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4.00 KB
  • 2022-04-22 11:38:19 发布

广州新穗学校学生宿舍楼施工工程监理

  • 30页
  • 当前文档由用户上传发布,收益归属用户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可选择认领,认领后既往收益都归您。
  3.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先通过免费阅读内容等途径辨别内容交易风险。如存在严重挂羊头卖狗肉之情形,可联系本站下载客服投诉处理。
  4. 文档侵权举报电话:19940600175。
'广州市新穗学校学生宿舍楼施工工程监理交易文件建设单位:广州市新穗学校招标代理单位(如有):日期:2013年12月30 目录第一章、交易须知3一、交易须知前附表3二、交易须知修改表5三、交易须知通用条款6(一)交易文件6(二)报名及报名资料递交7(三)摇珠及合同签定8第二章摇珠办法11一、摇珠办法修改表11二、摇珠办法12第三章合同条款15第四章技术条件、图纸及勘察资料30第五章监理发包价计算表3030 第一章、交易须知一、交易须知前附表声明:本交易须知前附表使用GZZB交易文件范本,与范本不同之处均以下划线标明,所有标明下划线部分属于本表的组成部分,同其他部分具有同等效力。对范本《交易须知通用条款》和《摇珠办法》可选择部分的选择使用,均已在本表中注明,通用条款可选择部分中未被本交易须知前附表选择的部分无效。项目内容说明与要求1定义建设单位(即发包人):广州市新穗学校招标代理(如有):设计单位:广州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2工程名称广州市新穗学校学生宿舍楼施工工程监理3建设地点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路15号4建设规模本工程总建筑面积约3809.5平方米,地上6层(部分4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最大跨度8.1米,总建筑高度20.4米5工程概算10,582,354.04元,其中预算金额为:8,074631.99元6监理目标合格7交易范围及内容(1)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从业主下达开工令或开工报告审批之日起至施工项目全部完工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备案管理为止;(2)保修阶段监理服务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管理完成之日起并完成保修期服务为止。(3)竣工结算期:按监理合同要求。8监理服务期从监理人收到发包通知书或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第一次进场动员会之日起算,至所有工程保修期结束且办妥竣工结算止(此处竣工结算指政府终审部门进行的竣工结算),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工程收尾期等全过程监理服务。9资金来源财政资金10承包意向人资质要求按交易公告要求。11监理人员专业配套要求(据实配备)1.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必须具有建设部2006年4月1日后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且其注册证书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注册执业单位为本公司。2.专业监理人员最低配套要求:机电安装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工程造价人员1人。其他监理人员根据项目规模满足主要工程监理旁站要求。本工程的建设监理单位应具备齐全的本工程建设监理所需的通讯、办公、检测设备、车辆等。30 12报名资料收取方式报名时建设单位收取报名资料,并进行资料核对,双方签字确认结果。13报价方式本项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所规定计价方式、计价标准并浮动0%,发包价暂为人民币211,335.49元,发包费率为2.6%,发包费率结算时不予调整。承包意向人填写的承包价与以上金额不符的报名资料将被拒绝。14承包意向有效期90日历天(从递交报名资料截止之日计起)15踏勘现场时间:自年月日起具备现场踏勘条件;方式:建设单位不集中组织,由承包意向人自行踏勘;现场详细地点: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路15号16报名资料的组成报名资料由资格文件、《承包意向承诺及声明函》、提交交易保证金凭证三部分组成。17报名资料份数一份。18报名的时间和地点1.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室。2.开始接收报名资料时间:年日时;截止时间:年日时3.上述时间及地点是否有改变,请密切留意交易答疑纪要的相关信息。19摇珠开始时间和地点1.摇珠开始时间:年月日时分2.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室。3.上述时间及地点是否有改变,请密切留意交易答疑纪要的相关信息。20履约担保承包人提供的履约保函为承包价款的10%。21其他1、报名资料语言:汉语。2、建设单位对本次交易结果将不负任何解释责任。30 二、交易须知修改表声明:本交易须知使用GZZB交易文件范本的交易须知通用条款,与该通用条款不同之处,均在本表中列明,并以现文为准,原文不再有效。本交易文件中不再转录交易须知通用条款,请承包意向人自行到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网站(网址:http://www.gzzbb.gz.cn)下载查阅。条款号:3.1修改类型:修改原文:3.1报名资料由资格文件、《承包服务承诺及声明函》、提交交易保证金凭证三部分组成。现文:3.1报名资料由资格文件、《监理服务承诺及声明函》、提交交易保证金凭证三部分组成。条款号:3.3修改类型:修改原文:《承包服务承诺及声明函》(格式见交易公告附件二)现文:《监理服务承诺及声明函》(格式见交易公告附件二)条款号:5.3修改类型:修改原文:报价方式:本项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所规定计价方式、计价标准并浮动%,承包价为人民币元。现文:报价方式:本项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所规定计价方式、计价标准并浮动0%,承包价暂为人民币211,335.49元。条款号:12.2修改类型:修改原文:发包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后,承包人未按上款的规定与建设单位订立合同,建设单位将解除发包通知书,原承包人将被清除出广州市工程监理小额工程企业库,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文:发包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后,承包人未按上款的规定与建设单位订立合同,建设单位将解除发包通知书,原承包人将被清除出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小额工程企业库,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条款号:13.2修改类型:修改原文:发包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后,承包人未按上款的规定与建设单位订立合同,建设单位将解除发包通知书,原承包人将被清除出广州市工程监理小额工程企业库,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文:发包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后,承包人未按上款的规定与建设单位订立合同,建设单位将解除发包通知书,原承包人将被清除出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小额工程企业库,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注:以上修改,仅限于本范本中有可供选择条款的情形。(以下无正文)30 三、交易须知通用条款(一)交易文件1.交易文件的组成1.1本交易文件包括下列文件,以及所有发出的澄清或修改:第一章交易须知第二章摇珠办法第三章合同条款第四章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另册)第五章图纸及勘察资料(另册)第六章发包价及其工程量清单(另册)1.2承包意向人获取交易文件后,应仔细检查交易文件的所有内容,认真审阅交易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1.3承包意向人一旦获得承包资格,交易文件的内容对建设单位和承包人双方均有约束力。1.4建设单位(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使用广东省内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对电子交易文件进行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该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与建设单位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5发布交易公告的同时,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电子交易文件、施工图纸、发包价及其工程量清单。1.6交易文件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承包意向人。1.7承包意向人获取电子交易文件后,应仔细检查电子交易文件的合法有效性。合法有效的电子交易文件应具有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的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2.交易文件的澄清与修改2.1交易文件发出后,在公告截止时间3日前,建设单位可对交易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2.2交易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交易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承包意向人。30 2.3交易文件的澄清、修改作为交易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2.4为使承包意向人在报名时有充分的时间将交易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内容考虑进去,建设单位将酌情延长报名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交易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中予以明确。若澄清或修改中没有明确延长时间,即表示报名时间不延长。(二)报名及报名资料递交3.报名资料的组成:3.1报名资料由资格文件、《承包意向承诺及声明函》、提交交易保证金凭证三部分组成。3.2资格文件主要包括的内容:(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3)拟委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3.3《承包意向承诺及声明函》(格式见交易公告附件二)3.4承包意向人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0万元(注: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发包价的2%)的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必须从其基本账户转出。3.5报名资料的所有内容均以纸质文件编制。4.报名资料格式4.1承包意向人递交的报名资料应当使用交易公告所规定的报名资料全部格式。4.2承包意向人应仔细阅读报名资料格式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如报名资料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主要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造成无法满足核对需要的,经建设单位审查可否决其参与摇珠的资格。5.承包总报价及造价承包和变更结算方式5.1本工程的承包总报价采用交易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的方式。5.2承包意向人的承包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前附表第7项和合同条款所列交易项目监理范围及工期的全部内容所需要的全部费用。5.3报价方式:本项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所规定计价方式、计价标准并浮动%,承包价为人民币元。5.4建设单位严禁擅自扩大小额建设工程的建设内容及投资,结算时合同价30 不予调整。6.报名资料的份数和签署6.1承包意向人应按交易须知前附表第17项规定的份数递交报名资料。6.2除承包意向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报名资料应无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承包意向人加盖承包意向人的印章。7.报名资料的递交和接收7.1承包意向人代表应按交易须知前附表第17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建设单位递交报名资料,承包意向人代表应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提交报名资料。7.2若出现以下情况,建设单位将拒绝接收报名资料:7.2.1在报名截止期后逾期或未在指定地点递交报名资料的;7.2.2委托代理人提交报名资料,未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的。7.2.3承包总报价未按规定填写的。7.3在报名截止期前,建设单位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报名资料,承包意向人可向交易监督机构投诉。7.4到报名截止时间止,建设单位收到的报名资料少于三家的,建设单位将依法重新组织交易。8.报名的有效性8.1建设单位应根据交易公告所述的合格条件在报名时审核承包意向人的报名资料。承包意向人未能完全响应交易公告中合格条件的,视为报名不成功,不得参加摇珠。8.2报名成功参加摇珠的承包意向人不足3家为交易失败。建设单位应重新发布交易公告。(三)摇珠及合同签定9.参加摇珠会9.1承包意向人代表可按交易须知前附表第19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摇珠,承包意向人是否到场,将不影响摇珠结果。9.2若承包意向人未能成功报名的,建设单位将拒绝其参加摇珠。10.摇珠办法30 详见第二章摇珠办法11.发包通知书11.1确定承包人后,建设单位将就《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示3日。11.2建设单位应当自确定承包人后15日内,向交易监督机构提交交易情况的书面报告;经交易监督机构备案后,方可发出发包通知书。11.3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发包通知书后24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回复建设单位,确认收到。12.合同协议书的签订12.1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应于发包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交易文件和承包人的承包意向商定和签订合同,建设单位和承包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12.2发包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后,承包人未按上款的规定与建设单位订立合同,建设单位将解除发包通知书,原承包人将被清除出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小额工程企业库,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承包人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还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原承包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12.3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承包人在交易过程中使用的银行名称及帐号至完成竣工结算不得变更,否则建设单位有权停止工程款项的拔付及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2.4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应提供工程所在地发票。13.履约担保13.1在收到发包通知书后的15日内,承包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0项的规定向建设单位递交履约担保;如果承包人的履约担保是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则该银行保函应由在中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广州行政辖区内的银行开具。13.2发包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后,承包人未按上款的规定递交履约担保,建设单位将解除发包通知书,原承包人将被清除出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小额工程企业库,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承包人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还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原承包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14.合同生效合同双方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分别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后,合同正式生效。30 15.腐败与欺诈行为在交易和合同实施期间,建设单位要求承包意向人和承包人遵守最高的道德标准。15.1对本条款的规定,特定义如下词汇:1)“腐败行为”是指在交易或合同执行期间,通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要任何有价值的东西,从而影响建设单位有关人员工作的行为;2)“欺诈行为”是指通过提供伪证影响交易或合同执行,从而损害建设单位利益的行为;也包括承包意向人之间串通(在报名之前或之后),人为地使交易过程失去竞争性,从而使建设单位无法从公开的自由竞争中获得利益的行为。15.2如果承包意向人被认定在本交易的竞争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则会被取消承包资格。30 第二章摇珠办法一、摇珠办法修改表声明:本摇珠办法使用GZZB交易文件范本的摇珠办法通用条款,与该通用条款不同之处,均在本表中列明,并以现文为准,原文不再有效。本交易文件中不再转录摇珠办法通用条款,请承包意向人自行到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网站(网址:http://www.gzzbb.gz.cn)下载查阅。条款号:修改类型:增加现文:条款号:修改类型:删除原文:条款号:修改类型:修改原文:现文:注:以上修改,仅限于本范本中有可供选择条款的情形。(以下无正文)30 二、摇珠办法16.摇珠所依据的规则16.1《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穗纪字[2013]33号)。17.摇珠程序:17.1将所有已成功报名的承包意向人进行电脑随机排序,并编制序号,作为摇珠时的身份对应。随机排序的序号由各个承包意向人代表签名确认。承包意向人签字确认时需向建设单位提供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并出示本人身份证。17.2承包意向人若不出席摇珠会,视为默认排序序号,不影响后续摇珠。17.2建设单位摇珠随机抽取3个序号,依先后顺序确定为1至3名承包候选人。18.确定承包人18.1建设单位按照交易须知前附表第19条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摇珠,根据摇珠结果,最终确定承包候选人。18.2摇珠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摇珠先后顺序确定的承包候选人,依次推荐为第一承包候选人至第三承包候选人,并编制摇珠报告。18.3建设单位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承包候选人为承包人。18.4排名第一的承包候选人放弃承包的或者按照相关规定被取消资格的,建设单位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承包候选人为承包人,以此类推。18.5如果所有承包候选人均出现前款所列的情形,为交易失败,建设单位依法重新组织交易。18.6摇珠结果应按原公告发布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承包意向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承包候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建设单位提出。30 附表一摇珠序号确认表工程名称:序号承包意向人名称摇珠序号承包意向人签名确认建设单位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代表:日期:30 附表二摇珠结果确认表工程名称:摇珠结果摇珠序号对应的承包意向人名称承包意向人签名确认第一候选人第二候选人第三候选人建设单位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代表:日期:30 第三章合同条款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工程名称:广州市新穗学校学生宿舍楼施工工程监理合同编号:建设单位:广州市新穗学校监理单位:签订时间:年月日30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委托人:广州市新穗学校监理人:合同编号:工程名称:广州市新穗学校学生宿舍楼施工工程监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广州市新穗学校(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广州市新穗学校学生宿舍楼施工工程监理施工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广州市新穗学校学生宿舍楼施工工程监理2、建设地点:广州市海珠区3、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Ⅳ级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约807万元。5、工期:日历天。二、监理范围1、监理项目名称:广州市新穗学校学生宿舍楼施工工程监理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3、监理阶段:施工期、保修期。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1、监理服务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2、监理服务期限: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办妥结算手续为止。四、监理服务酬金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大写)(小写:元),(最后价格以财政评审结果为准),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1、监理合同书。30 2、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合同附件。6、监理规划。7、其他。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七、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壹份;副本陆份,委托人执肆份,监理人执贰份。委托人:广州市新穗学校监理人:(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单位地址:单位地址: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电话:    电话: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传  真:   传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  号:         帐  号:30 工程建设廉政协议书为进一步落实广州市新穗学校学生宿舍楼施工工程监理项目中的廉政责任,保证双方工作人员遵纪守法,特签订工程建设廉政协议如下:一、带头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合同法》及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对各自工作人员廉政工作负责,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做到遵纪守法。三、发现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及时向广州市海珠区水务和农业局纪检组举报,并积极配合调查,纠正违法,防止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四、如出现因行贿对方工程有关部门人员或弄虚作假等导致违法犯罪案件发生的,应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理,并赔偿由此给相关方带来的实际损失。五、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主动接受项目预防小组人员在廉政方面的监督。六、如果发现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索贿及为索贿故意刁难行为的,应如实向广州市教育局纪检组举报,发包人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七、广州市教育局纪检组投诉电话:020-22083709、22083648。发包人:广州市新穗学校 监理人:法定代表人:  (签名) 法定代表人:  (签名)项目责任人:  (签名)项目责任人:  (签名)30 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委托人”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二、“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三、“承包人”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四、“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六、“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七、“正常服务”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八、“附加服务”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九、“服务酬金”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天”指日历天。十一、“现场”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监理依据第三条监理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通知和联系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 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30 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并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不能提供上述条件的,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的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30 第二十条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由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30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第三十八条在监理服务期内,由于国家政策致使工程建设计划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双方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第三十九条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服务酬金后即终止。违约责任第四十条委托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第四十一条委托人未按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约定支付监理服务酬金,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第四十二条  监理人违约,应支付委托人违约金和赔偿经济损失,计算办法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第四十三条监理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争议的解决第四十四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未果时,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由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四十五条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其他第四十六条委托人可以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30 监理依据第三条本合同的监理依据为(包括但不限于):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4.其他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5.国家和省市有关规范、技术标准6.本工程的初步设计报告及其批复文件;7.本工程施工图纸;8.本工程监理合同及施工招标文件;9.委托人与施工承包人签订的有关合同;10.经委托人批准的监理工作实施细则;11.其他经委托人确认的有关文件。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五、当监理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1、未按通用条款第二十至第三十一条履行监理义务;2、监理人不再具有承担本工程项目监理业务的能力;3、因监理事故而给发包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二、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的最终审批权属委托人;五、本工程施工采用综合单价包干承包合同,对任何变更须经委托人批准后才可实施。八、当委托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1、没有能力按合同支付监理服务酬金;2、要求监理人作违反法律法规的事情。九、委托人赋予监理人的其他权利:1、按委托人通知签发工程移交证书;2、按委托人通知签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委托人的义务第十条委托人向监理机构免费提供的资料为:(资料待合同终止时必须移交给委托人统一管理)序号资料名称份数提供时间收回时间保存和保密要求30 1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及附件2合同生效后合同终止时保密2设计文件及图纸2合同生效后合同终止时不得流入非相关单位及个人3有关技术资料2合同生效后合同终止时不得流入非相关单位及个人4与承包人签定的有关合同2合同生效后合同终止时保密5其他有关资料2合同生效后合同终止时不得流入非相关单位及个人第十一条委托人对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的时限:一般文件7天;紧急事项1天;变更文件7天。第十三条委托人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费用,在监理费总价中已考虑,委托人不再给予监理人补偿。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  监理服务内容:(一)监理人应在委托人向中标施工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后5天内,派出专业配套、符合资格条件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所配备建监理人员如下: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1人,监理工程师1人,监理员2人。监理驻场时间为工程开工至工程完工验收。(二)监理人的监理工作范围为:详见工程有关设计文件。(三)监理人的工作内容1、设计方面(1)熟悉设计文件内容,审查签发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施工措施、技术要求、操作规程、设计修改通知等),发现问题及时与设计人联系,重大问题向委托人报告。(2)核查设计文件和各项设计变更,提出意见与优化建议。(3)组织有关参建单位进行现场设计交底。(4)协助委托人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5)审核承包人对设计文件的意见和建议,会同设计人进行研究,并督促设计人在指定期限内给予答复。(6)代表委托人审核按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规定应由施工人提交的设计文件。(7)资料汇总及其他工作。2、施工方面(1)管理工程建设合同。(2)协助承包人与检测单位签订检测合同。30 (1)督促委托人按工程建设合同的规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工程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并在检查与审查合格后签发工程开工令。(2)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技术措施、作业规程、工艺试验成果、临建工程设计以及使用的原材料等。(3)签发补充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等,答复工程承包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4)按有关技术要求,在土方开挖等工序施工前后及时、准确的测量地形断面和进行计量,并绘制断面图。(5)工程进度控制:根据工程建设合同总进度计划,编制控制性进度目标和季度施工计划,并审查批准承包人提出的施工实施进度计划并检查其实施情况。严格按照施工合同工期要求进行工期管理,如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施工或完工的,监理人应做好延误时间记录及其原因,并经承包人盖章或签名确认。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在分清原因的前提下及时向委托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经委托人批准后,完成进度计划的调整。(6)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核实质量文件;依据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对施工的全过程进行检查,对重要工程部位和主要工序进行跟踪监督;督促委托人委托的检测单位及时进场检测,检测时监理人员必须在场。(7)工程投资控制:审核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和单价费用,并签发计量和支付凭证;受理索赔申请,进行索赔调查和谈判,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工程变更,下达工程变更令。(8)施工安全监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合同有关规定,检查承包人的施工安全措施、劳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并督促实施;检查承包人防洪度汛、防台风、台风期避风等的措施,并督促实施;参加重大的安全事故调查。(9)主持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工程建设各方的协调工作,编制施工协调会议纪要。(12)信息管理:做好施工现场记录与信息反馈;按照监理合同附件的要求编制监理月、年报;按期整编工程资料和工程档案,做好文、录、表、单的日常管理,并在期限届满时移交委托人。详见《监理机构应向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和文件》。(13)完成保修期内有关监理工作。(14)编制施工现场各类协调会纪要并存档。3、拆迁协调工作(1)配合委托人进行拆迁补偿工作。(2)监督和定期清查承包人发放农民工工资情况,如发现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行为或因此引起进行投诉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委托人并协助委托人进行处理。(3)其他相关工作。4、代表委托人组织分部工程验收,协助委托人组织单位工程验收、竣工验收4.1总体要求30 完成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竣工验收阶段的建设单位的资料整理、归档、装订成册等工作。主持有关会议,督促指导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及时完成资料,做好竣工验收的各种准备工作。具体要求资料内容如下:1、业主资料: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工程建设大事记;初步(竣工)验收工作报告;验收鉴定书(草稿);拟验工程清单及未完工程清单;未完工程的安排及完成工期;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重大技术问题专题报告;工程档案资料自检报告;工程运行管理准备工作报告;工程招标文件;工程承发包合同及协议书(包括施工、设计、监理);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竣工决算及有关资料;竣工审计资料;工程建设有关会议记录;记载重大事件的声像资料及文字说明。2、设计资料:工程设计工作报告;地质、勘察、水文、气象等设计基础资料;初步设计及批复;其他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施工技术说明。3、监理资料: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监理日记;工程建设等监理文件。4、施工单位资料: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重大事故处理记录;设备产品出厂资料、图纸说明书;测绘验收、安装调试、性能鉴定及试运行等资料;各种原材料、构件质量鉴定检查检测试验资料;施工日记;声像材料;竣工图纸等其他资料。4.2验收要求:⑴验收依据:①施工设计图纸及相关文件;②隐蔽验收记录及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等.第二十七条(一)需旁站监理的工程关键部位及工序是:1、砼浇筑施工全过程;2、松木桩施打全过程;3、隐蔽工程施工全过程;4、其他委托人书面要求旁站的重点部位工程的施工。(二)其他需重点监理的工序是:1、砼模板架立、钢筋连接绑扎、外观质量;2、预埋件安装尺寸。第三十一条在本合同终止后15天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支付方法:(一)监理酬金计算方法1、本工程施工监理总报酬计算方式:本工程施工监理服务总酬金=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下浮浮动幅度值)(其中:下浮浮动幅度值为0.05)。30 公式二: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2、施工期间监理服务报酬:监理服务酬金按工程实际进度分期支付;3、监理酬金支付方式为:转账支票。(二)施工期间监理酬金支付方法1、初期支付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总监发布项目开工令后,委托人拟支付给监理人合同金额的20%。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的付款申请表后7天内报送区财政部门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区财政部门直接拔付监理人。2.中间支付施工单位完成工程应付款达到50%后,委托人拟支付给监理人合同金额的30%,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的付款申请表后7天内报送区财政部门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区财政部门直接拔付监理人。3.完工支付通过单位工程验收,并完成施工结算申报后委托人拟支付给监理人合同金额的30%。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的付款申请表后7天内报送区财政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区财政部门直接拔付监理人。4.最终支付本合同监理费尾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办妥结算手续后支付。双方对支付费用有不同意见需协商解决时,支付时间顺延。第三十三条本条改为:因设计变更、拆迁滞后等原因造成的工期延长,委托人不再额外支付监理人费用。第三十四条本条改为:除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变化使监理报酬需调整外,对其他原因引起的工作内容增减、工期延长等均不调整监理报酬。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改为“因委托人和承包人原因除外的其他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违约责任第四十条作如下的补充:1.在未履行条款中增加第九条;2.第十三及第十七条应由监理人自行投保;3.委托人如给监理人造成损失,按监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金额给予补偿。30 4、监理人违约金:总数不超过监理人监理服务费20%的数额。违约的事件至少包括(但不限于):  (1)在进场时,未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擅自更换监理合同约定中总监理工程师人选或更换其他监理人员超过投标文件中监理人员总数的10%,将处以10000元罚金并终止合同。  (2)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主持每周监理例会,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缺席一次按1000元/次•人计算违约金,累计三次以上缺席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每月在工地时间不少于21天/月,否则,按800元/天•人计算违约金,累计每月在工地少于15天/月,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3)在监理服务期内,未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除按委托人要求使纠正外,还应按5万元/人•次计算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违约金,按5000元/人•次计算擅自更换其他主要监理人员违约金。(4)委托人采取不定期进行施工资料的检查 发现工程资料与现场工程进度不同步、不规范、不合格,一次按1000元/次•人计算违约金。(5)监理人须认真做好工程资料自身产生的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还须对施工单位的资料档案进行检查、监督,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归档材料履行审核签字手续,监理单位应向委托人提交对工程档案内容与编制质量情况的专题审核报告。工程资料经有关部门审查不合格的,除责令进行整改直至达到标准且一次按1000元/次•人计算违约金。(6)委托人在发现监理人违约行为7日内书面通知监理人,并有权按计算的违约金额度在应支付的监理费用中进行扣除,或从监理人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违约金。第四十二条监理人应对相关变更及签证严格把关,如因监理人过失造成甲方损失,应相应扣减监理费,造成甲方重大损失时,根据海府【2003】22号文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赔偿金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100%。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三条争议调解、仲裁机构:一、争议调解机构为:广州市教育局。二、仲裁机构为:广州市海珠区仲裁委员会。其  他删去本条全文。第三部分附件条款增加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监理人的应纳税金包括在监理报酬中。第四十八条本工程的施工质量要求为合格。第四十九条监理人应按月进行施工结算,并作为当月进度款支付依据,总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亲自负责施工结算的审核工作,并确保在单位工程完工后20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符合要求的施工结算。监理人应对承包人申报的工程结算进行认真审核及负责向委托人及区财政评审中心解释。30 第五十一条监理人负责组织进行工程初步验收及竣工验收。第五十二条当分部工程、隐蔽工程、单位工程及竣工验收符合验收条件的,监理人应及时组织进行验收评定,不得拖延。委托人对此将进行不定期检查。第五十三条为确保工程质量满足设计和合同要求,监理人在施工监理过程中,须按有关规范规程和施工招标文件要求,对必须检验的原材料、中间产品由监理人全程监督承包人取样和送达相关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委托人对此将进行不定期检查。第五十四条监理人必须按照质量监督部门的要求,认真填写质量评定和验收资料,并保证质量评定资料的准确真实性,委托人将组织不定期抽查。工程竣工验收后,监理人须向委托人提交该工程完整的监理档案资料。第五十五条为确保工程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监理人在施工监理过程中,应安排专人按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对该工程的施工全过程实行严格监督管理,必须建立、健全、落实监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施工方建立、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委托人将不定期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按相关条款进行经济处罚,如监理不到位或监管不力,监理单位负连带责任,按施工单位罚款数额30%处罚。第五十六条监理人须同时承担本工程整治范围内征地拆迁及房屋拆卸施工的监理工作,监理费用不另行增加。30 第四章技术条件、图纸及勘察资料注:本章由建设单位自行制定。第五章监理发包价计算表注:本章由建设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计算。施工监理收费计算方式:1、施工监理收费基价(24.862999万元)=收费基价(16.5万元)+收费基价(30.1万元-16.5万元)×计费额(807.463199万元-500万元)/计费额(1000万元-500万元);2、施工监理收费(21.133549万元)=施工监理收费基价(24.862999万元)×专业调整系数(1.0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0.85)×高程调整系数(1.00);3、费率(2.6%)=施工监理收费(21.133549万元)/工程预算(807.463199万元)。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