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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2 11:38:29 发布

财政税收财政研究毕业论文 个人所得税改革刍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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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财政税收财政研究论文题目:个人所得税改革刍议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摘要]本文叙述了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史,指出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应该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减轻税负;建议  1个人所得税概述  个人所得税是对公民(个人)取得税法规定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其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根据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无住所以及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将其划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等。  个人所得税最早于1799年在英国创立,目前已是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一个税种,成为一些国家最主要的税收来源。1980年9月10日,我国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个人所得税法》。该法于1993年10月、1999年8月和2005年8月被三次修订。  我国自1981年正式开征个人所得税时,当年个税收入只有500万元。月均收入能够达到800元起征标准的中国公民少之又少,其余都是外籍在华高级职员交纳的。  1986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纳税的扣除额标准(即起征点)为400元。而外籍人士的800元扣除标准并没有改变,内外双轨的标准由此产生。   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把1986年和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规定,同1980年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共计11项征税范围,分别是①工资薪金所得;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③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④劳务报酬所得;⑤稿酬所得;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⑦利息、股息、红利所得;⑧财产租赁所得;⑨财产转让所得;⑩偶然所得;B11其他所得。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是对各项不同的应税所得采取分类征收的方式,适用不同的费用减除规定、税率和计税方法。同时实行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并用,具有费用扣除限额较宽、计算简便等特点。  2个人所得税在现阶段存在的问题  个人所得税是现行我国税收体系中最为重要的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税种。近年来,人们收入水平的差距在不断拉大、物价水平持续上涨、生活成本不断攀升,使得中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日趋加重。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0年第一季度,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754元,而工资上涨是由于通货膨胀、劳动力短缺等多重因素叠加产生的,按2000元的个税起点,几乎全国所有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都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我国个人所得税65%来自工薪阶层。在英国,1%的富人缴纳英国1/4的税收。英国税务海关总署日前公布本财政年度个人所得税收入预期报告,预计3060万人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27.5万富人需按新税率交纳支付414亿英镑税款,占所得税收入总额的25.7%。而在1978年,1%富有纳税人所缴税款只占11%。   现行个税没有考虑家庭供养人数,未体现公平原则。这就使得家庭人均收入较低的中低收入家庭,尤其是低收入家庭存在着既生活困难,还需要缴纳税款这种情况的出现。从而使得富人更富,穷人更穷。这样显然与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初衷相违背。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原则第一条就是:“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应本着对高收入者多纳税,中等收入者少纳税,低收入者不纳税的原则,体现社会公平,保持社会稳定”。  现行11项征税范围,分别实行不同的税率、扣减及税收优惠,造成计算繁杂以及利用不同的税率及税收优惠偷逃税款情况的发生。例如:对劳务报酬部分征收税率是20%,对于一次性收入略高,即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实行加成征收。相应税率为20%、30%、40%。可以看出,现行劳务报酬所得最高税率(40%)比工资薪金最高适用税率(45%)要低。同时,工资薪金所得不考虑其他因素,只能扣掉2000元减除项目,而对于劳务报酬所得来讲,它的应税所得在4000元以上,无论数额多高都可以减掉20%的扣除额。举例来说:如果此两项收入各取得100000元,那么工资薪金所得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只能扣掉2000元减除项目。而劳务报酬所得可以减除20000元,后者是前者的10倍,从而直接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降低了应纳税额,造成税负不公。这样就为纳税人瞒报收入来源、降低适用税率、多次抵扣减除费用,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提供了可乘之机。举例来说:某人某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05000元,那么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即扣除2000元之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达到了103000元,其适用税率是45%,那么其应纳税额为103000×45%-15375(速算扣除数)=30975元。而若取得的是劳务报酬所得,那么他首先减除20%的费用,应纳税所得额为105000×(1-20%)=84000元,对应税率为40%,实际应纳税额为84000×40%-7000(速算扣除数)=26600元,可见,如果是工资薪金所得就比劳务报酬所得部分要多纳税4375元,多交税16.45%。从而造成了取得同样的收入却税负不公的情况发生。   工资薪金部分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划分的级次过多、低收入阶层税负过重。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实行的是9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从5%~45%,级次较多,计算繁杂。而国际上多为4~5级税率。为了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我国在1980—2006年的20多年间,先后两次调整了减除费用标准(免征额)。由最初的800元/月到2006年的1600元/月,自2008年3月1日又提高到2000元/月。但是随着人们生活成本不断增加,物价指数屡创新高,而停滞不前的免征额显然已经脱离了实际,如果不再进行调整会进一步加重中低收入阶层的生活负担、加速贫富两极分化。同时,上调免征额是整体上减税,这种减税是否有助于公平,是个问号。如何调控不同阶层的收入,成了摆在国家面前的一项大事。新一轮的个税改革已经势在必行。  3针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些建议  对于我们这个发展中的国家,还普遍存在着社会分配不公,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等情况,那么怎样对这种情况进行调整?怎样保护中低收入者的基本利益,防止富人更富、穷人更穷这种情况的发生?是我们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对于个人所得税进行改革,要充分考虑中低收入者的基本需要、抑制分配不公。同时,由于收入分配的问题涉及面广,既是民生问题,又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的特征,所以必须着眼长远、统筹考虑。个人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适时调增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部分的减除费用项目(免征额)。工资薪金所得相当一部分要用于家庭生活开支,为了保持人们生活水平的稳定,其中一个措施是要对免征额进行相应调整。同时,各地的物价水平、消费水平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所以应当建立个税起征点与地区物价水平、通货膨胀率联动的机制,综合以上因素进行调整。   以家庭为单位计算纳税,体现公平。根据家庭平均人数做权术,对取得的家庭收入进行平均,计算相应人数的免征额,从而确定应纳税所得额。随之也就降低了人均收入较低家庭的税收负担。例如:张三某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8000元,其妻收入1500元,家中需供养两个未成年儿童,那么按现行扣除标准及税率来计算,张三应纳税所得额为(不考虑其他因素)8000-2000=6000元,其对应的税率为20%,应纳税额为6000×20%-375(速算扣除数)=825元;其妻由于收入1500元减掉扣除额后应纳税所得额为-500元,不足部分不能继续抵免,也无须缴税。但是如果按照人均收入计算,张三家人均收入为2375元,扣除人均2000元后,其人均应税所得为375元,适用5%的最低税率,须纳税375×4×5%=75元,由此可见按现行个税规定比按家庭人均收入计算多交税750元,前者是后者应纳税额的11倍,显然,以人均收入作为计税基础更加公正,并能够照顾到低收入人群,减轻他们的负担。  减少税率级次,相应降低中低收入阶层的税负。我国个税改革的方向是综合与分类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但这种税制的建立涉及对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等要素的重新设置,征管制度也需要重新构建。  统一个人所得税所有项目的适用税率、取消累进制计税方式,简化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从而也降低了税务部门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难度。在累进税制下,政府一般会加上许多扣除、减免等优惠条款,从而使富有者相对地少纳税,难以实现纵向公平;同时,面对繁杂的附则,有些纳税人可以通过纳税筹划等活动来避税,极易造成横向不公平。实行累进税制的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偷漏税规模达到千亿美元以上,而且每年都在扩大。  应采取的措施还应该包括提高中低收入者工资水平,完善对垄断行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的双重调控政策,加大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等。   目前世界上税制总的改革趋势是使税收功能单一化和中性化,在当前条件下,单一税制反而更有助于公平地实现。单一税制使税制简单明了,有利于降低直接的税收成本,提高征管效率;还可以避免个人花许多精力和时间与政府征税机关博弈,使个人从利用累进税率和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中走出来,降低税收的社会成本。若是再以较高的免征额相配合,以另一种方式体现税收的累进性,更有利于纵向公平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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