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儿童 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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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9 09:57:07 发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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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儿童  篇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幼儿园)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XX(XX版)  (针对幼儿园建筑设计的防火条例)  关于幼儿园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例及说明  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在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的防火设计原则。对于同一性质的建筑,如民用建筑或工业建筑,当在同一建筑物内设置两种或两种以上使用功能的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区或场所之间需要进行防火分隔,以保证火灾不会相互蔓延。  院、剧场与商业设施合建等等。\n  此类建筑及建筑内不同使用功能区有关建筑的平面布局、建筑内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其他设计要求,需根据该建筑的使用性质、建筑高度、火灾危险性等,按照本规范及其他有关标准对不同使用功能建筑的防火规定和防火分隔情况等确定。对于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的设置和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等,则需按整体建筑考虑,有关建筑灭火等消防设施的设置,要根据本规范第条规定的原则确定。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釆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  2应低于;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时,房间隔墙可采用耐  火极限不低于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性墙体。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条文说明】为使一些新材料、新型建筑构件能得到推广应用,同时能较好地保证建筑的整体防火性能不降低,保障人员疏散安全和控制火灾蔓延,本条规定当降低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要求时,耐火极限应相应提高。  设计应注意尽量采用发烟量低、烟气毒性低的材料;对于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重要的公共建筑,仍应严格控制使用这些材料。这里所指人员密集场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  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其中,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n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釆用不燃材料;当釆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主要为防止吊顶因受火作用塌落而影响人员疏散,避免火灾通过吊顶蔓延。  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萣:  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2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吋,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4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条文说明】本条第1-4款为强制性标准条文。\n  儿童、婴幼儿和老年人的行为能力均较弱,大部分还需其他人协助进行疏散,故将本条规定作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中有关布置楼层和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的设置要求,均为便于火灾时快速疏散人员。  有关老年人活动场所的防火设计要求,  JGJ122  所的使用特点和情况,为保护该类场所的人员在火灾时的安全,作了本条规定。有关儿童、幼JGJ39中也有部分规定。  本条规定中的“儿童”主要指年龄在6-12周岁男女孩童,“儿童活动场所”包括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艺场所、亲子儿童乐园、儿童特长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所。目前,在一些城市的商店、写字楼等建筑的上部楼层设置这些场所的现象较多,这种做法不利于火灾时儿童疏散和灭火救援,应严格控制。  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除  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1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n  2儿园、老年人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50m;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  22建筑面积不大于75m;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  2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m且疏散门的净宽虔不小于,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  2不大子200m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  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m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  【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疏散门的设置原则与安全出口的设置原则基本一致,但由于房间大小与防火分区的大小差别较大,因而具体的设置要求有所区别。  本条第1款规定可设置1  中小学校的教室的面积要求确定的。袋形走道,是只有一个疏散方向的走道,因而位于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不利于人员的安全疏散,但与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仍有所区别。  对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地下、半地下房间,无论位于袋形走道或两个安全出口之间  2个及以上的疏散门。对于托儿所、2个疏散门;当不能满足此要求时,不能将此类用途的房间布置在走道的尽端。22\n  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的规定;  表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注:1建筑内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  2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3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及注1的规定增加25%。  2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当层数不超过4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3房间内任一点至房伺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n  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25%。  【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了公共建筑内安全疏散距离的基本要求。安全疏散距离是控制安全疏散设计的基本要素,疏散跑离趙短,人员的疏散过程越安全。该距禽的确定既要考虑人员疏散的安全,也要兼顾建箅功能和平面布置的要求,对不同火灾危险性场所和不同耐火等级建筑有所区别。  1外廊式建筑的外廊敞开时,其通风排烟、釆光、降温等方面的情况一般均比内廊式建筑要好,对安全疏散有利。本条奉注1对敞开式外廊建筑的有关要求作了调整。  注3考虑到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其安全性能有所提高,也对这些建筑或场所内的疏散距离作了调整,可按规定增加25%。\n  2对于建筑首层为火灾危险性小的大厅,该大厅与周围办公、辅助商业等其他区域进行了防火分隔时,可以在首层将该大厅扩大为楼梯间的一部分。考虑到建筑层数不大于4层的建筑内部垂直疏散距离相对较短,当楼层数不大于4层时,楼梯间到达首层后可通过15m的疏散走道到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这一要求不适用于需设置封闭楼梯间的建筑。  3有关建筑内观众厅、营业厅、展览厅等的内部最大疏散距离要求,参照了国外有关标准规定,并考虑了我国的实际情况。如美国相关建筑规范规定,在集会场所的大空间中从房间最远点至安全出口的步行距离为61m,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后可增加25%。英国建筑规范规定,在开敞办公室、商店和商业用房中,如有多个疏散方向时,从最远点至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直线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我国台湾地区的建筑技术规则规定:戏院、电影院、演艺场、歌厅、集会堂、观览场以及其它类似用途的建筑物,自楼面居室之任一点至楼梯口之步行距离不应大于30m。  本条中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场所,包括开敞式办公区、会议报告厅、宴会厅、观演建筑的序厅、体育建筑的入场等候与休息厅等,不包括用作舞厅和娱乐场所的多功能厅。\n  本条第4款中有关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的疏散距离,当需釆用疏散走道连接营业厅等场所的安全出口时,可以按室内最远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该疏散走道的长度分别增加25%。条文中的“该场所”包括连接的疏散走道。如:当某营业厅需采用疏散走道连接至安全出口、且该疏散走道的长度为10m时,该场所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可为30m×25%+10m×25%=50(m),即营业厅内任一点至其最近出口的距离可为,连接走道的长度可以为,但不可以将连接走道上增加的长度用到营业厅内。  医疗建筑内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  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防火隔墙和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为对建筑内一些需要重点防火保护的特殊场所的防火分隔要求。本条中规定的防火分隔墙体和楼板的耐火极限是根据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要求确定的。  1医疗建筑内一些场所性质重要或其他发生火灾时尚不能马上撤离的部位,如产房、手术室、重症病房、贵重的精密医疗装备用房等;一些场所可燃物多或火灾危险性较大,容易发生火灾,如药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因此,需要加强对这些房间的防火分隔,以减小火灾危害。对于医院洁净手术部,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  JGJ49的有关要求。.  2\n  成伤亡,当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要与其他部位分隔。其他防火要求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JTG39、《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和《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等标准的要求。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XX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  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的展览、商店、餐饮和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  3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的办公建筑等;  4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5大、中型幼儿园,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的老年人建筑;  6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7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  2于300m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n  【条文说明】此4条均为强制性标准条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绝大多数建筑内的初起火,应用广泛。根据我国当前的条件,此5条规定了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22222  篇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XX安全疏散和避难  安全疏散和避难  Ⅰ一般要求  民用建筑应根据其建筑高度、规模、使用功能和耐火等级等因素合理设置安全疏散和避难设施。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位置、数量、宽度及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面,通向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  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  除人员密集场所外,建筑面积不大于500㎡、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且埋深不大于10m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当需要设置2个安全出口时,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可利用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n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电梯,应在汽车库部分设置电梯候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汽车库分隔。  高层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的防护挑檐。Ⅱ公共建筑  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1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  2除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符合表规定的公共建筑。  表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  \n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隔;2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1个;  3该防火分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大于其按本规范第条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30%,建筑各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按照本规范第条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  高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从任一疏散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2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防火隔墙;  3楼梯间的前室应分别设置。  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如顶层局部升高,当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2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且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n时,高出部分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外设置1个直通建筑主体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且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注:当裙房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疏散楼梯可按本规范有关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下列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1医疗建筑、旅馆、老年人建筑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2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  3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46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公共建筑内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电梯候梯厅,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内。  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1\n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50㎡;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75㎡;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120㎡;  2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  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  剧场、电影院、礼堂和体育馆的观众厅或多功能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剧场、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或多功能厅,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当容纳人数超过XX人时,其超过XX人的部分,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2对于体育馆的观众厅,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人~700人。  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的规定;2  表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注:1\n建筑内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2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3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2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当层数不超过4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3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25%。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n  高层公共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  的规定。  表高层公共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m)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且紧靠门口内外各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3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  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场所的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疏散门、安全出口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观众厅内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应按每100人不小于计算,且不应小于;边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  布置疏散走道时,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的座位数:剧场、电影院、礼堂等,每排不宜超过22个;体育馆,每排不宜超过26个;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时,可增加倍,但不得超过50个;仅一侧有纵走道时,座位数应减少一半;  2\n剧场、电影院、礼堂等场所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的规定计算确定;  表剧场、电影院、礼堂等场所每100人所需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  3体育馆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的规定计算确定;  表体育馆每100人所需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  注:表中对应较大座位数范围按规定计算的疏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对应相邻较小座位数范围按其最多座位数计算的疏散总净宽度。对于观众厅座位数少于3000个的体育馆,计算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净宽度时,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4有等场需要的入场门不应作为观众厅的疏散门。  除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外的其他公共建筑,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层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的规定计算确定。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内下层楼梯的总净宽度\n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内上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下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4  表每层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每100人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  2地下或半地下人员密集的厅、室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不小于计算确定;  3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建筑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确定,不供其他楼层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的疏散人数计算确定;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录像厅、放映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人/㎡计算;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人/㎡计算;  5有固定座位的场所,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倍计算;  6展览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展览厅的建筑面积和人员密度计算,展览厅内的人员密度宜按人/㎡确定;  7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的建筑面积乘以表规定的人员密度计算。对于建材商店、家具和灯饰展示建筑,其人员密度可按表规定值的30%确定。  表商店营业厅内的人员密度(人/㎡)\n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封闭的金属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窗口、阳台等部位宜根据其高度设置适用的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且不应小于24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2通向避难层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3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人/㎡计算;  4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5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  6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n  7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8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  5  篇三:幼儿园防火设计规范  幼儿园防火设计规范  第条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外,尚应符合本节的规定。  第条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不应设在四层及四层以上;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设在三层及三层以上;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超过一层。平屋顶可做为安全避难和室外游戏场地,但应有防护设施。第条主体建筑走廊净宽度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第条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第条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二、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三、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宽度不应小于。  四、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n  第条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安装喷淋报警等自动系统根据规范要求设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幼儿园的要求:  三级耐火等级的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吊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难燃烧体:  1医院、疗养院、中小学校、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  注: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倍。局部设  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倍计算。  民用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  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公共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  1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2除医院、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等外,符合表规定的2、3层公共建筑。\n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  的建筑内。当必须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并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的规定。  2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外,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等于15m、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  医院中的洁净手术室或洁净手术部、附设在建筑中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及附设在居住建筑中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墙和不低于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乙级防火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