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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7 09:24:22 发布

-、板式橡胶支座安装施工技术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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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式橡胶支座安装施工技术交底天津二期廖群锋一、板式橡胶支座介绍板式橡胶支座(GTZ、GYZ)由多层薄钢板镶嵌、粘合、压制而成,有足够的竖向刚度以承受垂直荷载;有良好的弹性以适应梁端的转动;有较大的剪切力变形以满足上部构造的水平位移;还具有构造简单、安装方便、养护简便、易于更换、建筑高度低、有隔振作用等优点。四氟滑板橡胶支座(GJZF4、GYZF4),系在普通板式橡胶支座上粘附一层1.5mm~3mm厚的聚四氟乙烯板而成。除具有普通板式橡胶支座的性能外,因四氟滑板与梁(板)底不锈钢的摩擦系数较小(μ≤0.08),可使桥梁上部结构的水平位移不受约束。圆形板式橡胶支座及四氟滑板橡胶支座,其断面结构形式与矩形板式橡胶支座相似,不同的是平面形状为圆形,所以更具各向同性,且梁底不锈钢与圆板式支座四氟板间可自由滑动,任何方向的滑动位移不受限制,因此适用于曲线桥、斜交桥及圆柱墩桥。球冠圆形板式橡胶支座(TCYB型)是在支座时顶面采用纯橡胶球形表面,支座底部加设一圈直径为2.5mm的半圆形环。它保留了变形各向同性的优点,又可克服安装后易产生的偏压、脱空等现象,适用于一般桥梁,特别适用于纵坡较大(3%~5%)的弯斜、曲线桥。坡度形板式橡胶支座,当前厂家已生产有适用于1%~4%坡度的支座,且已用于一些高速公路的立交桥上,减少了人工调平橡胶支座的麻烦。l荷载等级及支座平面尺寸1、矩形板式橡胶支座(含四氟滑板式)荷载等级:150KN~7000KN;支座平面尺寸:100mm×150mm~700mm×1000mm。2、圆形板式橡胶支座(含四氟滑板式)荷载等级:153KN~9818KN;支座平面尺寸:125mm~1000mm。l板式橡胶支座分类及其应用范围1、板式橡胶支座分类A、矩形板式橡胶支座(GJZ)B、圆形板式橡胶支座(GYZ)C、坡度矩形板式橡胶支座\nA、球冠圆形板式橡胶支座(TCYB)2、四氟滑板橡胶支座A、矩形四氟滑板橡胶支座(GJZF4)B、圆形四氟滑板橡胶支座(GYZF4)C、球冠四氟滑板橡胶支座(YCYBF4)3、应用范围正交桥梁用矩形支座;曲线桥、斜交桥及圆桩墩宜用圆形支座;坡桥宜选用球冠支座或坡角支座。四氟滑板橡胶支座一般在梁上的位移量较大,适用于桥面连续的结构及由简支安装再转换为连续体系的连续梁。四氟板亦可在顶推施工及T梁横移时作滑块用。一、施工准备(一)作业条件:1、在支座下设置的支承垫石,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顶面要求标高准确,表面平整,在平坡情况下同一片梁两端支承垫石水平面应尽量处于同一平面内,其相对误差不得超过3mm,避免支座发生偏歪,不均匀受力和脱空现象。2、安装前应将墩、台支座垫石处清理干净,用干硬性水泥砂浆抹平,并使其顶面标高符合设计要求。3、将设计图上标明的支座中心位置标在支承垫石及橡胶支座上,橡胶支座准确安放在支承垫石上,要求支座中心线同支承垫石中心线相重合。(二)材质要求:1、支座:所有的橡胶支座在使用前,必须检查产品合格证书中有关的技术性能指标,如不符合设计要求时,不得使用。制造支座的胶料、钢材和聚四氟乙烯料的物理机械性能力学性能应符合交通部行业标准JT/T4。2、环氧树脂砂浆:上下钢板同梁底、支承垫石用环氧树脂砂浆粘接时,配方应由试验确定,以下为参考配方(按质量计):环氧树脂(6101):100;苯二甲酸二丁脂:12;乙二胺:8~10或三乙烯四胺:14~15;水泥或石英粉或细砂:250~300。因乙二胺在夏季固化快,建议夏季用三乙烯四胺;春季、秋季用乙二胺。\n一、质量要求表1:支座安装实测项目项次检查项目规定值或允许偏差检查方法和频率权值1△支座中心横向偏位(mm)2经纬仪、钢尺:每支座32支座顺桥向偏位(mm)10经纬仪或拉线检查:每支座23△支座高程(mm)±5水准仪:每支座34支座四角高差(mm)承压力≤5000kN1水准仪:每支座2承压力>5000kN2二、操作工艺(一)板式橡胶支座的安装1、现浇梁橡胶支座的安装顺序(1)先将墩台垫石顶面浮砂除去,墩台表面应清洁、平整、无油污。(2)在支承垫石上按设计图纸标出支座位置中心线,同时在橡胶支座上也标上十字交叉中心线,将橡胶支座安放在垫石上,使支座中心线同墩台上的设计中心线相重合,支座就位准确。(3)在浇筑混凝土梁体前,在橡胶支座位置上需加设一块比支座平面稍大的支承钢板,钢板上焊锚固钢筋与梁体相连接。将支承钢板视作现浇梁底面模板一部分,为防止漏浆,可在支承钢板与模板之间四周空隙处用棉纱、油灰或软木板填塞,以后在拆除模板时,再将填塞物除去。按以上方法施工(图19-4),可使支座上、下面同梁底钢板、垫石顶面全部密贴。图:现浇梁支座施工示意图2、预制梁橡胶支座的安装顺序\n预制梁橡胶支座安装的关键:应尽可能地保证梁底与垫石顶面平行、平整,使其同橡胶支座上、下面全部密贴,避免偏压、脱空、不均匀支承的发生。施工顺序如下。(1)先将支承垫石顶面浮砂除去,垫石表面应清洁、平整、无油污。(2)预制梁及支座接触的底平面应保证水平与平整,若有蜂窝状或倾斜度应预先处理好。(3)先在支承垫石上按设计图标出支座位置中心线,同时在橡胶支座上也标出上十字交叉中心线。将支座安放在垫石上,使支座中心线同支座垫石上的支座位置中心线相重合,使支座就位准确。架梁、落梁时,预制梁的纵横线应同支座中心线相重合。为使落梁准确,在架第一跨梁时,可在梁底画好两个支座的十字位置中心线,在梁底端立面上标出两个支座位置中心铅直线,落梁时同墩台上的位置中心线相吻合(图19-5)。多跨梁可依第一跨梁为基准落梁。(4)架梁、落梁时操作应平稳,防止支座偏心受压或产生初始剪切变形。(5)在安装T型梁支座时,若支座比梁肋底宽,则应在支座与梁之间加设比支座略大的钢筋混凝土垫块或厚钢板作过渡,以免橡胶支座局部超载,造成应力集中。钢筋混凝土垫块或钢板与梁底间应用环氧树脂砂浆粘结。(6)一般情况下,橡胶支座安装落梁后,其顶面应保持水平。图:板梁箱梁橡胶支座的正确就位1、橡胶支座安装时的调整橡胶支座安装后,若发现下述情况则应及时调整:(7)个别支座脱空,出现不均匀受力;(8)支座发生较大的初始剪切变形;(9)支座偏压严重,局部受压,侧面异常鼓出而局部脱空。调整方法一般可用千斤顶顶起梁端,在支座上下表面铺涂一层环氧树脂砂浆。再次落梁,在重力作用下,使支座上下表面相互平行且同梁底、墩台顶面全部密贴,同时使一片梁两端的支座处在同一平面内。梁的纵向倾斜度应加以控制,以支座不产生明显初始剪切变形为佳。(一)四氟滑板橡胶支座的安装四氟滑板橡胶支座的安装施工方法与板式橡胶支座基本相同,但应注意下列事项:1、安装四氟滑板橡胶支座必须精心细致,支座应按设计支承中心准确就位,梁底钢板与支承垫石(或下钢板)顶面尽可能保持平行平整,与支座上下面全部密贴。同一片梁的各个支座应置于同一平面上,避免出现支座偏心受压、不均匀支承及个别脱空的现象。\n图:简易型四氟滑板橡胶支座构造图1、四氟滑板橡胶支座安装后,若发现问题需要调整时,可顶起梁端,在四氟支座底面与支承垫石(或下钢板)之间涂一层环氧树脂砂浆来调节。2、支座四氟板的储油凹坑内,安装时应充满不会挥发的“295”硅脂作润滑剂,以降低摩擦系数。3、与四氟板面接触到不锈和钢板面不允许有损伤、拉毛现象,以免增大摩擦系数及损坏四氟板。4、落梁时,为防止梁与支座发生横向滑移,宜用木制三角垫块在梁两侧加以定位,待落梁工作全部完毕后拆除。5、支座与不锈钢板的相对位置要视安装时温度而定,如图19-11所示。但若不锈钢板有足够的长度,则安装时将支座与不锈钢板的中心对齐即可。图:6、在使用四氟滑板橡胶支座的上部连续体系中,若固定端的板式橡胶支座的设计计算水平力不平衡时,为提高可靠度,防止固定支座的纵横向滑移,可设置防爬装置。一、成品保护支座表面应保持清洁,清除支座附近的杂物及灰尘,不符合要求时必须进行处理。二、注意问题1、支座安装的位置不能出错;2、安装的支座类型不能错;3、安装的活动方向不能错;4、支座安装按支座的说明书操作;5、安装质量应符合表20.2.5的规定。(一)板式橡胶支座安装的注意事项1、安装前应对支座进行检查、验收,2、检查支座垫石顶面标高,力求准确一致。尤其是一片梁一端安置两个支座时,此两个支承垫石顶面标高的水平误差要严格控制。3、矩形支座短边应与顺桥方向平行安置,以利转动。\n1、圆形支座各向同性,安装时无须考虑方向性,只需将支座圆心与设计位置中心相重合即可。2、当梁体有纵向坡度时,可按下列几种情况分别处理:(1)当梁体纵坡i≤1%时,纵坡由支承垫石顶面调整,支座斜置,如图19-6所示;(2)当梁体纵坡1%<i≤3%时,在梁底与支座之间安置与桥梁纵坡度一致的楔形钢板(或楔形混凝土垫块),楔形板与梁底用环氧树脂砂浆粘结,支座平置,如图19-7所示。为施工方便也可选用坡角矩形板式橡胶支座。图:支座斜置示意图图:支座平置示意图(3)桥梁纵坡较大(3%~5%)时,可选用球冠圆形板式橡胶支座。(一)四氟滑板橡胶支座安装注意事项:1、墩台上设置的支承垫石,其标高应考虑预埋的支座下钢板厚度,或在支承垫石上预留一定深度的凹槽,将支座下钢板用环氧树脂砂浆粘结于凹槽内。2、在支座下钢板上及四氟滑板式支座上标出支座位置中心线,两者中心线相重合放置,为防止施工时移位,应设置临时固定措施。安装时宜在与年平均气温相差不大时进行。3、梁底预埋有支座上钢板,与四氟滑板式支座密贴接触的不锈钢板嵌入梁底上钢板内,或用不锈钢板沉头螺钉固定在上钢板上,并标出不锈钢板中心线位置。安装支座时,不锈钢板、四氟板表面均应清洁、干净,再四氟滑板表面涂上硅脂油,落梁时要求平稳、准确,无振动,梁与支座密贴,不得脱空。4、支座正确就位后,拆除临时固定装置,采取安装防尘围裙措施。(二)圆形板式橡胶支座安装注意事项同本条第1款。1、支座的材料、规格和质量必须满足设计和有关规范的要求,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安装。2、支座底板调平砂浆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灌注密实,不得留有空洞。3、支座上下各部件纵轴线必须对正。当安装时温度与设计要求不同时,应通过计算支座顺桥向预偏量。4、支座不得发生偏歪、不均匀受力和脱空现象。滑动面上的四氟滑板和不锈钢板不得有划痕、碰伤等,位置正确,安装前必须涂上硅脂油。\n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n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n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n  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n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n  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n  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n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四条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n  第十六条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n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采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n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n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n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二)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冶金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n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n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二)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n  第二十五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研究室、车间、库房、储罐区、外场试验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触电、防坠落、防爆、泄压、防火、灭火、通风、防晒、调温、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特种个人防护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高新技术和特种专用设备安全鉴定评估、安全性能检验检测及操作人员上岗培训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军工核设施(含核废物)防泄漏、防辐射的设施设备支出;  (八)军工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生产、储运、销毁、维修保障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改造费和安全防护(不包括工作服)费用支出;  (九)大型复杂武器装备制造、安装、调试的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支出;  (十)武器装备大型试验安全专项论证与安全防护费用支出;\n  (十一)特殊军工电子元器件制造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及特种防护支出;  (十二)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三)其他与武器装备安全生产事项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二十八条 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九条 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转入矿山闭坑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n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n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安全费用的,由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等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七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关于印发〈烟花爆竹\n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180号)和《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同时废止。《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等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