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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2 13:36:26 发布

GBZT240.19-2011化学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和实验方法亚慢性经皮毒性试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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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100C5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240.1g-z0ll化学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和试验方法第19部分:亚慢性经皮毒性试验ProceduresandtestsfortoxicoIogicaIevaluationsoFchemicaIsˉˉPart19:subchronicdermaltoxicitytest⒛11-0⒏19发布2012-0⒊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GBz/T240.19-2011亠刖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GBZ/T240Kl化学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和试验方法》现拟分为以下四十四部分:——第1部分:总则;∷——第2部分:急性经口毒性试验;——第3部分:急性经皮毒性试验;——第4部分:急性吸人毒性试验;——第5部分:急性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第6部分:急性皮肤刺激性/腐蚀性试验;——第7部分:皮肤致敏试验;——第8部分: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第9部分: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一第10部分: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第11部分:体内哺乳动物骨髓嗜多染红细胞微核试验;——第12部分:体内哺乳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第13部分:哺乳动物精原细胞/初级精母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第14部分:啮齿类动物显性致死试验;——第15部分:亚急性经口毒性试验;——第16部分:亚急性经皮毒性试验;——第17部分:亚急性吸人毒性试验;——第18部分:亚慢性经口毒性试验;——第19部分:亚慢性经皮毒性试验;——第20部分:亚慢性吸入毒性试验;——第21部分:致畸试验;——第22部分:两代繁殖毒性试验;——第23部分:迟发性神经毒性试验;——第24部分:慢性经口毒性试验;——第25部分:慢性经皮毒性试验;——第26部分:慢性吸人毒性试验;丁^第27部分:致癌试验;∷——第28部分:慢性毒性/致癌性联合试验;——第29部分:毒物代谢动力学试验;——第30部分:皮肤变态反应试验-局部淋巴结法;——第31部分:大肠杆菌回复突变试验;——第32部分:酵母菌基因突变试验;——第33部分:果蝇伴性隐性致死试验;——第34部分:枯草杆菌基因重组试验;——第35部分:体外哺乳动物细胞程序外DNA合成(UDS)试验;——第36部分:体内哺乳动物外周血细胞微核试验; GBz/T240.19-2011——第37部分: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姊妹染色单体交换试验;——第38部分:体内哺乳动物骨髓细胞姊妹染色体交换试验;——第39部分:精子畸形试验;——第仞部分:繁殖/生长发育毒性筛选试验;——第狃部分:亚急性毒性合并繁殖/发育毒性筛选试验;——第42部分:一代繁殖试验;——第43部分:神经毒性筛选组合试验;——第44部分:免疫毒性试验。本部分为GBz/T240的第19部分。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本部分起草单位:湖南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陆丹、孙金秀、常兵、林铮。 GBz/T240.19-2011化学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和试验方法第19部分:亚慢性经皮毒性试验1范围GBZ/T240的本部分规定了啮齿类动物亚慢性经皮毒性试验的目的、试验概述、试验方法、数据处理与结果评价、评价报告和结果解释。本部分适用于检测化学品的亚慢性经皮毒性。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Z/T224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240.1化学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和试验方法第1部分:总则3术语和定义GBZ/T240.1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亚慢性经皮毒性subchmnicderma1toXicity在实验动物部分生存期内,每日反复经皮接触受试样品后所引起的健康损害效应。3.2靶器官targetorgan实验动物出现的由受试样品引起的明显毒性作用的任何器官。4试验目的确定一定时期内经皮反复接触受试化学品引起的毒性作用,提供经皮毒作用靶器官的NOAEL,为确定慢性经皮毒性试验的剂量提供依据。5试验概述各组实验动物每日经皮肤接触不同剂量的受试样品,连续染毒3个月(90ωE有时可根据需要染毒6个月(180d)],期间每日观察动物的毒性反应。在染毒期间死亡、濒死的动物应进行尸检。染毒结束后处死所有存活的动物、剖检以及作适当的病理组织学检查。6试验方法6.1受试样品6.1.1资料收集在开始本试验之前,应尽量收集受试样品现有的各种资料:1 GBz/T240.19-201la)受试样品的商品名和其他名称及CAS号;b)受试样品的结构式、分子式和相对分子质量;c)受试样品的物理、化学性质(可包括:外观、沸点、熔点、折射率、光谱资料、溶解度、挥发性、化学活性、光化学性质、电离度、粒度、密度等)。重要的参数还包括脂水分配系数、稳定性(包括在介质中)等;d)受试样品的分析方法;e)受试样晶的生产方法、合成路线、杂质、种类与含量;f)受试样品(包括在介质中)要有则需定期制备新鲜样品;g)人类可能接触的途径或水6.1.2受试样品处理6.1.2.1登记接受样品始试验前应有适当数量的受试源和批号应相同,尽可能使用同一批生产的6.1.2.2若受试样润,以保证受试样品与皮肤有良好的,并应考虑介质对受试样品皮肤通透6.2实验动物和6.2.1动物的首选初成年家兔或豚鼠进行证足够的涂皮面积,如大鼠⒛o动范围不应超出平均体重的⒛在这段时间内观察实验动物的6.2.2动物的性每一剂量组实若计划在试验过程中处死动物,则应增6.2.3饲养环境实验动物和动物试验的合国家相应规定。料,饮水不限制,最好单笼饲养。6.3剂旦设计试验一般设三个染毒组和一个对照组。对照组动物不接触受试样品,其他处理均与染毒组相同。高染毒剂量应使动物产生较明显的毒性效应,不引起过多动物死亡(死亡率不应超过10%),低剂量组应不出现任何毒性作用。若掌握人群接触水平,则低染毒剂量应高于人群的实际接触水平。如剂量设计得当,中剂量组会引起较轻的毒性效应,若设多个中剂量组时,应产生不同程度的毒性效应。此外,可另设一追踪观察组,即选用20只动物,雌雄各半。给予高剂量受试样品,染毒90d,在全程染毒结束后继续观察一段时间(一般不少于28d),以了解毒性作用的持续性、可逆性或迟发毒作用;也可在试验设计时每组增加一定的动物数,试验结束时每组剖杀部分动物(数量应满足统计分析),部分动物继续作追踪观察。若受试样品引起严重的皮肤刺激效应,应降低受试样品的使用浓度,尽管这样可导致原来在高浓度(或高剂量)下出现的其他毒性作用减弱或消失。若试验早期动物的皮肤受到严重损2 GBz/T240.19-2011伤,则应终止试验,并降低浓度重新开始试验。本试验中,如果每天接触水平超过1000mg/kg体重时仍未产生可观测到的毒性效应,而且可以根据化合物构效关系预期受试样品毒性时,则不必进行三个剂量水平的全面试验观察。6.4染毒方法染毒前24h,将动物躯干背部染毒区的被毛去除,去毛时应小心,不可损伤动物皮肤,以免引起皮肤通透性的改变。此后根据剪毛区被毛生长情况,可每周剪毛一次。各组的去毛时间和去毛面积应相同。受试样品应尽可能薄而均匀地涂毒部位的面积约相当于动物体表面积的10%(计算方法见GBZ240.1附,应通过动物体重确定的面积,若受试样品毒性较大,可相对减小染毒区域的面积。用玻璃红乃顼姊而辩胡冉鼓将受试固定,以保证受试样品与皮肤有良好的接触和防止受试时还应采用必要的食受试样品,如对动物进行固定时,应有一定程度每天染毒6h,毒5d。6.5临床观察捌试验期内每观察期间跏时间。观察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萝动和行为活动等改变。对死亡动行解剖,对摄食量,经饮水染毒时还应记录6.6临床检6.6.1眼科在动物染,使用眼科镜或其他有关设备进行6.6.2血常规检至少应在染毒结,必要时应在染毒中期也进行检查。如组,染毒结束时如有异常的指标,附加组追踪观进行检查。测定指标至少应包积、血红蛋白浓度、红细胞数、血小板数、白细胞总数时测定网织红细胞数标。6.6.3血液生化检查至少应在染毒结束时进行,必要时在检查。如设立附加组,在染毒结束时如有异常的指标,应在附加组追踪观察结束时进行检查。检查指标包括肝功能、肾功能、电解质平衡、碳水化合物代谢等。测定指标应包括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碱性磷酸酶(ALP)、乳酸脱氢酶(LDH)、尿素氮(BUN)、肌酐(Cr)、总胆红素(TBIL)、白蛋白(ALB)、总蛋白(TP)等,还应根据受试样品可能的毒作用表现补充如下指标:如鸟氨酸脱羧酶、卜谷氨酰转肽酶、总胆固醇、甘油三酯、高铁血红蛋白、胆碱酯酶、钙、磷、氯、钠、钾、血糖等。此外,还可根据所观察到的毒性作用进行其他更大范围的临床生化检查,以便进行全面的毒性评价。6.6.4尿液检查一般应进行尿液常规检查,包括外观、pH值、尿蛋白、尿糖和血细胞。如尿样分析可作为预期或观3 GBz/T240.19—2011察得到的毒性指标,则可增加有关的尿液检查项目。6.7病理检查6.7.1大体解剖所有动物皆应进行大体解剖,内容应包括体表、体腔的各开口处,颅、胸、腹腔及其内容物。肝、肺、肾、肾上腺、睾丸(卵巢)、附睾、脾、脑、心脏应在分离后尽快称重,以防水分丢失,并应立即保存在固定液中,各病理组织学检查。心、肝、脾、肺、肾、脑、睾丸的绝对重量和脏器系数(脏器系数=脏器重量/体重×100%)为必测指标,必要时加测其他脏器绝对重量和脏器系数。6.7.2病理组织学检查通常应包括皮肤、心、肝、脾、肾、胃、大脑、肺、睾丸(卵巢)、附睾、肾上腺等。皮肤病理检查为必检指标。根据需要,还可包括脑桥、小脑和大脑皮层、脑垂体、主动脉、气管、胰、十二指肠、空肠、回肠、结肠、直肠、膀胱、甲状腺(包括甲状旁腺)、胸腺、前列腺、子宫、乳腺、肌肉、胸骨(包括骨髓)、淋巴结、眼球等。如果毒性作用时还可选择检查唾液腺、生殖附属器官、眼、股骨(包括关节面)、脊髓(包括颈部、胸部、腰部)、泪腺、雌性乳腺、大腿肌肉等。要先对高剂量组和对照组动物及系统解剖时发现的异常组织作详尽的病理组织学检查,其他剂量组一般仅在高剂量组有异常发现时才进行检查。在附加组,应对那些在染毒组呈现毒性作用的组织和器官进行检查。中、低剂量组动物也需做肺的病理组织学检查,肺部感染情况可判断动物的健康状况。必要时取肝、肾做同样检查。7数据处理与结果评价7.1数据处理可通过表格形式总结试验结果,显示动物体重和摄食量/饮水量、试验开始时各组动物数、出现毒性反应的动物数、毒性反应的类型和动物出现毒性反应的百分比。对所有数据应采用适当的统计学方法进行评价。7.2结果评价评价应结合前期试验结果,综合考虑毒性效应指标和解剖及病理组织学检查结果。毒性评价应包括受试样品染毒剂量是否出现毒性反应、毒性反应的发生率及其程度之间的关系。这些反应包括行为或临床异常、肉眼可见的损伤、靶器官、体重变化情况、死亡效应以及其他一般或特殊的毒性作用。成功的亚慢性试验应能够提出统计学上有意义的NOAEL。8评价报告除GBz/T240.1规定的一般项目外,评价报告还应包括以下内容:o试验方法;ω按性别和剂量的毒性反应数据;c)试验期内动物死亡的数量和时间;d)毒性作用或其他作用;4 ∶∷∷GBz/T240.19∵2011Θ每种异常症状出现的时间及其转归倌况;∶f)动物体重资料1摄食量和(或)饮水量资料;D眼科检查结果;D血液学检查结果;∷D临床生化检查结果;∷j)·大体解剖所见;∷D病理组织学检查所见的详细描述;I∷l)对结果进行处理的统计学方法∷∷∷∷“)确定NoAEL;∷∷ω结论。∷9结果解释:∷亚慢性经皮毒性试验能够提供受试样品在经皮反复接触时的毒性作用资料。虽然其试验结果仅能有限地外推到人,但它可为确定人群按触的NoAEL和容许接触水平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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