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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027398383823沙滨路给水管道工程地质勘察招标文件2018423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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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滨路给水管道工程地质勘察招 标 文 件招标人:重庆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盖章)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公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盖章)编制人:魏威资格(章)渝建招号20160029审核人:蒋力资格(章)渝建招号20160032二〇一八年三月54\n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8评标办法前附表281.评标方法322.评审标准323.评标程序32附件A:综合评估法废标情况一览表34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5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36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40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54第五章勘察要求及内容60第六章图纸62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6354\n第一章招标公告沙滨路给水管道工程地质勘察1、招标条件沙滨路给水管道工程已由重庆市沙坪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沙发改【2017】228号文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项目业主自有资金,招标人为重庆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工程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工程地质勘察进行公开招标。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建设地址:重庆市沙滨路高家花园大桥至井口水厂。2.2主要建设内容:新建给水管道约13.6公里。其中,一期工程沙滨路(K10+100~K0+000)DN1200~DN900给水管道工程长约11.1公里,二期工程井口水厂沿规划道路23至K10+100段DN1200给水管道工程长约2.5公里。2.3项目估算总投资:约7507万元人民币,其中工程费用约6196万元。2.4招标范围:(1)勘察目的:本次勘察的目的是查明沙滨路给水管道工程建设地质条件,对场地的稳定性、适宜性及工程地质特征作出评价,包含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提供必要的工程地质参数和依据。如存在不良工程地质,尚应提出相应的岩土工程治理建议。(2)勘察范围:完成本工程建设内容范围内的岩土工程详细勘察,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阶段的勘察服务,以及协助招标人完成审批手续办理等工作。勘察成果必须通过审查。(3)勘察工期:40日历天。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满足下列资格条件:3.1投标单位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3.2资质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或岩土工程专业甲级资质;3.3外地勘察企业投标:外地勘察企业须按渝建发[2017]19号文《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规定执行,否则不得参与本次投标。3.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招标文件的获取4.154\n本工程招标不需报名,开标时直接投标。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8年5月10日起,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http://www.cpcb.com.cn)下载招标文件、图纸、答疑、补遗、招标控制价等开标前的有关资料,不管下载与否都视为投标人全部知晓有关招标过程和事宜。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各投标单位应随时关注招标文件及相关修改内容。5、投标文件的递交5.1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为2018年6月6日14:30至15:00,地点为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开标室(具体请登陆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查询或开标当日见交易中心大厅电子显示屏)。5.2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6、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http://www.cqzb.gov.cn/)、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http://www.cpcb.com.cn/)上发布。7、联系方式招标人:重庆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西路31号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23-61965820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公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紫园路288号联系人:周先生电话:023-6750195354\n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是“投标人须知”正文相应条款针对本项目的具体修改和补充,两者有矛盾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相应条款为准。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招标人:重庆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西路31号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23-619658201.1.3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机构:重庆公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紫园路288号联系人:周先生电话:023-67501953传真:023-675019531.1.4项目名称沙滨路给水管道工程地质勘察1.1.5建设地点重庆市沙滨路高家花园大桥至井口水厂1.2.1资金来源项目业主自有资金1.2.2出资比例100%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1)勘察目的:本次勘察的目的是查明沙滨路给水管道工程建设地质条件,对场地的稳定性、适宜性及工程地质特征作出评价,包含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提供必要的工程地质参数和依据。如存在不良工程地质,尚应提出相应的岩土工程治理建议。54\n(2)勘察范围:完成本工程建设内容范围内的岩土工程详细勘察,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阶段的勘察服务,以及协助招标人完成审批手续办理等工作。勘察成果必须通过审查。1.3.2工期40日历天,(40日历天内必须向业主提交地勘报告),包括完成本工程的一次性详细勘察,投标人需根据招标人要求及时提交勘察成果。1.3.3质量目标地质勘察成果编制应符合相关规范,满足设计文件和图件要求,并通过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查合格。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本项目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资质条件(1)投标人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或岩土工程专业资质甲级。【提交有效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备验】(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备验。】(3)外地勘察企业投标: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参与本项目投标须按照渝建发[2017]19号文执行。【《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备案登记证》在有效期内的,提供《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备案登记证》;原《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备案登记证》有效期已满或新入渝的市外勘察设计企业须按照渝建发[2017]19号文的要求办理入渝信息报送,提供“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行业综合信息平台”的信息截图并加盖投标企业鲜章,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拟投入本项目的勘察设计人员必须是已纳入“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行业综合信息平台”登记的人员,由投标人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官网截图并加盖投标企业鲜章,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本地勘察设计企业投标人也需提供“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行业综合信息平台”的企业和人员信息截图并加盖投标企业鲜章,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二、业绩要求54\n2013年1月1日至今,完成过至少1个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给水或排水管网工程建设项目的地质勘察【提供合同复印件、审查合格书及审查合格的地勘报告平面图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备验】。三、项目负责人要求3.1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项目负责人为本单位在册职工,具备国家建设部颁发的注册岩土工程师证书【应附注册岩土工程师证书、身份证、本单位养老保险缴纳证明(2018年2月至2018年4月)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必查】。3.2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项目负责人2013年1月1日至今,完成过至少1个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给水或排水管网工程建设项目的地质勘察【提供合同复印件、审查合格书及审查合格的地勘报告平面图(如不能反应项目负责人业绩,还需提供业主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原件必查】3.3其他人员要求(1)技术负责人:具备10年以上地质勘察专业工作经历(提供毕业证书的复印件)。(2)其他专业人员:委派到本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均须具备8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提供毕业证书的复印件)。四、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1)投标截止日前两年内,投标人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被人民法院判定犯行贿罪的,在其相关文件规定的期限①内不得参与投标;若中标后,经招标人查询发现中标人单位或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事实的,则取消其中标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2)被本市有关行政部门暂停本市(处罚行政区域内)投标资格,不得参与投标,未被暂停本市(处罚行政区域内)投标资格的应提供未处于本市(处罚行政区域内)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的真实性承诺。54\n(3)被本市有关行政部门暂停本市(处罚行政区域内)投标资格期限已满的应提供行政处罚情况说明。(4)投标人须提供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所在地或企业所在地检察院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含二维码,开标现场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有无二维码,无二维码的当场按退还投标文件),其中近2年(2016年至今)(查询对象包括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注:须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复印件,开标现场时核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手机扫二维码)。执行《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和《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由投标人(含分支机构)自行承诺没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否则,一经查实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和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人自行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本单位是否具有不良记录(包含负面记录和受惩黑名单),并对查询结果进行截图后加盖单位鲜章作为信誉证明资料放入资格审查资料中,若存在不良记录将按废标处理。查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30日历天内,信用查询记录只针对投标人本身,本次招标投标人子公司的信用记录不作为投标人的信用记录。(5)投标人须承诺:1)如中标后在勘察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必须全程参与,不得缺席;2)承诺如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地质情况与勘察成果不符,将承担主要责任【提供承诺书原件,格式自理】。54\n五、上述所有资料的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投标时,投标人须随身携带以上所有复印件(身份证、截图除外)的原件(包括承诺书原件)以备查验。原件封装成一袋在开标会结束前一次性提交,过后不再补交,袋封面应附资料原件清单(以便专家评标时查验)。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9.1踏勘现场不组织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1.11分包不允许2.2.1投标人质疑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或文字表述不清,图纸尺寸标注不明以及存在错、碰、漏、缺、概念模糊和有可能出现歧义或理解上的偏差的内容等应在2018年5月13日下午16:00前将需要澄清的问题在(http://www.cpcb.com.cn)网上“质疑区”提出。2.2.2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答疑的截止时间2018年5月18日16:00前,招标人将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问题以“答疑”的形式在(http://www.cpcb.com.cn)网上“答疑区”挂出,由投标人自行下载。2.2.3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补遗补遗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发布,发布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须相应延后投标截止时间。2.3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6月6日15时00分截止3.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招标人发出的答疑及补遗书。投标人在重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补遗、答疑区”自主下载招标人的补遗答疑文件。3.2投标报价1、本项目工程费用约6196万元54\n,工程地质勘察费招标控制价(费率)为: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计算出的勘察费标准费率的80%,投标人报价不得超过该招标控制价(费率),否则其投标文件将按废标处理。2、本项目采用中标取费比例包干方式。即在本合同范围内,无论勘察方案和工作量如何调整和修正,合同取费比例均不作调整。合同取费比例也不随国家政策调整或法规、标准及市场因素的变化而进行调整。3、投标人应先到项目所在地踏勘,以充分了解项目位置、地质地貌、气候与水文条件、交通状况、电力、给水、排水、热力和天然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其提交勘察方案的可实现性和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中标人忽视或误解项目基本情况,而使招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蒙受的损失,将由中标人按一定比例对招标人进行赔偿。4、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包括本项目建设内容范围内的岩土工程详细勘察,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阶段的勘察服务,以及协助招标人完成审批手续办理等工作的勘察服务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劳保、医疗、福利、津贴、保险、差旅费、资料费以及勘察单位的管理费、税金、利润,审查费用等一切可预见和不可预见费用。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投标人也不得与本项目的任何承包商、材料供应商等发生任何经济关系。5、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还应包括:勘察工作需要解决的水、电、场地的费用,拆除、保护地上地下障碍物、管线的费用,扰民、道路、环保措施、青苗赔偿的费用,勘察人在勘察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其它损失等费用现。6、本项目复杂程度调整系数的计取最高不能超过“中等”的标准,不计取线路勘探、取样、原位测试作业的附加调整系数。54\n7、项目结算:最终结算金额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按中标人所报费率进行结算。8、投标货币:本工程的投标货币为人民币。3.3.1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3.4.1投标保证金一、投标保证金的交纳1、投标保证金交款形式及要求:投标人从企业的基本账户(开户行)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转账支票直接划付或以电汇方式直接划付并到达至下面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否则,投标保证金无效。投标人自行考虑汇入时间风险,如同城汇入、异地汇入、跨行汇入的时间要求。2、投标保证金的金额:0.3万元(人民币)3、投标保证金账户及账号(任选其一):项目编码:5001062018051000202003项目名称:沙滨路给水管道工程地质勘察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1)户名: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营业部投标保证金账号:1239048087108094370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2)户名: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沙坪坝支行营业部投标保证金账号:03040101200100192144370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3)户名: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中山路支行投标保证金账号:50050100414100000213-4370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4)户名: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花园新村支行投标保证金账号:955885310000334370854\n4、投标人必须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是“沙滨路给水管道工程地质勘察投标保证金”(字数受限时可简写)。5、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为90日历天。6、投标人在开标前必须到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对基本帐户进行登记,否则,投标保证金无效。“投标单位银行基本账户登记表”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WWW.CPCB.COM.CN)下载。二、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抄送市交易中心,同时书面通知市交易中心向除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市交易中心应于5日内退还。招标人应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定合同,并同时书面通知市交易中心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市交易中心应于5日内退还。保证金的解释电话:63672115。3.5资格审查资料本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提供的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备查。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3.7.3签字盖章要求1、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按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签字或盖章,否则按废标处理;2、所有投标文件(技术部分除外)正、副本面页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鲜章),否则按废标处理;3、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法人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否则按废标处理。3.7.4投标文件的份数1.投标函部分2份:正本1份,副本1份,正本、副本面页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鲜章),否则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54\n2.资格审查部分2份:正本1份,副本1份,正本、副本面页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鲜章),否则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3.技术部分(勘察大纲)2份,不分正副本;4.投标文件电子文件(U盘或光盘)1份(表面注明投标单位名称和项目名称);3.7.5装订要求1、将投标函部分、资格审查部分、技术部分(勘察大纲)各自分别装订成册。所有投标文件不论使用任何方式进行装订,必须保证投标书装订牢固,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2、装订(1)投标函部分的装订要求应按照第七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2)资格审查部分的装订要求应按照第七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3)技术部分(勘察大纲)的装订要求本项目技术部分采用暗标评审。《勘察大纲》面页使用A4厚型白纸面页,用初号仿宋字体居中标明“勘察大纲”;在面页右下角加盖投标单位章后沿密封线折叠成腰约10cm左右的等腰直角三角形密封;面页除了“勘察大纲”四字和右下角密封处印章外不得有其他印记;密封后的面页及整个《勘察大纲》均不得显示与投标人企业有关的任何信息(面页由投标人自拟,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鲜章)后其面页的反面以不得显示出鲜章单位名称为准);违反上述任何一项,其投标文件《勘察大纲》部分为零分。《勘察大纲》文字部分纸张采用A4白纸,四号仿宋字体;图表采用A4或A3白纸,图表内的字号大小不限;文字、图表不得使用彩色和不得编制页码,不得出现白页、残页、倒页,不得出现与本工程无关内容,不得出现与投标人企业有关内容。违反上述任意一项,其投标文件《勘察大纲》部分为零分。54\n4.1.1投标文件的密封1.投标文件袋使用“投标函部分”袋、“技术部分”袋、“资格审查部分”袋以及“投标文件”大袋。2.投标函部分(含电子文件(U盘或光盘)1份)装入“投标函部分”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3.资格审查部分装入“资格审查部分”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4.技术部分装入“技术部分”袋中,密封不加盖任何印章。5.“投标函部分”、“技术部分”、“资格审查部分”等小袋装入“投标文件大袋”中,密封并在大袋上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同时“投标文件”大袋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6.如果“投标文件”大袋未按上述规定封装,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注:“投标函部分”袋、“资格审查部分”袋、“技术部分”袋只为方便投标文件分装,不作为判定密封合格与否的条件。但为了方便开标,请各投标人主动配合,按要求分装。4.1.2封套上写明投标文件大袋封套上标明以下内容:(1)投标人名称:(公章)(2)项目名称:(3)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投标文件递交的时间同招标公告投标文件递交时间。投标文件递交的地点为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开标室。具体请登陆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查询或开标当日提前查看交易中心大厅电子显示屏。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54\n开标地点: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具体见当日交易中心大厅电子显示屏)5.2开标程序1.宣布开标纪律;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4.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核验被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并提供2018年2月-2018年4月社保在保证明,以确认其身份合法有效;开标现场投标人须向监督机构出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监督机构通过扫描《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上二维码的方式鉴定该告知函的真伪。如告知函上无二维码,或告知函上的二维码经扫描后无相关信息显示,则当场退还其投标文件。投标人需对提供的原件列出详细清单,且标注出原件总数,开标现场由工作人员核验原件实际数量是否与清单标注数量一致,如不一致则当场退还其原件。5.现场展示并核查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情况。投标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递交的,或未递交的,或未足额提交的,当场退还投标文件;转入交易中心的帐号与在交易中心登记的帐号不一致等涉及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有效性问题,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审;6.密封情况检查: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确认。7.设有最高限价或者标底的,公布最高限价或者标底;8.开启投标文件顺序:随机开启;9.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开启投标函部分袋、技术部分袋及资格审查部分袋并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54\n开标现场当场展示投标人业绩:投标人须单独将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近年业绩情况表”刻入光盘或U盘(须贴上投标单位名称),加分业绩开标现场也要一并展示,并将该页内容打印出纸质版另行装袋,装订方式不做废标要求。若未提供业绩的电子版以及纸质版则当场退还其投标文件。在开标现场依次递交,并现场展示业绩,(格式按招标文件第七章“项目业绩基本信息表”)。特别强调:开标现场查业绩信息以“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中标公示或施工许可栏目”或“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查询到的为有效业绩。未查询到的为无效业绩。并将所有业绩一并打印到电子屏幕上,然后再打印在开标记录一张纸上。如发现投标人业绩存在弄虚作假,即按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拉入沙区企业黑名单,一年内禁止投标。10.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11.开标会结束。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1.评标委员会构成:技术、经济方面的评标专家5人。2.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推荐经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名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7.3.1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中标金额的10%;担保方式:转帐或电汇至招标人指定帐户;提交时间:签订合同前提交;退还时间:提交全部勘察成果资料和第三方外业鉴定报告书后一月内。8.1重新招标1.按投标人须知第8.1(1)执行;2.按投标人须知第8.1(2)执行;54\n3.经评审后,部分投标被否决,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但是有效投标人的经济、技术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8.2二次招标和不再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失败;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的投标人仍然少于三个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开标和评标。重新招标经评审有有效投标人的,应当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无有效投标人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报原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与资格审查有关的资料,且提交的资格审查资料应真实、可靠,招标人可通过多种方式予以核查,发现提供虚假资料或业绩的,投标无效;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招标人应重新评标;给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0.2费用承担本次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重庆市招标投标协会渝招投协【2015】11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10%,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交易综合服务费的收取:本项交易服务费按渝价(2016)232号文执行,由中标人全额缴纳。10.3投诉处理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本项目的评标结果等事项提出异议或投诉,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未答复的,可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54\n2、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根据九部门2013年第23号令修正))、《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渝发改标[2014]1168号)等法律法规文件处理投诉。3、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4\n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岩土地质勘察进行招标。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本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工期和质量目标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次招标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本次招标的质量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勘察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项目负责人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项目技术负责人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54\n(6)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在同一标段中同时投标。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投标人应当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无论投标人是否踏勘过现场,均被认为在递交投标文件之前已经踏勘现场,对本合同项目的风险和义务已经十分了解,并在其投标文件中已充分考虑了现场和环境条件。1.9.4投标人及其人员经过招标人的允许,可因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工程现场,但投标人及其人员不得因此使招标人及其人员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对由此次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1.10投标预备会本项目不组织投标预备会。54\n1.11分包本工程不允许分包。1.12偏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图纸;(6)勘察要求;(7)投标文件格式;(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招标文件的质疑、澄清及修改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投标人质疑区提交质疑,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答疑补遗区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3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补遗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发布,发布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须相应延后投标截止时间。2.3投标截止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3.投标文件54\n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投标函部分(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投标文件的电子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技术部分(勘察大纲)3.2投标报价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投标有效期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3.4.3在招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和向市交易中心递交书面意见后,市交易中心5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企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其利息;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地勘合同,由招标人出具书面意见送市交易中心,市交易中心5日内向其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其利息;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或无不可抗力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凡在签发中标通知书前,投标人被招标人及监督部门查实具有弄虚作假及围标串标行为的。54\n(4)违反本须知9.2条纪律要求的。(5)属于本须知7.2条无正当理由拒不领取中标通知书的。3.4.5:(1)投标保证金为无条件担保;(2)投标保证金的受益人为招标人;3.5资格审查资料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要求提供的资料提供。3.6备选投标方案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勘察质量目标、勘察工作内容、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勘察大纲》不分正副本。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密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投标文件的递交54\n4.2.1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开标会将请有关监督部门进行监督。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随身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还应带随身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授权代理人除随身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外,还应当随身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备核验其身份合法有效。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在评标过程中应保证评标委员会随时质询。若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因故不能接受质询,其投标文件仍有效,但应视为投标人已默认评标委员会对缺席的质询所做出的结论。5.2开标程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专家小组有关的专家在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54\n(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3)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7.1.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1.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评标委员会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推荐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7.2中标通知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三日内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人候选人及中标候选人投标的业绩在发布招标公告指定的媒介上公示(不少于三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投诉、异议不成立,招标人在公示期结束后五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确定中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招标投标情况确认书和招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将被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7.3履约担保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54\n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4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8.2二次招标和不再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失败;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的投标人仍然少于三个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开标和评标。重新招标经评审有有效投标人的,应当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无有效投标人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报原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9.纪律和监督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54\n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54\n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4\n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投标文件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字迹清晰可辨。1.投标文件附表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2.按规定提供了拟投入的主要人员的证件复印件,证件清晰可辨、有效;3.投标文件的装订符合第二章前附表的规定。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投标文件的签署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齐全。委托代理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且其授权委托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2资格评审标准必要合格条件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外地企业入渝备案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业绩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项目负责人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54\n其他人员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1项规定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2项规定质量目标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3项规定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3.1项规定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项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1.投标保证金为无条件担保;2.投标保证金的受益人名称与招标人规定的受益人一致;3.投标保证金的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4.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为90日历天;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实质性要求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2.2.1分值构成(总分1OO分)(1)投标报价70分;(2)勘察大纲30分: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在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合格投标人(招标人设有招标控制价的,则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除外)的投标报价中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点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后进行算术平均,所得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基准价。(以上计算数据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54\n在评标基准价计算完成后(除计算错误外),在后续的评审中不得再对其做出调整。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2.2.3(1)勘察大纲评分标准勘察工作方案10分计划安排4分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3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5分环境保护措施3分建筑基础施工及质量建议2分后期服务承诺3分2.2.3(2)投标报价评分标准投标总报价70分条款号编列内容3评标程序1.对所有投标人按本附表2.1进行初步评审(即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2.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按本章评标办法第3.2.1款规定的程序进行详细评审,确定得分最高的前三名投标人(按得分高低排序)为中标候选人。3.如经过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方法54\n3.2.1(1)勘察大纲(A)勘察工作方案(10分)1、方案任务明确得0-3分2、总体思路清晰得0-3分3、方案理念合理得0-4分计划安排(4分)计划安排合理性得0-4分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3分)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完善情况得0-3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5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到位情况得0-5分环境保护措施(3分)环境保护措施到位情况得0-3分建筑基础施工及质量建议(2分)合理化建议得0-2分后期服务承诺(3分)服务期限承诺1分服务及时性1分服务满足工程需要1分备注: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对技术部分(勘察大纲)进行评审,当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及以上时(含5人),投标人《勘察大纲》得分应在所有评委打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余下评委打分取算数平均值为该投标人《勘察大纲》得分。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3.2.1(2)投标报价(B)投标总报价投标总报价不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的先得本附表2.2.1规定分值的满分70分。在此基础上,投标总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增加1%扣1分,扣完为止;每减少1%扣0.5分,扣完为止。按内插法计算,保留二位小数,四舍五入。3.2.3投标人得分投标人得分=A+B54\n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评标委员会确定。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分值构成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评分标准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程序3.1初步评审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各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资格后审不合格。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4)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形。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54\n(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3)单价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3.2详细评审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1)按本章第2.2.3(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勘察大纲计算出得分A;(2)按本章第2.2.3(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B;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投标人得分=A+B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4评标结果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54\n附件A:综合评估法废标情况一览表一览表废标条件之外的评标委员会不得判为重大偏差。招标文件章节号条款名称废标条件第二章3.2投标报价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否则为废标。第二章3.4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章3.7.3投标文件的签章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第二章3.7.4投标文件的份数投标函部分2份:正本1份,副本1份,正副本面页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鲜章),否则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资格审查部分2份:正本1份,副本1份,正副本面页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鲜章),否则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技术部分(勘察大纲)2份,不分正副本;第三章3.1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4)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54\n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工程名称:沙滨路给水管道工程地质勘察工程地点:重庆市沙滨路高家花园大桥至井口水厂合同编号:勘察证书等级:勘察阶段等级:发包人:重庆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勘察人:签订地点:重庆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18年月日54\n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重庆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勘察人:(以下简称乙方)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沙滨路给水管道工程地质勘察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沙滨路给水管道工程地质勘察1.2工程建设地点:重庆市沙滨路高家花园大桥至井口水厂1.3工程规模:新建给水管道约13.6公里。其中,一期工程沙滨路(K10+100~K0+000)DN1200~DN900给水管道工程长约11.1公里,二期工程井口水厂沿规划道路23至K10+100段DN1200给水管道工程长约2.5公里。1.4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完成本工程建设内容范围内的岩土工程详细勘察,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阶段的勘察服务,以及协助招标人完成审批手续办理等工作。勘察成果必须通过审查。第二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2.1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2.2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现状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方案图及工程所需的测量控制点成果资料。2.3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有关技术资料。第三条乙方向甲方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乙方负责向甲方按规定勘察,提交经勘察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成果资料四份。第四条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4.1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4.1.1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定于年月日或甲方下达的通知为准开工,年月54\n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由于甲方或乙方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4.1.2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甲方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时,工期顺延。4.2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4.2.1合同价款金额:本项目工程费用6196万元,合同金额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计算出的勘察费下浮%即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4.2.2收费依据:本项目采用中标取费比例包干方式。即在本合同范围内,无论勘察方案和工作量如何调整和修正,合同取费比例均不作调整。合同取费比例也不随国家政策调整或法规、标准及市场因素的变化而进行调整。4.2.3本工程设备仪器、材料、人员进出场费等费用包含在合同总金额中,包干使用。4.2.4本工程无预付款(定金),勘察成果提交甲方3天内,乙方提交勘察工作结算书,甲乙双方就勘察工作量进行结算,结算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凭乙方正规发票(甲方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10天内一次性付清全部费用。第五条甲乙双方责任5.1甲方责任5.1.1甲方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5.1.2在勘察工作范围内,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甲方应协助乙方查清地下埋藏物。5.1.3甲方应派人及时为乙方提供并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如:落实土地征用、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平整施工现场、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挖好排水沟渠等),并承担其费用。若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三通一平、排污、租船、占道手续等,甲方应按勘察费/%或人民币/元一次性付给乙方相关费用。5.1.4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甲方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5.1.5为乙方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并54\n承担费用;如不能提供时,应一次性付给乙方临时设施费人民币/元。5.1.6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停、窝工,除工期顺延外。甲方应支付停工、窝工费。5.1.8甲方应保护乙方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甲方应负法律责任,乙方有权索赔。5.1.9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甲方应负的其它责任。5.2乙方责任5.2.1乙方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甲方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5.2.2由于乙方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乙方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乙方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乙方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5.2.3勘察过程中,工程地质情况和预计情况变化较大时,应根据技术规范要求,及时向甲方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5.2.4在现场工作的乙方人员,应遵守甲方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5.2.5乙方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规程进行勘察工作,需要送检的样品,乙方应第一时间安排送检。乙方应为进入勘察现场的勘察机械及乙方施工人员购买保险,并对其施工的安全负责。5.2.6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所形成的勘察报告等委托任务的知识产权归属于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复制、泄露、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乙方应负法律责任,甲方有权索赔。5.2.7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乙方应负的其它责任。第六条违约责任6.1由于甲方未给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工、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甲方除应付给乙方停工、窝工费(不少于48小时)(金额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规定台班或组日计算),工期按实际工日顺延外,还应付给乙方来回进出场费和调遣费。54\n6.2合同履行期间,已进行勘察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内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勘察费(预算额)的50%;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则应向乙方支付勘察费(预算额)100%。6.3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6.4由于乙方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勘察费的千分之二为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八条其它约定事项:/第九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双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本合同一式八份,甲方四份、乙方四份。发包人名称:重庆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勘察人名称:(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代表:签订合同代表:住所:住所: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54\n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第1条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2合同协议书: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勘察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3通用合同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勘察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勘察的合同条款。1.1.4专用合同条款:是发包人与勘察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1.1.5发包人:指与勘察人签定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6勘察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勘察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7工程: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勘察范围内的项目。1.1.8勘察任务书:指由发包人就工程勘察范围、内容和技术标准等提出要求的书面文件。勘察任务书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1.1.9合同价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勘察人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勘察工作的款项。1.1.10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必需的支出。1.1.11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工作天数。1.1.12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1.13开工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勘察人开始工作的绝对或相对日期。1.1.14成果提交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勘察人完成合同范围内工作并提交成果资料的绝对或相对日期。54\n1.1.15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勘察人提供并经发包人认可,满足勘察人开展工作需要的所有图件,包括相关说明和资料。1.1.16作业场地:指工程勘察作业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具体指定的供工程勘察作业使用的其他场所。1.1.17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8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直接或间接地给另一方造成实际损失,受损方向违约方提出经济赔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1.19不利物质条件:指勘察人在作业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1.1.20后期服务:指勘察人提交成果资料后,为发包人提供的后续技术服务工作和程序性工作,如报告成果咨询、基槽检验、现场交桩和竣工验收等。1.2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1.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通用合同条款;(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1.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和勘察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3适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1.3.1适用法律法规54\n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其他需要明示的规范性文件,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3.2适用技术标准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为本合同文件适用的技术标准。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所使用技术标准的名称及提供方,并约定技术标准原文版、中译本的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1.4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语言。1.5联络1.5.1与合同有关的批准文件、通知、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或合同双方确认的其他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1.5.2发包人和勘察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形式及联系方式。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送达地点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1.5.3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签收对方送达至约定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1.6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7保密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勘察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成果资料、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第2条发包人2.1发包人权利2.1.1发包人对勘察人的勘察工作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实施监督,并对勘察成果予以验收。54\n2.1.2发包人对勘察人无法胜任工程勘察工作的人员有权提出更换。2.1.3发包人拥有勘察人为其项目编制的所有文件资料的使用权,包括投标文件、成果资料和数据等。2.2发包人义务2.2.1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2.2.2发包人应提供开展工程勘察工作所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包括总平面图、地形图、已有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等,若上述资料由勘察人负责搜集时,发包人应承担相关费用。2.2.3发包人应提供工程勘察作业所需的批准及许可文件,包括立项批复、占用和挖掘道路许可等。2.2.4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具备条件的作业场地及进场通道(包括土地征用、障碍物清除、场地平整、提供水电接口和青苗赔偿等)并承担相关费用。2.2.5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作业场地内地下埋藏物(包括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等)的资料、图纸,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发包人应委托专业机构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发包人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实,致使勘察人在工程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2.2.6发包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勘察人安全生产提供条件并支付安全生产防护费用,发包人不得要求勘察人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作业。2.2.7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发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2.2.8发包人应对勘察人满足质量标准的已完工作,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应的工程勘察合同价款及费用。2.3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勘察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第3条勘察人3.1勘察人权利3.1.1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期间,根据项目条件和技术标准、法律法规规定等方面的变化,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合同工作量或修改技术方案的建议。54\n3.1.2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外,根据合同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发包人对分包的特殊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3.1.3勘察人对其编制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投标文件、成果资料、数据和专利技术等拥有知识产权。3.2勘察人义务3.2.1勘察人应按勘察任务书和技术要求并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勘察工作。3.2.2勘察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3.2.3勘察人在提交成果资料后,应为发包人继续提供后期服务。3.2.4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期间遇到地下文物时,应及时向发包人和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并妥善保护。3.2.5勘察人开展工程勘察活动时应遵守有关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人员、设备和设施的安全。3.2.6勘察人在燃气管道、热力管道、动力设备、输水管道、输电线路、临街交通要道及地下通道(地下隧道)附近等风险性较大的地点,以及在易燃易爆地段及放射、有毒环境中进行工程勘察作业时,应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并制定应急预案。3.2.7勘察人应在勘察方案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并在合同履行期间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作业现场环境。3.3勘察人代表勘察人接受任务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勘察的勘察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勘察人代表在勘察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勘察人有关的具体事宜。第4条工期4.1开工及延期开工4.1.1勘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期进行工程勘察工作,并接受发包人对工程勘察工作进度的监督、检查。4.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开工,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勘察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4.2成果提交日期54\n勘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双方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具体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4.3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4.3.1因以下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勘察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增加合同价款和(或)补偿费用:(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定金、预付款和(或)进度款;(3)变更导致合同工作量增加;(4)发包人增加合同工作内容;(5)发包人改变工程勘察技术要求;(6)发包人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4.3.2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在第4.3.1款情形发生后7天内,应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补偿费用的确认程序参照第7.1款〔合同价款与调整〕执行。4.4勘察人造成的工期延误勘察人因以下情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双方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的,勘察人承担违约责任:(1)勘察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工日期开展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2)勘察人管理不善、组织不力造成工期延误的;(3)因弥补勘察人自身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而造成工期延误的;(4)因勘察人成果资料不合格返工造成工期延误的;(5)勘察人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4.5恶劣气候条件恶劣气候条件影响现场作业,导致现场作业难以进行,造成工期延误的,勘察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具体可参照第4.3.2款处理。第5条成果资料5.1成果质量5.1.1成果质量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深度规定,且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5.1.254\n双方对工程勘察成果质量有争议时,由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5.2成果份数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四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的费用。5.3成果交付勘察人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向发包人交付成果资料,发包人应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成果名称、成果组成、成果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5.4成果验收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后,如需对勘察成果组织验收的,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14天内无正当理由不予组织验收,视为验收通过。第6条后期服务6.1后续技术服务勘察人应派专业技术人员为发包人提供后续技术服务,发包人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后续技术服务的内容、费用和时限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6.2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时,勘察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并提供竣工验收所需相关资料。第7条合同价款与支付7.1合同价款与调整7.1.1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勘察人依据中标价格载明在合同协议书中;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议定,并载明在合同协议书中。合同价款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后,除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7.1.2合同当事人可任选下列一种合同价款的形式,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总价合同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和方法,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单价合同合同价款根据工作量的变化而调整,合同单价在风险范围内一般不予调整,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单价调整因素和方法。54\n(3)其他合同价款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7.1.3需调整合同价款时,合同一方应及时将调整原因、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共同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或减少的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一方在收到对方的通知后7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合同当事人就调整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则按照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7.2定金或预付款7.2.1实行定金或预付款的,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定金或预付款数额,支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勘察人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勘察人可在发出通知后推迟开工日期,并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7.2.2定金或预付款在进度款中抵扣,抵扣办法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7.3进度款支付7.3.1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进行支付。7.3.2第7.1款〔合同价款与调整〕和第8.2款〔变更合同价款确定〕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或减少的合同价款,应与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7.3.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进度款,勘察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勘察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勘察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勘察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7.3.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勘察人可停止工程勘察作业和后期服务,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7.4合同价款结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勘察人提交成果资料后28天内,依据第7.1款〔合同价款与调整〕和第8.2款〔变更合同价款确定〕的约定进行最终合同价款确定,并予以全额支付。第8条变更与调整8.1变更范围与确认8.1.1变更范围本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签订日后发生的以下变更:(1)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变化引起的变更;54\n(2)规划方案或设计条件的变化引起的变更;(3)不利物质条件引起的变更;(4)发包人的要求变化引起的变更;(5)因政府临时禁令引起的变更;(6)其他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变更。8.1.2变更确认当引起变更的情形出现,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应在7天内就调整后的技术方案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变更要求,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变更。8.2变更合同价款确定8.2.1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勘察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一方应在双方确定变更事项后14天内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否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8.2.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一方应在收到对方提交的变更合同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予确认的,则视为该项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已被确认。8.2.4一方不同意对方提出的合同价款变更,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8.2.5因勘察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变更,勘察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第9条知识产权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勘察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反映发包人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勘察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勘察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9.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成果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勘察人,发包人可因本工程的需要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勘察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54\n9.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勘察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4在不损害对方利益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申报奖项、制作宣传印刷品及出版物时使用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9.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第10条不可抗力10.1不可抗力的确认10.1.1不可抗力是在订立合同时不可合理预见,在履行合同中不可避免的发生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洪水、骚乱、暴动、战争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10.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勘察人应收集不可抗力发生及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当事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0.2不可抗力的通知10.2.1遇有不可抗力发生时,发包人和勘察人应立即通知对方,双方应共同采取措施减少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勘察人应每隔7天向发包人报告一次受害损失情况。10.2.2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结束后2天内,勘察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10.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0.3.1因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发包人和勘察人人员伤亡由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2)勘察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勘察人承担;(3)停工期间,勘察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作业场地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作业场地发生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10.3.2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54\n第11条合同生效与终止11.1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11.2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合同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11.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等义务。第12条合同解除1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勘察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发生未按第7.2款〔定金或预付款〕或第7.3款〔进度款支付〕约定按时支付合同价款的情况,停止作业超过28天,勘察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3)勘察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勘察人承担违约责任;(4)发包人和勘察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12.2一方依据第12.1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不少于14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2.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勘察人支付已完工作量相对应比例的合同价款后解除合同。12.4合同解除后,勘察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设备和人员撤出作业场地,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第13条责任与保险13.1勘察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13.2合同当事人可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勘察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13.3勘察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勘察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其他保险。第14条违约14.1发包人违约14.1.1发包人违约情形54\n(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2)发包人未按第7.2款〔定金或预付款〕约定按时支付定金或预付款;(3)发包人未按第7.3款〔进度款支付〕约定按时支付进度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形。14.1.2发包人违约责任(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勘察人未开始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勘察人支付违约金;勘察人已开始勘察工作的,若完成计划工作量不足50%的,发包人应支付勘察人合同价款的50%;完成计划工作量超过50%的,发包人应支付勘察人合同价款的100%。(2)发包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时,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损失,并给予勘察人合理赔偿。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勘察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14.2勘察人违约14.2.1勘察人违约情形(1)合同生效后,勘察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2)因勘察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合同当事人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3)因勘察人原因造成成果资料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4)勘察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形。14.2.2勘察人违约责任(1)合同生效后,勘察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勘察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或勘察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因勘察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因勘察人原因造成成果资料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因勘察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时,勘察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通过所投工程勘察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4)勘察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时,勘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勘察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金额。第15条索赔15.1发包人索赔54\n勘察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勘察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及发包人的经济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索赔:(1)违约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勘察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14天内,向勘察人提出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勘察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或补充索赔理由、证据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4)勘察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发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5)当该违约事件持续进行时,发包人应阶段性向勘察人发出索赔意向,在违约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勘察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第(3)、(4)项约定相同。15.2勘察人索赔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勘察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勘察人的经济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违约事件发生后7天内,勘察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14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勘察人有权停止作业,并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发包人在收到勘察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或补充索赔理由、证据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4)发包人在收到勘察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勘察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勘察人应阶段性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发包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第(3)、(4)项约定相同。第16条争议解决16.1和解54\n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6.2调解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就争议请求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6.3仲裁或诉讼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17条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经协商一致,可对通用合同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并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54\n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第1条一般约定1.1联络1.5.1发包人和勘察人应在_______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5.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发包人指定的联系方式:勘察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勘察人指定的接收人:勘察人指定的联系方式:1.2保密合同当事人关于保密的约定:若甲方乙方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人泄漏对方商业秘密、经济信息、知识产权等须保守秘密的信息,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圆整)。第2条发包人2.1发包人义务2.1.1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搜集的资料:在勘察工作范围内,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甲方应协助乙方查清地下埋藏物。2.1.2发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特别要求:乙方在勘察作业时,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2.2发包人代表姓名:_______职务:__________联系方式:授权范围:第3条勘察人3.1勘察人权利3.1.2关于分包的约定:本项目不允许分包,如乙方有违法转包、分包情况的,或者参与本项目勘察的人员不具备勘察资质、资格,或未达到履行本合同能力的,乙方须按照本合同约定勘察费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可在剩余勘察费中扣划),并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86\n3.3勘察人代表姓名:_______职务:_________联系方式:授权范围:第4条工期4.2成果提交日期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甲方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窝工)时,工期顺延。4.3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4.3.2双方就工期顺延确定期限的约定:乙方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将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工期顺延。第5条成果资料5.2成果份数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四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为________份。5.4成果验收双方就成果验收期限的约定: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定于年月日或甲方下达的通知为准开工,年月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第6条后期服务6.1后续技术服务后续技术服务内容约定:由于乙方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乙方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乙方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乙方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乙方在本项目工程竣工时配合甲方接受审计。后续技术服务费用约定:乙方承担全部勘察费用。后续技术服务时限约定:至本项目工程竣工。第7条合同价款与支付7.1合同价款与调整7.1.1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和方法:7.1.2本合同价款采用_____________________方式确定。86\n(1)采用总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和方法:(2)采用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风险范围以外合同单价调整因素和方法:(3)采用的其他合同价款形式及调整因素和方法:7.1.3双方就合同价款调整确认期限的约定:7.2定金或预付款7.2.1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定金金额:/或预付款的金额:/7.2.2定金或预付款在进度款中的抵扣办法:/7.3进度款支付7.3.1双方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本工程无预付款(定金),勘察成果提交甲方3天内,乙方提交勘察工作结算书,甲乙双方就勘察工作量进行结算,结算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凭乙方正规发票(甲方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10天内一次性付清全部费用。7.4合同价款结算最终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甲乙双方就勘察工作量进行结算,结算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凭乙方正规发票(甲方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10天内一次性付清全部费用。第8条变更与调整8.1变更范围与确认8.1.1变更范围变更范围的其他约定:勘察过程中,工程地质情况和预计情况变化较大时,乙方应根据技术规范要求,及时向甲方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8.1.2变更确认变更提出和确认期限的约定:8.2变更合同价款确定8.2.2提出变更合同价款报告期限的约定;/86\n8.2.3确认变更合同价款报告时限的约定:/第9条知识产权9.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勘察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反映发包人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所形成的勘察报告等委托任务的知识产权归属于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复制、泄露、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乙方应负法律责任,甲方有权索赔。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合同约定的勘察期内。9.2关于勘察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甲方应保护乙方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甲方应负法律责任,乙方有权索赔。关于勘察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9.5勘察人在工作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第10条不可抗力10.1不可抗力的确认10.1.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其他约定(如政府临时禁令):若后期因为规划、投资调整及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该项目调整、取消、暂停等情况,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不承担违约、补偿责任。10.2不可抗力的通知10.2.1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勘察人报告受害损失期限的约定:/10.2.2勘察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损失情况及费用期限的约定:/第13条责任与保险13.2工程勘察责任保险的约定:86\n乙方负责本项目勘察期间的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若因乙方违规操作和安全措施不当,造成的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造成甲方、乙方或任何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甲方概不负责。为防范风险,乙方应为参与工作的人员购买相应的保险。第14条违约14.1发包人违约14.1.2发包人违约责任(1)发包人支付勘察人的违约金: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2)发包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4.2勘察人违约14.2.2勘察人违约责任(1)勘察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由于乙方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勘察费的千分之二为逾期违约金。(2)勘察人造成工期延误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由于乙方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逾期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3)因勘察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时的赔偿金上限:由于乙方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乙方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乙方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乙方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乙方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的程度向甲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100%(若实际损失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实际勘察费总额的120%,则超出部分的赔偿金数额按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或责任认定结果、仲裁裁决结果执行)。(4)勘察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第15条索赔15.1发包人索赔索赔程序和期限的约定:/15.2勘察人索赔索赔程序和期限的约定:/第16条争议解决16.3仲裁或诉讼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采取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86\n(1)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2)向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7条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经协商一致,补充约定如下:/86\n第五章勘察要求及内容一、工程概况新建给水管道约13.6公里。其中,一期工程沙滨路(K10+100~K0+000)DN1200~DN900给水管道工程长约11.1公里,二期工程井口水厂沿规划道路23至K10+100段DN1200给水管道工程长约2.5公里。二、勘察总体要求1、勘察目的:本次勘察的目的是查明沙滨路给水管道工程建设地质条件,对场地的稳定性、适宜性及工程地质特征作出评价,包含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提供必要的工程地质参数和依据。如存在不良工程地质,尚应提出相应的岩土工程治理建议。2、勘察范围:完成本工程建设内容范围内的岩土工程详细勘察,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阶段的勘察服务,以及协助招标人完成审批手续办理等工作。勘察成果必须通过审查。3、勘探孔布置原则勘探孔布置由勘察单位根据本工程的具体特点和现场实际地质条件,遵照本勘察要求第五节所列各勘察规范、标准的规定自行确定。遇地质条件复杂或不良地质处,勘探孔应适当加密,并应满足地基处理设计的需要。4、查明拟建场区地震基本烈度,提供场区地震史料和勘察分析。5、勘探工作结束后,应做好探井及钻孔的回填工作。三、工程地质勘察要求(1)查明拟建场区地形地貌特征;岩土的类型、成因、性状、覆盖层厚度、基岩面的形态和坡度、岩石风化和完整程度。(2)查明岩土体的物理力学性能;岩体主要结构面(特别是软弱结构面)的类型和等级、产状、发育程度、延伸程度、风化程度、充填状况、充水状况、组合关系、力学属性(含岩石等效内摩擦角等)、与临空面的关系等。(3)查明拟建场区及其环境边坡的水文地质条件,查明水质及其对混凝土和钢材的侵蚀性。查明岩体和软弱结构面中地下水的情况。(4)调查地区的气象条件(特别是雨期、降雨量及强度、坡面植被、水对坡面坡脚冲刷情况)及对坡体稳定性的影响。(5)查明拟建场区是否存在崩塌、泥石流、滑坡、断层等不良地质现象。并提供防治措施的建议。(6)86\n确定围岩等级、边坡类型和可能的破坏形式。并提供边坡的稳定性、变形和设计所需的计算参数值(含锚杆计算参数等)。评价边坡的稳定性,并提出潜在的不稳定边坡的整治措施和监测方案的建议。(1)提出边坡整治设计、施工中应注意事项的建议。四、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的质量要求1.对工程地质测绘、勘探、测试等成果资料,应进行整理分析,编制文字资料和相关图形文件,提交完整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2.地形图上勘探点(钻孔、槽、坑探等)平面布置图(标注坐标及高程),并应包含各建构筑物布置。3.地质纵、横断面图。4.地质钻孔柱状图。5.对各构(建)筑物基础结构型式及其持力层提出建议。6.关于地形、地貌、地质构造、不良地质现象和场地稳定性的描述。7.地震基本烈度及结构抗震设计所需的工程地质参数。8.基础变形、沉降计算所需的工程地质参数。9.构筑物抗浮设计地下水位;水质分析成果表,腐蚀性评价。针对不良地质条件的基础设计、地基处理及施工注意事项的建议。10.提供周边环境边坡支护方式的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边坡挡墙设计所需的地质剖面、岩土计算参数等必需条件。11.主要构筑物基坑开挖施工支护方式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计算参数;提出施工方法和施工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的防治措施的建议;提出施工阶段的环境保护和监测工作的建议。12.勘察成果除以文件形式提供外,还须以Word文档或AutoCAD图形文件的格式刻录于光盘上提供。五、工程地质勘察执行的规范、标准①《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②《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2012)③《工程地质勘察规范》(DBJ50-043-2005重庆市地方标准)④《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50218-2014)⑤《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50487-2008)86\n第六章图纸在重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www.cpcb.com.cn)下载。86\n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86\n目录一、投标函部分(一)投标函(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三)投标文件电子文件二、资格审查部分(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二)企业业绩一览表(三)项目负责人简历表(四)项目负责人业绩一览表(五)拟投入本项目勘察人员汇总表(六)拟投入的主要勘察机械表(七)拟配备本工程主要的实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表(八)信誉声明(九)项目业绩基本信息表三、技术部分(勘察大纲)86\n一、投标函部分86\n(项目名称)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投标人:      (盖单位法人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86\n目录(一)投标函(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三)投标文件电子文件86\n(一)投标函(招标人名称):1.根据贵司本次招标的(项目名称)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踏勘现场和研究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和已有相关资料文件后,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计算出的勘察费标准费率的%作为本项目投标报价。2.在日历天内完成招标文件约定的地勘任务,按时提交正式地勘报告,并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地勘报告达到国家有关地质勘察规范要求,并通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验备案。3.我方已详细阅读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澄清或者修改文件。4.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5.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提交中标金额的10%保证金作为履约担保。6.若我方中标,我方派驻本项目施工现场的勘察项目负责人为,若项目负责人不到位或擅自更换,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7.除非达成另外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组成部分。8.(其他补充说明)。投标人:     (盖单位法人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86\n投标函附表拟投入本项目人员汇总表姓名专业职称拟任职备注86\n(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年月日86\n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勘察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社保号: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社保号:年月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双面)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双面)86\n注:1、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手持一份原件到开标现场。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装入投标文件一并递交。86\n二、资格审查部分86\n(项目名称)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投标人:      (盖单位法人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年月日86\n目录(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二)企业业绩一览表(三)项目负责人简历表(四)项目负责人业绩一览表(五)拟投入本项目勘察人员汇总表(六)拟投入的主要勘察机械表(七)拟配备本工程主要的实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表(八)信誉声明(九)项目业绩基本信息表86\n(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高级职称人员营业执照号中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初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账号经营范围注:1、应附资质证书、投标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法人章。86\n(二)企业业绩一览表项目名称所在地址工程性质里程长度/建筑面积/污水处理规模(Km/m2/t/d)概算额(万元)完成日期(年月)质量评定业主业主评定备注此表后附第二章前附表1.4.1项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86\n(三)项目负责人简历表姓名年龄学历职称职务拟在本合同任职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主要工作经历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此表后附第二章前附表1.4.1项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86\n(四)项目负责人业绩一览表项目名称所在地址工程性质里程长度/建筑面积/污水处理规模(Km/m2/t/d)概算额(万元)完成日期(年月)质量评定业主业主评定备注此表后附第二章前附表1.4.1项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86\n(五)拟投入本项目勘察人员汇总表序号姓名年龄性别学历专业职称拟任职务此表后附第二章前附表1.4.1项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86\n(六)拟投入的勘察机械表机械名称规格型号额定功率或容量或重量厂牌及出厂时间数量(台)新旧程度(%)小计其中拥有新购租赁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86\n(七)拟配备本合同工程主要的实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表序号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备注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86\n(八)信誉声明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条要求自行承诺。86\n(九)项目业绩基本信息表业绩信息查询网址链接: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合同价格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备注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86\n三、技术部分(勘察大纲)由投标人自行编制。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