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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3 10:56:47 发布

xx高速路天然气高压输储气管道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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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xx市绕城高速路天然气高压输储气管道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名称:xx市绕城高速路天然气高压输储气管道工程(xx快速通道—xx高速路段)施工三标段发包人(简称甲方):xx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人(简称乙方):xx公司签订时间:2014年11月20日\nxx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xx市绕城高速路天然气高压输储气管道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名称:xx市绕城高速路天然气高压输储气管道工程(xx快速通道—xx高速路段)施工三标段发包人(简称甲方):xx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人(简称乙方):xx公司签订时间:2014年11月20日\n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n1.1.2.6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3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4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6.2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6.2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3款、第6.4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2.1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1.4.6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n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6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0.4款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n1.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1.7联络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重要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审核、批准、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监理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回复的,视同认可,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回复期限的,其相应期限均为收到相关文件后7天。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6.2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n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3.1.2\n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监理人的指示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9条处理。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n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5商定或确定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17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17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4.1.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按照合同完成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以及按合同约定的临时设施等。4.1.3承包人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4.1.4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5\n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6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履约担保4.2.1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2.2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3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4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5不利物质条件4.5.1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5.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9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n5.施工控制网5.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5.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6.工期6.1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进度计划。经监理人审批后的进度计划具有合同约束力,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监理人应当指示承包人对进度计划进行修订,重新提交给监理人审批。6.2工程实施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6.3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6.1款的约定执行。(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n6.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异常恶劣气候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6.5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工程质量7.1工程质量要求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7.2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7.3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无论监理人是否到场检查,对已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n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7.4清除不合格工程由于承包人的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的任何缺陷,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8.试验和检验8.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8.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8.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8.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8.2现场材料试验8.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8.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n9.变更9.1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9.2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9.2变更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应审查,并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14天内,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商定此估价。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监理人应确定该估价。9.3变更的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9.4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9.5计日工9.5.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9.5.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n(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9.5.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0.3款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10.计量与支付10.1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进度计划,按月分解签约合同价,形成支付分解报告,送监理人批准后成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按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分期计量和支付;支付分解表应随进度计划的修订而调整;除按照第9条约定的变更外,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10.2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预付办法,以及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10.3工程进度付款承包人应在第10.1款约定的支付分解表确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合同价款;(2)根据第9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16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10.2款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n(5)根据第10.4款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7天内完成核查,并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的14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10.4质量保证金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并将无异议的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0.5竣工结算10.5.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价格不因物价波动和法律变化而调整。10.5.2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7天内完成核查、准备竣工付款证书并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提出具体意见或签认竣工付款证书,并在监理人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28天内将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或者签认竣工付款证书的,视为同意承包人提出的竣工付款金额。10.5.3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10.6付款延误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n11.竣工验收11.1竣工验收的含义11.1.1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1.1.2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11.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竣工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1.3竣工和验收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11.4试运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11.5竣工清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n12.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2.1缺陷责任缺陷责任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缺陷责任期内,已交付的工程由于承包人的材料、设备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所产生的缺陷,修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2.2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3.保险13.1保险范围13.1.1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13.1.2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费。13.1.3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类保险。13.2未办理保险13.2.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13.2.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n14.不可抗力14.1不可抗力的确认14.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14.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14.2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4.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n15.违约15.1承包人违约15.1.1如果承包人拒绝或未能遵守监理人的指示,或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监理人可发出通知,告知承包人违约。15.1.2如果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通知后21天内,没有采取可行的措施纠正违约,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15.2发包人违约15.2.1如果发包人未能按合同付款,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承包人可发出通知,告知发包人违约。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未纠正违约,承包人可暂停工作或放慢工作进度。15.2.2如果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内未纠正违约,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同时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16.索赔16.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l)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n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承包人未在前述14天内递交索赔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16.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2)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14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16.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承包人按第10.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16.4发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l)监理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承包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监理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n16.5发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监理人。(2)监理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承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14天内完成赔付。监理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17.争议的解决17.1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7.2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17.3争议评审17.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争议评审的程序和规则,并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17.3.2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17.3.3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n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规定1.1词语定义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发包人:xx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1.1.2.6监理人:。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1.1.3.10永久占地:/。1.1.3.3临时占地:/。1.1.4日期1.1.4.5缺陷责任期限:24个月。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l)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各项工程量对合同双方不具合同约束力。\n图纸、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及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当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时工程量清单不一致或有出入的,应以招标工程量清单约定为准并应修正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内容。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若有相互冲突的条款,以时间在后的为准。1.5合同协议书合同生效的条件:本合同在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具体的生效起始计算时间以合同协议书中发包人和承包人明确的合同签订时间中的最迟时间为准。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1)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本项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承包人承担。(2)在监理批准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修改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和本项约定的图纸提供期限和数量,编制或者修改图纸供应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其中应当载明承包人对各区段最新版本图纸(包括合同条款第1.6.3项约定的图纸修改图)的最迟需求时间,监理人应当在收到图纸供应计划后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图纸供应计划视为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最新的图纸供应计划对合同双方有合同约束力,作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向承包人图纸的主要依据。发包人或者监理人不按照图纸供应计划提供图纸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未按照本目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图纸供应计划,致使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图纸或者承包人未按照图纸供应计划组织施工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在开工日期10天前提供,(4)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8套。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1)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承包人为实施本工程除实体工程设计施工图外而必要的施工文件、加工图、大样图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方案、构件和材料设备的加工图、细部作法大样图以及其他临时工程和施工机械设备基础的图纸等。\n(2)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应在相应施工开工日期7天前报送监理人。(3)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2套(监理人1套,发包人1套,不含本合同约定的竣工资料所需数量和承包人自用数量)。(4)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后5天内予以批复。(5)其他约定:无。1.6.3图纸的修改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必须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1.6.1(2)目约定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供应计划,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1.7联络1.7.3联络来往信函的送达和接收(1)联络来往信函的送达期限: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发出期限后的24小时;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发包人的本工程现场办公地点。(3)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本合同中载明的发包人现场代表或者发包人的授权代表。(4)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监理人的本工程监理机构现场办公地点。(5)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本合同载明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的授权代表。(6)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承包人就在开工前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按照合同条款第4.5.4项的约定,将授权代表其接收来往信函的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未书面通知监理人的,以本合同协议书所约定的承包人项目经理为接收人。除合同另有给定外,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7)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指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构成拒不签收。(8)\n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达,由此所造成的直接的和间接的费用增加(包括被廹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2.发包人义务2.2发出开工通知本工程发包人授权委托监理人负责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提供施工场地2.3.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约定(1)原则上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施工场地均为按照设计施工图中要求的施工作业带宽度进行工程建设征(占)用地工作,包括征地范围的测量和地面附着物、地勘资料。(由于特殊地区地质地貌不同,应按发包人审定后的施工技术要求进行施工)。若开工日期前7天的施工场地仍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中约定施工条件的,发包人可以委托承包人代为实施,该部分工作的工程费用由监理人、发包人现场确认承包人实际实施内容,按合同条款第3.5条、第9条约定的计价方式计取。(2)施工场地范围为本工程的规划红线范围。发包人应负责高速公路、铁路、河流穿越、乡镇村级公路等通过权的办理。因施工临时设施等需要临时占用工程设计范围以外场地的,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办理租地相关手续并承担租金和场地的恢复等费用。(3)若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为实施的,其书面委托函(书)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委托中必须对委托的工作内容、工作范围和有关要求予以明确,承包人应接受其委托并按要求完成。2.3.2施工场地及现场资料移交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移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最迟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1份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和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若发包人未提交地质勘察报告,导致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在施工过程中被破坏,发包人应积极协助承包人协调处理。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11.1.1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内组织设计人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总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中载明的阶段性设计交底时间组织和安排阶段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承包人可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增加紧急的设计交底,发包人在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当尽快组织这类设计交底。\n发包人授权监理人进行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的组织工作,对其中的图纸会审纪要必须经发包人、监理人、设计人、承包人四方责任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方能生效。2.8其他义务(1)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对合同约定委托承包人代办质量监督手续的,发包人应积极配合承包人进行办理。(2)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程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规定的工程档案。对合同约定委托承包人代办工程档案归档的,发包人应积极配合承包人进行办理。(3)批准和确认: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自监理人或者发包人指定接收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相应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之日起,如果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予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同意、确认或者批准。(4)发包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在行使以下权力时,应事先经发包人批准:(1)任何图纸修改和补充的签发;(2)任何变更指令;(3)开工令的发布及暂停施工指令、复工指令的发出;(4)工期的延误及进度计划的修订批复;(5)承包人提出的任何索赔处理;(6)承包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撤换;(7)工程的任何价格确认;(8)付款证书的签发。不管通用合同条款第3.1.1项如何约定,监理人履行上述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时,应当向承包人出示其行使该权力已经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3.3监理人员3.3.4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的权力授权或者委托给其他任何监理人员。3.4监理人员\n3.4.4除通用合同条款已有的专门约定外,承包人只能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发包人应当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指示。对发包人的书面指示,监理人应当及时向承包人传达或者下达指令。3.5商定或确定3.5.1因合同约定不详或合同未作出相应约定或对合同约定有异议或履行合同引起的其他未定事项等情况发生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对其进行商定或确定,并报经合同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后执行。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完成各项承包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施工道路、施工机械设备基础、施工管线的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6其他义务(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监理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合理利润。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设计文件属于合同条款第1.6.2项约定的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6.2项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交,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中。由承包人承担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工作内容:无。(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理办理以下手续:规划放线、合同备案、质监备案、安监备案、民工担保、保险、施工许可、竣工等证件和手续,除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文件和合同约定需要由发包人缴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外,发生的其他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格中。承包人综合考虑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间,不得因此影响工程的实施,否则由承包人承担相关工期、费用等损失。(3)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在开工前对施工场地内的所有地面、地下障碍进行详细核查和记录(包括各种杆线障碍、地面建筑、树木、青苗等),地面、地下障碍的拆除和迁改及恢复工作由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其核查资料经监理人审核后提交发包人落实。若发生处理地下障碍等特殊作业内容,允许进行分包,但必须取得发包人书面同意。(4)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有关资料进行核实和完善,其核查资料经监理人审核后提交发包人落实。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影响施工而需要迁改时由发包人负责落实相关专业部门进行迁改,对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对地下障碍进行拆除及对既有管线和设施进行保护的,所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核查后按实签证计量。\n(5)承包人应安排熟悉燃气安装工程报建相关程序的员工办理报建手续,并能保证按照发包人要求代理发包人办理完毕施工报建等相关手续。(6)承包人在发包人委托的拆迁公司移交场地后,应及时进场施工并在拆迁周期内完成管道施工。若施工时间超出发包人与拆迁公司所约定的预计用地时间的,发生的相关拆迁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因不可抗力、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二次赔偿除外)。(7)承包人自行负责现场施工的相关协调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4.2履约担保4.2.1履约担保金额履约担保包括基本履约保证金和差额履约保证金两部分,其中:基本履约保证金=中标价(扣除招标人暂定部分)的5%即(124446956.43-78290133.03)*5%=2307841.17(元),本合同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叁拾万零柒仟捌佰肆拾壹元壹角柒分(¥2307841.17元)。4.2.2履约担保形式基本履约保证金:银行基本账户转帐形式。差额履约保证金:履约担保函形式。担保函应采用合同附件中规定的格式或发包人认可的其他格式。4.2.3履约担保退还的时间、金额及条件(1)基本履约保证金:分二次按比例退还清。当工程形象进度达到80%后,退还基本履约保证金总额的50%;剩余50%的基本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后一次性退还清。(2)差额履约保证金:差额履约保证金分三次对担保函总金额按比例进行释放。当工程形象进度达到50%时,释放50%;当工程形象进度达到70%时,释放70%;当工程形象进度达到100%(即工程形象进度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后对履约担保全部释放。可在保函条款中根据工程形象进度设立对应的担保金额条款。(3)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收益和发生的费用。4.3承包人项目经理本工程实行项目经理压证制度,承包人应在办理合同备案、质监备案、安监备案、施工许可等手续时将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书原件交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压证并至合同标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承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必须与投标文件承诺相符,否则视为转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并向发包支付签约合同价的5%违约金。合同生效后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如有不可抗拒原因需要进行更换,承包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批准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时,凡未经发包人同意更换一次项目经理,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0万元违约金。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自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更换押证之日起生效。\n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应在合同生效后到职,并在开工前派驻施工现场。因特殊情况施工期间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需离开施工现场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其离开施工现场的连续时间最多不得超过3天,且应按合同约定办理相应手续。5.施工控制网5.1发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前14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在开工日期前7天,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前批复。若发包人未能及时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资料,承包人可根据监理人和发包人要求负责通知相关测绘单位进行测量以取得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资料,所发生的测量费用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据实报销,费用标准执行现行国家的有关测绘收费标准。5.2.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资料进行复核和复查,因承包人未复核或复核失误引起施工控制网偏差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6.工期6.1进度计划(1)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前14天将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方案)一式肆份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后7日内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己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2)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和专项施工方案,并在分阶段或分项工程、专项工程的施工开始日期前14天报监理人审批。6.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按通用条款执行6.4异常恶劣的气侯条件异常恶劣的气侯条件是指台(飓)风、强暴雨、强砂尘暴、特高温、严重冰冻、特大冰雹及连续时间较长的低温、高温、暴雨或雪天气等情形。6.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在按合同约定确定的竣工日期(包括按合同延长的工期)后14内,监理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1项的约定通知承包人,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竣工违约金,但最终违约金的金额不应超过本款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监理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出本款约定的书面通知的,发包人丧失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权利。\n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10000元/天。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10000元/天*延误的工期天数,延误的工期天数按“合同工程实际竣工的总工期天数-协议书中约定的总工期天数-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天数”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无最高限额。其他相关的奖惩办法由发包人另行制定并作为合同附件。7.工程质量7.1工程质量要求7.1.1本工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关的质量验收规程、规范和标准,质量应达到验收合格标准。7.1.2本工程质量方面的有如下特殊要求如下:承包人应认真执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及本工程要求施工,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须提供其相应的管道焊接及试压的施工方案,否则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视为不可行。承包人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将一份包括质量管理机构的人员资格和组成、试验设备清单、质量检查程序和细则等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报告,报送监理机构审批。7.1.3检查和返工。承包人应严格地按相关技术的规定和监理机构的指示,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做好记录,填制工程质量评定表,定期提交监理机构审查。承包人应随时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员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人员的要求对于不合格的工程进行修补返工,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修补返工的费用。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或工程移交条件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7.1.4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前向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本工程的质量监督备案手续,所发生的质量监督费用由发包人承担。7.2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按通用条款执行7.3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按通用条款执行7.4清除不合格工程按通用条款执行\n8.试验和检验8.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8.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甲供设备及材料在甲方交付给乙方时,还应应同时交付当批产口的合格证、材质书或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合格的文件,并对甲供材料的质量负责,乙方只负责外观检验),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其中,承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应定期保养、维护,以保证处于良好和安全的工作状态,保养、维护工作应尽量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并为上述机械和工具准备足够的备用配件,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能不间断地进行,同时,承包人的设备完好率不得低于90%,并在施组附表一中备注中体现,否则设备视为不达标。8.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8.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8.2现场材料试验8.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8.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9.变更9.1变更权按通用条款执行9.2变更程序按通用条款执行9.3变更估价原则(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n(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4)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及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或有类似子目的单价但实际工程量增减变化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时,其超过合同约定幅度部分的单价,按以下公式确定综合单价:综合单价=按2009《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相关规定编制的综合单价下浮10%(注:当材料为经发包人按实际情况定价的,其材料费不再下浮)。其中材料耗量按2009《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耗量。材料单价执行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格(信息价格为区间价的,取平均值),无相应信息价格的,则由监理人按3.5款规定根据市场价确认价格报经发包人同意后执行。(5)因工程量清单漏项或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原措施项目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采用原措施项目费的组价方法变更;原措施项目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项目费变更,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措施的费用。(6)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工程量发生增减,其单个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5%以内(含)或该单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虽然超过15%但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总额变化幅度在15%以内(含)时,该单项子目的单价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第9.3(1)条款约定执行;当单个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5%以上(不含)且导致分部分项工程费总额变化幅度超过15%时,该单项子目的单价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第9.3(4)条款的约定执行。10.计量与支付10.1计量按通用条款执行10.2预付款10.2.1按中标价(扣除招标人暂定部分)的10%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预付。该款已包含了发包人根据相关法规及地方规范性文件规定应预付的70%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10.3工程进度付款双方约定的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工程量按承包人所报当月已完工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月报表、相关技术保证资料和相应的工程价款结算单,经监理单位核实,报业主审核后,以审核的工程量按月拨付工程进度款。\n承包人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供当月已完工程量报告一式四份,发包人7个日历天内复核批准,并于次月10日前按已完工程确认的工程款(另需扣除甲供材料、设备费用)的80%拨付工程进度款;工程完成至50%时分两次将预付款扣回;竣工验收合格,支付到工程款总额的80%(另需扣除甲供材料、设备费用)。全部工程完工,经审计结束后,支付至审定的竣工决算价的95%(另需扣除全部甲供材料、设备等费用)。剩余的5%(另需全部扣除甲供材料、设备费用)作为质保金在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承包人应在第10.1款约定的支付分解表确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合同价款;(2)根据第9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16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10.2款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第10.4款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7天内完成核查,并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的14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承包人未出具发票的,发包人有权延迟支付。付款的申请与支付还必须严格按xx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竣工付款的相关规定执行。10.4质量保证金本工程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为合同价格的5%(另需全部扣除甲供材料、设备费用)。质量保修期届满,如承包人已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经承包人书面申请,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质量保修金。10.5竣工结算10.5.1本工程主材、设备为甲供,投标时按甲方提供的价格(暂定价)报价,决算时以甲方根据市场价格最终确认的调整价格为准。甲方供应设备费计入工程决算,但不作为税金计取基数,乙方向甲方开具的建安发票应不含甲方供应设备金额及其税金;甲方供应材料费计入工程决算,且应作为税金计取基数,乙方向甲方开具的建安发票应包含甲方供应材料金额及其税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价格不因物价波动和法律变化而调整。10.5.2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在56天内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伍份(一正四副)。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7天内完成核查、准备竣工付款证书并送发包人审核\n按照发包人有关竣工结算付款的流程办理工程款结算。工程结算金额以发包人审计部门或外聘专业机构审计结论为准,发包人扣除质量保修金后,将剩余工程款支付给承包人。10.5.3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10.5.4发包人付款前承包人应出具相应金额的合规发票承包人未出具发票的,发包人有权延迟支付。10.5.5竣工付款的申请与支付还必须严格按xx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竣工付款的相关规定执行。10.5.6发包人有权以应付款项抵付应由承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和罚款。10.6付款延误发包人应在手续齐备、审计等竣工结算程序办理完毕后及时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因发包人自身原因导致不按期支付的,发包人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逾期违约金给承包人。竣工付款的申请与支付还必须严格按xx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竣工付款的相关规定执行。11竣工验收11.3竣工和验收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11.4试运行(1)工程设备安装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运行条件,由承包人组织试运行并承担费用。(2)工程设备安装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运行条件,由承包人组织试运行并承担费用。11.5竣工清场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始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承担费用,并至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7天前完成清理工作。清理工作应经监理人检查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6中间验收本工程根据监理人或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求进行必须或必要的中间验收。当工程进度达到中间验收部位时,承包人应当进行自检,并在中间验收前48\n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验收。书面通知应包括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当准备验收记录。只有监理人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签字后,承包人方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在验收记录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后重新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限提出延期要求,又未按期进行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人必须认可验收记录。经监理人验收后工程质量符合约定的验收标准,但验收24小时后监理人仍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12.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2.1缺陷责任缺陷责任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缺陷责任期内,已交付的工程由于承包人的材料、设备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所产生的缺陷,修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发包人供应的设备、材料质量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修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延长的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2.2保修责任(1)质量保修范围:承包范围的所有永久工程内容。(2)质量保修期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质量保修期限为:2年。(3)质量保修责任:ⅰ、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ⅱ、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ⅲ、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ⅳ、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ⅴ、质量保修发生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n质量保修书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内容。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所附的格式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与本款上述内容一致。承包人在递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将质量保修书一并报送监理人。13.保险13.1保险范围13.1.1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内容应为本合同建安工程内容,保险金额应不低于扣除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后的签约合同价,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按现行国家工程保险的相关规定办理。(1)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以发包人的名义办理发包人现场机构人员(数量为一人)的工伤保险,保险期限为整个施工期间,其缴纳保险费按国家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办理。(2)人员意外伤害险发包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以发包人的名义投保发包人现场机构人员(数量为一人)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期限为整个施工期间,其缴纳保险费按国家人身意外伤害险的相关规定办理。(3)第三者责任险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的金额为100万元,其保险费率等有关内容按国家保险的相关规定办理。(4)其他保险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13.2未办理保险按通用条款执行14.不可抗力14.1不可抗力的确认14.1.1除通用条款规定的情形外,不可抗力还包括异常恶劣的气侯条件、异常不利的物质条件情形。\n15.违约15.1承包人违约15.1.1承包人与设计方、监理方串通进行不必要的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造价增加,则发包人有权解除施工合同,由此引起的相关损失由承包人承担。15.1.2承包人应与本工程的其他施工单位友好配合、文明施工,若发生打架斗殴或损害、破坏其他承包人的设施或公共设施等行为,则由责任方承担相关损失且发包人将对责任方进行索赔,按情节轻重每次扣减1000~20000元的工程款。15.1.3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未经行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随意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主要技术负责人。承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承包人转包、分包、擅自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承包人应按合同金额的3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并有权解除施工合同。15.1.4在施工期间,承包人未做好工程安全工作的,由工程施工原因所造成的工程安全事故、社会偷盗等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发生以上安全事故,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万元违约金。当因承包人责任而发生伤亡事故,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伤亡事故一切费用。因此对发包人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发包人将有权对承包人进行经济处罚,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发包人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的,有权向发包人全额追偿。15..1.5如果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向发包人提供工程完成档案资料或承包人未经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擅自完工清场撤退,该行为将被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按合同金额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5..1.6其余违约情形及责任见专用条款中各相应约定。15.2发包人违约15.2.1和15.2.2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15.2.3由于发包人赔偿协调、甲供材料未及时到场等原因造成乙方停工或停工待料的,乙方如实提出现场签证甲方应予以确认,工期相应顺延,并支付相应的待工损失(待工损失按实际机械台班、人员配备数量进行按实支付)16.索赔按通用条款执行\n17.争议的解决17.1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向有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8.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18.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18.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18.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18.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18.2.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政安全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防护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8.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河道、密封防爆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监理和发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认可后实施。18.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18.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18.2.5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专业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8.2.6\n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18.2.7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的延误由承包人自行负责。18.3治安保卫18.3.1,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18.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18.3.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18.4环境保护18.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18.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8.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18.4.4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18.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n18.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18.5事故处理发生重大伤亡及其它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事故,事故损失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先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有权向发包人全额追偿,追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诉讼、自行和解等方式支付(垫付)的赔偿金额、发包人为处理事故而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等。19.其它要求19.1签约合同价款应与中标价一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项目经理与中标承诺相一致。签约合同须有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并注明合同签订时间。19.2民工工资支付协议(按成建价【2010】16号文执行)。19.3劳务分包合同中承包人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承接的劳务范围应与资质范围一致。劳务合同价款不超过劳务分包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19.4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按照要求接受审计部门竣工结算审核,一审中介审核费用按基本审核费(送审额的1.3‰)与效益审核费(审减额的4%)之和计取,其中:基本审核费由业主支付,效益审核费由施工单位支付。中介二审审核费按效益审核费(审减额的16%)计取,由施工单位和业主各支付8%。以国家规定的时间为准,因客观原因造成审计时间延后,审计时间顺延。(奖惩办法附后)\n第三节合同协议书xx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xx市绕城高速路天然气高压输储气管道工程(xx快速通道—xx高速路段)施工三标段(项目名称),已接受xx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其他合同、文件。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壹亿贰仟肆佰肆拾肆万陆仟玖佰伍拾陆元肆角叁分(124446956.43元)。4.合同形式:固定综合单价合同。5.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日历天。6.承包人项目经理:。7.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8.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及缺陷修复。9.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10.本协议书一式8份,合同双方各执4份。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附件:《甲供设备材料清单》(xx集团物资领域跟踪监督邮箱:xxcom)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