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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9 09:57:40 发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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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标准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016—2006\n3.1.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1的规定\n生产类别火灾危险性特征项别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甲1234567闪点小于28℃的液体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大于等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乙123456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助燃气体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雾滴丙12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可燃固体丁123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各种生产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戊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n3.1.2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但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它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等于20%。\n3.1.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3的规定。\n仓库类别项别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甲123456闪点小于28℃的液体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10%气体的固体物质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乙123456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助燃气体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丙12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可燃固体丁难燃烧物品戊不燃烧物品\n3.1.4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该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类别确定。3.1.5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的仓库,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n3.2.1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n名称耐火等级构件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墙防火墙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3.00承重墙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2.50不燃烧体2.00难燃烧体0.50楼梯间和电梯井的墙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1.50难燃烧体0.50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25非承重外墙不燃烧体0.75不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25房间隔墙不燃烧体0.75不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25柱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2.50不燃烧体2.00难燃烧体0.50梁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难燃烧体0.50楼板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75难燃烧体0.50屋顶承重构件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难燃烧体0.50燃烧体疏散楼梯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75燃烧体吊顶(包括吊顶搁栅)不燃烧体0.25难燃烧体0.25难燃烧体0.15燃烧体\n3.3.1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表3.3.1的规定。\n生产类别厂房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单层厂房多层厂房高层厂房地下、半地下厂房,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甲一级二级除生产必须采用多层者外,宜采用单层4000300030002000----乙一级二级不限6500040004000300020001500--丙一级二级三级不限不限2不限8000300060004000200030002000-500500-丁一、二级三级四级不限31不限40001000不限2000-4000--1000--戊一、二级三级四级不限31不限50001500不限3000-6000--1000--\n3.3.2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表3.3.2的规定。\n储存物品类别仓库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单层仓库多层仓库高层仓库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每座仓库防火分区每座仓库防火分区每座仓库防火分区防火分区甲3、4项1、2、5、6项一级一、二级1118075060250——————─———乙1、3、4项一、二级三级312000500500250900—300———————2、5、6项一、二级三级5128009007003001500—500———————丙1项一、二级三级514000120010004002800—700—————150—2项一、二级三级不限36000210015007004800120012004004000—1000—300—丁一、二级三级四级不限31不限3000210030001000700不限1500—1500500—4800——1200——500——戊一、二级三级四级不限31不限30002100不限1000700不限2100—2000700—6000——1500——1000——\n3.3.7甲、乙类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n3.3.8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本厂房建造设置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n3.3.9厂房内设置甲、乙类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分隔开。\n3.3.10厂房内设置丙类仓库时,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设置丁、戊类仓库时,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和第3.3.3条的规定。\n3.3.11厂房中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积不应大于1m3。设置该中间储罐的房间,其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要求,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n3.3.14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不应贴邻建造,也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相邻贴邻建造,但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规范的有关规定。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置密封且为固定的甲级窗扇的防火窗。\n3.3.15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在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库房分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n3.4.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n\n3.4.2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0m,与明火及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0m,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条的规定,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n3.4.1012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0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n3.5.1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物、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条的规定。厂内铁路装卸线与设置装卸站台的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不受表3.5.1规定的限制。\n名称甲类仓库及其储量(t)甲类储存物品第3、4项甲类储存物品第1、2、5、6项≤5>5≤10>10重要公共建筑50.0甲类仓库20.0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30.040.025.030.0其它建筑一、二级耐火等级15.020.012.015.0三级耐火等级20.025.015.020.0四级耐火等级25.030.020.025.0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30.040.025.030.0厂外铁路线中心线40.0厂内铁路线中心线30.0厂外道路路边20.0厂内道路路边主要10.0次要5.0\n3.5.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以及乙类第6项物品仓库、丙、丁、戊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2的规定。\n建筑类型单层、多层乙、丙、丁、戊类仓库高层仓库甲类厂房单层、多层乙、丙、丁类仓库单层、多层戊类仓库单层、多层乙、丙、丁、戊类仓库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一、二级一、二级10.012.014.010.012.014.013.012.0三级12.014.016.012.014.016.015.014.0四级14.016.018.014.016.018.017.016.0高层仓库一、二级13.015.017.013.015.017.013.013.0民用建筑一、二级10.012.014.06.07.09.013.025.0三级12.014.016.07.08.010.015.0四级14.016.018.09.010.012.017.0\n3.6.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3.6.2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n3.6.5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采用轻质屋面板的全部或局部作为泄压面积。顶棚应尽量平整、避免死角,厂房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3.6.6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必须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并应,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及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与相邻厂房连通处应采用防火材料密封。\n3.6.8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3.6.9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墙体与其它部分隔开。\n3.6.10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厂房的管、沟不应和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该厂房的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3.6.11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设置防止水浸渍的措施。\n3.7.1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或每层楼层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3.7.2厂房内的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的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n1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2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3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4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4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5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n3.7.4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表3.7.4的规定。\n生产类别耐火等级单层厂房多层厂房高层厂房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甲一、二级30.025.0--乙一、二级75.050.030.0-丙一、二级三级80.060.060.040.040.0-30.0-丁一、二级三级四级不限60.050.0不限50.0-50.0--45.0--戊一、二级三级四级不限100.060.0不限75.0-75.0--60.0--\n3.8.1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3.8.2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小于等于3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时,可设置1个。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n4.2.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n项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室外变、配电站一、二级三级四级甲、乙类液体一个罐区或堆场的总储量V(m3)1≤V<5050≤V<200200≤V<10001000≤V<500012.015.020.025.015.020.025.030.020.025.030.040.030.035.040.050.0丙类液体5≤V<250250≤V<10001000≤V<50005000≤V<2500012.015.020.025.015.020.025.030.020.025.030.040.024.028.032.040.0\n4.2.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n类别储罐形式固定顶罐浮顶储罐卧式储罐地上式半地下式地下式甲、乙类液体单罐容量V(m3)V≤10000.75D0.5D0.4D0.4D不小于0.8mV>10000.6D丙类液体不论容量大小0.4D不限不限—\n4.2.4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区的每个防火堤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沸溢性液体储罐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不应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与地下式储罐,不应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且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应分别布置在不同的防火堤内。\n4.2.5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烧体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不宜超过2排,单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m3且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不宜超过4排;2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对于浮顶罐,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3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0m;4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且其高度应为1.0~2.2m,并应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设置灭火时便于消防队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5沸溢性液体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每个储罐应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6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n10.3.17燃油、燃气锅炉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当设置机械通风设施时,该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确定;2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3燃气锅炉房的事故排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n11.2.1甲类厂房、甲类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2倍。\n11.3.4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2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其指示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的有关规定。\n11.4.2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n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