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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2 11:20:50 发布

进出口贸易习题练习题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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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出口贸易实务课程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条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订与履行;与国际货物买卖有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贸易方式五个部分。其特点是实践性、技术性、操作性、实用性很强。2.国际货物买卖与国内贸易相比,更具有国际性、复杂性、风险性。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为买卖一定货物所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各自履行约定义务的依据;也是一旦发生违约行为时,进行补救、处理争议的法律文件。其基本内容包括:(1)合同的标的。主要包括货物的名称、质量、数量和包装。(2)货物的价格。通常包括货物的单价和总价,或确定价格的方法;有时还规定有关价格调整的条款。(3)卖方的义务。主要是涉及到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交付货物,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和转移货物的所有权等。(4)买方的义务。主要是于何时以何种方式支付货款和收取货物。(5)争议的预防与处理。主要包括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仲裁等事项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国际货物买卖活动中最基本的、也是最主要的合同。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概括起来有三种:(1)国内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国际条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3)国际贸易惯例,包括《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跟单托收统一规则》、《汉堡规则》、《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UCP500关于电子交单的附则》(eUCP1.0版)等。应遵守的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5.进出口贸易一般都包括交易前的准备、商订合同和履行合同三个阶段。第一章国际贸易术语1、单项选择题1)A2)A3)B4)C5)B2、多项选择题1)ACD2)ABD3)ABCD4)BCD5)BC3、判断题1)ⅹ2)ⅹ3)ⅹ4)ⅹ5)ⅹ6)ⅹ7)ⅹ8)ⅹ9)√10)√4、问答题1)FOB、CFR、CIF贸易术语与FCA、CPT、CIP贸易术语主要不同之处如下:①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②交货和风险转移的地点不同。③交货时间不同。④投保险别不同。⑤费用责任划分不同。⑥货运单据不同。14 2)国际贸易惯例是长期实践中产生的为人们承认接受的习惯做法与规则,但它不是各国的共同立法,也不是某一国的法律,他们对买卖双方没有强制的约束力,只有实际的效力,是否采用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决定。只有当双方当事人在他们订立的贸易合同中明确表示采用某种国际贸易惯例来确定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时,该项惯例才适用于该合同并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订立与惯例完全相反的约定或条款,只要这些约定和条款是合理的,与本国法律不相矛盾,那么它就能得到有关国家的法律承认和保护。如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既不排除,也不明确规定采用何种惯例,则当发生争议而提交诉讼或仲裁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往往引用某些公认的或影响较大的惯例,作为判决或裁决案件的依据。3)相同点:①同是装运港交货类的贸易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的划分都是以装运港的船舷为界,都是卖方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都是由买方负责办理进口清关手续。②都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③都是象征性交货方式,即卖方凭单交货,进口方凭单付款。不同点:①三种贸易术语下的商品价格构成不同。②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责任和费用不同。③所要注意的问题不同。④FOB术语后注明(装运港),CFR和CIF后注明(目的港)。5、案例分析1)我公司与进口商所签订的合同是CIF合同,而CIF合同是属于装运合同,因此我公司只需要负责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船完毕就意味着完成了交货任务。同时CIF合同是典型的单据交易,只要我公司提供了齐全的、正确的单据,进口商没有理由拒绝付款。所以我公司对客户的要求完全有理由拒绝。2)该笔业务所采用的贸易术语不妥,因为我方是出口交易,应该采用CIF或者CIP术语成交,这样由卖方办理保险,如果万一货物受损还可以找保险公司。第二章货物的价格1.名词解释1)硬币:指币值较稳定且趋势上浮的货币。2)佣金:代理人或经纪人为委托人介绍生意而收取的报酬。3)折扣:卖方给与买方的价格减让。4)出口换汇成本:又称换汇率,指商品出口后净收入每1美元所耗费的人民币成本。5)出口商品盈亏率:指出口商品盈亏额与出口总成本的比率。6)单价:指每单位货物的价格。7)出口总成本:指外贸企业为出口商品而支付的国内总成本,包括进货成本及出口前的一切费用和税金。8)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是指出口商品的FOB价所得外汇收入按当时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的数额。2.选择1)D2)C3)A4)C5)C6)C7)B8)C9)A10)D3.判断1)×2)×3)√4)√5)√6)×7)×8)√9)√10)×4.计算1)解:卖方扣除折扣后的总收入=(含折扣价—单位货物折扣额)×200=(780—780×2%)×200=152880(港元)答:卖方扣除折扣后的总收入是152880港元。2)解:应付的总用金额=含拥价×佣金率×数量=450×2%×200=1800(美元)答:卖方应付的总用金额为1800美元。3)解:①利用公式:CIF=CFR/(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得:CFR=CIF(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350(1—110%×0.6%)=347.69(美元)14 ②CFRC5%=CFR/(1—佣金率)=347.69/(1—5%)=365.99(美元)答:我方应将价格该报为365.99美元。4)解:已知公式:CIF=FOB+运费+保险费,将已知条件代入公式:CIF=FOB+运费+保险费=480+480×3%+480×0.8%=498.24(美元)答:我方应报的价格为498.24美元才使FOB净值不变。5)解:①已知:FOB=CIF—运费—保险费所以:FOB=60—60×2%—60×1%=58.2美元则:FOBC3%=FOB/(1—3%)=58.2/(1—3%)=60美元②出口商品换汇成本=出口总成本/(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380+15)/58.2=6.79(元人民币/美元)③出口商品盈亏率=(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出口总成本)/出口总成本×100%=[58.2×8.2736—(380+15)]/(380+15)×100%=21.9%答:该笔业务中,应改报的FOBC3%价应为60美元/打;出口商品换汇成本为6.79元人民币/美元;出口商品盈亏率为21.9%。5.简答题1)按作价方法可分为固定价格,待定价格,暂定价格和滑动价格。2)基本原则:①按照国际市场上同类货物的价格及其走势制定价格②结合国别地区的具体营销战略制定价格;需综合考虑的因素有:①结合商品的质量和数量制定价格;②考虑贸易条件和支付条件;③季节性因素的影响;④汇价变动的影响。3)如美元(US$)、欧元(€)、英镑(£)、瑞士法郎(SF)、日元(¥)、港元(HK$)等。4)首先要考虑货币是否可自由兑换,选择可兑换货币,有利于转移汇价风险。其次,对于可自由兑换货币的币值而言,又存在硬币(HardCurrency)与软币(SoftCurrency)之分。一般而言,出口采用硬币计价较有利,而进口采用软币计价较有利。如果在出口业务中不得不选用软通货,就应该考虑适当加价,或者订立保值条款。5)佣金通常于出口商收到全部货款或进口商收到质量和数量符合要求的货物后再支付给中间商或代理人。因为,中间商的服务,不仅在于促成交易,还应负责联系、督促实际客户履约,协助解决履约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使合同得以圆满地履行。基于这种考虑,进出口商应与中间商就佣金支付的时间和方式达成书面协议。否则,若中间商于交易一达成即要求商家支付佣金,而对于合同能否得到切实执行并无绝对保证,易引起争议。佣金可于合同履行后逐笔支付,也可按一定时期(如月、季和年等)汇总计付,由双方依据事先订立的书面协议执行。折扣的支付方法一般是由买方在支付货款时从货价中予以扣除。折扣也可以不从货价中扣除,而由卖方按协议另行支付给买方,这种做法通常在给“暗扣”或“回扣”时采用。6)①出口商品盈亏率=(出口商品盈亏额/出口总成本)×100%其中,出口商品盈亏额=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出口总成本,而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是指出口商品的FOB价按当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的数额②出口商品总成本(人民币元)出口换汇成本=FOB出口外汇净收入(美元)③成品出口外汇净收入-原辅料外汇成本出口创汇率(外汇增值率)=×100%原辅料外汇成本7)①规定双方都同意的有关价格制定的国际惯例。如:用《INCOTERMS2000》的价格条件和解释来明确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和风险;②合理地确定商品的单价,防止偏高或偏低。③选择有利的计价货币,出口时争取使用“硬币”;进口时争取使用“软币”,必要时可加订保值条款。④14 根据船源、货源等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出口尽量使用CIF(或CIP)价,进口使用FOB(或FCA)价。⑤单价中涉及的计价数量单位、计价货币、装卸地名称等必须书写正确、清楚,以利合同的履行。⑥参照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注意佣金和折扣的运用。⑦关于品质公差、数量短溢装等,其机动部分的货物在订定价格条款时,需要审慎考虑。⑧灵活运用各种不同的作价办法,尽可能避免承担价格变动的风险。6.案例分析此案例中S公司的应注意的问题应总结的教训有如下几点:第一,根据《INCOTERMS2000》,在FOB条件下,租船订舱和支付运费的义务是由买方来承担的,而卖方的义务则只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双方的风险在货物越过船舷以后转移。因此,在本案例中,S公司按照FOB术语的规定本来是没有义务租船订舱的,现实中有的公司会援引这一规定拒绝代替买方在本地租船订舱,但若从长远经济利益和友谊并重的原则考虑,对于买方因租船订舱的确有困难时,卖方应该给予适当协助,帮助对方顺利装船发货。第二,在买方因租船订舱的确有困难时,卖方应该给予适当协助,帮助对方顺利装船发货。但应当注意:卖方的租船订舱只是代办性质,其风险和义务仍然由买方承担,这包含有三层含义:①相关费用和运费由买方事先交卖方代自己支付;②如果发生卖方祖不到船的情况,卖方并不承担后果;③买方无权因为卖方租不到船而要求撤销合同或索赔。在实践中,我方作为卖方在代外国客户租船订舱时应把握两条原则:首先,运费和相关费用必须由买方先付给自己,然后自己再付给承运人。其次,要注意国际上通行的两种运费的计算方式:一次性付清和实报实销。后一种方法由于买方对于卖方租船订舱的花费没有约束已被国际贸易实践所淘汰,而一次性付清就是本案例双方所采用的做法,即一般由买方根据卖方计算出来的运费一次性付清,以后所发生的运输相关费用全部包括在内,买方不再追加任何费用。卖方在用这笔款项付清运费以及相关费用以后如果有盈余则计入利润,相反则计作亏损,总之完全由自己负责,与买方无关。第三,由上述两点的阐述来看,本案例中买方的做法都是合乎现行国际贸易实践的,因此问题集中于:如何合理地计算运费及相关费用?这里面,相关费用一般较为固定,真正难以计算得很准确的是运费。运费的计算要涉及到很多因素,常常超出了国际贸易理论的范畴。例如运费当中所占比重最大的就是油价,而油价涉及到的因素众多,例如包括国际大的经济政治环境,交易国家之间的经济状况和政治关系、交易国各自的政治经济稳定与否、天气情况、国际石油市场供需情况以及其他因素(恐怖活动等)。众多的不确定因素使得运费的确定变得比较困难。因此,实际计算运费的业务操作人员一定要争取做到“眼观六路,耳听八方”,扩大消息来源,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程度,争取在信息充分的条件下做出正确的判断,避免像在本案中所出现的这种被动局面。第三章合同的标的物及其质量、数量与包装1.填空题1)文字说明、样品;2)规格、等级、标准、牌号;3)F.A.Q、大路货;4)卖方样、买方样;5)G.M.Q;6)规定范围、规定极限、规定上下差异;7)良好平均品质、上好可销品质;8)溢短装百分比、机动幅度的选择权和溢短部分的计价方法;9)收取;拒收多交的全部或部分货物;10)重量单位、容积单位、个数单位、长度单位、面积单位、体积单位;11)公制、美制、英制、国际单位制;12)按实际皮重、按平均皮重、按约定皮重、按习惯皮重;13)运输包装;销售包装;14)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规格、包装标志、包装费用的负担;15)运输标志、指示性标志、警告性标志;16)国际物品编码协会;“690、691、692”;17)中性包装2.选择题1)C2)C3)B4)C5)C6)C7)D8)B9)C10)C11)C12)A13)C14)ABCE15)B16)B17)C18)C19)ABCD20)ABCD21)C22)AB23)C24)AD14 3.判断题1)ⅹ2)ⅹ3)√4)ⅹ5)√6)ⅹ7)√8)ⅹ9)ⅹ10)ⅹ11)√12)ⅹ13)√14)ⅹ15)ⅹ16)ⅹ17)ⅹ18)√19)ⅹ20)√21)ⅹ22)√4.问答题1)主要有:按货物的主要用途命名、按货物的主要原材料命名、按货物的主要成分命名、按货物的外观造型命名、使用褒义词命名、以人物名字命名、按货物的制作工艺命名。2)品名条款必须明确、具体规定货物的名称;适合货物的特点;采用外文名称时,要做到译名准确,与原名意思一致,避免含糊不清或过于空洞。3)国际货物买卖的交易双方首先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货物的品名,才能进一步确定货物的质量。而货物的质量不仅关系到价格的高低、销售数量,而且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因此,品名条款和品质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重要条件。4)样品应该是足以代表商品质量的实物。样品一经确认便成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质量依据。因此,当凭卖方样品买卖时,需复样或留样;当凭买方样品买卖时,卖方需回样。为了避免买卖双方在履约过程中产生质量争议,必要时可使用封样。5)表示货物品质的方法有多种,具体包括:文字说明和样品。其中,文字说明的方法主要有规格、等级、标准、商标或牌号、产地等。在使用时应该根据货物的特点、市场习惯、实际需要和交易的具体情况选用。6)在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有四种:公制、美制、英制、国际单位制。7)合同中规定数量机动幅度一般使用溢短装条款,多装或少装数量的价款在合同中做相应的规定。8)国际贸易中重量的规定方法有:毛重、净重、公量、理论重量、法定重量等。9)这是溢短装条款。最多可装1050箱,最少应装950箱。如实际装运1040箱,买方应付货款156000美元。10)包装有两种类型,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运输包装的作用有:保护货物;方便搬运、储存和运输。销售包装除了保护商品外,还有美化商品,宣传推广,便于销售和使用,提高商品价值等作用。11)包装标志分为:运输标志、指示性标志、警告性标志,以及其他标志四种。运输标志包括收发货人的名称代号、目的港或目的地的名称、件号等内容。12)条形码(UPC或EAN),就是在商品包装上打印上一组平行线条,下面配有数字的标记,一般是由一组黑白、粗细间隔不等的条纹所组成。这些线条与间隔空间表示一定的信息,通过光电扫描设备,准确地判断该商品的产地、厂家及商品的一些属性。5.分析题1)不相同。在第一种规定情况下,如果卖方所交货物的水分超过8%,则卖方承担违约责任。买方既可以要求撤消合同,也可以要求卖方给予赔偿。如果卖方所交货物的水分低于8%,则没有违约。而在第二种规定情况下,若该公司实际交货质量高于或低于该标准,卖方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品质是要件条款,买方既可以要求撤消合同,也可以要求卖方给予赔偿。2)买方有无拒收。因为交货品质与合同不符,卖方违约。3)有区别。《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About表明数量可有上下10%的伸缩,因此,“About500m/t”的交货数量可在450~550m/t之间,而“500m/t5%moreorlessatseller’soption”14 卖方最多可交525m/t,最少可交475m/t,多交或少交部分一般按合同价格计价。4)该公司做法不妥。因为买卖合同中确定成交的数量为200公吨,每公吨按500美元CIF东京条件成交,合同中并未指出是以净重还是以毛重计价,按国际贸易习惯做法应以净重计价,因而我方公司以合同未规定按净重计价为由拒绝退回因短量多收的货款是不妥当的。5)责任在我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第(1)款明确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显然是我方违反了合同中的包装条款,我方应主动向对方道歉,以求得买方的谅解。6.操作题1.绿色产品销售合同中的品质条款的规定,最重要的是通过一定的方法,如规格、等级、产地等能说明其达到了绿色产品的标准。2.ⅹⅹⅹ公吨,卖方溢装或短装ⅹ%。3.CODANCO.95BF01DK03KOBENHAVENO.1-2500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1.填空题1)班轮运输;租船运输2)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固定和费率相对固定;运价内已包括装卸费用;不规定货物的装卸时间;班轮提单便是运输合同3)定程租船;定期租船;光船租船;航次期租4)已装船提单;备运提单5)明确规定具体的装运时间;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一定时间内装运;收到信汇、票汇或电汇后若干天装运;笼统规定近期装运2.选择题1)C2)C3)D4)A5)B6)D7)D8)C3.问答题1)国际货物运输的方式主要有海洋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集装箱运输、国际多式联运等方式。海运提单是货物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证明。它既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也是所载货物的物权凭证。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可以概括为以下四方面:①它是承运人或其代理应托运人的要求所签发的货物收据,证明承运人已按提单所列的内容收到货物。②它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运输契约的书面证明,它将承运人与托运人双方权利义务都列明在内,是双方执行运输合同的依据。③它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提单就是货物的象征,取得提单的人有权支配该货物,④它是出口方结汇的主要单据。海运提单从不同的角度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根据货物是否已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根据提单上对货物表面状况有无不良批注,可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根据收货人抬头不同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根据运输方式不同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根据船舶营运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班轮提单和租船提单。此外,还有其他各种提单,如:集装箱提单,舱面提单,过期提单,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等2)合同中装运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装运(交货)时间,就是指卖方履行交货的时间。如卖方未在装运期内将货物实际装上船,则属于违约,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提出索赔;装运港和目的港,是指货物开始装运的地点及最后卸货港口;分批装运和转运;装运通知,包括“货已备妥”14 通知,船舶到港受载日期通知,装船通知(启运电);装卸期限和滞期、速遣条款。3)分批装运(PartialShipment)是指一笔成交的货物先后分若干批装运。买卖双方应根据交货数量、运输条件和市场需要等因素,在进出口合同中订明是否允许分批装运,若双方同意分批装运,在进出口合同中应进一步订明每批装运的具体时间和数量。在合同没有规定允许分批装运的条件下,按有些国家的合同法,不等于允许分批装运,但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分批装运被允许”。按此惯例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除非信用证明示不允许分批装运,卖方即有权分批装运。为防止误解,如需分批装运的,一般均应在合同或信用证中作明确具体的规定。4)根据货物的不同,班轮运费的计收方法和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①按货物的毛重计收,一般以1公吨为计算单位,也有按长吨或短吨计算的。②按货物的体积计收,一般以1立方米为计算单位,也有按40立方英尺为一尺码吨计算的。③按货物的毛重或体积计收运费,计收时取其数量较高的。④按货物的价格计收运费。一般按商品FOB货价的百分比计算运费。⑤按货物重量或体积或价值三者中最高的一种计收。也有按货物重量或体积计收,然后再加收一定百分比的从价运费。⑥按货物的件数计收。对包装固定,包装内的数量、重量、体积也固定的货物及那些用其他方法难以计收的商品,如汽车、活牲畜等,也采用按件数计收的方式。⑦按议价计收运费,是货主和船东临时议定的运费⑧按起码费率计收,是指按每一提单上所列的重量或体积计算得出的运费,尚未达到运价表中规定的最低运费额时,则按最低运费计收。如果不同商品混装在同一包装内,则全部运费按其中运费较高的计收。同一商品包装不同,其计费标准及等级也不同,托运人应按不同包装分列毛重及体积,才能分别计收运费,否则全部货物均按较高者计收运费。同一提单内如有2种及以上不同货名,托运人应分别列出不同货名的毛重或体积,否则将全部按较高的收取运费。5)装运时间,又称装运期。在装运港交货的条件下,就是指卖方履行交货的时间。如卖方未在装运期内将货物实际装上船,则属于违约,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提出索赔。在规定装运时间时,应充分考虑货源、船期、商品的性质与季节的选择、港口具季节性特点,装运期与信用证开出日期的衔接等情况,确定合适的装运时间。4.案例分析题分批装运是指一笔成交的货物先后分若干批装运。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货物是使用同一运输工具装运并经同一线路运输的,即使每套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及装运港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我方在规定的期限将货物装在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即使提单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也不视为分批装运,我方的做法符合合同的规定,银行应该议付。5.计算题查货物分级表,柴油机的计费标准为W/M,计费等级为10级;查航线费率表,10级货青岛——香港的运费率为22美元每运费吨;香港——红海的运费率为95美元每运费吨;该批货物的尺码吨为10.676,重量吨为5.65,故应选尺码吨计算;计算基本运费率=22+13+95=130计算附加运费率=95×10%=9.5总运费=(基本运费率+附加运费率)×尺码吨=(130+9.5)×10.676=1489.302(美元)第五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14 1.填空题1)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补偿原则;近因原则2)共同海损;单独海损3)全部损失;部分损失4)“仓至仓条款”5)投保金额6)施救费用;救助费7)保险单;保险凭证;联合凭证;预约保险单2.选择题1)B2)A3)A4)C5)B6)B7)A8)A3.判断改错题1)错。去掉“偷窃提货不着险”2)错。去掉“平安险”、“受热受潮险”3)对。4)错。应加保基本险。5)错。改为“一切险”。6)对。4.问答题1)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需遵循以下原则:保险利益原则,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承认的利益;最大诚信原则,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恪守信用,互不欺骗隐瞒,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补偿原则,又称损害赔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付义务;近因原则,指保险人只对承保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而对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2)构成共同海损应具备的条件是:船舶确实遭遇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合理的和有意识的;牺牲和费用支出是额外的,是为了解除共同危险,而不是由危险直接造成的;共同海损的牺牲或支付的费用必须以船、货被获救的效果为前提。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在:造成损失的原因不同,共同海损是由为避免损失所采取的救助措施造成的,而单独海损是由风险本身所造成的;对损失责任的承担不同:共同海损的损失由受益方按获救价值的大小,按比例分摊,而单独海损的损失由受损一方单独承担。3)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包括:货物在海运途中,遇到自然灾害,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在海运途中,运输船舶遭到意外事故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运输船舶在运输途中遇到意外事故,意外事故前后又遇到自然灾害致使被保险货物遭受部分损失;保险标的物在装卸转船过程中,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时,对其进行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船舶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在中途港或避难港停靠而引起的装卸、存食等特别费用损失;发生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费和救助费用;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条款”,按规定应由货方偿还的损失。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各种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水渍险的责任范围大于平安险。一切险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但不包括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4)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主要有以下六种:协会货物条款(A)即ICC(A);协会货物条款(B)即ICC(B);协会货物条款(C)即ICC(C);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nstituteWarC1auses—Cargo);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nstituteStrikesClauses—Car);恶意损害险条款(MaliciousDamageClauses)。14 ICC(A)、ICC(B)、ICC(C)三种险别都有独立完整的结构,对除外责任均有明确规定,以单独投保。战争险和罢工险也具有独立完整的结构,如征得保险公司同意,也可作为独立的险别投保。唯独上述恶意损害险,属附加险别,其条款内容教简单。5)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投保责任的归属,投保责任的归属是与国际贸易合同的贸易术语相联系的;保险条款的选择,不同的保险条款,其责任有所不同;保险险别的确定,不同的保险险别,承保的责任范围不同,保险费率也不同,货物受损后得到的赔偿也不同;保险金额,又称投保金额,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负担损失补偿或支付约定给付金额及计收保险费的基础;投保程序。5.案例分析题1)由于在货物装运前,已按合同规定投保了水渍险,根据PICC的规定,水渍险的承保范围包括由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本案例中,载货船舶启航后不久在海上遭受暴风雨,海水涌人舱内,致使部分化肥遭到水渍,损失价值达1000美元,这属于水渍险的承保范围,故这部分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而化肥袋包装破裂,所造成的损失1500美元,不属于水渍险的承保范围,根据CIF条款,买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后的一切风险,故此损失由买方承担。2)部分货物因船触礁而受到的损失,是海上风险本身所造成的,属于单独海损;卸货费用、存仓费用以及货物损失是因为船长为了船与货的共同安全而采取的救助措施所造成的,属于共同海损。第六章国际货款的收付1.名词解释1)汇票: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在见票时或在将来的时间,或可以确定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2)信用证: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解释,信用证是银行(开证银行)依照客户(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承兑或支付受益人开出的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或支付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简单讲,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3)远期付款交单:是指进口人在远期汇票的到期日付清货款后,出口人才能将装运单据交给进口人的支付方式.4)承兑:是指付款人保证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5)银行保函:又称银行保证书,是由银行开立承担付款责任的一种担保凭证。银行根据保函的规定承担绝对的付款责任。6)背书:是指由汇票持有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让人的名字,并把汇票交给受让人的行为。2.选择题1)BCD2)CD3)ABD4)ACD5)ACD6)ABCD7)CD8)ACD9)BCD10)ABCD3.判断题1)×2)√3)×4)×5)√6)×7)√8)×9)√10)×4.计算解:贴现后金额=票面金额—[(票面金额×贴现率×天数/360)+有关费用]贴现后金额=5000000—[(5000000×10%×90/360)+150]=4874850(美元)答:该公司可取回的现金为4874850美元。5。操作题出票时间:2001年6月25日(或者26、27日)出票人:广东省轻工进出口公司付款人: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受款人:广东省轻工进出口公司或凭其指定(中国银行或凭其指定)付款时间:即期付款金额:(小写)88536美元14 (大写)捌万捌仟伍佰叁拾陆美元出票条款: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开立的不可撤销信用证第0106305号,开证日期2001年5月18日第七章检验、违约、索赔与定金罚则1.填空题1)交接、结算、处理2)卫生、安全、质量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4)异议和索赔条款、罚金条款5)最高限额罚6)有效期、索赔方、违约方、有效时间7)法律、事实、合同、法律规定、违约事实、情节及证据8)损害赔偿、延迟履行、宣告合同无效2.选择题1)C2)A3)D4)B5)A6)C7)A8)B9)D10)B11)A3.判断题1)×2)√3)×4)√5)×6)√7)×8)×9)×10)√11)√12)×13)√4.问答题1)规定方法有:①以离岸为准。根据此种规定,出口货物于装运前由装运港约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证书作为品质、重(数)量的最后依据。②以到岸品质、重(数)量为准。根据此种规定,货物运抵目的港卸货后,由该处约定的验机构检验并出具证书,作为卖方所交货物品质、重(数)量的最后依据。③以装运港检验机构验货后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货到目的港后买方有复检权,如品质、重(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而责任属于卖方的,可凭商检机构出具的证书向卖方提出异议,作为索赔的依据。上述第③种规定方法容易被买卖双方所接受。因为这种规定方法考虑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在检验问题上做到公平合理。2)检验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中哪一方行使对货物的检验,也就是说,谁享有对货物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等项内容进行最后评定的权利。买方检验权是一种法定的检验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8条3款规定:“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之前,无义务支付货款。除非这种机会与双方当事人议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第38条规定:“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第34条规定:“当货物交付买方时,如他以前未曾对该货进行过检验,则除非等到他有一个合理的机会加以检验,以便确定其是否与契约规定相符,不能认为他已经接受了货物”。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606条1款规定,凡属下列情况均表明买方接受货物:①在合理时间内检验货物后,买方向卖方表明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或虽然货物与合同不符,但愿意收受或保留此项货物;②在有合理机会检验货物后,买方没有做出有效的拒收;③买方做出与卖方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3)例如:出口合同的检验条款规定:“14 买卖双方同意以装运港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品质和重(数)量的检验证书作为信用证项下议付单据的一部分。买方有权对货物的品质、重(数)量进行复检。复检费由买方负担,如发现品质、重(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索赔期限为货到目的港30天内提出。通过上述条款可以看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条款,主要包括检验时间与地点、检验机构与检验证书、复检权、复检时间与地点,以及检验标准与方法等内容。4)法定检验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由商检机构对大宗的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进出口商品、容易发生质量问题的商品、涉及安全卫生以及国家指定由商检机构统一执行检验的商品等进行检验。鉴定业务是由商检机构根据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办理各项检验、鉴定工作,并出具证明。主要内容包括:进出口商品的品质、重量、数量、包装鉴定、海损鉴定,集装箱检验,进口商品的残损鉴定;出口商品的装运技术条件(如清洁、密固、冷藏效能等)鉴定、产地证明、价值证明及其他业务。区别在于两者的性质不同,前者系强制性检验,进出口商品的经营者必须及时向商检机构申报检验,待检验出证后,方准出口或进口;后者不是强制性检验,由进出口商品的经营者或有关关系人根据需要申请商检机构予以检验出证。不申请时,商检机构不予施检。5)合同中的买方复检权条款的订定,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①复检地点是确定在目的港或最后目的地,应视商品的性质、种类不同而定。②复检期的长短,应视商品特点、复检地点等因素而定,一般不宜过短,以免影响办理索赔。③复检机构,应为双方商洽、并经卖方同意的机构。④复检方法应预先约定,买卖双方应采用相同的检验方法。⑤复检费由谁负担,应在合同中订明。6)《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用规定检验期限的方法明示索赔期限,它指出:“买方认为货物不符合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合同情况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合同的权利。”又指出:“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二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7)异议与索赔条款(DiscrepancyandClaimClause)一般是针对卖方交货品质、数量及包装或卖方所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同规定而订立的,条款内容如下:①受损害一方向违约方有索赔的字句;②提出索赔的依据;③索赔期限;④对索赔金额的规定;⑤处理索赔的方法。3)①货物运抵目的港(地)后××天内;②货物运抵目的港(地)卸至码头或其他地点后××天内;③货物运抵最终目的地后××天内。上述在“××天内”的规定,究竟以多少天为合适,应视具体情况,并参照习惯做法,恰当地加以规定。对于有试用期或质量保证期限的商品,其索赔期限应以调试、适用和质量保证期的长短为依据予以确定。8)通常规定索赔期限的办法有哪几种?答:①货物运抵目的港(地)后××天内;②货物运抵目的港(地)卸至码头或其他地点后××天内;③货物运抵最终目的地后××天内。上述在“××天内”的规定,究竟以多少天为合适,应视具体情况,并参照习惯做法,恰当地加以规定。对于有试用期或质量保证期限的商品,其索赔期限应以调试、适用和质量保证期的长短为依据予以确定。9)合同中罚金条款的基本内容有:①订明罚金金额及计算方法;②规定罚金的起算日期;③支付罚金后是否继续执行合同义务。规定罚金条款时应注意:①凡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商人做生意时,合同中的罚金数额不宜订得过高,以防产生不被这些国家法律承认的风险;②注意灵活运用法律适用条款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③对于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比较易于确定的买卖合同,一般无须订立罚金订得过低而增加获得全部赔偿损失的难度。14 10)异议与索赔条款适用于一般商品买卖合同,该条款的内容,除规定一方如违反合同,另一方有权索赔外,还包括索赔期限、索赔依据和索赔办法等。罚金条款一般适用于卖方延期交货,或者买方延迟开立信用证和延迟接运货物等情况。罚金数额由交易双方商定。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而向对方支付约定金额的罚金。可见、罚金实际上就是违约金。5.案例分析题1)买方的要求不合理。本案中,商品检验条款规定为:“买方凭卖方提供的装运单据支付现金”,“货物在出口国检验,到进口国目的港后允许买方复检。”说明卖方提供的装运单据是议付的依据,买方理应付款。若收到货物后,经复检发现货物的质量与合同规定的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则应承担合同中的卖方责任。2)我方不应负赔偿责任。(1)甲商在我方的货物运抵甲国后,虽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并未向我方提出,也未请有关部门对货物进行复检,即放弃了检验权,从而丧失了拒收货物的权利。(2)甲商将原货经另一艘船运往英国乙商,已构成了甲商与乙商之间的合同内容,而非我方与甲商的合同内容,有关货物的损失应由乙商找甲商处理。所以,我方不应负赔偿责任。第八章不可抗力与仲裁1.填空题1)免责2)买卖合同签订以后、非由于订约者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发生的意外事故是当事人不能预见、无法避免、无法预防的3)概括式、列举式、综合式4)解除合同、延期履行合同5)自然力量、社会力量6)友好协商、调节、司法诉讼7)败诉方8)法院9)常设机构、临时性机构10)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选择题1)A2)D3)A4)D5)B6)C7)A8)A9)C10)C3.判断题1)×2)×3)×4)√5)√6)√7)×8)√9)√4.问答题1)不可抗力是指货物买卖合同签订后,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至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发生以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应当具备以下几条:①事件是在买卖合同签订以后发生的;②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③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不能预见、无法避免、无法预防和无法控制的。2)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一是解除合同,另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至于在什么情况下解除合同,在什么情况下不能解除,只能延期履行合同,要根据不可抗力事故产生的原因及其性质、规模和对履行合同造成的影响程度如何而定;亦可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作出具体规定。在通常情况下,一般的解释是,不可抗力事故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时,解除合同;如果不可抗力事故只是暂时阻碍了合同履行,只能是延迟履行合同。14 3)不可抗力条款又称人力不可抗拒条款,该条款在国际贸易中是一项被普遍采用的适当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免付赔偿责任的条款。在进出口业务中,合同签定以后发生的、订约双方所不能控制的意外事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以及将引起何种法律后果,在国际上并无统一的解释。为避免事故发生后引起不必要的纠纷,防止当事人任意扩大或缩小对不可抗力事故范围的解释,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有必要在合同中定立不可抗力条款。4)①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②不可抗力事故的处理原则;③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通知对方的责任;④不可抗力事故的证明文件及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5)①当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责时,要以合同为依据,审查与确定其所援引的内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条款规定的范围,如果不是,则不能按不可抗力事故处理。②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遭受以外事故的一方应注意及时将事故及其对履约的影响通知对方。③处理不可抗力事故的后果时,应贯彻事实求实的精神,弄清情况,公正合理地确定影响履约的程度。6)仲裁协议的形式有两种:一是由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即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二是由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的,这种仲裁协议被称作“提交仲裁的协议”。这两种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7)仲裁规则的运用;裁决效力的明确规定;仲裁费用的负担。8)相同点是:①两者都是由第三者出面处理纠纷;②都是按照一定的程序审理案件;③裁决书与判决书都具有法律强制效力。不同点主要有:①审理案件的程序不同。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双方当事人须先签订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作为申请仲裁的前提;以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双方当事人不需要预先签订诉讼协议,作为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前提,法院凭起诉人的起诉书即可受理案件。②审理人员的产生不同。利用的双方当事人有权推选仲裁员;向法院起诉的当事人无权推选审判员。③审理制度不同。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有关当事人不得向任何机构上诉;司法机关规定有不同的终审制度,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时,可向上一级法院上诉,要求再审。④审理案件的依据不同。审理仲裁案件,仲裁庭以当事人双方选定的仲裁规则为依据;审理诉讼案件时,法院是以本国的有关部门诉讼法为依据,当事人无权选择法院的诉讼程序。⑤境外执行裁决和判决的条件不同。一国的法院所作判决需要到另一国执行时,须根据作出判决的所在地国家与申请执行判决的所在地国家之间所签订的司法协作公约或条约或互惠原则办理,而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只要当事人双方所属国均为1958年《纽约公约》的缔约国,该项裁决便可得到执行。9)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中争议的方式通常有以下四种:①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②请第三者从中调节;③诉诸法律;④进行仲裁。5.案例分析题1)(1)本案中,我方遭受了出口商品仓库发生雷击火灾,致使一半左右的出口家具烧毁,属于不可抗力事故,我方可以发生不可抗力事故为由,向对方提出延期履行合同的要求,但不能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2)美方的索赔要求不合理。因为,既然发生了不可抗力事故,且已备好的货物一半被烧毁,这必然影响我方的交货时间。另外,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可免除遭受不可抗力事故一方不能如期履约的责任。美方应考虑实际情况同意延期履行合同。因此,美方的索赔要求是不合理的。(2)当事人如以自然灾害作为不可抗力来免除自己的责任,不仅须对事实提出证明,而且还须对无法克服和无法预防所出现的自然灾害提出证明。我方公司所出口商品确因自然灾害受到一定影响,但尚未影响到根本取不到货物。关于违约金额,参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主要有以下三种方法:(1)一方违反合同应付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当;(2)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买方在一定时期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则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价和替代物价格之间的差额;(3)如合同被宣告无效,而货物又有时价,买方没有上一种方式,则可取得时价与合同价的价差。14 第九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1.单项选择题1)B2)C3)A4)D5)A2.多项选择题1)ABCD2)ABCD3)ABD4)BCD5)BD3.判断题1)ⅹ2)ⅹ3)ⅹ4)√5)√6)√7)ⅹ8)√9)√10)√4.简述题1)构成一项法律上有效的发盘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①表明订立合同的意旨。②有特定的受盘人。③发盘内容必须确定。发盘内容的确定性体现在发盘中所列的条件是否完整、明确而且是终局性的(即无保留)。④发盘须送达受盘人方能生效。2)询盘是指交易的一方准备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向对方询问买卖该商品的有关交易条件。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一方发出的询盘表达了与对方进行交易的愿望,希望对方接到询盘后及时发出有效的发盘,以便考虑接受与否。也有的询盘只是想探询一下市价,询问的对象也不限于一人,发出询盘的一方希望对方开出估价单(Estimate),这种估价单不具备发盘的条件,所报出的价格也仅供参考。询盘对于买卖双方均无法律约束力,且不是每笔交易磋商所必经的步骤,有时可未经对方询盘而经向对方发盘。但它往往是交易的起点,故不应忽视。发盘是交易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意按照这些条件达成交易,签订合同的一种肯定意思表示。在实际业务中,发盘通常是一方在收到对方的询盘之后提出来,但也不经对方询盘而径向对方发盘。发盘一经对方(受盘人)表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因此,对于发盘人来说,发盘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3)构成一项法律上有效的接受,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①接受必须是特定的合法的受盘人做出。②接受必须是无条件地同意发盘所提出的交易条件。③接受必须在发盘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④必须以一定的方式明确表示出来。表示方法可以是口头的、书面的,也可以按对方的习惯表示。4)逾期接受一般无效,而是一项新的发盘。但是根据《公约》规定,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仍然有效。①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该逾期接受仍然有效的意见通知受盘人。②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盘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即逾期接受是由于传递不正常的情况而造成延误,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他认为他的发盘已经失效。由此可见,发生逾期接受时,合同可否成立,主要决定于发盘人。所以,在接受逾期接受时,发盘人及时通知受盘人明确他对该逾期接受所持的态度是十分必要的。5)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应具备哪些条件,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归纳起来,应该具备四项: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在买卖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意见一致。②当事人必须具备签订合同的资格与行为能力。③合同必须权责对等。④合同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5.案例分析1)合同已经成立,因为我方已经明确告知德商发盘的有效期即是我方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书的日期,也即5月15日,况且我方已经在5月15日递交投标书,我与德商之间合同已经成立。2)交易并未达成。因为国外客户于5月23日复电已经将合同的支付方式改变,意味着原发盘失效,这是还盘。而还盘是一项新发盘,需要经我方公司无条件同意才能构成接受。国外客户5月20日电并不能算做是接受,只能视为新的发盘,因此按新发盘处理。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