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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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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篇一:3用气量和燃气质量(条文说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3用气量和燃气质量(条文说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3用气量和燃气质量  用气量  供气原则是一项与很多重大设计原则有关联的复杂问题,它不仅涉及到国家的能源政策,而且和当地具体情况、条件密切有关。从我国已有煤气供应的城市来看,例如在供给工业和民用用气的比例上就有很大的不同。工业和民用用气的比例是受城市发展包括燃料资源分配、环境保护和市场经济等多因素影响形成的,不能简单作出统一的规定。故本规范对供气原则不作硬性规定。在确定气量分配时,一般应优先发展民用用气,同时也要发展一部分工业用气,两者要兼顾,这样做有利于提高气源厂的效益,减少储气容积,减轻高峰负荷,增加售气收费,有利于节假日负荷的调度平衡等。那种把城镇燃气单纯地看成是民用用气是片面的。  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量,在气源充足的条件下,可酌情纳入。燃气汽车用气量仅指以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为气源时才考虑纳入。\n  其他气量中主要包括了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管网的漏损量;另一部分是因发展过程中出现没有预见到的新情况而超出了原计算的设计供气量。其他气量中的前一部分是有规律可循的,可以从调查统计资料中得出参考性的指标数据;后一部分则当前还难掌握其规律,暂不能作出规定。  居民生活和商业的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和商业用气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这样做更加切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由于燃气已普及,故一般均具备了统计的条件。对居民用户调查时:  1要区分用户有无集中采暖设备。有集中采暖设备的用户一般比无集中采暖设备用户的用气量要高一些,这是因为尤集中采暖设备的用户在采暖期采用煤火炉采暖兼烧水、做饭,因而减少了燃气用量。一般每年差10%~20%,这种差别在采暖期比较长的城市表现得尤为明显;  2一般瓶装液化石油气居民用户比管道供燃气的居民用户用气量指标要低10%~15%;  3根据调研表明,居民用户用气量指标增加是非常缓慢的,个别还有下降的情况,平均每年的增长率小于1%,因而在取用气量指标时,不必对今后发展考虑过多而加大用气量指标。  燃气质量  \n城镇燃气是供给城镇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做燃料用的,在燃气的输配、储存和应用的过程中,为了保证城镇燃气系统和用户的安全,减少腐蚀、堵塞和损失,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保障系统的经济合理性,要求城镇燃气具有一定的质量指标并保持其质量的相对稳定是非常重要的基础条件。  为保证燃气用具在其允许的适应范围内工作,并提高燃气的标准化水平,便于用户对各种不同燃具的选用和维修,便于燃气用具产品的国内外流通等,各地供应的城镇燃气(应按基准气分类)的发热量和组分应相对稳定,偏离基准气的波动范围不应超过燃气用具适应性的允许范围,也就是要符合城镇燃气互换的要求。具体波动范围,根据燃气类别宜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燃气分类》GB/T13611的规定采用并应适当留有余地。  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燃气分类》GB/T13611。详见表1(华白数按燃气高发热量计算)。  以常见的天然气10T和12T为例(相当于国际联盟标准的L类和H类),其成分主要由甲烷和少量惰性气体组成,燃烧特性比较类似,一般可用单一参数(华白数)判定其互换性。表1中所列华白数的范围是指GB/T13611-92规定的最大允许波动范围,但作为商品天然气供给作城镇燃气时,应适当留有余地,参考英国规定。是留有3%~5%的余量,则10T和12T作城镇燃气商品气时华白数波动范围如表2,可作为确定商品气波动范围的参考。  表1GB/T13611-92城市燃气的分类(干,0℃,)\n  注:6T为液化石油气混空气,燃烧特性接近天然气。  表210T和12T天然气华白数波动范围(MJ/m3)  本条对作为城镇燃气且已有产品标准的燃气引用了现行的国家标准,并根据城镇燃气要求作了适当补充;对目前尚无产品标准的燃气提出了质量安全指标要求。  1天然气的质量技术指标国家现行标准《天然气》GB17820-1999的一类气或二类气的规定,详见表3。  表3天然气的技术指标  注:1标准中气体体积的标准参比条件是℃;  2取样办法按GB/T13609。  本规范历史上对燃气中硫化氢的要求为小于或等于20mg/m3,因而符合二类气的要求是允许的;但考虑到今后户内燃气管的暗装等要求,进一步降低H2S含  量以减少腐蚀,也是适宜的。故在此提出应符合一类气或二类气的规定;应补充说明的是:一类或二类天然气对二氧化碳的要求为小于或等于3%(体积分数),作为燃料用的城镇燃气对这一指标要求是不高的,其含量应根据天然气的类别而定,例如对10T天然气,二氧化碳加氮等惰性气体之和不应大于14%,故本款对惰性气体含量未作硬性规定。对于含惰性气体较多、发热量较低的天然气,供需双方可在协议中另行规定。  3\n人工煤气的质量技术指标中关于通过电捕焦油器时氧含量指标和规模较小的人工煤气工程煤气发热量等需要适当放宽的问题,于正在进行修订中的《人工煤气》GB13621标准中表达。故本规范在此采用引用该标准。  4采用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做主气源时,液化石油气的体积分数应高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例如液化石油气爆炸上限如按10%计,则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做主气源时,液化石油气的体积分数应高于20%),以保证安全,这是根据原苏联建筑法规的规定制定的。  本条规定r燃气具有臭味的必要及其标准。  1关于空气一燃气中臭味“应能察觉”的含义  “应能察觉”与空气中的臭味强度和人的嗅觉能力有关。臭味的强度等级国际上燃气行业一般采用Sales等级,是按嗅觉的下列浓度分级的:  0级——没有臭味;  级——极微小的臭味(可感点的开端);  1级——弱臭味;  2级——臭味一般,可由一个身体健康状况正常且嗅觉能力一般的人识别,相当于报警或安全浓度;  3级——臭味强;  篇二:燃气规范  10火炬影响范围GB50183-XX《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11城市燃气管段安全距离GB\n50028-XX《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7天然气站场防火间距GB50183-XX《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8天然气站场围墙、道路安全间距GB50183-XX《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9站内建筑物防火间距GB50183-XX《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3管道最小覆土层厚度GB50251—XX《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4埋地输气管道与其他管道、电力、通讯电缆的间距GB50251—XX《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5截断阀的设置距离GB50251—XX《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1放空管高度GB50251—XX《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2管道经过区域等级划分GB50251—XX《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12城镇燃气管道地区等级的划分GB50028-XX《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16储配站内的储气罐与站内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GB50028-XX《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输气干线放空竖管应设置在不致发生火灾危险和危害居民健康的地方。其高度应比附近建(构)筑物高出2m以上,且总高度不应小于10m。\n输气站放空竖管应设在围墙外,与站场及其他建(构)筑物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的规定。其高度应比附近建(构)筑物高出2m以上,且总高度不应小于10m。  地区等级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沿管道中心线两侧各200m范围内,任意划分成长度为2KM并能包括最大聚居户数的若干地段,按划定地段内的户数划分为四个等级。  在农村人口聚集的村庄、大院、住宅楼,应以每一独立户作为一个供人居住的建筑物计算。  1)一级地区:户数在15户或以下的区段;  2)二级地区:户数在15户以上、100户以下的区段;  3)三级地区:户数在100户或以上的区段,包括市郊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发展区以及不够四级地区条件的人口稠密区;  4)四级地区:系指四层及四层以上楼房(不计地下室层数)普遍集中、交通频繁、地下设施多的区段。2当划分地区等级边界线时,边界线距离近一幢建筑物外边缘应大于或等于200m。  3在一、二级地区内的学校、医院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人群聚集的地方,应按三级地区选取设计系数。4当一个地区的发展规划,足以改变该地区的现有等级时,应按发展规划划分地区等级。  \n一级地区:旱地,水田,岩石类;二级地区:旱地,水田,岩石类;三级地区:旱地,水田,岩石类;四级地区:旱地,水田,岩石类;1输气管道与其他管道交叉时,其垂直净距不应小于米,当小于米时,两管间应设置坚固的绝缘隔离物;管道在交叉点两侧各延伸10m以上的管段,应采用相应的最高绝缘等级。  2管道与电力、通讯电缆交叉时,其垂直净距不应小于。交叉点两侧各延伸10m以上的管段,应采用相应的最高绝缘等级。  以一级地区为主的管段不宜大于32Km;以二级地区为主的管段不大于24Km;以三级地区为主的管段不大于16Km;以四级地区为主的管段不大于8Km。  标准及规范  GB50028-XX《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251-XX《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50494-XX《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GB50423-XX《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  GB50459-XX《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规范》  CJJ95-XX《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CJJ63-XX《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GB50183-XX《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57-XX《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16-XX《建筑设计防火规范》\n  SY/T5922-XX《天然气管道运行规范》  篇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颁布机关】建设部  【颁布日期】XX年06月26日  【实施日期】XX年08月01日  【文件时效】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Codefordesignofcitygasengineering  GB50028—93  (XX年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51号  关于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  通知》(建标[XX]87号)的要求,为适应我国西气东输工程中城市天然气工程建设的需\n要,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进行了局部修订。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审查,现予批准,自XX年8月1日起施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其中:(第1款)、、、  、、、、、、(第1款)、(第2款)、(第2、4款)、、(第1、3款)、(第6款)、、、(第2、3款)、  (第5、8款)、(第2、3、6款)、、、(第1、2、3、6款)、  、(第1款)、、、(第2、6款)、、(第2、5、7、8款)、、(第2、6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强制性条文、、、同此废止。局部修订的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XX年6月26日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13号  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同时废止。现予公告。\n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8年4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211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煤气设计规范》TJ28—78进行了修订,改名为《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  会审。现批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城市煤气设计规范》TJ28—7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城建司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3年3月15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通知,由我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城市煤气设计规范》TJ28—78修订而成。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根据党的方针和政策,结合我国城镇燃气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n认真总结了规范执行十多年来的经验,开展了不少专题研究,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参考了国际上先进国家的规范,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7章和8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用气量和燃气质量、制气、净化、燃气输配系统、液化石油气供应、燃气的应用等。  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第2章用气量和燃气质量引用了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质量标准;  2.第3章制气增加了煤的气化制气,取消了(转载于:小龙文档网: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条文说明)原规范中的立箱炉制气;  3.第4章净化增加了放散和液封;  4.第5章燃气输配系统增加了燃气管道计算、门站、燃气钢质管道和储罐的防腐、监控及数据采集;  5.第6章液化石油气供应增加了液态液化石油气运输、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消防、给排水、电器防爆防雷防静电等;  6.第7章燃气的应用增加了燃烧烟气的排除;  7.第3、4、6章分别增加了火灾及爆炸危险分类等级。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天津市气象台路\n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院城市煤气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邮政编码:30007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3年2月  目次  主要符号  1总则  2用气量和燃气质量  用气量  燃气质量  3制气  一般规定  煤的干馏制气  煤的气化制气  重油蓄热裂解制气  调峰  4净化  一般规定  煤气的冷凝冷却  煤气排送  焦油雾的脱除  硫酸吸收法氨的脱除\n  水洗涤法氨的脱除  煤气最终冷却  粗苯的吸收  萘的最终脱除  湿法脱硫  常压氧化铁法脱硫  放散和液封  5燃气输配系统  一般规定  燃气管道计算流量和水力计算  压力不大于的室外燃气管道  门站和储配站  本节删除,相关内容合并至节  调压站与调压装置  钢质燃气管道和储罐的防腐  监控及数据采集  压力大于的室外燃气管道  6液化石油气供应  一般规定  液态液化石油气运输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  气化站和混气站\n  瓶装供应站  用户  管道及附件、贮罐、容器和检测仪表  建、构筑物的防火、防爆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器材  电气防爆、防雷和防静电  通讯和绿化  7燃气的应用  一般规定  室内燃气管道  燃气的计量  居民生活用气  公共建筑用气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  燃烧烟气的排除  附录A燃气管道摩擦阻力计算  附录B燃气输配系统生产区域用电场所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  附录C制气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火灾及爆炸危险分类等级  附录D煤气净化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火灾及爆炸危险分类等级\n  附录E液化石油气站用电场所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和等级的划分  附录F居民生活用燃具的同时工作系数k  附录G名词解释  附录H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附:条文说明  主要符号  CP——燃烧势;  Cs——煤气中硫化氢体积百分含量;  f——新脱硫剂中活性氧化铁含量;  ΔH——燃气管道终起点高程差所引起的燃气附加压力;  K——燃气管道管壁内表面的当量绝对粗糙度;  Kd——日高峰系数;  Kh——小时高峰系数;  Km——月高峰系数;  k——燃具同时工作系数;  kt——不同类型用户的同时工作系数;  L、l——燃气管道计算长度;  Lm——液化石油气压缩机活塞排气量;  N——同一类型燃具数目;\n  n——年燃气最大负荷利用小时数;  P——燃气设计压力;  Pb——液化石油气始端贮罐最高工作温度下的液化石油气饱和蒸气压力;  Pn——低压燃具的额定压力;  ΔP——燃气管道摩擦阻力损失;  ΔPd——从调压站到最远燃具的管道允许阻力损失;  Q——燃气管道计算流量;  Qa——年燃气用量;  Qh——燃气小时计算流量;  QL——液态液化石油气卸车强度;  Qn——燃具的额定流量;  ST——灰熔融性软化温度;  TS——煤热稳定性;  V——每小时1000m^3煤气所需脱硫剂体积;  Vh——液化石油气贮罐的几何体积;  W——华白数;  X——焦块最终收缩度;  Y——胶质层最大厚度;  y——计算温度下液化石油气气相中C2和C3体积百分组成;  λ——燃气管道的摩擦阻力系数。\n  1总则  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①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但由长距离输气管道气体分输站至城镇门站(或大用户)且管道设计压力不大于的管道工程设计,宜按本规范执行。  ②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③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城镇燃气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城镇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n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用气量和燃气质量  用气量  设计用气量应根据当地供气原则和条件确定,包括下列各种用气量:  (1)居民生活用气量;  (2)商业用气量;  (3)工业企业生产用气量;  (4)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量;  (5)燃气汽车用气量;  (6)其他气量。  注:当电站采用城镇燃气发电或供热时,尚应包括电站用气量。  各种用户的燃气设计用气量,应根据燃气发展规划和用气量指标确定。  居民生活和商业的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和商业用气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  工业企业生产的用气量指标,可根据实际燃料消耗量折算,或按同行业的用气量指标分析确定。  采暖和空调用气量指标,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34或当地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确定。\n  燃气汽车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燃气汽车种类、车型和使用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当缺乏用气量的实际统计资料时,可按已有燃气汽车城镇的用气量指标分析确定。  燃气质量  城镇燃气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城镇燃气(应按基准气分类)的发热量和组分的波动应符合城镇燃气互换的要求;  (2)城镇燃气偏离基准气的波动范围宜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燃气分类》GB/T13611的规定采用,并应适当留有余地。  采用不同种类的燃气做城镇燃气除应符合第条外,还应分别符合下列第1~4款的规定。  (1)天然气的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天然气发热量、总硫和硫化氢含量、水露点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17820的一类气或二类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