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1.50 KB
  • 2022-04-22 11:14:12 发布

新编经济法教程课后复习思考题全部答案

  • 23页
  • 当前文档由用户上传发布,收益归属用户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可选择认领,认领后既往收益都归您。
  3.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先通过免费阅读内容等途径辨别内容交易风险。如存在严重挂羊头卖狗肉之情形,可联系本站下载客服投诉处理。
  4. 文档侵权举报电话:19940600175。
'更多大学生课后答案免费下载请到阳光大学生网www.sundxs.com第一章课后复习思考题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7。ACCDBAD二、多项选择题:1、ABD2、ABCD3、ABCD4、ABCD5、BD6、ABD7、BCD8、ABCD9、ABCD10、AB11、CD12.ACD13ABD14、A C15、ABD三、判断题:1、错2、对3、对4、错5、对6、对五、案例分析题:1.问:上海有关部门在1998年初采取的涉案措施,基于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理论,该措施是否具有正当性?为什么?上海有关部门为了控制私车的数量,实行私车额度拍卖制度是可以的,但制订的沪产车与其他车的政策不一样,则有违公平,是不正当的。后来取消了歧视性待遇,改变了地方保护主义的政策,才算是回归了政府的应有本性。2.该房产份额转让协议,是否可以撤销?法律中规定的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有五种: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因欺诈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如何认定的?对于“重大误解”如何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具体分析,重大误解的认定应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对合同的性质产生误解。在对合同性质产生误解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发生重大变化,而且产生此种误解也完全违背了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追求的目的,因此应作为重大误解。第二,对对方当事人产生误解。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一些基于当事人的信任关系和注重相对人的特定身份的合同中,如果对对方当事人产生误解,则应构成重大误解。第三、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果标的物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订约目的或重大利益,则对质量产生的误解可以构成重大误解。第四、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这实际上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即标的本身产生了误解,应属于重大误解。第五、对价金和费用的误解。当然,并不是所有的重大误解都能导致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必须是对合同的主要内容产生误解才能构成重大误解。若仅仅是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产生误解且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不应作为重大误解。徐女士所卖房屋的价值为117654.64元,而代某与其签订的协议中载明的价值仅为4.4万元,加上当时处理丧事的客观情况,故可以认定徐女士在签订协议时产生了重大误解而予以撤消。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复习思考题答案一、单项选择题      1、A 2、B 3、C 4、D 5、B 6、A 7、C 8、D  9、B 10、C二、多项选择题1、D 2、ACD 3、ABC 4、BC 5、AB 6、ABCD 7、ABCD 8、BCD9、ACD 10、BCD四、案例分析题 1、(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在本题中,B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买卖合同有效。(2)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式。(3)①乙的质押行为无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本题中,普通合伙人乙的质押行为未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此,质押行为无效。②丙的质押行为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由于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因此,有效合伙人丙的质押行为有效。(4)①普通合伙人甲、乙、庚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②有限合伙人丙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③退伙的有限合伙人丁以其退伙时从A企业分回的12万元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5)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在本题中,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有限合伙人丙当然退伙,A企业中仅剩下普通合伙人,A企业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2、(1)丁入伙符合入伙的条件和程序。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新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丁受让甲在综合商店的全部财产份额时,乙、丙向丁告知了综合商店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并共同修订了合伙协议,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新合伙人入伙的条件和程序。(2)甲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甲应对银行贷款承担清偿责任。乙、丙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的分担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因此,乙、丙应对银行贷款承担清偿责任。丁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丁应对银行贷款承担清偿责任。(3)乙、丙、丁三人在没有清偿其债务的情况下分配合伙企业现有财产的行为无效,应全部返还;综合商店现有全部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4)甲由于办理了退伙手续,因此,甲在合伙企业内部对合伙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甲如果在银行的要求下偿还了银行贷款,可以向乙、丙、丁追偿;乙、丙、丁之间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责任,任何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该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第三章公司法复习思考题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5CBDBD  6-10BBCBC 11-15DCACD 16-20CAABB二、1.CD 2.AC 3.BD 4.ABCD 5.ABCD 6.ABCD 7.ABC 8.ABCD 9.BC10.BD 11.BCD 12.ACD 13.AC 14.ACDE 15.ABCD 16.BCDE 17.ABCD18.AC 19.BCD 20.ABCD四、案例分析题1、【答案】(1)公司首次出资总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而本题股东首次出资仅为110万,未达到20%的限额,故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公司出资人的货币出资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本题中三位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共340万,已超过了30%的最低限额。甲以计算机软件出资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股东可以以知识产权进行出资,而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乙以特许经营权出资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公司法,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商誉、特许使用权出资。甲和乙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均符合法律规定,而丙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股东分期缴纳出资的,其余部分股款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甲、乙的股款都在两年内缴足,而丙则拖到了第三年。(2)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符合公司法规定。根据公司法,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对股东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作出规定。(3)公司章程规定增加注册资本时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分红比例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2、(1)其中两点理由不正确.原因是应按2005年旧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公司登记,第一其不需前置,第二公司法规定可只设执行董事、监事,至于出资方式,本人认为当时的公司法是不能用客户资源出资的,这一点工商局应是正确的(2)不合法,原因尚未注册,不能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及未取得主体资格及经营资(3)应责令李四补足差额。 3.(1)董事李某无权对甲公司投资生产软件项目决议行使表决权。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本题中,甲公司董事李某是乙公司的出资人之一,因此在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投资项目表决时,李某应该予以回避,不得行使表决权。(2)董事陈某不应就投资软件项目的损失对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本题中,董事陈某对此投资项目表示反对,其意见也被记载于会议记录,因此陈某对此投资项目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3)董事李某建议其朋友王某抛售甲公司股票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入或者卖出该公司的证券,不得泄露该信息,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本题中,董事李某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其建议朋友王某抛售甲公司股票的行为是不合法的。(4)股东郑某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中,郑某持有甲公司2%股份,符合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要求,依法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后,监事会拒绝提起,因此,郑某可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股东郑某不能于2005年12月20日转让全部股份。根据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本题中,甲公司股票自2005年2月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因此发起人持有的股票应自此次公开发行股票日2005年2月1日后的1年内不得转让,即:2005年2月1日-2006年2月1日,因此,郑某在2005年12月20日转让全部股份不符合规定。第四章银行法复习思考题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C2、C3、A4、A5、D二、多项选择题:1、ABCD2、ABCD3、ABCD4、ABC5、ABD6、ABCD四、案例讨论: 问:该事件有什么教训?答:具有230年历史的巴林银行宣布倒闭,其结局是惨痛的,教训也是深刻的。1、投资者必须控制好风险  里森期货交易亏损的直接原因是对市场行情判断的失误,他认为日本经济在关西大地震后会马上恢复过来,而事实上日本经济已积重难返,关西大地震加快了日本经济的下滑,日经225指数从1995年1月初的19500点,已下跌到2002年初的10000点以下,而美国一些对冲基金在1991年1月经225指数达到39000后就一直抛空,获利丰厚。当然里森如果意识到行情判断错误,能够控制好风险,及时止损,也不会出现风险事件,但里森相反,孤注一掷与市场进行对赌,试图使大市反转,最终导致了巴林银行的倒闭。2、加强对金融机构,特别是跨国金融机构监管  很多人认为,巴林银行的倒闭,除了巴林银行内部监管管理和外部审计监督存在的原因外,新加坡金融交易所和新加坡金融监管当局,英国金融监管当局等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3、金融机构内部建立有效的相互制约机制  从巴林银行新加坡期货公司开始交易的第一天到其倒闭之日,里森一直既是前台的首席交易员,又是后台的结算主管,这两个至关重要的岗位,都是由里森一人把持,为其越权违规交易提供了方便。当1994年8月,内部审计人员指出该期货公司没有实行岗位制约的严重性时,巴林银行集团高级领导层漠然视之。在长达几年的时间里,内审部门没有及时发现该公司长期以来使用"88888"账户进行越权违规交易以及严重亏损的问题。这些都充分暴露了巴林银行在内部控制上存在的许多漏洞。4、必须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售货员和重要岗位业务人员的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  由于里森业务熟练,被视为有才干的人,对其委以重任,却疏于监管,甚至当问题隐隐暴露出来后,管理层也未给予足够的重视,使事态逐渐扩大,导致银行的倒闭。5、交易所间应加强合作,避免恶性竞争  在追求交易量时不应放松监管。如果SIMEX和大阪证券交易所互换信息,他们可能在早一些的时候就意识到巴林银行头寸的问题,可以更早采取行动。另外,SIMEX和大多数其他交易所一样,对投机头寸有限制,但显然交易所没有把巴林银行头寸视而不见为投机头寸,否则不可能有那么大的持仓。这表明在实际交易中要区别投机与保值头寸十分困难,因此这需要集团资产和负债管理的信息。这些信息可以要求巴林银行出具,但交易所没有这么做,一个重要的原因是SIMEX和大阪交易所在日经225指数期货上的激烈竞争,使得双方在监管方面的要求松动。在巴林事件发生后,新加坡SIMEX进行了深入调查,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完善了期货交易的风险管理制度。第五章破产法复习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5DCDAC  6—10DDABD二、多项选择题1、AB 2、ABC 3、AC 4、ABD 5、ACD 6、BCD 7、CD 8、BCD9、ABD 10、ABC  11、CD 12、ABCD 13、AD 14、AC 15、BC三、简答题1、答:破产申请必须满足必要的条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一)破产申请的实质要件:债务人、债权人及负有清算责任的人,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但是,他们提出破产申请的具体条件不同。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请企业破产必须具备三项实质要件:即债务人必须达到破产界限、债务人具有破产能力、无破产障碍。1、破产界限,也称为破产原因,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申请企业破产的条件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同时该企业法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的条件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条件是:企业法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破产能力,是指民商事主体被宣告为破产的资格。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的规定,企业法人才有资格被宣告为破产。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35条的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者适当扩大了《企业破产法》适用的范围。3、无破产障碍。破产障碍是指,对已经发生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存在阻止破产程序开始或者继续进行的法定事由,从而不对该债务人进行破产程序或终止已经开始的破产程序,该法定事由即为破产障碍。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05条和108条规定了破产障碍的具体情形。(二)破产申请的形式要件:当事人申请企业法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符合法律要求的申请书和材料。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书、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三)破产案件属于受理人民法院管辖。 2、答:管理人是指在破产案件中受人民法院指定,在企业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和清理、估价、处理、分配等破产事务的机构和个人。管理人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1、相对独立性……2、中立性……3、专业化……管理人的权利主要有:(1)工作人员聘用权。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2)获得报酬权。管理人履行职责,应当获得合理的报酬。管理人获得的报酬是纯报酬,不包括因进行破产管理工作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3、答:破产障碍是指对已经发生破产原因的债务人,所存在的阻止其破产程序开始或继续进行的法定事由,从而不对其进行破产程序或者终止已经开始的破产程序。破产障碍分为阻止破产程序开始的障碍和阻止破产宣告的障碍。《企业破产法》第108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了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了全部到期债务;(2)债务人已经清偿了全部到期债务的。《企业破产法》第10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部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人民法院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在企业存在破产障碍的情形下,即使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也会被驳回。 4、答:破产费用实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二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总称。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1条的规定,破产费用包括:①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②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③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公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由债务人的财产负担的债务的总称。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公益债务:①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②债务人的财产因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③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④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其他债务;⑤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⑥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5、答:除了普通债权可以申报以外,以下特殊债权可以申报:(1)未到期、付利息的债权;(2)附期限、附条件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3)连带债权;(4)对债务人享有求偿权的债权;(5)对连带债务人的债权;(6)依照破产法解除合同造成损害赔偿的债权;(7)受债务人委托的人的债权;(8)债务人是出票人时,其付款人或者承兑人的债权。6、答: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括:①核查债权;②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③监督管理人;④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⑤决定继续营业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⑥通过重整计划;⑦通过和解协议草案;⑧通过债务人财产管理的方案;⑨通过破产财产变价方案;⑩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⑾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7、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基本医疗保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个人的补偿金。(2)破产人所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破产普通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别除权与职工债权之间的清偿顺序依照《企业破产法》第132条办理,即以《企业破产法》公布的时间为界限,该法公布前职工的债权优先于别除权受偿。此外,其他立法对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有特别规定的,以其规定执行。如《商业银行法》第71条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同意,有人民法院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8、答:重整,又称为整顿,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法人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避免破产的法律制度。从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重整制度看它具有以下特点:1、重整时间提前,启动主体多元化。……2、参与重整活 多元化,重整措施多样化。……3、担保物权的行使受限。……4、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5、债务人可负责制定、执行重整计划。……(重整法律制度的特点具体参见课本第172页) 四、案例分析题1、(该题按新教材的规定,应将清算组转为管理人。同时改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1)答: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不能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贷款,因为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程序应当终止。(2)答:甲公司所欠丙公司的贷款,部分属于破产债权,部分不属于破产债权。因为,甲公司的机器设备既用于向中国建设银行的贷款抵押担保,又用于丙公司债权的抵押担保。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机器设备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成立,两个以上的抵押权都登记的,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后登记的抵押权受偿;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都未登记的,按比例受偿。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向银行贷款提供的抵押应当已作登记。故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公司机器设备变现的价值320万元应当先用于清偿中国建设银行的贷款200万元,剩余的120万元再用于清偿丙公司的贷款。因此,加工公司欠丙公司的180万元借款中,有财产担保的120万元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无财产担保的60万元属于破产债权。(3)答:对甲分公司私分的财产,应当纳入破产程序进行清理,并由管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并入破产财产分配。因为,第一,债务人设立的分支机构没有法人资格,其财产属于债务人,应当全部纳入破产程序进行清理。第二,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任何私分财产的行为都是无效的,为了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无效,管理人有权追回。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向债权人进行分配。(4)答:甲公司与城市商业银行之间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终止。因为,在债权人得知保证人破产的情况后,如果未申报债权参加破产程序,保证人的担保义务即从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但是,新《企业破产法》同时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申报债权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5)答:甲公司的除去设定担保的破产财产额是1590万元。甲公司破产财产的构成是:一、公司的资产总额扣除已作为债务担保物的财产,共计1320万元。计算方式为:1800万元-160万元-200万元-120万元;二、管理人追回被私分的财产90万元。三、因甲公司股东出资额不足应当由该股东补足的出资180万元。即应当出资的总额300万元减去已出资的120万元(300万元-120万元=180万元)。(6)、答:丁公司应分配的财产额为80万元。计算公式为:【1590万元(除去设定担保的破产财产)-40万元(破产费用)-80万元(应付工资)-220万元(应缴税款)】÷3125万元(破产债权额)×200万元(丁公司的债权额)=80万元。 2、(1)答: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甲公司将厂房抵押给乙公司的行为予以撤销。《企业破产法》,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以债务人的财产为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案中,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时间为2007年7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原债务没有甲公司的财产担保,双方于2007年3月就原债务签订抵押担保协议,根据上述规定,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该担保行为。(2)答:A银行不能将尚未得到清偿的20万元欠款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有加工公司继续偿还。因为破产人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的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本案中,银行与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该债务关系的主债务人是丙公司,根据上述规定,A银行通过破产程序未能得到清偿20万元余债,只能要求丙公司清偿。(3)答:丁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额为5万元。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的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的,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4)戊公司向管理人提出以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相应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在本案中,戊公司作为甲公司的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后,取得甲公司的债权人李某对甲公司所享有的债权,根据上述规定那个不得抵消。(5)答:甲公司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共计37.9万元应当分为两种情况受偿。在新《破产法》公布之前,甲公司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20万元,以甲公司已抵押的厂房和土地使用权优先于B银行受偿。其余的17.9万元发生在《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后,按照规定,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之后,作为第一顺序进行清偿。 第六章《合同法》部分复习思考题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A2、D3、C4、B5、B6、D7、C8、B9、C10、A11、D12、B13、D14、A二、多项选择题1、A、B、C2、A、C3、ACD4、BCD5、ABCD6、AD7、AB8、BD9、AD四、案例分析题1.(1)乙公司暂停发货没有法律依据。根据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在本题中,乙公司并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甲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因此,乙公司暂停发货没有法律依据。(2)根据规定,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在本题中,应当在乙公司所在地履行。(3)货物灭失的损失应当由甲公司承担。根据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4)①铁路运输部门不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本题中,因不可抗力造成货物灭失,铁路运输部门不承担违约责任。②乙公司可以要求铁路运输门返还运费。根据规定,货物在运输途中因不可抗力灭失,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5)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规定,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2年。根据规定,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7)丙银行不能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主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时,应优先执行物的担保,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在本题中,丙银行应当优先执行主债务人甲公司的抵押,因此,丙银行不能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2.(1)应该在乙所在地履行。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以上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对于履行地点需要按照如下原则进行确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本题中甲是收取货物、交付货款的一方,乙是收取货款、交付货物的一方,所以应该在乙所在地履行。(2)甲不可以因此而解除合同。根据规定,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本题中仅仅有一台挖掘机存在质量问题,而且这不影响其他挖掘机的质量,因此甲不可以解除整个的合同。(3)应该由甲承担损失。根据法律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约定的所有权保留条款对风险的移转没有影响,挖掘机已经交付给甲了,所以应该由甲承担损失。 (4)丙修理厂可以行使留置权的。根据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本题中留置的挖掘机与修理是同一法律关系,所以丙修理厂可以留置挖掘机。 (5)乙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甲乙约定甲公司任何一个月未按期付款,乙公司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而甲公司连续3个月没有支付货款,这符合了约定的条件,因此乙可以解除合同。    (6)乙可以要求甲支付全部的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本题中没有支付的金额是30万元,为全部分期付款金额的30%,所以乙可以要求甲支付全部的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7)租赁合同有效,甲有权收取租金。根据法律规定,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时,该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本题中,“货款付清”是5台挖掘机“所有权”转移的条件,由于条件尚未成就,5台挖掘机的所有权虽然未转移,但是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甲此时虽然不享有所有权,但还享有用益物权中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出租财产属于收益的权利,因此,甲有权出租该挖掘机并有权收取租金。3.(1)A、B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有效。根据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不按无效合同处理。在本题中,尽管B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超越了资质等级,但其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了相应资质等级,因此合同有效。   (2)工程价款应当按照8000万元结算。根据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合同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3)C公司擅自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D公司的行为无效。根据规定,禁止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4)A公司应当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向B公司支付垫资利息。根据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利息;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5)A公司以在建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有效。根据规定,正在建设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可以抵押,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抵押有效。  (6)B公司享有的受偿权利更为优先。根据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在本题中,尽管甲银行可以对商品楼行使抵押权,但B公司对该商品楼的受偿权优先于甲银行的抵押权。  (7)B公司的优先权不消灭。根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8)A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根据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9)B公司在行使优先权时不能对抗买房人王某。根据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10)A公司对欠付B公司的工程价款应当支付利息。利息从4月1日起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七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复习题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A    2.C    3.A    4.D  5.B6.B      7.D      8.C       9.B     10.C三、多项选择题1.ABCD         2.ABCD        3.ACD          4.ABD          5.ABD6.ABCD         7.ABCD        8.ABCD         9.ABCD四、案例分析题 `1.(1)“君子兰”洗涤剂厂的请求具备法律依据。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本案中“洁玉”洗涤剂公司以低于成本价1.5元的价格销售洗涤剂,且不属于该压价竞争行为的例外情形,而且其目的是击垮其竞争对手“君子兰”洗涤剂厂。事实上,“洁玉”洗涤剂公司在具有雄厚实力的某大型集团支持下进行赔本销售,致使正当的“君子兰”洗涤剂厂陷入停产境地。“洁玉”洗涤剂公司的压价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受到法律的制裁。(2)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故意在一定范围的市场上和一定时期内,以低于自己产品成本的价格销售某种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要注意的是,若是经营者通过技术改造和大规模经营致使成本不断下降,则以高于自己的成本但却大大低于竞争对手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以占领市场,则不受本法的约束。其构成要件主要有:(1)行为主体是处于卖方地位的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的经营者;(2)行为者的确实施了以低于自己成本的价格销售某种商品的行为;(3)行为人客观上导致经济实力薄弱的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受损,破坏社会竞争秩序。其例外情形如下:(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业、歇业降价销售商品。2.B商场的做法客观上损害了A商场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以此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B商场为了达到打击竞争对手的目的,指使职工冒充消费者写信,无中生有,诋毁A商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已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公开向A商场赔礼道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A商场的经济损失。3.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的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目的的协议、决定或者其它协同的行为。垄断协议的核心是经营者之间的共谋。垄断协议削弱了市场主体间的竞争和市场经济的活力,在各种垄断行为中危害性极大,且实际发生的数量和执法机关查处的数量都远远高于其它垄断行为的数量,因此,禁止垄断协议成为世界各国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在我国当前的经济生活中,垄断协议行为主要表现为:经营者联合限制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联合抵制、串通招标投标等。案例中所涉及的主要是经营者之间以合同、协议、决议、协同行为等方式,操纵市场价格、限制产量、限制竞争。我国《反垄断法》第二章“垄断协议”共4条,分别规定了垄断协议的概念、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竞争者之间的垄断协议、禁止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等内容,对预防和处理以垄断协议形式限制竞争行为具有重要意义。第八章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单项选择题1-5DACDD  6-10BDCCD二.1.ABCD 2.AC 3.ABCD 4.ABCD 5.AC 6.ABD 7.ABCD 8.CD 9.ABD 10.AC四、案例分析题1.(1)《民法通则》规定为1年,《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为2年。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产品责任赔偿的诉讼时效为2年。产品责任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最初交付用户、消费者满10年后丧失;但是,尚未超过说明书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因此,电视机生产厂家以已过保修期为由,拒不承担责任的理由不成立。2.(1)根据《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的行政责任是指生产者违反了行政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生产者如果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侵犯了消费者及社会的公众利益,扰乱了正常的产品质量管理秩序,触犯了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但还没有构成犯罪,生产者就要承担产品质量的行政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行政制裁是由执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2)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形式。行政处罚的形式有:①停止生产。这种形式主要适用于生产者所生产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不能确保消费者的健康、人身及财产安全;生产者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生产者以假充真、在产品中掺假;生产者伪造、冒用质量标识或产品标识;生产者所生产的产品具有没有按规定标明警示标志、使用期限等违法行为。本案中稻米村食品厂生产的港式面包不能确保其质量,并且损害了消费者的健康,所以,主管部门令其停产整顿。 ②吊销营业执照.这种处罚方式主要适用于生产者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不能确保消费者健康、人身及财产安全;掺杂掺假,伪造冒用质量标识等且情节比较严重的情形,吊销营业执照、产品质量检验证及生产许可证,以打击违法者,剥夺其生产资格权利,使其不能继续损害消费者利益,以绝后患。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产品。这种方式主要用于生产者的产品不符合标识、标准等不符合规;伪造检验结论及检验数据等违法行为,对生产者的品收入全部没收,不使其继续坑害消费者,并促使产者加强产品质量意识,遵纪守法。④罚款,国家产品质量行政管理机关强制违的生产者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一种处罚,是一种经处罚,可适用于各种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经济上打击违法者,同时也是为了督促生产者通过高产品质量,争创名优产品来占领市场,获取利润以质量取胜。本案中稻米村的港式面包质量下降,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应予以惩罚,以督促其改进术,加强管理,提高质量。⑤责令改正、更正、公开更正。国家产品质量行政管理机关以强有违法行为的生产者改正、更正未履行的义务的行为,对危害公众的违法行为,要在较大范围内更正错误,使消费者不再继续受损失。主要适用于危害社会及消费者的有限行为及能够改正的行为。(3)根据《产品质量法》第14、15条的规定,其产品质量卫生低劣;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标签上未注明出厂日期及有效期,不利于消费者安全正确使用、食用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第37、43条规定,应承担主管部门对其停产、没收产品、罚款等处罚的行政责任。本案稻米村食品厂因其生产的港式面包质量低劣,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人身健康,由主管部门令其停产整顿,没收产品、罚款等行政处罚。3.(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是指:(一)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二)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该法;(三)对于上述具体情况该法未做规定的,应当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四)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也应参照该法执行。(2)此案中农户所购买的稻种属于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由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处理是正确的。 4.(1)消费者在展销会上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要求赔偿。据此,在展销会结束后,甲有权向A县商业局和供销社要求修理、更换、退货。除此之外,甲有权直接向B厂提出要求。但由于已经被并入C,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因此,可以向C提出。(2)甲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纠纷:与经营者协商;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九章证券法复习题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5BCCCC   6-10BADDD二、多项选择题1AC、2ACD、3ABCD、4ABCD、5ABD、6ABC、7ABC、8ABCD、9ABCD、10ABCD三、简答题1、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答:(1)筹资功能;(2)定价功能;(3)资源配置功能。2、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3、证券交易的基本原则。答:(1)公开原则,又称信息公开原则,指证券交易是一种公开的交易活动,其核心要求是信息公开;(2)公平原则,指参与交易的各方应获得平等的机会,尤在进退市场、投资机会、享受服务等方面;(3)公正原则,主要指证券监管部门在公开公平原则基础上,对一切被监管对象给予公正待遇。 4、设立中小企业板的意义有:(1)宗旨是为主业突出、具有成长性和科技含量的中小企业提供直接融资平台;(2)作为主板市场中相对独立的一个板块,避免了直接推出创业板市场所面临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体现了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市场可承受程度的统一;(3)是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的实际步骤。5、证券市场参与者有哪些?答:(1)证券发行人;(2)证券投资者;(3)证券市场中介机构;(4)自律性组织;(5)证券监督机构。四、论述题证券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1、内幕交易主体内幕交易主体包括内幕交易主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及通过其他方式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2、内幕信息的范围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1)《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3、内幕交易行为方式《证券法》第76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故内幕交易行为方式主要包括:(1)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公司的证券;(2)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故意泄露该信息,使得他人得以利用进行内幕交易;(3)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案例分析1.(1)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要约收购只能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进行,协议收购则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场外通过协议转让股份的方式进行;《证券法》虽然未对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所收购的股份类型作出明确规定,但依据现时上市公司收购的实际情况并结合《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要约收购的股份一般是可流通的普通股,而协议收购的股份一般是非流通股(包括国有股和法人股); 由于协议收购是收购者与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大股东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订立合同收购股份以实现公司控制权的转移,所以协议收购通常为善意收购;要约收购的对象是目标公司全体股东持有的股份,自然不需要征得目标公司经营者的同意,因此要约收购多为敌意收购所采用;要约收购主要发生在目标公司股权较为分散,公司的控制权与股东分离的情况下;协议收购则多发生在目标公司股权比较集中,存在控股股东的情况下,收购人可通过协议方式实现控制权的转让;要约收购在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达到30%时,若继续收购,就须向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做出股份出售承诺的股东则与收购人产生合同关系;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90%以上时,收购人负有强制性要约收购的义务。而协议收购是建立在双方依法成立的股权转让合同基础上的,不具有强制性。(2)持股披露;强制要约收购;报告、公告等。(3)证券市场中的操纵中场行为,是指个人或机构背离市场自由竞争和供求关系原则,人为地操纵证券价格,以引诱他人参与证券交易,为自己牟取私利的行为。罗成等人构成操纵市场行为。2、(1)甲公司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没要求说理由:根据规定,所有的公司都可作为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2)①净资产符合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根据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在本题中,甲公司2005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为18000万元(26000-8000),符合规定。②可分配利润符合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根据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最近3年的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在本题中,甲公司最近3年的平均可分配利润为1600万元,8000万元公司债券1年需支付的利息为320万元,因此,可分配利润符合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3)①公司债券数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在本题中,公司债券数额(8000万元)超过了甲公司净资产(18000万元)的40%。②募集资金用途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在本题中,甲公司将募集资金中的1000万元用于修建职工文体活动中心,属于非生产性支出。③公司债券的期限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债券的上市条件之一,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在本题中,甲公司的公司债券期限为3年。 (4)①公司债券由丁承销商包销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②承销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③包销方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3、构成内幕交易。证券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该案例中交易主体、信息范围、行为方式均符合证券法规定,故构成内幕交易行为。第十二章知识产权法 复习题答案一.BBDBDBABDD二.1.ABCD  2。ABCD  3。ABC  4。ABCD  5。BD 6。ABC7.ABC   8.ABCD  9.AB 10.ABC 11.ACD  12.ABD四.1.构成侵权。因为不是免费表演,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即支付表演使用费。2.周某制作的软盘非计算机软件,简单的材料罗列,不具有独创性,不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形式.3.(1)玉米品种不能授权,但生产方法可以。(2)研究所。属职务发明创造,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且没有约定著作权的归属。丙优先权期限已过。(3)研究所享有专利权,乙作为发明人有署名权,且研究所应给以奖励和报酬。4.(1)“香脆”二字用于油炸土豆片、锅巴等商标不具有显著特征,直接表示商品的特点和质量特征。(2)他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3)可以,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据此规定,该商标的专用权范围以“香脆”商标和土豆片、锅巴等产品为限。禁止权的效力范围大于专用权的范围,禁止他人在相同及相类似的产品上使用和注册商标相同及相近似的商标。5..(1)甲要求合理。合作作品。(2)丁的要求不合理。丁只参与收集资料,没有参加创作,不是合作作者。(3)程某侵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改编作品,侵犯著作权人改编权。(4)张某和吴某分别对影片插曲和片尾曲享有著作权。(5)赵某侵权。钱某不构成侵权,将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作品出版,属于合理使用。(6)录像制作公司根据原著拍成录像,征求原著作者的同意,仍需支付报酬,(7)报刊和杂志社转载了某报的评论员文章,不须事先征得该报同意,但应支付报酬。属于法定许可。(8)音像出版社发行该《风中晓月》磁带侵犯著作权。应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9)某大学图书馆复制原著不构成侵权。少量复制为教学之用属于合理使用。(10)A错B正确C错 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