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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1-04 08:30:36 发布

污水处理厂改建工程EPC总承包合同条款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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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改建工程EPC总承包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按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联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载明的“通用合同条款”执行。\n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本专用合同条款中未列入条款,按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发包人:环保投资有限公司。承包人:。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证书号:。设计总负责人: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证书号:。施工负责人:。采购负责人:。分包人:。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永久占地:按设计图纸确定。临时占地:由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和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如果有,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不得增加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项。工期:按招标文件确定的工期执行。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国家和市现行的施工规范、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及操作规定等。\n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合同协议书及补充文件;(2)中标通知书;(3)投标文件及附件;(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发包人要求;(7)承包人建议书;(8)价格清单;(9)履约担保;(10)其他合同文件,如经双方认可的其他合同文件、会议纪要、备忘录等文件资料。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经双方同意后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之处,以本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若出现不一致的,则以形成时间在后的文件为准。1.5合同协议书详见第三节附件一:合同协议书。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承包人文件的提供除以下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5.1款、5.3款和第5.5款的约定执行。①同签订之日起日历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初步设计文件;②同签订之日起日历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注: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服务期。施工工期最迟于年月日计算。施工图审查合格后日内提交施工图预算书。其他工作中负责办理的工作由承包人在总工期内自行合理安排。①\n在开工前7日内须向发包人提供:企业、人员资质、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进场设备、工程保险证明、位置与现场复核的情况等。注: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5份;采用纸质件及电子版提交发包人(纸质件采用“DOC”格式;图纸采用“dwg”格式)。1.6.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以下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约定执行。合同签订5日内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注:提供文件为电子版。1.6.3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1.6.4文件的照管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以下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发包人接受文件的地点:由发包人指定。承包人接受文件的地点:由发包人指定。发包人接受文件的代表:发包人代表。承包人接受文件的代表:承包人总设计负责人或项目经理。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n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知识产权1.11.1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着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发包人享有。1.11.2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承包人承担。1.11.3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均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3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A)1.13.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1.13.2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2.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2.3.1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10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由承包人自行负责。(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地点和供应要求:由承包人自行负责。(3)施工进场道路的开通和要求:由承包人自行负责。(4)工程地质资料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由承包人自行负责。2.3.2提供施工条件由承包人自行负责。\n2.4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5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2.6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在工程达到竣工条件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7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监理人3.1.1详见监理合同。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负责办理本项目所需的其他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附表的项目。序号项目名称备注\n1地形图2勘界3地灾4水保5压覆矿6环评7涉河行洪8地勘9外业见证10国土调规11林地论证12城市规划调规13排污口论证14规划放线15概预算编制16控制测量说明:地形图测量须包含厂区红线外延50米范围。(1)时间:以不耽误施工为前提;(2)承包人应按国家及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施工手续,费用自理,发包人予以协助。其他义务承包人在开始施工前办理施工所需的各种证件、批件和有关申请报批手续,并取得必须的许可。承包人自行负责厂区及管网的临时用水、用电、用气手续办理。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履行的其他义务:a.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地方法规、条例和规章,并遵照《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的规定进行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凡是达不到安全文明验收标准和评定为不合格的,发包人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并处以1000元/次的罚款。b.负责对施工所产生的建筑和生活垃圾的外运和倾倒,并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主城区易撒漏物质实行密闭运输的通告》(市政府令第164号)的规定,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已计入本合同价款内。如果承包人不按上述规定执行,发包人有权按照市政府令第164号对承包人进行责任追究。c.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和夜间施工使用的所有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现场安全保卫。d.负责做好施工场地和周围地上及地下管线等设施、文物、邻近建筑物及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青苗、古树名木及施工所用市政设施(道路、桥梁、给排水管网等)等的保护工作。e.按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包括建设、市政、公安、消防、交通、环保等部门)的规定办理施工中所需相关手续(如临时用地和占道、交通转换和管制、爆破作业、夜间施工等)。\nf.确保施工不影响工程沿线正常交通、生产和生活。g.负责施工期间因雨季原因需采取的排水和降水措施。h.承包人须无条件提交民工工资结清证明,不得影响发包人办理竣工验收备案。i.负责做好项目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安排专门人员对施工现场堆放的施工设备、安装设备、材料等进行看管。j.负责土建施工和设备安装的统一调配,确保项目工程保质按期完成。k.综合管理进入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保证安全生产顺利进行,并对安全生产事故负责;确保相关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严格执行法定的或行业规定的安全操作规范,禁止违规用工、违规操作。l.项目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m.承包人项目班组成员岗位和数量:见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与投标文件一致)。承包人在实际施工中,可根据需要在原班组人员基础上增加人员,并报监理人、发包人备案;本合同明确的班组成员在合同签订后至工程竣工前,原则上不得更换,若有特殊情况,在提出拟替换人员其资质应相当于或高于被替换人员的情况下,须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发包人单位书面同意后,同时还须按照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每人次50000元,其它人员每人次5000元的标准向发包人赔偿。n.承包人应定期向监理人及发包人提交施工周报、施工月报。施工周报应在当周的周日前提交,施工月报应在当月的28日前提交。o.承包人负责施工区域及相关拆迁区域内的所有安全、物品看护责任,如发生纠纷由承包人自行承担。p.承包人的质量保证资料及结算资料须与施工工序同步。q.承包人应代发包人整理、装订施工招投标之前的资料及结算审计资料。r.负责协调施工期间当地行政管理部门及周边邻里关系,并承担相关费用,确保项目建设顺利推进。s.按区县为发包人及监理人员提供办公室及宿舍各1间,费用已计入投标报价。4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及发包人要求的其他义务。4.2履约担保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4.1执行。4.5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施工工期按每月30日计,每月至少25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在现场组织施工(因大型节假日或发、承包双方认定的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除外),项目经理的出勤情况应由发包人现场代表签字确定,离开施工现场需要向发包人现场代表报告请假。如发现承包人未与项目经理签订劳动合同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n承包人将承担50000元的违约金,并限期签订劳动合同、补缴社会保险。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1000元/天的违约金。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进度与总进度计划对比滞后20日以上时,项目经理不得请假,不请假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按上述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处理。承包人确需更换项目经理,在提出拟替换人员不低于被替换人员资格等级的情况下,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经发包人通知后,须在5日内恢复为原项目经理;同时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每人次50000元的罚款。承包人拒绝整改,发包人可立即终止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项目经理不能胜任本项目工程的指挥、组织工作或有重大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于5日内进行更换,逾期不更换的,发包人可处以承包人每人次50000元的违约金。承包人拒不更换的,发包人可以立即终止本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若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等原因发包人提出终止合同时,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发出退场通知后15日内无条件退场。待承包人退场后方可清算已完成且合格的工程量,在由发包人选定的专业机构结束已完成且合格的工程量结算后14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结算的工程款。增加条款:代表总承包企业负责项目实施,包括由承包人负责的手续办理、协调、施工、供货、安装、调试、试运行等直至项目移交的全部工作,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全面负责。代表总承包企业负责项目的总体设计、对项目的设计质量、计划进度全面负责,并参与相关单位的协调配合工作等。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前7日内。承包人派驻现场的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量(检)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应与投标文件相符,不得更换。特殊情况需更换的,应书面征得发包人同意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增加条款:4.6.6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不能胜任本项目工程工作的,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于5日内进行更换,并向发包人缴纳每人次5000元的赔偿金。承包人拒不更换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10000元/人次的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4.6.7承包人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向发包人代表请假。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500元/人·\n天的违约金。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进度与总进度计划对比滞后20日以上时,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得请假,不请假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按上述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处理。4.7撤换承包人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撤换按本合同专用条款4.5条、4.6条执行。4.10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自行负责满足设计需要的勘察工作及相关费用。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增加:承包人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地质情况、进出场道路、爆破施工影响、拆迁干扰、储存空间、装卸限制、行车干扰、因周边环境无法爆破施工而采取的其他开挖方式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承包价格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以上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4.11不可预见物质条件4.11.1不可预见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11.2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设计和(或)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4.12进度计划4.12.1合同进度计划\n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4.12.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1)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或未按发包人要求的工期完成)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由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并赶上。造成竣工日期延误,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审核会议准备费用)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关延期赔偿或损失费用。(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遵守合同约定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造成某个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延误的,合同工期相应顺延。(3)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合同工期相应顺延。4.12.4采购进度延误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采购延误,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监理人及发包人收到施工进度计划后7日内审查确认。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根据下列约定确定竣工日期的延长:(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开竣工日期相应顺延。(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长。(3)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1、承包项目的实施阶段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1)根据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2)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3)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2、承包项目的实施阶段不包括竣工试验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1)根据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单项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业,并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n(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且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3)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预留的施工部位、或发包人要求的施工预留部位、不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的未完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竣工日期的确定。4.13质量保证4.13.1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4.13.2承包人应在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监理人提交其具体的质量保证细则和工作程序。4.13.3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5.设计5.1承包人的设计义务5.1.3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建安工程费的招标最高限价(按发改委批复的可研投资估算下浮10%确定)1920.19万元(含安全文明施工费)范围内进行设计。①承包人应对其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他要求、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及其结构设计等负责。②承包人应对运行考核指标值、和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负责。该试运行考核指标、和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作为发包人进行试运行考核的评价依据。③承包人与发包人以书面形式交接发包人按合同规定提供的设计项目基础资料,对这些资料中的短缺、遗漏、错误、疑问,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后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出要求而发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其中,对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承包人有义务约定实测复验的时间并纠正其错误(如果有),因承包人对此项工作的延误,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关键路径的延误,由承包人承担。④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筑标准规范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的工艺技术或建筑功能,及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n因承包人设计的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⑤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国家颁布了新的标准或规范时,承包人有义务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新标准、新规范的建议书。对其中的强制性标准、规范,皆须遵守,并作为变更处理;对于非强制性及推荐性的标准、规范,发包人可决定采用或不采用,决定采用时,作为变更处理。⑥依据适用法律和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完成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和技术条件,是工程物资采购质量、施工质量及竣工试验质量的依据。⑦承包人负责工程的调试工作及试运行指导工作,并负责编制操作维修手册的。5.1.4各阶段设计成果必须经过发包人审定后方可实施。(中标后承包人提供的各阶段设计成果必须达到《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相应阶段的深度要求)。①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由承包人提出申请,经监理人报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②承包人不能以监理人在双方商定的期限内要求多次修改图纸为由,提出除技术标准变化以外的任何索赔。小范围的设计修改以修改通知单的形式进行修改,大范围的设计修改以设计修改图的形式修改。②承包人对设计文件中的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应及时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并承担因其导致的相应工程增加费用和工期延误。5.1.5设计单位须设常驻现场代表至少1人。5.1.7设计后期服务(含施工全过程至项目竣工验收的相关服务)。5.1.8勘察设计文件份数:规划方案(含估算):8套(含彩图);电子版文件8份;地勘成果:8套;电子版文件8份;地形图:5套;电子版文件5份;初步设计文件(含概算):8套;电子版文件8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预算):12套;电子版文件12份。注:供设计审查的设计文件数量根据发包人及主管部门要求提供。5.3设计审查设计方案必须经过发包人审定后方可实施。承包人必须接受发包人及主管部门提出的施工图修改意见,否则视为违约。\n5.3.4本工程的设计阶段、由发包人及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的审查会议,由承包人承担审查所需的费用。5.3.5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应符合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的深度规定。承包人有义务自费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设计文件,并自费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5.3.7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完整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致使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会议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窝工损失,或发包人增加的组织会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5竣工文件6.材料和工程设备6.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负责从国内、国外订购的工程设备、材料、部件清单一览表(包括:类别、名称、数量、使用部位、必要说明等):以经审批的设计文件为准。承包人负责采购的竣工后试验的物资类别、名称和数量:以经审批的设计文件为准。6.1.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所有材料、设备(甲供除外)原则上由承包人采购供应,在采购和使用前须经发包人、监理人批准确认,所有进场材料、设备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质量验收标准,符合设计要求。对未按上述要求采购、进场的材料、设备,发包人将拒绝用于本工程,由承包人自行无偿清退出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6.1.2承包人采购的主要设备和材料的品牌和质量必须由发包人及监理全程监督、把关和控制,经发包人及监理认质后方可采用。承包人应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①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本工程所用的钢材要求采用重钢、水钢、达钢等国内大型钢厂生产的优质钢材(或同档次产品),材料进场时必须提供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和厂家质量检验报告;所用钢筋及其接头必须严格进行先检后用,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要求;砼、砂浆要求采用商品砼、砂浆,\n厂家须有较高的信誉和优质产品,配合比和质量控制须按国家现行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执行;承包人用于本工程的任何材料、设备的品质,在使用前必须得到发包人及监理人的批准。承包人所供主要设备品牌或技术参数、质量标准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或同档次产品)。②承包人承担检验费用的材料、设备:按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若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的质量提出异议,要求重新检验,送国家有关权威检测部门检验,若检验不合格,则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检验合格,则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只承担一次检测费用。若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未通过检测,后续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7.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1.2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交通工具的要求:无临时施工水电接入点: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7.1.5承包人承担的临时设施及措施费用承包人承担的临时设施及措施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一下内容:(1)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应采取的全部措施费用。(2)临时设施等用地费用。(3)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水源、电源接入点,自行接入水、电,由此发生的办理各种接口手续所需费用及水、电费和发电机租赁费。(4)施工过程中围堰及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费。(5)材料及半成品的下车、堆放、仓储保管及二次或多次转运至施工或安装地点等全部费用。\n(6)工程施工过程中,材料及半成品运输施工便道的措施费及保证公路干道的畅通的措施所发生的费用。(7)在施工中保护施工区域及两侧的建(构)筑物,各种市政设施(电杆、广告牌、通讯设施、地下管线等)的安全措施费用。(8)办理环卫、噪音、防尘等相关手续的费用。(9)进场道路维护产生的费用。(10)负责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11)土石方运输和取土回填料的采购及自开挖点运至相关部门批准的弃土场地的全部费用。(12)施工所涉及的道路及其它市政设施的拆除费用。(13)在整个合同工期期间为发包人提供现场办公室、休息室、会议室(现场办公室、休息室、会议室应采取砖混结构)及工程实施中的办公场所及交通设施费用。7.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B)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申请手续,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7.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7.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7.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8.交通运输8.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B)\n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道路通行权:按相关规定执行,承包人施工人员进场应佩戴相关工作证件,并服从现场监理人的管理规定。9.测量放线9.1施工控制网9.1.1发包人应在发包人要求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发包人要求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批准。9.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承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10.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10.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10.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发包人要求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11.开始工作和竣工11.1开始工作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服务期;施工工期最迟于年月日计算;施工图审查合格后10日内提交施工图预算书;其他工作中负责办理的工作由承包人在总工期内自行合理安排。\n11.2竣工承包人应在第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作。实际竣工日期按第18.3款约定确定,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11.3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费用不增加、不调整、不索赔,工期顺延,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均免责。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以下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费用不增加、不调整、不索赔,工期顺延,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均免责。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1)如发生50年一遇的自然灾害(如台风、雪灾、洪水、高温、地震等),以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信息资料为准。出现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但发包人不支持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索赔;(2)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结束后的7日内承包人应及时恢复施工工作,逾期未恢复施工的视为承包人工期延误,结束之日以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信息资料为准,相关部门的信息资料未明确的,以工程所在地公开的气象资料为准;(3)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范围均由发包人及监理人共同认定和确认。11.5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按下列方法计算逾期违约金:①设计人应保证设计文件通过相关部门审查,因设计文件未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查造成修改、补充或返工时,设计人应无偿进行修改、补充或返工,直至设计文件通过审查为止。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部分设计工作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②由于设计人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及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为实际损失的100%,如赔偿金总额超过合同设计费总额。应由设计人通过购买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支付。\n③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部分设计工作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④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合同金额中设计部分金额的5%。⑤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为实际损失的100%,如赔偿金总额超过合同设计费总额。应由设计人通过购买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支付。⑥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合同金额中设计部分金额的20%。①逾期未超过60日,逾期违约金为5000元/天;②逾期超过60日,逾期违约金为10000元/天,且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③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退场,并不承担承包人的任何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0%;违约造成的损失赔偿金按实计算。11.5.3项目工程施工现场发包人未对应具备的条件作任何承诺,具体情况以承包人自行踏勘为准,且承包人已在投标文件中进行综合考虑,承包人不得以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为由造成工期延误。11.6工期提前工期提前不奖励。11.7行政审批迟延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因设计深度不够、工艺选择方案不符合国家要求等原因造成返工、延误工期由承包方负责。12.暂停工作12.1由发包人暂停工作12.1.1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工作。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费用不增加、不调整、不索赔,工期顺延,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均免责。12.1.2由于承包人\n下列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2)承包人擅自暂停工作;(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暂停工作。12.2由承包人暂停工作12.2.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1)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2)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12.2.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工作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工作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收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工作请求。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12.4暂停工作后的复工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费用不增加、不调整、不索赔,工期顺延,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均免责。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包括(但不限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1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GJJ31-89《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1997年版《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1997年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T5003-2001\n《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J16-87《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95《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3《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T50316-200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安全标志》《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水处理设备制造技术条件》《橡胶衬里化工设备》《化工设备、管道防腐施工及验收规范》《水处理设备、油漆、包装技术》《给水排水标准图集》02S40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生活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4-2002《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05备注: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布了新的技术标准或规范,政策、法规,则设计人应采用新的标准或规范进行设计。(1)设计要求设计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满足当地环保部门或项目环评中的各项目标准及内容要求,满足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满足项目运行基本功能,并通过主管部门及发包人委托的图纸审查单位的审查。(2)施工要求污水处理项目的工程质量应达到项目环评中的各项目标准及内容要求,达到国家有关工程建设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及《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4—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等要求;试运行期完毕后污水出厂各项指标应达到可研批复的出水水质标准、项目环评中的各项目标准及内容要求及市政\n府、市环保部门有关验收标准(含环评中规定的标准)。对未按要求采购的材料,一经发现用于本工程,必须重新返工,造成的损失和各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工期不作延长。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在工程建设中,应执行以下规定:污水处理项目的工程质量应达到项目环评中的各项目标准及内容要求,达到国家有关工程建设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及《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4—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等要求,以及《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埋地塑料排水管施工》(04S520)、《排水检查井》(02(03)S515)等的要求;试运行期完毕后污水出厂各项指标应达到可研批复的出水水质标准、项目环评中的各项目标准及内容要求及市政府、市环保部门有关验收标准(含环评中规定的标准)。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应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在覆盖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查。13.6清除不合格工程13.6.1因承包人设计失误,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n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1本款适用于试运行之前的试验和检验。14.1.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不采用。14.1.4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14.2现场材料试验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3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15.变更15.1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n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有关发包人要求改变的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变更应在相应内容实施前提出,否则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损失。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2.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款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2.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经评审)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15.3变更程序15.3.1变更的提出1、变更通知。发包人的变更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照《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执行,非发包人自身原因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不属于变更范围。15.3.2变更估价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条工程结算中的“工程变更价款结算办法”执行。15.3.3变更指示1、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的建议、承包人的建议,及15.1款约定的变更范围,下达变更指令。变更指令以书面形式发出。2、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属于变更。包括发包人直接下达的变更指令、或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调试、试运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3、发包人可以在合同有效期内的任何时候,通过“变更通知”,在本合同的总范围内单方做出变更,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每项变更。15.4暂列金额\n本项目所需的其他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附表的项目。暂列金额总计为308.5万元,最终以项目实际发生的工作内容,按下表暂列金额标准进行结算。暂列金额明细表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暂列金额(万元)1地形图1个污水处理厂0.52勘界0.53地灾2.54水保25压覆矿不压矿2.5;压 矿46环评4.57涉河行洪4.58地勘5 9外业见证0.510国土调规符合性论证1.5;局部调规2;11林地论证可研2;调规1.512城市规划调规213排污口论证514规划放线115概预算编制9个污水处理厂516控制测量1个点0.1说明:1)以上表格1-14项费用是1个厂单价包干金额,15项为本项目总价包干金额,16项是单个控制点包干金额。2)地形图测量须包含厂区红线外延50米范围。15.5计日工(A)15.5.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合同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5.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批准:(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15.5.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3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n15.6暂估价(A)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招标由总承包人负责,招标文件、最高限价等必须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报经发包人确认和批准后方可实施。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B)中标后除钢材(构成工程实体用的钢筋,不含摊销材)、商品砼外其它材料价格均不作调整。钢材(构成工程实体用的钢筋,不含摊销材)、商品砼按结算办法调整材料价格。16.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格。17.合同价格与支付17.1合同价格合同价格形式:设计费固定总价合同;建安工程费(含设备材料)固定取费率合同;其他费用为暂列金额。其中:合同总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1)设计费为万元;(2)建安工程费(含设备材料)取费率为%:本项目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由中标人(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要求,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经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或财政评审审定后,按中标取费率计算,作为建安工程费(含设备材料价)合同价并包干使用,除合同约定的变更情况外,不作调整。即:建安工程费(含设备材料价)合同价=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或财政评审审定的造价工程费(不含\n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的预算价)×中标取费率+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3)其他费用(暂列金额):共计330万元计价原则: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条、10.1条相关规定执行。17.2预付款本工程项目建设不提供预付款。17.3工程进度付款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2条执行。17.3.2支付分解表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2条执行。17.3.3进度付款申请单6份。(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6份。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17.4质量保证金17.4.1质保金的扣留方法替换为:工程竣工验收后,留工程费的3%作为质保金。质量保证金额度:质保金为结算价的3%。质量保证金在24个月缺陷责任期满且无遗留问题一次性退还。17.5竣工结算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条执行。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n(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8份。(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28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28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约定执行。18.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份数:8份。增加: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在试运行期结束后提出,并满足通用合同条款要求。18.3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的份数:以发包人要求为准。18.6试运行第5.5款和第5.6款提交文件后并竣工试验通过,应开始进行试运行。(1)试运行目标:通过试运行,根据进水流量以及进水水质情况,调整各项工艺参数,确保在3个月试运行期结束前出水水质连续1个月稳定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并通过对系统各主要设备运行性能的检测,调整运行工况,满足设计要求。在试运行期间确保所有建筑物表面整洁、无破损。\n(2)根据污水处理厂的具体情况,编制试运行工作方案。试运行结束后,及时编制试运行工作报告。(3)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合理配备本厂生产管理人员。(4)合理确定污水处理厂试运行各阶段进度安排。(5)建立健全试运行期间的运行管理制度;配合发包人日常工作检查及发包人委托的环境监测部门对水质的日常监测。(6)在试运行期,承包人应负责培训发包人运行管理及工作人员,发包人应积极配合承包人完成此项培训工作,在此期间,发包人人员的工资、补贴、津贴、住宿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8.7竣工清场18.7.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18.7.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8.8施工队伍的撤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8.9竣工后试验不采用。\n18.10工程移交本工程各项专项验收(环保验收除外)合格,通过竣工验收,试运行水质达标排放后,移交给运营单位。工程移交必须达到的条件:(1)承包人所建污水处理项目全部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含试运行工作)必须按合同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履行工程验收程序,联动调试合格、专项验收、环保验收和竣工验收后达到工程移交必备条件之一。(2)承包人所建污水处理项目经处理后的出厂水应按照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日均值达标排放及市政府、市环保部门有关验收标准(含环评中规定的标准)?。如未达到以上条件,发包人将拒绝工程移交。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自发包人确认接收工程移交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19.2缺陷责任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2.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执行。\n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5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在第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19.7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以工程质量保修书为准,保修期自发包人确认接收工程移交之日起计算。20.保险20.1设计和工程保险20.1.1本项目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均由承包人按相关规定办理,且所有保险费均有承包人承担。投保范围必须与本项目工程设计、施工范围一致。20.1.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按照本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n20.2工伤保险20.2.1承包人员工伤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投保此项保险。20.3人身意外伤害险20.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4其他保险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1.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按通用合同条款。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合同双方按以下方法承担:按通用合同条款。22.违约22.1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n(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试运行的;增加:(10)承包人不能按照承诺的设计周期提交各类合格设计文件时,发包人应予以书面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仍然无法提交各类合格设计文件且无正当理由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总承包合同价的5%~8%作为违约金从履约担保中扣除。(11)承包人不接受发包人及主管部门提出的施工图及方案等修改意见,视为违约。(12)承包人不接受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或财政评审而审定的工程施工图预算价、合同价和结算价,视为违约。(13)承包人不能保证:运营期1年内本项目9个污水处理厂的平均运营费控制在0.90元/吨以内,否则视为违约。(14)培训与技术支撑服务:对于本项目承包人须提供两年免费人员培训及技术支撑服务,并须派驻至少1名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日常现场指导支撑。否则视为违约。(15)对本次招标以暂列金额所列出的其他工作项目,按相关工程建设规范及要求,具体实施时由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负责牵头按时按质完成所有工作内容,并提交最终成果资料,允许承包人委托第三方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实施。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此类工作内容的实施,否则视为违约。(16)承包人未按照程序报验的,每次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违约金;工序验收不合格的,每次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违约金。违约金在发包人履行书面告知程序(监理签发)后,从最近一次工程进度款中扣除。(17)承包人须服从发包人发布的各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管理规定,如承包人不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的管理,经发包人书面警告仍不服从的,承包人每次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违约赔偿金,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支付合同签约价的10%作为违约金,承包人无条件退场。(18)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必须将符合发包人要求的竣工资料上报给发包人,每延迟一天支付1000元作为违约金。(19)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必须将符合发包人要求的竣工结算书及相关资料上报给发包人,每延迟一天支付5000元作为违约金。(20)如果承包人未按时提交施工周报、月报的,每延期一天,违约金按200元/天计,发包人有权从未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21)在承包人因违约而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后10日内,承包人应无条件的补足履约保证金。如果承包人未按时补足履约保证金的,每延期一天,违约金按500元/天计,发包人有权从未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n(22)若承包人未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须发包人代为垫付的,经承包人确认发包人可先行代为垫付。发包人有权从未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代为垫付的农民工工资,且承包人须承担代为垫付农民工工资的10%的罚金。承包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工人(含农民工)、供货商闹事,阻碍交通,集体上访等事件,每出现一次发包人处承包人50000元违约金。若此事件触发媒体有损发包人的报道,每出现一次,处承包人200000元违约金。违约金累计计算。(23)施工期间,发包人签发的工程指令或设计变更,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配合实施,否则按每次10000元收取罚金。(24)承包人提出的签证或变更内容必须客观、真实,数据、规格、尺寸标注明确,不得产生异议,如签证或变更有异议且承包人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产生的相关经济损失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对于未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按1000元/次收取违约金;对于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除发包人按损失金额收取承包人赔偿金外,发包人还有权对承包人按2000元/次收取违约金。累计发生三次此类情况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及直接责任人员。(25)若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整改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10%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发包人的经济损失。(26)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经发包人通知后,须在5日内恢复为原项目经理;同时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每人次50000元的罚款。承包人拒绝整改,发包人可立即终止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27)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不能胜任本项目工程工作的,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于5日内进行更换,并向发包人缴纳每人次5000元的赔偿金。承包人拒不更换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10000元/人次的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28)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试运行的损害进行赔偿。发生延期的,承包人应承担延期责任。22.1.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承包人应撤离现场,发包人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n(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90日以上,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按照中标价格的20%承担违约责任。污水处理厂运营期间,实际运行费用高于投标文件中的运行费用,由中标单位自行整改,如若整改两次以上,实际运行费用仍高于投标文件中的运行费用,则扣除质保金。(1)承包人未按国家、行业和市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规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或技术核定单)的要求进行施工,或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次或一处,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5000-10000元的违约金。(2)本工程具体分项工程完成时间应服从发包人的总体要求,如果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发包人要求的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措施或无法按工期完工或质量无法达到合同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对部分分项工程指定第三方施工,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和配合;此分项工程费用由发包人按实际发生费用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并加收10%的管理费;当累计完成工程量不足计划进度的50%时,可认为承包人无能力按期履行合同,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支付合同签约价的10%作为违约金,承包人无条件退场。(3)承包人未按照程序报验的,每次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违约金;工序验收不合格的,每次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违约金。违约金在发包人履行书面告知程序(监理签发)后,从最近一次工程进度款中扣除。(4)承包人须服从发包人发布的各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管理规定,如承包人不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的管理,经发包人书面警告仍不服从的,承包人每次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违约赔偿金,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支付合同签约价的10%作为违约金,承包人无条件退场。(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必须将符合发包人要求的竣工资料上报给发包人,每延迟一天支付1000元作为违约金。(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必须将符合发包人要求的竣工结算书及相关资料上报给发包人,每延迟一天支付5000元作为违约金。(8)如果承包人未按时提交施工周报、月报的,每延期一天,违约金按200元/天计,发包人有权从未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9)在承包人因违约而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后10日内,承包人应无条件的补足履约保证金。如果承包人未按时补足履约保证金的,每延期一天,违约金按500元/天计,发包人有权从未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n(10)若承包人未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须发包人代为垫付的,经承包人确认发包人可先行代为垫付。发包人有权从未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代为垫付的农民工工资,且承包人须承担代为垫付农民工工资的10%的罚金。承包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工人(含农民工)、供货商闹事,阻碍交通,集体上访等事件,每出现一次发包人处承包人50000元违约金。若此事件触发媒体有损发包人的报道,每出现一次,处承包人200000元违约金。违约金累计计算。(11)施工期间,发包人签发的工程指令或设计变更,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配合实施,否则按每次10000元收取罚金。(12)承包人提出的签证或变更内容必须客观、真实,数据、规格、尺寸标注明确,不得产生异议,如签证或变更有异议且承包人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产生的相关经济损失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对于未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按1000元/次收取违约金;对于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除发包人按损失金额收取承包人赔偿金外,发包人还有权对承包人按2000元/次收取违约金。累计发生三次此类情况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及直接责任人员。(13)若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整改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10%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发包人的经济损失。(4)其他违约情形,按本合同相关约定执行。22.1.4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28天内,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包括发包人扣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承包人已提供的设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双方确认合同价款后,发包人颁发最终结清付款证书,并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22.1.6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22.1.7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n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2发包人违约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3.索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工期不予顺延,且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n(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3.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4发包人的索赔23.4.1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并说明发包人有权扣减的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的,丧失要求扣减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2发包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n24.2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第三节合同附件\n附件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市区九个镇污水处理厂改建工程EPC总承包招标(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文件及附件;(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发包人要求;(6)承包人建议书;(7)价格清单;(8)履约担保;(9)其他合同文件,如经双方认可的其他合同文件、会议纪要、备忘录等文件资料。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经双方同意后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之处,以本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若出现不一致的,则以形成时间在后的文件为准。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格形式:(1)设计费为万元;为固定总价合同;(2)建安工程费(含设备材料)取费率为%;为固定取费率;本项目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由中标人(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要求,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经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或财政评审审定后,按中标取费率计算,作为建安工程费(含设备材料价)合同价并包干使用,除合同约定的变更情况外,不作调整。即:建安工程费(含设备材料价)合同价=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或财政评审审定的造价工程费(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的预算价)×中标取费率+\n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3)其他费用(暂列金额):共计330万元。4.设计总负责人: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施工项目经理: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5.工程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实施、竣工及缺陷修复。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承包人计划开始工作时间:________________,实际开始工作时间按照监理人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时间为准。工期为天。9.本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或: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承包人(联合体成员):(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n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履约担保项目招标编号:银行名称和地址:受益人:履约保函编号:承包人履约保函       (发包人名称):本保函是我行(银行全称)为(以下简称承包人)根据环保投资有限公司组织的项目招标结果,与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履行合同提供的担保。保证金额为(人民币小写)元(人民币大写),即合同总金额5%。当我行在收到贵方说明承包人违约的书面通知后,在20天内按通知要求金额无条件地支付给贵方。本保函的有效期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银行全称中标人全称(盖章)(盖章)开具人:(签字):授权代表(签字):职务:职务: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附件三: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协议书(甲单位名称)、(乙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参加的投标。现就有关事宜订立协议如下:1.(甲单位名称)为联合体牵头人,(乙单位名称)为联合体成员。2.联合体内部有关事项规定如下:(1)联合体授权联合体牵头人对联合体各成员与投标有关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与投标有关资料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n(2)投标工作将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提交并签署投标文件,联合体牵头人在投标文件中的所有承诺均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切实执行一切合同文件,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同时按照内部职责的划分,承担自身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在法律上承担连带责任。(4)如中标,联合体内部将遵守以下规定。a.联合体牵头人和(各)联营方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书,并就中标项目向发包人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b.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成员承担责任和接受发包人的指令、指示和通知,并且在整个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全部事宜(包括支付)均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5)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勘测设计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3.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上述(4)a所述的合同书规定的期限之后自行失效。4.本协议书一式份。其中:正本份,送交发包人一份,联合体主办人及成员各份;副本份,联合体主办人及成员各执份。签订协议单位:甲单位名称:(全称)(盖章)乙单位名称:(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职务)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姓名)(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n附件四:廉政协议廉政协议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全称)(以下简称“甲方”)与施工单位(全称)(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l.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项目名称)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井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子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甲方的义务(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5)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现定外的材料和设备。(6)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3.乙方义务(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n(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违约责任(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人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6.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7.本合同作为M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二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甲方:(单位全称)(盖章)乙方:(单位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姓名)(姓名)(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地址:地址:电话:电话:日期:日期:甲方监督单位:(全称)(盖章)乙方监督单位:(全称)(盖章)\n附件五安全生产合同安全生产合同为在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全称)(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一、甲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人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二、乙方职责l.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工程机械操作规程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乙方在住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n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恃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三、违约责任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本合同正本一式万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甲方:(单位全称)(盖章)乙方:(单位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姓名)(姓名)(签字)(签字)地址:地址:电话:电话:日期:日期:附件六:预付款担保格式预付款担保(发包人名称):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n(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的(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已完全扣清止。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除的金额。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