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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117-2005现场照相、录像要求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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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310A9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117-2005代替GA/T117-1995现场照相、录像要求规则Therequirementsandregulationsforphotoandvideotakenonthespot2005-12-26发布2006-05-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GA/T117-2005月0吕本标准是对GA/T117-1995《现场照相、录像要求规则》的修订。本标准对原标准内容上做了补充和修改,主要变化有:—加人了使用数字职根机和数字摄录像机及相应的记录材料存储介质的要求;—针对配光技术,近摄器材,记录材料等内容进行了补充。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A/T117-19950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刑事照相、录像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本标准起草人:赵慧山、周云彪、许小京、俞涛。本标准1995年11月首次发布,2005年12月第一次修订。 GA/T117-2005现场照相、录像要求规则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现场照相、录像的基本要求和实施拍摄的方法要则。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刑事、民事、治安等各类现场的拍照和摄像。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A/T120-1995刑事照相、录像词汇术语和定义GA/T120-1995中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现场scene案件、事件发生的地点和留有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品的一切场所。3.2现场照相、录像photographyandvideographyofscene将案件、事件发生的场所和与案件、事件有关的痕迹、物品,用照相、录像的方法客观、准确、全面、系统地固定、记录的专门手段。3.3现场方位照相、录像azimuthphotographyandvideographyofcrimescene以整个现场和现场周围环境为拍摄对象,反映现场所处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事物关系的专门照相、录像。3.4现场概貌照相、录像surveyphotographyandvideographyofcrimescene以整个现场或现场中心地段为拍摄内容,反映现场的全貌以及现场内各部分关系的专门照相、录像。3.5现场重点部位照相、录像valuableportionphotographyandvideograpbyofcrimescene记录现场上重要部位或地段的状况、特点以及与犯罪有关痕迹、物品与所在部位的专门照相、录像。3.6现场细目照相、录像close-upphotographyandvideographyofcrimescene记录现场上所发现的与案件、事件有关的细小局部状况和各种痕迹、物品,以反映其形状、大小、特征等的专门照相、录像。3.7相向拍摄法opposite-directionalphotography以相对的方向、相等的距离对被拍物进行拍摄的方法。 GA/T117-20053.8多向拍摄法multi-directionalphotography从几个不同的方向,以相近的距离对被拍物进行拍摄的方法。3.9回转连续拍照法turn-around-successivephotography固定拍照机位,水平或垂直方向转动镜头,将被拍客体分段连续拍照成若干画面的方法。3.10直线连续拍照法straight-line-successivephotography相机焦平面和被拍物平面平行、等距,沿着被拍物直线移动并将其分段连续拍照成若干个画面的拍照方法。3.11测It拍照法photogrammetry将带有标准刻度的比例尺与被拍物一同拍人画面,根据比例尺可以测量出原物及其特征大小的拍照方法。3.12录像拍摄技术videographytechnique3.12.1推dollyin,telephoto,zoomin指被摄对象的位置不变,摄像机逐渐接近被摄对象(或镜头焦距由短变长),使被摄物体由远及近,由小变大。3.12.2拉dollyout,zoomout,wide-angle指被摄对象的位置不变,摄像机逐渐远离被摄对象(或镜头焦距由长变短),使被摄物体由近及远,由大变小。3.12.3摇pan指只变化摄像机镜头的角度,从一个方向向另一个方向对景物进行拍摄。3.12.4移move拍摄时横向移动摄像机,对静止或运行中的景物进行拍摄。3.12.5变焦距zoom利用可变焦距镜头,边拍边变换焦距的拍摄方法。现场拍摄的受理权限4.1案件、事件发生后,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的侦查技术部门承担案件、事件现场的拍摄。其他任何机关、团体、部门或个人都无权拍摄。4.2案件、事件现场的拍摄必须由具有现场照相、录像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4.3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个人应自行回避。回避条件应参照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5拍摄现场应具备的设备材料5.1照相设备与材料2 GA/T117-20055.1.1照相机应选用坚固耐用,性能可靠的机械照相机数码相机。配备广角至中焦的变焦镜头和具有微距功能的镜头。5.1.2近摄装置5.1.2.1近摄用镜头:应使用有微距功能的定焦或变焦镜头。5.1.2.2近摄接圈和近摄皮腔或近摄调焦导轨:应能与相机匹配,拍照的倍率从1:10-1:1左右。5.1.2.3近摄镜:应选择与相机镜头匹配、成像清晰,像差小的近摄镜。5.1.3滤光镜应备有密度不同的红、黄、蓝、绿系列滤光镜。还可配备红外、紫外、偏振、色温转换滤光镜。5.1.4三角架应升降方便,转动灵活,牢固可靠,便于携带。5.1.5比例尺应备有黑底白刻度、白底黑刻度和彩色比例尺、透明比例尺。比例尺以mm为最小单位,刻度误差不应超过100。还应备有钢卷尺、皮尺。5.1.6照明设备应备有两只以上的电子闪光灯,闪光灯指数应在28以上,并配备2m^-5m长的同步线或同步感应器。还应备有碘钨灯,现场勘查灯,小型聚光灯。5.1.7附属设备应备有快门线,暗房袋,痕迹物证编号签,简易背景幕,柔光、反光、遮光器具。偏远地区还应备有简易黑白冲洗器具。备用相机电池、闪光灯电池。5.1.8感光材料应备有全色片、盲色片、彩色负片等感光材料。还可准备其他专用感光材料。数码相机应备有足够容量的储存卡。5.2录像设备与材料5.2.1摄像机、录像机5.2.1.1不论是一体式摄像机还是分体式摄、录像机,均可用于案件、事件现场录像。5.2.1.2应选用体积小、重量轻、清晰度高、色彩还原好、照度要求低的摄像机。5.2.1.3应使用摄像机、录像机原配电池或交流适配器,也可使用与原配电池电压相同、功率适宜的电源。所备电池的数量应保证供电3h以上。5.2.2记录材料应使用清晰度高、色彩还原好、质量可靠的存储介质(包括磁带、光盘、硬盘等)口5.2.3三角架应使用能与摄像机匹配,牢固可靠,旋转方便,升降灵活的三角架。5.2.4照明设备5.2.4.1应备有两只碘钨灯和不少于50m长的防水电源线及备用保险丝。5.2.4.2应备有照射3m外物体时,其照明亮度超过摄像机最低照度要求的直流新闻灯。5.2.5近摄镜应备有与摄像机镜头口径匹配,成像清晰,像差小的近摄镜。5.2.6滤光镜应备有偏振镜和密度不同的红、黄、蓝、绿等滤光镜。5.2.7附属设备应备有射频线、视频线、音频线、反光、遮光器具,简易电工工具及比例尺。 GA/T117-20056现场拍摄的原则要求6.1现场拍摄应当及时、全面、客观、准确。6.2现场拍摄所需器材设备应完备有效,能随时投人现场使用。6.3现场拍摄应遵守勘验规范程序,服从统一指挥,与其他技术勘验工作协调配合进行。6.4现场拍摄前拍摄人员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对各画面的构成与衔接组合进行筹划构思,拍摄时应依照一定步骤和顺序,系统连贯、有条不紊地进行。6.5现场拍摄人员应对现场所有场景、细目进行全面、细致地拍摄。对一时难以判定是否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品也应按要求拍摄。6.6现场拍摄时,对不同场景、内容的画面转换组接应拍摄过渡镜头。如无编辑条件,拍摄时应尽可能依照一定顺序,拍摄成直观明了的现场素材片。6.7现场拍摄的画面应主题明确、主体突出拍摄摇、移到重要场景或部位时,应做暂短停留。对其他勘验人员要求拍摄的画面镜头,如不明白拍摄意图和所要表现的主题内容时,应主动问明。6,8现场拍摄应合理使用推、拉、摇、移等技巧,镜头转换场景时要有不少于5s的起幅和落幅时间。画面运动速度应符合通常的习惯,不宜太快或太慢。6.9现场照相、录像,尤其现场概貌、现场重要部位照相、录像,应尽量避免将勘验人员和勘查器材、车辆登摄人画面。现场录像应避免录人无关声音。6.10现场照相、录像时,应以清晰、准确地反映被拍摄内容的主题为目的,合理的选择光源种类和光照角度。使用闪光灯、灯光照明时,要防止反光和不良阴影破坏画面主题内容。6.11现场拍摄前应对被拍摄主体进行测光,重要场景、物证应系列曝光拍摄,以避免曝光失误。曝光误差倍数不应超过表1规定的范围。表1曝光误差范围表胶卷类型曝光过度(+)曝光不足〔一)全色片z1彩色负片20.5彩色反转片0.51盲色片216.12当相机速度低于三十分之一秒时应固定相机,并使用快门线或使用自拍延时装置释放快门。6.13拍摄重要物证时应请见证人过目。受条件限制需提取后拍摄的物证、物品应先拍摄其所在位置和原始状况,提取时应办理手续。所提取的物品均应妥善包装、保管,避免损坏、丢失。6.14当现场物证、物品所在的环境不利于拍摄其轮廓、形态特征时,可先拍摄其原始状况,经痕迹物证显现处理后可放置在适当的背景、光线条件下拍摄。当环境背景与画面主体亮度差太大时,摄像机应使用手动光圈,以避免主体亮度失调。6.15现场勘验中,应在现场随时查看数码照片和现场拍摄效果,现场拍摄的胶卷应及时冲洗,如有失误应及时补拍。现场拍摄的主要内容7,1现场方位现场所处的地理位置以及周围环境情况7.2现场概貌现场全貌以及现场各部分的联系。7.3现场重点部位现场上重要部位或地段的状况、特点以及痕迹物证与所在部位的关系、位置。 GA/T117-20057.4现场细目现场上细小局部状况和与案件有关痕迹、物品的形状、大小、细节特征。7.5现场突发事件和意外情况正在勘验中的现场上发生的犯罪分子继续犯罪,毁证,自杀以及抓获、击毙犯罪分子或其他与案件有关的重大情节和突发性情况。8现场拍摄的实施步骤81了解案惰拍摄人员到达现场后,应与其他勘验人员一同了解案件发生、发现的时间、地点和经过,现场原始状况、变动情况及保护措施,出人现场的人员及原因。8.2拍摄固定巡视现场的同时或详细勘验开始之前,应迅速准确地对现场概貌状况进行拍摄固定。8.3现场构思根据现场状况,明确现场拍摄的内容、重点;划分出主要画面和从属画面;构思主要画面的拍摄角度、范围以及各个画面的组合联系;勾划用照片或录像对整个现场表述的顺序和方法。8.4拟定计划当两人以上共同承担复杂现场的拍照或摄像时,应研究拟定拍摄计划,统筹安排拍摄内容的先后顺序,并明确各自具体任务和责任范围。8.5拍摄顺序现场拍摄的顺序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a)先拍概貌,后拍中心、细目;b)先拍原始状况,后拍移动和显现后情况;c)先拍易破坏消失的,后拍不易破坏消失的;d)先拍地表面,后拍其他部分;e)先拍急需拍摄内容,后拍可以缓拍的内容;f)先拍容易拍摄的内容,后拍较难拍摄的内容;9)现场方位的拍摄可根据情况灵活安排。8.6查漏补缺整个现场拍摄完毕后,应检查有无漏拍、错拍以及技术性失误。如有补拍必要需对现场全部或部分保留时,应及时向现场指挥人员提出。9现场拍摄的方法要点9.1现场方位拍摄要点9.1.1拍摄现场方位时取景范围要大,拍摄位置要高,要尽量显示出现场与周围环境的关系,以及一些永久的特殊标志。拍照时,应把现场安排在画面视觉中心,以远景反映为宜。录相时,要合理选择景别,突出表现现场。9.1.2现场方位应尽量用单幅画面反映为宜。受拍照距离和镜头视场限制时,可采用回转连续拍照法或直线连续拍照法拍照。拍照连接片时,画面衔接处应避开现场重点部位,衔接处重叠部位应占整个画面的四分之一至五分之一左右,各画面的调焦距离应相等,用光、曝光应一致,各画面的拍照间隔时间不应过长。9.1.3拍摄现场方位主要使用自然光。除必须外,现场方位照相、录像可在白天补拍。如需夜间拍照,可将相机固定后打开快门,用闪光灯进行游动曝光或使用闪光灯同步配光。9.2现场概貌拍摄要点9.2.1拍摄现场概貌应以反映现场的整体状态及其特点为重点。照相取景构图时,应把现场中心或重 GA/T117-2005点部位置于画面的显要位置。尽量避免重要场景、物证互相遮挡、重叠。录像时,应尽可能以较少的镜头连续完整地反映现场概貌。9.2.2现场概貌照相一般应采用相向拍照法、多向拍照法进行拍照,也可拍照连接片。运用相向拍照法、多向拍照法拍照时,拍照距离。镜头俯仰角度、用光要保持一致。9.2.3现场概貌照相、录像的用光应遵循:a)室外现场概貌照相的用光与拍摄方位的用光相同(见9.1.3);b)在逆光条件下拍摄时镜头前应加遮光罩,并给主要部位补光;c)室内现场光照不匀或亮度不足时,应使用闪光灯或灯光照明。需要闪光灯或其他灯光照明时应尽量用反射光照明,直射光照明时应注意配光角度。9.3现场重点部位拍摄要点9.3.1现场拍摄重点部位时,应以清楚反映现场重点部位的状况、特点及其与周围痕迹物证的关系为重点,确定拍摄距离和角度。录像时以中、近景或特写记录,画面运动速度应平缓。9.3.2现场重点部位照相、录像的用光与现场概貌照相、录像相同(见9.2.3),9.4现场细目拍摄要点9.4.1拍摄现场细目要认真取景构图,合理利用画面。摄像时,应使用固定画面以特写记录,画面的稳定时间应在10s以上。被摄主体应占画面的三分之一以上,如物体太小时可使用近摄装置进行拍摄。9.4.2拍照用于检验鉴定的细目照片应做到物面与焦平面平行,或光轴与物面垂直。如不能垂直,应加方框比例尺以便后期处理制作9.4.3拍摄痕迹、损伤时,要反映出痕迹、损伤的形态、特征与所在位置。取景范围太小时,可用扩大拍照范围的补充画面或推拉镜头的方法对痕迹、损伤进行定位。9.4.4现场上同类型痕迹、物证较多时应当编号,并将编码摄人画面。9.4.5凡是反映痕迹、物证形态与特征的照片,必须进行测量摄影。拍照时应遵循:a)比例尺一般应放置于画面或特征下方或居中部位;b)比例尺应与被拍物的主要特征在同一平面上;c)比例尺应与相机焦平面平行。比例尺上不应有反光;d)要根据被拍物体颜色和使用的感光片种类选择适当的比例尺。深色物体选用黑底白刻度的比例尺,浅色物体选用白底黑刻度的比例尺,全色、盲色负片应选用黑白比例尺,彩色负片和数码照片应选用彩色比例尺,使用透射光拍摄透明客体应使用透明比例尺;e)应根据被拍物体长度来选择比例尺长度见表2;表2比例尺长度选择表单位为毫米被拍物体长度比例尺长度小于50不小于3050-150不小于50150-v500不小于100大于500不小于物体长度50肠f)需照相提取具有检验鉴定价值的重要痕迹时,应加放直角比例尺。拍照步幅时,应在步幅两侧平行放置贯通画面的皮尺。9.4.6现场细目照相、录像的用光,应根据被摄对象的形体、表面形态、颜色和所要反映地主题内容等,合理选择光源种类、光强度和光照角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