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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3 10:56:15 发布

苏州市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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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1.总则1.1为指导我市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装饰施工图)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有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审查要点。1.2本要点供我市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装饰施工图技术性审查时参考使用。1.3建设单位报送装饰施工图技术性审查的资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3.1全套装饰施工图设计文件(含计算书)。1.3.2审查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1.4装饰施工图技术性审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4.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1.4.2是否符合公共利益。1.4.3装饰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1.5建筑装饰工程对建筑物的原设计用途、使用环境和工程结构是否改变,建设单位及相关设计单位应作出说明,并出具承诺书。1.6建筑装饰工程对建筑物的原设计用途、使用环境和工程结构有改变的,应由建筑物原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签字盖章确认,或由业主委托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并将重新设计的建筑工程(或改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查机构审查。1.7控制保护建筑装饰工程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另行处理。1.8本要点所涉及标准内容以现行规范规程内容为准。2.结构专业2.1建筑装饰工程改变原结构的用途及使用环境有改变的,按总则第六条办理,审查部门依据建设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有关结构专业部分内容进行审查。2.2建筑装饰工程自身的结构安全参照建设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有关结构专业部分内容进行审查。7\n3.建筑装饰专业序号项目审查内容3.1设计依据3.1.1国家、地方现行设计规范有效版本。(所采用的标准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工程实际)3.1.2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原建筑施工图设计相关图纸。3.1.3业主的设计任务书。3.2强制性条文3.2.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版中有关建筑设计、建筑防火、无障碍、节能等建筑专业强制性条文(具体条款略)。3.2.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第3.1.1条、第3.1.2条、第3.2.1条、第4.1.2条、第4.3.1条、第4.3.3条、第4.3.10条。3.2.3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2001版)第3.1.15A条、第3.1.18条、第3.2.3条、第3.3.2条。3.3强制性标准3.3.1装修材料应满足GB50222-95(2001版),第3.1.1条~第3.1.9条,第3.1.13条、第3.1.16条规定。3.3.2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满足GB50222-95第3.2.1条规定。3.3.3高层民用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满足GB50222-95第3.3.1条、第3.3.3条规定。3.3.4地下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满足GB50222-95第3.4.1条、第3.4.2条、第3.4.4条规定。3.3.5工业厂房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满足GB50222-95第4.0.1条、第4.0.2条、第4.0.3条、第4.0.4条规定3.3.6装修材料选用应满足GB50325-2001,第4.3.2条规定。、3.3.7人造木板的使用应满足GB50325-2001第4.3.4条规定。3.3.8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所用的涂料、胶粘剂等应满足GB50325-2001第4.3.5条、第4.3.6条、第4.3.7条、第4.3.12条、第4.3.13条规定。3.3.9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使用的保温、隔热和吸声材料应满足GB50325-2001第4.3.14条3.3.1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使用的地毯、壁纸、卷材等应满足GB50325-2001第4.3.15条规定。3.3.11除以上内容外还应包括建设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中有关建筑设计、建筑防火、无障碍、节能等建筑专业强制性标准(具体条款见建设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3.4施工图设计深度3.4.1装饰设计说明书中是否包括设计依据、工程概况、材料选用、施工工艺做法、所用材料的防火等级等要求。3.4.2是否有平、立、剖面、大样图、铺地吊顶平面图,材料标注是否明确,所提供的设计文件能否满足施工要求。3.4.3是否编制了装饰设计材料表。3.4.4是否提出对装修有害物质检测的要求。7\n4.电气专业序号项目审查内容4.1设计依据4.1.1国家、地方现行设计规范有效版本。(所采用的标准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工程实际)4.1.2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原建筑电气施工图设计相关图纸。4.1.3建筑装饰的顶面布置图和地面布置图。4.2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4.2.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第10.1.1条、第10.1.2条、第10.1.3条、第10.1.4条、第10.2.3条、第10.2.4条、第10.2.5条、第10.2.6条、第10.2.7条、第10.2.8条、第10.2.9条4.2.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9.1.1条、第9.1.4.1条、第9.1.4.2条、第9.1.4.3条、第9.4.2条4.2.3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第2.0.1条、第2.0.2条、第3.0.2条4.2.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2.2.2条、第2.2.11条、第2.2.12条、第4.4.4条、第4.4.7条、第4.4.21条、第4.5.6条4.2.5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GBJ39-87第4.3.3条。4.2.6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第7.2.2条、第7.2.3条。4.2.7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第5.0.8条、第5.0.9条、第5.0.11条。4.2.8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程JGJ50-2001第7.8.2条表7.8.2、第7.10.1条表7.10.1。4.2.9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6.1.2条~第6.1.7条。4.2.10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第15.1.1条、第19.1.6条。4.2.11除以上内容外还应满足各部门有关规定。4.3强制性标准4.3.1应对用电负荷进行负荷计算,负荷计算的方法是否符合JGJ/T16-92第3.4.5条规定。4.3.2所选电器的额定电压、额定电流、额定频率是否符合GB50054-95第2.1.1条规定。4.3.3配电系统保护配合是否具有选择性(GB50054-95第4.1.2条)。4.3.4电气导体截面的选择及线路过载保护是否符合GB50054-95第2.2.6条、第2.2.7条、第4.3.4条规定。是否考虑了敷设环境、环境温度及敷设方式的修正系数。4.3.5保护线(PE线)最小截面是否符合GB50054-95第2.2.9条、第2.2.10条的规定。4.3.6线路保护电器的安装位置是否符合GB50054-95第4.5.2条规定。4.3.7高层建筑装饰电气设计防火措施应符合GB50045-95(2005年版)第9.5.2条、第9.3.1条、第9.3.2条规定。7\n序号项目审查内容4.3强制性标准4.3.8在建筑物的顶棚内敷设导线是否符合GB50054-95第5.2.7条规定。4.3.9疏散指示灯指示方向要正确,设置位置应能正确引导人员快速短距离撤离建筑物,应符合JGJ/T16-92附录C中的有关规定。4.3.10应急照明灯具(带畜电池)的电源是否符合JGJ/T16-92第11.8.9条规定。4.3.11直接安装在可燃烧材料表面的灯具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3.3.4条规定。4.3.12装有澡盆和淋浴盆的场所应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第14.8.2.8条、第14.8.2.9条规定。4.3.13公共建筑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5.2.1~5.2.11条规定。4.3.14装饰性灯具场所的装饰性灯具总功率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6.1.8条规定。4.3.15设有重点照明的商店营业厅的照明功率密度值每平方米可增加的瓦数不应超过GB50034-2004第6.1.9条规定。4.3.16照明导体的选择应符合GB50034-2004第7.3.1~7.3.4条规定。4.3.17照明灯具镇流器的选择应符合GB50034-2004第3.3.5条规定。4.3.18供给气体放电灯的配电线路宜在线路或灯具内设置电容补偿,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GB50034-2004第7.2.10条)。4.3.19当采用I类灯具时,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GB50034-2004第7.2.12条)。4.3.20一般情况下,室内外照明不应采用普通照明白炽灯(GB50034-2004第3.2.3条第5款)4.3.21应急照明线路在每个防火分区有独立的应急照明回路,应符合GB50303-2002第20.1.4条第7款规定。4.4施工图设计深度4.4.1装饰电气设计说明书中是否包括工程概况、设计依据、负荷分级、管线敷设、电气设备选择、接地及安全等内容。4.4.2是否有分路和总干线的负荷计算。若计算负荷超出原设计容量,须经原设计单位进行调整。4.4.3装饰电气设计系统图和平面图是否能够满足和方便施工需要。4.4.4特殊情况的补充说明。7\n5.给排水专业序号项目审查内容5.1设计依据5.1.1国家、地方现行设计规范有效版本。(所采用的标准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工程实际)5.1.2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原建筑给排水施工图设计相关图纸。5.1.3建筑装饰的顶面布置图和地面布置图。5.2强制性条文5.2.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第8.6.2条第4款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第7.4.6.8条:消防电梯前室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并不能计入总消火栓数内。5.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第8.6.2条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第7.4.6.1条: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因此消火栓不能跨越防火分区使用)。7\n5.3强制性标准5.3.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第8.6.2条第5款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第7.4.6.1条:室内消火栓的设置位置应设在明显而易于取用的地点。5.3.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第8.8.1条:设在楼层的消防水泵房应靠近安全出口;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第7.5.2条:消防水泵房当设在地下室或其他楼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安全出口。5.3.3由于吊顶装修的要求对吊顶下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位置进行适当的调整时,应遵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第7.1.2条喷头间距不应大于表7.1.2中规定的距离也不能小于2.4m。5.3.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第6.1.2条:闭式喷头的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温度30℃,一般常用的为68℃。5.3.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的水流指示器应按每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第6.3.1条)。5.3.6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第5.0.3条、7.1.10条如装设网格、栅板等通透性吊顶时,喷水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正常水量的1.3倍计算,并将喷头安装在网格吊顶之上的顶板下。5.3.7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第7.1.8条:吊顶与顶板之间的净空高度大于800mm的闷顶和技术隔层如有可燃物时应在吊顶上下均设置喷头。5.3.8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第7.1.11条:顶板或吊顶为斜面时,喷头应垂直于斜面。5.3.9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第7.3.2条:当梁或通风管道及成排的管道、桥架等障碍物的宽度大于1.2m时在其下方应增设喷头。序号项目审查内容5.3强制性标准5.3.10按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2.3条~第4.2.5条:卫生洁具应选用节水型洁具。5.3.11按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第5.2.6条第1款:在给排水管道进行包封时在给水管阀门和排水管检查口处应安装检修门。5.3.12按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3.3条第9款:塑料排水管应避免布置在热源附近,塑料排水立管与家用灶具的净距不得小于0.4m。7\n5.4施工图设计深度5.4.1编制的装饰给排水设计说明书中是否有生活给水、生活排水,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等内容。5.4.2是否编制装饰给排水设计设备材料表。5.4.3装饰给排水设计系统图和平面图是否能够满足和方便施工。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