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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3 10:57:39 发布

抚顺-锦州成品油管道工程太子河定向钻穿越密压注浆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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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名称:抚顺-锦州成品油管道工程太子河(二)定向钻穿越密压注浆甲方(全称):辽河油田建设工程公司乙方(全称):辽宁泓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地点:辽宁省盘锦市签订时间:2017年月日\n第一部分协议书甲方(全称):辽河油田建设工程公司乙方(全称):辽宁泓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和乙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抚顺-锦州成品油管道工程太子河(二)定向钻穿越密压注浆工程地点:辽阳市承包范围:定向钻回拖后孔隙密压注浆长度2009m二、合同价款金额:单价890元/m,总价大写(人民币)壹佰柒拾捌万捌仟零壹拾元元整,小写:¥1788010元。三、承包方式:部分包工包料。四、工期开工日期:自合同签定之日起。竣工日期:2017年05月10日。五、工程质量标准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水利部门的检测标准达到合格要求。六、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1、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的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如有)。2、本合同协议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招标文件、答疑文件;5、本合同通用条款;6、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或发包单;7、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与工程价款有关的相关规定)的总包合同文件;8、乙方的投标文件和报价书;9、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甲方和乙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九、乙方向甲方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甲方的所有义务,并与甲方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工期、质量、安全的连带责任。十、合同的生效本合同双方约定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合同专用章)乙方:(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n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甲方与乙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方: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甲方: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方(或建设单位)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乙方:指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甲方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总包工程:指由发包方和甲方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7分包工程:指由甲方和乙方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  1.8工程师: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方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  1.9项目经理:指甲方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10分包项目经理:指由乙方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  1.11总包合同:指发包方和甲方之间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1.12分包合同:指甲方和乙方之间签订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1.13 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发包方或甲方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14 图纸:指由发包方或甲方提供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5 报价书:指乙方为完成分包工程,向甲方提出的分包工程报价。  1.16 中标通知书:指由甲方发出的确定乙方中标及中标价格的通知。  1.17 开工日期:指甲方和乙方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乙方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8 竣工日期:指甲方和乙方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乙方完成分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9 合同价款:指甲方与乙方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20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情况,经甲方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21 施工场地: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甲方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乙方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2 书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3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1.24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5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n  1.26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2.1 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总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  2.2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3 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  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甲方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乙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确认后执行。  3、图纸  3.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乙方提供图纸。乙方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根据总包合同,甲方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乙方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乙方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无期限继续履行。  3.2 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乙方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乙方的深化设计须经过甲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如乙方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甲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乙方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  关于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范围及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总包合同  4.1 乙方对总包合同的了解  乙方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总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  4.2 乙方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乙方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甲方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乙方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甲方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甲方义务的情况发生。  4.3 乙方与甲方的关系  乙方须服从甲方转发的发包方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方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乙方不得直接致函发包方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方或工程师的指令。如乙方与发包方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5、指令和决定  5.1 甲方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甲方随时可以向乙方发出指令,乙方应执行甲方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乙方拒不执行指令,甲方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乙方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5.2 发包方或工程师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乙方应执行经甲方确认和转发的发包方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6、项目经理  6.1 项目经理的姓名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6.2 项目经理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乙方,撤销授权也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乙方。授权和撤销通知作为本合同的附件。\n  6.3 甲方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乙方应于甲方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给予合理答复。乙方认为甲方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乙方如有异议也应执行。如甲方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则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的补偿,但因乙方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  6.4 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应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甲方,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给予明确或提出修改意见。  6.5 甲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分包项目经理  7.1 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送交甲方主管部门审核并经项目经理签署意见后生效。  7.3 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责任在第三人,由第三人承担费用,工期双方协商后确定。  7.4 乙方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甲方可与乙方协商,建议更换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  8、甲方的工作  8.1 甲方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  (1)向乙方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甲方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需乙方自行办理的除外),向乙方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乙方参加甲方组织的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  (3)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约定费用。(如有)  (4)为乙方提供确保分包工程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乙方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施工方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乙方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6)甲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9、乙方的工作  9.1 乙方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乙方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乙方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甲方。  (2)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甲方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甲方承担设计费用。  (3)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乙方不能按甲方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4)乙方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甲方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乙方可执行。\n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  (6)乙方应允许发包方、甲方、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乙方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乙方应提供方便。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甲方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乙方必须按照指令完成。  (8)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乙方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有关损失。  10、总包合同解除  10.1 如在乙方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解除分包合同,乙方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  10.2 因本合同第10.1款原因终止分包合同,乙方可以得到:已完合格工程价款。如本合同第10.1款约定的总包合同终止是因为乙方的严重违约造成的,则甲方不支付任何工程款(包括已完成的工程量),同时,按照甲方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10.3 在本合同第10.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乙方经甲方同意为分包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由乙方自行处理。  11、转包与再分包  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乙方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三、工期  12、开工与延期开工  12.1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甲方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甲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2.2 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  13、工期延误  13.1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甲方根据总包合同从工程师处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  (2)甲方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  (3)非乙方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  (4)不可抗力的原因;  (5)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或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 乙方应在13.1款约定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规定时间内不提出的,视为同意不顺延工期。  14、暂停施工  甲方收到发包方或工程师暂停施工指令后应即时指令乙方暂停施工。  15、工程竣工  15.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5.2 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5.3 提前竣工甲方不支付任何费用。四、质量与安全16、质量检查与验收16.1 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n16.2 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乙方应就分包工程向甲方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甲方应承担的所有义务。16.3 乙方应允许并配合甲方或工程师进入乙方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17、安全施工17.1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并不仅限于事故处理费、赔偿费、纠纷诉讼费、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17.2 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乙方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17.3 发生安全事故,按照附件1《HSE协议书》规定处理。五、合同价款与支付18、合同价款及调整18.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甲方与乙方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甲方与乙方依据工程报价书谈判后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18.2 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暂估总价而固定单价。此固定单价包括该单项工程施工中所需的一切费用及不可预见费用等,乙方应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及风险,该固定单价不因任何情况进行调整。甲方并不保证实际施工过程中,按暂估总价中的工程量分配给乙方工程量,要根据现场综合情况确定,结算以实际完成的竣工合格工程量为准,但此价款可作为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结算价款以甲方审定价格为准。(2)暂估总价。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确定方法。(3)固定总价。此价款包括工程施工中所需的一切费用及不可预见费用等。甲方与乙方应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及风险,该价款不因任何情况进行调整。18.3 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19、工程量的确认19.1 乙方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甲方接到报告后30天内自行按设计图纸计量。甲方在自行计量前24小时应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乙方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19.2 甲方在收到乙方报告后30天内未进行计量,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未计量的原因,双方重新确定计量时间。19.3 乙方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甲方要求且未做整改的,甲方不予计量。19.4 对乙方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计量。19.5未经甲方同意和认可,乙方从发包方、工程师、设计单位取得的任何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或分包工程以外的图纸、设计变更单、签证单等一切工程量,甲方不予计量。  20、合同价款的支付  20.1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甲方向乙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  20.2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甲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20.3 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不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竣工结算后支付。  20.4 甲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六、工程变更  21、工程变更  21.1 乙方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n  (1)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变更指令。该变更指令由工程师作出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通知乙方;  (2)除上述(1)项以外的甲方作出的变更指令。  21.2 乙方应不执行从发包方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甲方书面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乙方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原件。项目经理应在24小时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  21.3 乙方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1天内向甲方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甲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21.4 乙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1天内不向甲方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21.5 甲方在收到变更分包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30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七、竣工验收及结算  22、竣工验收  22.1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乙方提供竣工图的,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交日期和份数。  22.2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7日内通知进行验收,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验收。  22.3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乙方原因的,乙方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2.4 分包工程竣工日期为乙方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要修复的,为提供修复后竣工报告之日。  23、竣工结算及移交  23.1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14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交的,承担违约责任。  23.2 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24、质量保修  24.1 在包括分包工程在内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按照乙方与甲方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八、违约、索赔及争议  25、违约  25.1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乙方违约: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3款提到的如乙方与发包方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1款提到的乙方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2款提到的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1款提到的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5)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3.1款提到的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6)乙方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乙方赔偿甲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25.2 乙方违反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如乙方有违反分包合同的行为,乙方应保障甲方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合同甲方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在此情况下,甲方可从本应支付乙方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补救方法的可能。26、争议26.1 甲方、乙方在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以下第(2)方式解决。\n(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甲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26.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九、保障、保险及担保27、保障除应由甲方承担的风险外,乙方应保障并承担甲方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1)人员的伤亡;(2)发包方对甲方的索赔;(3)分包工程以外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28、保险28.1 发包方已经办理的保险视为甲方办理的保险。28.2 乙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28.3 保险事故发生时,甲方乙方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28.4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甲方乙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29、担保  29.1 如分包合同要求甲方向乙方提供支付担保时,甲方应与乙方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29.2 如分包合同要求乙方向甲方提供履约担保时,乙方应与甲方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29.3 乙方提供的履约担保,不应超过总包合同中甲方向发包方提供的履约担保的额度。十、其他  30、材料设备供应  30.1 有关材料设备供应的数量、程序及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0.2 总包合同约定就分包工程部分由发包方、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均视为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  30.3 除30.2款外的材料设备应由乙方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31、文物  31.1 甲方根据总包合同,应将涉及乙方施工场地以内需要保护的文物或古树名木通知乙方,乙方在施工中应认真保护,需要采取保护措施时,由甲方承担所需费用。  31.2 乙方在其施工场地内发现文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甲方。  32、不可抗力  32.1 不可抗力包括的范围以及事件处理同总包合同相应条款。  32.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涉及乙方施工场地的,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32.3 乙方承担自身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32.4 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3、分包合同解除  33.1 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  33.2 如乙方再分包或转包其承包的工程,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3.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n  33.4 分包合同解除程序以及善后处理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5 分包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的效力。  34、合同生效与终止  34.1 甲方乙方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34.2 甲方乙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的分包工程,甲方支付完毕竣工结算价款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4.3 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甲方乙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5、合同份数  35.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方乙方分别保存一份。  35.2 本合同副本一式伍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36、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详见通用条款)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详见协议书)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3.1 本合同使用汉语,不使用其他语言文字。3.2 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有关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行业现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3.3 本分包工程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国家现行有效的标准、规范,见招标文件和施工图设计。除以上工程建设标准以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均适用于本分包工程。甲方向乙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的内容和时间:开工前5天。乙方向甲方提出相应的施工工艺的时间:开工前5天。4、图纸4.1 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的日期:开工前2天。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的套数:1套。4.2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委托范围及费用承担:/。4.3 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的责任和费用承担: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4.4 关于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甲方项目经理:姓名:霍刚。6、乙方项目经理姓名:刘斌。7、甲方的工作7.1 甲方应完成下列工作:(1)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和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2天。(2)组织乙方参加甲方会审图纸的时间:开工前2天。向乙方进行设计图纸交底的时间:开工前2天。(3)甲方为本分包工程的实施提供的机械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及费用承担:/。双方约定甲方应做的其他工作:/。\n8、乙方的工作8.1 乙方应完成下列工作:(1)现场技术质量安全等管理人员配备不能低于投标承诺要求。(2)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7天内向甲方项目经理提交分包工程总体进度计划。乙方向甲方提交年、季度、月度、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时间为:每月20日向甲方提供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包含工作量签证)及形象进度,并报下月的工程进度计划表一份。(3)向甲方提交施工方案(组织设计)的时间:开工前5天。甲方批准施工方案(组织设计)的时间:开工前2天。随时提供与工程进度一致的技术质量资料。若滞后、缺失,按甲方《技术工作管理办法》、《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等规定进行处理。(4)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工程竣工、移交前由乙方负责,移交后由甲方负责。按责任各自承担费用。(5)双方约定乙方应做的其它工作:1)施工扰民和民扰:乙方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施工现场周围的居民和公众进行安抚并在必要时支付补偿金,以避免因其施工(包括夜间施工)所产生的噪音、震动、光线(辐射)等扰民因素导致(引起)的民扰对工程进展造成的影响。乙方有责任和义务采取适当的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避免的施工扰民现象的发生。乙方应保证甲方不会承担任何与施工扰民或民扰有关的费用,且不会遭受任何与施工扰民或民扰有关的费用和延长工期的索赔。2)乙方潜在责任和义务:如果任何为本工程正常使用功能和设计使用寿命所必需的或为本工程适用的任何规范、规程或标准所要求的工作既未以文字形式明确约定为属于乙方工作,也未在本合同中以文字形式明确提及,则此类工作应理解为乙方的潜在责任和义务,乙方应负责完成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三、工期  9、工期延误  9.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执行通用条款。四、质量与安全10、质量检查与验收10.1双方关于分包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水利部门的检测标准达到合格要求10.2隐蔽工程的约定:在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办理现场签证手续时要执行辽河油田建设工程公司有关文件规定。图纸以外增加的工程量、现场签证、技术措施及隐蔽工程等变更,乙方要提前通知项目管理单位到现场查验、确认,并提供影像资料,否则结算时不予承认。10.3工程质量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工返工,因停工和返工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10.4本工程的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保修期限详见《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在保修期内乙方需承担因施工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返修,其费用由乙方负责。在工程保修期内,乙方在接到甲方提出要求返修的通知24小时内应派人根据甲方要求,按有关规范、标准进行返修,若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返修,返修费用由甲方承担。若因乙方施工质量原因造成返修的,或在规定时间内乙方违约,不派员工按甲方要求进行返修的,或乙方经过两次返修,仍不能解决同一质量问题的,甲方可自行派人维修,返修费用由工程保修押金中扣出,若返修费用超过保修押金时,甲方将按有关程序向乙方追讨。甲方因乙方违约而委托他人对工程进行的维修不解除乙方对本工程的保修责任。11、HSE施工要求,应执行双方签订的HSE合同中的约定。另外,乙方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现场实际情况及甲方对安全管理的工作要求,确保安全措施投入,如乙方不按照约定执行,甲方有权利对乙方施工过程中的HSE风险采取措施,对措施中发生的费用在对乙方结算中直接扣除。五、合同价款与支付12、合同价款及其调整\n12.1 本合同价款采用(2)种方式确定。结算以实际完成的竣工合格工程量为准,但此价款可作为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结算价款以甲方审计科终审(如需上级部门审定,以上级部门审定为准)审定价格为准。(1)采用暂估总价而固定单价。暂估总价/元,大写/元,固定单价为/。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此固定单价包括该单项工程施工中所需的一切费用及不可预见费用等,乙方应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及风险,该固定单价不因任何情况进行调整。甲方并不保证实际施工过程中,按暂估总价中的工程量分配给乙方工程量,要根据现场综合情况确定。固定单价包含的工程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双方另行约定。(2)采用暂估总价。单价890元/m,暂估价1788010元,大写壹佰柒拾捌万捌仟零壹拾元整。合同价款的确定方法:预算定额执行:中国石油辽河油田分公司概预算与定额价格管理相关文件汇编(2000-2003)。费用标准执行:/。其他约定:在结算价格大于890元/米的基础上让利12%、小于890元/米让利7%。(3)采用固定总价。固定总价为/万元,大写/。此价款包括工程施工中所需的一切费用及不可预见费用等。乙方应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及风险,该价款不因任何情况进行调整。12.2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若发生约定以外的工程量,双方应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履行变更手续,调整价款按照辽河油田建设工程公司规定执行。12.3乙方承诺按照终审价格的/下浮,下浮金额在结算款中直接扣除。13、工程量确认13.1 乙方向甲方提交已完工程量确认的时间:每月20号前向甲方提交已完工程量或形象进度确认单,由甲方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联合会签。乙方如不按时提交申请,按合同价款的0.1%/天进行处罚。13.2具体工程量确认原则:执行合同通用条款。14、合同价款的支付14.1 甲方向乙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无预付款。14.2 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和方式:在经甲方确认合格工作量后,进度款拨付比例不得超过形象进度总额的60%,工程竣工前支付总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60%,其余工程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甲方要求办理结算手续。结算时预留结算价款的10%作为质量保修金(对完工验收合格后不影响工程实体质量的不预留质量保证金,如土方开挖回填、打降水井等),待保修期满验收合格后付清(不计利息)。14.3被上级审计部门审减的工程价款,审减额及罚款由乙方全额承担。六、竣工验收及结算15、竣工验收15.1 竣工图提供:依据甲方要求办理。15.2乙方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乙方在施工完毕后15日内向甲方提交验收申请,同时提交完整的技术质量资料。甲方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工程现场实体验收和竣工资料验收核查,签发工程预验收单。对核查合格的技术质量文件与甲方进行清单式交接。待业主组织验收合格后,甲方签发竣工验收报告。16、最终决算16.1提交竣工结算书的时间:竣工报告签发60日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交竣工结算书,超期按照结算总价1%(人民币)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在结算中直接扣除。七、合同的解除17、总包合同解除后甲乙双方约定:按照通用条款第10条执行。18、分包合同解除程序及善后处理18.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或因不可抗力造成分包合同解除的,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8.2\n因乙方原因出现的(包括但不仅限于)再分包或转包、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重大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自愿无条件接受,甲方将“合同解除通知书”以书面形式送达到乙方(传真有效)后,分包合同解除生效,乙方可得到已完并验收合格后的工程价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八、违约、索赔及争议19、违约(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3款约定的乙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19.5条执行,同时,每发生一次,按合同价款的3%支付违约金。(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1款约定的乙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甲方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外,没收履约保证金,直至终止合同。(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2款约定的乙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延迟一天,乙方支付违约金为结算总价的5‰,延误工期违约金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1款约定的乙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乙方无条件返工且实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其返工费用自理,甲方按标准验收合格后,双方继续履行合同;返工后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的,甲方有权按照18.2条解除合同,同时乙方按工程结算总价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双方约定的乙方的其他违约责任:1)乙方擅自变更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现有设施保护措施、施工方案,擅自变更部分的措施费乙方自行承担,同时,每发生一次,按合同总价(暂估价或确定价)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乙方将不合格物资用于工程,每发生一次,按合同总价(暂估价或确定价)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乙方擅自变更设计,每发生一次,按结算总价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自行承担擅自变更设计部分的所有费用。4)乙方不执行本合同文件对交工文件和竣工图的约定,乙方须支付合同总价(暂估价或确定价)3%的违约金。5)发现乙方对各种检验、试验、测试、评定、调试报告、票据弄虚作假,属乙方违约,每次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暂估价或确定价)3%违约金。6)乙方发生违法行为,致使甲方名誉或经济受到损害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违约每次须支付合同总价(暂估价或确定价)10%违约金。7)施工中忽视安全管理,经甲方代表提出后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乙方每次须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如发生安全事故,按通用条款第17条约定执行。8)对乙方应完成工作的约定范围而没有完成的,甲方有权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来完成,第三方所得工程款由甲方从应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另外,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暂估价或确定价)10%违约金。9)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违约,须支付合同总价(暂估价或确定价)5%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解除或减轻乙方对合同全面履行的义务,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果给甲方造成损失应全额赔偿。乙方违约时,甲方直接从工程款中扣留违约金。当乙方违约侵害了甲方利益,除了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增加的费用外,甲方有权行使上述权力,直至解除部分或全部工程合同,乙方应迅速采取行动禁止违约事件的进一步扩大和延续,保证工程按甲方要求得以控制,当甲方确信乙方无法继续正常履行合同时,甲方有权另行委托有资格的第三方进入施工现场,完成乙方因违约而被解除的部分或全部工作,乙方应无条件(无偿)给予配合。20、争议执行合同通用条款。九、保障、保险及履约保证21、保险21.1 甲方投保内容和责任:执行合同通用条款。21.2 乙方投保内容和责任:执行合同通用条款。22、履约保证22.1 乙方向甲方提供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3%。22.2 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另行签订担保协议。\n十、其他23、材料设备供应由乙方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24、合同份数:执行合同通用条款35条款。25、补充条款:1)乙方必须确保按时向其所有人员足额发放工资,并遵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乙方必须为其所有人员提供符合行业标准的生活条件及工作条件,以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2)乙方必须按照国家、省、市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乙方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所带来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3)对乙方单位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不良后果的,视情节严重处以1—5万元的经济处罚,后果极其恶劣的如导致群体上访、阻碍现场施工等,甲方有权单方终止甚至解除合同,所带来的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农民工考勤及发放表、人工成本台帐,便于甲方监督乙方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4)其他补充条款:/附件一:《工程量清单》附件二:《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附件三:乙方收款相关信息\n附件一:《抚顺-锦州成品油管道工程太子河(二)定向钻穿越密压注浆工程量清单》序号工程内容单位(暂估)数量(暂估)单价金额(暂估)1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定向钻回拖后孔隙密压注浆长度2009m,管道直径为457mm,扩孔级别为700mm,使用高强无收缩灌浆粉进行全程注浆至孔隙充盈m2009890元1788010元合计1788010元\n附件二:抚顺-锦州成品油管道工程太子河(二)定向钻穿越密压注浆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甲方(全称):辽河油田建设工程公司乙方(全称):辽宁泓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就抚顺-锦州成品油管道工程太子河(二)定向钻穿越密压注浆(工程全称)的质量保修事宜签订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1.1乙方在质量保修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在主合同中的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1.2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施工内容均属保修范围。2.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2.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防渗漏为5年;2.3装修工程为2年;2.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2.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2.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2.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不足之处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2.8质量保修期自业主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3.质量保修责任3.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甲方可委托他人修理。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乙方实施保修。3.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4.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5.其他5.1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5.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甲方、乙方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甲方:(合同专用章)乙方:(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n附件三:乙方收款信息(乙方对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乙方单位:辽宁泓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友爱街71栋56号开户银行: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立山支行银行账号:7200000004567663联系电话:刘长智联系人:15304199900传真:联系电子邮箱:乙方单位确认(章):确认人(签字):\n建设工程施工HSE合同工程名称:抚顺-锦州成品油管道工程太子河(二)定向钻穿越密压注浆建设单位(甲方):辽河油田建设工程公司施工单位(乙方):辽宁泓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地点:辽宁省盘锦市签订时间:2017年月日\n目录一、总则0二、定义及解释0三、工程项目0四、合同期限1五、对乙方的HSE要求1六、工程施工中存在的可能危害2七、HSE标准2八、生产安全、健康与环保责任风险的承担2九、甲方的权利3十、甲方的义务4十一、乙方的权利4十二、乙方的义务5十三、HSE检查与监督7十四、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7十五、安全生产信息的报告8十六、违约责任与处理8十七、不可抗力9十八、争议的解决9十九、通知9二十、合同效力及其它约定10\n一、总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鉴于甲乙双方签署了《抚顺-锦州成品油管道工程太子河(二)定向钻穿越密压注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在主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安全环保生产的相关权利、义务及责任,保障人身安全、企业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二、定义及解释1.不可抗力: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水灾、火灾、雷击、雪灾等自然事件以及战争、罢工等社会事件。2.违约、违规、违章:指HSE合同当事人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规章的行为。3.事故:指在HSE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由于当事人责任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停工、有关财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4.健康安全环境例卷:指承包方对重要的、高度危险的设备或活动,描述其现存健康安全环境危险和危害,及将该等危险危害控制到国家、行业和企业标准规定水平内所采取的措施的文本,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件。5.安全措施:是指为了保障工程作业及生产工作安全进行,针对工程作业及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采取的具体预防性措施。三、工程项目1.工程项目名称:抚顺-锦州成品油管道工程太子河(二)定向钻穿越密压注浆2.工程地点:辽阳市3.工程项目内容:定向钻回拖后孔隙密压注浆长度2009m4.工程承包范围:/5.其他工程相关信息:/13\n四、合同期限该工程HSE合同期限与主合同一致。主合同因工作实际需要而变更期限的,HSE合同应随之变更至相同期限。五、对乙方的HSE要求1.乙方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实现“零职业病、零事故、零污染”的安全生产业绩目标。2.乙方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规定,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条件和相应资质,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和环境保护教育培训制度,健全环境保护组织机构、配备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制定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环境保护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环保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3.乙方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定期开展职业健康体检,保护员工健康,以确保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4.乙方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配备专职HSE监督管理人员。乙方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上岗资格。项目负责人应当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消除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5.乙方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HSE管理体系,评估施工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制定HSE作业计划书、HSE作业指导书和应急预案,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自觉接受甲方审查监督,并配备相符的HSE设备设施、应急物资,确保HSE设备、设施完好、应急物资完备,并应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验,确保其持续合格有效。6.乙方应负责到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公司内部管理部门和工程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全部相关审批、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供相关材料,确实需要甲方予以协助的,甲方应提供必要的配合与协调。13\n六、工程施工中存在的可能危害甲方郑重告知乙方,在工程施工期间,可能存在以下危险危害,乙方应积极采取有效的安全、环保措施(包括预防措施)消除这些可能存在的危险危害,并进行安全环保风险识别和制定HSE作业计划书、HSE作业指导书、安全技术措施、环境保护措施和应急预案,严格执行、实时管理、持续改进,防止发生任何安全环保事故。1.火灾、爆炸、中毒、窒息,以及放射或腐蚀性物质、油气燃料等易燃易爆物质、有毒有害物质和其他危险物质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2.因无证上岗、违反操作规程、违章指挥及管理原因造成合同项目作业事故;在作业或生产过程中,造成机械器具、动力设备、电力设施、仪器仪表、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等损坏的设备事故及由此引发的危险危害。3.由于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或危险、工艺方法或流程瑕疵、安全技术措施不到位、管理不善所发生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事故危害。4.因极端天气、地震、海啸、台风、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场地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等发生意外或危险事件,所引发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事故。5.其它可能存在的危害:/七、HSE标准1.乙方应在主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执行相关的各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企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所列标准。如附件所列标准有任何调整或更新的,乙方须按已发布的新标准执行;对于附件所列标准中未列明但工程承包行为应适用的其他国家、行业标准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企业标准,乙方也应严格遵守。八、生产安全、健康与环保责任风险的承担1.在工程承包期间,因甲方强令乙方违章作业等原因造成乙方对本合同第六条所述的危害难以消除而带来的生产安全、健康与环保责任风险,给乙方和第三人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2.主合同签订后,整个工程在乙方管理和控制下,因乙方原因对本HSE合同第六条所述的危害未加以消除或因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HSE相关承诺和义务而产生的安全生产、健康与环保责任风险,给甲方和第三人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13\n3.乙方在未向甲方交付工程前,因工程需要第三方提供服务或向第三方分包,可能危及乙方生产安全的,乙方应与第三方签订HSE管理协议,明确双方之间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及责任;由于事故责任,造成甲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乙方对第三方的安全生产和环保责任承担连带责任。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环境污染责任或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应赔偿受损害的主体的全部经济损失,并赔偿甲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5.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项目施工作业事故,并导致生产损失、人身财产损害的,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6.其它:/九、甲方的权利1.有权对乙方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环境保护情况、乙方自有或租赁使用的与HSE相关的设备、设施,乙方为HSE管理配备的人员及其资质情况,以及乙方做出的与HSE管理有关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有权要求乙方维护好相关的健康保护、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设施、设备和器材。3.有权对乙方的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作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施工情况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施工,并书面通知乙方制定具体安全措施进行整改。甲方的检查不减少乙方的HSE管理责任。4.有权对乙方安全生产业绩、资质、健康安全环境例卷进行审查并备案。5.有权要求乙方按月填报火灾、爆炸、交通、生产、设备、人员伤亡及环境污染事故报表,并书面陈述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及处理情况。发生事故后,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参与事故的调查,对乙方事故进行统计上报。有权对乙方造成事故进行处罚和停工整顿,直至达到甲方要求,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乙方责任给甲方造成的损失。6.在可能造成危害生产操作人员安全与健康的不可抗拒的紧急情况下,有权停止危险作业或撤离人员至安全区域。7.有权禁止未经安全教育或安全教育考试不合格的乙方人员上岗。有权要求更换、调整身体条件和安全技能素质不具备岗位要求的乙方人员。8.由于乙方原因致使施工期间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并对乙方实施的污染治理、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过程中如发现污染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者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施工并按规定进行处罚,待防治污染措施到位后方可继续施工,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9.有权要求乙方保护工程所在地及周边的河道、水源、动植物及生态环境。并在乙方施工结束后,对施工场所地貌恢复情况进行验收。在验收单上签署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现场环境保护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不予结算或扣减相应费用,直至验收合格。10.有权要求乙方在甲方管辖范围内执行甲方制定的关于HSE的管理规定,对乙方HSE13\n管理过程中任何偏差,要求乙方实施整改并进行跟踪验证;对乙方的HSE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考核。11.有权要求乙方定期提交HSE工作总结、安全环保资料记录台帐等原始资料。12.其他:/十、甲方的义务1.认真执行与安全生产、健康和环保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的规章制度,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依据有关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制订工程环境保护计划和方案,细化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传达到乙方,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2.向乙方明确施工作业区的范围及安全管理要求,为乙方提供主合同中规定的安全作业条件支持。3.向乙方提供相关的最新的工程资料、安全资料、职业健康资料、环境保护资料和HSE管理规定。4.将乙方纳入甲方应急救援体系,发生事故后积极协助乙方进行抢险和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5.应建立与乙方协商、沟通的渠道,并及时向乙方传递有关安全管理信息。6.对乙方提供的具有保密性质的文件和资料予以保密。7.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与施工作业情况相关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8.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其作业行为可能危及同一作业区第三方安全的,甲方应组织乙方与该第三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9.其他:/十一、乙方的权利1.有权对甲方的HSE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改进意见。2.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的工程资料、安全资料、职业健康资料、环境保护资料和HSE管理规定。3.在日常作业中,对甲方违章指挥、强令乙方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4.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甲方提供符合施工作业需要的安全条件和环境。5.发生严重危及乙方人员生命安全的不可抗力紧急情况时,乙方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避险。6.在提出明确依据的情况下,有权拒绝违反相关标准或未经审批的甲方设计施工要求。13\n7.有权对进入施工作业现场的甲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有权禁止无相关施工或作业资质的甲方人员在施工作业现场作业。8.其他:/十二、乙方的义务1.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及安全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具备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HSE管理体系,辨识、评估并控制危险源,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措施,针对施工作业项目制定健康安全环境例卷,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配置符合规定的专职HSE管理人员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在甲方作业区施工应遵守甲方及公司的HSE管理规章制度。2.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健康,以确保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乙方有义务杜绝将任何已知的医疗上证明患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安排到建设工作中。若发现乙方使用上述人员,甲方将追究乙方相应的责任;因此造成任何事故或责任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3.按规定组织好HSE检查,发现作业过程中的不安全隐患、重大险情,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理并报告甲方;乙方应对甲方所提出的任何质疑和建议进行回复和确认,并根据有关标准和甲方要求立即实施纠正和改进。4.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评估,消除隐患,制定预防措施和HSE计划书、HSE作业指导书及应急预案。落实项目安全评价、环境评价、职业病危害评价、水土保持评价、地震危害评价、消防规范等提出的要求和建议。5.负责收集整个施工过程中水文信息、天气信息、社会环境信息、人文信息、地理环境信息等工程动态信息及HSE信息并向甲方及时传递,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可靠,及时将异常信息反馈到甲方。6.发生事故时,应积极组织抢险、服从统一指挥,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并按要求报告甲方。7.应维护好相关的生产设施、设备和器材,使其处于安全生产状态,按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甲方规定的原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安全检测仪等。8.工程所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应按国家特种设备管理规定进行登记和定期检验。9.应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所有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明悉有关HSE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负责办理施工作业所必须的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等有关证书,且保持其有效性;为作业人员配备适宜的作业防护用品。保证所有人员具有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施工作业资质/13\n资格;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有效资格证书。10.施工作业应做好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对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的处置、处理和排放应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处理处置方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和第七条中污染物排放等环保标准的相关规定。对禁止或限制排放的污染物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或单位进行回收或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污染物处理作业进行跟踪管理,避免污染事故发生。11.施工完毕,对污染物应全部清除,不得遗留污染,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并恢复现场整洁状态,恢复原有地貌和植被,向甲方交付无污染工程。对施工区域文物古迹、动植物、水源及生态环境负保护责任,施工结束后按甲方要求,清理作业废料(污水、污油、电缆、包装纸、袋等)、生活垃圾等,并提请甲方验收。12.招用的分包商应具备承担工程项目的施工资质和安全资格,并需经甲方书面同意,甲方的认可不免除乙方对其招用的分包商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商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证书,且该证书持续有效,乙方应对招用的分包商的安全责任负责,与分包商签订HSE协议。13.乙方在开始履行主合同之前,应当首先按国家、行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公司有关标准和安全管理规定,做好施工作业或提供技术服务的准备工作,防止发生HSE事故。14.制定意外事故伤害、突发性疾病、急性中毒、急性传染病、自然灾害(风暴潮、地震、疫情)、火灾、爆炸、触电、塌方、高处坠落等突发事故处理应急计划,配备相应的器具,并组织演练。15.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处理这些事故、拆除损坏物或其他原因而引起的环境污染等,造成甲方以及第三方的人身、财产损害的,应由乙方承担损害赔偿等全部责任。16.乙方应做好防暑降温、冬防保温等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17.乙方有义务为其所有员工和雇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工伤保险,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相关法规中关于保险的要求。18.乙方履行主合同过程中所需要的设备、设施及材料的安全风险和责任由乙方负责和承担。乙方所控制或使用的甲方财产出现损坏、丢失等情况,乙方应及时报告甲方,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损失。19.乙方变更规定的环境保护措施、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的,应当进行专业技术论证,并经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变更。20.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其作业行为可能危及同一作业区域第三方安全的,乙方应与第三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之间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及责任,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发生事故造成甲方或其它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乙方与第三方之间责任不清时,由乙方、第三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乙方不得以本款约定为由,将应由乙方承担的安全责任转移给第三方。21.其他:/13\n十三、HSE检查与监督1.甲方依据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及合同,对乙方承包的工程项目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过程中,若发现事故隐患或潜在的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状态,甲方HSE监督人员(安全监督、工程监理等)有权向乙方发出《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a)生产、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b)乙方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情况。(c)安全、健康、环保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情况。(d)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e)安全、环保技术措施(事故隐患整改)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事故紧急预案及演练情况。(f)乙方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健康、安全与环境警示标志的管理和使用情况。(g)消防设备、器材配备情况。(h)其他需要的监督检查项目。2.乙方应根据其制定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制度、标准,认真做好日常的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发现事故隐患和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及时制定安全措施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甲方限定的期限内通报给甲方HSE监督人员。3.甲方项目安全监督及相应管理人员有权按照HSE有关规定制止乙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对拒不接受合理的监督管理的,有权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乙方施工的建议。4.其它:/十四、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1.乙方应制定安全、环境、健康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2.发生生产安全、环保事故后,事故现场乙方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乙方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险、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的处理应同时满足国家和甲方关于事故管理要求。重特大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当时立即报告甲方单位,不得拖延,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因乙方拖延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等行为而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3.乙方应负责组织事故的抢险、抢救工作,甲方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险、抢救,并提供便利条件。事故应急抢险、抢救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4.在主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家和甲方事故调查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和责任认定。13\n5.乙方应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人员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应在查清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调查组提出的调查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并将《员工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抄送甲方。6.乙方发生诸如有毒气体泄露等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时,应立即疏散周边人员,并报告当地政府和甲方,进行紧急抢险。同时成立有甲方参加的联合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7.甲方对乙方在项目施工中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若发现乙方存在HSE问题或隐患,则有权勒令乙方以及施工单位停止施工作业,直至依法解除合同,并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8.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故时,乙方应尽快予以治理,必要时应停工进行治理被污染的环境,并将污染事故的原因及治理措施及治理效果报甲方审核。9.其它:/十五、安全生产信息的报告为了实现安全生产,加强对工程动态、生产信息管理,乙方应在向甲方汇报工程动态、生产信息的同时一并向甲方汇报安全生产信息、环境保护等内容,具体工作内容、汇报时间由甲方另行确定。十六、违约责任与处理1.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HSE合同要求,但未造成事故及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及时整改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2.若甲方未能履行HSE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义务而导致发生事故,且影响施工进度的,除竣工日期顺延外,还应赔偿乙方因此发生的损失。3.乙方未按甲方发出的《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按期完成整改的,乙方每次应向甲方支付元违约金,乙方支付违约金后仍未整改或整改不符合《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的,甲方可责令乙方停工整改,因此所造成的停工损失和整改支出由乙方承担,且停工不顺延工期。如停工后,乙方仍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仍不能符合《隐患整改通知单》的要求或合同约定的标准的,甲方可单方解除主合同,因此而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责任,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5.由于乙方人员不服从现场安全管理、超指定区域、超指定时限作业等违章作业而造成的HSE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损失。6.乙方发生事故后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迟报或谎报,经查证属实,乙方每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进入甲方市场的资格。13\n7.如果乙方未按甲方安全生产及环保规定组织生产,或者未能及时按照本合同规定和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HSE报表、工程动态信息、安全生产信息等工程相关资料的,每出现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如发生重大事故,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8.对于政府主管部门或甲方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乙方应及时整改,不得拖延。因安全环保隐患没有及时整改引发的后果由乙方承担,由国家政府主管部门开具的罚款和甲方开具的安全环保扣款在工程结算时一并结清。9.其他:/十七、不可抗力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水灾、雷击、雪灾等天灾,战争、恐怖袭击、内乱、严重威胁健康或安全的情形,火灾、极端恶劣天气。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使双方或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二十四(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其后十(10)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发生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延迟履行方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延迟履行方不能就延迟履行期间的不可抗力事件免责。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一方未尽通知义务或未采取措施避免、减少损失的,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合同中止履行六十(60)日或六十(60)日以上时,双方应就继续履行本合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则双方均有权终止本合同。当一方因上述原因终止本合同时,应当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另一方。本合同自通知送达另一方时终止。十八、争议的解决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按甲乙双方签订的主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十九、通知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原则上以书面形式作出,由本合同一方以专人递送、传真、电子邮件、邮递方式发出。通知以专人递送的,于递交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于发件人传真机显示传真业已发出时视为送达;以邮件、短信方式发出的,于发件人邮箱或手机显示邮件、短信已发出时视为送达;以邮递方式发出的,于邮件寄出后的第313\n个工作日视为送达。任何通知一经送达即行生效。在紧急情况下,一方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发出通知,该通知与书面形式的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接收方在收到后立即视为送达,但通知方应在24小时以内以书面形式补发相关内容的通知。紧急情况下通知方式以主合同的约定为准。各方的联络及通讯方法以各方的下列信息为准:甲方:地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于楼街电话:田绍红传真:/邮箱:/收件人:/联系人:13604276253乙方:地址: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首山堡村电话:15304199900传真:/邮箱:/收件人:/联系人:刘长智二十、合同效力及其它约定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本合同与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标准、HSE管理原则及具体管理规定相悖的,按照后者相关规定执行。3.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约定如下:双方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合同附件、通知、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指令、作业许可、传真、电子邮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除非以上文件中有特别约定,明确指出其效力等级优于本合同文本的情况外,本合同具有优先解释地位。以上文件相互之间关于相同事项的解释,按照签订的时间顺序确定效力级别,在后签订的文件优于在先签订的文件。4.本合同一式3份,甲方执2份,乙方执1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以下附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3\n(a)HSE标准(b)HSE计划书(c)HSE作业指导书(d)HSE现场检查表(e)应急预案(f)HSE管理制度6.其它约定:/。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13\n附件:HSE标准GB/T1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2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8001-201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GB/T50502-2009《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3787-2006《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6722-2014《爆破安全规程》GB15603-1995《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50054-1995《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484-2008《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94-201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8334-1999《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12265.3-1997《机械安全避免人体各部位挤压的最小间距》GB3883.1-2008《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AQ3018-2008《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AQ3009-2007《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2012-2007《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AQ2037-2012《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导则》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0-2008《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30-201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10《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0-1999《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80-199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33-2012《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SY/T0607-2006《转运油库和储罐设施的设计、施工、操作、维护与检验》SY/T6634-2012《滩海陆岸石油作业安全规程》SY/T6044-2012《浅(滩)海石油天然气作业安全应急要求》SY/T6560-2011《海上石油设施电气安全操作规程》SY/T6277-2005《含硫油气田硫化氢监测与人身安全防护规定》SY6500-2010《滩(浅)海石油设施检验规程》SY/T6632-2005《海上石油警示标志》SY/T6633-2012《海上石油设施应急报警信号规定》SY6345-2008《浅海石油作业人员安全资格》SY6303-2008《海上石油设施动火作业安全规程》13\nSY6320-2008《陆上油气田集输安全规定》SY6503-2008《石油天然气工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全技术规范》Q/SY1602-2013 《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监理规范》Q/SY74-2011 《职业健康工作指南》Q/SY1710-2014 《HSE“两书一表”管理规范》Q/SY1217-2009 《HSE作业指导书编写指南》Q/SY135-2012《安全检查表编制指南》Q/SY1424-2011《应急管理体系规范》Q/SY136-2012 《生产作业现场应急物资配备选用指南》Q/SY178-2009 《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及配备规定》Q/SY1129-2011 《安全帽生产与使用管理规范》Q/SY1124.4-2007 《石油企业现场安全检查规范第4部分:油田建设》Q/SY1124.7-2014《石油企业现场安全检查规范第7部分:管道施工作业》Q/SY134-2012 《石油化工管道安全标志色管理规范》Q/SY165-2007 《油罐人工清洗作业安全规程》Q/SY1306-2010 《野外施工职业健康管理规范》Q/SY1310-2010 《水体污染事故风险预防与控制措施运行管理要求》Q/SY1367-2011 《通用工器具安全管理规范》Q/SY1368-2011 《电动气动工具安全管理规范》Q/SY1370-2011 《便携式梯子使用安全管理规范》Q/SY1431-2011 《防静电安全技术规范》Q/SY1529-2012 《环境因素识别和评价方法》Q/SY1531-2012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气体(苯、硫化氢)快速检测规程》Q/SY1240-2009《作业许可管理规范》Q/SY1238-2009《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范》Q/SY1247-2009《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36-2009《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1-2009《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2-2009《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规范》Q/SY1243-2009《管线打开安全管理规范》Q/SY1244-2009《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范》Q/SY1246-2009《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8-2009《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范》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