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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2-09 09:57:59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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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篇一:《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重庆市设计院主编的《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专家组审查通过,现批准该标准为强制性重庆市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该标准由重庆市建委负责管理,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解释。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XX年3月5日 1总则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的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结合重庆市的特殊地形条件和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是明确坡地高层民用建筑在不同条件下的防火设计高度并以此进行建筑分类。防火设计高度及建筑类别确定之后,按照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执行。坡地建筑消防扑救场地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同时符合本规范要求。 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耐火等级应根据坡地建筑总高度划分的建筑类别进行确定。\n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于坡地地形上的高层民用建筑。建于坡地地形上的多层民用建筑参照执行。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对设计文件规定采用涉及消防工程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没有国家或地方、行业技术标准的,应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重庆市建设委员会会同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组织有关专家审定后,方可使用。 坡地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坡地建筑hillsidebuilding 坡地建筑指底层座落于坡底,其上某层与坡顶相连接的建筑。 坡顶、坡底thesloptop,theslopbottom 坡地建筑位于坡底的楼层称为底层,以坡底场地作为室外地面;与坡顶相连接的楼层称为平顶层,以坡顶场地作为室外地面;平顶层以下、底层及底层以上的楼层称为吊层;平顶层及以上楼层称为上层。\n 天桥、平台overpass,platform 坡地建筑及坡顶的连接设施,仅满足人员出入疏散、宽度较小的称为天桥;兼有其他用途(如作室外环境)、宽度较大的称为平台。 消防扑救场地fire-fightingfield 消防车辆靠近建筑实施扑救作业所需场地。兼作消防扑救场地的平台,其靠建筑一侧边缘与建筑的距离不应大于10m。 坡地建筑总高度(总层数)thetotalheight(thetotalfloor)ofthehillsidebuilding建筑底层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层数)。 坡地建筑吊层高度(以下简称吊层高度) theheight(orthefloors)ofthelowerpartofthehillsidebuilding 坡地建筑底层室外地面到其平顶层与坡顶相连接的楼板面层的高度(层数)。 坡地建筑上层高度(以下简称上层高度 theheight(orthefloors)ofthehigherpartofthehillsidebuilding 坡地建筑平顶层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层数)。\n 坡地建筑公共建筑部分高度(以下简称公共建筑部分高度) theheightofthepublicpartofthehillsidebuilding 当坡地建筑上部为住宅,下部为公共建筑,其公共建筑部分高度从底层室外地面起算至公共建筑顶层顶板面层。 坡地建筑防火设计高度)(以下简称防火设计高度) theheight(orthefloors)ofthehillsidebuildingforthefire-preventiondesign坡地建筑据以确定建筑类别和防火措施的建筑高度(层数) 3坡地建筑防火设计高度及建筑类别 坡地建筑为居住建筑或为不含住宅的公共建筑,其吊层公共建筑高度不超过24m或住宅层数不超过9层,并符合下列规定时,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按上层高度(层数)计算,以此确定上层部分的建筑类别;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及建筑类别按本规范条执行。如图所示。 以平顶层室外场地为消防扑救场地。 建筑底层和平顶层均应设直通室外的人员安全出口。 建筑上层与吊层应分别设置疏散楼梯。当确有困难时,上层与吊层共用疏散楼梯应在平顶层两跑梯段之间设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隔墙断开。\n 平顶层下一层开设门、窗、洞口部位上沿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宽度不小于的防火挑檐或在吊层与平顶层分界的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高度不小于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平顶层与吊层分界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同时不应开设中庭、自动扶梯和其他与下层相通的洞口;该层设备管井应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进行封隔。 建筑上层与吊层分别设置疏散楼梯时,上、防烟设施的形式应分别根据上层和吊层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及建筑类别确定。 建筑底层和平顶层的疏散楼梯应直通或通过安全通道到达底层和平顶层的室外地面;其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设有消防电梯时,消防电梯应能到达各层。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在平顶层和底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直通室外。 建筑设有通达各层的消防电梯时,其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防烟设施的形式应根据坡地建筑总高度确定。建筑上层与吊层分别设置消防电梯时,其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应分别设置防烟设施,防烟设施的形式应分别根据上层和吊层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及建筑类别确定。\n 客用电梯与消防电梯不合用前室时,上层与吊层的客用电梯宜分开设置;若上层与吊层的客用电梯合并设置,其在平顶层以下部分应参照消防电梯的要求设置前室及防烟设施。 坡地建筑为居住建筑或为不含住宅的公共建筑,其吊层公共建筑高度超过24m或住宅层数超过9层,当底层室外地面能满足消防车通行和消防扑救场地要求;并同时符合本规范条规定时,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按上层高度(层数)计算,并以此确定上层部分的建筑类别;其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及建筑类别按本规范条执行。如图所示。 坡地建筑吊层、平顶层及其上一层为公共建筑,以上各层为住宅,当公共建筑部分高度不超过24m,并满足本规范、条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时,住宅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按居住建筑对待,并以此确定住宅部分建筑类别;其公共建筑部分的防火设计参照本规范条吊层部分执行。如图所示。 篇二: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带图解) 2术语 3坡地建筑防火设计高度及建筑类别 4坡地建筑消防扑救场地 5坡地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设置楼层\n 1总则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的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结合重庆市的特殊地形条件和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主要是明确坡地高层民用建筑在不同条件下的防火设计高度并以此进行建筑分类。防火设计高度及建筑类别确定之后,按照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执行。坡地建筑消防扑救场地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同时符合本规范要求。 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耐火等级应根据坡地建筑总高度划分的建筑类别进行确定。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于坡地地形上的高层民用建筑。建于坡地地形上的多层民用建筑参照执行。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对设计文件规定采用涉及消防工程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没有国家或地方、行业技术标准的,应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重 庆市建设委员会会同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组织有关专家审定后,方可使用。\n 坡地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坡地建筑hillsidebuilding 坡地建筑指底层座落于坡底,其上某层与坡顶相连接的建筑。 坡顶、坡底thesloptop、theslopbottom 坡地建筑位于坡底的楼层称为底层,以坡底场地作为室外地面;与坡顶相连接的楼层称为平顶层,以坡顶场地作为室外地面;平顶层以下、底层及底层以上的楼层称为吊层;平顶层及以上楼层称为上层。 天桥、平台overpass、platform 坡地建筑及坡顶的连接设施,仅满足人员出入疏散、宽度较小的称为天桥;兼有其他用途(如作室外环境)、宽度较大的称为平台。 消防扑救场地fire-fightingfield 消防车辆靠近建筑实施扑救作业所需场地。兼作消防扑救场地的平台,其靠建筑一侧边缘与建筑的距离不应大于10m。 坡地建筑总高度(总层数)thetotalheight(thetotalfloor)ofthehillsidebuilding 建筑底层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层数)。\n 坡地建筑吊层高度(层数)(以下简称吊层高度(层数))theheight(orthefloors)ofthelowerpartofthehillsidebuilding 坡地建筑底层室外地面到其平顶层与坡顶相连接的楼板面层的高度(层数)。 坡地建筑上层高度(层数)(以下简称上层高度(层数))theheight(orthefloors)ofthehigherpartofthehillsidebuilding 坡地建筑平顶层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层数)。 坡地建筑公共建筑部分高度(以下简称公共建筑部分高度)theheightofthepublicpartofthehillsidebuilding 当坡地建筑上部为住宅,下部为公共建筑,其公共建筑部分高度从底层室外地面起算至公共建筑顶层顶板面层。 坡地建筑防火设计高度(层数)(以下简称防火设计高度(层数))theheight(orthefloors) ofthehillsidebuildingforthefire-preventiondesign 坡地建筑据以确定建筑类别和防火措施的建筑高度(层数)。 3坡地建筑防火设计高度及建筑类别\n 坡地建筑为居住建筑或为不含住宅的公共建筑,其吊层公共建筑高度不超过24m或住宅层数不超过9层,并符合下列规定时,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按上层高度(层数)计算,以此确定上层部分的建筑类别;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及建筑类别按 本规范条执行。如图所示。 以平顶层室外场地为消防扑救场地。 建筑底层和平顶层均应设直通室外的人员安全出口。 建筑上层与吊层应分别设置疏散楼梯。当确有困难时,上层与吊层共用疏散楼梯应在平顶层两跑梯段之间设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隔墙断开。 平顶层下一层开设门、窗、洞口部位上沿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宽度不小于的防火挑檐或在吊层与平顶层分界的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高度不小于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平顶层与吊层分界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h,同时不应开设中庭、自动扶梯和其他与下层相通的洞口;该层设备管井应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进行封 篇三:渝建〔XX〕108号_关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 渝建〔XX〕108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n 重庆市公安局 关于征求对《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若干问题的意 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公安(分)局,北部新区建设局,两江新区建设局,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近年来,高层建筑大量增加,火灾事故频发。为切实吸取火灾事故教训,提升高层建筑抗御火灾的能力,结合我市高层建筑的实际情况,市城乡建委、市公安局对原《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建发【XX】124号)进行了修订,编制了《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若干问题的意见》。目前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3月15日17:00前通过邮件同时传至以下两部门:市城乡建委勘察设计处(联系人:李永强,电话:63676222,邮箱:pacqjzaq@);市公安消防总队防火部建审处(联系人:张锋,电话:67315482,邮箱:zfzuning@)。 本通知同时在市城乡建委()和市公安局()网站同时发布。 附件:1.《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2.制定说明 二〇一年三\n 二一月日 附件1: 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若干问题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针对重庆市近年来高层建筑防火设计中遇到的问题,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建筑物内设有配套使用的设备用房、车库及设置在地下一层、首层及二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物管等管理用房时,在进行建筑分类时可不单独作为一种功能计。 二、居住建筑的商业服务网点,物管等管理用房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三、居住部分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居住部分与其他功能空间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的不燃烧体楼板和不低于的不燃烧实体隔墙完全分隔,且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居住部分自建筑首层起算,按居住建筑进行防火设计。\n 四、一类高层居住建筑每层住宅户数不超过2户(含2户)、二类高层居住建筑每层住宅户数不超过4户(含4户)时,户门可直接开向前室;二类高层居住建筑每层住宅户数超过4户时,直接开向前室的户门不应超过该层总户数的1/2;同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直接开向前室的户门必须为乙级防火门; (二)水、电管道井的检查门不应开向楼梯间;当直接开向前 室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三)电气井、管道井直接设置在前室时,每层楼板处必须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分隔。 五、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除外)、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一类高层建筑非居住部分,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不应设置剪刀楼梯。 六、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当每层住宅户数超过2户时,不应利用公共走道设置前室。 七、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防火门应设置常开防火门,并增设能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和手动控制的释放器;疏散楼梯间及其独立前室应设置常闭防火门。 八、建筑内设有机械防排烟系统、常开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n 九、高层建筑内商业营业厅、餐厅、观众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虽有直接自然通风条件,但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口距室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超过30m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建发【XX】124号)废止。 附件2: 制定说明 一、建筑物内设有配套使用的设备用房、车库及设置在地下一层、首层及二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物管等管理用房时,在进行建筑分类时可不单独作为一种功能计。 对原《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原《意见》)第一条进行了补充。建筑物内配套使用的设备用房、车库和限定了条件的物管等管理用房火灾负荷较小,与其他功能之间有一定的防火分隔,发生火灾后对其他功能空间的影响不大,故不单独作为一种功能计入建筑分类。 二、居住建筑的商业服务网点,物管等管理用房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n 鉴于规范已明确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对原《意见》第二条进行了修改。居住建筑的商业服务网点、物管用房等公共活动用房在投入使用后,通常利用空高设置夹层,增大了火灾荷载、延长了疏散距离,导致亡人火灾频发;业主或将相邻的商业服务网点、物管用房等打通,增大了建筑面积,改变了建筑物的性质,造成火灾隐患,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整改难度很大。故提出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要求,便于及时扑救初期火灾。 三、居住部分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居住部分与其他功能空间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的不燃烧体楼板和不低于的不燃烧实体隔墙完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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