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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9 09:58:02 发布

[原创]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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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一章总则1.0.1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木规范。1.0.2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3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1.0.3.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1.0.3.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1.0.4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屮的人民防空地下室。1.0.5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1.0.6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木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第—章术语2.0.1裙房skirtbuilding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2.0.2建筑高度buildingaltitude建筑物室外地而到英檐口或屋而而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2.0.3耐火极限durationoffireresistance建筑构件按时间一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zjlO2.0.4不燃烧体non/combustiblecomponent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2.0.5难燃烧体hard/combustiblecomponent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不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2.0.6燃烧体combustiblecomponent用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2.0.7综合楼multiple/usebuilding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2.0.8商住楼business/livingbuilding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2.0.9网局级电力调度^large/scalepowerdispatcher^building可调度若干个省(区)电力业务的工作楼。\n2.0.10高级旅馆high/gradehotel具备星级条件的it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2.0.11高级住宅high/graderesidence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2.0.12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j^importantofficebuilding>laboratory>archive性质重要,建筑装修标准高,设备、资料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2.0.13半地下^semi/basement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2.0.14地下室basement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一半者。2.0.15安全出口safetyexit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2.0.17挡烟垂壁hangwall用不燃烧材料制成,从顶棚下垂不小于500mm的固定或活动的挡烟设施。活动挡烟垂壁系指火灾时因感温、感烟或其它控制设备的作用,自动下垂的挡烟垂壁。第三章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3.0.1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宜符合表3.0.1的规定。名称二类居住建筑髙级住宅十九层十十九以以上的普通住宅卜层至十八层的普通住宅公共建筑1、医院2、高级旅馆3、建筑奇度超过50in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lOOOni:的商业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4、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n?的商住楼5、中央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6、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7、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8、藏书超过4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9、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10、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1、除一类建筑以外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商住楼、图书馆、书库2、省级以下的邮政楼防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3、建筑岛度不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3.0.2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丁•表3.0.2的规定。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A确定。构件轲称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耐火等级一级二级墙防火墙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3.00承重墙、楼梯间、电梯井和住宅单元之间的墙不燃烧体"0不燃烧体2.00II承t外墙、疏散疋道两侧的隔墙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1.00房间隔墙不燃烧体0.75不燃烧体0.50柱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2.50\n梁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1.50楼板、疏散楼梯、屋顶承重构件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吊顶不燃烧体0.25不燃烧体0.253.0.3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3.0.4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3.0.5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建筑中,面积不超过lOOni?的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烧体。3.0.6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的裙房,当屋顶不上人时,屋顶的承重构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烧体。3.0.7高层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m2的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3.0.2条的规定提高0.5h。3.0.8玻璃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3.0.8.1窗间墙、窗槛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其外墙而采用耐火极限不低T1-00h的不燃烧体吋,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3.0.8.2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l.()()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3.0.8.3玻璃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309高层建筑的室内装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一般规定4.1.1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甲、乙、内类液体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4.1.2燃油、燃气的锅炉,可燃油油浸屯力变压器,充冇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除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锅炉外,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高层建筑或裙房内吋,其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应超过6.00t/h,H单台锅炉蒸发量不应超过2.00t/h;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应超过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超过630kVA,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1.2.1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当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4.1.2.2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n4.1.2.3变压器下而应设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4.1.2.4应设置火灾口动报警系统和口动灭火系统。4.1.3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1.3.1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4.1.3.2柴油发电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英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00h的需要量,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4.1.3.3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4.1.4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4.1.5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4.1.5.1一个厅、室和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2。4.1.5.2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4.1.5.3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1.5.4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4.1.6当高层建筑内设托儿所、幼儿园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宜设置单独出入口。4.1.7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冇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ft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4.1.8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汽车停车库,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4.1.9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休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4.1.10高层建筑使用丙类液体作燃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4.1.10」液体储罐总储量不应超过15n?,当直埋于高层建筑或裙房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00m范围内的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4.1.10.2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00m3,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4.1.11当高层建筑釆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屮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1.11.1液化石油气总储量不超过l.OOn?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可与裙房贴邻建造。\n4.1.11.2总储量超过l.OOn?、而不超过3.00n?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应独立建造,且与高层建筑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4.1.11.3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设冇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4.1.11.4应设冇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4.1.11.5电气设计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4.1.11.6其它要求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4.2防火间距4.2.1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m)表421建筑类别高层建筑出";其它民用建筑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高层建筑13991114裙房966794.2.3两座高层建筑相邻较高一而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而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吋,其防火间距可不限。4.2.3相邻的两座高层建筑,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l.OOh,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o4.2.4相邻的两座高层建筑,当和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o4.2.5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5的规定。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序易燃物品库的防火间距表425\n名称和储量防火间距(in)奇层建筑祐房小型甲、乙类<30m33530液体储罐30-60in4035小型丙类<150m33530液体储罐150-200m34035可燃气体<100ill33025储罐100-500m33530化学易燃501510\n1、高级住宅2、医院3、•.类建筑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财贸金融楼、电隹楼、商柱楼、图书馆、书库4、省级以下的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5、建筑高度不超过50ni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科研楼、档案楼等<502020105>5020301551、髙级旅馆2、建筑岛度超过50in或毎层建筑血枳超过lOOOn?的岛住楼3、建筑高度超过50ni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m:的商住楼4、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5、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6、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7、藏书趙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8、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9、建筑岛度超过50m的教学楼群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50303015>503040155注:建筑高度不超过50米,室内消火栓用水量超过20L/S,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其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可按木表减少5L/So7.2.3高层建筑室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7.2.4高级旅馆、重要的办公楼、一类建筑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等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其它高层建筑,应设消防卷盘,其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7.3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7.3.1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其进水管不宜少于两条,并宜从两条市政给水管道引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故障时,其余进水管应仍能保证全部用水量。7.3.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高层建筑应设消防水池:7.3.2.1市政给水管道和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7.3.2.2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二类居住建筑除外)。7.3.3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吋,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Z和的耍求。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一类建筑的财贸金融楼、图书馆、书库,重要的档案楼、科研楼和高级旅馆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3.00h计算,其它高层建筑可按2.00h计算。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l.OOh计算。消防水池的总容量超过500n?时,应分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n7.3.4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超过6.00mo取水口或取水井与被保护高层建筑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5.00m,并不宜大于100m。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7.3.5高层建筑群可共用消防水池和消防泵房。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幢高层建筑计算。7.3.6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本规范第722条规定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经计算确定,每个消火栓的用水量应为10-15L/so室外消火栓应沿高层建筑均匀布置,消火栓距高层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并不宜大于40m;距路边的距离不宜大于2.00mo在该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7.3.7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当采用地卜•式消火栓时,应有明显标志。7.4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741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生活、生产给水系统分开独立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室内消防给水环状管网的进水管和区域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引入管不应少于两根,当其屮一根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或引入管应能保证消防用水量和水压的要求。7.4.2消防竖管的布置,应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达到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每根消防竖管的直径应按通过的流量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lOOmmo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n?的塔式住宅,当设两根消防竖管有困难时,可设一根竖管,但必须釆用双阀双出口型消火栓。7.4.3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分开设置,有困难吋,可合用消防泵,但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报警阀前(沿水流方向)必须分开设置。7.4.4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釆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停用的竖管不超过一根。当竖管超过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两根。裙房内消防给水管道的阀门布置可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阀门应有明显的启闭标丿忐O7.4.5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水泵接合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7.4.5.1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经计算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应按10〜15L/S计算。7.4.5.2消防给水为竖向分区供水时,在消防车供水压力范围内的分区,应分别设置水泵接合器。7.4.5.3水泵接合器应设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宜为15〜40mo7.4.5.4水泵接合器宜采用地上式;当采用地下式水泵接合器时,应冇明显标志.\n7.4.6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高层建筑和裙房的各层均应设室内消火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7.4.6.1消火栓应设在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消火栓的间距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7.4.6.2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应通过水力计算确定,且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J10m;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J13mo7.4.6.3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高层建筑不应人于30m,裙房不应大于50m。7.4.6.4消火栓栓口离地面高度宜为1.10m,栓口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相垂直。7.4.6.5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不应大于0.80MPa,当大于0.80MPa时,应采取分区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压力大于0.50MPa时,消火栓处应设减压装置。7.4.6.6消火栓应采用同一型号规格。消火栓的栓口直径应为65mm,水带长度不应超过25m,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19mm。7.4.6.7临吋高压给水系统的每个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设有保护按钮的设施。7.4.6.8消防电梯间前室应设消火栓。7.4.6.9高层建筑的屋顶应设一个装冇压力显示装置的检查用的消火栓,采暖地区可设在顶层出口处或水箱间内。7.4.7采用高压给水系统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当采用临吋高压给水系统吋,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7.4.7.1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n?;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m3;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m3。7.4.7.2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5MPao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747.3并联给水方式的分区消防水箱容量应与高位消防水箱相同。7.4.7.4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的水箱,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7.4.7.5除串联消防给水系统外,发生火灾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高位消防水箱。7.4.8设有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给水系统,其增压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7.4.8.1增压水泵的出水量,对消火栓给水系统不应大于5L/s;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应大于lL/so7.4.8.2气压水罐的调节水容量宜为450L。\n7.4.9消防卷盘的间距应保证有一股水流能到达室内地面任何部位,消防卷盘的安装高度应便于取用。注:消防卷盘的栓口直径宜为25mm;配备的胶带内径不小于19mm;消防卷盘喷嘴口径不小于6.00mmo7.5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7.5.1独立设置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在高层建筑内设置消防水泵房时,应釆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卬级防火门。7.5.2当消防水泵房设在首层时,其出口宜直通室外。当设在地下室或其它楼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安全出口。7.5.3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备用消防水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其中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7.5.4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水量。消防水泵房应设不少于两条的供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其吸水管应设阀门。供水管上应装设试验和检查用压力表和65mm的放水阀门。7.5.5当市政给水环形干管允许直接吸水时,消防水泵应直接从室外给水管网吸水。直接吸水时,水泵扬程计算应考虑室外给水管网的最低水压,并以室外给水管网的最高水压校核水泵的工作情况。7.5.6高层建筑消防给水系统应采取防超压措施。7.6灭火设备7.6.1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除面积小于5.00n?的卫生间、测所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6.2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的下列部位,除普通住宅和高层建筑中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应设口动喷水灭火系统:7.6.2.1公共活动用房。7.6.2.2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7.2.2.3可燃物品库房。7.624高级住宅的居住用房。7.6.2.5自动扶梯底部和垃圾道顶部。7.6.3二类高层建筑屮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公共活动用房和建筑面积超过2000?的可燃物品库房,应设口动喷水灭火系统。7.6.4高层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房间,应设口动喷水灭火系统。7.6.5超过800个座位的剧院、礼堂和舞台口宜设防火幕或水幕分隔。7.6.6高层建筑内的下列房间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7.6.6.1燃油、燃气的锅炉房;\n7.6.6.2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7.6.6.3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7.6.6.4口备发电机房。7.6.7高层建筑的下列房间,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7.6.7.1主机房建筑面积不小于140n?的电子计算机房屮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767.2省级或超过100万人口的城市,其广播电视发射塔楼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7.6.7.3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力路以上的地区中心的长途通讯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7.6.7.4二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7.6.7.5中央及省级治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屯力等调度指挥中心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7.6.7.6其它特殊重要设备室。注:当有备用主机和备用已记录磁、纸介质且设置在不同建筑中,或同一建筑中的不同防火分区内时,7.6.7.1条中指定的房间内可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6.8高层建筑的下列房间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但不得采用卤代烷1211、1301灭火系统:7.6.8.1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的特藏库;7.6.8.2屮央和省级档案馆屮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7.6.8.3大、中型博物馆中的珍品库房;7.6.5.4—•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7.6.8.5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面积不小于120m2的咅、像制品库房。7.6.9高层建筑的灭火器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8.1一般规定8.1.1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8.1.2高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口然排烟设施。8.1.3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8.1.3.1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n8.1.3.2而积超过100n?,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n8.1.3.3高层建筑的屮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8.1.4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8.1.5机械加压送风和机械排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8.1.5.1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20m/so&1.5.2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o8.1.5.3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8.2自然排烟8.2.1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8.2.2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8.2.2.1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而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0n?。S.2.2.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T2.00m2o8.2.2.3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8.2.2.4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S.2.2.5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5%。8.2.3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询室内冇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8.2.4排烟窗宜设置在上方,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8.3机械防烟&3.1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8.3.1.1不具备口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8.3.1.2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8.3.1.3封闭避难层(间)。8.3.2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英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间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由计算确定,或按木表8.321至表8.324的规定确定。当计算值和木表不一致吋,应按两者屮较大值确定。防烟楼梯间(前室不送风)的加压送风量表8.3.2-1系统负担层数加压送风量(m3/h)<20层25000-3000020层一32层35000-40000\n防烟楼梯间及其使用前室的分别回压送风量表&3.2・2系统负担层数送风部位加压送风量(m3/h)V20层防烟楼梯间16000-20000合用前室12000-1600020层・32层防烟楼梯间20000-25000合用前室18000-22000消防电梯间前室的加斥送风量表832・3系统负担层加压送风量(mMi)V20层15000-2000020层・32层22000-27000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排烟、前室或合用前室不具备白然排烟条件时的送风量表S.3.2-4系统负担层数加压送风量(m3/h)V20层22000-2700020层・32层2800032000注:⑴表8.321至表&3.2・4的风量按开启2.00mx1.60m的双扇门确定。当采用单扇门时,其风量可乘以0.75系数计算;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出入口吋,其风量应乘以1.50〜1.75系数计算。开启门时,通过门的风速不宜小于0.70m/s。⑵风量上下限选取应按层数,风道材料,防火门漏风量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8.3.3层数超过三十二层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及送风量应分段设计。8.3.4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个风道,其风量应按二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置。8.3.5封闭避难层(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净而积每平方米不小于30n?燉h计算。8.3.6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宜分别独立设置送风系统,当必须共用一个系统时,应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8.3.7机械加压送风机的全压,除计算最不利环管道压头损失外,尚应有余压。其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8.3.7.1防烟楼梯间为40Pa至50Pa。S.3.7.2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为25Pa至30Pa。8.3.8楼梯间宜每隔二至三层设一个加压送风口;前室的加压送风口应每层设一个。8.3.9机械加压送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风机位置应根据供屯条件、风量分配均衡、新风入口不受火、烟威胁等因索确定。8.4机械排烟8.4.1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8.4.1.1无直接口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n道。8.4.1.2面积超过100n?,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4.1.3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8.4.1.4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2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m2,K经常冇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8.4.2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部位,其排烟风机的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8.4.2.1担负一个防烟分区排烟或净空高度大于6.()()m的不划防烟分区的房间时,应按每平方米面积不小于60n?燉h计算(单台风机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m3/h)。S.4.2.2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120m'/h计算。8.4.2.3屮庭体积小于17000n?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6次/h换气计算;屮庭体积大F17000n?吋,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4次/h换气计算;但最小排烟量不应小T102000m3/ho8.4.3带裙房的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当裙房以上部分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口然排烟,裙房部分不具备口然排烟条件时,其而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局部正压送风系统,正压值应符合8.3.7条的规定。8.4.4排烟口应设在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口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0m。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l.OOmo排烟口平吋关闭,并应设置有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8.4.5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在排烟支管上应设冇当烟气温度超过280°C吋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8.4.6走道的机械排烟系统宜竖向设置;房间的机械排烟系统宜按防烟分区设置。8.4.7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采用排烟轴流风机,并应在其机房入II处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280°C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排烟风机应保证在280°C时能连续工作30mino8.4.8机械排烟系统中,当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能自行启动。8.4.9排烟管道必须釆用不燃材料制作。安装在吊顶内的排烟管道,英隔热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8.4.10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若合用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应符合排烟系统要求。8.4.11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口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n8.4.12排烟风机的全压应按排烟系统最不利环管道进行计算,其排烟量应增加漏风系数。\n8.5通风和空气调节8.5.1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相应的防爆型通风设备;当送风机设在单独隔开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有止冋阀时,可釆用普通型通风设备,其空气不应循坏使用。8.5.2通风、空气调节系统,横向应按每个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五层,当排风管道设冇防止回流设施且各层设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进风和排风管道可不受此限制。垂直风管应设在管井内。8.5.3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道应设防火阀:8.5.3.1管道穿越防火分区处。8.5.3.2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8.533垂直风管与毎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8.5.3.4穿越变形缝处的两侧。8.5.4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宜为70°Co8.5.5厨房、浴室、测所等的垂直排风管道,应采取防止冋流的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防火阀。8.5.6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等,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但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烧材料制作。8.5.7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和粘结剂应为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穿过防火墙和变形缝的风管两侧各2.00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及其粘结剂。8.5.8风管内设冇电加热器时,风机应与电加热器联锁。电加热器前后各800m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设有火源等容易起火部位的管道,均必须采用不燃保温材料。第九章电气9.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9.1.1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门动报警、门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9.1.2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风机等的供屯,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一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应设冇自动启动装置,并能在30s内供电。二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当采用自动启动有困难吋,可采用手动启动装置。9.1.3消防用电设备应釆用专用的供电冋路,其配电设备应设有明显标志。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冋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9.1.4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9.1.4.1当采用暗敷设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n9.1.4.2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涂防火涂料保护。9.1.4.3当采用绝缘和护套为不延燃材料的电缆时,可不穿金屈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井内。9.2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9.2.1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9.2.1.1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9.2.1.2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9.2.1.3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9.2.1.4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9.2.2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而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1xo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吋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的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9.2.3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9.2.4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传角处距地而1.00m以下的墙而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9.2.5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9.2.6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9.3灯具931开关、插座和照明器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卤苗灯和超过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的引入线应采取保护措施。9.3.2白炽灯、卤餌灯、荧光高压汞灯、镇流器等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鹄灯等高温照明灯具。9.4火灾口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9.4.1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除面积小于5.00m2的丿则所、卫生间外,均应设火灾口动报警系统。9.4.2除普通住宅外,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口动报警系统:\n9.4.2.1医院病房楼的病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9A.2.2高级旅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9.4.2.3商业楼、商住楼的营业厅,展览楼的展览厅。9.4.2.4电信楼、邮政楼的重要机房和重要房间。9.4.2.5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9.4.2.6广播电视楼的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道具布景。9.4.2.7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等的微波机房、计算机房、控制机房、动力机房。9.4.2.S图书馆的阅览室、办公室、书库。9A.2.9档案楼的档案库、阅览室、办公室。9.4.2.10办公楼的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9.4.2.11走道、门厅、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9.4.2.12净高超过2.60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9.4.2.13贵重设备间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9.4.2.14经常冇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9.4.2.15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9.4.3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9.4.3.1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9.4.3.2电了计算机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943.3面积大于50171?的可燃物品库房。9.4.3.4面积大于500n?的营业厅。9.4.3.5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9.4.3.6性质重要或有贵重物品的房间。注:旅馆、办公室、综合楼的门厅、观众厅,设有口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9.4.4应急广播的设计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9.4.5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烟、排烟设丿施的高层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设置消防控制室。中国建设消防协会专业好文档精心整理欢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