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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9 09:57:34 发布

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2014报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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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条文说明(此文本为报批稿,仅供宣贯培训班参考使用,最终版本以中国计划出版社正式出版物为准)1\n修订说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0016-2014,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8月27日以第517号公告批准发布。此前,我国建筑防火设计主要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快速发展以及近年来我国重特大火灾暴露出的突出问题,这两项规范中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发展需要,且《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相同或相近的条文,约占总条文的80%,还有些规定相互不够协调,急需修订完善。为深刻吸取近年来我国重特大火灾教训,适应工程建设发展需要,便于管理和使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要求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调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计划的函》(建标标函[2009]94号)的要求,此次修订将这两项规范合并,并定名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此次修订的原则为:认真吸取火灾教训,积极借鉴发达国家标准和消防科研成果,重点解决两项标准相互间不一致、不协调以及工程建设和消防工作中反映的突出问题。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了厂房、仓库、堆场、储罐、民用建筑、城市交通隧道,以及建筑构造、消防救援、消防设施等的防火设计要求,在附录中明确了建筑高度、层数、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主要修订内容为:1、为便于建筑分类,将住宅建筑原按层数划分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修改为按建筑高度划分,并与原规范规定相衔接;修改、完善了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主要包括:1)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高层建筑中的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从1.50h修改为2.00h;2)小于等于100m的高层住宅建筑套内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对公共部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提出了要求;3)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可兼具使用功能与避难要求的房间,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4)明确了住宅建筑剪刀式疏散楼梯间的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要求;5)规定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灭火器。2、适当提高了高层公共建筑的防火要求: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楼板的耐火极限,从1.50h修改为2.00h;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本规范有关允许减小的条件时,2\n仍不能减小;3)完善了公共建筑避难层(间)的防火要求,高层病房楼从第二层起,每层应设置避难间;4)规定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5)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中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从30min修改为90min。3、补充、完善了幼儿园、托儿所和老年人建筑有关防火安全疏散距离的要求;对于医疗建筑,要求按照护理单元进行防火分隔;增加了大、中型幼儿园和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老年人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大、中型幼儿园和老年人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规定;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从20min和30min修改为60min。4、为满足各地商业步行街建设快速发展的需要,系统提出了利用有顶商业步行街进行疏散时有顶商业步行街及其两侧建筑的排烟设施、防火分隔、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等防火设计要求;针对商店建筑疏散设计反映的问题,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数计算依据。5、在“建筑构造”一章中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6、增加灭火救援设施一章,补充和完善了有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救援入口等的设置要求;规定消防设施应设置明显的标识,消防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等消防设施的设置,应考虑灭火救援时对消防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建筑室外广告牌的设置,不应影响灭火救援行动。7、对消防设施的设置作出明确规定并完善了有关内容;有关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内容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8、补充了地下仓库与物流建筑的防火要求,如要求物流建筑应按生产和储存功能划分不同的防火分区,储存区应采用防火墙与其他功能空间进行分隔;补充了1×105m3~3×105m3的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液氧储罐和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及其储罐的防火间距。9、完善了公共建筑上下层之间防止火灾蔓延的基本防火设计要求,补充了地下商店的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有关防火分隔方式的具体要求。10、适当扩大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范围:如高层公共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商店、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客运和货运等建筑;明确了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应设置灭火系统和公共建筑中餐饮场所应设置厨房自动灭火装置的范围;增加了冷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范围。11、在比较研究国内外有关木结构建筑防火标准,开展木结构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和木结构构件3\n的耐火性能试验,并与《木结构设计规范》和《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等标准协调的基础上,系统地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12、对原《建规》、《高规》及与其他标准之间不协调的内容进行了调整,补充了高层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和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柴油机房等的平面布置要求、有关防火门等级和电梯层门的防火要求等;统一了一类、二类高层民用建筑有关防火分区划分的建筑面积要求,统一了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或裙房内商店营业厅的疏散人数计算要求。13、进一步明确了剪刀楼梯间的设置及其合用前室的要求、住宅建筑户门开向前室的要求及高层民用建筑与裙房、防烟楼梯间与前室、住宅与公寓等的关系;完善了建筑高度大于27m,但小于等于54m的住宅建筑设置一座疏散楼梯间的要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在本规范的强制性条文时,对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条文进行了认真分析和研究,共确定了165条强制性条文,约占全部条文的39%。尽管在编写条文和确定强制性条文时注意将强制性要求与非强制性要求区别开来,但为保持条文及相关要求完整、清晰和宽严适度,使其不会因强制某一事项而忽视了其中有条件可以调整的要求,导致个别强制性条文仍包含了一些非强制性的要求。对此,在执行时,要注意区别对待。如果某一强制性条文中含有允许调整的非强制性要求时,仍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条件进行确定,如本规范第4.4.2条强制要求进行分组布置和组与组之间应设置防火间距,但组内储罐是否要单排布置则不是强制性的要求,而可以视储罐数量、大小和场地情况进行确定。本规范是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7(2005年版)及其局部修订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的,凝聚了这两项标准原编制组前辈、局部修订工作组各位专家的心血。在此次修订过程中,浙江、吉林、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和吉林市、东莞市、深圳市公安消防局等公安消防部门,吉林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欧文斯科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欧洲木业协会、加拿大木业协会、美国林业及纸业协会等单位以及有关设计、研究、生产单位和专家给予了多方面的大力支持。在此,谨表示衷心的感谢。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消防局参编单位:机械委设计研究院纺织工业部纺织设计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技术学院杭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北京市建筑设计院天津市建筑设计院4\n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院北京市公安局消防总队化工部寰球化学工程公司主要起草人:张永胜蒋永琨潘丽沈章焰朱嘉福朱吕通潘左阳冯民基庄敬仪冯长海赵克伟郑铁一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参编单位: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中元兴华工程公司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建设部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东北电力设计院中国轻工业北京设计院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上海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JohnsManville中国有限公司Huntsman聚氨酯中国有限公司Hilti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经建生倪照鹏马恒沈纹杜霞庄敬仪陈孝华王诗萃王万钢张菊良黄晓家李娥飞金石坚王宗存王国辉黄德祥苏慧英李向东宋晓勇郭树林郑铁一刘栋权冯长海丁瑞元陈景霞宋燕燕贺琳王稚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消防局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