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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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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DB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DBJ50-xxx-2013重庆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forfireprotectiondesignoftallbuildingsofChongqing(征求意见稿)201×-××-××发布201×-××-××实施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HightideagainstCCPbloodyanTomb,CommunistPartymembersandpartoftheexposedTombareavacatedbyprogressiveyouth.IvisitedinBeijingin1985whenitwasoldundergroundcomrade,sisterofYaoZhiyingYaoMuzheng(thenDeputyDirectoroftheexternaltrademagazineforthepromotionofinternationaltrade,deshengmenWai,theReed1\n\n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重庆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forfireprotectiondesignoftallbuildingsofChongqingDBJ50-XXX-2013主编部门∶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重庆市设计院批准部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施行日期∶201×年××月××日201×重庆HightideagainstCCPbloodyanTomb,CommunistPartymembersandpartoftheexposedTombareavacatedbyprogressiveyouth.IvisitedinBeijingin1985whenitwasoldundergroundcomrade,sisterofYaoZhiyingYaoMuzheng(thenDeputyDirectoroftheexternaltrademagazineforthepromotionofinternationaltrade,deshengmenWai,theReed1\n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告第**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年××月××日HightideagainstCCPbloodyanTomb,CommunistPartymembersandpartoftheexposedTombareavacatedbyprogressiveyouth.IvisitedinBeijingin1985whenitwasoldundergroundcomrade,sisterofYaoZhiyingYaoMuzheng(thenDeputyDirectoroftheexternaltrademagazineforthepromotionofinternationaltrade,deshengmenWai,theReed1\n前言随着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的繁荣,重庆市城市化进程得到了蓬勃的发展,高层民用建筑在城市发展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影响和改变着城市。重庆市作为典型的山地特大城市,城市坡地较多,高层建筑密集,在消防扑救、安全疏散、消防供水等方面的难度较一般城市更为复杂、更具有自身的特色。为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并结合重庆市的城市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特制定《重庆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本规范共分8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和符号,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消防设施的设置,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等。该规范主要对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布置、消防扑救、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及其它高层民用建筑的部分内容进行了深化和补充。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管理和解释。鉴于本规范是一项综合性的防火技术标准,政策性和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径寄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地址:重庆市渝北区云杉北路77号,邮政编码:40112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人:主编单位: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重庆市设计院参编单位:华东建筑设计院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重庆市设计院:主要审查人:HightideagainstCCPbloodyanTomb,CommunistPartymembersandpartoftheexposedTombareavacatedbyprogressiveyouth.IvisitedinBeijingin1985whenitwasoldundergroundcomrade,sisterofYaoZhiyingYaoMuzheng(thenDeputyDirectoroftheexternaltrademagazineforthepromotionofinternationaltrade,deshengmenWai,theReed1\n\n目次1总则12术语2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33.1建筑分类3.2耐火等级4总平面布局4.1防火间距4.2消防车道4.3消防扑救5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5.1防火分区5.2平面布置5.3安全疏散和避难5.4消防电梯165.5建筑构件和管道井5.6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6消防设施的设置6.1一般规定6.2室内消防给水系统、消火栓和消防水箱6.3水泵接合器6.4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6.5消防水池与消防水泵房6.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6.7防烟和排烟设施7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7.1一般规定7.2供暖7.3通风和空气调节8电气8.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8.2电线电缆使用场所的分级8.3消防设备线路的选用HightideagainstCCPbloodyanTomb,CommunistPartymembersandpartoftheexposedTombareavacatedbyprogressiveyouth.IvisitedinBeijingin1985whenitwasoldundergroundcomrade,sisterofYaoZhiyingYaoMuzheng(thenDeputyDirectoroftheexternaltrademagazineforthepromotionofinternationaltrade,deshengmenWai,theReed1\n8.4消防设备配电线路的安装敷设8.5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8.6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本规范用词说明条文说明HightideagainstCCPbloodyanTomb,CommunistPartymembersandpartoftheexposedTombareavacatedbyprogressiveyouth.IvisitedinBeijingin1985whenitwasoldundergroundcomrade,sisterofYaoZhiyingYaoMuzheng(thenDeputyDirectoroftheexternaltrademagazineforthepromotionofinternationaltrade,deshengmenWai,theReed1\nCONTENTS1Generalprovisions12Termsandsymbols3Classificationandfireresistanceclass3.1Classification3.2Fireresistanceclass4Generallayout4.1Fireseparationdistance4.2Firevehicleaccess4.3Firefighting5Firecompartment,safeevacuationandbuildingconstruction5.1Firecompartment5.2Planearrangement5.3Safeevacuationandrefuge5.4Fireelevator5.5Buildingelementsandconduitshafts5.6Firedoorandfirerollershutter6Occupancieswherefireprotectionsystemsandequipmentshallbeinstalled6.1Generalrequirement6.2Indoorfirehydrantsystemandfireprotectionwatertank6.3Siameseconnection6.4Automaticfireextinguishingsystem6.5Firepoolandfirepumproom6.6Firealarmsystem6.7Smokecontrolandsmokeexhaustsystem7Heating,ventilatingandairconditioning7.1Generalrequirement7.2Heating7.3Ventilatingandairconditioning8Electricsystem8.1Firepowersupplyanddistribution8.2Classificationplacesofwireandcable8.3Selectionoffirefightingequipmentline8.4Installationofdistributionlineoffirefightingequipment8.5Powerlineandelectricequipment8.6FireemergencylightingandevacuationindicatingsignExplainationofwordinginthiscodeReferencedstandardsandcodesHightideagainstCCPbloodyanTomb,CommunistPartymembersandpartoftheexposedTombareavacatedbyprogressiveyouth.IvisitedinBeijingin1985whenitwasoldundergroundcomrade,sisterofYaoZhiyingYaoMuzheng(thenDeputyDirectoroftheexternaltrademagazineforthepromotionofinternationaltrade,deshengmenWai,theReed1\n1总则1.0.1为了适应重庆市高层民用建筑的发展,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结合我市的城市面貌、地形条件及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特制定本规范。【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化进展迅猛,大城市、超大城市不断出现,城市中高层建筑和超高层建筑不断涌现,在各种防火条件大体相同的条件下,高层建筑比多层建筑火灾危害性大,并且高度越高,其危害性会相应增大,容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现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实施以来,对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规范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计,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但由于我市辖区存在“山地坡地、高层建筑数量多、密度大”的客观条件,使其一旦发生火灾,在消防扑救、安全疏散、消防供水等方面的难度远大于平原城市,给我市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适应我市高层民用建筑的发展,提高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性能,对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方面进行补充完善,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并结合重庆市的城市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特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含建筑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建筑使用功能变更)的高层民用建筑。1.0.3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条文说明】高层建筑火灾具有火势蔓延快、疏散困难、扑救难度大的特点,高层建筑的设计,在防火上应立足于自防、自救,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建筑更是如此。我国近年来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建筑越来越多,对其防火要求需要进一步总结和研究,为了保证高层建筑设计的防火安全,加强宏观控制,作了本条规定。本条中的“国家消防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或其授权的机构。1.0.4重庆市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条文说明】本规范是对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深化和补充,在设计中所采取的防火方法、技术和措施还要符合国家其他有关建筑设计标准等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规定。39\n2术语2.0.1消防扑救场地firefightzone消防车辆靠近建筑实施扑救作业所需场地。2.0.2消防扑救面buildingwallforfirefight消防车辆靠近建筑实施扑救作业所需建筑外墙面。2.0.3消防救援窗firerescuewindow消防扑救面上设置可开启的、用于消防救援的外窗(阳台),窗口的开开启净尺寸不得小于0.80m×1.0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20m,消防救援的外窗(阳台)应有明显标识。2.0.4社区配套服务网点communityfacilities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首层及二层或首层及地下一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物业管理、居委会用房等小型社区配套服务性用房。【条文说明】本术语中的“建筑面积”是指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或一层及二层或首层及地下一层,且相互完全分隔后的每个小型配套服务性用房的总建筑面积。对于有2层或地下一层的配套服务性用房,该“建筑面积”为每个独立的配套服务性用房一层和二层或一层和地下一层的建筑面积之和。2.0.5人员疏散专用电梯dedicatedliftforfireescape楼层停站仅设置在建筑的避难层(间)和首层的非消防电梯。【条文说明】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高层的人员通过楼梯疏散时间较长。为争取到最短的疏散时间,在建筑内部火灾条件下的安全区域内设置辅助的专门用于人员疏散的电梯。39\n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3.1建筑分类3.1.1公寓、宿舍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应符合有关公共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条文说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将民用建筑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宿舍建筑等。在防火方面,除住宅建筑外,公寓、宿舍等其他类型居住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与公共建筑接近,防火要求按公共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3.1.2住宅与配套使用的设备用房、车库及社区配套服务网点组合建造时,应符合有关居住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3.2耐火等级3.2.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条文说明】近年来,重庆市高层民用建筑呈快速发展之势,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越来越多,为保证超高层建筑的防火性能,将楼板的耐火极限从1.5h提高到2.0h。3.2.2消防扑救场地和消防车道的承重构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条文说明】重庆市高层民用建筑利用建筑屋面布置消防扑救场地和消防车道比较普遍,为保证消防扑救顺利展开,需要将消防扑救场地和消防车道的承重构件耐火极限明确为2.0h。3.2.3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上空的承重构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消防车道两侧非承重外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条文说明】为保证消防扑救顺利展开,消防车道的上空和两侧的建筑构件耐火极限需明确为2.0h。39\n4总平面布局4.1防火间距4.1.1在总平面布局中,应合理确定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并符合现行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条文说明】本条提出了在建筑设计阶段要合理进行总平面布置,特别要避免在甲、乙类厂房和仓库,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布置高层民用建筑,以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火灾对高层民用建筑的影响。4.1.2高层民用建筑之间及高层民用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2的规定。表4.1.2高层民用建筑之间及高层民用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建筑类别高层民用建筑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一、二级一、二级三级四级高层民用建筑24161616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16888注:1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2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等级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4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4.1.3通过底部的建筑物、连廊或天桥等相连的相邻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3的规定。表4.1.3通过底部的建筑物、连廊或天桥等连接的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建筑类别高层民用建筑裙房高层民用建筑139裙房96注:139\n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2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等级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4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条文说明】对于通过裙房、连廊或天桥连接的建筑物,需将该相邻建筑视为不同的建筑来确定防火间距。本条中的“底部的建筑物”,主要指如高层建筑通过裙房连成一体的多座多层或高层主体建筑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在下部的建筑是一体的,但上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仍需按两座不同建筑的要求确定。a-相邻高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13mb-相邻高层建筑与裙房之间的防火间距9mc-天井短边尺寸小于本规范表4.1.3的规定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叠加计算4.1.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本规范第4.1.2、4.1.3条中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条文说明】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由于灭火救援和人员疏散均需要建筑周边有相对开阔的场地,因此,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即使按照本规范有关要求可以减小的情况下,仍要保持相应的防火间距不能按照这些要求减小。4.2消防车道4.2.1高层民用建筑的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建筑当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39\n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消防车道面临建筑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00m,且不应大于30m。【条文说明】高层建筑的平面布置和使用功能往往复杂多样,给消防扑救带来一些不利因素。有的底部附建有相连的各种附属建筑,如在设计中对消防车道考虑不周,火灾时消防车无法靠近建筑物,往往延误灭火战机,造成重大损失。为了给消防扑救工作创造方便条件,保障建筑物的安全,对高层建筑作了在其周围设置环形车道的规定。但不论建筑物规模大小,一律要求环形消防车道会有困难,为此对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作了放宽,但当其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要求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消防车道距离建筑外墙过近,影响消防车通行安全;距离建筑外墙过远,对消防车扑救不利,因此对消防车道边缘距离建筑外墙最小的水平距离做出规定。4.2.2超过3000户的住宅小区内主要道路宜有两个及以上出入口与外围道路相连。【条文说明】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规定而制定。4.2.3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外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设有人行通道时,人行通道上任一点距离露天室外场地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大于30m且人行通道宽度不小于3m时,可设置通向人行通道的门;确有困难需开设外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窗。【条文说明】为保证消防扑救的顺利展开,消防车道两侧不宜设置人员疏散出口和人行通道。因条件限制设置人员疏散出口和人行通道时,人行通道宽度规定不应小于3m,设计时应因地制宜地尽量加大,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4.2.4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转弯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的要求;当建筑高度大于250m时,消防车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4.5m,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条文说明】消防车道的净宽和净高定为不小于4.0m,是根据目前国内所使用的各种消防车辆外形尺寸、按照单车道并考虑消防车快速通行需要确定的。对于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超高层建筑物,消防扑救需要采用特种消防车辆,因此根据特种消防车辆实际情况增加消防车道的宽度与净空高度。4.2.5环形消防车道宜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回车场不宜小于l5m×l5m;一类高层民用建筑不宜小于18m×18m;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不应小于21m×21m。【条文说明】本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应设计室外消防扑救场地,这是因为一旦发生火警,首先调动消防车到现场施救,为满足不同建筑分类39\n消防车现场作业所需,对消防扑救场地的要求作出的规定。4.2.6消防车道的路面及消防车道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其消防车道的承载力不应小于36吨;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其消防车道的承载力不应小于60吨。【条文说明】消防车道应能满足大型消防车的载重量,重庆市目前的大型消防车的重量是36吨-60吨。4.2.7消防车道坡度不宜大于8%。4.3消防扑救4.3.1高层民用建筑应至少沿一条长边或周边长度的l/4且不小于一条长边长度的建筑外立面设置消防扑救面;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应至少沿周边长度的l/3且不小于一条长边长度的建筑外立面连续设置消防扑救面。在消防扑救面范围内应满足以下要求:1不应布置进深大于4m的裙房、雨棚、门廊及构筑物;2应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间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入口;3当建筑设有消防电梯时,应设有消防电梯的出入口;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从建筑首层起算的第一个避难层(间)应设有消防救援窗。4.3.2高层民用建筑面临消防扑救面一侧应设置消防扑救场地,并符合以下规定:1消防扑救场地长度不应小于消防扑救面长度,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场地宽度不应小于15m;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场地宽度不应小于18m;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场地宽度不应小于21m;2消防扑救场地宜连续布置。间隔布置时每个场地长度不得小于场地的宽度,且消防扑救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4.3.2.1的规定。3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面临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应大于10m;4场地与高层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架空线缆、高大树木及室外停车位等障碍物;5场地的坡度不应大于5%;6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并满足4.2.6条要求;7场地宜布置在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39\n8场地表面应为硬质地面,确有困难时覆土厚度不应大于0.1m,且应有明显的标识。4.3.3消防控制室宜靠近消防扑救场地设置,应设在建筑首层,并设直通室外的出口。39\n5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5.1防火分区5.1.1建筑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的要求。【条文说明】楼梯、管井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与防火分区分隔,该区域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5.2平面布置5.2.1高层民用建筑的商业营业区内设置附属的丙、丁、戊类物品库房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不燃烧体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每个库房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0平方米。5.2.2剧场、电影院、礼堂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该面积不得增加。2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建筑面积不宜大于200m2;3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5.2.3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剧场、电影院)应布置在首层、二层、三层;应在靠外墙部位,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疏散走道宜形成环形,走道尽端应直通安全出口,其最大容纳人数按该场所厅室的建筑面积0.5人/m2计算;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不燃体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且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2场所内应按厅室划分防火单元,包房和娱乐表演大厅(含卡座)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m2,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39\n,隔墙应砌至楼板底部;厅室之间的隔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房间门应开向疏散走道,并采用甲级防火门;3场所内入口大厅、等待大厅不应具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功能。5.2.4除商业服务网点和社区配套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完全分隔;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相接处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2m且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防火挑檐,或相接处上、下开口之间的墙体高度不应小于2.0m,或相接处居住部分的外墙与其他功能部分的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小于2米;2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3除防火间距、室外消防给水和消防车道应根据合建后的建筑高度确定外,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其他防火设计可根据各自的建筑分类分别按照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5.2.5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或社区配套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宅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或社区配套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或社区配套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2商业服务网点或社区配套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相互分隔,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0米。如图6.6.2所示。【条文说明】39\n图5.2.539\n3商业服务网点或社区配套服务网点内部疏散楼梯和疏散外门数量和宽度的设置应符合表5.2.5-3的规定,两个疏散门或疏散楼梯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表5.2.5-3每个分隔单元的建筑面积(A)直通室外的疏散门的数量(个)直通室外的每个疏散门的净宽度(米)室内敞开式楼梯的数量(个)每个室内敞开式楼梯的净宽度(米)A≤120m211.211.2120m2<A≤200m2二层建筑面积≤120m211.411.2120m2<二层建筑面积11.411.4200m2<A二层建筑面积≤120m221.211.2120m2<二层建筑面积≤200m221.211.4200m2<二层建筑面积21.221.25.2.6公共建筑首层或首层及二层的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的商业用房,若安全出口直通室外,可按照商业服务网点要求进行防火设计。5.3安全疏散和避难5.3.1高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不应设置为剪刀楼梯。5.3.2建筑物内开敞楼梯或开敞楼梯间用于人员疏散通道时,其楼梯的一段距离应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5.3.3高层商店建筑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每层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5.3.3-1的规定计算确定。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内下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地下建筑内上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下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39\n表5.3.3-1每层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的每100人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建筑层数建筑的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地上楼层1~2层0.650.751.003层0.751.00—≥4层1.001.25—地下楼层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10m0.75——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10m1.00——2首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建筑疏散人数最多的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确定,不供其他楼层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疏散人数计算确定;3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的建筑面积乘以表5.3.3-2规定的人员密度计算。对于建材商店、家具和灯饰展示建筑,其人员密度可按表5.3.3-2规定值的30%确定。表5.3.3-2商店营业厅内的人员密度(人/m2)楼层位置地下第二层地下第一层地上第一、二层地上第三层地上第四层及以上各层人员密度0.560.600.43~0.600.39~0.540.30~0.425.3.4高级办公室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高级办公区的面积定额6.5m2/人确定。5.3.5每层住宅户数不超过2户(含2户)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每层住宅户数不超过4户(含4户)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的户门可直接开向前室;每层住宅户数超过4户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其不应超过该层总户数的1/2的户门可直接开向前室。5.3.6户门可直接开向前室的住宅应符合下列规定:1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2水、电管道井的检查门不应开向楼梯间;当直接开向前室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3电气井、管道井直接设置在前室时,每层楼板处必须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分隔。5.3.7高层住宅单元的两部防烟楼梯间宜独立设置。确有困难时,以下建筑可设置剪刀楼梯:39\n1建筑高度大于100米且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平方米的住宅建筑;2建筑高度不大于100米的住宅建筑;3建筑高度不大于100米的建筑的住宅居住部分。5.3.8住宅建筑剪刀楼梯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1应分别设置前室;2当每层住宅户数超过2户时,不应利用公共走道设置楼梯间前室。3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的不燃烧体隔墙。4与消防电梯合用前室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平方米。5.3.9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的避难层(间)除符合现行防火设计规范的要求,尚应符合以下规定:1建筑室外地面至第一个避难层(间)楼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且应布置在消防扑救面一侧;2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和排烟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防火墙与避难间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域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宜直接开向避难区;必须直接开向避难区域时,与避难区域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3避难间设置在楼层部分区域时,避难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其它区域分隔;其它区域房间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间;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宜直接开向避难区;必须直接开向避难区域时,与避难区域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4所有疏散楼梯在每个避难层(间)的出入口应设置一个避难区域内;5所有疏散楼梯在每个避难层(间)的出入口应设置前室;6避难区域可利用建筑屋面,其平面布置应符合避难要求。5.3.10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确有困难时,除所有疏散楼梯在每个避难层(间)的出入口可设置在不同避难区域内外,应符合公共建筑其它有关避难层(间)的要求。5.3.11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筑可设置人员疏散专用电梯辅助疏散,人员疏散专用电梯可与平时功能合用,且应下列相关规定:1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能控制电梯仅经停避难层(间)和首层;239\n电梯应设前室,其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并设正压送风系统;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3电梯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米的通道通向室外;4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1000kg;5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6电梯轿厢内应设专用电话,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7避难层在专用电梯前室与避难区之间应设置独立的组织排队候梯空间。8设置专用电梯作为辅助疏散的项目,应设置相应的疏散引导模式或应急组织疏散预案。5.3.12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电梯,应在汽车库部分设置电梯候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汽车库分隔。5.4消防电梯5.4.1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筑应能保证至少一部消防电梯的轿厢尺寸满足医用电梯的要求,且应通达各层。5.4.2当裙房建筑高度大于15米时,裙房每个楼层应按照建筑面积设置相应数量的消防电梯。5.5建筑构件和管道井5.5.1除住宅建筑外,其他建筑内的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体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5.5.2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5.6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5.6.1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防火门以及经常有人出入的防火门应设置常开防火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关闭,并应配置手动控制的释放器;39\n2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包括疏散楼梯间在内的建筑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常闭防火门应在门扇的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志;3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防火门应具有自动关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自动关闭的功能;防火门关闭后应能自动处于锁扣状态;4平时关闭后应具有防烟性能。5.6.2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2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和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6消防设施的设置6.1一般规定6.1.1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根据建筑分类确定。39\n【条文说明】在建筑防火设计分类确定后,消防设施设备的设计标准及设置范围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及本规范相关条款执行6.1.2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设施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的设置除符合现行防火设计规范的要求,设置在建筑内首层的靠外墙部位。6.1.3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挡水措施;设置在地下时,还应采取防淹措施。6.2室内消防给水系统、消火栓和消防水箱6.2.1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可采用高压给水系统、临时高压给水系统。6.2.2当建筑物消防泵设计扬程大于180m时,消防给水竖向分区宜采用多台消防泵串联或设中间水箱转输的串联消防泵给水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区应设中间水箱(高位消防水箱);采用消防泵直接串联的各区水箱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18m3,采用中间水箱转输的水箱有效容积不应小于60m3;2采用消防泵直接串联的串联消防泵给水系统,上下区消防泵联锁启动的时间间隔不应大于20s,且应先启动下部消防泵;采用中间水箱转输的串联消防泵给水系统,可先启动上部消防泵;3采用中间水箱转输的串联消防泵给水系统,其消防转输泵应独立设置,且应设置备用泵;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消防转输泵应分别设置,但备用泵可以兼用;消防转输泵的供电应符合消防泵的供电要求;4转输给水管不应少于两条。【条文说明】分区给水系统的方式很多,建筑总高度180m以下建筑,一般可采用一组泵直接供水。主要考虑管道、配件的工作压力控制在2.5MPa以下。建筑高度大于180m的建筑,由于受消防泵给水扬程、管道的承压能力和经济性的要求,采用消防泵串联给水较合理。串联给水的方式通常有二种:一种是多台泵直接串联,一种是设中间水箱传输的多台泵串联。多台泵直接串联的应注意在每区级设置18m3的屋顶水箱,在每区级的消防泵出水管上设置泄压阀(起限压作用),并应选择性能质量较好的止回阀,防止系统超压。水箱转输的多台泵串联的给水系统,转输泵是系统的重要组成。因此要求转输泵独立设置并应设置备用,转输的供水管不应少于二条。转输水箱也是系统的关键,即是下区级的屋顶水箱,又是上区级的供水水池,其容积要求不小于60m3,相当于自动喷水和室内消火栓的10min用水量和屋顶水箱18m3之和。6.2.3消火栓应设在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设置敞开楼梯间的建筑,其室内消火栓可设置在层间楼梯平台处。6.2.439\n消防电梯前室应设室内消火栓;该消火栓可作为普通的室内消火栓使用,计入布置范围内的消火栓使用数量。【条文说明】消防电梯前室的消火栓,其功能为:1用于扑救前室的火灾;2为消防人员进入火灾现场打开通道;3也可兼用于走廊或其他邻近部位的火灾扑救。目前消防员进入建筑灭火,都会佩带如空气、氧气呼吸器等防护装备,根据这个思路,消防电梯前室的室内消火栓应予设置,也可计入同层消火栓的总数。6.2.5建筑物中的避难层、避难区、避难室、直升飞机停机坪和避难走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6.2.6公共建筑应设置消防卷盘,其布置应保证一股水流能到达室内地面任何部位,其安装高度应便于取用。消防卷盘可安装在消火栓箱内或单独设置。【条文说明】本条规定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地点。消防管卷盘用于扑救初期火灾,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扑救初期火灾的灭火设施,一般设置在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专人管理、人流密集、火灾危险性大、建筑标准高的建筑,即条文所规定的场所。消防软管卷盘用于扑救初期火灾,与普通消火栓用于火灾延续时间全过程不同,因此其技术要求低于普通消火栓。如只要求一股水流,不强调两股充实水柱;只要求水流到达室内地面,不强调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同时消防卷盘的栓口,胶带和水枪是已经配套,连成一体,安装高度便于使用即可。消防卷盘的安装包括栓口、胶带和水枪的安装,比较灵活,可以与普通消火栓共用消火栓箱,或与建筑灭火器共用消火栓箱,也可单独设置。6.2.7一类高层公共建筑消防给水系统管材应采用热锓镀锌涂覆钢管,沟槽式连接(卡箍)、丝扣或法兰连接。6.3水泵接合器6.3.1当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竖向分区供水时,宜对各分区分别独立设置水泵接合器。6.3.2对静水压力大于1.50MPa的高层建筑高区部分,可不设水泵接合器。6.3.3水泵接合器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水泵接合器宜集中布置,但两者之间应分开布置;2水泵接合器宜采用地上式或侧墙式,并应有明显的指示标志;3水泵接合器应设在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其周围15~40m内有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取水口或取水井。4每栋建筑宜分别设置水泵接合器。【条文说明】水泵接合器主要用于连接消防车,向室内消防给水系统或自动喷水或水喷雾等灭火系统供水。在建筑外墙上或建筑外墙附近设置水泵接合器,能更有效地利用建筑内的消防设施,39\n节省消防员登高扑救、铺设水带的时间。因此,原则上,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或设置自动喷水、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建筑,都需要设置水泵接合器。6.3.4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含有住宅功能的商住楼、综合楼等除外)。应设置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条文说明】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设施应独立设置,且每栋建筑塔楼应设置不少于1根压缩空气泡沫竖管。250米以上每层消防电梯前室内应设置泡沫消火栓箱,消火栓应采用双出口,栓口直径应为65mm,箱内应配置水带。3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设施应设置水泵接合器,接口口径不应小于65mm。4压缩空气泡沫竖管管径不宜小于80mm,管道顶部应设放气阀,底部设排空阀。5压缩空气泡沫竖管应采用热锓镀锌涂覆无缝钢管,沟槽式连接(卡箍)、丝扣或法兰连接;泡沫消火栓箱体和管道应涂成泡沫管道专用的黄色。6.3.5地下式室外消火栓井内应有排水设施。6.4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6.4.1高层居住建筑的商业服务网点、物管等管理用房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条文说明】在实际消防火灾案例中,商业使用性质的铺面、网点等其火灾危险性均高于普通居住建筑;因此居住建筑中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商业服务网点(含跃层式网点)和配套服务用房(社区管理用房、居委会、物管用房等)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有利于提高建筑物安全性,扑灭初期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6.4.2高层建筑中净高大于8m的门厅、多功能厅、会议厅、餐厅、中庭等大空间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大空间智能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条文说明】高层建筑中净高大于8m的门厅、多功能厅、会议厅、餐厅、中庭等大空间人员密集场所具有火灾危险性大、可能导致经济损失大、社会影响大或人员伤亡大的特点。设置大空间智能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原则是重点部位、重点场所,重点防护。6.5消防水池与消防水泵6.5.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应设消防水池:。1市政给水管道、引人管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及水压;2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引人管,且室内消火栓用水量超过15L/s。6.5.2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防水池的容积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火灾延续时间可按表6.5.2的规定执行;表6.5.2不同类型建筑物及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39\n灭火系统类型建筑物名称火灾延续时间(h)消火栓给水系统一类高层高层公共建筑3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居住建筑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各类建筑l2同一时间内只考虑一次火灾的高层建筑群,可共用消防水池、消防泵房、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的容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幢高层建筑计算。高位消防水箱应设置在高层建筑群内最高一幢高层建筑的屋顶最高处。3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4当设有两路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均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减去其中最小管径在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当设有两路供水且市政供水管网管径不小于DN250,水压大于0.10MPa时,并在建筑物40m范围内设有市政室外消火栓,可仅贮存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100m一类高层建筑除外)。5消防水池的消防贮水总容量超过500m2时,应分设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6储存有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应设供消防车取水的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面深度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的吸水高度不大于6.00m;取水口或取水井与被保护建筑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5.00m,并不宜大于40m;7建筑高度超过250米高层建筑应在屋顶设置消防水池,有效容量需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8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9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消防水池的容量、布置等要求。1消防水池的容量应为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即能够储存消防用水供扑灭火灾使用的有效水容积。有效容积应为水池溢流口以下且不包括水池底部无法取水的部分以及隔墙、柱所占体积。消防用水量应按火灾延续时间和消防流量计算确定。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室外给水管网是否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来确定。当室外消防用水能够得到保证时,消防水池只需满足室内消防用水的存水量;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时,则消防水池还需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不足部分。2消防水池容积与室外给水管网的供水能力有相互调节的关系。如果城市给水管网供水充足,除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外,还有余量向室内消防水池补充水量,此时允许接纳室外给水管网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向消防水池补水。补水管道计算流速不应超过2.5m/s,取1m/s~1.5m/s较合适。消防水池容量过大时应分成2个,以便水池检修、清洗时仍能保证消防用水,但2个水池都应具备独立使用的功能,各有水泵吸水管、补水进水管、泄水管、溢水管等。239\n个水池之间还应设置连通管和控制阀门。3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时,为防止消防用水被生产、生活用水所占用,因此要求有可靠的技术设施(例如生产、生活用水的出水管设在消防水面之上)保证消防用水不作他用。在气候条件允许并利用游泳池、喷水池、冷却水池等用作消防水池时,必须具备消防水池的功能,设置必要的过滤装置,各种用作储存消防用水的水池,当清洗放空时,必须另有保证消防用水的水池。4消防水池要供消防车取水时,根据消防车的保护半径(即一般消防车发挥最大供水能力时的供水距离为150m)规定消防水池的保护半径为150m。6.5.3坡地建筑上段、下段可共用消防水泵,其扬程在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最大设计流量的情况下,应保证最不利点消防设备所需的水压要求。【条文说明】坡地建筑上段、下段可共用消防水泵,在保证建筑最不利点消防设备所需的流量和水压情况下。可以减少消防水泵数量,节省泵房面积,节约投资。6.5.4消防泵应选用水泵特性曲线较平缓的专用水泵。【条文说明】消防泵在运行时有其自身的要求,当流量变化时,系统中要求的扬程变化不大。因此推荐采用水泵曲线平缓的水泵,以有利于防止消防给水系统的超压现象。6.5.5消防泵、消防稳压泵、消防转输泵均应设置备用泵。【条文说明】消防泵是消防给水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设置备用泵对提高系统的可靠性有重要的意义。6.5.6一类高层公共建筑消防泵应设定时自检装置。【条文说明】定时自检装置可以每隔一定的时间,自动对水泵的运行进行检测。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对水灭火系统的要求较高,且公共建筑有一定的管理能力,故提出这一条,在自检前应有信号传到消防控制中心以确保安全。6.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6.6.1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2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3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4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539\n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条文说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能起到早期发现和通报、及时通知人员进行疏散和灭火的作用,应用广泛。本条规定的设置范围,总结了国内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实践经验,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所规定的场所,如为明确具体部位的,除个别火灾危险性小的部位,如卫生间、泳池、水泵房等外,需要在该建筑内全部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建筑面积大、同一时间内人员密度较大、可燃物多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危险的厂房。2商店和展览馆中的营业、展览厅和娱乐场所等场所为人员较密集、可燃物较多、容易发生火灾,要早报警、早疏散、早扑救的场所。3重要的档案馆,主要指国家现行标准《档案馆设计规范》JGJ25规定的国家档案馆。其它专业档案馆,可视具体情况比照本规定确定。4鉴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人口密度不一,对于地市级以下的电力、交通和防灾调度指挥、广播电视、电信和邮政建筑,可视建筑的规模、高度和重要性等具体情况确定。5剧场和电影院的级别,按国家现行标准《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和《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确定。6建筑中有需要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部位主要有: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机械防烟系统、干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包括水幕系统、雨淋系统、预作用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火卷帘、常开防火门、自动排烟窗等。6.6.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建筑高度大于54m、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条文说明】为使住宅建筑中的住户能够尽早知晓火灾发生情况,及时疏散,本着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的原则,本条对不同建筑高度的住宅建筑如何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作出了具体规定。6.6.3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条文说明】本条规定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的场所,包括工业生产过程、储存仓库、公共建筑中可能散发可燃蒸气或气体,并存在爆炸危险的场所与部位,不包括住宅建筑内的厨房。使用和可能散发可燃蒸气与气体的场所,除甲、乙类厂房外,在有些仓库、丙、丁类厂房中也有存储或使用燃气加工的部位以及公共建筑中的燃气锅炉房等场所。6.6.4设有集中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宜设置水压检测系统和控制室检测系统。【条文说明】本条规定39\n设有集中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有条件设置水压检测系统和控制室检测系统,以利用总线检测的条件对消防设施在线监控,提高消防设备运行的可靠性。6.7防烟和排烟设施6.7.1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2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3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4防烟楼梯间和封闭楼梯间在平面上错位转换专用转换通道。【条文说明】建筑物内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防烟楼梯间和封闭楼梯间在平面上错位转换专用转换通道都是建筑物着火时最重要的安全疏散通道,必须设置防烟设施。火灾时可通过开启外窗等自然排烟设施将烟气排出,亦可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使重要疏散通道内的空气压力高于其周围的空气压力,阻止烟气侵入。6.7.2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或百叶窗,自然通风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自然通风面积不应小于2.0m2。建筑高度超过250米的高层建筑,其避难层(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条文说明】发生火灾时,避难层(间)是楼内人员尤其是行动不便者逃避火灾威胁、等待救援的安全场所,必须有较严格的安全要求。本条文规定避难层(间)应设有两个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或百叶窗,这是为了加强其自然通风的效果,采用对流通风的方式,迅速将入侵的烟气排除。建筑高度超过250米的高层建筑,避难层(间)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受室外风力、风向影响较大,难以保证自然排烟效果。故规定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6.7.3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应设置排烟设施;其长度按单向不重合的最长路径计算。6.7.4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1高层建筑内商业营业厅、餐厅、观众厅、多功能厅等公众聚集场所,虽有直接自然通风条件,但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口距室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超过30米时;2当应设置排烟设施的房间或走道,虽有直接自然通风条件,但室内或走道内最远点距自然排烟口的水平距离超过30米时。6.7.5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封闭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封闭楼梯间位于地下且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应在首层设置不小于1.2m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门。39\n【条文说明】封闭楼梯间也是火灾时人员疏散的通道,当没有可开启外窗时,进入楼梯间的烟气仍无法排除,人员无法疏散。这时应按防烟楼梯间的防护要求,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方式进行防烟。6.7.6用于机械排烟、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风机,应设置在屋顶上或风机房内。排烟风机、加压送风风机不得设在同一机房内。【条文说明】为使加压送风机在一个安全的、不受火灾威胁的环境中运行,防止将加压送风机随便放置而导致不能运行的情况发生,条文特别规定了设置加压风机房的要求,或将风机置于不受火灾威胁的室外屋顶平台上。保证加压送风机在建筑物内有火灾的情况下,避免受火灾的影响,能够正常运行。6.7.7排烟窗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当设置在外墙上时,排烟窗应在储烟仓以内或室内净高度的1/2以上,其上缘距室内地面高度应不小于2m,并应沿火灾烟气的气流方向开启。6.7.8排烟窗的有效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开窗角大于70°时,其面积应按窗的面积计算;2当开窗角小于70°时,其面积应按窗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当采用侧拉窗时,其面积应按开启的最大窗口面积计算;4当采用百叶窗时,其有效排烟面积应按其窗面积的60%计算;5当采用平推窗设置在顶部时,其面积应按窗的1/2周长与平推距离乘积计算,且不应大于窗面积;6当平推窗设置在侧墙时,其面积应按窗的1/4周长与平推距离乘积计算,且不应大于窗面积。39\n7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7.1一般规定7.1.1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措施。7.1.2为甲、乙类房间服务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应分别布置在不同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7.1.3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设置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条文说明】含甲、乙类物质的空气再循环使用,不仅卫生标准不许可,而且其火灾危险性也随之增大。因此应及时排除室外而不应循环使用。7.2供暖7.2.1供暖管道不应穿过存在与供暖管道接触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房间,必须穿过时,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7.2.2供暖管道与可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温度大于100℃时,不应小于10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2当温度不大于100℃时,不应小于5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条文说明】采暖管道长期与可燃物体接触,在特定条件下会引起可燃构件蓄热、分解或炭化而起火,故应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一股应使采暖管道与可燃物保持一定的距离,预防可燃物体因长期被烘烤而燃烧。7.3通风和空气调节7.3.1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横向应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5层。当管道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或防火阀时,管道布置可不受此限制。竖向风管应设置在管井内。7.3.2用于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条文说明】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发生事故后,火灾容易通过通风管道蔓延扩大到建筑的其他部分。应严禁排风管道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的隔墙等防火分隔物。39\n7.3.3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2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3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不应暗设。【条文说明】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如不设导除静电接地装置,易形成燃烧或爆炸事故。地下、半地下场所的通风条件较差,易积聚有爆炸危险的蒸气和粉尘等物质,且这些部位或场所发生火灾爆炸影响整座建筑物的安全且施救难度大。因此,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采用金属管道有利于导除静电。明装是便于检查维修。排气口应尽量远离明火和人员通过或停留的地方。7.3.4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在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但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水平风管与竖向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置防火阀。【条文说明】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应设置防火阀,防止火灾垂直蔓延。若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各防火分区无共用竖向风管,也就没有烟气通过竖向风管蔓延至水平各防火分区或各层的问题,故其水平风管与竖向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置防火阀。39\n8电气8.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8.1.1下列建筑物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1一类高层民用建筑;2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8.1.2下列建筑物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1二类高层民用建筑;2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310~18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8.1.3除本规范第10.1.1和10.1.2条外的建筑物的消防用电,可按三级负荷供电。【条文说明】8.1.1~8.1.3根据建筑扑救难度和建筑的功能及其重要性,规定了需按一、二级负荷要求对消防用电设备供电的建筑范围。8.1.4消防用电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并能在消防中心直接启动。当采用自动启动方式时,应能保证在30s内供电。不同级别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规定。【条文说明】消防用电设备的用电负荷分级可参见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规定。根据该规范2009年版的要求,一级负荷供电应由2个电源供电,且应满足下述条件:1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破坏;2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2个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它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应急电源可以是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供电网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蓄电池或干电池。结合目前我国经济和技术条件、供电以及消防用电设备(包括消防控制室照明、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的具体情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供电,可视为一级负荷:1)电源来自两个不同发电厂;2)电源来自两个区域变电站(电压一般在35kV及以上);39\n3)电源来自一个区域变电站,另一个设置自备发电设备。建筑的电源分正常电源和备用电源两种。正常电源一般是直接取自城市低压输电网,电压等级为380V/220V。备用电源有取自城市两路高压供电,其中一种为备用电源;有的取自城市一路高压(10kV级)供电,另一种取自备柴油发电机等等。国外一般使用自备发电机设备和蓄电池作消防备用电源。如有条件,只要符合规定负荷等级和供电要求,也可采用上述电源作为消防用电设备的备用电源。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要尽可能采用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以采用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当采用架空线时,可为一回架空线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每根电缆应能承受100%的二级负荷。三级负荷供电是建筑供电的最基本要求,有条件的建筑要尽量通过设置2台终端变压器来保证建筑的消防用电。为尽快让自备发电设备发挥作用,对备用电源的设置及其启动作了要求。根据目前我国的供电技术条件,规定自备发电设备采用自动启动方式时,启动时间不应大于30s。8.1.5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2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筑,不应少于1.0h;1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条文说明】本规范的“消防应急照明”是指火灾时的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对于疏散照明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试验和证明,单、多层建筑和部分高层建筑着火时,人员一般能在10min以内疏散完毕。本条规定的连续供电时间,考虑了一定安全系数以及实际人员疏散状况和个别人员疏散困难等情况。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医院等场所和大型公共建筑等,由于疏散人员体质弱、人员较多或疏散距离较长,会出现疏散时间较长的情况,故对这些场所的连续供电时间要求有所提高。通常,自备独立电源的应急照明方式具有较高的可靠性。但鉴于当前我国这类设施的实际使用情况,为保证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用电的安全可靠,设计要尽可能采用集中供电方式。应急备用电源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均需在主电源断电后能立即自动投入,并保持持续供电,功率能满足所有应急用电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在设计供电时间内连续供电的要求。8.1.639\n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应采取在变压器的低压出线端设置单独主断路器等方式保证当建筑内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条文说明】实践中,尽管电源可靠,但消防设备的配电线路不可靠,仍不能保证消防用电设备的安全供电。建筑火灾可能会造成电气线路短路和其它设备着火,电气线路可能使火势蔓延扩大,还可在救火中因触及带电设备或线路等漏电,造成人员伤亡。根据实战需要,消防员到达火场进行灭火时,一般要先切断正常供电电源。如果建筑正常用电与消防用电的配电线路混合敷设,不易分清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很容易导致消防用电设备不能正常运行。因此,本条规定消防用电设备均应采用专用的(即单独的)供电回路,电源直接取自建筑内设置的配电室的母线,当切断(停电)工作电源时,消防电源不受影响,保证灭火救援和消防设备的正常运行。本条规定的供电回路,是指从低压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至消防设备或消防设备室(如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机房等)最末级配电箱的配电线路。本规定将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和普通负荷的电源,在变压器的低压出线端分别设置主断路器,是指从建筑的变电站低压侧封闭母线处或低压进线柜隔离电器下端就将消防电源分出各成独立系统。如果建筑为低压电缆进线,则从进线隔离电器下端将消防电源分开,从而确保消防电源相对建筑而言是独立的,提高了消防用电设备电源的可靠性,如图19所示。通常消防设备的备用电源有三种:独立于工作电源的市电回路、柴油发电机和EPS应急电源。这些备用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均要求满足各消防用电设备设计持续运行时间最长者的要求,特别是采用应急电源装置EPS作疏散照明的应急备用电源时,电池组的初装容量要满足国家现行标准《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通用技术条件》GA54规定的90min要求。39\n图19消防用电设备电源在变压器低压出线端设置单独主断路器示意8.1.7消防配电干线宜按防火分区划分,消防配电支线不宜穿越防火分区。8.1.8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消防电梯的供电电源应采用双回路电源末端自切的方式。当消防电梯机房楼层内有其他消防设备时,其他消防设备的电源可由消防电梯电源的双电源末端自切箱单回路放射式供电。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或同一楼层)的排烟风机、正压风机、防火卷帘、消防排水泵等设备,其供电电源可由本防火分区(或同一楼层)的双回路电源自切箱单回路放射式供电。【条文说明】本条规定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对于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为上述消防设备或消防设备室处的最末级配电箱;对于其他消防设备用电,如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为这些用电设备所在防火分区的配电箱。8.1.9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应独立设置;按三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宜独立设置。消防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条文说明】本条规定旨在保证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箱的防火安全和使用的可靠性。火场的温度很高,如果建筑中安装在现场无防护的消防设备的配电箱和控制箱,当箱体内温度达到200℃及以上时,箱内电器元件的外壳就会变形跳闸,不能保证消防供电。因此,消防设备的配电箱和控制箱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以确保时配电箱和控制箱不会因为自身防护不好而影响消防设备运行。39\n通常的防火保护措施有:将普通配电箱和控制箱安装在符合防火要求的配电间或控制间内;采用内衬岩棉对箱体进行防火保护。8.2电线电缆使用场所的分级1电线电缆使用场所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并宜符合表8.2.1的规定。表8.2.1电线电缆使用场所分级等级使用场所特级1.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2.单栋地上建筑面积超过10万m2高层公共建筑。一级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地下建筑地下公共建筑、Ⅰ类汽车库。二级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高层民用建筑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地下建筑Ⅱ、Ⅲ类汽车库三级不属于特级、一级、二级的其他民用建筑注:①一类建筑、二类建筑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②本表未列出的建筑的等级可按同类建筑的类比原则确定。③使用《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BJ50/5031进行设计的工程应按整体建筑高度执行。【条文说明】本规范电线电缆防火设计使用场所的分级主要依据为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并参照即将实施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BJ50/5031等的相关规定。本表未列出的民用建筑的等级可按同类建筑的类比原则确定。阻燃电线电缆1阻燃电线电缆应具有阻燃特性。为了熄灭、减少或抑制材料的燃烧,需在材料中添加一种物质或对材料进行一种处理,通常是在材料中添加阻燃剂,使得材料在燃烧时具有阻止或延缓火焰蔓延的性能。39\n2阻燃电线电缆通常指能通过GB/T18380.31、GB/T18380.32、GB/T18380.33、GB/T18380.34、GB/T18380.35、GB/T18380.36试验合格的电线电缆。耐火电线电缆1耐火电线电缆的主要功能是在绝缘和护套层被火燃烧后,靠缠包在铜导体上的云母耐火带保护而继续通电一段时间。2耐火电线电缆通常指能通过GB/T19216.21试验合格的电线电缆。3一般耐火电线电缆如不在绝缘和护套层添加阻燃剂,就不具备阻燃特性。因为耐火试验的标准不考核耐火电线电缆的阻燃特性,而在实际工程中电线电缆往往是成束敷设,考虑到非阻燃的耐火电线电缆在火中有延燃性,所以应选择具有阻燃特性的耐火电线电缆。无卤低烟阻燃电线电缆1无卤低烟阻燃电线电缆的主要特征为所有的材料中不含卤素,且在燃烧时释放的烟雾量很少。含卤的电缆在火中释放的毒性是很可怕的。如果把在30min可致人死亡的气体浓度的毒性判定为1的话,那么聚氯乙烯的毒性指数为15.01,而无卤聚烯烃的毒性指数为0.79。火灾时,强烈弥漫的浓烟使受害者辨不清方向,因而延长在火中滞留的时间。据有关资料介绍,透光率为70%时,人的裸视分辨物象的能力只有5m左右。而聚氯乙烯燃烧时所发出的烟的透光率在15%以下,即人在此浓度的烟里,其裸视距离仅为2m左右。浓烟的另一个特征是随热气流传播异常迅速,速度可达20m/min以上。由此可见,采用无卤低烟电线电缆对于确保安全至关重要。2无卤低烟阻燃电线电缆通常指能通过GB/T17650.2、GB/T17651.2、GB/T18380.31、GB/T18380.32、GB/T18380.33、GB/T18380.34、GB/T18380.35、GB/T18380.36试验合格的电线电缆,除了按照上述国家标准进行无卤试验和低烟试验外,公安部还制订了烟气毒性(浓度)的测试标准(GA132)。四川省消防研究所编制《阻燃及耐火电缆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要求》行业标准时所进行的各种电缆试的数据表明:聚氯乙烯绝缘氯乙烯护套和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的电缆,提供测试的部分产品的烟气毒性(浓度)6.15mg/L不合格,而其他种类绝缘和护套的电缆均通过烟气毒性(浓度)12.4mg/L的测试。无卤低烟阻燃耐火电线电缆无卤低烟阻燃或耐火电线电缆的主要特征为所有的材料中不含卤素,且在燃烧时释放的烟雾量很少。隔离型防火电缆隔离型防火电缆具有难燃、低烟、无毒的特性,比传统的耐火电缆能在火灾中承受更长的燃烧时间,但考虑隔离型材料的抗冲击及抗喷水能力,因此建议采用槽盒敷设。矿物绝缘电缆矿物绝缘电缆具有不燃、无毒无烟的特性外,其本身不会因短路而引起火灾。8.3消防设备线路的选用8.3.1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39\n1特级场所中消防设备供电干线及分支干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电缆。2一级、二级公共建筑的消火栓泵、水幕泵的供电干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电缆。当线路的敷设保护措施满足防火要求时,其他消防设备供电干线及分支干线一级场所中应采用无卤低烟阻燃耐火电线电缆,二级场所中宜采用无卤低烟阻燃耐火电线电缆。3消防设备的分支线路和控制线路宜选用与消防供电干线或分支干线耐火等级降一类的电线或电缆。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信号传输线路、联动控制线路、消防广播线路和消防电话线路等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穿金属导管或阻燃型硬质塑料管暗敷时,可采用铜芯无卤低烟阻燃电线、电缆;2)穿有防火保护的金属导管明敷设时,应采用铜芯无卤低烟耐火电线、电缆;3)在有防火保护的金属槽盒内敷设时,应采用铜芯无卤低烟阻燃耐火电线、电缆。【条文说明】特级场所属于严重危险级的建筑,可燃物多,疏散和扑救难度大。对重要的消防设备如消防泵、消防电梯、消防风机等的供电干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电缆”,是基于矿物绝缘电缆,具有不燃、无烟、无毒和耐火的特性,而铜的熔点为1083℃,一般民用建筑的火灾现场最高温度均在1000℃以下,使用在铜的熔点以下的火灾区域是安全的,能在火灾时满足上述消防设备持续运行时间的要求。公共建筑由于人员密集、建筑装修标准高,发生火灾的危害程度相对较高,由于消火栓泵、喷淋泵、水幕泵是重要的消防设备,故本条规定一级、二级场所中公共建筑的消火栓泵、喷淋泵、水幕泵的供电干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电缆、隔离型防火电缆或防火性能符合本规范3.7.1条规定的电缆。本条中的分支线路和控制线,系指双电源末端自动切换箱后,引至相应设备的线路,这些线路同在一防火分区内,且线路路径较短,为便于安装敷设,当采取一定的防火措施如穿涂有防火涂料的金属导管或在耐火金属槽盒内明敷时,则可降一级选用。如消防设备电源干线为矿物绝缘电缆或隔离型防火电缆,分支线路可采用隔离型防火电缆或无卤低烟耐火电线电缆,消防设备电源干线为无卤低烟耐火电线电缆时,分支线路不再降级。由于现在众多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产品在系统构成时,很难明确区分单纯的信号传输线路和控制线路,往往是两种功能兼用,所以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线路敷设,不再规定两种线路不同的方式和要求。8.4消防设备配电线路的安装敷设39\n8.4.1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2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3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1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条文说明】因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对其敷设方式提出了具体要求。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土建构造提供了相关的耐火措施,因此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矿物绝缘类电缆自身具备不燃性时,可直接明敷,应考虑支撑其托盘的耐火性及机械强度。39\n8.5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8.5.1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通风管道内腔或直接敷设在通风管道外壁上,穿金属导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通风管道外壁敷设。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导管等防火保护措施;敷设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导管、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条文说明】低压配电线路因使用时间长绝缘老化,产生短路着火。因此,规定了配电线路不应敷设在金属风管内,但采用穿金属导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以紧贴风管外壁敷设。过去发生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屋盖或上部楼板之间的空间)或吊顶内的电气火灾,大多因未采取穿金属导管保护,电线使用年限长、绝缘老化,产生连电着火或电线过负荷运行发热着火等情况而引起。本条规定主要防止上述原因引发的火灾。8.5.2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于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额定功率不小于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或构件上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主要为预防和减少因照明器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所引发的火灾。卤钨灯(包括碘钨灯和溴钨灯)的石英玻璃表面温度很高,如1000W的灯管温度高达500℃~800℃,很容易烤燃靠近灯具的纸、布、干的木构件等可燃物。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等采用功率不小于100W的白炽灯泡的照明灯具和大于60W的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等灯具,使用时间较长时,引入线及灯泡的温度会上升,甚至到100℃以上。本条规定旨在防止高温灯泡引燃可燃物,而要求采用瓷管、石棉、玻璃丝等不燃烧材料将这些灯具的引入线与可燃物隔开。根据试验,不同功率的白炽灯的表面温度及其烤燃可燃物的时间、温度,见表24。表24白炽灯泡将可燃物烤至着火的时间、温度灯泡功率(W)摆放形式可燃物烤至着火的时间(min)烤至着火的温度(℃)备注75100100100100100卧式卧式垂式卧式垂式卧式稻草稻草稻草稻草棉絮被套乱纸212502138360~367342~360碳化360360~367333~360埋入紧贴紧贴埋入紧贴埋入39\n200200200200200200200200卧式卧式卧式垂式垂式垂式垂式垂式稻草乱稻草稻草玉米秸纸张多层报纸松木箱棉被8411512125575367342360365333333~360398367紧贴紧贴埋入埋入紧贴紧贴紧贴紧贴8.5.3下列建筑或场所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1一类高层民用建筑;2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3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有条件时需要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建筑范围,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请见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有关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要求。电气原因引起的火灾,多年来一直是我国建筑火灾的主要原因。电气隐患形成和存留时间长,且不易发现,一旦引发火灾往往造成很大损失。根据有关统计资料,我国的电气火灾大部分是由电气线路直接或间接引起的。电气监控系统类型较多,本条规定主要指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监控系统,一般由电流互感器、漏电探测器、漏电报警器组成。该系统能监控电气线路的故障和异常状态,发现电气隐患,及时报警以消除这些隐患。8.6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8.6.1建筑物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2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3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4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建筑内应设置疏散照明的部位。39\n设置疏散照明可以使人们在正常照明电源会被切断后,仍然以较快的速度逃生。本条规定应设置消防疏散照明的部位,主要为人员安全疏散必须经过的部位和人员相对集中的场所。对于本规范未明确规定的场所或部位,设计师应根据实际情况,从有利于人员安全疏散需要出发考虑设置疏散照明,如生产车间、仓库、重要办公楼中的会议室等。8.6.2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0lx;2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3.0lx;对于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lx;3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lx。【条文说明】适当提高疏散应急照明的照度值,可以大大提高人员的疏散速度和安全疏散条件。本条规定设置消防疏散照明场所的照度值,考虑了我国各类建筑中暴露出来的一些影响人员疏散的问题,参考了美国、英国等国家的相关标准,但仍较这些国家的标准要求低。因此,有条件的,要尽量增加该照明的照度,从而提高疏散的安全性。8.6.3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条文说明】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是要在建筑发生火灾时继续保持正常工作的部位,故消防应急照明的照度值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要求。这些场所一般照明标准值参见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8.6.4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条文说明】(8.6.4~8.6.5)一般,应急照明灯的设置位置大致有:设在楼梯间的墙面或休息平台板下,设在走道的墙面或顶棚的下面,设在厅、堂的顶棚或墙面上,设在楼梯口、太平门的门口上部。日本和英国相关建筑规范对应急照明灯和疏散诱导灯设置位置的规定较为具体,图20所示为日本有关规范的规定。(a)39\n(b)(c)(d)(e)图20疏散照明和疏散诱导灯设置位置对于疏散指示标志的安装位置,是根据国内外的建筑实践和中人的行为习惯提出的。具体设计还可结合实际情况,在规范规定的范围内合理选定安装位置,比如也可设置在地面上等。总之,所设置的标志要便于人们辨认,并符合一般人行走时目视前方的习惯,能起诱导作用,但要防止被烟气遮挡,如设在顶棚下的疏散标志应考虑距离顶棚一定高度。目前,在一些场所设置的标志存在不符合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规定的现象,如将“疏散门”标成“安全出口”,“安全出口”标成“非常口”或“疏散口”39\n等,还有的疏散指示方向混乱等。因此,有必要明确建筑中这些标志的设置要求。8.6.5公共建筑及其他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正上方应设置指示标识,并应采用带有“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文字的标识;2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8.6.6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1总建筑面积大于8000m2的展览建筑;2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地上商业建筑;3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以上场所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灯光型疏散标志间距不大于5米,光致蓄光型疏散标志间距不大于1.5米。【条文说明】本条要求展览建筑、商店、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电影院、剧场和体育馆等大空间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建筑设计,应在这些场所内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志。该标志是辅助疏散指示标志,不能作为主要的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的合理设置,对人员安全疏散具有重要作用。对于空间较大的场所,人们在火灾时依靠疏散照明的照度难以看清较大范围的情况,依靠行走路线上的疏散指示标志,可以及时识别疏散位置和方向,较顺利地到达安全出口。8.6.7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的规定。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