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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9 09:57:09 发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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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篇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发布文号】计标[1987]1447号【生效日期】1988-0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8年5月1日  附件:关于发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计标[1987]1447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5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同时废止。\n  本规范只规定了建筑设计的通用性防火要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施行中,必要时可根据本规范规定的原则,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并报国家计委和公安部备案。  本规范由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贯彻实施。公安机关负责检查督促。对没有专门防火规定的,或按本规范设计确有困难时,应在地方基建综合主管部门主持下,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协商解决。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七局负责。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7年8月26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我部消防局会同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纺织工业部纺织设计院等10个单位共同修订的。  在修订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调查了27个大中城市的200余个各类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现状,总结了最近10多年来的建筑防火设计方面的经验教训,吸收国外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建筑防火先进技术成果。并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n  本规范共分十章和五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厂房,仓库,民用建筑,消防车道和进厂房的铁路线,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装置,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等。  鉴于本规范是综合性的防火技术规范,政策性和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消防局,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1987年5月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建筑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防火技术,做到促进生产,保障安全,方便使用,经济合理。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护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n  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二、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地下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  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了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m者,不计入层数内。  第1.0.4条建筑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第2.0.1条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0.1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表  ────────────────┬────┬────┬────┬────  耐火等级││││燃烧性能和耐火││││  极限(h)││││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构件名称││││\n──┬─────────────┼────┼────┼────┼────  ││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  │防火墙││││├─────────────┼────┼────┼────┼────  │承重墙、楼梯间、电梯井的墙│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难燃烧体墙│  ││││├─────────────┼────┼────┼────┼────  │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  │的隔墙││││├─────────────┼────┼────┼────┼───  ││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难燃烧体│难燃烧体  │房间隔墙│││││││││──┼─────────────┼────┼────┼────┼─  ───  ││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难燃烧体  │支承多层的柱││││柱  ├─────────────┼────┼────┼────┼────  ││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燃烧体\n  │支承单层的柱││││──┴─────────────┼────┼────┼────┼────  │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难燃烧体梁  ││││────────────────┼────┼────┼────┼────  │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难燃烧体  楼板││││────────────────┼────┼────┼────┼────  │非燃烧体│非燃烧体│燃烧体│燃烧体屋顶承重构件  ││││────────────────┼────┼────┼────┼────  │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燃烧体  疏散楼梯││││────────────────┼────┼────┼────┼────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非燃烧体│难燃烧体│难燃烧体│燃烧体  ││││────────────────┴────┴────┴────┴────  注:①以木柱承重且以非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n  ②高层工业建筑的预制钢筋混凝土装配式结构,其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应做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③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吊顶,如采用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④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房间隔墙,如执行本表的规定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3h的非燃烧体。  ⑤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按本表规定执行有困难时,可采用0.75h非燃烧体。  ⑥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二确定。  第2.0.2条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平方米的房间,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一级耐火等级的要求,但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仍可按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  第2.0.3条承重构件为非燃烧体的工业建筑(甲、乙类库房和高层库房除外),其非承重外墙为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可降低于0.25h,为难燃烧体时,可降低到0.5h。  第2.0.4条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楼板(高层工业建筑的楼板除外)如耐火极限达到1h的困难时,可降低于0.5h。\n  上人的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平层页,其层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第2.0.5条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层顶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的承重构件有困难时,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但甲、乙、丙类液体火焰能烧到的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第2.0.6条建筑物的屋面层应采用非燃烧体,但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非燃烧体屋面基层上可采用可燃卷材防火层。  第2.0.7条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室内装修,宜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一、高级旅馆的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  二、演播室、录音室及电化教室;  三、大型、中型电子计算机机房。  第一节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3.1.1条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可按表3.1.1分为五类。表3.1.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生产类别│火灾危险性特征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n  │1.闪点<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甲│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摧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等于或超过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1.闪点>28℃至<60℃的液体  乙│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助燃气体  │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60℃的液体雾滴\n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丙│1.闪点≥60℃的液体  │2.可燃固体  ────┼───────────────────────────────│具有下列情况的生产:  │1.对非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热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丁、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2.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各种生产  │3.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  ────┼───────────────────────────────戊│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非燃烧物质的生产  ────┴───────────────────────────────  注:①在生产过程中,如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质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以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火灾危险性的类别。\n  ②一座厂房内或防火分区内有不同性质的生产时,其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但火灾危险性大的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丁、戊类生产厂房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它部位,或采取防火设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③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三。第二节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第3.2.1条各类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应符合表3.2.1的要求(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表3.2.1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  ──┬────┬────────────┬───────────────生产│││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m2)│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类别│││单层│多层│高层│厂房的地│││厂房│厂房│厂房│下室和半││││││地下室──┼────┼────────────┼───┼───┼──┼────甲│一级│除生产必须采用多层者外,│4000│3000│__│__  │二级│宜采用单层│3000│XX│__│__  ──┼────┼────────────┼───┼───┼──┼────│一级│不限│5000│4000│XX│__  乙│二级│6│4000│3000│500│__\n  ──┼────┼────────────┼───┼───┼──┼────│一级│不限│不限│6000│3000│500  篇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XX修订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XX修订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