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0 70页

  • 113.12 KB
  • 2022-12-09 09:57:30 发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0

  • 70页
  • 当前文档由用户上传发布,收益归属用户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可选择认领,认领后既往收益都归您。
  3.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先通过免费阅读内容等途径辨别内容交易风险。如存在严重挂羊头卖狗肉之情形,可联系本站下载客服投诉处理。
  4. 文档侵权举报电话:1994060017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整合修订征求意见稿(2010年7月22日)-13消防技术标准2010-07-2217:07:38阅读313评论0字号:大中小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要求,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等有关单位,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进行整合修订,整合修订之后的规范,名称仍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目前已编制完成整合修订征求意见稿。目前已经进入征求意见阶段。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P                                               GB500**—20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forfireprotectiondesignofbuildings (整合修订征求意见稿)(2010年7月5日)201*-××-××发布                          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forfireprotectiondesignofbuildings GB500**-2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年**月**日 \n目 次 1 总 则...12 术 语...23 厂房和仓库...43.1 火灾危险性分类...4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和构件的耐火极限...53.3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73.4 厂房的防火间距...113.5 仓库的防火间距...143.6 厂房和仓库的防爆...163.7 厂房的安全疏散...173.8 仓库的安全疏散...18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204.1 一般规定...20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20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23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254.5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275 民用建筑...29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295.2 总平面布局...315.3 防火分区和层数...325.4 平面布置...33\n5.5 安全疏散和避难...366 建筑构造...426.1 防火墙...426.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426.3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446.4 楼梯间、楼梯、消防电梯等...446.5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466.6 天桥、栈桥和管沟...477 消防救援设施...487.1 消防车道...487.2 消防救援场地...497.3 消防电梯和直升机停机坪...498 消防设施的设置场所...518.1 一般规定...518.2 室内消火栓系统...518.3 自动灭火系统...52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548.5 防烟和排烟设施...549 消防给水系统设计要求...569.1 一般规定...569.2 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569.3 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619.4 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6510 防烟和排烟系统设计要求...67\n10.1 一般规定...6710.2 自然排烟...6710.3 机械防烟...6710.4 机械排烟...6911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7111.1 一般规定...7111.2 采 暖...7111.3 通风和空气调节...7112 电气...7412.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7412.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7412.3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7513 木结构建筑...7714 城市交通隧道...8114.1 一般规定...8114.2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8214.3 通风和排烟系统...8214.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8314.5 供电及其他...83附录A 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84附录B 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85附录C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86附录D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要求...92附录E 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94\n附录F 本规范用词说明...95引用标准名录...96CONTENTS1 Generalprinciples12 Terminology.23 Factorybuildingsandstorages63.1 Classificationoffirehazards63.2 Fireresistanceclassoffactorybuildingsandstoragesandfireresistanceratingofitscomponents83.3 Fireresistanceclass,numberofstories,occupiedareaandplanearrangementoffactorybuildingsandstorages93.4 Fireseparationdistanceforfactorybuilding.133.5 Fireseparationdistanceforstorage.153.6 Explosionpreventionoffactorybuildingsandstorages173.7 Safeevacuationinfactorybuildings183.8 Safeevacuationinstorages194 ClassA,B,Cliquid,gastank(tankfarm)andcombustiblestackyard.214.1 Generalrequirements214.2 FireseparationdistanceforClassA,B,Cliquidtank(tankfarm)214.3 Fireseparationdistancebetweencombustibleandcombustion-supportinggastanks(tankfarm)244.4 FireseparationdistanceforLPGtank(tankfarm)264.5 Fireseparationdistanceofcombustiblematerialstackyard.285 CivilBuilding.295.1 Classificationandfireresistanceclassofcivilbuildings295.2 Generallayout315.3 Storeysandfirecompartmentofcivilbuildings335.4 Planearrangementofcivilbuildings365.6 Safetyevacuationandfireprotectionarea.396 Buildingstructure.47\n6.1 Firewall476.2 Buildingcomponentandconduitshaft476.3 Roof,blindceilingandbuildinggap.496.4 Staircase,stairanddoor496.5 Firedoorandfirerollershutter526.6 Crossover,trestleandpipetrench.527 Firerescuefacilities537.1 Firevehicleaccess537.2 Areaforfirefighting.547.3 Fireelevatorandhelicopterapron.548 Theplaceswherefireextinguishingsystemisinstalled.568.1 Generalrequirements568.2 Indoorfirehydrantsystem..568.3 Automaticfireextinguishingsystem..578.4 Firealarmsystemandsmokecontrolandsmokeexhaustsystem..599 Firewatersupplyandfireextinguishingfacility.629.1 Generalrequirements629.2 Outdoorfirefightingwateramount,watersupplypipeandfirehydrant639.3 Amountofwaterrequiredbyindoorfirefightingandwatersupplypiping,firehydrantandreservoir679.4 Firewaterpoolandfirepumproom..7110 Smokecontrolandsmokeexhaust7410.1 Generalrequirements7410.2 Naturalsmokeexhaust7410.3 Mechanicalsmokecontrol7410.4 Mechanicalsmokeexhaust7611 Heating,ventilatingandairconditioning.7911.1 Generalrequirements7911.2 Heating.7911.3 Ventilatingandairconditioning.79\n12 Electricsystem..8212.1 Fireprotectionpowersupplyanddistribution.8212.2 Powerlineandelectricalequipment8212.3 Emergencylightingandevacuationindicatingsign.8413 Timberbuildings8514 Ctiytraffictunnel8914.1 Generalrequirements8914.2 Firefightingwatersupplyandfireextinguishingequipment9014.3 Ventilatingandsmokeexhaustsystem..9114.4 Automaticfirealarmsystem..9114.5 Powersupplyandtheotherrequirements92AppendixA Computingmethodforbuildingheight,storeysandevacuationdistanceinresidentialbuildings95AppendixB Computingmethodforfireseparationdistance96AppendixC Thetemperaturecurveoftestforfireresistanceratingandstandarddeterminatofbearingstructureintunnel97Explainationofwordinginthiscode.95Listofquotedstandardsandcodes96 1 总 则 1.0.1 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 厂房;2 仓库;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4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n5 可燃材料堆场;6 民用建筑;7 城市交通隧道。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1.0.4 当同一建筑物内设置有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1.0.5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建筑和火灾特点,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立足自防自救,采取更加可靠的防火措施。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建筑,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1.0.6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 语2.0.1 高层民用建筑high-risecivilbuilding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2层及2层以上、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其他民用建筑。(建筑高度和层数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下同。)2.0.2 裙房 skirtbuilding与高层民用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2.0.3 综合建筑 multiple-usebui1ding具有2种及2种以上使用功能的建筑。2.0.4 重要公共建筑 importantpublicbuilding发生火灾后伤亡大、损失大、影响大的公共建筑。2.0.5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servicefacilities\n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该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他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2.0.6 高层厂房(仓库) high-riseworkshopbuildingorwarehouse2层及2层以上,且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厂房(仓库)。2.0.7 高架仓库 highrackstorage货架高度超过7m且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2.0.8 物流配送建筑 goodscirculatinganddeliveringbuilding   集货物装卸、分拣、包装、储存、配送等两种及以上功能为一体的建筑。2.0.9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大于1/2者。2.0.10 地下室 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2.0.11 明火地点 openflamesite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2.0.12 散发火花地点 sparkingsite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等固定地点。2.0.13 耐火极限 fireresistancerating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稳定性、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2.0.14 不燃烧体 non-combustiblecomponent用不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2.0.15 难燃烧体 difficult-combustiblecomponent用难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可燃材料做成而用不燃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n2.0.16 燃烧体 combustiblecomponent用可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2.0.17 安全出口 safetyexit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2.0.18 封闭楼梯间 enclosedstaircase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防火分隔设施,以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2.0.19 防烟楼梯间 smoke-proofstaircase在楼梯间入口处采取设置防烟前室等防烟措施,以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2.0.20 避难走道evacuationrefugewalkway走道两侧采用实体防火墙分隔,并设置有防烟设施等,用于人员安全通行的走道。2.0.21 闪点 flashpoint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液体挥发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2.0.22 爆炸下限 lowerexplosionlimit可燃的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可燃蒸气、气体的浓度,按体积比计算)。2.0.23 沸溢性油品 boilingspilloil   含水并在燃烧时可产生热波作用的油品,如原油、渣油、重油等。2.0.24 防火间距 fireseparationdistance防止着火建筑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的间隔距离。(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2.0.25 防火分区 firecompartment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耐火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2.0.26 防烟分区 smokebay\n在建筑内部屋顶或顶板、吊顶下采用具有挡烟功能的构、配件分隔成具有一定蓄烟能力的局部空间。2.0.27 充实水柱 fullwaterspout由水枪喷嘴起到射流90%的水柱水量穿过直径380mm圆孔处的一段射流长度。3 厂房和仓库3.1 火灾危险性分类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1的规定。表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生产类别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特征甲1.闪点小于28℃的液体;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不小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乙1.闪点不小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2.爆炸下限不小于10%的气体;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5.助燃气体;\n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雾滴丙1.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2.可燃固体丁1.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2.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他用的各种生产;3.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戊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3 除第1、2款外,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3的规定。表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仓库类别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甲1.闪点小于28℃的液体;\n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10%气体的固体物质;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乙1.闪点不小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2.爆炸下限不小于10%的气体;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5.助燃气体;6.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丙1.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2.可燃固体丁难燃烧物品戊不燃烧物品3.1.4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该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类别确定。3.1.5 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的仓库,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和构件的耐火极限3.2.1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n 表3.2.1 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构件名称耐火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墙防火墙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3.00承重墙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2.50不燃烧体2.00难燃烧体0.50楼梯间和电梯井的墙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1.50难燃烧体0.50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25非承重外墙不燃烧体0.75不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25房间隔墙不燃烧体0.75不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25柱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2.50不燃烧体2.00难燃烧体0.50梁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难燃烧体0.50楼板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75难燃烧体0.50屋顶承重构件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难燃烧体0.50燃烧体\n疏散楼梯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75燃烧体吊顶(包括吊顶搁栅)不燃烧体0.25难燃烧体0.25难燃烧体0.15燃烧体注:1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2 各类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本规范附录C确定。3.2.2 下列建筑中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表3.2.1的规定提高1.00h:1 甲、乙类厂房;2 甲、乙、丙类仓库。3.2.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可按本规范表3.2.1的规定降低0.50h。3.2.4 下列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构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1 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的梁、柱、屋顶承重构件;2 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的多层丙类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3 丁、戊类厂房(仓库)的梁、柱、屋顶承重构件。3.2.5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应符合下列规定:1 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当非承重外墙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当采用难燃烧体时,不应低于0.50h:2 4层及4层以下的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当非承重外墙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当非承重外墙采用难燃烧体的轻质复合墙体时,其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B1、B2级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8624-1997的有关要求。3.2.6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中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n3.2.7 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厂房或多层仓库中的楼板,当采用预应力和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3.2.8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一级耐火等级的单层或多层厂房(仓库)中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全保护时,其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3.2.9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当丁、戊类厂房(仓库)不超过4层时,其屋面可采用难燃烧体的轻质复合屋面板,但该板材的表面材料应为不燃烧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3.2.10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厂房(仓库),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3.2.11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经防火保护后的构件整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规定。3.3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3.3.1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表3.3.1的规定。表3.3.1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生产类别厂房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单层厂房多层厂房高层厂房地下、半地下厂房,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甲一级二级除生产必须采用多层者外,宜采用单层4000300030002000----乙一级二级不限6500040004000300020001500--\n丙一级二级三级不限不限2不限8000300060004000200030002000-500500-丁一、二级三级四级不限31不限40001000不限2000-4000--1000--戊一、二级三级四级不限31不限50001500不限3000-6000--1000--注: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2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2 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或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隔开。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或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人时,其层数不限。5 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n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和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分隔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6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员少于10人时,该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7 本表中“—”表示不允许。3.3.2 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表3.3.2的规定。表3.3.2 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储存物品类别仓库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单层仓库多层仓库高层仓库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每座仓库防火分区每座仓库防火分区每座仓库防火分区防火分区甲3、4项1、2、5、6项一级一、二级1118075060250——————─———乙1、3、4项一、二级三级312000500500250900—300———————2、5、6项一、二级三级5128009007003001500—500———————丙1项一、二级5400010002800700——150\n三级11200400—————2项一、二级三级不限36000210015007004800120012004004000—1000—300—丁一、二级三级四级不限31不限3000210030001000700不限1500—1500500—4800——1200——500——戊一、二级三级四级不限31不限30002100不限1000700不限2100—2000700—6000——1500——1000——注:1 仓库中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2 石油库内桶装油品仓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执行。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煤均化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4 独立建造的硝酸铵仓库、电石仓库、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仓库、尿素仓库、配煤仓库、造纸厂的独立成品仓库,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5 一、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2;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6 一、二级耐火等级冷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的有关规定执行。7 酒精度为50%(v/v)以上的白酒仓库不宜超过3层。8 本表中“—”表示不允许。3.3.3 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增加1.0\n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座仓库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增加1.0倍。3.3.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3.3.5 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3.3.6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均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上述丙类厂房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丁类厂房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时,也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3.3.7 甲、乙类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3.3.8 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3.3.9 厂房内设置甲、乙类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3.3.10 厂房内设置丙类仓库时,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设置丁、戊类仓库时,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和第3.3.3条的规定。3.3.11 厂房中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积不应大于5m3。设置该中间储罐的房间,其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要求,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n3.3.12 除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t/h的燃煤锅炉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外,其他锅炉房均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3.3.13 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等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3.3.14 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规范的有关规定。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置不可开启的甲级防火窗。3.3.15 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在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3.3.16 物流配送建筑内应按功能划分防火分区,储存区应采用防火墙与其他功能空间进行分隔。储存区的防火设计应按仓库的规定确定,其中丙类2项和丁、戊类物品储存区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和储存区的建筑允许面积,当库区全部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可按本规范表3.3.2(不含注)的规定增加至4.0倍。其他功能区的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有关厂房的要求确定。3.3.17 高架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3.3.18 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筒仓可采用钢板仓。粮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3.3.19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不应设置铁路线。需要出入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的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其屋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或采取其他防火保护措施。3.4 厂房的防火间距\n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 表3.4.1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名称甲类厂房乙类厂房(仓库)丙、丁、戊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单层或多层单层或多层高层单层或多层高层裙房,单层或多层高层一、二级一、二级三级一、二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类二类甲类厂房单层、多层一、二级12121413121416132550乙类厂房单层、多层一、二级12101213101214132550三  级14121415121416152550高层一、二级13131513131517132550丙类厂房单层或多层一、二级12101213101214131012142015三  级14121415121416151214162520四  级16141617141618171416182520高层一、二级13131513131517131315172015\n丁、戊类厂房单层或多层一、二级12101213101214131012141513三  级14121415121416151214161815四  级16141617141618171416181815高层一、二级13131513131517131315171513室外变、配电站变压器总油量(t)≥5,≤10252525251215201215202520>10,≤501520251520253025>502025302025303530注:1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单层或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2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其他建筑贴邻建造。3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6.5.2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4 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5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n7 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2.2.1条的规定,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3.4.3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3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其间距可不受表3.4.3规定的限制。表3.4.3 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名称厂外铁路线中心线厂内铁路线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厂内道路路边主要次要甲类厂房3020151053.4.4 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煤和焦炭场除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且不应小于13m。3.4.5 当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3.4.6 厂房外附设置有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用不燃烧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总储量不大于15m3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n3.4.7 同一座U形或山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但当该厂房的占地面积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其防火间距可为6m。3.4.8 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其他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其中较小者确定,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者,不应超过10000m2)时,可成组布置。当厂房建筑高度不大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相邻两座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按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确定。3.4.9 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建在城市建成区内。3.4.10 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分级,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及其加油(气)机、储油(气)罐等与站外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建筑、铁路、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以及站内各建筑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有关规定。3.4.11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和第3.5.1条的规定。3.4.12 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3.5 仓库的防火间距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2.2.1条的规定。厂内铁路装卸线与设置装卸站台的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不受表3.5.1规定的限制。表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名    称甲类仓库及其储量(t)\n甲类储存物品第3、4项甲类储存物品第1、2、5、6项≤5>5≤10>10高层民用建筑、重要公共建筑50裙房、其他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30402530甲类仓库20202020厂房和乙、丙、丁、戊类仓库一、二级耐火等级15201215三级耐火等级20251520四级耐火等级25302025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30402530厂外铁路线中心线40厂内铁路线中心线30厂外道路路边20厂内道路路边主要10次要5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不大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大于5t时,不应小于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n3.5.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2的规定。表3.5.2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名称乙类仓库丙类仓库丁、戊类仓库单层或多层高层单层或多层高层单层或多层高层一、二级三级一、二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乙、丙、丁、戊类仓库单层或多层一、二级1012131012141310121413三   级1214151214161512141615四   级1416171416181714161817高 层一、二级1315131315171313151713民用建筑裙房,单层或多层一、二级251012141310121413三   级251214161512141615四   级251416181714161817高 层一   类502025252015181815二   类501520201513151513注:1 单层或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m。2 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本规范第3.3.2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 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3.5.1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n3.5.3 当丁、戊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3.5.4 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之间及粮食筒仓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4的规定。表3.5.4 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之间及粮食筒仓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m)名称粮食总储量W(t)粮食立筒仓粮食浅圆仓建筑的耐火等级W≤4000040000<W≤50000W>50000W≤50000W>50000一、二级三级四级粮食立筒仓500<W≤10000152025202510152010000<W≤4000015202540000<W≤5000020202530W>50000252530-粮食浅圆仓W≤5000020202520252025-W>50000252530-注:1 当粮食立筒仓、粮食浅圆仓与工作塔、接收塔、发放站为一个完整工艺单元的组群时,组内各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受本表限制。2 粮食浅圆仓组内每个独立仓的储量不应大于10000t。\n3.5.5 库区围墙与库区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3.6 厂房和仓库的防爆3.6.1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3.6.2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中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3.6.3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其泄压面积宜按下式计算,但当厂房的长径比大于3时,宜将该建筑划分为长径比不大于3的多个计算段,各计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为泄压面积:                            (式3.6.3)式中 A-泄压面积(m2);V-厂房的容积(m3);C-厂房容积为1000m3时的泄压比,可按表3.6.3选取(m2/m3)。表3.6.3 厂房内爆炸性危险物质的类别与泄压比值(m2/m3)厂房内爆炸性危险物质的类别C值氨以及粮食、纸、皮革、铅、铬、铜等K尘<10MPa·m·s-1的粉尘≥0.030木屑、炭屑、煤粉、锑、锡等10MPa·m·s-1≤K尘≤30MPa·m·s-1的粉尘≥0.055丙酮、汽油、甲醇、液化石油气、甲烷、喷漆间或干燥室以及苯酚树脂、铝、镁、锆等K尘>30MPa·m·s-1的粉尘≥0.110乙烯≥0.160乙炔≥0.200氢≥0.250\n注:长径比为建筑平面几何外形尺寸中的最长尺寸与其横截面周长的积和4.0倍的该建筑横截面积之比。3.6.4 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不应采用普通玻璃。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的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轻质墙体的单位质量不宜超过60kg/m2。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3.6.5 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采用轻质屋面板的全部或局部作为泄压面积。顶棚应尽量平整、避免死角,厂房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3.6.6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必须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及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与相邻厂房连通处应采用防火材料密封。3.6.7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设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宜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3.6.8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3.6.9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实体墙与其他部分隔开。3.6.10 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与相邻区域连通处,应设置门斗等防护措施。门斗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的实体墙,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错位设置。3.6.11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厂房的管、沟不应和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该厂房的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n3.6.12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设置防止水浸渍的措施。3.6.13 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筒仓,其顶部盖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粮食筒仓的工作塔、上通廊的泄压面积应按本规范第3.6.3条的规定执行。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其他粮食储存设施应采取防爆措施。3.6.14 有爆炸危险的仓库或仓库中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宜按本节规定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3.7 厂房的安全疏散3.7.1 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3.7.2 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1 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2 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3 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4 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4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5 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3.7.3 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3.7.4 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表3.7.4的规定。表3.7.4 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m)生产类别耐火等级单层厂房多层厂房高层厂房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n甲一、二级3025--乙一、二级755030-丙一、二级三   级8060604040-30-丁一、二级三   级四   级不限6050不限50-50--45--戊一、二级三   级四   级不限10060不限75-75--60--3.7.5 厂房内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表3.7.5的规定经计算确定。但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m。当每层人数不相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净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表3.7.5 厂房疏散楼梯、走道和门的净宽度指标(m/百人)厂房层数一、二层三层≥四层宽度指标0.60.81.0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且该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m。3.7.6 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高层厂房,应设置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室外楼梯、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4节的有关规定。3.8 仓库的安全疏散\n3.8.1 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3.8.2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可设置1个。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3.8.3 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3.8.4 粮食筒仓、冷库、金库的安全疏散设计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和《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GB50322等的有关规定。3.8.5 粮食筒仓上层面积小于1000m2,且该层作业人数不超过2人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3.8.6 仓库、筒仓的室外金属梯,当符合本规范第6.4.5条的规定时可作为疏散楼梯,但筒仓室外楼梯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3.8.7 高层仓库应设置封闭楼梯间。3.8.8 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戊类仓库外,其他仓库中供垂直运输物品的提升设施宜设置在仓库外,当必须设置在仓库内时,应设置在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井筒内。室内外提升设施通向仓库入口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4.1 一般规定4.1.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等,应设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宜设置在城市(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当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时,应采取安全防护设施。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平坦、开阔等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带。\n4.1.2 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4.1.3 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墙。4.1.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4.1.5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可燃材料堆垛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2.2.1条的规定。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表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类别一个罐区或堆场的总储量V(m3)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室外变、配电站一、二级三级四级高层民用建筑裙房,其他建筑甲、乙类液体1≤V<5050≤V<200200≤V<10001000≤V<50004050607012152025152025302025304030354050丙类液体5≤V<250250≤V<10001000≤V<50005000≤V<250004050607012152025152025302025304024283240\n注:1 当甲、乙类液体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其总储量可按1m3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3丙类液体折算。2 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3 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及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裙房、单层或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4 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5 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较大值。6 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积不大于50m3,总容积不大于200m3时,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7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表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m)类   别储 罐 形 式固定顶罐浮顶储罐或设置充氮保护设备的储罐卧式储罐地上式半地下式地下式甲、乙类液体单罐容量V(m3)V≤10000.75D0.5D0.4D0.4D不小于0.8mV>10000.6D丙类液体不论容量大小0.4D不限不限—\n注:1 D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2 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3 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4 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3且采用固定冷却消防方式时,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顶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D。5 同时设置有液下喷射泡沫灭火设备、固定冷却水设备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备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地上式储罐不宜小于0.4D。6 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当储罐容量大于1000m3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当储罐容量不大于1000m3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4.2.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组内储罐的单罐储量和总储量不应大于表4.2.3的规定;表4.2.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分组布置的限量名   称单罐最大储量(m3)一组罐最大储量(m3)甲、乙类液体2001000丙类液体50030002 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甲、乙类液体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限;3 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组内储罐的形式和总储量折算为相同类别的标准单罐,并应按本规范第4.2.2条的规定确定。4.2.4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区的每个防火堤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沸溢性液体储罐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不应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与地下式储罐,不应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且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应分别布置在不同的防火堤内。4.2.5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烧体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n1 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不宜超过2排,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3且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不宜超过4排;2 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对于浮顶罐,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3 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4 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且其高度应为1.0m~2.2m,并应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设置灭火时便于消防队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5 沸溢性液体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每个储罐应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6 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4.2.6 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和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当采取了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不设置防火堤。4.2.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表4.2.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m)液体类别和储罐形式泵 房铁路装卸鹤管、汽车装卸鹤管甲、乙类液体储罐拱顶罐1520浮顶罐1215丙类液体储罐1012注:1 总储量不大于1000m3的甲、乙类液体储罐,总储量不大于5000m3的丙类液体储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2 泵房、装卸鹤管与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m。4.2.8 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8的规定。\n表4.2.8 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m)名 称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厂内铁路线泵房一、二级三级四级甲、乙类液体装卸鹤管141618208丙类液体装卸鹤管10121410  注:装卸鹤管与其直接装卸用的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限。4.2.9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9的规定。表4.2.9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名     称厂外铁路线中心线厂内铁路线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厂内道路路边主要次要甲、乙类液体储罐3525201510丙类液体储罐3020151054.2.10 零位罐与所属铁路装卸线的距离不应小于6m。4.2.11 石油库的储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石油库内的储罐布置和防火间距以及储罐与泵房、装卸鹤管等库内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执行。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3.1 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表4.3.1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m)\n名   称湿式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V(m3)V<10001000≤V<1000010000≤V<5000050000≤V<100000100000≤V<300000甲类物品仓库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材料堆场室外变、配电站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2025303540高层民用建筑2530354045裙房,单层或多层民用建筑1820253035其他建筑耐火等级一、二级1215202530三   级1520253035四   级2025303540注: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3)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2 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应按表4.3.1的规定增加25%;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小时,可按表4.3.1的规定确定;3 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水封井、油泵房和电梯间等附属设施与该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要求布置;4 容积不大于20m3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5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4.3.2 可燃气体储罐或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n1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以及湿式与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2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3;3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4 数个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大于200000m3时,应分组布置。卧式储罐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且不应小于20m。4.3.3 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 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表4.3.3 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m)名   称湿式氧气储罐的总容积 V(m3)V≤10001000<V≤50000V>50000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253035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甲类物品仓库,室外变、配电站202530民用建筑182025其他建筑耐火等级一、二级101214三级121416四级141618注:固定容积氧气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3)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2 氧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3 氧气储罐与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n4 氧气储罐与其制氧厂房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5 容积不大于50m3的氧气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6 固定容积的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4.3.4 液氧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3.3条相应储量湿式氧气储罐防火间距的规定。液氧储罐与其泵房的间距不宜小于3m。总容积不大于6m3的液氧储罐与其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内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2 当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内,且面向使用建筑物一侧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 当低温储存的液氧储罐采取了防火措施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4 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将其分隔为储量不大于3m3的隔间。注:1m3液氧折合标准状态下800m3气态氧。4.3.5 液氧储罐周围5.0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4.3.6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6的规定。表4.3.6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名      称厂外铁路线中心线厂内铁路线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厂内道路路边主要次要可燃、助燃气体储罐2520151054.3.7 液氢、液氨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4.4.1条相应储量液化石油气储罐防火间距的规定减少25%确定。4.3.8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与站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8的规定,与表4.3.8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表4.3.8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与站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n总容积V(m3)V≤1010<V≤3030<V≤5050<V≤200200<V≤500500<V≤10001000<V≤2000集中放散装置的天然气放散总管单罐容量V(m3)V≤10V≤30V≤50V≤200V≤500V≤1000V≤2000居住区、村镇和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重要公共建筑(最外侧建筑物外墙)30354550709011045工业企业(最外侧建筑物外墙)2225273035405020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室外变、配电站3035455055607030民用建筑,甲、乙类液体储罐甲、乙类仓库,甲、乙类厂房稻草、麦秸、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2732404550556525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丙、丁类厂房、丙、丁类仓库2527323540455520公路(路边)高速、Ⅰ、Ⅱ级城市快速202515其他152010架空电力线(中心线)1.5倍杆高1.5倍杆高,但35kV2.0倍\n以上架空电力线不应小于40m杆高架空通信线(中心线)Ⅰ、Ⅱ级1.5倍杆高30401.5倍杆高其他1.5倍杆高铁路(中心线)国家线405060708040企业专用线30303530注:居住区、村镇系指1000人或300户及以上者,少于1000人或300户的居住区或村镇按本表有关民用建筑的要求执行。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4.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或罐区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1的规定,与表4.3.8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表4.4.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区)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总容积V(m3)30<V≤5050<V≤200200<V≤500500<V≤10001000<V≤25002500<V≤5000V>5000单罐容量V(m3)V≤20V≤50V≤100V≤200V≤400V≤1000V>1000居住区、村镇和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重要公共建筑(最外侧建筑物外墙)45507090110130150\n工业企业(最外侧建筑物外墙)27303540506075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室外变、配电站455055607080120民用建筑,甲、乙类液体储罐甲乙类仓库,甲乙类厂房稻草、麦秸、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404550556575100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丙丁类厂房、丙丁类仓库32354045556580助燃气体储罐、木材等材料堆场27303540506075其他建筑耐火等级一、二级18202225304050三 级22252730405060四 级27303540506075公路(路边)高速、Ⅰ、Ⅱ级202530Ⅲ、Ⅳ级152025架空电力线(中心线)应符合本规范第12.2.1条的规定架空通信线(中心线)Ⅰ、Ⅱ级3040Ⅲ、Ⅳ级1.5倍杆高铁路(中心线)国家线607080100企业专用线25303540\n注:1 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储罐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2 当地下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大于50m3,总容积不大于400m3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3 居住区、村镇系指1000人或300户以上者,少于1000人或300户的居住区或村镇按本表有关民用建筑的要求执行。4.4.2 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数个储罐的总容积大于3000m3时,应分组布置,组内储罐宜采用单排布置。组与组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4.4.3 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所属泵房的距离不应小于15m。当泵房面向储罐一侧的外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至6m。液化石油气泵露天设置在储罐区内时,泵与储罐之间的距离不限。4.4.4 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执行。4.4.5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储罐,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业企业内总容积不大于10m3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储罐,当设置在专用的独立建筑内时,其外墙与相邻厂房及其附属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甲类厂房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执行。当露天设置时,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执行。4.4.6 Ⅰ、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6的规定。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分级及总存瓶容积不大于1m3的瓶装供应站瓶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表4.4.6 Ⅰ、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名称Ⅰ级Ⅱ级瓶库的总存瓶容积V(m3)6<V≤1010<V≤201<V≤33<V≤6明火、散发火花地点30352025重要公共建筑20251215\n民用建筑101568主要道路路边101088次要道路路边5555注: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4.4.7 Ⅰ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不燃烧体的实体围墙,但面向出入口一侧可设置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不燃烧体的实体围墙,或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的围墙。4.5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4.5.1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5.1的规定。表4.5.1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名 称一个堆场的总储量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粮食席穴囤W(t)10≤W<50001520255000≤W<20000202530粮食土圆仓W(t)500≤W<1000010152010000≤W<20000152025棉、麻、毛、化纤、百货W(t)10≤W<500101520500≤W<10001520251000≤W<5000202530稻草、麦秸、芦苇、打包废纸等W(t)10≤W<50001520255000≤W<10000202530\nW≥10000253040木材等V(m3)50≤V<10001015201000≤V<10000152025V≥10000202530煤和焦炭W(t)100≤W<50006810W≥500081012注: 露天、半露天稻草、麦秸、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别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不应小于25m;与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规定增加25%。当一个木材堆场的总储量大于25000m3或一个稻草、麦秸、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的总储量大于20000t时,宜分设堆场。各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间距。不同性质物品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较大值。4.5.2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表4.2.1和表4.5.1中相应储量的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较大值。4.5.3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5.3的规定。表4.5.3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名    称厂外铁路线中心线厂内铁路线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厂内道路路边主要次要稻草、麦秸、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302015105\n注:未列入本表的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按类比原则确定。5 民用建筑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5.1.1 民用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5.1.1的规定。表5.1.1 建筑分类名称高层民用建筑及其裙房单层或多层民用建筑一 类二 类居住建筑建筑高度大于60m的住宅、宿舍等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60m的住宅、宿舍等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宿舍等建筑其他民用建筑l.医院、重要公共建筑2.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综合建筑3.广播电视、电力调度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4.藏书超过l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5.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其他公共建筑除一类外的其他高层公共建筑1.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公共建筑注: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5.1.2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2的规定。表5.1.2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n构件名称耐火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墙防火墙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3.00承重墙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2.50不燃烧体2.00难燃烧体0.50非承重外墙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50燃烧体楼梯间、前室的墙电梯井的墙居住建筑单元之间的墙和分户墙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1.50难燃烧体0.50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25房间隔墙不燃烧体0.75不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25柱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2.50不燃烧体2.00难燃烧体0.50梁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难燃烧体0.50楼板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50燃烧体屋顶承重构件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燃烧体0.50燃烧体疏散楼梯不燃烧体不燃烧体不燃烧体燃烧体\n1.501.000.50吊顶(包括吊顶搁栅)不燃烧体0.25难燃烧体0.25难燃烧体0.15燃烧体注:1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2 各类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本规范附录C确定。3 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的规定执行。5.1.3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和重要性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2 单层或多层重要公共建筑,二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5.1.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5.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屋面板上的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且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构造措施。对于其他情况,屋面板上的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5.1.6 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当房间隔墙采用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超过l00m2时,其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烧体。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的楼板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楼板时,该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5.1.7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三级耐火等级的医院、疗养院、中小学校、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25h的难燃烧体。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的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烧体。\n5.1.8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经防火保护后的构件整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规定。5.1.9 民用建筑外保温和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要求,或经权威试验机构通过实体火灾试验确定。5.2 总平面布局5.2.1 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民用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房(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除本节的规定外,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表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建筑类别高层民用建筑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一、二级一、二级三级四级高层民用建筑一、二级1391114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一、二级9679三   级117810四   级1491012注:相邻两座建筑物,当相邻外墙为不燃烧体且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未设置防火保护措施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5.2.3 相邻两座建筑符合下列条件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1 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2 相邻两座建筑的建筑高度相同,且符合本规范第6.1.1条的规定。\n5.2.4 相邻两座建筑符合下列条件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4.0m:1 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置天窗、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2 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不设置天窗,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2条规定的防火卷帘。5.2.5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所、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不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执行。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其他变电站,其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3.4.1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的规定执行。民用建筑与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及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大于本条规定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3.4.1条有关丁类厂房的规定执行。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5.2.6 除高层民用建筑外,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或办公建筑,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5.2.7 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中的有关规定执行。5.3 防火分区和层数5.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建筑的防火分区允许面积和建筑允许层数应符合表5.3.1的规定。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表5.3.1 建筑的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名称耐火建筑高度或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m2)备  注\n等级允许层数高层民用建筑一、二级符合表5.1.1的规定15001.体育馆、剧院的观众厅,其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2.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未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m2。裙房,单层或多层民用建筑一、二级1.单层公共建筑的建筑高度不限;2.住宅建筑的建筑高度不大于27m;3.其他民用建筑的建筑高度不大于24m。2500三级5层1200—四级2层600—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一级不宜超过3层500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5.3.2 当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相连通楼层的建筑面积之和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5.3.3 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中庭与每层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物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3.00h。必须设置的门或窗,应采用火灾时可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或甲级防火窗。5.3.4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2条的规定。5.3.5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的营业厅、展览厅,当该建筑为单层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并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扩大,但不应大于10000m2。5.3.6 \n设置在高层建筑或与高层建筑间未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的裙房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其地上部分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000m2,地下部分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5.3.7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1 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2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3 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可为2000m2;4 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选择下列措施进行防火分隔: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设置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3条的规定;2)防火隔间。该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4条的规定;3)避难走道。该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范第6.4.15条的规定;4)防烟楼梯间。该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为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5.3.8 当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时,其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 步行街的宽度不应小于两侧建筑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长度不宜大于300m;3 步行街的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4 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建筑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当步行街的宽度不小于12m时,耐火极限可不限,但应采用不燃材料。毗邻商铺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分隔;5 步行街两侧商铺的出口可直接通至步行街,但通过步行街到达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n6 步行街顶棚高度不应小于6.0m,顶棚应设置排烟口并均匀布置,其总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20%;步行街内每隔50m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长度超过150m的步行街内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7 当步行街的长度大于24m时,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需要;当步行街的长度超过150m时,应在中间部位设置进入步行街的消防车道;8 当步行街为全封闭内街时,应按本规范有关中庭的要求执行。5.4 平面布置5.4.1 民用建筑的平面布置,应结合不同场所的实际用途及其火灾危险性、安全疏散要求等因素合理布置。建筑中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与其他部位分隔。5.4.2 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设置在民用建筑内。5.4.3 老年人活动场所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当必须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具有独立的安全出口。)5.4.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单独建造时,不应超过3层。三级耐火等级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和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单独建造时,不应超过2层。三级耐火等级的商店、学校、电影院、剧院、礼堂、食堂、菜市场不应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单独建造时,不应超过2层。四级耐火等级的学校、食堂、菜市场、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院建筑应为单层建筑或设置在建筑的首层。5.4.5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n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建筑物内首层、二层或三层以外的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2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厅、室的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5.4.6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置在其他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2;2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3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5.4.7 居住建筑与商业设施等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居住部分与商业设施等部分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和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实体隔墙完全分隔,且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为居住部分服务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6.4.4条的规定进行分隔;2 居住部分和商业设施等其他功能场所的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防火设计,应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或商业服务网点的规定执行。5.4.8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必须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的场所;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n2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槛墙;3 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设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4 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隔开;6 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7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有关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8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9 应设置与锅炉、油浸变压器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10 燃气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燃油、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的有关规定。5.4.9 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宜布置在首层及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2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3 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8h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4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5 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5.4.10 供建筑内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其储罐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n1 液体储罐总储量不应大于15m3,当直埋于建筑附近,且面向油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2 中间罐的储量不应大于1m3,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3 当液体储罐总储量大于15m3时,其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2节的有关规定。5.4.11 为建筑内燃油设备服务的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5.4.12 建筑采用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储瓶间供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液化石油气总储量不超过l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除人员密集的场所外,可与所服务的建筑贴邻建造;2 总储量大于lm3、而不大于3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与所服务的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4.6条的有关规定;3 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4 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5 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5.4.13 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5.4.14 建筑物内的燃料供给管道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在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5.5 安全疏散和避难Ⅰ 公共建筑5.5.1 公共建筑应根据建筑的高度、规模、使用功能和耐火等级等因素合理设置安全疏散和避难设施。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位置、数量、宽度及疏散楼梯的形式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n5.5.2 当建筑内需要设置多个安全出口时,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并应符合双向疏散的要求。建筑中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5.5.3 公共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2 除医院、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等外,符合表5.5.3规定的2、3层公共建筑;表5.5.3 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疏散楼梯的条件耐火等级最多层数每层最大建筑面积(m2)人     数一、二、三级3层200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四级2层200第二层人数不超过30人5.5.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当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且顶层局部升高部位的层数不超过2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时,该局部高出部位可设置1部与下部主体建筑楼梯间直接连通的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外设置1个直通主体建筑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该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要求。5.5.5 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5.5.6 公共建筑中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独立的电梯间,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内。5.5.7 一类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5.5.8 下列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n1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2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建筑层数超过2层的建筑;3 超过2层的商店、图书馆、会议展览建筑及设置有类似使用功能空间的建筑;4 裙房;5 超过5层的其他建筑。5.5.9 超过2层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5.5.10 塔式公共建筑内的两座疏散楼梯独立设置有困难时,可采用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2 梯段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l.00h的实体墙分隔;3 楼梯间应分别设置前室。5.5.11 公共建筑中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该房间相邻2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个:1 房间位于2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且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2,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m;2 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院、疗养院外,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m;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的房间。5.5.12 剧院、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当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5.5.13 体育馆的观众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人~700人。\n5.5.14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安全出口和房间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2 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且将设置在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的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商业营业厅等场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间或通向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2)当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时,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间或通向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1个;3)在一个防火分区内,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或通向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之和,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5.19条规定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的70%;3 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且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4 每个房间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1个疏散门;5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其中,每个厅室或房间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1个疏散门;6 地下、半地下室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本规范第6.4.4条的规定。5.5.15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表5.5.15的规定;表5.5.15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m)名    称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耐火等级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三级四级\n托儿所、幼儿园252015201512单层或多层医院、疗养院353025201512高层医院、疗养院病房部分24——12——其他部分30——15——单层或多层教学建筑3530—2220—高层旅馆、展览建筑、教学建筑30——15——其他建筑单层或多层403525222015高 层40——20——注:1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当该场所直通安全出口时,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当该场所需通过疏散出口与疏散走道连通到达安全出口时,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45m。2 敞开式外廊建筑的房间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可按本表增加5m。3 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及表注1的规定增加25%。2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5.5.15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表5.5.15的规定减少2m;3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当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4 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表5.5.15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5.5.16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其疏散距离或疏散宽度执行本规范第5.5.15条、第5.5.20条确有困难时,可利用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设置的耐火极限不低于\n3.00h的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该防火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但该防火分区内设置的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或避难走道的疏散净宽度之和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5.20条规定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的70%。5.5.17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经计算确定。安全出口的门、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1m。   高层建筑疏散楼梯、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表5.5.17的规定。表5.5.17 高层建筑疏散楼梯、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最小净宽度(m)高层建筑疏散楼梯首层疏散外门走道单面布房双面布房医院1.301.301.401.50其他建筑1.201.201.301.405.5.18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剧院、电影院、礼堂的疏散门应符合本规范第6.4.12条的规定。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小巷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m,并应直通宽敞地带。5.5.19 剧院、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疏散门、安全出口的各自总宽度,应根据其通过人数和疏散净宽度指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观众厅内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应按每100人不小于0.6m的净宽度计算,且不应小于1.0m;边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8m。在布置疏散走道时,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的座位数:剧院、电影院、礼堂等,每排不宜超过22个;体育馆,每排不宜超过26个;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0.9m时,可增加1.0倍,但不得超过50个;仅一侧有纵走道时,座位数应减少一半;\n2 剧院、电影院、礼堂等场所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宽度,应按表5.5.19-1的规定计算确定;3 体育馆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宽度,应按表5.5.19-2的规定计算确定;4 有等场需要的入场门不应作为观众厅的疏散门。表5.5.19-1 剧院、电影院、礼堂等场所每100人所需最小疏散净宽度(m)观众厅座位数(座)≤2500≤1200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疏散部位门和走道平坡地面阶梯地面0.650.750.851.00楼   梯0.751.00表5.5.19-2 体育馆每100人所需最小疏散净宽度(m)观众厅座位数档次(座)3000~50005001~1000010001~20000疏散部位门和走道平坡地面0.430.370.32阶梯地面0.500.430.37楼   梯0.500.430.37注:表5.5.19-2中较大座位数档次按规定计算的疏散总宽度,不应小于相邻较小座位数档次按其最多座位数计算的疏散总宽度。5.5.20 学校、商店、办公楼、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展览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民用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下列规定经计算确定:\n1 每层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每100人净宽度不应小于表5.5.20-1的规定;当每层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中下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中上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下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表5.5.20-1 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每100人的净宽度(m)建筑层数耐 火 等 级一、二级三级四级地上一、二层0.650.751.00地上三层0.751.00-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1.001.25-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不超过10m的地下建筑0.75--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超过10m的地下建筑1.00--2 当人员密集的厅、室以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其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m计算确定;3 首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及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确定,不供楼上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人数计算确定;4 录像厅、放映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该厅的建筑面积按1.0人/m2计算确定;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该场所内厅室的建筑面积按0.5人/m2计算确定;5 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建筑面积乘以面积折算值和疏散人数换算系数计算。地上商店的面积折算值宜为50%~70%,地下商店的面积折算值不应小于70%。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人数换算系数可按表5.5.20-2确定。表5.5.20-2 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人数换算系数(人/m2)\n楼层位置地下二层地下一层、地上第一、二层地上第三层地上第四层及四层以上各层换算系数0.800.850.770.605.5.21 人员密集的多层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有从内部易于开启的装置。窗口、阳台等部位宜设置辅助疏散逃生设施。5.5.22 建筑高度超过l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自建筑的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的高度不应大于45m;两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差不宜大于45m。2 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使人员均必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3 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员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人/m2计算;4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但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5 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6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7 封闭式避难层应设置独立的防烟设施;8 应设置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且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l.0h,照度不应低于10.0Lx。5.5.23 高层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金属或钢筋混凝土挑檐。Ⅱ 居住建筑5.5.24 居住建筑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建筑高度、建筑面积和疏散距离等因素设置安全出口。5.5.25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居住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当符合下列条件时,每个单元每层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1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小于650m2且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小于15m;\n2 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60m,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小于650m2且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小于10m;3 建筑高度大于60m的多单元建筑,每个单元设置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60m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凹廊连通(屋顶可以不连通),60m及其以下部分单元与单元之间设置有防火墙,且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均大于1.2m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不燃烧体实体墙。5.5.26 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5.5.15条有关“其他建筑”的规定。住宅的户内安全疏散距离应按下列规定确定:1 住宅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计算,应为最远房间内任一点到户门的距离;2 跃层式住宅,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总长度的水平投影尺寸计算;3 跃廊式住宅,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可按其1.50倍水平投影计算。5.5.27 宿舍建筑的安全出口和各房间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5.5.28 居住建筑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经计算确定,且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安全出口的门、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高层居住建筑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2m。5.5.29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居住建筑,其疏散楼梯间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当户门采用甲级防火门时,户门可直接开向前室,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5.5.30 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2m的居住建筑,其疏散楼梯间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为甲级防火门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5.5.31 住宅建筑内的两座疏散楼梯独立设置有困难时,可采用剪刀楼梯,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 楼梯间应采用防烟楼梯间;2 梯段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实体墙分隔;3 其前室可合用,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时,前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12.0m2,且短边不应小于2.4m。\n5.5.32 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顶,通向平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建筑高度大于27m的居住建筑,其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5.5.33 当居住建筑中的电梯井与疏散楼梯相邻布置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甲级防火门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当电梯直通住宅楼层下部的汽车库时,应设置电梯候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1、开场歌舞《过年回家》表演者:赵薇、王力宏、周冬雨、窦饶、韩庚、董洁、殷桃等2、歌曲《天》演唱者:宋祖英3、相声《专家指导》表演者:姜昆、郑健、周炜、戴志成、李伟健4、小品《美好时代》表演者:黄海波、海清5、歌组合《歌舞新势力》:《爱爱爱》表演者:方大同《向往》表演者:李健《收藏》表演者:萧敬腾《说谎》表演者:林宥嘉《我是火焰》表演者:韩庚  6、相声《姐姐组合过大年》表演:周洲姐姐、小鹿姐姐、月亮姐姐、小时姐姐、杜悦姐姐、阳光姐姐、红果果姐姐、徐柳姐姐7、小品《午夜电话亭》表演者:李小冉邵峰8、歌曲《想家》表演者:任月丽(西单女孩)9、杂技《摆管》10、相声剧《团结》表演者:冯巩、牛莉、小宋佳、王兵等11、儿童歌舞剧《爱我就抱抱我》表演者:小宝、林妙可、宋祖儿、韩雨烨、杨沛宜、街舞小孩12\n、诗朗诵《拯救中国体育》表演者:鲍国安、刘劲、张国强、杜淳、王志飞、邢佳栋、杜志国、黄志忠、萨日娜、沈晓海、廖京生、陈宝国、唐国强、何润东、李光洁、李依晓、于和伟、吴秀波、巫刚、高明、石凉、郑晓宁、王学圻、祖峰、杜雨露、王奎荣、段奕宏、陶泽如、张家辉、惠英红、叶璇、任达华、黄秋生、陈小春、黄宗泽、徐子珊、胡杏儿、陈豪、罗嘉良、黎耀祥、阮经天、陈妍希、陈意涵13、歌曲《日出东方》演唱者:孙楠、容祖儿、古巨基、罗志祥、阮经天、许慧欣、郭静、张栋梁、光良、萧亚轩、卫兰、薛凯琪、林志颖、范玮琪、丁当、林峰、黄宗泽、徐子珊、胡杏儿、曹格、张芸京、飞轮海、郑希怡、梁静茹、潘玮柏14、相声《独家录制》表演者:何云伟、李菁15、歌舞《美满大家庭》16、小品《新房》表演者:蔡明、刘威等17、歌曲《春天里》表演者:旭日阳刚18、街舞《咱们工人有力量》表演者:深圳民工街舞团19、小品《聪明丈夫》表演者:黄宏、陈数、孙涛、凯丽20、戏曲表演《薪火相传梨园美》21、相声《大拜年》表演者:大山、五国孔子学院的外国学生22、相声《一对一》表演者:刘颖、浩楠23、歌曲《兰亭序》表演者:周杰伦、林志玲24、魔术《幻幕绝技》表演者:丁健中、董卿25、少儿朗诵《世博与亚运中的孩子们》表演者:李恺悦、季家希、辛思晴、王晋桢、阚童利、郭浩男、靖文朵、艾琪、张颖乔、霍静婷、谢浩婷、刘靺子、张元媛、杨月、任筱、周佳仪、韩雨烨、关晓彤、林依婷、李露怡、宋祖儿、郭柏鹭、熊钰翔、陈佳雨、牛欣欣、少女部落格组合、北京小学学生、广州市海珠区少年宫、广州市越秀区小云雀艺术团26、人物访谈《兔年说兔》嘉宾:夏达、容祖儿、余翠芝、林志玲、蔡卓妍、张韶涵、戚薇、杨丞琳、江若琳、王心凌、邓雯心、阎奕格、安以轩、杨千桦、谢安琪27、歌曲《众里寻你》表演者:韩红主题活动:全国十大笑脸征集28、杂技《高车踢碗》表演者:沈阳前进杂技团29、小品《榜样》表演者:高亚麟、金玉婷、杨进明30、小品《同桌的你》表演者:赵本山、31、歌曲《旗帜更鲜艳》表演者:谭晶32、零点倒计时33、歌舞联唱表演者:张也、阎维文等一个与著名拍客——芝麻小拍有关的节目等34、相声《拍客》表演者:贾玲、白凯南35、歌曲《今夜北方飘着雪花》表演者:蔡国庆、江涛、佟铁鑫等36、影像节目《回忆2010》报幕:董卿内容:播放2010年中国、世界、体育、娱乐大事、2010年风云人物、2010年电视、电影、流行音乐歌曲37、歌曲《新民乐组合》表演者:郑钧、武桐等\n38、歌曲《民歌小调》39、歌曲《家在心中》表演者:雷佳、师鹏、祖海等40、结束曲《难忘今宵》歌曲《因为有你》表演者:祖海  激光舞蹈《雯心无愧》表演者:邓雯心  呼啦圈表演《晶彩造型》表演者:金琳琳  魔术《大变活人》表演者:傅琰东  (注意:节目顺序如有调整,以除夕夜当晚播出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