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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综合练习及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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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综合练习及答案红色部分为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共25道试题,共50分。)1.地面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有权保留()。A.国内运输权B.飞行专属权C.机场的建造权D.航行资料专有权2.英国的()在1618年写成的《闭海论》中,反对格老秀斯的海洋自由论点,提出英国有权占有其周围的海洋。A.格老秀斯B.赛尔登C.宾刻舒克D.真蒂利斯3.我国采取()方法划定领海基线。A.正常基线法B.直线基线法C.自然基线法D.几何直线法4.根据1971年《赔偿责任公约》的规定,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在()造成的损害应负有赔偿的绝对责任。A.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B.地球表面C.月球表面D.公海5.人类的第一次外空活动是()。A.前苏联发射第一颗人造卫星B.美国宇航员乘宇宙飞船遨游太空C.美国宇宙飞船飞入太空D.美国宇航员登上月球55 6.公海自由制度意味着公海是()。A.全人类的共同财富B.“无主物”C.国家不享有任何权利的海域D.国家享有主权权利的海域7.重于空气的飞机载人飞行成功是()A.1903年B.1783年C.1918年D.1957年8.目前确立外层空间法的最重要的公约是()。A.营救协定B.赔偿责任公约C.东京协定D.外层空间条约9.沿海国对违反其法律规章的外国船舶可在公海上行使()。A.登临权B.紧追权C.执法权D.攻击权10.国际法上的无害通过制度适用于()。A.内水B.领海C.毗连区D.专属经济区11.马六甲海峡是()。A.领峡B.公海海峡C.内海峡D.自由海域12.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叫做()。55 A.内陆水B.领海C.内水D.毗连13.()是指以海水退潮时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做为领海的基线。A.正常基线法B.直线基线法C.折线基线法D.几何直线法14.将“飞行中”定义为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的公约是()A.东京公约B.海牙公约C.巴黎公约D.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议定书15.《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在联合国主持下于1982年第()次海洋法会议上通过的。A.一B.二C.三D.四16.在群岛国的群岛海道上适用()。A.通过制度B.无害通过制度C.自由航行制度D.条约规定的制度17.国际海底区域是()A.公海海底B.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海床、海洋及其底土C.大陆架D.专属经济区的海床和底土55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宽度是()A.24海里B.30海里C.从领海基线至其外部界线距离24海里D.6海里19.过境通行制度适用于()。A.内海B.历史性海湾C.国际航行的海峡D.群岛水域20.《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是()年在()签订的。A.1919巴黎B.1919芝加哥C.1944巴黎D.1944芝加哥21.首先提出争取200海里海洋权的国家是()A.智利B.美国C.中国D.秘鲁22.领海最初称为领水,是意大利法学家()于17世纪在《西班牙辩论》中提出的。A.格老秀斯B.赛尔登C.宾刻舒克D.真蒂利斯23.第一个惩治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国际公约是(  )。A.东京公约B.海牙公约C.蒙特利尔公约D.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议定书55 24.(  )把危机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暴力行为定为犯罪。A.东京公约B.海牙公约C.蒙特利尔公约D.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议定书25.蒙特利尔公约中关于“使用中”的界定是(   )。A.从航空器为起飞而启动时起,倒着陆滑跑完毕为止B.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止C.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12小时止D.从航空器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为止二、多项选择题(共15道试题,共30分。)1.下列关于惩治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有()。A.《国际民用航空公约》B.《东京公约》C.《巴黎公约》D.《蒙特利尔公约》2.根据《外层空间条约》和《月球协定》等文件的规定,外层空间()。A.天体及其资源属于先占国所有B.应用于宇宙研究和拓展各国人民生存空间的目的C.探索和利用自由D.是人类共同财产3.属于非无害通过活动的有(   )。A.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B.任何捕鱼活动C.救助海难D.在船上起落飞机4.海牙公约规定,()属于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55 A.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使用暴力行为B.在航空器中放置破坏装置或物质C.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使用暴力威胁行为D.破坏民航机场设备5.()属于外层空间法规定的外层空间活动的制度。A.报告制度B.救助、送回和归还制度C.登记制度D.责任制度6.()规定了“或起诉或引渡”原则。A.东京公约B.芝加哥公约C.蒙特利尔公约D.海牙公约7.1958年,日内瓦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的公约包括)。A.领海法律地位的草案B.大陆架公约C.公海公约D.海上人命安全公约8.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的权利。A.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及底土的自然资源B.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有专属管辖C.登临权和紧追权D.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具有专属管辖9.根据《南极条约》的规定,各国可以在南极进行()。A.军事演习B.自由考察C.占领D.建立科学研究站10.毗连区是沿海国对()等特殊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A.海关55 B.财政C.移民D.税收11.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规定,下列国家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A.航空器登记地国B.航空器降落地国C.航空器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D.罪行发生地国12.沿海国行使紧追权时必须遵守下列原则()。A.紧追须在外国船舶在追逐国的领海或专属经济区内开始,且未曾中断B.紧追在被追逐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时立即停止C.紧追权只能由军舰、军用船舶或其他由清楚标志的政府船舶或飞机行使D.紧追在被追逐船舶进入其第三国领海时立即停止13.下列属于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有()。A.台湾海峡B.马六甲海峡C.新加坡海峡D.多米尼克海峡14.各国军舰在公海可拿捕()A.海盗船B.从事非法广播的船舶C.无国籍船D.别国的军舰15.1958年,日内瓦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了()。A.《领海与舭连区公约》B.《大陆架公约》C.《公海公约》D.《捕鱼和养护生物资源公约》55 国际公法02_0002(红色部分为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共25道试题,共50分。)1.马六甲海峡是()。A.领峡B.公海海峡C.内海峡D.自由海域2.(  )把危机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暴力行为定为犯罪。A.东京公约B.海牙公约C.蒙特利尔公约D.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议定书3.在群岛国的群岛海道上适用()。A.通过制度B.无害通过制度C.自由航行制度D.条约规定的制度4.重于空气的飞机载人飞行成功是()。A.1903年B.1783年C.1918年D.1957年5.英国的()在1618年写成的《闭海论》中,反对格老秀斯的海洋自由论点,提出英国有权占有其周围的海洋。A.格老秀斯B.赛尔登C.宾刻舒克D.真蒂利斯6.()是指以海水退潮时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做为领海的基线。A.正常基线法B.直线基线法55 C.折线基线法D.几何直线法7.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属于()A.自由占领B.自由开发C.人类共同继承财产D.国家专属区8.()不能行使紧追权。A.军舰B.军用飞机C.政府船舶D.民用商船9.人类的第一次外空活动是()。A.前苏联发射第一颗人造卫星B.美国宇航员乘宇宙飞船遨游太空C.美国宇宙飞船飞入太空D.美国宇航员登上月球10.对于宽大陆架国家确定大陆架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最多可划到()A.500海里B.350海里C.400海里D.200海里11.国际海底区域是()A.公海海底B.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海床、海洋及其底土C.大陆架D.专属经济区的海床和底土12.领海最初称为领水,是意大利法学家()于17世纪在《西班牙辩论》中提出的。A.格老秀斯B.赛尔登55 C.宾刻舒克D.真蒂利斯13.()于1609年发表了《海洋自由论》,论证了海洋不得为任何国家占有,也不应为任何国家控制,而应为各国自由利用。A.格老秀斯B.赛尔登C.宾刻舒克D.真蒂利斯14.第一次确立了国家领空主权原则,奠定了航空法的基石的公约是)。A.巴黎公约B.芝加哥公约C.泛美商业航空公约D.海牙公约15.过境通行制度适用于()。A.内海B.历史性海湾C.国际航行的海峡D.群岛水域16.规定罪行发生地国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具有管辖权的公约是()。A.东京公约B.海牙公约C.蒙特利尔公约D.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议定书17.根据1971年《赔偿责任公约》的规定,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在()造成的损害应负有赔偿的绝对责任。A.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B.地球表面C.月球表面D.公海18.第一次海洋法会议于()年在日内瓦召开。55 A.1952B.1954C.1956D.195819.人类第一次飞离地面的工具是()A.飞机B.热气球C.人造卫星D.航天飞机20.根据《外层空间条约》和《月球协定》等文件的规定,各国可以()。A.将月球据为己有B.在月球进行战争C.自由探索和利用外空和天体D.先占天体21.沿海国在大陆架上有()。A.建造人工岛屿的自由B.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C.开发资源自由D.建立法律之自由22.地面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有权保留()。A.国内运输权B.飞行专属权C.机场的建造权D.航行资料专有权23.18世纪末开始,一些国家宣布的领海法令大体上都按照()确定领海宽度。A.12海里论B.大炮射程论C.200海里论D.国家管辖论24.55 对于发生在公海上的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及船长或其他服务人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事项,由()专属管辖。A.船旗国B.有关人员所属国C.船旗国或有关人员所属国D.沿海国25.各国军舰在公海上可命令从事海盗行为的嫌疑船停船而对其进行()。A.登临检查B.武力攻击C.紧追D.诉讼二、多项选择题(共15道试题,共30分。)1.下列属于我国内水的有(   )。A.琼州海峡B.渤海湾C.台湾海峡D.上海港2.根据《外层空间条约》和《月球协定》等文件的规定,外层空间()。A.天体及其资源属于先占国所有B.应用于宇宙研究和拓展各国人民生存空间的目的C.探索和利用自由D.是人类共同财产3.海牙公约规定,()属于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A.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使用暴力行为B.在航空器中放置破坏装置或物质C.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使用暴力威胁行为D.破坏民航机场设备4.大陆边由()部分组成。A.大陆架B.大陆坡C.大陆基D.大陆底55 5.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的权利。A.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及底土的自然资源B.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有专属管辖C.登临权和紧追权D.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具有专属管辖6.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A.航行自由B.飞越自由C.建造人工岛屿的自由D.捕鱼自由7.公海自由制度包括()A.航行自由B.捕鱼自由C.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D.建造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自由8.除了沿海国,()也可参与开发同一区域的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剩余部分。A.群岛国B.内陆国C.地理不利国D.毗邻国9.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规定,下列国家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A.航空器登记地国B.航空器降落地国C.航空器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D.罪行发生地国10.根据外层空间条约的规定,发射国包括(   )。A.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B.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C.从其领土或设施上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55 D.接收空间物体的国家11.领空主权表现为()A.领空资源的开发利用权B.制定航空法规C.设立空中禁区D.保留国内载运权12.毗连区是沿海国对()等特殊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A.海关B.财政C.移民D.税收13.1958年,日内瓦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了()。A.《领海与舭连区公约》B.《大陆架公约》C.《公海公约》D.《捕鱼和养护生物资源公约》14.公海上的管辖权包括(   )。A.船旗国和相关人员所属国对刑事案件和纪律事项的专属管辖权B.船旗国对未经许可的广播的专属管辖权C.各国对重大的国际罪行的普遍管辖权D.船旗国对重大的国际罪行的专属管辖权15.领海基线的划分方法包括()A.正常基线法B.直线基线法C.平行线法D.天文划线法国际公法02_0003(红色部分为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共25道试题,共50分。)1.1702年,荷兰著名法学家(55 )在他发表的《海洋领有论》中提出把海洋区分为领海和公海,指出领海属沿岸国主权管辖,公海则不属于任何国家。A.格老秀斯B.赛尔登C.宾刻舒克D.真蒂利斯2.沿海国对违反其法律规章的外国船舶可在公海上行使()。A.登临权B.紧追权C.执法权D.攻击权3.18世纪末开始,一些国家宣布的领海法令大体上都按照()确定领海宽度。A.12海里论B.大炮射程论C.200海里论D.国家管辖论4.将“飞行中”定义为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的公约是()。A.东京公约B.海牙公约C.巴黎公约D.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议定书5.各国军舰在公海上可命令从事海盗行为的嫌疑船停船而对其进行()。A.登临检查B.武力攻击C.紧追D.诉讼6.根据国际实践,国家间的民用航空飞行的允许主要是通过双边航空协定实现的。我国与近()个国家签订了航空协定。A.70B.8055 C.90D.1007.第一次海洋法会议于()年在日内瓦召开。A.1952B.1954C.1956D.19588.沿海国在大陆架上有()。A.建造人工岛屿的自由B.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C.开发资源自由D.建立法律之自由9.在群岛国的群岛海道上适用()。A.通过制度B.无害通过制度C.自由航行制度D.条约规定的制度10.人类的第一次外空活动是()。A.前苏联发射第一颗人造卫星B.美国宇航员乘宇宙飞船遨游太空C.美国宇宙飞船飞入太空D.美国宇航员登上月球11.蒙特利尔公约中关于“使用中”的界定是(   )。A.从航空器为起飞而启动时起,倒着陆滑跑完毕为止B.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止C.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12小时止D.从航空器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为止12.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属于()55 A.自由占领B.自由开发C.人类共同继承财产D.国家专属区13.群岛国的群岛基线最长不得超过()海里。A.12B.24C.48D.1251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在联合国主持下于1982年第()次海洋法会议上通过的。A.一B.二C.三D.四15.()是指以在沿海岸向外凸出的地方或沿海岛屿的外缘上选定若干基点,然后将相邻的基点连成直线,形成沿海岸的坡折线。A.正常基线法B.直线基线法C.自然基线法D.几何直线法16.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叫做()。A.内陆水B.领海C.内水D.毗连区17.地面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有权保留()。A.国内运输权B.飞行专属权C.机场的建造权D.航行资料专有权55 18.从国际法角度来看,只有曲入陆地的海域面积()以湾口宽度为直径的半圆面积才称为海湾。A.不大于B.等于或大于C.小于D.等于或小于19.第一次确立了国家领空主权原则,奠定了航空法的基石的公约是)。A.巴黎公约B.芝加哥公约C.泛美商业航空公约D.海牙公约20.海岸同属一个国家,湾口宽度超过两岸领海宽度,沿海国在长期的历史中对其主张并连续行使主权且得到国际社会的默认的海湾,叫做()。A.领海海湾B.内海湾C.国际海湾D.历史性海湾21.()于1609年发表了《海洋自由论》,论证了海洋不得为任何国家占有,也不应为任何国家控制,而应为各国自由利用。A.格老秀斯B.赛尔登C.宾刻舒克D.真蒂利斯22.规定罪行发生地国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具有管辖权的公约是()。A.东京公约B.海牙公约C.蒙特利尔公约D.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议定书23.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宽度是()A.24海里55 B.30海里C.从领海基线至其外部界线距离24海里D.6海里24.重于空气的飞机载人飞行成功是()。A.1903年B.1783年C.1918年D.1957年25.首先提出争取200海里海洋权的国家是()A.智利B.美国C.中国D.秘鲁二、多项选择题(共15道试题,共30分。)1.1958年,日内瓦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了()。A.《领海与舭连区公约》B.《大陆架公约》C.《公海公约》D.《捕鱼和养护生物资源公约》2.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规定,下列国家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A.航空器登记地国B.航空器降落地国C.航空器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D.罪行发生地国3.领空主权表现为()A.领空资源的开发利用权B.制定航空法规C.设立空中禁区D.保留国内载运权55 4.领海主权包括:()A.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B.沿海航运权C.领空权D.立法和管辖权5.下列关于惩治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有()。A.《国际民用航空公约》B.《东京公约》C.《巴黎公约》D.《蒙特利尔公约》6.公海上的管辖权包括(   )。A.船旗国和相关人员所属国对刑事案件和纪律事项的专属管辖权B.船旗国对未经许可的广播的专属管辖权C.各国对重大的国际罪行的普遍管辖权D.船旗国对重大的国际罪行的专属管辖权7.各国军舰在公海可拿捕()A.海盗船B.从事非法广播的船舶C.无国籍船D.别国的军舰8.以下船舶可在公海上行使登临权()。A.军舰B.渔船C.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D.民用船舶9.除了沿海国,()也可参与开发同一区域的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剩余部分。A.群岛国B.内陆国C.地理不利国D.毗邻国55 10.毗连区是沿海国对()等特殊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A.海关B.财政C.移民D.税收11.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的权利。A.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及底土的自然资源B.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有专属管辖C.登临权和紧追权D.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具有专属管辖12.海牙公约规定,下列国家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A.航空器登记地国B.航空器降落地国C.航空器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D.罪行发生地国13.根据《外层空间条约》和《月球协定》等文件的规定,外层空间()。A.天体及其资源属于先占国所有B.应用于宇宙研究和拓展各国人民生存空间的目的C.探索和利用自由D.是人类共同财产14.下列属于我国内水的有(   )。A.琼州海峡B.渤海湾C.台湾海峡D.上海港15.沿海国在其领海内对外国船舶行使刑事管辖权时,可以(  ).A.罪行后果及于沿海国时,逮捕船上所犯罪行的有关人员B.罪行后果及于沿海国时,进行相关调查C.经外交代表请求地方当局予以协助D.经船长请求地方当局予以协助55 国际公法02_0004(红色部分为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共25道试题,共50分。)1.领海最初称为领水,是意大利法学家()于17世纪在《西班牙辩论》中提出的。A.格老秀斯B.赛尔登C.宾刻舒克D.真蒂利斯2.海岸同属一个国家,湾口宽度超过两岸领海宽度,沿海国在长期的历史中对其主张并连续行使主权且得到国际社会的默认的海湾,叫做()。A.领海海湾B.内海湾C.国际海湾D.历史性海湾3.地面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有权保留()。A.国内运输权B.飞行专属权C.机场的建造权D.航行资料专有权4.将“飞行中”定义为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的公约是()。A.东京公约B.海牙公约C.巴黎公约D.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议定书5.沿海国在大陆架上有()。A.建造人工岛屿的自由B.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C.开发资源自由D.建立法律之自由55 6.目前确立外层空间法的最重要的公约是()。A.营救协定B.赔偿责任公约C.东京协定D.外层空间条约7.对于发生在公海上的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及船长或其他服务人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事项,由()专属管辖。A.船旗国B.有关人员所属国C.船旗国或有关人员所属国D.沿海国8.规定罪行发生地国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具有管辖权的公约是()。A.东京公约B.海牙公约C.蒙特利尔公约D.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议定书9.首先提出争取200海里海洋权的国家是()A.智利B.美国C.中国D.秘鲁10.《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在联合国主持下于1982年第()次海洋法会议上通过的。A.一B.二C.三D.四11.在群岛国的群岛海道上适用()。A.通过制度B.无害通过制度55 C.自由航行制度D.条约规定的制度12.各国军舰在公海上可命令从事海盗行为的嫌疑船停船而对其进行()。A.登临检查B.武力攻击C.紧追D.诉讼13.18世纪末开始,一些国家宣布的领海法令大体上都按照()确定领海宽度。A.12海里论B.大炮射程论C.200海里论D.国家管辖论14.国际海底区域是()A.公海海底B.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海床、海洋及其底土C.大陆架D.专属经济区的海床和底土15.过境通行制度适用于()。A.内海B.历史性海湾C.国际航行的海峡D.群岛水域16.根据《外层空间条约》和《月球协定》等文件的规定,各国可以()。A.将月球据为己有B.在月球进行战争C.自由探索和利用外空和天体D.先占天体17.人类第一次飞离地面的工具是()A.飞机B.热气球55 C.人造卫星D.航天飞机18.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属于()A.自由占领B.自由开发C.人类共同继承财产D.国家专属区19.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叫做()。A.内陆水B.领海C.内水D.毗连区20.《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是()年在()签订的。A.1919巴黎B.1919芝加哥C.1944巴黎D.1944芝加哥21.第一次确立了国家领空主权原则,奠定了航空法的基石的公约是)。A.巴黎公约B.芝加哥公约C.泛美商业航空公约D.海牙公约22.()是指以在沿海岸向外凸出的地方或沿海岛屿的外缘上选定若干基点,然后将相邻的基点连成直线,形成沿海岸的坡折线。A.正常基线法B.直线基线法C.自然基线法D.几何直线法23.人类的第一次外空活动是()。A.前苏联发射第一颗人造卫星B.美国宇航员乘宇宙飞船遨游太空55 C.美国宇宙飞船飞入太空D.美国宇航员登上月球24.根据1971年《赔偿责任公约》的规定,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在()造成的损害应负有赔偿的绝对责任。A.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B.地球表面C.月球表面D.公海25.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宽度是()A.24海里B.30海里C.从领海基线至其外部界线距离24海里D.6海里二、多项选择题(共15道试题,共30分。)1.根据《南极条约》的规定,各国可以在南极进行()。A.军事演习B.自由考察C.占领D.建立科学研究站2.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规定,下列国家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A.航空器登记地国B.航空器降落地国C.航空器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D.罪行发生地国3.海牙公约规定,()属于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A.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使用暴力行为B.在航空器中放置破坏装置或物质C.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使用暴力威胁行为D.破坏民航机场设备55 4.根据外层空间条约的规定,发射国包括(   )。A.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B.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C.从其领土或设施上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D.接收空间物体的国家5.毗连区是沿海国对()等特殊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A.海关B.财政C.移民D.税收6.按1971年《蒙特利尔条约》规定,以下行为属于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罪()A.故意传送虚假情报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B.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足以危及该航空器的航行安全C.破坏停放在机场未交付使用的航空器D.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使其不能飞行7.沿海国行使紧追权时必须遵守下列原则()。A.紧追须在外国船舶在追逐国的领海或专属经济区内开始,且未曾中断B.紧追在被追逐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时立即停止C.紧追权只能由军舰、军用船舶或其他由清楚标志的政府船舶或飞机行使D.紧追在被追逐船舶进入其第三国领海时立即停止8.以下船舶可在公海上行使登临权()。A.军舰B.渔船C.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D.民用船舶9.大陆边由()部分组成。A.大陆架B.大陆坡C.大陆基D.大陆底10.根据《外层空间条约》和《月球协定》等文件的规定,外层空间()。55 A.天体及其资源属于先占国所有B.应用于宇宙研究和拓展各国人民生存空间的目的C.探索和利用自由D.是人类共同财产11.1958年,日内瓦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了()。A.《领海与舭连区公约》B.《大陆架公约》C.《公海公约》D.《捕鱼和养护生物资源公约》12.外国船舶在领海中实行以下行为属非无害行为()。A.捕鱼B.收集情报C.起落飞机D.进行军事行动13.属于非无害通过活动的有(   )。A.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B.任何捕鱼活动C.救助海难D.在船上起落飞机14.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的权利。A.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及底土的自然资源B.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有专属管辖C.登临权和紧追权D.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具有专属管辖15.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A.航行自由B.飞越自由C.建造人工岛屿的自由D.捕鱼自由55 国际公法02_0005(红色部分为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共25道试题,共50分。)1.第一次海洋法会议于()年在日内瓦召开。A.1952B.1954C.1956D.19582.人类第一次飞离地面的工具是()A.飞机B.热气球C.人造卫星D.航天飞机3.对于宽大陆架国家确定大陆架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最多可划到()A.500海里B.350海里C.400海里D.200海里4.规定罪行发生地国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具有管辖权的公约是()。A.东京公约55 B.海牙公约C.蒙特利尔公约D.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议定书5.1702年,荷兰著名法学家()在他发表的《海洋领有论》中提出把海洋区分为领海和公海,指出领海属沿岸国主权管辖,公海则不属于任何国家。A.格老秀斯B.赛尔登C.宾刻舒克D.真蒂利斯6.(  )把危机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暴力行为定为犯罪。A.东京公约B.海牙公约C.蒙特利尔公约D.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议定书7.()于1609年发表了《海洋自由论》,论证了海洋不得为任何国家占有,也不应为任何国家控制,而应为各国自由利用。A.格老秀斯B.赛尔登C.宾刻舒克D.真蒂利斯8.将“飞行中”定义为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的公约是()。A.东京公约B.海牙公约C.巴黎公约D.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议定书9.()是指以在沿海岸向外凸出的地方或沿海岛屿的外缘上选定若干基点,然后将相邻的基点连成直线,形成沿海岸的坡折线。A.正常基线法B.直线基线法C.自然基线法55 D.几何直线法10.我国采取()方法划定领海基线。A.正常基线法B.直线基线法C.自然基线法D.几何直线法11.现行的国际海底开发制度是()。A.单一开发制B.协商开发制C.平行开发制D.自由开发制12.在群岛国的群岛海道上适用()。A.通过制度B.无害通过制度C.自由航行制度D.条约规定的制度13.过境通行制度适用于()。A.内海B.历史性海湾C.国际航行的海峡D.群岛水域14.公海自由制度意味着公海是()。A.全人类的共同财富B.“无主物”C.国家不享有任何权利的海域D.国家享有主权权利的海域15.首先提出争取200海里海洋权的国家是()A.智利B.美国C.中国D.秘鲁55 16.从国际法角度来看,只有曲入陆地的海域面积()以湾口宽度为直径的半圆面积才称为海湾。A.不大于B.等于或大于C.小于D.等于或小于17.根据国际实践,国家间的民用航空飞行的允许主要是通过双边航空协定实现的。我国与近()个国家签订了航空协定。A.70B.80C.90D.10018.第一个惩治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国际公约是(  )。A.东京公约B.海牙公约C.蒙特利尔公约D.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议定书19.海岸同属一个国家,湾口宽度超过两岸领海宽度,沿海国在长期的历史中对其主张并连续行使主权且得到国际社会的默认的海湾,叫做()。A.领海海湾B.内海湾C.国际海湾D.历史性海湾20.马六甲海峡是()。A.领峡B.公海海峡C.内海峡D.自由海域2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在联合国主持下于1982年第()次海洋法会议上通过的。A.一55 B.二C.三D.四22.沿海国对违反其法律规章的外国船舶可在公海上行使()。A.登临权B.紧追权C.执法权D.攻击权23.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宽度是()A.24海里B.30海里C.从领海基线至其外部界线距离24海里D.6海里24.第一次确立了国家领空主权原则,奠定了航空法的基石的公约是)。A.巴黎公约B.芝加哥公约C.泛美商业航空公约D.海牙公约25.根据《外层空间条约》和《月球协定》等文件的规定,各国可以()。A.将月球据为己有B.在月球进行战争C.自由探索和利用外空和天体D.先占天体二、多项选择题(共15道试题,共30分。)1.各国军舰在公海可拿捕()A.海盗船B.从事非法广播的船舶C.无国籍船D.别国的军舰2.领海基线的划分方法包括()A.正常基线法55 B.直线基线法C.平行线法D.天文划线法3.根据《外层空间条约》和《月球协定》等文件的规定,外层空间()。A.天体及其资源属于先占国所有B.应用于宇宙研究和拓展各国人民生存空间的目的C.探索和利用自由D.是人类共同财产4.下列属于我国内水的有(   )。A.琼州海峡B.渤海湾C.台湾海峡D.上海港5.1958年,日内瓦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的公约包括)。A.领海法律地位的草案B.大陆架公约C.公海公约D.海上人命安全公约6.()属于外层空间法规定的外层空间活动的制度。A.报告制度B.救助、送回和归还制度C.登记制度D.责任制度7.领空主权表现为()A.领空资源的开发利用权B.制定航空法规C.设立空中禁区D.保留国内载运权8.公海上的管辖权包括(   )。A.船旗国和相关人员所属国对刑事案件和纪律事项的专属管辖权B.船旗国对未经许可的广播的专属管辖权55 C.各国对重大的国际罪行的普遍管辖权D.船旗国对重大的国际罪行的专属管辖权9.外国船舶在领海中实行以下行为属非无害行为()。A.捕鱼B.收集情报C.起落飞机D.进行军事行动10.毗连区是沿海国对()等特殊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A.海关B.财政C.移民D.税收11.除了沿海国,()也可参与开发同一区域的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剩余部分。A.群岛国B.内陆国C.地理不利国D.毗邻国12.公海自由制度包括()A.航行自由B.捕鱼自由C.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D.建造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自由13.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规定,下列国家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A.航空器登记地国B.航空器降落地国C.航空器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D.罪行发生地国14.沿海国在其领海内对外国船舶行使刑事管辖权时,可以(  ).A.罪行后果及于沿海国时,逮捕船上所犯罪行的有关人员55 B.罪行后果及于沿海国时,进行相关调查C.经外交代表请求地方当局予以协助D.经船长请求地方当局予以协助15.属于非无害通过活动的有(   )。A.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B.任何捕鱼活动C.救助海难D.在船上起落飞机三、案例题1.北海大陆架案  1966年,以联邦德国为一方,以丹麦和荷兰为另一方,就他们之间在北海的大陆架划界问题发生了争端。欧洲北海自1959年在荷兰近岸地区发现大型天然气田后,引起各国对北海大陆架油气田勘探开发的重视。  1963—1966年,北海5个沿岸国(英国、挪威、丹麦、荷兰、联邦德国)先后公布了本国关于大陆架的法令,并陆续进行了一系列双边划界活动。其中,联邦德国与荷兰、丹麦的大陆架划界拖得最久。虽然联邦德国与荷兰在1964年12月1日,与丹麦在1965年9日分别订有双边协定,但只解决了两国间近海岸部分的大陆架分界线,即从海岸到海面25海里至30海里之处的分界线,主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出;而这些点之外伸向北海中心的分界线则无法达成任何协议。产生僵局的原因是:丹麦和荷兰坚持整条边界线应采用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规定的等距离原则划出。他们认为,不论德国与该公约的关系如何(德国不是该公约缔约国),德国有义务接受以“等距离—特殊情况”方法为基础划界,因为该方法的使用不仅仅是一项条约义务,而且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项规则。  与此相反,德国认为,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线这样的原则,而且用这种方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它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因为德国的海岸线是凹入的,从其两端划出的等距离线会交叉,这将使德国的大陆架成为一个小得不成比例的三角形。55 1966年3月31日,荷兰与丹麦就它们之间的大陆架分界线达成协议。该分界线以等距离原则为基础,始于一条将英国的大陆架与北海东半部分离的疆界上的一点,延伸至联邦德国海岸外的一点,这样就阻止了联邦德国将其大陆架展至北海中部与英国的大陆架界线相接。1967年2月,联邦德国分别同丹麦和荷兰订立特别协定,将划分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这两个协议请求法院判定:“在划分属于这三个国家的北海大陆架的区域时应适用什么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承诺在此之后按照法院指明的原则和规则划界。  国际法院于1969年2月20日发布其判决。法院在判决中首先拒绝了丹麦和荷兰提出的等距离原则是大陆架概念中所固有的原则的观点。法院不否认等距离法是一种简便的方法,但这并不足以使某种方法一变而为法律规则。  法院接着审查了“等距离—特殊情况原则”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的论点。法院得出结论,《大陆架公约》签订之时,并不存在像等距离原则这样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公约第6条也没有使这一原则具体化。法院承认,在某些情况下,有关的国家的确同意按等距离原则划分彼此之间的大陆架疆界,但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它们这样做是因为感到习惯法规则使它们有义务这样做。  法院同样驳回了荷兰和丹麦提出的另一项抗辩:等距离原则即使在《大陆架公约》制定之时还不是习惯法规则,但是自公约制定以来,这样的规则已经形成。法院认为,采用划界方法的一个先决条件是,按照公平原则,通过谈判,达成公平合理的协议。至于所涉及的区域采用何种方法,单独使用一种方法还是几种方法同时并用,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但有一条原则是毋庸置疑的,即任何国家的大陆架必须是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而不得侵占别国领土的自然延伸。法院最后裁定,作为有关各方之间划界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应是:  1.以协议划界,按照公平原则,考虑到所有有关情况,尽可能为各方保留构成某陆地领土自然延伸而进入海下的所有大陆架部分,并且不侵犯其他国家的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部分。  2.在适用前项规定时,如果划界留有各方的重叠区域,应由他们按协议的比例划分,除非他们决定建立一项联合管辖、利用或开发他们之间要重叠的区域或任何部分的制度。问题:1.什么是大陆架划界的自然延伸原则?2.什么是大陆架划界的公平原则?3.根据国际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自然延伸原则与公平原则在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划界中是否能同时适用?55 参考答案1、大陆架划界的自然延伸原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其范围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到大陆边缘外界不到200海里,陆架宽度可扩展到200海里;如果到大陆边缘超过200海里,则最多可扩展到350海里。2、大陆架划界的公平原则:大陆架划界一直是海洋法中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各国的国家行为以及国际法院的司法实践证明,公平原则是适用于大陆架划界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在大陆架划界中适用公平原则,只有考虑一切相关情况,才能得到公平的划界结果。3、根据国际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自然延伸原则与公平原则在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划界中能同时适用。但在具体适用时自然延伸原则应受到公平原则的调整和制约。2.卓长仁劫机案1983年,从沈阳机场运载105名乘客飞往上海的中国民航296号班机,自沈阳东塔机场起飞后,被机上乘客卓长仨、姜洪军、安卫建、王彦大、吴云飞和高东萍等6名持枪歹徒采用暴力和威胁的方式劫持。他们用枪射击驾驶舱门锁,破门闯入驾驶舱后,对舱内人员射击,将报务员王永昌和领航员王培富击成重伤。威逼机长王仪轩和副驾驶员和长林改变航程,并用枪顶着机长的头和威胁乘客要与全杌同归于尽,还强行乱推驾驶杆,使飞机在颠簸倾斜、忽高忽低(最低离地面600米)的状态下飞行,严重危及着飞机和全机人员的安全。飞机被迫在我国渤海湾、沈阳、大连和丹东的上空盘旋后飞经朝鲜人民共和国,又飞人了韩国领空,被韩国4架鬼怪式战斗机拦截,迫降在该国的春川军用机场。飞机降落后,罪犯们又控制飞机和机上人员长达8小时之久,最后向韩国当局缴械并受到拘留。事发后,韩国有关当局对事实进行了调查,并迅速将情况通知了中国政府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中国外交部收到通知后55 ,向韩国提出请求按照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立即将被劫持的航空器以及机组人员和乘客交给中国民航当局,并将劫机嫌疑犯引渡给中国处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主席阿萨德•科泰特,秘书长朗贝尔致电韩国当局,表示对中国民航296号班机被非法劫持一事的密切关注,并相信韩国将不遗余力地安全地交还乘客、机组人员和飞机,按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大会的决议和韩国参加的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规定对劫机嫌疑犯予以惩处。随后经韩国民航局局长金彻荣的同意,中国民航局局长沈图率民航工作组一行33人于1983年5月7日赴汉城协商处理这一事件。经与韩国代表谈判签署了一份关于交还乘客、机组人员和飞机问题的备忘录。按备忘录规定,被劫持的飞机上的乘客除3名日本乘客回日本外,其余中国乘客和机组人员都先后返回中国。被劫持的飞机经韩国有关部门作了技术检修后归还了中国。对于劫机嫌疑犯,韩国拒绝了中国的引渡请求,而坚持由其自行决定进行审讯和实施法律制裁。1983年6月1日,韩国汉城地方检察院以违反韩国《航空安全法》、《移民管制法》和《武器及爆炸物品管制法》对6名劫机嫌疑犯提起诉讼。7月18日,汉城地方刑事法院开始审判。经审理后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卓长仨、姜洪军有期徒刑6年,安卫建、王彦大有期徒刑4年,吴云飞和高东萍有期徒刑2年。问题:(1)韩国对中国被劫持地96号民航机、机组人员及其乘客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2)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是否违反国际法?为什么?(3)中国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的根据是什么?(4)什么是“或引渡或起诉原则”?该原则有何意义?参考答案1、韩国将中国被劫持的96好民航机及机组人员和乘客及时潜还给中国政府,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55 2、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不违反国际法。因为中韩两国并无外交关系,更无引渡条约可言。根据《海牙公约》的规定,对卓长仁等劫持民航机的犯罪行为,作为被劫持飞机降落国的韩国也有管辖权,当两国无引渡条约时,被请求国有权“自行选择”是否以公约作为引渡的依据。且韩国方面已根据“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对卓长仁等罪犯予以起诉并依其国内法作出相应判决。应该说韩国当局的这一做法是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和国际法的引渡规则的。但韩国法院在法院判决书中强调所谓“动机”、“自卫”,且判刑太轻,与《海牙公约》规定的“以本国法任何严重性质普通罪同样方式作出处理”不符,有偏袒犯罪人之意。3、中国和韩国都是《海牙公约》的成员国,根据概公约有关危害民用航空器犯罪行为管辖权的规定,作为96号民航机的登记国,对该犯罪行为享有管辖权,且该犯罪行为属于可引渡的罪行。据此,中国可以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罪犯。4、所谓“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指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犯罪嫌疑人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的将此案件提交主管机关以便起诉,该机关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犯罪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这一原则的确立,意味着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犯罪不得以政治犯论处,应以严厉的刑罚予以惩处。这对于打击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犯罪行为,维护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具有重大意义。3.英伊石油公司案1933年4月,伊朗政府(当时称波斯)与英国一家私有公司一英伊石油公司签订一项协定,授予后者在伊朗境内开采石油的特许权。1951年3月到5月间,伊朗议会颁布若干法律,宣布对其境内的石油工业实行国有化的原则,并规定了有关程序。这些法律的实施引起了伊朗政府与英伊石油公司间的争端。英国政府支持该英国公司的主张,并以行使外交保护权的名义,于1951年5月26日以单方申请的形式在国际法院对伊朗提起诉讼。英国政府主张国际法院对该争端有管辖的主要依据是英、伊双方曾发表的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和属于声明范围的伊朗与第三国及与英国缔结的若干协定。伊朗政府对国际法院对该争端的管辖权提出反对意见,其主要理由是,根据伊朗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声明的文本,法院的管辖权限于有关在该声明发表后伊朗缔结的条约的争端。1951年7月5日,在法院对争端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还悬而未决的情况下,应英国政府的请求,法院发布临时保全措施。1952年7月22日,法院以九票赞成,五票反对,作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最终判决。同时宣布终止此前发布的保全措施。国际法院的判决中指出,法院的管辖权只能建立在争端当事国同意的基础上;在本案中,为各当事国根据法院规约第55 36条2款所作的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即英国1940年2月28日的声明和伊朗1930年10所作、1932年9月19日所批准的声明。由于法院只能在双方声明相吻合的范围内具有管辖权,因此法院管辖权必须由接受管辖范围更具限制性的声明来决定;在此,为伊朗的声明。根据伊朗政府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法院仅对有关伊朗接受的条约或协定的适用问题的争端具有管辖权。伊朗声称,根据声明的措词,法院的管辖权限于声明批准之后伊朗所缔结的条约,而英国主张伊朗在声明之前所缔结的条约也属法院管辖权的范围。法院认为,它的管辖权不能建筑在对伊朗声明纯语法性的解释上。它的解释只能来自于以自然的合理的方式阅读声明文本,并充分考虑伊朗声明时的意图。这样做的结果使法院得出结论:只有伊朗声明批准后伊朗所缔结的条约属于法院管辖权的范围。因为,伊朗有特别的理由可以表明,它是以一种非限制性的方式起草它的声明的,它排除声明前的一切条约。事实上,在伊朗发表接受法院管辖权的声明之前它刚刚单方宣布废除与外国缔结的有关治外法权制度的所有条约。在这种背景下,它不可能主动提出把有关这些条约的争端提交一国际法庭裁决。此外,伊朗政府的此等意图亦为伊朗国会批准声明的法律证明。该法律申明,它指的是声明批准以后政府将缔结的条约和协定。英国方面提出,即使法院的上述解释可以接受,法院仍可以根据英伊两国1857年条约第9条中的与1903年贸易条约第2条中的最惠国条款对本争端具有管辖权。英国认为,该条款使它能够援引伊朗在其接受法院管辖权声明之后与第三国缔结的若干条约作为法院管辖权的依据。法院拒绝接受英国的观点。问题: (1)国际法院认定这种特许权协定不构成国际法上条约的法律与事实依据是什么?(2)一国政府与一外国公司签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的法律性质是什么?这种协定应受何种法律调整?为什么?(3)一国政府是否有权变更或废除它与一外国公司鉴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该国政府是否对其为公共目的的单方废除这种协定行为承担国际责任?参考答案55 1、根据条约法公约,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非国际法主体间订立的协议不能构成条约.本案中,伊朗政府只是与英国的一个公司(英伊石油公司)签订的协议,而不是和英国政府签订的协议,故该特许协定不能构成国际法上的条约.事实上,该特许协定不过是一国政府与一个外国法人之间的一个租让合同,英国政府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它不能构成英,伊两国政府的联系.2、一国政府与一外国公司签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的法律性质是合同(租让合同).因为本案中缔约双方是在平等的地位上通过谈判及交换对价,根据国家缔约方立法确定其权利义务关系,并经国家缔约方政府依法定程序审批成立的,因此本合同具有国内法上合同的性质,应属国内法调整。3、对与一外国公司鉴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一国政府无权变更或废除。对其为公共目的的单方废除这种协定行为,该国政府应当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4诺特鲍姆案诺特鲍姆1881年生于德国汉堡,其父母均为德国人。依德国国籍法规定,诺特鲍姆出生时即取得了德国国籍。1905年,在他24岁时离开了德国到危地马拉(以下简称危国),居住并在那里建立了他的商业活动中心和发展事业。直到1943年他的永久居所地都在危国,大约在1939年他离开危国到达德国汉堡,并于同年10月到列支敦士登(以下简称列国)作暂短的小住,然后于同年10月9日,以德国进攻波兰为标志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的一个多月后他申请取得了列国的国籍。依列国1934年1月4日公布的国籍法规定,外国人取得列国国籍必须的条件是:必须证明他已被允许若取得列国国籍就可以加人列支敦士登的家乡协会,免除这一要求的条件是须证实归化后将丧失他以前的国籍——至少在列国居住3年,但这个条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例外而免除;申请人需要与列国主管当局签订一项关于纳税责任的协议并交纳入籍费.如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并经列国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列国国王可以赋予他国籍.诺特鲍姆申请取得列国国籍,同样适用该法的规定55 .但他寻求了3年居留期的例外,并交了25000瑞士法郎给列国的摩伦公社和12500瑞士法郎的手续费,以及1000瑞士法郎的入籍税,并交了申请应缴纳的一般税和3万瑞士法郎的安全保证金以满是规定。同年10月13日,列国国王发布敕令,准他人籍和发给国籍证明。10月15日他取得了列国摩伦(Mauren)公社公民资格,10月17日他得到完税证明,10月20日他进行了效忠宣誓,10月23日他签订了纳税协议。10月20日,他得到了列国政府颁发的国籍证书和护照。同年12月1日,他得到了危国驻苏黎世总领事馆签发的入境签证。1940年初,他返回了危国,继续从事他的商业活动,并申请将他在外国人登记册上注明的德国国籍改为列国国籍,得到了危国当局的准许。1941年12月11日,危国向德国宣战。1943年11月19日,危国警察当局逮捕了诺特鲍姆,并把他交给了美国军事当局拘留在美国。同时扣押和没收了他在危国的财产和商店。危国还于1944年12月20日作出了取消把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行政决定。1946年,他获释放后,向危国驻美国领事馆申请返回危国,遭到了拒绝后,他只得到列国居住。同年7月24日,他请求危国政府撤销1944年关于取消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决定,也遭到了拒绝。致使列国于1951年12月7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反对危国逮捕诺特鲍姆和没收他的财产,认为这是违反国际法的,应给予损害赔偿和补救。危国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初步反对。法院于1953年11月18日对管辖权作出裁决,确认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否定了危国关于管辖权的初步反对。之后,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于1955年4月6日作出判决:驳回列国的请求,支持危国的抗辩,认为危国提出了一项很好的原则,即国籍是个人与国家间联系的基础,也是国家行使外交保护的唯一根据。但法院并不认为由于列国赋予了诺特鲍姆国籍,它就有了对抗危国的根据,法院也没有考虑诺特鲍姆列国的国籍效力。问题:(1)何为实际国籍原则?为什么国际法院否定了列支敦士登的国籍是诺特鲍姆的实际国籍?(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国际法?考考答案55 1、实际国籍原则指的是:国籍要符合个人与国籍国之间有最密切实际联系的事实.最密切联系的事实根据惯常居住地,利益中心地,家庭联系地等.如果以一国的国籍来反对别国时,该国籍必须符合实际情况.这也是危国抗辩得到法庭支持的原因.在本案中诺特鲍姆具有两种国籍,即危国——出生取得,列国——归化取得.从诺特鲍姆的一生活动来看,他虽然取得了列国国籍,但他与列国的联系并不密切,而长期侨居在外从事商业活动,那么在实践中个人与他国国籍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本案来看,诺特鲍姆虽然取得列国国籍,但与列国并没有建立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法院否定了列国为他的实际国籍。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采取的措施符合国际法。根据国际法,国籍的取得是由国内法规定的,国家有权给予或取消某人该国国籍。而根据国籍行使外交保护才是国际法的问题。行使外交保护有三个先决条件:第一、一国国民在外国受到的损害是由该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所致;第二、请求国能证明受害者为其要国国民,即籍持续原则;第三、用尽当地救济。受害人必须持续具有本国国籍,并且与国其国籍国之间还应具有实际的或真正的联系。5.“露斯坦尼亚号”案 1915年5月7日,英国库纳特轮船公司的一艘没有武装的商船“露斯坦尼亚号”,在离爱尔兰海岸12海里的地方被德国潜水艇用鱼雷击沉。船上乘客遇难者约1200人,其中有128人是中立国美国人。问题:德国击沉“露斯坦尼亚号”在战争法上会引起哪些后果?参考答案德国击沉“露斯坦尼亚号”在战争法上引起两个后果:  (1)禁止攻击非武装商船,根据1930年在伦敦签订的《限制和裁减海军军备的国际条约》,“潜水艇在对商船的行动中,必需遵守水面军舰所应遵守的国际法规则:不得在预先安置旅客、船员和船舶文书于安全地方以前击沉商船或使其不能航行。”“露斯坦尼亚号”是一艘非武装商船,德国击沉该船是应承担战争法责任的。  (2)55 不得伤害中立国国民。根据传统的中立法,中立国的人或货物应受到保护,德国应该赔偿128名美国国民的损失。总之,德国滥用潜艇用鱼雷造成不分皂白的大量伤亡,是战争法所禁止的。6.尼加拉瓜的军事与准军事活动案在1983年底和1984年初,美国派人在尼加拉瓜的布拉夫等港口布雷,并封锁了港口,范围包括尼加拉瓜的内水和领海。这种布雷活动严重威胁了尼加拉瓜的航行安全,并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其中包括第三国人员、船舶等损失问题:美国的做法是否符合国际法?为什么?参考答案  美国对尼加拉瓜的港口布雷和封锁等行为不符合国际法。  这是因为:首先,美国在尼加拉瓜港口设置水雷并进行封锁活动,并非出于行使集体自卫权的要求,因而,美国的上述行动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构成了对尼加拉瓜非法使用武力和武力相威胁。  其次,美国在尼加拉瓜港口布雷,造成了对第三国船舶和人员的人身及财产的损害,违反了构成1967年海牙第八号公约基础的人道主义原则。最后,美国的行动违反了国家领土主权原则;  本案是国际法院所判案件中极其重要的一个案件,它对现代国际法的一些基本原则进行了进一步地肯定。对他国使用武力、侵犯他国领土主权完整、破坏和平秩序、违反人道主义原则,是违反现代国际法的最严重的犯罪行为,行为国应对此承担国际责任。  因此,本案中美国的行为是对尼加拉瓜非法使用武力,违反了人道主义原则,侵犯了尼加拉瓜的主权及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严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因此,美国应对此承担国际责任。7.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纽伦堡审判是由欧洲国际军事法庭进行的。该法庭是按照1945年《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而设立的。它由苏、美、英、法四国各指派一名法官组成。截止194555 年底,加入上述规定的国家除苏、美、英、法外,还有澳大利亚、比利时、捷克斯洛伐克、丹麦、埃塞俄比亚、希腊、海地、洪都拉斯、印度、卢森堡、荷兰、新西兰、挪威、巴拿马、巴拉圭、波兰、乌拉圭、委内瑞拉和南斯拉夫。这些国家就是法庭的原告。并且这些国家各指派了一名检察官,组成侦察和起诉委员会。该委员会于1945年10月18日向法庭提起控诉的被告有六个组织和22名德国首要战犯。22名被告均被控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并参与制定和执行犯有这些罪的共同计划和阴谋。判决  法庭依其宪章的规定确立了它对罪犯和罪行的管辖权。宪章第六条规定:“依本宪章第一条所称的协定,为审讯并惩罚欧洲轴心国家的首要战犯而设立的法庭对于为欧洲轴心国家的利益而犯有下列罪行之一者,不论其为个人或为组织的成员,均有审讯及惩罚之权;本法庭对于下列各行为,或其中任何一种行为,有管辖权。犯有此种行为者应负个人责任。法庭自1945年11月20日开始审讯,共举行了403次公审庭,讯问了94名证人并收到了143名证人的书面证言。法庭还指派了若干委员听取有关各个组织的证据。听取辩护方的101名证人的证言,收到其他证人提供的1809份誓证书。收到了为各政治领导人提出的38000份誓证书,为党卫军提出的136230誓证书,为突击队提出的10000份誓证书,为保安勤务处提出的70000份誓证书,为参谋本部及国防军最高统帅部提出的3000份誓证书,为秘密警察队提出的2000份誓证书。还听取了22名证人为各个组织提供的证言。法庭的审讯活动于1946年8月31日结束,于9月作出判决,并于9月30日至10月1日宣布了判决书。判决书宣布:  ①纳粹党的领导团是犯罪组织。因为它是以元首为首的国社党的正式组织,它的首要目的和活动是帮助纳粹党取得和保持对德国的控制。为此而使吞并的地区同化于德国,对犹太人的迫害,奴隶性劳动计划的实施和对战俘的虐待等。依宪章规定这些行为均属犯罪的  ②秘密警队和保安勤务处是犯罪组织。因为它被用以迫害和消灭犹太人,在集中营实行残暴和杀人行为,管理在占领区实行不法行为,实行奴隶劳动计划,虐待和杀害战俘等。依宪章规定这些行为属犯罪行为  ③55 党卫军是犯罪组织。因为它被用以进行迫害和消灭犹太人,在集中营里滥施暴行和杀害,在管理占领区中进行非法活动,实行奴隶性劳动计划,以及虐待和杀害战俘。宪章规定这种行为为犯罪行为  判决书中称:突击队、德国内阁、参谋本部和国防军最高统帅部不是犯罪组织。判决书宣布了以下被告人的罪行和处罚:戈林、赫斯、里宾特洛普凯特尔、卡登勃伦纳等13人有罪并处以绞刑。冯克莱德尔有罪并处以无期徒刑。判处舒拉赫和斯比尔有罪和20年徒刑。判处牛赖特有罪处以15年徒刑。判处杜尼兹有罪并处10年徒刑。  因为上述被告人或在第二次大战中犯有宪章规定的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或犯有这三种罪刑之一二种罪行。  判决书宣布沙赫特、巴本和弗立茨无罪并予以释放。问题:  1.什么是战犯?战争犯罪属于什么性质?  2.为什么说纽伦堡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发展了战争法?  3.纽伦堡法庭审判德国战犯的根据是什么?  4.1946年联合国大会确定了哪7项原则?5.确立战争罪行的概念及意义是什么?参考答案(1)战犯是指犯有战争罪行的人。而战争犯罪是在战争中违犯战争法规和惯例的行为。战争犯罪是对全优类的最严重侵害,是严重国际犯罪。  (2)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不仅创立了惩治战犯的各项原则,而更重要的是使国际法,特别是战争法付诸实施并得到了发展。它还表明建立国际法庭惩治战争犯罪是一种使国际法得以遵守和执行的良好形式,为以后建立国际审判罪犯的机制积累了经验。  (3)纽伦堡法庭审判德国战犯的根据,一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二是《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4)55 1946年联合国大会确定的七项原则是:(1)凡从事构成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的人应承担个人责任并应受惩罚;(2)不违反所在国的国内法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3)被告的官职地位即使其属于国家元首或政府负责官员,都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4)政府或上级命令,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5)任何人有违犯国际法罪行而被追究责任时,有权得到公平审判;(6)违反国际法的罪行包括危害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7)参与上述罪行的共谋是违反国际法的罪行。8.光华寮案光华寮是座落在日本京都市的五层楼,该寮建于1931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京都大学受托于日本政府“大东亚省”将该寮租用作为当时中国留学生的宿舍。日本投降后,“大东亚省”被撤销,从此由中国留学组织自治委员会对该寮实行自主管理,并将该寮取名为“光华寮”。此后,旧中国政府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在大陆掠夺的财产所获得的公款将该寮买下,专用于中国留学生宿舍。1961年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登记为中国国家财产。1967年,台湾当局以“驻日本大使”陈之迈的名义就光华寮问题向京都地方法院起诉,要求中国留日学生王炳寰等8人搬出光华寮。1972年9月29日中日两国发表联合公告,实现邦交正常化。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该寮为中华人共和国的国家财产,台湾当局的起诉被驳回。1977年10月,原告不服上诉大阪高等法院。1982年4月14日,大阪高等法院撤销原判决,并将此案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1986年2月4日,京都地方法院推翻其于1977年9月16日所作出的判决,将光华寮判归台湾所有。中国留学生王炳寰等人不服此判决,遂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上诉,1987年2月26日,该法院维持京都地方法院的再审判决。同年5月30日,王炳寰等人委托其辩护律师团通过大阪高等法院向日本最高法院提交了上诉书,要求该法院将大阪高等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撤销,重新作出公正的判决。问题(1)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后,日本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为什么?(2)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是否符合国际法?为什么?(3)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案的的判决或裁定是符合国际法的吗?为什么?答案要点:光华寮案至今未完结。该案涉及多方面的国际法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光华寮案违背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55 根据国际法的承认制度,承认新政府的法律效果是,承认了新政府就不能再承认被推翻了的旧政府。一般来说,未被承认的国家或政府在不承认国的法院没有起诉权的,这一原则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和确认。1972年日本是以条约的形式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从而使所承担的义务就更加明确。既然日本已经不再承认所谓的“中华民国”,那么台湾就不能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法院就光华寮提起诉讼。因此,日本法院受理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提起的诉讼,完全违反了国际法的承认制度。(二)光华寮案违背国际法上的继承制度在光华寮案上,京都地方法院和大阪高等法院完全混淆了国际法上的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的两个不同的概念。国家继承是国际法主体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新国家如何继承前国家的财产问题。但政府继承则不同。它是国家本身没有变,国家的同一性没有变,只是代表这个国家的政府发生了更迭,新政府取代了旧政府,而不问其财产以什么形式出现(动产或不动产),也不管这些财产处于国内还是国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其国家本身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国际法主体依然如故,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取代了中华民国政府,所以,凡属于前政府的国家财产,完全由我国政府全部继承是符合国际法和国际实践的。现在,日本法院关于对光华寮案的判决理由之一,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上不完全继承旧中国政府在外国的财产”。不符合中日之间签订的条约精神,也违反国际法上的继承制度。因为,无论从国际法上政府继承的理论,还是从对该寮的实际控制和管理情况看,光华寮都应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有。无疑,日本京都地方法院于1977年9月16日对光华寮案的判决是正确的,而1982年大阪高等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9.湖广铁路债券案中国清末预备修建的湖广铁路是指“湖北、湖南两省境内的粤汉铁路”和“湖北省境内的川汉铁路”。因这两线铁路都在湖广总督的辖区范围内,故称“湖广铁路”。  两线铁路的修建计划,前者是由武昌起经岳阳、长沙至宜昌,与广东商办的粤汉铁路衔接;后者以汉口为起点,经应城、钟祥、当阳至宜昌,由此抵达四川夔州(现称奉节)。清政府修建湖广铁路的目的在于便利用兵以镇压正在兴起的南方起义维护其统治。为加快铁路的修建,当时的湖广总督张之洞受命督办后,便向国际上筹措借贷。1909年3月7日,中德草签了借贷合同,55 决定向德国的德华银行借款。英、法两国得知此事后也认为有利可图,故通过抗议、照会对清政府施加压力,强迫清政府接受它们的借款。这使清政府只好搁置中德的借贷合同,另于1909年6月6日与英、法、德三国草签了借款合同。之后,美国又以“机会均等”挤进了该借贷合同。所以湖广铁路的借贷合同最后是以清政府邮传大臣(盛宣怀)为一方,以德国的德华、英国的汇丰、法国的东方汇理等银行和“美国资本家”(以下称银行)为另一方在北京签订。合同签订后,德、英、法、美上述银行于1911年以清政府的名义发行“湖广铁路五厘利息递还金镑借款债券”(以下简称湖广铁路债券)600万金英镑。该债券利息从1938年起停付,本金1951年到期未付。美国公民杰克逊等9人持有湖广铁路的上述债券。1979年11月,他们的美国阿拉巴玛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要求偿还他们所持有的湖广铁路债券本利1亿美元外加利息和诉讼费。法庭受理了他们的诉讼。并于11月3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出传票,指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黄华收。要求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于收到传票后的20天内提出答辩,否则作缺席判决。中国外交部拒绝接受传票,将其退回。美国阿拉巴玛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关于湖广铁路债券案的审理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拒绝后,法庭于1982年9月1日对本案作出了缺席裁判。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原告41313038美元,另加利息和诉讼费。中国政府对美国阿拉巴玛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的判决拒绝接受,认为它是违反国际法的,是无效的。理由是依据国际法,国家享有主权豁免,一国法院不得强行将外国列为被告。所以美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管辖权。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调查了湖广铁路债券的渊源,认定它属恶债。  中国政府据此理由与美国国务院进行了多次交涉。经过两国政府官员的几次会谈,美国国务院决定干涉此案。美国国务院乔治•普•舒尔茨和国务院法律顾问戴维斯•鲁宾逊分别于1983年8月11日和12日发表了声明。  中国接受了美国的建议,聘请了美国律师出庭申辩。律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绝对主权豁免;本案不属美国法典第28卷第1605条规定的“商业活动”;原告的传票送达不完备;原告未能依美国法典第28卷第1605条规定,证明被告具有责任而使其提出的求偿要求和权利得以成立等理由指出法庭判决无效,要求撤销缺席判决。  另外,美国司法部向阿拉巴玛州地方法院提出了“美国利益声明书”55 ,要求法院考虑舒尔茨和鲁宾逊的声明,考虑美国利益支持中国的申辩。在美国政府的干预下,法庭重新审理了此案,作出新的决定,撤销了原来的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之后原告又向美国联邦第十一巡回法院提起上诉和要求美国最高法院重新审理,未获成功,致使此案于1987年3月9日告终。问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在美国享有豁免权?为什么?(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是否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为什么?(3)为什么说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有义务继承?为什么?参考答案要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享有豁免权。这是因为,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不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这是因为,美国地方法院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这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对于这种将美国国内法和美国法院的管辖强加于中国,损害了中国主权,损害中国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府理应坚决拒绝。现在,本案由于中国坚决站在维护国家主权的立场上,坚持国际法的原则,最后并没有有按照美国法院的"缺席判决"执行。1987年3月9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美国债券持有人的复审要求,撤销了不利于中国的判决。3、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因为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中国政府无任何义务继承这笔用于镇压革命的恶债。因为,这涉及新政府对前政府的债权问题,新政府如何处理债权取决了该政府政策利益等方面,国际法上的继承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它是一个国家或新政府如何处理旧国家或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问题。在这里,只涉及到新政府的债务继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推翻国民党政府而建立的新政府并且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因此,我国政府在处理旧政府的债务时,也坚决适用"恶意债务不予继承",这是久已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因为这次借债是55 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因此,我国政府理所当然地不予承认这一债务,这完全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且也为国际法实践所证明的。10.美国参议院通过“西藏问题”修正案一九八七年九月十日至二十八日,西藏达赖十四世喇嘛出访美国,在美国国会讲坛的发言中提出了所谓"五点和平建议":一、使整个西藏变成一个和平区。建议把整个西藏,包括昌都地区和青海省藏区,变成和平区。......西藏历来是......亚洲大陆大国之间的缓冲国。......要建立西藏和平区,中国就得把其军队和军事设施从这个国家撤走。二、中国放弃向西藏地区移植人口政策,因为这威胁着西藏民族的根本生存。三、尊重西藏人民的根本人权和民主权利。西藏是世界上侵犯人权最严重的地区之一。中国人在那里推行一种称为分离和同化的种族隔离政策,对藏民实行歧视,藏民在自己的国家里充其量只不过是二等居民。他们在殖民政府的统治下生活,被剥夺了一切基本权利和自由。四、恢复和保护西藏的自然环境和中国放弃在西藏生产核武器和堆放核废料计划。五、就西藏未来的地位以及西藏人民和中国人民之间的关系问题举行诚挚的谈判。我们希望本着坦率与和解的精神,通情达理和实事求是地处理这个问题,着眼点应该是努力寻找一种符合藏人、中国人和其它所有有关民族长远利益的解决办法。藏人和汉人都是独特的民族......但是,这不一定妨碍两个民族在符合双方共同利益的方面进行真正的合作。为了支持达赖"五点和平建议",美国参议院外交委员会主席赫尔姆斯与参议院前外交委员会主席佩尔,提出"西藏问题修正案",诬蔑中国"在西藏侵犯人权",歪曲拉萨骚乱事件,造谣中国处决和监禁了一百多万藏人,还散布西藏是"国家"的谬论。这个决议还要求美国将其对华外交与人权问题联系起来。要求里根当局在向国会提出向中国出售武器请求时,要能"判定中国是否有诚意地,及时地着手解决西藏的人权问题"。决议还呼吁里根会见达赖,建议美国向十万藏民提供二十万美元的援助。问题请分析,美国参议院通过“西藏问题“修正案是否违反国际法?为什么?55 参考答案要点:美国参议院通过的所谓“西藏问题”修正案涉及国际法的问题有以下几点:(一)所谓修正案是违反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原则引申出来的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它是指一国不准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外事务,不准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另一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西藏人民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成员之一。因此,有关西藏的任何问题都是中国的内部事务。别国是无权干涉的。而美国国会的少数人围绕所谓“西藏问题”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都是对中国内政的粗暴干涉。任何国家或者任何人企图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都是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坚决反对的,也是永远不会得逞的。事实上,一百多年来,帝国主义者、殖民主义者都把他们的魔爪不断地伸向西藏,妄图把西藏从中国领土分裂出去,但是他们的阴谋始终未能得逞。(二)所谓修正案侵犯了我国领土主权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内容和表现。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然处于中国主权管辖之下,这早已为世界各国所承认。现在,美国国会的所谓“西藏问题”的修正案,妄图把西藏从我国领土分裂出去,这就是破坏和分裂领土完整,侵犯我国领土主权。(三)所谓修正案违背了美国承认的国际义务1972年2月28日中美在上海签署的联合公报中庄严宣布:“中美两国的社会制度和对外政策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双方同意,各国不论社会制度如何,都应按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侵犯别国、不干涉别国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中美之间签署的公报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对中美双双都具有法律拘束力。而美国国会关于“西藏问题”的修正案,严重地违背了美国在中美的联合公报中承担的义务。西藏问题是中国的内政,对西藏问题以何种方式来解决也是由中国决定的内部事务,绝不允许任何外国的干涉。11.荷花号案55 1926年8月2日,法国油船“荷花号”在地中海的公海上与土耳其船波兹一库特号相撞,土耳其船被撞沉,8名土耳其人死亡。第二天,当“荷花号”抵达伊期坦布尔时,土耳其当局对碰撞事件进行了调查。称该事件是由于“荷花号”上的负责值班的人员法国海军上尉德蒙的失职所致,故将其逮捕,连同土耳其船长哈森•贝一并以杀人罪在土耳其地方法院提起刑事诉讼。1926年9月15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德蒙监禁80天、罚款22英磅。土耳其船长哈森一贝则被判了较重的惩罚。法国政府对土耳其当局的审判提出外交抗议,认为土耳其法院无权审判法国公民德蒙上尉。因为船舶碰撞发生在公海上,“荷花号”的船员只能由船旗国,即法国的法院进行审理,并主张这是一项国际法原则。但土耳其法院则依据《土耳其刑法典》第6条的规定,任何外国人在国外犯有侵害土耳其公民的罪行,应按依照该刑法处理,因此,对本案的管辖权并不违反国际法。1926年10月12日,法国和土耳其签订了一项特别协议,将该争端提交常设国际法院解决。问题:请分析,土耳其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进行刑事诉讼是否违反国际法原则?为什么?参考答案要点:本案是国际法上最有名和最常被引用案例之一,它涉及国际法上的问题有:(一)土耳其有权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行使管辖权按照国际法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受船旗国的排他性的管辖,这个原则同样适用于船舶碰撞事件.但是,船旗国的权利不能在其领土之外行使,除非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有此类许可性规则.因此,如果在公海上的犯罪行为的效果及于一般悬挂他国旗帜的船舶,就必然适用在涉及到两个不同国家的领土时适用的同样原则,因而,国际法没有规则禁止犯罪结果地国家对罪犯行使管辖权.在公海上的一件犯罪行为的结果发生的另一外国船上,等于发生在该外国船的国籍国的领土上.在本案中,犯罪者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虽然身在法国船上,但所造成的后果则发生在土耳其船上,这就等于发生在土耳其领土上,因此,土耳其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行使刑事管辖权并不违反国际法.(二)土耳其是维护国家领土主权领土主权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说十分重要55 .领土主权的实质是,任何国家未经一国作出明示的许可,是不得在该国领土上地使主权行为.同时,每个国家根据领土主权,有权把发生在国外的行动纳入其本国的立法和法制的范围之内,即一国把管辖权扩大到外国人在国外所作的,而其效果却发生在本国的犯罪行为,那么这个国家不能被认为是侵犯了根据国际法必须给予无条件尊重的外国国家的领土主权.因此,这个国家不是在外国领土上行使主权行为,而只是在自己领土上行使管辖权.根据《土耳其法典》第6条规定:任何外国人在国外犯下侵犯土耳其或土耳其臣民的罪行时,若土耳其法律规定该犯罪行为应受惩罚者,若此人在土耳其被捕,则应受惩办.所以,法院在承认根据国际法船旗国对于在公海上其船舶内所发生的每件事情都具有排他的管辖权的同时,又承认土耳其行使管辖权的合法性不是基于受害者的国籍而是基于犯罪行为的效果产生在土耳其船上,即产生在一个与土耳其领土相同的地方,在那里适用土耳其刑法是无可争议的.从所谓属地原则来看,土耳其执行其法律也是合法的.(三)本法对海洋法产生影响本案判决后不久,国际上十分重视.1952年签署了有关对碰撞事件管辖的《布鲁塞尔公约》和1958年的《公海公约》.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海洋法公约》规定,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受船旗国管辖.遇有船舶在公海上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涉及船长或任何其他为船舶服务的刑事或纪律责任时,对此种人员的任何刑事诉讼或纪律程序,仅可向船旗国或此种人员所属国的司法或行政当局提出。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