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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2 11:28:00 发布

党校讲课稿讲话稿 胡云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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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云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解读2014-10-2911:04宣讲家胡云腾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我要评论0字号:核心提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法治建设为主题,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报告人指出,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是全党、全国人民在法治建设问题上解放思想、统一认识的纲领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法治中国的建设道路,首次全面总结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经验、成就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体现了强烈的改革意识和锐意创新的精神。报告人还结合自己多年从事司法工作的经验,对司法领域的改革进行了细致深入的分析。胡云腾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未经许可,不得复制、印刷、出版,违者负知识产权法律责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我们改革开放以来关于法治建设问题的一个里程碑式的纲领性文件。 这个文件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举措,深刻回答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等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对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做出了全面部署,全面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关切和期待。《决定》分三个板块。导语和第一部分构成第一板块,主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总目标、基本原则,主要解决思想认识、重大理论问题、重大关系问题。第二个板块主要是按照法治建设的基本格局分了四块:第一块,宪法实施和立法;第二块,法治政府建设和行政执法;第三块,司法,主要是提高司法公信力,保障公正司法。第四,全民守法。第三个板块是队伍建设和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主要是讲党依法执政、加强队伍建设。这个文件是我们党有史以来第一个关于法治建设的文件,所以发布以后得到社会各界以及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受到很多好评。我谈一下自己的学习体会。一、四中全会《决定》是全党全国人民在法治建设问题上解放思想、统一认识的纲领性文件。《决定》的起草过程也是在法治问题上解放思想、统一认识的过程。今年2月份的时候,文件起草组成立,习近平总书记担任组长,张德江同志、王岐山同志担任副组长,中央领导同志和有关部委的负责同志,还有地方的两位领导,都参加了起草工作。当时分成8个调研组到全国各地去调研,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这些提出的意见进行了反复研究、认真梳理,最后就起草出一个文稿。这个文稿征求了各地区、各部门的意见,各地区、各部门又提出了很多意见。文件起草组对这些意见进行梳理,有的吸收、有的合并、有的采纳,最后形成这个文件。这就是说明,这个文件起草的本身就是一个统一思想认识的过程,是一个凝聚全党全国人民法治建设智慧的过程。我觉得,这也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制度建设上的优越性、法治建设的优越性。同时我也感到,这个《决定》的起草过程是一个充分发扬民主的过程、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过程。总书记在关于起草《决定》的说明中提到,那时广泛征求意见,包括征求党内老同志意见,还专门听取了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意见。这是充分发扬民主的过程。 特别是我印象深刻的是,23号的中午都11点了,下午中央委员会就要开全会审议文件了,这个《决定》还做了两条实质性的修改。一条就是“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有些中央委员就提出了这么一个建议,不仅要写入《决定》,而且要写入《公报》,最后经过讨论,这两句话写入文件了,实际证明这个建议就非常好。现在,网络上连批评我们法治的一些人也评价这两句话写入《决定》对于推进宪法的实施、树立宪法权威非常重要,所以这就是一个民主的问题。另外一条,《决定》写道:“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原来《决定》稿子怎么写的呢?叫“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原来这个建议是高检建议的,有关部门就反对,因为我们的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是针对谁?针对政府。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那就等于检察机关和政府两个要对着来了,这样写效果不好。有关部门是坚决反对,到最后时刻还在反对,最后就协商改成“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就不要行政了,可以民事的,行政将来成熟了也可以,但是这样一改效果更好。实践证明,从网络上看、从媒体上看,这样改效果更好,就比限制在行政公益诉讼要好多了。从这两点就可以看出来,我们这个制度是有优越性的,能够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能够体现我们的民主集中制决策,能够体现我们的协商式民主的优越性,所以这是我特别深的体会。西方立法也好、决策也好,主要是吵出来的,各个党派在议会里面甚至打架、动手,是通过吵的方式。我们决策主要是协商、主要是反复修改文稿,这样更能够理性、更能够全面地集中各方面的意见。二、四中全会是进一步明确了法治中国的建设道路、总目标、指导思想、基本格局、重点问题的会议。四中全会的《决定》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顶层设计和规划蓝图。第一,明确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走西方法治道路或者其他歪路、邪路。我觉得我们学习领会四中全会的《决定》,首先要把握住这一点。我们建设的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要走的道路就像我们市场经济要走的一条别人没有走过的道路一样,我们要走我们自己的路。按照西方国家的观点,我们不符合他们的“口味”、不符合他们的标准,所以我们就要走中国特色的道路。 什么是中国特色?我们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要在党的领导下搞法治。我们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能说搞法治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容不坚持了。我们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还有要坚持从我们的基本国情出发,坚持继承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和大胆借鉴域外的法治经验的统一。第二,《决定》提出了法治中国建设总目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道路”不是第一次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不是第一次提的,但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我认为是这次《决定》最大的一个创新,这是首次提出的概念,也是我们在起草的过程中研究最深的、讨论最多的一个概念,最后形成这么一个表述。这个表述是怎么讲的呢?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也就是说,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五大体系:一个,法律规范体系;一个,法治实施体系;一个,法治监督体系;一个,法治保障体系;最后,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它有个很大的创新,就是把党内法规纳入法治体系的范畴,一体建设。这就解决了党内法规和法律的关系。第三,《决定》明确提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所以,我们的法治建设的价值理念、指导思想是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还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要坚持我们的核心价值观。第四,《决定》明确提出法治中国基本的建设格局。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四个基本格局是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来的,《决定》文件起草的布局就是按照这个格局来的,所以体现了我们党推进法治的一致性。第五,《决定》提出了重大改革举措,一共有180多项,涉及到法治建设的各个方面。这些改革举措既是法治改革的重点,也是难点,还是亮点。比如说,现在媒体特别关注的编纂民法典。我们国家市场经济搞了这么多年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2001年就形成了,我们已经有200多部法律,但我们现在民事方面的法律(主法)还是一个《民法通则》(1984年),虽然保障民事权利的法律很不少,但是还很不健全,还很不成体系,所以这次《决定》专门要讲编纂民法典。第六,四中全会是我们党第一次就法治主题召开的会议,《决定》也是我们党第一个法治建设的专题文件。它是要管一段时间的。过去是“两个全面”:一个是全面深化改革,一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现在又提出了一个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际上,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两个抓手、两翼。所以,现在讲三个全面,对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一定会发挥特别重要的意义。三、四中全会《决定》首次全面总结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经验,首次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五项基本原则,为今后的法治建设与改革提供了基本遵循。这五项基本原则,也可以说是党领导法治建设的五条经验。——坚持党的领导。《决定》特别讲了,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是人民的幸福所系、利益所系。同时,党的领导也离不开法治,他要依靠法治来实现、来保障。在这个问题上,我觉得四中全会《决定》一个特别重大的贡献是,解决了依法治国和从严治党的关系、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的关系、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的关系,有大量的论述。你们可能已经看到了,有媒体在解读的时候,说这次《决定》“党的领导”提了13次,实际上是14处提了“党的领导”。 为什么我们中国搞法治要坚持党的领导?为什么我们在这样一个文件当中如此的强调要坚持党的领导?这是有原因的,什么原因呢?一是根据国内外现在的形势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本质要求确定的。所以,在这个《决定》起草的过程中或者起草以前,你们可以看到,很多人就拿党的领导和法治建设说事,把党的领导和法治建设对立起来。他们就不知道我们国家和西方国家的本质区别。西方国家法治建设可以不坚持党的领导,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必须要坚持党的领导,因为我们的政党和他们的政党不同,我们的政权和他们的政权不同。我曾经专门写过一篇文章,专门讲了这个问题,为什么我们的法院、检察院要坚持党的领导,而西方的法院和检察院不需要坚持党的领导?首先,我们这个法院、政府、人大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创立的,西方哪个政党创立了他们的国家、创立了他们的法院、创立了他们的检察院?没有,这个机构的产生、政权的产生都是党领导人民建立的,你不坚持党的领导行吗?第二,我们党的领导是什么呢?我们党的执政是从基层、从村委会、从居委会街道一直到党中央都是党的领导,都是党的执政。西方国家那些执政党是什么党呢?他的执政只限于中央。比如说美国,民主党现在执政,但在佛罗里达州是共和党执政。我们这个政法机关坚持党的领导,可以使我们政法机关上下、全国保持司法标准的统一。像美国那个国家就不行了,现在埃博拉病毒爆发以后,佛罗里达州州长就宣布把边境封了;为了防止埃博拉,连在非洲抗击接触埃博拉病毒的人进来以后也一律强制隔离。对此,白宫也只能建议不要这么做,因为这么做的话,不利于人们自愿去非洲抗击埃博拉。这就是它的执政只限于在中央执政或者地方执政。我们坚持党的领导能够使我们的法治领导更统一,而西方就不行。中央接受民主党的领导,是民主党的标准;佛罗里达州受共和党的领导,那就是共和党的标准。过几年又换了,那怎么办?所以是不行的。另外,我们这个党的领导,不仅领导司法机关,还是领导各行各业的。所以,任何一个机关都不能脱离党的领导,只有坚决坚持党的领导、你的工作才能更好做。我们现在深感搞司法改革只要党支持就好办;党不重视、不支持你就没办法干了,这就是我们的国情。很多专家、学者不懂得我们这个国情,一讲法治,就要讲脱离党的领导了,他不了解中国的国情。所以我们党这次在《决定》当中特别强调,坚持党的领导。而且我们要坚信,我们只要在党的领导下,要老老实实搞法治、讲法治,要认认真真的抓法治。如果这样的话,我们的法治建设也会像我们的市场经济建设一样,走得更快,建得更好。所以这是为什么《决定》当中第一条就提出了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 我们的法治是人民的法治,所以要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要得到人民的拥护、得到人民的支持,要满足人民群众的期待。我们法治的成效搞得好不好,要由人民来评价,法治建设的成效应当由人民来共享。这是我们经常讲的。所以,我们讲的法治是一个实质的法治,不是那种表面上的讲“法律至上”、“司法独立”。我们讲的是老百姓得没得到好处。从我们法院来讲,老百姓对你的工作评价高不高了,司法公正是不是提高了,司法公信是不是提高了,上诉信访是不是少了,这个才是评价标准。昨天,我还看到西方的一个长期批评我们的网站说,共产党搞的这个法治是一个实质的法治,是跟老百姓联系在一起的法治,就连批评我们的人都承认我们不是表面上的那套,不是表面上宣布一个“司法独立”、宣布一个“法治”就完了,不是这回事。所以,大家将来可以看到,《决定》里边的很多内容都是解决对老百姓不利的东西,都是要控制党员干部、国家机关权力的条款。有些写的是非常到位的。在法治的情况下,我觉得国家机关将来受到的制约会越来越多,官越来越不好当。这样法治就行了。官不好当,老百姓很高兴,老百姓能够享受很多自由,老百姓的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维护,这就是法治的目的就达到了。所以,《决定》讲了,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为什么要写“维护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我们现在社会公平正义出了问题了,分配上的不公平、规则上的不公平、机会上的不公平,已经引起了民怨,两极分化已经很严重了,所以必须要写上这样的内容。这是第二个原则,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们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平等就表现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这个原则也是有针对性的,针对什么呢?就是回应现在社会上很多人提出来的,依法治国就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权。这个问题实际上是要治官、治权的。这个原则写得比较丰满,就是要解决现在有的“以权压法、以权乱法、权大于法”,“搞人治、不搞法治”的问题。所以,为什么在这种情况下倡导平等?就是针对现在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这里面也有几个概念,我觉得也是很重要的。到底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什么关系?怎么样发挥作用?《决定》实际上讲了四个层次的意思。第一个层次,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就明确了光单打一是不行的,必须两手都要抓,而且两手都要硬,这是第一个层次。第二个层次,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弘扬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就是说要把道德建设好。第三个层次提出,其中有两句话,“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决定》还讲了,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这里面的含义是比较深刻的,确实还得认真学习、研究。总书记在四中全会上讲了,岐山同志在中纪委全会上也都讲过了,历朝历代搞治国理政从来没有搞单打一的,只要搞的久远一点、国家治理的好一点,都强调道德和法律的作用,甚至主要强调教化、主要强调道德。我觉得这次四中全会《决定》也特别强调了法治和德治的作用,特别强调了道德的作用。总书记引用了很多古代的东西,岐山同志讲礼义廉耻(孝悌忠信礼义廉耻)。如果一个人不讲礼义廉耻,这个人就没有立足之地了。还有讲中国传统的一些价值观念。现在我们核心价值观就是两个字两个字的,过去都是一个字,忠、孝、仁、义、礼、义、廉、耻等。依法治国并不排除依德治国,不仅不排斥,而且是相互促进的、相互增长的。西方国家有一个法学家讲过,法治是慢慢生长的,道德也是慢慢生长的。我们现在社会上不仅法治存在问题,德治更存在问题,很多价值观有些都颠倒了,甚至把丑恶的东西变成好的东西了。这都是很不正常的。所以你们看这次修正案(九)。在讨论修正案(九)的过程中,我们就主张刑法对于促进社会道德建设、促进诚信建设要出手了,不能再放任不管了。所以这次修正案(九)规定的好几个罪名是有利于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的,就是要促进诚信社会的道德价值。我们随着法治建设的发展,法治会越来越把一些道德的东西上升为法律的层面,用法律来维护,用法律来巩固,用法律来支撑。西方国家也是这样的。在我们看来是一个道德问题,实际上在西方国家那是一个严重的违法问题。比如说,我们前不久在地铁禁止吃食物。如果你要在新加坡随意在地铁吃,只要发现吃东西、喝东西那就是一新币,不交就马上关你、抓你。人家那个地方为什么社会公德好?不是因为人家的觉悟高,是由于法治在后面跟着。我们现在很多公德上出 了问题,就是因为我们的法治太软了,违法了也没有人管他,也没有办法惩罚他。所以有些人就越来越嚣张,越来越不把公德当回事,所以四中全会我觉得看到了这样一个问题。——坚持从实际出发。从我们现在法治建设的实际、基本国情出发。所以这五条经验、五个基本原则,是今后我们国家法治建设的基本遵循。这是第三个问题。四、四中全会《决定》系统总结了我国法治建设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四中全会是一个继往开来的会。四中全会这个《决定》就讲了,长期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提出了很多重大理论观点和司法制度。比如说,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等16字方针,提出了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还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新的16字方针。还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20个字方针:依法治国、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执法为民。我们党在法治理论上有很多创新,法治建设上有很多创新,四中全会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总结。四中全会《决定》同时也明确指出了当前法治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这个突出问题主要是指在这么几个方面。在立法方面,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什么意思呢?现在我们立法的起草很多都是部门起草的,很多部门在起草的过程中,把部门利益就搞进去了。同时,一旦需要担责任了,需要付出努力了,就不管了。现在最突出的,比如说治水。九龙治水,这个水还治不好。好多部门都管水,但是水浪费、污染问题到现在解决不了,所以现在中央也看到了这个问题。在执法方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只讲权力、不讲承担责任,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我们现在行政执法当中,比如说小贩和城管的关系是一对紧张的关系,以及征地拆迁当中的执法、工商的执法等,还有很多不规范、不严格、不文明的现象。在司法方面,司法职权 配置不科学,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在法治社会建设方面,主要是一些社会成员和社会主体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所以这次《决定》对我们现在法治建设当中存在的问题都进行了总结,我觉得这些问题抓的都是很准的,需要我们在下一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来解决。五、《决定》体现了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的布局,来谋划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和我们的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建设的格局,包括党的建设的六大建设是什么关系?这次在起草《决定》当中一个争议最大的问题,怎么写,到底写不写。有人主张,经过这30多年的发展,我们的经济总量世界第二了,我们市场经济的体系已经基本建立了,同时我们现在经济建设中出现了很多问题,现在是不是可以考虑有一个口号别提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几十年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带来的资源枯竭、带来的环境污染、带来的空气污染、带来的拜金主义。还要不要继续提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能不能提出一个观点,就是以法治建设为中心?因为法治建设是涉及到所有领域的,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都要讲法治。习总书记讲过了,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那说明什么?社会建设也可以说是法治社会建设。所以虽然没有提“经济建设为中心”这个明确的话,但在《决定》里面对如何用法治来统领五大建设加上党的建设提出的明确要求,比如说,在经济建设上,提出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在政治建设方面,明确提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制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必须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民主法治化。所以对文化建设、社会建设都提出了怎么推进法治的问题。所以把法治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五位一体格局又结合起来了。六、《决定》通篇体现了强烈的改革意识和锐意创新的精神,提出了正确处理改革与依法的关系。 在起草《决定》的过程中我们有一个很深刻的体会,中央领导同志反复强调一定要写有用的话,一定要有改革创新的精神,不要去写那个“空话”,不要去讲那些没有用的话,甚至在起草的过程中,你这一块到底有多少改革创新的亮点,有多少举措,那是统计的,少了还不行的。所以我们觉得,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法治的改革特别重视,所以决定最后提出了180多项,其中有一些都是非常重大的制度的改革。同时,在《决定》里面强调依法改革,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如果法律没有规定的就采取两个方法:一个是立法授权以后你才能搞,第二个,可以搞试点。同时,又对立法提出了要求。总书记提出立法也要主动实行改革。这样,看准了的改革、方案成熟的改革,立法主动去适应改革,所以把改革与法治建设也结合起来了。《决定》提出来改革创新的举措非常多。我因为是搞司法的,我就想接下来对司法领域的改革给大家介绍点情况。《决定》对司法领域的改革是高度重视,提出的改革举措目前统计大概是40多项,有的改革举措是对三中全会改革举措的完善和深化,有的是在三中全会改革基础上提出的新措施、新要求。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的《决定》是一个姊妹篇。第一项,社会比较关注大的,就是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为了保证检察院、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确保司法公正,排除干扰,《决定》在维护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方面采取了这么几个举措:一是建立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制度机制。这个比我们国家的宪法规定要进了一步。我们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院,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对党的机关和领导干部没有提出特别的要求。实践中,一些党政机关,特别是这些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影响司法公正,甚至造成司法腐败、冤假错案,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所以《决定》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强调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 反法定职责,对违法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绩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为防止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干预案件划定了红线,这条非常重要。说实话,现在法院、检察院办案,个人的干预,比如说金钱案、人情案是很容易排除的,只要要求比如说我们现在八项规定“四个不准、四个严禁”,只要发现接触当事人和律师的马上就处分,甚至就不让你当法官了。现在主要是对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这些人可能是为了维护本地经济的发展等堂而皇之的理由来过问案件,这些人他往往跟院长打招呼,院长跟庭长打招呼,庭长就跟法官打招呼,这些行为虽然不多,但是对法官、检察院的心理影响是很大的。原来你让我们都是公正办案、依法办案,但是一旦有人找你了,你就让我们考虑、要关照,所以他可能对法官、检察官公正办案的心理影响是非常大的。   所以建立这样一个制度,登记、记录、责任追究。这项规定现在中央改革办现在已经准备拿出一个举措,联合法院、检察院将来要搞搞个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什么情况下怎么记录、怎么通报、怎么追究责任。二要建立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这点也很重要。我们现在要求法官、检察官要秉公办案、刚正不阿、坚守法律的底线。《决定》专门规定了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职或者做出免职、降级等处分。这个规定在法官法和检察官法本来已经有了,但是没有落实。所以《决定》这次一方面要求法官和检察官要严格执法;另外一方面,给你保护,将来我们马上司法改革以后,检察院要成立一个检察官的惩戒委员会,法院要成立法官惩戒委员会。这个惩戒委员会由机关检察人员、法官代表还有社会上的人士组成。将来马上我们搞法官员额制、检察官员额制。不仅法院的独立性要增强,法官、检察官的独立性也要增强,保障机制就会加强,要想免职就很困难。除非你有法定事由,这样他可以没有后顾之忧的公正司法。美国和其他西方国家为什么法官那么牛呢,因为他终身制,谁都管不了他,谁都别想砸他饭碗,这样他才会一心一意的捍卫法律,死心塌地坚守法律。所以这个制度最重要的。现在我们感觉到最重要的是制度的设计,你不要管一个人好、一个人坏,就要考虑这个制度设计,西方的法官并不是说他有多高尚、他有多伟大,他的胆子有多大,他有多大的智慧,他为什么敢于排除干扰呢?就因为他的制度保护的好,我们目前是很行政化的。 三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这也是《决定》写上的。不能光管法院、检察院以外的,法院、检察院内部的一样可以干预,今后这个也不行了。关于司法方面的法治建设和改革,目的就是要保证公正司法、要提高司法公信力。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第一个条件,中央文件考虑的是“怎么能够保证检法两家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所以第一条写的就是怎么保障你独立行使职权。为什么呢?因为独立是公正的一个前提条件。我曾经专门写过一篇文章介绍什么是司法独立。司法独立不是说你想干啥就干啥,你想怎么判就怎么判,而是指我在判案的时候我能够不受外部的干扰、内部的干扰,完全按照事实和法律做出裁判,就是判案时候内心的自由和环境的自由。司法权是一个判断权,他受到的干扰越少越好。因为第一只有法官、检察官才最了解案情。第二,在办案的过程中,他跟当事人打交道、被告人打交道,他了解被告人心理状态、讲话是真的是假的。第三,这个案件办得好坏,直接责任人是法官和检察管,不是新闻记者,不是社会上的人。第四,法官、检察官长期办案,他的经验是最丰富的,他对法律的了解也应该最多的,所以我们要尊重法官、检察官办案,就是因为法官、检察官有这些职责和有这些优势。现在我们在这些方面做得很不好,有些记者就把自己当法官、当检察官了,认为自己比他们还了解案情,认为自己比他们更精通法律,自己更关心司法公正,然后就在那边炒作。这完全是不对的,所以《决定》看到了这个问题。第二项,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习总书记讲了一条让我觉得非常经典的话。他一开始前面批评了司法不公,甚至司法腐败,但是他讲了一句话。他说,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所以《决定》就提出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这次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力度是比较大的,有人欢喜有人愁,有人欢欣鼓舞,有人可能还不是很高兴,这个都很正常的。第一个是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制约、互相配合机制。我们原来行政诉讼规定是公检法三级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这是我们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原则。这次《决定》写了公检法司,把司法行政机关执行权纳进去了,所以,将来我们的刑事司法的布局,由过去的三机关现在变成了四机关了。 第二,《决定》规定,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现在,我们刑法是多头执行,是比较乱的。比如说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现在的执行是拘役的执行。另外,死刑的执行是法院执行;财产刑,比如说罚金没收财产,由法院来执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社会矫正由行政机关监狱来执行、由社会矫正机构来执行。整个执行目前是乱的,现在要统一执行了。我估计会统一到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就变成一个全面的刑法执行机关了。现在只讲统一刑法体制,没有讲给谁,但我估计还应该给司法行政机关,将来的死刑、财产刑、监禁刑、非监禁刑都应该由他统一来执行,发挥国家机关的作用,三权变成四权了。把这个权利管好,将来刑法执行不好,犯人跑了,犯罪重新犯罪率高,就追究你的责任,所以这是一项很大的改革。第三,《决定》又提出来,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这里面的审判权是谁呢?指法院。执行权指谁呢?就是我们民商事裁判的执行。我们法院的同志知道,现在司法事件当中最难的就是民商事裁判的执行。很多案件判决得不到执行,法律白条严重影响司法的权威。法院为了解决执行难,也可以说想尽了办法。比如说,我们跟银行、跟有关部门合作,建立被执行人的黑名单、微博曝光台,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甚至网络拍卖等,但是现在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所以这次四中全会《决定》,要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怎么分离?我们现在已经做到了。执行和审判在法院内的分离,比如说我们各级法院都成立了执行局专门负责案件的执行,建立了执行法官制度,就是说这种法官只能执行案件,不能裁判案件。同时,我们建立了执行体制、执行的程序、执行的平台、执行的司法解释等,就是从法院内部已经把它们切割开了。将来要探索执行权和审判权相分离的体制,怎么探索?我们现在也做了一些探索。比如说,将来要探索统一执行的体制,比如说北京市的案件,可能海淀判的、朝阳判的,不一定就是你自己执行,那要在全市统一来执行。另外,像在全国有些地方探索的是什么呢?这个法院的案件比较少,力量比较充足,就把一些其他法院判的执行案件交给他,由他来执行,这也是一种分离。还有在有些地方,由于基层法院或者案件所在地的法院执行受到干扰,就要找其他法院的执行机构去,要专一执行或者提起执行,这也是一种分离。当然将来会不会建立一个强大的独立的执行体制,甚至交给某一个部门,这都在探索,将来可以考虑,都可以研究。 我作为一个法院的工作人员,实际上要是我个人的意见,我们就负责裁判,执行不执行我们不管。因为现在实践中好多案件执行不了。比如我有一个熟人就是的,300万借给人家办公司,办公司的人租了房子、买了汽车,搞两年花光光的。朋友打官司赢了,300万加利息是400万,但这个人“要钱没有、要命一条”,你说怎么执行吧?国家也不能给他买单,法院不能给他买单,纳税人凭什么给他买单。所以,你就是再有本事执行,也没办法。很多执行难不是真正有钱不执行。对于有钱的,我们都有办法,他跑到国外都能抓回来;他转移走了,我们跟银行建立了财产查扣、存款调查联动机制,这个人只要拿身份证去存一点款马上就给冻住。执行难很大的原因是由于没有钱,实在没有办法。西方国家都是这样,他没有钱你有什么办法。大家知道美国的辛普森案件,法院做出了两种判决,刑事判决说辛普森无罪,民事陪审团就说他有罪,让他赔几千万美元,最后辛普森卖了老爷车赔了13万,所以我们对执行难要有客观的看,不是由于法院执行不行、不到位,但是更主要的原因是经营风险造成的,被执行人没钱了。政府不能给他买单。现在好多没办法,法院给他一点,这是不对的,一分钱都不应该给的。第四,分离。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这个也是一个很大的改革,也是一个很有想象力的改革。探索司法机关的行政管理权和审判权、检查权相分离,什么意思呢,我们现在分开了,而且三中全会已经规定了,省以下的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已经统一管理了,但是现在四中全会《决定》又写出来,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这个分离,我和检察院的同志觉得,是不是可以不写了。现在我们已经分离了,现在省以下的检察院、法院的人财物管理权已经统一管理了,也就是分离了,再写这个干什么呢?中央有些同志最后决定还是写下来。为什么要写下来?很重要的原因是,十六大就写下来了这句话,到现在没有落实,所以这次《决定》个又写上了。这个也是很大的改革,涉及到人财物管理。第五,也是大家比较关注的,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这也是一个很大的改革。因为我们国家的法院和检察院都是按照行政区划设计的,县一级叫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市一级的叫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叫市级人民检察院,省一级就叫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级人民检察院。一般都这么设的,除了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以外,还有海事法院专门法院以外,主要就是按照行政 区划设置。这次专门提出来要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和检察院,这是一个很大的制度上的改革。为什么要这么改革呢?我想有这么四五个原因。第一个原因,我们国家改革开放以来,人口是大量的流动,市场经济的发展,所以法院受理的案件、检察院受理的案件不再是双方当事人都是同一个地区了,可能有的是在海南、有的是在黑龙江、有的是在北京、有的是在河南,都到那一个基层法院去受理了。因为总有一方在那里,一般是原告就被告所在地。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一方当事人所在地的法院由于种种原因可能会更倾向于维护本地当事人的利益,所以出现了案件审判办理工作的主客场制,就跟踢足球一样。踢足球搞个主场、客场,就显得公平,但是我们又不能搞主客场,不能把一个案件,在一方当事人那个地方审一遍,在另外一个地方当事人那个地方再审一遍,不能这样,干脆怎么搞?设立一个跨行政区划,将来跨行政区划的案件就在这个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和检察院办理。有人说为什么要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检察院呢?这也有原因,现在的职务犯罪跟过去不一样了。现在的职务犯罪在信息网络时代,跨地区的职务犯罪受到的干扰也很多,他那个跟我们法院也是有点相同,往往职务犯罪在本地查处可能受到干扰很大,所以现在职务犯罪都是指定给其他司法机关来办的,就要防止本地的干扰。通过指定的形式。但是指定这个制度不是一个常设的制度,有的时候指定的不一定合适,不是一个很稳定的制度。将来这类职务犯罪的案件就由那些跨行政区划的检察院来审理,这是一个原因,就是案情变化,干扰增多了,需要建立这样的制度。第二个原因,我们原来有铁路运输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这些法院、检察院铁路制度改革以后把他纳到地方了。因为铁路企业化改造以后,这些法官原来都是企业人员,现在都收回来了,都变成法官了、都变成检察官、变成公务员了,但他们办的案子是铁路上面那些案件,铁路上的案件并没有专业性,而且大部分铁路法院和检察院的案子都不多,所以他工作量吃不饱,但是铁路法院和检察院有一个好处是什么呢?铁路是按照铁路局来设的,铁路法院和铁路检察院是按照铁路局来设的,所以他是跨行政辖区的,所以将来要以铁路运输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为基础,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跨行政区划的检察院,把这部分的资源给他盘活用好。如果没有这个基础,纯粹按照现在的情况下,又要去建立机关、又要去建立大楼,我估计就很难了。 第三个考虑,我们研究了一下西方国家很多地方,法院和检察院的设置不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置的,他打破了行政区划,有的省大可能设几个法院、检察院,有的省小好几个设一个;有的设两套系统,地方法院设一个系统,联邦法院设一个系统,所以也是参考借鉴了国际的经验。最后从理论上来讲,设立这样的法院以后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提升司法的公信力,所以这是一项改革。这项改革马上就要在中央的统一部署下推动了。第六项改革,也是社会比较关注的,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这个也是一项很重大的改革。在我们的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这么一个四级法院当中,按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只有基层法院可以设巡回法庭,就是派出法庭,中级法院以上就没有派出法庭了。但是无论是哪一级法院都可以巡回审判,上级法院可以到案发所在地去开庭、去审判,但是不能叫巡回法庭,这次四中全会《决定》设巡回法庭,他是一项重大的改革。为什么要设立巡回法庭?也有几点考虑:第一主要是考虑方便当事人诉讼,就地办案,就地化解矛盾。第二也减轻了首都地区涉诉上访的压力,维护首都地区的和谐稳定。第三也可以减轻最高法院的压力。最高法院这几年案子越来越多,每年审理一万多件案子,法官的办案任务越来越重,我们的案头上堆的都是案卷材料。办案又有期限,压力非常大。严重影响最高法院发挥指导全国法院审判工作的功能,严重影响全国法院起草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加强宏观指导的功能。设立巡回法庭以后,可以减轻最高法院本部的一些负担,让最高法院本部能够腾出更多的精力来指导全国法院审判。另外,设立巡回法庭这个成本也不是很大,因为不需要增加编制,把最高法院的一些法官派下去,不需要编制,也不需要增加人员,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所以,中央很赞同这项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在他《决定》的说明当中专门讲到了最高法院建立巡回法庭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