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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9 09:57:06 发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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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五章  篇一: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哪些变化  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哪些变化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即将在XX年5月1日执行。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比,新版的变动较大,设计师和工程师们必须注意了!至于新版到底进行了哪些变化和调整?明源君为粉丝进行了详细整理:  一、增加了两个章节,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新版《建规》合并了旧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同时,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并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不仅如此,新《建规》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还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并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二、外保温系统的5个关注点  1.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n注释:A级材料属于不燃材料,火灾危险性很低,不会导致火焰蔓延,因此在建筑内外保温系统中,尽量选用A级保温材料。  2.对于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  3.对于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  4.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采用燃烧性能为B1、B2级的保温材料时,除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或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外,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小时。  5.在保温系统中每层应设置高度不小于300毫米且燃烧性能为A级的水平防火隔离带。防护层厚度首层不应小于15毫米,其它层不应小于5毫米。  三、独设的“灭火救援设施”专章,补充了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供消防人员救援进入的窗口等内容  1.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2.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并对消防电梯的技术指标等提出要求;  3.补充的灭火救援设施内容:\n  1)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l/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米;(转载于:小龙文档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五章)  2)建筑高度不大于50米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和场地的总长度要符合规范规定。  3)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建筑,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米和10米,其他高层建筑,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米和10米。  4)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其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米,间距不宜大于20米,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窗口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5)规定了消防设施应设置明显的标识,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应设置在相对安全的位置或采取防护措施,户外广告牌不应遮挡外窗,不应影响灭火救援行动。  四、超高层公共建筑的防火更强调“自救”  1.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高层建筑,将楼板耐火极限从小时提高到2小时,并规定防火间距不能因采取了防火措施而减少;  2.完善了公共建筑避难层的防火要求,如,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米,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米;\n  3.规定了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建筑在设置消火栓的基础上应增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建筑高度大于100米建筑中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其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从小时提高到小时。  五、重新确定了住宅建筑分类方法,并提出更高的防火要求  1.将住宅建筑由原来按层数划分高层,改为按高度划分,超过27米为高层住宅建筑。其中,超过54米为一类高层建筑,不超过54米的为二类高层建筑;  2.将高层建筑中住宅与非住宅之间的楼板耐火极限从小时提高到2小时;规定超过100米的住宅建筑设置避难层,超过54米的住宅建筑户内设置一间安全条件更高的房间;  3.对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中剪刀楼梯间及其前室的设置、住宅户门可以开向前室的数量及防火等级提出了要求;  4.对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和户内如何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作出了规定等。  六、补充了利用有顶商业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设计要求:  1.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步行街两侧建筑相对面的最近距离均不应小于本规范对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且不应小于9米;\n  3.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层均不宜封闭,确需封闭时,应在外墙上设置可开启的门窗,且可开启门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部位外墙面积的一半。  4.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平米;  5.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其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小时。相邻商铺之间面向步行街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米、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实体墙;当步行街两侧的建筑为多个楼层时,每层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商铺均应设置防止火灾竖向蔓延的措施;  6.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在上部各层需设置回廊和连接天桥时,应保证步行街上部各层楼板的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37%,且开口宜均匀布置;  7.步行街的顶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6米,顶棚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并宜采用常开式的排烟口,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25%。常闭式自然排烟设施应能在火灾时手动和自动开启;  8.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外应每隔30米设置消火栓,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或消防水龙,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回廊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步行街内宜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等。  七、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防火要求:\n  1.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米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米、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米;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小时,单、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小时。  2.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米,或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米的隔板。3、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  篇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XX年版)  GBJ16-19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27号\n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地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条文有: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局部修订的条款内容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7号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4号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由公安部消防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关于发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7]1447号\n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5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同时废止。  本规范只规定了建筑设计的通用性防火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施行中,必要时可根据本规范规定的原则,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并报国家计委和公安部备案。  本规范由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贯彻实施。公安机关负责检查督促。对没有专门防火规定的,或按本规范设计确有困难时,应在在地方基建综合主管部门主持下,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协商解决。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七局负责。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八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我部消防局会同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纺织工业部纺织设计院等10个单位共同修订的。\n  在修订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调查了27个大中城市的200余个名类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现状,总结了最近10多年来的建筑防火设计方面的经验教训,吸收国外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建筑防火先进技术成果。并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章和五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厂房,仓库,民用建筑,消防车道和进厂房的铁路线,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装置,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等。  鉴于本规范是综合性的防火技术规范,政策性和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消防局,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一九八七年五月  第一章总则  第条\n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第条建筑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防火技术,做到促进生产,保障安全,方便使用,经济合理。  第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二、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  三、地下民用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及其他地下非民用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  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了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者,不计入层数内。  第条建筑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n  第条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表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注:①以木柱承重且以非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②高层工业建筑的预制钢筋混凝土装配式结构,其节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应做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③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吊顶,如采用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④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的房间隔墙,如执行本表的规定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非燃烧体。  ⑤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按本表规定执行有困难时,可采用非燃烧体。  ⑥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二确定。2  第条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  200kg/m的房间,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一级耐火等级的要求,但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仍可按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n  第条承重构件为非燃烧体的工业建筑(甲、乙类库房和高层库房除外),其非承重外墙为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可降低到,为难燃烧体时,可降低到。  第条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楼板(高层工业建筑的楼板除外),如耐火极限达到1h有困难时,可降低到。  上人的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  第条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顶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承重构件有困难时,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但甲、乙、丙类液体火焰能烧到的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第条建筑物的屋面面层,应采用不燃烧体,但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其不燃烧体屋面基层上可采用可燃卷材防水层。  第条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室内装修,宜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一、高级旅馆的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  二、演播室、录音室及电化教室;  三、大型、中型电子计算机机房;  第三章厂房  第一节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条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可按表分为五类。  2\n  表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篇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消防法里面不会提设备的设置的,这些要在GB50016-XX《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里面才可以找到,规范里面规定给你找了,看看下面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除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者以及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大于等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大于等于5000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木器厂房;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层、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高层丙类厂房;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准备部位;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丙类地下厂房;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m2的火柴仓库;邮政楼中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空邮袋库;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冷库除外);  3特等、甲等或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它等级的剧院;超过XX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n  店、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手术部;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  5设置有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办公楼等;  6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或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游泳场所除外);7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