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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273-2005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环境监测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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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030.40P53备案号:16761-2005DB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273—2005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环境监测规范Environmentalmonitorcodeformunicipalsolidwasteandnightsoiltreatmentfacilities2005-03-28发布2005-04-28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1/T273—2005前言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垃圾渣土管理处。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广生、栾智慧、徐勃、孙江、卫潘明、王树国、周凯音、薛志飞、李彦富、吕江涛、赵坤、张跃升。I DB11/T273—2005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环境监测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的地下水、大气、噪声、沼气、污水、焚烧烟气等环境监测的有关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包括垃圾卫生填埋场、垃圾转运站、垃圾堆肥厂、垃圾焚烧处理厂、垃圾综合处理厂、粪便处理设施等的环境监测。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5750-198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2348-1990工业企业场界噪声标准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T14848-1993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放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889-1997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T18772-2002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CJ/T3037-1995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标准京政发[1985]143号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试行)3地下水环境监测3.1一般要求垃圾卫生填埋场应进行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包括填埋场运行以前的本底值监测、填埋场运行阶段的定期监测和填埋场封场直至稳定阶段的跟踪监测。其他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进行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可参照本条款。3.2监测井的布设3.2.1监测井数目垃圾卫生填埋场地下水监测不应少于5个监测点,一般包括本底井1个、污染扩散井2个和污染监视井2个。3.2.2监测井位置监测井宜设置在填埋场内,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监测井设置在场外,监测井布设点应安全、可靠,便于取样和维护。3.2.2.1本底井1 DB11/T273—2005应设在填埋场地下水轴线流向上游,距垃圾堆体20m~50m内。3.2.2.2污染扩散井应设在场区地下水流向的两侧10m~20m以内各设一个扩散井。3.2.2.3污染监测井地下水主要通道的下游方向20m~30m内。3.2.3监测井深度地下水监测井取水端应设置在填埋区防渗系统以下的第一含水层(一般为潜水层)厚度的1/2处,所有的监测井取出的水样应来自于同一地下水含水层。若填埋区防渗系统以下的第一含水层距离填埋区底部防渗系统超过30m,在征得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不设置地下水监测井,但应对附近现有的地下水取水井进行水质监测。3.2.4监测井结构地下水监测井孔径一般不小于Ф110mm,监测井应设置井盖密闭,防止杂物或其他污染物落入井中;宜在监测井位于含水层取水部分的井壁上均匀打孔,井壁外包裹土工布并在最外层填充级配碎石,既防止堵塞,又便于汇水入井;位于井口与井取水部分的井壁应密闭以防止由于其他原因导致井水污染。井壁宜选用高密度聚乙烯管,也可选用其他不易被腐蚀或不易溶出有害物质的材料。3.2.5监测井维护、重建垃圾卫生填埋场应对地下水监测井进行日常维护保证监测井能够正常取水,对一年内或连续两年的枯水期未能取出水样的地下水监测井应在原址或原址附近按3.2.4的要求重新打建。3.3地下水采样3.3.1采样方法用水桶提取水样,不应用水泵抽吸水样,监测井取样前3天洗井,洗井时取出水量为井中存水量的3~5倍,每个样品采集2000ml,特殊项目的采样量和固定方法按其所监测项目的分析方法和要求进行。3.3.2采样频率在填埋场投入使用前监测一次本底值,在使用过程中每年按枯水期、丰水期、平水期各监测一次,直到填埋场达到稳定为止。根据北京市气象情况,监测、采样时间确定为4月、8月、11月。3.4地下水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3.4.1监测项目3.4.1.1填埋场投入使用前的地下水本底水平监测项目,按照GB/T14848的规定要求进行,共需进行39个项目的监测。3.4.1.2填埋场运行阶段的定期监测及封场后阶段的跟踪监测,地下水监测项目: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挥发酚、总大肠菌群、总硬度、pH、氯化物、总氰化物、总砷、总汞、铬(六价)、总铅、氟化物、地下水水位以及反映本地区主要水质问题的其他项目。3.4.2监测检验方法(分析)3.4.2.1本底值监测检验方法按GB/T5750的规定执行。3.4.2.2定期监测及跟踪监测检验方法按GB/T5750和GB/T18772的规定执行。3.5地下水水质评价标准按国家标准GB/T14848执行。填埋场对地下水的影响情况还应对照本底值、背景值、不同季节、不同年份进行综合分析。4大气环境监测4.1监测点的布设4.1.1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具有集中大气污染物气体排放源的,监测点数目及位置的设置,按GB/T16157的规定执行。同时,设施的厂(场)区整体按无组织污染气体排放源进行监测。4.1.2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厂(场)界监测点布设按照GB16297附录C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方法。2标准分享网www.bzfxw.com免费下载 DB11/T273—20054.1.3无组织污染气体排放源监测点测得的监测结果,以其中的浓度最高点计值。4.2大气采样4.2.1采样方法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厂(场)界环境大气监测采样方法按CJ/T3037的规定执行,垃圾粪便处理设施有集中大气污染物气体排放源的,按照GB/T16157与CJ/T3037的相关方法执行。4.2.2采样频率每年的4、8、11月定期采样进行监测。4.3大气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基本项目与分析方法按表1执行。表1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基本项目及分析方法序号监测项目执行标准1总悬浮颗粒物GB/T15432-19952甲烷GB/T10410.2-19893硫化氢GB/T14678-19934氨GB/T14679-19935二氧化氮GB/T15435-19956一氧化碳GB/T9801-19887二氧化硫GB/T15262-19948臭气浓度GB/T14675-19934.4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方法4.4.1大气污染物总悬浮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的评价按照GB3095的规定执行,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总悬浮颗粒物的评价按照GB16889的规定执行。4.4.2恶臭污染物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的评价按照GB14554的规定执行。5噪声监测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应在每年4月进行一次噪声监测。当设施处理工艺、处理量有较大调整时需重新监测。噪声的评价按照GB12348的规定执行。6沼气监测6.1沼气安全监测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应单独进行沼气监测以保证设施的安全运行,将沼气监测纳入垃圾粪便处理设施日常监测范围。要求垃圾卫生填埋场填埋区甲烷气体含量不超过2.5%;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建(构)筑物内,甲烷气体含量不超过1.25%。6.1.1采样点的布设在气体收集输导系统的排气口和沼气易于积聚的地点设置采样点。沼气易于聚集的场所包括地磅房、办公用房、填埋区、渗沥液收集主管道及其它建(构)筑物等。6.1.2监测频率为了掌握气体产生和积聚情况,应在日常随机采样监测。正常情况下每周监测一次,发现异常增加监测频率。6.1.3监测项目及方法日常甲烷气监测可采用便携式甲烷浓度监测仪,由各设施自行监测。3 DB11/T273—20056.2沼气成分监测对于垃圾卫生填埋场沼气即填埋气的成分监测,采样点设在沼气集中收集系统末端或沼气收集管口下方0.5m处,基本项目与分析方法按表2执行,应由有计量资质的监测单位进行监测。表2监测项目及方法序号监测项目执行标准1二氧化碳GB/T10410.1-19892氧气GB/T10410.3-19893甲烷GB/T10410.2-19894硫化氢GB/T14678-19935氨GB/T14679-19936一氧化碳GB/T9801-19887二氧化硫GB/T15262-19937污水监测7.1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渗沥液监测7.1.1采样点的布设对于垃圾卫生填埋场、垃圾转运站、垃圾堆肥厂、垃圾焚烧厂等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应以渗沥液集中收集部分和处理设施排放口为采样点。7.1.2渗沥液采样7.1.2.1采样方法应以硬质塑料小桶为取水器。7.1.2.2采样频率每年监测3次,监测时间分别为4、8、11月份。7.1.3渗沥液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执行表3。表3监测项目及方法序号监测项目执行标准1pHGB/T6920-19862悬浮物GB/T11901-19893化学需氧量(CODcr)GB/T11914-19894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GB/T7488-19875氨氮GB/T7478-19876总大肠菌值GB/T7959-19877电导率GB/T13580.3-19927.1.4渗沥液处理评价方法垃圾渗沥液处理的评价按照《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试行)》和GB8978的规定执行。7.2垃圾焚烧处理厂、综合处理厂工艺废水监测垃圾焚烧处理厂、综合处理厂应对冷却、冲洗等工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艺废水进行监测。7.2.1工艺废水监测的采样点4标准分享网www.bzfxw.com免费下载 DB11/T273—2005应将排污单位排放口作为采样点,排放口必须设置排放口标志、污水水量计量装置。7.2.2工艺废水监测的采样方法采样时应利用耐腐蚀的塑料小桶,每次采样至少2000ml,特殊项目的采样量和固定方法按其所监测项目的分析方法和要求进行。7.2.3工艺废水监测的采样频率应对工艺废水每年进行三次环境监测,分别于4、8、11月份进行。7.2.4工艺废水的监测内容和监测方法工艺废水的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见表4。表4工艺废水的监测内容和方法序号监测项目执行标准1悬浮物GB/T11901-19892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GB/T7488-19873化学需氧量(CODcr)GB/T11914-19894硫化物GB/T16489-19965氟化物GB/T7484-19876总镉GB/T7475-19877总汞GB/T7468-19878总铬GB/T7466-19879总镍GB/T11912-198910总铜GB/T7475-198711总铅GB/T7475-198712总锌GB/T7475-19877.2.5工艺废水处理评价方法工艺废水处理的评价按照《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试行)》和GB8978的规定执行。7.3粪便处理设施污水监测7.3.1采样点的布设粪便处理设施排放口为采样点。7.3.2污水采样方法应以硬质塑料小桶取样。7.3.3污水采样频率每年监测样1次,监测时间为8月份。7.3.4污水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执行表5。表5监测项目及方法序号监测项目执行标准1pHGB/T6920-19862悬浮物GB/T11901-19893化学需氧量(CODcr)GB/T11914-19894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GB/T7488-19875氨氮GB/T7478-19876总大肠菌值GB/T7959-19877色度GB/T11903-19895 DB11/T273—20057.3.5粪便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评价方法粪便处理设施污水处理的评价按照《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试行)》和GB8978的规定执行。8垃圾焚烧处理厂烟气监测8.1烟气的采样烟气的采样点和采样方法按照GB/T16157的规定执行。8.2烟气的监测频率垃圾焚烧处理厂必须对焚烧炉产生的烟气进行实时的在线监测,在线监测项目应包括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四项指标,同时应由有监测计量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监测,每年监测三次,分别于4、8、11月完成,特殊项目的采样量和固定方法按其所监测项目的分析方法和要求进行。8.3烟气的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按照GB18485的规定执行,垃圾焚烧处理厂二恶英监测可每年进行一次。8.4烟气处理评价方法烟气处理的评价按照GB18485的规定执行。9说明9.1除特别指明外,所有监测应委托有监测计量资质的单位进行,包括取样和样品分析。9.2垃圾卫生填埋场执行3、4、5、6、7项;垃圾转运站执行4、5、6、7项;垃圾堆肥处理厂执行4、5、6、7项;垃圾焚烧、综合处理厂执行4、5、6、7、8项;粪便处理厂执行4、5、6、7项。6标准分享网www.bzfxw.com免费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