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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2 11:43:09 发布

芳村高尔夫球场地块政府储备用地配套市政供水管网工程施工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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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芳村高尔夫球场地块政府储备用地配套市政供水管网工程施工专业承包招标文件招标单位: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招标代理单位:广东达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日期:2012年2月31 目录目录2投标邀请书3第一章投标须知4一、投标须知前附表4二、投标须知修改表7三、投标须知通用条款8(一)总则8(二)招标文件9(三)投标文件的编制10(四)投标文件的提交16(五)开标、评标、定标及合同签定18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20一、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修改表20二、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通用条款21(一)总则21(二)开标评标办法程序和细则23可选办法二(适合平均值评标法,不要求编制技术标)23第三章合同条款0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0第五章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175第六章图纸及勘察资料178第七章工程量清单179第八章招标控制价18031 投标邀请书致:[投标人名称]贵公司已报名参加我芳村高尔夫球场地块政府储备用地配套市政供水管网工程施工公开招标,经资格审查后评为合格并获得了投标资格,如贵公司对本招标工程项目感兴趣,请从招标代理处购买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时间为年月日上午时。请注意:1.招标文件售后不退。2.贵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叁拾万元(人民币)的投标担保。3.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为年月日时分正,提交到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室。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4.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开标会将于上述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室公开进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准时参加开标会议。招标单位: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地址:广州市越秀北路89号越豪大厦12楼联系人:刘工联系电话:020-83867428招标代理:广东达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广州大道北1421号圣地大厦六楼601房联系人:罗工联系电话:020-38825845注:本投标邀请书使用GZZB2010-007-1招标文件范本,与范本不同之处均以下划线标明,所有标明下划线部分属于本邀请书的组成部分,同其他部分具有同样的效力。31 第一章投标须知一、投标须知前附表声明:本投标须知前附表使用GZZB2010-007-1招标文件范本,与范本不同之处均以下划线标明,所有标明下划线部分属于本表的组成部分,同其他部分具有同样的效力。对范本《投标须知通用条款》和《开标、评标和定标办法通用条款》可选择部分的选择使用,均已在本表中注明,通用条款可选择部分中未被本投标须知前附表选择的部分无效。项目条款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1定义招标人(即发包人):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招标代理:广东达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设计单位:监理单位:22.2工程名称芳村高尔夫球场地块政府储备用地配套市政供水管网工程施工专业承包32.2建设地点广州市荔湾区芳村西环高速公路两侧42.2建设规模供水管网工程造价约2585万元,供水管长约7306米,供水管最大管径DN800,管道穿越河涌约81米。52.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包干。62.2质量标准合格72.2招标范围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82.2工期要求年月日计划开工,施工总期:日历天。93.1资金来源财政拨款104.1投标人资质等级及项目负责人等级要求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11资格审查方式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1213.1报价以及单价和总价计算方式工程量清单计价。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该政府投资项目价款结算的依据(适用于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项目)。1315.1投标有效期18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计起)31 1416.1投标担保3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缴纳时间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之前155踏勘现场投标人自行考察现场。168投标答疑疑问提交时间:年月日时前,传真电话:答疑会时间:年月日时。地点: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具体地点另行通知。答疑纪须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后,方可在交易中心网站发布。1711投标文件的组成组成二(不要求编制技术标书)1817.1投标文件份数办法二(不要求编制技术标):不要求编制技术标投标文件,经济标投标文件:1份正本(含电子文件一套),3份副本。独自分开的封包数共为2包。(中标单位中标后补送3份书面文本文件及一份经济标计价软件版、XML版和MicrosoftExcel软件版电子文件光盘给招标人)。1919.1投标文件提交及截止地点和时间收件人: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地点: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具体地点另行通知开始接收投标文件时间:年日时截止时间:年日时2020.1开标开始时间方式二(不要求编制技术标,或采用综合评估法技术标与经济标同时开启):开标开始时间:年月日时分,地点: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室2126开标评标办法办法二(平均值评标法,不要求编制技术标的)2229.1履约担保方式一:中标人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款的10%。23招标控制价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为人民币20003267.31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为660639.56元,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为724862.29元,投标价超过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24保修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25评标参考价的下浮率计算评标参考价的下浮率X从0、0.5%、1%、1.5%、2%、2.5%、3%中通过摇珠机随机抽取。26评标委员会人数组成人数二:标书的评审由综合评标委员会负责,该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综合评标委员会可全部由经济评委组成。31 27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计分本项目的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以施工企业总排名为准10。[①同一资质组成联合体投标的,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以组成联合体各成员的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的平均值计算。②同时具有招标要求专业资质的投标人,专业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以其承接该工程所需专业的最高分为准。③采用专业企业资质进行招标的,如属8个专业综合诚信排名(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建筑幕墙专业、建筑智能化专业、建筑装饰装修专业、桥梁工程专业、消防设施工程专业、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机电安装工程施工企业)之内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别按照相应的专业综合诚信排名分数计算投标人得分;如无专业诚信排名的,计算其施工企业排名。2813.4、13.5.2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按合同的约定调整。注: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即企业综合诚信评价60日诚信分,以下同。31 二、投标须知修改表声明:本投标须知使用GZZB2010-007-1招标文件范本的投标须知通用条款,与该通用条款不同之处,均在本表中列明,并以现文为准,原文不再有效。本招标文件中不再转录投标须知通用条款,请投标人自行到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网站(网址:http://www.gzzbb.gz.cn)下载查阅。条款号:11.2.10修改类型:增加现文:投标担保凭证(复印件)。条款号:修改类型:增加现文:条款号:13.5修改类型:修改原文: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和结算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漏列而由监理单位和招标人现场签证确认的工程项目、原设计没有而由招标人批准设计变更产生的工程项目,视为新增项目,按以下顺序确定价格:现文: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和结算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漏列、监理单位和招标人现场签证确认的工程项目,原设计没有而由发包人批准设计变更产生的工程项目,视为新增项目,按合同专用条款60.5.1确定价格。注:以上修改,仅限于本范本中有可供选择条款的情形。(以下无正文)31 三、投标须知通用条款(一)总则1、定义本招标文件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规定的意义:(1)“招标人”(即发包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称“项目代建单位”)、“招标代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均已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列明。(2)“投标人”指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当事人。(3)“承包人”指其投标被招标人接受并与其签订承包合同的当事人。(4)“招标文件”指由招标代理发出的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附件)及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和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文件。(5)“投标文件”指投标人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向招标人提交的全部文件。(6)“书面文件”指打字或印刷的文件,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2、招标说明2.1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2.2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承包方式、质量标准、招标范围、工期要求等均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列明。2.3设计说明:详见招标图纸。2.4工程施工特点:详见招标图纸。3.资金来源3.1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9项4.合格投标人的条件4.1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5.踏勘现场5.1投标人应按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5项所述时间和要求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投标人应充分重视和仔细地进行这种考察,以便投标人获取那些须投标人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所有的资料。一旦中标,这种考察即被认为其结果已在中标文件中得到充分反映。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5.231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5.3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在考察过程中,投标人及其代表必须承担那些进入现场后,由于他们的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不管是否致命)、财产损失或损坏,以及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费用,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6.投标费用6.1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自身因投标文件编制、递交及其他参加本招标活动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二)招标文件7.招标文件的组成7.1本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以及所有按本须知第8条发出的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和按本须知第9条发出的澄清或修改:第一章投标须知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第三章合同条款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五章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另册)第六章图纸及勘察资料(另册)第七章工程量清单(另册)第八章招标控制价7.2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将按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文件。7.3投标人一旦中标,招标文件的内容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均有约束力。8.招标答疑8.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图纸)中有疑问,可以书面形式提交或传真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提交或传真地点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将于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指定的地点和时间对疑问进行答复。31 8.2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7日前公开上网发布并以书面形式答复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收到答疑纪要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确认收到,逾期答疑的投标截止时间应当相应顺延。如投标人届时无书面确认,招标人将在合适的第三方见证下再次发出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并以发出时间作为送达时间。8.3答疑会会议纪要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8.4若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与招标文件有矛盾,以答疑会议纪要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8.5答疑纪须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后,方可在交易中心网站发布。9.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9.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7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9.2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如投标人届时无书面确认,招标人将在合适的第三方见证下再次发出招标文件的修改,并以发出时间作为送达时间。9.3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9.4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9.5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中予以明确。若澄清或修改中没有明确延长时间,即表示投标时间不延长。(三)投标文件的编制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10.1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10.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1.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采用以下何种组成方式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7项列明。可选择组成二(适合不要求编制技术标书的情形)11.1投标文件只包含经济标投标文件。31 11.2投标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除注明原件外,均为复印件即可):11.2.1经济标投标书(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11.2.2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11.2.3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签署的本投标文件授权委托证明书。11.2.4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1)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兼任工地的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适用于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或施工专业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兼任工地的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适用于施工专业承包招标且没有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2)《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总责承诺书》(适用于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或遵守《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总责承诺书》的承诺书(适用于有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施工专业承包招标项目)。相关承诺书须包含以下内容:严格遵守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选择合法的余泥渣土运输单位及排放点。承诺如违反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将自愿接受:通报批评,记录不良行为,列入黑名单,并暂停责任企业投标报名一年,对责任项目负责人暂停投标报名二年。多次违规的,暂停投标报名二至三年,并提请资质审批部门降低或吊销企业资质、项目经理的建造师从业资格和专职安全员安全培训考核证书。11.2.5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工程量清单的组成、编制、计价、格式、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工程内容、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招标人给出的工程量清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广东省相关定额及清单规范执行。(1)投标报价说明;(2)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用按招标文件规定单列,并且不得浮动或改变);其中列表明细如下:ü工程总价;ü编制说明;ü工程概况;ü工程项目投标价汇总表;ü单项工程投标价汇总表;ü单位工程投标价汇总表;ü分部分项工程报价表;ü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ü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二);31 ü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表;ü暂列金额明细表;ü材料设备暂估价明细表;ü专业工程暂估价明细表;ü计日工计价表;ü总承包服务计价表;ü规费和税金项目计算表;ü人工、主要材料设备、机械台班价格表(3)综合单价分析表。11.2.6电子文件,包括用MicrosoftExcel软件或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提供的投标书制作软件制作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和单价分析表,用MicrosoftWord软件或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提供的投标书制作软件制作的投标文件其他部分。电子文件介质使用CD-R光盘,所有电子文件不能采用压缩处理。其内容应与投标人打印产生的纸质投标文件内容一致,如有不同,以纸质投标文件为准。11.2.7响应招标文件所附施工组织设计要点或施工方案的承诺书。11.2.8其它辅助说明资料。11.2.9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参与编制经济标投标文件人员名单》。11.2.10投标担保凭证(复印件)。12.投标文件格式12.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13.投标报价及造价承包和变更结算方式13.1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方式。13.2招标人按照招标图纸制定工程量清单,该清单载于本招标文件第七章中,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未填报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视为完成该工程项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其它其它有价款的竞争性报价内,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支付。31 13.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的工期要求,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项的建设地点,完成投标须知前附表第7项的招标范围内已由招标人制定的工程量清单列明工作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完成工作的成本、利润、税金、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风险费以及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计算。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或招标文件其他部分中有关规费、暂列金额、暂估价、安全文明施工费等非竞争性项目明列了单价或合价的金额的,投标人应按照明列的单价或合价的金额报价,未按照规定金额报价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进行修正。13.4投标人一旦中标,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所报出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措施项目费必须单列,没有单独列出的,视为已经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在工程结算时将不得变更,即在施工过程中即使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发生变更,中标投标文件列出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也不发生改变。但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超过12个月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在人工、材料、设备或机械台班市场价格发生异常变动情况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调整原则按照《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13.5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和结算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漏列、监理单位和招标人现场签证确认的工程项目,原设计没有而由发包人批准设计变更产生的工程项目,视为新增项目,按合同专用条款60.5.1确定价格。13.6暂列金额、暂估价13.6.1暂列金额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等费用。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3.6.2在工程实施中,暂列金额、暂估价所包含的工作范围和图纸、标准深化固定后,按照工程专业、设备、材料类别等分类汇总的金额,达到法定招标范围标准的,应由招标人同中标人联合招标,确定承包人和承包价格。13.6.3在工程实施中,暂列金额、暂估价所包含的工作范围和图纸、标准深化固定后,按照工程专业、设备、材料类别等分类汇总的金额,未达到法定招标范围标准但适用政府采购规定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确定承包人和承包价格。13.6.431 在工程实施中,暂列金额、暂估价所包含的工作范围和图纸、标准深化固定后,按照工程专业、设备、材料类别等分类汇总的金额,未达到法定招标范围标准也不适用政府采购规定,承包人有法定的承包资格的,由承包人承包,承包人无法定的承包资格但有法定的分包权的,由承包人分包,招标人同承包人结算的价格按本投标须知13.5款规定确定。13.6.5在工程实施中,暂列金额、暂估价所包含的工作范围和图纸、标准深化固定后,按照工程专业、设备、材料类别等分类汇总的金额,未达到法定招标范围标准也不适用政府采购规定,承包人既无法定的承包资格又无法定的分包权的,由招标人另行发包。13.6.6在工程实施中,暂列金额、暂估价所包含的工作范围由其他承包人承包的,纳入本项目承包人的管理和协调范围,由其他承包人向本项目承包人承担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责任,本项目承包人向招标人承担责任。投标人应当充分考虑此项管理和协调所发生的费用,并将其纳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适当项目报价中。招标人将视为此项管理和协调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其它有价款的竞争性报价内,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支付。13.7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13.8属于承包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或者以事先公开征集的方式提出不少于3个同等档次品牌或分包商供投标人报价时选择,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参考品牌的,必须在参考品牌后面加上“或相当于”字样。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明确所选用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厂家以及质量等级,并且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13.9施工期一年以上的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招标工程的主要材料(如钢材、水泥、铜材、沥青等)市场价格发生异常变动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并明确主要材料的名称、材料价格变动时限、幅度以及相应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13.10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该政府投资项目价款结算的依据(适用于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项目)。14.投标货币14.1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15.投标有效期15.1投标有效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15.231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担保。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16.投标担保16.1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述金额和时间,向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递交投标保证金,其他有关递交事宜,请自行咨询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16.2开标时投标人没有按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其投标文件不予开启并由招标人作废标处理。16.3未中标的投标担保将尽快退还(不计算利息),最迟不超过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16.4中标人的投标担保,在签署合同并按要求提供了履约担保后予以退还(不计算利息)。16.5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没收投标担保:16.5.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标书;16.5.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提交履约担保;16.5.3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协议。17.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7.1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8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17.2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副本需打印或复印,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17.3各册独立装订的投标书封面必须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印章并经投标人代表签署。投标人代表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担任。由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效的授权委托书。17.4如投标文件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法定印章。17.5投标文件的规格:统一A4印刷本,纸质封面,封面标明文件题名、投标人单位名称、编制时间,右上角标明正本(或副本),使用书式装订。17.6投标人投标递交印刷的投标文件时,同时递交内容与投标人打印产生的纸质投标文件一致的电子文件光盘一套。31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18.投标文件的包封、密封和标志18.1投标文件的包封要求;投标人应按以下规定分别独立包封投标文件,独自分开的封包数列于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8项:18.1.1经济标投标文件正本(1本)、经济标电子文件光盘(先独自封好)一起包封为一包;18.1.2经济标投标文件所有副本一起包封为一包;18.1.3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7项要求编制技术标书的,技术标投标文件正本(1本)、技术标电子文件(先独自包好)一起包封为一包;18.1.4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7项要求编制技术标书的,技术标投标文件所有副本一起包封为一包。18.2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投标人应确保投标文件密闭封装,外包装材料不应留有可在包封后添加或抽取投标文件的空隙。18.3投标文件的标志要求:每个包上应具有以下标志(中括号中内容已在本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列明,由投标人自行填入):18.3.1招标人的名称;18.3.2“[工程名称]项目[技术或经济]标投标文件[正本或副本]”字样、投标人名称及加盖投标人公章。18.4接收投标文件时,如果包封上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或加写标志,招标人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19.投标文件的提交和接收19.1投标人代表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9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投标人代表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应凭本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提交投标文件,委托代理人应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提交投标文件。19.2若出现以下情况,招标人将拒绝接收投标文件:19.2.1在投标截止期后逾期或未在指定地点递交投标文件的;19.2.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和标志的;19.2.3投标人代表未准时出席技术标开标会或未按要求签到的;19.2.4在投标截止期前,法定代表人提交投标文件,未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和31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或委托代理人提交投标文件,未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的;19.2.5开标时投标人没有按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19.2.6开标开始时间(具体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1款)前两小时(含开标开始时间),项目负责人须到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事先确定的开标室凭身份证签到。项目负责人凡未凭身份证按时到达开标室的或签到的项目负责人与报名时不一致的,其投标文件由招标人作废标处理。19.3投标截止前,招标人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可向招标监督机构投诉。19.4如技术标和经济标先后分别开启,经济标投标文件将按机密件集中封存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封标室里,在经济标开标前,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见证下,再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取出。20.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20.1投标人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项所述的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20.2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招标文件修改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20.3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家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21.迟交的投标文件21.1招标人在本须知前附表第19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2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22.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或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8条有关规定密封和标记,按本须知第19条有关规定提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字样。22.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和更换投标文件。31 22.4在投标截止后,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有效期终止日前,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且招标人有权就其撤回行为报告政府主管部门载入不良信用记录。(五)开标、评标、定标及合同签定23、开标。详见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24.评标过程的保密24.1开标后,直至中标公示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24.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不公正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25.投标文件的澄清,计算错误的修正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26.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有效投标人少于3家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27.中标通知书27.1定标后,招标人将就规定的内容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示三天。27.2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后,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后,方可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颁发,并经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确认。27.3中标人必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4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招标人,确认收到。28.合同协议书的签订28.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商定和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28.2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后,中标人未按上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招标人将解除中标通知书,原中标人的投标担保不予退还,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中标人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原中标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31 28.3非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使用的银行名称及帐号至完成竣工结算不得变更,否则招标人有权停止工程款项的拔付及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中标人承担。28.4招标人支付工程款时,中标人应提供工程所在地发票。29.履约担保29.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15日内,中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2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如果中标人的履约担保是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则该银行保函应由在中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广州行政辖区内的银行开具。29.2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后,中标人未按上款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招标人将解除中标通知书,原中标人的投标担保不予退还,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中标人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原中标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30.合同生效30.1在合同双方全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分别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后,合同正式生效。31.其它费用31.1中标人应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向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32.腐败与敲诈行为在招标和合同实施期间,业主要求投标人和承包人遵守最高的道德标准。32.1对本条款的规定,特定义如下词汇:1)、“腐败行为”是指在招标或合同执行期间,通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要任何有价值的东西,从而影响招标人有关人员工作的行为;2)、“欺诈行为”是指通过提供伪证影响招标或合同执行,从而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也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在提交投标书之前或之后),人为地使招标过程失去竞争性,从而使业主无法从公开的自由竞争中获得利益的行为。32.2如果投标人被认定在本招标的竞争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则会被取消投标资格。31 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一、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修改表声明:本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使用GZZB2010-007-1招标文件范本的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通用条款,与该通用条款不同之处,均在本表中列明,并以现文为准,原文不再有效。本招标文件中不再转录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通用条款,请投标人自行到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网站(网址:http://www.gzzbb.gz.cn)下载查阅。条款号:修改类型:增加现文:条款号:修改类型:删除原文:注:以上修改,仅限于本范本中有可供选择条款的情形。(以下无正文)31 二、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通用条款(一)总则35开标、评标及定标所依据的规则35.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35.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35.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年第30号令)35.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35.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35.6《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35.7《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穗建筑[2010]69号)35.8《广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规定》(穗建法[2005]161号)35.9本项目招标文件35.10若招标控制价少于等于1000万元的,各投标人总得分由诚信综合评价得分和其他项目得分各按5%和95%权重加权平均计算(出现该情况,须在“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修改表”中修改相应条款)。36.开标36.1招标人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截标后,开标开始时间因故推迟的,相关评标信息仍以原定的开标开始时间的信息为准。36.2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36.3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当众予以拆封、宣读。37.评标37.131 省财政性投资的施工招标项目,以及本市辖区内市、区财政性投资超过50%的施工项目招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从政府设立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其他招标项目,招标人参加或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和要求,人数原则上以一人为限,且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不得接受评标报酬,评标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评标专家独立评标。37.2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及守则:37.2.1根据评标细则,对标书进行认真评审,完成评审报告;37.2.2向业主报告评审意见,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37.2.3所有参加评标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则、规定,遵守有关工程招标投标的保密制度;如有违反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37.2.4全体参与评标人员:37.2.4.1必须遵守评标纪律、不得泄密;37.2.4.2必须公正、不得循私;37.2.4.3必须科学、不得草率;37.2.4.4必须客观、不得带有成见;37.2.4.5必须平等、不得强加于人;37.2.4.6必须严谨、不得随意马虎。37.3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递交评标报告并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38.投标文件的澄清38.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期间,经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专业评审组中超过五分之一的成员以书面形式提出动议,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专业评审组应当书面发出澄清通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澄清。38.2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澄清中的承诺性意思表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均对投标人有约束力。除评标委员会对评标中发现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后要求投标人以澄清形式进行的核实和确认外,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超出部分不作为评标委员会评审的依据。38.3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专业评审组成员均应当阅读投标人的澄清,但应独立参考澄清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38.4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符合性审查标准予以拒绝,不接受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39.定标39.1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递交的评标报告,最终审定中标人。39.231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39.3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39.4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出现前款所列的情形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如所有中标候选人均出现前款所列的情形,为招标失败,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二)开标评标办法程序和细则注:以下十种评标办法所述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即企业综合诚信评价60日诚信分。可选办法二(适合平均值评标法,不要求编制技术标)40.开标和评标程序:40.1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40.2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5项要求确定该工程计算评标参考价的下浮率;40.3投标文件公开开标;40.4计算投标人总得分(投标人总得分=报价得分×报价分权重+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综合诚信分权重),并按照投标人总得分高低确定经济标评审排序,企业的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由开标当天公布的在穗建筑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榜得分折算;40.5按排序对投标文件进行有效性审查(含投标报价算术校核),直至评出所有中标候选人;40.6评标委员会向业主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并发出评标报告。41.开标细则41.1开标由招标人主持;41.2由招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41.3细则41.3.1投标截止期前,各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至招标文件规定的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投标地点。有关投标文件提交的事项详见第一章投标须知。31 41.3.2若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提出异议,该投标人代表须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41.4开标前,首先由招标人按本投标须知第25项规定现场宣读该工程计算评标参考价的下浮率X,并宣读a、投标人名称;b、标书密封情况;c、投标报价等主要内容以及开标记录表中的其他必要内容。投标报价以数字和文字两种方式表述的,应宣读文字表述的投标报价。41.5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投标人在开标记录上签字。41.6招标人将上述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送至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42.评标细则42.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投标文件的评审由综合评标委员会负责,该评标委员人数在本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列明。42.2评审排序42.2.1计算投标人报价得分42.2.1.1开标后,在位于[招标控制价×80%,招标控制价]区间的投标价中,去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剩余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下浮X为评标参考价。若位于[招标控制价×80%,招标控制价]区间的投标价少于三个,直接取区间中的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下浮X为评标参考价。若没有投标价位于[招标控制价×80%,招标控制价]区间,则由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42.2.1.2当标价等于评标参考价时得100分,标价每高于评标参考价1%,扣1.5分,每低于评标参考价1%,扣1分,扣至0分为止,得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42.2.2计算投标人的总得分(满分为100分)42.2.2.1权重分配:报价得分权重80%;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权重20%;42.2.2.2投标人总得分=报价得分×报价分权重+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综合诚信分权重(报价得分×报价分权重的最后得分最高为80分;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综合诚信分权重的最后得分最高为20分);42.2.3按照投标人总得分从高至低进行排序,确定评标的先后排序。总得分相同的投标文件,以综合诚信评价排名靠前的排前;总得分与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均相同的投标文件,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布的上一年度施工项目总中标金额高的排前;如仍存在相同情况,则对具有相同情况的投标人,按中标候选人数量规定,由评标委员会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序。31 42.2.4企业的综合诚信评价排名以开标当天广州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布的排名为准。招标人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明确选择使用施工企业总排名或相应的施工专业承包排名计分。42.2.5投标报价以小写和大写金额两种方式表述的,取大写金额表述的投标报价进行计算。42.3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审查投标文件中没有任一种列于本办法附表三《不编制技术标书的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表》中情形的,为有效标书。否则为无效标书,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如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标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42.4投标文件算术校核: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文件投标报价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算术校核,具体标准如下:42.4.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42.4.2经算术复核的中标候选人报价与其投标报价不一致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其最终报价;42.4.3当单价与数量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若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修改单价或是合价。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小于合价,以单价为准,修改合价,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大于合价,以合价为准,修改单价;42.4.4当合价、金额累加错误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如果累加修正值小于原累加值,则按累加修正值;如果累加修正值大于原累加值,则按原累加值;42.4.5如果投标人的有关规费、暂列金额、暂估价、安全文明施工费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填写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进行修正;42.4.6①分部分项工程量比招标文件少、单位比招标文件小或错误时,以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或单位为准,合价不变,修改综合单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比招标文件多或单位比招标文件大时,工程量、单位、综合单价及合价均不作修改;②分部分项项目漏项的,则该漏项费用视为已分配在其他项目中,不再修改;③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与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不一致时,以价低者为准;④31 分部分项工程量计价表中的项目编码或项目名称或计量单位或工程数量缺省或不填时,由评委以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工程量清单为准进行修正;若同时缺省或不填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则该项按增项处理;⑤分部分项项目增项的,不予修改;⑥其它招标文件规定需要修改的,均以就低不就高原则进行修改;42.4.7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当修正后报价小于原报价,总价按修正后报价;当修正后报价大于原报价,总价按原报价,并在签订合同时载明在结算价中扣除修正报价与原报价的差额。42.4.8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取消其投标资格,并且其投标担保也将被没收。42.5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在通过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中,按照原评标排序,推荐前3名依次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至第三中标候选人,并编制评标报告。42.6若有效投标单位不足三家,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当N个标段同时招标且不允许兼中时,若有效投标单位不足N+2家,应当依法重新招标)31 附表三不编制技术标书的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表工程名称:序号投标单位评审内容1投标文件所列投标人名称、项目(经理)负责人、安全员与资格审查不一致的;2未承诺响应招标文件所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要点的;3没有明确施工专业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兼任工地的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4投标文件中没有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或由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投标文件中没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5投标文件的封面没有加盖投标单位的法定印章并经投标人代表签署的;6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主要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7对同一招标项目出现两个或以上的投标报价,且没有申明哪个有效;8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9投标报价低于企业自身成本的;10投标报价中对招标文件规定的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用进行浮动或改变;1131 算术复核后的投标报价与原投标报价相比存在1%或以上误差的;12存在串通投标情形(串通投标情形以《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为准);13无《参与编制经济标投标文件人员名单》的。14投标报价与其企业注册资本金的比值不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的规定。(如有)注:1.本表使用GZZB2010-007-1招标文件范本,与范本内容不同之处均以下划线标明。2.凡出现以上任何一项情形,结论均为无效,否则就为有效。3.如对本表中某种情形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标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审组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评委签名:31 附表六经济标评分表工程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PT(元)计算参考数据偏差((PT-PC)/PC)(%)减分(A)得分(I=100-A)得分排名次序评委签名:31 附表七算术复核表工程名称:投标单位:单位:元编号算术校核项目修正前投标报价A修正后投标报价B修正率r=|A-B|/A*100%经评审的最终投标报价当B>A时,修正后报价与原报价的差额;当B≤A时,R=01[单位工程1]    2[单位工程2]    ……    ……    ……    ……    ……    n[单位工程n]    ∑投标总报价    ∑A=A1+A2+…An;∑B=B1+B2+…Bn修正原则: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当修正后报价小于原报价,总价按修正后报价;当修正后报价大于原报价,总价按原报价,并在签订合同时载明在结算价中扣除修正报价与原报价的差额。评委签名:日期:31 算术复核表工程名称:编号投标人名称原投标报价(A)算数复核后投标报价(B)误差率(r=|A-B|/A*100%)评委签名:31 第三章合同条款芳村高尔夫球场地块储备用地配套市政供水管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发包人: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承包人:日期:年月日15 目录第一部分协议书2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6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106第四部分附件16115 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协议书。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芳村高尔夫球场地块储备用地配套市政供水管网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地点:广州市荔湾区芳村西环高速公路两侧工程内容:配套市政供水管网工程施工,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顶管施工、明挖施工、管道安装敷设、新建阀门井、水表组安装、沟槽回填、管道冲洗消毒、水质检验、管道试压和新、旧管口接驳、原状修复等工作。具体以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及招标过程中所发出的相关文件所包含的全部内容为准。工程规模:约2585万元结构形式: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穗发改调[2011]3号资金来源:财政拨款二、工程承包范围、方式2.1、承包范围: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包干。具体的施工范围以发包人发出的工程量清单及设计文件为准。2.2、承包方式: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范围和图纸内容实行工程施工总承包,15 自行解决用水、用电、通讯、交通等一切施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包工、包料(□甲供材料设备除外)、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工期、包报办施工和验收的有关手续、包承包范围内工程验收通过、包移交、包结算、包创优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和资料整理、包施工总承包管理和现场整体组织、包专业协调及配合、包竣工验收备案和档案移交等。2.3、总承包管理及配合服务费:承包人应服从道路工程总承包单位的管理,与道路工程总承包管理及配合服务费按不高于本合同金额的3%计取,该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是指对发包人另行委托的专业分包单位的整体组织、协调及配合等,总承包管理及配合服务费由专业分包单位支付,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总承包管理及配合服务费按专业分包工程合同中约定的比例收取。2.4、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及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当调整导致合同价款变动超过本合同价款±10%(不含±10%)时,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双方签订补充合同三、合同价款及其计价方式3.1、本合同以人民币为报价及结算货币,除非发包人与承包人另有约定。具体投标合同总价组成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书。合同总价(大写):;(小写):。项目单价:R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非招标工程)。其中:1、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元。具体支付见《专用条款》第80.2条2、暂列金:¥元。具体支付见《专用条款》第63.2条3.2、合同价款按如下约定执行:□(1)合同价款固定不变,合同价即为结算价。□(2)合同价款按施工招标图纸进行包干,若招标范围、图纸内容和承包内容不发生变化,则本工程合同价即为结算价。执行专用条款68.2选定的调价因素,可调整合同价款。R(3)可调合同价款,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包干和综合合价项目包干,执行专用条款68.2约定调价因素,可调整合同价款。招标文件及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工程量按实计算,工程结算价最终以结算终审部门审定为准。□(4)其它:。四、支付方式适用《专用条款》第81、82条的约定。15 选择第81.1条选用的支付期限和方式为方式一时,其支付节点约定为:五、违约责任5.1承包人违反本合同有关进度控制的违约责任:适用《专用条款》第97.2条的约定;5.2承包人违反本合同有关质量控制的违约责任:适用《专用条款》第97.3条的约定;5.3承包人违反本合同有关安全控制的违约责任:适用《专用条款》第97.4条的约定;5.4承包人违反本合同有关投资控制的违约责任:适用《专用条款》第97.5条的约定;5.5承包人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违约责任:适用《专用条款》、《通用条款》等合同组成文件的相关约定。六、合同工期6.1、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拟从年月日开始施工,至年月日竣工完成。关键节点工期如下:6.2、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日期为准,若因为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实际开工日期较计划开工日期有提前或推迟,则节点工期中的相应日期可作适当调整,竣工日期亦相应提前或推迟;竣工日期为完成本工程项目全部工程内容(包括所有专业工程)的日期。6.3、本工程的合同工期须包括因承包人的深化设计(若有)未能达到发包人、设计单位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而需要修改或重新设计所涉及的额外工程期限,承包人已被视为对上述审批时间作出考虑和预留。七、质量标准及安全文明施工标准7.1、工程质量标准:质量一次验收合格,符合本招标文件所要求的设计规范、标准的要求和国家、地方行业有关标准及投标文件承诺。7.2、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确保责任事故死亡率为零,确保工程无重大安全事故,工伤频率控制在广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法规定的指标要求范围内,确保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达到广州市相关规定要求。7.3、环境、卫生标准:应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要求。八、守约保证8.1、发包人和承包人保证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享有并承担本合同的各项权利和义务。8.2、承包人承诺,15 将完全遵守发包人颁发的关于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按投标文件和本合同所承诺的各项条款落实做好各项工作;采取一切措施按合同文件约定完成本工程在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各项目标,达到合同约定的各项标准,并保证不因此增加委托人的成本负担。九、管理模式9.1本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模式,发包人委托代建单位对本项目实行代建管理。发包人委托代建人的工作内容、权利与义务按双方签订《合同》(穗土合字[][号])执行,承包人须接受、配合代建人的管理。9.2发包人委托设计咨询单位协助代建人对本项目实行设计管理。发包人委托设计咨询单位的工作内容、权利与义务按双方签订《合同》(穗土合字[][号])执行,承包人须接受、配合设计咨询单位对设计工作的管理。9.3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协助代建人对本项目实行造价管理。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单位的工作内容、权利与义务按双方签订《合同》(穗土合字[][号])执行,承包人须接受、配合造价咨询单位对造价工作的管理。9.4发包人委托监理单位对本项目实行施工监理。发包人委托监理单位的工作内容、权利与义务按双方签订《合同》(穗土合字[][号])执行,承包人须接受、配合监理单位的管理。十、管理机构和人员1、承包人项目经理:2、总监理工程师:3、代建人项目负责人:4、发包人项目负责人:层级管理组织模式、机构设置及人员详见附件。十一、组成合同的文件11.1本合同书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附件四部分组成。11.2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2款赋予的规定一致。十二、争议解决本合同双方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十三、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且经发包人认可的由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银行出具的履约银行保函、履约保证金之日起生效。十四、合同的文本15 本合同一式__份,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订立合同时间:年月日订立合同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电子邮箱: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总则1定义定义下列词语或措辞,除非特别说明,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1.1合同: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合同文件。合同文件由第2.2款所列的文件组成。1.2协议书: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书签字、盖单位公章后,合同即告生效。招标工程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签订。1.3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所订立的,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4专用条款: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15 结合合同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它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也是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和完善。招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1.5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函件。1.6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签字并被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承包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15 1.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1.8施工设计图纸: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按规定审批的由发包人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施工图纸(包括任何补充和修改的施工图纸、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9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合同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1.10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工程某一部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3第三方: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他人或组织。1.14设计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5监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6工程造价咨询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15 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8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全权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依据第22.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19监理工程师:指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监理工程师由监理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23.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20造价工程师:指工程造价咨询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由工程造价咨询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24.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21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和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全权代表。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依据第25.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1.22合同工期: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始实施到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1.23开工日期:指根据第34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在开工令中写明的、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最迟在该日期开工的日期。1.24计划竣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起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竣工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第36条和第37.2款规定所做的调整)。1.25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实际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位工程后,由发包人按照第58条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接收工程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38.2款规定确定。1.26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59.3款规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包括第59.2款规定的延长期限。1.27基准日期:指招标工程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非招标工程订立合同前28天的日期。15 1.28小时或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时钟小时或日历天。合同中约定按照小时计算时间的,从发生事件有效时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照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即次日零点)。1.29中标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列明的,发包人接受中标人(承包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价格。1.30合同价款: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包括调整的合同价款)支付给承包人的全部金额。其具体款项依据协议书中标明的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在内的金额和第68.2款规定合同价款调整事件确定。1.31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其他合理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1.3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发生于工程实体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用。1.33措施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生于合同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用。1.34工程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1.35暂列金额: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等的采购,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36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15 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37计日工: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设计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照合同中约定计价付款的一种计价方式。1.38质量保证金:指按照第84条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39合同工程: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40永久工程:指按照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实施、完成并移交给发包人的永久性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41临时工程: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42分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实施、完成的非主体结构(除钢结构外)的专业性工程。1.43单位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和效益的永久工程。组成合同工程的单位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1.44施工场地(或工地、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其他任何场所。1.4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46施工设备: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工具或其他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工程设备。1.47工程变更: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56条规定发出指令的工程任何变更。15 1.48索赔: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并根据第36条和第74条规定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49现场签证: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14.2款约定的指定人选根据第75条规定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1.50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51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52国家验收:指政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程和政策等有关规定,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53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文件、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注明所采用的书面形式。1.54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2合同文件及解释2.1标题和旁注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2.215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3)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15 152.3监理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4)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适用于招标工程);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5)专用条款;(6)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施工设计图纸;(9)工程量清单;(10)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影响合同工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分别按照第23.2款、第24.2款规定职权作出解释。如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的解释,按照第86条规定处理。153阅读、理解与接受153.1阅读、理解与接受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认真阅读和理解本合同的全部内容。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修改外,本合同一旦订立,视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已全面接受本合同的所有条款。153.2修改合同条款的限制合同一方当事人违背本合同的承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其对拟订立或正在履行的本合同条款修改后存在不公平的条款,另一方当事人不接受的,应及时提出修正意见。经再次催告修正无效的情况下,不利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订立或单方解除本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予赔偿。15 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4.1语言文字本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汉语)。对于必须使用外文表达的专用术语等,应附有中文注释。154.2适用法律4.3适用标准与规范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合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本合同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为国家、行业和广东省的标准与规范或规程,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要求使用的标准与规范。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国家没有但行业有的,约定适用的行业标准、规范名称;国家和行业没有但广东省有的,约定适用的广东省地方标准、规范名称。国内没有适用的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或在承包人投标报价前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在自主报价时按照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155施工设计图纸155.1图纸的提供5.2承包人提供配合施工的图纸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人提供经已审批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技术资料。如承包人需要增加数量的,发包人可代为办理,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供施工设计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36.3款规定处理。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大样图、加工图等配合施工设计图纸的,承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按照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指令完成有关施工设计图纸。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此类15 155.3施工设计图纸,监理工程师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报发包人批准后予以答复。即使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仍应对其施工设计图纸负责。15图纸的修改施工设计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书面报告发包人。发包人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及时通知设计人予以修改,并在合同工程或其相应部位施工前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新提供的经设计人修改后的施工设计图纸施工。155.4图纸错漏的改正5.5图纸的使用与退还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存在明显错漏或疏忽,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予以答复,并通知设计人予以改正。因发包人未及时答复等原因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施工期间,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均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包括第5.1款、第5.2款、第5.3款规定内容的施工设计图纸供实施合同工程过程需要时使用。本合同终止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外,承包人应将全部施工设计图纸退还给发包人。156通讯联络6.1通讯形式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通知、任命、指令、要求、意见、证明、证件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讯(含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有在对方当事人收到后方能生效。156.2发送通讯合同中无论何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照约定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一方当事人拒绝签收另一方当事人通讯,另一方当事人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的,15 视为送达。7工程分包237.1分包工程的要求7.2分包工程的批准7.3签订分包合同7.4分包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7.5分包工程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自己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主体结构。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将其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方,也不得将合同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方。承包人可依法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但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工作分包给第三方。下列情况则属例外:(1)施工劳务作业分包;(2)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购买材料和工程设备;(3)合同中已指定的分包工程。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签订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各提交一份分包合同。承包人有义务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分包工程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发包人应将分包工程款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方式全部支付给承包人,禁止发包人直接向分包人支付任何工程款。如发包人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能证明自己已向分包人支付其分包工程款等证明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分包工程款,并在承包人得到的工程款中扣除。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人应对分包工程负责。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坏、损害23 237.6分包合同终止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无论何种原因,当本合同终止时,分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也随即终止。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前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应得所有款项。238现场查勘238.1发包人提供资料的责任8.2承包人现场查勘发包人应按照第19.2款第(4)点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有关资料。此资料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一并发布。发包人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因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发生损失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应依据发包人按照第19.2款第(4)点规定提供的资料和自己对现场查勘来编制投标文件,并对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的理解、推断和应用负责。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应被认为已经考虑了现场及其周围环境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现场地质情况及地形地貌特征;(2)水文和气候条件;(3)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临时工程和措施项目;(4)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采购和加工、设备的采购,及所需的施工设备、周转性材料、人员和管理等;(5)场地内外的交通情况及水、电、食宿供应条件;(6)可能对投标报价有影响或起作用的其他情况。239招标错失的修正23 9.123合同条款及格式完备性和义发包人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及格式,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公平的,并已包括了发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23务(1)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付款项的义务;(2)完成本合同第19.2款约定工作的义务;(3)修正不正确合同条款及格式的义务;(4)澄清并改正被认定有失公平的合同条款的义务;(5)协助承包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义务。239.2工程量清单准确性和修正发包人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其招标控制价等资料,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应及时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1)施工设计图纸发生变化的;(2)出现第68.2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件的;(3)未按照国家、省有关计价规定编制的其它情形。2310投标文件的完备性2310.1投标文件完备性和义务10.2承包人报价的限制10.3算术性错误的调整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所填单价和总价,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完备的,并已包括了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服务的义务及处理意外事件的义务;(2)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的义务;(3)工程质量保修的一切义务。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清单项目,应认为该项目价款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出现算术性错误,导致其实际总造价与报价总金额不一致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可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23 11文物和地下障碍物2311.1文物化石等物品保护11.2地下障碍物处置在施工现场发现的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古迹以及其他具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文物,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指令承包人继续保护好现场,并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如发现文物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导致上述文物丢失或遭受破坏的,由责任方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合同已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应视为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预见其对施工的影响,并已在合同价款中考虑。本合同未有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在施工过程遇到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并提出处置方案。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出施工指令。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2312事故处理2312.1发生事故的通知12.2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工程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承包人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23事故的处理23 3112.3事故争议认定接到事故通知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做好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护有关证据。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如实上报政府有关部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3113交通运输3113.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13.2场外施工道路的约定13.3场外交通13.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13.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实施合同工程的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实施合同工程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场地内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使用。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的申请手续,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31 3113.6水路和航空运输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本条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包括船舶和飞机等。3114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3114.1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工程发生第23.3款、第24.3款专项批准事件的,发包人批准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工作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发出的工作指令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发生事件的相关工作。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14.2款规定对发生的专项批准事件予以签认,并及时将发生事件的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同时按第23.2款、第24.2款规定职权将其中一份送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留存。313114.2专项批准事件签认人的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23.1款、第24.1款和第25.1款规定,分别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专项批准事件签认的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和建造师具体人选,授予其负责专项批准事件签认的权力,并提供该人选的印章、签字式样,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当专项批准事件发生时,该人选应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程序、时限、生效条件等要求,对发生事件的内容、数量和单价等办理签认手续,并加盖所在单位的法人公章或其授权的施工现场管理机构章。3115专利技术3115.1侵犯专利技术责任承包人在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过程中,如因采用施工工艺或使用施工设备及自身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而发生侵犯他人商标、图案、工艺、材料、设备专利权或知识产权的行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损失、31 3115.2专利技术的使用15.3版权和知识产权赔偿、诉讼等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守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技术说明和要求而造成的侵权,则属例外。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其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第91条规定的保密信息、资料等,发包人应严格按照第91条规定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第三方。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对属于自己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他文件保留版权和知识产权。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应视为分别授权对方当事人为实施合同工程而复制、使用、传送上述施工设计图纸和文件。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其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3116联合的责任3116.1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16.2联合体文件签暑如果承包人是联合体经营,则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并在工程开工前签订联合体施工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该联合体各方都应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发包人负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联合体应有一个被授权的、对联合体各方有约束力的牵头人,由其负责与发包人、监理人和工程造价咨询人联系,组织联合体各方全面履行合同。该牵头人应指派专职代表负责,履行合同的有关文件由该专职代表签署。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和施工协议书不得随意变动。3117保障3117.1合同双方相互保障合同一方当事人应负责和保障另一方当事人不因其自身的行为或疏忽而引起的一切损害、损失和赔偿。但受保障的一方当事人应积极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可能31 3117.2承包人对发包人的保障发生的损失或损害。因受保障的一方当事人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则损失扩大部分由其自身承担。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承担因承包人移动或使用施工场地外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所造成的损害而引起的赔偿。3118财产3118.1用于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要求18.2发包人财产及其使用18.3承包人财产及其使用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和承包人的施工设备一经运至施工现场,即成为实施合同工程的财产。没有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使用合同工程的财产,也不得将实施合同工程的财产运出施工现场,但用于运送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雇员的运输工具除外。如果发包人依据第87.3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现场的所有材料和工程设备(周转性材料除外)和合同工程,均应认为是发包人的财产。发包人有权留下承包人的任何施工设备、周转性材料,且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费用,直到永久工程完工为止。如果承包人依据第87.4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现场提供便利和协助。如发包人未付完相关款项,承包人有权留置施工现场,直到发包人付完款项为止。31二、合同主体31 19发包人3119.1遵守法律19.2发包人工作19.3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工作遗留的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至专用条款约定的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满足第13条交通运输的需要;(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以及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邻近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5)办理施工许可及其他所需证件、批准文件和办理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承包人自身施工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并以书面形式移交给承包人;(7)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与规范;(8)组织承包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10)及时接收已完工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各种款项。发包人可将其中部分工作委托给承包人办理,具体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除合同价款已包括外,由发包人承担所需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供施工场地,并在确保承包人按照计划进度顺利开工的时间内给予承包人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31 3119.4发包人支付款项19.5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19.6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要求19.7发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发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员、雇员和相关执法人员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按照第58条规定组织承包人、设计人、监理人和工程造价咨询人等进行竣工验收。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发包人应按照第48条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3120承包人3120.1遵守法律20.2承包人工作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2)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进度计划;(3)按照合同约定和造价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价款报告和支付申请,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进度款、结算款和调整合同价款等;(4)负责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等安全标志;(5)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并在施工现场保留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与规范、变更资料等各一份,供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需要时使用;31 3120.3承包人实施工作20.4承包人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20.5承包人为发包人的人员提供配合20.6(6)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安全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7)合同工程或其某单位工程已竣工未移交给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照管工作。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照管期间发生损坏的,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发包人要求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8)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9)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做好交工前施工现场的清理工作,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10)工程完工后,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如果承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且在监理工程师书面要求改正后的7天内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发包人可自行或者指派第三方进行补救,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承包人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为实施合同工程拟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的详细说明。如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作出重大修改,应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配合和协助下述人员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1)发包人的工作人员;(2)发包人的雇员;(3)任何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此类指令若增加了承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了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或通行道路等,则视为工程变更,按照第72条规定调整合同价款。31 31承包人避免施工损害他人利益20.7承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承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3121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3121.1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21.2承包人代表任命和更换21.3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发包人应任命代表发包人工作的现场管理人员,并在开工前将该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该类管理人员可包括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国家、省规定发包人可不委托监理人和(或)工程造价咨询人,且发包人因而没有任命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的,本合同规定的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及其代表的工作,由发包人代表担任。发包人如需更换现场管理人员,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否则该项更换无效。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予以回复,否则视为已收到通知。后任现场管理人员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前任现场管理人员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承包人应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承包人代表,该代表的人选应具有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由承包人在开工前依法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后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招标工程的承包人代表,应为投标文件所载明的人选。承包人如需更换承包人代表,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和遵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否则该项更换无效。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后任承包人代表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前任承包人代表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外,监理工程师、31 4321.4承包人代表授权人选任命和造价工程师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承包人代表行使的职权外,承包人代表可将其职权以书43撤回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合格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未将有关文件提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之前,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22发包人代表4322.1发包人对其代表授权22.2发包人代表职权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发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并在开工前将发包人代表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应对发包人代表的权力另有限制。发包人代表应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权力,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4323监理工程师4323.1发包人对监理工程师授权23.2监理工程师职权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的监理人名称和监理工程师具体人选,并在开工前将监理工程师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检查合同工程的进度、质量和安全,试验和检验承包人使用的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43 4323.3监理工程师职权限制23.4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施工工艺,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批准、确认和通知等指令。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规定的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权力、义务和责任。除属于第86条规定的争议外,监理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1)根据第5.2款规定批准承包人提供的配合施工设计图纸;(2)根据第7.2款规定同意承包人分包工程;(3)根据第18.1款规定批准承包人将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移出施工场地;(4)根据第33条规定批准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5)根据第34.2款规定发出的工程开工令;(6)根据第37.2款规定发出加快进度的变更指令;(7)根据第49.6款规定使用替换材料;(8)根据第63条规定发出使用暂列金额的工作指令;(9)根据第64条规定发出使用计日工的工作指令;(10)根据第56条规定指令或批准的工程变更;(11)根据第75条规定指令或确认的现场签证;(12)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43监理工程师指令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实施合同工程的进度、质量和安全工作所需的批准、确认和通知等指令。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工程师应在承包人发出书面确认函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确认函已被认可。4323.5承包人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如果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43 4323.6监理工程师职权委托23.7监理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程师提出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做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监理工程师可按照第21.3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监理工程师授予的职权,对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工程师代表在监理工程师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但监理工程师保留因监理工程师代表未曾对任何工作、材料和工程设备错误加以反对的失误而否定该工作、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未按照第21.3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监理工程师(含其代表)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4324造价工程师4324.1发包人对造价工程师授权24.2造价工程师职权24.3造价工程师职权限制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名称和造价工程师具体人选,并在开工前将造价工程师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造价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工程进度款的调整和核实,结算价款的编制、调整和复核,签发支付证书,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造价工程师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规定的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权力、义务和责任。除属于第86条规定的争议外,造价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43 43(1)(2)根据第63条规定使用暂列金额;根据第64条规定使用计日工;43(3)根据第65条规定使用暂估价;(4)根据第66条确定的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5)根据第67条确定的工程优质费;43(6)根据第68.2款规定事件调整的合同价款;43(7)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24.4造价工程师指令造价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实施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工作所需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造价工程师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紧急情况下,造价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造价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造价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7天内向造价工程师发出书面确认函。造价工程师应在承包人发出书面确认函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确认函已被认可。4324.5承包人执行造价工程师指令24.6造价工程师职权委托24.7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做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造价工程师的指令。造价工程师可按照第21.3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造价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造价工程师代表行使造价工程师授予的职权,对造价工程师负责。造价工程师代表在造价工程师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造价工程师应予认可,但造价工程师保留因造价工程师代表未曾对合同工程的工程计量和计价工作错误加以反对的失误而否定该工作,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未按照第21.3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43 43造价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造价工程师(含其代表)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4325承包人代表4325.1承包人对其代表授权25.2承包人应依据第21.2款规定在专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将承包人代表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授予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43承包人代表职权承包人代表应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约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代表在承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应予认可。4325.3承包人代表临时任命人职权25.4紧急情况时承包人代表采取措施及双方责任如果承包人代表在合同履行期间确需暂离现场,则应在监理工程师同意下,按照第21.4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合格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命的人选行使承包人代表授予的职权,对承包人代表负责。该人选在承包人代表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代表应予认可,但承包人代表保留因该人选未曾对实施、完成合同工程工作错误加以反对的失误而否定该工作,并发出纠正通知的权力。未按照第21.4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承包人代表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取得联系时,承包人代表应立即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通知发包人。属于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4326指定分包人43 4326.1指定分包人指定分包人是指发包人事先指定的从事下列工作之一的分包人:43工作(1)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发包人依法事先指定的实施、完成部分永久工程的分包人;(2)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发包人选定的提供合同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服务的分包人。4326.2承包人对指定分包人的接受26.3指定分包工程款结算与支付指定分包人属于承包人的分包人,发包人不应要求承包人有义务接受承包人有理由反对的任何指定分包人。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指定分包人的分包工程配合费。指定分包工程款的结算与支付,按照第7.4款办理。434326.4承包人对指定分包工程的义务指定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有义务协助、配合指定分包人实施分包工程。4327承包人劳务4327.1承包人提交施工机构安排报告27.2承包人人员的雇佣27.3承包人对雇员应做的工作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报告,并附上投标文件中的“主要人员一览表”。报告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等。承包人除应雇佣投标文件中“主要人员一览表”中指明的人员外,也可以雇佣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其他人员,但不得从发包人或服务于发包人的人员中雇佣人员。承包人应完善雇员的劳务注册手续,并与雇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43 4327.4承包人特殊时间施工的批准27.5承包人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27.6承包人向工地派遣雇员的要求和义务。雇佣期间,承包人应做好下列工作:(1)负责为雇员提供必要的食宿及各种生活设施,采取合理的卫生、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措施,保证雇员的健康和安全;(2)保障雇员的合法权利和人身安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和治疗施工中受伤害的雇员;(3)充分考虑和保障雇员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休假时间,尊重雇员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4)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处设榜公布雇员工资发放时间和投诉电话,以及合同工程中标价格、进度款支付情况。(5)督促雇员和发包人现场人员应佩戴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盖章、签发的工作证上岗;(6)办理雇员的意外伤害等一切保险,处理雇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承包人如需在法定节假日施工,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如需在夜间施工,除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外,还应经有关部门批准。此类情况,均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应按照法律规定给予雇员补休或付酬。如无特殊原因,只要在不影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周围环境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应予同意。但为抢救生命、保护财产,或为工程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的作业,则无需事先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应按照时足额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承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而造成群体性示威、游行等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的雇员应是在行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格、技能和经验的人员。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足够数量的下列雇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43 4327.7承包人雇员安排和撤换27.8承包人对雇员的保护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雇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但有下列行为的任何承包人雇员,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将其撤换:(1)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2)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3)不遵守合同的约定;(4)有损安全、健康和不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承包人应自始至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雇员内部发生打斗和任何无序、非法的不良行为,以确保现场安定和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43三、担保、保险与风险28工程担保4328.1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28.2履约担保期限和退还28.3向发包人支付索赔款项28.4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为正确履行本合同,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签订合同前明确履约担保的有关要求,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履约担保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发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14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承包人。发包人在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无须征得承包人的同意,直接向发包人支付索赔价款。承包人按照第28.1款的要求提交了履约担保,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交与履约担保等值的支付担保。支付担保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支付保43 4328.5支付担保期限和退还28.6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项28.7双方延长担保期限28.8约定担保事项函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支付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支付担保之日起至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完除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全部款项之日止。承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14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发包人。承包人在对支付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和造价工程师,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无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直接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额。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确保合同工程担保有效期符合工期合理顺延的要求。若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保证延长担保有效期,另一方当事人可向其索赔担保的全部金额。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并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4329发包人风险4329.1发包人承担风险29.2发包人风险发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自开工之日起至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发包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由于永久工程本身或施工而不可避免造成的财产(除工程本身、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外)损失或损坏;(2)由于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相关人员(除承包人外)的疏忽或违规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坏;(3)由于发包人提前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或其部分造成的损失或损坏;43 (4)由于发包人提供或发包人负责的设计造成的对永久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害;(5)由于地质、邻近建筑物、古树名木和物价上涨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过程中费用的增加。30承包人风险4330.1承包人承担风险30.2承包人风险承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自开工之日起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承包人风险为:除第29条和第31条以外的人员伤亡以及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坏。4331不可抗力4331.1不可抗力因素31.2不可抗力处理程序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敌对行动(无论是否宣战)、入侵、外敌行为、军事政变、恐怖主义、骚乱、暴动、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合同双方当事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罢工、停工、爆炸、火灾等,以及:(1)当地气象部门规定的情形;(2)当地地震部门规定的情形;(3)当地卫生部门规定的情形;(4)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相应措施。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7天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并预计清理和修43 4331.3不可抗力引起费用的承担31.4不可抗力引起工期的处理31.5延迟履约发生不可抗力的责任31.6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的损失复的费用,抄送造价工程师。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分别按照第36条、第74条规定索赔工期、费用。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1)永久工程本身的损害、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和用于合同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以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损坏,由发包人承担;(3)施工场地内的人员伤亡和本款第(1)点、第(2)点以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监理工程师要求照管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不能按期竣工的,承包人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误期赔偿费。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支付。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不能免除另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责任。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由此发生的损失。因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的,则损失扩大部分由其自身承担。4332保险4332.1发包人办理保险发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1)工程开工前,为合同工程办理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43 4332.2承包人办理保险32.3双方提供保险单和凭证32.4未按规定投保的补救32.5发生保险事故双方应尽的责任32.6工程变更被保险人应尽的责(2)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包括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内)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3)为第三者办理第三者责任险;(4)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工程设备办理保险。保险期从办理保险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发包人可将其中部分事项委托给承包人办理,具体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除合同价款已包括外,由发包人承担所需保险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1)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包括分包人在内)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2)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施工设备、第32.1款第(4)点以外采购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保险期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按照本合同要求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投保保险单和保险凭证。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遵守本条规定办理有关保险事项。如果未按规定投保的,应按下列规定补偿:(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则该项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当合同工程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有关资料。合同双方当事人有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应相互协助做好向保险人的报告和理赔工作。当合同工程的性质、规模或计划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43任43 4632.7保险赔偿金的用途在合同履行期间按照本条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由此造成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从保险人收到的因合同工程本身损失或损坏的保险金,应专项用于修复合同工程这些损失或损坏,或作为对未能修复合同工程这些损失或损坏的补偿。4632.8约定投保事项具体投保内容、保险金、保险期限及相关责任等事项,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四、工期33进度计划和报告4633.1提交工程进度计划33.2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33.3提交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31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两份施工组织设计和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设计和计划后的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工程进度计划,应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提出总体上的施工方法、施工安排、作业顺序和时间表。合同约定有单位工程的,承包人还应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照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月施工进度报告,同时每季对进度计划修订一次,并在每月或季结束后的7天内向监理理工程师提交上述报告和修订计划一式两份。月施工进度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1)施工、安装、试验以及其他发包人工作等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说明;(2)材料、设备、货物的采购和制造商名称、地点以及进入现场情况;(3)索赔情况和安全统计;46 (4)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4633.4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的处理如果监理工程师指出承包人的实际进度和经确认的计划进度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不但无权就改进措施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而且应按照第66.2款规定向发包人支付由此产生的误期赔偿费。工程进度计划即使经监理工程师确认,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4634开工4634.1开工条件34.2工程开工34.3承包人未按时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34.4发包人推迟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工程开工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工条件,并已经领取了施工许可证。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书,并附上表明已做好开工准备的有关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程师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42天内报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开工令;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的7天内开工,并一直保持合同工程连续均衡施工,直至其被改变为止。承包人未能按照时开工,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并说明理由。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书面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不能在第34.2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开工令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开工日期相应顺延。监理工程师未能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的,由此造成损失的扩大由发包人承担。46 35暂停施工和复工4635.1暂停施工的指令35.2复工的要求35.3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的复工要求35.4发包人、承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令,并在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停止施工。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合同工程发生紧急情况,且监理工程师又未及时发出暂停施工令时,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暂停施工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暂停施工报告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暂停施工报告被认可。承包人实施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复工报审表要求复工;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48小时内予以答复。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令,承包人应立即组织复工。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48小时内未答复也未提出处理意见的,承包人可自行复工,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时,承包人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复工报审表要求复工;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28天内准许复工。如果在上述期限内监理工程师未予准许,则承包人可以作如下选择:(1)如果此项停工仅影响合同工程的一部分时,则根据第56.2款规定及时提出工程变更,取消该部分工程,并书面通知发包人,抄送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2)如果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合同工程时,则根据第87.4款规定解除合同。因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承包人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可根据第87.3款规定解除合同。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由46 5435.5发包人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35.6暂停施工结束后的处理此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因承包人下列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工作失误或违约造成的;(2)为合同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3)施工现场气候条件(除不可抗力停工外)导致的;(4)擅自停工的;(5)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原因情形。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按照第31条规定处理。如果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经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暂停施工,直至收到包括第78.2款规定的应付利息在内的所欠全部款项。由此造成的暂停施工,视为是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并按照第35.4款规定处理。暂停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对受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因而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按照第35.4款规定处理。5436工期和工期延误36.154工期计算36.2合同工程的工期,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广东省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等有关规定,结合合同工程拟实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等情况予以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禁止合同双方当事人随意压缩工期。5454工期约定的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工程的工期,工期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合同中包括有多个单位工程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单位工程的工期。54 36.354工期顺延36.4提交工期顺延报告36.5工期顺延持续发生的要求36.6拒绝延期36.7合同履行期间,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本款发生顺延的工期,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后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构成争议的,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86条规定处理。(1)发包人未能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施工设计图纸及其它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预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进度款;(3)发包人代表或施工现场发包人雇用的其他人员造成的人为因素;(4)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所需指令、回复等;(5)工程变更(含增加合同工作内容、改变合同的任何一项工作等);(6)工程量增加;(7)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8)不可抗力;(9)发包人风险事件;(10)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11)非承包人失误、违约,以及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工期顺延。(12)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当第36.3款所述事件首次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工期顺延意向书,并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应在发出工期顺延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期顺延报告和有关详细资料。如果工期顺延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发出工期顺延意向书,并在工期顺延事件终结后的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第36.4款和第36.5款(发生时)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则视为该事件不影响施工进度或承包人放弃顺延工期的权利。54 54工期顺延的核实与确定36.8承包人误期的赔偿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36.4款和第36.5款(发生时)规定提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后的28天内,按照第36.3款规定予以核实,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顺延工期的理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旦协商确定顺延的工期,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如果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上述报告和资料后的28天内未予核实也未对承包人作出进一步要求,则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承包人上述报告中提出的顺延工期天数。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可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第66.2款规定要求承包人支付该支付期的误期赔偿费。5437加快进度5437.1承包人原因加快进度的要求在非发包人延误工期的情况下,如果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出承包人实施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过慢,迟于进度计划或不能按期竣工,则承包人应按照第33.4款规定采取改进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进度进一步延迟;或承包人虽然采取了改进措施,仍无法按期竣工,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可按照第87.3款规定解除合同,也可将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即使承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也不能免除其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545437.2发包人原因加快进度的要求如果发包人希望承包人提前竣工,那么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为加快进度而编制的提前竣工建议书。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要求后的7天内完成编制并向发包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该建议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1)加快进度拟采取的措施;54 (2)加快进度后的进度计划,以及与原计划的对比;(3)加快进度所需的合同价款增加额(含第66.1款规定的提前竣工奖)。该增加额按照第72.2款、第72.3款和第72.5款规定计算。发包人应在接到建议书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如果发包人接受了该建议书,则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指令,相应调整工期;造价工程师应核实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38竣工日期5438.1约定计划竣工日期38.2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38.3延迟竣工的责任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除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发包人不能按时竣工验收外,实际竣工日期按照下列情况分别确定:(1)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按照第57.2款规定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但发包人未按照第58.3款规定完成合同工程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的,承包人应按照第40条规定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5439提前竣工54 5439.1提前竣工的要求39.2提前竣工天数的计算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按照第37.2款规定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为发包人接受的,监理工程师应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提前竣工天数按照第38.2款规定确定的实际竣工天数减去计划竣工天数计算,其公式为:54提前竣工天数=实际竣工天数—计划竣工天数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按照第66.1款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竣工奖。40误期赔偿5440.1误期的赔偿40.2实际延误天如果承包人未按照第33.4款规定按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误期(实际延误天数)按照实际施工天数减去计划施工天数计算,其公式为:54数的计算实际延误天数=实际施工天数-计划施工天数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第66.2款规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五、质量与安全41质量与安全管理5441.1履行职责和义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与规范等规定,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职责和义务。54 5441.2质量与安全的监管41.3管理的要求41.4承包人对质量与承安包人全对负负责责发包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合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标准,降低合同工程质量。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作业人员的劳动技能,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操作规程及管理要求,按照施工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擅自修改施工设计图纸,确保合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5442质量标准5442.1约定工程质量标准42.2承包人保证工程质量的职责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家或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应当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国家或行业的质量验收标准执行。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编制施工技术方案,确定施工技术措施;(2)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3)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其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及合同约定的标准;(4)负责合同工程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返修工作;54 5442.3质量保证体系42.4工程质量有争议的处理(5)参加合同工程的所有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参加竣工验收,组织分包人参加工程验收工作;(6)承担质量保修期的工程保修责任;(7)承担其他工程质量责任。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在合同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程序、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等文件、资料。即使承包人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也不能免除其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按照第86.4款规定调解或认定,所需的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划分分别承担。5443工程质量创优5443.1发包人鼓励质量创优43.2承包人争取质量创优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加强合同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管理,鼓励承包人实施合同工程质量创优。对于合同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验收合格标准的,应按照第67条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优质费。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合同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在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达到国家或行业的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提高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管理水平,争取合同工程质量创优。5444工程的照管44.1工程照管54 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合同工程及运至现场将用于和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直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工程移交之日止。此后,工程的照管即转由发包人负责。如果在整个工程移交前,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确认移交或发包人提前使用其中任一单位工程,则从确认移交或提前使用之日起承包人无须对该单位工程负责照管,而转由发包人负责。但是,承包人应继续负责照管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直至完成上述工作并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整个工程移交之日止。5444.2照管期间承包人造成损失的责任承包人在负责工程照管期间,如因自身原因造成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和工程设备或临时工程的损坏,承包人应自费修复上述损坏,保证合同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5445安全文明施工5445.1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45.2发包人责任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授权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实施安全文明施工,并按照第80条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承包人应及时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安全文明施工的工作指令,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安全文明施工内容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发包人承担下列责任:(1)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定期对其派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培训,对他们的安全负责。(2)发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或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安54 6745.3承包人责任45.4施工措施的审查与整改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1)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文明施工操作规程施工的;2)对承包人提出不符合国家、省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的;3)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下列情形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承包人承担下列责任:(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标准与规范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对他们的安全负责。(2)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负责,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接受和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3)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的输送电线路工程,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等危险品工程,以及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4)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并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5)承包人违反本条规定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6)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工程师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未遵守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规定或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整改;67 6745.5治安管理45.6施工场地的环保、卫生要求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后的48小时内仍未整改的,监理工程师可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委托第三方采取措施。该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不仅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而且应做好包括有关人员现场生活、居住场所在内的施工场地内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积极协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件,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承包人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卫生监督的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场地达到环境保护、卫生部门的管理要求,为现场所有人员提供并维护干净卫生的生活设施,并在颁发合同工程接收证书后的28天内,清理现场,运走全部施工设备、剩余材料和垃圾,保持施工场地和合同工程的清洁整齐。否则,发包人可自行处理或委托第三方处理留下的物品,所得金额在扣除由此发生的费用之后,将余额退还给承包人。6746测量放线6746.1测设施工控制网46.2施工控制网(点)管理与使用监理工程师应在发出开工令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等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照上述资料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绘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承包人应负责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67 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监理工程师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费用。6746.3承包人测量放线的责任46.4测量放线误差的处理46.5保护基准点或线等标志承包人应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根据监理工程师书面确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等资料,准确完成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对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的正确性负责。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承包人施工测量放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永久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超过合同约定误差的,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监理工程师认为符合合同约定为止。如果这些误差是由于监理工程师书面提供的数据错误导致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监理工程师对工程位置、标高、尺寸、定线的检查,不能免除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准确性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承包人应有效地保护一切基准点、基准线和其他有关的标志,直到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6747钻孔与勘探性开挖6747.1发出钻孔和勘探性开挖工作指令47.2钻孔和勘探性开挖工作的费用在施工过程中,如果需要承包人进行钻孔或勘探性开挖(含疏浚工作在内)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应就此项工作按照第56条规定书面发出专项指令。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指令后,应及时实施相关工作。除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和额度外,此项工作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72条规定办理。6748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67 6748.1约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48.2发包人交货日期的要求48.3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48.4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责任48.5承包人保管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48.6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与约定不符时发包人的责任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前,与承包人确认“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一览表应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标准、交货计划和地点等内容。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交货日期后,发包人应准时向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否则,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发包人应按照一览表内容和第48.2款交货日期向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至少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与承包人共同清点,同时在施工现场内合理堆放。发包人应保证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要求。出现不符合要求时,承包人有权拒绝,并要求发包人将其运出施工现场,重新供应符合要求的产品,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保管不善或承包人其它原因导致丢失或损害的,承包人应予赔偿。除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和额度外,造价工程师应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保管费,并增加到合同价款中;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承担相应责任:67 (1)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标准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以拒绝接受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标准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替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交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外,由发包人重新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应将多出的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交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计划和第48.2款交货日期,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保管费;交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计划和第48.2款交货日期,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6748.7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的检验48.8约定结算方式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监理工程师会同承包人进行检验试验,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做好检验书面记录,并要求指定人选及时办理签认手续。不合格的,禁止在合同工程中使用。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结算方式,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除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规费、税金项目的计算方法和额度,可由承包人代收代缴外,该结算方式发包人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和税务部门规定缴纳合同工程的规费、税金。6749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6749.1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采购招标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与其提交的投标文件相应内容一致。67 6749.2承包人供货与清点要求49.3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责任49.4承包人使用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责任49.5承包人不执行指令的责任49.6使用替换材料的申请与批准49.7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供货。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至少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与发包人共同清点。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要求时,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将其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应迅速发出指令要求承包人立即停止使用,并拆除、修复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如果承包人不执行监理工程师依据第49.3款和第49.4款规定发出的指令,则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执行该指令,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或将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需要使用替换材料的,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由此引起合同价款的增减由造价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6767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的检验49.8禁止指定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使用前,应会同监理工程师进行检验试验,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做好检验书面记录,并要求指定人选及时办理签认手续。不合格的,禁止在合同工程中使用。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67 50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6750.1进入现场检验试验50.2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见证取样与不见证取样检验试验50.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使用50.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费用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的代表可进入施工场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车间等场所参加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承包人应为他们进入上述场所及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便利和协助。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包括见证取样和不见证取样两种情形:(1)标准与规范、涉及结构安全有要求或合同有约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试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承包人应在取样前至少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参加,并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现场取样,同时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验试验。(2)标准与规范没要求或合同没约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试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协商确定检验试验的时间和地点,并按时到场参加检验试验。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不能按时到场参加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24小时发出延期检验试验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48小时。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未发出延期指令也未能按时到场检验试验,承包人可自行检验试验,并认为该检验试验是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下完成的;检验试验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检验试验结果的有效证据,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检验试验合格的,可在合同工程中使用。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检验试验不合格的,禁止在合同工程中使用,并及时清出施工场地。除合同价款已包括外,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1)现场使用前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发包人供应的,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67 6750.5再次检验试验及其费用承担50.6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有争议的处理(2)施工过程中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合格的,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发包人供应的,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自行检验试验结果有疑问的,或重新查验检验试验结果的,可要求承包人共同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再次检验试验。(1)合格的,再次检验试验费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2)不合格的,发包人供应的,再次检验试验费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采购的,再次检验试验费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质量有争议的,所需的检验试验费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划分分别承担。6751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751.1承包人自备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应按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发包人应办理其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施工设备,需经监理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自身施工设备的,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676751.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1.3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如果发包人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的品种、规格、型号和提供的时间、地点等内容。如果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的,67 6751.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使用要求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运至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和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设施,均应视为专门用于实施合同工程。除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外,承包人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752工程质量检查6752.1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检查的义务52.2工程质量检查的要求52.3工程质量不达标准的处理和责任52.4质量检查不得影响施工承包人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约定发出的指令施工,确保工程质量,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并为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包括监理工程师到施工场地,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等)提供便利和协助。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提交监理工程师核实并由其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及时对合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检查;发现质量不合格的,监理工程师应迅速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指令,通知承包人立即拆除和重新施工。即使经监理工程师检查,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承包人应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合同约定验收标准为止。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包括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费用在内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监理工程师对合同工程质量的检查,不得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如影响施工67 6752.5现场工艺试验正常进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改正通知;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予以改正,否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补偿。如合同有约定或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指令,承包人应进行现场工艺试验。监理工程师报发包人批准后,认为有必要进行大型现场工艺试验的,承包人应根据监理工程师提出的书面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审批。除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和额度外,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675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6753.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通知53.2参加验收的限制53.3验收结果的确认没有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同意,任何工程均不得覆盖或隐蔽。隐蔽工程覆盖前或中间验收部位具备专用条款约定的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申请,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的内容包括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自检记录和必要的验收资料。承包人应准备验收记录,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应至少提前24小时发出延期验收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48小时。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未发出延期验收指令也未到场验收,承包人可自行验收,并认为该验收是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下完成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验收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验收记录,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监理工程师事后对验收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照第54.1款规定重新验收。验收合格的,监理工程师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并形成验收文件,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合格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仍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验收记录。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修改后重新验收,由此增加的67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753.4隐蔽工程的拍摄或照相53.5承包人私自隐蔽如监理工程师有指令,承包人应对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保证监理工程师能充分检查和测量隐蔽的工程。承包人未通知监理工程师到场验收,私自将隐蔽工程覆盖的,监理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人进行钻孔探测或剥露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754重新验收和额外检查检验6754.1重新验收54.2额外检查检验当监理工程师对已经覆盖的隐蔽工程有疑问,要求重新验收时,承包人应按照要求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剥露,并在验收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验收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重新返工,直到验收合格为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当监理工程师指示承包人进行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检查检验,以核实合同工程某一部位或某种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是否有缺陷时,承包人应按照要求进行检查检验。存在缺陷的,分别按照第50.5款、第52.3款规定处理;没有缺陷的,检查检验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6755工程试车6755.1试车内容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的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6755.267 67单机试车的通知和限制55.3单机试车结果的确认55.4联动试车通知和结果的确认55.5试车费用和不达要求处理55.6投料试车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时,承包人应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自行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应为承包人试车提供便利和协助。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的,应在开始试车前至少提前24小时发出延期试车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工程师未发出延期试车指令也未能按时参加试车的,承包人可自行试车,并认为试车是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下完成的。试车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试车记录,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单机试车合格,监理工程师应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申请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单机试车合格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仍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的,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试车记录。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时,发包人应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应按照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费用,除已含在合同价款外,由发包人承担。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照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延误的工期。(2)由于设备制造质量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责任方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采购、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设备由发包人供应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费用和延误的工期。(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拆除、重新安装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投料试车应在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果发包人要求在永久工67 程竣工验收前进行试车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事先取得承包人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56工程变更6756.1工程变更权限合同履行期间,经发包人批准,监理工程师可按照第56.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变更工作。没有经发包人批准也没有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变更指令,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施工,无权对合同工程作出任何变更。工程量偏差不属于工程变更,该项工程量增减不需要任何指令。676756.2工程变更内容56.3工程变更程序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可对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改变合同工程中任何工程数量(不含工程量的偏差);(2)删减任何工作,但删减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3)改变任何工作内容的性质、质量或其他特征;(4)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或)尺寸;(5)为完成永久工程所必须的任何额外工作;(6)改变合同工程的施工时间和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但对合同工程工期、质量标准等实质性变更的,应在作出变更前,与承包人签订补充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合同工程发生变更,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应遵循下列程序实施工程变更的相关工作。(1)合同工程可能发生或发生工程变更时,监理工程师或承包人可依据下列情况及时提出。1)合同工程可能发生第56.2款所列情形的,监理工程师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并附必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意向书后的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书面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竣67 79工时间、修改内容和所需金额等在内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应在收到实施方案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同意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的,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实施方案后的14天内发出变更指令。2)合同工程发生第56.2款所列情形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并提供变更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3)承包人收到发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所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存在第56.2款所列情形的,可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建议。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提出确认意见并报发包人审批;确认存在变更的,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发出变更指令。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工程师书面答复承包人。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工程师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2)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变更指令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变更报告,并抄送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报告内容应包括变更原因、根据第72条约定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和依据,并附变更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相关说明。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要求。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提前或者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或相应施工措施等资料。(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工程变更报告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时对报告内容予以核实,并在收到报告后的14天内予以确定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工程变更报告后的14天内未确定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报告已被认可。(4)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确定工程变更报告后的7天内,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令及时组织实施变更工作。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可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同时抄送发包人,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变更方案及合同价格的增减情况,并附必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变更建议被采纳的,监理79 7956.4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建议56.5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和工期的调整工程师应按照第56.3款规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发包人采纳承包人的建议,给发包人带来降低合同价款、缩短工期或提交工程经济效益等利益的,发包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额度予以奖励。工程变更不应使合同作废或无效。工程变更应按照第72条规定确定变更的工程款;影响工期的,工期应相应调整。但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任何额外或附加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为了便于组织施工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变更或临时工程变更;(2)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变更或临时工程变更;(3)因承包人违约、过错或承包人引起的其他变更。7957竣工验收条件57.2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全部工作内容,经自检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则认为合同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1)除监理工程师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检验和验收在内等有关工作均已完成,并符合施工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要求;(2)已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3)已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4)监理工程师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5)监理工程师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7957.2竣工验收条件的要求承包人认为合同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按照国家或行业、省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格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符合要求的79 7957.3竣工验收条件的限制完整竣工资料,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58条规定进行验收。如果承包人不按照规定提交竣工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则认为合同工程尚未具备竣工验收条件。7958竣工验收58.1竣工验收标准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省的有关规定。合同工程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7958.2核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8.3组织验收和确认58.4组织验收的限制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按照第57.2款规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及时核查合同工程是否具备竣工验收条件。(1)监理工程师核查合同工程尚未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应进一步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工程师同意为止。(2)监理工程师核查合同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书面提请发包人组织合同工程验收。经监理工程师按照第58.2款规定核查合同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提请后的28天内按照国家或行业、省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施工设计图纸完成合同工程验收,并在验收后28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未按照第58.3款规定完成合同工程验收,或验收后28天内未予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已被认可。79 7958.5不组织验收的责任58.6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被认可,则表明已完成合同工程,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但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发包人不能完成验收的除外。发包人未按照第58.3款规定完成合同工程验收,从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提请后的第29天起承担合同工程照管责任和其他一切意外责任。79接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接收工程,并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限期整修和完善要求的,发包人应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承包人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工程师核查达到要求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竣工验收后,发包人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竣工验收提出的修改意见发出指令,要求承包人对合同工程不合格部分返工重做或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合同工程不合格部分的返工重做或补救处理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7958.7竣工日期的写明58.8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合同工程,发包人应按照第38.2款规定在工程接收证书上写明合同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发包人要求某一单位工程或任一工程部位提前办理竣工验收的,应与承包人签订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竣工验收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79(1)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验收。验收的程序可按照第58.2款、第58.6款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接收证书,并负责照管。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79 58.9施工期运行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已竣工),根据合同约定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应由发包人按照第58.8款规定验收合格,并确保安全后,才能投入施工期运行。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存在缺陷或损坏的,由承包人按照第59.3款规定进行修复。58.10竣工清场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照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设施已拆除,场地已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照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照计划撤离施工场地;(4)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照监理工程师指示全部清理;(5)监理工程师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如承包人未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58.1179施工队伍的撤离58.12使用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工程的责任58.13工程竣工质量争议的责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经监理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的人员、使用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设备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合同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的,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生工程质量争议,经第86.4款规定调解或认定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79 59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59.179缺陷责任期计算59.2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7979缺陷责任期延长59.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照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79缺陷责任合同工程存在某项缺陷或损坏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下列规定承担缺陷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费用。(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7959.4(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修复,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修复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按照本款第(3)点规定办理。(3)监理工程师应会同承包人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并由造价工程师提出或核实由此发生的费用。经查明,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79重新检(试)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按照第54条规定重新检(试)验,重新检(试)验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59.579承包人的进入权59.6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等规定。7979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在专用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第59.2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的14天内,79 7959.7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59.8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共同签署合同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应具体明确质量保修范围、期限、责任和费用等事项。7979质量保修期计算59.9工程质量保修59.10修复质量缺陷以外的费用质量保修期自实际竣工之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承包人应在质量保修期内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质量保修完成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承包人修复属于质量缺陷以外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79六、造价60资金计划和安排7960.1提交资金需求计划书60.2提供资金安排证据工程进度计划被批准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合同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工程进度计划更新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一份更新后的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后28天内,根据合同约定,提供已做出资金安排的合理证据,表明有能力按照第78条规定支付合同价款。如果发包人对资金安排作出任何变更时,应及时将变更的详情通知承包人。79 61工程量7961.1清单工程量包括的工作内容61.2清单的工程量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应包括由承包人完成的施工、安装等工作内容,其任何遗漏或错误既不能使合同无效,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图纸、标准与规范实施合同工程的任何责任。对于依据图纸、标准与规范应在工程量清单中计量但未计量的工作,应根据第72条规定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加额。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合同工程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预计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合同工程的实际和准确工程量。发包人应按照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其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单价或总价的乘积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7962工程计量和计价7962.1工程计量和计价的依据62.2工程计量和计价的要求62.3已完工程款额报告的提交和核实62.4现场计量工程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以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没有规定的,以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为准;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没有规定的,可参照专业部门颁发的工程计价依据。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或专业部门的工程计价依据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订的有关计价规定进行工程计量和计价。造价工程师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的核实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81.1款规定向造价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款额报告。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的14天内核实工程量,并将核实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当造价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79 7962.5收到已完工程款额报告的限制62.6复核计量结果62.7不予计量62.8各项工作价款的计算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计量结果。造价工程师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造价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按照第81.1款规定提交的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后14天内,未进行计量或未向承包人通知计量结果的,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过程等资料。造价工程师收到书面意见后,应立即会同承包人对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前确定计量结果,同时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或发包人对计量结果有异议的,按照第86条规定处理。对承包人超出施工设计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造价工程师均不予计量。除按照第69条至第73条、第76条规定所做的调整外,每项工作所适用的单价(费率)或总价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该项工作的单价(费率)或总价,并按照本条规定计量得到的工程量与适用的单价(费率)或总价的乘积确定该项工作的价款。造价工程师根据各个支付期所有各项工作的价款计算该支付期工程款,并将各支付期的价款汇总计算合同价款。7963暂列金额7963.1暂列金额的用途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已标价的暂列金额是用于实施合同工程的任一增加部分,或用于提供不可预见的货物、材料和工程设备,或用于工程变更等因素发生的工程价款调增,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或用于提供相关服务或意外事79 7963.2暂列金额的支付63.3提供暂列金额支付票据件的一笔款项。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就承包人实施第63.1款规定的工作发出书面指令。造价工程师就此项指令提出所需价款,经发包人确认后向承包人支付。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使用暂列金额支付项目的所有报价单、发票、账单或收据。7964计日工7964.1计日工单价的用途64.2计日工的确认64.3计日工的支付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计日工单价或价格是用于实施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零星工作项目所需的人工单价、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单价。任一按照计日工方式计价的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两份。当此工作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每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当天计日工记录完毕的现场签证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监理工程师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认可。计日工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就使用计日工项目发出书面指令。造价工程师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确认的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计日工子目单价或价格的乘积计算、提出应付价款,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照第81.1款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以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价款。79 65暂估价7965.1招标暂估价项目的要求65.2非招标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的65.3非招标专业工程暂估价的要求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且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中标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款。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承包人按照第49条规定采购。经造价工程师确认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款。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下,由造价工程师与分包人按照第72.2款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经确认的专业工程价款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款。796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7966.1提前竣工奖66.2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奖,明确每日历天应奖额度。约定提前竣工奖的,如果承包人的实际竣工日期早于计划竣工日期,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并得到提前竣工天数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每日历天应奖额度的乘积计算的提前竣工奖。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提前竣工奖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79 误期赔偿费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如果承包人的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取并得到实际延误天数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每日历天应赔额度的乘积计算的误期赔偿费。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误期赔偿费列入进度支付文件或竣工结算文件中,在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67工程优质费7967.1工程优质费的约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优质费,明确合同工程优质费用的计算额度。约定工程优质费的,如果承包人实施、完成合同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验收合格标准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并得到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优质费。797967.2工程优质费计提与支付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优质费按照合同价款的下列额度计算:国家级质量奖为3%,省级质量奖为2%,市级质量奖为1%。工程优质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竣工结算款一并支付。在竣工结算后获得优质奖项的,发包人应在获得奖项后的28天内支付。7968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7968.1约定合同价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价款。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非招标工程79 8268.2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68.3合同价款调整的办理的合同价款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双方确定施工图预算的总造价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明确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调整事件应包括:(1)后继法律法规变化事件;(2)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4)工程变更事件;(5)工程量偏差事件;(6)费用索赔事件;(7)现场签证事件;(8)物价涨落事件;(9)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调整事件。本款(1)至(6)调整因素应分别按照第69条至第76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出现第68.2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件的,除费用索赔、现场签证事件分别按照第74条、第75条规定外,调整合同价款的提出、核实、确认与支付等事项,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77条规定办理。根据第68.2款规定事件调整合同价款,如果是按照第48条规定由发包人自行供应或发包人招标、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均不应考虑第72.2款规定的承包人报价下浮率因素。8269后继法律法规变化事件8269.1后继法律法规变化的价款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国家或省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合同工程基准日期后发生变化,且因执行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除第76条规定以外的工程造价增减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82 8269.2调整价款的方法发生第69.1款情况的,应根据合同工程实际情况,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计算调整的合同价款。8270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70.182项目特征的准确性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根据其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变为止。828270.2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价款调整70.3调整价款的方法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实际施工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发生第70.2款情况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调整的合同价款。827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8271.1清单缺项漏项的价款调整71.2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71.3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缺项漏项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造成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第72.2款规定计算调整的分部分项工程费。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引起增加措施项目的,应按照第72.382 款规定在提交的实施方案被批准后计算调整的措施项目费。72工程变更事件8272.1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72.2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合同履行期间,出现第56条工程变更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工程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发生变化,属于第73.2款规定情况的,按照其规定调整;否则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1)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按照该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2)合同中没有适用、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3)合同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调整。其中,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格/招标控制价)×100%;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式中:中标价格、招标控制价或报价值、施工图预算,均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4)合同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缺价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的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调整。828272.3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利一方当事人有权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另一方当事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执行。该情况下,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2)凡可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的工程量乘以82 8472.4调整承包人报价偏差的方法第72.2款规定的单价或合价调整。(3)凡按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本款第(1)点情形外,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第72.2款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如果不利一方当事人未按本款规定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则认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不利一方当事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如果工程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则超过15%部分的综合单价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调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可按照下列规定调整:84(1)当P0P1×(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1+15%)调整。848472.5删减工作或工程的补偿式中: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P1——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L——第72.2款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如果因为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按照本条规定提出并得到补偿。8473工程量偏差事件8473.1工程量偏差的价款调整工程量偏差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签订时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和履行本合同的相关大样图等)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应予计量的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开列的工程量之间的偏差。84 8473.2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量偏差,且符合第73.2款、第73.3款规定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时,出现第72.4款情形的,应先按照其规定调整,再按照本条规定调整。对于任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工程量偏差和第56条规定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0%,且该变化使其分部分项工程费变化超过0.1%,则超过10%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1)当Q1﹥1.1Q0时,S=1.1Q0×P0+(Q1-1.1Q0)×P1(2)当Q1﹤0.9Q0时,S=0.9Q0×P0-(0.9Q0-Q1)×P1式中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Q0——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848473.3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如果因本条规定工程量偏差使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的变化超过10%,且该变化引起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则发生变化部分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第72.3款规定调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结算措施项目费:(1)当S1﹥1.1S0时,M1=M0+△M(2)当S1﹤0.9S0时,M1=M0–△M式中S1——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S0——承包人报价文件对应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M1——调整后的结算措施项目费;M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措施项目费;∆M——按照第72.3款规定调整的发生变化部分的措施项目费。8474费用索赔事件84 9074.1索赔的价款调整74.2发出索赔意向书74.3索赔记录的保存和审查74.4提交费用索赔报告74.5无权索赔74.6核实费用索赔报告的限制74.7反索赔74.8调整价款的确认与支付费用索赔是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非自己过错而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经济补偿要求的行为。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费用索赔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如果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提出任何费用或其它形式的损失索赔时,应在该索赔事件首次发生之后的14天内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书,并抄送发包人。在索赔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保存当时的记录,作为申请索赔的凭证。造价工程师在接到索赔意向书时,无需确认是否属于发包人责任,应先审查记录并可要求承包人进一步作好补充记录。承包人应配合造价工程师审查其记录,在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时,应当向造价工程师提供记录的复印件。在发出索赔意向书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交费用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如果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书,在索赔事件终结后的14天内,提交最终费用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未能遵守第74.2款至第74.4款规定,则承包人无权获得索赔或只限于获得由造价工程师按照提供记录予以核实的部分款额。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费用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的28天内予以核实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并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承包人有权获得的全部或部分的索赔款额;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如果造价工程师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复也未对承包人作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费用索赔报告已经被认可。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可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承包人提出索赔。费用索赔报告被认可,则表明该事件已索赔成功,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确认由此90 引起调整的合同价款,并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75现场签证事件9075.1现场签证的价现场签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90款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出现现场签证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75.290现场签证的提出75.3现场签证报告的确认75.4现场签证的要求75.5现场签证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工作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并抄送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现场签证报告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报告内容予以核实,并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认可。计日工有相应单价或合同中有适用单价的项目,合同双方当事人仅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的数量。计日工没有相应单价或合同中没有适用单价的项目,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这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的数量和单价。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确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工作指令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由90 9075.6现场签证的限制75.7调整价款的确认与支付承包人承担。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件,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实施相关工作的,除非征得发包人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48小时内,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确认由此引起调整的合同价款,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9076物价涨落事件76.190物价涨落的价款调整76.2调整人工费的方法76.3调整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材料设备费、施工机械费的方法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单价或价格涨落超过合同工程基准日期相应单价或价格,且符合第76.2款、第76.3款规定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按照第76.1款规定人工单价发生涨落的,应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人工数量和合同履行期与基准日期人工单价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调整的人工费。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按照第76.1款规定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单价涨落分别超过5%和10%,则超过部分的价格应予调整。该情况下,应按照下列方法之一计算调整的材料设备费和施工机械费,但应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利一方当事人承担上述幅度的风险费用。1)价格系数法C′n=cn.pn=cn(a+b·Ln/L0+c·En/E0+……q·Mn/M0)式中C′n——调整后合同履行期间第n支付期应支付的合同价款;Cn——调整前合同履行期间第n支付期应支付的合同价款;Pn——第n支付期间合同价款调整系数。“a”是基准日期固定系数,表示合同付款中的不予调整部分的权重系数;“b”、“c”、……、“q”分别表示基准日期各相关要素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权重系数,可表示材料、设备、机械台班等资源。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资源的权重系数,要求:a+b+c+……+q=1。“Ln”、“En”、……、“Mn”表示合同履行期间第n支付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各相关要素价格;“L0”、“E0”、……、“M0”表示基准日期工程造价管理90 机构发布的各相关要素价格。2)价格调差法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的数量和合同履行期与基准日期相应价格或单价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9076.4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发生工期延误的价格确定执行第76.3款规定时,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用于调整的价格或单价: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909076.5调整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价款的限制76.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价款调整承包人在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前,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能阐明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数量和新单价的书面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造价工程师核实,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用于合同工程后,对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数量和新单价予以确定;发包人对此未确定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书面报告已被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确定即自行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再向发包人提出调整合同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合同价款不予调整。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第76.3款、第76.4款、第76.5款规定不适用,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在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列支。9077合同价款调整程序9077.1合同价款调整程序的规定合同履行期间,出现第68.2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件的,除费用索赔、现场签证事件分别按照第74条、第75条规定程序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本条规90 9077.2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提出77.3调增价款的核实77.4调增价款的支付77.5定程序调整合同价款。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件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如承包人在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件后的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则造价工程师可在报发包人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调整的金额。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并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造价工程师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已被认可。造价工程师提出协商意见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承包人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进行协商确定;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调增的合同价款,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出现暂定结果的,只要不实质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履约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被改变为止。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或造价工程师暂定调增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9090合同价款调减事件的处理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件时,发包人可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以及调减的金额,但调减部分金额应按照实际调减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9078支付事项78.190支付工程款项发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各种款项:(1)预付款按照第79条的规定支付;(2)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第80条规定支付;(3)进度款按照第81条的规定支付;90 9078.2延迟支付的利息计算78.3承包人提供支付凭证78.4(4)结算款按照第83条的规定支付;(5)质量保证金按照第84条的规定支付。如果发包人延迟支付款项,则承包人有权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利率计算和得到利息。计息时间从应支付之日算起直到该笔延迟款额支付之日止。专用条款没有约定利率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供其对雇员劳务工资、分包人已完工程款以及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贷款的支付凭证。如果承包人未能提供上述凭证,视为承包人未向雇员、分包人、供应商支付相关款项。9090承包人未按规定支付款项的限制如果承包人未按照雇员劳务合同和政府有关规定支付雇员劳务工资,或未按照分包合同支付分包人工程款,或未按照购销合同支付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货款,均视为承包人违约。若在造价工程师书面通知改正后的7天内,承包人仍未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可在不损害承包人其他权利的前提下,实施下列工作:(1)立即停止向承包人支付应付的款项;(2)在相应支付期应付的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向雇员、分包人和材料设备供应商支付承包人应付的款项。发包人在实施上述工作后的14天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抄送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签发下期支付证书时,应扣除已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的款项。由于上述工作原因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9079预付款9079.1约定预付款79.2预付款支付申请的核实与支付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所需的款项。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预付款,预付款金额、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30%。承包人在完成下列工作后,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向造价工程师发出预付款支90 9179.3预付款支付的限制79.4预付款的扣回79.5退还预付款保函付申请,并抄送发包人。(1)按照第28.1款规定提供履约担保并签订本合同协议书;(2)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的正本。造价工程师应对支付申请进行核实,并在收到支付申请后的7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后向发包人发出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发包人不应向承包人收取预付款的利息。预付款应从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造价工程师应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抵扣方式,在签发支付证书时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承包人的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保持有效。发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14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9180安全文明施工费9180.1内容、范围和金额80.2约定支付方式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并按照第45条规定实施安全文明施工。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和范围,应以现行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规定为准。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预付金额、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在该预付款扣91 9280.3支付限制80.4管理要求完之日起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按照第78.2款规定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造价工程师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因此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9281进度款9281.1约定支付期限和提交支付申请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进度款支付期的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支付期以月为单位。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工程,支付期、支付方法等需调整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在每个支付期结束后的7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交由承包人代表签署的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和支付申请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支付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同时抄送发包人。该支付申请的内容包括:(1)已完工程的价款;(2)已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3)本期间完成的工程价款;(4)本期间完成的计日工价款;(5)本期间应支付的暂列金额价款;(6)根据第66条规定本期间应扣除的误期赔偿费;(7)根据第68条至第76条规定应支付的调整工程价款;(8)根据第79条本期间应扣回的预付款;(9)根据第80条规定本期间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92 10581.2签发期中支付证书81.3进度款支付81.4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的限制81.5进度款支付的限制81.6修正支付证书(10)根据第84条本期间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11)根据合同约定,本期间应支付或扣留(扣回)的其他款项;(12)本期间应支付的工程价款。造价工程师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按照第62条的规定进行计量,并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资料内容予以核实。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后向发包人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如果该支付期间应支付金额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限额时,造价工程师不必按照本款开具任何支付证书,但应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上述款额转期结算,直到应支付的款额累计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限额为止。造价工程师签发期中支付证书,不应视为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该部分工作。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期中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如果造价工程师未在第81.2款规定的期限内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请已被认可,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告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阐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发包人未按照第81.3款和第81.4款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按照第78.2款规定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发现以前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造价工程师有权在期中支付证书中修正以前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该支付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或扣除。如果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没有达到质量要求,造价工程师有权在任何期中支付证书中扣105 除相应价款。82竣工结算10582.1约定结算程序和期限82.2递交结算文件及其限制82.3核实结算文件及其限制82.4复核再次递交结算文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规定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办理竣工结算的程序和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按照第82.2款至第82.5款规定办理。在办理竣工结算期间,发包人按照第78条规定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价款及其他款项不停止。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并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同时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未在本款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递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造价工程师可根据自己掌握的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82.2款规定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予以核实,并向承包人提出完整的核实意见(包括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同时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按照造价工程师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再次递交给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不核实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实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已被认可。承包人在收到造价工程师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造价工程师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82.3款规定再次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1)经复核无误的,除属于第86条规定的争议外,发包人应在7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2)经复核认为有误的:无误部分按照本款第(1)点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105 10582.5交付工程有误部分由造价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按照第86条规定处理。发包人应在已核实无误的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名确认,拒不签认的,承包人可不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未及时递交竣工结算文件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承担照管永久工程责任。10583结算款10583.1提交竣工支付申请83.2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83.3竣工结算款支付83.4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的限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结算款的支付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结算款支付按照第83.2款至第83.5款规定办理。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工程,支付期、支付方法等需调整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照第82.2款规定在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根据国家、省规定的格式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由承包人代表签认的竣工工程款额报告、竣工支付申请一式四份,并附上完整的结算资料,详细列出下列内容,同时抄送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各一份。(1)根据合同完成全部或所有工程的总造价;(2)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付的所有款项。造价工程师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按照第82.3款、第82.4款规定核实竣工结算文件,并在发包人签字确认竣工结算文件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28天内,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如果造价工程师未在第83.2款规定的期限内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支付申请已被认可,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告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28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阐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105 10583.5竣工结算款支付的限制发包人未按照第83.3款和第83.4款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按照第78.2款规定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56天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永久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永久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永久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10584质量保证金10584.1质量保证金的用途和限制84.2约定质量保证金84.3质量保证金返还质量保证金用于承包人对合同工程质量的担保。承包人未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用于质量保修的各项支出。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3%,发包人应按照该比例从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留,直到扣留的金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保证金的+金额为止。在专用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第59.2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剩余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10585最终清算款10585.1提交最终清算支付申请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最终清算款的支付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最终清算款按照第85.2款至第85.5款规定办理。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工程,支付期、支付方法等需调整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造价105 工程师提交最终清算支付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发包人对最终清算支付申请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修正后,应再次向造价工程师提交修正后的最终清算支付申请。10585.2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85.3最终清算款支付85.4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限制85.5最终清算款支付的限制85.6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最终清算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计量、核实,并将核实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核实结果后的7天内在最终清算文件上签字确认。造价工程师应在发包人签字确认最终清算文件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最终清算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如果造价工程师未在第85.2款规定的期限内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清算支付申请已被认可,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告最终清算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提交最终清算支付申请阐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最终清算款。发包人未按照第85.3款和第85.4款规定支付最终清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按照第78.2款规定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105105最终清算款争议的处理承包人对发包人支付的最终清算款有异议的,按照第86条约定的争议处理。105七、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86合同争议10586.1认可暂定结果本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依据合同105或产生争议105 10586.2双方协商86.3解决争议方式86.4调解或认定86.5调解或认定结果的确认约定作出暂定结果之后的14天内,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合同双方对暂定结果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合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暂定结果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提出,说明自己认为正确的结果,同时抄送另一方当事人,此时该暂定结果成为争议。除非本合同已解除,在暂定结果不实质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履约的前提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被改变为止。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暂定结果之后的14天内,未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已认可暂定结果。争议发生后的14天内,合同双方当事人可进一步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将结果抄送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第86.3款至第86.6款规定进行调解或认定、仲裁或诉讼。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按照第86.2款规定进一步协商的,或虽然协商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达成一致的,合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应在争议发生后的28天内,将争议提交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处理,或直接按照第86.6款规定提请仲裁或诉讼。合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逾期既未将争议提交调解或认定机构,也未提请仲裁或诉讼的,视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已认可暂定结果,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请求后,可组织调查、勘察、计量等工作,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和协助。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应就争议做出书面调解或认定结果,并通知合同双方当事人。除合同双方当事人认可并在专用条款约定外,下列机构为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1)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有关工程安全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有关工程质量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3)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有关工程造价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合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书面结果后的28天内,仍可105 10586.6仲裁或诉讼86.7争议期间继续施工按照第86.6款规定将争议提请仲裁或诉讼。除事实确凿、司法机关认定需改变外,逾期未提请仲裁或诉讼的,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作出的书面结果是最终结果,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合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的书面结果后的28天内,可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期间,除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连续施工状态,保护好已完工程:(1)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一方当事人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而停止施工;(3)调解时双方同意停止施工;(4)仲裁机构或法院认为需要且双方同意停止施工。10587合同解除10587.1协商一致解除87.2不可抗力导致解除87.3因承包人原因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承包人未能按照第34.2款规定的开工期限内开工,经监理工程师催告后的28天内仍未开工的;(2)按照第33条规定的进度计划未表明有停工且监理工程师也未按照第35.1105 10587.4因发包人原因解除款规定发出暂停施工令,但承包人停止施工时间持续达56天或累计停止施工时间达70天的;(3)承包人违反第18.1款或第51.4款规定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运出施工现场的;(4)承包人拖延完工且能偿付的误期赔偿费已达到专用条款约定最高限额的;(5)承包人转包工程、违法分包或未经许可擅自分包工程的;(6)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经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出后仍未按要求改正的;(7)承包人履行合同期间有欺诈行为的;(8)承包人向任何人付给或企图付给任何贿赂、礼品、赏金、回扣或其他贵重物品,以引诱或报偿他人,但付给承包人相关人员的奖励则属例外;(9)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且又拒绝按照监理工程师指令再进行修补的;(10)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的;(11)承包人延迟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12)承包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以机构重组或联合为目的的除外;(13)承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实施、完成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并可使用根据第18.2款留下的承包人施工设备、周转性材料和临时工程,直至永久工程完工为止。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非承包人原因未按照第34.2款规定期限内发出开工令,经承包人催告后28天内仍未发出开工令的;(2)按照第35.3款规定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或累计停工时间超过了70天的;(3)发包人按照第5条规定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按照第48条规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承包人催告后28天内仍未修正或更换的;(4)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发出工作指令,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施工105 10587.5书面通知合同解除87.6合同解除后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的;(5)发包人未按照第78.1款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经承包人催告后28天内仍未支付的;(6)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的;(7)发包人延迟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8)发包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以机构重组或联合为目的的除外;(9)发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根据第87.2款至第87.4款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解除方应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收到通知时合同即告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应按照第86条规定处理。合同一旦解除,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施工,保证现场安全,保护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工程设备,尽快撤离现场,并将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施工文件、设计文件移交给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的撤离提供便利和协助。10588合同解除的支付10588.1协商一致解除的支付88.2不可抗力解除的支付根据第87.1款规定解除合同的,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根据第87.2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工程款。此外,发包人还应支付下列款项:(1)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款项;(2)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货款,该材料和工程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3)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款项,且该项款项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105 10588.3因承包人原因解除的支付88.4因发包人原因解除的支付(4)根据第31.3款规定的任何工作应支付的款项;(5)根据第87.6款规定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款项,包括雇员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款项。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82条、第83条规定办理结算工程款,但应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任何款项。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款项超过了应支付的款项,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根据第87.3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项,造价工程师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工程款以及已运至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并扣除误期赔偿费(如有)和发包人已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款项,同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收到核实结果后的28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按照第82.4款规定办理结算工程款。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款项超过了应支付的款项,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根据第87.4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照第88.2款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款项外,还应支付给承包人由于解除合同而引起的损失或损害的款项。该笔款项由承包人提出,造价工程师核实后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并在确定后的7天内由造价工程师向发包人签发支付证书,抄送承包人。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第86条规定处理。10589合同终止10589.1合同解除后的终止89.2双方履行完全部义务后的终止合同解除后,除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第86条至第88条规定的权利外,本合同即告终止,但不损害因一方当事人在此以前的任何违约而另一方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也不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本合同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除第59条和第84条规定的质量保修条款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完本合同全部义务,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完竣工结算款,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105 10589.3合同终止后双方的义务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仍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105八、其他90缴纳税费10590.1约定缴纳一切税费90.2没交或少交税费的责任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缴纳合同工程需缴的一切税费。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没交或少交合同工程需缴税费的,违法方应足额补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违法方应赔偿损失。10591保密要求10591.1提供保密信息和履行保密义务91.2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保密信息。自收到对方当事人提供的保密信息之日起,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履行保密义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保密义务,并不因本合同终止而结束。105105保密信息知悉权限91.3合同双方当事人仅允许因履行本合同而使用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保密信息。除合同双方当事人书面委派履行本合同应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外,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另一方当事人相关的或属于另一方当事人所有的保密信息泄露或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超出允许范围从另一方当事人复制、摘录或转移任何保密信息。任何保密信息的公布,均应事先征得提供方的书面同意。105签订保密协议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与履行本合同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并将其中一份及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以保护自身秘密的谨慎态度105 10591.4配合政府要求并做好保密工作91.5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另一方当事人的保密信息,避免保密信息被不当公开或使用。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有第三方盗用或滥用另一方当事人保密信息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果法律法规或政府执法、监督管理等有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予配合和支持,并提供需要的保密信息。需提供另一方当事人保密信息的,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以便另一方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若另一方当事人未能及时作出回应的,除依法应提供另一方当事人信息外,应积极维护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105105书面说明保密程度保密信息应由提供方以书面形式说明保密程度;以口头形式提供的,则提供方应在提供后28天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保密信息不但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的信息,还包括与材料和工程设备产品、价格、工程设计、图纸、技术、工艺和财务等相关信息。但不包括下述信息:(1)提供前已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所持有的;(2)已公开发表或非对方当事人原因向公众公开的;(3)已由各相关方书面同意其公开的;(4)在未获取保密信息前由对方当事人独立开发的;(5)对方当事人从对保密信息不承担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处合法获得的。10592廉政建设92.1105廉政建设92.2违反责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廉政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应遵守国家和政府有关廉政方面的规定和要求,禁止任何腐败行为。如果承包人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采用不正当手段,贿赂或变相贿赂了包括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内的发包人工作人员,以求获得或已获得不当利益的,则发包人除保留追究其工作人员责任外,因承包人上述行为造成发包人损失或工程损害的,承包人应予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按照第87.3款规定解除合同,并按照第88.3款规定办理合同解除的支付。105 93禁止转让93.1105履行合同93.2不得转让本合同一经签署,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本合同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10594合同份数10594.1约定提供合同文件94.2正副本效力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照第94.2款规定的份数免费为承包人提供合同文本。本合同正、副本份数,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效力,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10595合同备案10595.1合同备案及其限制95.2本合同签署后,发包人应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将本合同一式两份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一份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修改外,未按照本合同所有条款规定的合同,不予备案。105合同管理经备案的本合同,作为处理合同纠纷、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涉及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依据备案的本合同实施合同监督管理;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随时接受执法人员对本合同的监督管理,并为监督管理活动提供配合和协助。105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定义1.8补充以下内容:所有图纸需经发包人审核并盖章方成为有效文件。1.10补充以下内容:“发包人”在本合同内亦称为“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合法继承人”指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依法移交给相关的承接单位使用的所有权人。在继承生效后,合法继承人享有发包人在本项目施工合同的一切权利及承担相应的义务。1.11补充以下内容:除特别说明之外的“承包人”在本合同内亦称为“总承包人”。总承包人指本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单位,该单位除完成其施工总承包范围的工程外,还对所有为完成本项目的工程实施总承包管理和配合服务。负责整个施工用地范围内施工总平面布置和场地管理;根据工期要求及设计出图进度,提供各项招标/采购计划及进场计划,合理安排穿插施工;对各专项/专业设计的深化、施工组织设计实施技术管理,对机电专业各个系统的穿插施工进行综合协调、管理和配合,并对各系统调试及竣工验收实施组织与管理;对新技术项目的施工安装进行技术管理。总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工作负总责。本合同总承包人特指:。1.12补充以下内容:本合同所指“分包人”专指1.42款的分包工程承接人。发包人视同“分包人”为承包人本身的一部分。1.14设计单位:本合同特指:1.15监理单位:本合同特指:1.16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本合同特指:1.22工期:1.22.1节点工期:指在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工程工期网络计划中载明的承包人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完成某一阶段或某一工序的承包天数。按工期网络计划的一般线路和关键线路分为:一般节点工期和关键节点工期。1.32此款改为: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发生于工程实体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以及考虑的风险因素。1.42此款改为:180 分包工程:指承包人将承包范围内主体结构(含钢结构安装)以外的其它专业工程的施工或全部(或部分)劳务工程依法分包的工程(或劳务工程)。承包人须根据本合同7.1款的约定依法分包。1.53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1、文书、2、信件3、电报4、传真增加以下1.55~1.66条款:1.55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1.55.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1.55.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1.55.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1.54.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1.56“综合单价包干项目”、“综合合价包干项目”、“工程量清单报价”、“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其他项目清单报价”、“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暂列金”、“暂估价”等详见附件“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1.57“工程进度款”:指承包人按计量周期完成合同工程进度的实际工程造价。1.58“最高报价值”:是指合同工程招标时,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机构编制并公布的,控制所有投标人最高投标报价范围的值。1.59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包括第56条所定义的工程设计变更,由于设计需要或项目建设实际需要,这些变更会引至工程量清单内数量发生变化或工程量清单内项目的局部内容发生变化或新增了工程量清单内没有的项目,但招标图纸已有的项目除外。1.60专业分包工程:指由发包人依法另行招标的其它专业分包工程,这些专业工程是与本项目相关的或构成本项目的一部分。180 1.61专业分包人:指由发包人依法另行招标的其它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可能会与承包人同步在现场施工。确定专业分包人的招标过程主要由发包人负责,承包人提供必要的配合(负责与配合的内容需发包人再行明确范畴),依法另行招标的其它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专业分包合同内需明确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人各自的工程质量、现场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方面的权利、义务。承包人负责总承包管理、提供总承包配合服务,并承担总承包管理责任及和专业分包人一起就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进度、工期、安全、保修等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本合同的应用上,一切“指定分包人”的表述应被理解为“专业分包人”。1.62直接发包工程:指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项工程,这些专项工程是与本项目相关的或构成本项目的一部分。1.63直接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直接签订合同,从事本项目直接发包工程的施工单位。可能会与承包人同步在现场施工。承包人负责对其进行总承包管理、提供总承包配合服务,承包人与直接承包人必须签订总包管理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工程质量、现场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方面的权利、义务。承包人和直接承包人对直接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工作承担连带责任。直接承包人必须服从承包人的管理,因其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不良行为的,由直接承包人承担主要责任。1.64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指按报建审批、设计文件要求及合同约定的事项竣工后,发包人组织参建有关各方依照国家有关验收规范、标准并按照《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的验收。1.65工程施工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了本次招标范围及所有专业分包的工作内容,通过设计单位、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验收并取得送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备案的回执。1.66项目考核小组:指在本项目建设期间,由发包人组建的,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进行考核的机构。2.合同文件及解释2.2此款改为: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2)本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180 (4)本合同《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合同通用条款》(6)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等)(7)投标文件、工程报价单、预算书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8)施工图纸(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补充、变更等,如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或其他具有相同效力的法律文件,应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合同的组成部分上,若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不一致,应以招标文件为准。3.阅读理解与接受3.2修改合同条款的限制:本通用条款不执行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4.3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包括但不限于:(1)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建筑设计和施工标准、规范、建设项目管理、验收标准;(2)建筑行业的相关设计和施工标准、规范;(3)广东省政府及广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有关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4)广州市政府及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有关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5)若现行标准、规范不能完全满足本工程施工需要,根据本工程具体情况,发包人将参照近期同类项目制定标准、规范,或将由发包人组织专家论证制定标准、规范经批准后执行。承包人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风险和费用损失;(6)具体规范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附件的内容。当合同期内发生相关标准、规范变更或修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现行的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标准、规范,与发包人或设计技术条款要求不一致时,采用较严格标准,合同价款视为已包括执行较严格标准所需之全部费用。4.4承包人必须接受发包人对本工程的监督,并无条件配合发包人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审计。5.施工设计图纸5.1施工设计图纸由发包人提供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数量: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5套;竣工前提供3180 套施工图给承包人。承包人需增加图纸套数,发包人应当予以同意,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6.通讯联络6.2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发包人:通讯地址:收件人:邮政编码:代建单位:通讯地址:收件人:邮政编码:承包人:通讯地址:收件人:邮政编码:监理单位:通讯地址:收件人:邮政编码:造价咨询单位:通讯地址:收件人:邮政编码:(2)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合同一方当事人通讯地址或收件人的变更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7.工程分包7.2分包工程的批准:此款改为:承包人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批同意后可依法分包工程。承包人须在合理时间前将拟分包的工程范围书面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并在确定分包人前10天将分包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施工资质证书、公司简介、业绩资料、进退场时间以及分包合同等资料提交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批,经发包人确认后方予进场施工。(1)施工劳务作业分包需经过监理工程师进行资质审查;(2)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购买材料设备:主要设备材料的供应厂家需经发包人批准同意;(3)合同中指定的分包工程(招标文件有推荐单位选择范围的,承包人必须在选择范围内选择,并在正式签署合同前报发包人确认;如果招标文件未规定单位选择范围的,承包人应择优选择3家以上的候选单位,报发包人最后核准):A.白蚁防治B.人防工程C.其他工程180 。。。。。13.交通运输13.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13.2场外施工道路的约定:13.4超大件和超重件运输的约定:14.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14.2(1)专项批准事件的监理工程师:具体人选:印章样式:签字样式:授权范围:(2)专项批准事件的造价工程师具体人选:印章样式:签字样式:授权范围:(3)专项批准事件的建造师的:具体人选:印章样式:签字样式:授权范围:19.发包人19.2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工作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时间:提供现场的日期与开工日期相同,场地清理、平整等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完成,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2)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发包人不提供用水用电接驳点,施工临时用水、用电、通讯设施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其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3)开工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约定:由承包人自行解决,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4)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工程地质资料与设计文件同时提供;地下管线资料由承包人自行调查、摸查、购买、核实、物探、提交管线专项报告,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和损失,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5)办理有关所需证件的约定:承包人负责办理与本工程相关的所有报批手续,含施工许可证、道路开挖、余泥排放证、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各种相关证件、手续的办理及各类专业报建手续的报批,承包人还需负责向供电局和自来水公司申报永久用水、用电180 方案。上述工作的相关费用(除国家及各级政府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明确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的行政性收费以外)已包含于投标报价中,不另支付;以上的工作由承包人全权负责办理和承担全部责任;(6)现场交验的时间:发包人负责联系设计单位向承包人作技术交底,提供道路测量控制桩、水准点和标高。承包人应负责对设计提供的道路测量控制桩、水准点和标高进行现场复测,并填妥《测量复核记录》签字备案,然后将用地边线标识后提交给发包人委托的拆迁单位作为控制边线;(7)提供施工设计图纸、设计文件的时间:标准与规范由承包人自行收集,开工前15天提供设计图纸、设计文件;(8)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开工前7天;(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的约定: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做好上述保护工作的协调处理,除文物保护外,其它保护工作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10)接收已完工程、支付工程相关价款的约定:工程移交、工程款的支付按合同条款执行。(11)委托给承包人负责的部分工作有:(12)若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所列的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安全员不称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承包人必须更换。.19.3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19.4支付期及支付方式的约定(1)工程价款支付期限□按合同通用条款规定期限支付。□其他:(2)工程价款支付方式□按协议书所注明的银行帐号转帐。□支票支付。□其他方式:20.承包人20.2承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1)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提供设备使用和保养维修的培训(若有);(2)承包人应于接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180 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进度计划(网络计划),应包括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完成某一阶段或某一工序及全部工程的天数及计划日期,进度计划应满足合同工期要求。进度计划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接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内提供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3)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进度计划,并按以下规定执行:A、每月5日提交本期完成的工程计划进度和实际完成进度统计报表;B、每月5日提交本期完成的工程量申报表;C、承包人应在每月5日前提交上期工程进度款《资金使用反馈表》,由监理工程师核实确认资金落实情况,保证承包人及平行分包专业应将工程进度款专用于实施本合同工程各单体建筑所需的材料及人工费用、施工机械、工程设备。以上所述的计划、报表的具体格式,先由承包人提出格式建议,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调整后按统一格式执行。(4)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和维修白天或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若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人身损害等,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承包人负责本项目的施工平面、工地门卫管理,承担一切安全保卫责任,要求符合《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筑[2008]937号规定。(5)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约定为:提供办公室面积共计约平方米,其中发包人代表驻现场办公室面积30平方米、监理工程师驻现场办公室及休息室面积合计50平方米,其他顾问办公室面积20平方米。(6)遵守国家及广州市现行的规定,并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包括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施工噪音管理、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与安全的监督报监、余泥排放、占用道路申请、夜间施工申请、管线接驳等所有承包人负责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准文件(含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等,按工程所在地政府的规定办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且应以书面形式知会发包人。(7)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未移交后续施工单位使用前,对自行施工的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及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移交后续施工单位使用后,对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及费用均由后续施工单位负责,发生损坏由后续施工单位自费修复,但属于本合同质量保修范围内的,按照工程质量保修书有关规定执行。(8)移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负责将工程移交使用单位并办理相关手续,如使用单位未接收工程的,承包人应对未移交工程妥善照管直至完成移交,并承担未移交期间照管费用。180 (8)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及周围的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之状况进行勘察,根据勘察结果确定具体的保护或迁移措施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对所采取的保护措施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反馈信息指导施工,以确保上述受保护物件及人员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使受保护的物件或人员发生损坏或伤亡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9)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须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现场布置、放置材料机械及其他设施,及时将施工垃圾、余泥运出场外,达到省、市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标准,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要求:完工后接到发包人书面退场通知后7天内按发包人指示拆除临时建筑、设施、清走器材、剩余材料和余泥渣土,施工范围内的清理以通过发包人验收为标准。(10)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要求:(10.1)保证执行投标文件所承诺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资源投入计划,将工程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按时、按标准、足额投入。(10.2)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防火、爆破和施工安全以及文明施工、夜间施工、环卫和城管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10.3)对施工图、技术资料认真地复核和检查,有预见性的发现和指正设计缺陷和错误,应提出能实质性地节约资金和缩短工期的建议和措施。(10.4)工人的意外事故或伤害。对于承包人所雇用的工人出现的伤亡事故或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对于这类伤亡或损失,发包人不负责任,不负担涉及这类伤亡或损失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它费用。(10.5)干扰与协调(a)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必需的不可能避免的干扰,并为此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且应当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b)承包人应负责协调施工期间外界的各种干扰。(c)发包人将在承包人的配合下,充分运用自己对各方面的影响力,尽可能地将外界对工程的干扰减少到最少程度。这种协调并不解除承包人的各项责任与义务。(10.6)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的同时,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10.7)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向其雇员(包括民工)支付工资。(10.8180 )除按照发包人委托办理相关证件外,协助发包人申请办理施工所需的其它相关证件。(10.9)施工过程中需占用部分道路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承包人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并派人对道路的交通进行维护疏导,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规定要求需由发包人承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外)。(10.10)本项目红线范围内面积有限,凡红线范围内场地及临时设施不能满足施工需求的,承包人应自行协调红线外场地使用,红线外临时设施搭拆、使用租金、材料堆放运输等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负,承包人同时应承担所占红线范围外场地设施、地下管线的保护和修复费用。(10.11)为确保文明施工,本合同范围内工程施工期间,有关洗车、饭堂、厕所、办公室、工人宿舍等文明施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未能按发包人有关规定设置,发包人另行委托单位完成,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0.12)承包人采取的任何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如需要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承包人应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后才能施工,由此发生的文件报批、评审活动组织等全部工作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还应该制定详细的安全应急抢险方案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及损失。(10.13)完成与后续工程的交接配合工作,须提供详尽的技术资料和验收证明,不得以任何未经发包人同意的理由影响工程进度,否则后果由承包人承担。(10.14)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或协议及时向材料、劳务等分包人支付相应款项。因承包人未及时向分包人支付相应款项而引起分包人以发包人为被告的诉讼,承包人应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工期损失和其他赔偿金)。(10.15)施工水、电接驳与维护:承包人自行考虑接驳点,接驳及维护工作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10.16)承包人应保证工程资料整理与工程进度同步,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10.17)承包人必须按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要求实施对本项目范围内所有施工作业人员的相关信息建立与管理等工作,并将所有的施工作业人员(包括临时招聘的雇员)的花名册交一份给工地纪检监察室备案。(11)任何为本工程正常使用功能和设计使用寿命所必须的或为本工程适用的任何规范、规程或标准所要求的工作。(12)180 对于承包人或其专业分包人所雇用的工人或任何其它人员的损害或赔偿,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不负责任,且保证发包人不负担涉及这类损害与赔偿或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赔偿费及其它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另承包人由于伤亡事故而造成本工程停工的,发包人将不予顺延工期,其所有损失由承包人自负。但由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的行为失误所造成的伤亡除外。(13)承包人在施工中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应报发包人批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履行本合同而使用或交付发包人的任何含有知识产权的物品、程序或资料,所有与该知识产权相关的费用(含但不限于使用费)视为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如需向第三人支付,均由承包人负责支付,承包人侵犯或涉嫌侵犯任何物品、程序或资料的知识产权,及由此导致发包人持有或使用该类物品、程序或资料构成侵犯或涉嫌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此发生经济纠纷或法律纠纷,一切责任及后果由承包人负责和承担,承包人须全额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20.4承包人完成设计的约定(1)承包人负责的设计有:(2)承包人提交设计图纸的时间:22.发包人代表22.1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1)发包人任命()为发包人代表,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号码:(2)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23.监理工程师23.1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1)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2)任命()为监理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号码:23.3(11)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24.造价工程师24.1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及任命的造价工程师(1)造价咨询单位:法定代表人:(2)任命()为造价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号码:24.3(7)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25.承包人代表180 25.1承包人任命()为承包人代表,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号码:26.指定分包人26.1依法指定的分包人及其有关规定:(1)实施、完成任何永久工程的分包人:(2)提供本合同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服务的分包人:27.承包人劳务27.5承包人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a.工资的支付a.1承包人应保证每期所获进度款优先安排民工工资的发放,否则,发包人有权在下一期进度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一定款项作为民工工资保证金,必要时直接支付给民工个人。a.2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承包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应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规定的更改,提高或降低民工的工资。”a.3承包人支付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表,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备查。a.4非经发包人同意,本工程不得分包。发包人同意分包的,承包人应对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民工工资。承包人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的责任同样视为承包人的责任。a.5承包人应按上述要求及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按时支付民工工资,否则,视为违约,并按相应条款承担违约责任。27.8增加以下条款: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等事件所导致的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与发包人无关联。28.工程担保28.1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1)履约担保的金额:(大写)(小写),R银行担保。□现金支票担保占30%+银行担保占70%。(2)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180 R签订本合同时。□其他时间:(3)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28.2履约担保退还时间的约定: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息退还。28.4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约定(该条不执行)(1)支付担保的金额:(大写)(小写)(2)提供支付担保的时间□签订本合同时。□其他时间:(3)出具支付担保的银行:28.5履约担保退还时间的约定:28.8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31.不可抗力31.1(4)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敌对行动(无论是否宣战)、入侵、外敌行为、军事政变、恐怖主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罢工、停工、爆炸、火灾等,以及:(1)当地气象部门规定的情形:仅指50年以上(含50年)一遇的洪水、10级以上(含10级)台风;(2)当地地震部门规定的情形:仅指里氏5级以上(含5级)地震;(3)当地卫生部门规定的情形:仅指强行要求停工的情况发生。32.保险32.1此款改为:发包人需为下列事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1)合同工程险;□(2)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意外伤害险;□(3)第三方生命财产险;□(4)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险。保险期从办理保险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32.2此款改为:承包人应为下列事项办理保险:180 (1)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2)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承包人支付本款保险费。保险期自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32.8对保险事项的其它约定:(1)承包人投保内容:除发包人投保的险种外的保险内容。(2)有关工程保险(包括发包人及承包人投保项目)的理赔事宜由承包人协调处理。(3)发生32.1条款中的意外,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及保险公司反映,并尽最大可能避免扩大损失;在保险最高限额以内的赔款,发包人以承包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进行赔偿。(4)发包人与承包人所办理的保险当中,若有牵涉到对方的权益与责任,应互为对方提供书面的保险合同内容,双方应互为遵守及按约受益。33.进度计划和报告33.1提交工程进度计划承包人应于接到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进度计划(网络计划),应包括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完成某一阶段或某一工序及全部工程的天数及计划日期,进度计划应满足合同工期要求。进度计划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承包人应于接到中标通知书30天内提交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给发包人,该施工组织设计应当载明如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完整的施工方案;(2)施工资源投入计划,包括:机械设备进场计划、工程材料和物料进场计划、施工人员进场计划等;(3)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施工道路平面图、临时设施的场地选择及布置等;(4)关键性技术工作施工方案;(5)季节性施工措施;(6)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下设施的加固措施;(7)保证工期、质量的措施;(8)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减少扰民,降低环境污染和噪音的措施及安全应急措施;(9)妥善处理与相邻施工地作业现场关系的措施;180 (10)施工总承包管理与配合服务方案;(11)其他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管理方案、措施。承包人应于合理的或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提交专项施工组织设计给发包人,专项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及要求应满足工程的需要,并使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满意。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应全面详实,且应有针对性的提出工程质量及工程安全方面的应急处理方案。33.3承包人编制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时间要求:承包人应编制月施工进度报告和每季对进度计划修订一次,并分别在每月及季结束后的5天内提交。提交施工月进度报告的时间:每月5日前,提交进度计划修订的时间:每月5日前,发生进度偏移10天后,承包人亦应按规定提交日报告及周报告。月进度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1)施工、安装、试验以及发包人工作等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说明;(2)材料、设备、货物的采购和制造商名称、地点以及进入现场情况;(3)索赔情况和安全统计;(4)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总承包人专业分包人对进度延误的责任,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5)按广州市建委的要求,承包人每月向监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状况的《工程施工质量情况报告》,每周五前向工程安监机构提交《施工安全工作报告》。33.3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的处理:如果监理工程师指出承包人的实际进度和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要求支付任何附加的费用。工程进度计划即使经监理工程师确认,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或者更新进度计划不符时,监理工程师认为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工程进度滞后而不能按预定工期完工,则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据此编制修改工程进度计划,采取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属承包人原因,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承包人未能在监理工程师发布指令后10180 天内采取有效措施,工程进度仍然无明显改进,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且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或者划拨给其他有能力的承包商,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全部(包括但不限于因交予第三方施工导致发包人额外增加的费用,如第三方施工造价高于承包人合同价款等)由承包人承担,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34.开工34.2工程开工承包人必须提前进入施工场地,做好施工准备工作,按照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然后一直保持合同工程连续均衡地施工。34.3承包人不按时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1)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并说明理由。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书面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由于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2)在工程已具备开工条件,但因承包人自身的原因(包括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机构尚未到位等)而无法实际开工的,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监理工程师可以签发开工令,工期开始正式计算,但现场不允许开工;再由监理工程师发出停工令,待承包人准备妥当后才批准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按照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34.4此款改为: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开工指令约定的日期实际施工,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3天以书面通知承包人,推迟实际施工日期。发包人不须赔偿因此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但合同工期顺延。增加以下条款:34.5承包人须接受在进场日期当天的现场实况。如发现现场出现任何缺陷及影响本工程之永久施工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若因承包人忽视现场情况,及后因原有建筑物的缺陷而引至工程上错误或损坏,在发包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需重建、修复,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5.暂停施工和复工35.4发包人、承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工期相应顺延;(2)承包人某种失误或违约造成,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暂停施工,工期不顺延;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承担责任;180 (3)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限于此)的,监理工程师有权下达停工令,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a质量事故;b安全生产事故;c拒绝监理单位管理;d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获监理工程师批准而进行施工;e未经监理单位检验而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者;f擅自采用未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认可或批准的材料的,或者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的,或者擅自采用未经认可的代用材料的;g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要求;h转包工程;i擅自让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分包单位进场作业;j存在安全隐患,未按监理单位要求及时进行整改;k未按双方约定的资料上报要求上报所需资料的。(4)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按照第31条规定处理;(5)承包人不得以与发包人有争议或争议未解决为由而单方面停工。否则,工期不顺延;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承担责任。35.5此款改为:双方一致同意《通用条款》本条款不执行。36.工期及工期延误36.1合同工程工期:日历天。合同起算日期:见协议书。竣工日期:见协议书。节点工期如下:见协议书。根据本工程工期网络计划安排,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详细区分和列明本工程的关键节点工期和一般节点工期,并报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36.3工期顺延(1)关于工期调整:180 对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对于非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一般节点工期可以相应顺延,但该项顺延以不对关键节点工期和总工期构成不利影响为限;关键节点工期一般不予调整,承包人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予以消化,而且这些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已包括在投标总报价中,发包人不予补偿。在特殊情况下,关键节点工期确需调整的,承包人必须重新编制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并报请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核。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审核,确认承包人编制的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已十分完备,且已采取了合理的赶工措施足以确保工程按期竣工的,应当同意工期调整。承包人必须在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批准其调整计划后3天内,将调整后的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按合同份数送各方作为合同附件存档。(2)因承包人对现场组织管理不力或未能提供协调、配合服务,以致专业分包工程的进度影响工期,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按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39.提前竣工39.1计划竣工日期:42.质量目标42.1工程质量标准:质量一次性验收合格,质量验收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为依据。质量违约责任:42.3质量保证体系承包人应当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控制流程,进行全面质量管理(TQC),以2000版的GB/T19000《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为标准,建立并保持一个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为此,承包人必须做到但不限于:(1)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委派专人负责工程质量管理,项目经理部、工区(段)设有专职质检人员,班组设质检员,于本合同签订后5天内将上述人员报监理工程师备查。(2)承包人提交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必须附有完备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包括:工程质量预控措施,工序质量控制点,工程的标准工艺流程图和技术、组织措施,重点分部(项)工程的施工方法,材料、制品试件取样及试验的方法或方案,成品保护的措施和方法,质量报表和质量事故的报告制度等。(3)单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对职工进行技术交底,组织学习有关规程、规范和工艺要求,在施工中必须按规程和工艺进行操作。(4180 )单项工程和重要部位都必须遵循先试验后铺开施工的程序,开工前承包人应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和必要的施工准备,送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试验性施工,完工后由监理工程师检验,符合要求后才能铺开施工或者批量生产。(5)执行材料试验制度和设备检验制度。必须设立工地实验室,配备足够的试验及检测仪器、仪表,并及时校正,保证其应有的精度。要加强质量自检,检测频率要高于规范要求。42.4工程质量有争议的处理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同意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由工程所在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行政管理部门鉴定,所需的费用及因而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划分分别承担。45.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45.5治安管理的约定:45.1此款补充以下内容: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实施须满足《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建管字[2005]11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管字[2007]3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管字[2007]39号)和关于修订并重新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质[2008]937号)、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建安字[2007]108号)等政府相应时期的管理要求,确保达到广州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如以上标准有关规定不统一的,以国家标准为准。如国家、省、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以上标准重新颁布或修正的,以重新颁布或修正的标准为准。45.3承包人责任:补充以下内容:180 (7)承包人应注意对现有的道路、排水管、供水管、绿化、路灯、电力和通讯设施等进行保护,如有毁损,承包人应负责修复,不能修复的应全责赔偿,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若不能按要求修复则由发包人另行委托其它单位修复,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付。(8)承包人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遵照当地卫生部门的相关要求,保证在施工的全过程当中若出现任何重大或恶性传染性的疾病,承包人必须遵守并执行省市卫生部门为处理或控制上述传染病而制定的规章、命令和要求,迅速向发包人和广州市疾病控制中心报告。(9)若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违反了安全管理规定,可以拒绝执行,同时必须书面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有关说明,否则,责任由承包人承担。45.6施工现场的环保、卫生要求:补充以下内容:(1)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将投标时承诺的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2)承包人应在进入现场前提交一式四份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方案,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对于承包人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经发包人或者监理工程师指出后,承包人未能在24小时之内采取整治措施,或者所采取的整治措施未有效消除污染的,发包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整治,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3)承包人须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现场布置、放置材料机械及其他设施,及时将施工垃圾、余泥运出场外,达到省、市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标准,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4)完工后接到发包人书面退场通知后7天内按发包人指示拆除临时建筑、设施、清走器材、剩余材料和余泥渣土,施工范围内的清理以通过发包人验收为标准。如逾期不拆,影响后续施工,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需费用由承包人结算款中扣除。45.7承包人违反有关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或未达到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的,适用专用条款97.4承担违约责任。46.测量放线增加以下条款:46.6在开工之前,承包人应核实图纸所示的所有尺寸和地面标高。当实际尺寸或标高与图纸所示出现任何的不一致时,应立刻提交给发包人澄清。发包人对任何该等不一致的澄清指令应是最终的决定。46.7承包人应向直接发包工程、专业分包工程及其他后续工程施工单位提供保存完好的一切基准点、基准线和其他有关的标志。180 49.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49.1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用于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实行工程建筑材料、设备出入库监督的办法,发包人可以派人对材料采购、保管、领用等进行监控。承包人应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共同清点。发包人对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监控,并不减免承包人对此应负的责任。(1)主材应由承包人选定厂家和品牌后报发包人批准,且承包人选用主材不应低于投标文件中的标准;招标文件有规定选择范围的,承包人必须在选择范围内选择,并在正式签署合同前报发包人确认;如果招标文件未规定选择范围的,承包人应择优选择3家以上的候选品牌和样品,报发包人最后核准。(2)承包人必须直接向厂家采购材料设备,并提供原厂家出厂证明和质量证书;(3)无论工程材料是由承包人自行供应或是由发包人指定的供应商供应,均不解除承包人所负的工程全面质量的责任。承包人应该对各种材料按规范进行检查验收,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用于工程。无论何种原因,出现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的情况,均由承包人承担应有的责任。(4)承包人要充分考虑到选用材料符合设计技术要求,不能降低材料选用的标准,并要充分考虑发包人对乙供材料看样定板审查确认的管理规定。49.6此款改为:承包人需要使用替换材料的,应向发包人提出申请,经发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才能使用,如由此造成费用增加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减少费用的由承包人与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由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50.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50.2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时间和地点:材料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1)标准与规范或合同要求进行见证取样检测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在见证取样前48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参加,并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负责:a材料设备的见证取样;180 b送至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标准与规范或合同没要求进行见证取样检测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与监理工程师协商确定合同约定的材料设备的检验时间和地点,并按时到场参加检验。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不能按时到场参加检验,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24小时发出延期检验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48小时。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未发出延期检验指令也未能按时到场检验,承包人可自行检验,并认为该检验是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完成的。检验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检验数据的有效证据,监理工程师应认可检验结果。(2)实施工程的一切材料、设备,都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及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应当在用于工程之前经过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承包人要建立检验、试验制度,并应提供一切正常需要的手段,在材料、设备用于工程之前提供样品、样件,按照监理工程师的选择和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3)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对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进行抽查,包括成品、半成品、器具、设备、附件、小五金等。抽查范围、比例、数量、批次及检查深度可比照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相关规定有所提高。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依据下列顺序之标准认定:a本工程设计图纸规定的设计标准;b招投标时确定的规格、技术指标、质量标准、品牌等;c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人、发包人共同认定的产品封样、样板;d国家或行业强制执行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工程材料、设备的抽查、检验结果与前款约定不符的,监理工程师必须扩大对该批材料的抽查范围、增加数量抽检。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的限期内全部无条件拆除、更换,并运出施工现场;由此所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等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还应当按照第97.3.1承担违约责任。(4)发包人有权派人对承包人材料、设备采购、保管、领用等进行监控,并有权委托国家质量检查机构或其他法定检验机构对工程材料、设备的生产、制造、安装、储运全过程进行第三方检查、检验,承包人必须接受并提供便利条件。180 (5)承包人承诺:无论监理工程师或(和)发包人对材料、设备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检验,均不解除承包人对其承包的工程的质量所负责任,除非质量问题是由于非承包人责任原因引起,而此类质量问题承包人须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在采用承包人设计的施工图施工和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时,设计和制造所引起的质量责任由承包人承担。50.4材料设备的检验费用材料设备的检验费,按实际发生的检测费用计算。(1)材料设备进场检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检验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检验费由承包人承担。(2)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对材料设备检验,检验费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查、检验费用(如果有),若检验出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标准要求的由承包人承担;若符合本合同规定标准要求的,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在施工过程中,如相关政府机构要求进行的相关检验和试验,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由承包人承担此费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由发包人承担此费用。(5)本项目施工过程中(含钢结构)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需要进行的检测、监测相关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并视为已包含在合同价中,结算时不另外调整。按国家、省、市规定必须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检测、监测的项目除外51.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1.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53.1补充以下内容:中间验收的部位及程序按照广州市《建设工程中间验收监督管理规定》(穗建监字[2001]068号)执行。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不得隐蔽或继续施工,否则,该部分工程被视为不合格,由此产生的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3.2此款改为: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应至少提前24小时发出延期验收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48小时。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未发出延期验收指令也未能到场验收,承包人可自行验收,并认为该验收是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完成的。但检验开始前应立即通知发包人。验收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验收资料的有效证据,监理工程师应认可验收记录。53.4此款改为:承包人应对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或留存样本,保证监理工程师、发包人能充分检查和测量覆盖或隐蔽的工程,并将结果保存作为日后检查之用,否则后果由承包人承担。180 55.工程试车55.2此款改为:本合同内的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时,承包人应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单位、机电总承包单位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各承建单位的要求。承包人应自行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应为承包人试车提供便利和协助。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至少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发出延期试车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工程师未发出延期试车指令也未能按时参加试车,承包人可自行试车,并认为试车是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完成的。但试车开始前应立即通知发包人。试车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总承包单位、监理工程师提交该试车数据的有效证据,监理工程师应认可该试车记录。55.4此款改为:本合同内的设备安装工程及与此相关的专业分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时,承包人应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单位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参加的单位和对参与联动试车的专业分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及相关专业分包人应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总承包单位、机电总承包单位、承包人及专业分包人等应在试车记录上签字。55.5此款改为:对本合同内的机电安装工程各系统试车费用及对在其管理范围内的各专业分包工程联合试车(调试)实施组织与管理的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内。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按下列规定处理:(1)由于非承包人的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2)由于设备制造质量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责任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采购、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供应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费用,并列入合同价款,工期顺延。(3)由于承包人设计或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修改设计、拆除、重新安装和重新试车等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180 由于相关专业分包人设计或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组织相关专业分包人按监理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与相关专业分包人共同承担修改设计、拆除、重新安装和重新试车等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增加以下条款:55.7承包人须为管理范围内的专业分包人的系统试车(调试)提供必要的协调及配合服务。56.工程变更56.2工程变更内容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可对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变更。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制订的有关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执行。为此,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令和要求,及时进行工程变更。变更项目包括:(1)本合同中任何工程数量的改变(不含工程量的偏差);(2)任何工作的删减,但不包括取消拟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的工程;(3)任何工作内容的性质、质量或其他特征的改变;(4)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或)尺寸的改变;(5)永久工程完工所必须的任何附加工作的实施;(6)合同工程的施工次序和时间安排的改变;(7)投标清单中任何材料品牌及型号、规格的改变;(8)其他发包人认为应变更的项目。56.4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可以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同时抄送发包人,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变更方案及合同价格的增减情况。经2名监理工程师(其中1名须为监理造价工程师)共同审核后,再报造价工程师、发包人审核确认方有效。发包人采纳承包人的建议给发包人带来的利益,由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享比例。增加以下条款:56.6承包人承诺:在承包人收到发包人书面指令的情况下,所有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引起的计价、计量调整、报批和审批过程,均不得影响变更的执行,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理由公开或变相拖延或延误新增或变更工程,否则,承包人将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工期延误的责任。180 56.7若56条的约定与发包人制订的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发包人制订的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为准。57、竣工验收条件57.2竣工验收条件的要求合同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竣工图(含电子版)按发包人需求(如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对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的格式和要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按第58条规定进行验收。提交上述资料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承包人须完成工程总承包方的日常资料管理和工程竣工整体验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承包人须参加专业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加具有关意见;(2)指导各专业施工单位收集、整理工程资料,使其满足评优申报要求和档案接收要求;(3)竣工图纸收集、整理,需要时签章;(4)督促各专业施工单位做好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工作;(5)督促各专业施工单位及时办理中间验收及专业验收;(6)按《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广州市建筑工程文件整理及档案移交规定》和建设单位的《广州生产基地项目竣工档案编制及移交实施办法》的具体要求对各专业施工单位的竣工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组卷、编制目录、汇总和管理,并按规定整理归档,向有关部门提交并获得通过;(7)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具体如下:①在规定时间内负责收集齐所有竣工备案资料,对于不属于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提供的资料,有责任进行跟踪和协调,及时向发包人反馈收集进度和协调情况。②收集齐所有竣工备案资料后,负责按规定要求向有关部门提交竣工备案资料,并向发包人反馈备案办理进度。58.竣工验收58.1组织验收和确认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及广州市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报告后的28天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按要求修改后再次提请发包人验收,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180 58.10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的验收□合同工程无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的,本款不适用。□合同工程有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的,各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的范围、计划竣工时间如下:(1)(工程名称)工程,计划竣工时间为,其范围包括:(2)(工程名称)工程,计划竣工时间为,其范围包括:58.11合同工程需在施工期运行的约定:59.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59.6缺陷责任期的约定:59.8工程质量保修的约定: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59.11工程保修期内发现重大质量不合格问题,承包人按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61、工程量61.1此款改为: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项目应包括由承包人按照招标图纸、标准及规范完成施工、安装等工作内容,其任何遗漏或错误既不能使合同无效,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图纸、标准与规范实施合同工程的任何责任。对于依据招标图纸、标准与规范应在工程量清单中计量但承包人未在报价中考虑的工作内容等(工程变更除外),皆为承包人的风险,视为已包含在合同价中。但对于多计取的,则应相应调减。62、工程计量和计价62.1工程计量和计价的依据(1)工程的计量和计价由造价工程师审核,由发包人核定。(2)工程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以现行的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及招标文件约定的计价办法执行。具体如下:(3)综合单价包干项目:综合单价计费项目全部列于工程量清单中,综合单价包括了子项项目直接费、管理费、利润等费用,并已得到双方确认。综合单价包干项目在合同执行期间,综合单价不调整,工程量按实结算。180 (4)措施项目费包干项目(具体项目按招标清单计价说明)在合同执行期间,其合价不随工程签证、设计变更及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调整,中标的综合合价即为结算价。(5)造价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计量和计价。62.3已完工程款额报告的提交和核实承包人应按第81.1款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并抄送造价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的5天内对工程质量和进度进行核实,无误后对工程申请款提出意见;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监理核实的报告后的5天内核实工程量和应付款项,并将核实结果报发包人核定。承包人应提供便利条件,发包人应在收到造价工程师报告后的5天内将核定结果通知承包人、抄送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具体流程和格式按照发包人制度执行。增加以下条款:62.9合同价中应已包括一切按合同工期完成本工程所须之赶工费及技术措施费,合同价组成中不论对此是否有开项计列,承包人均不得以此作为向发包人进行费用或工期索偿的依据。62.10当图纸或工程规范出现任何的不一致时,承包人应立刻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承包人须于施工前最少14天前将不一致或分歧的情况向发包人提出,并允许足够的时间供发包人核对及回复,发包人将视乎工程之实际情况向承包人发出指令。对于所有质量不一致的,取较高要求者为准;承包人亦确认此不一致已综合考虑包含在总承包金额内。63.暂列金额63.1合同工程的暂列金额为元。63.2暂列金额的使用:发包人原则上按每个季度统计一次变更工程、签证和新增工程量,随当月进度款报批,增加款项在暂列金额中支付。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量累计达到合同造价的10%以上时,发包人办理签订补充合同,并在补充合同中协商确定超过部分的支付方式。65.暂估价65.3非招标专业工程的暂估价金额为元。65.4暂估价的使用:6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66.1提前竣工奖的约定:没约定提前竣工奖。180 □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每日历天应奖额度为元,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是元。66.2误期赔偿费的约定:(1)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为/元。(2)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是/元。67.优质优价奖67.1优质优价奖的约定:没约定优质优价奖;□约定优质优价奖的等级:68.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68.1合同价款的适用见协议书第三条第2款的约定。68.2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因发包人原因产生的工程量偏差(含工程量清单错漏)超过合同价款±10%;□工程变更;□工程签证;□物价及后继法律法规的变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调整;□承包人不平衡报价;□其他调整因素:68.3合同价款调整的办法:68.3.1调价总则1)如承包人投标报价有不平衡报价的情况,则先按不平衡报价处理办法调整承包人报价;2)因68.2款中调整因素产生的新增项目,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的适用综合单价,则沿用;(如产生不平衡报价的调整,则按调整后的单价采用)3)因68.2款中调整因素产生的新增项目,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则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相应子目、消耗量、单价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如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有两个以上,则由招标人按消耗量最少、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优先顺序选择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进行换算(如产生不平衡报价的调整,则按调整后的单价换算)。4)180 换算时其人、材、机沿用投标清单中的单价。如投标报价中没有,则按投标时同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如果《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中没有,则由承包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发包人择优询价确定单价,当该项材料属于材料品牌变更的则按变更的管理办法确定单价。凡是经过共同择优询价确定材料单价的,其材料单价在整个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间不得调整,并作为最终结算价格。换算的综合单价=工程量清单中综合单价+材料价差×材料消耗量,其中材料消耗量为投标时的材料消耗量,当投标时所报的材料消耗量超过定额相应子目的标准时,以定额相应子目的消耗量计算。5)如新增工程在原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或最接近项目,则双方对其计价方式约定为:按通用条款72.2(3)执行,材料的定价按上述第4)项中的办法确定。6)由68.2款约定造成的合同价款调整的相应措施项目费调整办法:当按下列规定计算出来的实际正常发生的措施费总额与合同中措施费总额偏差超过±10%,则相应调整超出±10%以外部分的措施项目费,否则措施费不作调整。(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合同金额不作调整。(2)凡可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的措施项目的工程量乘以专用条款第68.3.1款规定的单价或合价调整。实际发生的措施项目需按定额有关规定或发包人已批复的施工方案计算工程量。(3)凡按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不作调整。7)总承包管理及配合服务费:按协议书内约定。68.3.2不平衡报价的处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当发包人发现原投标报价有不平衡报价时,按以下调整原则进行处理。①投标清单中各综合单价和各项措施费(均含税金)的汇总结果高于中标总价时,以中标总价为准并按以下公式调整各综合单价和各项措施费:调整后的综合单价(或措施费)=投标清单综合单价(或措施费)×(中标总价÷投标清单中各综合单价和各项措施费(均含税金)的总和)②如投标清单在同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相同子目(包括相同项目特征和工作内容)而综合单价不一致的情况,则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来调整综合单价(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按投标清单为准)、合价及总价。但当工程量减少时则按较高的来调整综合单价、合价及总价。③在投标清单的不同表格中的名称及参数一致的主要材料、设备出现不一致的价格,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来调整该类材料或设备的所有综合单价;或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材料单价与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中的材料报价不符,则以低者为准,并调整其综合单价、合价及总价。但涉及主要材料、设备换算时,则按较高的价格来换算并调整其综合单价、合价及总价。 180 ④投标清单中的主要材料存在高于投标时广州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的价格,按以上文件执行并计算投标下浮率下浮调整综合单价、合价及总价。⑤综合单价分析表中所报的人工、材料、机械费单价与消耗量的乘积与小计不符,小计累计与综合价合计不符,以低者为准,并调整其合价及总价。⑥综合单价分析中有明显错误(包括子项开项、人材机消耗量等明显高于定额水平的),则按现行的计价办法调整综合单价、合价及总价。⑦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发生第70.2款情况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及72.2款的计价原则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但是,如承包人的投标清单的项目特征表述与发包人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按有利于发包人的情况(如就低不就高等)来决定是否调整该项综合单价、合价及总价。⑧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发包人如发现承包人有以上需要调整报价的因素,发包人有权对此报价进行合理调低。投标清单内项目,发包人不做调整。投标清单外(含新增项目和增减工程量以及类似项目换算),发包人按以上约定调整。69、后继法律法规变化事件69.1后继法律法规变化的价款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国家或省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合同工程基准日期后发生变化,且因执行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除第76条规定以外的工程造价增减事件的,可调整合同价款(但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约定为包干价格的项目以及合同内综合单价不因此调整)。72.工程变更事件72.1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工程变更,发包人承包人应分别按下列方法调整变更工程价款:a、工程变更综合单价定价办法:按68.3.1款约定执行。b、材料变更的定价办法:承包人应该按投标承诺投入材料,如主要材料有质量等级的,在投标文件没有列明材料的质量等级的,等同于选用最高等级。施工时选用的材料质量等级低于投标时的等级,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退回差价。因非发包人原因造成招标投标时所定设备、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等发生变化,其定价原则为:b.1.1定价原则:计价不能高于原定价;性能不能低于原要求;b.1.2180 所有设备、材料的调整必须经监理、造价咨询、代建单位、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必须提供3家以上符合调整原则的产品供监理、造价咨询、代建单位、发包人审定。b.2因设计变更,将招标投标时所定大宗设备、材料的品牌、等级降低(大宗设备定义为造价超过10000元/台(套),大宗材料定义为造价超过10万元/批次),造成设备、材料的实际价格比招标投标时有较大的下降,应按新的价格标准对原合同价款进行调整。调整方法为:b.2.1单宗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承包人报3家以上供应商的市场价格,由监理、造价咨询、代建单位、发包人共同审定;b.2.2单宗在10万元以上,发包人有权采取“询价”(即询问市场价)或招、议标形式,重新对设备、材料供应商及价格进行选择和确定,承包人按“询价”或中标结果调整材料供应商及合同价款。如供应形式改为发包人供料,承包人可按设备、材料总价向发包人收取一定比例的仓储与管理费,具体标准为:总价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为1.5%:总价50至100万元(含100万元),超过50万部分为1%;总价100万元以上,超过100万部分为0.5%。如承包人不同意调整合同价款,发包人有权将部分或全部分项工程另行分包施工,其管理模式按本专用条款第7条规定处理。72.5删减工作或工程的补偿承包人承诺:如果因为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承包人不可以要求补偿。增加以下条款:72.6提交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及其限制承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的5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并抄送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如承包人未在工程变更确定后的5天内提出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对于承包人未提交的变更项目,若变更使得造价增加的,则视为承包人放弃该变更价款的申请权力;若变更使得造价减少的,则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有权根据变更资料计算变更价款并在进度款中扣除,承包人不得对此类变更价款的金额及价款的扣除提出任何异议。72.7工程变更价款的核实与支付具体支付程序参考发包人颁布的《建设工程合同计量支付管理办法》。73.工程量的偏差事件180 73.2工程量的偏差,导致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调整的方法:□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按以下方法调整:当工程量偏差(含工程量清单错漏)超过合同价款±10%时,超过±10%的部分按68.3.1款约定执行。合同价款±10%以内的偏差不予调整。73.3工程量的偏差,导致措施项目费调整的方法:□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按以下方法调整:按68.3.1款约定执行。74、费用索赔事件此通用条款不执行。75.现场签证事件75.1由于施工场地、条件和设计变化必需进行现场签证时,所有现场签证必须在10天内由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发包人相关人员签字盖章确认。当现场签证的造价超过合同造价5%以后,所有现场签证必须在10天内报送发包人,由发包人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确认。凡是没有经过监理单位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确认的现场签证,其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负。75.2签证计价方法按68.3.1款约定执行。75.3若75条的约定与发包人制订的工程签证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发包人制订的工程签证管理办法为准。76.物价涨落事件76.1调价原则:合同工期内不因物价涨落调整,超过合同工期实施的项目,施工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对比投标期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涨落超过±10%,予以调整主要材料价格,且只调整超过±10%部分。物价涨落±10%以内的风险双方共同承担,不予调整。对于具备施工条件,但因承包人自身原因而未安排进行施工,造成超过合同工期的,该部分工程则不做任何调整。机械台班价格无论涨落都不予调整。76.2调整范围:1、投标报价清单内项目的主材调整范围:在广州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广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每季度“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以下简称综合价)中的材料,仅限于钢材、水泥、商品砼、预拌砂浆、沥青砼、电线、电缆、市政管材。2、人工费的调整:按广州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广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人工日工资分别调整计价。180 76.3调价办法76.3.1按上述调价原则和调价范围确定的需调整项目,均以季度为单位划分各个季度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此工程量计算出投标期与实际施工期价格信息的涨落幅度>±10%的价差部分,计算得到总价差后再计算工程规费、税金,其它费用不计,原合同清单内的综合单价仍保持不变。如下公式:1、当投标报价低于投标期综合价(1)当施工期综合价与投标期综合价涨幅超过10%时,实际调差=(施工期综合价-投标期综合价×1.1)×投标报价÷投标期综合价;(2)当施工期综合价与投标期综合价降幅超过10%时,实际调差=(施工期综合价-投标期综合价×0.9)×投标报价÷投标期综合价。2、当投标报价高于投标期综合价(1)当施工期综合价与投标期综合价涨幅超过10%时,实际调差=施工期综合价-投标期综合价×1.1;(2)当施工期综合价与投标期综合价降幅超过10%时,实际调差=施工期综合价-投标期综合价×0.9。76.3.2每季度已完施工节点的划分和确认:承包人应根据实际施工情况,在各季度结束后,及时将本季度已完成的施工节点及相应的工程量以工程联系单的形式报送监理公司和发包人审核、确认,作为今后结算及调价的依据。调价因素不作为承包人工期索赔的影响因素。77.4调增价款的支付:如发生需要调价的事项,以季度为单位申报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代建单位和发包人审核,按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比例支付。78.支付事项78.3此款改为:如果发包人有要求,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其已按相关合同规定对雇员劳务工资、专业分包人已完成工程和供货商已提供材料设备的支付凭证。如果承包人未能提供上述支付凭证又无正当理由(需提交有效证明文件)的,视为承包人未有向雇员、专业分包人、供货商支付。78.4此款改为:180 如果承包人不按雇员劳动合同和政府有关规定支付雇员劳务工资、或不按分包合同支付专业分包人工程款、或不按购销合同支付材料设备供货商货款的,除非承包人有合理原因(需提交有效证明文件),否则可认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实施下列工作:(1)立即停止向承包人支付应付的款项;(2)在合同履行相应时期的工程价款范围内,直接向雇员、专业分包人和材料设备供货商支付承包人应付的款项。发包人在实施上述工作后的5天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抄送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签发下期支付证书时,应扣除已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的款项。因上述工作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损失。如果因承包人延期支付分包工程价款而影响工程进度或被媒体曝光的,除扣罚其当期进度款的10%以外,承包人还须承担严重违约。增加以下条款:78.5鉴于本合同工程的特殊性,本合同专用条款第5款约定的属于承包人承包范围的分包工程价款的支付按以下约定执行:分包工程款:由承包人统一申请,原则上由发包人将分包工程价款支付给承包人,但承包人应承诺在收到发包人支付款项的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分包人且向发包人提供已向分包人支付其应得的任何款项等证明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分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应无条件授予发包人直接向分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且由承包人承担应付工程价款的全部税金(即由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发票)。78.6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应提供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税务规定的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延缓支付工程款,由此造成的一切延迟支付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79.预付款79.1预付款的约定工程预付款按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由发包人预交的劳保基金)的10%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预付款银行保函的数额。但当工程由于征地拆迁或其它原因暂不能全部实施时,预付款则按可实施部分工程造价的10%计算。79.2预付款支付申请的约定: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按招标文件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等额预付款银行保函后,承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申请书后,经代建人及发包人审核确认后,发包人按照《广州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实施办法》,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180 79.4预付款抵扣方式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时间、比例:按承包人完成的工作量与合同承包价(扣除了招标人暂列金额)的比例扣回,当累计完成工作量达到合同承包价(扣除了招标人暂列金额)的50%时扣回全部预付款,工程开工后,工程预付款应从当期可支付工程进度款中逐月扣回,具体按下表执行:预付款扣回比例表已完工作量与合同承包价(扣除了招标人暂列金额)的比例(a)扣回预付款的比例累计扣回比例20%≤a<30%20%20%30%≤a<40%20%40%40%≤a<50%60%100%80.安全文明施工费80.1内容、范围和金额(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内容及范围:以广东省统一计价依据的规定为准。此项费用合同内实行总价包干,不因任何因素变化调整。(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元)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专款专用,不得挪为他用。80.2约定支付方式(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按照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发包人、代建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审查合格符合开工条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发包人批准后,支付该项费用的50%即元;施工期间,由发包人、代建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组织两次安全文明施工考评,每次考评合格支付该项费用的20%即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该项费用余下的尾款。如承包人不按规定使用措施费或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由发包人、代建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责令其改正,停止该项费用的划拨,同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据情况追究有关责任,并将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不良行为录入企业信誉档案,与其量化考评办法挂钩。180 承包人申请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时,须提交实际已发生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出明细及支出证明,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核实后与进度款同期支付。80.3劳保金的支付合同签定后,按照广州市相关规定计算并支付劳保金,由发包人代交、代缴(具体手续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并在工程款累计支付至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后)75%时,由发包人在支付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一次性扣回。81.进度款81.1约定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方式一:按约定的形象节点支付:见协议书。方式二:本工程实行按月拨付,承包人按当期实际完成并经监理同意计量的工程量,申请支付进度款。经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代建单位、发包人审定后,按工程实际拨付。若当期审核后的工程进度款不足100万元的,累计到下期进度款支付。经建设管理方审核确认后,发包人按照《广州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实施办法》,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1)工程进度款(需抵扣预付款)支付的公式:当期可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款×80%-应扣款。(2)工程款(含预付款、进度款及劳保金等发包人代付款项)的支付总额,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的80%;竣工验收合格,累计支付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的85%。工程竣工结算经政府有权部门审定后,完成相关档案资料移交且按发包人要求完成向相关部门的工程实体移交,则支付至审定结算价的95%。保修金的支付按保修书约定执行。若在审定结算前,发生63.2约定暂列金使用的情形,则相应阶段的最高累计支付限额,计算基础可不扣除暂列金。(3)进度款中措施项目清单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除外)的计算方式:按当期实际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费占工程量清单中实际分部分项工程费累计的比例计算,且不能超过该项措施项目的投标合价。由68.2款约定造成的合同价款调整的相应措施项目合价在进度款支付中不调整,待本工程结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再支付。(4)进度款中其他项目清单(不含总承包管理与配合服务费)的计算方式:根据实际完成情况在进度计量中进行计算并支付。(5)总承包管理与配合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当需管理或配合服务的专业分包工程或直接发包工程进场后,按相应专业分包工程或直接发包工程的总承包管理与配合服务费×180 按该工程每月实际完成工程量比例【即当月完成该专业分包或直接发包工程价款占该专业分包、直接发包工程招标估算总造价的百分比】计算支付。(6)承包人应保证提交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发包人的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和支付申请中的计量及计价数据具备相当的准确度,若承包人提交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发包人的数据与发包人核定数据相比,差值超过10%(不含10%)范围,承包人应按约定承担一般违约责任一次,但双方有争议的除外。82.竣工结算与结算款82.1约定结算期限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发包人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二计算。但是结算时间应以发包人委托的有关审核部门审定的终审结算并经承包人、发包人等确认后次日开始计算,若60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61个工作日起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双方可商定免息时间。82.2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工程竣工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60天内,承包人应根据国家、省规定的格式向监理工程师递交由承包人代表签署的竣工工程款额报告、竣工支付申请和竣工结算文件及完整的结算资料一式五份,详细列出下列内容,同时抄送发包人和造价工程师各一份:(1)根据合同完成全部或所有工程的总造价;(2)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规定发包人应付的所有款项;(3)按照第82.6款的规定提交结算资料。在未取得延期的情况下,承包人未在本款规定的时间内递交工程结算文件的,造价工程师可根据自己掌握的情况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竣工结算和支付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82.3核实结算文件及审核结算文件的时间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第82.6款规定递交的文件和资料后的30天内进行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有效性进行核实(非结算造价的正确性),并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包括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同时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10天内按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再次按第82.6、82.7款规定递交竣工工程款额报告、竣工支付申请和竣工结算文件。监理工程师对结算资料核实完毕,送造价工程师审核,造价工程师须在60天内核实,并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同时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10180 天内按造价工程师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造价工程师对结算资料核实无误后,通知发包人将结算资料送回给监理工程师进行造价审核工作。承包人在递交结算文件和资料后的120天内未收到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任何核实意见的,视为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工程款额报告、竣工支付申请和竣工结算文件已核实无误。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发包人按第82.6、82.7款规定递交的文件和资料后的天内进行造价审核并经承包人确认后,将审核结果和结算资料送回发包人,再由发包人委托造价审核机构进行二审审核,在无较大结算争议的情况下,造价工程师须在天内审核完毕,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1)结算造价经发包人、承包人复核确认后,除属于第86条规定的争议外,发包人应在天内予以认可并在竣工结算文件签字确认,竣工结算文件生效;造价工程师在随后的天内,按生效的结算文件向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2)经复核认为有误的:无误部分按本款第(1)点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签发无误部份的结算支付证书;有误部分由造价工程师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按照第86条规定处理。增加以下条款:82.6承包人应按照市财政部门结算审核提交资料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如下竣工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工程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即计算底稿);钢筋抽料表;工程承包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含电子版)、中标通知书;工程竣工图(含电子版);工程竣工资料(含电子版);图纸会审纪录:设计变更单;工程洽商记录: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180 会议纪要;现场签证单;(需提供原件核对)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乙供材料合格证,甲供材料证明;甲供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其他结算资料;资料移交签收表。82.7发包人对送审结算资料的具体要求,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结算书:每项工程的结算书要求分两部分编制:第一部分是合同价为主要部分,第二部分包括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现场签证、工程洽商记录以及其它有关费用(最终施工图纸未含部分)为依据编制部分。上述两部分不应有重复列项的内容。(2) 工程量计算书(即计算底稿):工程量计算书应由工程量汇总表和详细的工程量计算式组成,工程量应有详细的计算表达式,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现场签证单、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等部分的内容应在工程量计算式中一次计算。(3) 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经发包人确认的承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各类补充合同、合同附件等,要求将上述合同文件列出总目录按顺序整理装订成册。(4) 竣工图:用于结算的竣工图必须有承包人竣工图专用章及其相关人员签字,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的审核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经发包人、设计、监理等单位确认的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等内容均应反映在相应的竣工图上。对未在竣工图上反映的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记录等,其费用的增减,在结算评审中不予考虑。承包人应保证提供的竣工图纸与实际相符,如在结算审核过程中一旦发现竣工图与实际不符,经确认因此造成承包人多报造价超过5万元(含5万元)时,发包人除按实际调整造价外,还可将超过的金额扣减承包人相应的工程价款;如经确认承包人因此少报造价,由承包人自负责任,不调整造价。(5) 180 竣工资料:指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资料归档时所需的资料。具体包括开工报告、竣工报告、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证书、材料检验报告、材料进场验收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安装工程的调试方案和调试记录等。竣工资料要求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在确认表上盖章确认,以证明竣工资料上的相关内容与该项目送审资料的实际内容相一致。整理装订成册的竣工资料需编制总目录,并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以便于查找。(6) 图纸会审记录:要求按图纸会审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图纸会审记录须有各单位参加会审人员签字及会审单位盖章确认。(7) 设计变更单:要求按设计变更的时间先后整理(安装工程要分专业)装订成册。设计变更单要求有设计人员的签名及设计单位的盖章,同时要求有发包人同意按相关的设计变更进行施工的签认意见和盖章确认。(8) 工程洽商记录:要求根据工程洽商记录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以便于查找。工程洽商记录要求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9) 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要求根据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发包人施工指令要求有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10) 会议纪要:指工程质量、安全、技术、经济等现场协调会会议纪要等。要求根据会议纪要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会议纪要要求有参与会议的各方代表签字,并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盖章确认。(11) 现场签证单:要求根据现场签证单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连续编号,现场签证单上应有工程数量的计算过程和施工简图,由承包人盖章确认,并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现场及造价人员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12) 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凡在工程招标文件或工程承包合同中未明确的主要材料设备单价,要求根据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的编号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每项审核单应附有相关的资料或注明相关资料在送审结算资料的哪一部分和哪一页位置上,要求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13) 180 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在作为合同附件之一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未列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项目,应由承包人编制单价分析表,盖章确认后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核综合单价。在结算资料送审时,要求按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的编号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每项审核单应附有相关的资料或注明相关资料在送审结算资料的哪一部分和哪一页位置上,要求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造价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14) 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按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的编号顺序及不同材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要求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上有承包人、监理单位、发包人代表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15) 其他结算资料:凡上述未提及而在结算评审中需要的资料均需提供,例如:施工日记、地质勘察报告、非常用的标准图集、应由承包人承担而由建设单位支付的费用证明如发包人方代缴施工水电费票据、余泥排放费证明等。(16) 资料签收表:按送审结算资料的内容列表,以便资料的移交和管理。资料签收表上应注明资料内容、份数和页数(标注页码),并且对所有复印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确认。资料签收表一式两份,由资料移交人和接收人分别签名,必要时加盖双方单位的印章。82.8结算办法82.8.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价:(1)本合同项目的工程承包价是由承包人以招标文件的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以及招标文件的规定等为依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根据国家、省、市现行相关标准、及工程计价办法,按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开列的工作内容和估计工程量填报相应的综合单价后,累计合价并加上合价包干的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而计算的合同价。结算时发包人以工程师依据国家、省、市现行相关标准、工程计价办法、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等规定计量确认的实际工程量乘以中标的综合单价(原设计没有发生变更时,中标的综合单价则成为工程结算的依据,不得调整)并加上合价包干的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及税金作为结算和支付依据。(2)在项目实施期间,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漏项的项目、原设计没有而实际发生设计变更的项目,经发包人审批确认后,按68.3.1款的计价办法进行工程量及综合单价的计算。82.8.3其他项目费结算:其他项目费按实际发生工作量,投标单价结算。84.质量保证金按《质量保修书》相关约定执行。85.最终清算付款85.1最终结清申请报告提交份数:提交期限:180 86.合同争议86.2双方协商补充以下内容:如双方未在规定期限内达成一致的,在双方同意下可延长协商时限,本合同《通用条款》第86.3款将争议提交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的时限相应顺延。87.合同解除87.3因承包人原因解除增加以下内容:87.3.1全部解除合同.承包人违约致全部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承包人在此承诺:①因承包人违约致全部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全部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通知,该通知送达承包人时,合同即解除。②承包人接到违约责任通知后,必须在2天内停止工程施工,并在10天内将机械、材料、物件、人员从施工现场撤离。停工3天内,发包人、监理单位将会同承包人和造价工程师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清点:发包人只承认已发生并投入且符合质量验收标准的部分工程,对于已订货而未到现场或在现场未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均不予承认,由承包人自行处理;对于承包人已开工但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的限期内拆除,并清运出工地,由此带来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③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场的,发包人有权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临时转运到其它堆放处,由此产生的搬运、保管费用应由承包人负责,在此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非发包人主观故意引起的损坏、遗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处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④合同解除通知生效后,发包人即可另行与其他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不得阻碍新的承包人进场施工。⑤由于合同解除引致发包人工期延误及其它方面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87.3.2承包人在解除合同后,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作好已施工技术资料和实物的交底、移交工作,并配合发包人重新确定施工单位。承包人因未履行上述义务而给发包人带来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的,应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87.3.3180 合同解除的,发包人有权没收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同时承包人仍需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已完成项目的保修责任。但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尾款的效力不受影响,发包人有权在尚未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中抵扣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赔偿金。91.保密要求91.1提供保密信息的期限:按规定承包人不得向任何无关人员透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且发包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和资料,造成不良后果和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如触犯法律,承包人还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补充条款96.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96.1违反第79款约定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程开工后,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的,除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预付款外,每迟延一天,还应按应付未付款项日万分之二给承包人计付利息,但因财政部门审批原因造成的迟延支付除外。造成承包人停工的,工期顺延。96.2违反第81款约定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除应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外,每迟延一天,还应按应付未付款项日万分之二给承包人计付利息,但因财政部门审批原因造成的迟延支付除外。造成承包人停工的,工期顺延。96.3违反第82款约定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给承包人工程竣工结算款的,除应支付承包人工程竣工结算款外,还应按应付未付款项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给承包人计付拖欠工程价款期间的利息,但因财政部门审批原因造成的迟延支付除外。97.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97.1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97.1.1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改正: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在日常工作检查中发现承包人有违约行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违约通知,要求承包人必须在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承包人未在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的,应承担一般违约责任一次。97.1.2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每承担一次应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金额为本合同价款总额的2‰且不低于2万元。97.1.3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每承担一次应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金额为本合同价款总额的1%且不低于10万元。97.1.4180 部分解除合同: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部分解除合同通知后,部份解除合同即生效,承包人必须在2天内停止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并将机械、材料、物件、人员从该部分工程的施工现场撤离。停工后3天内,发包人、监理单位将会同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清点,并只承认和接受已发生并投入且符合质量验收标准的部分,对已订货未到现场或在现场未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均不予承认,由承包人自行处理;对于承包人已施工但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限定的期限内拆除,并清运出工地,由此带来的承包人损失发包人不负任何责任。清点完成后3日内,不论被解除部分的工程成果是否被发包人承认并接受,承包人均应将发包人已支付的该被解除部分的工程对应的费用全额退还给发包人,发包人亦有权从其于本合同项下尚未支付的应付款项中直接抵扣该费用。承包人必须作好与发包人重新确定施工单位的配合工作,在7天内作好已施工部分技术资料和实物的交底、移交工作。承包人因没有履行上述义务而给发包人带来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承包人应承担发包人实际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全部合同。97.1.5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依照第87条的相关约定执行。97.1.6赔偿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的,且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实际损失与违约金之间的差额。97.1.7三次一般违约责任相当于一次严重违约责任;累计三次严重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因同一违约情形,被追究一般违约责任三次以上的,从第四次开始,对该违约行为每次均追究严重违约责任。同时发包人保留向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承包人违约情况的权利。97.1.8不定期综合考评的违约责任承包人现场各项管理工作一般由代建人、监理人负责监督。当发包人临时决定对施工现场各项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时,监理人、代建人参与。由发包人临时检查发现的问题,处罚标准按本合同约定的处罚标准提高一个档次执行。97.1.9在任何索赔和争议期间,不论索赔是否有据,均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包人不得以此为借口拒不履行或拖延合同的履行,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导致发包人的实际损失。97.1.10承包人违约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时,承包人须在每月20日前将当月发生的违约金向发包人缴纳完毕;否则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抵扣。如在当期工程进度款无法扣付,或扣除当期工程款会影响工程正常施工时,发包人可选择在下期工程进度款中抵扣或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97.2工期延误方面的违约责任180 97.2.1承包人未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同意延期开工的,每迟延开工1天,应给发包人支付本工程合同价款的3‰的违约金,且不低于每天1万元;迟延开工超过10天的,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97.2.2属承包人原因造成关键节点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承担严重违约责任一次,累计延误达到10天的,在此之后每延误一天,承担双倍严重违约责任一次,同时发包人有权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累计延误达到30天的,在此之后每延误一天,承担三倍严重违约责任一次,且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任何款项。发现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在2天内制定出具体可行的自行赶工措施,报监理、发包人批准,如认为承包人赶工计划已不可行,则发包人有权将该部分工程直接分配给第三方承接,工程款在承包人的进度款中扣减,承包人并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两次。97.2.3属承包人原因延误工程竣工日期,承包人必须按延误天数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具体规定为:逾期7天内,每天按合同总价0.05%交纳;逾期8至14天,每天按合同总价0.08%交纳;逾期超过14天,每天按合同总价0.1%交纳。延误工程竣工日期超过30日以上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将剩余工程发包给任何第三方,承包人还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97.3违反质量要求的违约责任97.3.1材料(包括绿化苗木)使用违约责任按规范和相关规定要求,承包人提供的材料经抽查不合格的,其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不予顺延工期;同时对该批次材料须扩大范围、增加双倍数量抽检,若仍不合格,则该批次材料视为不合格。对被认定为不合格的材料批次,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通知的限期内全部无条件拆除、更换,并运出施工现场;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等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还应按该批材料价值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但最少不低于1万元。97.3.2施工质量违约责任对每次施工质量的抽查,如发现存在质量不合格或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现象,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停工、返工;返工后经检查合格才准进入下一工序,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一次;累计发生3次检查不合格,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一次。如承包人有意隐瞒质量问题或存在严重质量隐患,则一经发现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二次。97.3.3分项工程质量控制点检查180 按照质监部门、监理单位及有关规范要求,承包人对各分项工程必须报验检查的各类质量控制点,实行先自检后申请报验的程序,并对自检结果负责。如承包人申请报验后,经检查发现质量不合格,每不合格一次,承包人应承担一般违约责任一次,三次以上检查不合格,从第三次开始,承包人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一次。对不合格的分项工程,承包人必须全部返工,返工后经检查合格才准进人下一分项工程,工期不予顺延。97.3.4承包人违反第42条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达不到合格质量标准的,承包人除限期返工或修补缺陷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外,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合同审定结算价5%的违约金。经承包人返工修补仍不合格,需降低标准使用或者报废的,则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余款,并且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若承包人怠于修补或经修补后仍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委托任何第三方进行修补,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7.3.5根据第59条的约定,工程保修期内发现重大质量不合格问题(该重大质量问题应界定为达不到要求的质量标准,属质量保修的问题除外),承包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返工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并按结算工程造价的5%计算向发包人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经承包人返工修补仍不合格,需降低标准使用或者报废的,则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保修金,并且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若承包人怠于修补或经修补后仍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委托任何第三方进行修补,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7.4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方面的违约责任97.4.1承包人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施工场地被评为不合格工地的、被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被通报或被曝光1次,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一次;累计被通报或被曝光3次以上(含本数)的,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97.4.2承包人在工程师进行的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承包人应限期改正。同样问题发生2次的或累计类似问题发生3次,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一次;此类问题的认定,以工程师书面通知、指令、通报和会议纪要为准。97.4.3承包人因自身原因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含工程质量事故)的,除按国家规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外,承包人需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并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四次,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若因此造成发包人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处罚金由承包人承担97.4.4180 承包人未达到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的,扣罚承包人工程结算价款的0.5%。97.5造价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97.5.1承包人违反第81条约定,承包人提交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发包人的进度款计量及计价数据与发包人核定数据相比,差值超过10%(不含10%)范围,承包人应每次承担一般违约责任一次,但双方有争议的除外。97.5.2承包人违反第82条约定,承包人提交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发包人的工程结算款与本工程结算终审部门的审核价相比,差值必须控制在承包人提交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发包人的工程结算款的10%范围内,如超出该范围,承包人无条件同意发包人按终审价核减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直接从承包人工程结算款中予以扣减。97.6工程分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未经批准擅自分包的,将视为违约。一经发现,承包人必须将其分包队伍两天内清退出场,同时发包人将视违约具体情况,要求承包人承担以下不同等级的违约责任:对已分包完成的工程由监理单位组织进行质量检查,如不合格则全部返工,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二次;如合格则同意计量该部分工程量,但承包人必须做出书面解释和保证,同时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一次,工期不予顺延。97.7工程转包的违约责任本工程严禁转包,如发现承包人转包或以分包名义肢解转包工程的,发包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没收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并永久注销承包人在发包人其他工程中的投标资格,并上报建设主管部门处理。97.8违反现场管理机构约定的违约责任:97.8.1如承包人未经批准更换项目经理,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承包人未经批准更换技术负责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承包人未经批准更换安全员,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3%的违约金。承包人经发包人批准更换项目经理,应向发包人支付100万元的违约金;承包人经发包人批准更换技术负责人,应向发包人支付50万元的违约金;承包人经发包人批准更换安全员,应向发包人支付30万元的违约金。以上所有更换的人员资质不得低于原人员资质。因不可抗力承包人需更换以上人员,并获得发包人批准,则无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因素由发包人认可。97.8.2如工程已具备开工条件,但承包人投标文件所报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180 仍不到位,承包人需承担严重违约责任一次,总监理工程师可以签发开工令,工期开始正式计算,但现场不允许正式施工。由于上述成员不到位,监理可以向承包人发出停工令,待有关人员到位后才批准复工,停工期间工期不予顺延。由此产生的工期等损失由承包人自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97.8.3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迟到、早退、擅自离开岗位均视为岗位空缺,监理工程师可以发出书面通知,承包人必须在24小时内纠正,并要求承包人作出书面解释和保证;此种情况每出现1次承包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一次;出现2次,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一次,此后,每出现一次,承包人均需承担严重违约责任一次;97.8.4如承包人项目经理及主要负责人有兼职情况,承包人必须立即撤换该人员,同时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一次且新换人员的资质不得低于原资质。97.8.5如监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撤换不合格人员,承包人拒不执行,则自撤换通知下达7天后,可自行认为该岗位已空缺,承包人需承担严重违约责任一次。97.9违反机械、设备投入约定的违约责任在施工期间的各阶段,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将对照承包人的投标文件检查其投入主要机械、设备,承包人违反投标承诺,未按投标文件的的承诺投入主要机械设备,则各阶段投入设备每少1台(套),承包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一次,由此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承担工期违约方面的责任,工期不予顺延。97.10承包人未按时支付分包工程工程款方面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未按时支付分包工程工程款的,一旦发现,即给予书面警告。若分包入投诉有效的,承包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一次,造成停工误工的,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一次。如此造成发包人其他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7.11民工工资支付方面的违约责任97.11.1承包人违反有关规定,被民工投诉属实的,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予以发放拖欠的款项。若继续拖延被投诉2次及以上,经查实,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一次。97.11.2若仍然不予整改并发放拖欠的款项,使民工采取停工、集聚围阻发包人办公地点甚至政府办公部门等过激行动的,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一次,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在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支付给民工,承包人对此应给予积极配合,提供相关工资支付材料,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支付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80 97.11.3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好分包人、本项目的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债务人(统称“第三人”)的关系,如果承包人与第三人发生纠纷对工程进度造成影响或经济损失,承包人除应承担全部责任,还应向发包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一次。同时,发包人有权在工程进度款中直接向第三人支付相关的款项。97.12除上述约定之外,承包人有违反其他合同义务的,均构成违约,应当承担一般违约责任。97.13承包人的违约责任的认定均先由监理人代表及代建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并报发包人批审认定。98承包人在收到正式施工图纸后30天内,依据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按投标文件的承诺和合同原则将重新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一式5份报造价工程师、发包人审核。99、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四部分附件附件一:层级管理组织模式附件二:机构设置、投入的人员和机械设备附件三:《工程量清单报价表》附件四:履约银行保函附件五: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附件六:中标通知书附件七: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附件八:预付款银行保函附件九: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十:安全责任书附件十一:工作关系图、支付流程图附件一:层级管理组织模式180 第一级以业主单位为领导与决策层;第二级以代建单位进行全过程的建设管理服务,代建单位为组织统筹层;第三级由设计咨询、监理为主并引入多方服务机构参与的实施监督层;第四级以设计为龙头,以总承包负总责为实施主体的执行操作层。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业主单位合同法律顾问招标代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工程咨询施工图审查设计咨询领导决策层组织统筹层实施监督层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总承包施工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专项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代建单位执行操作层附件二:机构设置、投入的人员和机械设备180 附件三:《工程量清单报价表》180 附件四:履约银行保函180 编号:______________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鉴于(以下称人)已于年___月___日与贵中心订立合同编号为的《》(以下简称合同)。我行同意为人出具合同价款10%(即人民币元,大写:)的保函作为人向贵中心履约的担保,担保的范围为:人按合同约定应向贵中心履行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人在投标时所承诺投入的人力资源、仪器设备、服务职责、服务质量及服务期等。我行承诺如下:1.人在履行合同中,由于资金、技术、质量或非不可抗力及违约等原因需向贵中心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时,在贵中心以书面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内的任何付款时,我行立即予以支付,不挑剔、不争辩,也不要求贵中心出具证明或说明背景、理由。2.我行放弃贵中心应先向人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我行提出要求的权利。3.我行进一步同意,在贵中心和人之间的合同条件、合同项下的服务或合同发生变化、补充或修改,在不加重我行担保责任的情况下,我行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也不改变。有关上述变化、补充和修改也无须通知我行。4.我行的保证期间为: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至责任期结束3个月时止,责任期为:。本保函自我行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担保人:(盖章)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附件五: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180 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地址:甲方: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乙方: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第一条甲方、乙方各方的责任(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项目管理、施工安装和监理的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第二条甲方的责任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第三条乙方的责任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和监理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180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第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代建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五条本责任书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各方签署后立即生效。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与合同的规定相同。委托人(甲方):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公章)受托人(乙方):(公章)地址:广州市越秀北路越豪大厦14楼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联系电话:020-83848882联系电话:传真:020-83858319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510055邮政编码:签约时间:年月日附件六:中标通知书180 附件七: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180 附件八:预付款银行保函预付款银行保函180 致:(发包人全称)鉴于(承包人全称)(下称“承包人”)与(发包人全称)(下称“发包人”)签订(工程名称)施工合同(编号,年月日签署),并保证承包人有权获得按合同约定为保证工程按时开工的由发包人支付的开工预付款;发包人在合同中要求承包人应通过经认可的银行提交合同指定的与开工预付款等额的担保金额等事实,我行愿意为承包人出具保函,以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元)向发包人提供不可撤销的担保。发包人要求我行在上述担保金额范围内赔付款项时,我行对发包人的身份予以验证后,我行立即予以支付。在向我行提出要求前,我行将不坚持要求发包人首先向承包人提出上述款项的索赔。我行承诺:不论是否经我行知晓或同意,我行的义务和责任不因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条款所作的任何修改或补充而解除。本保函在与开工预付款等额的担保金额支付完毕,或发包人抵扣完开工预付款后第15天起失效。本保函未经委托人、被担保人以及担保银行一致同意不得转让,也不得以此保函向其他方提供担保。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签章)担保银行盖章:地址:日期:年月日附件九: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180 承包人:(全称)为保证(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质量保修书。1.质量保修范围质量保修范围包括钢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以及双方约定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2.质量保修期2.1质量保修期从合同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2.2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1.钢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为5年;3.其他项目3.质量保修责任3.1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保修。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3在国家规定的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和安全。凡出现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后,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3.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4.质量保修费用质量保修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5.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支付和使用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84条赋予的规定一致。6.其他6.1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质量保修事项:6.2180 本质量保修书,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签署,作为本合同的附件。6.3本质量保修书,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质量保修期满后失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年月日年月日附件十:安全责任书安全责任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180 为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一、发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和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转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二、承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则和安全生产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住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位,人人有责,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各种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行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管理责任。180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能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名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求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即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进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格处理相关责任人。三、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12份,发包人各执6份,承包人执6份。由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年月日年月日180 附件十一:工作关系图、支付流程图附图1工作关系图180 附图2支付流程图180 180 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180 附件一广州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书工程名称投标总报价(元)大写:小写:其中:人工费(元)大写:小写: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元)大写:小写:其中: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元)大写:小写:投标总工期工程质量标准保修期限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建造师的注册编号或小型项目负责人的证书编号委派的安全员姓名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编号180 附件二标书编制人员名单一、参与编制经济标投标文件人员名单投标单位名称姓名职务所承担工作身份证号码本人签名栏注:参与编制标书所有人员名单应包括如编制技术投标方案、编制各种专业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负责清样校对、负责打印及复印等所有人员在内的人员名单。180 第五章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依据设计文件的要求,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概要)中标人应按本施工组织设计要点,从符合工程合同目的和本工程的建设和使用需求出发,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建立科学的进度控制、成本控制、质量保证、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信息档案管理体系,作为工程施工组织的指导性文件,于工程开工前,提交建设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及特点1、工程概况工程简述,工程规模,工程承包范围,地质及地貌状况,自然环境,气候条件、交通情况等。2、工程特点设计特点、工程特点、影响施工的主要和特殊环节分析等。二、施工现场组织机构1、组织机构关系图。2、工程主要负责人简介。三、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平面布置要求内容全面,充分利用现场条件,合理布置施工队、材料站、指挥部等。确定现场指挥部(工程处)和工区的驻地,材料站的设置,施工工区与施工班驻地,主要交通道路和通讯设施。图面要求线条清晰、标志明确。四、施工方案1、施工准备简要叙述施工技术资料、材料、通讯、施工场地的准备,施工机械、施工力量的配置,以及生活设施等的准备情况。并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180 2、施工工序总体安排。3、主要工序和特殊工序的施工方法和施工效率估计,对潜在问题的分析和解决预案。4、为控制工程成本、提高效益拟采取的措施。五、工期及施工进度计划1、工期规划及要求用横道图反映各主要施工过程的计划进度,深度达到全面、准确、清楚的描述工程实施过程。2、施工进度计划网络图施工网络图应明确工程开工、竣工日期,工程施工的关键路线,并针对关键工序,提出确保工期拟采取的措施。3、施工资源使用(人力、材料、机具、场地及进场道路、公共关系)计划。4、施工进度控制计划结合施工程序、方法制定进度计划,并分析计划潜在问题和可能影响进度的因素,制定确保工程如期完工的对策。六、质量目标、质量保证体系及技术组织措施1、质量目标对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再分解细化,制表确定各工程单元的质量合格目标。2、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用框图表示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并简要叙述各质量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3、质量管理的措施简要叙述质量管理的措施和关键工序的质量控制。4、质量管理及检验的标准执行的主要质量标准、规范。5、质量保证技术措施针对本工程特点,分析质量薄弱环节,拟将采取的技术措施。七、安全施工目标、安全施工保证体系及技术组织措施1、制定安全施工管理目标。2、明确安全施工管理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180 用框图表示安全施工管理组织机构,并简要叙述各安全管理部门及人员的主要职责。3、制定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及办法。4、安全组织技术措施针对本工程特点,分析安全薄弱环节,拟采取的技术措施。5、重要或特殊施工工序的安全防范预案。八、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1、环境保护分析因施工可能引起的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2、加强施工管理、严格保护环境提出环境保护的目标及采取的具体措施。3、文明施工的目标、组织机构和实施方案。4、文明施工考核、管理办法。九、计划、统计和信息、档案管理1、计划、统计报表的编制与传递。2、信息管理。提出信息管理的目标及拟采取的措施。3、档案管理明确档案管理人及其权利义务,编制档案汇总表,全面收集并按规定向建设单位移交工程档案。180 第六章图纸及勘察资料(另册)180 第七章工程量清单(另册)180 第八章招标控制价注:施工招标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时发布。发布的招标控制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工程总价二、编制说明三、工程概况四、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汇总表五、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六、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七、分部分项工程计价表八、措施项目计价表(一)九、措施项目计价表(二)十、其他项目计价表十一、暂列金额明细表十二、材料设备暂估价明细表十三、专业工程暂估价明细表十四、计日工计价表十五、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十六、规费和税金项目计算表十七、人工、主要材料设备、机械台班价格表(上述表格格式按广州市造价站的规定执行,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等投标人不可竞争的固定报价另外单列)。招标控制价备案机构: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