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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9 09:57:25 发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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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n规范演变史1982年由国家经委和公安部出台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属于国家建设类标准。1995年11月1日,建设部批准“高规”提升为国家强制性规范GB50045-95。经1997年、1999年、2001、2005年局部修订。\n《高规》(GB50045-95)介绍1.总则2.术语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5.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6.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7.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8.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9.电气\n3.4高层火灾案例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性乌鲁木齐城市酒店火灾\n3.4高层火灾案例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性乌鲁木齐德汇国际广场火灾\n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n2.术语1、裙房2、建筑高度3、耐火极限4、不燃烧体5、难燃烧体6、燃烧体7、综合楼8、商住楼9、局网级电力调度楼10、高级旅馆11、高级住宅12、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13、半地下室14、地下室15、安全出口16、挡烟垂壁17、商业服务网点\n商业服务网点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n3.建筑分类名称一类高层二类高层居住建筑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十层至十八层的住宅公共建筑L、医院2、高级旅馆3、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4、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5、中央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6、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7、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8、藏书超过l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9、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10、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L、除一类建筑以外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商住楼、图书馆、书库2、省级以下的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3、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n办公楼和综合楼的争议2.0.7综合楼multiple-usebui1ding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n厂房或实验室内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是非甲、乙类厂房或实验室内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两个控制指标之一。厂房或实验室内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总量同其室内容积之比应小于此值。即:科研楼的定性\n可不按物质火灾危险特性确定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最大允许量火灾危险性类别火灾危险性的特性物质名称举例最大允许量与房间容积的比值总量甲类1闪点小于28C的液体汽油、丙酮、乙醚0.004L/m3100L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乙炔、氢、甲烷、乙烯、硫化氢1L/m3(标准状态)25m3(标准状态)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导致迅速自燃爆炸的物质硝化棉、硝化纤维胶片、喷漆棉、火胶棉、赛璐路珞棉0.003kg/m310kg在空气中氧化即导致迅速自燃的物质黄磷0.006kg/m320kg4常温下受到水和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能燃烧或爆炸的物质金属钾、钠、锂0.002kg/m35kg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能引起爆炸的强氧化剂硝酸胍、高氯酸铵0.006kg/m320kg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极易分解引起燃烧的强氧化剂氯酸钾、氯酸钠、过氧化钠0.015kg/m350kg6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赤磷、五硫化磷0.015kg/m3100kg50kg7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的固体物质电石0.075kg/m3100kg\n可不按物质火灾危险特性确定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最大允许量火灾危险性类别火灾危险性的特性物质名称举例最大允许量与房间容积的比值总量乙类1闪点大于等于28C至60C的液体煤油、松节油0.02L/m3200L2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氨5L/m3(标准状态)50m3(标准状态)3助燃气体氧、氟5L/m3(标准状态)50m3(标准状态)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硝酸、硝酸铜、铬酸、发烟硫酸、铬酸钾0.025kg/m380kg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赛璐珞板、硝化纤维色片、镁粉、铝粉0.015kg/m350kg硫磺、生松香0.075kg/m3100kg\n3.建筑物耐火等级一类高层建筑高层建筑地下室二类高层建筑裙房耐火等级应为一级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n3.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等级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构件名称耐火等级一级二级墙防火墙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3.00承重墙楼梯间的墙电梯井的墙住宅单元之间的墙住宅分户墙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2.00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不燃烧体l.00不燃烧体l.00房间隔墙不燃烧体0.75不燃烧体0.50柱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2.50梁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l.50楼板、疏散楼梯、屋顶承重构件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l.00吊顶不燃烧体0.25难燃烧体0.25\n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建筑类别高层建筑裙房其他民用建筑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高层建筑13991114裙房96679\n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的防火间距厂(库)房一类二类高层建筑裙房高层建筑裙房丙类耐火等级一、二级20151513三、四级25202015丁、戊类耐火等级一、二级15101310三、四级18121510\n消防车道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应满足以下要求:1人行通道。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m。2消防车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人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l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住宅在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n消防车道设置要求消防车道应能承载消防车的最大工作荷载。消防车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4.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消防车道的转弯半径为12m。回车场地:回车场不宜小于l5.00m×l5.00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l8.00m×l8.00m。\n消防登高面基本要求高层建筑应留一个长边作为消防登高面。高层的塔式建筑可留1/4周边作为消防登高立面(但不应小于一个长边的长度),其他高层建筑至少应留有一长边,消防登高立面应有楼梯间或住户的室内阳台、主窗。若登高面一侧的裙房,其建筑高度不大于5m,且进深不大于4m仍可作为消防登高面。消防登高立面不宜设置大面积的玻璃幕墙。\n2006年6月1日哈萨克斯坦 首都一32层政府高楼着火\n消防登高场地基本要求登高场地可结合消防车道布置,与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其最外一点至建筑登高面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0m。应在其登高面一侧整边布置8m宽的登高场地。上述布置确有困难时,可在其登高面范围内分块确定消防登高场地。登高场地面积不应小于15m×8m(长×宽)。\n消防登高面热点问题建筑登高扑救面(落地面)能否叠加计算?原则上消防登高面应是一个连续的面,确有困难时,1.如果各段扑救面上都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的情况下,可以叠加计算。2.扑救面还应考虑内部平面布置、外墙情况及风向等。3.现有消防登高车有直臂、曲臂等,转弯半径也不一样,计算车道或作业场地位置时要给于考虑。\n平面布置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与高层建筑贴邻布置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高层建筑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层建筑中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第4.1.2条、第4.1.10条、第4.1.12条的规定\n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平面布置要求4.1.5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4.1.5.1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2。4.1.5.2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4.1.5.3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1.5.4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n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设置要求4.1.5A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其最大容纳人数按录像厅、放映厅为1.0人/m2,其他场所为0.5人/m2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4.1.5A.1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4.1.5A.2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m2;4.1.5A.3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m2,可设一个出口;4.1.5A.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1.5A.5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4.1.5A.6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n地下商店的设置要求4.1.5B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4.1.5B.1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4.1.5B.2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4.1.5B.3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1.5B.4当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4.1.5B.5应设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4.1.5B.6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n儿童活动场所的设置要求4.1.6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人口。\n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建筑类别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m2)一类建筑l000二类建筑l500地下室500注:①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l.00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l.00倍计算。②一类建筑的电信楼,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50%。\n防火分区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m2;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m2。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2,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l.00倍。\n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分隔措施:竖向:防火墙、楼板、防火门、窗、防火卷帘;横向:防火墙、防火门、窗、防火卷帘;地下商店20000m2的分隔:1、《建规》:下沉式广场、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2、我市文件要求:下沉式广场、防火隔间、地下商业街\n中庭金茂凯悦大酒店壮观的中庭\n中庭的防火分隔措施传统方法:防火卷帘法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为自行关闭的的乙级防火门、窗;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板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中庭每层回廊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n中庭的防火分隔措施本市方法:C类防火玻璃隔墙法参照我局《上海市公共建筑防火分隔消防设计若干规定(暂行)》(沪消〔2006〕439号)\n安全疏散安全出口数量: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疏散楼梯形式:疏散距离:疏散宽度:\n公共建筑疏散楼梯形式防烟楼梯间: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封闭楼梯间:裙房、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n住宅建筑疏散楼梯形式防烟楼梯间:塔式高层住宅;19层及19层(一类住宅)以上的单元式住宅;12层及12层以上的通廊式住宅。封闭楼梯间:12层至18层的单元式住宅;10层、11层的通廊式住宅。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n疏散距离高层建筑房间门或住宅户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m)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位于袋形定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医院病房部分2412其它部分3015旅馆、展览楼、教学楼3015其它4020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它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l5m。\n人数的核算(一)录像厅、放映厅的疏散人数应按该场所的建筑面积1.0人/m2计算确定;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按该场所的建筑面积0.5人/m2计算确定;其他性质的用房按照其行业建筑标准所规定的值进行核算。\n人数的核算(二)国家规范人数的确定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建筑面积乘以面积折算值和疏散人数换算系数计算。地上商店的面积折算值宜为50%~70%,地下商店的面积折算值不应小于70%。疏散人数的换算系数可按下表确定。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人数换算系数(人/m2)楼层位置地下二层地下一层、地上第一、二层地上第三层地上第四层及四层以上各层换算系数0.800.850.770.60\n人数的核算(二)本市《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有关规定:商场营业厅的疏散人数计算,应根据营业厅的建筑面积按3m2/人确定(营业厅面积可按各层建筑面积计算,仓储式商场的货架区应计入营业厅面积。办公室、厨房、卫生间、仓库等功能明确的辅助用房面积可不计入营业厅面积)。设有固定分隔铺位的市场,其人员总数可按走道人数和各铺位人数之和计算。\n设有固定铺位市场人数的确定指标走道2.5m2/人铺位9m2≤面积≤20m23人20m2≤面积≤40m24人40m2≤面积≤90m26人90m2≤面积≤150m28人注:装潢、家具、建材等专业市场铺位人数可按本表减少50%。注意:固定铺位指商铺之间分隔,且与公共走道之间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分隔,并砌至楼板底部。这种模式的商铺从商业业态来说,可以说是产权销售式的。\n疏散宽度(商业)国家规范人数确定后,按照百人疏散指标进行计算宽度。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每100人的净宽度(m)楼层位置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地上一、二层0.650.751.00地上三层0.751.00-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各层1.001.25-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不超过10m的地下建筑0.75--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超过10m的地下建筑1.00--\n疏散宽度(商业)本市规定人数确定后,按照百人疏散指标进行计算。注意:表格里所涉及的商场的层数是指建筑物商业用房的总层数,不是所在的层数。安全出口的净宽度指标商场的层数m/百人地下2层以下1.00地下1、2层0.75地上1、2层0.65地上3、4层0.75地上5、6层0.85地上6层以上1.00\n一栋总建筑面积为10000m2的单层超市(耐火等级为二级),计算其疏散宽度?国家规范:人数:10000*60%*0.85=5100人宽度:5100*0.65/100=33.15米本市规定:人数:10000/3=3333人宽度:3333*0.65/100=21.66米\n注意根据商业经营模式,准确的选择人数计算方法(固定铺位的人数计算很少用到);计算的百人疏散指标在一个商业建筑内是统一的;对于每层有多个防火分区的大型商业,应首先同一个楼面整层计算疏散宽度(不存在借用的概念),再对每个防火分区的疏散宽度进行校核。应根据辅助用房(仓库)面积的大小合理的选择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参数。\n其他场所疏散宽度计算总体原则:高层建筑内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m/百人计算。高层建筑首层疏散外门的总宽度,应按人数最多的一层每1m/百人计算。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m/百人计算,但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n疏散宽度最小指标高层建筑每个外门的净宽走道净宽单面布房双面布房医院1.301.401.50居住建筑1.101.201.30其它1.201.301.40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的最小净宽(m)\n设有固定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场所6.1.11.1厅内的疏散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l00人不小于0.80m计算,且不宜小于1.00m;边走道的最小净宽不宜小于0.80m。6.1.11.2厅的疏散出口和厅外疏散走道的总宽度,平坡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l00人不小于0.65m计算,阶梯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均不应小于1.40m。6.1.11.3疏散出口的门内、门外1.40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且门必须向外开,并不应设置门槛。6.1.11.4厅内座位的布置,横走道之间的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每排座位不宜超过22个;当前后排座位的排距不小于0.90m时,每排座位可为44个;只一侧有纵走道时,其座位数应减半。6.1.11.5厅内每个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6.1.11.6厅的疏散门,应采用推闩式外开门。\n消防电梯的设置6.3.1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6.3.1.1一类公共建筑;6.3.1.2塔式住宅;6.3.1.3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6.3.1.4高度超过32m的其它二类公共建筑。设置数量的要求1、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l500m2时,应设1台。2、当大于1500m2但不大于4500m2时,应设2台。当大于4500m2时,应设3台。\n消防给水设计参照我市《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DGJ08-94-2007)进行设计。\n防排烟设计参照我市《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DGJ08-88-2006)进行设计。\n建筑设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建筑消防设计采用国际或国外消防设计标准、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时的处理:1、建设工程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经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可作为消防设计的依据。2、建设工程中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可作为消防设计的依据。\n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