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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9 09:57:33 发布

2016.4.25新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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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比\n新规范原高规(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1.2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对于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等高操作面。7.1.3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甲、乙、丙类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7.1.7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取水点不宜大于2m。6.0.5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和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6.0.6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甲、乙、丙类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6.0.8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1、消防车道的设置:灭火救援设施是建筑防火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际火灾安全中,大部分火灾成功的救援是靠有效的灭火救援设施完成的。转弯半径:普通消防车9m,登高车12m;-些特种车辆16-20m;扑救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利用绿地作为消防扑救场地时,不能布置高大树木、花坛、水池等影响消防车停靠操作的设施。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载重量。消防车道相关设置要求新老规范并无实质性区别。回车场面积部分,老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未提及高层回车场尺寸要求,而是在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提及15mX15m的要求。新规范增加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取水点不宜大于2m一条。\n\n\n2、高层建筑的定义:新规原规2.1.1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5.1.1: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功能组合的建筑、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建筑、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等建筑为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除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外的其他高层公共建筑。1.0.3中指出高层建筑应为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网点的住宅):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3.0.1:一类高层民用建筑:高级住宅、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为一类高层居住建筑。医院、高级旅馆、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的商住楼、中央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为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十层至十八层的普通住宅公共建筑:除一类建筑以外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商住楼、图书馆、书库2、省级以下的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3、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解读按照住宅每层3米计算,整合后的规范取消了原高层建筑对层数的要求,全部按照每层3米折算成建筑高度。(如金水湾18+1层按照二类高层住宅分类的情况就不在存在了,相应的建筑防火设计也就由二类高层提升为了一类)\n高层住宅图示\n除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外的其他高层公共建筑均为二类高层公共建筑\n多层建筑图例\n3、建筑高度的计算规则:主要区别在于局部突出屋面部位,新规范中明确了不计入建筑高度的条件是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可不计入建筑高度。而老规范应为对建筑分类是按照层数进行的,所以未涉及建筑高度计算只涉及层数计算。这里主要是随着建筑分类由层数变为高度以后的进行的相应改变。2、高层建筑的定义:新规原规A.0.1、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A.0.2、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A.0.3、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形式的屋面时,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A.0.4、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A.0.5、局部突出屋顶的嘹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者,可不计入建筑高度:A.0.6、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高度。1、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2、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3、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4、建筑层数的计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住宅顶部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它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n\n\n新规原规2.1.2裙房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解读裙房的划分1、是指高层建筑主体投影线以外部分建筑2、主体与裙房楼梯常分开3、商业功能方面主体建筑投影部分可能与裙房一样,但不能因此把主体建筑投影部分也当成裙房。(实际上在老规范中,也都是把主楼正投影以外的部分称为裙房,正投影下方的部分是主楼的一二三层)4、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未采用防火墙分隔时,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5、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4、5条解读存在争议,实际上目前都是将裙房当做高层来考虑相应的防火设计的)5、术语解读——取消综合楼定义新规原规取消了综合楼的定义。(因为新规中,不同使用功能公用的楼层按照防火要求更高的功能设置防火设施)2.1.4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为综合楼。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该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他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解读术语中取消了对商业服务网点防火设置的要求。具体的防火要求在相关的条文中规定。4、术语解读——裙房的最新界定\n序号新规范6.7.1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宜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不宜采用B2级保温材料,严禁采用B3级保温材料,设置保温系统的基层墙体或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6.7.2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以及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层,应采用A级保温材料:2、其他场所,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保温材料:3、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采用Bl级的保温材料时,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l0mm。6.7.3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时,该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当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保温材料两侧的墙体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6.7.4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6.7.5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除住宅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的其他建筑:1)建筑高度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金水湾外墙为B1级)2)建筑高度大于24m,但不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3)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6.7.6除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6.7.7除本规范第6.7.3条规定的情况外,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按本节规定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外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及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C类防火窗。6.7.8建筑的外墙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设置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包覆。除本规范第6.7.3条规定的情况外一当按本节规定采用B1\B2保温材料是,防护层厚度首层不应小于15mm,其它层不应小于5mm.6.7.9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6.7.10建筑的屋面外保温系统,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l.00h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l.00h时,不应低于B1级,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l0mm。当屋面和外墙均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将屋面和外墙分隔。6.7.11电气线路不应穿越或敷设在B1或B2级保温材料中,确需穿越或敷设时,应采取穿金属管并在金属管周围采用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设置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的部位周围应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措施。6.7.12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A级材料,但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可采用B1级材料。6、外墙保温材料\n外墙保温材料部分在新规中列入了建筑构造章节,而06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建筑构造章节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都未体现此项内容,新防火规范未修订前,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都按照国家相关红头文件要求执行。\n7、安全出口新规原规2.1.14安全出口: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解读1、供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是指封闭楼梯、防烟楼梯等2、室内安全区域主要指符合规范规定的避难层、避难间、避难走道等区域3、“室外安全区域”包括室外地面、符合疏散要求并具有直接到达地面设施的上人屋面、平台以及符合本规范第6.6.4条要求的天桥、连廊等4、发生火灾时这些区域由于采取的相应防火分隔措施及防排烟措施,较为安全,可供人员暂时避险用,因此可以作为安全出口考虑\n8、疏散楼梯:新规:6.4.1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2、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3、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4、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不应设置卷帘;5、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甲乙丙类液体管道;6、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禁止穿过或设置可燃气体管道。敞开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当住宅建筑的敞开楼梯间内确需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气体计量表时,应采用金属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阀门。6.4.2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采用防烟楼间;2、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3、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甲、乙类厂房,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他建筑,可采用双向弹簧门;4、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n6.4.3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置防烟设施;2、前室可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同;3、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6.0㎡;住宅建筑不应小于4.5㎡。 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10.0㎡;住宅建筑,不应小于6.0㎡;4、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5、除楼梯间和前室的出入口、楼梯间和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前室外,防烟楼梯间和前室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6、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n6.4.4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疏散楼梯外,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或3层及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2、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 分隔并应直通室外,确需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3、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确需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联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6.4.5.4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6.4.7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确需采用时,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应大于10°,且每级离扶手250mm处的踏步深度不应小于220mm。\n原规:6.2.1一类建筑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以及塔式住宅,均应设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6.2.1.1楼梯间入口处应设前室、阳台或凹廊。6.2.1.2前室的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m2,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m2。6.2.1.3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6.2.2裙房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封闭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6.2.2.1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6.2.2.2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6.2.2.3楼梯间的首层紧接主要出口时,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防火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6.2.3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其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6.2.3.1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6.2.3.2十二层及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n6.2.3.3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6.2.4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超过十一层的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6.2.5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应符合下列规定:6.2.5.1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和本规范第6.1.3条规定的户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6.2.5.2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6.2.5.3居住建筑内的煤气管道不应穿过楼梯间,当必须局部水平穿过楼梯间时,应穿钢套管保护,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6.2.6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超过10°,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宽度超过0.22m时,可不受此限。6.2.7除本规范第6.1.1.条第6.1.1.1款的规定以及顶层为外通廊式住宅外的高层建筑,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通向屋顶的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6.2.8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宜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宜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屋的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n\n\n\n9、防火分区新规原规解读新规中5.1.3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2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新规中相当于放宽了高层建筑的防火分区面积,较原规中一类高层建筑的防火分区面积变大\n新规原规7.3.1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1、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2、—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3、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7.3.2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可共用1台消防电梯。1、塔式住宅,12层及以上的单元式住宅等:2、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1)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时,应设1台2)当大于1500㎡但不大于4500㎡时,应设2台3)当大于4500㎡时,应设3台10、消防电梯\n\n\n11、直升机停机坪:此处为新规范增加内容7.4.1建筑高度大于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2000㎡的公共建筑,宜在屋顶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7.4.2直升机停机坪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置在屋顶平台上时,距离设备机房、电梯机房、水箱间、共用天线等突出物不应小于5m;2建筑通向停机坪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每个出口的宽度不宜小于0.9m;3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4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5其他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航空管理有关标准的规定。\n补充关于消防电梯合用前室进深的变化新规中5.5.28.4条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且短边不应小于2.4m。在住宅设计规范中6.4.6条侯梯厅的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的深度,且不应小于1.5m。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只对前室使用面积有要求:3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m2,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m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以及高层仓库不应小于10.0m2,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m2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也只对前室面积有要求:6.3.3.2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m2;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m2。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m2;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m2。\n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