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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778-2010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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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7.060A47DB33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778—2010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技术规范Technicalspecificationsforinvestigationandidentificationoflightningdisaster2010-03-03发布2010-04-03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3/T778—2010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浙江省气象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防雷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卫斌、张慧良、高剑秋、李剑、周勇军、陈金良、姚建明、张新伟、马金福、蔡佳佳、李洪峰、王芳。本标准为首次发布。I DB33/T778—2010引言雷电是一种自然现象,当云层电荷与大地局部所携带的异性电荷中和时,由于放电的各种效应会对地面上的生命体、植被、建筑物、电气设备等造成损失,从而形成雷电灾害。就目前的科技水平而言,人类尚无能力阻止雷电的发生(也不应阻止),但通过实施积极有效的科学防雷措施,在减少甚至避免雷电所造成的损失方面完全可以有所作为。雷电灾害调查是科学防雷的基础工作之一,2009年11月1日行业标准QX/T103-2009《雷电灾害调查技术规范》的实施,为全国依法、规范地开展雷电灾害调查奠定了技术基础。浙江省是全国雷电灾害多发省份之一,经济、社会发展对防雷减灾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加强对浙江省雷电灾害调查和鉴定工作的指导,在行业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浙江雷电灾害实际情况和调查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细化和补充制定本标准,有利于促进我省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工作科学、规范、有效地开展。II DB33/T778—2010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技术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雷电灾害调查的组织及程序、调查内容、调查步骤、资料处理与分析鉴定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因雷击造成的人和生命体伤亡、建筑物的物理损坏、电气系统和电子系统损坏等雷电灾害的调查。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6840.2-1997电气火灾原因技术鉴定方法第2部分:剩磁法GB/T21431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21714.1-2008雷电防护第1部分:总则QX/T103-2009雷电灾害调查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防雷装置lightningprotectionsystemLPS用来减小雷击建筑物造成物理损害的整个系统。注:LPS由外部和内部防雷装置两部分构成。[GB/T21714.1-2008,定义3.40]3.2外部防雷装置externallightningprotectionsystemLPS的一个组成部分,由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构成。[GB/T21714.1-2008,定义3.41]3.3内部防雷装置internallightningprotectionsystemLPS的一个组成部分,由等电位连接和/或与外部LPS的电气绝缘组成。[GB/T21714.1-2008,定义3.42]3.4剩磁数据dataofresidualmagnetism铁磁体被导线短路电流及雷电流形成的磁场磁化后仍保留的磁性值。单位为毫特斯拉(mT)。[GB16840.2-1997,定义2.1]3.5雷电灾害lightningdisaster因雷电对人、牲畜、植被、建筑物、设施和设备等所造成的损害。3.6雷电灾害调查investigationoflightningdisaster1 DB33/T778—2010对与雷电发生存在某种联系的灾害事件所进行的调查。4总则4.1调查应实事求是,以客观事实为依据。4.2调查应保持公正,调查人员应与所发生的灾害事件无利害关系。4.3应围绕与灾害事实存在客观联系的雷击发生、雷电的传导途径、受灾对象等因素,分析查找可以证明雷击现象或效应存在与否的证据。4.4雷电灾害发生后应及时进行调查。4.5用于雷电灾害调查的计量、检测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在计量有效期内。调查所需仪器、设备主要性能和技术指标不应低于QX/T103-2009的要求。4.6灾害发生后,受灾单位或个人应保护灾害现场,并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因救灾需要改变现场时,应作书面记录并保全物证。5调查组织及程序5.1调查组织5.1.1调查组可由雷电灾害防御主管机构派出或委托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组成。5.1.2调查组成员应三人以上,调查取证不得少于两人。调查组成员应具有较全面的雷电及雷电防护理论知识与较丰富的实践经验。需要时应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调查组。5.1.3调查组职责应包含以下内容:——开展调查访问、现场勘查、证据搜集及笔录制作等工作;——对资料进行处理分析,确定灾害性质、致灾原因;——统计雷电灾害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文化遗产及公共服务损失等情况,确定灾害等级(雷电灾害等级分类见附录A);——出具雷电灾害调查报告及附件(调查报告式样参见QX/T103-2009,附件式样参见附录B)。5.2调查程序雷电灾害调查程序宜按图1所示框图进行。调查组接受任务制定调查计划调查访问、现场勘查、证据搜集资料处理分析灾害事故鉴定出具调查报告图1雷电灾害调查程序框图6调查内容6.1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或区域)。6.2受灾对象所处位置及周围情况。2 DB33/T778—20106.3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包括建筑物及其内存物、服务设施以及活动中断的损失);——公共服务损失;——文化遗产损失。6.4现场遗留的痕迹、残留物,人和生命体损伤特征。6.5灾害发生前后现场物体变化情况(包括物体空间位置、形状、颜色等变化情况)。6.6灾害发生时相关时段的气象资料,可能包括(并不仅限于)以下内容:——闪电定位资料;——大气电场资料;——气象雷达资料;——卫星云图资料;——邻近气象台站观测记录。6.7灾害发生地地理、地质、环境、气候状况。6.8灾害发生地历史上的雷电活动及灾害情况。6.9灾害发生前建(构)筑物及设备的防雷装置设置状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是否按照防雷相关法规、标准、规范要求,采取相应的雷电防护措施;b)防雷装置是否处于有效功能状态。6.10受灾单位防雷安全管理情况,包括以下内容:a)是否按照有关防雷安全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完善的防雷安全管理制度;b)各级相关人员是否履行防雷安全岗位职责,执行相关安全操作规程;c)相关人员是否接受过防雷科普教育。6.11其他。7调查步骤7.1调查前期准备7.1.1调查组应根据灾情报告对所发生的灾害等级、受灾对象行业特点进行初步分析,视情况邀请相关行业和监管部门的专业人士参与调查。7.1.2调查组应告知受灾单位或个人,准备与受灾设备、系统、设施相关的技术资料,并通知有关人员在约定时间内到达现场以配合调查。7.2调查访问7.2.1调查访问对象——受灾当事人;——受灾单位的安全责任人员;——最早发现灾情和最先报警的人员;——最早赶到灾害现场和最早参与抢救的人员;——直接目睹雷击发生的人员;——灾害发生时处于现场或附近的人员;——了解灾害发生地当天天气实况的人员;——了解当地雷电灾害情况的人员;——熟悉受灾对象灾前状态的人员;——了解灾害发生地地理、地质和环境的人员;——熟悉与灾情有关的设备、系统、工艺、运行情况的人员;——其他有关人员。3 DB33/T778—20107.2.2调查访问要求7.2.2.1应严格遵守有关法规规定。参与询问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准确地做好笔录,并经被访问者签字确认。询问笔录格式参见附录B。7.2.2.2按第6章所述内容,向被访问者收集与雷电发生和灾害事件有关的情况,了解其过程。询问一般应包含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故五方面内容。7.2.2.3询问明确,中立客观。应从实际出发,不带有倾向性,不透露个人对事件的看法,客观地听取和记录被访问者描述的情况。7.3现场勘查7.3.1现场勘查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开展。7.3.2应根据灾害情况,确定灾害现场勘查范围和步骤。7.3.3逐个勘查受灾对象和相关物体的有关情况,绘制必要的现场图、做好现场勘查笔录及其它记录。现场勘查所用表格格式参见附录B。需要勘查的对象:——痕迹和残留物的数量、位置、形状、大小、色泽以及残留物与母体的空间关系;——受损对象的空间位置、损害表现特征、与之相连或接触的物体或系统;——因灾害直接作用导致物体位置或状态发生变化的情况;——受损对象附近其它物体及分布情况;——受损对象所在场所及周围环境情况;——灾害发生地经纬度;——受损对象及周围铁磁体的剩磁数据(剩磁数据的检测方法参见附录C);——防雷装置设置情况及性能(用于检测防雷装置的方法和要求、检测报告格式参照GB/T21431执行);——被访问者描述的需要现场核实的情况;——其它需要勘查的对象。7.3.4现场勘查笔录制作要求包括:——内容应全面、真实反映灾害现场全貌;——制作顺序应与勘查的实施顺序相同,笔录现场制作应及时;——用语应准确、精炼、规范,应使用标准普通话用语进行描述和记录,计量单位应使用国家标准;——应有见证人的签名。7.3.5现场所有搜集到的物件(如碎片、残留物等)应保持原样,进行分类管理。7.3.6查阅现场其它资料,包括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设备运行记录等,必要时应查阅设备的设计、制造、施工安装以及调试等资料。7.4专项调查7.4.1为确定某些专业性较强的事物的性质或特性,应向具有规定资质的专业单位或主管机构认可的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取证。鉴定或证明材料应有鉴定人或证明人的亲笔签名。7.4.2当出现某种现象无法直接确定其真实性或必然性时,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应进行针对性实验。7.5拍摄应对现场及周围有关对象的状态、位置、场景、环境、相互关系等信息,按全方位、多角度、分层次地进行拍照或摄像,全景、局部与特写相结合。需要拍摄的对象:——受灾区域的局部、全景和周围环境;——受灾对象、痕迹、残留物的特写及其所在位置;——受灾对象周围环境及各类相关金属管线的敷设情况;——防雷装置设置情况;——相关物体移动、提取前后的情况;4 DB33/T778—2010——询问、现场勘查、提取证物的相关过程;——其它需要拍摄的对象。7.6材料整理调查组应将询问和现场勘查笔录、影相和现场绘图资料及其它各相关信息等材料进行整理。所有调查记录字迹应清晰、工整,并具有唯一识别性。签名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8资料处理与分析鉴定8.1资料处理8.1.1调查人员在调查完毕后应及时整理、归纳出说明灾害事件情况的各种资料。雷电灾害损失统计方法参见附录D。8.1.2应逐项审查调查资料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对于明确存在不符合项的资料不得采用。8.1.3在调查资料之间存在矛盾时,应采取措施加以甄别。当无法甄别时资料均不得采用。8.2灾害分析8.2.1根据灾害发生地的气候、地理、地质、地物等因素,分析该地形成雷电的条件。8.2.2根据灾害发生时间和相关雷电监测资料,分析雷击发生在时间和空间上是否与灾害发生相吻合。8.2.3分析受灾对象、痕迹、残留物和现场其它物体的物理、化学效应,以及相互关联性。8.2.4根据灾害现场防雷装置状况,结合其它调查结果,分析原有防雷装置与灾害发生之间的关系。8.3灾害性质鉴定8.3.1结论分类8.3.1.1依据对灾害事件事实认识程度和所掌握灾害鉴定证据的充分程度,灾害性质的鉴定结论可分为:雷电灾害、非雷电灾害和不确定三种。8.3.1.2当不能确定是雷电灾害或非雷电灾害时则为不确定。8.3.2鉴定方法8.3.2.1直接鉴定为雷电灾害或非雷电灾害情形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a)证据之间应能相互印证;b)鉴定过程符合逻辑;c)不存在反证。8.3.2.2当直接鉴定为某种结论缺乏证据时,如能找到其他可能性均不成立的证据,可采用排除法加以确定。8.3.2.3当只有一个证据资料支持某结论时,则该结论不视为成立。8.4调查报告8.4.1调查报告应用词规范、文字简练、通俗易懂。8.4.2调查报告应包含的内容:——报案和受理的基本情况;——灾害调查经过;——灾害损失情况;——调查资料分析;——灾害成因分析和鉴定;——雷电灾害防范建议;——相关人员签名及单位盖章。8.5资料存档雷电灾害调查存档资料应完整,应有:——雷电灾害调查受理表;——雷电灾害调查报告;5 DB33/T778—2010——笔录、测试报告等调查材料;——提取物及影像资料;——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其它相关材料。8.6报告出具调查组宜在接受委托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委托单位或相关部门出具雷电灾害调查报告。6 DB33/T778—2010附录A(规范性附录)雷电灾害等级分类根据雷电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为:a)特别重大灾害,指因雷击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伤20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雷电灾害。b)重大灾害,指因雷击造成一次死亡3人~9人,或伤5人~19人,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1000万元的雷电灾害。c)较大灾害,指因雷击造成一次死亡1人~2人,或伤1人~4人,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100万元的雷电灾害。d)一般灾害,除上述以外的雷电灾害。7 DB33/T778—2010附录B(资料性附录)调查表格样式表B.1雷电灾害调查受理表报告时间年月日时分来源方式□媒体□个人□单位□主管部门□其它基本报告人姓名信息联系方式联系地址雷电灾害报告情况记录人:处理意见经办人:备注8 DB33/T778—2010表B.2询问笔录编号:共页第页询问地点询问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询问单位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问:答:…问:答: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表B.3现场勘查笔录记录编号:共页第页发现/报案时间年月日时分勘查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勘查地点现场条件勘查过程及结果现场勘查人:(姓名/单位/职务)现场勘查人:(姓名/单位/职务)现场见证人:(姓名/住址/单位)记录人:9 DB33/T778—2010表B.4灾害调查现场图记录编号:)共8页第页N绘图人:复核人:表B.5现场测试记录表记录编号:)共8页第页测试时间测试人记录人现场条件测试对象、内容测试位置测试仪器测试结果备注10 DB33/T778—2010表B.6雷电灾害调查提取物品、文件清单记录编号:)共8页第页编号名称数量特征备注物品、文件持有人见证人提取人提取单位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11 DB33/T778—2010附录C(资料性附录)剩磁检测C.1原理由于电流的磁效应,在电流周围空间产生磁场,处于磁场中的铁磁体受到磁化作用,当磁场逸去后铁磁体仍保持一定磁性。处于磁场中的铁磁体被磁化后保持磁性的大小与电流和磁场的强弱有关。通常导线中的电流在正常状态下,虽然也会产生磁场,但其强度小,留在铁磁体上的剩磁也有限。当线路发生短路或有雷电经过(对雷电而言,不仅仅只限于导线,可扩展到雷电通道)时,将会产生异常大电流,从而出现具有相当强度的磁场,铁磁体也随之受到强磁化作用,保持较大的磁性。在灾害现场中,当怀疑灾害是由于雷击引起而又无熔痕可作依据时,则采用对金属管、线或疑似雷击通道周围铁磁体剩磁检测,依据剩磁的有无、大小和磁化规律判定是否出现过短路或雷击现象,为鉴定灾害原因提供技术依据。C.2设备与器材C.2.1特斯拉计量程:0mT~100mT,精度:≤±2.5%,分辨率:0.01mT~0.1mT,使用温度:+5ºC~+40ºC。C.2.2器材采样袋、试样封装袋、毛刷、镊子、酒精、丙酮等清洗溶剂。C.3样品C.3.1试样种类——铁钉、铁丝;——穿线铁;——白炽灯、荧光灯灯具上的铁磁材料;——配电盘上的铁磁材料;——人字房架(有线路)上的钢筋、铁钉;——设备器件及其他杂散金属,但以体积小的为宜。C.3.2试样提取C.3.2.1对可能由雷电产生的现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提取,不受部位限制。C.3.2.2在提取试样之前应进行现场拍照,拍照应包含试样方位、试样近拍两项。C.3.2.3提取试样的注意事项:——对固定在墙壁或其他物体上的试样,提取时不应弯折、敲打和摔落;——宜提取受火烧温度较低的试样;——对位于磁性材料附近的试样不应提取;——经证实该线路过去曾发生短路时,不应提取;——如不便提取时可以在试样的原位置进行检测。C.3.3保管应将提取的试样装入采样袋内妥善保管,注明试样名称与提取位置,不应与磁性材料或其他物件混放在一起。12 DB33/T778—2010C.4方法步骤C.4.1清洗污垢测量前采用水及溶剂清除试样表面的炭灰、污垢。C.4.2测量准备按仪器使用说明,接通电源、校准仪器。C.4.3测量操作——根据试样的不同选择测量点,如铁钉、铁管、钢筋的两端,铁板的角部,杂散铁件的楞角及尖端部位;——将探头(霍尔元件)平贴在试样上,缓慢改变探头的位置和角度进行搜索式测量,直到仪表显示稳定的最大值为止;——探头与试样接触即可,不应用力按压;——测量后按试样分别做好记录。C.5判据C.5.1数据判定C.5.1.1试样为铁钉和铁丝等a)测量的剩磁数据小于0.5mT,不作为判据;b)测量的剩磁数据为0.5mT~1.0mT,可作为参考值;c)测量的剩磁数据大于1.0mT,可作为判据。C.5.1.2试样为铁管和钢筋等a)测量的剩磁数据小于1.0mT,不作为判据;b)测量的剩磁数据为1.0mT~1.5mT,可作为参考值;c)测量的剩磁数据大于1.5mT,可作为判据。C.5.1.3试样为杂散铁件a)杂散铁件包含导线附近的铁棒、角铁、金属框架、工具等;b)测量的剩磁数据大于1.0mT,可作为判据。C.5.2磁化规律判定C.5.2.1磁化规律:铁磁体磁性的强弱与其距电流通道(如导线)的距离有关,距通道越近其磁性越强。C.5.2.2判定:测量时如能发现随距离的增大,剩磁值由强到弱的变化规律,再结合所测的数据,可进一步判定该导线是否发生过短路或雷击。C.5.3注意事项C.5.3.1测量的剩磁数据越大,定性越准确,但也不能只依据个别数据判定,只有在较多数据的事实下,才可做出判定。C.5.3.2试样与磁场方向的关系对剩磁数据的影响。处于磁场某点的,形状如铁钉、铁丝这样的小试样,其长度方向与磁场在该点的切线方向相平行时剩磁数据趋于最大,相垂直时趋于最小,两者相差可能很大,因此测试时有必要关注试样的放置朝向,这对于正确使用剩磁数据和研判产生磁场的大电流方位具有重要作用。C.5.3.3试样原有的基础剩磁对测试结论的影响。由于被磁化物体的磁性能保持较长的时间,为避免因所选试样原先就存在较大的剩磁数据而发生误判,应了解试样附近在这次灾害前是否曾有过短路或雷击现象,以及试样是否曾接触过强磁性物体。13 DB33/T778—2010附录D(资料性附录)雷电灾害损失统计D.1雷电灾害损失指标的表示形式雷电灾害损失指标的表示形式有绝对数表示、相对数表示、图形表示等多种方法。D.2雷电灾害损失评价指标雷电灾害损失评价指标有死亡率和重伤率、伤害率、伤害严重率和伤害平均严重率、经济损失评价指标等。D.3雷电灾害损失的计算包括伤亡人数及经济损失等。D.4雷电灾害经济损失雷电灾害经济损失分为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两大类。D.4.1直接经济损失D.4.1.1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所支付费、善后处理费和财产损失三部分。D.4.1.2人身伤亡费包括医疗和护理费、丧葬费、抚恤费、补助费、救济和歇工工资。其中丧葬费按规定审批,抚恤费按规定,从开始支付日期累计到停发日期;歇工工资为被伤害人日工资与事故结案前的歇工日和延续歇工日总和的乘积。D.4.1.3善后处理费包括处理事物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D.4.1.4财产损失费包括固定资产损失价值和流动资产损失价值。其中固定资产损失价值:对报废的固定资产,以固定资产净值减残值计算;对损坏的固定资产,以修复费用计算。流动资产损失价值:对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账面值减残值计算;对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企业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D.4.2雷击火灾损失计算D.4.2.1雷击火灾损失包括雷击火灾烧毁及因灭火破拆、水渍损失的建(构)筑物、设备、物资等造成的直接损失。其计算方法按《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计算。D.4.2.2雷击火灾损失按完全价值折旧方法计算。雷击火灾损失:重置完全价值×(1-年平均折旧率×使用年)×烧损率。D.4.2.3建筑物雷击灾害损失计算:重置完全价值是指新建或购置所需金额,如建筑物的完全重置价=失火时该类建筑物的每平方米造价×建筑物总面积。年平均折旧率为建筑物规定使用年限的倒数。D.4.2.4机器、车辆、飞机、船舶、仪器仪表等雷击灾害损失计算:重置完全价值为当地新购价格;年平均折旧率的使用年限,由《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查得。D.4.2.5客货运输车、大型设备、大型施工机械等雷击灾害损失计算:重置完全价值为当地新购价格;年平均折旧率为平均工作量折旧率,其值是规定总工作量倒数;已使用年为已完成工作量。D.4.2.6流动资产的雷击灾害损失:按其购入价扣除残值计算;成品、半成品、在制品按实际成本计算;商品按进货价格或进货价格扣除残值计算;农副产品按国家收购价格计算。D.4.3间接经济损失14 DB33/T778—2010D.4.3.1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停产和减产损失、工作损失、资源损失、新职工培训、环境污染处理及其他费用。D.4.3.2停产和减产损失价值按事故发生之日起到恢复正常生产水平时止的损失价值计算。D.4.3.3工作损失价值:事故总损失工作日×企业上年利税(税金加利润)/(企业上年平均职工人数×企业上年法定工作日数)。D.4.3.4资源损失价值。D.4.3.5处理环境污染费用。D.4.3.6补充新职工培训费。D.4.3.7其他损失费用。15 DB33/T778—2010附录E(资料性附录)证据种类E.1证据的概念从法律的角度界定,证据就是证明案件事实或者与法律事物有关之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E.2证据的种类E.2.1物证物证是以自己的客观属性、特征和存在状况证明灾害事件事实的事物或痕迹。E.2.2书证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灾害事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E.2.3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证人陈述的与灾害事件情况有关的内容。证人:当事人之外凡知晓灾害事件有关情形且能正确表达意志者。E.2.4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关于灾害事件事实的陈述。当事人:本标准中特指遭受雷击的且能正确表达意志者。E.2.5鉴定结论由鉴定人出具的对灾害事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分析、鉴别后得出的判断性意见。E.2.6现场调查笔录现场调查笔录是由雷电灾害调查人员对现场情况所作的笔录。E.2.7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包括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电子计算机或电子磁盘存储的作为证明灾害事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