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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2 13:43:38 发布

GAT465.1-2004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基本业务功能规范第1部分户籍管理基本业务功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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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35.240.01A9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465.1-2004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基本业务功能规范第1部分:户籍管理基本业务功能Specificationofbasicoperationfunctionsforpublicorderadministrationinformationsystem-Part1:Basicoperationfunctionsofhouseholdregister2004-01-07发布2004-01-07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GA/T465.1-2004前言GA/T465《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基本业务功能规范》分为十个部分:—第1部分:户籍管理基本业务功能;—第2部分:暂住人口管理基本业务功能;—第3部分:租赁房屋管理基本业务功能;—第4部分:工作对象管理基本业务功能;—第5部分:居民身份证管理基本业务功能;—第6部分:案事件管理基本业务功能;—第7部分:公务用枪管理基本业务功能;—第8部分:民用枪弹管理基本业务功能;—第9部分: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基本业务功能;—第10部分:派出所管理基本业务功能。本部分为GA/T465的第1部分。本部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本部分由公安部计算机与信息处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仇保利、唐玉建、林征宇、张若峰、陈武。 GA/T465.1-2004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基本业务功能规范第1部分:户籍管理基本业务功能范围GA/T465的本部分规定了地市级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人口管理子系统中户籍管理的基本业务功能。本部分适用于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与建设。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A/T465的本部分。区划调整regionalismalterations在特定区域的地址名称或行政管理隶属关系变化时,调整相关的常住人口信息。3基本业务功能3.1办公业务面向户籍管理基本业务流程,为各级业务人员提供事务处理功能。3.1.1户口登记及迁移系统具有户口登记及迁移功能,包括对常住人口及未落常住人口的出生登记、死亡注销、迁移、人户、立户、销户、项目变更及户内与户主关系调整。3.1.2照片管理单独或批量采集、维护照片信息。3.1.3门(楼)牌管理—门(楼)牌的申请、编号、变更、撤销;—提供区划调整功能,产生调整清单并按业务要求统计出相关数据。3.1.4收费管理设定收费标准、产生收费凭证及收费报表。3.1.5统计—按部颁报表及各地业务要求生成统计数据并打印出统计报表;—提供自定义统计报表的功能。3.16查询按业务要求查询户口登记及迁移信息、迁移证件信息、统计信息、申请审批信息、收费信息,并可进行基于人、地、户、户口登记及迁移事件要素间的关联查询。3.1.7打印—按业务要求打印业务中所涉及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提供自定义打印部分业务报表的功能。3.2网络流转业务利用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信息体系,完成跨地域、跨子系统业务范围的办公业务。3 GA/T465.1-20043.2.1申报、受理、审批提供地市内派出所、分局、市局间的户口登记及迁移业务的网上申报、受理、审批业务功能。3.2.2迁移提供城市内部及联网城市间的户口网上迁移。3.3自动化业务利用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信息体系,伴随户籍管理业务过程,对人、地、户、户口登记及迁移事件要素进行自动维护,自动调用相关业务功能。3.3.1自动提示、维护—向业务人员提示审批进程并在审批终结点自动维护要求审批的信息;—向责任区民警提示辖区内常住人口的变动情况;—在生成公民身份号码或修改公民身份号码时,自动维护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在常住人口的项目变更、迁移、死亡注销、区划调整时,自动提示引用常住人口信息的其他系统。3.3.2自动接收、维护接收其他系统对常住人口信息的本市<县)其他住址、服务处所、职业、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身高等项目的修改请求,自动维护相应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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