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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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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1.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高、多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3.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了有关内容;取消了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这些系统的设计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6.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目录1总则22术语、符号32.1术语32.2符号43厂房和仓库43.1火灾危险性分类43.2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53.3厂房或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73.4厂房的防火间距93.5仓库的防火间距113.6厂房和仓库的防爆133.7厂房的安全疏散143.8仓库的安全疏散154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154.1一般规定154.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164.3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184.4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204.5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225民用建筑225.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225.2总平面布局245.3防火分区和层数255.4平面布置265.5安全疏散和避难306建筑构造356.1防火墙35.\n.6.2建筑构件和管道井366.3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376.4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等386.5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406.6天桥、栈桥和管沟406.7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417灭火救援设施427.1消防车道427.2救援场地和入口437.3消防电梯437.4直升机停机坪448消防设施的设置448.1一般规定448.2室内消火栓系统458.3自动灭火系统468.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488.5防烟和排烟设施499供暧、通风和空气调节499.1一般规定499.2供暖509.3通风和空气调节5010电气5110.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5110.2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5210.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5311木结构建筑5412城市交通隧道5612.1一般规定5612.2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5712.3通风和排烟系统5812.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5812.5供电及其他59附录A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59附录B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59附录C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601总则1.0.1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厂房;2仓库;3民用建筑;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5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n.6可燃材料堆场;7城市交通隧道。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1.0.3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1.0.4物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1.0.5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建筑及其火灾特点,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6建筑髙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1.0.7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符号2.1术语2.1.1高层建筑:建筑髙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2.1.2裙房: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生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2.1.3重要公共建筑: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2.1.4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住房。2.1.5高架仓库:货架高度大于7m且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2.1.6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大于1/2者。2.1.7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2.1.8明火地点: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2.1.9散发火花地点: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2.1.10耐火极限: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2.1.11防火隔墙: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2.1.12防火墙: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墙体。2.1.13避难层(间):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2.1.14安全出口: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2.1.15封闭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2.1.16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统称前室)等设施,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防火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2.1.17避难走道: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丨2.1.18闪点: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可燃性液体或固体表面产生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或固体的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n.2.1.19爆炸下限:可燃的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2.1.20沸溢性油品:含水并在燃烧时可产生热波作用的油品。2.1.21防火间距:防止着火建筑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注: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2.1.22防火分区:在建筑内部釆用防火墙、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2.1.23防烟分区:在建筑内部采用挡烟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烟气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2.1.24充实水柱:从水枪喷嘴起至射流90%的水柱水量穿过直径380mm圆孔处的一段射流长度。2.2符号A:泄压面积C:泄压比D:储罐的直径DN:管道的公称直径ΔH:建筑高差L:隧道的封闭段长度N:人数n:座位数K:爆炸特征指数V:体积或容积W:可燃材料堆场或粮食筒仓、席穴囤、土圆仓的储量3厂房和仓库3.1火灾危险性分类3.1.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1的规定。表3.1.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特征甲1.闪点小于28℃的液体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爾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不小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乙1.闪点不小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2.爆炸下限不小于10%的气体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4.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5.助燃气体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雾滴丙1.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2.可燃固体丁1.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2.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他用的各种生产3.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戊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3.1.2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n.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3.1.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3的规定。表3.1.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甲1.闪点小于28℃的液体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10%气体的固体物质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乙1.闪点不小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2.爆炸下限不小于10%的气体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4.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5.助燃气体6.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丙1.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2.可燃固体丁难燃烧物品戊不燃烧物品3.1.4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3.1.5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3.2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3.2.1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表3.2.1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构件名称耐火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墙防火墙不燃性3.00不燃性3.00不燃性3.00不燃性3.00承重墙不燃性3.00不燃性2.50不燃性2.00难燃性0.50楼梯间和前室的墙电梯井的墙不燃性2.00不燃性2.00不燃性1.50难燃性0.50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不燃性1.00不燃性1.00不燃性0.5难燃性0.25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不燃性0.75不燃性0.50难燃性0.5难燃性0.25.\n.柱不燃性3.00不燃性2.50不燃性2.00难燃性0.50梁不燃性2.00不燃性1.50不燃性1.00难燃性0.50楼板不燃性1.50不燃性1.00不燃性0.75难燃性0.50屋顶承重构件不燃性1.50不燃性1.00难燃性0.5可燃性疏散楼梯不燃性1.50不燃性1.00不燃性0.75可燃性吊顶(包括吊顶搁栅)不燃性0.25难燃性0.25难燃性0.15可燃性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3.2.2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3.2.3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3.2.4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3.2.5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为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t/h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3.2.6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等标准的规定。3.2.7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单层乙类仓库,单、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3.2.8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筒仓可釆用钢板仓。粮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3.2.9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3.2.10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等级分别不应低于2.50h和2.00h。3.2.11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除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外,下列建筑构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覆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保护措施:1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的梁、柱和屋顶承重构件;2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多层丙类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3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的粱、柱和屋顶承重构件。3.2.12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不应低于0.50h。4层及4层以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当釆用难燃性轻质复合墙体时,其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材料的燃烧性能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的规定。3.2.13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内的房间隔墙,当釆用难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3.2.14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厂房和多层仓库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3.2.15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3.2.16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当为4层及4层以下的丁、戊类厂房(仓库).\n.时,其屋面板可采用难燃性轻质复合板,但板材的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3.2.17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釆用不燃材料的厂房(仓库),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3.2.18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3.3厂房或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3.3.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医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3.1的规定。表3.3.1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厂房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单层多层高层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厂房厂房厂房甲一级二级宜采用单层4000300030002000一一乙一级二级不限6500040004000300020001500一丙一级二级三级不限不限2不限8000300060004000200030002000―500500―丁―、二级三级四级不限31不限40001000不限2000―4000――1000――戊―、二级三级四级不限31不限50001500不限3000一6000――1000―一注:1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2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分隔,需要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3一、二级;耐火等级两革、多霉逭续联畜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4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人时,其层数不限。5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防火分隔之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6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7“一”表示不允许。3.3.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3.3.2的规定。表3.3.2仓库的层数和面积.\n.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仓库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单层仓库多层仓库高层仓库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座仓库防火分区每座仓库防火分区每座仓库防火分区防火分区甲3、4项1、2、5、6项一级―、二级1118075060250―――――乙1、3、4项―、二级三级312000500500250900300―――1、5、6项―、二级三级5128009007003001500500―――丙1项―、二级三级514000120010004002800700――1502项―、二级三级不限360002100150070048001200120040040001000-300丁―、二级三级四级不限31不限3000210030001000700不限1500―1500500―48001200500戊―、二级三级四级不限31不限30002100不限1000700不限2100―2000700―600015001000注:1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相应类别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2石油库区内的桶装油品仓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规定。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煤均化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4独立建造的硝酸铵仓库、电石仓库、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仓库、尿素仓库、配煤仓库、造纸厂的独立成品仓库,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5一、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2;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1000m2。6一、二级耐火等级且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m2的单层棉花库房,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7一、二级耐火等级冷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的规定。8“一”表示不允许。3.3.3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增加1.0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增加1.0倍。3.3.4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3.3.5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n.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3.3.6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2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3设置丁、戍类仓库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4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和第3.3.3条的规定。3.3.7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5m3。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3.3.8变、配电室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坏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标准的规定。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3.3.9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3.3.10物流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建筑功能以分拣、加工等作业为主时,应按本规范有关厂房的规定确定,其中仓储部分应按中间仓库确定;2当建筑功能以仓储为主或建筑难以区分主要功能时,应按本规范有关仓库的规定确定,但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时,作业区和储存区的防火要求可分别按本规范有关厂房和仓库的规定确定。其中,当分拣等作业区釆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且符合下列条件时,除自动化控制的丙类高架仓库外,储存区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和储存区部分建筑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规范表3.3.2(不含注)的规定增加3.0倍:(1)储存除可燃液体、棉、麻、丝、毛及其他纺织品、泡沫塑料等物品外的丙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一级;(2)储存丁、戊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3)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3.11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不应设置铁路线。需要出入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的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其屋顶应釆用不燃材料或釆取其他防火措施。3.4厂房的防火间距3.4.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5.1条的规定。.\n.表3.4.1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名称甲类厂房乙类厂房(仓库〕丙、丁、戊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单、多层单、多层高层单、多层高层裙房,单、多层高层―、二级一、二级三级―、二级―、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类二类甲类厂房单、多层―、二级12121413121416132550乙类厂房单、多层―、二级1210121310121413三级1412141512141615高层―、二级1313151313151713丙类厂房单、多层―、二级12101213101214131012142015三级14121415121416151214162520四级1614161714161817141618高层―、二级131315131315171313151720.15丁、戊类厂房单、多层―、二级12101213101214131012141513三級14121415121416151214161815四级1614161714161817141618高层―、二级13131513131517131315171513室外变、配电站变压器总油量(t)≥5,≤10252525251215201215202520>10,≤501520251520253025>502025302025303530注:1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确需相邻布置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第3.3.5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3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4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5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6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n.3.4.2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3.4.3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3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防火间距不受表3.4.3规定的限制。表3.4.3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名称厂外铁路线中心线厂内铁路线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厂内道路路边主要次要甲类厂房3020151053.4.4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除煤和焦炭场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且不应小于13m。3.4.5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髙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釆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3.4.6厂房外附设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其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的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二、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总容量不大于15m3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4.7同一座U形或山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少于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但当厂房的占地面积小于本规范第3.4.1条规定的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其防火间距可为6m。3.4.8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其他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其中较小者确定,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者,不应大于10000m2)时,可成组布置。当厂房建筑高度不大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的防火同距,应根据相邻两座中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按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确定。3.4.9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布置在城市建成区。3.4.10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分级,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及其加油(气)机、储油(气)罐等与站外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建筑、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以及站内各建筑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规定。3.4.11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和第3.5.1条的规定。3.4.12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3.5仓库的防火间距3.5.1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表3.5.1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名称甲类仓库(储量,t).\n.甲类储存物品第3、4项甲类储存物品第1、2、5、6项≤5>5≤10>10高层民用建筑、重要公共建筑50裙房、其他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30402530甲类仓库20202020厂房和乙、丙、丁、戊类仓库―、二级15201215三级20251520四级25302025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30402530厂外铁路线中心线40厂内铁路线中心线30厂外道路路边20厂内道路路边主要10次要5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不大于21,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大于5t时,不应小于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3.5.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2的规定。表3.5.2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名称乙类仓库丙类仓库丁、戊类仓库,单、多层高层单、多层高层单、多层高层一、二级三级―、二级―、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乙、丙、丁、戊类仓库单、多层一、二级1012131012141310121413三级1214151214161512141615四级1416171416181714161817高层一、二级1315131315171313151713民用建筑裙房,单、多层一、二级251012141310121413三级251214161512141615四级251416181714161817高层一类502025252015181815二类501520201513151513注:1单、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2两座仓库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仓库,不应小于6m;丁、戊类仓库,不应小于4m。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本规范第3.3.2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3.5.1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3.5.3丁、戊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釆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3.5.4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粮食筒仓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4的规定。表3.5.4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粮食筒仓组之间的防火间距(m).\n.名称粮食总储量W(t)粮食立筒仓粮食浅圆仓其他建筑W≤400004000050000W≤50000W>50000一、二级三级四级粮食立筒仓50030MPa·m·s-1的粉尘≥0.110乙烯≥0.160乙炔≥0.200氢≥0.250注:长径比为建筑平面几何外形尺寸中的最长尺寸与其横截面周长的积和4.0倍的建筑横截面积之比。3.6.5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广房,宜采用轻质屋面板作为泄压面积。顶棚应尽量平整、无死角,厂房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3.6.6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2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n.3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应在与相邻厂房连通处采用防火材料密封。3.6.7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布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宜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3.6.8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3.6.9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部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3.6.10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有爆炸危险的区域与相邻区域连通处,应设置门斗等防护措施。门斗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门应釆用甲级防火门并应与楼梯间的门错位设置。3.6.11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其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3.6.12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3.6.13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筒仓,其顶部盖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粮食筒仓工作塔和上通廊的泄压面积应按本规范第3.6.4条的规定计算确定。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其他粮食储存设施应采取防爆措施。3.6.14有爆炸危险的仓库或仓库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宜按本规范第3.6节规定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3.7厂房的安全疏散3.7.1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3.7.2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1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5人;2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0人;3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20人;4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40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30人;5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5人。3.7.3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独立安全出口。3.7.4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3.7.4的规定。表3.7.4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耐火等级单层厂房多层厂房高层厂房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甲一、二级3025――乙一、二级755030―丙一、二级80604030三级6040――丁一、二级不限不限5045三级6050―一四级50―一一戊一、二级不限不限7560.\n.三级10075―一四级60―――~3.7.5厂房内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3.7.5的规定计算确定。但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0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0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0.90m。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相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表3.7.5厂房内疏散楼梯、走道和门的每100人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厂房层数(层)1-23≥4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0.60.81.00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且该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3.7.6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厂房,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3.8仓库的安全疏散3.8.1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3.8.2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可设置1个出口。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两门应为乙级防火门。3.8.3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不大子1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窒),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医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3.8.4冷库、粮食筒仓、金库的安全疏散设计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和《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GB50322等标准的规定。3.8.5粮食筒仓上层面积小于1000m2,且作业人数不超过2人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3.8.6仓库、筒仓中符合本规范第6.4.5条规定的室外金属梯,可作为疏散楼梯,但筒仓室外楼梯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3.8.7高层仓库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3.8.8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戊类仓库外,其他仓库内供垂直运输物品的提升设施宜设置在仓库外,确需设置在仓库内时,应设置在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井筒内。室内外提升设施通向仓库的入口应设置乙级防火门或符合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4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4.1一般规定4.1.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等,应布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宜布置在城市(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当布置在地势较髙的地带时,应釆取安全防护设施。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平坦、开阔等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带。.\n.4.1.2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4.1.3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的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0m的不燃性实体防护墙。4.1.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4.1.5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垛,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0.2.1条的规定。。4.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2.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表4.2.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m)类别一个罐区或堆场的总容量V(m3)建筑物室外变、配电站一、二级三级四级高层民用建筑裙房其他建筑甲、乙类液体储罐(区)1≤V<50401215203050≤V<2005015202535200≤V<100060202530401000≤V<50007025304050丙类液体储罐(区)5≤V<2504012152024250≤V<100050152025281000≤V<500060202530325000≤V<250007025304040注:1当甲、乙类液体储罐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罐区的总容量可按1m3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3丙类液体折算。2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相邻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10m。3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裙房、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规定增加25%。4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5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容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6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量不大于50m3,总容量不大于200m3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7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和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4.2.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表4.2.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m)类别固定顶储罐浮顶储罐或设置充氮保护设备的储罐卧式储罐地上式半地下式地下式甲、乙类液体储罐单罐容量V(m3)V≤10000.75D0.5D0.40D0.4D≥0.8mV>10000.6D丙类液体储罐不限0.4D不限不限―注:1D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2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3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4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3且采用固定冷却系统时,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D。.\n.5地上式储罐同时设置液下喷射泡沬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沬灭火设施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0.4D。6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当单罐容量大于1000m3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3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4.2.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组内储罐的单罐容量和总容量不应大于表4.23的规定;表4.2.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分组布置的最大容量类别单罐最大容量(m3)一组罐最大容量(m3)甲、乙类液体2001000丙类液体50030002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甲、乙类液体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少于0.8m,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限;3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组内储罐的形式和总容量折算为相同类别的标准单罐,按本规范第4.2.2条的规定确定。4.2.4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区,其每个防火堤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沸溢性油品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油品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不应与地下式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4.2.5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性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不宜超过2排,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3且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不宜超过4排;2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对于浮顶罐,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3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罐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4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且应为1.0m~2.0m,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应设置便于灭火救援人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5沸溢性油品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每个储罐均应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6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4.2.6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和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当采取了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不设置防火堤。4.2.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表4.2.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m)液体类别和储罐形式泵房铁路或汽车装卸鹤管甲、乙类液体储罐拱顶罐1520浮顶罐1215丙类液体储罐1012注:1总容量不大于1000m3的甲、乙类液体储罐和总容量不大于5000m3的丙类液体储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2泵房、装卸鹤管与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m。4.2.8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8的规定。表4.2.8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m)名称建筑物厂内铁路线泵房一、二级三级四级甲、乙类液体装卸鹤管141618208丙类液体装卸鹤管10121410.\n.注:装卸鹤管与其直接装卸用的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限。4.2.9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9的规定。表4.2.9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名称厂外铁路线中心线厂内铁路线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厂内道路路边主要次要甲、乙类液体储罐3525201510丙类液体储罐3020151054.2.10零位罐与所属铁路装卸线的距离不应小于6m。4.2.21石油库的储罐(区)与建筑的防火间距,石油库内的储罐布置和防火间距以及储罐与泵房、装卸鹤管等库内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规定。4.3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3.1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表4.3.1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m)名称湿式可燃气体储罐〔总容积V,m3)V<10001000V<1000010000V<5000050000V100000100000V300000甲类仓库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材料堆场室外变、配电站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2025303540高层民用建筑2530354045裙房,单、多层民用建筑1820253035其他建筑一、二级1215202530三级1520253035四级2025303540注: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3)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2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3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应按表4.3.1的规定增加25%;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小时,可按表4.3.1的规定确定;4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水封井、油泵房和电梯间等附属设施与该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要求布置;5容积不大于20m3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4.3.2可燃气体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湿式可燃气体储罐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及湿式与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2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部较大罐直径的2/3;3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槠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4数个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轵大于200000m3时,应分组布置。卧式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且不应小于20m。4.3.3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表4.3.3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m).\n.名称湿式氧气储罐〔总容积V,m3)V100010000V50000V50000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253035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甲类仓库,室外变、配电站202530民用建筑182025其他建筑―、二级101214三级121416四级141618注:固定容积氧气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3)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2氧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3氧气储罐与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4固定容积的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5氧气储罐与其制氧厂房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6容积不大于50m3的氧气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注:1m3液氧折合标准状态下800m3气态氧。4.3.4液氧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3.3条相应容积湿式氧气储罐防火间距的规定。液氧储罐与其泵房的间距不宜小于3m。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用液氧储罐气源站的液氧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m3,总容积不宜大于20m3;2相邻储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最大储罐直径的0.75倍;3医用液氧储罐与医疗卫生机构外的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3.3条的规定,与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GB50751的规定。4.3.5液氧储罐周围5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沥青路面。4.3.6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6的规定。表4.3.6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名称厂外铁路线中心线厂内铁路线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厂内道路路边主要次要可燃、助燃气体储罐2520151054.3.7液氢、液氨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4.4.1条相应容积液化石油气储罐防火间距的规定减少25%确定。4.3.8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区)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8的规定,与表4.3.8未规定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表4.3.8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区)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名称液化天然气储罐(区)(总容积V,m3)集中放散装置的天然气放散总管V≤101010m1.00――2地下或半地下人员密集的厅、室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确定;3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建筑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确定,不供其他楼层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的疏散人数计算确定;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录像厅、放映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1.0人/m2计算;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0.5人/m2计算;5有固定座位的场所,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1倍计算;6展览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展览厅的建筑面积和人员密度计算,展览厅内的人员密度宜按0.75人/m2确定;7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的建筑面积乘以表5.5.21-2规定的人员密度计算。对于建材商店、家具和灯饰展示建筑,其人员密度可按表5.5.21-2规定值的30%确定。表5.5.21-2商店营业厅内的人员密度(人/m2)楼层位置地下第二层地下第一层地上第一、二层地上第三层地上第四层及以上各层人员密度0.560.600.43-0.600.39-0.540.30-0.425.5.22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封闭的金属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窗口、阳台等部位宜根据其高度设置适用的辅助疏散逃生设施。5.5.2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2通向避难层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3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人/m2计算;4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理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5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6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7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8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9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釆用乙级防火窗。.\n.5.5.24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2个,其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25.0m2确定;2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且不得减少可供避难的净面积;3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4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5避难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6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III住宅建筑5.5.25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2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3建筑高度大于54m的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5.5.26建筑髙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设置一座疏散楼梯时,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且单元之间的疏散楼梯应能逋过屋面连通,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当不能通至屋面或不能通过屋面连逋时,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5.5.27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高度不大于21m的住宅建筑可采用敞开楼梯间;与电梯井相邻布置的疏散楼梯应釆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仍可釆用敞开楼梯间;2建筑髙度大于21m、不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采用敞开楼梯间;3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同一楼层或单元的户门不宜直接开向前室,确有困难时,开向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3樘且应采用乙级防火门。5.5.28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任一户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釆用防烟楼梯间;2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3楼梯间的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4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m2,且短边不应小于2.4m;5两个楼梯间的加压送风系统不宜合用;合用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5.5.29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29的规定;表5.5.29住宅建筑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住宅建筑类别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户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户门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三级四级单、多层403525222015髙层40――20―一注:1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2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户门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户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3住宅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及注1的规定增加25%。4跃廊式住宅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2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n.3户内任一点至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29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注:跃层式住宅,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5.5.30住宅建筑的户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经计算确定,且户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建筑髙度不大于18m的住宅中一边设置栏杆的疏散楼梯,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0m。5.5.3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5.23条有关避难层的要求。5.5.32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房间符合下列规定:1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2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该房间的门宜用乙级防火门,外窗宜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防火窗。6建筑构造6.1防火墙6.1.1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当高层厂房(仓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其他建筑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0.50h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0.5m以上。6.1.2防火墙横截面中心线水平距离天窗端面小于4.0m,且天窗端面为可燃性墙体时,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6.1.3建筑外墙为难燃性或可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0.4m以上,且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均应为宽度均不小于2.0m的不燃性墙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外墙的耐火极限。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釆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6.1.4建筑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确需设置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釆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6.1.5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6.1.6除本规范第6.1.5规定外的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确需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釆用不燃材料;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料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6.1.7防火墙的构造应能在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不会导致防火墙倒塌。6.2建筑构件和管道井6.2.1剧场等建筑的舞台与观众厅之间的隔墙应釆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舞台上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的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n.舞台下部的灯光操作室和可燃物储藏室应釆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电影放映室、卷片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观察孔和放映孔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6.2.2医疗建筑内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附设在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活动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6.2.3建筑内的下列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1甲、乙类生产部位和建筑内使用丙类液体的部位;2厂房内有明火和高温的部位;3甲、乙、丙类厂房(仓库)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4民用建筑内的附属库房,剧场后台的辅助用房;5除居住建筑中套内的厨房外,宿舍、公寓建筑中的公共厨房和其他建筑内的厨房;6附设在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6.2.4建筑内的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住宅分户墙和单元之间的墙应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6.2.5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单、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小于1.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6.2.6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处采取符合本规范第6.2.5条规定的防火措施,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釆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6.2.7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逋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设置在丁、戊类厂房中的逋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和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6.2.8冷库采用泡沫塑料、稻壳等可燃材料作墙体内的绝热层时,宜采用不燃绝热材料在每层楼板处做水平防火分隔。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楼板的耐火极限。冷库阁楼层和墙体的可燃绝热层宜釆用不燃性墙体分隔。6.2.9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设置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设置其他开口;2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3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n.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4建筑内的垃圾道宜靠外墙设置,垃圾道的排气口应直接开向室外,垃圾斗应釆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应能自行关闭。5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梯层门耐火试验完整性、隔热性和热通量测定法》GB/T27903规定的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6.2.10户外电致发光广告牌不应直接设置在有可燃、难燃材料的墙体上。户外广告牌的设置不应遮挡建筑的外窗,不应影响外部灭火救援行动。6.3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6.3.1在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闷顶内釆用可燃材料作绝热层时,屋顶不应采用冷摊瓦。闷顶内的非金属烟囱周围0.5m、金属烟囱0.7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材料作绝热层。6.3.2层数超过2层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闷顶,应在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设置老虎窗,且老虎窗的间距不宜大于50m。6.3.3内有可燃物的闷顶,应在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设置净宽度和净髙度均不小于0.7m的闷顶入口;对于公共建筑,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的闷顶入口不宜少于2个。闷顶入口宜布置在走廊中靠近楼梯间的部位。6.3.4变形缝内的填充材料和变形缝的构造基层应釆用不燃材料。电线、电缆、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不宜穿过建筑内的变形缝,确需穿过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材料制作的套管或采取其他防变形措施,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6.3.5防烟、排烟、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及建筑内的其他管道,在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处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风管穿过防火隔墙、楼板及防火墙处时,风管上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应釆用耐火风管或风管外壁应釆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防火分隔体的耐火极限。6.3.6建筑内受高温或火焰作用易变形的管道,在贯穿楼板部位和穿越防火隔墙的两侧宜采取阻火措施。6.3.7建筑屋顶上的开口与邻近建筑或设施之间,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6.4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等6.4.1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楼梯间应能天然釆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2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3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4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不应设置卷帘;5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甲、乙、丙类液体管道;6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禁止穿过或设置可燃气体管道。敞开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当住宅建筑的敞开楼梯间内确需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气体计量表时,应釆用金属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阀门。6.4.2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釆用防烟楼梯间;2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3髙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甲、乙类厂房,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他建筑,可采用双向弹簧门;.\n.4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6.4.3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置防烟设施;2前室可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3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髙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6.0m2;住宅建筑,不应小于4.5m2。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10.0m2;住宅建筑,不应小于6.0m2;4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5除楼梯间和前室的出入口、楼梯间和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前室外,防烟楼梯间和前室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6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它走道和房间分隔。6.4.4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疏散楼梯外,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或3层及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釆用封闭楼梯间;2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直通室外,确需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3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确需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6.4.5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1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0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2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3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4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5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涧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6.4.6用作丁、戊类厂房内第二安全出口的楼梯可釆用金属梯,但其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丁、戊类高层厂房,当每层工作平台上的人数不超过2人且各层工作平台上同时工作的人数总和不超过10人时,其疏散楼梯可采用敞开楼梯或利用净宽度不小于0.9m、倾斜角度不大于60°的金属梯。6.4.7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确需釆用时,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应大于10°,且每级离扶手250mm处的踏步深度不应小于220mm。6.4.8建筑内的公共疏散楼梯,其两梯段及扶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50mm。6.4.9高度大于10m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设置通至屋顶的室外消防梯。室外消防梯不应面对老虎窗,宽度不应小于0.6m,且宜从离地面3.0m高处设置。6.4.10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常开甲级防火门。6.4.11建筑内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釆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除甲、乙类生产车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的房间,其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限;2仓库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但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n.3开向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当其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4人员密集场所内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和设置门禁系统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筑的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6.4.12用于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同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室外开敞空间除用于人员疏散外不得用于其他商业或可能导致火灾蔓延的用途,其中用于疏散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m2;2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内应设置不少于1部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当连接下沉广场的防火分区需利用下沉广场进行疏散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室外开敞空间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3确需设置防风雨蓬时,防风雨蓬不应完全封闭,四周幵口部位应均匀布置,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该空间地面面积的25%,开口高度不应小于1.0m;开口设置百叶时,百叶的有效排烟面积可按百叶通风口面积的60%计算。6.4.13防火隔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火隔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6.0m2;2防火隔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3不同防火分区通向防火隔间的门不应计入安全出口,门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4m;4防火隔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5不应用于除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6.4.14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避难走道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2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避难走道仅与一个防火分区相通且该防火分区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可设置1个直通地面的出口。任一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的门至该避难走道最近直通地面的出口距离不应大于60m;3避难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该避难走道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4避难走道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就为A级;5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应设置防烟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开向前室的门应釆用甲级防火门,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应釆用乙级防火门;6避难走道内应设置消火栓、消防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6.5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6.5.1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2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3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自行关闭的功能;4除本规范第6.4.11条第4款的规定外,防火门应能在其内外两侧手动开启;5设置在建筑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并应保证防火门开启时门扇不跨越变形缝;6防火门关闭后应具有防烟性能;7甲、乙、丙级防火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门》GB12955的规定。.\n.6.5.2设置在防火墙、防火隔墙上的防火窗,应采用不可开启的窗扇或具有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功能。防火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窗》GB16809的有关规定。6.5.3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除中庭外,当防火分膈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2不宜采用侧式防火卷帘;3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对所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要求。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T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仅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T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但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该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4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釆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5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6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GB14102的规定。6.6天桥、栈桥和管沟6.6.1天桥、跨越房屋的栈桥以及供输送可燃材料、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栈桥,均应釆用不燃材料。6.6.2输送有火灾、爆炸危险物质的栈桥不应兼作疏散通道。6.6.3封闭天桥、栈桥与建筑物连接处的门洞以及敷设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的封闭管沟(廊)均宜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6.6.4连接两座建筑物的天桥、连廊,应釆取防止火灾在两座建筑间蔓延的措施。当、仅供通行的天桥、连廊釆用不燃材料,且建筑物通向天桥、连廊的出口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时,该出口可作为安全出口。6.7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6.7.1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宜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不宜采用B2级保温材料,严禁采用B3级保温材料;设置保植系统的基层墙体或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6.7.2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以及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等场所或部位,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2对于其他场所,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保温材料;3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采用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材料时,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6.7.3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时,该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当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B1、B2级时,保温材料两侧的墙体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6.7.4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6.7.5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宅建筑:1)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n.2)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3)建筑高度不大于27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2除住宅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其他建筑:1)建筑高度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2)建筑高度大于24m,但不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3)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6.7.6除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6.7.7除本规范第6.7.3条规定的情况外,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按本规范第6.7节规定采用燃烧性能为B1、B2级的保温材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除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公共建筑或采用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外,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2应在保温系统中每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防火隔离带的高度不应小于300mm。6.7.8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座釆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设置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除本规范第6.7.3条规定的情况外,当按本规范第6.7节规定釆用B1、B2保温材料时,防护层厚度首层不应小于15mm,其它层不应小于5mm。6.7.9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6.7.10建筑的屋面外保温系统,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时,不应低于巧级。釆用氏、私级保温材料的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当建筑的屋面和外墙外保温系统均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屋面与外墙之间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进行分隔。6.7.11电气线路木应穿越或敷设在燃烧性能为B1或B2级的保温材料中;确需穿越或敷设时,应采取穿金属管并在金属管周围采用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设置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的部位周围应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6.7.12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燃烧性能为八级的材料,但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可采用B1级材料。7灭火救援设施7.1消防车道7.1.1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7.1.2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対于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7.1.3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n.7.1.4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内院或天井的短边长度大于24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当该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m。7.1.5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7.1.6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储量大于表7.1.6规定的堆场、储罐区,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表7.1.6堆场或储罐区的储量名称棉、麻、毛、化纤(t)秸杆、芦苇(t)木材(m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m3)液化石油气储罐(m3)可燃气体储罐(m3)储量1000500050001500500300002占地面积大于30000m2的可燃材料堆场,应设置与环形消防车道相通的中间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间距不宜大于150m。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的环形消防车道之间宜设置连通的消防车道;3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可燃材料堆垛不应小于5m。7.1.7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取水点不宜大于2m。7.1.8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1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2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3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4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5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7.1.9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m×1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和救援操作场地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消防车道可利用城乡、厂区道路等,但该道路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转弯和停靠的要求。7.1.10消防车道不宜与铁路正线平交,确需平交时,应设置备用车道,且两车道的间距不应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7.2救援场地和入口7.2.1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7.2.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2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8m。对于建筑高度不小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均不应小于15m;3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4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n.,且不应大于10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7.2.3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7.2.4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7.2.5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分别不应小于0.8m和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7.3消防电梯7.3.1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1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2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3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7.3.2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可共用1台消防电梯。7.3.3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1台消防电梯,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可不设置消防电梯:1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任一层工作平台上的人数不超过2人的高层塔架;2局部建筑高度大于32m,且局部高出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的丁、戊类厂房。7.3.4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消防电梯。7.3.5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2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应符合本规范第5.5.28条和第6.4.3条的规定;3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本规范第5.5.27条规定的户门外,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4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7.3.6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7.3.7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7.3.8消防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能每层停靠;2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3电梯从首层至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宜大于60s;4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控制面板应采取防水措施;5在首层的消防电梯入口处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6电梯轿厢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7电梯轿厢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7.4直升机停机坪7.4.1建筑高度大于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的公共建筑,宜在屋顶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n.7.4.2直升机停机坪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置在屋顶平台上时,距离设备机房、电梯机房、水箱间、共用天线等突出物不应小于5m;2建筑通向停机坪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每个出口的宽度不宜小于0.90m;3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4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5其他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航空管理有关标准的规定。8消防设施的设置8.1一般规定8.1.1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裉据建筑的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8.1.2城镇(包括居住医、商业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应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戊类厂房,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8.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消防炮灭火華统等系统以及下列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1超过5层的公共建筑;2超过4层的厂房或仓库;3其他高层建筑;4超过2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的地下建筑(地下室)。8.1.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内的储罐应设置移动水枪或固定水冷却设施。高度大于15m或单罐容量大于2000m3的甲、乙、丙类液体地上储罐,宜采用固定水冷却设施。8.1.5总容积大于50m3或单罐容积大于2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应设置固定水冷却设施,埋地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可不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总容积不大于50m3或单罐容积不大于2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应设置移动式水枪。8.1.6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轰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3疏散门应直逋室外或安全出口。8.1.7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3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4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5消防控制室内的设备构成及其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控制与显示功能以及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相关信息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的规定。8.1.8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n.8.1.9髙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和公共建筑内应设置灭火器,其他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宜设置灭火器。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应设置灭火器。8.1.10建筑外墙设置有玻璃幕墙或采用火灾时可能脱落的墒体装饰材料或构造时,供灭火救援用的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设施,应设置在距离建筑外墙相对安全的位置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8.1.11设置在建筑室内外、供人员操作或使用的消防设施,均应设置医别于环境的明显标志。8.2室内消火栓系统8.2.1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和仓库;2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注: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3体积大于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4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以及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5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8.2.2本规范第8.2.1条未规定的建筑或场所和符合本规范第8.2.1条规定的下列建筑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但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1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2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丁类厂房;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3的戊类厂房(仓库);3粮食仓库、金库、远离城镇且无人值班的独立建筑;4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建筑;5室内无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3的其他建筑。8.2.3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宜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8.2.4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8.3自动灭火系统8.3.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厂房或生产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不小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不小于5000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2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生产的厂房;3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木器厂房;4泡沬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5高层乙、丙、丁类厂房;6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厂房。8.3.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仓库外,下列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n.1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注:单层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m2的棉花库房,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m2的火柴仓库;3邮政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空邮袋库;4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5设计温度高于0℃的高架冷库,设计温度高于0℃且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500m2的非高架冷库;6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7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单层或多层丙类物品仓库。8.3.3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高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2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3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8.3.4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商店、餐饮和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3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办公建筑等;4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5大、中型幼儿园,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老年人建筑;6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7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8.3.5根据本规范要求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展览厅、观众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和丙类生产车间、库房等高大空间场所,应设置其他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8.3.6下列部位宜设置水幕系统:1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和高层民用建筑内超过800个座位的剧场或礼堂的舞台口及上述场所内与舞台相连的侧台、后台的洞口;2应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而无法设置的局部开口部位;3需要防护冷却的防火卷帘或防火幕的上部。注:舞台口也可釆用防火幕进行分隔,侧台、后台的较小洞口宜设置乙级防火门、窗。8.3.7下列建筑或部位应设置雨淋自动啧水灭火系统:1火柴厂的氯酸钾压碾厂房,建筑面积大于100m2且生产或使用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厂房;2乒兵球厂的轧坯、切片、磨球、分球检验部位;3建筑面积大于60m2或储存量大于2t的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仓库;4日装瓶数量大于3000瓶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灌瓶间、实瓶库;.\n.5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剧场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的舞台葡萄架下部;6建筑面积不小于400m2的演播室,建筑面积不小于500m2的电影摄影棚。8.3.8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1单台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厂矿企业油浸变压器,单台容量在90MV•A及以上的电厂油浸变压器,单台容量在125MV•A及以上的独立变电站油浸变压器;2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试车部位;3充可燃油并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注:设置在室内的油浸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8.3.9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1国家、省级或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2国际电信局、大医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内的长途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3两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内的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4中央及省级公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内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5主机房建筑面积不小于140m2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6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20m2的音像制品库房;7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内的特藏库;中央和省级档案馆内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大、中型博物馆内的珍品库房;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8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注:1本条第1、4、5、8款规定的部位,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2当有备用主机和备用已记录磁(纸)介质,且设置在不同建筑内或同一建筑内的不同防火分区内时,本条第5款规定的部位可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8.3.10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罐容量大于1000m3的固定顶罐应设置固定式泡沬灭火系统;2罐壁高度小于7m或容量不大于200m3的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沬灭火系统;3其他储罐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4石油库、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气工程中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标准的规定。8.3.11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食品工业加工场所内有明火作业或高温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8.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8.4;1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占地面积大于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卷烟仓库;3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4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5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n.6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7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老年人建筑,任一层建筑面积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不少于200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8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9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10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11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12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13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8.4.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8.4.3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8.5防烟和排烟设施8.5.1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2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3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1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2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幵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轵要求。8.5.2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1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2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丁类生产车间;3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仓库;4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8.5.3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1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2中庭;3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4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5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n.8.5.4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9供暧、通风和空气调节9.1一般规定9.1.1供暧、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釆取防火措施。9.1.2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不应循环烤用。丙类厂房内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9.1.3为甲、乙类厂房服务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应分别布置在不同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9.1.4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设置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9.1.5当空气中含有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时,水平排风管全长应顺气流方向向上坡度敷设。9.1.6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房和通风管道,且不应紧贴通风管道的外壁敷设。9.2供暖9.2.1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82.5℃。输煤廊的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130℃。9.2.2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9.2.3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供暖:1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气、粉尘或纤维与供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2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汽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厂房。9.2.4供暖管填不应穿过存在与供暖管道接触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房间,确需穿过时,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9.2.5供暖管道与可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座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大于100℃时,不应小于100mm或釆用不燃材料隔热;2当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不大于100℃时,不应小于5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9.2.6建筑内供暖管道和设备的绝热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甲、乙类厂房(仓库),应采用不燃材料;2对于其他建筑,宜釆用不燃材料,不得釆用可燃材料。9.3通风和空气调节9.3.1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5层。当管道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或防火阀时,管道布置可不受此限制。竖向风管应设置在管井内。9.3.2厂房内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9.3.3甲、乙、丙类厂房内的送、排风管道宜分层设置。当水平或竖向送风管在进入生产车间处设置防火阀时,各层的水平或竖向送风管可合用一个送风系统。.\n.9.3.4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当送风机布置在单独分隔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时,可采用普通型的通风设备。9.3.5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对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尘,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9.3.6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除尘器、排风机的设置应与其他普通型的风机、除尘器分开设置,并宜按单一粉尘分组布置。9.3.7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宜布置在厂房外的独立建筑内,建筑外墙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具备连续清灰功能,或具有定期清灰功能且风量不大于15000m3/h、集尘斗的储尘量小于60Kg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可布置在厂房内的单独房间内,但应釆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9.3.8净化或输送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或管道,均应设置泄压装置。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9.3.9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2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3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不应暗设。9.3.10排除和输送温度超过80℃的空气或其他气体以及易燃碎屑的管道,与可燃或难燃物体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150mm,或采用厚度不小于50mm的不燃材料隔热;当管道上下布置时,表面温度较高者应布置在上面。9.3.11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在下列部位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1穿越防火分区处;2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3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4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5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注: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水平风管与竖向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置防火阀。9.3.12公共建筑的浴查、卫生间和厨房的竖向排风管,应采取防止回流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公共建筑内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与坚向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9.3.13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火阀宜靠近防火分隔处设置;2防火阀暗装时,应在安装部位设置方便维护的检修口;3在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及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4防火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GB15930的规定。9.3.14除下列情况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1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2体育馆、展览馆、候机(车、船)建筑(厅)等大空间建筑,单、多层办公建筑和丙、丁、戊类厂房内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当不跨越防火分区且在穿越房间隔墙处设置防火阀时,可采用难燃材料。9.3.15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用手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宜采用不燃材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难燃材料。风管内设置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的开关应与风机的启停联锁控制。电加热器前后各0.8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有高温、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间的风管,均应采用不燃材料。.\n.9.3.16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当采取机械通风时,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2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10电气10.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10.1.1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10.1.2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3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4二类高层民用建筑;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10.1.3除本规范第10.1.1和10.1.2条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按三级负荷供电。10.1.4消防用电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釆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当采用自动启动方式时,应能保证在30s内供电。不同级别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规定。10.1.5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2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筑,不应少于1.0h;3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10.1.6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建筑内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10.1.7消防配电干线宜按防火分区划分,消防配电支线不宜穿越防火分区。10.1.8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10.1.9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应独立设置;按三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宜独立设置。消防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10.1.10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2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n.3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10.2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10.2.1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表10.2.1的规定。35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与单罐容积大于200m3或总容积大于1000m3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表10.2.1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等的最近水平距离(m)名称架空电力线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电杆(塔)高度的1.5倍直埋地下的甲、乙类液体储罐和可燃气体储罐电杆(塔)高度的0.75倍丙类液体储罐电杆(塔)高度的1.2倍直埋地下的丙类液体储罐电杆(塔)高度的0.6倍10.2.2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10.2.3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通风管道内腔或直接敷设在通风管道外壁上,穿金属导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通风管道外壁敷设。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时,应釆取穿金属导管、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10.2.4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于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炉。额定功率不小于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10.2.5可燃材料仓库内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釆取隔热等防火措施,不应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配电箱及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10.2.6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10.2.7下列建筑或场所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3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4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10.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10.3.1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n.设置疏散照明: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2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3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4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5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10.3.2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0Ix;2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3.0Ix;对于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Ix;3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lx。10.3.3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10.3.4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10.3.5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2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髙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10.3.6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1总建筑面积大于8000m2的展览建筑;2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地上商店;3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10.3.7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的规定。11木结构建筑11.0.1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表11.0.1的规定。表11.0.1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构件名称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防火墙不燃性3.00承重墙,住宅建筑单元之间的墙和分户墙,楼梯间的墙难燃性1.00电梯井的墙不燃性1.00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难燃性0.75房间隔墙难燃性0.50承重柱可燃性1.00梁可燃性1.00.\n.楼板难燃性0.75屋顶承重构件可燃性0.50疏散楼梯难燃性0.50吊顶难燃性0.15注: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当同一座木结构建筑存在不同高度的屋顶时,较低部分的屋顶承重构件和屋面不应采用可燃性构件,采用难燃性屋顶承重构件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2轻型木结构建筑的屋顶,除防水层、保温层及屋面极外,其他部分均应视为屋顶承重构件,且不宜采用可燃性构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3当建筑的层数不超过2层、防火墙间的建筑面积小于600m2且防火墙间的建筑长度小于60m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本规范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确定。11.0.2建筑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时,应符合下列麵定:1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办公建筑和丁、戊类厂房(库房)的房间隔墙和非承重外墙可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其他建筑的非承重外墙不得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2墙体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3木骨架组合墙体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表11.0..2的规定,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GB/T50361的规定。表11.0.2木骨架组合墙体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构件名称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或类型一级二级三级木结构建筑四级非承重外墙不允许难燃性1.25难燃性0.75难燃性0.75无要求房间隔墙难燃性1.00难燃性0.75难燃性0.50难燃性0.50难燃性0.2511.0.3丁、戊类厂房(库房)和民用建筑可采用木结构建筑或木结构组合建筑,其允许层数和允许建筑高度应符合表11.0.3-1的规定,木结构建筑中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11.0.3-2的规定。表11.0.3-1木结构建筑或木结构组合建筑的允许层数和允许建筑高度木结构建筑的形式普通木结构建筑轻型木结构建筑胶合木结构建筑木结构组合建筑允许层数(层)23137允许建筑高度(m)1010不限1524表11.0.3-2木结构建筑中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层数(层)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m)防火墙间的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11001800280900360600注:1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对于丁、戊类地上厂房,防火墙间的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2体育场馆等高大空间建筑,其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11.0.4老年人建筑的住宿部分,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活动场所设置在木结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商店、体育馆、厂房(库房)应采用单层木结构建筑,并宜采用胶合木结构。11.0.5除住宅建筑外,建筑内发电机间、配电间、锅炉间的设置及其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5.4.12条〜第5.4.15条和第6.2.3条〜第6.2.6条的规定。11.0.6设置在木结构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发电机间、配电间、锅炉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不宜开设与室内相通的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可开设一樘不直通卧室的单扇乙级防火门。机动车库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60m2。11.0.7民用木结构建筑的安全疏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n.1建筑的安全出口和房间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5节的规定。当木结构建筑的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m2且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25人时,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2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11.0.7-1的规定;表11.0.7-1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名称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托儿所、幼儿园1510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156医院和疗养院建筑、老年人建筑、教学建筑2512其它民用建筑30153房间内任一点至该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11.0.7-1中有关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4建筑内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11.0.7-2的规定计算确定;表11.0.7-2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层数地上1〜2层地上3层每100人的疏散净宽度(m/百人)0.751.0011.0.8丁、戊类木结构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分别不应大于50m和60m,其他安全疏散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3.7节的规定。11.0.9管道、电气线路敷设在墙体内或穿过楼板、墙体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与墙体、楼板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填塞密实。住宅建筑内厨房的明火或高温部位及排油烟管道等,应采用防火隔热措施。11.0.10民用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1.0.10的规定。民用木结构建筑与厂房(仓库)等建筑的防火间距、木结构厂房(仓库)之间及其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章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表11.0.10民用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建筑耐火等级或类别―、二级三级木结构建筑四级木结构建筑891011注:1两座木结构建筑之间或木结构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外墙均无任何门、窗、洞口时,防火间距可为4m;外墙上的门、窗、洞口不正对且开口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10%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2当相邻建筑外墙有一面为防火墙,或建筑物之间设置防火墙且墙体截断不燃性屋面或高出难燃性、可燃性屋面不低于0.5m时,防火间距不限。11.0.11木结构墙体、楼板及封闭吊顶或屋顶下的密闭空间内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水平分隔长度或宽度均不应大于20m,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2,墙体的竖向分隔高度不应大于3m。轻型木结构建筑的每层楼梯梁处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11.0.12木结构建筑组合建造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竖向组合建造时,木结构部分的层数不应超过3层并应设置在建筑的上部,木结构部分与其他结构部分宜釆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水平组合建造时,木结构部分与其他结构部分宜采用防火墙分隔;2当木结构部分与其他结构部分之间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了防火分隔时,木结构部分和其他部分的防火设计,可分别执行本规范对木结构建筑和其他结构建筑的规定;其他情况,建筑的防火设计应执行本规范有关木结构建筑的规定;3室内消防给水应根据建筑的总髙度、体积或层数和用途按本规范第8章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确定,室外消防给水应按本规范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确定。11.0.13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m2.\n.的木结构公共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木结构住宅建筑内应设置火灾探测与报謦装置。11.0.14木结构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执行本规范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防火构造要求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等标准的规定。12城市交通隧道12.1一般规定12.1.1城市交通隧道(以下简称隧道)的防火设计应综合考虑隧道内的交通组成、隧道的用途、自然条件、长度等因素。12.1.2单孔和双孔隧道应按其封闭段长度和交通情况分为一、二、三、四类,并应符合表12.1.2的规定。表12.1.2单孔和双孔隧道分类用途一类二类三类四类隧道封闭段长度L(m)可通行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L>1500500<L≤1500L≤500—仅限通行非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L>30001500<L≤3000500<L≤1500L≤500仅限人行或通行非机动车——L>1500L≤150012.1.3隧道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规定:1一、二类隧道和通行机动车的三类隧道,其承重结构体耐火极限的测定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对于一、二类隧道,火灾升温曲线应采用本规范附录C第C.0.1条规定的RABT标准升温曲线,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2.00h和1.50h;对于通行机动车的三类隧道,火灾升温曲线应采用本规范附录C第C.0.1条规定的HC标准升温曲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2其他类别隧道承重结构体耐火极限的测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9978.1的规定;对于三类隧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对于四类,耐火极限不限。12.1.4隧道内的地下设备用房、风井和消防救援出入口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地面的重要设备用房、运营管理中心及其他地面附属用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12.1.5除嵌缝材料外,隧道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12.1.6通行机动车的双孔隧道,其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水底隧道宜设置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车行横通道的间隔和隧道通向车行疏散通道入口的间隔宜为1000m〜1500m;2非水底隊道应设置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车行横通道的间隔和隧道通向车行疏散通道入口的间隔不宜大于1000m;3车行横通道应沿垂直隧道长度方向布置,并应通向相邻隧道;车行疏散通道应沿隧道长度方向布置在双孔中间,并应直通隧道外;4车行横通道和车行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4.0m,净高度不应小于4.5m;5隧道与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的连通处,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12.1.7双孔隧道应设置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人行横通道的间隔和隧道通向人行疏散通道入口的间隔,宜为250m〜300m;2人行疏散横通道应沿垂直双孔隧道长度方向布置,并应通向相邻隧道。人行疏散通道应沿隧道长度方向布置在双孔中间,并应直通隧道外;3人行横通道可利用车行横通道;4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2m,净高度不应小于2.1m;5隧道与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的连通处,应釆取防火分隔措施,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12.1.8单孔隧道宜设置直通室外的人员疏散门或独立避难所等避难设施。.\n.12.1.9隧道内的变电站、管廊、专用疏散通道、通风机房及其他辅助用房等,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等分隔措施与车行隧道分隔。12.1.10隧道内地下设备用房的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与车道或其它防火分区相通的出口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必须至少设置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且无人值守的设备用房可设置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12.2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12.2.1在进行城市交通的规划和设计时,应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四类隧道和行人或通行非机动车辆的三类隧道,可不设置消防给水系统。12.2.2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防水源和供水管网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消防用水量应按隧道的火灾延续时间和隧道全线同一时间发生一次火灾计算确定。一、二类隧道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h;三类隧道,不应小于2.0h;3隧道内的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所有灭火设施的用水量之和计算;4隧道内宜设置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消防给水管道及室外消火栓应釆取防冻措施;当釆用干式给水系统时,应在管网的最高部位设置自动排气阀,管道的充水时间不宜大于90s;5隧道内的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隧道外的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30L/s。对于长度小于1000m的三类隧道,隧道内、外的消火栓用水量可分别为10L/s和20L/s。6管道内的消防供水压力应保证用水量达到最大时,最不利点处的水枪充实水柱不小于10.0m。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大于0.5MPa时,应设置减压设施;7在隧道出入口处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8隧道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m,消火栓的栓口距地面高度宜为1.1m;9设置消防水泵供水设施的隧道,应在消火栓箱内设置消防水泵启动按钮;10应在隧道单侧设置室内消火栓箱,消火栓箱内应配置1支喷嘴口径19mm的水枪、1盘长25m、直径65mm的水带,并宜配置消防软管卷盘。12.2.3隧道内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设施应考虑排除渗水、雨水、隧道清洗等水量和灭火时的消防用水量,并应釆取防止事故时可燃液体或有害液体沿隧填漫流的措施。12.2.4隧道内应设置ABC类灭火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通行机动车的一、二类隧道和通行机动车并设置3条及以上车道的的三类隧道,在隧道两侧均应设置灭火器;每个设置点不应少于4具;2其他隧道,可在隧道一侧设置灭火器;每个设置点不应少于2具;3灭火器设置点的间距不应大于100m。12.3通风和排烟系统12.3.1通行机动车的一、二、三类隧道应设置排烟设施。12.3.2隧道内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长度大于3000m的隧道,宜采用纵向分段排烟方式或重点排烟方式;2长度不大于3000m的单洞单向交通隧道,宜采用纵向排烟方式;3单洞双向交通隧道,宜采用重点排烟方式。12.3.3机械排烟系统与隧道的通风系统宜分开设置。合用时,合用的通风系统应具备在火灾时快速转换的功能,并应符合机械排烟系统的要求。12.3.4隧道内设置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全横向和半横向通风方式时,可通过排风管道排烟;.\n.2采用纵向排烟方式时,应能迅速组织气流、有效排烟,其排烟风速应根据隧道内的最不利火灾规模确定,且纵向气流的速度不应小于2m/s,并应大于临界风速;3排烟风机和烟气流经的风阀、消声器、软接等辅助设备,应能承受设计的隧道火灾烟气排放温度,并应能在250℃下连续正常运行不小于1.0h。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12.3.5隧道的避难设施内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其送风的余压值应为30Pa〜50Pa。12.3.6隧道内用于火灾排烟的射流风机,应至少备用一组。12.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2.4.1隧道入口外100m〜150m处,应设置隧道内发生火灾时能提示车辆禁入隧道的警报信号装置。12.4.2一、二类隧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行机动车的三类隧道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置火灾自动探测装置;2隧道出入口和隧道内每隔100m〜150m处,应设置报警电话和报警按钮;3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或应每隔100m〜150m处设置发光警报装置。12.4.3隧道用电缆通道和主要设备用房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2.4.4对于可能产生屏蔽的隧道,应设置无线通信等保证灭火时通信联络畅通的设施。12.4.5封闭段长度超过1000m的隧道宜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建筑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8.1.7条和第8.1.8条的规定。隧道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12.5供电及其他12.5.1―、二类隧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三类隧道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12.5.2隧道的消防电源及其供电、配电线路等的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10.1节的规定12.5.3隧道两侧、人行横通道和人行疏散通道上应设置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其设置高度不宜大于1.5m。一、二类隧道内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5h;其他隧道,不应小于1.0h。其他要求可按本规范第10章的规定确定。12.5.4隧道内严禁设置可燃气体管道;电缆线槽应与其他管道分开敷设。当设置10kV及以上的高压电缆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分隔体与其他区域分隔。12.5.5隧道内设置的各类消防设施均应采取与隧道内环境条件相适应的保护措施,并应设置明显的发光指示标志。附录A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A.0.1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2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髙度;3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形式的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4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其中建筑髙度最大者确定该建筑的建筑髙度;.\n.5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者,可不计入建筑高度;6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高度。A.0.2建筑层数应按建筑的自然层数计算,下列空间可不计入建筑层数:1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2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髙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3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附录B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B.0.1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水平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或难燃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建筑物与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为建筑外墙至储罐外壁或堆场中相邻堆垛外缘的最近水平距离。B.0.2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为相邻两储罐外壁的最近水平距离。储罐与堆场的防火间距应为储罐外壁至堆场中相邻堆垛外缘的最近水平距离。B.0.3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为两堆场中相邻堆垛外缘的最近水平距离。B.0.4变压器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为相邻变压器外壁的蕞近水平距离。变压器与建筑物、储罐或堆场的防火间距,应为变压器外壁至建筑外墙、储罐外壁或相邻堆垛外缘的最近水平距离。B.0.5建筑物、储罐或堆场与道路、铁路的防火间距,应为建筑外墙、储罐外壁或相邻堆垛外缘距道路最近一侧路边或铁路中心线的最小水平距离。附录C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C.0.1RABT和HC标准升温曲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构件耐火试验可供选择和附加的试验程序》GB/T26784的规定。C.0.2耐火极限判定标准1当采用HC标准升温曲线测试时,耐火极限的判定标准为:受火后,当距离混凝土底表面25mm处钢筋的温度超过250℃,或者混凝土表面的温度超过380℃时,则判定为迖到耐火极限。2当采用RABT标准升温曲线测试时,耐火极限的判定标准为:受火后,当距离混凝土底表面25mm处钢筋的温度超过300℃,或者混凝土表面的温度超过380℃时,则判定为达到耐火极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