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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9 09:57:33 发布

2014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培训宣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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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宣贯培训课件\n目录1为什么要整合修订2如何整合修订3整合修订的主要内容4新老条文对比5结束语\n1.1《建规》发布修订情况1、为什么要整合修订?两规主要内容两规主要作用整合修订《建规》发布修订情况《高规》发布修订情况\n1.2《两规》的主要作用1、为什么要整合修订?两规主要内容两规主要作用整合修订《建规》发布修订情况《高规》发布修订情况\n目录1为什么要整合修订2如何整合修订3整合修订的主要内容4新老条文对比5结束语\n2.1整合修改的基本原则2、如何整合修改规范科学性创新性协调性操作性实战性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便于实践应用体系规范合理吸收新概念新技术新经验解决《两规》不一致问题\n目录1为什么要整合修订2如何整合修订3整合修订的主要内容4新老条文对比5结束语\n住宅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结构安全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改主要内容3.1加强住宅建筑消防安全与非住宅部分之间采用1.50h楼板和2.00h防火隔墙完全分隔;高层建筑时2.50h楼板和防火墙。与非住宅部分相接处应设置1.2m窗槛墙,或4.0m高墙户与户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窗间墙或突出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强调住宅部分独立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强调2个安全出口的要求强调安全疏散距离33m以上采用防烟楼梯间,户门为乙级防火门,开向前室门不大于3樘\n防火分区面积放大超高层楼板2.00h承重墙一级建筑2.00h应急照明1.50h、1.00h、0.5100m以上的设置消防软管防火分区楼板耐火应急照明宽严相济科学合理加强避难设施宽严相济完善疏散和避难层要求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改主要内容3.2完善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要求明确营业厅人员密度指标,疏散距离有喷淋时增加25%等。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各楼层设置避难间。100m以上设置避难层,首层距登高场地50m,两个之间45m。\n消防电梯停机坪救援场地救援窗口高度32m公共建筑高度33m住宅建筑埋深10m地下建筑高度32m厂房仓库每个防火分区1台高度大于100面积大于2000距突出物5m2个出口厂房仓库、公共建筑尺寸0.8x1.0m下沿距室内地面1.2m间距20m每个分区不少于2个明显标识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改主要内容3.3加强消防灭火救援设施1个长边或1/4长边距外墙5m--10m面积15x8m承载大型消防车\nzzzzzzzzz火灾报警自动灭火安全疏散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医院防火分隔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改主要内容3.4加强特殊建筑消防安全\n避难走道防火隔间下沉广场安全出口边缘水平距离13m,面积169m2至少设置1部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风雨棚开口面积为室外敞开面积25%面积不应小于6.0m2;防火墙、甲级防火门隔间的门不计作安全出口,间距不小于4m采用A级装修材料;仅用于人员通行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设置消火栓、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消防电话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改主要内容3.5细化了地下超2万营业厅分隔措施\n123456两侧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步行街的宽度不应小于防火间距要求长度不宜大于300m建筑围护构件不应低于1.00h。商铺之间应设2.0h防火隔墙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承重结构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商铺疏散门可直通步行街。到达最近室外安全出口距离不应大于60m顶棚高度不应小于6.0m顶棚自然排烟口面积不小于地面积的20%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改主要内容3.6明确了商业步行街的消防措施\n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改主要内容3.7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消防设施防火措施安全疏散1、住宅建筑内应设置火灾探测报警装置2、室内消防给水按本规范有关要求执行3、室外消防给水按四级建筑要求设置1、管道、电线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2、厨房明火和高温部位防火隔热措施3、墙体、楼板、封闭吊顶或空间内分隔水平长或宽20m,面积300m24、设备用房与其他部位应防火分隔1、百人疏散宽度1-2层0.75,3层1.0m2、民用疏散距离幼儿园、娱乐场所15m,医院、老年人、教学25m,其他30m3、丁戊类厂房分别为50m,60m安全疏散\n目录1为什么要整合修订2如何整合修订3整合修订的主要内容4新老条文对比5结束语\n共12章和3个附录。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厂房和仓库,4、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5、民用建筑,6、建筑构造,7、灭火救援设施,8、消防设施设置,9、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10、电气,11、木结构建筑,12、城市交通隧道《建规》共分十二章一个附录。1、总则,2、术语,3、厂房(仓库),4、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5、民用建筑,6、消防车道,7、建筑构造,8、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9、防烟与排烟,10、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11、电气,12、城市交通隧道说明新规范与原《建规》均为12章,但目次做了整合调整。取消了原来的“消防车道”一章改为“灭火救援设施”,整合了原来的8、9两章改为“消防设施设置”。新规范旧规范关于章节目次\n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厂房;2仓库;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4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5可燃材料堆场;6民用建筑;7城市交通隧道。《建规》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3、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4、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5--10同上述新规1—5及7项说明新规范将高层民用建筑、地下建筑和半地下建筑统称为民用建筑。新规范旧规范关于适用范围(第一章总则)\n1.0.4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高规》2.0.7对综合楼有一个定义: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新规范明确多功能建筑防火设计原则,且列入总则,说明对多功能建筑防火的重视。说明新规范旧规范关于多功能建筑的要求(第一章总则)\n1.0.6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高规》1.0.5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大于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说明新规范强调超限高层建筑应结合实际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比原规范要求更严。新规范旧规范关于超限高建筑的要求(第一章总则)\n2.1.1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建筑。(住宅规范,各国高层标准)《高规》1.0.3.高层建筑是指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网点的住宅);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按照住宅规范按每层3米计算,整合后的规范取消了原高层建筑对层数的要求,全部按照每层3米折算成建筑高度。说明新规范旧规范关于高层建筑的定义(第二章术语)\n2.1.2裙房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高规》2.0.1.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新规范强调裙房的特点,即在高层建筑的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低于24m。说明新规范旧规范关于裙房的定义(第二章术语)\n2.1.3重要公共建筑: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建规》2.0.13.重要公共建筑:人员密集、发生火灾后死亡大、损失大、影响大的公共建筑。各地区情况不同,认识不同,难以定量规定,因此新规范也只作定性规定。说明新规范旧规范关于重要公共建筑的定义(第二章术语)\n2.1.4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建规》2.0.14.商业服务网点: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该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他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新规范修改后更加简单明了,强调设置部位、防火分隔、单元面积、性质等要素。说明新规范旧规范关于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第二章术语)\n2.1.11防火隔墙: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实心墙。2.1.12防火墙: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实心墙。新规范增加的术语,界定了防火隔墙与防火墙之间的区别。说明新规范新规范关于防火(隔)墙的定义(第二章术语)\n2.1.13避难层(间):建筑内用于人员在火灾时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2.1.17避难走道:设置防烟设施且两侧采用防火墙分隔,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新规范增加的术语。关于避难走道的定义与《人防规范》有所区别,新规范强调走道两侧采用防火墙分隔。说明新规范新规范关于避难层(间、走道)的定义(第二章术语)\n2.1.16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统称前室)等设施,能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建规》2.0.19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防烟前室,或设有专供排烟用的阳台、凹廊等,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乙级防火门的楼梯间。新规范取消了有关通向前室和楼梯间设置乙级防火门的要求,强调能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看似放宽要求,实际更加严格。说明新规范旧规范关于防烟楼梯间的定义(第二章术语)\n3.2.11(第二款)除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外,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多层丙类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和下列建筑的梁、柱、屋顶承重构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覆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保护措施:1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2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3.2.4下列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梁、柱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它防火隔热保护措施:1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2丁、戊类厂房(仓库)。新规范要求更加细化,扩大了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构件的对象,增加了屋顶承重构件,并限定了丁戊类厂房仓库的层数。说明新规范旧规范关于厂房仓库结构保护(第三章厂房和仓库)\n表3.3.1厂房的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注:3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或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分隔,需要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表3.3.1注:3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或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均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新规范的要求更加科学、合理。说明新规范旧规范关于厂房防火分区面积(第三章厂房和仓库)\n表3.3.2仓库的层数和面积注:1仓库中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中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地下、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表3.3.2注:1仓库中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新规范的要求更加严格,强调了甲乙类仓库的防火分区的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并强调了地下仓库的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说明新规范旧规范关于仓库防火分区面积(第三章厂房和仓库)\n3.3.11物流建筑应按分拣等作业和储存功能划分不同的防火分区,储存区与其他功能空间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储存区的防火设计应按仓库的规定确定,其中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的丙类2项(除自动化控制的高架仓库,棉、麻、丝、毛及其他纺织品、泡沫塑料等仓库外)和丁、戊类物品储存区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和储存区部分建筑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当库区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可按本规范表3.3.2(不含注)的规定增加3.0倍。作业区的防火要求可按本规范有关厂房的规定确定。新规范增加的条文,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解决了各地原来对此类建筑的不同处理。说明新规范关于物流建筑防火(第三章厂房和仓库)\n注:1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单层或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执行。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第3.3.5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建造。6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新规范关于防火间距(第三章厂房和仓库)表3.4.1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n3.6.3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应采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3.6.34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不应采用普通玻璃。新规范的要求更趋性能化。普通相对于特殊,安全相对于不安全。安全玻璃包括钢化玻璃、夹胶玻璃。说明新规范旧规范关于厂房防爆(第三章厂房和仓库)\n3.6.10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与相邻区域连通处,应设置门斗等防护措施。门斗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与楼梯间的门错位设置。这是新规范增设的条文,明确了有爆炸危险区域楼梯间、室外楼梯的防火防爆要求。说明新规范关于厂房防爆(第三章厂房和仓库)\n表4.2.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新增不同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高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原《高规》只规定与小型储罐的间距)表4.3.1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新增与高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且增加了总容积10万—30万m3气罐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新规范关于储罐区防火间距(第四章储罐、堆场)\n5.5.2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并应符合双向疏散的要求。5.5.3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建规》5.3.1民用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建规》5.3.6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作为安全疏散设施。新规范的提法根据科学、合理,用词更加严密。说明新规范旧规范关于安全疏散(第五章民用建筑)\n8.5.2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1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2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丁类生产车间;3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仓库;4---其他厂(库)房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8.5.3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3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和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建规》9.1.3下列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1丙类厂房中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房间;人员、可燃物较多的丙类厂房-------3公共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房间;新规范的表述更加明确,概念更加清楚,限定更加严格。说明新规范旧规范关于建筑防排烟(第九章)\n10.1.5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2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筑,不应少于1.0h3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建规》11.1.3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高规》9.2.6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OO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新规范的要求更加严格,也是在总结火灾教训的基础上修改完善的。说明新规范旧规范关于应急照明供电时间(第十章电气)\n10.2.7下列建筑或场所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3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4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新规范关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第十章电气)《高规》9.5.1高层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等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旧规范\n目录1为什么要整合修订2如何整合修订3整合修订的主要内容4新老条文对比5结束语\n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