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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1-02 08:31:37 发布

南京市仙林污水处理厂PPP项目合同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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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仙林污水处理厂PPP项目合同(final)二〇一五年九月\n目录第一条定义与解释........................................................................................................................2第二条声明与保证........................................................................................................................5第三条PPP项目的范围和期限..................................................................................................7第四条前提条件............................................................................................................................8第五条项目融资.........................................................................................................................10第六条项目用地.........................................................................................................................11第七条污水处理厂经营权转让...............................................................................................12第八条运营与维护.....................................................................................................................13第九条项目公司的成立及股权转让的限制.........................................................................18第十条履约担保.........................................................................................................................20第十一条保险..............................................................................................................................22第十二条守法义务及法律变更和政府行为..........................................................................24第十三条不可抗力......................................................................................................................25第十四条甲方的监督与临时接管...........................................................................................27第十五条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30第十六条反向移交......................................................................................................................33第十七条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36第十八条其它..............................................................................................................................37\n本合同于2015年【】月【】日由下列双方在南京市签订:甲方: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组织和存续的南京市人民政府的污水处理行业主管部门,其住所为南京市广州路185号,法定代表人为周金良;乙方:【】(中标社会资本),系按照其注册地法律设立、登记、注册及运作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住所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为。待中标社会资本与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项目公司,并由项目公司与甲方签署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后,乙方即指项目公司。鉴于:(1)为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投融资体制的创新,同时引进先进管理和技术、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服务理念和服务效率,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南京市仙林污水处理厂PPP项目,以TOT的运作方式转让南京市仙林污水处理厂经营权,从而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南京市仙林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维护和污水处理服务;(2)根据本合同附件一《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城东、仙林污水处理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运作方案的批复》,南京市人民政府授权甲方负责南京市仙林污水处理厂PPP项目的具体实施,甲方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乙方为本项目的中标人;(3)中标社会资本应按照适用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与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在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共同出资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注册后,通过与甲方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继承中标社会资本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甲方经南京市人民政府授权,与乙方本着平等、自愿和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及甲方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等的约定,经共同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n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定义为本合同之目的,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下列名词或术语在本合同下具有下列含义:指由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南京市仙林污水处理厂PPP本合同项目合同》及其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前述合同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南京市仙林污水处理厂除非另有约定,本合同所指南京市仙林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为南京市仙林污水处理厂一、二期工程。污水处理厂指南京市仙林污水处理厂PPP项目,包括项目设施的运本项目营、维护及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即中标社会资本按照适用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与项目公司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在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共同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设施指依据本合同第7条约定的项目资产。前提条件指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内容。公用水务指南京公用水务有限公司。公用控股指南京公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作期限指依据本合同第3.3条约定的期限。指本合同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约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指公用水务按照本合同及《经营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将移交项目设施及其经营权移交给乙方。移交日指《经营权转让协议》中移交日的定义。\n工作日指除双休日和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日期。指中央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中国的任何政府部门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各级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以及前述部门授权行使职权的机构。中标社会资本参与本项目投标竞争提交给甲方的投标投标文件文件。指在中国的大部分污水处理厂投资运营商为建设运营谨慎运营惯例类似于本项目的项目所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做法以及采用的国际惯例和方法。与一方有关时,指该方直接或间接拥有百分之五十(50%)或以上股权的法律实体,或直接或间接拥有该关联方方百分之五十(50%)或以上股权的法律实体,或与该方同样均被一共同的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拥有百分之五十(50%)或以上股权的法律实体。指在本合同生效后,任何适用法律的实施、颁布、修改、废除或对其解释或执行的任何变动等,该等变更将对合法律变更同各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或经济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仅为本合同之目的,未包中国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政策性文件、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适用法律其它适用的强制性要求;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和判例。指乙方依据本合同第11条的约定提交的担保其履行本合同、《污水处理服务协议》、《经营权转让协议》项下履约担保的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若乙方提交的为履约保函的,则该等保函需同时为国内知名银行开具的、无追索的、不可撤销的保函。指本项目合作期限结束或本合同提前终止后,由乙方按反向移交照本合同的约定将项目设施及其经营权移交给政府或其指定机构。\n合作期限结束时,指合作期限结束之次日;本合同提前反向移交日终止时,指反向移交备忘录签署之日。指南京市上级政府部门的国有化、征收及征用等政府行政府行为为。如南京市政府部门贯彻执行上级政府部门决定、命令等行为,亦属于本处所指的政府行为。不可抗力指本合同第14条的定义。指乙方免费为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培训技术、管理等人培训员,确保本项目合作期限结束时,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在反向移交后能继续维持本项目正常运营。本项目施工、检查、试验、运营等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所有文件,包括所涉及的合同、协议、备忘录、档案资料会议纪要、信函、图纸、表格、计算书、说明书、录音录像、计算机软件及其它资料等。1.2解释1.2.1“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1.2.2“元”指人民币元;1.2.3“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1.2.4“一方”、“双方”指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并且包括经允许的替代该方的人或该方的受让人;1.2.5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参考所设,不应视为对合同条款的解释;1.2.6任何合同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合同或文件;1.2.7本合同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n第二条声明与保证2.1甲方的声明与保证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并保证:2.1.1甲方已充分理解本合同背景和目的,并承诺按合同相关约定执行本合同;2.1.2甲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法人,甲方已获得了本合同附件一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复,依法有权签署本合同并完全有能力承担和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2.1.3代表甲方签署本合同的合同签署人已经获得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必要的权力或授权;2.1.4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不违反甲方的授权文件和其组织规则中的任何内容或与之相冲突,也不违反其应当遵守的任何适用法律或对其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性文件或安排,或与之相冲突;2.1.5甲方在签署本合同时,除已经向乙方充分披露的信息以外,不存在任何对甲方签署及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其它争议(包括将要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诉讼、仲裁或其它争议)。2.1.6在本合同合作期限内,如发生内部机构调整或者职能转变导致甲方不再作为本项目的主管部门,则应由届时主管部门享有并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2.2乙方的声明与保证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并保证:2.2.1乙方已充分理解本合同背景和目的,并承诺按合同相关约定执行本合同;\n2.2.2乙方为依据注册地法律成立的法人或法人联合体,乙方已经依据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完成了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全部必要内部行动,依法有权签署本合同并完全有能力承担和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2.2.3代表乙方签署本合同的合同签署人已经获得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必要授权;2.2.4乙方若为法人联合体,在项目公司通过与甲方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继承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前,联合体各方应对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2.2.5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不违反乙方的授权文件和其组织规则中的任何内容或与之相冲突,也不违反其应当遵守的任何适用法律或对其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性文件或安排,或与之相冲突;2.2.6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除已经向甲方充分披露的信息以外,不存在任何对乙方签署及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其它争议(包括将要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诉讼、仲裁或其它争议)。2.3各方的声明与保证自签署本合同时至合作期限结束或本合同提前终止时,各项声明与保证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并在任何方面没有误导性。2.4违反声明与保证任何一方在此所作的声明和保证被违反或者被证实是不真实、不准确或具有误导性的,均应被视为构成本合同项下的违约行为,对方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与其协商变更本合同相关条款的内容,直至终止本合同。\n第三条PPP项目的范围和期限3.1项目概况本项目污水处理厂位于栖霞区戴家库村,九乡河西侧、京沪铁路南侧、南象山北侧,目前日处理能力10万立方米/日。其中一期工程日处理能力5万立方米,采用CAST工艺,已于2009年开始运行,2014开始进行一期改建和二期扩建工程,改扩建后污水处理厂整体采用A2O+MBR工艺,处理能力增至10万立方米/日,工程预计2015年底前建设完成。处理后出水达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尾水排放九乡河。3.2项目的范围3.2.1甲、乙双方就本项目的合作范围为:乙方在合作期限内负责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并提供污水处理服务以取得相应收益,合作期限结束后乙方将项目设施及其经营权无偿移交给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3.2.2甲方承诺与乙方就本项目的合作范围在合作期限内是独家的、排他的,甲方在合作期限内不会就本项目的合作范围内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与其它任何一方合作;3.2.3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在合作期限内,乙方不得从事本项目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任何经营活动,且不得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污水处理服务。3.3项目合作期限3.3.1本项目合作期限为三十(30)年,合作期限自项目设施移交日起算;3.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非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造成合作期限中断,在乙方提交必要书面材料并经甲方书面认可后,本项目合作期限相应予以顺延。\n第四条前提条件4.1履行本合同的前提条件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开始履行为完成下列前提条件而要求履行的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在完成下列所有前提条件或获双方一致同意免除后,双方才有义务履行本合同的其它内容:4.1.1所有与实施本项目有关的审批机关的批准或确认等都已获得或完成;4.1.2项目公司依照适用法律及本合同第9.1条约定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4.1.3项目公司股东依据项目公司合资协议和章程的规定缴清注册资本;4.1.4甲方已与项目公司签署了由项目公司继承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的补充合同;4.1.5甲方已对项目公司签发与附件三所附版本一致的《特许经营授权书》;4.1.6甲方已与项目公司签订与附件四所附版本一致的《污水处理服务协议》;4.1.7公用水务已与项目公司签订与附件五所附版本一致的《经营权转让协议》;4.1.8项目公司已为本项目融资的目的签署并向融资方提交所有融资文件,并且融资文件要求的就本项目获得资金的所有前提条件得到满足或被豁免;4.1.9项目公司已根据本合同第12条的约定购买保险,且保单已生效;4.1.10项目公司与公用水务已按《经营权转让协议》的规定完成项目设施及其经营权的移交并就项目设施签署书面交接文件。4.2前提条件的期限4.2.1甲、乙双方应促使本合同第第四条条所述的前提条件于2015年12月31日之前实现;\n4.2.2双方应在最后期限前合理地尽力尽快促使上述各前提条件的实现。任何一方若在任何时间知道可能导致上述任何前提条件不能实现的情况,应立即将有关详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双方应紧密配合促使有关前提条件早日实现。4.3前提条件的放弃双方可在最后期限前以协商同意放弃任何一项前提条件,无论该放弃是全部的或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无条件的,上述放弃均应以书面形式做出,但不会影响双方在本合同下的任何其他权利。4.4前提条件未实现若以上任何前提条件未能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全部实现,除非双方以书面形式同意免除未实现的前提条件或延长未实现前提条件的期限,否则任何一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第16.2条终止本合同,且不影响该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它补救手段。\n第五条项目融资5.1乙方的融资责任乙方应自行负责本项目的融资,融资金额应足以保证支付项目设施经营权转让的价款,并满足项目合作范围的要求。5.2融资担保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通过在本项目的污水处理服务费收费权或其它权益上设置抵质押以获得本项目投资、运营及维护之目的融资,相关贷款、借款协议应及时提交甲方备案。5.3融资及担保的限制5.3.1除因本项目的投资、运营及维护之目的外,乙方不得因任何其它目的进行融资;5.3.2乙方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如有特殊情况,乙方须报甲方批准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并将相关担保文件及时交甲方备案。5.4甲方对融资的支持甲方应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在合法的前提下,为乙方的融资提供相关的便利和支持,必要时出具相关文件和证明。\n第六条项目用地6.1土地使用方式在合作期限内,乙方无偿使用本项目用地,但若随政策调整导致本项目土地使用方式发生改变并产生相关费用,应由乙方负责承担,具体补偿方式双方另行协商。。6.2土地使用限制乙方应仅为本项目之目的使用项目用地,乙方不得以转让、出租等方式处置项目土地使用权,亦不能在项目土地使用权上设置任何权利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包括任何种类的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其他权利、主张或利益。6.3临时用地如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临时用地,则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但临时用地所涉费用由乙方承担。\n第七条污水处理厂经营权转让7.1经营权转让的范围纳入本项目的项目设施为附件六《污水处理厂平面布局图》所示范围内的,为实施本项目所需的处理规模10万立方米/日、一级A出水标准的厂区范围内进出水、生化处理以及相关设备、仪表、自控等设施,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必要设施。同时包括处理规模5万立方米/日的污水处理厂配套的污泥处理构筑物以及相关设备、仪表、自控等设施。详见附件七《污水处理厂项目设施清单》。项目设施还包括乙方在合作期限内为运营及维护污水处理厂所有大修及重置的设备和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等。7.2项目设施的权属7.2.1本次污水处理厂经营权转让,项目设施的所有权不发生变更,分别归公用控股和公用水务所有,若在本合同合作期限内,公用控股和公用水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政府批文将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划转或转让给第三方,乙方仍有权依据本合同运营、维护项目设施并提供污水处理服务以取得相应收益。7.3项目设施的使用限制7.3.1乙方应仅为本项目之目的使用项目设施,不得以出售、转让、出租等方式处置项目设施,亦不能在项目设施上设置任何权利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包括任何种类的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其他权利、主张或利益。\n第八条运营与维护8.1经营计划与财务报告8.1.1本项目合作期限内,乙方应当编制年度经营计划及中长期经营计划报甲方及水务集团备案,且需于每个运营年12月31日前向甲方提交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年度经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设施的生产维护及大修更新计划、运营维护资金计划等,中长期经营计划在作出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报送甲方备案;8.1.2本项目合作期限内,乙方应当于每个运营年12月31日前向甲方提交本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经营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年度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运营资产清单、设施运营状况等;8.1.3本项目合作期限内,乙方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3)个月内向甲方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成本分析报告以及甲方要求提供的资料;8.1.4本项目合作期限内,乙方应在任何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作出后十(10)个工作日内,报送甲方备案。8.2项目设施的运营8.2.1除非本合同或《污水处理服务协议》有特别约定,在整个合作期限内,乙方应始终根据下列原则或规定运营项目设施,使本项目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并能够安全稳定地处理污水:(1)本项目适用的法律;(2)乙方检修与维护手册以及本项目相关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说明手册的指导;(3)谨慎运营惯例;\n(4)本合同或《污水处理服务协议》的约定;(5)投标文件中“技术与运营方案”。8.2.2除非本合同或《污水处理服务协议》有特别的约定,乙方对本项目设施的运营应当:(1)确保项目设施每日正常运转;(2)污水处理厂发生人员安全事故,以及系统运行发生设施、设备重大事故时,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甲方及相关政府部门报告并报甲方备案。8.2.3乙方应当根据设施、设备的情况确定设施设备定期检修、维护和大修的标准和程序,编制并不断完善项目设施检修与维护手册,有计划地对设施设备进行必要和及时的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并能够安全稳定地按照规定的出水水质标准等处理污水,并实现各项考核指标的稳定达标。乙方须将检修与维护手册在项目设施移交日前及以后进行实质性修改后十(10)个工作日内提交甲方及水务集团备案。8.2.4甲方有权依据国内行业惯例和乙方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及年度经营计划,以不影响乙方运营为前提,对乙方的项目设施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并在检查后七(7)个工作日内对维护瑕疵提出整改意见。若乙方在所述意见通知的合理期限内怠于整改,则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主体予以实施该等整改,相关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直接从应支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中进行相应扣除。8.3项目设施的大修8.3.1除非本合同有特别的约定,在整个合作期限内,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项目设施进行大修,并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8.3.2乙方应当在计划检修前三十日报甲方及水务集团具体的检修时间安排;8.3.3在合作期限内,乙方应根据年度经营计划中的维护及大修更新计划及检\n修和维护手册的规定,对项目设施定期进行大修。大修项目包括但不限于:(1)本项目设施制造厂商维修手册中提出的标准项目;(2)消除项目设施实际存在的重大缺陷;(3)有关检修、探测、检测及易损、易耗件的更换等;(4)其他必须的项目。8.3.4乙方在本项目合作期限内依据上述第8.3.1条约定进行大修的项目设施,属于本合同项下的项目设施,其所有权归项目设施权属方所有,乙方对该等项目设施的使用限制,适用本合同第7.4条的约定;8.3.5大修后,乙方应当对相应的技术文件进行存档保管并同时报甲方及水务集团备案。8.4项目设施的重置8.4.1在合作期限间,乙方应对项目设施进行重置并承担相应的费用;8.4.2乙方为该等重置所采购的设备应当符合污水处理厂对届时的污水处理容量和处理标准的要求。乙方在实施该等重置前,应当提前三十日将拟采购设备的规格、型号、价格和性能等情况报甲方及水务集团审核同意;8.4.3乙方在本项目合作期限内依据上述第8.4.1条约定进行重置的项目设施,属于本合同项下的项目设施,其所有权归项目设施权属方所有,乙方对该等项目设施的使用限制,适用本合同第7.4条的约定;8.4.4重置后,乙方应当对相应的技术文件进行存档保管并同时报甲方及水务集团备案。8.5项目设施的改造及补偿8.5.1未来若甲方因法律变更或政府有关规定的调整或者因对新标准的执行,\n需要对项目设施进行改造的,甲、乙双方应就相关投资方案进行协商:(1)如所增加的投资成本由甲方或政府指定的机构承担,且乙方由此增加了运营成本,由甲乙双方协商对届时执行的污水处理费单价进行调整或者采用其它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补偿;(2)如所增加的投资成本由乙方承担,乙方由此增加的投资费用及运营成本的补偿方案由双方共同协商,补偿方式包括:a)申请临时调整污水处理服务单价的方式获得相应补偿;或者b)延长合作期限;或者c)投资支出由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予以直接补偿;运营成本的增加由甲乙双方协商对届时执行的污水处理费单价进行调整;或者d)采用其它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补偿。8.5.2依据上述第8.5.1条的约定实行改造后形成的资产,在合作期限内均归项目设施权属方所有,乙方对该等资产的使用限制,适用本合同第7.4条的约定。8.6大修和重置费用的监管8.6.1乙方应在银行开户设立一个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管的维修资金帐户,自第二个运营年度开始,乙方应于每个运营年度的1月31日前,将上一个运营年度中未发生的大修和重置费用存入上述维修资金帐户。8.6.2存入维修资金帐户的金额,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可提取用于补足以后任一个运营年度里对项目设施大修和重置所需的实际投入与投标文件中大修和重置费用的使用计划间的差额。8.7运营协调委员会8.7.1移交日后三十(30)天之内,双方应成立一个由三(3)名乙方代表和三(3)名甲\n方代表组成的项目协调委员会。任何一方均可在通知另一方后更换项目协调委员会成员。该委员会的所有决定均应得到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一致通过。8.7.2本合同履行中所产生的任何问题或争议应及时递交运营协调委会,通过友好协商,寻求共同接受的解决方法。若运营协调委员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达成解决方案,则适用本合同第17.1条争议解决的约定。8.8履行义务8.8.1项目公司应服从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市政府及甲方的要求配合履行本项目涉及的社会公益性事业所应尽的义务。\n第九条项目公司的成立及股权转让的限制9.1项目公司成立9.1.1本合同签署之后,乙方应与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与本合同附件二所附版本一致的《项目公司合资协议》和《项目公司章程》,并于本合同签署之后与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依据上述《项目公司合资协议》和《项目公司章程》在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共同出资成立注册资本不低于初始投资总额百分之三十(30%)的有限责任公司;9.2股权变更的限制9.2.1股权变更包括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变更及项目公司的实际控股股东的变更,股权变更可能是将股权转让给其它方,或是收购其它公司的股权或者增发新股等方式。项目公司的实际控股股东系指直接或间接持有项目公司股权比例达到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股东,其中绝对控股指所占股权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50%)或以上;相对控股指所占股权比例虽不足百分之五十(50%),但是股东中持股比例最高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9.2.2在本项目合作期限内,上述股权变更或可能导致股权变更的情形,均须向甲方报告并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行。项目公司应向甲方提交股权变更的书面申请材料(阐明变更原因、变更方式、拟转让的股权比例(如有)、意向受让方(如有)情况等书面材料)以及项目公司或股权变更所涉及母公司股东会同意该等股权转让的书面决议;9.2.3除上述股权变更或可能导致股权变更的情形应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外,在项目合作期限内,如中标社会资本各级控股母公司的控股股东发生变更,中标社会资本也应在该等变更发生前及时向甲方报备。控股母公司和控股股东指持有下级子公司股权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50%)或以上或持有股权比例虽不足百分之五十(50%),但是股东中持股比例最高并具有实际控\n制权的股东;9.2.4从乙方签署本合同之日起的五(5)年内,中标社会资本在项目公司的股权及中标社会资本的实际控股股东不得发生变化,除非这种转让是项目公司为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担保且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强制执行或为中国法律所要求,或是法院、法庭或具有适当管辖权的政府部门所命令的转让。中标社会资本的实际控股股东系指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标社会资本股权比例达到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股东,其中绝对控股指所占股权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50%)或以上;相对控股指所占股权比例虽不足百分之五十(50%),但是股东中持股比例最高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9.2.5尽管有上述约定,上述股权变更的限制不应限制项目公司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其关联方,也不得限制中标社会资本的实际控股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关联方,但中标社会资本的关联方应具备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中对转让方的资格条件及要求,且项目公司仍应按照第9.2.1条的约定向甲方提交申请,受让方还应以书面形式明示,在其成为项目公司股东或中标社会资本的实际控股股东后,督促并确保项目公司继续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否则甲方有权予以否决。\n第十条履约担保10.1特许经营权收费付款保证金10.1.1本合同签署之后的十(10)日内,中标社会资本应向甲方支付付款保证金,以保证项目公司依据《特许经营授权书》的要求向南京市财政局支付特许经营权收费;10.1.2付款保证金担保至项目公司向南京市财政局支付全部特许经营权费后届满,如项目公司在此期间未发生违约情形的,甲方应在项目公司向南京市财政局付清全部特许经营权费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付款保证金给中标社会资本。10.2运营维护保函10.2.1自本项目合作期限开始后的每个运营年度的前第一(1)个月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运营维护保函作为合作期限的运营维护担保,该等运营维护保函的担保有效期为一年,以保证乙方在此期间依据本合同要求履行运营和维护义务。如发生运营维护保函被提取事项的,乙方应在提取后十(10)日内予以补足或重新提交同等金额的运营维护保函。如乙方未能予以及时补足,且在经甲方两(2)次催告仍未能补足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10.2.2乙方按照上述第11.2.1条提交的最后一期的运营维护保函担保至反向移交日届满,如乙方在此期间未发生违约情形的,甲方应在本项目反向移交日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解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的运营维护保函的相应数额。10.3移交维修保函\n10.3.1在本项目反向移交日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移交维修保函作为移交维修担保,该移交维修保函的担保有效期为十二(12)个月,如发生移交维修保函被提取事项的,乙方应在提取后十(10)日内予以补足或重新提交同等金额的履约担保;10.3.2移交维修保函担保至反向移交日起十二(12)个月届满,如乙方在此期间未发生违约情形的,甲方应在本项目反向移交日起十二(12)个月届满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解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的移交维修保函的相应数额。10.4提取履约担保不当如果甲方发生扣除或提取乙方提交之履约担保的行为后,乙方通过本合同争议解决机制确定甲方无权扣除或提取的,则甲方应退还已扣除或提取的金额,并应支付自扣除之日至退还之日的利息,该利息参照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予以执行。\n第十一条保险11.1保险义务11.1.1在整个项目合作期限内,乙方应购买并维持本合同第12.2条所要求的保险,确保其持续有效;11.1.2乙方应督促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投保或续保后尽快向甲方提供保险凭证,以证明乙方已按本合约定取得保单并支付保费;11.1.3乙方在任何时候不得作出或允许任何其他人作出任何可能导致保险全部或部分失效、可撤销、中止或受损害的行为;11.1.4当发生任何可能影响保险或其项下的任何权利主张的情况或事件时,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11.1.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取消保单、不续展保单或对保单作重大修改,重大修改包括对保险范围、责任限制以及免赔范围等做出的实质性变更;11.1.6如果乙方不购买或维持本合同所要求的保险,甲方有权代为购买,购买费用从应付乙方的污水处理服务费或从运营维护担保中提取。11.2需购买的险种乙方在充分评估项目投资和运营风险后,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并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决定项目合作期限需要购买的保险险种。在合理的商业条件下,应遵照可保风险均应投保的原则进行投保。在特许期内,乙方至少应当自费投保下述险种:11.2.1财产一切险(厂房、设备、设施及附属建筑物);保险金额:根据项目设施价值及保险机构的规定足额缴纳。保险期间:以年为单位,可续延。被保险人:公用水务。11.2.2公众责任险\n保险金额:根据项目设施价值及保险机构的规定足额缴纳。保险期间:以年为单位,可续延。被保险人:项目公司。11.2.3其他合理险种。\n第十二条守法义务及法律变更和政府行为12.1守法义务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应遵守适用法律的规定。12.2法律变更和政府行为12.2.1法律变更指在本合同生效后,任何适用法律的实施、颁布、修改、废除或对其解释或执行的任何变动等,该等变更将对合同各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或经济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12.2.2政府行为指南京市上级政府部门的国有化、征收及征用等政府行为。如南京市政府部门贯彻执行上级政府部门决定、命令等的行为,亦属于本处所指的政府行为;12.2.3发生法律变更和政府行为时,甲、乙双方应迅速协商并做出必要的调整,以恢复各方在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履行及经济利益,如双方经协商未能就调整方案达成一致或无法通过调整恢复各方在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及经济利益,则任一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16.2条的约定终止本合同。12.3不视为法律变更及政府行为的情形南京市政府或其部门或南京市政府下级政府颁布的适用法律的变更或政府行为不视为本合同项下的法律变更和政府行为,如发生该等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应构成“甲方违约事件”,乙方可以通过违约条款及提前终止机制等进行救济。\n第十三条不可抗力13.1不可抗力事件13.1.1不可抗力指任何一方无法预见、控制、经合理努力仍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导致其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台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罢工、骚乱等社会异常现象,以及各方不能合理预见和控制的任何其他情形;13.1.2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不视为本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事件。13.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各方权利和义务13.2.1本合同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本合同义务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免除全部或部分违约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任何一方在违约行为之后发生不可抗力情形的,不免除该方违约责任;13.2.2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13.3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13.3.1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必须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或在通讯条件已恢复后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在十五(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合同另一方并提供关于不可抗力事件的详情及其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不能或不能充分、及时、适当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详细说明,并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地权威机构(如有)就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出具的证明文件。如果不存在前述权威机关或该机构不出具证明,则该方应提供其它证明不可抗力发生的证据。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未能履行前述通知及提供证明文件义务的,不得主张免于承担违约责任;\n13.3.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各方需承担各自就不可抗力所支出的必要费用;13.3.3如不可抗力事件全部或部分阻止任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时间连续超过三十(30)日或在三百六十五(365)日内累计超过六十(60)日,双方必须在达到上述连续或者累计期间之日起六十(60)日内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合同。如果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本合同达成一致,则任一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16.2条约定终止本合同;13.3.4发生不可抗力时,乙方仍应尽最大努力保证污水处理服务的持续。\n第十四条甲方的监督与临时接管14.1甲方的监督权甲方有权充分了解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情况并对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但甲方的监督权应依据本合同的约定行使,除非合同另有约定,甲方行使监督权,不能影响本项目的正常实施。14.2中期评估14.2.1中期评估为每三至五年一次,从项目设施移交日起算;14.2.2中期评估由甲方发起,组织乙方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专家或者第三方机构组成评估小组对双方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估;14.2.3评估小组在评估结束后十五日内向甲方提交评估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运行状况、本合同和《污水处理服务协议》的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对已发现问题的风险评估、应对措施等。中期评估报告应同时报财政部门备案;14.2.4对于评估小组提出的本合同和《污水处理服务协议》的修改或完善建议,甲方有权决定是否予以采纳,若予以采纳,则由甲方与乙方届时协商确定相关条款的修改或完善,该等修改或完善与本合同及《污水处理服务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4.3甲方临时接管的权利14.3.1乙方违约情形下的临时接管乙方在本项目合作期限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甲方或政府指定的其它机构有权对本项目实施临时接管:(1)擅自以出售、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处置项目设施,或在项目设施上设置其他权利限制的,导致本项目不能正常运营的;\n(2)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3)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导致本项目不能正常运营的;(4)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导致本项目不能正常运营的;(5)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6)乙方法人主体资格终止或被撤销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14.3.2乙方未违约情形下的临时接管虽然乙方不存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行为,但如发生如下情形,甲方或政府指定的其它机构有权对本项目实施临时接管:(1)存在严重危及人身健康安全、财产安全或环境安全的重大风险;(2)发生紧急情况,甲方合理认为该紧急情况会导致人员伤亡、严重财产损失或造成环境污染;(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14.3.3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或政府指定机构接收或接管本项目的所有指令、命令,临时接管期间甲方或政府指定的其它机构负责在接管范围内组织正常运营维护工作,乙方应当在甲方或政府指定机构临时接管前善意履行看守职责,并继续履行污水处理服务义务,维持正常的经营服务,并应保证在甲方或政府指定机构对本项目实施临时接管期间向甲方提供正常运营本项目所需的备品配件及资料;14.3.4甲方或政府指定的其它机构依据上述第15.3.1条实施的临时接管,临时接管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予以承担;甲方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依据上述第15.3.2条实施的临时接管,临时接管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由甲方予以承担,临时接管期间的相应收入依然归属乙方所有;14.3.5如临时接管的情形持续两(2)个月未结束,则任何一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第16.2条提前终止本合同。\n14.4监督员14.4.1甲方可以委派监督员,对乙方的运营状况进行监督;14.4.2监督员有权随时进入乙方进行监督检查,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阻挠;14.4.3监督员负责了解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情况;查阅乙方的各类生产运营资料;监督本合同规定的经营指标的执行情况;甲方所发出的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根据甲方的要求,定期述职。\n第十五条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15.1违约与赔偿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违约金外,其余情形下的违约与赔偿依据如下原则予以确定:(1)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当一方发生违反本合同的行为而使非违约方遭受任何损害、损失、增加支出或承担额外责任,非违约方有权获得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上述赔偿不应超过违约方在签订本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害、损失、支出或责任;(2)非违约方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或最大程度地减少违约方违反本合同引起的损失,并有权从违约方获得为谋求减轻和减少损失而发生的任何合理费用。如果非违约方未能采取前述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3)如果损失是部分由于非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或产生于应由非违约方承担风险的另一事件,则应从赔偿的数额中扣除这些因素造成的损失。15.2提前终止的情形15.2.1《经营权转让协议》或《污水处理服务协议》提前终止;15.2.2《特许经营权授权书》中的特许经营授权提前终止或撤销;15.2.3因本合同第4.1条所约定的前提条件未实现导致本合同的提前终止;15.2.4因本合同第13.2条所约定的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导致的本合同的提前终止;15.2.5因本合同第14条所约定的不可抗力导致的本合同的提前终止;15.2.6因本合同第15.3条所约定的临时接管导致的本合同的提前终止;15.2.7甲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1)甲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声明与保证被证明在提供时有重大错误,使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或实现本项目商业目的之预期受到根本性不利影响;\n(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3.2.2条的约定,就本项目的合作范围内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与其它任何一方合作的;(3)甲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之权利造成严重损害。15.2.8乙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1)乙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声明与保证被证明在提供时有重大错误或不属实,使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或实现本项目商业目的之预期受到根本性不利影响;(2)乙方未能根据本合同第11条约定维持履约担保项下的相应金额的;(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有关股权转让限制的规定;(4)乙方其他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并可能危及本项目正常运营的行为。15.2.9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本合同。15.3终止意向的通知15.3.1因上述第16.2.1条至第15.2.5条约定事件的发生而可能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时,任一方可于该等事件发生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若该等事件的发生是由于一方违约造成的,则仅守约方有权依据该条款发出终止意向通知;因上述第16.2.7条约定之甲方违约和第16.2.8条约定之乙方违约而可能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时,守约方可于对方违约事件发生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终止意向通知;15.3.2在前述终止意向通知发出之后,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以避免本合同终止的措施,协商期间不超过三十(30)日;15.3.3如果甲乙双方在三十(30)日内就将要采取的措施达成一致意见,或不可抗力之情形消失,则终止意向通知应立即自动失效。15.4终止通知15.4.1在上述第16.3.2条所述之协商期届满且终止意向通知未能依据第16.3.3条失效,则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就此发出终止通知;\n15.4.2甲乙双方就本合同提前终止协商达成一致,一方有权向另一方发出终止通知;15.4.3终止通知发出之日起本合同立即终止(“提前终止日”),本合同终止后,不影响本合同反向移交条款及争议解决条款等的效力。15.5提前终止补偿金的计算15.5.1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若本合同提前终止,甲方根据提前终止事件发生的不同原因支付乙方合理补偿金,补偿金具体按下表确定:项次本合同提前终止之情形终止补偿金一甲方违约二乙方违约三不可抗力四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15.5.2根据上述第16.5.1条的约定支付相应终止补偿金所产生的流转税和所得税由违约方予以承担;如为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的原因造成的提前终止,相应流转税和所得税各方承担各自部分。15.5.3本合同因上述第16.2.2条至第15.2.5条约定事件终止的,应根据该等事件发生的原因依据上述第16.5.1条约定计算提前终止补偿金。若《经营权转让协议》提前终止是由于可归责于公用水务的原因导致的,则在且仅在计算提前终止补偿金时,将该等事件的原因视为甲方违约行为的原因。15.5.4本合同提前终止时,甲方支付给乙方金额应将提前终止补偿金与本合同提前终止前一方由于其此前的违约行为应对另一方承担的赔偿责任共同计算予以确定,前述赔偿责任包括在本合同、《污水处理服务协议》、《经营权转让协议》等中的赔偿责任。\n15.5.5尽管有以上约定,若本合同提前终止是因为:1)第4.1条所约定的前提条件未实现,且前提条件未实现是由于甲方(或公用水务)或乙方的违约行为而导致的;或2)乙方未能根据《特许经营权授权书》的约定支付第二笔特许经营权费而导致甲方收回特许经营权,则在该等提前终止情形下,违约方(如公用水务为违约方,则由甲方代为支付)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补偿金,且甲方应要求南京市财政局将乙方已支付的特许经营权费(如有)无息返还给乙方,而在这种情况下,甲方无须根据上述第15.5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终止补偿金,本条关于终止补偿金的条款不予适用。第十六条反向移交16.1期满时的反向移交16.1.1本项目合作期限届满,乙方将项目设施无偿返还给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即期满时的反向移交;16.1.2本项目合作期限期满十二(12)个月前,甲方与乙方应组建反向移交委员会,由反向移交委员会制定本项目反向移交方案,乙方应对甲方指定的人员予以培训,以便其在本项目反向移交后能够承担本项目的技术、运营及管理工作;16.1.3上述第17.1.2条约定的项目反向移交方案应包括恢复性大修计划及验收标准,乙方于合作期限最后一年内须按照该等计划对项目设施进行恢复性大修,且该等大修须于反向移交日六(6)个月前完成。若乙方怠于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前述义务,则甲方有权指定第三方代为实施,所涉费用从合作期限的履约保函中予以提取,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16.1.4本项目的期满反向移交依照以下程序进行:(1)本项目的期满反向移交日是本项目合作期限届满之日。乙方至少应在本项目合作期限结束前六(6)个月提交详细的反向移交清单,反向移交清单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设施、设备、工具、器材、计算机软件、监测报表及文字资料,以及与污水处理服务相关的其它物品及资料;\n(2)乙方最迟应在反向移交日前两(2)个月向甲方提交反向移交通知,该等通知应包括乙方反向移交代表的姓名及其它反向移交相关的事项;(3)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反向移交通知后十(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确认其通知,并将政府接收代表的姓名通知乙方;(4)甲方与乙方应在反向移交日前七(7)日完成有关本项目反向移交内容的清点和复核工作,并就反向移交补偿事宜达成一致,共同签署预反向移交备忘录;(5)在反向移交日,甲方与乙方将正式签署反向移交备忘录,同时政府或其指定机构的管理人员将正式负责运营本项目;(6)反向移交备忘录的签署,意味着乙方基于本合同项下的合作享有的权利和其它利益被依法终止。16.1.5本项目反向移交应包括以下内容:(1)本项目设施,且项目设施之上不得附有任何第三方之担保权或其它请求权;(2)本项目反向移交日后三(3)个月内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需要的消耗性备品备件、事故抢修的备品备件和化学药品;(3)与本项目运营有关的手册、制度;(4)维持本项目后续正常管理、运营所必须的财务账目和凭证等本项目文件资料;(5)本项目合作期限间所产生的记录、档案资料等;(6)反向移交时,乙方须将项目设施上可能存有之向其他第三方之请求权全部移交给政府或其指定机构,乙方应积极配合政府或其指定机构行使请求权,以及在乙方所签署之相关消耗性备品备件及化学药品采购协议有效期内且该等协议另一方同意之前提下,根据甲方届时的要求将该等协议项下之权利义务转移给政府或其指定机构或应甲方之要求予以解除;(7)乙方应于本项目反向移交日将其届时使用的运营污水处理厂所需之所有技术和技术诀窍(包括乙方所有之或其他主体授权乙方使用之),全部无偿移交给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并确保政府或其指定机构不因使用该等技术和技术诀窍而受第三方追索,政府或其指定机构不得将该等技术和技术诀窍用于除本项目以外的其它商业用途。\n16.1.6反向移交手续完成后,乙方的主要技术人员应留厂一(1)个月培训政府或其指定机构相关人员;16.1.7乙方应保证反向移交之项目设施在反向移交后一(1)年内均应处于可正常使用状态;16.1.8甲方在本项目反向移交后一(1)年内发现项目设施因材料、工艺或设计缺陷或合作期限内乙方的任何违约造成的项目设施任何部分出现任何缺陷或损坏,均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对该等缺陷或损坏进行修复,否则甲方有权提取履约保函的相应部分;16.1.9如果项目设施的缺陷或损坏严重,当出现下述情形时,甲方应有权就项目设施性能的降低获得补偿,该等金额的确定由各方共同认可之第三方检测机构予以核定,甲方据此提取履约保函中相应金额(包括聘请检测机构之费用)用以支付该等补偿款:(1)通过更换或修复仍无法达到适用法律和反向移交方案确定的标准;或(2)通过更换或修复可以达到适用法律和反向移交方案确定的标准,但该等更换或修复的成本过高且被证明是不经济的。16.2提前终止的反向移交16.2.1本合同提前终止时,乙方应将上述第17.1.5条所约定的反向移交内容参照第17.1.4条约定的程序全部移交给政府或其指定机构,上述第17.1.6条至17.1.9条的约定同样适用;16.2.2甲方应于反向移交备忘录签署日后六十(60)日或各方另行约定的更长时间内,向乙方支付相应提前终止补偿金。\n第十七条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17.1争议的解决17.1.1本合同的签署及履行中所产生的任何争议,甲乙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南京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17.1.2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其它各项义务,不得以发生争议为由单方面终止或中断本合同义务的履行。乙方应确保本项目污水处理服务的持续性。17.2法律的适用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的保护和管辖。\n第十八条其它18.1环境保护18.1.1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履行与本合同有关的环境保护的规定和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适用法律;18.1.2乙方在项目设施的合作期限间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项目设施周围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18.1.3乙方对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不承担责任,若因此对乙方造成损失的,则有权向引发环境污染及安全隐患的主体进行追偿:(1)本合同生效日期前已经存在的或潜在的环境责任;(2)因第三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引起的环境责任;(3)甲方原因导致的环境污染及安全隐患。18.2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应对在本合同签订或履行期间直接或间接从对方收到的所有商务和技术信息、各方之间相互的联系及提供的条件作为保密信息对待,除法律要求以及向各方的专业顾问、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提供外,不得在获得对方书面同意前将该等保密信息泄露给其它方或用于本合同外的其它目的。但任何一方在取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发布含有有关本项目进展的非敏感信息的新闻稿不受前述限制。18.3税收优惠18.3.1乙方可根据国家及地方税收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申请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18.4通知\n18.4.1甲乙各方的所有联系均应通过派人送达、挂号信函、电报等书面方式送达对方,并且由各方指定部门或机构予以签收;18.4.2若甲方或乙方地址发生变更,应在二(2)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签约方,另一方收到通知后,这种变更即生效。18.5合同的文字18.5.1本合同采用中文书写,任何对本合同的解释以中文为准;18.5.2本合同一式八份,甲方与乙方各执四份,且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8.6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且加盖法人印章后生效。18.7合同的补充18.7.1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各方友好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18.7.2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以下无正文]\n【签署页】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二零一五年___月___日在江苏省南京市签署,以兹为证:甲方: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乙方:**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n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