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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释义民用建筑.建筑专业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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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释义GB50016—2014民用建筑.建筑专业部分郑实2015-05-16\n编制概况合并目的和原则解决两本规范使用中重复、矛盾处较多的现象;以顺利整合为主;兼顾规范执行中出现的部分突出疑难、争议问题;加入近年来较突出的防火问题如外墙外保温、灭火救援等。原规范编制部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整合修订部门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为主,会同四川消防研究所等多家单位。2\n讲解原则对象已熟知原两规范的、有一定基础的建筑专业设计人员。范围•共分12章和3个附录。•讲评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民用建筑,建筑构造,灭火救援设施•讲评不包括:厂房和仓库,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消防设施设置,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木结构建筑,城市交通隧道等3\n讲解原则方法和内容•以新《建规》条文顺序为线索,与原《建规》《高规》条文重点修改的部分进行对比讲解。•不是规范全面的讲解。重点讲主要的变化和区别,不包括次要变化和仅文字表述的变化。原规范重要条款但未做调整者基本不涉及。•涉及设计中常遇到的规范问题,不是仅进行字面和图示解释(与《建规图示》的定位区别)。4\n1.0.4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新增的重要条目。使防火分区划分与使用功能结合更密切。多种功能指建筑类型,一般不含同类建筑的不同性质房间。1.0.6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大于250m的建筑,也应执行规范。\n2.1.1高层建筑high-risebuilding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高1.0.3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规1.0.3.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1.0.3.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1.0.4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原规范中,住宅(包括公寓、宿舍)按层计,公建按高度计,经济的原因。《住宅建筑规范》规定了3米为层限,以防止特殊或恶意的现象,诸如“《建规》顶层跃层不计入层数,《高规》各层全计入”等等。新《建规》将之统一\n大于24m带楼座的剧场按单层建筑计。非观众厅部分(多层)超过24m时,一般为高层建筑。观众厅采用防火墙、防火卷帘及防火门与其舞台及附属使用空间进行防火隔断,仍按单层建筑计。体育建筑也有类似情况\n\n2.1.2裙房annex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高2.0.1裙房: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规明确主体投影下的部分不应按裙房设计。即使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内的低层部分与主体核心筒、疏散出口有防火分隔,也不应按照裙房对待(即裙房不应延伸至高层主体的投影下方)。原因是投影下方的建筑可能存在与上方共用楼梯的情况,扑救条件也有所不同。\n“与高层建筑相连”包括:①空间直接相连通②虽有分隔但使用功能仍相联系③分隔不连通。\n11\n12\n2.1.3重要公共建筑importantpublicbuilding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建2.0.13人员密集、发生火灾后伤亡大、损失大、影响大的公共建筑。规人员密集场所在本规范中没有定义解释。但该名词在规范中多处提及,应予明确。\n问题:“人员密集场所”包括哪些内容?《锅炉房建筑设计规范》中指“会议室、观众厅、教室、公共浴室、餐厅、医院、商场、托儿所和候车室等”《消防法》中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其中“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14\n2.1.4商业服务网点commercialfacilities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高【高规】2.0.17商业服务网点规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等小型商业用房。…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原《建规》《高规》对300m2的理解多义,*提出“每个分隔单元”。300m²不是指一幢楼的每间铺面内首、二层面积之和,而是将数个300m²其间符合防火分隔要求的网点之和。疏散要求、防火分隔要求,不在术语中规定,另见5.4.11条。《高规》未提二层,此处已纠正。不能有地下室\n2.1.14安全出口safetyexit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建同上规高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规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不强调《高规》±0的概念。安全出口:指人员到达此出口后即可算作安全或可以在一定疏散时间内是确保人员安全的。如楼层中的封闭楼梯间门口、室外疏散楼梯出口、防烟梯梯间前室门口,均可作为安全出口;首层平面中,直通室外地面的外门。\n问题:“安全出口”与“疏散出口”有区别吗?不完全一致。“安全出口”重点在于“安全”;“疏散出口”主要是指某空间中,可用来迅速通过人员的口部,人员经此可通过疏散走道到达安全出口。各类房间的门均可视作疏散出口。如会议室、营业厅的门口,观众厅内通向疏散走道或门厅的门口等。“安全出口”可作为“疏散出口”,但“疏散出口”并不等于“安全出口”。17\n2.1.17避难走道exitpassageway设置防烟设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的防火隔墙,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要求:见6.4.14条取消的条文术语(部分):《高规》商住楼,代之以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高规》高级旅馆、高级住宅。\n表5.1.1民用建筑的分类高层民用建筑单、多层名称一类二类民用建筑建筑高度大于建筑高度不大27m,但不大于27m的住宅建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于54m的住宅筑(包括设置住宅建筑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建筑(包括设商业服务网点置商业服务网的住宅建筑)点的住宅建筑)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除一类高层公1、建筑高2、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共建筑外的其度大于24m的单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商店、展览、电他高层公共建层公共建筑。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筑2、建筑高公共建筑功能组合的建筑度不大于24m的3、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其他公共建筑。4、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5、藏书超过l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注:1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n表5.1.1民用建筑的分类与《高规》区别点较多,不一一解释。《高规》住宅18/19层为一二类分界线。“重要公共建筑”更加概括,避免挂一漏万。宿舍、公寓按公建设计。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定义:居住建筑广义上应包括公寓、宿舍,甚至包括旅馆。但在本规范的规定中只包括住宅建筑,故防火规范中不再提居住建筑的概念。\n5.1.2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2的规定。耐火等级、耐火极限的规定基本同原两规范。涉及内容多,可自行对比。5.1.3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2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5.1.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n5.1.5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5.1.7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高规》5.5节关于屋顶金属承重构件的规定取消。原因不明?\n问题:满足一定耐火极限要求的防火玻璃是否可以作为防火墙、走道隔墙?一直存在争议,故新《建规》未将其列入。具体工程另行审批,可参见《防火玻璃框架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1027-2013\nC类防火玻璃(E型):只满足耐火完整性要求的单片防火玻璃,如铯钾玻璃(硅酸盐)、硼硅玻璃等。具有透光、防火、隔烟、强度高,特点。国内市场比重最高,占95%(国际10%)。但满足隔热要求需加水喷淋。B类防火玻璃(EW型):同时满足耐火完整性、热辐射强度要求的防火玻璃。多为复合防火玻璃,如海绵硅玻璃(防火胶,非PVB膜),具有透光、防火、隔烟、减少热辐射特点。A类防火玻璃(EI型):同时满足耐火完整性、耐火隔热性要求的防火玻璃。包括复合型防火玻璃和灌注型防火玻璃。具有透光、防火(隔烟、隔火、遮挡热辐射)、隔声、抗冲击性能,适用于防火门、窗、隔断墙、采光顶、挡烟垂壁、透视地板及其他需要既透明又防火的建筑组件中,但大尺寸会降低防火性能。国内市场比重低,占5%(国际30%)。\n5.2.2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略)注6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除注6外,其余基本同原规范。注意“底部的建筑”,通常指通过裙房连接高层主体的情景。但是新规范条文未提及U形建筑不同防火分区的两翼室外距离的防火间距问题,一般应满足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条文说明提到为6米,对于高层偏低,因为可能为扑救面等因素)。\n5.2.6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本规范第3.4.5条、第3.5.3条、第4.2.1条和第5.2.2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新增。因灭火救援场地要求高。\n5.3.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3.1的规定。表5.3.1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防火分区的最大耐火允许建筑高度或名称允许建筑面积备注等级层数(m2)对于体育馆、剧高层民用按本规范第一、二级1500场的观众厅,防建筑5.1.1条确定火分区的最大允按本规范第许建筑面积可适单、多层一、二级5.1.1条确定2500当增加民用建筑三级5层1200—四级2层600—地下或半设备用房的防火地下建筑分区最大允许建一级—500(室)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注:1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2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n防火分区划分,除本条文外,尚应执行相关的单项建筑设计规范。如《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就对阅览室、藏书库单独做出防火分区的划分要求。原《建规》备注中有关托幼、老年人建筑、商场、学校、电影院等建筑的特殊规定,移至后面5.4.4等单独成条文。高层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放宽变动很大,主要原因是超高层建筑平面建筑面积通常超过2000m2。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从字面上容易产生敞开楼梯间是否导致上下层叠加计算面积的争论。旧《建规》(GBJ16-87)规定为每层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比较容易理解。住宅相邻单元一般不按相邻防火分区看待,除非面积过大。\n超高层建筑的平面使用率如果保持不变,须增加平面面积\n问题:单元式住宅是否划分防火分区?单元式住宅建筑一般以防火单元来进行防火分隔,不同于公建以及塔式、通廊式住宅建筑防火分区的概念。\n“局部增加”:假设最大防火分区面积S=A+B,当A区局部增加灭火系统时,最大可S=2A+B。A、B区之间要有防火分隔。\n问题一:防火分区面积略超过行不行?增加防火分区意味着增加安全出口(包括楼梯),系统也分开,除此以外,往往会带来将紧密相关的同一功能房间或区域人为地进行分隔,反而不合理。因此在不得已情况下,如略超过是可以理解的。32\n问题二:哪些房间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无规定。一般游泳池、水池等可不计入。《人民防空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水泵房、水池、卫生间等无可燃物的房间,冰场、游泳池、靶道区、保龄球道区均可不计入。仅供参考,尚不能作为依据。33\n“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这里提及的仅是防火分区。其他要求(如楼梯间设置形式)则在第5.5.12条中明确可以按照多层建筑设计。但自动喷淋、报警等未提及。注意:与原《高规》的要求有区别。对于裙房底盘上,低于24米的主体建筑,当防火分区严格分开时,也应视为裙房(多层建筑)。\n5.3.2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2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4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n将原两规范开口、中庭的两条款合并叙述。连通空间的防火分隔要求更细致。关于敞开楼梯间是否视为开口,编制过程中一直存在争论,送审稿曾包括“敞开楼梯间”。外廊建筑未提及。敞开楼梯\n敞开楼梯间。至少有三面围护,或四面围护一面为门洞\n案例:将“敞开楼梯间”认为是“敞开楼梯”导致每层防火分区面积大量减少\n“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该条适合两种情景。一是围绕中庭为大空间建筑室内时(或中庭周边为回廊或走马廊),如商场。计算建筑各层总累计面积二是适用于周边为较小面积和进深的房间的情景,疏散经过开敞走廊。走廊因用墙及防火门隔开,且为开敞走廊,无可燃物,便于排烟,可以作为火灾危险性较低的疏散通道。计算中庭部分各层累计面积第1款“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分隔部位在敞开走廊的里侧、外侧均可。\n情景1:围绕中庭为大空间建筑室内时(如商场)。计算建筑各层总累计面积40\n情景2:周边为较小面积和进深的房间的中庭41\n问题二:各层中庭与其他部分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是否是不同的防火分区?易产生困惑的地方是防火分区划在什么位置?疏散如果另有途径(不必须经过中庭)尚好解释,但如果须经过中庭走廊,是否意味着房间得经过其他防火分区(这里指中庭)才能到达本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防火分区的划分位置可以弱化。42\n43\n44\n问题三:各层中庭设有开敞楼梯或自动扶梯或局部廊道,被防火卷帘分隔在外,如何处理?如果面积不大,不必单独设置疏散通道。卷帘下降滞后和可以手动开启。45\n中庭回廊等如面积大,应考虑疏散通道中庭回廊等如面积较小,可不考虑疏散通道\n中庭面积过大或过高的建筑一般应进行专项消防论证47\n5.3.5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m2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2条的规定;2防火隔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3条的规定;3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范第6.4.14条的规定;4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基本同原《建规》。原《建规》的防火隔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常开式甲级防火门,常开无意义,*提议取消。\n5.3.6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步行街两侧建筑相对面的最近距离均不应小于本规范对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且不应小于9m。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层均不宜封闭,确需封闭时,应在外墙上设置可开启的门窗,且可开启门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部位外墙面积的一半。步行街的长度不宜大于300m;3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m2;4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其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并宜采用实体墙,其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当采用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当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耐火隔热性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相邻商铺之间面向步行街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待续)\n50商场中庭不是“有顶步行街”\n呈现出街道形态的商场中庭也不一定是“有顶步行街”\n52联排小商店的街道组成有顶步行街\n本节“平面布置”,来自《高规》,结构更清晰。5.4.1民用建筑的平面布置应结合建筑的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使用功能和安全疏散等因素合理布置。5.4.2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内容简单但重要。防止普通库房的存储物类别难以控制。2006年,山西忻州,三个月内3起在民宅私藏炸药爆炸或引起火灾,共91人死亡;?年,福建某纺织厂,下部车间上部宿舍,纵火,63人死亡;2003年,湖南衡阳商住楼火灾,20名消防官兵牺牲2015年,哈尔滨道外区商住楼火灾,5名消防官兵牺牲\n5.4.4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2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3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4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5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建5.3.3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规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民用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1.7条的规定。新增1、2、3款实际规定和独立设置时相同,4、5款为新规定。\n5.4.7剧场、电影院、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2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观众厅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观众厅或多功能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3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4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5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n新增条款。注意不要和原两规范的歌舞娱乐场所的规定混淆。第1款,“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但《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6.1.2规定应形成独立防火分区。后者意味着本分区的楼梯(含独立楼梯和非独立楼梯)的疏散宽度不能少于70%。其次,独立楼梯指不仅是平面独立,垂直方向(各层)也不应与其他场所混用。\n5.4.8建筑内的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2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3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高4.1.5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规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4.1.5.1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2。4.1.5.2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4.1.5.3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1.5.4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n5.4.9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剧场、电影院)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2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原《高规》)3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原《高规》)4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5确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6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n5.4.10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2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6.4.4条的规定进行分隔;3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n建5.4.6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规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和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居住部分完全分隔,且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2其他功能场所和居住部分的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防火设计,应分别按照本规范中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居住部分的层数确定应包括其他功能部分的层数。基本相同。“各自的建筑高度”区别于“总高度”,指住宅和公建各按照自身高度进行设计。\n5.4.11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本规范表5.5.17中有关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商业服务网点实际按住宅对待,故楼梯可开敞。如二层不营业,楼梯不做防火要求;如营业,则楼梯宽度、坡度应满足疏散楼梯要求。网点内任一点到首层疏散门距离有可能达到20-22m。即首层距离+1.5倍楼梯长度+二层距离\n5.4.13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4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原《建规》、《高规》均规定“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00h的需要量”。\n5.4.16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大型公建进深较大时,常难以满足厨房靠外墙布置。“宜靠外墙设置”表明燃气厨房不一定全直接有外窗,解决好排气问题即可。同时应该满足当地消防和燃气部门的要求。\nⅠ一般要求5.5.1民用建筑应根据其建筑高度、规模、使用功能和耐火等级等因素合理设置安全疏散和避难设施。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位置、数量、宽度及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5.5.2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房间门距离原《建规》也有规定,但常难以满足。对于商业网点的出口距离似可不满足5m规定。5.5.3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面,通向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n问题一:剪刀楼梯的两个出口之间距离也要保证5m吗?多指合用前室。低层高建筑,剪刀梯出口5m距离通常难以做到,但首先是合用前室防火标准就低。距离略小是可以理解的,加大距离的方法之一是减少门宽。65\n问题二:室外两个出口之间距离要保证5m吗?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只限于室内。\n两安全出口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不限于室外。\n5.5.5除人员密集场所外,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且埋深不大于10m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当需要设置2个安全出口时,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可利用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地下更严格。后两段意思接近,分述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n5.5.6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电梯,应在汽车库部分设置电梯候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汽车库分隔。原拟为强条,经建议取消*。5.5.7高层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1.0m的防护挑檐。高6.1.17高层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规1.0m的防火挑檐。\n分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两节,结构更清晰,表述更方便。Ⅱ公共建筑5.5.8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1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2除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符合表5.5.8规定的公共建筑。注意:这里指的是每层的出口,不是房间的最大面积。\n表5.5.8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耐火等级最多层数每层最大建筑面积(m2)人数第二、三层的人数之和不一、二级3层200超过50人第二、三层的人数之和不三级3层200超过25人四级2层200第二层人数不超过15人建表5.3.2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的条件规耐火等级最多层数每层最大建筑面积(m2)人数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一、二级3层500和不超过100人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三级3层200和不超过50人四级2层200第二层人数不超过30人\n原规范规定宽松,实际隐患较大,已有多起一个出口的火灾事故,本次修编时加强了限制。案例:2009年,福州长乐拉丁酒吧火灾,学生生日聚会,燃放烟火,死亡15人,受伤20余人。198m2,1个出口,净高2米余,聚苯乙烯。“生死57秒”2010年,深圳龙岗区舞王俱乐部火灾,燃放烟火,死亡44人,伤88人。聚氨酯,排烟失效,喷淋失效,3个出口但隐蔽不熟悉,涌向1出口。46秒2014年,河南长垣皇冠KTV火灾,11人死亡,伤35人。60秒\n问题:两防火分区共用一个疏散楼梯是否允许?许多工程为了节省面积和楼梯数量,将两分区共用一个疏散楼梯。这是有争议的做法,规范依据不足。现一般解释为不允许。参考共用一个疏散楼梯的条件:1、经过消防部门许可,必要时经过规范编制部门书面许可;2、楼梯间公用,前室分别设置;3、楼梯疏散宽度满足两分区同时疏散的要求。\n5.5.9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应符合下列要求:1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隔;2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1个;3该防火分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大于其按本规范第5.5.21条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30%,建筑各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按照本规范第5.5.21条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第2款:借用时仍需要有2个出口的限制条件。喷淋不增加面积?第3款:本防火分区可以借用宽度(有30%比例限制),但本层直通室外的总疏散宽度不应减少。\n高6.1.1.3除地下室外,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规时,且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表6.1.1规定的公共建筑。两个防火分区之和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表6.1.1建筑类别两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之和(㎡)一类建筑1400二类建筑2100注:上述两个防火分区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仍应符合本表的规定。对《高规》的不合情理之处做了修改。《高规》规定一类建筑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1400㎡,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仍不能超过。\n5.5.10高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从任一疏散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2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l.00h的防火隔墙;3楼梯间的前室应分别设置。高【高规】6.1.2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规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6.1.2.1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6.1.2.2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不燃烧体墙分隔。6.1.2.3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n不限于塔式,但增加了距离限制,所以实际上往往只有塔式或小面积分区可以实现。没有提及多层建筑以及大空间如商场可否设置(没有疏散房间门)?见后例未提及是否可以和消防电梯前室合用(住宅提及)。实际可以。\n问题一:剪刀梯是否只限于高层建筑使用?高层裙房、多层建筑可否采用剪刀梯作为疏散楼梯?这种情况商业建筑常遇到。从规范字面上判断,高层裙房或多层建筑不可以使用剪刀型疏散楼梯。不允许采用的理由:为满足楼梯数量要求,设置剪刀梯(分别设置前室),但出口距离往往过近,难以符合双向疏散的要求。允许采用的理由:满足楼梯宽度要求又不占太多面宽和空间,条件是仍按照1个疏散出口计。以往既也有用于单元式住宅建筑也有用于商场裙房建筑中的实例。慎重起见,应经过消防部门批准。如剪刀梯两出口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则可以接受。\n79\n问题二:剪刀楼梯两个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三合一”前室,是否允许采用?原《高规》条文说明中提出“三合一”前室不能采用,更不能推广。而实际上各地应用较多,但也有部分地区消防部门不允许。矛盾时一般应以正文规定为准理解。新《建规》公建没有说明不允许,实际上困难时应可采用;住宅第5.5.28条说明为“不宜”,但在一定条件下允许。80\n81\n5.5.12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注: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疏散楼梯可按本规范有关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高6.2.2裙房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建规筑应设封闭楼梯间。封闭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6.2.2.1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6.2.2.2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6.2.2.3楼梯间的首层紧接主要出口时,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防火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n5.5.13下列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1医疗建筑、旅馆、公寓、老年人建筑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2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3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46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建5.3.5下列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规大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1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2旅馆;3超过2层的商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4设置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建筑层数超过2层的建筑;5超过5层的其它公共建筑。表述更简洁清晰。增加具体建筑类型。\n5.5.15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1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75m2;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2;2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0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n建5.3.8公共建筑和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中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规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该房间相邻2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个:1房间位于2个安全出口之间,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20m2,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m;2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外,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等于15.0m、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m;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的房间。高6.1.8公共建筑中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规过60m2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m。公共建筑中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75m2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m。比《高规》面积放宽。对建筑类型、人数增加要求。\n5.5.17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17的规定;表5.5.17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疏散门端的疏散门名称一、二一、二三级四级三级四级级级托儿所、幼儿园252015201510老年人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2520159——单、多层353025201510病房部24——12——医疗建筑分高层其他部30——15——分单、多层353025222010教学建筑高层30——15——高层旅馆、展览建筑30——15——单、多层403525222015其他建筑高层40——20——\n注:1建筑内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2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3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及注1的规定增加25%。应用时,如同时遇到符合1+3款或者2+3款的情景,则先增加25%,再加减距离。\n2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当层数不超过4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3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17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25%。\n第2款,仍没有解决大于4层的建筑楼梯间不临外墙时,允许的最远距离问题,应做出明确规定。第4款中,大开间办公室仍未能纳入。仅在条文说明中允许。第4款中,30+10米的“接力”距离是新规定,避免了30+40米的不合理理解。本条款应加注复合的情形(即一段袋形走道加上一段非袋形走道)如何计算距离。\n问题一:大于4层的建筑楼梯不临外墙时,允许的最远距离?防烟楼梯间是否可以采用首层扩大前室,解决核心筒等内楼梯距外墙远的问题《高规》未规定。新《建规》沿用现行《建规》规定,在首层参照封闭楼梯间的措施,形成扩大前室,门厅内其他门宜防火门,满足加压送风的要求。关于大于4层的建筑不临外墙时的楼梯首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距离《高规》没有规定,新《建规》仍未规定。一般通过门厅就可以,距离不宜超过15m,不须加专用通道,但不能穿越其他房间。\n91\n问题二:大开间办公是否可以按5.5.17-4条执行?大开间办公是否可参照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建规》原有阅览室)等允许最远距离30m,《办公建筑设计规范》已明确规定允许,然而新旧规范均没有提及,但新《建规》条文说明提到允许。92\n大空间办公房间如不能直接到达安全出口,也应将大空间疏散距离和走道疏散距离叠加综合计算93\n问题三:当两防火分区相连通时(不考虑面积互相借用叠加情况),房间至安全出口的最大疏散距离如何计算?当两分区防火墙上的甲级防火门确保能开启使用时,另一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如楼梯)可以参与疏散距离计算(允许借用)。借用时,房间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允许距离,计算到防火分区分界处,还是到另一防火分区的楼梯间,规范并无规定。个人理解,后者更合理。94\n当两分区间的防火门确保能开启使用时,L、L1可大于袋形走道允许长度。\n问题四:部分袋形走道+部分双向疏散的形式如何计算距离?参考当袋形走道较短时(6~9m以下,视消防管理部门而定),房间到安全出口的距离可按双向疏散的距离计算;当袋形走道较长时(6~9m以上),则需加权计算。96\nL=2L1+L2≤40m(仅为例)L-最大疏散距离;L1-袋形走道长度;L2-双向疏散走道长度\n5.5.18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高层公共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5.5.18的规定。表5.5.18高层公共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m)走道楼梯间的首层建筑类别疏散门、首层疏散楼梯疏散外门单面布房双面布房高层医疗建筑1.301.401.501.30其他高层公共建筑1.201.301.401.20\n问题:非首层疏散楼梯间门、前室门的门宽是否要求不小于梯跑宽?按每百人宽度计算满足即可,同时应符合最小宽度要求。由于门、楼梯最小宽度规定不一致(非首层门900、楼梯1100~1200),当计算宽度低于最小宽度时,门宽实际可以小于梯宽,这种情景下:门宜按单扇门设置,一般1000~1100宽,个别也可做到1200宽。很多设计为1200、1500的双扇门(包括大小扇),主要是因认为前室门、楼梯门须与楼梯宽度等宽的概念造成的,而实际使用中,常常仅打开一扇(另一扇锁闭),导致实际有效疏散宽度不足。小扇的闭门器安装问题。\n100\n101\n5.5.19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0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同原《建规》,但“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在观众厅内部很难实现(除非为坡道),导致走道两侧的排距可能达到4m。观众厅中间侧出口,门内两侧1.4米很难达到,因为踏步是观众席座位升起造成的,坡度也较缓,如果按此要求,座位损失太大。应主要控制场外,场内主要控制疏散门对着的正前方,门两侧可放宽,当然最好设置坡道。\n5.5.20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场所的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疏散门、安全出口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大部略)第3款注:……对于观众厅座位数少于3000个的体育馆,计算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净宽度时,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应小于表5.5.20-1的规定。本款注为新增。即人数少的体育馆百人净宽按剧场类执行,从严\n5.5.21除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外的其他公共建筑,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每层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5.5.21-1的规定计算确定。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内下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内上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下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建5.3.17。。。民用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规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下列规定经计算确定:1。。。当每层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中下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中上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下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n表5.5.21-1每层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每100人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建筑的耐火等级建筑层数一、二级三级四级1~2层0.650.751.00地上楼层3层0.751.00—≥4层1.001.25—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0.75——ΔH≤10m地下楼层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1.00——ΔH>10m\n裙房疏散楼梯宽度计算标准《高规》没有单独规定,长期以来解释不一。裙房(包括地下室部分)的情况其实与多层建筑相似,如均按1m/100人计算,疏散楼梯的净宽就会很宽,商场建筑类的裙房很难做到。新《建规》并未进行放宽。注意:防火规范中数字表达的意思的差异。如2层表示两层范围,二层表示第二层。对于超高层建筑,按照避难层之间区段的最多人数层计算,还是全楼最多人数层计算?这一点尚有争议。一般随着楼层增高,上部的楼梯数量(宽度)往往逐渐减少,而当顶层为大空间的某些功能时,疏散宽度需求就可能会变得很大。出于标准化的原因,实际楼梯宽度是不变的。\n2地下或半地下人员密集的厅、室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确定;3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建筑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确定,不供其他楼层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的疏散人数计算确定;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录像厅、放映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1.0人/m2计算;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0.5人/m2计算;5有固定座位的场所,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1倍计算;6展览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展览厅的建筑面积和人员密度计算,展览厅内的人员密度不宜小于0.75人/m2;7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的建筑面积乘以表5.5.21-2规定的人员密度计算。对于建材商店、家具和灯饰展示建筑,其人员密度可按表5.5.21-2规定值的30%确定。\n表5.5.21-2商店营业厅内的人员密度(人/m2)地下第二地下第一地上第一、地上第三地上第四层楼层位置层层二层层及以上各层人员密度0.560.600.43~0.600.39~0.540.30~0.42建表5.3.17-2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人数换算系数(人/m2)规地下一层、地上第四层楼层位置地下二层地上第一、地上第三层及四层以上二层各层换算系数0.800.850.770.60商店营业厅内人员密度并无变化,新《建规》只是将面积折算值(即按地上宜50%~70%、地下≥70%取值)一并计入而已。\n5.5.22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封闭的金属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窗口、阳台等部位宜根据其高度设置适用的辅助疏散逃生设施。5.5.2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2通向避难层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3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人/m2计算;第1款,改为用高度取代层数;第2款,《高规》“但人员均必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取消。征求意见稿中原有“楼梯间的门宜向避难层开启”的要求,很实用。\n4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5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8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9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n问题一:避难层中可否设置其他房间?根据计算需求,避难层不一定为整个平面层,但除设备用房、管道间外,一般不可布置其他功能空间。设备用房以防火卷帘代替防火墙与避难空间分隔不可111\n问题三:避难层是否可以开敞?规范未明确规定。在南方,开敞避难层的实例很多。兼作空中绿化休闲空间,布置绿化植物以及用不燃烧体制作的环境设施。112\n开敞避难层存在一定危险。并非室外就意味着安全,浓烟,在一定火势规模或合适风向时,可能对开敞避难层造成极大侵害。因此,有观点认为避难层不宜开敞。但是,随着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的提高,外墙保温火灾的危险性在降低,因此,规范未对此作出要求。113\nⅢ住宅建筑5.5.25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2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3建筑高度大于54m的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多高层合并描述;以高度替代层数;大量有关楼梯间形式、门窗构造、距离的规定不在本条中规定;未提及单元之间的连接廊是否可以视为实现2个出口。\n高6.1.1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规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6.1.1.1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6.1.1.2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超过十八层,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十八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凹廊连通(屋顶可以不连通),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部分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18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凹廊连通,《住建规》要求每层连通。(涉及产权、隐私权、采光等因素,很难实现)\n住宅建筑设计规范9.5.1条:住宅建筑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疏散距离等因素设置安全出口,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10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2、10层及10层以上但不超过18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²,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3、19层及19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住建规》条文意思基本与《新建规》同,也无户数的限定(《高规》有规定)。\n5.5.27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高度不大于21m的住宅建筑可采用敞开楼梯间;与电梯井相邻布置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仍可采用敞开楼梯间;2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采用敞开楼梯间;3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同一楼层或单元的户门不宜直接开向前室,确有困难时,开向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3樘且应采用乙级防火门。\n设置封闭楼梯间的层数范围由七层-十八层(单元式)、三层-十一层(通廊式)变为21米(相当于七层);设置防烟楼梯间的层数由十九层(单元式)、十二层(通廊式)起变为33米(相当于十二层);无论单元式住宅还是通廊式住宅均一致;“不应大于3樘”,并未解决实际一个出口的允许数量问题。常见问题是,楼梯两出口,但合用前室仅一出口,因此应限制前室每出口能允许的户数。北京、上海一般是3户,天津控制10米的距离。\n建5.3.11…居住建筑的楼梯间设置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规1通廊式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2层时,应设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2其它形式的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6层或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m2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当户门或通向疏散走道、楼梯间的门、窗为乙级防火门、窗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顶,通向平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当住宅中的电梯井与疏散楼梯相邻布置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当电梯直通住宅楼层下部的汽车库时,应设置电梯候梯厅并采用防火分隔措施。\n问题:塔式住宅两个剪刀楼梯设一个前室的情景下,其前室可否设一个门?如可以,最多允许几户?120\n问题:塔式住宅两个剪刀楼梯设一个前室的情景下,其前室可否设一个门?如可以,最多允许几户?规范未作出详细规定。剪刀楼梯宜设置环形或半环形的疏散走道,如袋形或尽端式疏散,难以形成双向安全疏散方式。因此,考虑到住宅人数和熟悉环境的因素,一般建议不超过3户。121\n122同理,非剪刀梯户数也应限制\n123\n尽端楼梯一侧的户数也应限制124\n5.5.28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任一户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采用防烟楼梯间;2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3楼梯间的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4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m2,且短边不应小于2.4m。不仅塔式住宅,单元式住宅也可设置。从任一户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小于10m。目的是防止通廊式住宅采用剪刀梯后,疏散距离过长不安全。\n5.5.3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5.23条有关避难层的要求。5.5.32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房间符合下列规定:1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2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该房间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宜低于1.00h。本条对于住宅房间设计实际并未增加过多的难以达到的要求\n6.1.1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当高层厂房(仓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其他建筑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0.50h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0.5m以上。建7.1.1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物的基础或钢筋混凝土框架、梁等承规重结构上,轻质防火墙体可不受此限。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底面基层。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0.50h,高层厂房(仓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时,防火墙应高出不燃烧体屋面0.4m以上,高出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屋面0.5m以上。其它情况时,防火墙可不高出屋面,但应砌至屋面结构层的底面。\n防火墙的设置可能分三种情况:①层层对齐,直接落地(基础),符合规定,优先;②不直接落地,设置在建筑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符合规定;③(轻墙)不直接落地,且未能设置在框架、梁等承重结构而在楼板上,不符合新的规定;首先应尽量减少这种情况,在确有困难不得不出现时(多为大型建筑或建筑改造),应满足墙自身的稳定性要求,对于设置在楼板以及楼板不能满足3小时耐火极限的情况,应报审说明。\n6.1.3建筑外墙为难燃性或可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0.4m以上,且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均应为宽度均不小于2.0m的不燃性墙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外墙的耐火极限。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建筑外墙为难燃性或可燃性墙体”可能应该指墙体主体或保温系统的整体性能,而非仅为外墙外保温材料。\n6.2.3建筑内的下列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1甲、乙类生产部位和建筑内使用丙类液体的部位;2厂房内有明火和高温的部位;3甲、乙、丙类厂房(仓库)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4民用建筑内的附属库房,剧场后台的辅助用房;5除居住建筑中套内的厨房外,宿舍、公寓建筑中的公共厨房和其他建筑内的厨房;6附设在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以往公共厨房与餐厅间由于存在突出的防火分隔和空间连续的矛盾,一直未能有效解决,本次修编引用了卷帘,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问题。\n防火卷帘热加工间与餐厅未设防火分隔墙,则应设置防火卷帘\n防火隔墙和卷帘厨房的备餐间要求开敞,但热加工间不可,防火隔墙或卷帘可设在两者之间\n6.2.5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单、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小于1.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6.2.6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处采取符合本规范第6.2.5条规定的防火措施,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当上下层为一个防火分区、户内跃层时可不按6.2.5条规定执行。重要是防烟,因此岩棉等不燃材料并不符要求。\n\n问题二:住宅封闭阳台之间玻璃幕墙(落地窗)的要求?《住宅建筑规范》第9.4.1条:住宅上下相邻套房开口部位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8m的窗槛墙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不燃体实体挑檐,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0.5m,长度不应小于开口宽度。而新《建规》第6.2.5条规定“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对落地窗影响很大。135\n136\n住宅封闭阳台实际已具备了上下相邻套房开口部位间的情景,因此应满足上述条文要求,而不应认为因为是上下阳台之间与上下房间之间的关系不同而不遵守。开敞阳台可视为挑檐(尽管因为可能有储藏物而有所不同)。\n6.2.7…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建7.2.5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规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等,…。隔墙上的门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高5.2.7设在高层建筑内的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1.5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n6.3.5防烟、排烟、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及建筑内的其他管道,在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处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风管穿过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处时,风管上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应采用耐火风管或风管外壁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防火分隔体的耐火极限。6.3.6建筑内受高温或火焰作用易变形的管道,在贯穿楼板部位和穿越防火隔墙的两侧宜采取阻火措施。6.3.7建筑屋顶上的开口与邻近建筑或设施之间,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不燃材料有岩棉、矿棉、玻璃棉等,难燃材料有阻燃聚苯乙烯等。封堵材料应保证遇火膨胀而不是收缩。\n6.4.1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2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3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4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不应设置卷帘;5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甲、乙、丙类液体管道;6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禁止穿过或设置可燃气体管道。敞开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当住宅建筑的敞开楼梯间内确需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气体计量表时,应采用金属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阀门。\n问题一:住宅窗之间的水平间距为何?结合第6.2.5、6.4.1条文可涉及到的几个部位的窗最小水平距离:1、单元之间:1m。原《高规》第5.2.2条规定,防火墙的水平间距≥2m,但居住建筑很难实现。2、户之间:1m。指户间,不包括户内房间之间(无要求)。3、楼梯间与户之间:1m。与《住建规》9.4.2窗水平距离1m统一。141\n1m1m无1m1m142\n建7.4.11建筑中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及合用前规室,不应设置卷帘门。第1款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可包括天窗;第4款不应设置卷帘,原《建规》已有此规定,改为强条。原因1、不能及时下降或下降可靠度低;2、气密性不佳,不利加压送风。基于上述原因,也包括不应设置旁设门的卷帘。\n6.4.2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采用防烟楼梯间;2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3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甲、乙类厂房,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他建筑,可采用双向弹簧门;4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第1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小室”第2款,允许开电梯门洞,否则实际执行中有可能理解歧义第3款,原《建规》既有,注意防火门的设置要求;第4款,原《建规》、《高规》均有此规定。\n6.4.3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置防烟设施;5除楼梯间和前室的出入口、楼梯间和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前室外,防烟楼梯间和前室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6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第1款,自然排烟也可第5款,原两规范均未允许住宅楼梯间前室可开门、洞第6款,《高规》原无此规定。\n6.4.4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疏散楼梯外,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或3层及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2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直通室外,确需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3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确需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n建5.3.12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安全出口和房间疏散门的设置应符规合下列规定:5地下商店和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室),当地下层数为3层及3层以上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时,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其它地下商店和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第3款,当地下室较深时,原《建规》仅对特定建筑类型设置防烟楼梯间,现通用。\n6.4.11建筑内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除甲、乙类生产车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的房间,其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限;2仓库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但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3开向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当其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疏散用门应有定义,房间门是否全算?例如无障碍住户、盲人教室用门常为推拉门。第3款,应以实际影响与否为标准,不应简单地视为:楼梯平台宽=计算宽度+楼梯门宽\n6.4.12用于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隔后的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室外开敞空间除用于人员疏散外不得用于其他商业或可能导致火灾蔓延的用途,其中用于疏散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m2;2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内应设置不少于1部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当连接下沉广场的防火分区需利用下沉广场进行疏散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室外开敞空间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3确需设置防风雨篷时,防风雨篷不应完全封闭,四周开口部位应均匀布置,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该空间地面面积的25%,开口高度不应小于1.0m;开口设置百叶时,百叶的有效排烟面积可按百叶通风口面积的60%计算。新条款,原《建规》仅在5.1.13地下商店当建筑面积超2万m2需连通时,提及下沉式广场,但规定很简单。下沉式广场不需满足消防车进入。\n6.4.14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避难走道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2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避难走道仅与一个防火分区相通且该防火分区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可设置1个直通地面的出口。任一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的门至该避难走道最近直通地面的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60m;3避难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该避难走道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4避难走道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5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开向前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6避难走道内应设置消火栓、消防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不要求正压送风\n6.5.1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2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3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自行关闭的功能;4除本规范第6.4.11条第4款的规定外,防火门应能在其内外两侧手动开启;5设置在建筑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并应保证防火门开启时门扇不跨越变形缝;6防火门关闭后应具有防烟性能;7甲、乙、丙级防火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门》GB12955的规定。\n第3款的提出。防火门的开启方向是否应有规定或做出条文说明。现认识不统一,有的认为只能外开或向疏散方向开,但实际很多情景下并无必要,如人员很少的门,反而是外开常常有碍疏散走道宽度。\n6.5.2设置在防火墙、防火隔墙上的防火窗,应采用不可开启的窗扇或具有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功能。防火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窗》GB16809的有关规定。。。。6.5.3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2不宜采用侧式防火卷帘;(待续)\n(续)3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对所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要求。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T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仅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T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但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该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4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5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6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GB14102的规定。\n建7.5.3防火分区间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规1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有关背火面温升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有关背火面辐射热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但其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h;高基本同原《建规》。规侧式卷帘,用于超大洞口或曲面。可靠性弱\n问题:何为特级防火卷帘?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即为特级卷帘(隔热型卷帘,3~4小时),符合的有复合钢质卷帘或无机卷帘;单片钢质卷帘或无机卷帘需要加水喷淋保护。特级防火卷帘用于防火墙分隔及其他需要控制背火面温升的场所,其他场所可不用。156\n目前,全国墙体保温材料多为有机类材料,以EPS为主,其次为XPS和PU。这些材料共同优点导热系数小,保温性能好,但其最大缺陷是防火性能差。鉴于墙体保温材料引起火灾的事故频发(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2011年全国均390起),2009年11月,公安部、住建部联合发布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对外墙保温材料燃烧等级提出了具体要求,外保温设计等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按照建筑物高度区分使用不同燃烧级别的保温材料和防火构造做法。\n2011年3月14日公安部消防局下发通知(公消[2011]65号),明确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2011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n欧美相关标准规范,对保温材料和保温系统的燃烧性分别进行分级,不同系统应用在不同防火等级的建筑物上。对可燃材料保温系统严格而明确地规定了其应用高度,多规定在22m以上只允许使用不燃保温材料外保温系统,22m以下可使用可燃材料外保温系统。国内目前墙体保温大量采用有机可燃保温材料,缺乏质量过关的不燃保温材料如矿(岩)棉板,而且由于国内大部分建筑是中高层,如果将有机保温材料系统限制在22m以下,则有机保温材料将严重过剩而不燃保温材料又供给不足,会严重影响国内建筑节能的开展。以目前技术水平很难再提高EPS、XPS等有机类材料燃烧级别,只能改进节能构造措施和开发使用无机材料(主要包括矿岩棉、泡沫玻璃、玻化微珠、加气混凝土、发泡水泥等)来满足防火要求。但是矿岩棉作为A级防火保温材料,还存在价格高、容重大、强度低、施工不便等问题,需加强研发,实现在墙体保温大面积应用。硬泡聚氨酯作为最好的保温材料和防火性能的改进,将和酚醛泡沫成为有机类保温材料主流。\n采用对保温材料和保温系统分别进行防火要求和防火构造设计,是解决问题的思路。一、采用阻燃型材料以聚苯乙烯塑料为例。按燃烧性能分为两种:普通型和阻燃型。阻燃型属于难燃烧材料,含有大量阻燃减烟原料,燃烧时产生的烟浓度低,而且离火不燃烧,不会滴下火球,材料具有自熄功能。但添加大量阻燃剂会影响塑料的机械性能。\n二、采用构造方式分为外墙外保温、外墙内保温、墙体自保温、墙体夹心保温四种形式。外墙外保温系统目前应用最多,效果最好。构造系统应注意几个问题:空腔。保温材料与基层之间或与装饰面层之间的空腔能提供充足的氧,有利于火焰传播,空腔越大、越连贯就越不利于防火等级的提高。减少空腔有利于提高系统防火等级。需要注意的是,在火灾条件下,由于系统中热塑性保温材料的受火后的收缩、溶化甚至燃烧,也可能导致空腔的形成或封闭空腔的贯通。每层或每两层增加一道由岩棉板条构成的防火隔离带。构造实现有一定难度。保护层。尽管外保温层在墙外,又采用了自熄性聚苯乙烯板,在建筑内部发生火灾时,大火仍然会从窗户洞口往外燃烧,波及窗口四周的聚苯保温层。如果没有相当严密的防护隔离措施,还很可能会火势在外保温层内蔓延,以至将整个保温层烧掉。因此,外墙外保温建筑所有门窗洞口周边的聚苯保温层的外表面,都必须有非常严密、而且厚度足够的保护面层覆盖,以免被窗口窜出火苗点燃。\n6.7.1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宜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不宜采用B2级保温材料,严禁采用B3级保温材料;设置保温系统的基层墙体或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46号文: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n6.7.2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以及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等场所或部位,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2对于其他场所,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保温材料;3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采用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材料时,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46号文未涉及内保温;人员密集场所的认定问题。例如中小学、托幼按照《消防法》属于人员密集场所。\n6.7.3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时,该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当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B1、B2级时,保温材料两侧的墙体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6.7.4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46号文仅按住宅公建、是否幕墙、建筑高度确定燃烧性能,按照人员密集场所确定为新增内容。由于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很普遍,所以该条涉及面广,实现难度较大。\n6.7.5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宅建筑:1)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2)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3)建筑高度不大于27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2除住宅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其他建筑:1)建筑高度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2)建筑高度大于24m,但不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3)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注意本条与第6.7.3条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的区别。/46号文:住宅100m,A;60-100,B2(1);24-60,B2(2);24,B2(3)公建50m,A;24-50m,B2(2);24m,B2(1)\n6.7.6除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有空腔外保温。烟囱效应,难以外部扑救;隔离带要求见下条;与46号文相同,但不再称为幕墙式46号文:第五条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二)建筑高度小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n6.7.7除本规范第6.7.3条规定的情况外,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按本规范第6.7节规定采用燃烧性能为B1、B2级的保温材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除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公共建筑或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外,建筑外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和耐火完整性不低于0.50h的C类防火窗;2应在保温系统中每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防火隔离带的高度不应小于300mm。防火隔离带与保温隔热主体之间容易出现裂缝,解决构造问题“绷带楼”,保温层出现裂缝、局部脱落,补上各色的防水涂料或防水胶。\n6.7.8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设置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除本规范第6.7.3条规定的情况外,当按本规范第6.7节规定采用B1、B2保温材料时,防护层厚度首层不应小于15mm,其它层不应小于5mm。46号文:第五条(三)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mm。防护层厚度要求提高对于铝单板等薄金属板,难以实现\n6.7.9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46号文:第五条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五)基层墙体内部空腔及建筑幕墙与基层墙体、窗间墙、窗槛墙及裙墙之间的空间,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n6.7.10建筑的屋面外保温系统,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时,不应低于B1级。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的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当建筑的屋面和外墙外保温系统均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屋面与外墙之间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进行分隔。耐火极限规定比外墙低;防护层厚度进行具体规定;交接处严格\n6.7.11电气线路不应穿越或敷设在燃烧性能为B1或B2级的保温材料中;确需穿越或敷设时,应采取穿金属管并在金属管周围采用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设置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的部位周围应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6.7.12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但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可采用B1级材料。防止蔓延,不含涂料。\n7.1.2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对于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大型建筑,长边不明显,故环形。首先考虑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布置环形消防车道有问题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车道。为满足扑救条件,即使环形车道,建筑进深也宜控制在50m左右,否则考虑进入内部\n7.1.2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对于高层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民用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住宅单边消防车道,与《住宅建筑规范》第9.8.1条“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至少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规定一致。原《高规》“两个长边”的规定与《住宅建筑规范》矛盾。\n7.1.8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1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2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3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4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5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第4款,原仅《高规》规定\n本节更加清晰地将救援场地单独予以规定,改善了《高规》只强调消防车道,忽略扑救的表述。消防车道和消防救援场地、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三者的关系在概念上是不同,但三者常兼用。消防车道:满足通过消防车的需要。高宽各4m即可,距建筑不能过近(>5m),但不作为扑救面时不限远。消防救援场地:满足消防扑救作业的需要。可以包括满足消防车作业需要,也可仅满足消防员作业的需要。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救援场地之一种,满足消防车登高扑救作业的需要。仅用于高层建筑。\n176\n7.2.1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l/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高4.1.7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规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强调消防车登高操作与消防扑救面、消防车道的区别;强调扑救面的连续特别是较高的高层建筑的连续;取消裙房高度限制\n7.2.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2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10m。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m和10m;3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4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影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也包括雨篷。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占地较大;两建筑间可以借用首次引入了距外墙最远距离。实际工程中,常出现高层落地面不连续的情况,落地长度应大于15、20m(消防车的最小转弯半径)\n问题一:建筑平面凹口的长度是否可计入有效周边长度?建筑平面尤其是常见的住宅凹口平面较为复杂,开口天井的周边长度是否可计入有效周边长度应看条件:常见的凹口住宅一般开口宽度为6m以下,消防车无法开进去进行消防扑救,有效的登高扑救面应该是建筑外立面中不包括开口天井部分的建筑外周边墙面。当凹口的宽度大于15-20m,同时进深小于10m时,消防车可以开进去扑救,此时可将凹口内的宽度进深的外墙面周长计算进建筑物总周长中。179\n问题二:地下室突出主体建筑外,直接在顶板上做消防车道,荷载如何考虑?与当地消防车的类型有关。北京市的消防车通常较大,一般高层用大型车,水车和高层平台车可达30多吨,其他可小些5~15吨。具体可参见条文说明。折合成结构计算荷载还与埋深有密切关系,埋深越深,荷载越小,1~2吨/㎡。保护层厚度及构造(配筋)与消防车荷载取值有关,可请结构专业计算。180\n7.2.3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高4.1.7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规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由于多层建筑没有要求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故本条实际适应于高层建筑。注意此条与7.2.4条进入窗口是分别规定的。\n7.2.4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7.2.5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分别不应小于0.8m和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新增条款。建筑立面设计时应考虑的新因素2013年11月,石景山区喜隆多商场牺牲2官兵引燃商场外墙广告装饰扑救面没有窗口\n7.3.1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1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2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3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6.3.1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高6.3.1.1一类公共建筑。规6.3.1.2塔式住宅。6.3.1.3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或通廊式住宅。6.3.1.4高度超过32m的其它二类公共建筑。设置消防电梯的目的是为了运送负重的消防队员快速和节省体力地到达高层建筑中救助被困人员和扑救火灾\n7.3.1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1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2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3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第3款的前后两层意思:“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指①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的地下室需设置;②高层主体范围外的地下室?“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符合上述条件,包括几种情形:①高层主体范围外的地下室;②带上部多层建筑的地下室;③完全地下室\n√╳“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①高层建筑主体下方的地下室须设置②高层建筑主体范围外的地下室根据需要设置185\n注:h指符合不需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高度限制①需设置消防电梯的地下室,地上二层及以上(如裙房)视情况设置②地下室的下层如为小防火分区,各消防电梯均应到达首层(左图)③地下室的上层如为小防火分区,各消防电梯除应到达首层外,地下室的下层如为大防火分区,只需设置满足本分区的消防电梯,不需将上部消防电梯全部向下到达(右图)④技巧:各层的防火分区宜对齐,有利于保持消防电梯设置的合理186\n注:h指符合不需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高度限制⑤如果为单纯地下室,消防电梯的上部起始层可以设置在地下一层,通过不长于30米的通道通向室外,以解决室外地面电梯出口过多的问题。多通道出口可集中处理。⑥如果上部为住宅,下部为商业。从消防救援的角度看,消防电梯应该到达商业,通过紧急状态时的自动控制解决平时使用时与安保矛盾的问题。187\n7.3.2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高6.3.3.1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规从面积控制变为防火分区控制。报批稿中原有“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可共用1台消防电梯”。\n7.3.5…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3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本规范第5.5.27条规定的户门外,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4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高6.3.3.4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规防火卷帘。\n注意与《建规》第5.5.17条第2款“当层数不超过4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的规定的区别。消防电梯可以与其他电梯共用前室(即可以设非消防电梯的电梯门),但除住宅外,不能开设除疏散门外的其他门窗洞口。前室门不应采用防火卷帘代替疏散门,包括在疏散门旁不应设置卷帘。与加压送风压力及降落可靠性有关。190\n7.3.6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同原规范。消防电梯井分隔,但电梯厅可共用。注意:不要将此概念扩大到非消防电梯之间也设置隔墙。普通电梯井之间不要设置墙,其目的也是便于救援。√\n7.3.8消防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能每层停靠;2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3电梯从首层至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宜大于60s;4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控制面板应采取防水措施;5在首层的消防电梯入口处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6电梯轿厢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7电梯轿厢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原《高规》未规定每层停靠。这样出现2种相反的情景:一是顶层(如开敞空间)或地下底层(机坑与结构底板)设置困难,二是大面积和大埋深的地下室实际需要设置而易理解为可设可不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