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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455-2010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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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455-2010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规范1范围本工作规范规定了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监督检查的分类、监督检查计划的制定、监督检查计划的下达、监督检查的依据、监督检查的抽样、监督检验的过程、监督检验的报告、监督检查结果的异议处理、监督检查样品管理、监督检查检验结果上报、工作质量考核、监督检查结果后处理的要求。本工作规范适用于省、市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组织的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活动。县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政府要求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也适用于本标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引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指南》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2]价费字496号)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定检产品目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产品质量监督检查productqualitysupervisionandinspection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组织的对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其结果依法处理的活动。包括:计划编制、任务下达、抽样、检验、异议处理、检查结果汇总上报、后处理等。3.2检验机构inspectionbody经省级以上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部门考核合格,具备相关产品检验资质,并且符合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要求,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3检验人员inspectionpersonnel检验机构内经省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从事抽样、检验工作的人员。3.4复检检验repeattest受检单位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异议后,由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对原检测样品或者备份样品的不合格项目进行的检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5复查检验repeatinspection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对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在其完成整改后进行的再次抽样监督检验。3.6后处理post-processing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采取的通报、公告、质量分析、培训、督促整改、复查、行政处罚、回访等措施的活动。4基本要求1 DB32/455-20104.1检验机构的基本要求4.1.1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检验条件和能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授权和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应当取得授权和资质认定,并在其范围和有效期内依法开展检验工作。4.1.2检验机构应加强检验过程质量控制,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4.1.3检验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应有损害其第三方公正地位的行为。4.1.4检验机构在承担监督检查任务时,对检验涉及的所有检验项目不得分包。4.1.5检验机构不得泄露或对外公布监督检查受检单位及其产品信息和监督检验结果。4.2检验人员的基本要求4.2.1检验人员应当具备从事检验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熟练操作检验仪器设备,严格按照8.2的规定进行检验,对产品质量符合性作出正确判定。4.2.2检验人员应经省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检验员证,且在其取得专业资质的范围内开展抽样、检验工作。4.2.3检验人员应当掌握必备的法律法规知识。5监督检查的分级分类5.1监督检查的分级分类监督检查的分级分类见表1。表1监督检查的分级分类分类定期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定期实施的专项监督检查分级复查检验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验专项监督抽查市场监督抽查省级定期监督省级专项监督省级市场监督省级省级监督抽查省级复查检验检验抽查抽查市级定期监督市级专项监督市级市场监督市级市级监督抽查市级复查检验检验抽查抽查5.2定期实施的监督检查定期实施的监督检查包括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验。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安排经费解决,定期监督检验所需检验费用由检验机构按照收费标准向受检单位收取。5.3不定期实施的专项监督抽查专项监督检查包括专项监督抽查和市场监督抽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安排经费解决。5.4复查检验在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完成整改后实施,其检验费用由检验机构按照收费标准向受检单位收取。6监督检查计划的制定6.1监督检查的范围6.1.1监督检查的产品主要包括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6.1.2历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多的产品。6.2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6.2.1省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的制订、审批和协调,组织实施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6.2.2市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的拟定、报批和组织实施。6.3监督检查计划编制6.3.1监督检查目录的确定6.3.1.1江苏省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省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全国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指南》,结合全省的产业结构、产品分布状况和监管要求,制定《江苏省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并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适时调整,作为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重点。6.3.1.2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定检产品目录2 DB32/455-2010由省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会同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制定,是省、市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定期监督检验工作的依据。未列入《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定检产品目录》的产品不得开展定期监督检验。6.3.2定期实施的监督检查计划6.3.2.1编制原则定期实施的监督检查计划按照统一目录、省市两级实施的原则进行编制。6.3.2.2编制流程6.3.2.2.1省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市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检验机构,对《江苏省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内的产品生产企业情况进行调查。6.3.2.2.2省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各市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检验机构调查的情况进行汇总,根据全省产业状况和历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编制年度省级定期实施的监督检查计划。6.3.2.2.3市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地区产品质量状况和历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在与省级定期实施的监督检查计划不重复的基础上编制年度市级定期实施的监督检查计划,报省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后实施。6.3.3不定期实施的专项监督检查计划6.3.3.1省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政府要求或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状况适时制定专项监督抽查计划或市场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6.3.3.2市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地区产品质量状况和地方特色产品监管的要求,需要开展市级专项监督抽查或市场监督抽查工作的,由市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省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实施。6.3.4复查检验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完成整改后根据企业申请适时安排或在企业逾期未申请的情况下强制安排。7监督检查计划的下达7.1定期实施的监督检查计划依据年度制定、年度或季度下达的原则,于实施前半个月下达;不定期实施的专项监督抽查计划由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需要适时下达。7.2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监督检查计划的,由检验机构在监督检查任务下达后5天内向任务下达部门提出,经批准后调整。7.3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择优选用本省辖区内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7.4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下达监督检查任务时,应组织相关检验机构和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召开任务布置会,通报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质量情况,明确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要求,核实检验机构的资质,对符合要求的检验机构下达监督检查任务,发放《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委托书》见附录A、《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见附录B、《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见附录C、《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检验结果通知单》见附录D、《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见附录E。7.5检验机构领取监督检查任务后,应召开任务布置会议,传达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分析可能遇到或存在的问题,组织参与抽样和检验的人员学习所抽查产品的标准、检验方法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8监督检查的依据8.1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8.2监督检查产品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经规定程序备案的企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技术文件和质量承诺。质量承诺包括:产品标识、产品说明、广告宣传、实物样品表明的质量状况等。8.3列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目录内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应从其规定。8.4产品不涉及相应强制性标准的,按照企业明示的产品标准或质量承诺作为质量判定依据。8.5省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根据产品特点和监督检查要求,对监督检验项目进行适当调整。9监督检查抽样3 DB32/455-20109.1检验机构在实施抽样前应依据相关规定确定抽样方案。未经任务下达部门允许,检验机构不得擅自委托其他部门或检验机构执行抽样任务。9.2监督检查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9.3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向受检单位出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委托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和检验员证,在抽样前告知受检单位监督检查的目的、性质和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判定规则、异议处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要求。承担定期监督检验任务时,抽样人员还应向受检单位告知收费标准。9.4实施监督检查时,抽样人员不得事先通知受检单位,不得超计划、超范围抽样。9.5监督检查样品应当在市场、受检单位的成品库或者受检单位确认的其他场所的合格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抽取的样品应当是近期生产的产品。备份样品应与检验样品同时抽取。必要时可在抽样地点拍照证明抽样过程。9.6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抽样:a)未列入监督检查计划的;b)受检单位无《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所列产品的;c)在生产企业抽样时,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d)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不是用于销售的;e)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全部用于出口的;f)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有效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g)产品经上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查合格且未超过六个月的;h)已经进入查处阶段的实行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管理的无证、停证产品;i)无标生产的产品;j)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或“处理”字样的;k)市场监督抽查时不得抽取或购买无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或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生产日期的样品;l)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9.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检单位可以拒绝抽查:a)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b)抽样人员未出具《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委托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或检验员证的;c)抽样人员姓名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不符的;d)受检单位或产品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不一致的。9.8在生产企业抽样时,抽样的方法和数量应当根据监督检查抽样方法标准、相关产品标准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等规定执行,或者由省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参照有关规定确定。9.9市场监督抽查的样品由抽样人员在经销企业购买,样品数量应满足检验的合理需要,不得超范围或超量购买。9.10在食品生产企业抽样时,抽样人员应按所抽查产品生产成本价购样。企业自愿无偿提供样品的,应在抽样单上注明。其它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样品,由受检单位无偿提供。9.11样品一经抽取,应按规定进行封样,并贴上加盖检验机构专用印章的封条,必要时采取其它防拆封措施。封条上应有受检单位和抽样人员的共同签名,并注明抽样日期。根据样品特点及需要,可对封存样品拍照留证。9.12抽样人员应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填写规范》的要求填写抽样单,见附录F。抽样单应真实、完整反映抽样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应配套使用,编号一致,不得混用。抽样单必须有抽样人员和受检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受检单位有效印章。抽样单填写应做到字迹清晰、易辨认,不得擅自更改,需要更改的应经受检单位签字或盖章确认。产品在现场检验的,应在抽样单中注明。9.13抽样单一式四联,第一联检验机构留存,第二联装订在检验报告的末页随检验报告上报任务下达部门,第三联受检单位留存。如果样品在市场抽取,抽样单第四联作为生产企业样品确认使用。9.14若所抽查样品执行企业标准,抽样人员应现场核查该标准的有效性,并将企业盖章确认的有效企业标准文本带回。如企业无法现场提供企业标准,抽样人员应在抽样单的备注栏中告知受检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检验机构提供所抽查样品的企业标准。9.15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依法实施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受检单位拒绝监督检查抽样的,抽样人员应与当地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系,当地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配合抽样人员完成抽样工作;受检单位仍然坚持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企业拒检认定表》见附录G,4 DB32/455-2010如实描述企业拒绝监督抽查的情况,并经当地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字盖章确认,其产品以不合格论处。9.16因企业停产、转产、倒闭或其他特殊情况,未能完成产品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填写《未抽到样品企业情况说明表》见附录H,并加盖企业有效印章。无法加盖企业有效印章的,由抽样人员在《未抽到样品企业情况说明表》中如实记录相关情况,经当地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字盖章确认。9.17抽样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将《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交付受检单位填写,受检单位填写后,直接寄送给任务下达部门。9.18样品(包括备份样品)应由抽样人员负责携带或者寄送至检验机构。未经任务下达部门批准,不得要求企业寄送样品。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有特殊贮存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样品状态在运输、贮存过程中符合检验要求。9.19特殊情况下,经任务下达部门批准,抽取的备份样品可以封存在受检单位,受检单位应妥善保管。在规定时间内,受检单位未经检验机构书面通知不得擅自处置封存样品。9.20在市场抽取样品时,抽样单位应当使用特快专递及时将抽样单第四联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样品确认通知书》见附录I,寄送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注的生产企业,确认所抽查样品是否为其生产或者供货。生产企业应当于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抽样单位确认所抽样品的真伪。逾期无书面回复的,视为认可。检验机构应妥善留存寄送凭证备查。样品经确认不是产品上标注的生产企业生产或供货的,检验机构应中止检验,并及时上报任务下达部门。10监督检验过程10.1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监督检验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实验室环境等符合检验要求。10.2检验机构应根据样品特点制定检验程序,明确检验数据的测量不确定度,确保同种样品的检验按统一要求进行。若需在现场检验的应事先制订现场检验规程,报任务下达部门同意后实施。10.3检验机构应区分检测样品、备份样品并加贴相应标识,其领取要严格执行相应的程序,并有专人负责。检验过程中,样品的流转应当有详细的记录。10.4检验机构不得允许受检单位人员擅自进入检验现场,确需现场目击的,应得到任务下达部门同意。10.5监督检验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的10日前向任务下达的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对有保质期要求的样品,检验机构应及时检验,保证检验结果的有效性。10.6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楚、可追溯,不得涂改,检验原始记录保存期限同11.5。10.7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必须如实记录,并于2日内向任务下达部门报告。10.8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及时向任务下达部门和受检单位寄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如果样品在市场抽取,《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检验结果通知单》第三联需同时寄送生产企业。在向受检单位发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前,检验机构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将检验结果告知受检单位。10.9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及时出具检验报告,并对其出具的检验结果负责。检验结果在临界值时,应提供测量不确定度值。检验机构任何人不得伪造、篡改检验结果。10.10检验机构不得自行组织复检检验或复查检验。10.11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发现带有区域性、普遍性、潜在的以及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信息时,应立即报告任务下达部门,任务下达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处置。11监督检验报告11.1检验机构在检验完成后应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报告编制规范》的要求见附录J,及时出具监督检验报告。11.2在生产企业抽样的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一份由检验机构留存,一份上报任务下达部门,一份寄送受检单位。11.3在市场上抽样且样品经生产企业确认的,检验报告一式四份。除应按11.2条的规定办理外,还须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生产企业。11.4检验机构在向任务下达部门报送监督检验结果的同时,应及时向受检单位发送检验报告,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拖延向受检单位发送检验报告。5 DB32/455-201011.5留存在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至少保存3年。12监督检查结果的异议处理12.1受检单位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结果有异议时,应在接到或应当接到《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检查工作的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上级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12.2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接到受检单位异议书面报告后进行调查核实,于10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企业,受理通知书的格式见附录K,对需要复检检验的则同时指定复检机构。复检检验机构一般为原检验机构,特殊情况下可变更复检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2.3复检检验应按原检验方案在原检验样品或者备份样品上进行。如果存在异议的项目所代表的样品性状可以在原检验样品上复现的,复检检验应在原检验样品上进行,否则应用备份样品进行复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或相关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2.4复检检验机构应当将复检检验结果及时上报下达复检检验任务的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抄送受检单位。《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异议处理通知书》见附录L。12.5复检检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一致的,复检检验费用由提出异议的单位承担;复检检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检检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12.6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复检检验报告为最终检验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3监督检查样品管理13.1样品管理制度检验机构应制定样品的确认、流转、保存及处理的样品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并做好相关记录。13.2样品的确认检验机构在样品进入实验室时,应对样品封样状态进行检查,检查封样状态是否完好、样品是否与抽样单记录相符。需要时,可拍照证明样品接收时的状态。样品发生损坏或样品与抽样单记录不符合的应当拒绝接收。13.3样品的保存13.3.1检验机构应保证样品(包括备份样品)在运输、检验及贮存过程中符合检验要求。13.3.2对备份样品及具有可复现性状的余样,应采取有效的方式,保存至任务下达部门检验结果发布之日起满三个月为止。在此期间内,样品已达到保质期或有效期的以保存至保质期或有效期为终止。13.4样品的处理13.4.1由受检单位无偿提供的样品,检验机构应在检验结果发布之日起满三个月后,告知受检单位在规定期限内领取检验消耗以外的样品,并做好退样记录。因检验造成样品破坏、样品超过保质期等无法退还的,检验机构应向受检单位说明情况,经任务下达部门同意后,按有关样品处理制度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理样品。13.4.2受检单位同意不退还样品的,检验机构在其书面确认后,按有关样品处理制度进行处理。法律法规对样品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3.4.3通过购买途径取得的样品在检验结果发布之日起满三个月后,采取以下方式处理:a)对单件价格1千元以上或批量总价1万元以上的样品,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采取拍卖或其它方式处理,所得收入上交财政;b)上述范围以外的样品,由检验机构按照有关样品处理制度自行处理,处理的情况应及时书面上报任务下达部门。13.4.4受检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取回又不提出处理意见的样品,自告知之日起两个月后由检验机构按照样品管理制度进行处理。13.4.5封存在企业的备份样品,检验机构在检验结果发布之日起满三个月后,应通知企业解封,逾期不通知企业的,企业可自行解封。14监督检查检验结果上报14.1检验结果上报要求检验任务结束,检验机构应及时向任务下达部门上报检验结果与工作总结,不得隐匿、瞒报、虚报抽查企业名单、抽查批次数和检验结果。上报材料应接受任务下达部门的审核。6 DB32/455-201014.2检验结果上报内容14.2.1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任务完成情况上报清单,见附录M。上报材料时,任务完成情况上报清单与检验工作总结书面材料一起装订成册。装订顺序依次为检验机构任务上报文件、任务完成情况上报清单、检验工作总结。14.2.2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汇总软件导出的数据库汇总表。汇总表的内容应与抽样单、检验报告等相关信息一致。14.2.3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检验工作总结(电子版与纸质文本)。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检验工作总结纸质文本应以检验机构公文形式书面上报,并加盖检验机构公章。检验工作总结的内容应包括:a)检验时间;b)产品概况;c)检验概况,内容应包括:1)总批次数、合格批次数、不合格批次数、抽样检验合格率;2)抽查结果总体评价,一些涉及质量安全、消费者较为关注的项目,要单独评价;d)质量分析,应分检验项目写,要有具体数据。每项分析应包括:1)存在的主要问题;2)出现该问题的产品批次数,在不合格总数中所占比例;3)不合格原因;4)对人身或其他方面的危害;e)整改建议,指导企业整改和提高;f)消费指南,指导消费者购买和使用;g)较好、较差企业名单及认定依据。14.2.4检验报告。合格产品报告与不合格产品报告分开装袋,文件袋外贴有报告清单。14.2.5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检验结果通知单。14.2.6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未抽到样品企业情况清单(如有),见附录N。14.2.7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未抽到样品企业情况说明表(如有),见附录H。14.2.8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企业拒检认定表(如有),见附录G。14.2.9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费用核算表(如有)。费用核算应按照实际抽检批次与检验项目核算,核算费用应按照有关收费文件执行。14.2.10食品监督抽查或市场监督抽查任务的购样清单(如有)。市场监督抽查或食品抽查任务的购样费用由检验机构自行报销。检验任务结束后,任务下达部门按实拨付。15工作质量考核15.1受检单位回访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按完成监督检查批次总数的一定比例组织对受检单位的实地走访或电话回访。15.2检验报告质量抽查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定期对监督检验报告质量进行抽查。监督检验报告质量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全部抽查,合格产品检验报告按检验报告总数的一定比例抽查。抽查结果分为严重不合格、一般不合格、合格,由检验报告评审专家确定。检验报告质量被判为一般不合格的检验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检验报告质量被判为严重不合格的检验机构暂停其承担同类产品的监督检验资格,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其资格。存在3类及以上产品的检验报告质量严重不合格、或整改后的检验报告质量仍存在严重不合格情形的,暂停该检验机构承担所有产品监督检验的资格,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其资格。15.3留样再测和实验室间比对对检验结果为合格的产品按完成监督检查批次总数的一定比例进行变更检验机构留样再测,对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产品则须变更检验机构全数留样再测。留样再测检验结果差异较大的,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及时开展实验室间比对工作,确保检验数据的准确性,数据准确性较差的检验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查找原因并整改。15.4检验能力验证任务下达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相关检验机构开展检验能力验证。15.5检验结果按要求上报7 DB32/455-2010任务下达部门对计划完成率以及上报材料的及时性、完整性和正确性进行考核。15.6检验结果的异议处理任务下达部门对检验结果的异议处理结果进行考核,考核相关检验机构撤销检验报告和变更检验结果的情况。15.7考核结果的处理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及时公布检验机构工作质量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将作为选择检验机构或增删监督检查任务的依据。考核结果较差或整改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检验机构暂停其承担各级监督检验任务的资格,整改合格后恢复其资格。考核中发现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检验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16监督检查结果后处理16.1监督检查结果后处理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监督检查结果后处理的组织和管理工作。16.2监督检查结果后处理工作分工16.2.1省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的监督检查结果后处理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指导市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监督检查结果后处理工作,需要时按属地管理原则将不合格报告移送至市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16.2.2市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市辖区内的市级监督检查结果后处理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承担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交办的后处理工作;做好不合格后处理材料的审查、移交、后处理交办意见的提出和后处理档案信息管理工作;及时上报后处理结果。16.2.3县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承担上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交办的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理工作,并及时上报后处理结果。16.3监督检查结果后处理工作程序16.3.1召开产品质量通报会和质量分析会、开展产品质量专项整治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召开质量通报会,通报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分析质量不合格的原因,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对于抽查中出现的倾向性、行业性的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抽查合格率较低的产品,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检验机构适时召开相应的产品质量分析会。需要时,开展产品质量专项整治。16.3.2督促整改16.3.2.1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受检单位,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经营的以外,均应督促受检单位及时整改。16.3.2.2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要求:a)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应立即停止生产和经营;对有瑕疵的产品,应当明示销售;b)向本单位全体员工通报监督检查有关情况;c)查明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d)对在制品、库存产品进行清理,不合格产品不得继续出厂;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产品,要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主动召回已销售的严重不合格产品;e)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整改要求,在管理、技术、工艺、设备、进货检查验收等方面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完善质量管理体系;f)积极参加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和产品质量分析会;g)在限期内整改完毕,并上报《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表》,见附录O,一式两份寄送至当地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复查;h)接受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整改复查和产品质量复查检验。16.3.3复查16.3.3.1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整改表后,应及时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安排检验机构对完成整改工作的受检单位进行复查检验。复查检验工作原则上由受检单位所属市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8 DB32/455-2010安排,辖区内检验机构不具备复查产品检验能力的,应当报上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排。16.3.3.2受检单位应当自接到检验机构发出的监督检查不合格通知单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并申请复查。逾期不申请复查的,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其产品实行强制复查。受检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整改工作,或因以销定产、季节性停产等原因短期内不能生产的,可向实施后处理的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延期复查申请,《延期复查申请书》见附录P。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视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并向受检单位发出《延期复查告知书》见附录Q。16.3.3.3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复查检验费用由企业支付。16.4后处理情况的汇总上报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理情况汇总后,报上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情况上报表》见附录R。16.5回访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建立并实施监督检查结果后处理回访制度。在生产企业产品复查合格3个月后进行回访,跟踪检查后处理效果,了解企业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征求企业对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后处理工作的建议和意见。16.5其他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结果通报、公告、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行政处罚、召回及其他相关措施依法实施。9 DB32/455-2010附录A(规范性附录)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委托书A.1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委托书形式如下。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委托书产品名称经办人受委托单位填发日期存根签发单位有效日期签发人抽查企业数编号领任务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委托书编号:(承检机构名称):兹委托你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任务下达部门)审核的监督检查依据及项目,负责(产品类别)产品质量(检验类别)过程中的(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反馈、异议处理)工作,并将结果于年月日前报我局并通知企业。附件:□监督检查依据及项目□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企业名单(任务下达部门专用章)年月日有效期至年月日10 DB32/455-2010附录B(规范性附录)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B.1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正面和反面形式如下。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正面)编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检查制度。按照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部署,现对你单位依法进行□省级□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验;□专项监督抽查;□市场监督抽查;□复查检验)。请你单位认真阅读《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企业须知》,并予以积极配合。受检产品:抽样单位:抽样人员:抽样日期:年月日任务下达部门(盖章)年月日有效期至年月日注:此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受检企业留存;第二联由抽样单位完成抽样后寄送负责检查后处理工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第三联由下达任务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留存。11 DB32/455-2010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企业须知(背面)1、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事先不通知企业,样品由抽样单位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有效身份证件(检验员证)在市场上或者生产企业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试制品、处理品或仅用于出口的产品不属抽样范围。2、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拒绝。对拒绝检查或拒绝送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3、在受检企业、生产企业抽取的样品,需要企业协助送样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完好寄送到指定单位。拒检企业以及未按要求寄送样品的企业以此次检查不合格处理。4、检查用样品由受检企业无偿提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检查工作结束后,样品由承检单位按有关规定退还受检企业;样品在市场上抽取的,生产企业应无偿向被抽取样品的单位补给。5、受检企业、生产企业对执行此次检查任务的单位、个人及有关此次检查工作的任何意见,请及时向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反馈,反馈意见者应留下电话、传真、E-mail等联系方式。6、《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请查询www.aqsiq.gov.cn或www.jsqts.gov.cn网站。通讯地址:(任务下达部门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任务下达部门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任务下达部门联系电话)传真:(任务下达部门传真)电子信箱:(任务下达部门电子信箱)任务下达部门(盖章)12 DB32/455-2010附录C(规范性附录)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C.1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形式如下。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编号:任务来源任务编号任务类别抽查批次号受名称法人代表检通讯地址邮编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单位名称□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单位所属地市县(市、区)内□集体□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地址资□股份合作□私营邮政编码□联营□其他企业生法人代表经港□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产联系人济澳□港澳台投资股□港澳台独资经营单联系电话手机类台份有限公司位营业执照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机构代码□外商投资股份资□外资企业企业规模□大□中□小有限公司□通过□未通过个质量体系认证□个体户□个人合伙证书编号体监管类别□生产许可证□CCC□其它证书编号受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检生产日期/批号/商标产抽样数量其中备样量备样封存地点品抽样基数/批量/标注执行标准/技术文件信抽样日期产品等级息抽样地点封样状态是否为出口产品□是□否产品是否为合格待销产品□是□否所抽产品上年销售额万元销售额数据提供人签字抽样单位名称联系人单位单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传真备注受检单位对上述内容无异议生产单位对上述内容无异议抽样人(签名):受检单位签名(盖章):生产单位签名(盖章):抽样单位(公章)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13 DB32/455-2010附录D(规范性附录)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检验结果通知单D.1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形式如下。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检验结果通知单编号::受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我单位于年月日对你单位(□经销;□生产)的产品进行了□省级□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验;□专项监督抽查;□市场监督抽查;□复查检验),检验结果为(□合格;□不合格)。对检验结果若有异议,请在接到本通知单15日内向(任务下达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书面(传真或寄送文本)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无书面反馈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附:不合格产品情况主要不合格项规定指标实测结果承检机构:地址:联系电话:任务下达部门:电话:传真:地址:邮编:(检验机构公章)年月日……………………………………………………………………………………………………………………检验结果确认回执编号:□我单位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将在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企业公章)年月日14 DB32/455-2010附录E(规范性附录)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E.1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形式如下。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检查产品名称检查时间承检机构对承检机构抽样、检验等抽样工作检验工作其他相关工作的评价对此次检查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反馈意见单位公章)年月日反馈受理机关:(任务下达部门)邮编及通讯地址:(任务下达部门邮编及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任务下达部门电话)传真:(任务下达部门传真)(任务下达部门及公章)15 DB32/455-2010附录F(规范性附录)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填写规范F.1抽样单填写说明F.1.1任务来源应填写任务下达部门全称。如: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委托各市局安排的食品或其他产品的专项监督抽查任务,可以填写所属市局的全称。F.1.2任务编号应填写省局下达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委托书》中的12位编号或者任务文号,有任务编号的必须填写任务编号,如:322010080088或苏质监监函(发)[2010]××号。省局委托各市局安排的食品或其他产品的专项监督抽查任务,可以填写所属市局的任务书编号或文号。F.1.3任务类别应与相应《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委托书》的检验类别一致,分为省(市)级监督抽查、省(市)级定期监督检验、省(市)级专项监督抽查、省(市)级市场监督抽查、省(市)级复查检验等,应填写全称,不得简写。F.1.4抽查批次号由12位所抽产品任务编号(如322010080088)与抽查样品的4位批次流水号(如0005)组成。如:3220100800880005。仅当省局委托各市局安排的食品或其他产品的专项监督抽查任务且任务编号为文号时,只需填写抽查样品的4位批次流水号(如0005)。F.1.5受检单位/生产单位名称应填写所抽样品所属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受检单位名称应与受检单位公章相同。如在流通领域抽样,受检单位指经销企业,生产单位指生产企业。如在生产企业抽样,受检单位同生产单位时,受检单位信息栏填写“—”。如在流通领域抽样,生产单位的名称按样品包装标注名称填写。F.1.6生产单位所属地按照市、县(市、区)顺序依次填写生产企业实际生产地所在的地级市、县(县级市、区)行政区划名称,不得空缺。如:南京市鼓楼县(市、区)或盐城市东台县(市、区)或南通市海安县(市、区)。F.1.7受检单位/生产单位地址应按照企业实际生产地点填写除“生产单位所属地”之外的生产企业具体地址(x镇(乡)x路x号),示例:“通安镇华山路28号”。在省内抽样的生产企业不得使用外省企业总部的地址。如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的注册地与实际生产地址不一致的,应在抽样单备注栏中注明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的注册地。F.1.8受检单位/生产单位法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应按照生产单位营业执照填写法人姓名,联系人一般为从事企业质量管理的有关负责人,联系电话应填写联系人的固定电话号码和手机号码。F.1.9营业执照指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的注册号,不得空缺。F.1.10机构代码指生产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不得空缺。如未办理机构代码的,应填写“未办理”。F.1.11企业规模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中的企业规模划分界定。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产品的生产企业规模,根据统计要求按企业上年销售额确定,3亿元以上为大型企业,3000万元~3亿元为中型企业,3000万元以下为小型企业。F.1.12质量体系认证指生产企业是否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在对应的“通过”或“未通过”处打钩表示。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的,应同时填写相应的证书编号,未通过的,证书编号栏填写“—”。F.1.13受检产品信息F.1.13.1监管类别实施生产许可证或CCC强制性认证或其它行政许可管理的产品,应在相应的监管类别上打钩,且填写相应的证书编号。不在监管范围内的产品,证书编号栏填写“—”。F.1.13.2产品名称16 DB32/455-2010抽查样品名称应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如企业产品标注名称未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应在产品标注名称后用括弧加注产品真实属性名称。(产品真实属性名称一般是指标准规定的产品名称,若是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可填写获证产品单元的名称。)示例:“南通甜条(酱腌菜)”。F.1.13.3规格型号应填写抽检样品的包装规格或品种型号。F.1.13.4生产日期/批号应填写抽检样品的生产日期或者批号,若产品包装上有生产日期或批号的,抽样单的生产日期/批号应与产品包装表述一致,两者以“/”分开,若仅有生产日期、批号其中的一项,则相应位置上的另一项用“—”表示。F.1.13.5商标应填写抽检样品所属生产企业依法注册的商标(指有®标志的商标)。若注册商标为图形或异形字图案,可填写受检企业认可的符合商标注册规定的相应文字。如商标未注册,此处应填写“—”。F.1.13.6产品等级若产品标准中无分等级规定的,此处填写“—”。凡是标准中有分等级规定的,应填写抽检样品的等级。若产品未标注等级或标注的产品等级与相关产品标准规定不一致的,此处填写“—”,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该产品实际应该标注的等级。F.1.13.7标注执行标准/技术文件a)应完整填写所抽产品标签或合格证标注的执行标准代号或技术文件的编号及年代号。如果使用的是企业标准,应现场核查该标准的有效性,并将企业盖章确认的有效企业标准文本带回。若现场无法得到所抽样品的企业标准,应在抽样单备注栏中告知受检企业在抽样后规定时间内向承检机构提供所抽样品的企业标准文本;b)除执行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外,若发现企业标注的产品标准代号、编号及年代号与该产品相对应的标准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规定的标准不一致的,应在抽样单备注栏中注明正确的标准代号、编号及年代号。F.1.13.8抽样数量抽样数量为“检验样品数量”与“备份样品数量”之和。“其中备样量”指与检验样品同时抽取,作为备份检验样品的数量。如有特殊情况,经任务下达部门批准,无需抽取备样的,此处应填写“采用原样复检”。F.1.13.9抽样基数/批量抽样基数应为抽样时所抽同批号(生产日期)产品现存的实际数量。抽样基数应符合相关标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等的规定。批量是指所抽批号(生产日期)产品的同批生产数量。抽样基数与批量之间用“/”分开。F.1.13.10抽样日期应填写抽取样品的具体日期,示例:“2010-07-12”。F.1.13.11抽样地点抽取样品的具体地点,描述应不会产生歧义,如企业成品库、商场(超市)等。F.1.13.12备样封存地点备样封存的地点可以使用承检机构无歧义的简称。示例:“江苏省质检院”。如有特殊情况,经任务下达部门批准,无需抽取备样的,此处应填写“—”。F.1.13.13封样状态应填写抽样人员封样的状态,用“封条完好”或对封样方式及封样位置的描述来表示,必要时拍照加以证明。F.1.13.14是否为出口产品全部用于出口的产品不得抽样,因此应在“□否”的方框内以打钩表示。F.1.13.15产品是否为合格待销产品对企业确认合格待销的产品才可进行抽样,因此应在“□是”的方框内以打钩表示。F.1.14上年销售额是指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所抽产品类别的上年销售额总额,单位为“万元”,若企业上一年度未销售,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在销售额数据后用括号标注“本年度”加以注明。销售额为“0”的,需在备注栏中注明原因。F.1.15销售额数据提供人签字17 DB32/455-2010应由销售额数据提供人签字确认。F.1.16抽样单位F.1.16.1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应完整填写抽样单位全称、地址与邮政编码。F.1.16.2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应详细填写抽样人员或部门有关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传真号码。F.1.17备注填写抽样中需要说明的问题。在市场监督抽查或食品的监督抽查任务中,企业自愿无偿提供样品的,应在备注栏中注明。示例:“所抽样品由企业自愿无偿提供。”所抽样品全部或部分项目实施现场检验的,应在备注栏中注明“全项现场检验”或“XX项目为现场检验。”F.1.18抽样人(签名)应为持有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的检验员证的承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有2人以上共同签字。F.1.19受检单位/生产单位签名(盖章)是指抽样单填好后由受检单位/生产单位签名确认,受检单位加盖公章或其它有效印章(如财务章、合同章或检验用章等),方能生效。如在流通领域抽样,无法取得经销单位印章时,可填写购样的发票编号以作证明。F.2抽样单填写要求F.2.1抽样单应事先加盖承检机构公章或“抽样专用章”方可使用。F.2.2抽样单填写应字迹工整、清晰,保证一式四联记录内容清楚可见,不得使用不规范的简化字或符号、数字。F.2.3抽样单内容需要更改时,只能划改,不得涂改、粘贴,且只能在抽样单第一联进行更改,第二联至第四联(如有时)相应修改内容应为复写。在抽样现场进行的更改,应经抽样人员与受检单位签字人双方签字或受检单位盖章确认;抽样单事后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附加受检单位的确认记录。F.2.4抽样单不得留白,必填项内容不得空缺,非必填项栏目空白应填上“—”表示。F.3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的格式见附录C。18 DB32/455-2010附录G(规范性附录)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企业拒检认定表G.1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企业拒检认定表格式如下。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企业拒检认定表产品名称企业名称受检企业法人代表企业地址联系人及电话抽样日期任务来源抽样单位联系电话事实认定(拒检过程描述):抽样人员签字:年月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意见:(抽样单位公章)年月日(单位公章)年月日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报送下达任务部门,一份负责检查后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留存,一份抽样单位留存。19 DB32/455-2010附录H(规范性附录)未抽到样品企业情况说明表H.1未抽到样品企业情况说明表格式如下。未抽到样品企业情况说明表任务来源任务名称抽样人员抽样时间年月日企业名称未抽样原因企业□倒闭、□注销、□停产、□转产企业□搬迁、□无人、□未找到厂址、□查无此厂企业□只销售不生产、□自产自销拟抽产品□停产、□暂无成品、□全部用于出口与□省局、□市局监督检查计划重复实行强制管理的产品,查处期□无证、□停证企业□上级质监部门监督检查未满六个月□无标产品□其它:(简要说明原因)(当地质监部门公章)(抽样单位公章)(生产单位公章)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20 DB32/455-2010附录I(规范性附录)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样品确认通知书I.1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样品确认通知书格式如下。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样品确认通知书编号:(生产单位全称):在(下达任务部门全称)组织的(产品名称)产品(检验类别)中,我单位在(受检单位)处抽取到标注你单位生产的(产品名称)产品(详细信息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请你单位予以确认。请于接到此确认单10日内将《样品确认回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及必需的相关证明材料以传真或寄送文本等书面形式告知我单位,也可来我单位现场确认。逾期未书面反馈或现场确认的,视为认可该样品为你单位生产。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联系邮编/地址:(检验机构公章)年月日……………………………………………………………………………………………………样品确认回执你单位寄送给我单位的编号为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已收到。经确认:□是本单位产品,我单位已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生产单位”处盖章。□不是本单位产品,证明材料见附件。联系人:联系电话:(企业公章)年月日21 DB32/455-2010附录J(规范性附录)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报告编制规范J.1检验报告填写要求J.1.1检验报告应采用统一格式。格式见附件1。检验报告表格中各项栏目应完整填写,不得缺项。无内容填写的栏目应使用“—”表示,不得空缺。编写内容应包括检验结果所必需的各种信息,以及采用方法所要求的全部信息。检验报告表格栏目排列顺序可以适当调整,内容也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增加。J.1.2检验报告应包括封面、首页、检验结果页,如有需要可以有封底。J.1.3检验报告中数据、公式、表格和其它技术内容应真实可靠、准确无误,带有计量单位的应使用法定的计量单位。数值应用阿拉伯数字书写。J.1.4检验报告中所用的符号、代号应符合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规定,打印检验报告字体统一采用“宋体”。J.1.5检验报告正本首页应加盖检验机构相关印章,检验报告正、副本(含检验原始记录)应加盖骑缝章。J.1.6检验报告中的信息栏目与抽样单中相同的,检验报告内容应与抽样单上的内容一致。J.2报告封面J.2.1报告封面应包括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标记及其他特定标志、检验报告编号、产品名称、受检单位、生产单位、委托单位、检验类别、检验机构名称。其他特定标志的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报告封面格式见附件1-1。J.2.2计量认证/审核认可证书标记:应正确使用CMA/CAL标志。不得使用不在有效期内的认证认可证书标志,未经认证认可的产品或参数不得使用带CMA/CAL标志的报告封面。J.2.3检验报告编号:应为所属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的唯一识别编号。J.2.4产品名称:抽查样品名称应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如企业产品标注名称未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应在产品标注名称后用括弧加注产品真实属性名称。(产品真实属性名称一般是指标准规定的产品名称,属于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填写获证产品单元的名称)。示例:“南通甜条(酱腌菜)”。J.2.5受检单位名称:应填写抽检样品所属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受检单位名称应与受检单位公章相同。如在流通领域抽样,受检单位指经销企业,生产单位指生产企业。如在生产企业抽样,受检单位无需填写,可用“—”表示。J.2.6委托单位名称:应填写下达监督检查任务单位的全称(如: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J.2.7生产单位名称:应填写抽检样品实际生产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名称,生产单位名称应与生产单位公章相同。若在流通领域抽样,生产单位的名称按包装标注名称填写(抽样后应与标称生产企业确认)。J.2.8检验类别:应与任务书一致,分为省(市)级监督抽查、省(市)级定期监督检验、省级专项监督抽查、省(市)级市场监督抽查、省(市)级复查检验、复检检验等。J.2.9检验机构名称:应填写检验机构的全称。J.2.10封二应填写关于检验报告的注意事项或有关声明,以及检验机构的地址、监督电话、业务电话、传真电话、邮编、电子信箱等。此部分内容也可填写在封底处。格式见附件1-2。J.3报告首页J.3.1检验报告首页格式见附件1-3。J.3.2检验报告编号:应为所属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的唯一识别编号,同封面。J.3.3页码为:共×页第*页。“×”表示发出报告的总页数(不包括封面和封底),“*”表示报告页的页数号。J.3.4产品名称:同J.2.4。J.3.5规格型号:应填写抽检样品的包装规格或品种型号。J.3.6生产日期批号:应填写抽检样品的生产日期或者批号。若产品包装上有生产日期或批号的,抽22 DB32/455-2010样单的生产日期批号应与产品包装一致,两者以“”分开,若仅有生产日期、批号其中的一项,则相应位置上的另一项用“—”表示。J.3.7商标:应填写抽检样品依法注册的商标(指有®标志的商标)。若注册商标为图形或异形字图案,可填写受检企业认可的符合商标注册规定的相应文字。如商标未注册,此处填写“—”。J.3.8受检单位名称地址电话手机邮编:应按顺序填写抽检样品实际生产或经销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手机邮编,中间用“”连接,应按照受检企业实际生产或经销地点详细填写企业地址(x市x县(市、区)x镇(乡)x路x号),地址所属市应为地级市(全省共13个地级市)。示例:“苏州市吴中区通安镇华山路28号”。电话应为企业从事质量管理的有关负责人的固定联系电话,手机应为联系人的手机号码。若仅有电话或手机其中的一项,则相应位置上的另一项用“—”表示。生产单位同受检企业的,此处填写“—”。J.3.9生产单位名称地址电话手机邮编:应按顺序填写抽检样品实际生产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手机邮编,中间用“”连接,要求同J.3.8。J.3.10检验类别:应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委托书》中的检验类别一致,同J.2.8。J.3.11任务来源:应填写省局全称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委托书》编号或者省局下达任务文号,有任务编号的必须填写任务编号,如: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322010080088或苏质监监函(发)[2010]××号。省局委托各市局安排的食品或其他产品的专项监督抽查任务,可以填写任务下达市局的任务书编号或文号。J.3.12抽样单编号:应为任务下达部门下发的抽样单的唯一识别号。J.3.13样品数量:应为“检验样品数量”与“备份样品数量”之和。J.3.14抽样基数:抽样基数应为抽样时所抽同批号(生产日期)产品现存的实际数量。抽样基数应符合相关标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等的规定。J.3.15样品编号:由检验机构自行编号,应为抽检样品的唯一识别号,一般与检验报告编号相同。J.3.16抽样地点:抽取样品的具体地点,描述应不会产生歧义,如企业成品库、商场(超市)等。J.3.17备样量及封存地点:备样量指与检验样品同时抽取,作为备份检验样品的数量。备样封存的地点可以使用承检机构无歧义的简称。示例:“6瓶/江苏省质检院”。J.3.18抽样人员:应为持有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的有效期内的核定专业的检验员证的检验机构工作人员,必须有2人以上共同签字。J.3.19检测日期:所检样品检验的起止日期,日期标注应符合相应规范,如:2010-01-25~2010-02-02。产品实施现场检验的,应在备注中注明。J.3.20抽样日期:应填写抽取样品的具体日期。如:“2010-07-12”。J.3.21样品状态:指检验机构业务管理人员或检测人员开始检验前对样品状态和特性的记录或描述。应填写是否“符合检验要求”,若不符合则应填写具体状态。J.3.22封样状态:应填写检验机构样品接收时的封存状态,用“封条完好”表示。J.3.23样品等级:若产品标准中无分等级规定的,此处填写“—”。凡是标准中有分等级规定的,应填写抽检样品的等级。若产品未标注等级或标注的产品等级与相关产品标准规定不一致的,此处填写“—”,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该产品实际应该标注的等级。J.3.24样品到达日期:应填写所抽样品到达检验机构实验室的具体日期。所抽样品全部项目实施现场检验的,此处填写“—”。J.3.25检查封样人员:应填写接收样品时检查封样状态的人员。所抽样品全部项目实施现场检验的,此处填写“—”。J.3.26检测地点:是指对所抽产品进行检测的地点。承检机构有多个异地实验室的,需列出可以区分的具体检测地点。如:“企业生产车间”或“企业实验室”(指现场检验)或“江苏省质检院·南京光华东街”或“江苏省质检院·宜兴”。所抽样品全部或部分项目实施现场检验的,应在报告备注栏中注明“全项现场检验”或“XX项目为现场检验。”J.3.27检验依据:指对样品进行检测和判定所依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已备案的企业标准、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检验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企业质量承诺等。J.3.27.1已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应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以及相关产品标准一同列出。使用企业质量承诺作为检验依据的,也应同时列出。J.3.27.2检验依据应完整填写现行有效的标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代号、编号、年代号及名称。示例:GB/T5849-2006《细木工板》、GB18580-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23 DB32/455-2010甲醛释放量》、CCGF306-2008《细木工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技术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应注明文件名称和文号、年代号。J.3.28检验结论:已列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产品,应按照相应产品的标准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进行判定。结论用语中涉及到的标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可以使用其代号、编号及年代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中只做综合判定的,检验报告首页格式同附件1-3-1,检验结论用语见附件2-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中检验结论分为实物质量判定、标签判定和产品质量综合判定三部分的,检验报告首页格式见附件1-3-2,检验结论用语见附件2-2。暂未列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产品只做综合判定。检验报告首页格式见附件1-3-1,检验结论用语见附件2-1。J.3.28.1不合格程度的判定:已列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产品出现不合格,应按照相应产品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中的“判定原则”进行不合格程度判定。暂未列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产品暂不进行不合格程度判定。检验结论用语具体见附件2-1中第1项。J.3.28.2不符合项的判定:对出现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判定时,在判定中应明确所有的不符合项,且不符合项应与不符合的标准一一对应。检验结论用语具体见附件2-1中第2项。J.3.28.3产品等级的判定:对于检测产品执行标准中有分等级规定的,应在检验结论用语中加入对产品等级的判定。如所抽样品未标注产品等级或标注的等级与相应的产品标准等级规定不一致的,应使用相应产品标准的最低等级的技术要求进行判定。检验结论用语具体见附件2-1中第3项。J.3.28.4产品判定标准的使用J.3.28.4.1对于所检产品执行两个或以上产品判定标准时,在判定中应明确所有的判定标准,且不符合项应与不符合的标准一一对应。检验结论用语具体见附件2-1中第4项。J.3.28.4.2产品有明示的质量要求时,判定的一般原则为:a)若所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标准要求时,应按所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b)若所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c)若所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国家或行业推荐性标准要求、且不涉及强制性标准时,应按所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d)列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产品,若所检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或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中的检验项目时,应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判定。检验结论用语具体见附件2-1中第5和第7项。J.3.28.4.3检验机构出具监督抽查检验报告时,正常情况下,结论用语按3.28.1~3.28.4.2填写。若所检产品标注执行的企业标准质量要求低于国家或行业推荐性标准要求、且不涉及强制性标准时,在按照企业标准进行判定的同时,应按照国家或行业推荐性标准作出符合或不符合结论,对企业标准的符合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验结论用语具体见附件2-1中第6项。J.3.28.4.4执行企业标准的产品,受检单位应当在接到检验机构通知之日起规定时间内提供产品企业标准文本。逾期不提供的,检验机构可以用相应的产品推荐性标准作为监督检验判定依据。J.3.29签发日期:应为检验报告加盖检验单位公章或报告专用章后批准发出的具体日期。日期标注应符合相应规范,如:2010年5月28日。J.3.30备注:填写检测中需要对样品或检测情况说明的问题,无备注应用“—”表示。J.3.31检验报告签名栏应包括批准、审核、主检。审核、主检人应具有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的相关专业的检验员证。a)主检:由主要负责检验工作的人员签名,有多名检验人员共同参与检验的,由检验项目负责人签名;b)审核:由产品检测部门指定的技术人员校核、签名。报告审核者不应是同一报告的主检人员;c)批准:由授权签字人按授权范围审批、签名。报告批准者不应是同一报告的主检或审核人员。J.4检验结果J.4.1检验结果应尽可能列表表示,表格要简明、清晰、合理。检验结果页推荐格式见附件1-4,具体格式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J.4.2检验结果主要内容为:检验报告编号、页码(总页数)、序号、检验项目、单位、技术要求、检验结果、单项评价等,内容也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增加。24 DB32/455-2010J.4.3检验项目:应按照标准及技术文件中规定的有关检验项目填写。J.4.4单位:应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或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所对应的单位。技术要求中没有单位的,此处应用“—”表示。J.4.5技术要求:应根据标准及技术文件规定,用符号、数值、文字表达,不得仅填写标准代号、编号或标准条款号。J.4.6检验结果:填写检验项目的单项检验结果。根据检验原始记录,采用经数据处理后的检验数据表示或用简明语言叙述。J.4.6.1技术指标有定量要求的,在标准规定的检验精度内,检验结果应用数值表示。J.4.6.2技术指标是定性描述的,对于不符合定性技术指标的,检验结果应有具体文字描述,不得简单填写“不符合”;对于符合定性技术指标的检验结果,需要时应有具体文字描述。J.4.6.3按照多组检测数据判定检验结果的,除按标准规定进行数据处理要求的之外,应将所有试样的检测数据一起列出。J.4.6.4“未检出”的检验结果需同时提供相应检测方法的检出限。检验结果在临界值的,需同时提供相应检验数据的测量不确定度值。J.4.7单项评价:应使用“合格”、“不合格”表示。如有单项不合格而综合判定合格或其他标准规定的特殊判定情况,应将判定原则在备注栏中注明。J.4.8检验结果下面有空白处,应用终结线表示。J.5检验报告格式和检验结论的用语J.5.1检验报告的格式见附录J中《附件1:检验报告格式》,该附件分为《附件1-1:报告封面格式》、《附件1-2:报告封二或者封底格式》、《附件1-3-1:检验结论只做综合判定的检验报告首页格式》、《附件1-3-2:检验结论分为实物质量判定、标签判定和产品质量综合判定三部分的检验报告首页格式》和《附件1-4:检验结果页推荐格式》。J.5.2监督检验报告结论用语见附录J中《附件2:监督检验报告结论用语》。该附件分为,《附件2-1:检验结论只做综合判定的检验结论用语》和《附件2-2:检验结论分为实物质量判定、标签判定和产品质量综合判定三部分的检验结论用语》。25 DB32/455-2010(附件1-1:报告封面格式)CNAS(选择项)(计量证书编号)(审核认可证书编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产品名称受检单位生产单位委托单位检验类别(检验机构名称)26 DB32/455-2010(附件1-2:报告封二或封底格式)注意事项(或声明)1、检验报告无“检验报告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无效。2、复制检验报告未重新加盖“检验报告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无效。3、检验报告无主检、审核、批准人签字无效。4、检验报告涂改无效。(可按实际情况增加)检验机构地址:检验机构监督电话(含区号):检验机构业务电话(含区号):检验机构传真(含区号):检验机构邮编:检验机构E-mail:27 DB32/455-2010(附件1-3-1:检验结论只做综合判定的检验报告首页格式)(检验机构名称)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共页第页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商标批号受检单位名称地址固定电话手机邮编生产单位名称地址固定电话手机邮编检验类别任务来源抽样单编号样品数量抽样基数样品编号抽样日期抽样人员抽样地点备样量及封存样品等级封样状态地点样品到达日期样品状态检查封样人员检测日期检测地点检验依据检验结论(检验单位盖章)签发日期:年月日备注批准:审核:主检:28 DB32/455-2010(附件1-3-2:检验结论分为三部分的检验报告首页格式)(检验机构名称)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共页第页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商标批号受检单位名称地址固定电话手机邮编生产单位名称地址固定电话手机邮编检验类别任务来源抽样单编号样品数量抽样基数样品编号抽样日期抽样人员抽样地点备样量及封样品等级封样状态存地点样品到达日期样品状态检查封样人员检测日期检测地点检验依据实物质量判定标签判定检验结论产品质量综合判定(检验单位盖章)签发日期:年月日备注批准:审核:主检:29 DB32/455-2010(附件1-4:检验结果页推荐格式)检验结果(报告编号)共页第页单项序号检验项目单位技术要求检验结果评价备注30 DB32/455-2010附件2-1检验结论只做综合判定的监督检验报告结论用语项目判定情况适用条件监督检验报告结论用语序号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和××实施规范,检1.1所检项目全部合格验结论为合格。*不合格1.2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和××实施规范,1程度判定合格时检验结论为严重不合格。1.3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和××实施规范,合格时检验结论为一般不合格。a)经抽样检验,××项目和××项目不符合××标准,检验结论为[严重(或一般)]不合格。2.1有两个不合格项目时b)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和××项目不符合不符合项××标准,检验结论为[严重(或一般)]不合格。2的判定经抽样检验,××项目、××项目……不符合××标准和2.2有两个以上不合格项目时××项目、××项目……不符合××标准,检验结论为[严重(或一般)]不合格。(应列出所有不符合项)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规定的×等(或×级)3.1如符合品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产品等级3的判定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等(或×3.2如不符合级)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严重(或一般)]不合格。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和××标准,检验结4.1如都符合论为合格。产品执行两个或以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和××项目不符合44.2如都不符合上标准的××标准,检验结论为[严重(或一般)]不合格。判定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检验结论为[严4.3如有符合,有不符合重(或一般)]不合格。a)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检验结论为合格。5.1企业明示执行该标准时b)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检验结论为[严重(或一般)]不合格。5.2企业明示执行高于强制性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标准为企业标产品有强标准的企业标准,实测值符合5准),检验结论为合格。制性标准企业标准时5.3企业明示执行高于强制性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标准为企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实测值低于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企业标准但符合强制性标准时5.4企业明示执行高于强制性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标准为企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实测值低于标准)和××标准(××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检验结论为[严强制性标准时重(或一般)]不合格。31 DB32/455-2010附件2-1(续)检验结论只做综合判定的监督检验报告结论用语项目判定情况适用条件监督检验报告结论用语序号a)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检验结论为合格。6.1企业明示执行该标准时b)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检验结论为[严重(或一般)]不合格。a)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标准为企业6.2企业明示执行企业标准,当标准),检验结论为合格。企业标准指标不低于推荐性标b)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标准为企准时业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产品无强6.3企业明示执行企业标准,当制性标准,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标准为企6企业标准指标低于推荐性标准,有推荐性业标准),检验结论为合格。但实测值高于推荐性标准时标准6.4企业明示执行企业标准,当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标准为企企业标准指标低于推荐性标准,业标准),检验结论为合格。(另起一行)经抽样检验,×但实测值高于企业标准且低于×项目不符合××标准(××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时6.5企业明示执行企业标准,当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标准为企业标准指标低于推荐性标准,企业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另起一行)经抽样检验,且实测值低于企业标准时××项目不符合××标准(××标准为推荐性标准)。7.1企业对产品的质量承诺部分或全部高于企业执行标准及其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标准为企它有关规定的,企业质量承诺也业执行标准)和企业质量承诺,检验结论为合格。作为判定依据。如符合企业执行标准且符合企业质量承诺时7.2企业对产品的质量承诺部分或全部高于企业执行标准及其它有关规定的,企业质量承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企业质量承诺,检验结也作为判定依据。如符合企业执论为不合格。行标准但不符合企业质量承诺企业对产时7品有质量7.3企业对产品的质量承诺部分承诺或全部高于企业执行标准及其它有关规定的,企业质量承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标准为也作为判定依据。如实测结果企业执行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为:高于企业执行标准的指标符合企业质量承诺但其他指标不符合企业执行标准时7.4企业对产品的质量承诺部分或全部高于企业执行标准及其它有关规定的,企业质量承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标准为也作为判定依据。如实测值不符企业执行标准)和企业质量承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合企业执行标准也不符合企业质量承诺时1、已列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产品检验结论按照相应产品标准和实施规范进行判定;暂未列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产品检验结论按照相应产品标准进行判定。*备2、列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产品出现不合格,应按照相应产品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注范》中的“判定原则”进行不合格程度判定。暂未列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产品暂不进行不合格程度判定。32 DB32/455-2010附件2-2检验结论分为三部分判定的监督检验报告结论用语判定实物质量判定标签判定产品质量综合判定项目序号适用条件情况检验结论用语检验结论用语检验结论用语经抽样检验,产品1.1实物质经抽样检验,所检经抽样检验,产品所检实物质量项目合量与标签项实物质量项目符合××标签符合××标准,检格,标签合格,综合判目均合格标准,检验结论为合格。验结论为合格。定为合格。a)经抽样检验,产品实a)经抽样检验,产品标物质量严重不合格,标签符合××标准,检验签合格,综合判定为严经抽样检验,××结论为合格。1.2实物质重不合格。项目不符合××标准,量存在A类*不检验结论为严重不合项目不合格b)经抽样检验,产品实合格格。b)经抽样检验,产品标1物质量严重不合格,标程度签不符合××标准,检签一般不合格,综合判判定验结论为一般不合格。定为严重不合格。a)经抽样检验,产品实a)经抽样检验,产品标物质量一般不合格,标签符合××标准,检验签合格,综合判定为一1.3实物质经抽样检验,××结论为合格。般不合格。量仅存在B项目不符合××标准,类项目不合检验结论为一般不合b)经抽样检验,产品实格格。b)经抽样检验,产品标物质量一般不合格,标签不符合××标准,检签一般不合格,综合判验结论为一般不合格。定为一般不合格。2其余判定原则同附件2-1。1、列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中的产品,检验结论按照相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备注范》的要求做实物质量判定、标签判定和产品质量综合判定或仅做综合判定。2、暂未列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中的产品,检验结论仅做综合判定。33 DB32/455-2010附录K(规范性附录)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异议受理通知书K.1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异议受理通知书格式如下。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异议受理通知书(编号)(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企业全称):你单位提出的对(申诉产品名称)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的书面申请,经我单位调查核实,决定:□受理。决定对□原样品□备份样品进行复检,复检机构为(检验机构)。□不受理。不受理的理由: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下达通知单位公章)年月日34 DB32/455-2010附录L(规范性附录)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异议处理通知书K.1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异议处理通知书格式如下。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异议处理通知书编号:(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企业全称):根据你单位对(申诉产品名称)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检验结果提出的申诉意见,受(下达任务单位)委托,经我单位调查核实/复检,作出如下处理意见:□维持原结论□变更检验结论为理由: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下达通知单位公章)年月日抄送:任务下达部门35 DB32/455-2010附录M(规范性附录)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任务完成情况上报清单M.1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任务完成情况清单格式如下。二〇一年第季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任务完成情况上报清单承检机构:上报日期:计划检验抽样率合格不合格合格率序号任务编号产品类别批次数批次数(%)批次数批次数(%)1234567891036 DB32/455-2010附录N(规范性附录)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未抽到样品企业情况清单N.1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未抽到样品企业情况清单格式如下。二〇年第季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未抽到样品企业情况清单未抽到样原因实行强制上级质序拟抽产品停产品类别企业名称企业倒闭、企业搬迁、无企业只销售不与省局、市管理的产监部门号产或暂无成注销、停人、未找到厂生产或自产自局监督检查品,查处抽查未无标产品其它品或全部用于产、转产址、查无此厂销计划重复期无证或满6个出口停证企业月12345678备注:请在未抽到样情况的对应原因栏内打√,如另有原因请在“其它”栏内注明。37 DB32/455-2010附录O(规范性附录)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表0.1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表格式如下。编号:所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表受检企业:地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注册商标:法人代表:联系电话:联系人:邮政编码:填表日期:年月日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制38 DB32/455-2010填表说明及有关要求一、该表一式两份,由企业用兰(黑)墨水笔逐项详细填写,字迹工整、清晰。二、在“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栏中,企业应认真分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并在对应拦上打“√”。三、企业整改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六个月,企业应主动申请复查,逾期未申请复查者,又无特殊情况的说明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安排强制复查。四、企业对不合格产品实施有效整改后,按要求填写《整改表》,加盖企业法定名称印章,报送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处。由省局、市局按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复查。五、表中“产品检验时间”填产品抽样日期,“产品承检单位”填写出具检验报告的检验单位。39 DB32/455-2010法人代表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企业性质生产通讯地址企产品执行标准业产品检验时间年月产品承检单位监督检验类别:□省级监督抽查;□省级定期监督检验;□省级专项监督抽查;□省级市场监督抽查;□省级复查检验;□其它产品检验不合格项目不合格项目标准值实测值40 DB32/455-2010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在对应的原因上打“√”)未建立质量加工质量差包装质量差设计不合理管理体系运输过程中未按标准组仓储条件差生产环境差损坏织生产原材料质量问进货验收不出厂未检验计量器具失准题严配套零部件管理不善生产设备落后缺乏检测手段质劣不了解产品工艺水平低质量把关不严其它标准整改措施责任人完成时间需要说明的问题县(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意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意见备注联系单位: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处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6号邮编:210008电话:(025)85012054、85012069传真:(025)85012054、8501206941 DB32/455-2010附录P(规范性附录)延期复查申请书P.1延期复查申请书格式如下。延期复查申请书××质量技术监督局:我企业生产产品在年月(季度)产品质量(□国家;□省级;□市级)监督检查中被判为不合格。鉴于(延期复查原由),现提出延期复查申请,延期时间至年月日,并承诺如下:1、企业在具备复查条件后,将及时向你局提出复查申请。2、企业一旦恢复该类产品生产的,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不合格产品不出厂销售。3、延期复查期间,自觉接受质监部门的检查。若继续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自愿接受相关行政处罚。(企业公章)年月日后处理实施部门意见:(公章)年月日注:此申请书一式三份,企业、县(区)局、市局各1份。42 DB32/455-2010附录Q(规范性附录)延期复查告知书Q.1延期复查告知书格式如下。延期复查告知书编号::你单位生产的产品在年月(季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被判为不合格。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延期复查申请,经研究决定,(□同意;□不同意)你单位延期复查,并告知如下:□生产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在监督抽查中被判为不合格的产品,未经复查合格的,企业不得出厂销售。□企业在具备复查条件后,恢复该类产品生产的,应当及时向我局提出复查申请。□我局将对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的企业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企业继续生产、销售该类不合格产品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特此告知。(公章)年月日注:告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企业,第二联监督抽查组织部门,第三联留存。43 DB32/455-2010附录R(规范性附录)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情况上报表R.1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情况上报表格式如下。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情况上报表上报市局:填报日期:主要不合格项序企业名称(是否涉及强整改情况处罚情况复查情况号制性标准)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