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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9 09:57:38 发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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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一部分:术语1、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2、裙房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3、重要公共建筑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4、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5、高架仓库货架高度大于7m且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6、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大于1/2者。7、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8、明火地点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9、散发火花地点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10、耐火极限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11、防火隔墙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12、防火墙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墙体。13、避难层(间)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14、安全出口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15、封闭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16、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统称前室)等设施,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防火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17、避难走道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18、闪点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可燃性液体或固体表面产生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n.够闪燃的液体或固体的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19、爆炸下限可燃的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20、沸溢性油品含水并在燃烧时可产生热波作用的油品。21、防火间距防止着火建筑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注: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22、防火分区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23、防烟分区在建筑内部采用挡烟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烟气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24、充实水柱从水枪喷嘴起至射流9O%的水柱水量穿过直径380mm圆孔处的一段射流长度。第二部分: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防火规范)25、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宜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不宜采用B2级保温材料,严禁采用B3级保温材料;设置保温系统的基层墙体或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26、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以及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等场所或部位,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2)对于其他场所,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保温材料;3)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采用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材料时,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27、(6.7.3条)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时,该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当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B1、B2级时,保温材料两侧的墙体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28、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29、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A、住宅建筑:1)建筑高度大于10O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2)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1OO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3)建筑高度不大于27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B、除住宅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其他建筑:1)建筑高度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2)建筑高度大于24m,但不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3)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C、除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n.30、除本规范第6.7.3条规定的情况外,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按本规范第6.7节规定采用燃烧性能为B1、B2级的保温材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除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公共建筑或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外,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2)应在保温系统中每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防火隔离带的高度不应小于30Omm。31、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设置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除本规范第6.7.3条规定的情况外,当按本规范第6.7节规定采用B1、B2保温材料时,防护层厚度首层不应小于15mm,其它层不应小于5mm。32、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33、建筑的屋面外保温系统,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时,不应低于BI级。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的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当建筑的屋面和外墙外保温系统均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屋面与外墙之间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进行分隔。34、电气线路不应穿越或敷设在燃烧性能为Bl或B2级的保温材料中;确需穿越或敷设时,应采取穿金属管并在金属管周围采用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设置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的部位周围应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35、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但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可采用B1级材料。第三部分: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A: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36、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37、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38、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形式的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39、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该建筑的建筑高度;40、局部突出屋顶的嘹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者,可不计入建筑高度;41、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高度。B:建筑层数应按建筑的自然层数计算,下列空间可不计入建筑层数:42、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42、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43、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