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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气专业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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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给排水、电气、暖通专业)电气专业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一、供配电1、消防类电源的定级问题,有些工程(如大型工业厂房群或公共建筑)有定为三级负荷,因而应急照明、疏散照明等均回避选用专门应急照明配电箱措施,应如何把握此类问题,或有具体明确的条例确定负荷等级。答:既然已定为“三级负荷”,对其供配电系统就没有什么特殊要求,但应遵照《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中7.2.1条,再参照《工业与民用配电设计手册》表2-25使正常照明、普通动力、应急照明、应急动力分开,如果工程很小,可以合并。设计人员考虑问题的基本原则是“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便”(见《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中1.0.1条)。用规范指导设计,不能用规范为设计作辩解,当挡箭牌。不能思想疆化,不能钻牛角尖,不能墨守成规,不能强词夺理。当前是市场经济,各行各业都在争优质,创名牌,要想有所成就,必先下本,多花本钱,单纯地省钱是不会有好收成的。做设计要从多个角度全面考虑问题。2、某大底盘地下汽车库(Ⅰ类),上方有一栋4层中型商业和一栋一类高层公建.此种情况是否能按两栋各自独立的建筑物分别设计.中型商业消防负荷等级定为二级是否正确?答:此题的答案请见《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中第3.0.1.4款的条文说明,解释很清楚,划分负荷等级的目的是“对一个区域的用电负荷在整体上进行确定,其目的是确定整个区域的供电方案以及作为向外申请用电的依据”(P29行6、7),不可以分别设计,应统一按一级负荷用户设计。3、负荷为一二级时,在双电源切换箱下设总断路器(将失去双电源的作用)不妥。对照规范哪一条解释较准确?(一级负荷时按GB50052-2009第3.0.2条)第43页共43页\n2012年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给排水、电气、暖通专业)答:没有规范。道理很简单,此总断路器若故障跳闸,二个电源就全没有了。就像题中所说,将失去双电源的作用。4、2010及2009审图技术问答中都明确:消防用电为三级负荷的建筑的消防控制室采用“一路消防电源+直流备用电源”的方式满足要求,但根据GB50116-98第9.0.1、9.0.2条之条文解释要求消防控制室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电源供电,在消防控制室自动切换。同时,还要有直流备用电源,来保证供电的切实可靠。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等同于“消防用电设备”,前者指消控室里放着的那些“控制装置”9.0.1和9.0.2是针对前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而言的,与后者“消防用电设备”无关。三级负荷建筑内只有一个市电电源,就只能“一路市电电源+直流备用电源”,而且这个“直流备用电源”乃是装置自带的。与规范之间并无矛盾。5、某审图意见:CT扫描室采用单回路供电,不符合JGJ49-88第5.4.1条。该规范第5.4.1条:医院供电宜采用二路电源,如受条件限制,下列用房应有自备电源供电……如果医院高压已有两路电源供电,是否CT扫描室采用单回路供电并不违反该条规范?答:不能这么理解执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中9.7.5.2款说得很清楚。如果医院有双路市电电源,则分别从变电所两段低压母线上引二回路电源到“下列用房”。如果医院只有一路市电电源,则需自建柴油发电机作备用电源,一路来自市电网,一路来自发电机,二回路低压电源到“下列用房”。6、GB50052-2009第3.0.3(1)条: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第3.0.9条: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实际工程中如何把握和执行这两个强条。答: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中第3.2.2条和第3.2.3条,有2个术语,一是“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另一个是“消防用电的负荷等级”。第3.2.3条很明确,只有“特级体育场馆的应急照明”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其它建筑物内的“消防用电”则不是一级就是二级。第43页共43页\n2012年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给排水、电气、暖通专业)《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中第9.1.1条更明确,高层建筑的消防用电不是一级就是二级,没有三级之说,也没有“特别”之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第11.1.1条内,有一级,也有二级之分,并写清还有三级的,详细内容可见条文说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第11.1.1.1款的条文说明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中第9.1.1.四款的条文说明中都有一级负荷供电措施的非常明确的说法。《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问世以来,多出个术语—“双重电源”,关于它的说明见规范P29上3.0.2的说明。这段文字既说明了全国是一个大电网,又添加了“分别来自不同电网”、“联系很弱”、“电气距离较远”三个模糊概念之后,误导可以采用二路市电满足一级负荷供电的要求。如果这样作了,出现两路市电电源同时中断的故障情况时,规范组没有责任,因规范说了:“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即,双重电源供电+不能同时损坏”,要求“两个电路”且是“互相独立的”。除了上面提到的“特级体育场馆”之外,没有任何规范要求特别负荷的消防用电。引伸来说,从消防用电角度出发,没有设置第三电源的必要性,所以2.0.3应急供电系统(安全设施供电系统),在现实设计工作中是不存在的,规范条文的目的性不明确。同样,“2.0.4应急电源(安全设施电源)”也显得含糊。再进一步讲,“3.0.9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这一条对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来讲,就没有现实意义了。上述意见处于摸索阶段,结论性意见待以后深入探讨后再议。7、消防配电线路取消了断路器的过载保护,线路截面选择不满足GB50054-95第4.3.4条,该如何提审查意见?答:即新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中6.3.3条。此条不属《强条》,可按《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第6.3.2.4,作为违反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提出意见。8、电动排烟窗的配电要求是否同排烟风机,是否有末端切换等要求?就目前规范并未有关于电动排烟窗的相关规定,该如何审查?第43页共43页\n2012年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给排水、电气、暖通专业)答:目前可以按防火卷帘的配电方式作,全国绝大多数设计院也是这么做的。按网络上可查到的“产品技术要求”的说法,产品自带备用电源系统。设计时,设计人要具体落实产品情况。9、GB50016-2006第7.4.10.8消防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具体是指哪些措施。答:请与消防电梯制造厂商联系,此条是对产品制造的要求。10、常规设计都是将消控室、消防电梯机房内插座、空调接入消控室、消防电梯机房电源箱,现在有审查意见提出这种做法不符合消防用电专用供电回路的强条,但实际工程中有时这些插座、空调确实无处可接。答:请见《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中7.2.1条和7.2.2条、23.4.1.5款。“动照分开”是设计基本概念,设计中可以作到。具体分法可参见《工业民用配电设计手册》(第三版)表2-25。11、某审图意见:消防配电线路过负荷保护切断电路,未仅作用于信号,不符合JGJ16-2008第7.6.4条(如地下室消防负荷总箱B-B1APES箱,In=80A,Ijs=59.8A)。请问:消防配电线路末级控制箱主回路已做到过负荷保护不切断电路,仅作用于信号,其以上各级保护开关是否都不得采用普通复式断路器?答:据《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中6.3.6条和《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中2.3.7.1条,从变压器出线至消防用电设备之间,不能出现动作于跳闸的过载保护,只能动作于信号。12、《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中5.0.9电源开关应选用宽板防漏电式按键开关。具体哪种开关才符合“宽板防漏电式按键开关”。答:鸿雁VA86K11-10B型,就可以。没有防漏电功能。13、《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适用范围中未提到汽车库,该规范是否不适用于汽车库。答:《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内1.0.2第43页共43页\n2012年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给排水、电气、暖通专业).1中的“其它适用的民用场所等”就包括汽车库。14、消控中心安保中心合用时设一个双电源箱,是否必须按消防未用专用供电回路的强条提审查意见?答:请见《2009年电气专业技术疑难技术问答》P16题13。1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8.3.1条第5)款规定,当配变电所的正上方、正下方为住宅、客房、办公室等场所时,配变电所应作屏蔽处理。请问,是否有标准做法?答:楼板钢筋就是屏蔽措施之一,但屏蔽效果能否达到规范要求,规范没提具体要求。有兴趣深入探讨者,可参见《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工程设计与安装》09DX009图集。16、《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第10.3.2条第4款规定,中小学校的建筑应预留配电系统的竖向贯通井道及配电设备位置。请问,是否不论层数多少,面积大小均要执行?如果送审图纸未预留管井,是否能通过审查?答:是否要设“竖向贯通井道”,主要是由该工程中用电量决定的配电系统的规模来决定的。17、《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3.9.5.4条:消防系统配电装置,应设置在建筑物的电源进线处或变电所处,其应急电源配电装置宜与主电源配电装置分开设置;当分开设置有困难,需要与主电源并列布置时,其分界处应设防火隔断。省里专家解释:制定者主要是针对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仍采用配电屏的情况;对于主要配电装置都采用标准配电柜的情况,本身已具备防火隔离功能,不必再作隔离。省内图审如何执行?答:换个说法,采用PGL型交流配电柜,此柜后面是开敞的,则主电源柜和应急电源柜就要分开放。若用MCC等型号的就可以不分开放置,靠在一起。总的精神是要求一台正在运行的柜子不会对另一台正在待机或检修的柜子形成安全威胁。18、低压配电系统的相关条款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7.2.1第43页共43页\n2012年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给排水、电气、暖通专业)-1条:多层公共建筑及住宅的低压配电系统,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自成配电系统第;7.2.2-1条:高层公共建筑及住宅的低压配电系统,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自成配电系统。要求是对的,但表达笼统、操作性差。按技术措施第5.2.1-5条“小区内的一类高层(19层及以上)建筑,小区变电所宜采用放射式配电系统,由变电所设专线回路供电,且动力及照明电源应分别引入。似应自建筑物外引入时就分别引入自成系统;但对于多层公共建筑及住宅建筑,就不一定适用了,还是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尤其多层建筑住宅建筑,大部分可先设置电源箱,然后再按功能要求按照明、电力、消防等自成系统配电。动、照分开,实际上在工业为基本常识,没有规范再规定。(不是民规不适用于工厂)。计费分电力、照明;运行时,电力中大电机启动冲击电流大,电压降大,对着,对照明闪烁。配电设计手册图纸都是分开的(正常、应急、电力)。答:大工程必须分,小工程可视情而定。19、小型办公楼的应急照明,疏散指示若从层配电箱引出,不能满足GB50016-2006第11.1.4条的规定“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JGJ16-2008第13.9.12条对消防用电负荷为三级,未作如何规定,审图对应如何把握。答:尽可能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11.1.4条执行;工程规模太小且负荷等级又仅是三级时,可适当放宽要求。20、小型公建,消防负荷定为三级负荷时,消防水泵未采用双回路末端自动切换装置,是否不符合GB50016-2006第11.1.5条要求。答:确实是三级负荷时,可以单电源供电。21、二类公建楼层中,防火卷帘门供电与该楼层应急照明供电是否可合用一个双电源切换箱供电?(由双电源切换箱提供一回路供防火卷帘门)答:有条件可分时,最好是分开,工程规模太小,卷帘门樘数不多时,可以合用。若只有一个回路,可以。22、一、第43页共43页\n2012年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给排水、电气、暖通专业)二类高层公建中除消防电梯用电外,其它消防用电例: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门、应急照明等各自的双电源配电箱电源取自配电井道内竖向同一组双电源干线(树干式、预分子电缆、母线敷设供电)提供的电源。是否可行?答:电力和照明最好是分开。任何事情都不是绝对的,基本原则要尽可能遵守,受条件限制无法遵守时,灵活对待,设计人和审查人都应如此。23、高层建筑中的防空障碍灯用电量小,是消防用电还是非消防用电?供电电源很难配置。有人设计时把防空障碍灯的双电源取自应急照明供电系统,同时加上消防时应急切断供电。答:航障灯,从某种意义上讲,具有消防功能,航障灯可接入应急照明的电源系统。24、建规GB50016-2006第8.2.2条3款表8.2.2-2规定建筑物体积“20000300m2,GB50016-2006第11.3.1.4条),高层高规(>20m内走道,GB50045-95第9.2.1.4条),还是有其他依据?应急照明采用可声光控节能自熄开关是否已具应急点亮措施?答:对于住宅建筑的地下自行车库应急照明设置依据,对于多层住宅,按GB50016-2006第11.3.1条执行,即不考虑应急照明的设置,也没有300m²区域需设置应急照明的要求;对高层建筑应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第9.2.1.条执行。对于应急照明采用声光控节能自开关是否已是各应急点亮措施,此问题,经多次讨论,此种做法不被认可,观点如下:(1)采用声光控自熄开关对应急照明等的控制,在应急情况下不是主动自动点亮的,而是被动的,此工作状态与规范的要求不一致;(2)节能自熄开关的控制,对于应急照明的照明状态下不是连续的,它是间断的过程;(3)目前市场上,声光控的节能自熄开关普遍质量不可靠;难于胜任火灾情况下,应急照明点亮的任务;(4)对于有些设计单位仍采用此种控制方式,我们对此种方式不赞同。8、GB50096-2011中表8.7.6厨房插座是否要求设防溅型?电视、电话等设计是否要户内到点位?答:现规范规定,卫生间、厨房插座应采用防溅型的,即应满足IP54的要求;户内的CATV及电话终端,应设计到位。第43页共43页\n2012年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给排水、电气、暖通专业)9、高层住宅设计中,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住户配电属于非消防设备配电,是否应设置非消防设备的电源切断联动措施。答:在2012.4.1以前,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相应条文规定,在高层住宅公共区域中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不要求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GB50116-98要求做相关设施的联动;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规定为2011.4.1执行,其第14.2.1条,对高层住宅建筑是要求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按通常的理解,此时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相关联动要求进行设置,即应做非消防设备的电源切断联动措施,但此联动的切断位置通常应是在配电干线的始端或楼层配电箱的进线端。10、即将实施的《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第6.3.2条要求“每套住宅应设置自恢复式过、欠电压保护电器”。目前尚未了解到住宅用电器主流厂家生产该类型产品的信息,设计及审图中如何处理?答:现市场已有该功能的产品信息;在设计及审图中,只要有现行规范允许的配电方式,均可被认可。11、有关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与审图的几个问题:(1)规范的选用,由于《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要在2012年4月1日起方才执行,所以目前主要依照《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进行设计与审图。比较这三本规范,条文内容及要求均不尽相同,且GB50348-2004第5.2.1条规定该规范仅适用于总建筑面积≥5万㎡的住宅小区安全防范工程。请问:设计与审图以哪本规范为准。(2)住宅小区安防系统的配置标准。按照规范GB50348-2004需分三种类型(基本型、提高型、先进型)设计,而规范JGJ16-2008及新规范JGJ242-2011均不提以上三种类型。且规范JGJ16-2008中把住宅与别墅的配置标准分别列出,而新规范JGJ242-2011没有把别墅的配置标准单独列出。请问:住宅建筑安防系统的配置标准如何确定。(3)上述规范配置标准中的“可选项”,是否可以理解为可做可不做。第43页共43页\n2012年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给排水、电气、暖通专业)答:根据《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第14.1.2条及14.3.1条,住宅建筑的安全防范系统的设置仍是宜字,但根据江苏省公安局与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单位颁布的省综治办[2010]100号文,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议和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新建城镇居民住宅小区要根据《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其他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设计和建议,并同时规定,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必须与住宅小区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设计施工图应纳入施工图的审查内容。若该工程已判定的需做安全防范系统,则只需按《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第14.3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相关要求实施即可。但该部分的工程设计,不一定是主体建筑设计单位,也可是有设计资质的其它设计单位如智能化系统工程公司等。12.新住宅电气规范对住宅小区变电所的设置位置与住宅的关系有新要求,如何执行?答:国标《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第4.2条,对住宅区变电所设置位置的要求已明确,在正常情况下,应按其需求来实施,但同时也应考虑该区域供电部门的相关要求。13、高层住宅在无火灾联动的情况下,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的应急照明如何自动点亮?答:国标《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第9.2.3条规定:“当应急照明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时,在应急情况下,设有火灾的自动报警系统的应急照明应自动点亮;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急照明,可集中点亮”,其后条文解释即可在一层或地下一层(规范为底部区域)有人值班的区域采用集中手动的方式进行控制。但鉴于我国住宅管理现状,住宅的低部区域通常无值班人员,若对应急照明采用手动集中点亮控制方式,还应在各楼层设置控制装置,该装置应有明显的标志如带指示灯等。五、火灾报警第43页共43页\n2012年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给排水、电气、暖通专业)1、高规GB50045-95中,第9.4.2.14条“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比较模糊,如何确定住宅下面的地下自行车库,是否属于这一条的规定。答:仅从文字上看,确实有些模糊,但从另一个角度来判定,看其是否设有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2、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6.3.1.2条规定:“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启、停,除自动控制外,还应能手动直接控制。”对于消防稳压泵是否适用这条规定?答:消防稳压泵可以除外。3、GB50016-2006第11.4.4条: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3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请问:(1)有无关的线路从消控室地坪以下(不是在防静电地板下)穿过是否符合这条规范。(2)两层建筑,屋面设有排烟风机,所有消防设备配电(应急照明、排烟窗控制箱、排烟风机)均由设在一层消控室内双电源箱供电,是否违反无关线路不应穿过消控室的规定。答:(1)可以在混凝土地坪内布线。(2)消防设备的双电源箱、控制箱应设在设备所在的防火分区内,不应设在消控室内。4、某蔬菜批发市场,有顶棚,东西两端有墙,南北两侧没有墙,面积大于6000平方米,是否按商业建筑需要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答:按建筑专业定性是否属于商业建筑。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及联动控制线缆与综合布线、有线电视等其他弱电线路共线槽敷设,是否有规范明确不可以?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线槽有防火要求,其它弱电线路的线槽可采用普通线槽。6、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物中庭上空是否必须设火灾探测器(中庭有时有三、四层层高,玻璃顶棚)。GB50348-2004第5.2.7第43页共43页\n2012年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给排水、电气、暖通专业)条第3款:访客对讲系统应与消防系统互联,当发生火警时。单元门口的防盗对讲门锁应能自动打开。一般住宅楼都没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如何实现?答:要设火灾探测器,可采用红外或紫外光束探测器等其他类型探测器。如果没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则没有互联的问题。7、某地下建筑,汽车库部分为人防,部分为非人防的会所,非人防区的消防设计是否要满足《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会所内的游泳馆建筑面积大于500平米,根据该规范第1.0.2条条文解释,游泳馆属于健身体育场所,那么根据该规范第8.4.1.1条:建筑面积大于500平米的健身体育场所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根据高规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的场所是把游泳池排除在外的。这种情况游泳馆到底设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答:非人防区的消防设计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或《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规范要求设计。会所内的游泳池部分可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8、需要同时设感温和感烟的场所是否两种探测器应分别各自满足保护面积和半径的要求。答:应分别各自满足保护面积和半径的要求。9、某三层复式机械地下汽车库,层高9.5米,根据GB50116-98的相关规定不适合采用感温及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在暖通专业加大通风次数(大于6次/h)的条件下,是否可以采用感烟探测器?答:规范规定宜采用感温探测器,未规定不能采用其它类型探测器。可征求当地消防部门的意见。10、乙炔(C2H2)气体探测器的安装高度问题,按照分子量来算,应该比空气轻,探测器应装在高处,但根据GB50058-1992第2.3.1条第二2点的注解(相对密度大于0.75的爆炸性气体规定为重于空气),似乎应该装在低处,如何确定?答:乙炔(C2H2)气体比空气轻。11、地下车库通道上防火卷帘门两侧的防火灾探头设置有两种意见,一种是:火灾探头动作时,防火卷帘门一落到底。另一种说法是:采用两步落地,烟感动作后短时内还是可以开车逃生。第43页共43页\n2012年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给排水、电气、暖通专业)答:采用两步落地。12、某工程项目名称为精粹主生产车间,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丁类,总建筑面积为10958㎡,其中含三层办公、会议、质检室等附设用房计建筑面积为1275㎡;生产车间为单层,建筑标高为13.50米。某电气设计人员在三层附设用房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而在单层、高度为13.50米的生产车间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为此,甲、乙、丙、丁提出以下不同看法:甲认为按《警规》GB50116-98第3.1.1条(续表3.1.1)规定,单层厂房不必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乙认为按《建规》GB50016-2006第11.4.1条第3款规定,单层厂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丙认为按《建规》GB50016-2006第11.4.1条第3款规定,但未明确单层厂房是生产何种产品的车间,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理由尚欠,可不设;丁同意甲、丙意见,理由是单层厂房和附设用房为一个整体,部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而另一部分不设,其等于不设;同时认为该主生产车间(10958㎡)要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则均应设置;如不设均可不设。答:首先明确丁类厂房生产产品的种类,其次看水暖专业有无自动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再判定是否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3、二类高层住宅公共场所是否一定要求设火灾自动报警,依据为民规?答:是否设火灾自动报警按《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条文确定,要看二类高层住宅的具体情况定。14、在无火灾报警系统的情况下,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声光控、红外光控等)的应急照明是否能够满足规范要求?答:应急照明系统不应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15、地下车库有通风排烟,电气专业按规范要求可不做火灾报警,这种情况下如何实现火灾时联动通风排烟设施?答:应设火灾报警系统。第43页共43页\n2012年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给排水、电气、暖通专业)16、为了满足JGJ16-2008第13.9.8条的要求,例如地下室有好多防火分区,采用了好多防火卷帘作分隔,那么每个防火分区的防火卷帘都要采用一个双电源切换箱,为了减少双电源切换箱,由此产生:防火卷帘的电源由其所在防火分区的双电源切换应急照明箱供给,但这涉及到计费,即防火卷帘与应急照明用电是否同价?如果不同价,就不可行。有些设计中,防火卷帘电源由就近的排烟机房内双电源切换箱供给,我个人认为这不符合JGJ16-2008第13.9.9条的要求,因为第13.9.6条要求排烟风机双电源末端切换。第13.9.9条是“除……排烟风机等消防设备外……。”此问题虽在2010年的答疑133页9中答“满足规范要求”,但本人仍不理解。答:(1)确有需要,就设双电源自动切换箱。(2)可以满足规范要求。17、2011年度学习材料第一章第11条的回答:“只要是消防设备……都应采用双电源末端切换装置”,第22条讲述了同样问题,而规范并未做此要求,对于消防排水泵、卷帘门等,如果设计未采用“末端切换“,不能认为是违反规范。建议消防类的疑难问题在答复时可征求消防部门的意见。答:重要的消防设备需要双电源末级自动切换。18、《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第10.1.2.2条中,关于消防设备双电源末端切换和消防专用供电回路的论述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6-95-2005年版中相同的论述,“高规”中为强制性条文,“省标”中为一般性条文;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第11.1.4条关于消防专用回路的论述与《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中相同的论述“建规”中为强制性条文,“汽车库防火规范”中为一般性条文;如何把握?答:按高标准要求。第43页共43页\n2012年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给排水、电气、暖通专业)19、《2011年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电气第五章火灾报警第10答:是否设火灾自动报警按建规执行,如何设计按火规执行。按建规对多层办公楼无明确要求设置,是否多层办公楼均无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另像甲乙类工业厂房及造纸厂之类丙类厂房亦无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本人理解,建规只是将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重要场所列出,但并非只有这些场所要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建规所列场所均为火灾一级保护对象。果真如此就没必要设火灾二级保护对象了。答:不能这样理解,还应参照规范中其他条款的要求,比如是否有自动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规范规定仅为最低要求,是否设置火灾报警系统还要按建筑物的重要性,火灾危险程度、业主的要求,经济条件,当地消防部门的要求综合确定。但审图的依据只能是规范。六、防雷1、一工程电气图纸标明其设计日期为2011年8月,此设计图纸于2012年2月报审于施工图审查机构,对于防雷内容,是否应采用新规范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此规范于2011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进行审查?答:可按新规范进行审查,在“建议和其它”部分可要求设计人员针对防雷内容的设计按新规范进行修改。审图意见中,涉及“强条”和“强标”内容的条文,应以老规范为依据。2、GB50057-2010有较大修改,请尽可能明示注意事项或审查要点。答:所有强条均为审查要点。具体建议如下:(1)依据第3.0.2条、第3.0.3条、第3.0.4条,检查设计的防雷分类是否正确;(2)依据第4.1.1条、第4.1.2条,检查建筑物的外部防雷措施和内部防雷措施是否齐全;(3)依据其它“强条”和“强标”条文,检查建筑物的外部防雷设计和内部防雷设计是否合理。3、GB50057-2010第3.0.3第43页共43页\n2012年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给排水、电气、暖通专业)条第9款,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5次的火灾危险场所应为二类防雷按GB50058-92第4.1.1条及4.1.2条的说法,是否可以认为丙类的仓库,车间均属于火灾危险场所而执行雷规中的这一条。答:“火灾危险场所”应来源于IEC标准,在IEC60364-3中,“火灾危险场所”定义为BE2场所,其特性解释是:生产、加工或储存可燃性材料,包括粉尘。其条文后的应用和举例中,列举了“车库、木制品商店、造纸厂”。《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第4.1.1条及4.1.2条的说法比BE2场所严苛得多,其火灾危险性自然比BE2场所高得多,有些可能要列入BE3场所。丙类仓库和丙类厂房的定义与BE2场所的定义基本一致,应执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3.0.3条第9款。4、建规中商场属人员密集场所,住宅一、二层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是否属人员密集场所,如是,那设有商业服务网店的住宅在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5次时,是否要按二类防雷设计。答:商业服务网点不是商场,应按住宅套用规范。在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次/a时,要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进行防雷设计。5、建筑物防雷设计没有按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专用防雷引下线”,且没有利用所有柱子作为防雷引下线,仅仅是利用部分柱子内的的主筋作为防雷引下线,审查时如何定性?答:设计应优先利用建筑物的自然钢筋体系作防雷装置。见GB50057-2010第4.3.5条、第4.4.5条。依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5.3.8条,当建筑物内的钢筋体系被整体利用作防雷装置,且满足本规范的第4.3.5条、第4.4.5条和第4.5.6条时,尤其是满足第4.3.5条第6款时,此时设计仅指明利用部分柱子内的的主筋作为防雷引下线,可视为满足第5.3.8条,可不要求满足专设引下线之间的间距。审查时可不提意见。当建筑物内的钢筋体系部分可被利用作防雷装置,且满足本规范的第4.3.5条、第4.4.5条和第4.5.6条时,尤其是仅部分被利用作防雷装置的钢筋体系满足第4.3.5条第6款时,应要求此时的防雷引下线满足专设引下线之间的间距。第43页共43页\n2012年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给排水、电气、暖通专业)6、GB50057-2010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5次/a的学校属于二类防雷建筑,问题一: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5次/a的学校食堂、风雨操场是否属于二类防雷建筑;问题二:幼儿园是否属于学校建筑执行本条规范。答:上述问题一和问题二均应按0.05次/a进行分界。大于0.05次/a,属于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小于0.05次/a,属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7、不满足GB50057-2010第5.3.8条条件的利用柱筋做防雷引下线时的间距应按哪条规范执行?答:设计首先应满足GB50057-2010第4.3.5条第6款,当无法满足所有垂直支柱均作为引下线要求时,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5.3.8条执行,间距应满足专设引下线之间的间距要求。8、GB50057-2010第3.0.3.9条中所说的火灾危险场所具体指哪些工程。答:答案见本节第3条。9、《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4.5.4条第3款规定,在配电箱内应在开关的电源侧装设SPD,旧规范为宜,新规范要求更严格,那么,此类配电箱若为双电源进线,是否必须装设两台SPD?答:不应装设两台SPD,应在双电源开关的下侧电源母线上装设一台SPD。规范的思路是:当屋顶用电设备不带电时,此时的回路开关处于断开状态,建筑外部的闪电电涌不容易通过带电导体进入建筑内部的电源系统,而建筑物内部电气系统所形成的闪电电磁感应,可通过装设在电源侧的SPD将高电位释放。此处需要说明的是:保护用断路器应能在闪电电涌的作用下,不被损坏。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4.4.3条为强制性条文,该条文规定专设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专设”即指专门敷设,区别于建筑物的金属体,请问具体怎么执行?是否可优先执行第4.4.5条和第5.3.8条的规定?第43页共43页\n2012年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给排水、电气、暖通专业)答:对于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先执行第4.3.5条和第5.3.8条的规定;对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先执行第4.4.5条和第5.3.8条的规定。1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3.0.3条第9款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在实际操作时很难把握,例如:一幢建筑物的一至三层为商业,四至十层为办公,属于综合楼,是否按人员密集场所考虑?是否能与有关部门一起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措施,对各类建筑物的面积、人数等有一个量化指标,以便更好地执行规范。答:《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3.0.3条的条文解释中已将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定义,是指如集会、展览、博览、体育、商业、影剧院、医院、学校等建筑物。问题中所指建筑物含有商业,则该建筑物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此条文比较容易理解,如遇难以把握的建筑物,尽量按较高等级设计。12、GB50057-2010第5.3.8条要求当采用建筑物的钢构件或混凝土柱中钢筋作防雷引下线时,应当利用该建筑物所有柱子,为避免屋顶避雷带网格过于密集,这里所指的所有柱子是否可理解为建筑物四周和内庭园四周的柱子?答:《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5.3.8条所强调的是:建筑物的钢构件或混凝土柱中钢筋,其横向和竖向连接满足第4.3.5条第6款的规定时,则可认为建筑物的钢构件或混凝土柱中钢筋均起到引下线的作用,平面图中可不要求标注所有的钢构件或混凝土柱为引下线,但在说明中应有明确表述。此条问题的另一方面意思是指引下线与屋面接闪器的连接应如何处理。方法是:仅将建筑物四周和内庭院四周的柱子内的钢筋与屋面接闪器焊接即可。13、2012年《建筑电气》第1期P12页中披露采访林维勇对GB50057-2010第4.3.3第43页共43页\n2012年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给排水、电气、暖通专业)(4.4.3)条设置专设防雷引下线的要求是当不满足第5.3.8条要求时才须设置防雷专设引下线。那么,当设计图中仅采用部分钢柱或混凝土柱中钢筋作防雷引下线,且又未设防雷引下线或专设防雷引下线间距大于18(25)米时,是否应判定违反强制性条文第4.3.3(4.4.3)条规定?答:问题中的表述或理解不准确。(1)如果设计中采用了专设防雷引下线的方案,则其间距应严格执行条文,否则应判定违反强制性条文第4.3.3(4.4.3)条规定;(2)如果设计利用部分建筑物的混凝土柱中钢筋作为引下线,且只有被用作引下线的钢筋的垂直连接符合第4.3.5条第6款的规定,其它结构柱和框架梁的钢筋未与防雷装置连接或连接不符合第4.3.5条第6款的规定,当引下线间距不符合要求时,可判定其违反强标第5.3.8条。14、关于太阳能热水系统防雷接地的问题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第6.3.4条:支承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钢结构支架应与建筑物接地系统可靠连接。条文解释:为防止雷击伤人,本条文强调钢结构支架应与建筑物接地系统可靠连接。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与验收规范(DGJ32/J08-2008)第5.3.4条: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所有设备均应设防雷保护装置。其电气设备应满足内部防雷和外部防雷的要求。条文解释:这是对太阳能热水系统中使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这是省标比国标多出的一条,并出了标准图集。雷击太阳能概率较低,设备又非重要,似乎不必强调执行。图审中如何掌握?答:说雷击太阳能概率较低没有依据,既然规范已经明确要求,则应该执行。图审时应从两个方面把握:1)建筑物太阳能热水装置是否在建筑物外部防雷装置的保护范围之内;2)太阳能热水装置的钢结构支架是否与建筑物接地系统可靠连接。15、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4.3.9.2-1条:高于60m的建筑物,其上部占高度20%并超过60m的部位,各表面上的尖角、墙角、边缘、设备及显著突出的物体,应按屋顶上的保护措施处理。是否按10m*10m或12m*8m的网格设计?在建筑物立面上明设避雷网格,必需与建筑专业配合并影响里面造型。答:是。应按10m*10m或12m*8m的网格设计防直击雷接闪器。第43页共43页\n2012年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给排水、电气、暖通专业)此时的防直击雷接闪器可采用如下装置之一实现:(1)采用玻璃幕墙的金属框架,金属材料规格应符合GB50057-2010表5.2.1的规定。(2)采用专用引下线加沿建筑物外墙敷设的水平连接导体。(3)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4.3.5条规定的钢筋混凝土内钢筋,当作为引下线或与引下线连接时。16、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在低压电源引入的总配电柜处未设I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属于违反强标(GB50057-2010第4.4.7条第1点)还是违法强条(GB50057-2010第4.3.8条第4点)?答:设计在低压电源引入的总配电柜处未设置电涌保护器,属于违反强条:《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4.3.8条第4款。设计在低压电源引入的总配电柜处未采用I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属于违反强标:《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4.4.7条第1款。17、根据新版防雷规范GB50057-2010第5.3.8条,当利用钢柱或钢筋混凝土柱内的钢筋作为引下线时,是应当把所有垂直支柱作为引下线还是只要满足专设引下线的间距要求即可?(《建筑电气》杂志2012第一期P13林维勇的回答中好像要把每根柱子作为引下线)答:结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4.3.5条、第4.4.5条、第4.5.6条和第5.3.8条,并不要求将所有垂直支柱作为引下线,否则何来间距要求。问题是对于新的建筑物或构筑物,设计应首先满足GB50057-2010第4.3.5条的第6款,而只要满足了上述要求,一般情况下就满足了所有垂直支柱均起到引下线的作用。18、如果建筑中可利用的结构柱只有8根,是否可以增加2根专设引下线,来满足GB50057-2010第4.5.6条要求的10根引下线的要求?答:此方案不妥。第43页共43页\n2012年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给排水、电气、暖通专业)解决防接触电压和防跨步电压的最好方法是:阻挡、隔断、绝缘。当上述方法不便时,可采用多点(规范的约定值为10点)均衡散流的方法,降低雷电流经地面电阻形成的电位。增加两根专设引下线,假如新增点与原引下线相近或重复,并不能起到均衡散流的作用。一般情况下,此时最好执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4.5.6条的第3)款,在室内,由于水泥地面干燥,其阻抗通常大于50kΩm,在室外,只要在引下线3m范围内敷设5cm后沥青层或15cm后砾石层。19、根据新版防雷规范GB50057-2010第4.3.1条及第4.4.1条规定,当建筑高度超过45米(二类)或60米(三类)时,沿屋顶敷设的避雷带是否均要斜向外墙外表面?答:是。20、雷规第3.0.3条将“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列入第二类防雷。条文中说明中人员密集公共建筑指如集会、展览、博览、体育、商业、影剧院、医院、学校等建筑物。审图中有审图专家将工厂内根据计算的年预计雷击次数属三类防雷建筑物的宿舍、食堂列入此列,理由是将建规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定义在此处。本人认为有待商榷。建规中人员密集公共建筑指同一时间内聚集人数超过50人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是用来指导安装疏散指示标志的。如按上理解,所有办公楼均应按第二类防雷设计。有的地方的审图专家,对所有建筑都要做防雷设计,有必要吗?譬如主门卫,内有火灾报警主机、工业电视监控主机等电子设备,应该做防雷设计,但一般的次门卫是否只做接地,不做防雷设计。答:(1)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的定义应以本规范的条文解释为准。(2)建筑物是否需要做防雷设计,应根据年预计雷击次数查《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3.0.1条~第3.0.4确定,不在此列的建筑物可不设外部防雷装置。审图人员针对某些建筑物,希望设计人员增加防雷设计时,可以提建议,不可作强制性要求。21、GB50057-2010对利用柱内钢筋作防雷引下线时的间距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参照专设引下线的间距确定?第5.3.8条中“第43页共43页\n2012年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给排水、电气、暖通专业)当其垂直支柱均起到引下线的作用时,可不要求满足专设引下线之间的间距。“是否仅是针对大跨距建筑而言,即使全部柱子均被用作引下线,仍不能满足专设引下线的间距时,也是符合规范要求的?对于柱距小于专设引下线间距的建筑,并不要求所有垂直支柱均用作引下线?答:上述问题归结为一条:当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柱内钢筋作引下线时,引下线是否有间距要求?回答是:有间距要求。具体回答见本节第5条。22、GB50057-2010第4.5.6条1款2)和2款2)条文中均有“引下线3m范围内”……如何理解?是引下线向室外3m范围?还是以引下线为圆心3m为半径作成圆的面积范围(包括室内)?答:是以引下线为圆心3m为半径作成圆的面积范围(包括室内)。23、GB50057-2010第5.3.8条中“当其垂直支柱均起到引下线作用时”……(1)这里讲的垂直支柱是指位于建筑物四周的所有柱子?还是包括位于建筑物四周和建筑物内的所有柱子?(2)如果问题一的答案是指包括建筑物四周和建筑物内的所有柱子均作引下线时,建筑物内的柱子上端不一定刚好有屋面接闪器网格,该柱内钢筋(引下线)又如何与接闪网连接。答:(1)是指位于建筑物四周和建筑物内的所有柱子。(2)建筑物内的垂直支柱的钢筋,其横向连接和纵向连接均满足第4.3.5条第6款时,则在雷击状态下,这些支柱也一定参与分流雷电流,因而也起到引下线的作用,仅将建筑物四周和内庭院四周的柱子内的钢筋与屋面接闪器焊接即可。24、有关其他防雷设计的问题:由于新的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对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有较大变化,特别是在计算建筑物等效面积Ae时,要考虑建筑物周围其他建筑物的高度,且分六种情况:问题一:是否统一规定设计院必须提供建筑物防雷计算书,以便审图时核查。第43页共43页\n2012年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给排水、电气、暖通专业)问题二:建筑物周围其他建筑物是指现有建筑物,是否还要考虑在建、待建的建筑物。新的防雷设计规范第3.0.2、3.0.3条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的划分有20、21、22区,查《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爆炸环境危险区域划分无此称谓,只有火灾危险区域划分中有21、22、23区,两本规范在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如何衔接?答:(1)问题一,由于建设部关于施工图设计深度规定中指明计算书由设计院保存,且设计责任终身负责制,故没有必要作出新的规定。另外,新的计算方法比来的计算方法简单,同时,新的计算数值通常小于老的计算数值。问题二,由于按独立建筑物计算出的Ae值为最大,故不必考虑在建和待建的建筑物。(2)见《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中的条文说明。25、当屋面太阳能热水器使用电辅助加热时,电辅助加热的配电回路如何设置电涌保护器?答: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6.4.1条的规定,应按照本规范第4.5.4-3的要求设置SPD,SPD应满足Ⅱ级试验的要求,其电压保护水平不应大于2.5kV,标称放电电流值应根据具体情况定,建议为8/20μs、In=20kA;考虑到此处断路器为常闭状态,SPD安装在开关的电源侧和负荷侧均可以。26、新防雷规范利用建筑物主筋作为防雷引下线的间距问题?答:见本节第5题的回答。七、节能1、按照DGJ32/TJ111-2010,政府机关办公楼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都必须设置能耗监测系统。但是规范对于建筑面积的定义不明确,因为建筑面积包括计容面积和不计容面积两种,界限划分差异产生了此系统设与不设的争执。第43页共43页\n2012年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给排水、电气、暖通专业)答:计容面积和不计容面积是针对容积率而言的,容积率的定义是:在一定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对上述术语解释如下:2.0.10“用地”指详细规划确定的一定范围内的用地面积。2.0.11容积率主要反映用地的开发强度,由城市规划确定。通常“建筑面积总和”指地上部分建筑面积总和,“用地面积”指详细规划确定的一定用地范围内的面积;但国内有个别城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是以地上和地下的建筑面积总和来计算的。地面架空层是否计入总建筑面积,按各地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从上述术语说明可知,在计算容积率时,“建筑面积总和”一般是指地上的建筑面积总和,而不计地下面积。但在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要求和能耗监测系统是否设置的问题时,所讲的建筑面积则包括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积之总和,这可从《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96-2010第3.1.1条的条文说明中看出,其中:……总建筑面积包括主要房间(如办公、会议、客房等)和辅助公用场所(如地下车库、设备用房、门厅、走廊等)。2、和DGJ32/TJ111-2010配套执行的有苏建科【2011】289号文件,但是图纸审查很难执行。因为此系统一般要经过分包商的深化设计,建筑设计院的图纸难以达到此文件的要求。答:关于《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程》DGJ32/TJ111-2010及苏建函科(2011)289号关于公共建筑能源监测系统的审查要点,主要内容如下:1)节能专篇中是否有设置分类、分项计量和能耗监测系统的相关条文说明;2)配电系统中是否设置分项计量装置;并提供能耗监测系统图;3)细查各分项计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规程》第4.3.2条~第4.3.5条);4)材料表中是否包括各计量装置(多功能电子表和普通电子电能表),并满足该规程第4.3.1条。设计院图纸达不到要求,允许将“后续其它专业、部门完成的内容交代清楚”也可。3、根据省厅苏建函科(2011)25号文“关于加强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实施能耗监测工作的通知”,设计单位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机关办公建筑(5000㎡以上)和大型公共建筑(20000㎡及以上)进行设计时必须按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能耗监测系统设计,达到“江苏省新建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第43页共43页\n2012年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给排水、电气、暖通专业),而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时对没有设计或设计深度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得通过,然而从前一段实际中看,上述要求远未实现,设计院均未按要求进行该项设计,而设计深度更无从谈起,审图机构也难以按该通知实施,工作中应如何把握,请明确。答:从2007年的《江苏省公共建筑用能计量设计规定》(暂行)到《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96-2010,再到《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程》DGJ32/TJ111-2010,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设计已从09年以前的过渡期转到现在的全面实施阶段,设计院没有任何理由不按规定进行该项设计,审图机构更没有理由说难以按该通知实施。今后的工作中就是按该规定进行审查。4、DGJ32/TJ111-2010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程附录C条文解释中“空调末端用电不可单独计量”具体是指什么情况?某工程中一直四层功能为宾馆大堂、桑拿浴室、演艺厅、KTV、宴会厅、会议室、影视厅,四层以上为客房。设计按各功能分区设照明配电箱,各分区风机盘管电源引自区内照明箱。此种情况是否属于不可单独计量的情况,空调末端用电可以不按楼层或分区计量而是计入照明与插座子项中。答:附录C的条文解释中明确写到:空调末端是指可单独测量的所有空调系统末端,包括全空气机组、新风机组、空调区域的排风机组、风机盘管和分体式空调器等。在附录C“必须发送的能耗数据”中,明确指出空调末端能耗数据必须上传。二级子项应分别计量,不必上传。针对所提问题的情况,应按《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程》DGJ32/TJ111-2010的第4.3.4条执行,当各分区风机盘管电源引自区内照明箱时,风机盘管回路应进行计量,不存在不可单独计量的情况,不应计入照明与插座子项中。5、DGJ32/TJ111-2010照明和插座、空调末端用电分项计量:以下理解是否正确:非出租建筑:办公楼:走廊与应急照明、电热设备干线式配电,干线总计量(是否需要按楼层计量);楼层设照明插座(除走廊外的)和空调末端两块表。除办公外的其他建筑按层或功能分区设一块表总计量即可。第43页共43页\n2012年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给排水、电气、暖通专业)答:就问题本身的回答是:非出租办公楼的走廊与应急照明可采用干线总计量,不需要按楼层计量;电热设备应按楼层或分区计量。楼层或分区设照明插座(除走廊外的)和空调末端两块表。除办公外的其他建筑按层或功能分区也应将空调末端进行计量,见《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程》DGJ32/TJ111-2010的第4.3.4条。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96-2010第8.1.2条,用能计量装置的设置不应破坏原系统的合理性,不应影响原系统的可靠性。6、DGJ32/TJ111-2010中通风机应单独计量,实际工程中通风机一般较分散且功率很小,设计往往就近接入附近配电箱,单独计量比较困难。答:关于通风机的计量问题:对于非出租建筑内的通风机应采用树干式供电,在干线上装表即可;对出租区域的通风机按区供电,功率再小该计量还得计量。7、DGJ32/TJ111-2010适用于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问题一:商住楼,是否应为扣除住宅部分后的面积在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应设能耗监测系统。问题二:带地下汽车库的公共建筑,是否应扣除车库面积?答:对商住楼应扣除住宅,只要看公共建筑的面积是否大于2万平方米;带地下车库的公共建筑,则应计及地下车库的面积,因为地下车库也是公共建筑。8、《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设计标准》DGJ32/J96-2010中:(1)第3.1.1条判定甲乙类建筑时所说的中央空调调节系统是否包括VRV空调。(2)第9.5.1条:采用集中空调方式的建筑物应设置建筑设备管理系统。问题一:此处的集中空调是否包括VRV空调。问题二:乙类采用集中空调方式的建筑物是否要设置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答:(1)VRV空调现在均要求具有新风系统,应属于中央空调系统;(2)VRV空调即为集中空调。不论甲类、乙类节能建筑,只要∑A大于2万m2,均要求设置能耗监测系统;甲类、乙类的区别在于:甲类节能建筑必须要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如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调系统,光伏发电或光诱导照明系统等。上述三种必须至少具备一种,否则,审图不予通过。第43页共43页\n2012年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给排水、电气、暖通专业)9、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96-2010)第9.5.1条:采用集中空调方式的建筑物应设置建筑设备管理系统。什么是集中空调方式的建筑物?VRV算吗?另外是否不管建筑面积大小,只要是集中空调方式的建筑物都要设置?答:集中空调与中央空调是一码事,带新风系统的VRV也应属于。在现代建筑中,空调系统是用能大户,设置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利用现代科学技术能更好地实施节能要求,达到更好效果。不管建筑物面积的大小,只要是集中空调方式的建筑物都要设置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相关设计内容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96-2010第9.5.2~4条。当然,系统的具体设计并不一定由主体设计单位完成,但主体设计单位在相关的设计图纸中应预留必要的接口。10、根据DGJ32/J96-2010第7.0.1条的规定,甲类建筑应设置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但未有具体设计深度要求。当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时,仅在设计说明中说明总功率不低于建筑物总变压器装机容量的0.2%,是否满足要求?答:关于光伏发电系统的设计深度及审查要点详见《江苏省太阳能光伏与建筑一体化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和审查要点》(2010年版),但事实上,现在送审图中,同步设计送审的光伏系统几乎没有,一般仅注明发电容量、用余及在屋面预留组件面积,并说明由专业公司作二次设计。11、安装于阳台侧面的太阳能热水器钢支架接地是否可以不出平面图,仅在施工说明中说明具体做法?答:安装于阳台侧面的太阳能热水器钢支架接地可以在说明中交代清楚即可。12、DGJ32/J96-20108.1.1计量系统8.4.1.2管理平台DGJ32/TJ111-20103.0.1能耗监测系统4.1.8能源管理后台请明确不同类别工程应达标的系统框图设计深度。答:所谓系统管理平台和系统管理后台是同一个概念,它是由软件、服务器和人机界面等构成。软件应具有分析功能、判断功能、指令输出功能。第43页共43页\n2012年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给排水、电气、暖通专业)系统设计深度:平面应有表具所在箱体的编号和布置,表具之间的连线;系统图应有依据产品而设计的回路分配,后台的硬件配置。13、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96-2010中第3.1.1条关于甲类公共建筑的定义中:(1)单幢建筑面积是否包含地下室面积。(2)条文中单幢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00m2,设置中央空调装置的建筑面积超过建筑总面积的70%以上就可以划分为甲类公共建筑。假如一幢建筑物建筑面积为50000m2,设置中央空调装置的建筑面积为20000m2,该建筑物是应该划分为甲类还是乙类建筑?(3)条文中单幢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000m2,且采用中央空调的重要公共建筑可划分为甲类公共建筑。该5000m2中对于设置中央空调装置的建筑面积没有最低要求,是否可以认为只要设置中央空调,不管全面设置还是部分设置均应划分为甲类建筑?学校建筑是否属于重要的公共建筑?答:《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96-2010第3.1.1条关于甲类节能建筑的定义中:1)单幢建筑面积应包含地下室,从其条文说明中可知;2)关于设置中央空调的面积超过总建筑面积70%的提法确实有弊端,相关编制人员也已发现此问题,准备下一步修订;3)关于重要公共建筑是指政府投资兴建的建筑面积5000m2以上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建筑(如医疗、卫生、体育、邮电、通信、广播、交通运输等建筑等),对政府投资的公办学校的建筑应属于重要公共建筑。14、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96-2010实施后,《江苏省公共建筑用能计量设计规定》(暂行)苏建科(2007)217号文是否废止?答: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96-2010实施后,原《江苏省公共建筑用能计量设计规定》(暂行)苏建科[2007]217号文已自然废止。15、在《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GJ32/TJ76-2009第5.2节:节能与能源利用的控制项中,第5.2.4条与第5.2.7条所述条文要求相矛盾,应执行哪一条?第43页共43页\n2012年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给排水、电气、暖通专业)答:《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GJ32/TJ76-2009第5.2.4条和第5.2.7条互相矛盾,前者规定各房间LPD值应不大于现行值,后者规定LPD应不大于目标值,很明显,第5.2.4条有误,应执行第5.2.7条,该条与《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96-2010第5.2.1条一致。16、有关绿色建筑、节能建筑中太阳能光伏系统发电量计算的问题:在《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GJ32/TJ76-2009第5.2.6条中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不低于建筑用电量的2%”,而在新标准《节能建筑评价标准》GB/T50668-2011第5.1.6条中规定:“太阳能光伏系统设计发电量不小于建筑总用电负荷的2%”,是否能够统一按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96-2010第7.0.4条中的表述,按不低于建筑物总变压器装机容量的2%来计算太阳能光伏系统发电量。答:这是不同的体系。应分别对待。如果建筑不申报绿色建筑标识,则应按《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96-2010第7.0.4条中的表述,按不低于建筑物总变压器装机容量的千分之二来计算太阳能光伏系统的配置量。如果建筑申报绿色建筑标识,当申报二星且需要安装太阳能光伏系统解决优选项时,太阳能光伏系统设计发电量不小于建筑总用电负荷的2%。当申报三星且需要安装太阳能光伏系统解决优选项时,太阳能光伏系统设计发电量不小于建筑总用电负荷的5%。八、审图1、对于强制性条文,在说明中是正确的,而后面与其对应的设计内容是错误的,请问,是否按违反强条处理?反之,是否可按设计深度处理?答:有两种情况应分别对待:1)仅靠说明就能解决问题的,如残专厕求助按钮安装高度为0.5m而在平面图上未予标注的情况,应视为符合强条;2)有些问题仅靠说明而图中却不符合强条的,依然应按违反强条处理,如照明功率密度值,一般在说明中都满足规范要求,但在平面图上往往超标,此类情况应按违反强条审查。第43页共43页\n2012年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给排水、电气、暖通专业)2、相关节能内容写入照明设计内容中,无电气节能专篇,是否判缺项或提在优化意见内。答:只要节能措施满足要求,写在“照明”条款中也可,不应判缺项。3、电气相关用房(如配电间、变电所、弱电机房等)的门、墙体电磁屏蔽的做法不符合规范要求时,提出的意见答复为属于建筑专业问题或详建筑修改图(并未附图)是否通过。答:关于配电间的门及相关电磁屏蔽问题,虽然常常出现在电气专业规范上,但实际上是由建筑专业来实施的,如已向建筑提出要求并有所交代是可以的,如不放心,可向建筑专业确认落实。4、某居民住宅小区在东、西、南、北方位分别设有四个(宽4~5米的主、次)出入口和四个门卫值班室,各出入口均设有钢质材料制作的道闸(替代自动门的功能);而在各门卫值班室的配电系统图中均未预留道闸的配电回路;电气审查人员按《民规》JGJ16-2008第9.5.4~5条和第9.5.8条分别提出“各系统图中未给道闸设置单独回路供电和装设手动控制开关或按钮”和“道闸的所有金属构件及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未采取可靠的接地措施”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审查意见;但有设计人员提出疑异;问题是审查人员提出以上审查意见妥否。答:审图人员所提意见正确。5、GB50099-2011中10.3.22款空调应设计量采取节电措施,设计如何体现?4款预留井道及配电位置,是否指应预留配电间及竖井?10.3.8插座回路应设剩余电流保护,壁挂空调也要求?答:《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中:(1)第10.3.2条2款关于电梯、水泵、风机、空调等设备的节能措施可参考《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第10.1.5条的条文说明中的智能控、变频控制等;(2)第10.3.2条4款理解是对的;3)第10.3.8条“中小学校的电源插座回路、电开水器电源、室外照明电源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规定,应包括壁挂式空调的插座回路,以防在不使用空调的季节里此插座被挪作他用时发生触电事故。第43页共43页\n2012年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给排水、电气、暖通专业)6、公建中涉及二次设计区域,正常和应急照明是否皆明确设计范围和要求即可,还是要求完整示出应急照明的布置。答:二次装修场所,对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只要所提设计要求符合规范即可通过。7、哪些建筑物属于人员密集的建筑。答:关于人员密集建筑物,请见:(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之P244最后一段内容如下:“本条规定的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主要指;设置有同一时间内聚集人数超过50人的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如宾馆、饭店、商场、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证券交易厅、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等”。(2)《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第4.5.4条及第4.5.7条的条文说明:4.5.4宿舍属于居住建筑,但又有公共建筑人员密集、人流交通量大和使用集中的特点;4.5.7由于宿舍人员密集,其安全出口以及门的设置,应按照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要求进行设计;(3)新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3.0.3条的相关规定:……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是指如集会、展览、博览、体育、商业、影剧院、医院、学校等建筑物。8、2011年度的学习材料,当几本现行规范规定不一致时,问题答复往往采用最严格的规范,这样处理固然简单,但有些问题的做法显得过于严格,也高于兄弟省市对此类问题的要求,给具体实施、交流造成一定的不便,建议以后的答复能有所考虑。权威规范(如防火规范、低压配电规范、防雷规范等)允许的做法,行业规范如果提出更高的要求或有矛盾,满足最低要求的规范条文即可。又如江苏省住宅标准有些规定低于民规,可以仅按省标设计一样符合要求。毕竟规范之间的矛盾不是设计人员能够把握的,规范编写者应当知道其中的矛盾,既然能制定出最低要求,设计人员按此设计应当是合法的。审图也不必过高要求。答:关于不同规范之间出现矛盾时如何处理的问题,2011年的《技术问答》第一章第8题已有答复,主要观点是“第43页共43页\n2012年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给排水、电气、暖通专业)新老几本规范中的条文,若有出入,哪一本最严格就照哪一本执行。新规范的条文较老规范的要求宽松,且确有道理,已被大多数设计人员所共识,则可照新规范执行”。现补充一句:上述“新老规范”是指出版年代不同但均为现行有效版本的规范,如《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与江苏省标《商业建筑设计规范》DGJ32/J67-2008等。本条所及问题,只要合理合法,不涉及安全问题时,满足最低要求自然可行。第43页共4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