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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给排水设计规heijindishi发表于:2009-3-2013:38来源:给排水论坛|中国给排水资源网摘自《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全文见:.gpslt.net/bbs/viewthread.php?tid=1943)6 给水排水、消防和污水处理6.1一般规定6.1.1 医院新建、扩建和改建时应对医院院区围的给水、排水、消防和污水处理工程进行统一规划设计。6.1.2 医院建筑的给水排水、消防和污水处理等工程设计时除执行本规本章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执行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和规。6.1.3 给水排水管道不应架空穿越洁净室、强电和弱电机房、CT和核磁共振等无菌或重要设备室,当必须穿越时管道应采取防漏措施。6.2给水6.2.1 医院生活给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和卫生部制定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等标准的规定。6.2.2 医院生活用水量定额应符合表6.2.2的规定。表6.2.2 医院生活用水量定额项目设施标准单位最高用水量小时变化系数每病床公共厕所、盥洗L/d·bed100-2002.5-2.0公共浴室、厕所、盥洗L/d·bed150-2502.5-2.0公共浴室、病房设厕所、盥洗L/d·bed200-2502.5-2.0病房设浴室、厕所、盥洗L/d·bed250-4002.0贵宾病房L/d·bed400-6002.0
门急诊病人L/d·次10-152.5医务人员L/d·班150-252.5-2.0医院后勤职工L/d·班30-502.5-2.0后勤食堂L/次·cap10-202.5-1.5洗衣L/kg60-801.5-1.0注:1.医务人员的用水量包括手术室、中心供应等医院常规医疗用水。2.道路和绿化用水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确定。6.2.3 医院锅炉用水和空调用水等应根据工艺确定。6.2.4 烧伤病房、中心供应等部位的用水点或冲洗水龙头应根据医院工艺要求设置给水管道或者冲洗水龙头。6.2.5下列场所的用水点应采用非接触性或非手动开关,并应防止污水外溅,具体要求如下:1 公共卫生间的洗手盆、小便斗、公共卫生间的大便器;2 产房、手术刷手池室、护士站室、治疗室、洁净无菌室、供应中心、ICU、血液病房和烧伤病房等房间的洗手盆;3 诊室、检验科和配方室等房间的洗手盆;4 其他其他有无菌要求或需要防止交叉感染的场所的卫生器具。6.2.6采用非接触性或非手动开关的用水点宜符合下列要求:1 公共卫生间的洗手盆应采用感应自动水龙头、小便斗应采用自动冲洗阀,,蹲式大便器宜采用脚踏式自闭冲洗阀或感应冲洗阀;2 产房、手术刷手池、护士站、治疗室、洁净室和消毒供应中心、ICU和烧伤病房,等房间的洗手盆应采用感应自动水龙头、膝动或肘动开关水龙头;3 其他有无菌要求或防止交叉感染场所的卫生器具应按照上述要求选择水龙头或冲洗阀。4 传染病房或传染病门急诊的洗手盆水龙头应采用感应自动水龙头。6.2.7 X线片洗片池的漂洗池,应持续从池底进水,池面溢水。6.3 排水6.3.1
医院医疗区污废水的排放应与非医疗区污废水分流排放,非医疗区污废水可直接排入城市污水排水管道。6.3.2 当医院病床数不小于100床、病房设有卫生间和淋浴,且医疗区生活污水最终排入有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城市污水排水管道时,医院医疗区污水排水管道宜采用污(粪便污水)、废分流制的排水系统。6.3.3医院医疗区下列场所应采用独立的排水系统或间接排放:1 综合医院的传染病门急诊和病房的污水应单独收集处理;2 放射性废水应单独收集处理;3 牙科废水应单独收集处理;4 医院专用锅炉排污、中心供应消毒凝结水等应单独收集并设置降温池或降温井。5 医院检验科等处分析化验采用的有腐蚀性的化学试剂应单独收集综合处理再排入院区污水管道或回收利用。6 其他医疗设备或设施的排水管道为防止污染而采用间接排水。6.3.4 当医院病房为暗卫生间或建筑高度超过10层时,卫生间的排水系统宜采用专用通气立管系统;医院公共卫生间排水横管超过10m或大便器超过3个时,宜采用环行通气管;当卫生间对卫生间空气质量要求较高时,卫生间排水系统宜时可采用器具通气系统。6.3.5 中心供应室、中药加工室、外科、口腔科的场所的排水管管径不得小于DN75。6.3.6 排放含有放射性污水的管道应采用机制铸铁(含铅)管道,立管并应安装在壁厚不小于150mm的混凝土管道井。6.3.7 医院地面排水地漏的设置宜符合下列要求:1 地漏应宜采用带过滤网的无水封直通型地漏加存水弯,存水弯的水封不得小于50mm,且不得大于100mm,地漏的通水能力应满足地面排水的要求;2 卫生间、浴室和空调机房等经常有水流的房间应设置地漏;3 护士站室、诊室和医生办公室等地面不宜产生水流的场所不宜设置地漏;4 对于空调机房等季节性地面排水,以及需要排放冲洗地面冲洗废水的场所如手术室、急诊抢救室等房间应采用可开启式密封地漏;5 地漏附近有洗手盆处时,宜采用洗手盆的排水给地漏水封补水。6.4 热水6.4.1 医院生活热水用水量定额及其计算温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 医院生活热水用水量定额宜应符合表6.4.1的规定,医疗用水用水量应根据工艺确定。2 食堂、洗衣等洗涤用热水的水温按65℃计,医疗用热水温度应根据工艺确定,其他用途的热水水温按60℃计。表6.4.1医院生活热水用水量定额项目设施标准单位最高用水量小时变化系数每病床集中浴室、厕所、盥洗L/d·bed45-1002.5-2.0集中浴室、病房设厕所、盥洗L/d·bed60-1002.5-2.0病房设浴室、厕所、盥洗L/d·bed110-2002.0贵宾病房L/d·bed150-3002.0
门急诊病人L/d·次5-82.5医务人员L/d·班60-1002.5-2.0医院后勤职工L/d·班5-102.5-2.0后勤食堂L/次·人7-102.5-1.5洗衣L/kg15-301.5-1.06.4.2 医院生活热水系统的能源,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优先采用太阳能,也可采用市政蒸汽、高温热水、自备锅炉或电能,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时,宜采用可自动控制的其他补助能源。6.4.3 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宜符合下列要求:1 太阳能热水系统所产热水宜通过电直接加热或二次换热后供应到用水点。2 太阳能系统的传热介质的闪点不应大于28℃。3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储热量宜是系统最大日用水量的70%至90%。6.4.4 热水系统的水加热器宜采用效率较高的弹性管束、浮动盘管半容积式水加热器。6.4.5 医院热水系统的热水制备设备不应少于2台,当一台检修时,其余设备应能供应60%的设计用水量。6.4.6 水加热器生活热水的温度不应低于60℃。6.4.7 医院病房冷、热水供水压力应平衡,当不平衡时应设置平衡阀;。6.4.8 当热水系统医院有防止烫伤要求时,淋浴或浴缸用水点应设置冷、热水混合水温控制装置,使用水点且最高出水温度在任何时间都不应大于49℃。原则是随用随配6.4.9 医院热水系统任何用水点在打开用水开关后宜在5s出热水。6.4.10洗婴池、手术室等处集中盥洗室的水龙头应采用恒温供水,供水温度宜为30℃。手术室等处集中盥洗室的水龙头应采用恒温供水,供水温度宜为30℃~35℃。6.4.11洗婴池的供水应根据当地风俗习惯确定,当采用集中热水供应时,应防止烫伤或冻伤,一般供水温度宜为37℃。6.5饮用水6.5.1当医院饮用水采用开水系统时,宜符合下列要求:1 采用蒸汽间接加热时蒸汽开水炉宜集中设置。2 采用电开水器时,可每层或每个护理单元、每个科室设置电开水器;3 自来水进开水器前应设置机械过滤器,且机械过滤器具有定期清洗的功能;4 医院开水系统也可采用瓶装水饮水机。6.5.2 当医院采用管道直饮水系统时,宜满足下列要求:1 管道直饮水水处理工艺为:一级砂滤+二至三级膜过滤(最后一级0.20--0.45(的膜)+紫外线和O3联合消毒+蓄水箱+变频供水泵;2 直饮水应循环,循环水的流速不应小于0.6m/s,回水经膜滤和消毒后再用;管网末端盲管的最大长度不宜超过0.5m;3 设有直饮水系统的医院应有水质分析室,直饮水水质分析每班不应小于2次;
4 管道直饮水蓄水箱的有效容积不宜小于最大日用水量的1.2倍;5 设有直饮水系统的医院应有水质分析室,直饮水水质分析每班不应小于2次;6.5.3 饮用水设备和龙头应设置在卫生条件良好通风的房间或场所,不应设置在卫生间或盥洗间。6.6 制药和医疗用水6.6.1 制药和医疗用水应根据《国家药典》的要求或医疗工艺要求确定。6.7 消防6.7.1 设有消火栓系统的医院建筑,室消火栓的布置宜符合下列要求:1 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2股水柱同时到达任何位置,消火栓的首选位置是楼梯出口附近;2 手术室区域的消火栓宜设置在清洁区域的楼梯出口附近或走廊,当必须设置在洁净区域时,应能满足洁净区域的卫生要求;3 病房楼护士站处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6.7.2 设有集中空调系统的医院、高层医院或高级医院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除与水发生剧烈反应或不宜用水扑救的场所外的所有场所均应设置自动喷水喷头;2 病房应采用快速反应喷头;3 手术室洁净和清洁走廊宜采用隐蔽型喷头;4 贵重药房或建筑面积小于80m2的病案室宜设置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6.7.3 医院的贵重设备房,如CT、核磁共振、直线加速器和肠胃造影等贵重设备室,以及面积大于80m2的病案、信息中心(网络)机房室应设置七氟丙烷、一碘三氟甲烷和惰性气体等自动灭火系统,但有创伤面的设备机房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6.8 污水、污物6.8.1 医院医疗区污水的水质应满足《综合污水排放标准》中关于医院污水的排放的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1 当医院医疗区污水排入有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城市排水管道时可仅采用消毒处理;2 当医院医疗区污水直接或间接排入自然水体时,宜采用生化污水处理工艺;3 医院医疗区污水不得作为中水水源;4 综合医院的传染病门诊和病房的污水宜单独收集处理,经灭活消毒二级生化消毒处理后再排入城市污水管道。6.8.2 放射性污水的排放应符合《电离辐射放射卫生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4792GB18871-2002的要求。6.8.3 医院污物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医院污物的处理应满足医疗机构污物处理管理条例《医疗废弃物处理管理条例》;2 医院手术中产生的医疗污物应就地或集中处理;3 手术室、治疗室等场所含细菌和病毒的废弃污物应进行焚烧处理。6.9 管材6.9.1给水和热水系统的管材应根据医院的投资充裕程度确定,依次采用紫铜管、不锈钢管、塑料管(铝塑复合管、PPR、PEX等)和热浸锌镀锌钢管。
6.9.2排水系统的管材应根据医院的投资充裕程度确定,依次采用机制排水铸铁管和塑料管。6.9.3开水系统管材应根据医院的投资充裕程度确定,依次采用不锈钢管和热浸锌镀锌钢管。6.9.4在有屏蔽的场所应采用紫铜管和塑料管等。6.9.5座式大便器采用两档冲洗水箱的有效储水容积不应小于6L且不应大于13L,宜采用9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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