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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2 11:17:42 发布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试题集(附答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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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试题集(附答案)一、概念题(共35题)1、劳动法。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为实现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中,劳动法是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2、劳动关系。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这是一种具体的、狭义的劳动关系。3、劳动行政关系。劳动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授权的社会组织在劳动行政管理活动中和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劳动过程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当前一个共同趋势是各国的政府将劳动行政管理作为协调和实施社会总政策的重要手段,从而使劳动行政管理活动的范围日益扩大。4、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劳动法所包括的,并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时所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是整个劳动法部门的原则。劳动法基本原则包括:(1)劳动关系协调的合同化;(2)劳动条件的基准化;(3)劳动者保障的社会化;(4)劳动执法的规范化。5、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关系被劳动法规调整而形成的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使一般劳动关系上升为法律关系,并在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下,实现劳动组织与劳动者之间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从而使劳动关系得到发展。因此,劳动法正是借助于劳动法律关系在人们生活中得以实现。6、劳动行政法律关系。我国劳动领域中的一部分行政关系由劳动法和行政法共同调整,从而形成了劳动行政法律关系。劳动行政法对这部分行政关系进行调整时,既适用行政法的各项原则和基本制度,也适用劳动法的基本原则。7、劳动者。劳动者是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相应报酬的自然人,既包括体力劳动者,也包括脑力劳动者。我国目前为自然人成为劳动者、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规定了三个条件:(1)年龄条件;(2)文化条件;(3)其它条件。8、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与劳动者相对应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另一方主体,也是我国劳动法的特定概念,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组织。劳动法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整时,赋予用人单位以劳动力使用者的资格。用人单位只有取得了支配一定财产的法律资格,才能进一步取得支配劳动力的资格,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9、童工。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未成年人。为了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我国作出了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10、劳动行政管理系统。劳动行政管理系统按国际上的理解是指负责从事劳动行政管理的一切公共行政管理的机构和为协调此类机构的活动、为与雇主和工人及其组织协商并使其参与管理的任何公共机构性的组织。在我国"劳动行政管理系统"主要是由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授权的一些中介机构构成。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1/51 11、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是我国管理失业人员、指导劳动就业和组织社会劳动力的社会组织。12、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是以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规或规范性的技能标准为依据,对劳动者进行技能资格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考评的机构。1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负责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支付和职工社会保险档案的记裁、管理工作的机构。14、劳务。劳务是指以活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它是与劳动过程伴随始终的活劳动形态,并以这种活劳动进入交换过程。劳务也可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生产过程与交换过程的统一,消费过程可以独立于外,还有一种是劳动者的劳动与购买者的消费同步,劳动者提供使用价值的劳动过程,也是劳务的流通过程和消费过程,三者在时间和空间上是一致的,劳动行为以劳动成果的形式呈现出来。15、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或劳动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相结合的一种法律形式。通过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终止以及变更、解除,调节劳动力的供求关系,既能使劳动者有一定的择业和流动自由,又能制约劳动者在合同期履行劳动义务和完成应尽职责,从而使劳动力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合理的流动性。使过去的那种以固定工为主体的用人制度逐步改变为多种用工制度并存的劳动合同制度,是我国用人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既无论是长期工、短期工、季节工、临时工都必须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16、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劳动部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作了进一步的规定。17、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依法由用人单位单方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行为。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对经济性裁员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18、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的目的在于调整团体劳动关系。19、劳动基准法。基准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最起码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而规定的最低限度的措施和要求。劳动基准法是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最低标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用人单位可以优于但不能劣于基准法所规定的标准。凡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劳动规则(厂纪厂规)所确定的标准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劳动基准的,均无法律效力。20、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度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也是其它特殊工时制的计算依据和参照标准。21、最低工资。在我国,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22、工资保障制度。工资保障制度,是指国家用法律形式,通过检查和监2/51 督手段,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收入不受侵犯的制度。工资保障制度包括:工资确定的保障。工资支付的保障。工资使用的保障。实际工资的保障。扣除工资的限制。工资债权优先的保障。23未成年工。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国家根据未成年工的身体状况和生理特点规定了一系列对未成年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卫生加以特殊保护的法律制度。24、就业。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公民,在事实上获得有相应报酬的职业。25、失业。失业是指符合法定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公民未能实现就业的状态。失业是与就业概念相对应的概念。26、职业培训。职业培训是指直接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要求就业和在职人员以培养和提高职业能力为目的的智力开发活动。职业培训是一种定向性教育,是普通教育的延伸和专门化。27、就业训练。就业训练是指对求职人员组织开展的以提高职业技术和就业能力为目的的培训。28、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指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任务、组织失业人员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由国家和社会扶持并由劳动行政部门予以认定的经济组织。29、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确立的,以保险形式实行的,对于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而不能劳动或暂时中断劳动的劳动者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或相应的补偿,使其至少能维持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30、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旨在向全体公民提供一系列基本生活保障,使其免受或摆脱人生的各种灾害。除就业保障、社会保险外,社会保障还包括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31、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关系所发生的一切纠纷;狭义的劳动争议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劳动权利、劳动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32、劳动争议基层调解。劳动争议基层调解是指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依照国家劳动法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推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相互谅解,解决争议的方式。33、劳动争议仲裁。我国劳动争议的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解决劳动争议而作出裁决的劳动执法活动。劳动争议的仲裁兼有行政和法律的双重性质,在受理案件上限于争议当事人的自愿申请,在裁决的效力上具有强制性。34、集体争议。集体争议相对个人争议而言,它是因集体劳动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劳动争议,是劳动者一方人数达到法定的争议人数或由工会组织出面代表劳动者申诉的劳动争议。我国现行的集体争议处理制度包括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集体劳动争议的处理、群体诉讼。35、劳动行政部门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监察员,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的情况进行规范性的监督、检查。36、社会法。社会法是资产阶级国家为保障社会福利和国民经济正常发展,通过加强对社会生活干预而产生的一种立法。它是"私法公法化"或"法的社会化",即原来主要使用任意性规范的领域逐渐为强制性规范所替代,形成公法与私法的相互交错,出现了作为中间领域的社会法。劳动法就是这种社会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性质。3/51 二、概念比较题(共16题)1、劳动关系、劳动行政关系区别:(1)劳动行政关系一般着眼于社会的宏观利益,从全社会的角度指挥和协调个人活动,而劳动关系则局限在较小的范围内,一般着眼于微观利益;(2)劳动行政关系是按指令和服从、组织和监督原则建立起来的隶属关系,而劳动关系是按协商原则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3)劳动行政关系是无偿的关系,是国家在进行各类管理,维护社会安定,执行社会保障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是有偿的经济关系。联系:一方面劳动行政关系应反映劳动关系的本质,对劳动关系起促进、保护作用;另一方面劳动关系必须在劳动行政关系的制约下发展。2、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区别:(1)社会关系性质不同。劳动合同是仅与劳动过程相联系的的合同,表现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劳务合同虽也与劳动过程相联系,但它更着眼于实现过程。(2)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力的支配权归掌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在劳务合同关系中则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3)风险责任不同。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由用人单位承担风险责任;在劳务合同关系中,劳务提供方自行承担风险。(4)劳动报酬的性质不同。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联系:两种合同都与劳动过程紧密相联。3、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区别:(1)两者产生的前提不同。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有共同劳动存在就会有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则是被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所以它的形成必须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2)两者的内容不同。劳动关系是以劳动为内容的,当国家没有制定相应的劳动法律规范时,这种关系不具有法律上权利和义务关系,也就不具有国家强制力;劳动法律关系是以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任何一个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那是作为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出现的。联系:劳动关系的参加者依照法律规范的要求缔结劳动关系,所缔结的劳动关系便具备了法律关系的形式,而法律关系则以劳动关系为实际内容。4、权利争议、利益争议区别:(1)争议内容不同。权利争议是因为执行劳动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在这类争议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既定的,或已有劳动法律、法规加以规定,或已通过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加以确认;利益争议往往是因为要求确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在这类争议中,双方所主张的权利义务事先并没有确定,争议之所以发生是因为双方当事人对这些有待确定的权利义务有不同的要求。(2)处理程序不同。权利争议是执行法规、合同规定的问题,适用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或诉讼程序;利益争议所涉及的还不是法律问题,所以被认为不在司法解决的范畴之内,主要是通过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联系:利益争议往往表现为一方或双方提出新的权利要求,目的在于使一方4/51 或双方的某种利益得到合同或法律的确认,从而上升为权利。5、个别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关系区别:(1)当事人不同。个别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发生的关系;集体劳动关系是由劳动者团体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关系。(2)内容不同。个别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个人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时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集体劳动关系是劳动者意志通过劳动者团体表现出来,涉及的是劳动关系的整体内容。联系:集体劳动关系的出现有助于克服个别劳动关系的内在不平衡。6、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区别:(1)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是约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条件是法定的。(2)劳动合同的终止是劳动合同关系的正常结束,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合同关系的提前消灭。联系:劳动合同的终止和劳动合同的解除都将导致劳动关系的消灭。7、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区别:(1)合同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签约双方是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劳动力使用者);集体合同签约双方是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2)合同内容不同。劳动合同限于订立该合同职工本人的劳动条件;集体合同规定的是有关用人单位整体性的措施。(3)合同效力不同。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者个人,即一份劳动合同适用一位劳动者,集体合同适用于用人单位的全体劳动者。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条款不能与集体合同相抵触,如果两者规定发生抵触时,以集体合同条款为准。(4)合同作用不同。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形式,是重要的劳动法律事实,通过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解除,使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集体合同是在众多的具体的劳动关系存在的条件下,由工会代表本单位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一般没有确立和终止具体劳动关系的作用。联系: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是在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贯彻平等协商原则的两种法律形式,两者相互弥补,相辅相成。8、劳动争议基层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区别:(1)解决劳动争议的机构不同。仲裁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解决劳动争议,调解是通过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来进行。(2)解决劳动争议的权限不同。调解委员会无决定权,不能强迫双方接受自己的意见,仲裁委员会则可以行使仲裁权。(3)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不同。劳动争议的调解主要依靠双方自愿,调解委员会只作说服教育工作,劳动争议的仲裁是把说服教育和强制裁决结合起来,如果争议双方达不成协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按照自己的意见作出裁决,解决争议。联系:基层调解与劳动仲裁都是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在这两种形式中进行选择。调解不成或当事人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仍可申请仲裁。9、童工、未成年工区别:(1)年龄不同。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未成年人;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2)规定不同。我国一般规定年满16周岁为法定就业年龄,除国家允许的少数行业经有关部门批准用工外,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可以使用未成年工,国家根据未成年工的身体状况和生理特点对其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卫生加以特殊保护。5/51 联系:童工和未成年工都是未成年人,国家关于童工和未成年工的规定都是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定。10、劳动合同、民事合同区别:(1)两者的性质不同。劳动合同是和生产过程相联系,主要是确立和调整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结合而产生的劳动关系;民事合同主要是和实现过程相联系,调整产品交换过程中的财产关系。(2)两者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合同是由劳动法规定,民事合同是由民法规定。两相比较,劳动法对合同的具体内容规定得比较具体。(3)两者确立的法律关系不同。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法律关系不同于民事法律关系。联系:劳动合同是从民事合同发展起来的一种合同形式,还保留着某些民事合同的制度。11、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区别:(1)社会保险强调强制性,普通商业保险着重自愿性;(2)社会保险具有福利性,由非营利性机构管理,普通商业保险讲究营利性,由具有营利目的的保险机构经营;(3)社会保险的保费主要采用国家、集体、个人分担形式、普通商业保险则由要保人投保。联系:社会保险与保险公司办理的商业保险也存在着共性,就是都具有互济性。12、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诉讼区别:仲裁委员会行使的是仲裁权,各级人民法院行使的是审判权。仲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措施,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程序;法院审判是司法程序,仲裁权与审判权不同。两者的具体区别是:(1)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享有的某些权力,仲裁机关是不具有的;(2)依据我国的法律,只有法院享有劳动争议的最后决定权;(3)依照我国的法律,只有法院享有劳动争议的最后处理权。联系: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13、集体合同、职代会区别:(1)权利(力)性质不同。职代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机构。集体合同是行使劳动力所有权的一种法律形式。(2)涉及内容不同。职代会有审议建议权、审查通过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推荐选举权等五项职权;集体合同调整的范围只涉及劳动关系的有关内容。(3)维权力度不同。集体合同制度维护职工利益的力度比职代会大。联系: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集体合同草案要经过职代会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签订生效后,职代会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14、标准工时制、特殊工时制区别:标准工时制度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特殊工时制是相对标准工时制而言,是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我国已实行的特殊工时制主要有:缩短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计件工时制。联系:标准工时制也是其它特殊工时制度的计算依据和参照标准。因此,对于一个国家来说确定标准工时制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15、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6/51 区别: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确立的,以保险形式实行的,对于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而不能劳动或暂时中断劳动的劳动者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或相应的补偿,使其至少能维持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济是由代表国家的有关部门(如民政部门)向因意外条件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生活困难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形式;社会福利是国家、地方或社会团体举办的以全体成员为对象的福利事业。三者相比:社会福利是普遍保障制度;社会救济是依据经济情况调查而实行的保障制度;社会保险是以曾经存在的劳动关系为基础而确立的保障制度。联系:三者都从属于社会保障,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旨在向全体公民提供一系列基本生活保障,使其免受或摆脱人生的各种灾害。`16、劳动争议基层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诉讼区别:劳动争议基层调解是指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依照国家劳动法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推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相互谅解,解决争议的方式;劳动争议的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解决劳动争议而作出裁决的劳动执法活动。劳动争议的仲裁兼有行政和司法的双重性质,在受理案件上限于争议当事人的自愿申请,在裁决的效力上具有强制性;劳动争议诉讼是指法院根据劳动法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活动,是法院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劳动争议。联系:目前我国实行调解、仲裁、诉讼相衡接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三、填充题(共14题)1、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__或者____劳动者的工资。2、未成年工是指年满__周岁、未满__周岁的劳动者。3、就业是指具有____和____的公民,在事实上获得有相应报酬的职业。4、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__日以__形式通知用人单位。5、国家对__工和___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6、劳动法是调整____以及_______________的法律规范的总和。7、失业是指符合法定年龄并具有____和____的公民未能实现就业的状态。失业是与就业概念相对应的概念。8、职业培训是指直接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____和____以培养和提高职业能力为目的的智力开发活动。9、劳动合同__或者________,劳动合同即行终止。10、在我国,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______内提供了____,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11、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_____、_____和__________。12、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___与____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___与____相结合的社会关系。13、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一般是__争议;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一般是__争议。14、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__日内向劳动争议仲7/51 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充题答案:1、克扣、无故拖欠2、十六、十八3、劳动能力、就业愿望4、三十书面5、女职、未成年6、劳动关系为实现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其他社会关系7、劳动能力就业愿望8、要求就业在职人员9、期满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10法定工作时间、正常劳动11、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12、劳动者、用人单位、劳动力、生产资料13、利益、权利14、六十四、单项选择题(共10题)1、提出劳动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__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A终止劳动关系B劳动争议发生C调解不成D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2、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除了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外,还可责令支付__。A赔偿金B违约金C滞纳金D罚金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__。A解除合同B终止合同C变更合同D续订合同4、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____规定。A企业规章制度B劳动合同C法律法规D集体合同5、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__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A一年B六个月C一个月D十五天6、劳动争议调整委员会主任由__担任。A职工代表B工会代表C用人单位代表D三方面选举产生的代表7、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条件出现,劳动合同__。A解除B自行解除C撤销D终止8、工会与企业签订的以劳动条件、工作条件、生活条件为主要内容的合同是__。A集体合同B经济合同C民事合同D劳动合同9、支付__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A临时工的劳动报酬B加工承揽的劳动报酬C轮换工的劳动报酬D雇佣工人的收入10、某女职工遇到难产,按劳动法规定应给予的产假为__天。A56天B90天C105天D120天单项选择题答案:1B2A3A4C5D6B7D8A9B10C五、多项选择题(共8题)8/51 1、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童工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____。A警告B罚款C责令改正D停产整顿E拘留2、劳动者在_____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A生育B负伤C升学D失业E退休F工伤3、劳动合同终止的的条件是____。A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B经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C劳动合同期限届满D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4、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权在____。A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B企业劳动争议委员会C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D人民法院5、社会保险具有的特征是_____。A自愿性B社会性C强制性D互济性E营利性F福利性6、我国已实行的特殊工时制度主要有_____。A定时工时制B缩短工时制C综合计算工时制D延长工时制E计件工时制F不定时工时制7、按照工资的确定方式,可将工资分为___________。A计时工资B实际工资C名义工资D计件工资E货币工资F津贴工资G奖励工资H实物工资8、按照工资的支付形式,可将工资分为___________。A计时工资B实际工资C名义工资D计件工资E货币工资F津贴工资G奖励工资H实物工资多项选择题答案题:三、1BC2ABDEF3AC4CD5BCDF6BCEF7ADFG8EH六、是非题(共70题)1、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都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非)2、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非)3、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4、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订明试用期。(非)5、劳动关系兼有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属性,兼有隶属关系和平等关系的特征。(是)6、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工。(非)7、订立、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非)8、劳动法出现的原因之一是为维持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的秩序。(是)9、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是)10、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非)11、劳动者不辞而别,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原用人单位不仅可要9/51 求该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依法请求新的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12、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除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外,劳动者也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13、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的劳工法规是劳动立法的开端。(非)14、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非)15、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以申请仲裁。(非)1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非)17、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度。(是)18、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因权利、义务全面履行而解除。(非)19、我国目前在劳动争议的仲裁上,实行一次裁决制度。(是)20、集体合同均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非)21、各级工会有权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是)22、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非)23、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时限为六个月。(非)24、劳动争议案件的地域管辖,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非)25、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都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非)26、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非)27、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认为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非)28、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29、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或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劳动法的限定。(非)30、中班津贴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是)31、劳动争议的基层调解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必经程序。(非)32、劳动争议的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是)33、集体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行生效。(非)34、集体合同只有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才生效。(非)35、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劳动者可以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安排工作。(是)36、劳动者虽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但此时如该劳动者恰逢孕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非)37、国家实行薪年休假制度。(是)38、劳动合同的主体变更,意味着原合同关系的消灭。(是)10/51 39、事实劳动关系是无效的劳动关系。(非)40、女职工生育时,只有在单胎顺产时才享受九十天的产假。(是)41、国家鼓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因而养老保险是自愿保险。(非)4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应当经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解除劳动合同。(非)43、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一般是权利争议;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一般是利益争议。(非)44、用人单位有权制定劳动规章制度,行政部门不应予以干预。(非)45、在我国,工会法人是社团法人。(是)46、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应当依法予以解除。(非)47、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力相适应。(是)48、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但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是)49、劳动合同的续订和延长都必须以终止原合同关系为前提。(非)50、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是)51、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应按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非)52、企业应对所有劳动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非)53、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承担法律责任。(非)54、劳动合同被确认部分无效的,这个合同可以不予执行。(非)55、邮电部门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是)56、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凡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中规定应当培训的,在上岗前应予以培训。(非)57、劳动合同自试用期满之日起生效。(非)58、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非)59、60、最低工资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所以加班加点工资也应列入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非)61、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非)62、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的工资。(非)63、没有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的劳动者不得从事特种作业。(是)64、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如果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应按集体合同执行。(是)65、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是指劳动者在就业上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是)66、劳动者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并依法给予经济补偿。(非)67、集体合同可以由职代会与企业签订。(非)11/51 68、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69、"待业"与"失业"两个概念含义相同。(是)70、"待业"与"待岗"两个概念含义相同。(非)七、辨析题(共24题)七、辨析题(共24题)1、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工。(非)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我国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制度,而并不禁止使用。我国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2、社会保险旨在向全体公民提供一系列基本生活保障,使其免受或摆脱人生的各种灾害。(非)社会保障旨在向全体公民提供一系列基本生活保障,使其免受或摆脱人生的各种灾害。社会保险只是社会保障的一部分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确立的,以保险形式实行的,对于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而不能劳动或暂时中断劳动的劳动者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或相应的补偿,使其至少能维持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3、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时,方可申请仲裁。(非)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4、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非)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才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5、订立、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非)订立、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双方行为和单方行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依法单方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而不必协商一致。6、我国目前在劳动争议的仲裁上,实行一次裁决制度。(是)我国目前在劳动争议的仲裁上,实行一次裁决制度,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7、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社会保险是强制保险,用人单位应按国家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8、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非)+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一般是利益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9、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的劳工法规是劳动立法的开端。(非)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的"工厂法"是劳动法的开端。10、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认为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12/51 用标准。(非)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11、劳动合同双方主体同时变更,意味着原合同关系消灭。(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不包括劳动者一方主体的变更,这是由劳动法律关系所含的人身性质所决定的。如果劳动者变更,则表明原法律关系已经消灭而建立新的劳动法律关系。双方主体同时变更,由于包括劳动者的变更,原合同关系消灭。12、事实劳动关系是无效的劳动关系。(非)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侯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既无劳动合同又存在着劳动关系的一种状态,除当事人履行无效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劳动关系外,通常是由于合同期满后既没有续订合同,又没有终止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由此产生的劳动关系不宜简单否定。13、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都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非)劳动者不需提前预告也可依法解除合同。出现三种情况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14、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非)有些社会保险项目是补偿性的,如工伤保险,因此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15、用人单位有权制定劳动规章制度,行政部门不应予以干预。(非)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16、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或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劳动法的限定。(非)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须经与工会和劳动者的双重协商。故"或"应改"和"。17、劳动者不辞而别,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原用人单位不仅可要求该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依法请求新的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劳动者不辞而别,违反了劳动法规定,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新的用人单位招用丧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新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8、劳动合同自试用期满之日起生效。(非)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即生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之内。19、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故只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才能实行集体合同制度。(非)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20、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非)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非)13/51 21、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如果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应按集体合同执行。(是)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相换抵触的,应以集体合同为准。22、最低工资是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夜班津贴也应列入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非)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夜班津贴是企业对特殊劳动的支出,所以夜班津贴不应列入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23、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中规定应当培训的,在上岗前应予以培训。(非)无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是否约定,按劳动法的规定,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2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应当经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解除劳动合同。(非)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只有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非)八、问答题(共27题)1、什么是劳动法?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是如何产生的?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为实现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劳动法是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任何社会形态要进行生产都必须把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结合起来。如果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属于同一个所有者,生产的两要素就可以在它的所有者掌握中直接结合,进行生产。如果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属于不同的所有者,就会出现劳动力的所有者在一定条件下,把劳动力的支配权、使用权让渡出去,以实现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由此产生的社会关系就需要法律调整。当着立法者着眼于保护劳动者方面,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整,就产生了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2、"工厂立法"与十九世纪以前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劳工立法"有哪些区别?(1)产生的历史时期不同。劳工法规出现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还比较脆弱,还不可能单独依靠经济关系的力量,必须借助国家政权的帮助,才能确保资本家榨取足够的剩余价值;资本主义进入自由资本主义阶段,这时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已经成长壮大,单靠经济关系的无声强制已足以保证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和统治。(2)立法内容不同。"劳工法规"规定了工时的下限和工资的上限来延长工时、压低工资,是在劳动关系的调整上,以运用行政力量加强资本家对劳动者的剥削程度为特征,"工厂立法"是通过规定工时的上限、工资的下限使工作时间只能比法定时间缩短而不能延长、工资只能比法定数额提高而不能降低,来限制资本家的剥削程度。(3)体现的立法思想不同。在"劳工法规"中,劳动者主要是作为一种义务主体来对待;"工厂立法"把社会权概括为权利的第一要义,主张从对劳动者保护出发,对财产所有权做出明确的限制。3、劳动法的产生有哪些原因?为什么只可能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劳动法的产生是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的要求。劳动法的产生是维持自由竟争条件的需要。劳动法的产生是工人阶级长期斗争的结果。劳动法的产生是14/51 以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相分离为历史条件,这一条件出现在资本主义社会。4、建国以后,我国劳动法经历了哪些发展阶段?各个阶段劳动立法的主要特点是什么?(1)我国劳动立法的形成时期。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劳动立法,比较正确地反映了我国的社会劳动关系既存在着国营企业的社会主义劳动关系,同时也存在着私营企业的劳资关系的现状。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的劳动法促进了全国统一的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制度的建立,但也反映了当时经济体制的弊端,存在着过分强调行政管理,统得过死,包得过多的问题。(2)我国劳动立法的低谷时期。从1958年到1976年10月"四人帮"粉碎的这段漫长的时间里,鉴于"左"倾错误和"文化大革命"的干扰和破坏,一方面,我国劳动管理体制上的行政行为得到强化,另一方面,劳动工作逐步偏离法制化的轨道。(3)我国劳动立法的发展时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劳动法制建设进入了全面发展的时期,劳动立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随着劳动制度、工资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向纵深发展,劳动立法的相对滞后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4)我国劳动立法的成熟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公布,标志着我国的劳动立法进入成熟时期。5、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行政关系有哪些联系和区别?认清这些区别的意义何在?劳动关系是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性质,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特征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作为一种按照当事人双方的合意建立的财产关系,与民事关系相类似的;然而劳动关系一旦建立,又存在着当事人之间的从属性,这是和民事关系不同的。同样,劳动关系所具有的管理性是和行政关系相类似的;但行政关系的产生不以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为必要条件,而且是一种无偿的社会关系,这和劳动关系也是有区别的。资本主义早期,曾一度把劳动关系仅仅看作是一种财产关系和平等而由民法去调整,其结果是极大地伤害了劳动者的人身。我国和其他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曾向产品经济的方向发展,形成了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又过份的强调劳动关系是一种人身关系和隶属关系,而排斥这种关系的财产性,把劳动关系视为行政关系的延伸,对这种关系作过繁过细的规定,其结果是使劳动关系丧失了应有的活力。认识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行政关系的区别,对于我国的劳动立法有重要意义。6、什么是劳动法的原则?它在劳动关系的调整中具有怎样的作用?劳动法的原则是社会劳动关系的反映,是和劳动关系的本质以及内在规律相适应的。它反映社会劳动关系质的稳定性。作为确立劳动法规范的准则,劳动法原则在劳动法规的系统内发挥指导和凝聚的作用。作为处理劳动问题的依据,劳动法原则在不同时期的劳动法规之间,发挥稳定和连续的作用。作为部门法的标志,劳动法原则在不同的部门法之间,发挥比较和区别作用。7、什么是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什么是劳动法的具体原则?两者关系如何?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劳动法所包括的,并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时所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是整个劳动法部门的原则;劳动法的具体原则是劳动法律制度的原则。一国的现行法律规范,尽管在形式上多种多样,功能上各不相同,但它们并不是互不相干、相互冲突、杂乱无章的。劳动法作为一个部门法由若干劳动法律制度组成,而每一个劳动法律制度又是由众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构成。全部劳动法律规范是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化,并由基本原则以及由其派生的具体原则规定每个规范和制度的地位和意义。8、什么是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有何特征?15/51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指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其特征是由平权型主体转化为隶属型主体。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是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劳动力。劳动力的特征:(1)劳动力存在的人身性;(2)劳动力形成的长期性;(3)劳动力存续的时间性;(4)劳动力使用的条件性。9、劳动行政管理系统的含义是什么?它与劳动行政部门的关系如何?劳动行政管理系统按国际上的理解是指负责从事劳动行政管理的一切公共行政管理的机构和为协调此类机构的活动、为与雇主和工人及其组织协商并使其参与管理的任何公共机构性的组织。在我国"劳动行政管理系统"主要是由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授权的一些中介机构构成。国家机关作为劳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由国家机关的职责决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行政管理系统中发挥负责、统筹、协调等着重要的作用。10、我国为什么要授予某些机构行政管理的职责?这些机构与一般的中介机构有何区别?在我国,劳动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使国家机关不再直接管理企业劳动力。国家机关将其直接管理的重点移向劳动关系的两端,以劳动关系建立前和终止后产生的社会关系为主要范围,即以社会劳动力为管理对象。随着社会劳动力的管理任务逐步加重,劳动行政机关授权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劳动安全卫生的检测机构等等从事一部分社会劳动力的管理服务任务。这些机构区别于一般中介机构的特征:(1)这些服务具有排他性,大部分的服务项目其他中介机构是不允许从事的;(2)某些服务在一定条件下,带有强制性,如招工登记、退工登记、社会保险费的缴纳;(3)某些服务在一定条件下,会以国家行政部门的名义出现,如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可见,这些中介服务已具有某些管理的特征,这些机构所从事的工作,往往是整个劳动行政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这些机构一般是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或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并要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严格管理。16、什么是劳动合同?有何特征?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相结合的一种法律形式。通过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终止以及变更、解除,调节劳动力的供求关系,既能使劳动者有一定的择业和流动自由,又能制约劳动者在合同期履行劳动义务和完成应尽职责,从而使劳动力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合理的流动性。劳动合同的特征是(1)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是特定的;(2)法律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相互选择确定合同当事人;(3)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完成,即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创造,而不是劳动成果的实现;(4)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17、什么是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如何分类?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生效以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依法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解除规定的基本思路是实体规定与程序规定相配套,解除条件规定严格,解除程序则较宽松,反之亦然。以实体规定、程序规定为依据,可将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双方行为和单方行为两大类。双方行为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一致,从而解除劳动合同。作为一种双方行为,即无论是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还是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只有对方同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方可解除劳16/51 动合同。单方行为是指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须对方同意,单方面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按权利主体分类,可以分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又可分为因劳动者的原因行使解除权以及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行使解除权。因劳动者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还必须根据劳动者的情况区别为主观过错和客观原因,相应地分为解除合同前不需提前预告和需提前预告两种情况;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是指经济性裁减人员。劳动者单方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也可以用人单位是否有过错为主要依据,分为需提前预告和不需提前预告两种情况。18、我国对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是如何规定的?裁员条件的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裁员程序的规定:(1)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2)依法提出裁减人员方案;(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另外,用人单位从裁减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裁减的人员中录用,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录用人员的数量、时间、条件以及优先录用人员的情况。19、什么是延长工时?我国是如何对延长工时进行限制的?延长工时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生产或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延长工时主要有两种形式:按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法定节日、公休假日内进行工作的叫加班;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工作的叫加点。延长工时是职工起出正常工作时间,在应该休息的时间内进行工作,是工作时间在休息时间中的延伸,为了确保了职工的休息权,必须对它进行限制。限制延长工时的一般规定:时数限制、程序限制、报酬限制。限制延长工时的特殊规定:出现特殊情况的,可以不受时数限制和程序限制,但仍受报酬限制,必须按规定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报酬。对于延长工时违反规定的,可依法追究立法的原则是工资给付的按劳分配原则;工资分配方式的自主确定原则;工资水平的逐步提高原则;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原则。21、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应形成怎样的工资分配机制及其立法模式?我国正在形成工资的分权机制,并将其纳入法制轨道。随着我国的立法纳入合同化和标准化体系,在工资分配制度中,劳动者享有工资权:工资协商确定权、工资取得权、工资支配权、优先受偿权。用人单位享有分配权:分配方式的选择权、工资数额的协商确定权。国家应以工资的保障为核心形成管理权并强化监察和仲裁。22、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依据是什么?最低工资标准是指以单位劳动时间表示的最低工资数额。确定和调整最低工17/51 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五个因素:(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3)劳动生产率;(4)就业状况;(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按这五个因素计算的最低工资,应高于当地的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金标准,低于平均工资。23、我国对工资扣除作了哪些限制性的规定?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除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况外,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任意克扣。用人单位的合法扣除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间接扣除,另一类是直接扣除。间接扣除,是用人单位按照法院或国家职能部门的判决、裁定、决定,行使代扣代缴义务。用人单位只是履行某种社会义务。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四种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直接扣除,是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世界各国的在促进就业上有哪些措施?我国促进就业体系包括哪些内容?24、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劳动关系应如何调整?市场经济通过在劳动关系中注入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而改变了劳动关系对劳动行政关系的简单依附。劳动关系主体的多元化,利益的复杂化,要求法律调整的多层次。劳动关系的调整将形成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宏观的层次,涉及全部劳动关系。国家制定适用于全部用人单位和全体劳动者的劳动基准法。劳动基准法作为一种最低标准立法,既能使劳动者得到最基本的保护,也为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平等协商留下余地。劳动基准法在三个层次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违反劳动基准法的行为,应建立起一套以劳动监察为核心的,强制程度很高的执法体系。第二层次是中观的层次,涉及集体劳动关系。劳动者组织成为工会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是在劳动基准法的基础上,对该用人单位全体劳动者的整体内容进行约定。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低于劳动基准法,而高于劳动合同,因集体合同产生的争议,适用调解和仲裁程序,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可以处置自己的权益。第三层次是微观的层次,涉及个别劳动关系。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在劳动基准法和集体合同的基础上,对劳动者个人的劳动关系进行约定。劳动合同的效力低于集体合同。在现代化大生产的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大序,当事人在劳动基准法和集体合同限定的范围内,有权处置自己的权益。25、什么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是指在国家宏观调控下,通过市场调节手段,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沟通联系和提供咨询服务,从而促成用人单位招工和劳动者就业的一种中介服务。26、社会保险有哪些特征?社会保险与我国过去的劳动保险有什么区别?社会保险具有如下一些特征:(1)社会性。一方面社会保险的范围比较广泛,保险对象包括社会上不同层次,不同行业的劳动者或公民;另一方面,社会保险18/51 作为一种社会政策,具有保障社会安定的职能。(2)强制性。社会保险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在保险的项目、收费的标准、享受的待遇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无权进行选择;(3)互济性。社会保险依据调剂的原则集中和使用资金,以解决劳动者由于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事件造成的生活困难;(4)福利性。社会保险的待遇根据基本生活的需要确定,国家负担一部分资金,并由政府指定非盈利性机构管理。我国传统的劳动保险过份强调了职工身份,成为"企业保险",即由企业承担职工养老、工伤、医疗、生育保险的所有费用和事务管理责任。各项保险主要在用人单位内部进行,资金的来源渠道单一,缺乏调剂功能,劳动保险的互济性、社会性很差。改革现行的劳动保险制度,增加其调剂功能,即加强互济性;提高社会化程度,即加强社会性,从而建立起社会保险制度。27、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程序有哪些主要区别?仲裁与诉讼的区别:仲裁委员会行使的是仲裁权,各级人民法院行使的是审判权。仲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措施,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程序;法院审判是司法程序,仲裁权与审判权不同。两者的具体区别是:(1)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享有的某些权力,仲裁机关是不具有的;(2)依据我国的法律,只有法院享有劳动争议的最后决定权;(3)依照我国的法律,只有法院享有劳动争议的最后处理权。九、案例题(共7题)(1)以下是用人单位与某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请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说明该合同的错误。劳动合同甲方:××××企业乙方:××女23岁一、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暂定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过甲方的考核,对乙方予以转正,并录用为职工,确定正式合同期,实行劳动合同制。二、乙方到甲方工作,实行内部承包,需交500元承包抵押金,劳动合同终止时予以退还。三、职工工资采用计件制形式,每月结算一次,平时支付工资的80%,余额在年终结清。四、甲方保证乙方每月25天工作,在25天内因甲方原因使乙方停工的,甲方每天补助人民币5元。五、在合同期内,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按本企业的规章制度报销医疗费,需要停工治疗的,甲方根据其在本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给予3个月至1年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后,如因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将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1个月至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六、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乙方应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如果乙方因违反操作规程而负伤,甲方将按非因工负伤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和处理。七、乙方在试用期和合同期内应当遵守有关的劳动纪律,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处理。在试用期内,乙方不得结婚,违者将不得享受有关的婚假和生育假期。违反本条规19/51 定的,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年终工资将不予结算,乙方的承包抵押金将不予退还。八、乙方提前离职,应交纳在岗期间的培训费,按工资的10%计算。九、除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任何一方,无论以哪一种理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都必须提前15日向对方提出,并取得对方的同意。十、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甲方:××××企业(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乙方:××(签字)签字日期:1995年3月9日改错题答案:1、试用期应计算在合同期内。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2、企业不能收取抵押金,本合同中名义上是承包抵押金,实际上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时扣除,用于调整劳动关系。职工实行计件工资制,不承担经营风险,不应规定抵押金。3、工资应当按月支付,每月工资的20%年终支付,实际上是无故拖欠工资。4、实行计件工时制,应按标准工时制确定工作时间,按40小时工作日,每天的工作时间应为21.5天;按44小时工作日,每天的工作时间应为23.5天。超出部分应计算为延长工时。非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本案中应为月)应按正常工资折算支付;超出一个月也应按待工办法处理,每天5元低于待工标准。5、医疗期的计算不符合国家规定:合同中的乙方在试用期间也应享受职工待遇。医疗期的计算应考虑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医疗期为3-24个月。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条件。医疗补助费应不低于6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还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6、工伤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乙方违反操作规程,仍应享受工伤待遇。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7、乙方已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用人单位不得限制其结婚。国家规定的婚假、生育假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年终工资不予结算"实际上是克扣劳动者的工资。8、在岗是工作,不应承担培训费。9、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权依法单方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劳动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解除劳动合同可不必提前通知对方。依法提前通知的期限是30天,而不是15天。10、劳动合同的条款有残缺,劳动合同中对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未作约定。(2)某企业通过公开招工,招用了一批职工,并分别签订五年的劳动合同。三年后,为配合市政建设,企业准备迁址。5名职工,要求到距家较近的分厂工作,未能如愿,拒不随迁,企业以不服从调动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另35名职工是专用车床的车工,新厂中该种专用车床已不再使用,企业难以安排,在提前一个月通知并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40职工遭到退工后,一起20/51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继续合同。问:(1)职工当事人应当如何参加仲裁活动?为什么?(2)仲裁委员会应适用什么程序进行处理?(3)该企业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4)本案应如何处理?答:1、40名职工应分案处理,5名职工与35名职工分别推举代表,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关键是"共同理由",共同理由是指职工一方3人以上发生劳动争议后,基于同一事实经过而且申请仲裁的理由相同。5名职工有共同理由,都是要求去分厂,企业也都是以"不服从调动"为由解除合同;另35名职工也有共同理由,企业都是因设备变化而难以安排。两批人之间尽管申诉的请求相同,但没有共同理由,企业对前一批人是用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处理,对后一批人是用劳动法二十六条处理。2、5名职工应按劳动争议的一般程序处理;35名职工属于集体劳动争议,适用"案件特别审理"程序。3、该企业的处理不正确。因市政动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发生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但40名职工均在合同期内,5名职工要求到分厂工作实际上是提出了变更合同的请求,企业不应以不服从调动为由解除合同;另35名职工,是企业难以安置,企业应提出变更合同的具体方案。4、5名职工如坚持到分厂工作,而分厂又确实无法安排,双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在提前一个月通知并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对35名职工企业应提出变更合同的具体方案,对职工妥善安置。(3)李某与某企业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李某从事厨师工作。合同订立后,企业未经协商,三年中多次变更李的工作岗位并以李未交单位向职工集资的1000元为由,扣发了李某三个月工资。为此,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补发工资并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提出反诉,要求李某承担在上岗前企业自办临时赔训的费用。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职工的申诉请求,驳回了企业的反诉请求。问:在本案中劳动仲裁委员会是依据劳动法的哪些规定作出裁决的?答:1、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企业未经李某同意,强行变更其工作岗位,违反劳动法规定,也是一种违约行为。2、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企业不顾李某的反对,以集资为由,强行扣除工资,已构成克扣工资的行为。故企业因全额补发工资。3、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克扣工资且违约,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4、劳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企业对李某的培训是劳动法规定的一项义务。李某是因为企业克扣工资且违约,才解除劳动合同的,是正当的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应要求其承担赔训费用。(4)以下是某中外合资企业发给劳动者的经济性裁减人员的通知书,请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说明该通知书的错误。(20分)裁员通知书21/51 本公司遭到4月24日特大火灾,四车间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无法恢复生产。公司董事会于5月2日进行了讨论,工会主席也列席了会议。根据本公司个人劳动合同第三章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因生产经营或者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而人员有多余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现已决定:解除四车间全体员工的劳动合同。请您接通知后,于本月25日,随带户口薄、工作证、劳保卡、会员证等前来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公司将统一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裁员补偿金,待保险公司理赔后,再发相当1个月的工资补偿金。希望各位员工体谅公司的困难。祝您另行择业顺利。此致____××公司人事部(章)1995年5月3日答:1、裁员条件。用人单位只有在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该公司是以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企业因生产经营或者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而人员有多余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约定因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而无效。企业遭火灾,经营条件确实发生变化,但原已投保,保险公司理赔后,不符合裁员的条件。应组织工人生产自救。2、裁员程序。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该企业5月3日发出裁员通知,要求25日解除合同,不满30天,而且未向劳动部门报告,不符合法定程序。3、裁员补偿。按劳动部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应做最高限额的规定。4、优先录用。用人单位从裁减人员之日起,6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裁减的人员中录用,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录用人员的数量、时间、条件以及优先录用人员的情况。最好也在裁员通知适当说明。(5)某邮电部门的女工,因拒绝周日送报,被认定为旷工,遭到用人单位的违纪处罚。该女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理由是:周日加班应与职工协商,职工有权拒绝,故自己并未违纪。仲裁机构调查情况如下:(1)该企业经劳动部门批准已实行以月为单位的综合计算工时制;(2)该企业实行轮休制度,该女工周日本应轮到休息,故其已有安排,但因其他职工病休,企业要求其顶班,遭到拒绝。(3)如果该日女工上班,该月的工作时间是40小时,该周的工作天数是7天。(4)按该企业的规章制度,旷工一天,除扣除当日工资外,还要扣除当月的部分奖金,企业按这一规定执行。问:(1)企业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2)如果该企业执行的是标准工时制,这一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答:1、企业的处理是正确的。该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允许采用轮休制度。当月的工作时间并未超过国家规定的40小时,故周日要求该女工上班,不能视为加班,女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应当服从企业安排,否则应按违纪处理。2、如果该企业执行的是标准工时制度,企业的处理不正确。按每日工作六天计,企业已是延长工时。公休假日要求职工加班应当征得职工本人的同意。职工有权拒绝。企业扣罚构成克扣工资。22/51 (6)王某于1994年8月经招工考试被某企业录用,并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95年8月,企业以王某连续旷工28天,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对其作出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同时开具退工单。王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维持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经调查确认,王某入厂以来,确有迟到、早退现象,最近半年以来,还常常完不成定额,95年5月又擅自出走28天。同时在调查中也听许多职工反映王某精神不正常,于是委托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部门作了鉴定,证实王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企业在仲裁过程中要求将退工理由改为"不符合录用条件"。请依据劳动法回答:(1)企业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2)仲裁委员会是否应当接受企业变更退工理由的请求?为什么?(3)本案应当如何裁决?(4)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企业应如何处理?答:1、企业的处理不正确。除名是对职工因过错违纪作出的一种处理。王某未来上班的原因是患病而非过错,故不应要求其承担违纪责任,不应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来处理。2、仲裁委员会不应接受企业变更退工理由的请求。从仲裁程序上分析,这一请求不符合反诉的要求;进入仲裁后也不应允许企业变更其决定。从案件内容分析,"不符合录用条件"只能在试用期内提出,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而本案中的劳动关系已维持了一年,已超过试用期。3、仲裁委员会应裁决撤销企业的除名决定,支持申诉请求。4、恢复劳动关系后,企业应让王某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积极治病。(7)王某在工作中由于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致残九级。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违反操作规程发生的事故由本人自已承担责任。企业考虑到王某是为了工作而负伤,报销了王某全部医药费。王某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得到了治疗和疗养,医疗期满后因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解除合同。企业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答:企业的处理不正确。(1)工伤应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违反操作规程而致残应确定工伤,享受工伤待遇,劳动合同中与劳动法规定相抵触的条款是无效条款。(2)医疗期的规定只适用非因工负伤。(3)劳动法明确规定,因工负伤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未进入题库但已发表的案例题:一、行为能力不具备辞职行为无效力(一)案情介绍职工李某1985年8月进某皮鞋厂工作,二年后因失恋精神失常,经当地区精神病防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并经住院治疗,以后也常有病假。1995年9月李某以要调换新单位为由申请辞职。在单位制作的"职工辞职申请审批意见表"中的"家属意见"一栏中李某的父亲写上了"同意"二字,并签名。皮鞋厂随后同意了李某的辞职请,并办妥了有关的退工手续。以后,因李某的病情被新单位了解,未被录用。李某的父亲要求皮鞋厂仍收回李某,遭到拒绝。李某的父亲代李某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二)仲裁情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后,中止审理,并建议当事人作行为能力鉴定。23/51 李某的父亲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为无行为能力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对李某进行鉴定,并经多方调查作出裁决:李某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李某的父亲为监护人。随后,恢复了劳动争议仲裁。在仲裁中,李某的父亲认为李系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其行为属无效行为。依据法律规定无效民事行为自行为开始时便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而单位在李某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情况下,所作的同意其辞职决定应被认定为无效。皮鞋厂认为,李某的行为,是在神志清醒时作出的,当时尚有单位愿意接受他,说明其是有行为能力的;李某是在辞职后,病情加重,丧失行为能力的。退一步,纵然李某辞职行为无效,其父已在有关辞职的文件上签字表示同意,这一行为应视为监护人的代理行为,该项辞职请求也属有效。单位同意其辞职申请并无不当。仲裁委员会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做出裁决:(1)李某的辞职申请属无效行为,皮鞋厂应与李恢复劳动关系;(2)辞职至裁决前的待遇按病假处理。(三)评析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二:李某的辞职申请是否有效?李某父亲的"同意辞职"是否应视为代理行为?李某的辞职申请是否有效?关键取决于李某辞职时是否具有承担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资格。其他单位是在不了解的情况下,表示了接受的意愿,而一旦了解情况,就加以拒绝,说明皮鞋厂以"有单位愿意接受,证明李某有行为能力"的讲法是不妥的。在本案中,只能以法院的认定为依据。法院根据病史,确认李某神经分裂症始于1987年8月。李某辞职,实际上是在缺乏理智状态下作出的,不能认定是李某真实意志的体现,李某的辞职申请是无效的。李某父亲的"同意辞职"是否应视为代理行为?代理行为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实施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本案中的李某父亲的"同意辞职"不属于代理行为。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李某父亲则是以家属自己的名义同意的。李某父亲"同意"是写在单位制作的"职工辞职申请审批意见表"中的"家属意见"一栏内。该栏目中所反映的行为,不具有任何代理的性质。单位设置这个栏目的在于避免家属由于不了解情况而产生纠纷,该栏目所反映的是家属本人对申请者辞职行为的一种态度。家属态度可以成为单位在作出是否同意辞职申请时的参考,而不能替代申请人的主观意志。上海市人民政府在《关于批转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一九九五年年底前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转轨的过程中,企业应保留与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按这一精神,企业也应保留与李某的劳动关系。二、违约应当追责任处理必须依程序(一)案情介绍某机械厂职工张某进行为期三年的半脱产培训,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企业为其报销了全部培训费。双方还根据该企业的规章制度,签订了"补充劳动合同"。按合同约定,张某在培训结束后至少须为企业服务四年;职工如提前解除合同,按每提前一年,支付25%培训费的标准进行赔偿。张某在培训结束,工作三年24/51 后,向企业交了辞职报告。企业要求张某,按合同约定,赔偿1500元;张某提出由于新的工作尚未落实,希望能减至500元,遭企业拒绝。张某在打辞职报告后一个月后,在办妥移交手续的情况下,离开企业。其后,张某多次要求企业办理退工和退档手续,企业均以培训费未赔,予以拒绝。离开企业四个月后,张某以用人单位未及时退工退档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机械厂以张某违约,要求赔偿,提起反诉。(二)仲裁情况仲裁中,张某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除了提前预告外,该规定未附加其他任何条件,这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辞职权;自己已履行了提前预告的义务,企业没有理由不办退工、退档手续。由于企业未办理有关手续,已使自己在四个月内,既领不到失业救济金,也不能寻找正式的工作,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机械厂认为:企业出资对张某进行赔训,并约定服务四年,张某提前辞职,属违约行为,应按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在离开企业从事一些临时工作,经济上并未受损;而企业由于业务骨干流失,而产生了难以估量的损失。至于张某在四个月中,无法领取失业救济金与寻找正式工作,是由于其自身违约,而又不愿按合同规定承担责任所致,后果只能自负。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虽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1)鉴于双方当事人都已同意不再保留劳动关系,准予解除劳动关系;(2)双方签订的"补充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张某应依据该合同,赔偿机械厂1500元;(3)在机械厂退工、退档前视为保留劳动关系,机械厂按该企业待岗职工的待遇补给张某生活费用1000元,并按国家规定补交有关的社会保险费。(三)评析意见本案是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有关服务期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根据劳动部1995年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了培训费用,可以要求职工承担相应的责任。1995年11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8号令发布的《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因可能对劳动者出资培训或者分配住房等原因,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有关协议中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案的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补充劳动合同"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劳动者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在劳动者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在依法办理劳动合同的解除手续的同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然而,在本案中机械厂却采用了不予退工,扣压档案的错误作法,试图以此来。迫使张某付清有关的费用。这种作法,不仅未收到预期的效果,反而使自己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按上海市劳动局于1995年3月13日印发的《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两周内到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所办理退工手续。按劳动部、国家档案局于1992年6月9日颁布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规定,企业职工因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25/51 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部门。企业不办退工、转档手续的作法,已给职工造成了不能领取失业救济金、无法参加招工的损失,企业因承担相应的责任。在企业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上,仲裁委员会按照保留劳动关系的方式处理,要求企业发给职工待岗待遇。这一处理基本上是恰当的。这是一起因劳动者违约而引起的纠纷,由于企业的错误作法,使单方过错转化为混合过错。本案说明,用人单位在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责任时,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三、病假虽然有问题解约应看合同期(一)案情介绍职工李某93年12月与佳明集团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于94年1月又续签了三年合同。同年3月,单位发现李在93年12间的病假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即通过熟人开病假去广东做生意。企业决定:(1)93年12月的18天病假作旷工处理;(2)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予以除名。李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二)仲裁情况仲裁中,申诉人李某认为自己的错误,是发生在前一个合同期,在本合同期自己表现较好,希望企业能收回除名决定,给予自己改正的机会。被诉方佳明集团认为其是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并无不当,故不存在收回除名决定的问题。仲裁委员会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做出裁决:(1)李某利用病假去做生意,应作旷工处理,企业将病假工资扣回应予支持;(2)由于旷工是发生在前一个合同期,该合同期已终止,故对企业的除名决定予以撤销。(三)评析意见旷工是指职工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请假手续,在工作时间不到工作场所上班。本案中职工李某利用病假去做生意,该行为是错误的,其病假应该作为旷工处理。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职工被除名后,劳动法律关系应当予以解除。可见,在正常情况下,连续旷工15天,企业有权给予除名处理,但本案的情况比较特殊。本案涉及佳明集团与职工李某签订的相互联系的两份劳动合同。就前一张合同确立的劳动关系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本案中职工李某与企业的前一个合同期,已经随着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而丧失效力。后一个合同对前一个合同不具有约束力。本案中,职工违纪事实是出现在前一个合同期的,也只能解除前一个合同。由于用人单位发现职工违纪时,已处于后一个合同期,劳动关系所具有的人身性质,使除名决定已无法执行。故本案中,用人单位可将病假工资改为旷工工资,但不应再以除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四、违纪应当给处罚工资扣除须依法26/51 (一)案情介绍某企业职工沈某负责该厂供销工作。随着业务量的扩大,企业增派职工李某协助工作。李某从事供销工作的第一天,正遇一客户来厂要求送货,企业安排沈、李两人一起去送货,沈某拒不答应,坚持自己一人送货,并拦住汽车,不让开出,企业领导再三劝说无效,致使客户送货拖延达4小时之多,为此企业增加支付借用汽车费300元,并影响了企业的声誉。企业根据规章制度,扣发了沈某当月的全部工资报酬,沈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在仲裁中,申诉人沈某认为,自己要求一人随车送货并无过错,使企业硬将一可以完成的工作安排两人完成,才造成损失,该损失只应由企业自负。自已作为工薪阶层,工资是活命钱,企业的扣罚,已使自己生活发生困难,企业应当承担责任。被诉人企业方认为,为加强供销业务力量指派李某随车熟悉业务,并无不当;沈某作为职工应当服从企业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由于违纪企业有权依据规章制度予以处罚。仲裁委员会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做出裁决:(1)职工沈某违纪,已给企业造成损失,企业可以依据规章制度予以处罚;(2)扣发当月全部工资不符合国家规定,不予支持。(三)评析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为加强供销业务力量,企业指派新手随车熟悉业务,本是一项正常的工作安排,沈某作为职工应当服从,沈某的无理阻扰已构违纪,而且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企业有权依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罚。但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资的扣除不得违反我国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劳动部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也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也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因此企业扣除沈某全部工资的做法,显然是不妥的,应予以纠正。劳动法综合思考题(化工部培训中心曾使用)1、什么是社会劳动关系?其特征是什么?2、什么是劳动法律关系?其特征是什么?3、劳动法律关系有哪些要素?其特征是什么?4、什么是劳动行政关系?其特征是什么?与劳动关系有何区别?5、什么是劳动合同?有何特征?6、什么是劳务合同?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有何区别?7、劳动合同内容有哪些?8、什么是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9、什么是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有何区别?10、劳动合同解除有哪些类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1、什么是停工医疗期?我国对停工医疗期有何规定?12、我国对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有何规定?27/51 13、在什么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经济补偿?14、什么是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有哪些功能?15、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有何区别?16、集体合同具有怎样的效力?17、什么是劳动基准?劳动基准在调整劳动关系方面作用如何?18、什么是标准工时制?其如何演变?19、特殊工时制有哪些种类?我国做了哪些具体规定?20、什么是延长工时?我国是如何对延长工时进行限制的?21、什么是工资?工资有哪些特征?22、什么是最低工资?23、什么是工资支付?我国对工资支付有何具体规定?24、我国对工资扣除作了哪些限制性的规定?25、什么是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包括哪些具体内容?26、什么是童工?我国对禁用童工有何规定?27、什么是未成年工?我国对未成年工的保护有何规定?28、如何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29、什么是劳动就业?其特征是什么?我国是如何对促进就业进行规定的?30、什么是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有哪些特征?31、社会保险基金应如何筹集和管理?32、什么是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有何特征?33、劳动争议有哪些种类?34、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诉讼有何区别?35、集体争议如何处理?36、对劳动法的实施,应如何进行监督、检查?劳动法综合试题(化工部培训中心曾使用)一、请从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或多个正确答案(多选、漏选、错选均不得分)(每题2分共20分)1、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劳动部门除了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外,还可责令支付__。A赔偿金B违约金C滞纳金D罚金2、劳动者在_____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A生育B负伤C升学D失业E退休F工伤3、劳动合同终止的的条件是____。A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B经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C劳动合同期限届满D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4、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权在____。A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B企业劳动争议委员会C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D人民法院5、社会保险具有的特征是_____。A自愿性B社会性C强制性D互济性E营利性F福利性28/51 6、我国已实行的特殊工时制度主要有_____。A定时工时制B缩短工时制C综合计算工时制D延长工时制E计件工时制F不定时工时制7、按照工资的确定方式,可将工资分为___________。A计时工资B实际工资C名义工资D计件工资E货币工资F津贴工资G奖励工资H实物工资8、按照工资的支付形式,可将工资分为___________。A计时工资B实际工资C名义工资D计件工资E货币工资F津贴工资G奖励工资H实物工资9、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____规定。A企业规章制度B劳动合同C法律法规D集体合同10、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__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A一年B六个月C一个月D十五天二、判断下列各题的正误,并说明理由(每题3分,共18分)1、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工。()2、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时,方可申请仲裁。()3、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的劳工法规是劳动立法的开端。()4、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认为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5、劳动合同双方主体同时变更,意味着原合同关系消灭。()6、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或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劳动法的限定。()三、指出下列概念的区别和联系(每题5分,共20分)1、劳动关系、劳动行政关系2、权利争议、利益争议3、劳动合同、劳务合同4、社会保险、商业保险29/51 四、问答题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劳动关系应如何调整?四、以下是用人单位与某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请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说明该合同的错误。(30分)劳动合同甲方:××××企业乙方:××女23岁一、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暂定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过甲方的考核,对乙方予以转正,并录用为职工,确定正式合同期,实行劳动合同制。二、乙方到甲方工作,实行内部承包,需交500元承包抵押金,劳动合同终止时予以退还。三、职工工资采用计件制形式,每月结算一次,平时支付工资的80%,余额在年终结清。四、甲方保证乙方每月25天工作,在25天内因甲方原因使乙方停工的,甲方每天补助人民币5元。五、在合同期内,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按本企业的规章制度报销医疗费,需要停工治疗的,甲方根据其在本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给予3个月至1年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后,如因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将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1个月至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六、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乙方应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如果乙方因违反操作规程而负伤,甲方将按非因工负伤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和处理。七、乙方在试用期和合同期内应当遵守有关的劳动纪律,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处理。在试用期内,乙方不得结婚,违者将不得享受有关的婚假和生育假期。违反本条规定的,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年终工资将不予结算,乙方的承包抵押金将不予退还。八、乙方提前离职,应交纳在岗期间的培训费,按工资的10%计算。九、除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任何一方,无论以哪一种理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都必须提前15日向对方提出,并取得对方的同意。十、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甲方:××××企业(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乙方:××(签字)签字日期:1995年3月9日劳动法试题答案一、多项选择题1A2ABDEF3AC4CD5BCDF6BCEF7ADFG8EH9C10D30/51 二、辨析题1(非)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我国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制度,而并不禁止使用。我国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2(非)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非)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的"工厂法"是劳动法的开端。4、(非)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5、(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不包括劳动者一方主体的变更,这是由劳动法律关系所含的人身性质所决定的。如果劳动者变更,则表明原法律关系已经消灭而建立新的劳动法律关系。双方主体同时变更,由于包括劳动者的变更,原合同关系消灭。6(非)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须经与工会和劳动者的双重协商。故"或"应改"和"。三、概念比较题1、区别:(1)劳动行政关系一般着眼于社会的宏观利益,从全社会的角度指挥和协调个人活动,而劳动关系则局限在较小的范围内,一般着眼于微观利益;(2)劳动行政关系是按指令和服从、组织和监督原则建立起来的隶属关系,而劳动关系是按协商原则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3)劳动行政关系是无偿的关系,是国家在进行各类管理,维护社会安定,执行社会保障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是有偿的经济关系。联系:一方面劳动行政关系应反映劳动关系的本质,对劳动关系起促进、保护作用;另一方面劳动关系必须在劳动行政关系的制约下发展。2、区别:(1)争议内容不同。权利争议是因为执行劳动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在这类争议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既定的,或已有劳动法律、法规加以规定,或已通过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加以确认;利益争议往往是因为要求确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在这类争议中,双方所主张的权利义务事先并没有确定,争议之所以发生是因为双方当事人对这些有待确定的权利义务有不同的要求。(2)处理程序不同。权利争议是执行法规、合同规定的问题,适用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或诉讼程序;利益争议所涉及的还不是法律问题,所以被认为不在司法解决的范畴之内,主要是通过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联系:利益争议往往表现为一方或双方提出新的权利要求,目的在于使一方或双方的某种利益得到合同或法律的确认,从而上升为权利。3、区别:(1)社会关系性质不同。劳动合同是仅与劳动过程相联系的的合同,表现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劳务合同虽也与劳动过程相联系,但它更着眼于实现过程。(2)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力的支配权归掌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在劳务合同关系中则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3)风险责任不同。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由用人单位承担风险责任;在劳务合同关系中,劳务提供方自行承担风险。(4)劳动报酬的性质不同。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是商品价格的一次31/51 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联系:两种合同都与劳动过程紧密相联。4、区别:(1)社会保险强调强制性,普通商业保险着重自愿性;(2)社会保险具有福利性,由非营利性机构管理,普通商业保险讲究营利性,由具有营利目的的保险机构经营;(3)社会保险的保费主要采用国家、集体、个人分担形式、普通商业保险则由要保人投保。联系:社会保险与保险公司办理的商业保险也存在着共性,就是都具有互济性。四、问答题市场经济通过在劳动关系中注入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而改变了劳动关系对劳动行政关系的简单依附。劳动关系主体的多元化,利益的复杂化,要求法律调整的多层次。劳动关系的调整将形成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宏观的层次,涉及全部劳动关系。国家制定适用于全部用人单位和全体劳动者的劳动基准法。劳动基准法作为一种最低标准立法,既能使劳动者得到最基本的保护,也为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平等协商留下余地。劳动基准法在三个层次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违反劳动基准法的行为,应建立起一套以劳动监察为核心的,强制程度很高的执法体系。第二层次是中观的层次,涉及集体劳动关系。劳动者组织成为工会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是在劳动基准法的基础上,对该用人单位全体劳动者的整体内容进行约定。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低于劳动基准法,而高于劳动合同,因集体合同产生的争议,适用调解和仲裁程序,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可以处置自己的权益。第三层次是微观的层次,涉及个别劳动关系。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在劳动基准法和集体合同的基础上,对劳动者个人的劳动关系进行约定。劳动合同的效力低于集体合同。在现代化大生产的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大序,当事人在劳动基准法和集体合同限定的范围内,有权处置自己的权益。五、改错题1、试用期应计算在合同期内。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2、企业不能收取抵押金,本合同中名义上是承包抵押金,实际上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时扣除,用于调整劳动关系。职工实行计件工资制,不承担经营风险,不应规定抵押金。3、工资应当按月支付,每月工资的20%年终支付,实际上是无故拖欠工资。4、实行计件工时制,应按标准工时制确定工作时间,按40小时工作日,每天的工作时间应为21.5天;按44小时工作日,每天的工作时间应为23.5天。超出部分应计算为延长工时。非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本案中应为月)应按正常工资折算支付;超出一个月也应按待工办法处理,每天5元低于待工标准。5、医疗期的计算不符合国家规定:合同中的乙方在试用期间也应享受职工待遇。医疗期的计算应考虑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医疗期为3-24个月。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条件。医疗补助费应不低于6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还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6、工伤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乙方违反操作规程,仍应享受工伤待遇。用32/51 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7、乙方已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用人单位不得限制其结婚。国家规定的婚假、生育假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年终工资不予结算"实际上是克扣劳动者的工资。8、在岗是工作,不应承担培训费。9、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权依法单方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劳动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解除劳动合同可不必提前通知对方。依法提前通知的期限是30天,而不是15天。10、劳动合同的条款有残缺,劳动合同中对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未作约定。第一篇总论篇七、辨析题(共24题)1、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工。(非)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我国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制度,而并不禁止使用。我国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2、社会保险旨在向全体公民提供一系列基本生活保障,使其免受或摆脱人生的各种灾害。(非)社会保障旨在向全体公民提供一系列基本生活保障,使其免受或摆脱人生的各种灾害。社会保险只是社会保障的一部分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确立的,以保险形式实行的,对于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而不能劳动或暂时中断劳动的劳动者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或相应的补偿,使其至少能维持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3、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时,方可申请仲裁。(非)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4、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非)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才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5、订立、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非)订立、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双方行为和单方行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依法单方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而不必协商一致。6、我国目前在劳动争议的仲裁上,实行一次裁决制度。(是)我国目前在劳动争议的仲裁上,实行一次裁决制度,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7、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社会保险是强制保险,用人单位应按国家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8、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非)+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一般是利益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33/51 9、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的劳工法规是劳动立法的开端。(非)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的"工厂法"是劳动法的开端。10、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认为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非)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11、劳动合同双方主体同时变更,意味着原合同关系消灭。(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不包括劳动者一方主体的变更,这是由劳动法律关系所含的人身性质所决定的。如果劳动者变更,则表明原法律关系已经消灭而建立新的劳动法律关系。双方主体同时变更,由于包括劳动者的变更,原合同关系消灭。12、事实劳动关系是无效的劳动关系。(非)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侯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既无劳动合同又存在着劳动关系的一种状态,除当事人履行无效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劳动关系外,通常是由于合同期满后既没有续订合同,又没有终止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由此产生的劳动关系不宜简单否定。13、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都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非)劳动者不需提前预告也可依法解除合同。出现三种情况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14、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非)有些社会保险项目是补偿性的,如工伤保险,因此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15、用人单位有权制定劳动规章制度,行政部门不应予以干预。(非)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16、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或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劳动法的限定。(非)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须经与工会和劳动者的双重协商。故"或"应改"和"。17、劳动者不辞而别,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原用人单位不仅可要求该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依法请求新的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劳动者不辞而别,违反了劳动法规定,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新的用人单位招用丧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新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8、劳动合同自试用期满之日起生效。(非)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即生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之内。19、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故只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才能实行集体合同制度。(非)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34/51 20、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非)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非)21、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如果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应按集体合同执行。(是)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相换抵触的,应以集体合同为准。22、最低工资是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夜班津贴也应列入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非)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夜班津贴是企业对特殊劳动的支出,所以夜班津贴不应列入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23、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中规定应当培训的,在上岗前应予以培训。(非)无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是否约定,按劳动法的规定,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2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应当经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解除劳动合同。(非)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只有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非)八、问答题(共27题)1、什么是劳动法?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是如何产生的?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为实现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劳动法是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任何社会形态要进行生产都必须把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结合起来。如果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属于同一个所有者,生产的两要素就可以在它的所有者掌握中直接结合,进行生产。如果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属于不同的所有者,就会出现劳动力的所有者在一定条件下,把劳动力的支配权、使用权让渡出去,以实现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由此产生的社会关系就需要法律调整。当着立法者着眼于保护劳动者方面,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整,就产生了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2、"工厂立法"与十九世纪以前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劳工立法"有哪些区别?(1)产生的历史时期不同。劳工法规出现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还比较脆弱,还不可能单独依靠经济关系的力量,必须借助国家政权的帮助,才能确保资本家榨取足够的剩余价值;资本主义进入自由资本主义阶段,这时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已经成长壮大,单靠经济关系的无声强制已足以保证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和统治。(2)立法内容不同。"劳工法规"规定了工时的下限和工资的上限来延长工时、压低工资,是在劳动关系的调整上,以运用行政力量加强资本家对劳动者的剥削程度为特征,"工厂立法"是通过规定工时的上限、工资的下限使工作时间只能比法定时间缩短而不能延长、工资只能比法定数额提高而不能降低,来限制资本家的剥削程度。(3)体现的立法思想不同。在"劳工法规"35/51 中,劳动者主要是作为一种义务主体来对待;"工厂立法"把社会权概括为权利的第一要义,主张从对劳动者保护出发,对财产所有权做出明确的限制。3、劳动法的产生有哪些原因?为什么只可能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劳动法的产生是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的要求。劳动法的产生是维持自由竟争条件的需要。劳动法的产生是工人阶级长期斗争的结果。劳动法的产生是以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相分离为历史条件,这一条件出现在资本主义社会。4、建国以后,我国劳动法经历了哪些发展阶段?各个阶段劳动立法的主要特点是什么?(1)我国劳动立法的形成时期。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劳动立法,比较正确地反映了我国的社会劳动关系既存在着国营企业的社会主义劳动关系,同时也存在着私营企业的劳资关系的现状。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的劳动法促进了全国统一的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制度的建立,但也反映了当时经济体制的弊端,存在着过分强调行政管理,统得过死,包得过多的问题。(2)我国劳动立法的低谷时期。从1958年到1976年10月"四人帮"粉碎的这段漫长的时间里,鉴于"左"倾错误和"文化大革命"的干扰和破坏,一方面,我国劳动管理体制上的行政行为得到强化,另一方面,劳动工作逐步偏离法制化的轨道。(3)我国劳动立法的发展时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劳动法制建设进入了全面发展的时期,劳动立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随着劳动制度、工资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向纵深发展,劳动立法的相对滞后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4)我国劳动立法的成熟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公布,标志着我国的劳动立法进入成熟时期。5、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行政关系有哪些联系和区别?认清这些区别的意义何在?劳动关系是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性质,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特征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作为一种按照当事人双方的合意建立的财产关系,与民事关系相类似的;然而劳动关系一旦建立,又存在着当事人之间的从属性,这是和民事关系不同的。同样,劳动关系所具有的管理性是和行政关系相类似的;但行政关系的产生不以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为必要条件,而且是一种无偿的社会关系,这和劳动关系也是有区别的。资本主义早期,曾一度把劳动关系仅仅看作是一种财产关系和平等而由民法去调整,其结果是极大地伤害了劳动者的人身。我国和其他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曾向产品经济的方向发展,形成了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又过份的强调劳动关系是一种人身关系和隶属关系,而排斥这种关系的财产性,把劳动关系视为行政关系的延伸,对这种关系作过繁过细的规定,其结果是使劳动关系丧失了应有的活力。认识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行政关系的区别,对于我国的劳动立法有重要意义。6、什么是劳动法的原则?它在劳动关系的调整中具有怎样的作用?劳动法的原则是社会劳动关系的反映,是和劳动关系的本质以及内在规律相适应的。它反映社会劳动关系质的稳定性。作为确立劳动法规范的准则,劳动法原则在劳动法规的系统内发挥指导和凝聚的作用。作为处理劳动问题的依据,劳动法原则在不同时期的劳动法规之间,发挥稳定和连续的作用。作为部门法的标志,劳动法原则在不同的部门法之间,发挥比较和区别作用。7、什么是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什么是劳动法的具体原则?两者关系如何?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劳动法所包括的,并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时所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是整个劳动法部门的原则;劳动法的具体原则是劳动法律制度的原则。一国的现行法律规范,尽管在形式上多种多样,功能36/51 上各不相同,但它们并不是互不相干、相互冲突、杂乱无章的。劳动法作为一个部门法由若干劳动法律制度组成,而每一个劳动法律制度又是由众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构成。全部劳动法律规范是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化,并由基本原则以及由其派生的具体原则规定每个规范和制度的地位和意义。8、什么是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有何特征?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指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其特征是由平权型主体转化为隶属型主体。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是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劳动力。劳动力的特征:(1)劳动力存在的人身性;(2)劳动力形成的长期性;(3)劳动力存续的时间性;(4)劳动力使用的条件性。9、劳动行政管理系统的含义是什么?它与劳动行政部门的关系如何?劳动行政管理系统按国际上的理解是指负责从事劳动行政管理的一切公共行政管理的机构和为协调此类机构的活动、为与雇主和工人及其组织协商并使其参与管理的任何公共机构性的组织。在我国"劳动行政管理系统"主要是由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授权的一些中介机构构成。国家机关作为劳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由国家机关的职责决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行政管理系统中发挥负责、统筹、协调等着重要的作用。10、我国为什么要授予某些机构行政管理的职责?这些机构与一般的中介机构有何区别?在我国,劳动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使国家机关不再直接管理企业劳动力。国家机关将其直接管理的重点移向劳动关系的两端,以劳动关系建立前和终止后产生的社会关系为主要范围,即以社会劳动力为管理对象。随着社会劳动力的管理任务逐步加重,劳动行政机关授权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劳动安全卫生的检测机构等等从事一部分社会劳动力的管理服务任务。这些机构区别于一般中介机构的特征:(1)这些服务具有排他性,大部分的服务项目其他中介机构是不允许从事的;(2)某些服务在一定条件下,带有强制性,如招工登记、退工登记、社会保险费的缴纳;(3)某些服务在一定条件下,会以国家行政部门的名义出现,如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可见,这些中介服务已具有某些管理的特征,这些机构所从事的工作,往往是整个劳动行政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这些机构一般是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或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并要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严格管理。16、什么是劳动合同?有何特征?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相结合的一种法律形式。通过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终止以及变更、解除,调节劳动力的供求关系,既能使劳动者有一定的择业和流动自由,又能制约劳动者在合同期履行劳动义务和完成应尽职责,从而使劳动力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合理的流动性。劳动合同的特征是(1)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是特定的;(2)法律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相互选择确定合同当事人;(3)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完成,即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创造,而不是劳动成果的实现;(4)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17、什么是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如何分类?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生效以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依法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37/51 解除规定的基本思路是实体规定与程序规定相配套,解除条件规定严格,解除程序则较宽松,反之亦然。以实体规定、程序规定为依据,可将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双方行为和单方行为两大类。双方行为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一致,从而解除劳动合同。作为一种双方行为,即无论是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还是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只有对方同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单方行为是指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须对方同意,单方面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按权利主体分类,可以分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又可分为因劳动者的原因行使解除权以及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行使解除权。因劳动者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还必须根据劳动者的情况区别为主观过错和客观原因,相应地分为解除合同前不需提前预告和需提前预告两种情况;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是指经济性裁减人员。劳动者单方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也可以用人单位是否有过错为主要依据,分为需提前预告和不需提前预告两种情况。18、我国对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是如何规定的?裁员条件的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裁员程序的规定:(1)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2)依法提出裁减人员方案;(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另外,用人单位从裁减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裁减的人员中录用,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录用人员的数量、时间、条件以及优先录用人员的情况。19、什么是延长工时?我国是如何对延长工时进行限制的?延长工时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生产或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延长工时主要有两种形式:按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法定节日、公休假日内进行工作的叫加班;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工作的叫加点。延长工时是职工起出正常工作时间,在应该休息的时间内进行工作,是工作时间在休息时间中的延伸,为了确保了职工的休息权,必须对它进行限制。限制延长工时的一般规定:时数限制、程序限制、报酬限制。限制延长工时的特殊规定:出现特殊情况的,可以不受时数限制和程序限制,但仍受报酬限制,必须按规定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报酬。对于延长工时违反规定的,可依法追究立法的原则是工资给付的按劳分配原则;工资分配方式的自主确定原则;工资水平的逐步提高原则;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原则。21、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应形成怎样的工资分配机制及其立法模式?我国正在形成工资的分权机制,并将其纳入法制轨道。随着我国的立法纳入合同化和标准化体系,在工资分配制度中,劳动者享有工资权:工资协商确定权、38/51 工资取得权、工资支配权、优先受偿权。用人单位享有分配权:分配方式的选择权、工资数额的协商确定权。国家应以工资的保障为核心形成管理权并强化监察和仲裁。22、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依据是什么?最低工资标准是指以单位劳动时间表示的最低工资数额。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五个因素:(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3)劳动生产率;(4)就业状况;(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按这五个因素计算的最低工资,应高于当地的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金标准,低于平均工资。23、我国对工资扣除作了哪些限制性的规定?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除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况外,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任意克扣。用人单位的合法扣除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间接扣除,另一类是直接扣除。间接扣除,是用人单位按照法院或国家职能部门的判决、裁定、决定,行使代扣代缴义务。用人单位只是履行某种社会义务。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四种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直接扣除,是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世界各国的在促进就业上有哪些措施?我国促进就业体系包括哪些内容?24、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劳动关系应如何调整?市场经济通过在劳动关系中注入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而改变了劳动关系对劳动行政关系的简单依附。劳动关系主体的多元化,利益的复杂化,要求法律调整的多层次。劳动关系的调整将形成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宏观的层次,涉及全部劳动关系。国家制定适用于全部用人单位和全体劳动者的劳动基准法。劳动基准法作为一种最低标准立法,既能使劳动者得到最基本的保护,也为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平等协商留下余地。劳动基准法在三个层次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违反劳动基准法的行为,应建立起一套以劳动监察为核心的,强制程度很高的执法体系。第二层次是中观的层次,涉及集体劳动关系。劳动者组织成为工会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是在劳动基准法的基础上,对该用人单位全体劳动者的整体内容进行约定。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低于劳动基准法,而高于劳动合同,因集体合同产生的争议,适用调解和仲裁程序,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可以处置自己的权益。第三层次是微观的层次,涉及个别劳动关系。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在劳动基准法和集体合同的基础上,对劳动者个人的劳动关系进行约定。劳动合同的效力低于集体合同。在现代化大生产的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大序,当事人在劳动基准法和集体合同限定的范围内,有权处置自己的权益。25、什么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是指在国家宏观调控下,通过市场调节手段,为劳动力39/51 供求双方沟通联系和提供咨询服务,从而促成用人单位招工和劳动者就业的一种中介服务。26、社会保险有哪些特征?社会保险与我国过去的劳动保险有什么区别?社会保险具有如下一些特征:(1)社会性。一方面社会保险的范围比较广泛,保险对象包括社会上不同层次,不同行业的劳动者或公民;另一方面,社会保险作为一种社会政策,具有保障社会安定的职能。(2)强制性。社会保险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在保险的项目、收费的标准、享受的待遇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无权进行选择;(3)互济性。社会保险依据调剂的原则集中和使用资金,以解决劳动者由于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事件造成的生活困难;(4)福利性。社会保险的待遇根据基本生活的需要确定,国家负担一部分资金,并由政府指定非盈利性机构管理。我国传统的劳动保险过份强调了职工身份,成为"企业保险",即由企业承担职工养老、工伤、医疗、生育保险的所有费用和事务管理责任。各项保险主要在用人单位内部进行,资金的来源渠道单一,缺乏调剂功能,劳动保险的互济性、社会性很差。改革现行的劳动保险制度,增加其调剂功能,即加强互济性;提高社会化程度,即加强社会性,从而建立起社会保险制度。27、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程序有哪些主要区别?仲裁与诉讼的区别:仲裁委员会行使的是仲裁权,各级人民法院行使的是审判权。仲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措施,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程序;法院审判是司法程序,仲裁权与审判权不同。两者的具体区别是:(1)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享有的某些权力,仲裁机关是不具有的;(2)依据我国的法律,只有法院享有劳动争议的最后决定权;(3)依照我国的法律,只有法院享有劳动争议的最后处理权。九、案例题(共7题)(1)以下是用人单位与某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请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说明该合同的错误。劳动合同甲方:××××企业乙方:××女23岁一、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暂定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过甲方的考核,对乙方予以转正,并录用为职工,确定正式合同期,实行劳动合同制。二、乙方到甲方工作,实行内部承包,需交500元承包抵押金,劳动合同终止时予以退还。三、职工工资采用计件制形式,每月结算一次,平时支付工资的80%,余额在年终结清。四、甲方保证乙方每月25天工作,在25天内因甲方原因使乙方停工的,甲方每天补助人民币5元。五、在合同期内,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按本企业的规章制度报销医疗费,需要停工治疗的,甲方根据其在本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给予3个月至1年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后,如因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将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1个月至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六、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乙方应遵守有40/51 关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如果乙方因违反操作规程而负伤,甲方将按非因工负伤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和处理。七、乙方在试用期和合同期内应当遵守有关的劳动纪律,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处理。在试用期内,乙方不得结婚,违者将不得享受有关的婚假和生育假期。违反本条规定的,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年终工资将不予结算,乙方的承包抵押金将不予退还。八、乙方提前离职,应交纳在岗期间的培训费,按工资的10%计算。九、除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任何一方,无论以哪一种理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都必须提前15日向对方提出,并取得对方的同意。十、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甲方:××××企业(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乙方:××(签字)签字日期:1995年3月9日改错题答案:1、试用期应计算在合同期内。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2、企业不能收取抵押金,本合同中名义上是承包抵押金,实际上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时扣除,用于调整劳动关系。职工实行计件工资制,不承担经营风险,不应规定抵押金。3、工资应当按月支付,每月工资的20%年终支付,实际上是无故拖欠工资。4、实行计件工时制,应按标准工时制确定工作时间,按40小时工作日,每天的工作时间应为21.5天;按44小时工作日,每天的工作时间应为23.5天。超出部分应计算为延长工时。非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本案中应为月)应按正常工资折算支付;超出一个月也应按待工办法处理,每天5元低于待工标准。5、医疗期的计算不符合国家规定:合同中的乙方在试用期间也应享受职工待遇。医疗期的计算应考虑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医疗期为3-24个月。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条件。医疗补助费应不低于6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还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6、工伤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乙方违反操作规程,仍应享受工伤待遇。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7、乙方已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用人单位不得限制其结婚。国家规定的婚假、生育假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年终工资不予结算"实际上是克扣劳动者的工资。8、在岗是工作,不应承担培训费。9、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权依法单方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劳动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解除劳动合同可不必提前通知对方。依法提前通知的期限是30天,而不是15天。10、劳动合同的条款有残缺,劳动合同中对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未作约定。41/51 (2)某企业通过公开招工,招用了一批职工,并分别签订五年的劳动合同。三年后,为配合市政建设,企业准备迁址。5名职工,要求到距家较近的分厂工作,未能如愿,拒不随迁,企业以不服从调动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另35名职工是专用车床的车工,新厂中该种专用车床已不再使用,企业难以安排,在提前一个月通知并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40职工遭到退工后,一起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继续合同。问:(1)职工当事人应当如何参加仲裁活动?为什么?(2)仲裁委员会应适用什么程序进行处理?(3)该企业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4)本案应如何处理?答:1、40名职工应分案处理,5名职工与35名职工分别推举代表,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关键是"共同理由",共同理由是指职工一方3人以上发生劳动争议后,基于同一事实经过而且申请仲裁的理由相同。5名职工有共同理由,都是要求去分厂,企业也都是以"不服从调动"为由解除合同;另35名职工也有共同理由,企业都是因设备变化而难以安排。两批人之间尽管申诉的请求相同,但没有共同理由,企业对前一批人是用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处理,对后一批人是用劳动法二十六条处理。2、5名职工应按劳动争议的一般程序处理;35名职工属于集体劳动争议,适用"案件特别审理"程序。3、该企业的处理不正确。因市政动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发生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但40名职工均在合同期内,5名职工要求到分厂工作实际上是提出了变更合同的请求,企业不应以不服从调动为由解除合同;另35名职工,是企业难以安置,企业应提出变更合同的具体方案。4、5名职工如坚持到分厂工作,而分厂又确实无法安排,双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在提前一个月通知并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对35名职工企业应提出变更合同的具体方案,对职工妥善安置。(3)李某与某企业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李某从事厨师工作。合同订立后,企业未经协商,三年中多次变更李的工作岗位并以李未交单位向职工集资的1000元为由,扣发了李某三个月工资。为此,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补发工资并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提出反诉,要求李某承担在上岗前企业自办临时赔训的费用。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职工的申诉请求,驳回了企业的反诉请求。问:在本案中劳动仲裁委员会是依据劳动法的哪些规定作出裁决的?答:1、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企业未经李某同意,强行变更其工作岗位,违反劳动法规定,也是一种违约行为。2、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企业不顾李某的反对,以集资为由,强行扣除工资,已构成克扣工资的行为。故企业因全额补发工资。3、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克扣工资且违约,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4、劳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企业对李某的培训是劳动法规定的一项义务。李某是因为企业克扣工资且违约,42/51 才解除劳动合同的,是正当的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应要求其承担赔训费用。(4)以下是某中外合资企业发给劳动者的经济性裁减人员的通知书,请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说明该通知书的错误。(20分)裁员通知书本公司遭到4月24日特大火灾,四车间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无法恢复生产。公司董事会于5月2日进行了讨论,工会主席也列席了会议。根据本公司个人劳动合同第三章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因生产经营或者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而人员有多余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现已决定:解除四车间全体员工的劳动合同。请您接通知后,于本月25日,随带户口薄、工作证、劳保卡、会员证等前来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公司将统一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裁员补偿金,待保险公司理赔后,再发相当1个月的工资补偿金。希望各位员工体谅公司的困难。祝您另行择业顺利。此致____××公司人事部(章)1995年5月3日答:1、裁员条件。用人单位只有在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该公司是以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企业因生产经营或者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而人员有多余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约定因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而无效。企业遭火灾,经营条件确实发生变化,但原已投保,保险公司理赔后,不符合裁员的条件。应组织工人生产自救。2、裁员程序。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该企业5月3日发出裁员通知,要求25日解除合同,不满30天,而且未向劳动部门报告,不符合法定程序。3、裁员补偿。按劳动部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应做最高限额的规定。4、优先录用。用人单位从裁减人员之日起,6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裁减的人员中录用,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录用人员的数量、时间、条件以及优先录用人员的情况。最好也在裁员通知适当说明。(5)某邮电部门的女工,因拒绝周日送报,被认定为旷工,遭到用人单位的违纪处罚。该女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理由是:周日加班应与职工协商,职工有权拒绝,故自己并未违纪。仲裁机构调查情况如下:(1)该企业经劳动部门批准已实行以月为单位的综合计算工时制;(2)该企业实行轮休制度,该女工周日本应轮到休息,故其已有安排,但因其他职工病休,企业要求其顶班,遭到拒绝。(3)如果该日女工上班,该月的工作时间是40小时,该周的工作天数是7天。(4)按该企业的规章制度,旷工一天,除扣除当日工资外,还要扣除当月的部分奖金,企业按这一规定执行。问:(1)企业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2)如果该企业执行的是标准工时制,这一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答:1、企业的处理是正确的。该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允许采用轮休43/51 制度。当月的工作时间并未超过国家规定的40小时,故周日要求该女工上班,不能视为加班,女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应当服从企业安排,否则应按违纪处理。2、如果该企业执行的是标准工时制度,企业的处理不正确。按每日工作六天计,企业已是延长工时。公休假日要求职工加班应当征得职工本人的同意。职工有权拒绝。企业扣罚构成克扣工资。(6)王某于1994年8月经招工考试被某企业录用,并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95年8月,企业以王某连续旷工28天,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对其作出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同时开具退工单。王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维持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经调查确认,王某入厂以来,确有迟到、早退现象,最近半年以来,还常常完不成定额,95年5月又擅自出走28天。同时在调查中也听许多职工反映王某精神不正常,于是委托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部门作了鉴定,证实王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企业在仲裁过程中要求将退工理由改为"不符合录用条件"。请依据劳动法回答:(1)企业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2)仲裁委员会是否应当接受企业变更退工理由的请求?为什么?(3)本案应当如何裁决?(4)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企业应如何处理?答:1、企业的处理不正确。除名是对职工因过错违纪作出的一种处理。王某未来上班的原因是患病而非过错,故不应要求其承担违纪责任,不应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来处理。2、仲裁委员会不应接受企业变更退工理由的请求。从仲裁程序上分析,这一请求不符合反诉的要求;进入仲裁后也不应允许企业变更其决定。从案件内容分析,"不符合录用条件"只能在试用期内提出,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而本案中的劳动关系已维持了一年,已超过试用期。3、仲裁委员会应裁决撤销企业的除名决定,支持申诉请求。4、恢复劳动关系后,企业应让王某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积极治病。(7)王某在工作中由于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致残九级。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违反操作规程发生的事故由本人自已承担责任。企业考虑到王某是为了工作而负伤,报销了王某全部医药费。王某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得到了治疗和疗养,医疗期满后因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解除合同。企业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答:企业的处理不正确。(1)工伤应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违反操作规程而致残应确定工伤,享受工伤待遇,劳动合同中与劳动法规定相抵触的条款是无效条款。(2)医疗期的规定只适用非因工负伤。(3)劳动法明确规定,因工负伤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一、请从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或多个正确答案(多选、漏选、错选均不得分)(每题2分共20分)1、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劳动部门除了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外,还可责令支付__。A赔偿金B违约金C滞纳金D罚金2、劳动者在_____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44/51 A生育B负伤C升学D失业E退休F工伤3、劳动合同终止的的条件是____。A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B经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C劳动合同期限届满D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4、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权在____。A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B企业劳动争议委员会C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D人民法院5、社会保险具有的特征是_____。A自愿性B社会性C强制性D互济性E营利性F福利性6、我国已实行的特殊工时制度主要有_____。A定时工时制B缩短工时制C综合计算工时制D延长工时制E计件工时制F不定时工时制7、按照工资的确定方式,可将工资分为___________。A计时工资B实际工资C名义工资D计件工资E货币工资F津贴工资G奖励工资H实物工资8、按照工资的支付形式,可将工资分为___________。A计时工资B实际工资C名义工资D计件工资E货币工资F津贴工资G奖励工资H实物工资9、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____规定。A企业规章制度B劳动合同C法律法规D集体合同10、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__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A一年B六个月C一个月D十五天二、判断下列各题的正误,并说明理由(每题3分,共18分)1、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工。()2、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时,方可申请仲裁。()3、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的劳工法规是劳动立法的开端。()4、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认为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5、劳动合同双方主体同时变更,意味着原合同关系消灭。()6、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或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劳动法的限定。()45/51 三、指出下列概念的区别和联系(每题5分,共20分)1、劳动关系、劳动行政关系2、权利争议、利益争议3、劳动合同、劳务合同4、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四、问答题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劳动关系应如何调整?四、以下是用人单位与某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请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说明该合同的错误。(30分)劳动合同甲方:××××企业乙方:××女23岁一、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暂定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过甲方的考核,对乙方予以转正,并录用为职工,确定正式合同期,实行劳动合同制。二、乙方到甲方工作,实行内部承包,需交500元承包抵押金,劳动合同终止时予以退还。三、职工工资采用计件制形式,每月结算一次,平时支付工资的80%,余额在年终结清。四、甲方保证乙方每月25天工作,在25天内因甲方原因使乙方停工的,甲方每天补助人民币5元。五、在合同期内,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按本企业的规章制度报销医疗费,需要停工治疗的,甲方根据其在本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给予3个月至1年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后,如因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将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1个月至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六、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乙方应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如果乙方因违反操作规程而负伤,甲方将按非因工负伤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和处理。七、乙方在试用期和合同期内应当遵守有关的劳动纪律,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处理。在试用期内,乙方不得结婚,违者将不得享受有关的婚假和生育假期。违反本条规定的,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年终工资将不予结算,乙方的承包抵押金将不予退还。八、乙方提前离职,应交纳在岗期间的培训费,按工资的10%计算。九、除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任何一方,无论以哪一种理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都必须提前15日向对方提出,并取得对方的同意。十、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46/51 甲方:××××企业(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乙方:××(签字)签字日期:1995年3月9日劳动法试题答案一、多项选择题1A2ABDEF3AC4CD5BCDF6BCEF7ADFG8EH9C10D二、辨析题1(非)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我国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制度,而并不禁止使用。我国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2(非)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非)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的"工厂法"是劳动法的开端。4、(非)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5、(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不包括劳动者一方主体的变更,这是由劳动法律关系所含的人身性质所决定的。如果劳动者变更,则表明原法律关系已经消灭而建立新的劳动法律关系。双方主体同时变更,由于包括劳动者的变更,原合同关系消灭。6(非)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须经与工会和劳动者的双重协商。故"或"应改"和"。三、概念比较题1、区别:(1)劳动行政关系一般着眼于社会的宏观利益,从全社会的角度指挥和协调个人活动,而劳动关系则局限在较小的范围内,一般着眼于微观利益;(2)劳动行政关系是按指令和服从、组织和监督原则建立起来的隶属关系,而劳动关系是按协商原则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3)劳动行政关系是无偿的关系,是国家在进行各类管理,维护社会安定,执行社会保障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是有偿的经济关系。联系:一方面劳动行政关系应反映劳动关系的本质,对劳动关系起促进、保护作用;另一方面劳动关系必须在劳动行政关系的制约下发展。2、区别:(1)争议内容不同。权利争议是因为执行劳动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在这类争议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既定的,或已有劳动法律、法规加以规定,或已通过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加以确认;利益争议往往是因为要求确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在这类争议中,双方所主张的权利义务事先并没有确定,争议之所以发生是因为双方当事人对这些有待确定的权利义务有不同的要求。(2)处理程序不同。权利争议是执行法规、合同规定的问题,适用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或诉讼程序;利益争议所涉及的还不是法律问题,所以被认为不在司法解决的范畴之内,主要是通过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联系:利益争议往往表现为一方或双方提出新的权利要求,目的在于使一方或双方的某种利益得到合同或法律的确认,从而上升为权利。47/51 3、区别:(1)社会关系性质不同。劳动合同是仅与劳动过程相联系的的合同,表现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劳务合同虽也与劳动过程相联系,但它更着眼于实现过程。(2)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力的支配权归掌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在劳务合同关系中则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3)风险责任不同。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由用人单位承担风险责任;在劳务合同关系中,劳务提供方自行承担风险。(4)劳动报酬的性质不同。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联系:两种合同都与劳动过程紧密相联。4、区别:(1)社会保险强调强制性,普通商业保险着重自愿性;(2)社会保险具有福利性,由非营利性机构管理,普通商业保险讲究营利性,由具有营利目的的保险机构经营;(3)社会保险的保费主要采用国家、集体、个人分担形式、普通商业保险则由要保人投保。联系:社会保险与保险公司办理的商业保险也存在着共性,就是都具有互济性。四、问答题市场经济通过在劳动关系中注入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而改变了劳动关系对劳动行政关系的简单依附。劳动关系主体的多元化,利益的复杂化,要求法律调整的多层次。劳动关系的调整将形成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宏观的层次,涉及全部劳动关系。国家制定适用于全部用人单位和全体劳动者的劳动基准法。劳动基准法作为一种最低标准立法,既能使劳动者得到最基本的保护,也为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平等协商留下余地。劳动基准法在三个层次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违反劳动基准法的行为,应建立起一套以劳动监察为核心的,强制程度很高的执法体系。第二层次是中观的层次,涉及集体劳动关系。劳动者组织成为工会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是在劳动基准法的基础上,对该用人单位全体劳动者的整体内容进行约定。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低于劳动基准法,而高于劳动合同,因集体合同产生的争议,适用调解和仲裁程序,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可以处置自己的权益。第三层次是微观的层次,涉及个别劳动关系。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在劳动基准法和集体合同的基础上,对劳动者个人的劳动关系进行约定。劳动合同的效力低于集体合同。在现代化大生产的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大序,当事人在劳动基准法和集体合同限定的范围内,有权处置自己的权益。五、改错题1、试用期应计算在合同期内。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2、企业不能收取抵押金,本合同中名义上是承包抵押金,实际上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时扣除,用于调整劳动关系。职工实行计件工资制,不承担经营风险,不应规定抵押金。3、工资应当按月支付,每月工资的20%年终支付,实际上是无故拖欠工资。4、实行计件工时制,应按标准工时制确定工作时间,按40小时工作日,每天的工作时间应为21.5天;按44小时工作日,每天的工作时间应为23.5天。超出部分应计算为延长工时。非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48/51 期内(本案中应为月)应按正常工资折算支付;超出一个月也应按待工办法处理,每天5元低于待工标准。5、医疗期的计算不符合国家规定:合同中的乙方在试用期间也应享受职工待遇。医疗期的计算应考虑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医疗期为3-24个月。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条件。医疗补助费应不低于6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还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6、工伤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乙方违反操作规程,仍应享受工伤待遇。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7、乙方已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用人单位不得限制其结婚。国家规定的婚假、生育假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年终工资不予结算"实际上是克扣劳动者的工资。8、在岗是工作,不应承担培训费。9、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权依法单方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劳动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解除劳动合同可不必提前通知对方。依法提前通知的期限是30天,而不是15天。10、劳动合同的条款有残缺,劳动合同中对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未作约定。另一套题目一、单项选择题1.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提供()。A.资金B.工作条件c.生产条件D.劳动能力2.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A.同一用人单位劳动者甲为劳动者乙担保向银行借款关系B.劳动者按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用人单位原分配住房而发生的关系C.四川一农家女被广州一饭店录用为服务员而发生的关系D.两个企业之间并购而发生的关系3.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是()。A.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B.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c.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D.劳动法律关系变化的原因4.工资法属于下列哪项劳动法律制度().A.劳动管理法B.劳动标准法C.劳动关系协调法D.劳动监察法5.在我国,就业训练中心是培训下列哪类人员的主要基地()。A.在职人员B.职业学校学生C.失业人员D.学徒工6.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以下方式处理()。A.用人单位承担直接赔偿责任B.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C.用人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D.先由劳动者赔偿,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7.下列人员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有()。A.外勤人员B.出租车司机C.铁路巡检工_D.推销员8.根据有关规定,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探亲假时间为每年()。49/51 A.10天B.15天C.20天D.30天9.《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A.6个月B.12个月C.18个月D.24个月lo.根据有关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下列人员担任()。A.职工代表B.工会代表C.用人单位代表D.劳动行政部门代表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1.国际劳工组织的组织机构主要有()。A.国际劳工大会B,理事会C.监察局D.国际劳工局E.国际联盟秘书2.以下属于劳动法凋整的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包括()。A.劳动行政部门与用人单位之间田就业、培训等问题而发生的关系B.劳动行政部门与职工之间因就业、培训等问题而发生的关系C.工会组织与介业在执行劳动法过程中发生的关系D.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E.社会养老保险关系3.下列属于特殊就业群体的是()。A.妇女B.残疾人C.未成年人D.少数民族人员E.退役军人4.以下关于试用期的表述,正确的是()。A.试用期的约定不得超过6个月B.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C.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约定试用期D.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E.只约定试用期不约定劳动合同期限5.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参考的因素有()。A.劳动者本人最低生活费用B,劳动者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恬费用C.社会平均工资水平D.劳动生产率E.劳动者的生活需要6.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的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包括()。A.食品冷库及冷水等低温作业B.人力进行的土方作业C.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D.夜间作业E.高空架线作业.7.未满“周岁的少年儿童从事以下劳动,不视作童工()。A.参加家庭劳动B.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C.在某单位从事较为轻微的劳动并有固定的收入D,从事个体劳动E,参加家庭营利性劳动8.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的种类具体包括()。A.行政处分B.经济处罚C.刑事制裁(或刑事处罚)D.民事赔偿E.治安处罚9.按照1993年实施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要求,目前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主要包括()。A.建立证券基金进行证券投资B.银行定期存款C.购买国库券D.购买国家银行发行的债券E.委托国家银行、国家信托投资公司放款10.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争议应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范围的是().A.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B.因企业开除、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争议C.固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发生的争议D.因履行承包合同发生的争议E.因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50/51 六、案例分析题(20分)某化工厂在2002年8月招收了一批工人并与之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履行开始后,化工厂只在开始的两个月按照合同约定给工人发了工资,之后一直拖欠工人工资达半年之久。工人多次请求发放工资,化工厂均以效益不好为由予以搪塞,同时却经常要求工人加班,使得每位工人的平均日工作时间达到了13小时,如果有工人不愿加班,就以所拖欠工资不予发放相威胁。因为从事的是有化工产品的加工生产,化工厂又未向工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护措施,致使许多工人患上了职业病,工人上医院就诊时发现,化工厂并未按照合同上的承诺,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此,工人们组织起来,推选代表准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被化工厂得知后,派人对职工代表进行威胁和殴打。试分析:化工厂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劳动者的哪些权利,请一一列举。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lo分)1.D2.C3.C4.B5.C6.B7.C8.C9.D10.B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1.ABD2.ABCE3.ABCDE4.AB5.ABCD6.ACE7.AB8.ABC9.BCDE10.ABE三、1.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并且有劳动愿望的劳动者依法从事有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劳动权利。2.下岗职工,是指由于用人单位的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任何工作,在社会上没有再就业,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3.津贴,是对在特殊情况下工作的职工所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用进行合理补偿的附加劳动报酬和物质鼓励,是劳动报酬的一种补亢形式4.工作时间,是指依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一昼夜之内和一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5.疾病保险,是指劳动者及其供养的亲属由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在医疗和生活上获得物质帮助的—种社会保险制度。六、案例分析题(20分)答题要点:化工厂的行为侵害了工人的下列权利:1.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2分)包括报酬请求权和报酬支配权。(1分)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2.获得休息休假的权利。(2分)休息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劳动权。国家规定了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的工作时间制度,同时规定了休息休假制度,对于延长工作时间的,要求必须出于劳动者自愿,并做出了相应的限制规定。(2分)3.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2分)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2分)4.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2分)用人单位应当技照合同的约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保证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2分)5.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2分)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明确了劳动者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主动地位和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平等地位。(2分)5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