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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2 11:38:14 发布

财政税收财政研究毕业论文 不同所得税制和企业组织形式下的税负比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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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财政税收财政研究论文题目:不同所得税制和企业组织形式下的税负比较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投资设立一个新企业,首先需要解决企业的组织形式问题。其中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本文假定其他条件相同,仅从税收负担的角度进行分析。一、国际上公司所得税的三种类型在通行国际税制下,公司取得营业利润,在公司层次上要缴纳公司所得税,其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在个人层次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同一利润征了两次税,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经济性重复征税”。依据如何处理上述两税的结合,可把公司所得税制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非整体化形式,即把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作为两个独立的税种分别课征。“独立公司税”派主张这种类型,其理由是:公司是一个独立存在的法人实体,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有力因素,它由专业人员进行管理,而并没有受个人股东多大的支配,因此,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实体,有独立的纳税能力,理应单独课征。第二种类型是全部整体化形式,即不征公司所得税,只征个人所得税,使两个税种变为一个税种,或者公司所得税只作为一个过渡的预征税,最终归属到课征个人税。“单一个人税”派主张的为这一类型,其理由是:所有的税收归根结底都要由个人承担,公平税收的概念只能应用于纳税者个人,而与所得的来源无关。假定营业利润课征了公司所得税,税后分配时又课征了个人所得税,这就个人来说,显然是同一经济收入来源的两次征税。所以应当废除公司税,营业利润不论分配还是持留,只能课征一次个人所得税。 第三种类型是部分整体化形式,即在公司层次或个人层次把公司税与个人税在一定程度上结合起来,以缓解经济性重复征税。这种类型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方法:(1)股息扣除制,指在计征公司所得税时,允许公司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全部或部分分配的股息,就扣除后的余额计征公司所得税,对股东个人收到的股息另征个人所得税;(2)双税率制,指把公司利润分为两个部分,即分配股息的利润与未分配股息的留存利润,两者采取高低不同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一般说来,前者的税率更低。(3)归集抵免制,指先对公司营业利润征收公司所得税,然后公司用于分配的那部分利润已纳的公司所得税,可以全部或部分地从股东收到股息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中抵扣,如果公司已纳的所得税超过股东对该部分股息应纳的税额,其尚未抵扣的部分,可以留待下期补扣或者退税给股东。(4)分类课税制,指先对公司利润征收公司所得税,然后对分配给股东的股息,在征收其个人所得税时,采取适当优惠的方法。二、不同所得税制下企业的实际税负(一)非整体化型。设T为税收负担,Cr为公司所得税税率,Y为公司利润,d为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率,Pr为个人所得税税率。在该种所得税制下有以下公式:T=CrY+d(Y-CrY)Pr=CrY+dY(1-Cr)Pr从上式可知,公司利润的税收负担水平与Y、Cr、Pr、d四个因素有关。对公司来说,Cr、Pr是定值,假若Y给定,则T=f(d),d越大,T就越大,其经济含义为: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率越高,公司利润的税收负担会越重,也就是说,公司可通过控制税后利润分配来调节税收负担。(二)全部整体化型。在该种所得税制下,有以下公式:T=PrY 由于此时仅征个人所得税,并且肯定会对全部利润课征,对于确定的Y,公司不能控制自身的税收负担。(三)部分整体化型。设Q为计征公司所得税应税所得时允许扣除分配利润的比率,d′为分配利润占公司税前利润的比率。在该种所得税制下有以下公式:(1)股息扣除制。在这种模式下:T=Cr(Y-Qd′Y)+dYPr=CrY(1-Qd′)+dYPr设p为公司分配利润,又因所以有对公司而言,上式中的Cr、Q、Pr均为定值,若给定Y值,则T=f(d′)。公司可通过调节d′来减轻税负。(2)双税率制。设Cr1为分配利润的公司所得税税率,Cr2为未分配利润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在这种模式下:对公司而言,上式中的Cr1、Cr2、Pr均为定值;若给定Y值,则T=f(d′),公司可依据给定的Cr1、Cr2、Pr和Y值,调节d′使T达到最小。(3)归集抵免制。在这种模式下:T=CrY+d(Y-CrY)Pr-Cr(Y-CrY)d=CrY+dY(1-Cr)Pr-CrY(1-Cr)d同样地,从公司的角度而言,Cr、Pr均为定值,若给定Y值,则T=f(d),公司通过调节d值可使T最小。(4)分类课税制。设Pr′为对股息的个人所得税优惠税率,一般来说,Pr′小于Pr,在这种模式下: T=Cr·Y+d(Y-Cr·Y)Pr′=Cr·Y+d·Y(1-Cr)Pr′站在公司的角度上,Cr、Pr′为给定值,若给定Y,则T=f(d),同样,公司可通过调整d来调节T。三、我国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的不同税收待遇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主要税收差别体现在所得税上。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法人企业的利润先要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为照顾利润水平较低的小企业,税法又规定了两档优惠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若企业的税后利润进行分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非法人企业的利润不需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其利润不论是否分配,均征收个人所得税,且为5%~35%的五级累进税率。可见,法人企业的利润既征收企业所得税,又征收个人所得税,从其实质而言,可归为分类课税制。非法人企业仅征收个人所得税,其税负与全部整体化型相同。下面笔者拟进行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实际税负比较。假定T1表示法人企业的税负,Cr表示法人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率,Y表示企业应纳税所得,Pr表示个人所得税税率,T2表示非法人企业的税负,d为税后利润分配率。根据我国现行税法有:T1=CrY+Prd(Y-CrY)0.18Y+0.2d(Y-0.18Y)=0.18Y+0.164dYY≤3万=0.27Y+0.2d(Y-0.27Y)=0.27Y+0.146dY3万0.2Y-0.125,得Y6.5,所以恒有T1T2.当Y3万时,随着d取值的不同,T1有可能大于、等于或小于T2。 上面分析结果的经济含义为:当企业应纳税所得小于或等于3万元时,法人企业的税负高于非法人企业,此时,若从税收方面考虑,应设立非法人企业。而当应纳税所得超过3万元时,随着企业分配利润率的不同,法人企业税负可能高于、等于或低于非法人企业,此时,若其他条件相同时,则要依据具体的Y和d值,确定应建立法人企业还是非法人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前面的分析暗含了一个假定,即两类企业应纳税所得的计算方法一致。实际上二者存在一定差别,如非法人企业投资者的工资、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实际筹划中,不仅要考虑二者税率的区别,还要注意二者应税所得计算的差别,综合度量取其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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