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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区向南岗片区集中供热管道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第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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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区向南岗片区集中供热管道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第二次)招标文件招标人:广州恒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原:广州恒运热力有限公司)招标代理: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时间:二〇一七年月49\n目录目录1第一卷2第一章投标人须知3第二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9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另册)50第二卷51第四章发包人要求(仅供参考)145第五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另册)181第三卷183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18349\n第一卷49\n第一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招标人:广州恒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原:广州恒运热力有限公司)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道东恒街18号联系人:林工电话:020-82266748-8610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515号东照大厦5楼联系人:梁工电话:020-663417291.1.4项目名称东区向南岗片区集中供热管道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第二次)1.1.5建设地点广州开发区开创大道、腾讯路、康南路、骏丰路、统一企业厂内1.2.1资金来源及比例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1.2.2资金落实情况资金已落实。1.3.1招标范围本项目为EPC总承包工程,工程内容包括:从项目供热管道接驳起点(现有A3线供热管道开创大道西侧,接驳点的坐标为X=27969.243/Y=65706.687及原有A3线编号A3-21#疏水处)至用户末端(即统一企业厂内)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内容的全过程实施总承包,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勘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勘察、工程测量、工程物探(含管线探测))、设计(方案修改、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现场服务、工程概算编制、施工图预算编制、竣工图编制)、施工协调、施工手续办理、施工道路开挖和修复、项目报检、材料采购、土建施工、管道安装、保温施工、管道打压(气密性试验、水压试验等)、管道焊接检测、材料检验试验、管道吹扫、项目管理、调试、土建恢复、验收、竣工资料、竣工结算、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的服务过程等的总承包。本项目采用总价包干承包方式,不因管廊走向、敷设形式等的变更而调整。49\n招标内容不含:(1)过107国道、13号地铁线及高架桥顶管施工过程中107国道、13号地铁线及高架桥管理部门强制要求的额外安全评估、过程安全监测。而其他属于顶管施工过程的监测及材料检测等已包括在招标范围及总包干价内。(2)绿化迁移及恢复。但承包人必须全力配合发包人开展上述两项工作,并提供办理相关手续的支持性资料。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签订合同后210日历天。计划开始工作日期:2017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2018年8月31日,实际以合同约定为准。1.3.3质量标准工程设计的质量标准: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规范并经招标人审核确认。工程施工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工程相关规范,达到合格标准。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见本项目招标公告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见本项目招标公告要求1.5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不补偿□补偿。1.9.1踏勘□不组织:。■组织,踏勘时间:招标人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投标人必须自行进行现场踏勘,务必对本项目现场实际情况充分了解,并对踏勘结果负责。踏勘集中地点:接驳起点。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另行通知召开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地点另行通知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投标人应在2017年12月6日17时00分前,将投标疑问发至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答疑“招标项目答疑”专区,密码123456。1.10.3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1.11.1招标人规定由分包人承担的工作无1.11.2投标人拟分包的工作■不允许□允许,对于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的,需经发包人审核批准后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专业单位实施。1.12偏离□不允许■49\n允许,允许偏离的内容、偏离范围和幅度:满足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有效性审查标准。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同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2.2.2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开始接收投标文件时间:2017年12月25日9时00分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12月25日10时30分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答疑专区发布时视为投标人收到。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答疑专区发布时视为投标人收到。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3.2.4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人民币3806.22万元,其中设计费为84.86万元;勘察费22.92万元,工程费为3698.44万元,投标价超过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3.2.5投标报价的要求1、勘察费(含岩土工程勘察费、测量费及物探费):本项目勘察费为万元。总价包干,结算时不作调整。2、设计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规定,本项目设计费为万元。(详见项目设计费报价及计算依据表)总价包干,结算时不作调整。3、工程施工费:万元(总价包干,结算时不作调整。)4、投标报价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参加投标发生的所有费用,完成本项目勘察,设计所发生的设计方案、施工图纸及施工图预算、技术条件、方案优化、专家评审、论证、专项评估、工程概预算及结算编制等所有相关费用,施工工程费(含道路修复费)、施工协调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措施费、管道焊接检测、材料检验试验、管道吹扫、项目管理、调试、土建恢复、验收、知识产权费、总承包服务费、竣工资料整理、竣工结算、保险费用和与本项目所有相关的不可预见等所有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招标内容不含:(1)过107国道、13号地铁线及高架桥顶管施工过程中107国道、13号地铁线及高架桥管理部门强制要求的额外安全评估、过程安全监测。而其他属于顶管施工过程的监测及材料检测等已包括在招标范围及总包干价内。(2)绿化迁移及恢复。但承包人必须全力配合发包人开展上述两项工作,并提供办理相关手续的支持性资料。3.3.1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计起)3.4.1投标担保投标担保的金额:人民币50万元49\n缴纳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缴纳方式:从投标人基本账户汇入到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款单位: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天润路支行 银行账号:44001583404059333333(本账户仅限于投标单位使用基本户转入,其余账户转入无效。)联系电话:020-28866000-4-0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允许3.7.4投标文件份数1资格审查文件:勘察设计部分1份正本(含电子文件壹套),4份副本。施工部分1份正本(含电子文件壹套),4份副本。2、投标文件:(1)勘察设计部分:商务文件:正本壹份(含电子文件壹套),副本肆份;技术文件:正本壹份(含电子文件壹套),副本肆份,电子文件壹套保密信封:正本壹份。(2)施工部分:正本壹份(含电子文件壹套),副本肆份,电子文件壹套,独自分开的封包数共为6包(其中:勘察设计部分资格审查文件为一包;施工部分资格审查文件为一包;勘察设计投标文件商务文件为一包,技术文件为一包,保密信封为一包;施工投标文件为一包)。要求提供的电子文件光盘必须用纸质信封独立封好,无病毒、无加密、可打开、可编辑。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黄埔(萝岗)交易部(萝岗区水西路32号四楼),具体地点可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的服务指南栏目中“交易活动安排”查询。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是5.1开标时间和地点本项目投标文件施工部分和勘察设计部分同时开启。开标开始时间2017年12月27日9时30分,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黄埔(萝岗)交易部室。6.1.1评标委员会人数评审组分设计组、施工组,由招标人依法组建。(各组人数为5人,招标人各委派1名业主评委参与评标)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人7.2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7.4.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履约保证金现金或银行保函。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总价的10%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49\n9.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业务应由建设单位依法委托,不列入本次招标范围。招标文件中与此条不一致的,以此条为准。9.2在招标和合同实施期间,业主要求投标人和承包人遵守最高的道德标准。1、对本条款的规定,特定义如下词汇:1)、“腐败行为”是指在招标或合同执行期间,通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要任何有价值的东西,从而影响招标人有关人员工作的行为;2)、“欺诈行为”是指通过提供伪证影响招标或合同执行,从而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也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在提交投标书之前或之后),人为地使招标过程失去竞争性,从而使业主无法从公开的自由竞争中获得利益的行为。2、如果投标人被认定在本招标的竞争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则会被取消投标资格。9.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杜绝一般等级以上的伤亡事故且工伤责任事故人数为零。环境管理目标:严格执行《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9.4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分数:本项目的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分数,以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排名为准。10电子招标投标■否49\n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设计施工进行总承包招标。1.1.2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1.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要求:见招标公告;(2)业绩要求:见招标公告;(3)信誉要求:见招标公告(4)项目(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招标公告;(5)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见招标公告;(6)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见招标公告;(7)其他要求:见招标公告。1.4.249\n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应符合招标公告、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1.4.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1.5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1.5.1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5.2招标人有权通过另行协商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1.5.3中标人应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投标预备会1.10.149\n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1分包1.1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投标人应当按照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提供分包人侯选名单及其相应资料。1.11.2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1.12偏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1)投标人须知;(2)评标办法;(3)合同条款及格式;(4)发包人要求;(5)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6)投标文件格式;(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须经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后方可发布并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49\n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招标文件的澄清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由资格审查文件、勘察设计部分和施工部分三部分投标文件组成。如招标文件没有格式规定,由投标人自行编制。3.1.1.1资格审查文件编制要求资格审查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勘察设计部分和施工部分的资格审查资料需分开装订和包封,且资料封面需分别注明“勘察设计部分资格审查文件”、“施工部分资格审查文件”):(1)勘察设计部分资格审查文件A、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如投标文件为委托代理人签署应同时附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如联合体投标报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由主办方出具。49\nB、勘察设计企业营业执照、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C、拟担任项目(设计)负责人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D、用于资格审查的设计业绩,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免招标的相关证明、设计合同、设计图纸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的证明文件或初步设计审查证明或施工图审查备案证明;E、投标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及内容要求签署的《投标申请人声明》(按招标公告附件一内容填写);如联合体投标,由联合体主办方提交即可。F、列明主办单位的联合体工作协议(采用联合体投标时需递交,投标人拟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应为联合体主办方企业信用档案中的在册人员,联合体工作协议应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G、按招标公告要求或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如有)。(2)施工部分资格审查文件A、施工企业营业执照、施工企业资质证书;B、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C、拟担任施工负责人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D、施工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或能够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信息的打印页,且施工负责人与安全员不为同一人;E、专职安全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能够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信息的打印页;F、用于资格审查的施工业绩,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免招标的相关证明、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G、按招标公告要求或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如有)。注:详细业绩要求按照招标公告第十、8点。设计、施工业绩不取自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投标人自行提供,评标后需公示所提交的业绩相关资料。3.1.2勘察设计部分投标文件编制要求3.1.2.1勘察设计部分投标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勘察设计部分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保密信封三部分组成。各部分投标文件应分别编制,各自独立包装。①商务文件(1)勘察设计投标函;(2)投标担保凭证(复印件)。(3)项目负责人简历、资信、业绩一览表及证明文件、获奖情况等证明资料;(4)工程项目勘察设计部分组织机构配备;49\n(5)联合体协议书(如果有);(6)勘察设计费汇总表(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或自行修订表格)(7)设计费报价及计算依据表(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或自行修订表格);(8)勘察费报价及计算依据表(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或自行修订表格);(9)按招标文件要求或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如有)。②技术文件(1)设计、勘察方案;(2)按招标文件要求或投标人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说明或资料。③保密信封(1)A3规格制作的表现图。3.1.3施工部分投标文件3.1.3.1、施工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除注明原件外,均为复印件即可):(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工程项目施工部分管理机构配备。(3)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承诺书等。(4)获奖情况、业绩情况证明文件;(5)工程费报价表(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或自行修订表格);(6)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参与编制投标文件人员名单》;(7)按招标文件要求或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说明或资料(如有)。3.2投标报价3.2.1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价格清单。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3.2.3招标人设有投标最高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投标最高限价,投标最高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3.2.4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投标有效期3.3.1投标有效期按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49\n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担保。3.4投标担保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担保格式递交投标担保,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3.4.3未中标的投标担保将尽快退还,最迟不超过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中标人的投标担保,在签署合同并按要求提供了履约担保后予以退还。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担保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3.5.1资格审查资料按照本章第3.1.1.1点要求提交资格审查资料。3.5.2编制要求:(1)资格审查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勘察设计部分和施工部分的资格审查文件各册独立装订的投标书封面必须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印章。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确认。(2)资格审查文件(勘察设计部分和施工部分)正本、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资格审查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各册独立装订的资格审查文件均采用不易松散的书式装订。(4)资格审查文件的规格:统一A4印刷本,纸质封面,封面标明文件题名、投标人单位名称、编制时间,右上角标明正本(或副本),使用书式装订。3.5.3联合体投标的,资格审查文件中的“投标人”应填写联合体各方的单位全称,可由主办方签名、盖章即可。49\n3.6备选投标方案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如招标文件没有格式规定,由投标人自行编制。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招标范围、投标有效期、工期、质量标准、发包人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投标文件勘察设计部分----商务文件编制要求:(1)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各册独立装订的投标书封面必须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印章并经投标人代表签名或盖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投标文件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确认。(2)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各册独立装订的投标文件均采用不易松散的书式装订。(4)投标文件的规格:统一A4印刷本,纸质封面,封面标明文件题名、投标人单位名称、编制时间,右上角标明正本(或副本),使用书式装订。(5)投标人投标递交印刷的投标文件时,同时递交内容与投标人打印产生的纸质投标文件一致的电子文件光盘一套。(6)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人”应填写联合体各方的单位全称,可由主办方签名、盖章即可。3.7.4投标文件勘察设计部分----技术文件编制要求:(1)勘察设计部分技术文件采用“暗标”模式,投标人不得在技术文件上(包括电子文件光盘)标注或做任何可以辨认投标人及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的名称、印章、商标、图形等记认符号。(2)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49\n各册独立装订的投标文件均采用不易松散的书式装订。(4)投标文件的规格:A3(297mm×420mm)规格缩印编排装订成册(含封面及封底建议不超过400页);封面标明文件题名、编制时间,右上角标明正本(或副本),使用书式装订。(5)投标人投标递交印刷的投标文件时,同时递交内容与投标人打印产生的纸质投标文件一致的电子文件光盘一套。内容包括:(a)一张用于识别投标方案的JPG格式的图型文件。(b)一套PDF格式或JPG格式制作的电子版文本文件(包括全套技术文本文件的内容)。(c)一套WORD格式的电子版文本文件(适用于设计方案说明文件)。(d)一套AutoCAD格式的设计图形文件。3.7.5投标文件勘察设计部分----保密信封编制要求:保密信封一份,内附A3规格制作的表现图1张,加盖投标人公章。表现图内容应与设计方案一致(并注明表现图在设计方案中的页码或图号),用于分辨投标文件对应的投标人身份。3.7.6投标文件施工部分编制要求:(1)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各册独立装订的投标书封面必须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印章。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确认。(2)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各册独立装订的投标文件均采用不易松散的书式装订。(4)投标文件的规格:统一A4印刷本,纸质封面,封面标明文件题名、投标人单位名称、编制时间,右上角标明正本(或副本),使用书式装订。(5)投标人投标递交印刷的投标文件时,同时递交内容与投标人打印产生的纸质投标文件一致的电子文件光盘一套。其中施工费报价部分采用Excel格式。(6)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人”应填写联合体各方的单位全称,可由主办方签名、盖章即可。49\n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资格审查文件----密封和标记要求:4.1.1.1勘察设计部分资格审查文件(1)资格审查文件的密封要求:投标人应确保资格审查文件密闭封装,外包装材料不应留有可在包封后添加或抽取投标文件的空隙。(2)勘察设计部分资格审查文件的标志要求外包封上应写明:招标人的名称、资格审查文件名称、投标人名称及加盖投标人公章。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人”应填写联合体各方的单位全称,可由主办方签名、盖章即可。4.1.1.2施工部分资格审查文件(1)资格审查文件的密封要求:投标人应确保资格审查文件密闭封装,外包装材料不应留有可在包封后添加或抽取投标文件的空隙。(2)施工部分资格审查文件的标志要求外包封上应写明:招标人的名称、资格审查文件名称、投标人名称及加盖投标人公章。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人”应填写联合体各方的单位全称,可由主办方签名、盖章即可。4.1.2投标文件勘察设计部分----密封和标记要求:4.1.2.1商务文件(1)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投标人应确保投标文件密闭封装,外包装材料不应留有可在包封后添加或抽取投标文件的空隙。(2)投标文件的标志要求外包封上应写明:招标人的名称、投标文件名称、投标人名称及加盖投标人公章。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人”应填写联合体各方的单位全称,可由主办方签名、盖章即可。4.1.2.2技术文件技术文件用不透明包装物独立密封,外面标注“项目名称”及“技术文件”字样。注:勘察设计部分技术文件采用“暗标”模式,投标人不得在外包封上(包括电子文件光盘)标注或做任何可以辨认投标人及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的名称、印章、商标、图形等记认符号。4.1.2.3保密信封49\n保密信封用不透明信封独立密封,外面标注“项目名称”及“保密信封”字样。4.1.3投标文件施工部分----密封和标记要求:(1)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投标人应确保投标文件密闭封装,外包装材料不应留有可在包封后添加或抽取投标文件的空隙。(2)投标文件的标志要求外包封上应写明:招标人的名称、投标文件名称、投标人名称及加盖投标人公章。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人”应填写联合体各方的单位全称,可由主办方签名、盖章即可。4.1.4投标文件的包封要求;投标人应按以下规定分别独立包封投标文件,独自分开的封包数共六包:(1)投标文件第一册:勘察设计部分资格审查文件正本、副本及相应的电子文件一起包封为一包;(2)投标文件第二册:施工部分资格审查文件正本、副本及相应的电子文件一起包封为一包;(3)投标文件第三册:勘察设计部分之商务文件正本、副本及相应的电子文件一起包封为一包;(4)投标文件第四册:勘察设计部分之技术文件正本、副本及相应的电子文件一起包封为一包;(5)投标文件第五册:保密信封独立包封为一包;(6)投标文件第六册:施工部分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及相应的电子文件一起包封为一包。4.1.5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或第4.1.3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代表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包括施工部分及设计勘察部分),投标人代表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应凭本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提交投标文件,委托代理人应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具体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款)后一小时,施工负责人(即项目经理)须到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事先确定的开标室凭身份证签到。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9\n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5若出现以下情况,招标人将拒绝接收投标文件:(1)在投标截止期后逾期或未在指定地点递交投标文件的;(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和标志的;(3)投标人代表未准时出席投标文件开标会或未按要求签到的;(4)在投标截止期前,法定代表人提交投标文件,未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或委托代理人提交投标文件,未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的;(5)开标时投标人没有按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6)施工负责人凡未凭身份证按时到达开标室的,或签到的施工负责人与报名时不一致的,其投标文件由招标人作废标处理。4.2.6投标截止前,招标人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可向招标监督机构投诉。4.2.7到投标截止时间止,若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家的,本项目招标失败,将依法重新招标。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担保。4.3.4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4.3.5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和更换投标文件。4.3.6在投标截止后,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有效期终止日前,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且招标人有权就其撤回行为报告政府主管部门载入不良信用记录。49\n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2开标程序5.2.1招标人按投标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截标后,开标开始时间因故推迟的,相关评标信息仍以原定的开标开始时间的信息为准。5.2.2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5.2.3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勘察设计部分技术文件及保密信封除外)5.2.4开标由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单位主持。5.2.5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包封、标记和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5.2.6开标细则(1)投标截止期前,各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包括勘察设计部分、施工部分)至招标文件规定的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地点。有关投标文件提交的事项详见本须知第4.2款规定。(2)先开资格审查文件、勘察设计部分商务文件,再开施工部分投标文件。勘察设计部分技术文件接收时不得启封,送达评标地点后,在评标前,由交易服务机构见证人启封并编号,参与开标、评标的其他人员应当回避。评标结果揭晓前,负责编号的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投标文件编号的情况。投标文件勘察设计部分保密信封接收时不得启封,送达评标地点后,在技术标评分结束后,由交易服务机构见证人启封,以确认投标人身份。若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提出异议,该投标人代表须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3)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交易中心见证下当众拆封,宣读下列内容,并予以记录,记录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开标前,首先由招标人现场从0、0.5%、1%、1.5%、2%、2.5%、3%中通过摇珠机随机抽取计算评标参考价的下浮率X49\n。开标时,宣读a、投标人名称;b、标书密封情况;c、投标担保递交情况;d、项目(设计)负责人姓名;e、勘察设计费报价f、投标总报价;g、工程费报价;h、项目负责人姓名及签到情况;i、安全员姓名等主要内容以及开标记录表中的其他必要内容。投标报价以大写和小写两种方式表述的,应宣读大写表述的投标报价。(5)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投标人在开标记录上签字。5.2.7招标人将上述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送至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5.3开标异议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二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二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49\n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7.1.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1.2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7.1.3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被取消中标资格,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顺序依次上升替补定标,以此类推或重新组织招标。7.1.4如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提出不履行合同,导致招标人重新招标,延误建设工期,招标人有权拒绝中标人再次参与投标。同时将上报相关部门予以处罚。7.2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7.3中标通知7.3.1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按本章附表格式填写。7.3.2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后,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后,方可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颁发,并经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7.4履约担保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7.4.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担保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49\n7.5签订合同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担保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5.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担保;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7.5.3非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使用的银行名称及帐号至完成竣工结算不得变更,否则招标人有权停止工程款项的拔付及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中标人承担。7.5.4招标人支付工程款时,中标人应提供工程所在地发票。7.5.5发包人有权根据项目管理及资金管理的需要,选择签订三方合同或主合同加补充协议的方式,中标人不得有异议。8.纪律和监督8.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49\n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二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8.5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件一:开标记录表-1开标记录表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东区向南岗片区集中供热管道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第二次)招标控制价:下浮率:%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序号投标人密封情况投标担保递交情况项目负责人(兼设计负责人)勘察设计费报价(元)投标总报价(元)工程费报价(元)施工负责人安全员投标人代表签名报名时投标时报名时投标时签到情况报名时投标时                                                                                                                        49\n                              招标代理代表:招标人代表:交易中心见证人:49\n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问题澄清通知编号:(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2.......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评标委员会年月日49\n附件三:问题的澄清问题的澄清编号:(项目名称)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49\n附件四: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格式为准)49\n第二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1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符合招标公告要求。见附表1-1《资格审查表》(勘察设计部分)和附表1-2《资格审查表》(施工部分)资质等级项目(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类似项目设计施工业绩其他要求联合体投标人…………2.1.2勘察设计部分商务文件有效性审查标准见附表2《勘察设计部分商务文件有效性审查表》2.1.3勘察设计部分技术文件有效性审查标准见附表4《勘察设计部分技术文件有效性审查表》2.1.4施工部分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表见附表6《施工部分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表》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2.2.1分值构成及权重投标人得分(满分100分)=勘察设计部分得分×勘察设计部分得分总权重(35%)+施工部分得分×施工部分得分总权重(65%)其中:1、勘察设计部分得分=勘察设计部分商务文件得分×30%+勘察设计部分技术文件得分×70%2、施工部分得分=(工程费报价得分(权重80%)+施工商务技术能力得分(权重20%))×95%+诚信综合评价分(施工-市政公用工程)×5%49\n2.2.2(1)勘察设计部分商务文件评分标准企业资信及业绩等见附表3《勘察设计部分商务文件详细审查评分标准》2.2.2(2)勘察设计部分技术文件评分标准勘察设计总体方案、设计图纸等。见附表5《勘察设计部分技术文件详细审查评分标准》2.2.2(3)施工部分评分标准施工商务技术能力得分见附表7《施工部分商务技术能力评分标准》(权重20%)工程费报价得分见附表8《工程费报价综合评分表》(权重80%)通过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并经算术校核的投标人的工程费报价,在位于[(工程费)招标控制价×80%,(工程费)招标控制价]区间的工程费报价中,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剩余工程费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下浮X%为评标参考价。若位于[(工程费)招标控制价×80%,(工程费)招标控制价]区间的工程费报价少于三个,直接取区间中的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下浮X%为评标参考价。当工程费报价等于评标参考价时得100分,工程费报价每高于评标参考价1%,扣1.5分,每低于评标参考价1%,扣1分,扣至0分为止,不足1%的用内插法计算,得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其中:计算评标参考价的下浮率X从0、0.5%、1%、1.5%、2%、2.5%、3%中在开标前通过摇珠机随机抽取。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若投标人为联合体,本办法2.2.2(1)和(2)《勘察设计部分评审》以承接设计任务的主办方为准,2.2.2(3)《施工部分评审》以承接施工任务的成员方为准。(2)组成联合体承接按资质标准划分为同一类工程的投标人,在评标环节,其业绩、信誉等指标均按成员中最低者进行评审,其人员、资金、机械设备等资源性指标可合并计算。(3)《工程费报价的评分》以投标人的工程费(施工价)报价为准。49\n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或者经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施工部分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勘察设计部分商务文件有效性审查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4勘察设计部分技术文件有效性审查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分值构成及权重: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评分标准(1)施工部分投标文件详细审查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设计部分商务文件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设计部分技术文件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程序3.1资格审查3.1.1资格审查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勘察设计部分资格审查由设计组评标委员会负责,施工部分资格审查由施工组评标委员会负责。最后由施工组评标委员会汇总资格审查结果,编写资格审查报告。3.1.2资格审查文件同时符合附表1-1《资格审查表》(勘察设计部分)和附表1-2《资格审查表》(施工部分)49\n中所列的全部情形的,为资格审查合格。否则为资格审查不合格,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其资格审查文件将被拒绝。如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应先公开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并记录及由应评标委员会要求作出澄清的投标人签字确认,以评标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设计组/施工组评标委员会按勘察设计部分/施工部分资格审查的标准对所有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审查,如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3名时,应重新招标。3.1.3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文件不参加评标,不参与评标参考价的计算。3.2勘察设计部分评审3.2.1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步骤如下:(a)评标委员会按附表2《勘察设计部分商务文件有效性审查表》对各投标文件进行有效性评审。(b)评标委员会按附表4《勘察设计部分商务文件详细审查评分标准》对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分。(c)评标委员会按附表3《勘察设计部分技术文件有效性审查表》对各投标文件进行有效性评审。(d)评标委员会按附表5《勘察设计部分技术文件详细审查评分标准》对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分。(e)汇总各评委的评审结果。如果有废标提议,则评标委员会共同表决,以评标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评标委员会评出各投标人勘察设计部分商务文件分数(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取算术平均分,为各投标人勘察设计部分商务文件的得分)和技术文件分数(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取算术平均分,为各投标人勘察设计部分技术文件的得分),分数出现小数点,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f)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前将保密信封揭晓的时间和地点通知所有投标人,并邀请投标人出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交易中心的见证下,公开展示所有勘察设计部分技术文件,并开启保密信封,揭晓设计部分技术文件投标人身份。(g)确定施工部分评标阶段投标人:通过勘察设计部分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才能进入施工部分评标阶段。3.3施工部分评审施工组评委依据投标文件勘察设计部分的评审结论,对通过勘察设计部分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进入施工部分评标阶段,进行施工部分评审。3.3.1施工部分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审查:投标文件中没有任一种列于本办法附表6《施工部分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表》中情形的,为有效标书。否则为无效标书,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其投标文件将不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如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标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3.3.249\n施工部分投标文件详细审查评分:评标委员会按照本办法附表7《施工部分商务技术能力评分标准》的标准,对通过《施工部分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表》中有效性审查的施工部分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分,评出施工部分得分,投标人的得分为各评委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若分数出现小数点时,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3.3.3报价算术校核。评标委员会对通过《施工部分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表》中有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投标报价按照以下顺序进行算术校核,具体标准如下:(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2)投标人的设计费报价按照评标委员会修正后的报价(如有修正);(3)经算术复核的中标候选人报价与其投标报价不一致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其最终报价;(4)当单价与数量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若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修改单价或是合价。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小于合价,以单价为准,修改合价,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大于合价,以合价为准,修改单价;(5)当合价、金额累加错误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如果累加修正值小于原累加值,则按累加修正值;如果累加修正值大于原累加值,则按原累加值;(6)如果投标人的有关费用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填写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进行修正;(7)当修正后报价小于原报价,其最终投标报价为修正后报价,修正后的投标报价表作为签订合同及结算的依据;当修正后报价大于原报价,其最终投标报价为原报价,即以原报价及原投标报价表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8)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取消其投标资格,并且其投标担保也将被没收。3.3.3工程费报价的评分3.3.3.1以通过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并经算术校核的投标人的工程费报价,在位于[工程费招标控制价×80%,工程费招标控制价]区间的工程费报价中,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剩余工程费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下浮X%为评标参考价。若位于[工程费招标控制价×80%,工程费招标控制价]区间的投标价少于三个,直接取区间中的工程费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下浮X%为评标参考价。(若评标参考价出现小数点时,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3.3.3.2当工程费报价等于评标参考价时得100分,工程费报价每高于评标参考价1%,扣1.5分,每低于评标参考价1%,扣1分,扣至0分为止,得出工程费报价得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49\n3.3.3.3施工评审汇总: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分值权重汇总施工部分得分(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4勘察设计—施工评审汇总3.4.1投标人总得分满分为100分,总分权重分配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4.2施工组评标委员会汇总各投标人设计及施工部分得分:投标人得分=勘察设计部分得分×勘察设计部分得分总权重+施工部分得分×施工部分得分总权重。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总分相同的,以联合体主办方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布的上一年度总中标金额高的排前;如仍存在相同情况,则对具有相同情况的投标人,按中标候选人数量规定,由评标委员会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序。评标委员会应按排序先后,在招标文件有效的投标人中,向招标人推荐前3名投标人依次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至第三中标候选人,并编写评标报告。3.4.3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人不足3名或经评审有效的投标单位不足3名时为招标失败。招标人分析招标失败原因,修正招标方案,报有关管理部门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3.5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5.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期间,经评标委员会中超过2人以上(含2人)成员以书面形式提出动议,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发出澄清通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澄清。3.5.2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澄清中的承诺性意思表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均对投标人有约束力。除评标委员会对评标中发现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后要求投标人以澄清形式进行的核实和确认外,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超出部分不作为评标委员会相应评审的依据。3.5.3评标委员会成员均应当阅读投标人的澄清,但应独立参考澄清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3.5.4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相应评审将按照有效性审查标准予以拒绝,不接受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3.6评标结果施工组评标委员会应按排序先后,在招标文件有效的投标人中,向招标人推荐前3名投标人依次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至第三中标候选人。49\n4.评标表格见后附。49\n附表1-1:资格审查表(勘察设计部分)项目名称:东区向南岗片区集中供热管道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第二次)编号投标人名称审查项目1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2投标人(勘察设计方)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法律经营。3投标人(勘察设计方)的资质满足招标公告要求4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兼设计负责人)资格满足招标公告要求5企业类似工程设计业绩满足招标公告要求6投标人已按照招标公告附件一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申请人声明。(如联合体投标,由联合体主办方签署盖章即可。)7联合体协议书(若联合体投标时提供)结论是否通过并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备注:1、“是否通过并进入下一阶段评审”一栏应写“通过”“不通过”。2、符合上述情况的打“○”,不符合的打“×”。3、经评标委员会审核后,出现一个“×”的结论为“不通过”,即按废标处理。3、表中全部条件满足为“通过”,同意进入下一阶段评审。4、若评委意见不一致时,则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该投标人是否通过资格审查,进入下一阶段符合性审查。5、资格审查结果公示时同时公示业绩相关资料。评委签名:日期:49\n附表1-2:资格审查表(施工部分)项目名称:东区向南岗片区集中供热管道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第二次)编号投标人名称审查项目1投标人(施工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法律经营。2投标人(施工方)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投标人(施工方)的资质满足招标公告要求4拟委派的施工负责人资格满足招标公告要求5拟委派的专职安全员资格满足招标公告要求6企业类似工程施工业绩满足招标公告要求结论是否通过并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备注:1、“是否通过并进入下一阶段评审”一栏应写“通过”“不通过”。2、符合上述情况的打“○”,不符合的打“×”。3、经评标委员会审核后,出现一个“×”的结论为“不通过”,即按废标处理。3、表中全部条件满足为“通过”,同意进入下一阶段评审。4、若评委意见不一致时,则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该投标人是否通过资格审查,进入下一阶段符合性审查。5、资格审查结果公示时同时公示业绩相关资料。评委签名:日期:49\n附表2:勘察设计部分商务文件有效性审查表工程名称:序号投标单位评审内容1投标文件所列投标人名称、项目(设计)负责人与报名时不一致;2投标文件的封面没有加盖投标单位的法定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3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或交纳投标保证金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额度的;4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主要内容不全(投标文件的组成内容),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5投标报价超出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控制价6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勘察设计投标函7存在串通投标情形(串通投标情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为准;)注:1.凡出现以上任何一项情形,结论均为无效,否则就为有效。有效的记“○”无效的记“×”,全部审查项目均为有效的,结论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2.如对本表中某种情形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标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评委签名:日期:49\n附表3:勘察设计部分商务文件详细审查评分标准序号项目分值分配内容得分一投标形式5投标人为独立投标的得5分,联合体投标的得4分。二企业类似业绩35近5年内勘察对应类似业绩:有类似业绩的,每项得1分,最多得3分。近5年内设计对应类似业绩:有类似业绩的,每项得4分,最多得32分。注:勘察业绩最多得分权重≤勘察费/(勘察费+设计费)。三企业业绩获奖20近5年内类似勘察或市政设计项目获国家级奖项每项得5分;获行业级奖项,每项得4分;获省级奖项,每项得3分;获市(副省级)奖项,每项得2分。以上奖项合计最多得20分。四人员配备及技术水平251、设计负责人设计经历及业务能力:(1)设计经历在10年以上,高工得2分,其它1分。(2)近5年内设计的类似项目获国家级奖项每项得5分;获行业级奖项,每项得4分;获省级奖项的,每项得3分;获市(副省级)奖项,每项得2分。(3)近5年内主持过类似业绩每项得3分。以上各项合计最多得15分。(所提供的投入人员必须为投标单位人员,以提供的社保证明为准)。2、各专业负责人设计经历及业务能力:(1)各专业负责人每1名为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或高级职称得1分,每1名为中级职称得0.5分。(2)各专业负责人在近5年内,每1名参与设计的类似项目获国家级奖项每项得3分;获行业级奖项,每项得2分;获得省级奖项的,每项得1分;获市(副省级)奖项,每项得0.5分。(3)各专业负责人近5年内,每一名参与过类似业绩者得2分。以上各项合计最多得10分。(所提供的投入人员必须为投标单位人员,以提供的社保证明为准)。49\n五服务及措施51、有针对本项目所制定的设计进度安排、质量保证措施、协助业主确保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规模、降低工程造价、减少设计变更等措施的得5分。六信誉101、合同信誉良好(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至投标截止日前连续5年或以上“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荣誉证书或具有银行3A证明或具有5A级诚信证书)有得5分,无得0分。2、有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证书得5分,无得0分。(高新技术企业由科技行政部门认定)总计100100评审人员注:1、设计类似业绩是指达到招标公告第十条4.2所述设计资质方能承接的设计项目;勘察类似业绩是指达到招标公告第十条4.1所述勘察资质方能承接的勘察项目(同一项目含设计和勘察的按分别满足上述要求各计算一次类似设计业绩和类似勘察业绩)。2、获奖奖项是指与本次招标专业内容相对应的由住建部颁发的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中国勘察设计协会颁发的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省级(含副省级)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颁发的省级(含副省级)优秀勘察设计奖;由国务院颁发的国家科学技术奖、住建部的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颁发的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省级(含副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省(含副省级)科学技术奖。国家级(国家科学技术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分值>行业级(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分值>省级(省科学技术奖、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分值>副省级(市科学技术奖、市工程勘察设计奖)分值,各级奖项的一等(金)奖、二等(银)奖、三等(铜)奖具体分值可不再细分,也可由建设单位细化。3、业绩获奖的按最高奖项只计算一次,不重复计算。4、近5年内是指:2012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49\n附表4:勘察设计部分技术文件有效性审查表工程名称:序号投标单位评审内容1投标人在设计部分技术文件内标注名称、印章、商标、图形等记认符号(或使人辨认出投标人或其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2设计方案互相雷同和串通投标的。存在串通投标情形(串通投标情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为准)注:1.凡出现以上任何一项情形,结论均为无效,否则就为有效。有效的记“○”无效的记“×”,全部审查项目均为有效的,结论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2.如对本表中某种情形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标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评委签名:日期:49\n附表5:勘察设计部分技术文件详细审查评分标准投标方案编号评标专家(签名)序号项目分值分配内容得分一投标文件的符合性5整个设计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内容全面,设计总说明书文字表达清楚、思路清晰、重点和难点突出、图纸及文卷质量高。得5分二设计方案及勘察大纲801、正确理解并执行规划建设意图,与周边路网、管网规划协调一致;对区域内路网的交通组织完善合理,总体思路清晰;路线平、纵、横等设计科学合理;与道路、桥涵、给排水设施之间的关系处理得当,得6分。2、交叉节点功能定位合理;平、纵、横等设计指标符合规范且标准较高,技术措施优良,得6分。3、方案合理,满足安全性、经济性,温降每公里小于等于6.5℃的得10分,小于等于5℃的得15分;压降每公里小于等于0.03Mpa的得10分,小于等于0.02Mpa的得15分;共30分。4、基础工程的设计安全、合理、经济且能满足工期的要求,得6分5、管线的布置合理、经济、实用;管理模式先进合理;能充分考虑与市政道路的衔接与协调,得6分。6、管道系统总体布局充分利用地形,尽量避免穿越河道,缩短管线长度,减小管径,充分考虑其可实施性和可操作性。得6分7、施工期间交通组织、施工实施方案切合实际。得6分49\n8、工程建设和使用的重点、难点分析透彻,解决措施合理。得8分9、勘察方案合理可行,勘察的重点、难点理解准确,建议合理可行;勘察工作流程规范,工期进度计划合理可行。得6分三投资控制151、工程总投资合理,节约工程总投资的措施及理由合理、可信、可行。得10分2、投资估算编制依据正确,达到相应的深度要求,编制质量高。得5分总计10010049\n附表6:施工部分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表工程名称:序号投标单位评审内容1投标文件所列投标人名称、施工负责人、安全员与报名时不一致;2投标文件的封面没有加盖投标单位的法定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3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主要内容不全(投标文件的组成内容),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4对同一招标项目出现两个或以上的投标报价,且没有申明哪个有效;5工程费报价低于企业成本的;6工程费报价超过招标控制价;7存在串通投标情形(串通投标情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为准);8无《参与编制技术标投标文件人员名单》的;9不能满足完成投标项目工期的;10不符合招标文件及有关技术规格、质量要求、检验标准和方法的;注:1.凡出现以上任何一项情形,结论均为无效,否则就为有效。有效的记“○”无效的记“×”,全部审查项目均为有效的,结论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2.如对本表中某种情形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标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评委签名:日期49\n附表7:施工部分商务技术能力评分标准评分项目分项内容分值评分标准1、施工方案及人员和机械工器具配备施工组织方案101、符合本项目特点且有针对性,根据施工实施方案、施工期间交通组织切合实际,工程建设的重点、难点分析透彻,解决措施合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可行的得8-10分;2、施工方案一般,解决措施比较合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可行的得5-7分;3、施工重点、难点分析一般,解决措施比较合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可行的得1-4分;4、都不满足的不得分。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及其违约责任承诺15项目整体进度计划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详细具体,关键节点明确,有详细工期安排、各专业工程搭接工期安排,有详细可行的施工进度保证措施,各专业工程搭接合理,有保证节假日期间连续施工的措施,完工时间满足项目工期的得5,每提前5天加1分,最高加10分,本项最高15分施工企业协调管理、风险管理措施101、根据项目设计施工的协调管理措施可行性强、总承包模式的风险管理方案科学合理的得7-10分;2、根据项目设计施工的协调管理措施可行性、总承包模式的风险管理方案一般的得3-6分;3、根据项目设计施工的协调管理措施可行性差、总承包模式的风险管理方案不科学合理的得1-2分。4、没有设计施工的协调管理措施、总承包模式的风险管理方案的得0分。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置101、项目管理机构健全,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里施工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具备高级职称,有注册安全工程师,项目部成员中有10人或以上具备中级或以上职称,得10分。49\n2、项目管理机构健全,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里施工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具备高级职称,有注册安全工程师,项目部成员中有6人或以上具备中级或以上职称,得6分。3、项目管理机构健全,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里施工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具备高级职称,有注册安全工程师,项目部成员中有5人或以上具备中级或以上职称,得4分。注:(1)以上投入本项目人员必须提供职称证或注册证、2017年7月-2017年9月社保证明等复印件。(2)不满足上述条件者,不得分。项目施工机械及工器具设备配置101、投标人投入机械及工器具设备数量充足,配置种类齐全,满足各节点施工要求,得8-10分。2、投标人机械设备数量充足,配置种类比较齐全,比较满足各节点施工要求,得5-7分。3、投标人机械设备数量充足,配置种类基本齐全,基本满足各节点施工要求,得1-4分。注:以上投入机械及工器具设备需要提供自有购买或租赁合同。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分析和解决方案101、结合本项目特点,对项目的重点、难点理解准确,分析全面,并有先进合理的建议;对关键技术和工艺有详细深入的表述,且解决方案完整、先进、切实可行,措施得力的得8-10分;2、结合本项目特点,对项目的重点、难点理解较准确,有合理的建议;对关键技术和工艺有较好的表述,解决方案完整、可行,的得5-7分;3、结合本项目特点,对项目的重点、难点理解一般,有合理的建议;对关键技术和工艺有简单的表述,解决方案完整、可行,的得2-4分;4、有结合本项目特点,对项目的重点、难点、关键技术和工艺等进行分析,但没有提出可行、合理建议的得1分;5、都不满足的不得分。企业施工业绩202012年1月1日至今参加过工业蒸汽压力1.07MPa或供热管道管径≥DN200或项目建设规模3600万元或以上的工业蒸汽管网工程施工业绩的每项得4分,最高得20分。49\n2、施工企业综合实力(商务部分)守合同重信用企业5至投标截止日前连续二十年及以上获得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得5分,至投标截止日前十年以上至十九年得3分,至投标截止日前一年至九年得2分,没有该称号得0分。企业获奖情况101、自2011年至今获得过热力工程类的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项目的,得6分;省级奖项得4分;市级奖项得2分;没有不得分,企业获奖情况按获奖最高级别只计算一次,本项最高得6分。2、具有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认证的得4分。没有该体系认证得0分。本项最高得4分。合计100注:1、类似工程施工业绩是指具有工业蒸汽压力1.07MPa或供热管道管径≥DN200或项目建设规模3600万元或以上的工业蒸汽管网工程施工业绩,完成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金额以施工合同(不含补充合同)金额为准)。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免招标的相关证明、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2、中标候选人公示时同时公示业绩相关资料。3、施工企业机构设置及制度:各专业人员不能同一人满足多项,不累计。4、国家级优质工程奖包括: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国家优质工程银质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鲁班奖。5、投标人满足多个档次的,按获奖的最高档次计分。49\n附表8:工程费报价综合评分表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工程费报价PT(元)计算参考数据计算评标参考价的下浮率(X):评标参考价(PC):偏差((PT-PC)/PC)(%)减分(A)得分(I=100-A)注:工程费报价评审以以通过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并经算术校核的投标人的工程费报价,在位于[工程费招标控制价×80%,工程费招标控制价]区间的工程费报价中,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剩余工程费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下浮X%为评标参考价。若位于[工程费招标控制价×80%,工程费招标控制价]区间的投标价少于三个,直接取区间中的工程费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下浮X%为评标参考价;当经算术校核的投标人的工程费报价等于评标参考价时得100分,经算术校核的投标人的工程费报价每高于评标参考价1%,扣1.5分,每低于评标参考价1%,扣1分,扣至0分为止,得出工程费报价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其中:计算评标参考价的下浮率X从0、0.5%、1%、1.5%、2%、2.5%、3%中在开标前通过摇珠机随机抽取。评委签名:日期:49\n附表9工程费报价算术复核表项目名称:编号投标人名称原投标报价(A)算数复核后投标报价(B)误差率(r=|A-B|/A*100%)评委签名:日期:49\n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129\n合同编号:东区向南岗片区集中供热管道工程EPC总承包项目合同发包人:广州恒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原:广州恒运热力有限公司)承包人:签订日期:年月日129\n第一节总承包合同协议书广州恒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原:广州恒运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委托(以下简称“承包人”)负责东区向南岗片区集中供热管道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第二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总承包合同协议书,共同遵守。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东区向南岗片区集中供热管道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第二次)建设地点:广州开发区开创大道、腾讯路、康南路、骏丰路、统一企业厂内资金来源:企业自筹二、EPC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东区向南岗片区集中供热管道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第二次)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从项目供热管道接驳起点(现有A3线供热管道开创大道西侧,接驳点的坐标为X=27969.243/Y=65706.687及原有A3线编号A3-21#疏水处)至用户末端(即统一企业厂内)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内容的全过程实施总承包。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勘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勘察、工程测量、工程物探(含管线探测))、设计(方案修改、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现场服务、工程概算编制、施工图预算编制、竣工图编制)、施工协调施工手续办理、施工道路开挖和修复、项目报检、材料采购、土建施工、管道安装、保温施工、管道打压(气密性试验、水压试验等)、管道焊接检测、材料检验试验、管道吹扫、项目管理、调试、土建恢复、验收、竣工资料、竣工结算、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的服务过程等的总承包。本项目采用总价包干承包方式,不因管廊走向、敷设形式等的变更而调整。合同范围不含:(1)过107国道、13号地铁线及高架桥顶管施工过程中107国道、13号地铁线及高架桥管理部门强制要求的额外安全评估、过程安全监测。而其他属于顶管施工过程的监测及材料检测等已包括在总包干价内。(2)绿化迁移及恢复。但承包人必须全力配合发包人开展上述两项工作,并提供办理相关手续的支持性资料。三、工程建设承包方式本工程采用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方式。四、工期本总承包合同限期为签订总承包合同后210个日历天,合同签订后第10天开工并开始计算工期,承包人的节点工期要求如下:1.签订合同后20个日历天内完成规划报建;2.通过规划报建后10个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3.施工图通过审查后5天内完成施工图预算;4.年月日项目正式开工;5.年月日前完工。6.年月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并开始试运行,试运行期为1个月。129\n1.初步验收通过后30天内完成竣工图,提供有关纸质资料6份、电子版1份。由发包人组织设计方、监理方、施工方进行初验合格并达到投运条件即为合同工期终结的时点,合同工期可不与竣工验收时点挂接。五、工程标准通过有计划的项目管理,落实项目管理的职责,抓好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安全文明施工等几方面的工作,以“优质、及时、安全、文明、高效”地完成任务。1、质量目标该工程质量必须达到招标文件要求,达到国家及行业的工程施工竣工验收规范与标准。合格率必须达到100%。工程物资采购(指工程建设所需的所有材料及设备)的质量达到招标文件的要求,符合工程的有关规范和标准,设备、材料合格率必须达到100%。具体按技术规范书要求执行。2、安健环目标项目实施期间不发生人身轻伤及以上伤亡事故(件)、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发生设备事故(件)、不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不发生对社会造成影响的环境污染和公共安全等事件、不发生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件)。3、现场文明施工目标:符合广州市、黄埔区市政工程建设的要求和标准布置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设施,创造良好和规范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4、工期目标按上第“四”点要求。5、工程投资控制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费用均在招标范围内总价包干,为包括按质、按量、安全地完成本项目技术规范书要求的所有工作内容,工作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机械使用费、措施费、管理费、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日后管道运行安全、利润等,并充分考虑了各种风险因素(包括土壤地质条件、施工部分的地表及以下部位的构筑物、旧基础、孤石、旧砼等拆除及恢复)。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不得因施工方法不同而提出任何追加费用的要求,实施办法的费用应包括在项目报价内。除因发包人的原因外,承包人应重点加强对设计变更管理,确保实际工程投资不超过合同价。六、合同价款1、勘察费:本工程的勘察包括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勘察、工程测量、工程物探(含管线探测),费用为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勘察费在本项目招标范围内总价包干,结算时不予调整。2、设计费:本工程设计包括方案修改、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现场服务、工程概算编制、施工图预算编制、竣工图编制,设计费为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在本项目招标范围内总价包干,结算时不予调整。129\n3、施工费:工程施工包括施工协调、施工手续办理、施工道路开挖和修复、项目报检、材料采购、土建施工、管道安装、保温施工、管道打压(气密性试验、水压试验等)、管道焊接检测、材料检验试验、管道吹扫、项目管理、调试、土建恢复、验收、竣工资料、竣工结算、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的服务过程等的总承包,施工费为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在本项目招标范围内总价包干,结算时不予调整。不含:(1)过107国道、13号地铁线及高架桥顶管施工过程中107国道、13号地铁线及高架桥管理部门强制要求的额外安全评估、过程安全监测。而其他属于顶管施工过程的监测及材料检测等已包括在总包干价内。(2)绿化迁移及恢复。但承包人必须全力配合发包人开展上述两项工作,并提供办理相关手续的支持性资料。七、履约保证金本工程履约保证金为本合同价款的10%(可采用银行履约保函),即大写:人民币,小写:¥元。八、组成合同的文件(一)除非合同各方另有约定,组成本总承包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依次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图纸7、投标文件及其附件8、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答疑纪要、工程量清单及总说明等)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总承包合同各方在签订和履行总承包合同过程中形成的通知、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指令、传真、电子邮件及其他有关变更或洽商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总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九、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总承包合同的《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十、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十一、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二、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各方约定本总承包合同经各方法定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分别加盖各自公章后生效。发包人:承包人:129\n(盖章)(盖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129\n第二节通用条款第1条一般规定1.1定义与解释1.1.1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1.1.2专用条款,指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际,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1.1.3工程EPC总承包,指承包人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东区向南岗片区集中供热管道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第二次)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从项目供热管道接驳起点(现有A3线供热管道开创大道西侧,接驳点的坐标为X=27969.243/Y=65706.687及原有A3线编号A3-21#疏水处)至用户末端(即统一企业厂内)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内容的全过程实施总承包。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勘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勘察、工程测量、工程物探(含管线探测))、设计(方案修改、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现场服务、工程概算编制、施工图预算编制、竣工图编制)、施工协调施工手续办理、施工道路开挖和修复、项目报检、材料采购、土建施工、管道安装、保温施工、管道打压(气密性试验、水压试验等)、管道焊接检测、材料检验试验、管道吹扫、项目管理、调试、土建恢复、验收、竣工资料、竣工结算、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的服务过程等的总承包。1.1.4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称为发包人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1.1.5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1.1.6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并具有相应资格(或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7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委托代理人。1.1.8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1.1.9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1.1.10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1.1.11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或)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1.1.12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1.1.13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工程。1.1.14129\n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居住、设备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1.1.15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资料(气象、水文、地质)、协议(燃料、水、电、气、运输)和有关数据等,设计所须的基础资料。1.1.16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为承包人完成设计、进行现场施工所需要提供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须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情况的资料。1.1.17设计阶段,指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1.1.18工程物资,设计文件规定的并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及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1.1.19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1.1.20竣工试验,指工程的土建、安装完工后,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被业主接收前由承包商负责进行的试验。1.1.21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1.1.22工程接收,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1.1.23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组织的试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并由承包人指导进行工程的功能试验。1.1.24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1.1.25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被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1.1.26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1.1.27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各阶段的)或合同约定的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1.1.28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1.1.29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1.1.30变更,指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1.1.31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1.1.32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1.1.33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价格。1.1.34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1.1.35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的进度款,及竣工后试验的服务费等款项。129\n1.1.36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质量保修责任书。1.1.37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1.1.38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1.1.39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1.40法律:除非本合同相关条款另有明确说明外,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可适用本合同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等。1.2合同文件1.2.1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投标书及其附件(6)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答疑纪要、工程量清单及总说明等)(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10)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通知、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指令、传真、电子邮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2.2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采纳监理人的解释。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不接受监理人的解释的,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1.2.3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1.2.4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日(天)”、“月”、“年”均指公历的日(天)、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和体息日之外的其他公历日。1.2.5条款标题不能作为合同解释的依据。1.3语言文字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129\n1.4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需要明示的法律,由合同各方在专用条款中列明。1.5标准、规范1.5.1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或(和)行业标准规范、或(和)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或(和)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5.2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5.3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4遵守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进行设计、采购、加工和施工,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1.5.5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标准规范,对承包人的设计、实施提出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建议、修改和变更。1.6遵守法律1.6.1在履行合同期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发包人办理并取得立项、城市规划、区域规划批文、土地使用许可、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许可、执照、证件、批件等,发包人负责协调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因此造成承包人的开工延误、暂停、费用增加、进度延误时,发包人按承包人实际增加的合理费用给予赔偿,竣工日期相应顺延。1.6.2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遵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行业规定进行设计、采购、加工、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承包人须办理履行合同所需的由承包人办理的各种许可、执照、批文和手续等,保证发包人免受因此造成的损失。并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按发包人的实际增加的合理费用给予赔偿。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1.6.3承包人按时向所雇佣人员发放工资,为其办理人身保险,并缴纳相关税费。1.7保密事项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须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第2条发包人2.1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2.1.1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开工条件。129\n2.1.2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2.1.3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及国家法律对安全、质量、标准、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2.1.4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2.1.5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发出书面形式的暂停通知。该类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2.1.6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委派的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义务。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2.3监理人2.3.1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2.3.2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并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2.3.3除专用条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2.3.4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将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通知承包人。2.4安全保证2.4.1发包人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对前述某事项的委托时,另行签订委托协议作为合同附件。2.4.2发包人负责工程现场临近正在使用、生产或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要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因发包人的原因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发包人负责。2.4.3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要求进行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另行签订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由承包人提出设计方案,方能施工。129\n发包人自行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五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托的第五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2.4.4发包人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因上述人员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发包人负责。2.4.5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相关约定。2.5保安责任2.5.1发包人负责与工程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保安工作实行归口领导。2.5.2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2.5.3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人承担相关保安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第3条承包人3.1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3.1.1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来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是承包人的义务。3.1.2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3.1.3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内容、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1.4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根据2.1.5款的约定提出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长。3.1.5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损害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或(和)延长竣工日期。3.2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3.2.1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3.2.2项目经理需离开项目现场须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本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3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129\n3.2.4承包人需更换项目经理时,应符合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继任的项目经理须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3.2.5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3.2.6发包人有权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或/和其他相关人员。新任的项目经理继续履行、项目技术负责人或/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履行与其前任相同的权限。3.2.7专用条款中关于项目经理或/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其他约定。3.3工程质量保证3.3.1质量保证体系。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保持持续有效,并建立本合同项下的质量保证体系。3.3.2实施过程的质量保证。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考核验收的质量。并遵照国家有关质量保修责任的规定,对工程进行保修。3.4安全保证3.4.1工程安全性能。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3.4.2现场安全施工和环境安全。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约定。3.5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3.5.1工程设计。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条例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保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法律规定。3.5.2现场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约定。3.6进度保证承包人按4.1款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需要的各类资源,采用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方法,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3.7现场保安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承包人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并提交给发包人的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8分包3.8.1分包约定。承包人应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依法确定分包人。发包人在收承包人确定的分包人名单后的15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发包人未能在15日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工作事项和分包名单后的第16日开始,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129\n3.8.2分包人资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的分包人,方能被选择为分包人。3.8.3承包人不得以肢解的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包,也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3.8.4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设计、施工和货物采购对外转包,分包人不得再分包。3.8.5对分包人的付款。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分包人进度款。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3.8.6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因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管理不善、疏忽或其他过错导致工程质量出现缺陷,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第4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4.1项目进度计划4.1.1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编制的项目进度计划,其中施工期限须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4.1.2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4.1.3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出现下列情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1)发包人根据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或未能按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14.3.2款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导致4.3.2款约定的设计开工日期延误,或4.4.2款约定的采购开始日期延误,或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2)根据4.2.4款第2项的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议时间的延误。(3)根据4.2.4款第3项的约定,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的时间延长的。(4)根据合同约定的其他延长竣工日期的情况。4.1.4发包人的赶工要求。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的赶工要求,并被承包人接受时,承包人提交赶工方案。因赶工引起的费用增加,按13.2.5款的变更约定执行。4.2设计进度计划4.2.1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和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4.2.2设计开工日期。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按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及14.3.2款的预付款后的第1天,作为设计开工日期。4.2.3设计开工日期延误。因发包人未能按5.2.1款的约定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料,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设计开工日期和工程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4.2.4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129\n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依据4.1.2款的约定,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并赶上。造成竣工日期延误,并给发包人造成审核会议准备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3采购进度计划4.3.1采购进度计划。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施工、和(或)竣工试验及竣工后试验的进度计划相衔接。4.3.2采购开始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4.3.3采购进度延误。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采购延误,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4.4施工进度计划4.4.1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在现场施工开工15天前提交一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采购、竣工试验进度计划相衔接。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的关键单项工程或(和)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4.2施工开工日期延误。根据下列约定,确定竣工日期的延长:(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长。(3)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4.4.3竣工日期1、承包范围包括竣工试验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1)根据9.1款工程接收的专用条款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2)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3)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2、承包范围不包括竣工试验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1)根据9.1款工程接收的专用条款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单项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业,并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且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3、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预留的施工部位、或发包人要求的施工预留部位、不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的零星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竣工日期的确定。4.5误期赔偿129\n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每日延误的赔偿金额,及按日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赔偿金额。4.6暂停4.6.1发包人的暂停。发包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暂停工程实施中的任何工作。通知中列明暂停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承包人因执行此项暂停而遭受的费用增加,或因复工而增加的合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4.6.2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根据17.1款不可抗力发生的义务和17.2款不可抗力的后果的条款约定,安排各方的工作。4.6.3暂停时承包人的工作。当4.6.1款发包人的暂停和4.6.2款因不可抗力的暂停发生时,承包人立即停止现场的实施工作。并在暂停期间,根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照料、保护、监管的人员、工程、物资及承包人的文件等。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料、保护和监管责任,造成损坏、变质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或(和)竣工日期的延误,由承包人负责。4.6.4承包人的复工要求。根据4.6.1款发包人通知的暂停,承包人有权在暂停的45天后通知要求复工。不能复工时,承包人有权根据13.2.5款调减部分工程的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发包人的暂停超过180天,或因不可抗力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有权根据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4.6.5发包人的复工。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发包人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设备、材料、部件进行检查,承包人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所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因恢复、修复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4.6.6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的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4.6.7工程暂停时的付款。发生发包人的暂停时,除已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付款外,发包人须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经济损失,并按下述约定进行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付款:(1)承包人负责采购并构成工程实体的,但尚未能按采购进度款付款的设备、材料和部件,承包人将该款项单独列入14.6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或14.7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报表中,发包人按14.8款的付款时间安排支付;(2)承包人负责采购并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尚未验收付款的部分,双方需进行验收交接。对其中有缺陷的设备、材料和部件,承包人自费修复。修复合格并经发包人验收后,根据14.4.1款工程进度款的约定,支付其中的采购进度款。(3)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永久性工程订购的、尚未运抵现场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相应款项。(4)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对已订货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进行退货时,其供应商、制造厂要求的补偿、赔偿等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29\n第5条技术与设计5.1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艺术造型5.1.1承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或(和)建筑艺术造型(含建筑设计)时,承包人对所提供的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他资料、其他要求,或(和)建筑艺术造型及其结构设计负责。建筑造型需与主厂房的建筑造型、风格保持一致,必须得到发包人的确认。承包人对本专用条款约定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和)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负责。该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和)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作为10.3.3款试运行考核的评价依据。根据工程特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5.2设计5.2.1发包人的义务(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行政法规或行业规定,向承包人提供设计需要的项目基础资料,对其真实、准确、齐全和及时负责。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有不真实、不准确或不齐全时,有义务按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进一步补充资料。提供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有专利商提供的技术或工艺包,或是独立建筑师提供的建筑艺术造型等,发包人有义务组织专利商或独立建筑师与承包人进行数据、条件和资料的交换、协调和交接。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及其补充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或发包人的计划变更,造成承包人的设计停工、返工或修改的,发包人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2)提供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规定,在设计开始前,提供与设计、施工有关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现场障碍资料,并对其真实、准确、齐全和及时负责。因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造成的设计停工、返工和修改的,发包人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提供项目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承包人无法核实发包人所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的数据、条件和资料的,发包人有义务给予进一步确认。5.2.2承包人的义务(1)承包人与发包人(及其专利商)以书面形式交接发包人按5.2.1款第1项提供的设计项目基础资料、第2项提供的与设计有关的现场障碍资料。对这些资料中的短缺、遗漏和不足,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后15日内有义务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的补充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出补充要求而发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129\n(2)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设计。并对其设计的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及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因承包人设计的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3遵守标准、规范(1)1.5款约定的标准、规范,适用于发包人按单项工程接收或(和)整个工程接收。(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国家颁布了新的标准或规范时,承包人有义务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新标准、新规范的建议书。对其中的强制性标准、规范,皆须遵守,并作为变更处理;对于非强制性及推荐性的标准、规范,发包人可决定采用或不采用,决定采用时,作为变更处理。(3)依据适用法规和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完成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和技术条件,是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采购质量、施工质量及竣工试验质量的依据。5.2.4操作维修手册。由承包人指导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试验,并编制操作维修手册的,发包人按5.2.1款第1项第二段的约定,责令其专利商或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操作指南及分析手册,并对其资料的真实、准确、齐全和及时负责,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发包人提交操作指南、分析手册,及承包人提交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提交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5.2.5设计文件的主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5.2.6设计文件的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提交的份数和时间。5.2.7设计缺陷的自费修复,自费赶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中的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自费修复。使设计进度延误时,自费采取措施赶上。5.3设计阶段审查5.3.1设计审查阶段及审查会议时间。本工程的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约定。5.3.2承包人根据5.3.1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设计文件,并符合行政法规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的深度规定。承包人有义务自费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并自费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5.3.3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根据5.3.2款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相关审查阶段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设计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5.3.4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5.2.5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完整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致使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会议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窝工损失,或发包人组织会议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3.5发包人有权在5.3.1款约定的各设计审查阶段之前,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提出建议、审查和确认,发包人的任何建议、审查和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和合同义务。5.4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129\n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另行签订培训委托合同,培训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作为本合同的附件。5.5知识产权本合同涉及到一方、或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独立建筑师)的技术专利、建筑艺术造型、专有技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签订有关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第6条工程物资6.1工程物资的提供6.1.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1)发包人依据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和技术条件、功能要求和使用要求,负责组织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采购的(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结果负责。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估算数量或(和)规格清单,在专用条款中列出。(2)因发包人采购的设备、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延误抵达现场,且给承包人造成窝工、停工增加费用、或导致关键路径延误的,按13条变更和合同价款调整的约定执行。(3)发包人请承包人参加国外采购工作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1.2承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1)承包人依据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功能要求和使用要求,负责组织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的采购的(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结果负责。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估算数量或(和)规格清单在专用条款中列出。(2)因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部件(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缺陷,因此造成进度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3)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类别或(和)清单。6.1.3承包人对供应商的选择。依据3.8.1款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交的并经发包人批准的供应商的名单中,由招标选择相关采购物资的供货商或制造厂。承包人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或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加工制造厂,特殊情况或只有唯一厂家的除外。发包人不得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加工制造厂。6.1.4工程物资所有权。根据6.1.1款和6.1.2款约定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在运抵现场的交货地点后,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发包人履行其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6.2检验6.2.1工厂检验与报告129\n(1)承包人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负责6.1.2款约定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和备品备件,及竣工后试验物资的强制性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报告。报告内容、报告期和提交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承包人邀请发包人参检时,在进行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参检的内容、地点和时间。发包人在接到邀请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或不参检。发包人参检时,在接到本款第(1)项承包人发出的报告后5日内通知承包人。(3)承包人承担其发包人参检人员在参检期间的工资、补贴、差旅费和住宿费等,并负责办理进入相关厂家的许可,并提供方便。(4)发包人委托有资格、有经验的第五方代表发包人自费参检的,在接到承包人邀请函或报告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写明受托单位及受托人员的名称、姓名及授予的职权。(5)发包人及其委托人的参检,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其采购的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质量责任。6.2.2覆盖和包装的后果。发包人已在6.2.1款约定的日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并依据约定日期提前或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但加工制造的设备、材料、部件(包括竣工后试验的物资)已经被覆盖、包装或已运抵启运地点时,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其运回原地、拆除覆盖、包装,重新进行检查或检验或检测或试验及复原,承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6.2.3未能按时参检。发包人未能按6.2.1款的约定时间参检,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质检结果视为是真实的。发包人此后指令重新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或增加试验细节或改变试验地点的,有权以变更指令通知承包人。经质检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经质检不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6.2.4现场清点与检查(1)发包人根据6.1.1款约定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在运抵现场前5天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或包括为发包人提供设备、材料和部件的供应商)与承包人(或包括其分包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厂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及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清单。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发包人负责补齐、自费修复,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当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修复缺陷时,另行签订追加合同。因上述情况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2)承包人根据6.1.2款约定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在运抵现场前5天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包括承包人、或为承包人提供设备、材料和部件的供应商、或分包人)与发包人(包括发包人、或其代表、或其监理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场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及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清单。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承包人负责补齐、自费修复,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6.2.5质量监督部门及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参检。发包人、承包人随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行业等专业检查人员对制造厂、安装及试验过程的现场检查,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此提供方便。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129\n对参检中提出的修改、更换等意见,根据6.1.1款或6.1.2款约定提供的责任方来承担增加的相关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责任方为承包人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责任方为发包人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6.3进口工程物资和报关、清关6.3.1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进口采购责任方,及招标询价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购责任方负责报关、清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6.3.2进口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报关、清关的延误,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承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给予相应延长。6.4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工程超限物资(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超限运输和特殊措施等全部费用,包含在中标合同价格内。因超限物资运输造成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6.5重新订货及后果6.5.1依据6.1.1款及6.3.1款的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时,经发包人组织修复仍不合格的,由发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承包人的停工、窝工,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使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6.5.2依据6.1.2款及6.3.1款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时,经承包人修复仍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6.6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6.6.1工程物资保管。根据6.1.1款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6.1.2款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约定,并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其工程物资的类别和估算数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按说明书的相关规定进行保管、维护、保养,防止变形、变质、污染和对人身造成伤害。在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方案包括:工程物资分类和保管、保养、保安、领用制度,以及库房、特殊保管库房、堆场、道路、照明、消防、设施、器具等规划。保管所需的一切费用,包含在中标合同价格内。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6.6.2剩余工程物资的移交。承包人保管工程物资(包括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在竣工试验完成后,应把剩余的工程物资无偿移交给发包人。第7条施工7.1发包人的义务7.1.1129\n提供基准坐标资料。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并按约定时间将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有义务与承包人在现场交验。发包人提供基准坐标的内容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因发包人提供基准坐标资料的延误,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1.2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根据7.2.2款约定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在接到后的20日内提出建议、要求和补充要求。发包人的建议和要求,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发包人未能在20日内提出任何建议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按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实施。7.1.3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发包人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7.2.3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的临时占地资料,与承包人约定进场条件,确定进场日期。发包人完成进场道路、用地许可、拆迁及补偿等工作,保证承包人能够按时进入现场开始准备工作。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的进场时间延误,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7.1.4提供临时用水电等和节点铺设。发包人按7.2.4款的约定,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承包人纳入报价。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和数量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1.5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在开工日期前,承包人须协助发包人办妥需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所需的许可、证件和批文等。7.1.6施工过程中须由发包人办理的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7.2.6款的约定,通知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各项批准手续,由发包人申请办理。因发包人未能按时办妥上述批准手续,给承包人造成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顺延。7.1.7提供施工障碍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与施工场地相关的地下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坐标位置。发包人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的约定,已经提供的不再提供。承包人对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供的障碍资料,依据13.2.3款施工变更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发包人给予合理批准。因发包人未能提供上述施工障碍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1.8承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按照7.2.8款的约定发出的通知,与有关单位联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及临近的影响工程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以及地下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对于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可依据13.2.4款的约定提交施工变更申请,发包人给予合理批准。施工障碍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1.9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根据7.8款约定提交的“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计划后20日内对之进行确认。发包人有权检查其实施情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合理建议自费整改。129\n7.1.10发包人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发包人履行的其他义务。7.2承包人的义务7.2.1坐标复验和放线。承包人有义务在现场与发包人共同复验基准坐标资料(含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基准坐标资料,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承包人有义务提出并纠正发包人提供的基准坐标资料中的差错,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2.2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在施工开工15天前或约定的其他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施工组织设计。随着施工进展向发包人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承包人自费修改完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的份数和时间,及需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7.2.3提交临时占地资料。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1)根据6.6.1款工程物资保管的约定,库房、堆场、道路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需要由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2)施工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要求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3)进入施工现场道路的入口坐标位置,并指明要求发包人铺设与城乡公共道路相连接的道路走向、长度、路宽、等级、桥涵承重、转弯半径和时间要求。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上述资料,导致7.1.3款约定的进场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7.2.4临时用水电等。承包人在开工日期30天前或约定的其他时间前,并按本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水电等临时使用的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永久性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7.1.4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因承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交上述资料,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7.2.5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承包人在工程开工20天前,通知发包人向有关部门办理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许可、证件、批件等。发包人需要时,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协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办并被承包人接受时,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7.2.6施工过程中须通知办理的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临时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提前20天通知发包人办理相关申请批准手续。并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需要承包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证件等,有义务予以配合。因承包人未能在20天前通知发包人或未能按时提供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时要求的承包人的相关文件、资料和证件等,造成承包人窝工、停工和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129\n7.2.7提供施工障碍资料。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在每项地下或地上施工部位开工20天前,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场地的具体范围及其坐标位置,发包人须对上述范围内提供相关的地下和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坐标位置(不包括发包人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中已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对于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出的现场障碍资料,按照13.2.3款的施工变更的约定办理。发包人已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履行保护义务,造成的损失、损害和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7.2.8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对在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场地周围及临近影响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以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及时通知发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按照13.2.3款的施工变更约定办理。7.2.9承包人有义务保证其人力、机具、设备、设施、措施材料、周转材料及其他施工资源,满足实施工程的需求。7.2.10承包人有义务在施工前,向施工分包人和监理人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7.2.11工程的保护与维护。承包人在开工之日至发包人接收工程或(和)单项工程之日,负责工程的保护、维护和保安责任,保证工程不因承包人的施工而受到任何损失、损害。7.2.12清理现场。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对现场进行清理、分类堆放,将残余物、废弃物、垃圾等运往发包人、或当地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承包人不再使用的机具、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等撤离现场,或运到发包人指定的场地。7.2.13承包人有义务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履行的其他相关义务。7.3施工技术方法承包人的施工技术方法符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及质量标准。发包人对关键施工技术方法确认时,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该方法后的5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建议,发包人的任何此类确认和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7.4人力和机具资源7.4.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人力资源计划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人力资源信息。承包人未能按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工种和人力,导致实际施工进度明显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计划一览表列出的工种和人数,在合理时间内调派人员进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某些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另行分包,因此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7.4.2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主要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机具资源计划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主要施工机具信息。129\n承包人未能按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的机具,导致实际施工进度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该一览表列出的机具数量,在合理时间内调派机具进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另行租赁机具,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7.5质量与检验7.5.1质量与检验(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随时接受发包人、工程总监、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行业质量安全检查人员或发包人委派的第五方质量检查单位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2)发包人委托第五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第五方的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的验收结果。(3)承包人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图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4)承包人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更换不合格的设备、材料、部件,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5)承包人的施工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部位,承包人有义务自费修复、返工、或更换、或重置,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7.5.2质检部位与参检方。质检部位分为: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三方参检的部位;监理人与承包人两方参检的部位;第五方或承包人一方参检的部位。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的部位、检查标准及验收的表格格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按上述约定,经承包人一方检查合格的部位,报发包人或监理人备案。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有权随时对备案的部位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7.5.3通知参检方的参检。承包人自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合格的,按7.5.2款专用条款约定的质检部位和参检方,通知相关参检单位参加检查。参检方未能按时参加的,承包人将自检合格的结果于其后的24小时内送交发包人或(和)监理人签字,24小时后未能签字,视为质检结果已被发包人认可。此后3日内,承包人发出视为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已确认该质检结果的通知。7.5.4质量检查的权利。发包人及其授权的监理人或第五方以及政府相关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具有对任何施工区域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的权利。承包人为此类质量检查活动提供便利。当其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合格,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或(和)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按13条变更和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作为一项变更。经质检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有权下达修复、暂停、拆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换等指令,承包人应无条件执行该等指令,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日期延误时,不予延长。同时,承包人还可以根据本合同的相关规定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7.5.5质量检查的标准。发包人或/和监理在对本工程和工程物资进行质量检查时,应按如下顺序进行:129\n(1)本工程设计图纸规定的设计标准;(2)本工程招投标时确定的规格、技术指标、质量标准、品牌等;(3)经设计人、监理人、承包人、发包人共同认定的产品封样、样板;(4)国家或行业强制执行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7.5.6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按7.5.3款的约定,经质量检查合格的工程部位,发包人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条件下,重新进行质量检查。其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不合格时,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其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或(和)使竣工日期延误,按13条变更和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作为一项变更。7.5.7因发包人代表或(和)监理人的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施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7.6.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质检标准、质检表格和参检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7.6.2验收通知和验收。承包人对自检合格的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在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的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或(和)监理人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双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覆盖、进行紧后作业,编制并提交隐蔽工程竣工资料。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在验收合格24小时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隐蔽或进行紧后作业。经发包人或(和)监理人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需在发包人或(和)监理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正,重新通知发包人或(和)监理人验收。7.6.3未能按时参加验收。发包人或(和)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验收的,在收到验收通知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验收,又未能参加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其验收记录视为已被发包人、监理人认可。7.6.4再检验。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在任何时间内,有权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要求重新检验,承包人按要求拆除覆盖、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经检验不合格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经检验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或工程关键路径的延误,按照13条变更和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作为一项变更。7.7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7.7.1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委托双方一致同意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责任方为承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责任方为发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因争议受到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7.2根据鉴定结果,合同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各方的责任大小,协商分担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商定对竣工日期的延长。当双方对分担的费用、竣工日期延长不能达成一致时,按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129\n7.8健康、安全、环境7.8.1健康、安全、环境管理(1)遵守有关健康、安全、环境的各项法律规定,是双方的义务。(2)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实施计划。在现场开工前或约定的其他时间内,承包人将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实施计划提交给发包人。该计划的管理、实施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在收到该计划后15日内提出建议,并予以确认,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建议自费修正。该计划提交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在承包人实施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实施计划的过程中,发包人需要在该计划之外采取特殊措施的,按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一项变更。(4)当事人确保其在现场的所有雇员及其分包人的雇员都经过了足够的培训并具有经验,能够胜任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工作。(5)当事人遵守所有与实施本工程和使用施工设备相关的现场卫生、安全和环保的法律规定,并按规定各自办理相关手续。(6)承包人为现场开工部分的工程建立健康保障条件、搭设安全设施并采取环保措施等,为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供条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许可的批准推迟,造成费用增加或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7)当事人配备专职工程师或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监督、指导职工健康、安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承包人对其分包人负责。(8)承包人随时接受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行业机构、发包人、工程总监的健康、安全、环境检查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并为此提供方便。7.8.2现场职业健康管理(1)承包人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2)承包人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其雇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并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和安全生产设施。(3)承包人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提供防止人身伤害的保护用具。(4)承包人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发包人及其委托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5)承包人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健康的隐患。(6)承包人采取卫生防疫措施,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持住地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的健康。7.8.3现场安全管理129\n(1)发包人、监理人对其在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个人安全用品,并对他们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责。发包人、监理人不得强令承包人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及竣工试验或(和)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因发包人、监理人及其现场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给予顺延。因承包人原因,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竣工试验或(和)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2)各方人员须遵守有关禁止通行的须知,包括禁止进入工作场地以及临近工作场地的特定区域。未能遵守此约定,所造成的伤害、损坏和损失,由未能遵守此项约定的一方负责。(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现场的安全工作,包括其分包人的现场。对有条件的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根据工程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部分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包括维护安全、防范危险和预防火灾等措施。(4)承包人(包括承包人的分包人、供应商及其运输单位)对其现场内及进出现场途中的道路、桥梁、地下设施等,采取防范措施使其免遭损坏,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未按约定采取防范措施所造成的损坏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5)承包人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6)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区域和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作业时,对施工现场及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开始前须向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提交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7)承包人实施爆破、放射性、带电、毒害性及使用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作业时(含运输、储存、保管)时,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并提交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8)安全防护检查。承包人在作业开始前,通知发包人代表或(和)监理人对其提交的安全措施方案,及现场安全设施搭设、安全通道、安全器具和消防器具配置、对周围环境安全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检查,并根据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提出的整改建议自费整改。发包人或(和)监理人的检查、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7.8.4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1)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保护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2)承包人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或(和)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3)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承包人及时或定期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因此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8.5事故处理(1129\n)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的人员,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死亡、伤害事件时,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发包人和(或)救援单位,发包人有义务为此项抢救提供必要条件。承包人维护好现场并采取防止事故蔓延的相应措施。(2)对重大伤亡、重大财产、环境损害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立即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3)合同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调查认定的最终结果办理。(4)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设备保证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员工食物中毒、地方病及职业健康事件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第8条竣工试验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遵守本条约定。8.1竣工试验的义务8.1.1承包人的义务(1)在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须完成相应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施工作业(不包括:为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必须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竣工试验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工程);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合同约定需完成的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2)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根据7.6款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的质检资料及其竣工资料。(3)根据第10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指导发包人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须完成5.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人员培训,并在竣工试验前提交5.2.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手册。(4)竣工试验方案。在达到竣工试验条件20日前,承包人将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在10日内对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自费对竣工试验方案进行修正。竣工试验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由承包人负责实施。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方案包括:1)竣工试验方案编制的依据和原则;2)组织机构设置、责任分工;3)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4)单件、单体、联动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5)竣工试验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性能标准、试验及验收格式;6)水、电、动力等条件的品质和用量要求;7)安全程序、安全措施及防护设施;8)竣工试验的进度计划、措施方案、人力及机具计划安排;9)其他(5)承包人的竣工试验包括根据8.1.2款第(3)项发包人新委托给承包人进行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竣工试验。129\n(6)承包人按照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及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完成竣工试验。8.1.2发包人、承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有义务按确认后的竣工试验方案,提供电力、供水、动力及由发包人提供的消耗材料等。所提供的电力、供水、动力及相关消耗材料等须满足竣工试验对其品质、用量及时间的要求。(2)发包人有义务提供竣工试验的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库存有的话)。其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坏的,发包人有权从合同价格中扣除相应款项;因合理耗损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免费提供。(3)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根据6.1.1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进行竣工试验的服务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新委托的,依据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一项变更。(4)由承包人进行采购的设备、材料、部件的竣工试验,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试验条件、试验程序进行竣工试验,其试验结果须符合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8.1.3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竣工试验领导机构负责竣工试验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承包人提供竣工试验所需的人力、机具并负责完成试验。发包人负责组织、协调、提供竣工试验方案中约定的相关条件及竣工试验的验收。8.2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8.2.1根据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数据,及8.1.1款第4项竣工试验方案的第5)子项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8.2.2承包人在竣工试验开始前,依据8.1.1款的约定,对各方提供的试验条件进行检查落实后,双方人员在相关表格上签字。因发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条件的延误,给承包人带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负责。使关键路径的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时落实竣工试验条件,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承包人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8.2.3承包人在某项竣工试验开始36小时前,向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发出通知,通知包括试验的项目、内容、地点和验收时间。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加,试验合格后,双方在试验记录及验收表格上签字。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在验收合格的24小时后,不在试验记录和验收表格上签字,视为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已经认可此项验收,承包人可进行隐蔽、紧后作业。验收不合格的,在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指令的时间内由承包人修正并重新试验,并通知发包人或(和)监理人重新验收。8.2.4发包人或(和)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验和验收时,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4小时。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试验,又未能参加试验和验收,承包人可按通知的试验项目内容自行组织试验,试验结果视为经发包人或(和)监理人认可并通过验收。8.2.5129\n不论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发包人有权责令重新试验。当重新试验不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使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当重新试验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或(和)竣工日期的延长,按照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一项变更。8.2.6竣工试验验收日期的约定(1)某项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该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项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2)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其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单项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3)工程的竣工试验日期和时间。按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和时间,作为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8.3竣工试验的安全和检查8.3.1承包人按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约定,并结合竣工试验的通电、通水、通气、试压、试漏、吹扫、转动等特点,对触电危险、易燃易爆、高温高压、压力试验、机械设备运转等制定竣工试验的安全程序、安全制度、防火措施、事故报告制度及事故处理方案在内的安全操作方案,并将该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对发包人提出的建议、意见和要求,承包人自费修正,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和防护用品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8.3.2承包人对其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培训,并对竣工试验的安全操作程序、场地环境、操作制度、应急处理措施等进行交底。8.3.3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有义务按照经确认的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的安全规程、安全制度、安全措施等,对其管理人员和操作维修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教育,自费提供参加监督、检查人员的防护设施。8.3.4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有权监督、检查承包人在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列出的工作及落实情况,有权提出安全整改及发出整顿指令。承包人有义务按照指令进行整改、整顿,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遵照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8.3.5按8.1.3款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的决定,开展竣工试验的组织、协调和实施,防止人身伤害和事故发生。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发包人承担其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其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8.4延误的竣工试验8.4.1因承包人的原因使某项、某单项工程落后于竣工试验进度计划的,承包人按4.1.2款的约定自费采取措施,赶上竣工试验进度计划。8.4.2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试验延误,致使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延误时,根据4.5款误期损害赔偿的约定,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责任。129\n8.4.3发包人组织的竣工试验。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竣工试验领导机构决定的竣工试验进度计划进行某项竣工试验时,且在收到试验领导机构发出的通知后的10日内无正当理由,仍未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时,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试验的风险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8.4.4发包人未能根据8.1.2款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导致承包人竣工试验延误,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其合理费用,使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给予相应顺延。8.5重新试验和验收8.5.1承包人未能通过相关的竣工试验,可依据8.1.1款第(6)项的约定重新进行此项试验,并按8.2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8.5.2不论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承包人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发包人均有权通知承包人再次按8.1.1款第(6)项的约定进行此项竣工试验,并按8.2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8.6未能通过竣工试验8.6.1因发包人的下述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使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延长:(1)发包人未能按确认的竣工试验方案中的技术参数、时间及数量提供电力、动力、水等试验条件,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2)发包人指令承包人按发包人的竣工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和试验方法进行试验和竣工试验,导致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3)发包人对承包人竣工试验的干扰,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4)因发包人的其他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8.6.2因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该项竣工试验允许再进行,但再进行最多为两次,两次试验后仍不符合验收条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相关费用及相关事项按下述约定处理。(1)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项操作或使用不存在实质影响,承包人自费修复。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视为通过;(2)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单项工程未产生实质性操作和使用影响,发包人可相应扣减该单项工程的合同价款,视为通过;(3)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操作或使用有实质性影响,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并进行竣工试验。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日期延误时,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单项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因此招致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使发包人增加的费用,有权根据16.2.1款的索赔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5)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或(和)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因此招致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且有权根据16.2.1款的索赔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或根据18.4款的约定,有权解除合同。129\n8.7竣工试验结果的争议8.7.1协商解决。对竣工试验结果有争议的,首先协商解决。8.7.2委托鉴定机构。经协商,对竣工试验结果仍有争议的,共同委托一个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1)责任方为承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发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2)责任方为发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承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3)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其责任大小协商分担费用,并根据竣工试验计划的延误情况协商竣工日期延长。当双方对费用分担、竣工日期延长发生争议时,依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第9条工程接收9.1工程接收9.1.1该工程承包人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的,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接收和竣工验收。9.1.2接收工程时承包人提交的资料。除按8.1.1款(1)至(3)项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需提交竣工试验完成的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9.2接收证书9.2.1承包人在工程或(和)单项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接收证书申请,发包人在接到申请后的10日内组织接收,并签发工程或(和)单项工程接收证书。单项工程的接收日期,以8.2.6款第2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工程的接收日期,以8.2.6款第3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9.2.2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对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操作、使用没有实质影响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能作为发包人不接收工程的理由。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承包人完成该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的合理时间,作为接收证书的附件。第10条竣工后试验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遵守本条约定。10.1权力与义务10.1.1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有权对第10.1.2款第(2)项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交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2)发包人有义务组建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依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分工、组织完成准备工作、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设置方案及其分工职责等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29\n(3)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10.1.2款第(4)项提出的建议,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不接受、或接受的通知。未能接受此项建议,承包人有义务按原来的组织安排、指令、通知执行。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的此项安排、或指令、或通知而发生的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4)承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向发包人发出的竣工验收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以书面形式送达发包人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收到日期、时间和签名。(5)发包人有权在紧急情况下,以口头和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紧急指令,承包人立即执行。当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的指令执行,因此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在发出口头指令后1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再发出补充指令并送交项目经理。(6)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他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1.2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1)承包人在发包人组建的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统一安排下,派出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人员组织竣工投产试验。(2)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和本工程竣工后试验的特点,编制竣工后试验方案。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向发包人提交竣工后试验方案。方案包括:工程、单项工程及其相关部位的操作试验程序、资源条件、试验条件、操作规程、安全规程、事故处理程序及进度计划等。经发包人审查并批准后实施。提交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在在专用条款约定。(3)承包人未能执行发包人的安排、指令和通知,而发生的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4)承包人无条件对发包人的运行、检修人员进行该工程岗前培训,不少于3个月。(5)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以口头指令承包人进行的操作、工作及作业,承包人立即执行。承包人对此项指令做好记录,并做好实施的记录。对此,发包人在12小时内,将该口头指令再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承包人因执行此项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由承包人承担。(6)操作维修手册的缺陷责任。承包人负责编制的操作维修手册,因手册缺陷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包括其专利商)提供的操作指南存在缺陷,造成承包人操作手册的缺陷,因此发生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7)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和)行业规定,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他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2竣工后试验程序10.2.1发包人根据联合协调领导机构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组织安排其运行人员、操作维修人员和其他各项准备工作。10.2.2承包人根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完成方案中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其他设备、设施、工具和器具,及由承包人完成的其他准备工作。10.2.3承包人根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按照单项工程内的任何部分、单项工程、单项工程之间、或(和)工程的竣工后试验程序和试验条件,组织竣工后试验。10.2.4129\n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组织全面检查并落实工程、单项工程及工程的任何部分竣工后试验需要的资源条件、试验条件、安全设施条件、消防设施条件、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条件或(和)相关措施,保证记录仪器、专用记录表格的齐全和数量的充分。10.2.5工程竣工移交后试验日期的通知。承包人在该工程竣工达标投产后1个月后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10.3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10.3.1按照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操作程序进行试验,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生产功能或(和)使用功能。10.3.2发包人的操作人员和承包人的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过程中的同一个岗位上的试验条件记录、试验记录及表格上如实填写数据、条件、情况、时间、姓名及约定的其他内容。10.3.3试运行考核(1)根据5.1.1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的,保证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5.1.1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考核保证值或使用功能。(2)根据5.1.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的,承包人保证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5.1.2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相关部分的考核保证值或使用功能。(3)根据相关行业对试运行考核周期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试运行考核的时间周期。(4)试运行考核通过或使用功能通过后,双方共同整理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并编写评价报告。报告一式两份,经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各持一份,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发包人并根据10.7款的约定颁发考核验收证书。10.3.4产品或(和)服务收益的所有权。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期间的任何产品收益或服务收益,均属发包人所有。10.4竣工后试验的延误10.4.1根据10.2.5款竣工后试验日期通知的约定,非因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未能在发出竣工后试验通知后的90日内开始竣工后试验的,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视为通过了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10.4.2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后试验延误时,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增加的费用。10.4.3按10.3.3款试运行考核的约定,在试运行考核期间,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考核中断或停止,且中断或停止的累计天数超过第10.3.3款第(3)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试运行考核周期时,试运行考核在中断或停止后的90天内重新开始,过此期限视为单项工程或(和)工程已通过了试运行考核。10.5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10.5.1根据5.1.1款或5.1.2款及其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单项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承包人自费修补其缺陷,并依据第10.2.3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重新进行此项试验。10.5.2承包人根据10.5.1款重新进行试验的约定,仍未能通过该项试验时,承包人自费继续修补缺陷,并按10.2.3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再次进行此项试验。10.5.3承包人重新进行的竣工后试验,给发包人增加了额外费用时,发包人有权根据16.2.1129\n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10.6未能通过考核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或(和)单项工程未能通过考核,但尚具有生产功能、使用功能时,按以下约定处理:(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根据5.1.1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书,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金额、或赔偿计算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了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根据5.1.2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中由承包人承担的相关责任,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对相关责任约定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了相应赔偿金额,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2)承包人对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工程或(和)单项工程,提出自费调查、调整和修正并被发包人接受时,双方商定相应的调查、修正和试验期限,发包人为此提供方便。在通过该项考核之前,发包人可暂不按10.6款第(1)项约定提出赔偿。(3)当发包人接受了本款第(2)项约定时,但在商定的期限内发包人未能给承包人提供方便,致使承包人无法在约定期限内进行调查、调整和修正,视为该项试运行考核已被通过。10.7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10.7.1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按工程或(和)按单项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10.7.2发包人根据10.3款、10.4款、10.5.1款、10.5.2款及10.6款的约定对通过或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或(和)试运行考核的,按10.7.1款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该证书中写明的试运行考核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为实际完成考核或视为通过试运行考核的日期和时间。10.8丧失了生产价值和使用价值因承包人的原因,工程或(和)单项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并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价值或使用价值时,发包人有权提出未能履约的索赔,并扣罚已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但发包人不得将本合同以外的连带合同损失包括在未履约赔偿和索赔之中。不包括的连带合同:投产、使用后的市场销售合同、市场预计盈利、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周期以外所签订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电力、水、燃料等供应合同,以及运输合同等损失。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第11条质量保修责任11.1质量保修责任书11.1.1质量保修责任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是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按法律129\n、法规规定的保修内容、范围、期限和责任,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作为本合同附件。9.2.1款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接收日期,或单项工程或(和)工程视为被接收的日期,是承包人保修责任开始的日期。11.1.2承包人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无正当理由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可不与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不承担尚未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的相应利息,尽管约定了延期支付利息。当承包人提交了质量保修责任书,提请与发包人签订该责任书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延期付款利息时,但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签署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从接到该责任书的第11天起承担竣工结算延期支付的利息。11.2质量保修金额11.2.1质量保修金额。质量保修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1.2.2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扣。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扣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1.2.3质量保修金额的支付。发包人依据第14.5.2款质量保修金额支付的约定,支付被暂扣的质量保修金额。第12条工程竣工验收12.1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12.1.1工程符合9.1款工程接收的相关约定,和(或)已按10.8款的约定颁发了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并完成了9.2.2款约定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经发包人或监理人验收后,承包人依据8.1.1款(1)、(2)、(3)项、8.2款竣工试验的检验与验收、10.3.3款第(4)项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等资料的基础上,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约定。12.1.2发包人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后的25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或确认,承包人自费修改。25日内发包人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资料或(和)竣工验收报告已被确认。12.1.3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工程,按12.1.1款及12.1.2款的约定办理。12.1.4专用条款关于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的其他约定。12.2竣工验收12.2.1组织竣工验收。根据12.1.2款的约定,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确认后的3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12.2.2延后组织的竣工验收。根据12.2.1款的约定,发包人在30日内未能组织竣工验收时,按照14.12.1至14.2.3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在12.2.1款约定的时间之后,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在验收后的25日内,对承包人的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资料提出的进一步修改意见,承包人自费修改。12.2.3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按12.1.3款、12.2.1款的约定,分期组织竣工验收。129\n12.2.4专用条款关于竣工验收的约定。12.3竣工档案的整理和移交12.3.1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发包人有关整理工程档案的要求,在工程施工期间及时收集、汇总、整理、编制竣工档案,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后40日内按建设工程档案整理与移交办法向发包人完整移交如下竣工档案:(1)竣工文件资料、竣工图档案(原件)各一式十六份;(2)与本款(1)项内容相同的电子版档案一式五份;(3)声像档案一式五份。12.3.2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后40天内将竣工档案提交发包人代表签认,发包人代表应在收到竣工档案后20天内签认。经发包人代表签认后,承包人应及时将竣工档案移交给发包人归档并同时移交有关归档的证明文件。发包人经审查合格的,应在收到竣工档案后10天内签署档案验收意见;不合格的,要求承包人限期补正,直至合格为止。12.3.3电子版竣工图的编制,以发包人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为基础。承包人在移交竣工档案时,应一并移交发包人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电子版施工图和电子版竣工图的知识产权归属发包人所有,非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备份、转让和利用。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2.3.4承包人应督促其工程分包单位及时做好竣工资料整理工作,于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后25天内将全部档案资料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汇总、归档,并在承包人移交竣工档案时一并移交给发包人。12.3.5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第12.3款的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10万元的违约金,如果发包人因此受到损失大于本款约定的违约金,有权要求承包人另行赔偿。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13.1变更权13.1.1变更权。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发包人有权下达变更指令。变更指令以书面形式发出。13.1.2变更。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口头变更指令,属于变更。包括:发包人直接下达的变更指令、或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13.1.3变更建议权。发包人有权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他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发出:不采纳、采纳、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13.2变更范围13.2.1设计变更范围129\n(1)对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但未扩大或缩小初步设计批准的生产路线和规模、或未扩大或缩小合同约定的生产路线和规模;(2)对平面布置、竖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调整,但未扩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初步设计批准的使用功能;或未扩大合同约定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合同约定的使用功能;(3)对配套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使用功能调整;(4)对区域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5)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量的调整;(6)因执行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7)其他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8)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13.2.2采购变更范围(1)承包人已按发包人批准的名单,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已开始加工制造、供货、运输等,发包人通知承包人选择该名单中的另一家供货商;(2)因执行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3)发包人要求改变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和增加的附加试验;(4)发包人要求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竣工后试验物资的采购数量。13.2.3施工变更范围(1)根据13.2.1款的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方法改变、设备、材料、部件和工程量的增减;(2)发包人要求增加的附加试验、改变试验地点;(3)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之外,新增加的施工障碍;(4)发包人对竣工试验经验收或市委验收合格的项目,通知重新进行竣工试验;(5)因执行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6)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13.2.4发包人的赶工指令。承包人接受了发包人的书面指示,以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方式加快设计、施工或其他任何部分的进度时,承包人为实施该赶工指令需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并对所增加的措施和资源提出估算,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一项变更。当发包人未能批准此项变更,承包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相关阶段的进度计划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经上述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时,按4.1.2款的约定,承包人自费赶上;竣工日期延误时,按4.5款的约定,承担误期赔偿。13.2.5调减部分工程。按4.6.4款承包人复工要求的约定,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天,承包人请求复工时仍不能复工或因不可抗力持续而无法继续施工,应一方要求,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13.2.6其他变更。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3.3变更程序13.3.1变更通知。为避免变更对工程的功能或使用功能等产生不利后果,发包人的变更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通知。129\n13.3.2变更通知的建议报告。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有义务在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建议报告,包括:(1)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此项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包括: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备、材料、人力、机具等资源消耗的估算。此项变更引起竣工日期延长时,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进度计划。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长,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费用及竣工日期延长的责任。(2)不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此项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包括不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理由包括:1)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2)或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3)或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4)或对生产性能保证值、使用功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等。13.3.3发包人的审查和批准。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13.3.2款约定提交的书面建议报告后,在10日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要求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在等待发包人回复的时间内,不能停止或延误任何工作。(1)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13.3.2款第(1)项的约定提交的建议报告后,对其理由、估算、或(和)竣工日期延长进行审查批准后,以书面形式下达变更指令。发包人在下达的变更指令中,未能确认承包人对此项变更提出的估算或(和)竣工日期延长,自发包人接到此项书面建议报告后的第11日开始,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算、或(和)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2)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13.3.2款第(2)项提交的不接受此项变更的理由经发包人审查后,发出的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执行。13.3.4承包人根据13.1.3款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书的,其变更程序按照本变更程序的约定办理。13.4紧急性变更程序13.4.1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责令承包人立即执行此项变更。承包人接到此类指令后,立即执行。13.4.2承包人在紧急性变更指令执行完成后的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以及设备、材料、人力、机具等资源实际消耗的费用及相关取费。因执行此项变更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提出竣工日期延长,说明理由,并提交进度计划。承包人未能在此项变更完成后的10日内提交实际消耗的费用及相关取费、或(和)延长竣工日期的书面资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责任。13.4.3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根据13.4.2款提交的书面资料后的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被批准的合理费用,或(和)给予竣工日期的合理延长。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此项书面报告后的10日内,未能批准承包人的费用或(和)竣工日期延长,自接到该报告的第11日后,视为承包人提交的费用、或(和)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129\n13.5变更价款确定变更价款的确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3.6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因发包人批准采用承包人根据13.1.3款提出的变更建议,使工程的投资减少、工期缩短、获得长期运营效益或其他利益,其利益分享办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届时另行签订利益分享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13.7合同价格调整在下述情况发生后30日内,承包人将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因及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或监理人。经发包人确认的合理金额,作为合同价格的调整金额,并在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支付或扣减调整的金额。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5日内不予确认,也未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价格的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包括以下情况:(1)合同签订后,因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变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定,影响合同价格;(2)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涉及承包人投入成本增减的;(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电、停气、道路中断等,造成工程现场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承包人须提交报告并提供可证实的证明和估算);(4)发包人根据13.3款至13.5款变更程序中批准的变更费用的增减;(5)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增减的款项调整。合同中未能约定的增减款项,发包人不承担调整合同价格的责任。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6)合同价格的调整不包括合同变更。13.8合同价格调整的争议经协商,未能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合同价格的调整或竣工日期的延长达成一致,发生争议时,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第14条合同总价和付款14.1合同总价和付款14.1.1合同总价。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的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14.1.2付款(1)合同价款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在中国境内支付给承包人。(2)发包人依据合同约定的应付款类别和付款时间安排,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14.2担保14.2.1履约保证金。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时,履约的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4.2.2129\n支付保证金。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支付保证金。支付保证金的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4.2.3预付款保证金。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时,预付款的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4.3预付款14.3.1预付款金额。发包人同意将按合同价格的的一定比例作为预付款金额,具体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4.3.2预付款支付。合同约定了预付款时,在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预付款后10日内,根据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一次支付给承包人;未约定预付款时,发包人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根据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向承包人支付。14.3.3预付款抵扣(1)抵扣预付款。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在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或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尚未抵扣完时,1)发包人有权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一次或多次扣除;2)发包人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不足以抵扣时,当合同约定了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时,发包人有权从预付款中扣除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3)发包人从应付给承包人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时,合同未约定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但约定了履约保证金时,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尚未扣完的预付款;4)发包人从应付给承包人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时,合同未约定履约保证金和预付款保证金时,发包人尚未扣减完的预付款余额,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14.4工程进度款14.4.1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包括设计进度款、采购进度款、施工进度款、竣工试验进度款,以及竣工后试验服务费和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等,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4.4.2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付的其他进度款,在专用条款约定。14.5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扣与支付14.5.1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时扣减。根据11.2.1款约定的质量保修金额和11.2.2款质量保修金额暂扣的约定暂时扣减。14.5.2质量保修金额的支付(1)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将14.5.1款暂时扣减的全部质量保修金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此后,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通知修复新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发包人发生的此项费用,从余下的质量保修金额中扣除。发包人在接收证书颁发之日起一年后的15日内,将暂扣的质量保修金额的余额支付给承包人。(2)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承包人请求提供余下的一半质量保修金的保证金,且发包人同意接受时,在接到该保证金后,向承包人支付该保修金额余下的一半款项。此后,承包人未能自费129\n修复新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发包人发生的此项费用,从该保函中扣除。在接收证书颁发之日起一年后的15日内,退还该保函。提交质量保修金的金额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14.6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14.6.1按月申请付款。按月申请付款,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的合同金额,提交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按月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1)按14.4款工程进度款约定的款项类别;(2)按13.7款合同价格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3)按14.3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4)按14.5款质量保修金额约定的暂扣及支付的款项;(5)根据16.2款索赔结果所增减的款项;(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14.6.2约定了14.6.1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的方式时,不能再约定按14.7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方式。14.7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14.7.1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在专用条款约定的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或(和)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及每期付款金额,并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由承包人提交当期付款申请报告。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1)按在本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当期计划申请付款的金额;(2)按13.7款合同价款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3)按14.3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4)按14.5款质量保修金额约定的暂扣及支付的款项;(5)根据16.2款索赔结果所增减的款项;(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14.7.2发包人按付款计划表付款时,承包人的实际工作或(和)实际进度比付款计划表约定的明显落后时,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商定减少当期付款金额,并有权与承包人共同调整付款计划表。承包人以后各期的付款申请及发包人的付款,以调整后的付款计划表为依据。14.7.3约定了按14.7款付款计划表的方式申请付款时,不能再约定按14.6款按月工程进度付款申请的方式。14.8付款条件与时间安排14.8.1付款条件。约定了由承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时,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是发包人支付各项款项的条件;未约定履约保证金时,发包人按约定支付各项款项。129\n14.8.2预付款的支付,依据14.3.2款预付款支付的约定执行。14.8.3工程进度款(1)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与付款。当约定依据14.6.1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14.6.1款提交的每月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25天内审查并支付。(2)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与付款。当约定依据14.7.1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14.7.1款提交的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25天内审查并支付。14.9付款时间延误14.9.1因发包人的原因未能按14.8.3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从此后的第15天开始,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作为延期付款的违约金额。14.9.2发包人延误付款15天天以上,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付款,承包人可暂停部分工作,视为发包人导致的暂停,并遵照4.6.1款发包人的暂停的约定执行。当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书时,发包人按延期付款协议书中约定的期数、时间、金额和利息付款;当双方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时,导致工程无法实施,承包人可停止部分或全部工程,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14.9.3发包人的延误付款达60天以上,并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承包人有权根据18.2款的约定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14.10税务与关税14.10.1发包人与承包人按国家有关纳税规定,各自履行各自的纳税义务,含进口关税。14.10.2一方享有本合同进口工程设备、材料、设备配件等进口增值税和关税减免时,另一方有义务就办理减免税手续给予协助和配合。14.11索赔款项的支付14.11.1经协商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定的、或法院判决的发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发包人可从支付给承包人的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中扣减该索赔款项。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期工程进度款中不足以抵扣发包人的索赔款项时,且合同约定了承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时,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当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扣时,或未约定履约保证金时,承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14.11.2经协商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定的、或法院判决的承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承包人可在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申请中单列该索赔款项,发包人在当期付款中支付该索赔款项。当发包人未能支付该索赔款项时,且合同约定了发包人提交支付保证金时,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证金中抵扣。当双方未能约定支付保证金时,发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14.12竣工结算14.12.1提交竣工结算资料。根据12.1款的约定,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发包人认可后的30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14.12.2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30129\n日内,经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协商一致后,由承包人自费修正,并提交最终的竣工结算报告和最终的结算资料。14.12.3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发包人在承包人按14.12.2款的约定提交了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30日内,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结清后,发包人将承包人按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将发包人按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证金返还给发包人。14.12.4未能答复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14.12.1款约定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30日内,未能提出修改意见,也未予答复,视为发包人认可了该竣工结算资料作为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根据14.12.3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14.12.5发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结算的款项(1)发包人未能按14.12.3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承包人的竣工结算的款项余额,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根据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证金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合同未约定发包人按14.2.2款提交支付保证金时,发包人从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资料后的第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及其利息。(2)根据14.12.4款的约定,发包人未能在约定的30日内对竣工结算资料提出修改意见和答复,也未能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从承包人提交该报告后的第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支付拖欠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及其利息。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90日内,仍未支付,承包人可依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14.12.6未能按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30日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按时结清,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交付工程时,承包人须交付;发包人未要求交付工程时,承包人须承担保管、维护和保养的费用和责任,不包括根据第9条工程接收的约定已被发包人使用、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的任何部分。14.12.7承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结算的款项(1)承包人未能按14.12.3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发包人的竣工结算中的款项余额,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根据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不足以抵偿时,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之后的31日起,承包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及其利息。当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90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2)合同未约定履约保证金时,承包人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第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发包人支付拖欠的余额及其利息。当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90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14.12.8竣工结算的争议。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的30日内,对工程竣工结算的价款发生争议时,共同委托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按审核结果,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对审核结果仍有争议时,依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129\n第15条保险15.1承包人的投保15.1.1按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投保类别,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在专用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等。(1)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及本专用条款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依据工程实施阶段的需要按期投保;(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的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性保险,根据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15.1.2保险单对联合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时,保险赔偿对每个联合被保险人分别施用。承包人代表自己的被保险人,保证其被保险人遵守保险单约定的条件及其赔偿金额。15.1.3承包人从保险人收到的理赔款项,用于保单约定的损失、损害、伤害的修复、购置、重建和赔偿。15.1.4承包人在投保项目及其投保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供保险单副本、保费支付单据复印件和保险单生效的证明。15.2一切险和第五方责任险对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五者责任险,无论应投保方是任何一方,其在投保时均将本合同另一方同时列为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具体的投保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5.3保险的其他规定15.3.1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的设备、材料、部件的运输险,由承包人投保。此项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除非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15.3.2保险事项的意外事件发生时,在场的各方均有责任努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损害的扩大。15.3.3本合同约定以外的险种,根据各自的需要自行投保,保险费用由各自承担。第16条违约、索赔和裁决16.1违约责任16.1.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发包人未能履行5.1.1款、5.2.1款第(1)、(2)项的约定,未能按时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工艺技术或(和)建筑造型、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2)发包人未能按13条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未能按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约定的款项类别、金额和时间支付相应款项;(3)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129\n发包人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当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发包人继续履行的其他责任和义务。16.1.2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承包人未能履行第6.2款对其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进行检验的约定、第7.5款施工质量与检验的约定,未能修复缺陷;(2)承包人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导致的任何主要部分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使用价值、生产价值、使用利益;(4)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5)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未经必要的许可、或适用法律不允许转让的,将工程转让他人。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人继续履行的其他责任和义务。16.1.3专用条款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16.2索赔16.2.1发包人的索赔。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与事项,认为有权得到由承包人承担的损失、损害和伤害的赔偿,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责任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1)发包人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向承包人送交索赔通知。未能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发包人在发出索赔通知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等相关资料;(3)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于30日内与发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提供索赔理由和证据;(4)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30日内未与发包人协商、未予答复、或未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承包人认可。(5)当发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每周向承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30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16.2.2承包人的索赔。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和事项,认为有权得到由发包人承担的损失、损害和伤害的赔偿及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义务时,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1)索赔事件发生后30日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未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发出索赔通知,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2)承包人在发出索赔事件通知后的30129\n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资料的报告;(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有关索赔资料的报告后,于30日内与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本款第(3)项提交的报告和补充资料后的30日内未与承包人协商、或未予答复、或未向承包人提出进一步补充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发包人认可。(5)当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承包人每周向发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30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16.3争议和裁决16.3.1争议的解决程序。发生争议时,当事人首先采取协商方式和解;经协商无法和解或当事人表明不愿协商和解时,采取仲裁或诉讼解决索赔争议。商定的仲裁机构的名称和地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6.3.2争议不影响履约。发生争议后,须继续履行其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保持工程继续实施。除非出现下列情况,任何一方不得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实施,(1)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经合同双方协议停止实施;(2)仲裁机构或法院责令停止实施。16.3.3停止实施的工程保护。根据16.3.2款约定,停止实施的工程或部分工程,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保护好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图纸、已完工程,以及尚未使用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第17条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17.1.1通知义务。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一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另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工程现场照管的责任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施工或工作,立即停止。17.1.2通报义务。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48小时内,工程现场的照管方是承包人时,承包人须向发包人通报受害和损失情况。当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每周向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报告受害情况。对报告周期另有约定时除外。17.2不可抗力的后果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损害、伤害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竣工日期,依据如下约定,  (1)永久性工程及其设备、材料、部件等损失、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受雇人员的伤害,分别按照各自的雇用合同关系负责处理;  (3)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财产和临时工程的损失、损害,由承包人承担;(4)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5)129\n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因一方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保护义务导致的延续损失、损害,由迟延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其损失;(6)发包人通知恢复建设时,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的20日内、或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清理、修复的方案及其估算,以及进度计划安排的资料和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恢复建设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第18条合同解除18.1由发包人解除合同18.1.1通知改正。承包人未能按合同履行其职责、责任和义务,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在合理的时间内纠正并补救其违约行为。18.1.2由发包人解除合同。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15天前告知承包人。发包人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1)承包人未能遵守14.2.1款履约保证金的约定;(2)承包人未能执行18.1.1款通知改正的约定;(3)承包人未能遵守3.8.1款至3.8.4款的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4)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发包人指令其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无作为;(5)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30天以上;(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显表明不履行合同;(7)根据8.6.2款第(4)项(或)和10.8款的约定,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整个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和)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使用功能、生产功能;(8)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或(和)清算程序。发包人不能为另行安排其他承包人实施工程而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部分工作。发包人违反该约定时,承包人有权依据本项约定,提出仲裁或诉讼。18.1.3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工作。在解除合同的30日内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承包人完成以下工作:(1)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2)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他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3)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4)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129\n(5)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其中包括:承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物资(含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正在加工的、运输途中的、运抵现场尚未交接的),发包人承担解除合同通知之日之前发生的、合同约定的此类款项。承包人有义务协助并配合处理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分包人的关系;(6)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将其与被解除合同或被解除部分工作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或(和)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永久性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7)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其未被解除的合同部分工作;(8)在解除合同的结算尚未结清之前,承包人不得将其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措施材料撤离现场或(和)拆除。除非得到发包人同意。18.1.4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根据18.1.2款的约定,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部分工作的通知后,发包人立即与承包人商定已发生的工程款项,包括:14.3款的预付款、14.4款的工程进度款、13.7款的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14.5款的保修金额暂扣的款项、16.2.款的索赔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应增减的款项。经协商一致,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18.1.5解除合同后的结算(1)根据18.1.4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双方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此后,发包人将承包人根据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将发包人根据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证金返还给发包人。(2)合同解除时,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根据14.3.3预付款抵扣的约定扣除,此后,将约定提交的预付款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3)发包人尚有其他未能扣减完的应收款余额,有权从14.2.1款约定的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减,此后,将履约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4)发包人按上述约定扣减后,仍有未能收回的款项时,或合同未能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和预付款保证金时,仍有未能扣减应收款项的余额时,可扣留与应收款价值相当的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等作为抵偿。18.1.6承包人的撤离(1)全部合同解除的撤离。按18.1.5款第(4)项的约定,承包人有权将未被因抵偿扣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行撤离现场。并承担撤离和拆除临时设施的费用。发包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2)部分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接到发包人发出撤离现场的通知后,将其多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费拆除并自费撤离现场(不包括根据18.1.5款第(4)项约定被抵偿的机具等)。发包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18.1.7解除合同后继续实施工程的权利。发包人可继续完成工程或与其他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发包人有权与其他承包人使用已移交的永久性工程的物资,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实施文件及资料,以及使用根据18.1.5款第(4)项约定扣留抵偿的设施、机具和设备。18.2由承包人解除合同129\n18.2.1由承包人解除合同。基于下列原因,承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但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15天前告知发包人:(1)发包人延误付款达60天以上,或根据4.6.4款承包人要求复工的约定的情况时;(2)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影响承包人实施工作停止30天以上;(3)发包人未能按14.2.2款的约定提交支付保证金;(4)出现第17条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继续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已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5)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或(和)清算程序,或发包人无力支付合同款项。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本款第(1)项、(2)项、(3)项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保证金时,承包人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关键路线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8.2.2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停止和进行的工作如下:(1)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2)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承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物资(包括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的、正在加工制造的、正在运输途中的、现场尚未交接的)。在未移交之前,承包人有义务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永久性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3)移交已经付款并已经完成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应发包人的要求,对已经完成但尚未付款的相关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等,按商定的价格付款后,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提交给发包人。(4)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由发包人承担其费用。(5)应发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将分包合同转让至发包人或(和)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其物资,以及相关工作;(6)在承包人自留文件资料中,销毁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其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18.2.3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根据18.2.1款的约定,发包人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即商定已发生的工程款项,包括:14.3款预付款、14.4款工程进度款、13.7款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14.5款保修金额暂扣与支付的款项、16.2款索赔的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增减款项,以及承包人拆除临时设施和机具、设备等撤离到承包人企业所在地的费用(当出现18.2.1款第(4)项不可抗力的情况,撤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经协商一致,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18.2.4解除合同后的结算(1)根据18.2.3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解除合同双方的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此后,承包人将发包人根据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证金返还给发包人,发包人将承包人根据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2)合同解除时发包人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根据14.3.3预付款抵扣的约定扣除,此后,发包人将预付款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3)承包人尚有其他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有权从14.2.129\n2款约定的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证金中扣减,此后,承包人将支付保证金返还给发包人。(4)承包人尚有其他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合同又未约定发包人按14.2.2款提交支付保证金,且发包人未能支付时,发包人根据18.2.3款的约定,经协商一致的解除合同日期结算资料后的第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的余额和利息。发包人在此后的60日内仍未支付,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5)承包人尚有根据18.1.4款解除合同日期结算资料中未能付给发包人的付款余额,发包人有权根据18.1.5款约定的解除合同后的结算中的第(2)项至第(4)项进行结算。18.2.5承包人的撤离。承包人在合同解除后,除为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其他物资、机具、设备和设施,全部撤离现场。18.3合同解除后的事项18.3.1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18.3.2解除合同的争议。合同一方对解除合同、或对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有争议,采取友好协商解决。经友好协商仍存在争议、或有一方不接受友好协商时,根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第19条合同生效与终止19.1合同生效。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满足之日生效。合同正本、合同副本的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2除本合同第11.1款质量保修责任书的约定外,合同双方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已结清,本合同即告终止。19.3合同双方在合同终止后,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20条补充条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定,结合工程实施情况,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的内容,在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补充或修改。129\n第三节专用条款第1条一般规定1.1定义与解释1.1.3工程EPC总承包,指承包人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东区向南岗片区集中供热管道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第二次)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从项目供热管道接驳起点(即现有A3线供热管道开创大道西侧,接驳点的坐标为X=27969.243/Y=65706.687及原有A3线编号A3-21#疏水处)至用户末端(即统一企业厂内)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内容的全过程实施总承包。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勘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勘察、工程测量、工程物探(含管线探测))、设计(方案修改、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现场服务、工程概算编制、施工图预算编制、竣工图编制)、施工协调施工手续办理、施工道路开挖和修复、项目报检、材料采购、土建施工、管道安装、保温施工、管道打压(气密性试验、水压试验等)、管道焊接检测、材料检验试验、管道吹扫、项目管理、调试、土建恢复、验收、竣工资料、竣工结算、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的服务过程等的总承包。合同范围不含:(1)过107国道、13号地铁线及高架桥顶管施工过程中107国道、13号地铁线及高架桥管理部门强制要求的额外安全评估、过程安全监测。而其他属于顶管施工过程的监测及材料检测等已包括在总包干价内。(2)绿化迁移及恢复。但承包人必须全力配合发包人开展上述两项工作,并提供办理相关手续的支持性资料。1.1.15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项目备案证、用户用热情况表及参数资料、开发区东区地形图、相关政策性文件等。其余所需的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或开展后续工作。1.1.16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管道路径初步物探资料,但不对物探资料的准确性、完备性等负责,承包人必须自行开展勘察,并对设计、施工所需要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管线、建筑物、构筑物、须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情况的勘察情况及资料负责。1.4适用法律合同双方需要明示的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EPC工程所在地省级和市级相关行政主管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1.5标准、规范1.5.1 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名称):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建设项目管理、设计、采购、施工及验收规范和验收标准,以及项目工程所在地省级和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1.5.2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已列在第二卷第四章的项目技术规范中1.5.3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发包人提供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提供施工工艺或/和相应的实施方案,经发包人和监理认可后执行。发包人的技术要求及提交时间:按第二卷第四章的项目技术规范要求129\n承包人提交实施方法的时间:合同签订后开工前研发试验(或培训)协议(名称):/,作为合同附件。第2条发包人2.1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2.1.5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发出书面形式的暂停通知。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以书面的形式把发包人的代表的姓名、联系方式、职权等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2.3监理人发包人在签订本合同后5日内以书面的方式把监理单位名称、工程总监理姓名、监理的范围、监理的内容和监理的职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2.4安全保证2.4.1发包人组织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与承包人共同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2.4.2发包人告知承包人工程现场临近正在使用、生产或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要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承包人负责。2.4.3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要求进行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另行签订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由承包人提出设计方案,经发包人确认批准后方能施工。2.4.4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委托办理事项的协议(名称):按附件《外委工程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协议书》。第3条承包人3.1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力3.1.3经合同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提交的报表类别、名称、要求、报告期、提交的时间和份数:按项目实施需要提交。3.1.4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根据2.1.5款的约定提出竣工日期延长。3.1.5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损害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竣工日期。129\n3.2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3.2.1项目经理姓名:由承包人填写项目经理职责:由承包人填写项目经理权限:由承包人填写项目技术负责人姓名:由承包人填写项目技术负责人职责:由承包人填写项目技术负责人权限:由承包人填写3.2.2项目经理擅离项目现场的违约约定:项目经理擅离项目现场(包括项目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离开项目现场,或者项目经理离开项目现场已事先书面取得发包人同意但未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承包人应就项目经理的每次行为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5万元的违约金。如果项目经理每次擅离项目现场连续超过24小时,或者在一个月内擅离现场累计超过48小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50万元的违约金,发包人可在工程结算时扣除本款约定的违约金,而且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的通知后7天内更换完毕并派驻现场。3.2.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更换:(1)拟上任的项目经理(下称“新任项目经理”)必须与投标文件所载明的项目经理(下称“原任项目经理”)的专业相同,而且新任项目经理被国家相关行政主管机关授与的专业资格(或资质)等级不低于原任项目经理;(2)新任项目经理不能同时在其他工程项目中服务;(3)承包人在更换项目经理时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4)在每次更换项目经理时,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从其应支付给承包人款项中扣除人民币50万元,亦可在工程结算时扣除。3.2.5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每次更换项目经理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100万元的违约金,发包人可在工程结算时扣除本款约定的违约金。如果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连续二日或在一个月内累计三日未任命项目经理,应向发包人承担支付人民币300万元的违约金,并且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本款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发包人可以另行要求赔偿;如果发包人没有解除本合同,发包人可在工程结算时扣除本款约定的违约金。129\n3.2.6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承包人的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达不到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或者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更换。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要求更换的通知后3天内可以向发包人提出整改意见,如发包人不予接受,则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包人要求更换的通知后7天内无条件更换,所调换来相关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投标书中所承诺的相应人员的综合素质。对于征得发包人同意的人员更换,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按每人每次按人民币50万元扣除,发包人亦可在工程结算时一并扣除。如果承包人未按本合同其他条款或(和)本款的约定更换相应的人员,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100万元的违约金,发包人同时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发包人未解除本合同,对于本款约定的违约金,发包人可在工程结算时一并扣除。3.2.7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会议或工程总监组织的每周工地例会,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出席(经发包人批准除外)。每缺席一次,承包人应按每人每次2万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可在工程结算时扣除本款约定的违约金。如果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在一个月内累计缺席工地例会二次,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更换项目经理或(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要求更换项目经理或(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通知后7天内更换完毕并派驻现场。3.7现场保安。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正式开工前5日负责编制完成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分别一式二份,并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本款约定的制度后进行审查,如果有相应的修改意见,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本款所约定的制度后提出并送达承包人,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意见作出相应的修正。3.6进度保证承包人按4.1款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需要的各类资源,采用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方法,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3.7现场保安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承包人需在开工前5天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并提交给发包人审核。3.8分包本项目不可分包,可采用联合体形式,各联合体单位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第4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4.1项目进度计划4.1.1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进度计划表》原件一式二份。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进度计划表》后5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于发包人提出的修改意见,除非违法或明显不合理,承包人应当根据该修改意见对《工程进度计划表》做出相应的修改。4.3采购进度计划4.3.2采购开始日期。工程物资采购及开始日期的约定:承包人收到发包人工程预付款时。4.4施工进度计划4.4.1施工进度计划(以表格或文字表述)提交关键单项工程施工计划(名称):顶管施工计划提交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计划(名称):直埋管管沟开挖、直埋管安装、架空管支柱施工、管道焊接检测、材料检测工作计划129\n4.5误期赔偿本工程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至末端用户达到正式用汽条件并且全部工程通过发包人组织的初步验收合格,工期为210天。因承包人原因使工期延误,每延误1天,应向发包人支付应赔付额度为人民币伍万元,赔偿费不设上限。延误工期超过30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的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同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不能如期向用户供汽而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6暂停4.6.1发包人的暂停。发包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暂停工程实施中的任何工作。通知中列明暂停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承包人因执行此项暂停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4.6.5发包人的复工。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承包人需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设备、材料、部件进行检查、修复和恢复,因恢复、修复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4.6.6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的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1)承包人负责采购并构成工程实体的,但尚未能按采购进度款付款的设备、材料和部件,承包人将该款项单独列入14.6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或14.7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报表中,发包人按14.8款的付款时间安排支付;(2)承包人负责采购并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尚未验收付款的部分,双方需进行验收交接。对其中有缺陷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由承包人自费修复或更换。需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根据14.4.1款工程进度款的约定,支付其中的采购进度款。4.7提前竣工奖:若该项目末端用户达到用汽条件并且工程通过发包人组织的初步验收合格,视为工期结束,在合同约定工期内,每提前壹个日历天奖励金额为伍万元,最高限额为伍拾万元。第5条技术与设计:按附件《技术规范》要求执行5.2勘察、设计5.2.1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按约定向承包人提交如下资料:(1.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1项目立项报告和审批文件。2发包人要求即技术规范(含对工艺、土建、设备等专业的具体要求)。129\n3工程所在地地形图(1/500)电子版、工程初步物探资料,但发包人不对物探资料的准确性负责,承包人应开展工程设计、施工所需的详尽勘察工作,并对勘察结果负责。5.2.2承包人的义务一)勘察1)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本项目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勘察、工程测量、工程物探(含管线探测)。2)承包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十二份,电子光盘一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二)设计1)项目范围:从现有A3线供热管道开创大道西侧,接驳点的坐标为X=27969.243/Y=65706.687及原有A3线编号A3-21#疏水处至用户末端(即统一企业厂内),沿开创大道向南敷设至腾讯路,沿腾讯路向东敷设至康南路,沿康南路向南敷设至统一企业。管道全长约4330米DN400供热管道的设计。2)供热管道起点参数为:详见技术规范部分。3)设计内容:规划报建(采用广州城建坐标系统,在1/500-1/2000的广州市综合地下管线图上绘制管线,并叠加规划路网,包括管道横断面图纸,且须满足报审、报建要求)、初步设计及概算(含设计说明、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编制的工程概算及图纸)、施工图设计。设计人作为本项目主办方,应负责本项目相关的各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对勘察、设计进度,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施工造价、施工管理,设备及材料的堆场及管理、承包人人员与项目场地周围其他人员之间的关系等本项目所有相关事项的管理、控制与协调。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设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4)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提供的成果文件及要求:序号成果文件名称完成时间数量地点备注1管道路径方案规划报建签订合同后20个日历天内3套蓝图,电子版CAD格式2套发包人地址满足政府部门要求,提出修改意见的必须在2天内完成修改2初步设计(含设计说明、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编制的工程概算及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通过审查后5天内完成施工图预算129\n3施工图(全套)施工图通过规划报建后10个日历天天内正式蓝图15套,A3纸文本格式图2套发包人地址4竣工图初步验收通过后10天内正式蓝图6套,A3纸文本格式图2套发包人地址满足项目办理资料归档需要5.3设计阶段审查5.3.1设计审查阶段及审查会议时间本工程的设计阶段(名称):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和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发包人收到各设计阶段的设计资料和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按相关程序组织有关各方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第6条工程物资6.1工程物资的提供6.1.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无。6.1.2承包人提供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1)承包人负责采构的材料应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及设备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所用材料、设备均为当年生产(生产日期为近一年内)的全新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产品均需达到国家环保标准),对材料质量负责。采用进口产品,应提供进口报关单、完税证明及商检证明。承包人在材料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材料设备进场后,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认可方可用于工程。2)本工程主要材料的品牌选择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技术规范》中的要求。若不选用推荐品牌,应报监理、发包人认可,如需更换,承包人必须根据图纸要求和有关说明,采用同档次(或以上)、同规格的产品,在实际采购前,须将有关资料报发包人审批,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采购,否则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发包人有权在推荐品牌中选择其中一种,承包人材料单价不做调整。3)使用替换材料的申请与批准: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所选用的材料,发包人认为需要时可与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共同重新选定;如承包人需要使用替换材料的,应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申请,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并取得发包人批准后才能使用。4)承包人供货与清点要求: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设备时,代用的材料设备标准、档次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要求或现场实际情况的材料设备,代用的材料设备应经发包人认可并办理变更手续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得以材料设备无法采购或采购价费用增加为由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费用或工期索赔。发包人指定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如承包人在投标时已从发包人推荐品牌范围中选择并有注明品牌时,则按投标品牌;如承包人在投标时未填报品牌时,则由承包人从发包人推荐品牌范围中选择品牌由发包人确认。129\n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其他约定:(1)管材到货后,承包人需按发包人要求取样送发包人指定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如经检测为合格的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经检测为不合格的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检测不合格,承包人应重新采购管材,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可自行追索管材供应商的质量责任(如有)。(1)承包人在采购每一种类的主要材料设备前,须将拟定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生产或供应的厂家的企业概况、产品质量合格证书等报给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待批准后才能采购使用。否则,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认为其提供不合格材料,并按规定处理。(2)政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工程师有权安排抽检,承包人应积极配合。政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要文件的组成部分。(3)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对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进行抽查,包括成品、半成品、器具、设备、附件、小五金等。抽查范围、比例、数量、批次及检查深度可比照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相关规定。如抽查部分经检测为合格的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抽查部分经检测为不合格的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检测不合格,承包人应重新采购,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可自行追索材料供应商的质量责任(如有)。(4)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依据下列顺序之标准认定:a.国家或行业强制执行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b.本工程设计图纸规定的设计标准;c.招投标时确定的规格、技术指标、质量标准、品牌等;d.经设计、监理、承包人、发包人共同认定的产品封样、样板;(5)工程材料、设备的抽查、检验结果与前款约定不符的,工程师必须扩大对该批材料、设备的抽查范围、增加数量抽检。若仍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须在工程师书面通知的限期内全部无条件拆除、更换,并运出施工现场;由此所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等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明确所选用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厂家以及质量等级,并且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中标人使用发包人推荐的品牌。一旦中标,承包人应按中标投标文件中所报的材料品牌投入施工,若承包人确需更换中标主要材料品牌,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且其更换的品牌对应的同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及《广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价格应高于中标投标文件中所报的材料品牌对应的同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及《广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价格(若《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及《广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无对应的材料、设备价格,则承包人应在使用前向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举证并获得认可其选用的材料、设备品牌的价格高于发包人推荐使用的品牌价格),且不予调价,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退回差价。如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擅自使用非投标品牌,承包人需返工并罚材料费的200%。如由于承包人擅自使用非投标品牌所导致的财物损失或人身损害,均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6.2检验6.2.1承包人检验报告的报告内容、报告期和提交份数:由承包人采购的产品、材料的相关检验报告需在产品、材料到达现场后五天内提交发包人、监理人审核。施工检验报告需在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前提交发包人、监理人审核确认。129\n第7条施工7.1发包人的义务7.1.1提供基准坐标资料提供的基准坐标资料的内容和时间: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并按在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把工程场地的地形图及建设位置自然条件等资料提交给承包人,但对提供的数据、资料的准确性、完备性等不负责,承包人应自行开展设计、施工所需的资料收集,并对其负责。7.1.3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开工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约定:通道按现状,不论满足施工要求与否,该通道及施工便道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已包在投标综合报价内。7.1.4临时用水电等提供和节点铺设: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必须确保上述事项符合国家安全要求,并向有关部门申报、办理相关手续,费用包在投标综合报价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7.1.5办理有关所需证件的约定:属政府部门指定须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由发包人据实支付,其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投标清单中不含此类费用。7.1.7提供施工障碍资料。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物探资料,但对提供的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不负责,承包方必须自行开展勘察工作,掌握施工场地相关的地下和地上的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坐标位置,并对勘察资料负责。7.1.10其他(1)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开工前由发包人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会审,由承包人做好会审记录,与会有关单位和人员签字盖章确认。(2)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3)接收已完工程支付工程相关价款的约定:按付款进度支付。(4)本工程所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在实际施工时除必须满足设计文件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外,其所涉及到的品牌、档次、产地等均需报监理初审后,最后由发包人确定。7.2承包人的义务7.2.7提供施工障碍资料。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在每项地下或地上施工部位开工20天前,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场地的具体范围及其坐标位置,发包人提供的物探资料仅供承包人参考,发包人对提交的资料的准确性及完成整性不负责,承包人对勘察及提供相关的地下和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坐标位置负责。7.2.13承包人履行的其他相关义务7.2.13.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1)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等安全标志的责任和要求:129\n承包人必须按广州市建设工程的有关要求设置围栏、照明等设施。如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由此所发生的费用。(2)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设施的时间和要求:/(3)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工程相关地下管线资料收集由承包人负责,因承包人责任而导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损坏,其造成的损失(含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中;施工期间发现文物,应按国家文物和省、市有关文物管理规定保护现场,并通知有关部门;施工期间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或被有关部门处罚,均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周围的绿化进行保护,确因施工需要,管线沿线绿化需迁移或破坏的,须事先报发包人审批,在发包人规定合理破坏和迁移范围内的,由发包人承担;超出规定的合理破坏和迁移范围,或擅自砍伐、迁移树木、随意破坏绿化树木的,其造成的损失(含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须按发包人和监理公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现场布置、放置材料机械及其他设施,及时将施工垃圾、生活垃圾、余渣泥土运出场外,达到广州市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标准,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5)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1)在承包人进场后,承包人应作为本工程施工场地总负责人,履行施工总承包管理责任和义务,负责施工场地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义务,遵守政府相关部门有关现场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方法。2)场地清洁卫生要求,本工程完工后7天内,承包人应对施工范围内进行清洁并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在沿途企业区域内进行管道施工的场地需按企业要求进行清理。建筑物的清洁应达到以下要求:应达到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要求,否则应无条件重新组织清理,其费用包含在承包人投标报价中,不另作调整。且无条件修复因承包人施工造成的道路、围墙等被损坏的设施,并达到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要求。3)施工场地管理:从合同开工日期第一天起,视为施工场地移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即对施工场地负有全过程、全面的管理责任,必须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治安秩序、安全保卫、环境卫生以及周围房屋、市政设施等负全责,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交通道路、用水、用电、场地内的施工协调负责。承包人需对其施工场地布置、人员的管理、交通组织制订详细的方案,对施工时段作出合理安排,必须采用全封闭施工方案,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道路、行人和相邻施工现场造成不利影响,不得干扰正常办公和经营;4)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防火、爆破和施工安全以及文明施工、夜间施工、环卫和城管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夜间施工证、余泥渣土排放证、余泥排放许可证和质量安全监督登记等有关手续及交纳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等费用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或相关职能部门要求及时办理,并按规定承担应由承包人支付的费用。6)承包人应制订详细的,针对各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按预案的要求作出演练,演练需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并满足本工程实施需要,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将由承包人根据自身情况综合考虑存在本项目的施工成本中。7)承包人不按文明施工要求和规定进行施工,在发包人发出通知5日内,129\n如承包人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单方委托第三人进行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在应付的合同费用或履约保证金内直接抵扣。8)承包人对相关技术资料做认真的复核和检查,应提出能实质性地节约资金和缩短工期的建议和措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9)干扰与协调a.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干扰,并为此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且应当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b.承包人应当清楚并充分预计到在施工场地等工作的各种困难及其对工程进展的不利影响,甚至是严重影响。对此,承包人应积极主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并尽量创造各种条件和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以确保工程顺利推进及工期目标的实现。这种困难或影响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工期目标未能实现的责任,并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顺延工期或增加各种费用。c.承包人应负责协调施工期间外界的各种干扰,协调不成,方可书面要求发包人出面协调。d.发包人将在承包人的配合下,充分运用自己对各方面的影响力,尽可能地将外界对工程的干扰减少到最低程度。这种协调并不解除承包人的各项责任与义务。10)本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钢筋、水泥、墙体材料、装修材料、铝合金门窗(含成品)、给排水管、消防器材、卫生洁具、水龙头、配电箱、电器开关、照明灯具、插座、水泵、楼地面及其它重点工程材料,订货前,承包人应提供生产厂家的产品合格证书及检验试验报告,主要装饰材料须提供样板并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确认和封存,进场后必须按规定抽样送检,符合工程使用要求后,方可使用,如未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同意,发生货不对板,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用,并由承包人承担损失。11)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应采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建立相应的信息技术网络,以便与发包人、各有关单位进行数据交换,提高工作效率。上述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2)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同时,与发包人签订《招投标项目保廉合同》(详见本合同【附件二】)。13)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同时,与发包人签订《外委工程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协议书》(详见本合同【附件三】)。14)保证承包人雇佣工人工资的支付a.承包人应保证每期所获进度款优先安排承包人雇佣的为本项目施工的工人(以下简称“承包人工人”)的发放,否则,发包人有权在下一期进度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一定款项作为承包人工人工资保证金,必要时直接支付给承包人工人个人。b.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工人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c.承包人支付承包人工人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表,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备查,发包人保留随时对承包人的承包人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审查的权利。d.承包人应对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承包人工人工资。e.承包人应按上述要求及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按时支付承包人工人工资,否则,按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129\n15)承包人负责办理工人平安卡并执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其他管理规定,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16)承包人必须按照城市建设档案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时做好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汇总工作,同时要满足当地有关部门的备案要求。备案批准后三天提交三套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给发包人,合同价中已经包含了竣工资料(含竣工图)编制费用。17)承包人保证执行投标文件所承诺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资源投入计划,将工程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按时、按标准、足额投入;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中各级管理人员和所使用的机械设备的标准与数量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与数量。否则,按承包人违约处理,承包人除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相关约定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资源投入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特别是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包括自有和租赁),应与国家规定的品牌、数量、质量、规格、性能相符且具备正常施工功能,并配有明显的承包人单位标志,且为合法使用设备(如年检证、使用证等),便于发包人检查承包人施工设备投入情况。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应当提前7天提出申请,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允许机械、设备调整的原则为:所调整机械、设备,规格、标准只能比原计划提高,不能降低;数量原则上不允许减少,如确因更换先进设备提高了工效,可考虑在总工作能力不降低的前提下同意调整。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开工后已进场的机械设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在计划使用期间撤出现场。若施工机械、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损坏的情况,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修复或更换。因设计变更、施工现场情况变化造成工程内容、工程量变化,须调整机械、设备的规格、数量的,承包人须在变更或变化确定后3天内,提出完整的更新施工方案和资源投入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如果承包人没按投标文件中的机械设备投入计划投入机械设备,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检查发现的,每次罚款1万,罚款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果承包人没按投标文件中的人力投入计划投入人力,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检查发现的,每次罚款1000元,罚款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18)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施工通道由承包人自行负责。19)施工场地布置:施工场地布置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由承包人承担。20)承包人应充分预计到承包范围界面对承包人工期和费用的影响和各种风险,承包人不得以承包范围界面不清或存在费用双方未确定或资源受限为理由,不按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在发包人发出通知5日内,承包人不按要求进行施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委托第三人进行实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在应付的合同费用或履约保证金内直接抵扣。21)在建安设备安装完成工作量50%时,发包人需要已安装完成设备的相关资料(包含使用说明书),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22)承包人须提前进入施工现场,做好施工准备工作,人员误工费、设备闲置等费用已考虑在合同总价中。23)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三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书,并附上表明已做好开工准备的有关资料。129\n24)对于承包人或其分包人以及发包人的专业分包人所雇佣的工人出现的伤亡事故或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对于这类伤亡或损失,发包人不负责任,不负担涉及这类伤亡或损失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他费用。25)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应采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建立相应的信息技术网络,以便与发包人、各有关单位及各专业分包单位进行数据交换,提高工作效率,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在工地现场装备实时监控系统时,承包人应按要求安装配备并承担相应费用。26)按照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对承包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竣工验收备案、建筑节能等方面作具体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如下: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A、承包人承担本工程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并履行监督检查专业承包单位施工现场活动的责任,总承包企业项目经理应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B、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除满足国家、省、市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安全生产规程与规定外,还应满足《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广州市建委穗建筑[1999]175号文和《广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管理办法》(穗建筑[2003]106号)各项规定。②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9号),切实规范用工制度。承包人必须在所有务工人员上岗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责任等内容。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要求,明确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和其他支付内容以及产生争议的解决方式等。A、按照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承办人方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劳动部门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手续。B、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C、承包人应当每月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于每月底在其现场管理机构办公场所显眼位置公示,接受监督。D、承包人应对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E、承包人应按上述要求及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否则视同违约,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因农民工工资支付原因造成劳资纠纷或由此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停工、集体上访、媒体曝光、聚集围阻发包人办公地点甚至政府办公部门等过激行为,对本项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申报的工程款中先行支付相关费用,解决劳资纠纷。F、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地民工安全教育和现场出入管理的通知》【穗建筑[2006]655号】的规定,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材料、设备的进出工地管理。129\nG、落实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制度。未经承包人组织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考核合格,且未与用工单位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人员,工程监理单位将不确认其进入施工现场作业资格;施工使用的材料和机具设备应按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测,未经工程监理单位按规定确认的作业人员、施工材料和机具设备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对已进场的施工材料和机具设备必须坚持动态管理,定期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坚决停用,并清出施工现场;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建立机组责任制,并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H、按照《关于推行建设工程平安卡制度的通知》,推行工人“平安卡”制度。对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中经过基本的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发给“平安卡”(IC卡)。建筑工人须持“平安卡”方可上岗作业。I、承包人应按广州市的有关规定牵头负责其承包管理范围内所有单位实行平安卡管理制度的工作并予以落实。J、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将不定期抽查承包人及其所管辖的单位实行平安卡管理制度的情况,如发现违反本合同有关约定的,由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51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发现有冒名顶替或人不到场而代为刷卡等弄虚作假现象的,由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2条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③、承包人用于本项目的非标起重机械设备须严格执行《广州市建设工程非标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穗建安监字[2007]1号的相关规定,非标起重机械设备是指没有国家或行业制造标准的各类起重机械设备,如非标架桥设备、竖井提升设备、非标龙门吊、贝雷架式或扒杆式起重装置等。A、承包人用于本项目的起重设备须严格执行《关于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穗建安监字[2006]24号】、《关于加强建设工地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穗建安监字[2006]5号】、《关于加强塔式起重机等垂直运输设备及附着升降脚手架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穗建筑[2003]84号】的相关规定。④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按照《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相关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含高大支模、基坑支护方案)经专家组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单位根据报告进行完善后报监理人、发包人审批后方可开展专项工程的施工。⑤承包人应按照《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的规定做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保证达到广州市安全文明样板工地标准。并按照《广州市建委关于加强施工用临时设施建造管理的通知》【穗建筑[2005]784号】的规定做好施工用临时设施的建造。⑥竣工验收备案承包人应按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穗建筑[2002]61号】的规定做好验收竣工备案工作。⑦建筑节能129\n按照建设部《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穗建技[2006]678号文的规定,承包人应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A、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B、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保温材料等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性能指标符合建筑节能要求。C、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由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D、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特别应当加强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等重要部位的质量控制,保证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节能标准规定。E、保温工程等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⑧环境保护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噪音的排放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86)国环字第003号】及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7.2.13.2承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1)在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前5工作日内,承包人应提供齐全的竣工资料给发包人进行审核,审核不能通过,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竣工资料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天内,应向发包人提供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部门要求,按规格编制成册的、真实的、完整的工程竣工图及有关的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包括书面文档和电子文档),经监理方审核签收后由承包人提交发包人归档并同时提交有关归档的证明文件。2)承包人应在确定为中标人后5天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含各施工专项方案和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和进度计划给发包人和监理公司审核并按发包人和监理公司审核同意后方案的执行,若施工组织设计(含各施工专项方案和安全施工专项方案)需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的,还须同时满足相关职能部门的要求。若发包人和监理公司为满足本工程需要而对施工组织设计(含各施工专项方案和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和进度计划进行的优化和采取的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内。3)承包人不得拖欠、克扣本工程劳动者工资。如果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拖欠、克扣本工程劳动者工资,造成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垫付工人工资,则发包人有权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得到补偿:a、选择承包人履约保证金作为担保;b、在进度款中扣除;c、在结算款中扣除。4)承包人需加强对施工场地的管理,施工过程废料的清理必须在单项工程结束后3天内完成清理,有特殊要求的按具体要求时间内完成清理。7.5质量与检验7.5.2质检部位与参检方发包人根据实际需要在进行质检前5日以书面的方式把质检的范围、内容、标准、参检人等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予以配合。7.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7.6.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标准、表格和参检方的约定:对于所有的隐蔽工程,发包人均需检查验收;对于需要中间验收的部位(或中间验收的部分),发包人在进行质检前5日以书面的方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予以配合。7.8健康、安全、环境7.8.1健康、安全、环境管理项目实施期间,承包人需严格按照广州市及黄埔区安健环管理相关要求执行,同时需按照《合同附件:129\n外委工程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协议书》执行。第8条竣工试验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8.1竣工试验的义务8.1.1承包人的义务(4)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竣工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在工程(包括单项工程或/和分项工程)达到竣工试验条件20日前,承包人将竣工试验方案原件一式二份提交给发包人。第9条工程接收9.1工程接收9.1.1按单项工程或(和)按工程接收(1)按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接收工程接收的日期:/单项工程接收的顺序和日期分别为:/(2)本工程不存在竣工试验工程的接收日期为:/单项工程接收的顺序和日期分别为:/9.1.2接收工程提交的资料提交竣工试验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第10条竣工后试验10.1责任与义务10.1.1发包人的义务(6)其他义务和工作:/10.1.2承包人的义务(2)提交给发包人的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达到竣工试验条件20日前,承包人将竣工试验方案原件一式二份提交给发包人.(7)其他义务和工作:/10.2竣工后试验程序10.2.5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开始日期:以单项工程或(和)工程达到试验条件,并通过发包人、监理人验收合格为准。10.3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129\n10.3.3试运行考核(3)试运行考核周期:30日历天10.6未能通过考核(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1)承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承包人应及时调整设计或技术方案、材料等(调整时需报发包人、监理人审核确定方可实施),确保工程达到技术规范要求,并通过发包人、监理人验收合格,否则发包人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及支付剩余竣工验收款项及质保金,同时参照专用条款4.5及专用条款16.1.3.4执行。10.7考核验收证书10.7.1本合同按质、按量、按工期、安全完成全部施工,末端用户达到正式用汽条件并且全部工程通过发包人组织的初步验收合格后,工程签发初步验收证书。10.7.2工程通过初步验收后,并试运行正常1个月,且完成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监检报告及过程资料等办理竣工资料归档所需的全部资料)后,工程签发竣工验收证书。第11条质量保修责任11.2质量保修金额11.2.1质量保修金额质量保修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3%。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扣方式:发包人在工程月度计量时暂留当期计量价款的3%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且承包人已全部履行质保义务后10个工作日支付给承包人。第12条工程竣工验收12.1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12.1.1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原件一式份,竣工验收报告采用规范的格式。完整竣工资料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原件一式份,竣工资料采用规范的格式。12.1.4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工程的竣工资料或/和竣工验收报告不得迟于全部工程完工后40天。承包人逾期提交竣工资料或/和竣工验收报告的,以本工程终审结算价为基数,每逾期一个月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减终审结算价的3%,以此累计,逾期超过5个月承包人仍未向发包人提交竣工资料或/和竣工验收报告,本工程视为不合格工程,发包人不再办理本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工程款支付,但工程仍应按发包人指定的期限无偿移交给发包人。12.2竣工验收12.2.4关于竣工验收的其他约定(1)工程竣工验收严格按法律及国家、广东省和广州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或要求执行。129\n(2)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含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因特殊情况,发包人在取得单项验收合格和征得承包人同意的情况下,发包人可提前使用。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13.2变更范围本工程属总价包干,在招标范围内不因任何原因调整合同价格。第14条合同总价和付款14.1合同价格本工程勘察费:万元,设计费:万元,施工费:万元,招标范围内总价包干,结算时不予调整。本项目采用总价包干承包方式,不因管廊走向、敷设形式等的变更而调整,总价为包括按质、按量、按工期、安全地完成本项目技术规范书要求的所有工作内容,工作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机械使用费、措施费、管理费、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日后管道运行安全、利润等,并充分考虑了各种风险因素(包括土壤地质条件、施工部分的地表及以下部位的构筑物、旧基础、孤石、旧砼等拆除及恢复)。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不得因施工方法不同而提出任何追加费用的要求,实施办法的费用应包括在项目报价内。14.2担保14.2.1履约保证金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格式、金额和时间:合同签订后10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合同总额10%的银行履约保函。14.2.2支付保证金发包人不提交支付保证金。14.3预付款14.3.1预付款金额预付款的金额为:本合同生效后15天内,承包人完成施工合同备案及办理质检登记手续后,发包人在10个工作日内预付施工费(扣除安全生产措施费)的30%作为备料款。发包人在付款前承包人应按要求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发包人,发包人审核无误后支付相应款项。发包人未收到承包人开具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前,即使其他付款条件已经成立,发包人仍有权暂停支付款项。发包人不提交预付款保证金:/14.3.3预付款抵扣129\n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从申请第一个月月度进度款起扣,每月按预付款的20%扣回,直至扣完预付款为止。14.4工程进度款14.4.1工程进度款(1)设计费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发包人于合同签证后第10个工作日前支付20%的设计费给承包人;本合同工程设计的报建图、施工图纸全部完成交付发包人并通过第三方审核,发包人支付第二笔款项(设计费的60%)给承包人;本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及时按要求办理设计费结算手续,发包人在结算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设计费90%;剩余设计费待设计人的竣工图编制完成、项目竣工结算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竣工图编制费不再另行支付)。发包人在支付每一期费用前,承包人应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发包人,发包人审核无误后支付相应款项;(2)勘察测量费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完成勘察和物探作业并提交合格勘察成果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勘察费的60%;勘察工作完成后,承包人应及时提交勘察费结算文件给发包人审核、办理结算手续。完成勘察费结算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价90%;工程竣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勘察费。发包人在支付每一期费用前,承包人应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发包人,发包人审核无误后支付相应款项。(3)施工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本项目施工费用采取按月计量支付方式,承包人于每月第10个工作日前提交上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工作量给监理人及发包人审核,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月度计量表》(详见合同附件五)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支付进度款给承包人(应扣除:a、3%的质保金;b、预付款,直至扣完预付款为止);施工费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在支付每一期费用前,承包人应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发包人,发包人审核无误后支付相应款项。发包人在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应按要求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发包人(开具结算款发票时,发票面额包含3%保修金),发包人审核无误后支付相应款项。发包人未收到承包人开具的发票前,即使其他付款条件已经成立,发包人仍有权暂停支付款项。最后一笔进度款承包人应完成所有报建手续(包括取得施工过程监检报告),并通过发包人组织的初步验收合格才给于支付。如果审计机关依法对本工程实施审计,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对本工程结算的认定,具有法定约束力,应做为支付本工程结算款的依据。14.4.2其他进度款其他进度款有:无14.5质量保修金额14.5.2质量保修金额的支付质量保修金保证金的金额和时间:质保期满且承包人已全部履行质保义务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支付给承包人。129\n14.6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按月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承包人于每月第10个工作日前提交上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工作量给监理人及发包人审核,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月度计量表》(详见合同附件五)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支付进度款给承包人。14.7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付款期数、每期付款金额、每期需达到的主要计划形象进度和主要计划工程量进度:/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第15条保险15.1承包人的投保15.1.1合同双方商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当地建设管理部门要求承包人必须办理的险种,该险种的保险费用已含在本合同价中;且必须按照发包人要求为所有施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包人所有进场的人员必须按照广州市的有关规定办理平安卡。无平安卡的人员一律不给予办理进场工卡,不准进入工地现场。其所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担。如承包人违反前述规定,造成财物损失或人身损害,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15.2一切险和第五方责任土建工程一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由承包人投保,但应把发包人列入第一顺序的被保险人,保险费用由承包人向保险公司支付。安装工程及竣工试验一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由承包人投保,但应把发包人列入第一顺序的被保险人,保险费用由承包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第五者责任险的应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由承包人投保,但应把发包人列入第一顺序的被保险人,保险费用由承包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第16条违约、索赔和裁决16.1.3专用条款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16.1.3.1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形式包括但不限于:(1)限期改正。承包人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或未按质履行义务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限定的时间或/和方式全面履行其合同义务。如果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限或/和方式改正了其违约行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者外,累计二次被限期改正的行为或状态即构成承包人的一次一般违约行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一般违约行为的后果;如果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限或/和方式改正了其违约行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者外,承包人构成一次严重违约行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严重违约行为的后果。除本合同另有约定者外,承包人一般违约行为累计构成一次严重违约行为。129\n(2)一般违约责任的后果。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对于每次一般违约行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1万元的违约金;如果承包人在合同期内再构成与前次违约行为性质相同或相似的违约行为,对于第二次性质相同或相似的违约行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1万5千元的违约金;对于第五次及以上的与前二次性质相同或相似的违约行为,承包人每次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2万的违约金。(3)严重违约行为的后果。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构成严重违约行为时,对于每次严重违约行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5万元的违约金。(4)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解除合同即生效。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按照本合同的相关约定执行。(5)赔偿损失和工程移交。本合同因承包人原因被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对于发包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承包人应全额赔偿给发包人,对于已建成或未建成的工程,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定的期限内无偿移交给发包人,且发包人无需向承包人(包括承包人的分包人)支付相应的款项或对价。16.1.3.2承包人在合同期内累计构成三次严重违约行为,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6.1.3.3承包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或其他款中直接抵扣,承包人不得有异议。16.1.3.4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及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责任(1)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按照本合同的相关约定抽查承包人的工程材料时,发现所检查的材料与该条款约定的标准的任何一项不符合时,承包人除必须全部退货、返工,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外,承包人应当按照该批次材料的价值,按照如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A、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行为的后果。B、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100-200万元(含200万元),承包人承担1次严重违约行为的后果。C、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D、对于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不高于10万元的(含10万元),但累计抽检不合格达5次,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行为的后果。(2)承包人按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对各工序必须报验核查质量控制点。如承包人申请报验后,经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检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全部返工,返工后经检查合格才准进入下一工序,工期不予顺延。复检的结果,按每一分项工程计算,总计发现3次或连续发现2次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1次严重违约行为的后果;在合同期限内总计发现3次以上(不含本数)或连续发现2次以上(不含本数)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将该分项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3)工程竣工验收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全部工程审定结算总价2%的违约金。并负责按约定质量等级进行修复,直至验收合格。(4)工程保修期内发现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返工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并按该不合格项目所在的分项工程造价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6.1.3.5安全生产方面的违约责任(1)129\n承包人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被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被通报或被曝光1次,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累计被通报或被曝光3次以上(含本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2)承包人在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日常质量安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承包人应限期改正。若同样问题被发现2次的或累计类似问题被发现3次,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行为的后果;此类问题的认定,以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书面通知、指令、通报和会议纪要为准。(3)承包人因自身原因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含工程质量事故)的,按国家规定由相关主管部门处罚,发包人视情况严重性,有权解除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16.1.3.6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面的违约责任(1)发包人代表和工程总监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对承包人文明施工措施进行对照检查。经检查发现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落实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行为的后果,并限期改正;如不限期改正,承包人应承担1次严重违约违约行为的后果。(2)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中,承包人的施工场地被评为不合格工地的,或者被通报批评的,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行为的后果,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其自身原因造成周围环境卫生状况较差,被其他施工单位或周围居民投诉的,承包人必须在当天内整改。若故意拖延或同样问题累计被投诉2次,或累计被投诉3次,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行为的后果。16.1.3.6工程分包、转包方面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批准擅自分包或者转包工程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16.1.3.7其他违约责任:除上述约定之外,承包人有违反其他合同义务的,均构成违约,应当承担1次一般违约行为的后果。如果承包人拒绝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违约赔偿,发包人可以从承包人提供的履行保证金中扣减。对于已被发包人扣减的履行保证金,承包人应当在发包指定的期限内把履约保证金恢复至中标价的10%,如果承包人未在发包人指定的期限内把履约保证金恢复至本工程中标价的10%,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解除本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且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16.1.3.7本合同条款中将部分合同或全部合同解除后,发包人有权按有关规定另行选择承包人。16.3争议和裁决16.3.1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第19条合同生效与终止19.1本合同自承包人和发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第20条补充条款129\n20.1安全文明施工费20.1.1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1)内容和范围按通用条款的规定,以现行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规定为准。R另作约定:(2)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总金额为元。20.1.2支付申请的提交与核实□按通用条款的规定。R另作约定: 20.1.3费用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按通用条款的规定。R另作约定:按照《广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管理费管理办法》规定安全生产措施费专款专用,由建设安监机构和监理单位分阶段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达到合格者经安监机构批准,一周内划拨给承包人。经审查符合开工条件支付50%;工程通过初验且安全评价合格后支付50%。发包人在付款前承包人应按要求开具发票给发包人,发包人审核无误后支付相应款项。发包人未收到承包人开具的等额发票前,即使其他付款条件已经成立,发包人仍有权暂停支付款项。20.2合同的份数:正本份,副本份。其中:发包人正本份,副本份;承包人正本份,副本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3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属于非法或无法执行,该条款将与本合同其他条款分割并应被视作无效,该条款并不改变其他条款的效力和执行,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合法性与可执行性不受影响或妨碍,并完全有效。各方应立即将上述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的条款代之以合法、有效且可执行的条款,而该等替代条款的意图应最接近上述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的条款的意图。20.3除签署部分外,本合同条款不得手写,否则该文本不能做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129\n第四部分附件(略)按《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3年SF-2013-0204)附件内容执行。除上述规定的合同附件外,还包括以下内容: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附件五,内容见下文。129\n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全称):广州恒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原:广州恒运热力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为保证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协议书第二条规定的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内容及施工过程中增加的所有工程项目。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按需要选取):1、土建工程为/年,屋面防水工程为/年;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年;√3、供热管道工程为工程竣工总验收后运行2年;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年;5、市政道路排水工程为2年,市政供水工程为2年;6、市政供电工程为/年,市政道路照明工程为/年,市政交通设施工程为/年;7、园林建筑工程为/年,喷淋工程为/年,绿化工程为/月;8、其他约定:按部颁标准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的内容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七天内派人员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修理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给水管道破裂,排水管道严重堵塞,构造物破坏,损坏,路面严重塌陷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在国家规定的土木,土建,市政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主体工程和桥涵构造物的质量和安全。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因质量或安全方面的缺陷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29\n一、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工程结算价款的3%。本工程双方约定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大写)。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二、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保留经发包人和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核定的施工结算总造价的3%作为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结清(不计利息)。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20年月日20年月日129\n附件二:招投标项目保廉合同甲方(招标单位):乙方(投标单位):乙方同意接受甲方邀请,参与甲方各项招投标项目,为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依法规范招投标工作及合同签订和执行中的廉政纪律,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同意订立本合同。一、甲方责任:1.不利用工作之便接受乙方赠送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及其他支付凭证等。2.不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超常规娱乐和其他消费活动;3.不利用工作之便为亲友谋取私利,让其从事与项目有关的材料供应、工程分包等活动;4.不在规定之外收取其它费用。二、乙方责任:1.不向甲方人员赠送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及其他支付凭证等;2.不向甲方人员提供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超常规娱乐和其他消费活动;3.不弄虚作假、偷工减料,不提供假冒伪劣或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劣质产品。4.不以任何其他不正当手段竞争业务。三、甲、乙双方共同责任1.不在非公务场合谈业务,不一对一谈业务;2.分别对双方所属人员经常进行法制教育和廉政教育;3.互相监督,发现重大违规违纪现象或违约行为时,可向双方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四、违约责任1.如甲方人员涉及本合同违约,甲方必须按照廉政纪律严肃处理,并向乙方通报处理结果。对有索贿受贿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如乙方人员涉及本合同违约,或者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贿赂甲方工作人员,甲方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对有行贿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提起诉讼。一经查实,甲方将取消乙方继续参与项目洽谈及竞标资格,如已签订合同,甲方有权中止项目合同,由此导致甲方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五、其他1.本合同作为甲方招投标项目实施期间甲乙双方的行为规范,应共同遵守。2.本合同随招标文件一并发布,随投标文件一并收回。3.本合同有效时间随中标项目商务合同的有效时间。4.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字代表:签字代表: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部门:监督电话:020-82266748-8828监督电话:020-82088162129\n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129\n附件三:外委工程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协议书JL/HYRL202.15.07-2014编号:RLAHX()201X-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工程名称:乙方在甲方施工现场从事生产经营的人员总数人,乙方交纳的安全保证金金额总数为/元整(人民币)。甲方(广州恒运东区热力有限公司或广州恒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原:广州恒运热力有限公司))将本工程(生产运营、检修维护和技术改造等活动)发包给乙方施工,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及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的环境保护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明确双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确保施工安全、确保施工人员的健康、确保环境不受破坏和污染,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书。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协议规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履行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双方在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双方应共同遵守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在施工生产、承包、承租经营和劳务承包过程中,双方应共同遵守下列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以最新版本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1989年第34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理》(国发[2003]第28号)----《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年第344号)-144-\n----《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决定》(国务院令1991年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2014年第4号)----《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2002年第80号)----《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粤府[2004]122号)----《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广东省建设工程限制使用竹脚手架管理规定》----《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97)----《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28-200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甲方的相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ZD/HYRLJAH.02-2010《习惯性违章考核制度》ZD/HYRLJAH.03-2010《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Q/HYRL202.15-2014《外委工程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标准》Q/HYRL202.03-2011《生产事故(事件)调查报告管理标准》ZD/HYRLJAH.16-2012《工作票管理制度》Q/HYRL202.01-2010《安全教育管理标准》Q/HYRL203.09-2010《外委工程控制程序》Q/HYRL206.03-2012《固体废弃物控制程序》Q/HYRL206.02-2010《废气排放控制程序》Q/HYRL206.05-2011《污水排放控制程序》Q/HYRL206.06-2011《噪声排放控制程序》----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2.承包工程项目2.1工程项目名称:2.2工程地点:2.3承包范围:2.4承包方式:3.工程项目期限-144-\n自年月日开工至年月日完工4.协议内容4.1职业健康安全协议内容4.1.1甲乙双方必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及区颁发的安全生产、消防、卫生、职业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严格执行行业的各种安全工作规定、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规章制度以及其他有关规定。4.1.2施工期间,乙方指派同志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工作,甲方指派同志负责联系,监察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甲乙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工程施工(生产运营、检修维护和技术改造等活动)有关的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工作,共同预防事故的发生。4.1.3甲乙双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工程项目由乙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包括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技术措施、组织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危险作业方案等。4.1.4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接受甲方的督促、监察和指导。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防火、环境保护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对违章现象,甲方有权处罚。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按期限整改,对乙方违反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且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等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整顿。4.1.5乙方人员对自己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一经施工,就表示该施工单位确认公共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不良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负全面责任。4.1.6工程所施工的项目属于锅炉机械安装、维修以及抢修的,甲乙双方应共同在高空作业、动火作业、密闭空间作业等方面做好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4.1.7凡从事电气设备、线路的安装、维护、抢修工作的电气作业,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甲方有权进行持证情况的检查。乙方应对电气设备、安全工器具、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确保符合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并对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正确使用负责。甲方应做好电气设备隔离的安全措施,并对作业人员进行防止触电措施的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4.1.8凡从事化学、化水设备的安装、维护、抢修的工作项目,施工前,甲方应做好防止腐蚀、窒息、易燃、易爆措施的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乙方必须按规定佩戴适用的个体防护用品、器具、防止发生化学物品伤害事件;-144-\n4.1.9生产区域内的施工项目及筹建区域内与生产运行系统有关的施工项目,必须办理外来施工许可证手续,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动火作业必须履行动火工作审批手续。4.1.10由于单方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应由责任方承担事故的责任。由于双方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应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4.2环境保护协议内容4.2.1乙方及乙方人员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地方和广州恒运东区热力有限公司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4.2.2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废物和污染物,由乙方负责或由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清理、治理和回收。4.2.3乙方及乙方人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必须遵守包括并不限于以下法律法规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防治法》、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标准》、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国家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广东省地方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最新版本。4.2.4乙方人员,在进场施工前,必须学习和熟知广州恒运东区热力有限公司的环境管理体系文件和重大环境因素,自觉遵守广州恒运东区热力有限公司的环境保护规定,积极主动地参与到保护环境工作中。当乙方作业施工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超出甲方已识别的环境因素时,乙方必须重新对有关过程的环境因素作出识别、评价,并制订落实有关控制措施。4.2.5乙方的固体废弃物责任要求1)生活垃圾送至指定垃圾箱集中处理;废金属统一收集到甲方指定的废金属收集点后由甲方交有废金属回收资质的废金属回收公司处理;如合同约定由乙方处置的,则由乙方交有废金属回收资质的废金属回收公司处理。2)因涉及乙方工作所产生的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含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危险废物等一切污染物,乙方必须依法依规交给有相关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144-\n3)乙方在施工中使用过的废油漆桶、打印机硒鼓、墨盒、废旧电池等,乙方在用完后应妥善保管,乙方必须依法依规统一交给有相关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4)合同工程施工(生产运营、检修维护和技术改造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矿物油,由乙方集中收集后,运至甲方指定的废油收集点,由甲方依法依规交给有相关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如合同中约定由乙方负责处理的,则由乙方交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4.2.6乙方的污水处理要求1)禁止将含油污水和各类污水倒入下水道和雨水沟。2)乙方应将各类污水统一收集,交给有相关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3)乙方的生活污水必须排入甲方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进行集中处理后排放开发区污水处理站。4)乙方的各类含煤灰、渣污水必须统一收集,交给有相关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5)乙方的各类含泥沙污水,必须经过隔离、沉淀处理达标后排入污水沟,统一排入开发区污水处理站处理。4.2.7废气处理要求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避免产生危害气体,防止污染环境和对人体产生危害;如不可避免的,必须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做到达标排放,不污染环境,确保空气质量达标。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防止扬尘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和对人体产生危害。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始终保持不污染环境,确保空气质量达标。4.2.8噪声处理要求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防噪声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和对人体产生危害。2)乙方在昼间和夜间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必须控制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区域控制标准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标准》要求。由于乙方违反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违规处理或排放,造成第三方的损害和环保部门处罚的,所有责任、赔偿或罚款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为处理乙方环境污染事故(件)而发生的一切人力、物力、费用,也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应支付给乙方的合同价款中扣减;如合同价款不足以支付上述赔偿金、罚款或实际发生费用的,不足部分由乙方无条件支付给甲方。4.3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职责和义务4.3.1甲方的职责与义务-144-\n4.3.1.1贯彻落实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及地方政府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的法规和管理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4.3.1.2严格审核乙方的安全施工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甲方工程主办部门招标前负责审核乙方安全施工资质、环境污染物治理能力和资质,不得与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与承包内容不相符的分包单位签订合同,必要时甲方工程主办部门要求甲方技安部协助审核乙方安全施工资质。4.3.1.3及时向乙方和施工单位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方面新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4.3.1.4提供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甲方工程主办部门开工前负责将本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方面的相关因素向乙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和资料。4.3.1.5安全装置、安全设施如需甲方提供的,交付使用前双方办理交接手续,甲方按有关安全标准提供给乙方,负责进行日常监督,并按照有关安全标准对乙方使用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如若甲方提供施工用电,应保证符合安全标准,负责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施工用电电源到下一级配电箱。按照有关安全标准对乙方的施工用电设施、设备进行监督检查。甲方在上述检查中发现隐患,应开具隐患通知单或现场责成乙方予以整治,一旦乙方未及时完成隐患整治,甲方有权给予处罚。4.3.1.6乙方在有危险性的生产区域内作业施工,如在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堕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甲方工程主办部门除按4.3.1.4规定交底外,还必须要求乙方制定安全措施以及施工现场应急救援预案,经甲方工程主办部门和技安部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4.3.1.7负责工程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管理(乙方内部的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管理由乙方自己负责)。4.3.1.8对乙方提出的安全生产要求积极提供帮助,当乙方发生安全事故时提供协助救援,积极配合乙方采取应急措施。对乙方开展的安全生产活动提供帮助。4.3.1.9负责生产区域内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取证和事故原因分析、得出事故分析结论,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意见(总承包的建设工程事故由承包单位负责上报)。4.3.1.10甲方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按国家规定和相关规范确定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费用。4.3.2乙方的职责与义务-144-\n4.3.2.1贯彻落实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及施工所在地地方政府的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的法规和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其它要求。建立健全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4.3.2.2依法取得相应施工作业等级的资质证书,具备承担本工程施工(生产运营、检修维护和技术改造等活动)等级资质、安全施工资质以及环境保护、污染物治理等级资质;如有分包或外委工作的,必须确保分包或外委单位具备承担相应工作的施工等级资质、安全施工资质以及环境保护、污染物治理等级资质。4.3.2.3建立健全落实本单位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责任制;并按照法律及不时生效的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标准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提供一个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的工作环境。4.3.2.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工程项目必须派出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作票负责人及专责或兼职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并确保经常在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汇报处理。4.3.2.5施工单位应派出有能力胜任承包任务的负责人及熟悉承包工程和施工现场有关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负责对本单位员工进行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以及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4.3.2.6具备完善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和安全卫生防护设施,经常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和安全卫生防护设施进行认真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4.3.2.7负责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教育和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4.3.2.8不得安排有作业禁忌症人员从事禁忌作业,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喝酒及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直接从事危险作业,否则,造成的不良后果或事故负全面责任。4.3.2.9负责本单位施工区域内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重大危险源警示标志的设置,并将重大危险源以及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告知本单位员工。4.3.2.10负责做好施工区域和周边生产工艺系统、周边生活社区、社会公共物业的安全隔离,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告标志,以防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4.3.2.11负责将工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告知本单位员工,开工前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技术交底,全体施工人员掌握工程特点和施工安全措施。-144-\n4.3.2.12施工区域内的有公共危害性或影响周边企业、环境和人员的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等的施工项目和行为,如无损探伤、蒸汽管道冲管、爆破作业等,乙方应通知可能进入该危险区域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并做好完善的安全警戒、隔离和安民告知,同时乙方必须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禁止遗留任何污染物和实施污染物排放,防止对施工区域的周边环境造成危害和影响。4.3.2.13复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项目和行为,应制定单独的施工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措施,经甲方或相关政府机关审查合格后方能实施。4.3.2.14施工用电所使用的设施和器材应保证符合安全标准,用电配电箱、相关安全防护的配置、回路的连接和敷设以及操作均应满足有关安全技术标准。4.3.2.15制定本单位的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事故应急准备及救援预案,并向甲方技安部备案。及时响应与本次施工设施有关的甲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旦甲方启动应急预案涉及到乙方的工程的工作区域,乙方应即时的配合并给予响应。4.3.2.16施工单位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政府机关以及甲方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现场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任何作业行为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和指导。4.3.2.17应定期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熟练掌握所作业岗位的安全生产技能。4.3.2.18及时报告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事故隐患和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事故,并积极配合甲方的调查和报告。4.3.2.19发生安全事故后,首先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采取应急措施,要积极抢救受伤者,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进行事故调查,查找原因,按责任做出处理。4.3.2.20积极配合政府机关和甲方所需的各项专项安全检查工作,对于提出的安全隐患,应按照甲方的整改要求予以整改,并接受甲方的检查和考核。4.3.2.21乙方负责采取预防措施以保证其雇员的健康与安全。乙方应与当地卫生部门合作并按其要求,制定相关的急救和救护措施;保证按照福利与卫生方面的要求以及预防流行性传染病的需要,作出适当安排。4.3.2.22在合同工程施工(生产运营、检修维护和技术改造等活动)过程中,乙方应确保做到不发生人身伤亡和环境污染事故;不发生主要设备、重大施工机械损坏事故;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不发生负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不发生压力容器爆炸事故;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不发生大面积传染病和集体食物中毒事故。如果乙方未能达到上述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目标或违反了其他安全-144-\n、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义务,甲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从安全风险保证金或合同价款中扣除相应的款项。4.3.3其他补充条款:4.4违章、事故(件)责任处罚协议4.4.1乙方或乙方人员违反国家、行业及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广州恒运东区热力有限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及本协议的规定而发生责任事故(件)或其他违约行为时,甲方有权依据国家、行业及广东省、广州市各级人民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广州恒运东区热力有限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及本协议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罚,如须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乙方有违章现象时,甲方有权依据ZD/HYRLJAH.02-2010《习惯性违章考核制度》对乙方进行处罚。4.4.2乙方收到甲方的罚款通知书时应当签字同意接受处罚,拒不签字的,甲方的罚款通知书仍然成立有效,乙方不得以不签字为由而拒绝接受处罚并拒不支付罚款。4.4.3甲方对乙方的违章及事故(件)责任罚款,由乙方带收到的罚款通知书到甲方财务部门缴纳,如无缴纳,甲方财务部门依据甲方监督部门技安部开出的罚款通知书,从乙方的交纳的安全保证金或合同价款中扣除。5.违约责任5.1该工程施工期间,乙方违反国家安全和环境法律、法规、广东省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条例、安全规程、广州恒运东区热力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及上述安全管理要求而造成人身伤亡事故(件)、设备事故(件)、污染环境事故(件)、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件)、或发生大面积传染病和集体食物中毒事故(件)等一切事件或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甲方按本协议规定对乙方进行审核、批准、检查、监督、管理等工作,并不免除乙方对其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卫生和环境保护应承担的一切责任,甲方不承担乙方任何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144-\n5.2若因甲方责任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6.其他6.1本协议经立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工程主办部门一份、乙方一份、甲方技安部一份。6.2本协议是外委工程合同(在本协议中称合同)的附件,与外委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人身伤亡等安全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甲方:            乙方: 甲方工程部门:乙方代表:电话:电话:年 月日    年 月日-144-\n附件四: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地址:委托人(甲方):承包人(乙方):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和监理的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第二条甲方的责任甲方的领导和从事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及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144-\n第三条乙方的责任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和监理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廉政责任书第一、第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廉政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五条本廉政责任书作为工程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程监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条本廉政责任书的有效期与监理合同的有效期相同。第七条本廉政责任书一式十份,甲方执六份,乙方执四份。委托人: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签约日期:签约日期:签约地点: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144-\n附件五月度计量表工程名称:序号工程项目单位实际完成工程量单价合价监理审核意见业主审核意见备注-144-\n承包人项目经理(签章):监理单位(签章):业主单位:计量日期:注:本表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作微调,但须承包人项目经理、监理单位、业主承办部门及相关部门、业主相关领导审批。-144-\n第二卷第四章发包人要求-144-\n东区向南岗片区集中供热管道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第二次)技术规范1.工程概况1.1工程地址:广州开发区开创大道、腾讯路、康南路、骏丰路及统一企业厂内。工程内容:新建一条DN400供热管道,起点位于现有A3线供热管道开创大道西侧,接驳点的坐标为X=27969.243/Y=65706.687及原有A3线编号A3-21#疏水处至用户末端(即统一企业厂内),沿开创大道向南敷设至腾讯路,沿腾讯路向东敷设至康南路,沿康南路向南敷设至统一企业。管道全长约4330米。1.2设计参数:1、蒸汽管道设计参数:压力为P=1.6Mpa(G),温度为T=250℃。2、该项目蒸汽管道接驳点参数:P=1.14Mpa(G),温度为T=210℃。3、末端统一企业蒸汽参数:末端用户统一企业最大用热负荷为38t/h,平均用热负荷为27t/h,最小用热负荷为12t/h,必须保证统一企业在任何用热负荷工况下末端压力P≥0.95MPa(G),温度T≥185℃(末端蒸汽处于过热状态)。4、管道保温要求外界环境温度25℃时,管道保温外表面温度≤45℃。5、该项目热网管线为单管布置,管径为DN400。2.执行的规范2.1执行的主要设计及施工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2010《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2000(2008年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50235-2010《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184-2011《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GB50236-2011《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683-2011《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28-2014《工业设备及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规范》GB50726-2011《工业设备及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727-2011《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2013《城镇供热直埋蒸汽管道技术规程》CJJ/T104-2014183\n《埋地钢质管道阴极保护技术规范》GB/T21448-2008《金属波纹管膨胀节通用技术条件》GB/T12777-2008《城镇供热预制直埋蒸汽保温管技术条件》CJ/T200-2004《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规范》GB50126-2008《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规范》DL/T5054-201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埋地钢质管道阴极保护技术规范》(GB/T21448-2008)《埋地钢质管道阴极保护参数测量方法》(GB/T21246-2007)《埋地钢质管道直流排流保护技术标准》(SY/T0017-2006)《电力工程地下金属构筑物防腐技术导则》(DL/T5394-2007)《埋地或水下金属管道系统的外部腐蚀控制》(NACERPO169-96)《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建筑照明设计规范》GB50034-2013《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2015年版)GB50010-201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程》JGJ82-2011《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16年版)GB50011-2010《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201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2008《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23-2003)《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87)《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GB/T4272-2008)《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2008)183\n2.2应遵循的规范火力发电厂工程测量技术规程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5000-2000)电力工程地基处理技术规程(DL/T5024—2005)土工试验规程(GB/T50123-1999)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7-87)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208-83)建筑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9-2002)建筑防腐蚀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2-200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50259-96)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管道篇、热控篇)火力发电厂测量技术规程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土建工程篇)GB/T20801-2006《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D0001-2009《承压设备无损检测》NB/T47013.2-2015注:凡是不注明日期的标准规范,均采用其最新版本执行。3.工程要求3.1总体要求本总承包合同为EPC交钥匙合同,工程范围从项目供热管道接驳起点至用户末端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内容的全过程实施总承包,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勘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勘察、工程测量、工程物探(含管线探测))、设计(方案修改、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现场服务、编制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图编制)、施工协调、施工手续办理、施工道路开挖和修复、项目报检、材料采购、土建施工、管道安装、保温施工、管道打压(气密性试验、水压试验等)、管道焊接检测、材料检验试验、管道吹扫、项目管理、调试、土建恢复、验收、竣工资料、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的服务过程等的总承包。本工程范围内设备材料的采购,包括订货、运输、仓储、保管、二次搬运等。设备的供应应满足相关技术规定,涵盖工业蒸汽管网总包项目内合理及必须的所有设备,并满足工业蒸汽管网工程的整体及局部工艺要求,保证产品使用合理、合法,保证与工程系统的融合及系统完整性。183\n遵循“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的原则,以达到节约能源、减少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减少占地、综合利用、降低造价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目的。该工程质量必须达到招标文件要求,达到国家及行业的工程施工竣工验收规范与标准。合格率必须达到100%。工程物资采购(指工程建设所需的所有材料及设备)的质量达到招标文件的要求,符合工程的有关规范和标准,设备、材料合格率必须达到100%。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合格率100%。3.2总的工程原则3.2.1总体设计要求3.2.1.1本项目管道设计必须保证末端用户最大用热负荷时,压力P≥0.95MPa(G),温度T≥185℃;用户最小负荷时,管道热损失小于3%。3.2.1.2本项目管道走向选线原则是:依托已有设施或规划道路走向,尽量少拆迁,力求土地费用最低。1、技术上可靠,管网敷设应尽量避开土质松软地区,地震断裂带等不利地段,管网布置要认真分析当地地形、水文地质等条件。2、管网的布置要考虑热源的位置、热负荷分布、热负荷密度等,管网主干线力求短、直,并尽量靠近热负荷集中区,做到经济上合理。3、管网布置充分注意与地上、地下管道及构筑物、园林绿地的关系。4、供热管网尽量避免交叉布置。3.2.1.3管网布置的设计原则1、符合广州市总体规划要求,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2、管线带的布置应与道路或建筑红线相平行。3、热力管道需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敷设。4、管线综合布置应将干管布置在用户较多的一侧。5、管线与管线、建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及管架与建、构筑物之间水平间距与道路之间的最小垂直间距应满足《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要求。6、热力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其他管线的最小距离参照《城市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2010要求。3.2.1.4蒸汽管网敷设方式本工程蒸汽管网敷设方式根据周边环境、地理位置、地质条件等,主要采用地埋敷设方式及部分架空敷设。3.2.1.5本项目中关键节点敷设方式:过107国道和13号线地铁线、富南路、立交桥辅道采用顶管敷设方式。3.2.2施工要求183\n在本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全过程中,投标人应遵守各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招标人的一切工程管理制度和合同提出的各项技术要求、相关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包括现场设计变更)及本工程采用的各相关规范和标准所规定的技术要求。1、凡是需防潮湿、防腐蚀的设备或材料均应做好相应防护措施。2、本工程安装施工所需设备到达施工现场后接收、卸车、场内运输、保管维护和现场安装使用的起重、运输机械等均由投标人负责提供,费用包括在总价内。3、投标人应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对周边公共设施、村庄、工厂等产生影响。4、投标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循最新版《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在单位工程施工前应严格执行施工图纸会审制度。5、投标人应根据施工条件,遵守先土建后安装,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顺序。6、投标人应配合招标人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提交国家相关单位和招标人要求的竣工验收资料。7、投标人为满足招标人所提的技术要求,而采取的一切措施及由此产生的费用,均认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招标人额外付款。8、招标人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对本工程进行监理,监理工程师主要负责控制本工程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但无权免除合同规定的投标人的任何义务。投标人则应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招标人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实施热网工程。9、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详细列出用于本工程的组织机构、项目经理、各层次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的数量及相关资质证书,并列出详细的进场及施工计划安排和建立现场施工的各项管理制度。3.3需要单独说明的问题3.3.1工程承包人负责本工程安装施工所需设备到达施工现场后接收、卸车、场内运输、静态检验、保管维护和发放工作,保温材料需妥善储存并做好必要的防雨、防台、防潮措施。3.3.2工程承包人必须执行招标人的一切工程管理制度及与安全、进度、质量有关的奖惩管理制度。3.3.3施工现场要设置安全、文明、管理人员,并建立现场施工的各项管理制度;派主要负责人参加招标人组织的协调会或有关的其他会议。3.3.4施工现场、施工生活及办公区应保持文明和卫生,不许乱排、乱放,若发生由于工程承包人未按要求和规定处理生活及建筑垃圾的情况,造成污染后果的费用由工程承包人负责,发包人同时将对工程承包人进行1万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3.3.5施工期间,应充分考虑到台风等特殊天气因素,承包人应购买相应设备、人员等一切保险(包括但不限于人生意外险、交通险、材料险等)。183\n3.3.6工程安全措施费用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自主报价。3.3.7工程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施工的特殊性、复杂性及前期工期的紧迫性,投标人应在投标前自行勘察现场确认施工难点和将产生的协调费用,在有利季节必须调动充足的人力和物力,满足现场的施工需要及工期保证。3.3.8工程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施工现场的特殊性、施工的难度;工程承包人应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勘测,为施工做好准备,发包人提供配合,其费用由工程承包人负责。3.3.9废弃物处理:废弃物必须按文明施工相关要求统一堆放,每段施工结束后,必须在7天内清理完保温材料废弃物,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负责。3.3.10直埋管外套管需进行防腐层电火花检测试验及气密性试验,合格后方能进行填埋。3.3.11施工所使用的脚手架必须采用钢管安装,由监理、发包人、承包人共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脚手架费用由承包人负责。3.3.12施工期间,严禁把管道、管托等设备、保温材料、脚手架材料堆放在公路上,如违规堆放,所发生的交通意外等责任由承包人负责。3.3.13本工程穿越公路或路口(地埋敷设),需恢复原样(混凝土)。如公路遇到不能开挖时,需采取顶管施工方式时请在综合报价予以充分考虑。3.3.14本工程管网全长约4330米,穿越公路6处、穿越企业门口1处,其中穿越107国道和13号线地铁线、富南路、立交桥辅道采用顶管敷设方式,长度约250米;其他穿越路口及市政道路至统一企业外墙外范围内均采取开挖直埋敷设,长度约3502米;统一企业围墙内约578米采用架空敷设。请在综合报价时,充分考虑。3.3.15本工程在管线路径上,可能破坏绿化、路边雨水井、雨水沟及行人走道道板,施工结束后需回复原有状态,请在综合报价时,充分考虑。3.3.16工期要求: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至末端用户达到正式用汽条件并且全部工程通过发包人组织的初步验收合格,本工程工期为210天。3.3.17质保要求:本工程质保期限为2年,以工程通过初步验收之日起开始计算。3.4为施工现场提供的条件和要求由于本项目户外工程的特殊性,本工程发包人不提供施工电源、施工水源,不提供任何场地、仓库、住宿、餐饮、通讯等便利。承包人应负责将施工、居住区域内的生产、生活污水进行处理后排放,并使之达到环保要求的标准,费用由承包人自理,若发生承包人造成的污染环境或其它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指定的位置处理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费用由承包人自理。若发生由于承包人未按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位置及方法处理生活及建筑垃圾的情况,所发生的后果由承包人负全部责任。183\n公共施工区域内的生活、生产污水,生活、建筑垃圾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指示进行清理,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保持施工生产区及施工生活区文明、卫生。施工开挖的基槽土按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指定地点暂时存放(包括由于施工场地狭窄而需进行二次倒运),作为回填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需自行租用仓库、场地,并保证必要的防雨、防台功能,以便合理储存材料及设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5竣工移交3.5.1承包人负责收集、积累、整理承包项目施工中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3.5.2竣工文件的编制、整理依据城建档案管理要求及发包人要求的相关规范进行。3.5.3确保承包项目范围内归档文件的完整、准确、系统性。3.5.4承包人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向发包人提交经整理的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项目竣工档案。且移交项目档案一式四套。4.工程主要内容及相关要求4.1.1工程项目主要内容1、本工程采用EPC总承包,不许分包,允许以设计为主进行联合体投标,工程内容包括从项目供热管道接驳起点(即现有A3线供热管道开创大道西侧,接驳点的坐标为X=27969.243/Y=65706.687及原有A3线编号A3-21#疏水处至用户末端(即统一企业厂内)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内容的全过程实施总承包,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勘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勘察、工程测量、工程物探(含管线探测))、设计(方案修改、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现场服务、编制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图编制)、施工协调、施工手续办理、施工道路开挖和修复、项目报检、材料采购、土建施工、管道安装、保温施工、管道打压(气密性试验、水压试验等)、管道焊接检测、材料检验试验、管道吹扫、项目管理、调试、土建恢复、验收、竣工资料、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的服务过程等的总承包。同时,本工程管道名称、流向介质参数、阀门、支墩等应该有标识(包括直埋管的标识)均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已包含在投标价内。2、本技术规范所提及的要求和供货范围都是最低限度的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地详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所有属投标人供货范围的设备、材料,最终以满足现场施工及系统正常运行为原则,同时满足招标人的进一步优化布置要求,增加部分属投标人供货范围。投标人将保证提供符合本技术协议和工业标准的功能齐全的优质产品及其相应服务。3、本技术规范所述系统,经招标人确认后采用。投标人将对系统的拟定、设备的选择和布置负责,招标人的要求并不解除投标人的责任。4、投标人应对工业蒸汽管网设计理念科学合理,提供设备、材料厂家的技术应成熟可靠。183\n5、本规范书包括本工业蒸汽管网工程正常运行所必需具备的所有设计、设备和材料、安装、施工、调试、检验、验收、消缺、培训和最终交付投产等所有与本工程有关的项目。6、在合同生效之后,招标人有权提出因规范标准和规程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一些补充修改要求,投标人应遵守执行。7、本技术规范所引用的标准若与投标人所执行的标准发生矛盾,按较严格的标准执行。如果本技术规范与现行使用的有关国家标准以及部颁标准有明显抵触的条文,投标人及时书面通知招标人进行解决。8、本技术规范经招、投标双方共同确认和签字后作为总承包合同的技术附件,与总承包合同条款正文具有同等效力。9、投标人对供货的设备、材料负有全责,即包括联合体(或采购)的产品。10、投标人应提供高质量的设备和材料,这些设备和材料均是成熟可靠、技术先进的产品。若设备采用专利涉及到的全部费用均被认为已包括在设备报价中,投标人保证招标人不承担有关设备专利的一切责任。11、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两周内,投标人按本规范要求,提出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出厂前检验/试验、装配、安装、调试、试运、验收、试验、运行和维护等标准清单给招标人,招标人确认。12、投标人需在投标前到现场进行实地摸底、考察、测量相关数据,招标人不统一组织,但可以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关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4.1.2工程范围本项目起点位于开创大道西(宏远路路口南),终点位于统一企业厂区围墙内,管道全长约4330米,其中约3502米为直埋敷设、顶管约250米,578米为架空敷设。本项目管道接驳起点及用户末端均需设置控制阀(含旁路阀)。管道敷设形式具体情况:汽源起点至统一企业围墙外采用地埋敷设方式与统一企业围墙内采用架空敷设方式,具体长度以实测为准,直埋管道需考虑阴极保护等防腐措施,其中穿越107国道和13号线地铁线、富南路、立交桥辅道采用顶管敷设方式,其他道路口按开挖式直埋管穿越进行考虑。4.1.3施工工程的安装调试供热管道安装调试主要内容:热网施工主要为蒸汽的钢管、管件、旋转补偿器、直埋预制钢管、波纹管补偿器、管托、阀门、疏水等材料的安装与调试,以及管线及其辅件的保温工程,所有的疏水管道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引到安全排放处。1、设备、管道的安装、试验、调试以本技术规范书、设计图纸、资料和制造商提供的图纸、有关技术说明、安装调试大纲(说明)等为依据。2、主要设备到达现场后,应根据图纸及说明对设备部件及配件进行检验和测量,主材品牌中对材料质量进行抽查检验,并做好记录,如果检验结果与图纸不符,应立即暂停安装,并用书面形式报告监理工程师,在得到监理工程师的复工指令后,才能恢复安装。183\n3、不同材质的钢管必须分类堆放,不允许混放。对材料的保管要求做到按标签管理。4、承包人应有满足相应规范要求的具有合格证书的焊工,焊工数量应满足施工进度要求,所有进行压力管道的焊工,承包人应事先根据工艺要求对上岗焊工进行培训,培训合格方可上岗。5、蒸汽管道接口焊接,采用氩弧焊打底,焊缝填充盖面不得少于两遍,要求地埋芯管所有的焊缝做100%X射线探伤检验,按照《承压设备无损检测》NB/T47013.2-2015射线检测Ⅱ级合格。直埋管外护管的现场焊口采用V型坡口,焊接不应少于三遍,保证全焊透,并应进行100%超声波探伤检验,焊缝内部质量不得低于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GB11345中的Ⅲ级质量要求。外护管接口需做严密性试验,试验压力应为0.2MPa。试验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50235-2010的要求进行)。6、直埋管道与架空管道之间必须有防水侵入措施,防水帽高度至少离地面0.8米。排潮管管口高度亦按离地面0.8米设置,疏水管外套管采取焊接密封处理,疏水管材质与主管材质一致,应进行外防腐、保温、加装外防护管(外防护管应进行防腐处理)。7、阀门安装前应逐个进行壳体试验和密封试验。8、设备安装时损坏的油漆需补漆,补漆的层数和漆膜厚度应符合设备规范要求,面漆的最终颜色由招标人确认。9、承包人应按设备制造厂商的要求对所有设备进行维护、保管和保养,直至移交为止。10、对于仪表等易损坏部件,应在施工中采取措施以防止损坏。11、本工程与其他管道、设备有关的接口,接口应及时做好封堵保护措施,并在接口施工前后出具验收签证。12、投标人对设备的保管保养措施是非常重要的,由于施工单位的管理漏洞而造成的设备损坏,招标人有权拒绝已经损坏的设备的移交,并有权要求施工单位作出赔偿。13、投标人在开工前需上报施工计划、隐蔽工程点及质量验收计划,并报监理单位和招标人审批。14、在设备安装前,必须严格按照制造厂商的安装要求编写施工作业指导书,并按作业指导书进行施工。投标人编制的施工作业指导书必须在施工前一个月提交招标人和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15、设备调试前应根据设备安装、调试大纲,对设备进行各项检测,并做好记录。设备的检测全部正常后,必须得到招标人和监理工程师的认可后,才能进行调试,并做好各项调试记录。16、调试结束后应把调试的情况记录和结果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或招标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或招标人的调试指令后,才能联合调试,并做好各项调试记录。17、竣工验收时,应把设备的安装、调试全部记录提交给招标人。183\n4.1.4金属监督1、所有蒸汽管道焊口探伤比例必须按照设计、合同或国家标准要求进行。2、工程所有蒸汽管道焊口探伤底片质量必须符合《承压设备无损检测》JB/T47013.2-2015的要求,所有压力管道的检验项目及焊口相关数据资料必须接受发包人及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及审核。3、对于直埋管道及水压试验管段连接处、大跨度管架的焊缝应进行100%射线照相检验,根据《承压设备无损检测》JB/T4730-2005,其质量不得低于Ⅱ级。4、对于架空管道应进行抽样射线照相检验,抽检比例为20%,其质量不得低于Ⅱ级。5、根据《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184-201要求,钢管与设备、管件连接处的焊缝应进行100%无损探伤检验。管线折点处有现场焊接的焊缝,应进行100%的无损探伤检验。本工程要求采用射线照相检验,其质量不得低于Ⅱ级。4.1.5管道试验1、严密性试验前必须:(1)管道各种支架已安装调整完毕,固定支架的混凝土已达到设计强度,回填土及填充物已满足设计要求。(2)焊接质量外观检查合格,焊缝无损检验合格。(3)仪表组件等已拆除或加盲板隔离,加盲板处有明显的标记并做记录。(4)管道自由端的临时加固装置已安装完成,经设计核算与检查确认安全可靠。试验管道与无关系统应采用盲板或采取其他措施隔开,不得影响其他系统的安全。2、根据《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50235-2010中8.6.4条中规定:(1)管道水压试验应以洁净水作为试验介质。(2)充水时,应排尽管道及设备中的空气。(3)试验时,环境温度不宜低于5℃;当环境温度低于5℃时,应有防冻措施。(4)当运行管道与试验管道之间的温度差大于100℃时,应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运行管道和试验管道的安全。3、根据《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50235-2010中规定:当试验过程中发现渗漏时,严禁带压处理。消除缺陷后,应重新进行试验;根据该规范的规定试验结束后,应及时拆除试验用临时加固装置,排尽管内积水。排水时应防止形成负压,严禁随地排放。4、根据《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50235-2010,管道的液压试验应按8.6.4规定执行。5、管道转角必须采用成品弯头切割后连接。4.1.6调试验收1、根据《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DL5031-94中6.2.5,吹洗前应考虑管道支吊架的牢固程度,必要时应予以加固。183\n2、根据《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DL5031-94中6.2.8,蒸汽吹汽的临时排气管道应符合:(1)排汽管管口应朝上倾斜(30°左右为宜),排向空处。(2)排汽管应具有牢固的支承,以承受排汽的反作用力。(3)排汽管的内径宜等于或大于被吹洗管子的内径,长度应尽量短捷,以减少阻力。(4)排汽管道对口焊接要求与正式焊口要求相同,并宜装置消音装置。3、输送蒸汽的管道应采用蒸汽吹洗,蒸汽吹洗应符合下列规定:(1)吹洗前应缓慢升温进行暖管。暖管速度不宜过快并应及时疏水。暖管时应检查管道热伸长、补偿器、管路附件及设备等工作情况,达到预定温度后,恒温1h后进行吹洗。(2)吹洗时必须划定安全区,设置标志,确保人员及设施的安全,其他无关人员严禁进入。(3)吹洗用蒸汽的压力和流量应按设计计算确定。吹洗压力不应大于管道工作压力的75%,流速约为30m/s。(4)吹洗次数直至合格,每次的间隔时间宜为20~30min。4.2土建项目主要内容工程的土建施工主要为热网管道的管墩、管架的土建施工,土建施工中所需的商品混凝土、水泥、砂石、型钢、钢筋、预埋件、焊条、安装螺栓、垫层、防腐涂料、通用模板及角钢等建筑材料(不仅限于以上内容)均由工程承包人购买(发包人方不提供任何材料和机械),并由工程承包人负责运输施工。如招标材料需要除锈和防腐,工程承包人还须负责材料的除锈和防腐涂漆工程,防腐涂漆质量标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除锈和防腐涂漆材料须符合设计要求,其费用计入投标价内。4.2.1工作范围1、所有管墩、管架的施工(1)各基础包括土方挖、填、运及工程中遇有的混凝土拆除工程量(应在清单中提供工程量清单)和基础安装所需的预埋件制作安装及垫层、二次灌浆等全部工作内容。(2)钢筋混凝土墩子及钢筋混凝土柱子所需的工程量以及基础和道路开挖后的回填工程量(恢复原状)。(3)钢筋混凝土柱面抹灰处理。(4)弃土应由施工方自行处理。(5)钢筋混凝土墩和柱子项目中还包含预埋件的制作及安装,预埋钢板材料由承包人供货。2、基础采用独立基础。4.2.2热网工程土建施工的主要内容土建施工的主要内容:183\n1、各基础包括土方挖、填、运及工程中遇有的混凝土拆除工程量和基础安装所需的预埋件制作安装及垫层、二次灌浆等全部工作内容。2、钢筋混凝土墩子及钢筋混凝土柱子所需的工程量以及基础和道路开挖后的回填工程量(恢复原状)、混凝土路面恢复。3、钢筋混凝土柱面处理。4、弃土应由施工方自行处理。5、钢筋混凝土墩和柱子项目中还包含预埋件的制作及安装,预埋钢板材料由投承包人供货。6、供热管墩、管架、钢结构基础建筑工程。7、施工区域内的施工降水。8、如有热控动力配电箱,还需负责热控动力配电箱AP基础的建筑工程。9、低压配电系统防雷接地,以及各类接地干线敷设和电气设备接地联接的土建施工建筑工程。10、蒸汽管道热补偿装置基础的建筑工程。11、工程施工中需搭设各类架手架(材料由承包人自理)安装和拆出。12、电缆保护管线埋地建筑工程。13、损坏设施(含绿化)恢复。14、管道防雷接地设施。15、全部协调工作。4.2.3土建施工的要求1、承包人应建立控制点精度为<1mm的标段范围内的控制网,作好测量放线工作,并采取措施防止测量控制点因施工不慎被损坏。应做好沉降观察,确保数据的正确性和有效性。2、对土建施工中使用的砂、石、水泥及钢筋等大宗材料严把质量关,不得将不合格的材料用于工程施工。3、浇灌大体积混凝土时,严格按规定工作程序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分层浇灌时,必须根据混凝土的运送能力、浇灌面积、当时气温等因素,将第二层混凝土的浇灌时间控制在第一层混凝土初凝之前进行,否则就得按施工缝加以处理。4、钢结构在安装前应对构件进行全面检查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在安装时应尽量保护钢构件的防锈蚀油漆面,以防吊装接触部位被刻伤。钢结构的安装容许偏差应满足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5、预埋件的施工误差必须满足设计文件所规定的精度要求。6、施工用的砌筑砂浆必须按规定用完,过时砂浆必须抛弃,决不可再加水复拌复用。7、应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作好混凝土施工缝的处理工作,高质量地保证混凝土的整体性。183\n8、使用模板施工的项目,应保证模板的安装质量,确保混凝土的浇灌质量,防止由于模板安装不当引起的一系列问题。9、在设备的基础施工前,应仔细核对土建图纸与实物图纸是否有差异,确认无误后,方可灌浇设备基础。设备的基础的施工应严格按照制造厂商和设计图纸的要求。10、全面负责所有有权留在现场上的人员的安全,保持其管辖范围内的现场和尚未完工的和招标人尚未占用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的状态,以免发生人身事故。11、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或根据有关方面要求,自费提供和维持所有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和值班,以及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12、投标人应负责桩口临时封闭或围栏,以防止人、物坠落事件,该措施应保持到挖土开始。13、投标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在合同实施中保护现场附近的环境,以避免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他因素对公众或公众财产等造成伤害或防碍。14、沟(井)盖板应采用商品盖板,强度满足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15、基础验收和二次灌浆的技术要求:(1)钢结构和设备安装前,必须取得基础验收资料,并根据基础验收资料复核基础,支承面支座和地脚螺栓的位置标高等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2)钢柱脚和设备与基础间的空隙应用二次灌浆材料浇捣密实。(3)投标人在二次灌浆前应仔细作好材料验收和材料试验工作,根据试验结果经各方确认后方可施工,以确实保证灌浆层的质量。16、架空管土建支墩最低处距路面标高约1米。直埋管深度:管顶距地面大于1.2米,具体以现场情况为准。4.3保温施工技术要求4.3.1工程施工1、本技术规范仅供招标时编制施工技术组织措施和工程量之用。中标单位在工程施工前,必须按照正式的施工图纸、及设计说明中的设计技术要求,编制施工技术组织措施和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尚应按设计变更通知单进行施工;涉及到工程量的变化,根据有关合同条款进行处理。2、工程质量和工程验收;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应按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执行。3、本工程有关施工工艺和具体的施工方案,应由投标人根据工程的特点和设计要求编制、完善。4.3.2保温施工技术要求1、一般要求:(1)保温材料的性能应有产品合格证和检测单位签章的测定数据。183\n(2)保温材料必须要妥善保管,禁止露天堆放,严防受潮。(3)保温应在管道强度试验或气密性试验、水压试验合格后方能进行,在特殊情况下,管道保温允许在未经强度及气密性试验前进行,但应留出全部焊缝,并在焊缝两侧各留出一块保温块的长度(最小500mm),端面做防水处理,留出的保温段应在管道强度及气密性试验合格后及时施工。(4)保温前要清除管道表面的污锈,如有要求须按规定涂刷防腐漆。(5)如果没有良好的防雨措施,室外的保温工程不得在雨天施工。保温层施工过程中未加保护层前,应考虑临时防潮和防雨淋。(6)保温层外表面应平整圆滑干燥。(7)保温施工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8)保温层应均匀连续,切割面要平整,尺寸要准确,不准使用已损坏的材料。(9)保温层单层时纵缝应错开,水平管道的纵向接缝位置,不得布置在管道垂直中心线45度范围内(见附图1)。保温层双层时内层要求同上,外层必须将内层的环缝及纵缝全部覆盖。各层保温层应单独捆扎,每间隔200mm以内应加10mm宽不锈钢带捆扎,没道钢带成环形单独捆扎。(10)垂直管道应设保温支承环,环间距2m左右。垂直管道长度1~2m设一个支承环,垂直管道保温层应自下而上施工。(11)管道弯头处保温要求如下:高温玻璃棉保温层弯头处要求按弯头规格定制上下两块扣合的弯头用管壳。(12)阀门采用可卸式保温盒,内衬高温玻璃棉毡。疏水器本体不保温。其它DN≤25小阀门保温采用厚10mm的高温玻璃棉多层缠绕捆紧至δ=30mm,外面用金属板制作盒子罩上。(13)三通外采用高温玻璃棉保温层,在唯一的三个方向加宽钢带捆扎。2、反射层的施工:(1)反射层由不燃的强反射层组成。(2)反射层使用温度应高于保温材料的安全使用温度。183\n(3)反射层的材料不得与保温材料和外护层相溶或腐蚀。(4)反射层包扎时注意正反面,正面朝内,增加反射效果。(5)根据设计要求包扎反射层,每段(两端)捆扎二道宽钢带,间距不超过300mm;(6)反射层采用缠绕施工,搭接长度≥50mm。同层反射层采用正向缠扰,隔层反射层采用逆向缠绕。(7)反射层加上错层反向缠绕,收口采用缠绕收口方式。3、保护层的施工:(1)保护层施工应在保温层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2)保护层的材料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3)金属保护层环向和纵向要有防雨凸筋,并要事先压圆,安装时壳体应紧贴保温层。立管保护层应自下而上安装;水平管应逆管道坡向自低点向高点安装,纵缝应相互错开,壳表面应平整圆滑美观,具体要求见设计说明。(4)金属保护层环向长度不足可用"Z"形咬合衔接两块板。水平管道各种纵缝均应置于管道水平线下方30度角范围内,且外盖板应置于上方以防雨水浸入。(5)金属保护层搭接接缝除活动缝外,应采用抽芯铝铆钉,其间距为150mm。4.3.3保温施工的注意事项1、保温前,分清楚保温材料的正反面,分清楚板材包扎材料内层和外层的规格尺寸,以便于保温准备。2、平放板材包扎材料,用直尺(直板)和裁纸刀在板材的正反面如示意图所示裁下斜口,裁下的材料统一堆放。切口做到整齐光滑,方便保温时的切口搭接。3、板材包扎材料保温施工时,接缝必须位于热网管道水平线以下(包括水平线)90度范围内,内层和外层保温材料搭缝必须错位至少200mm;纵向每块板材之间搭缝也必须错位至少200mm。每个搭缝必须严密厚实,不能出现缝隙。210°或150°圆弧用铁丝或钢带固定。4、板材固定全部采用不锈钢包装钢带,不锈钢包装带0.2mm厚,每块板材绑扎3道,间距均匀(150~200mm),捆绑时用力适量,板材与管道成型度好,紧贴管道为准。钢带安装松紧度应适宜,不可太紧,以免影响保温厚度。5、弯头和补偿器均需按照实际尺寸严格按照放大样进行放样和包扎,放大样包扎时板材之间不能有缝隙,最终也是以紧帖管道为准。6、现场存放的玻璃棉统一规格放置,必须做好防水防雨措施,不准受潮。7、现场安装结束应做到人走物净,注意材料安全。8、保温层纵、横缝均需切口,详见下图:管道的纵缝与横缝需要错开布置,包扎时应严格执行。183\n4.3.4主要物资材料的技术要求本工程全部物质和材料(含直埋预制钢管)均由投标人采购,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其中投标人采购的主要材料采购必须满足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招标人确定。材料推荐品牌如第5专项条款,所有材料均需提供合格证书,特种设备(材料)还应提供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4.4阀门4.4.1基本要求4.4.1.1本工程蒸汽管道阀门及配件均采用PN25等级,阀体采用碳钢材质,阀门采用手动驱动(DN400阀门采用伞齿轮闸阀,阀门设旁路阀)。4.4.1.2阀门的制造工艺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技术规定,其零部件的选材和设计制造标准应满足国家或行业相关最新标准、规范和技术规定。4.4.1.3所有阀门须作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应为系统最大压力的1.5倍,持续时间为不少于20分钟。4.4.1.4所有阀门应采用河南开封高压阀门有限公司、湖北高中压阀门有限责任公司、承德高中压阀门公司的产品或同档次厂家的产品。投标人承诺随设备提供阀门盖生产厂家的出厂证明书,标识牌,合格证;提供生产厂家给代理商的抵扣发票联复印件,提供阀门材质报告书,压力试验报告书,阀门结构图,阀门密封件规格清单。4.4.2材料和焊接4.4.2.1保证所有材料适合于所输送的流体。所有承压零部件材料均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非承压材料如垫片、填料等也要满足相关规定或招标人的标准。4.4.2.2183\n当阀门进出口口径或材料与蒸汽引出疏水管道不同时,需提供与管子材料一致的过渡短管。短管的壁厚根据阀门的设计压力和温度以及水压试验的要求进行选择。4.4.2.3阀门或短管能与管道直接焊接,阀门或短管的坡口形式必须符合《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DL/5054-1996)相关的坡口要求。4.4.2.4根据介质和限定的工作条件,进行材料选用并提供给招标人确认,但不能推卸选用材料的责任。4.4.2.5所有阀门均采用法兰连接,连接垫片均需选用金属缠绕垫。4.4.5阀门的检验投标人应在阀门进入现场前必须提供材料证明书和工厂试验数据,以证实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对于一些重要的检查和试验项目,招标人有权派代表参加。4.4.6泄漏试验现场试验要求:阀门现场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装配性试验。4.4.7阀门应有完整的质量证明书。4.4.8投标人对产品的一切检验的验收并不能解除承包人质量问题上的责任,如产品质量不能满足本技术协议,其责任由投标人承担。4.5疏水装置(自动疏水器)4.5.1本项目输送蒸汽为过热蒸汽,蒸汽管道主管线疏水以连续疏水为主,管道疏水接至附近雨水井或河流,附近无雨水井、河流的居住点和道路处设置疏水井。由于输送距离较远,且末端为配汽站,沿线疏水点分散且量少,不符合回收要求,因此冷凝水不需要回收,直接排放,水质不影响受纳水体水质。管道启动及连续疏水采用专门技术,疏水点设置疏水笼,疏水笼应使用浸塑钢丝网,颜色果绿。4.5.2本工程疏水器采用热动力式疏水器,压力等级PN25,运行温度250℃。采用进口品牌的斯派莎克、阿姆斯壮、TLV厂家的产品或同档次的产品。4.6隔热管托4.6.1隔热管托的制作都必须做到不因被支撑管道的正常移动而导致支撑件与管道脱开,否则视为不合格产品,投标人需承担为此引起的一切后果。4.6.2所有管托中配套的固定件、导向件、支杆件等应整齐且精巧。支承面和螺栓孔不得使用火焰切割;如果在焊接面上需要使用火焰切割,则在焊接前后应打磨去掉氧化皮;为保证蒸汽管道用高效隔热管托的牢固性,管托上的紧固六角螺栓强度不得低于8.8级。4.6.3架空隔热管托内所带的软质隔热层必须用30~40mm的隔热毡材压实为15~20mm厚。投标人应确软质隔热层在管托运输过程中避免受潮,管托的软质隔热层在现场安装前应完好,否则投标人应承担为此引起的一切后果。4.6.4所有连接型钢材料应符合GB/T706《热轧型钢》的要求。4.6.5所有的加强件和杂项板材,都应符合GB221-2008《钢铁产品牌号表示方法材质》的要求。183\n4.6.6为了减少热损,确保蒸汽管网终端供热参数,同时也为减小管道对固定管架的推力,本项目管道管托采用低摩擦高效隔热节能型管托。隔热管托的技术要求:1、隔热瓦块耐压强度≥6.0MPa,抗折强度≥1.5Mpa。2、温度t=250℃时,导热系数≤0.15W/m·K。3、摩擦系数≤0.1。4、环境温度≤20℃时,滑动、导向管托下底板温度<30℃,固定管托下底板温度<40℃。5、管托的高度和长度可根据设计文件需求制作。4.6.7隔热管托必须由专业制造厂生产,推荐使用常州市武进武南管道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明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南京浦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产品或同档次品牌厂家的产品。所有架空管道管托的安装必须严格按照制造厂提供的技术文件要求进行安装。4.6.8检验4.6.8.1原材料进入工程现场前的验收及复验。4.6.8.2隔热管托进入工程现场前须提供有效的检测所出具性能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中技术参数应满足技术规范书中的技术要求和性能要求,所出示的检测报告中技术数据应全部满足技术规范书中的要求,否则视为不合格产品,招标人有理由予以不接受,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承担。4.6.8.3供货方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在产品生产和服务时要严格执行质量体系程序文件。4.6.8.4产品应备有合格证书。4.6.8.5隔热管托应有完整的质量证明书;并提供国家权威机构的检测报告。4.6.8.6隔热管托招标人及监理单位随时可参与建造过程进行监督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及借口予以推脱,所产生费用由投标人承担,合同总价不发生变化。4.6.9投标人必须提供以下技术参数:隔热管托的最高承受温度、隔热管托抗压强度、抗折强度,在t=250℃时的管托导热系数为依据,隔热管托材料的使用寿命等。4.7补偿器4.7.1本项目蒸汽管道热补偿采用自然补偿、波纹管补偿器补偿和旋转补偿器补偿,补偿器为PN25等级。波纹补偿器含直埋管波纹补偿器采用厂家为江苏晨鑫波纹管有限公司、上海永鑫波纹管有限公司、洛阳715所的产品或性能同等的产品。旋转补偿器江苏宏鑫旋转补偿器科技有限公司、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同档次厂家的产品,性能满足设计要求。4.7.2性能要求4.7.2.1183\n所有补偿器必须满足发包人对以上管道系统、布置、调试等方面的要求;满足有关管道材质、管件原材料、加工制作、焊接、安装等验收标准和规范(规程)的要求;满足施工单位对运输、装卸、安装、调试等的一些特殊要求。以上标准有矛盾时按照更严格标准执行。4.7.2.2成品补偿器上应有补偿器厂家的名称代号,使用等级号,钢的级别号和尺寸及热处理和相应的试验报告的标志,所有的合格证书按相关标准执行。4.7.2.3波纹补偿器采用为外压轴向波纹补偿器,波纹管材质316L,设计压力P=2.5Mpa。4.7.2.4旋转补偿器采用耐高压自密封旋转补偿器,设计压力P=2.5Mpa,芯管材质采用#20无缝钢管道。1、补偿器的密封填料应密封性、弹性、韧性好,对芯管和密封座无腐蚀,正常使用情况下无渗漏。2、装配填料时,应使用成型无接口填料。3、装配后的旋转补偿器应标明转动力矩,并符合规程要求,安装后热态运行时能在允许的角度内自由膨胀,不出现阻力过大影响膨胀的现象。4、螺丝、螺帽及压盖符合GB/T700、GBT3098.1中联部8.8级。5、提供补偿器所有焊缝探伤报告且符合规程要求。6、补偿器外壳按要求涂符合使用要求的底漆和面漆,外壳上应有介质流向和安装方向标志。7、在补偿器明显部位应设有铭牌,铭牌上应标明产品名称、编号、生产日期、重量、制造商、执行标准等。8、无推力旋转补偿器摩擦力矩应尽可能的小,在受到管道膨胀推力时能活动自如。9、无推力旋转补偿器旋转补偿角度单侧应≥17º。10、使用寿命:≥30年4.7.2.5应遵循的相关技术规范以下列出的仅为主要通用技术规范,如有相关的部门或工厂标准,原则上不应低于上述的通用技术规范。如在制作前有新版本的标准规范发行,按最新版本的标准规范执行。TSGD2001-200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D7002-2006《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规则》《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GB150-2011《固定式压力容器》GB50235-2010《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T20801-2006《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GB/T12777-2008《金属波纹管膨胀节通用技术条件》GB16749-1997《压力容器波形膨胀节》JB/T4711-2003《压力容器涂敷与运输包装》183\nJB/T4730-2005《承压设备无损检测》4.7.2.6投标人应有覆盖投标产品规格的相关检验报告及国家的相关资质证书(如补偿器制造许可证、补偿器型式试验报告),并提供相应的补偿器质检报告。4.7.3其他要求4.7.3.1提供管线的应力分析、及计算书、应力分析软件名称和结果。4.3.3.2各个节点模型,各节点的位移应力情况,各约束点的受力情况(应力、力距)。4.7.3.3旋转补偿器按照Q/321284JPL01-2007<自密封旋转补偿器>进行制造检验。4.7.3.4转筒表面进行镀锌处理,应符合GB/T5270要求。4.7.3.5异经管与密封座焊接先用氩弧焊打底后满焊,焊缝应符合JB4730MTI级要求。4.7.4检验4.7.4.1供货商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在产品生产和服务时要严格执行质量体系程序文件。4.7.4.2旋转补偿器上的铭牌参数必须与设计要求相符合,同时在旋转补偿器进厂前应检验旋转补偿器的旋转筒是否为整体铸造件(锻件),若为焊接件视为不合格品,投标人需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必须提供国家权威机构的检测报告。4.7.4.3出厂前必须核对补偿器上的铭牌参数进行相应的水压试验,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厂家在货物进厂前需提供相应水压试验的合格报告及试验参数。4.7.4.4补偿器应有合格证书及相应国家权威机构的质检报告,如发包人对检测单位有异议,可要求投标人在指定机构进行相应的检测,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投标人承担;4.7.4.5偿器应有完整的质量证明书。4.7.4.6投标人对产品的一切检验的验收并不能解除投标人质量问题上的责任,如产品质量不能满足本技术协议和有关国家,国际的标准和规范,其责任由投标人承担。4.8保温材料4.8.1投标人提供的供热管网用保温材料、供热管网用反射层、保护层(彩钢板)须符合招标人要求的供热管网用的保温材料,应是成熟的、先进的。保温材料必须满足如下要求:选择主保温材料的原则是:耐温必须满足管道输送介质参数的要求,导热系数应较低,有较高的强度和圆整性,容重小,有较好的性价比等。根据《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2013的要求,在运行中,保温材料的平均温度为70℃时,其导热系数不得大于0.080W/(m·℃),保温的硬质材料密度不得大于220kg/m3,软质材料及半硬质制品密度不得大于200kg/m3,用于保温的硬质材料抗压强度不得小于0.05MPa。保温材料的含水率不得大于7.5%(重量比)。保温材料应选用能提供具有允许使用温度和不燃性、难燃性、可燃性性能检测证明的产品,对于硬质材料尚需提供材料的线膨胀和收缩率数据。管道表面温度大于100℃时,保温材料应符合不燃类A2级材料性能要求。1、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憎水型硅酸铝棉、高温玻璃棉、反射层、183\n微孔硅酸钙保温材料及聚氨酯泡沫材料国家级监督检测中心的检验报告的的扫描件,扫描件应为彩色并附有红章,其主要参数需满足下表要求。序号名称参数招标人要求1高温玻璃丝棉密度≥48kg/m³热荷重收缩温度满足GB/T13350-2008的要求平均直径≤5.5μm渣球含量(粒径大于0.25mm)<0.1%导热系数≤0.032W/(m·K)(常温)≤0.038W/(m·K)(平均温度70℃)燃烧性能A1级不燃含水率≤0.2%有机物含量≤3%质量吸湿率≤5%2硅酸铝棉密度105~125kg/m³厚度50~52mm渣球含量%(粒径大于0.21mm)≤13.6加热线收缩率%(1000℃,8h)≤2.5导热系数W/(m·K)平均温度500℃≤0.12氧化铝含量(Al2O3)%≥40氧化铝+二氧化硅含量%≥95质量吸湿率≤5%憎水率≥93%抗拉强度(厚度50mm)96≥20kpa不憎水≥30110≥35kpa不憎水≥404耐高温铝箔玻纤布拉伸断裂强力纵向≥600N/25mm横向≥350N/25mm顶破强力≥200N高温反射层耐高温性300℃、4小时无脱壳、分层阻燃性能离火自熄<4s5耐中温反射层拉伸断裂强力纵向≥380N/25mm横向≥300N/25mm183\n顶破强力≥150N反射层耐高温性200℃、4小时无脱壳、分层阻燃性能离火自熄<4s6普通反射层拉伸断裂强力纵向≥350N/25mm横向≥300N/25mm顶破强力≥150N反射层耐高温性100℃、4小时无脱壳、分层阻燃性能离火自熄<4s7微孔硅酸钙瓦密度200~220kg/m3质量含湿率≤7.5%抗压强度≥0.50Mpa抗折强度≥0.30Mpa线收缩率≤1.3%裂纹无燃烧性能不燃平均温度100℃时的导热系数≤0.065W/(m·K)8聚氨酯泡沫密度≥60kg/m3闭孔率≥88%吸水率(常压沸水100℃侵泡90min后)≤10%抗压强度≥0.30Mpa50℃时的导热系数≤0.03W/(m·K)线收缩率≤2%裂纹无沿径向平均孔径≤0.5mm2、投标文件中提供硅酸铝棉、高温玻璃棉、反射层、微孔硅酸钙保温材料及聚氨酯泡沫材料的品牌保温材料业绩证明,应与专项资质要求中的投标人用户业的绩报告对应。4.8.2憎水型硅酸铝棉技术和性能要求1、憎水型硅酸铝棉推荐选用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国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或相当于同等级质量标准的产品,并提供使用业绩,最终由招标人确认。2、憎水型硅酸铝棉均应有完整的质量证明书。183\n3、投标人提供憎水型硅酸铝棉应国家级检测单位的检验报告的扫描件,扫描件应为彩色并附有红章,其检验报告中所有技术指标应全部满足技术规范书中的要求。4、投标人对憎水型硅酸铝棉的一切检验的验收负有全责,如进入现场后抽查的产品质量不能满足本技术要求,其一切后果将由投标人予以承担。5、憎水型硅酸铝应符合环保要求。6、如招标人有需要,投标人应无偿按照招标人要求的长度、宽度对憎水型硅酸铝棉进行分层切割,切割面应均匀,平整,并进行分类包装,投标人应承诺对此不再产生额外的费用,同时投标人应承诺所提供憎水型硅酸铝棉的规格长度必须为招标人要求长度的正公差,否则因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投标人承担。7、检验(1)外观和几何尺寸检查,厚度测量(不少于3个断面)。(2)每批次憎水型硅酸铝棉进工程现场前时须提前告知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对样品进行检测,检测样本由招标人与设计院共同随机抽取,并送与第三方进行检测,检测报告应具备的技术参数详见技术数据表,技术参数应满足技术规范书中的技术要求和性能要求,具体检验单位由招标人确定,所产生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投标人应在投标时将此因素考虑进入投标总价。所出示的检测报告中技术数据应全部满足技术规范书中的要求,否则视为不合格产品,招标人有理由予以不接受,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承担。(3)憎水型硅酸铝棉进厂时,必须提供容重的检测方法。(4)憎水型硅酸铝棉应有完整的质量证明书。4.8.3供热管网用高温玻璃棉技术和性能要求4.8.3.1考虑到管线的温降,为确保高温玻璃棉的导热系数、性能质量和使用寿命,供热管网用高温玻璃棉应优先采用国外性能优越、质量可靠的品牌高温玻璃棉,推荐采用欧文斯科宁玻璃纤维有限公司、圣戈班依索维尔公司、珠海西斯尔生产的产品或同档次的产品。并提供使用业绩,最终由招标人确认。4.8.3.2供热管网用高温玻璃棉均应有完整的质量证明书。4.8.3.3投标人对供热管网用高温玻璃棉的一切检验的验收负有全责,如进入现场后抽查的产品质量不能满足本技术要求,其一切后果将由投标人予以承担。4.8.3.4供热管网用高温玻璃棉应符合环保要求。4.8.3.5如招标人有需要,投标人应无偿按照招标人要求的长度、宽度对高温玻璃棉进行分层切割,切割面应均匀,平整,并进行分类包装,投标人应承诺对此不再产生额外的费用,同时投标人应承诺所提供高温玻璃棉的规格长度必须为招标人要求长度的正公差,否则因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投标人承担。4.8.3.6检验1、外观和几何尺寸检查,厚度测量(不少于3个断面)。183\n2、每批次供热管网用高温玻璃棉进工程现场前时须提前告知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对样品进行检测,检测样本由招标人与设计院共同随机抽取,并送与第三方进行检测,检测报告应具备的技术参数详见技术数据表,技术参数应满足技术规范书中的技术要求和性能要求,具体检验单位由招标人确定,所产生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投标人应在投标时将此因素考虑进入投标总价。所出示的检测报告中技术数据应全部满足技术规范书中的要求,否则视为不合格产品,招标人有理由予以不接受,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承担。3、供热管网用高温玻璃棉进厂时,必须提供容重的检测方法。4、供热管网用高温玻璃棉应有完整的质量证明书。4.8.4低耗能热网用反辐射层技术和性能要求4.8.4.1低耗能热网用耐高温反辐射层、低耗能热网用耐中温反辐射层、低耗能热网用普通反辐射层、低能耗热网用气垫隔热反对流层均应有完整的质量证明书。4.8.4.2投标人对产品的一切检验的验收负有全责,如进入现场后抽查的产品质量不能满足本技术要求,其一切后果将由投标人予以承担。4.8.4.3低耗能热网用反辐射层应符合环保要求。4.8.4.4低耗能热网用反辐射层发货时必须在玻纤布的一面印有不同规格的品名标记(印字),便于安装使用的正确性;供热管网用反射层必须有专有包装,各种规格印有不同颜色的标识字体,以便于分别堆放;为了使产品尽可能的不接触潮湿环境而影响产品质量,外套塑料袋在保证一定厚度的情况下,必须在纸管内放置一定量的干燥剂,并且两边封口要保证包装的有效密封。4.8.4.5检验1、几何尺寸检查(长度和宽度)。2、每批次低耗能热网用反辐射层进工程现场前时须提前告知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对样品进行检测,检测样本由招标人与设计院共同随机抽取,并送与第三方进行检测,检测报告应具备的技术参数详见技术数据表,技术参数应满足技术规范书中的技术要求和性能要求,具体检验单位由招标人确定,所产生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投标人应在投标时将此因素考虑进入投标总价。所出示的检测报告中技术数据应全部满足技术规范书中的要求,否则视为不合格产品,招标人有理由予以不接受,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承担。3、低耗能热网用反辐射层进厂时,必须提供容重的检测方法。4、低耗能热网用反辐射层应有完整的质量证明书。4.8.5保护层(彩钢板)4.8.5.1保护层(彩钢板)的基材55%铝锌硅合金钢板,厚度为0.5mm,锌层密度不小于150g/m2,钢板强度:G300以上(屈服不低于300MPa)。4.8.5.2保护层(彩钢板)涂层正面:高耐候聚酯(HDP)正面不低于20um;底漆厚度不得低于5um,背面漆:改性环氧聚酯(EPOXY)原则上为7~10um;涂层质保年限不低于20183\n年,颜色由招标人确定。4.8.5.3保护层(彩钢板)表面光泽度应符合25%±10%(60°)。4.8.5.4保护层(彩钢板)不得有松脱、翻边、皱褶、翘缝和明显的凹坑等缺陷。4.8.5.5保护层(彩钢板)锻压制造应一次成型,表面应平整光滑、轮廓整齐。4.8.5.6保护层(彩钢板)的材质为55%铝43.5%锌1.5%硅合金钢板。4.8.5.7保护层(彩钢板)应具有抗腐蚀性可保证外层20年不腐蚀,基本不变色。4.8.5.8保护层(彩钢板)的颜色由招标人确定,投标人不得私自确定发货颜色,否则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4.8.5.9如招标人需要,投标人应无偿按照招标人的要求的长度、宽度对彩钢板进行分层切割,切割面应均匀,平整,并进行分类包装,投标人应承诺对此不再产生额外的费用,同时投标人应承诺所提供彩钢板的规格长度必须为招标人要求长度的正公差,否则因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投标人承担。4.8.5.10检验1、原材料及制品应具有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出厂合格证,其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应符合本技术规范书的规定。2、全部保护层外观和几何尺寸检查(不少于3个断面)。3、全部保护层的硬度检验记录。4、其余项目按《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要求进行验收。5、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在产品生产和服务时要严格执行质量体系程序文件。6、应有完整的质量证明书,包含保护层(彩钢板)的耐划伤、耐冲击、耐药品性、耐腐蚀性、漆膜附着性试验报告,材料的物理化学成份报告,机械性能报告。7、招标人对产品的一切检验的验收并不能解除投标人质量问题上的责任,如产品质量不能满足本技术协议,其责任由投标人承担。4.9直埋预制钢管本工程包含的所有蒸汽埋地管道的直埋预制钢管的制作,包括直埋预制钢管的中的芯管与外套管的管材和管件、零星钢板的采购、直埋预制钢管外套管的防腐、直埋预制钢管中的管托,直埋预制钢管内的保温及保温施工(含保温施工所需辅材)、埋地管道的排潮管及埋地管道疏水管的引出管,埋地疏水管中三通的管帽(管帽规格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埋地管道的防雨帽制作、直埋预制弯头、外套管同心大小头、波纹补偿器、配套阴极保护器等。详细技术要求如下:本工程埋地蒸汽管道芯管均采用20#优质无缝钢管(GB/T8163-2008),埋地蒸汽管道保护套管采用L245螺旋焊接钢管(GB/T9711-2011),疏放水管道均采用20#优质无缝钢管(GB/T8163-2008)。直埋管件采用无缝管件(GB/T12459-2005),材质同主管道。183\n无缝钢管及管件推荐选用大冶市新冶特钢有限公司责任公司、包头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公司、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性能同等的产品。螺旋钢管使用浙江金洲管道工业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沙市钢管厂、河北中原钢管有限公司、胜利油田钢管有限公司的产品或性能同等的产品。本工程管道弯头均选用R=1.5DN无缝热压弯头,管件采用PN25的无缝管件,本工程管道的管件订货时,壁厚必须保持正公差。工厂配制必须按照以下标准和规范中有关条文的要求设计制作。4.9.1应遵循的技术规范《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34-2010《城镇供热直埋蒸汽管道技术规程》CJJ/104-2014《城镇供热预制直埋蒸汽保温管技术条件》CJ/T200-2004《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50235-2010《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GB50236-2011《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28-2014《工业设备、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HGJ229-91《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规范》GB50126-2008《钢的成品化学成份允许偏差》GB222-2006《锅炉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GB713-2008《无缝钢管超声波探伤方法》GB5777-2008《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3323-2005《钢中非金属夹杂物含号的测定一标准评级图显微检验法》GB10561-2005《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GB11345-89《钢制压力容器及标准释义》GB150-1998《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5310-2008《金属显微组织检验方法》GB/T13298-91《直缝电焊钢管》GB/T13793-2008《金属夏比冲击断口测定方法》GB12778-2008《无损检测磁粉检测》(系列标准)GB/T15822-2005《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系列标准)GB/T223《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163-2008《石油天然气工业管线输送钢管系统用钢管》GB/T9711-2011《埋地钢质管道阴极保护技术规范》GB/T21448-2008《埋地钢质管道阴极保护参数测量方法》GB/T21246-2007《埋地钢质管道直流排流保护技术标准》SY/T0017-2006183\n4.9.2提供的直埋预制钢管外套管防腐要求:1、应符合《城镇供热预制直埋蒸汽保温管技术条件》(CJ/T200-2004)的要求。使用年限:不低于25年。2、外防腐的机械性能应保证保温管的总体抗压强度不低于0.08MPa,在0.08Mpa荷载下,蒸汽保温管的结构不应被破坏,工作管相对于外护管应能轴向移动、无卡涩现象。蒸汽保温管空载时的移动推力与加0.08Mpa荷载时的移动推力之比不应小于0.8。3、防腐形式应选用3PE或聚脲或环氧煤沥青特加强级外防腐。并采用牺牲阳极阴极保护法,利用镁合金牺牲阳极,阴极保护执行《埋地钢质管道阴极保护技术规范》GB/T21448-2008。4.9.3直埋预制钢管埋地保温结构4.9.3.1直埋蒸汽管道保温结构采用:微孔硅酸钙瓦+聚氨酯泡沫复合保温结构形式或憎水性硅酸铝棉+高温玻璃棉结构形式。保温层厚度应大于160mm,保证在各种环境温度下,外护管外表面温度均不高于50℃,界面层设计温度不得大于外层绝热材料允许使用温度值减10℃,且接近此温度。检验:蒸汽保温管应按CJ/T200-2004的规定严格检验。保护:蒸汽保温管的工作管两端面应采用钢板焊接或聚氨酯材料进行封堵保护,招标人有权拒收封堵不严密的产品。4.9.3.2蒸汽直埋管的内支架选用钢套钢蒸汽直埋管隔热管托,其参数应满足以下要求:1、隔热管托的体积密度在600~800kg/m³。2、管托的耐压强度原则≥8Mpa。3、管托的抗折强度≥1.5Mpa。4、管托的导热系数≤0.15W/m.K(温度350℃时),常温导热系数≤0.1W/m.K。4.9.4预制直埋保温管管路附件符合《城镇供热预制直埋蒸汽保温管管路附件技术条件》(CJ/T246-2007)和《城镇供热预制直埋蒸汽保温管技术条件》(CJ/T200-2004)的要求。管件符合《钢制对焊无缝管件》(GB/T12459-2005)和《钢制弯管》(SY/T5257-2004),并符合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28-2004)有关规定。预制直埋管不得有焊接;弯头、三通、疏水节需焊接的,必须进行100射线探伤。4.9.5厂家要求蒸汽直埋管道必须由专业生产制造厂生产,制造厂具有B级或AX级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证生产;蒸汽直埋管道的组装、检验等必须严格按照制造厂提供的技术文件要求进行;183\n预制直埋蒸汽管道选用上海科华热力管道有限公司、大连益多管道有限公司、江苏明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性能同等厂家的产品。4.9.6直埋管道需执行《城镇供热直埋蒸汽管道技术规程》CJJ/T104-2014。4.9.7直埋预制钢管的芯管焊接应进行100%射线照相检验,根据《承压设备无损检测》JB/T4730-2005,其质量不得低于Ⅱ级。4.9.8直埋预制钢管外护管的现场补口宜采用对接焊,焊接采用氩弧焊打底,不应少于两遍,并应进行100%超声波探伤检验,焊缝内部质量不得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焊缝无损检测超声检测技术、检测等级和评定》GB11345中的质量要求。4.9.9外护管接口应做严密性试验,试验压力应为0.2MPa。试验应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50235-2010的要求进行。4.9.10执行《城镇供热直埋蒸汽管道技术规程》CJJ/T104-2014,直埋蒸汽管道接口焊接,采用氩弧焊打底,电焊罩面,工作管焊接质量对直埋蒸汽管道安全十分重要,要求所有的焊缝做100%X射线探伤检验。直埋蒸汽管道接口的外护管的接口处,对补口处提出了严格的要求,钢质外护管要做100%超声波探伤和严密性试验。4.9.11排潮管如引出地面,开口应下弯,且弯顶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8m,并应采取防倒灌措施。排潮管应设置在不影响交通的地方,且应有明显的标志。排潮管应采用与主管(工作管)相同材质管材,地下部分应采取保温和防腐及外防护管措施,排潮外防护管需与排潮管之间应做防水侵入处理(做法可参考直埋疏水管路)。4.9.12埋地蒸汽管道内芯管的管件由投标人提供,其必须采用无缝弯头和成形三通。4.9.13钢质外护管补口套管采用对接焊接是为了外护管的应力传递和稳定性要求,要求多层焊接是为防止穿透性缺陷。补口段钢质外套管的除锈等级要求与直管段相同,但除锈工艺可根据现场条件确定,电火花检漏的耐电压水平也与直管段一致,为的是保证全管线管道的寿命。4.9.14所有直埋管道必须满足发包人对以上管道系统、布置、调试等方面的设计要求;满足有关直埋管道管材、管件原材料、加工制作、焊接、安装等验收标准和规范(规程)的要求;满足施工单位对运输、装卸、安装、调试等的一些特殊要求。以上标准有矛盾时按照更高标准执行。4.9.15管道端部坡口形式和技术要求符合现行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工前需由发包人确认后方可加工,管道端部需封闭坚固严密,防止碰伤。4.9.16直埋预制钢管芯管两端露头的长度各为20~25cm,承包人还应负责提供接头的外套管、保温材料、外套管补口的现场除锈防腐工作及安装技术指导。4.9.17承包人应提供提供配管焊口检验报告及相应的拍片报告。4.9.18成品直埋预制钢管上应有直埋预制钢管制造厂批号标志,并做好各管托位置标记。4.9.19运送到现场的直埋预制钢管外两端封头应用钢板满焊,防止进水,施工时割掉封板进行焊接。183\n4.9.20直埋预制钢管的检验比例10%(其检验试验为电火花试验和环氧煤沥青附着力试验)。4.9.21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因施工条件所限,管段长度有非常规需要,投标人应给予满足,合同总价不得发生变化。以上列出的仅为通用标准,承包人如有相关的部门或工厂标准,原则上不应低于上述的通用标准。如在制作前有新版本的标准规范发行,按最新版本的标准规范执行。4.9.22直埋预制钢管的检验4.9.22.1直埋预制钢管进工程现场前验收及复验,内容为:1、直埋预制钢管管材的外观和几何尺寸检查,壁厚测量(不少于3个断面)。2、直埋预制钢管内保温厚度及保温层数的核实。3、直埋预制钢管的外防腐层的结构及厚度检测。4、直埋预制钢管管托的检测报告4.9.22.2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在产品生产和服务时要严格执行质量体系程序文件。4.9.22.3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不在发包人规格内的钢管必须有合格证书并提供如下质量证明记录,内容至少应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记录:1、管材的外观和几何尺寸检查,壁厚测量记录。2、硬度检验记录。3、无损探伤试验报告。4、材料的化学成份报告。5、金相组织报告。6、机械性能报告。7、管件硬度报告。8、提供所有管材、管件的原产地证明、生产厂家证明。9、提供管道材料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冲击韧性、断裂韧性试验、弯曲试验、导向弯曲试验、焊接接头延伸性试验、静水压试验、压扁试验、拉伸试验、热处理状态或金相分析结果、弯管不少于四点的测厚记录。4.9.22.4直埋预制钢管应有完整的质量证明书;必须提供国家权威机构的检测报告。4.9.22.5直埋预制钢管投标人须同意发包人及设计单位随时参与建造过程进行监督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及借口予以推脱,所产生费用由投标人承担,合同总价不发生变化。4.9.22.6直埋预制管承包人应提供当地质检部门的监造报告(如无损检测等等)4.9.22.7投标人对产品的一切检验的验收并不能解除承包人质量问题上的责任,如产品质量不能满足本技术协议和有关国家,国际的标准和规范,其责任由投标人承担。183\n4.9.23技术数据表直埋预制钢管中直埋管托硬质隔热层的最高使用温度、导热系数、抗折强度、耐压强度(此数据需与检测报告对应,且必须提供国家级检测机构关于硬质隔热层的检测报告扫描件(需为彩印带红章)。4.9.24阴极保护技术要求:1、镁合金牺牲阳极的电化学性能及成分必须符合GB/T21448-2008《埋地钢质管道阴极保护技术规范》的要求。2、埋地蒸汽管道外套管阴极保护电位应达到-0.85V(相对于铜/饱和硫酸铜参比电极)以下(相对于铜/饱和硫酸铜参比电极)。3、镁合金牺牲阳极阴极保护工程施工均符合GB/T21448-2008《埋地钢制管道阴极保护技术规范》要求。4、阴极保护寿命必须满足20年以上的设计要求。5、本项目埋地蒸汽管外套管阴极保护的布置要求:每隔100米管道需布置一套牺牲阳极。4.10架空钢管4.10.1无缝钢管无缝钢管清单规格材质数量标准号备注4.10.2技术要求和性能要求本工程架空蒸汽管道采用#20无缝钢管(GB/T8163-2008)。疏放水管道采用20#优质无缝钢管(GB/T8163-2008),管件均采用20#无缝管件(GB/T12459-2005)。4.10.2.1标准和规范:《钢的成品化学成份允许偏差》GB/T222-2006《锅炉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GB713-2008《无缝钢管超声波探伤方法》GB5777-2008《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3323-2005《钢中非金属夹杂物含号的测定一标准评级图显微检验法》GB10561-2005《焊缝无损检测超声检测技术、检测等级和评定》GB/T11345-2013《金属显微组织检验方法》GB/T13298-1991《金属夏比冲击断口测定方法》GB12778-2008《无损检测磁粉检测》(系列标准)GB/T15822-2005《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系列标准)GB/T223183\n《焊接技术规程》DL/T869-2012《现场材料、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GB50236-2011所有标准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及压力管道技术监督标准执行,以上标准有争议时,按照最高标准执行。4.10.2.2所有管道必须满足对以上管道系统、布置、调试等方面的设计要求;满足有关管道管材、管件原材料、加工制作、焊接、安装等验收标准和规范(规程)的要求;满足施工单位对运输、装卸、安装、调试等的一些特殊要求。以上标准有矛盾时按照更严格标准执行。4.10.2.3钢管缺陷1、所有的裂缝、渗水、漏水、夹层均视为缺陷;2、扩展到管端面或坡口面上,外观测定横向尺寸超过3.18mm的分层或夹杂应视为缺陷;3、电弧烧伤定义为由电极或接地极与钢管表面之间的电弧引起的局部点状表面熔化,电弧烧伤也应视为缺陷。如出现以上缺陷,承包人需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4.10.2.4钢管内表面或外表面的微小咬边最大深度小于0.4mm,且不超过钢管壁厚的6%,最大长度为钢管壁厚的一半,且在任意0.30m长度焊缝上这样的咬边不超过两处以及最大深度为0.3mm,长度不限可以视为合格,否则验收时认为不合格,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4.10.2.5对于架空管道,不允许以焊接短管的方式来达到发包人的要求。4.10.2.6成品管道上应有钢厂的名称代号、炉号或钢厂对炉号的标志,使用等级号,钢的级别号和尺寸及热处理和相应的试验报告的标志,所有的合格证书按相关标准执行,并提供上述相关资料清单。4.10.2.7本工程要求DN400工作管为20#无缝钢管(GB/T8163-2008),使用大冶市新冶特钢有限公司责任公司、包头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公司、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性能同等的产品。4.10.2.8本工程架空管道及管件外表面应除锈刷耐高温防腐油漆,处理等级应达到我国《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第1部分:未涂覆过的钢材表面和全面清除原有涂层后的钢材表面的锈蚀等级和处理等级》GB/T8923.1-2011,sa2.5级。4.10.2.9承包人应提供对应每批次钢管的产地锅检所出具的监检报告。4.10.2.10每批次钢管标示应清晰。以上列出的仅为通用标准,承包人如有相关的部门或工厂标准,原则上不应低于上述的通用标准。如在制作前有新版本的标准规范发行,按最新版本的标准规范执行。4.10.3管材的检验4.10.3.1原材料进工地现场前验收及复验,内容为:183\n1、全部钢管的外观和几何尺寸检查,壁厚测量(不少于3个断面)。2、全部钢管的硬度检验。3、钢管的弯曲度检验。4、钢管的管端检验。5、其余项目按《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要求进行验收。4.10.3.2承包人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在产品生产和服务时要严格执行质量体系程序文件。4.10.3.3产品应备有合格证书并提供如下质量证明记录,内容至少应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记录:1、全部管材的外观和几何尺寸检查,壁厚测量记录。2、全部管材的硬度检验记录。3、超声波探伤检验、射线探伤检验、漏磁探伤检验报告。4、材料的化学成份报告。5、金相组织报告。6、机械性能报告。7、提供所有管材原产地证明、生产厂家证明。8、提供管道材料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冲击韧性、断裂韧性试验、弯曲试验、导向弯曲试验、焊接接头延伸性试验、静水压试验、压扁试验、拉伸试验、热处理状态或金相分析结果、弯管不少于四点的测厚记录。4.10.3.4管材应有完整的质量证明书。4.10.3.5发包人对产品的一切检验的验收并不能解除承包人质量问题上的责任,如产品质量不能满足本技术协议和有关国家,国际的标准和规范,其责任由承包人承担。4.10.4技术数据表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主要数据表应包括以下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钢管的公称外径和壁厚的允许偏差,钢管的弯曲度,钢管内外焊缝高度,交货钢管的理论重量与实际重量的偏差范围,钢管的椭圆度,单根钢管的长度,钢管的材质;承包人应在标书中应承诺必须采购标书中大型钢厂的钢管,并考虑供货周期,在标书中注明供货时间以便招标人抉择。4.10.4.1单根无缝钢管长度最短为10米/根,正常为12米一根,不允许以焊接短管的方式来达到发包人的要求。4.10.4.2钢管的公称外径和壁厚应符合GB/T17395的规定,对无缝钢管其公称外径允许偏差为±1%D或±0.50(D为管道公称外径),公称壁厚允许偏差为+12.5%S或+0.40(其中S为公称壁厚)(即为正公差)。4.10.4.3无缝钢管的弯曲度应满足每米弯曲度≤1.5(mm/m),钢管的全长弯曲度应不大于钢管总长度的1.5%。183\n4.10.4.4钢管的两端面应与钢管轴线垂直,并清除毛刺。4.10.4.5无缝钢管的不圆度和壁厚不均,应分别不超过外径和壁厚公差的80%。4.10.4.6无缝钢管的管端切斜度应不超过钢管外径的2.5%,但最大应不超过6mm,钢管的端头切口毛刺应予清除。4.10.5无缝管件4.10.5.1无缝管件清单(投标人填写)序号招标货物名称材质数量(个)标准号备注1报价注明厚度2报价注明厚度4.10.5.2技术要求和性能要求架空蒸汽管道采用20#无缝管件(GB/T12459-2005)。工厂配制必须按照以下标准和规范中有关条文的要求设计制作。4.10.5.2.1国内部分:《钢中非金属夹杂物含号的测定一标准评级图显微检验法》GB10561-2005《焊缝无损检测超声检测技术、检测等级和评定》GB/T11345-2013《钢制对焊无缝管件》GB12459-2005《钢板制对焊管件》GB/T13401-2005《锻制承插焊和螺纹管件》GB/T14383-2008《金属夏比冲击断口测定方法》GB12778-2008《无损检测磁粉检测》(系列标准)GB/T15822-2005《焊接工艺评定规程》DL868-2004所有标准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及压力管道技术监督标准执行,以上标准有争议时,按照最高标准执行。4.10.5.2.2所有管件必须满足有关管件原材料、加工制作、焊接、安装等验收标准和规范(规程)的要求(管件接口中径应满足标准要求);满足施工单位对运输、装卸、安装、调试等的一些特殊要求。以上标准有矛盾时按照更严格标准执行。4.10.5.2.3管件中管道弯头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合理选用R=1.5DN或R=2.5DN无缝冲压弯头,弯头采用无缝弯头,弯头制作时应符合《钢制对焊无缝管件》(GB/T12459-2005)中的相应弯头尺寸,管道无缝弯头订货时,壁厚必须保持正公差,其壁厚必须至少大于管道壁厚1mm。4.10.5.2.4管件中所列出的三通必须是成品无缝三通(含异径三通、等径三通),所有三通应一次冲压成形,不得采用焊接或加强筋方式进行后期制作,183\n无缝三通制作时尺寸大小应符合《钢制对焊无缝管件》(GB/T12459-2005)中的相应无缝三通尺寸,对于现场如需要特制三通,其制造必须符合设计院对特制三通提出相关技术要求或相关图纸,承包人配合调整供货,合同差价应计入本次报价价中,不得另行加价。4.10.5.2.5管件中架空管道的大小头(含偏心大小头、同心大小头)的制作时尺寸大小应符合《钢制对焊无缝管件》(GB/T12459-2005)中相应大小头的尺寸,大小头订货时,壁厚必须保持正公差,其壁厚必须大于管道壁厚1mm,4.10.5.2.6管件可采用弯曲、挤压、推制、模压、机械加工等冷加工或热加工方法成形,但成形方法应做到使管件不产生有害缺陷4.10.5.2.7制造工艺应保证管件在成形时,其圆弧过渡部分外形圆滑。4.10.5.2.8采用冷加工成形的管件,成形后应进行消除应力的热处理。4.10.5.2.9采用热加工成形的管件。对碳素钢材料,其最终成形温度低于750℃时,应进行热处理。4.10.5.2.10管件的表面应光滑无氧化皮,管件上不得有深度大于公称壁厚的5%、且最大深度不得大于0.5mm的结疤、折迭、轧折、离层等缺陷;深度超过公称壁厚10%或大于1.0mm的机械划痕和凹坑应予去除。4.10.5.2.11碳钢或合金钢材料的三通应逐件进行超声波检测和磁粉或渗透检测,并在进入工程现场前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4.10.5.2.12成品管件上应有钢厂的名称代号、炉号或钢厂对炉号的标志,使用等级号,钢的级别号和尺寸及热处理和相应的试验报告的标志,所有的合格证书按相关标准执行,并提供相关资料。以上列出的仅为通用标准,承包人如有相关的部门或工厂标准,原则上不应低于上述的通用标准。如在制作前有新版本的标准规范发行,按最新版本的标准规范执行。4.10.5.2.13厂家配管焊口检验报告。4.10.5.2.14所有钢制无缝管件表面应进行防锈处理,处理等级应达到我国《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第1部分:未涂覆过的钢材表面和全面清除原有涂层后的钢材表面的锈蚀等级和处理等级》GB/T8923.1-2011,Sa2.5级,并刷一层普通防锈底漆,底漆厚度应不小于40微米。4.10.5.3.管件的检验4.10.5.3.1原材料进工地现场前验收及复验,内容为:1、全部管件(含无缝弯头、无缝三通、大小头等等)的外观和几何尺寸检查,壁厚测量(不少于3个断面)。2、全部管件(含无缝弯头、无缝三通、大小头等等)的硬度检验。3、其余项目按《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要求进行验收。183\n4.10.5.3.2承包人应提供管件的出厂时的各项试验数据是否符合要求。4.10.5.3.3承包人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在产品生产和服务时要严格执行质量体系程序文件。4.10.5.3.4产品应备有合格证书并提供如下质量证明记录,内容至少应包括但不限于此:检验的内容包括:1、磁粉检测2、渗透检测3、超声波检测4、X射线照相检测5、金相组织试验6、力学性能试验7、金属夏比缺口冲击试验8、管段或管件编号9、合同规定的其他检验、试验。4.10.5.3.5承包人随管件提供有关设计加工和检验合格证明。如证明有不实或产地与合同不符时,要求承包人免费更换为符合合同规定的管件或扣除管件费用。4.10.5.3.6发包人对产品的一切检验的验收并不能解除承包人质量问题上的责任,如产品质量不能满足本技术协议和有关国家,国际的标准和规范,其责任由承包人承担。4.11供货范围4.11.1一般要求4.11.1.1供货方对设备的技术、性能、设计、安全、可靠性及加工制造的部件质量全面负责。4.11.1.2投标人保证提供设备、材料为全新的、先进的、成熟的、完整的和安全可靠的,且的技术经济性能符合附件的要求。4.11.1.3投标人应提供详细供货清单,清单中依次说明型号、数量、产地、生产厂家等内容。如果未列出和/或数量不足,承包人仍需在执行合同时补足,且不增加投标总价。4.11.1.4承包人应确保供货范围完整,应满足采购方对安装、调试、运行和材料性能的要求,并提供保证钢管安装、调试、投运相关的技术服务和配合。在技术规范中涉及的供货要求也作为本供货范围的补充,若在安装、调试、运行中发现缺项,承包人应补充供货。4.11.2设备、材料范围承包人应确保供货范围完整,应满足发包人对安装、调试、运行的要求,并提供保证材料安装、调试、投运相关的技术服务和配合。在技术规范中涉及的供货要求也作为本供货范围的补充,若在安装、调试、运行中发现缺项,承包人应补充供货。由于热网工程的特殊性,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线路可能存在变化,导致设备、材料可能存在着一定的变化性。4.12性能保证183\n供货方应按本招标文件的要求,保证设备材料的下列性能:4.12.1在前面所列的安装和运行条件下,供货方所提供的产品能连续工作、正常运行,主要部件在正常情况下的使用寿命应不少于25年。4.12.2所有在质保期为设备调试正常并投运后累计运行24个月。质保期内因制造原因产生的质量问题,供货方负责免费解决。4.13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见投标文件部分: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4.14清洁、油漆、标记、包装、装卸、运输与储存4.14.1设备、材料件的标志应醒目、整齐、美观、清楚,油漆完好、清洁。4.14.2包装﹑运输4.14.2.1设备材料的外包装上应清楚标明发包人的定货号、运输识别号、到货地点、工程项目名称、收货人、货物运输及储存保管要求的国际通用标记。4.14.2.2每个包装箱均有便于移动的滑动部件及吊钩,吊钩应装于起吊点,并在外包装上标明货物重量及重心、起吊点。4.14.2.3如采用集装箱运输,需提供用卸货工具,防止碰伤。4.14.3储存承包人提供的货物应包装保护好,使其在室外条件下能储放。4.15开箱验收货物运抵现场后,发包人有权要求开箱验收品牌及质量。183\n第五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另册)183\n183\n第三卷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183\n东区向南岗片区集中供热管道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第二次)资格审查文件(第一册勘察设计部分)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207\n(原件放在正本上,副本可用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 )第 号      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特此证明。有效期限: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注册号码:          企业类型:经营范围:                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注: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也可以采用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格式。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第 号兹授权为我方委托代理人,其权限是:有效期限:附:代理人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注册号码:企业类型: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单位:(盖章)年月日注: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也可以采用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格式。207\n联合体协议书致:(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我方决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东区向南岗片区集中供热管道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第二次)的投标,若中标,联合体各成员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我方授权委托本协议牵头人,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参加投标、提交投标文件,以及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本投标协议同时作为法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联合体主办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分工内容:联合体成员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分工内容:联合体成员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分工内容:签订日期:年月日207\n业绩一览表(若项目特征不能在以下表格中完全反映,投标人可自行修订表格)序号参与项目设计的人员名单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单位合同签订时间                  注: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免招标的相关证明、设计合同、初步设计审查证明或施工图审查备案证明。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207\n东区向南岗片区集中供热管道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第二次)资格审查文件(第二册施工部分)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207\n东区向南岗片区集中供热管道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第二次)投标文件(第三册勘察设计部分之商务文件)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207\n(原件放在正本上,副本可用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 )第 号      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特此证明。有效期限: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注册号码:          企业类型:经营范围:                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注: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也可以采用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格式。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第 号兹授权为我方委托代理人,其权限是:有效期限:附:代理人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注册号码:企业类型: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单位:(盖章)年月日注: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也可以采用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格式。207\n联合体协议书致:(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我方决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东区向南岗片区集中供热管道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第二次)的投标,若中标,联合体各成员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我方授权委托本协议牵头人,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参加投标、提交投标文件,以及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本投标协议同时作为法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联合体主办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分工内容:联合体成员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分工内容:联合体成员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分工内容:签订日期:年月日207\n勘察设计部分组织机构配备表人员安排姓名年龄所学专业项目(设计)负责人建筑专业负责人建筑专业设计人结构专业负责人结构专业设计人给排水专业负责人给排水专业设计人电气专业负责人电气专业设计人概预算专业负责人勘察审核人勘察审定人……(如需增加,自行添加)注:按投标人须知第3.1.1条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07\n勘察设计投标函(招标人名称):我方(投标人的简称)已收到并研究了上述项目的招标文件、合同条件、招标人要求、资料表、附件、补充文件和技术规范等文件。我方已检查和核对了这些文件,未发现他们有错误或其他缺陷。据此,我方愿按这些文件的规定,按照本投标书,包括一并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所附建议书,承担上述项目并修补其中任何缺陷。我方愿以我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承包本次招标所包含的工作,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责任。总价包干,结算时不作调整。我方设计负责人是。我方遵守本投标书直至投标有效期满,在该日期前,本投标书对我方一直具有约束力,随时可接受中标。我方承认所附投标文件资料为本投标书的一部分。如果我方投标书含有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我方同意按招标文件规定予以修正。我方接受你方关于任命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建议。我方认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规则,遵守评标委员会的裁决结果,并且不会采取妨碍项目进展的行为。我方理解你方没有必须接受你方可能收到的最低标或任何投标的义务。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提供规定的履约担保,将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开工,并在竣工时间内,按照上述文件完成项目。除非制订正式合同协议书并生效,本投标书以及你方中标通知书,应构成你我双方间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207\n勘察设计费汇总表(若项目特征不能在以下表格中完全反映,投标人可自行修订表格)序号项报价(元)备注一勘察部分1暂定工程勘察费小计(元)1=1.1×1.21.1每米综合包干单价(元)1.2暂定工程量(米)…………二设计部分2.1工程设计费基价2.1.1方案设计费(元)2.1.2初步设计费(元)2.1.3施工图设计费(元)2.1.4概算、预算编制费(元)2.1.5竣工图设计费(元)…………2.22.32.4设计费小计(元)2.4=2.1+2.2+2.3三勘察设计费合计(元)三=一+二注释:1、投标人根据《勘察设计费汇总表》的要求进行报价。投标人报价应不高于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保留两位小数。2、勘察费的每米综合包干单价应包含全部费用成本、利润和税金,包含全部实物工作和技术工作。总价包干,结算时不作调整。3、工程设计费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设计费、初步设计费、施工图设计费、概算编制费、初步设计专家评审费及场地费、施工阶段技术人员驻场费、竣工图纸编制费等费用。总价包干,结算时不作调整。4、投标报价算术复核(1)当单价与数量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若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修改单价或是合价。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小于合价,以单价为准,修改合价,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大于合价,以合价为准,修改单价;(2)当合价、金额累加错误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如果累加修正值小于原累加值,则按累加修正值;如果累加修正值大于原累加值,则按原累加值;(3)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当修正后报价小于原报价,总价按修正后报价;当修正后报价大于原报价,总价按原报价,并在签订合同时载明在结算价中扣除修正报价与原报价的差额。(4)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取消其投标资格,并且其投标担保也将被没收。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207\n设计费报价及计算依据表(若项目特征不能在以下表格中完全反映,投标人可自行修订表格)序号设计费计算依据报价(元人民币)备注1工程设计费基价1.1方案设计费(元)1.2初步设计费(元)1.3施工图设计费(元)1.4概算、预算编制费(元)1.5竣工图设计费(元)……………………设计费报价(元)注:1、投标报价保留两位小数。2、若投标人的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人有权作出修正。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207\n勘察费报价及计算依据表勘察费报价及计算依据表(若项目特征不能在以下表格中完全反映,投标人可自行修订表格)序号勘察项目单价数量合计1工程测量2工程物探3平面地质测绘4地质钻探5取样6试验7技术工作费8其他9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风险金10合计备注:勘察(含测量费用)清单只作为报价参考,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项目开项注:1、投标报价保留两位小数。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207\n业绩一览表序号参与项目设计的人员名单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单位合同签订时间                                                                                    注:设计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的设计业绩需提交设计合同或施工图纸或经建设单位盖章证明的资料文件。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207\n东区向南岗片区集中供热管道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第二次)投标文件(第四册勘察设计部分之技术文件)207\n设计、勘察方案1、设计说明书(含按照本项目设计任务要求,针对项目实施的难点和重点进行分析,并提出合理、可行的措施);2、方案设计图纸、投资估算书;3、针对项目特点,所采取的组织机构形式、职能分工以及专业设置等情况;;4、对设计质量和服务满足招标文件有关要求的承诺和保证措施;5、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等要求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总工时和工期,编制《工期计划表》;6、保障设计工期目标的方法和措施;7、针对项目场地及工程性质采用的勘察方案及建议,本次勘察的重点、难点及建议;8、勘察工作流程和相应的工期进度计划;9、勘察质量目标和设计跟踪服务能满足招标文件和用户的要求,对质量、服务等作出有关承诺;10、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11、采用新技术(设备、材料)的合理化建;12、投资估算、经济技术特点分析及控制造价措施。特别说明:投标人不得在技术文件上标注或做任何可以辨认投标人及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的名称、印章、商标、图形等记认符号。207\n东区向南岗片区集中供热管道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第二次)投标文件(第五册保密信封)207\n东区向南岗片区集中供热管道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第二次)投标文件(第六册施工部分)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207\n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招标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东区向南岗片区集中供热管道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第二次)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的投标总报价,工期日历天,按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实施和竣工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实现工程目的。2.我方承诺将充分考虑各项因素,合理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确保概算能涵盖预算,预算能涵盖结算,接受财政及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的结果,并以财政审核结果按以下原则调整合同价及结算价:当经财政评审的施工图预算低于中标价的工程施工费时,按评审价调整合同价,并以此调整后价格作为结算价;当经财政评审的施工图预算高于中标价的工程施工费时,则按中标价作为结算价。3.我方承诺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和结算时,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差异、错项、漏项以及项目特征描述不准确导致的各种风险,由我单位自行承担。4.我方承诺一旦我单位中标,我单位保证在规定工期内完成竣工验收,完成并移交本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质量验收标准,达到合格。5.我方承诺一旦我单位中标,我单位保证派出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组织本工程的实施。6.我方保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不挂靠、转包、违法分包。7.我方保证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的状态。8.我方保证没有处于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处罚期内。9.我方保证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10.我方及其有隶属关系的机构没有参加本项目的前期工作、招标文件编写。11.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12.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13.如我方中标:(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14.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和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15.(其他补充说明)。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207\n(二)投标函附录项目内容项目名称投标总报价(元)大写:小写:其中,设计费:勘察费:工程费: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元)投标工期工程质量标准保修期限项目(设计)负责人姓名:注册证号:施工负责人姓名:专职安全员姓名:投标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投标日期:年月日207\n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1、总体实施方案;2、实施进度计划;3、确保实施进度的技术和组织措施;4、确保安全文明施工的技术和组织措施;5、投入的机械设备(自有的机械设备需有发票或权属证明,租赁的机械设备要求有租赁协议书及出租方的发票或权属证明,并且不能重复租赁);6、其他建议。207\n承诺书(格式由投标人自定)207\n标书编制人员名单投标单位名称姓名职务所承担工作身份证号码本人签名栏注:参与编制标书所有人员名单应包括如编制各种专业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负责清样校对、负责打印及复印等所有人员在内的人员名单。投标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日期:年月日207\n工程费投标报价表序号项目数量单位金额(万元)备注1……工程费1=1.1+1.21.1……1.2……2……2.1……2.2……3……4……工程费合计总额:注:(1)工程费报价合计总额不得超过工程费招标控制价总价。(2)工程费为完成承包范围工作内容的施工部分总费用,如投标人认为本报价表未能包括所有工程内容的报价,可补充报价,并给予说明。207\n工程费投标报价详表工程名称:东区向南岗片区集中供热管道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第二次)序号工程费用名称建筑工程费(万元)设备购置费(万元)安装工程费(万元)合计(万元)1……工程费1.1……1.2……2……2.1……2.2……3……4……注:该表供投标人投标报价参考,由投标人根据实际报价,该表中投标人的分项投标报价作为投标人中标后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的限额依据。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