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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45-200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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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forfireprotectiondesignoftallbuildingsGB50045—95(2001年修订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年11月1日注:有*符号的部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年3月8日第20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修订的部分。红色字体部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年4月24日第28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修订的部分。\n第一章总则1.0.1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1.0.2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3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1.0.3.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1.0.3.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1.0.4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1.0.5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1.0.6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第二章术语2.0.1裙房skirtbuilding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2.0.2建筑高度buildingaltitude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2.0.3耐火极限durationoffireresistance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2.0.4不燃烧体non–combustiblecomponent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2.0.5难燃烧体hard–combustiblecomponent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不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2.0.6燃烧体combustiblecomponent用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2.0.7综合楼multiple–usebuilding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2.0.8商住楼business–livingbuilding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n2.0.9网局级电力调度楼large–scalepowerdispatcher’sbuilding可调度若干个省(区)电力业务的工作楼。2.0.10高级旅馆high–gradehotel具备星级条件的且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2.0.11高级住宅high–graderesidence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2.0.12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importantofficebuilding、laboratory、archive性质重要,建筑装修标准高,设备、资料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2.0.13半地下室semi–basement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2.0.14地下室basement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一半者。2.0.15安全出口safetyexit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2.0.16挡烟垂壁hangwall用不燃烧材料制成,从顶棚下垂不小于500mm的固定或活动的挡烟设施。活动挡烟垂壁系指火灾时因感温、感烟或其它控制设备的作用,自动下垂的挡烟垂壁。第三章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3.0.1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补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宜符合表3.0.1的规定。3.0.2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A确定。3.0.3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表3.0.2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3.0.4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n建筑分类表3.0.1名称一类二类高级住宅居住建筑十层至十八层的普通住宅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普通住宅1.医院1.除一类建筑以外商业楼、展公共建筑2.高级旅馆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23.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金融楼、商住楼、图书馆、书的商业楼、库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2.省级以下的邮政楼、防灾指24.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m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电力的商住楼调度楼5.中央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3.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教学6.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7.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研楼、档案楼等8.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9.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10.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表3.0.2耐火等级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一级二级防火墙◇3.00◇3.00承重墙、楼梯间、电梯井和住宅单元墙◇2.00◇2.00之间的墙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1.00◇1.00房间隔墙◇0.75◇0.50柱◇3.00◇2.50梁◇2.00◇1.50楼板、疏散楼梯、屋顶承重构件◇1.50◇1.00吊顶◇0.25◎0.25表中:◇----不燃烧体;◎----难燃烧体23.0.5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的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烧体。3.0.6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的裙房,当屋顶不上人时,屋顶的承重构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烧体。23.0.7高层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m的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3.0.2条的规定提高0.50h。3.0.8玻璃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n3.0.8.1窗间墙、窗槛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其外墙面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3.0.8.2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3.0.8.3玻璃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3.0.9高层建筑的室内装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一般规定4.1.1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4.1.2燃油、燃气的锅炉,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除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锅炉外,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高层建筑或裙房内时,其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应超过6.00t/h,且单台锅炉蒸发量不应超过2.00t/h;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应超过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超过630kVA,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1.2.1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当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4.1.2.2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4.1.2.3变压器下面应设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4.1.2.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4.1.3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1.3.1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4.1.3.2柴油发电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00h的需要量,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4.1.3.3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4.1.4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n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4.1.5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24.1.5.1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4.1.5.2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4.1.5.3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1.5.4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4.1.5A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2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其最大容纳人数按录像厅、放映厅为1.0人/m,其它场所为20.5人/m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4.1.5.A.1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24.1.5.A.2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m;24.1.5.A.3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m,可设置一个出口;4.1.5.A.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1.5.A.5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4.1.5.A.6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4.1.5B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4.1.5B.1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4.1.5B.2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4.1.5B.3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4.1.5B.4当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4.1.5B.5应设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4.1.5B.6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4.1.6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n4.1.7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4.1.8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汽车停车库,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4.1.9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4.1.10高层建筑使用丙类液体作燃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34.1.10.1液体储罐总储量不应超过15m,当直埋于高层建筑或裙房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00m范围内的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34.1.10.2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00m,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4.1.11当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34.1.11.1液化石油气总储量不超过1.00m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可与裙房贴邻建造。334.1.11.2总储量超过1.00m、而不超过3.00m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应独立建造,且与高层建筑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4.1.11.3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设有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4.1.11.4应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4.1.11.5电气设计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4.1.11.6其它要求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5.1防火和防烟分区5.1.1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5.1.1的规定。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表5.1.12建筑类别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m)一类建筑1000二类建筑1500地下室500注:①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1.00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0倍计算。②一类建筑的电信楼,\n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50%。5.1.2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2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m;地下部2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m。5.1.3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2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00倍。5.1.4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隔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5.1.5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5.1.5.1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5.1.5.2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5.1.5.3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5.1.5.4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5.1.6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00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2突出不小于0.50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第六章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6.1一般规定6.1.1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26.1.1.1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6.1.1.2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且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设有连通阳台或凹廊的单元式住宅。6.1.1.3除地下室外的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当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且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本规范第5.1.1条规定的一个防火分区面积的1.40倍的公共建筑。6.1.2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n6.1.2.1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6.1.2.2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分隔。6.1.2.3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6.1.3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6.1.3A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6.1.4高层公共建筑的大空间设计,必须符合双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规定。6.1.5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6.1.5的规定。安全疏散距离表6.1.5房间门或住宅户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m)高层建筑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病房部分2412医院其它部分3015旅馆、展览楼、教学楼3015其它40206.1.6跃廊式住宅的安全疏散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1.50倍水平投影计算。6.1.7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它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26.1.8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面积不超过60m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2应小于0.90m。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面积不超过75m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6.1.9高层建筑内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高层建筑首层疏散外门的总宽度,应按人数最多的一层每100个不小于1.00m计算。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表6.1.9的规定。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m)表6.1.9走道净宽高层建筑每个外门的净宽单面布房双面布房医院1.301.401.50居住建筑1.101.201.30其它1.201.301.406.1.10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但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单面布置房间的住宅,其走道出垛处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n6.1.11高层建筑内设有固定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其疏散走道、出口等应符合下列规定:6.1.11.1厅内的疏散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且不宜小于1.00m;边走道的最小净宽不宜小于0.80m。6.1.11.2厅的疏散出口和厅外疏散走道的总宽度,平坡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5m计算,阶梯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均不应小于1.40m。6.1.11.3疏散出口的门内、门外1.40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且门必须向外开,并不应设置门槛。6.1.11.4观众厅座位的布置,横走道之间的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每排座位不宜超过22个;当前后排座位的排距不小于0.90m时,每排座位可为44个;只一侧有纵走道时,其座位数应减半。6.1.11.5观众厅每个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6.1.11.6观众厅的疏散外门,宜采用推闩式外开门。6.1.12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6.1.12.1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且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分别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26.1.12.2房间面积不超过50m,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房间,可设一个门。6.1.12.3人员密集的厅、室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6.1.13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6.1.13.1避难层的设置,自高层建筑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或两个避难层之间,不宜超过15层。6.1.13.2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但人员均必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26.1.13.3避难层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员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0人/m计算。6.1.13.4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但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6.1.13.5避难层应设消防电梯出口。6.1.13.6避难层应设消防专线电话,并应设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盘。6.1.13.7封闭式避难层应设独立的防烟设施。6.1.13.8避难层应设有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0h,照度不应低于1.00lx。26.1.14建筑高度超过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的公共建筑,宜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6.1.14.1设在屋顶平台上的停机坪,距设备机房、电梯机房、水箱间、共用天线等突出物\n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6.1.14.2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每个出口宽度不宜小于0.90m。6.1.14.3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6.1.14.4停机坪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6.1.15除设有排烟设施和紧急照明者外,高层建筑内的走道长度超过20m时,应设置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设施。6.1.16高层建筑的公共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侧拉门、吊门和转门。自动启闭的门应有手动开启装置。6.1.17建筑物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第七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7.1一般规定7.1.1高层建筑必须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7.1.2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利用天然水源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的消防用水量,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7.1.3室内消防给水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其水压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灭火设施的要求。室外低压给水管道的水压,当生活、生产和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不应小于0.10MPa(从室外地面算起)。注:生活、生产用水量应按最大小时流量计算,消防用水量应按最大秒流量计算。第八章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8.1一般规定8.1.1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8.1.2高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8.1.3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8.1.3.1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28.1.3.2面积超过100m,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8.1.3.3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8.1.4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8.1.5机械加压送风和机械排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8.1.5.1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20m/s。8.1.5.2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n8.1.5.3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第九章电气9.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9.1.1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9.1.2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风机等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一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并能在30s内供电。二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当采用自动启动有困难时,可采用手动启动装置。9.1.3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设有明显标志。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9.1.4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9.1.4.1当采用暗敷设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9.1.4.2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涂防火涂料保护。9.1.4.3当采用绝缘和护套为不延燃材料的电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井内。附录A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n\n附录B本规范用词说明B.0.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B.0.2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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