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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2 11:46:33 发布

财政税收税务研讨毕业论文 现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几个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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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财政税收税务研讨论文题目:现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几个问题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内容摘要]农村税费改革实际上是一个系统工程,牵一发而动全身,改革过程中已经出现或潜在的问题依然不容乐观,必须给予足够重视:农村工作经费矛盾如何解决;农村政权到底还要不要存在;农业税最终的归宿在哪里;农村市场究竟如何最终融入统一大市场;公共财政在农村如何有所作为等,这些问题及其应对策略都值得探讨和分析。  [关键词]农村税费改革;乡镇政权;公共财政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农民收入增长困难,农民负担居高不下,又是当前“三农”问题的焦点。我国2000年开始的这次大规模的农村税费改革如今已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全面推开,这是自1978年农村承包责任制以来的第二次划时代的农村改革。这次改革的主要思路可以概括为“三个取消、两个调整、一个改革”。即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同时,这次改革还提出了规范农村收费管理、精简乡镇机构和压缩人员、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准备等配套措施。改革至今,农村“乱收费”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农民负担减轻效果显著。例如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以来,农民比改革前人均每年少缴税费30-40元,总体减负比例达31,如果再加上被取消的各类政府性基金、达标升级费用和集资、摊派等收费项目,总体上农村税费改革使全省农民减负绝对额在100亿以上,人均减负约200元。但随之而来的问题也显而易见,不容忽视。农民减负,乡村可用财力就会减少,乡村组织的运转困难明显增加,存在着随时出现强烈反弹的可能性。农村税费改革如何避免“黄宗羲定律”,彻底解决农民负担过重问题,农业税费改革到底出路何在,本文就此谈些自己的看法。  一、农民减负与农村基层政权运转不灵的矛盾   这个问题是农村税费改革至今遇到的最直接的矛盾。由于我国实行城乡两种制度,农村目前的义务教育、民兵训练、优抚、计划生育和农村道路建设等费用都是由农民自己负担的,中央财政对此基本上没有支出。加之我国乡村机构臃肿、运行费用支出很大的问题,短期内很难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都导致农民负担越来越重。这次税费改革,其目的就是要规范农村税费关系,减轻农民负担。农村税费改革的过程,实际上是与此相关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进行利益调整和再分配的过程。在这次税费改革中,影响较大的利益主体主要包括农民、乡村组织、政府部门(指面向农民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和政府性基金、集资的行为主体,也包括经营性收费的政办服务组织)等。显然,农村税费改革,其最大的收益者应该是农民,农民是税费改革的支持者。但是由于改革使乡村组织原来的收入来源减少,运转困难增加。同时使政府部门税外收费被强令取消或严格规范,是农村税费改革利益受损的一方,因此乡村组织和政府部门是税费改革的反对者。但是由于党中央、国务院等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和超强领导组织,迫使乡村组织和政府部门参与改革。从近几年各地农村税费改革的经验来看,税费改革的短期见效,都是在党政主要领导超强组织领导实现的。但问题的关键依然没有解决,因为农民负担的减轻直接导致农村经费的严重不足,导致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迅速下降,甚至出现新的不稳定因素。这些问题必须得到解决,否则农村税费改革的结果就会背离其初衷,农民负担出现反弹在所难免。从长远看,农民负担终究还是难以走出“黄宗羲定律”的怪圈。历史上这种“并税除税”式改革出现负担反弹的教训,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这个矛盾究竟如何解决,笔者的看法是:配合农村机构改革,大力裁减乡镇政权,直至最终取消乡级政府。按照制度经济学的观点,社会需要国家及其附属管理机构,是因为它们是人们社会交往的最节约成本的组织形式。“因此便有一种激励促使自愿团体用岁入(税金)来交换政府中对所有权的严格规定和实施”。国家及其附属机构的存在是为了节约成本。有了乡镇这一级政权,就要配备相应的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纪检、武装等班子和工作部门,人员自然就难以真正降下来。尤其在我国,由于行政体制改革滞后,缺乏有效的外部制约机制,政府部门具有很强的自我膨胀倾向。政府部门经过几轮精简,不但没有精简下来,反而每一次精简之后,随之而来的都是更大幅度的机构膨胀、人员反弹,造成人浮于事、支出过大。据统计,建国初期,我国总人口与财政供养人员的比例是600:1,70年代末是150:1,现在已上升到40:1。目前全国乡镇财政供养人员仅在编人员即达1280万人左右,其中离退休人员约200万人,在职人员中党政干部约140万人,平均每一乡镇约35人,乡村教师近700万人,其余200余万为事业机构人员。   乡镇吃“皇粮”的人员过多直接造成“人头费”过大,农民负担过重。机构设置过多,人浮于事就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因此笔者以为,随着我国公共财政体系的不断完善和政府职能的调整,建议取消乡镇政权,真正给农民减负,放手农民搞活农村经济。因为有一级政府不仅要养人,更是要做事,不是仅发工资就能运转的。从历史上看,我国乡镇一级政权以前也没有过,只是上世纪90年代才没有经过充分的论证就设立的。  二、新的农业税制本身存在设计缺陷  (一)新的农业税制与农民收入悬殊的矛盾。   总体而言,这次税费改革确实使农民负担整体上有所减轻,但却忽视了农民本身负担能力的巨大差异,农民税收负担的不均衡问题依然没有解决。陆学艺和张厚义采用社会分层的分析方法,以职业为基础,参考农民的收入、使用生产资料的方式和对所使用生产资料的权力等变量,将改革开放以来的农民划分为农业劳动者群体、农民工群体、雇工群体、农民知识分子群体、个体劳动者和个体工商户群体、私营企业主群体、乡镇企业管理者群体、农村管理者群体等8个群体。这里为了方便分析,笔者将其大致归纳为纯农户、半农户、非农户三大类。农民中的纯农户由于文化水平大多较低、缺乏技术特长,本来比较贫困,加上农业产业的比较利益偏低,这部分农民的税收负担最重。半农户由于可以在农忙时务农,农闲时打工,从事第二、三产业取得一定的收入,这部分农民税收负担居中。而非农户则依靠从事工商业或其他行业,收入水平最高,这部分农民相对于其他农民,税收负担最轻。  新的农业税制规定农业税正税税率为常年产量的7,加上不超过20的农业税附加,农民综合负担的上限为8.4。姑且不讨论该税制在处理农村农民和城市居民税负上的不公平,单就农民内部也有明显的不公平。众所周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内部已发生了重大分化。我国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收入的基尼系数已经由改革之初1978年的0.24上升到1996年的0.4327。从不同收入水平的农民内部来看,由于农村新税制在并税除费过程中提高了农业税税率,以农业收入为主的纯农户更容易受到提高农业税率的负面影响,而收入较高的农民则受益更大。新农业税制的不合理首先表现在税负的累退性方面。  (二)农业税征管的不规范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这次农业税费改革重点在清费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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