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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2 11:36:18 发布

铁路给排水施工方案11(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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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0.1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工程项目名称:XX工程工程施工合同段:编号:致xx监理公司尔滨站改造工程项目监理部(项目监理机构):我单位已编制完成XX工程的X工程给排水施工方案,并经我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请予以审查。附:X工程给排水施工方案施工单位(章):项目负责人:日期:年月日专业监理工程师意见:专业监理工程师:日期:年月日项目监理机构意见:项目监理机构(章):总监理工程师:日期:年月日建设单位意见(需要时):建设单位(章):负责人:日期:年月日 XX工程工程X工程给排水施工方案编制:复核:二O一六年三月 目录1.编制依据...................................................11.1采用技术规范及主要技术标准............................11.2编制依据..............................................11.3编制目的..............................................12.工程概况...................................................12.1工程简介..............................................12.2主要工程量............................................22.3工期计划..............................................32.4地质情况..............................................32.5人员安排..............................................42.6机械设备..............................................53.施工方法及工艺............................................63.1开槽..................................................63.2泵房施工..............................................73.3管道基础..............................................83.4给水、排水管道铺设....................................83.5给水管道试压.........................................103.6排水井...............................................113.7水表井...............................................123.8沟槽回填.............................................123.9钢筋工程.............................................133.10模板工程..........................................143.11混凝土工程..........................................154.质量保证措施..............................................16 5.安全保证措施..............................................175.1岗前培训、安全施工...................................175.2沟槽施工防护措施.....................................185.3邻近既有线安全防护措施...............................195.4吊装安全措施.........................................205.5电力安全.............................................216.文明施工管理措施..........................................21 1.编制依据1.1采用技术规范及主要技术标准1、铁路站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3-2014J1827-2014)2、《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401.1-20033、《铁路桥涵施工规范》TB10203-20024、《铁路给水排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2-2011)5、5、《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6、《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1.2编制依据1、铁路给排水施工技术规范规程及给排水图集。2、X工程给排水平面布置图。3、现场调查所掌握的有关资料以及现场实际情况。4、我单位在以往铁路工程施工中获得的施工经验、积累的技术、科技成果、施工工艺方法等。1.3编制目的确定施工设备、工艺、施工顺序,检验施工组织方式、机具、人员配备、管理体系的适用性。及时控制和消除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工程概况2.1工程简介给水工程:铺设PVC管215m;DN200球墨铸铁管2460m;客车给水栓DN32新型(整体式、盘式)63座;水表井13座;消火栓SA100-65地下式11座;φ1.6*3m阀门井8座,1.5*2.1*3m阀门井4座;φ1.5m防护涵管管长102m。1 排水工程:铺设排水DN200球墨铸铁管1600m(客车栓排水)、HDPE管310m;φ1000*3m检查井23座;化粪池4座;1.5*2.0*4m钢筋砼排水泵站2座;钢筋砼隔油池1座。卸污工程:铺设电熔PVC管1150m,φ1.2*3.5m阀门井2座。雨水工程:铺设d100镀锌钢管150m;Ⅱ级钢筋混凝土管2145m;φ1.0*3m砖砌雨水检查井115座。给水工程和排水工程管基础采用200mm厚砂垫层,路面破除及恢复共计2630m2。雨水工程混凝土基础共2145m3。2.2主要工程量主要工程数量表分项工程名称工程数量备注PVC-0管215mDN200球墨铸铁管2460mDN32新型63座水表井13座给水工程消火栓SA100-6511座φ1.6*3m阀门井8座1.5*2.1*3m阀门井4座φ1.5m防护涵管102mDN200球墨铸铁管1600mHDPE管310m排水工程φ1000*3m检查井23座化粪池4座1.5*2.0*4m钢筋砼排水泵站2座2 钢筋砼隔油池1座电熔PVC管1150m卸污工程φ1.2*3.5m阀门井2座d100镀锌钢管150mⅡ级钢筋混凝土管2145m雨水工程φ1.0*3m砖砌雨水检查井115座2路面破除及恢复2630m雨水工程混凝土基础2145m32.3工期计划我部根据施工的需要,工期计划安排见下表:工期计划表施工时间施工内容备注2016.4.15-9.22客栓水井管线施工2016.5.1-9.22雨水井管线施工2016.5.13-9.22污水井管线施工2016.7.16-9.22污水泵站管线施工2.4地质情况本站土壤冻土深度为2.05m,给水和消防共用管管顶覆土厚度不小于2.35m,卸污管和排水管管底埋深不小于1.9m。3 2.5人员安排我部根据施工的需要,主要人员安排见下表:人员安排表序号人员名称数量(人)备注1管理人员122电焊工163钢筋工204砼工65电工26机械工87模板工108架子工59普工2010安全防护人员5合计1044 2.6机械设备我部根据施工的需要,主要机械配备见下表:主要机械设备配置表序号机械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台)备注1吊车K5-25T2良好2装载机ZL501良好3挖掘机PC300-71良好4挖掘机PC60-81良好5汽车板车P60T2良好6自卸汽车2P22AP6108F845良好7抽水机IS100-803良好8电焊机BX-30010良好9混凝土罐车HJGY-165良好10切割机QG-15C2良好11钢筋切割机CT-6/401良好12钢筋弯曲机WT-1-6/401良好5 主要机械设备配置表序号机械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台)备注13钢筋调直机CTJ-4/141良好3.施工方法及工艺施工准备阶段分为两个阶段:现场准备阶段:根据本工程的设计要求,结合施工总平面和现场的具体情况,开工前应做好如下工作:1、做好场地平整、修建临时道路、敷设供水、供电线路。2、落实现场坐标、水准点的情况,布设施工控制网。3、布设施工机械设备、生产临建等。技术准备阶段:1、施工图纸、规范、标准、方案等资料齐全;图纸会审完毕,并已进行设计交底。2、施工人员已认真熟悉图纸和有关规范、标准、设计要求,3、施工人员已进行过培训,并取得上岗合格证。4、技术人员已向参加施工的所有人员进行技术安全交底。3.1开槽1、开槽时,密切注意沟槽处的各类电信、电缆,机械挖土前要妥善处理好各类电信、电缆,避免损坏其他管线。2、开槽过程中,随时控制高程,机械挖土至槽底以上0.2m,剩余的0.2m厚原状土改由人工清挖,以免扰动基面。注意不得超挖,若超挖须还填5-40mm的碎石进行基础处理,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6 3、机械、人工清挖土方应随时出土、随时清理,且必须堆放在沟槽上口边线5.0m以外的地方,成槽后注意上口边避免出现震动荷载。4、雨季施工,沟槽避免雨水浸泡,清底至设计标高后严禁出现水泡,若遭雨水浸泡则应排水后,清除遭浸泡软土层再回填碎石至设计标高。5、开槽时,沟槽距离高建筑物、结构物较近的局部地段,严禁干扰建(构)筑物基础。3.2泵房施工首先场地平整,场地平整完毕后由测量人员进行定位放线,确定泵房施工的位置及基坑需要开挖的深度,确定基坑放坡开挖的坡度及防护措施,防护工程施工完毕后进行底座垫层施工,底座垫层施工完毕后进行钢筋砼底座钢筋的绑扎、支模及砼浇筑,底座施工完毕后进行泵房底板的钢筋绑扎、支模及砼浇筑,完成或进行浆砌块石挡墙砌筑及浆砌块石挡墙压顶支模及砼浇筑,施工完成后土方回填,土方完成后进行彩钢板搭设等附属设施施工,泵房施工完成。在土方开挖的过程中,由测量员进行标高控制,随时对坑底进行监控,土方开挖时必须开挖至设计要求标高。基坑开挖完毕,报请设计勘测等有关部门到现场监督检验,将检验情况填写地基验槽记录,报请监理工程师复验批准后,方可进行基础施工。钢筋采用现场加工制作,运至现场按照施工平面图布置要求,按绑扎次序、型号、规格整齐堆放在现场规定位置,并进行标识,以方便施工,避免错设钢筋。模板为木模板,模板施工时,进入现场先对模板表面清理,涂刷脱模剂。脱模剂涂刷要均匀,模板表面不得有气泡和脱模剂积痕。模板四7 周粘贴密封条,密封条要匀称,中间不得出现折叠和皱痕。混凝土浇筑采用泵车浇筑,配合使用施工溜槽。浇筑混凝土时,设专人看筋、看模,注意观察钢筋模板动态;如发现有钢筋移位模板松动现象要及时处理;浆砌块石护坡砌筑时,选用满足设计厚度的块石,避免小片石叠加砌筑,不使用风化石;砌筑时测量人员施放好高程和轴线,砌筑工人必须带好线砌筑,保证护坡面平整,严禁出现通缝现象;砌筑砂浆(M10)饱满,勾缝紧密牢固、表面清晰洁净、不勾假缝,勾缝采用菱形勾缝,不采用水平勾缝。3.3管道基础1、自清底、铺砂石垫层至管道安装完毕及回填期间不允许有反水现象,一旦出现水泡应对砂石垫层重新整铺。对已安装完毕尚未还土而又遭水泡管段,应对管道中线、高程和外观进行检查,如发生位移、下沉等现象时,应进行处理或返工。2、砂砾垫层基础材料应震实,并应与承口外壁均匀接触。施工中防止砾石在沟底两侧挤出以影响地基处理效果。3.4给水、排水管道铺设1、给排水管道直径>160cm时管道采用球墨铸铁管,管材压力不小于1.0MPa,PVC-0管为热熔接口;排水管采用HDPE双波纹管,钢度为8KN/m2,采用胶圈接口。2、排水管道坡度:球墨铸铁管不小于7‰,HDPE双波纹管不小于3‰,在满足最小覆土厚度及最小设计坡度的情况下,可适当均衡调整排水管道的铺设深度,使排水顺利排出即可。站场路基外管道铺设应距路基坡脚外不小于5m,股道间铺设管道应符合站场、路基专业有关要求及限界要求。8 管道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承插式(或套筒式)接口时,宜人工布管且在沟槽内连接;槽深大于3m或管外径大于400mm的管道,宜用非金属绳索兜住管节下管;严禁将管节翻滚抛入槽中;2、管道连接时必须对连接部位、密封件、套筒等配件清理干净,套筒(带或套)连接、法兰连接、卡箍连接用的钢制套筒、法兰、卡箍、螺栓等金属制品应根据现场土质并参照相关标准采取防腐措施;3、承插式柔性接口连接宜在当日温度较高时进行,插口端不宜插到承口底部,应留出不小于10mm的伸缩空隙,插入前应在插口端外壁做出插入深度标记;插入完毕后,承插口周围空隙均匀,连接的管道平直。4、管道与井室宜采用柔性连接,连接方式符合没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可采用承插管件连接或中介层做法;5、安装完的管道中心线及高程调整合格后,即将管底有效支撑角范围用中粗砂回填密实,不得用土或其他材料回填。管道安装允许偏差表:项目允许偏差mm室外25架空及坐标地沟室内15埋地60埋地±25标高架空及室外±20地沟室内±15水平管道DN≤1002L/1000最大50平直度DN>1003L/1000最大80立管垂直度5L/1000最大30成排管道间距159 交叉管外壁或绝热层间距20管道安装坡度要求见下表:坡度序号管径标准坡度最小坡度1500.0250.0122750.0150.00831000.0120.00641250.0100.00551600.0070.0043.5给水管道试压1、给水管钢管安装前应做好防腐,焊缝部位未经试压不得防腐。管道安装完毕,各项处理措施,检查工作合格后,可进行水压试验;2、水压试验采用的介质为洁净水。3、压力管道水压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5倍。4、埋地管道进行强度试验时,压力应缓慢升至试验压力,保压时间不少于10min,检查接口及管件等无异常现象,即可进行严密性试验。严密性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在30min内无压降为合格。5、无压力管线有闭水试验要求的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闭水试验,管道闭水试验时,应进行外观检查,不得有漏水现象,渗水量在规范要求范围内即为合格。焊前预热按不同材料选择,见下表:钢材类别预热条件预热温度℃10 碳钢δ≤25环境温度<5℃时50碳钢δ>25任意环境温度100-150注:δ为管壁厚度,异种钢焊缝选择高的一侧温度。钢筋混凝土管管口间的纵向间隙管内径管材种类接口类型纵向间隙(mm)Di(mm)500~6001.0~5.0平口、企口钢筋混凝土管≥7007.0~15承插式乙型口600~30005.0~1.53.6排水井1、井底基础应与管道基础同时浇筑,井的砼基础之强度和厚度的规定:井基础的砼强度和厚度等尺寸,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最低砼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15,素砼井基础的最小厚度不得小于15cm。2、砌筑井室时,用水冲净基础后,先铺一层砂浆,再压砖砌筑,必须做到满铺满挤,砖与砖之间灰缝保持1㎝。3、排水管道检查井内的流槽应与井壁同时砌筑,流槽应与上下游管道接顺,管内底高程应符合质量标准的要求。4、砖砌圆形检查井时,应随时检测直径尺寸,当需要收口时,如为四面收进,则每次收进不应大于30㎜;如为三面收进,则每次收进不应大于50㎜;砌筑检查井的内壁应采用原浆勾缝,在有抹面要求时,内壁抹面应分层压实,外壁用砂浆搓缝并应压实。5、砌筑检查井的踏步应随砌随安,位置准确,踏步安装后在砌筑砂11 浆或砼未达到规定抗压强度前不得踩踏。6、砌筑检查井的预留管应随砌随安,预留管的管径、方向、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管与井壁衔接处应严密不得漏水,预留支管口应用低强度等级砂浆砌筑封口抹平。7、砖砌检查井砌筑至规定高程后,应及时浇筑或安装井圈,盖好井盖。3.7水表井1、水表井位的选择:应远离厕所、粪坑、垃圾堆等可能造成水质污染的地方,选择在不易损坏、方便维护和抄表的地点。2、水表井的砌筑:表井净空尺寸应方便维修和抄表;井内、外壁进行水泥砂浆粉刷。3、水表井井盖:井盖高度应尽量和路面一致,误差不超过±5mm,在非成型路面上,盖板顶面应超出地表面100-200mm。4、水表的安装标准:水表安装以地埋式水表井安装方式为主,当现场情况不允许采用地埋式安装方式时可选择壁挂式安装方式。3.8沟槽回填1、沟槽回填土的密实度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和标准图集04S520中的要求进行;沟槽回填土密实系数为0.85,如按地面道路工程近期修路要求,Ⅱ区回填土压实系数必须大于0.85时,如因夯土密实度要求不能保证管道安全时,应对管道采取加固措施。2、水压试验前,除接口外,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回填高度不应小于0.5m,在闭水试验合格后及时回填其余部分。3、沟槽回填,从管底基础部位开始到管顶以上0.4-0.7m范围内。必须用人工回填、夯实、严禁使用机械推土滚压回填。管顶人工回填夯实后,可采用机械从管道轴线两侧同时回填,管顶人工回填高度必须根12 据施工使用的压路机,通过计算确定。4、从管底到管顶以上0.4m范围内的沟槽回填材料,可采用石屑、粒径小于40mm的砂砾、中粗黄土砂、粉煤灰、热焖粉化钢渣等易于夯实的材料;设计管基支撑角2α范围内不得用沟槽土回填;沟槽回填土应先用中粗砂将管底腋角部位填充密实后,再往上回填。3.9钢筋工程1、进场钢筋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用于工程的钢筋无节疤,不弯曲和没有其它破损。钢筋保持清洁,无锈蚀、锈屑、氧化皮、油、泥土、油漆、混凝土垢及任何可能影响混凝土与钢筋间结合的其它材料。堆放钢筋的场地上方要遮盖,钢筋放在木板和支墩上,离地净距大于15cm。2、保证钢筋保护层的垫块用与现浇混凝土同等强度、颜色和配合比的混凝土制成。3、钢筋的安放要求确保位置正确,保护钢筋位置的支托为同等钢筋或相适应的其他钢制品。绑扎钢筋的金属丝为7~12#的软铁丝,所有钢筋的交叉处均用软铁丝扎牢,其端头弯入混凝土中。4、施工中先将直钢筋切割到要求的长度,由经验丰富的钢筋工进行冷弯。严格按施工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钢筋的切割、冷弯。5、按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要求,进行钢筋焊接作业。6、无论是在混凝土浇筑之前或以后都不得将已绑扎的钢筋弯曲或拉直。加工钢筋的允许误差见下表序号项目允许误差13 1剪切长度±25mm2拉杆、螺纹钢筋±13mm3弯头的位置±25mm3.10模板工程模板采用木模板组拼而成,模板外侧采用50mm×80mm方木及钢管作为背肋支撑。模板拼装时在接缝处加设密封条,避免在混凝土浇注时出现漏浆形成砂线影响外观质量。模板拼装完成后模板内清洁无杂物,内模应平顺、无错台,模板表面刷涂隔离剂,模板四周支撑稳固。模板配置在满足设计要求、质量目标要求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所有结构的几何尺寸,综合考虑模板的施工调配,增加模板的周转次数,提高模板利用率。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项目允许偏差(mm)检查方法轴线位移3尺量底模上表面标高±3水准仪或拉线尺量基础±5截面模尺量内尺寸柱、墙、梁±3层高垂直度3吊线、尺量表面平整度2靠尺和塞尺相邻两板表面高低差2尺量14 3.11混凝土工程混凝土分层浇筑分层振捣,每层浇筑厚度不大于振动棒有效长度的1.25倍(按50cm分层)。混凝土下料点分散布置,振捣棒移动间距不大于50cm,振捣上一层时必须插入下层混凝土5cm,以消除两层混凝土的接缝。插入式振捣器移动间距不宜大于振捣器作用半径的1.5倍,约为500mm。每一振点的延续时间一般为20-30秒,以表面呈现浮浆和不再沉落为标准。浇筑混凝土时,各有关工种应相互协调、配合,以避免碰撞钢筋、模板、预埋件等。混凝土养护:对已浇筑和捣实的混凝土,在浇筑后12小时内用草帘、麻袋等覆盖其表面。养护时间不得少于7天,浇水次数以能保持混凝土面湿润为准。混凝土工程允许偏差检查表允许偏差(mm)项目国家标准本工程要求基础15101轴线位置独立基础1010墙、柱、梁85剪力墙54高≤5m852垂直度高>5m108全高(H)H/1000、且≤30H/1000、且≤303标高高±10±6高±30±304截面尺寸基础宽、高+8、-5±5柱、墙、梁宽、高+8、-5±35表面平整度普通混凝土8615 6角、线顺直度——37保护层厚度基础——±5柱、梁、墙、板——+5、-34.质量保证措施1、开工前组织施工人员熟悉施工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了解施工及验收标准,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2、开工前技术人员应对班组进行认真细致的技术交底,掌握施工要点。3、从施工准备到竣工投入运行的整个过程,每一步骤必须严格把关,切实保证每一个环节的工作质量。4、制定出各工序的质量控制表,分解工序,确定各工序的安装内容、质量要求,在自检、互检、专检中,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下道工序实施前,以上道工序的控制记录为依据,进行核实、检查,然后在上道工序基础上继续施工,并对下道工序负责。5、执行工序交接交底工作。上道工序结束,对下道工序应建立交接交底制度,首先由上道工序执行人员进行交底,下道工序发现上道工序不合格者有权拒绝施工,在上级部门对此证实前应保护下道工序的正常要求,经证实后责令上道工序修正然后下道工序施工。6、各级检验部门及人员应做到各个环节现场检查把关,做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紧密结合,形成“上下贯通、横向协调”的质量体系机制。7、按施工程序办事,组织合理施工,文明施工,下达任务要明确提出质量要求。施工过程的质量管理:1、做好材料、成品、半成品等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设备材料部门负责验证所接收物资的规格、数量及质量、合格证。凡不合格者16 需作明显标志,另行处置。2、施工过程中必须建立健全原材料等的保管和发放台账,防止器材混淆、锈蚀、变形、变质、损坏和错发。特别要严格执行焊材保管、干燥、发放和回收制度以及钢材材质标记的移植制度。3、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现行各项工程质量检验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处理存在的问题。4、所有施工技术资料应随时进行记录、收集和整理,与施工进度同步。5、严格实施质量否决权制度,定期召开质量周例会。6、不定期的组织质量大检查,总结质量管理工作,克服通病;质量大检查的结果应通报有关单位、以便及时整改。5.安全保证措施5.1岗前培训、安全施工工程开始前,所有欲进入工地的人员须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后登记入册。上岗前需接受既有线施工的安全教育,在确认每位员工都全面了解其应知应会的内容并签字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1、每日开工前必须召开必要的安全集合,提醒各位人员注意施工安全。2、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必须使用安全帽、手套、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所有的防护用品必须经国家的有关部门认可。3、在2米或2米以上空间作业,施工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六级以上大风和雷雨、大雾天气,应暂停露天起重和高空作业。4、施工人员在高空作业时,如需从一个空间至另一个空间,在取掉保险扣之前必须将保险带上另一个保险扣扣上之后方可进行。5、施工人员在施工之前必须仔细检查自己的安全防护用品。如有17 损坏应及时更换后才可上工地施工。下班后必须仔细检查自己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有遗漏及损坏等现象,并将劳动防护用品妥善保管,放在工具箱内。6、在吊装区域必须拉上安全警戒线,必须醒目。使用红白相间的安全警戒线并派专人负责,严禁非施工人员进入现场。7、在电焊及气割操作前,首先由项目经理开具动火证。在动火前应检查各器具是否安全可靠,操作区域必须设好安全警戒线,并有醒目标志提醒该区域在易燃操作,配备必须的灭火器材,施工过程中应派专人看护,施工完后检查是否已无火苗,在确定无火苗的情况下人员方可离开,在离开前应将电源切断,关闭气瓶阀门,将工具整理好放回工具间,在施工区域应做好清理工作。8、在施工现场,安排专人负责电气工程,非有关操作人员严禁进行电气工程操作。9、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拆除其他施工方的防护措施及其他施工材料,也不得为施工方便擅自拆除安全防护栏杆、标志、支架等。10、现场在固定位置放置急救包,由受过专业培训的人员负责,并将其位置及联系方法告知每位施工人员,以便在小的伤害事故发生时可得到及时的处理。5.2沟槽施工防护措施1、沟槽四周设防护栏杆,人员上下要有专用爬梯。2、开挖中,当坑沿顶面裂缝、坑壁松塌影响沟槽边坡稳定时要立即停止施工并加固防护。3、沟槽需抽排水开挖时,须配备足够的抽排水设备,排水应连续进行,不得间断。4、沟槽开挖所设置的各种沟槽支撑,其结构必须坚固牢靠。基础18 施工中,挖土、吊运、浇筑混凝土等作业,严禁碰撞支撑,并不得在支撑上放置重物。施工中发现支撑有松动、变形等情况时,应及时加固,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要立即撤出。5、沟槽支撑拆除时,应在施工负责人的指导下进行。拆除支撑应与沟槽回填相互配合进行,有引起坑壁坍塌危险征兆时,必须采取加固措施。6、人工修整沟槽时,操作人员之间要保持安全距离,一般大于2.5m。挖土自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先挖坡脚的危险作业。7、运土道路的坡度、转弯半径要符合有关规定。8、在开挖基槽时要做好降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和沟槽四周设排水沟及集水井,确保将场地内的积水及时排除。9、距离开挖边线4m内不允许堆放材料、挖出的土方和停放机具,4m外堆放高度不宜超过1.5m,危险时必须采取加固措施,不得从沟槽上方倾倒或抛掷钢筋、木方、清水板等材料,应用滑槽输送。10、开挖沟槽边沿处,必须按规范设两道1.2m高的牢固栏杆和悬挂危险标志,并在夜间挂红标志灯严禁任何人在深坑处休息。11、夜间施工时,施工场地应有足够的照明。5.3邻近既有线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前与路局设备管理、行车组织单位分别签订《施工配合协议》、《安全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安全防范内容和措施。在具体工程开工前向运营单位提出核查要求,协助产权单位对施工范围内的既有行车设备进行核查审批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技术部各工序技术负责人负责现场工序的技术指导、技术监督,并及时处理施工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及时反馈信息;技术部门对施工计划、建筑物调查与保护等进行管理,工程部各工序负责人负19 责现场施工安排与实施情况检查、督促落实,对现场资源配置与调度进行管理,及时处理问题,安排领工值班。5.4吊装安全措施大型机械进场使用前必须做好原地面的处理,对软弱地质必须进行换填并夯实处理,垫平机架,保持设备稳定,确保机械设备稳固和移机过程的安全,不得停放在坡道上;所有大型机械不得进入营业线、新建线两线之间作业,防止发生意外倾覆,影响行车安全。1、首先检查吊车的安全性能,确认吊车是否通过车辆的年检及是否已得到国家确认并允许使用。2、吊车操作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操作吊车,严禁越过吊车的允许范围进行吊装,并经常检查吊车的钢丝绳,吊钩等是否安全。如有问题应及时更换。3、在起吊及拼装过程中严禁在梁底穿越。4、如吊装的构件太重,则在正式起吊时作适合高度的试吊,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起吊。5、吊装时必须有专人指挥、信号明确、统一行动。6、吊装作业人员不得喝酒。7、吊车行走道路和工作地点应坚实平整,以防沉陷发生事故。8、六级以上大风和雷雨、大雾天气,应暂停露天起重和高空作业。9、构件在矫正、焊牢或固定之前,不准松绳脱钩,拆卸千斤绳时,下方不应站人。10、起吊笨重构件时,不可中途长时间悬吊、停滞。11、起重吊装所用钢丝绳,不触及有电线路和电焊搭铁或与坚硬物体摩擦。20 12、遵守有关起重吊装的“十不吊”中的有关规定:①被吊物重量超过机械性能允许范围②信号不明③吊物下方有人④吊物上站人⑤埋在地下物⑥斜拉、斜牵、斜吊⑦散物捆扎不牢⑧零、散、小物件无容器⑨吊物重量不明,吊索具不符合规定⑩六级以上大风。5.5电力安全1、施工用电,临时用电,照明用电必须采用TN-S系统,设置专用的保护零线。施工用电及现场临时用电必须使用五芯电缆配电系统,采用“三级配电二级保护”,同时规定开关箱(末级)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每台设备具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实行“一机一闸一保护”的安全用电制度,因而提高临时用电的本质安全。2、现场必须配有专职电工,建立安全用电巡查制度建立用电档案。电气控制等重要部位要采取专人值班、保管措施,安全施工人员必须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不动与自己无关的一切电气开关。3、夜间施工必须有足够照明。6.文明施工管理措施1、按正确的施工程序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组织施工。2、临时设施、现场围护保持外观整洁、简朴周正,不得有碍路容。3、现场道路和场地平整、道路畅通,要有排水措施。基础施工完成后要及时清理积土,整理场地。4、施工现场要严格分片包干,经常检查清理。5、气候干燥时现场要洒水,不得因行车而使尘土飞扬,污染空气。6、砼在搅拌、运输、使用过程中,要尽量做到不洒、不漏、不剩、不倒,洒漏的要及时清理。7、工作操作地点必须清洁干净,要做到干活脚下清,活完料清。8、严禁无证上岗,违章操用,严禁翻越防护栏杆。21 9、爱护机具,精心养护。10、现场要符合安全防火规定。11、正确使用“安全三保”和劳动保护用品。12、大宗材料码成“丁”,砂、石成堆见“方”,垛位一条线,一般高。13、不得从上向下抛掷任何东西,不得在施工场地随地大小便。14、施工现场设有醒目的安全标语和安全标识。15、遵守建设单位和车站的相关规章制度。16、文明施工,杜绝打架、斗殴等不良现象和犯罪行为。17、严禁敲打列车,严禁向列车投掷任何东西。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forelectricaldesignofresidentialbuildingsJGJ242—2011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2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01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242—2011,自2012年4月1月起实施。其中,第4.3.2、8.4.3、10.1.1、10.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5月3日前言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供配电系统;4.配变电所;5.自备电源;6.低压配电;7.配电线路布线系统;8.常用设备电气装置;9.电气照明;10.防雷与接地;11.信息设施系统;12.信息化应用系统;13.建筑设备管理系统;14.公共安全系统;15.机房工程。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2号楼,邮编:100048)。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现代设计集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现代设计集团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广西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施耐德(中国)有限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孙兰李雪佩李立晓黄祖凯张文才李逢元王金元杨德才杜毅威邵民杰陈众励熊江丁新亚林洪思粟卫权万力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孙成群丁杰张宜陈汉民李长海王东林汪军周名嘉冯志文徐华李炳华钟景华1总则1.0.1为统一住宅建筑电气设计,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节能环保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便,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宅建筑的电气设计,不适用于住宅建筑附设的防空地下室工程的电气设计。1.0.3住宅建筑电气设计应与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相适应,并应采用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1.0.4住宅建筑电气设备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高效节能、环保、安全、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产品。1.0.5住宅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住宅单元residentialbuildingunit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2.0.2套(户)型dwellingunit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和厨卫组成的成套住宅单位。2.0.3家居配电箱houseelectricaldistributor住宅套(户)内供电电源进线及终端配电的设备箱。2.0.4家居配线箱(HD)housetele-distributor住宅套(户)内数据、语音、图像等信息传输线缆的接入及匹配的设备箱。2.0.5家居控制器(HC)housecontroller住宅套(户)内各种数据采集、控制、管理及通信的控制器。2.0.6家居管理系统(HMS)housemanagementsystem将住宅建筑(小区)各个智能化子系统的信息集成在一个网络与软件平台上进行统一的分析和处理,并保存于住宅建筑(小区)管理中心数据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综合系统。 3供配电系统3.1一般规定3.1.1供配电系统应按住宅建筑的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发展规划以及当地供电条件合理设计。3.1.2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3.1.3住宅建筑的高压供电系统宜采用环网方式,并应满足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3.1.4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的有关规定。3.2负荷分级3.2.1住宅建筑中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表3.2.1的规定,其他未列入表3.2.1中的住宅建筑用电负荷的等级宜为三级。3.2.2严寒和寒冷地区住宅建筑采用集中供暖系统时,热交换系统的用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3.2.3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住宅建筑的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生活水泵宜设自备电源供电。3.3电能计量3.3.1每套住宅的用电负荷和电能表的选择不宜低于表3.3.1的规定:表3.3.1每套住宅用电负荷和电能表的选择3.3.2当每套住宅建筑面积大于150m2时,超出的建筑面积可按40W/m2~50W/m2计算用电负荷。3.3.3每套住宅用电负荷不超过12kW时,应采用单相电源进户,每套住宅应至少配置一块单相电能表。3.3.4每套住宅用电负荷超过12kW时,宜采用三相电源进户,电能表应能按相序计量。3.3.5当住宅套内有三相用电设备时,三相用电设备应配置三相电能表计量;套内单相用电设备应按本规范第3.3.3条和第3.3.4条的规定进行电能计量。3.3.6电能表的安装位置除应符合下列规定外,还应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1电能表宜安装在住宅套外;2对于低层住宅和多层住宅,电能表宜按住宅单元集中安装;3对于中高层住宅和高层住宅,电能表宜按楼层集中安装;4电能表箱安装在公共场所时,暗装箱底距地宜为1.5m,明装箱底距地宜为1.8m;安装在电气竖井内的电能表箱宜明装,箱的上沿距地不宜高于2.0m。3.4负荷计算3.4.1对于住宅建筑的负荷计算,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单位指标法和单位面积负荷密度法;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宜采用单位指标法与需要系数法相结合的算法。 3.4.2当单相负荷的总计算容量小于计算范围内三相对称负荷总计算容量的15%时,应全部按三相对称负荷计算;当大于等于15%时,应将单相负荷换算为等效三相负荷,再与三相负荷相加。3.4.3住宅建筑用电负荷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时,需要系数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采暖方式、电炊具使用等因素进行确定。4配变电所4.1一般规定4.1.1住宅建筑配变电所应根据其特点、用电容量、所址环境、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并应考虑发展的可能性。4.1.2住宅建筑配变电所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和当地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4.2所址选择4.2.1单栋住宅建筑用电设备总容量为250kW以下时,宜多栋住宅建筑集中设置配变电所;单栋住宅建筑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及以上时,宜每栋住宅建筑设置配变电所。4.2.2当配变电所设在住宅建筑内时,配变电所不应设在住户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住宅建筑疏散出口的两侧,不宜设在住宅建筑地下的最底层。4.2.3当配变电所设在住宅建筑外时,配变电所的外侧与住宅建筑的外墙间距,应满足防火、防噪声、防电磁辐射的要求,配变电所宜避开住户主要窗户的水平视线。4.3变压器选择4.3.1住宅建筑应选用节能型变压器。变压器的结线宜采用D,yn11,变压器的负载率不宜大于85%。4.3.2设置在住宅建筑内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4.3.3当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0.4kV时,配变电所中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1600kVA,预装式变电站中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800kVA。5自备电源5.0.1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宜设柴油发电机组。5.0.2设置柴油发电机组时,应满足噪声、排放标准等环保要求。5.0.3应急电源装置(EPS)可作为住宅建筑应急照明系统的备用电源,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要求。6低压配电6.1一般规定6.1.1住宅建筑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根据住宅建筑的类别、规模、供电负荷等级、电价计量分类、物业管理及可发展性等因素综合确定。6.1.2住宅建筑低压配电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的有关规定。6.2低压配电系统6.2.1住宅建筑单相用电设备由三相电源供配电时,应考虑三相负荷平衡。6.2.2住宅建筑每个单元或楼层宜设一个带隔离功能的开关电器,且该开关电器可独立设置,也可设置在电能表箱里。6.2.3采用三相电源供电的住宅,套内每层或每间房的单相用电设备、电源插座宜采用同相电源供电。6.2.4每栋住宅建筑的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配电。6.2.5住宅建筑电源进线电缆宜地下敷设,进线处应设置电源进线箱,箱内应设置总保护开关电器。电源进线箱宜设在室内,当电源进线箱设在室外时,箱体防护等级不宜低于IP54。6.2.66层及以下的住宅单元宜采用三相电源供配电,当住宅单元数为3及3的整数倍时,住宅单元可采用单相电源供配电。6.2.77层及以上的住宅单元应采用三相电源供配电,当同层住户数小于9时,同层住户可采用单相电源供配电。 6.3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6.3.1当住宅建筑设有防电气火灾剩余电流动作报警装置时,报警声光信号除应在配电柜上设置外,还宜将报警声光信号送至有人值守的值班室。6.3.2每套住宅应设置自恢复式过、欠电压保护电器。6.4导体及线缆选择6.4.1住宅建筑套内的电源线应选用铜材质导体。6.4.2敷设在电气竖井内的封闭母线、预制分支电缆、电缆及电源线等供电干线,可选用铜、铝或合金材质的导体。6.4.3高层住宅建筑中明敷的线缆应选用低烟、低毒的阻燃类线缆。6.4.4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电缆;建筑高度为50m~100m且19层~34层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应采用阻燃耐火线缆,宜采用矿物绝缘电缆;10层~18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应采用阻燃耐火类线缆。6.4.519层及以上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公共疏散通道的应急照明应采用低烟无卤阻燃的线缆。10层~18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公共疏散通道的应急照明宜采用低烟无卤阻燃的线缆。6.4.6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60m2且为一居室的住户,进户线不应小于6mm2,照明回路支线不应小于1.5mm2,插座回路支线不应小于2.5mm2。建筑面积大于60m2的住户,进户线不应小于10mm2,照明和插座回路支线不应小于2.5mm2。6.4.7单相负荷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表6.4.7的规定。7配电线路布线系统7.1一般规定7.1.1电源布线系统宜考虑电磁兼容性和对其他弱电系统的影响。7.1.2住宅建筑电源布线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住宅建筑配电线路的直敷布线、金属线槽布线、矿物绝缘电缆布线、电缆桥架布线、封闭式母线布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的规定。7.2导管布线7.2.1住宅建筑套内配电线路布线可采用金属导管或塑料导管。暗敷的金属导管管壁厚度不应小于1.5mm,暗敷的塑料导管管壁厚度不应小于2.0mm。7.2.2潮湿地区的住宅建筑及住宅建筑内的潮湿场所,配电线路布线宜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2.0mm的塑料导管或金属导管。明敷的金属导管应做防腐、防潮处理。7.2.3敷设在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内的线缆保护导管最大外径不应大于楼板厚度的1/3,敷设在垫层的线缆保护导管最大外径不应大于垫层厚度的1/2。线缆保护导管暗敷时,外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消防设备线缆保护导管暗敷时,外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7.2.4当电源线缆导管与采暖热水管同层敷设时,电源线缆导管宜敷设在采暖热水管的下面,并不应与采暖热水管平行敷设。电源线缆与采暖热水管相交处不应有接头。7.2.5与卫生间无关的线缆导管不得进入和穿过卫生间。卫生间的线缆导管不应敷设在0、1区内,并不宜敷设在2区内。7.2.6净高小于2.5m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下室,应采用导管或线槽布线。7.3电缆布线7.3.1无铠装的电缆在住宅建筑内明敷时,水平敷设至地面的距离不宜小于2.5m;垂直敷设至地面的距离不宜小于1.8m。除明敷在电气专用房间外,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7.3.2220/380V电力电缆及控制电缆与1kV以上的电力电缆在住宅建筑内平行明敷设时,其净距不应小于150mm。 7.4电气竖井布线7.4.1电气竖井宜用于住宅建筑供电电源垂直干线等的敷设,并可采取电缆直敷、导管、线槽、电缆桥架及封闭式母线等明敷设布线方式。当穿管管径不大于电气竖井壁厚的1/3时,线缆可穿导管暗敷设于电气竖井壁内。7.4.2当电能表箱设于电气竖井内时,电气竖井内电源线缆宜采用导管、金属线槽等封闭式布线方式。7.4.3电气竖井的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不燃烧体。电气竖井应在每层设维护检修门,并宜加门锁或门控装置。维护检修门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丙级,并应向公共通道开启。7.4.4电气竖井的面积应根据设备的数量、进出线的数量、设备安装、检修等因素确定。高层住宅建筑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电气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8m。7.4.5电气竖井内竖向穿越楼板和水平穿过井壁的洞口应根据主干线缆所需的最大路由进行预留。楼板处的洞口应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或防火材料作封堵,井壁的洞口应采用防火材料封堵。7.4.6电气竖井内应急电源和非应急电源的电气线路之间应保持不小于0.3m的距离或采取隔离措施。7.4.7强电和弱电线缆宜分别设置竖井。当受条件限制需合用时,强电和弱电线缆应分别布置在竖井两侧或采取隔离措施。7.4.8电气竖井内应设电气照明及至少一个单相三孔电源插座,电源插座距地宜为0.5m~1.0m。7.4.9电气竖井内应敷设接地干线和接地端子。7.5室外布线7.5.1当沿同一路径敷设的室外电缆小于或等于6根时,宜采用铠装电缆直接埋地敷设。在寒冷地区,电缆宜埋设于冻土层以下。7.5.2当沿同一路径敷设的室外电缆为7根~12根时,宜采用电缆排管敷设方式。7.5.3当沿同一路径敷设的室外电缆数量为13根~18根时,宜采用电缆沟敷设方式。7.5.4电缆与住宅建筑平行敷设时,电缆应埋设在住宅建筑的散水坡外。电缆进出住宅建筑时,应避开人行出入口处,所穿保护管应在住宅建筑散水坡外,且距离不应小于200mm,管口应实施阻水堵塞,并宜在距住宅建筑外墙3m~5m处设电缆井。7.5.5各类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和交叉净距,应分别符合表7.5.5-1和表7.5.5-2的规定。8常用设备电气装置8.1一般规定8.1.1住宅建筑应采用高效率、低能耗、性能先进、耐用可靠的电气装置,并应优先选择采用绿色环保材料制造的电气装置。8.1.2每套住宅内同一面墙上的暗装电源插座和各类信息插座宜统一安装高度。8.1.3住宅建筑常用设备电气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的有关规定。8.2电梯 8.2.1住宅建筑电梯的负荷分级应符合本规范第3.2节的规定。8.2.2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电梯应由专用回路供电,高层住宅建筑的客梯宜由专用回路供电。8.2.3电梯机房内应至少设置一组单相两孔、三孔电源插座,并宜设置检修电源。8.2.4当电梯机房的自然通风不能满足电梯正常工作时,应采取机械通风或空调的方式。8.2.5电梯井道照明宜由电梯机房照明配电箱供电。8.2.6电梯井道照明供电电压宜为36V。当采用AC220V时,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光源应加防护罩。8.2.7电梯底坑应设置一个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单相三孔电源插座,电源插座的电源可就近引接,电源插座的底边距底坑宜为1.5m。8.3电动门8.3.1电动门应由就近配电箱(柜)引专用回路供电,供电回路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并应在电动门就地装设隔离电器和手动控制开关或按钮。8.3.2电动门的所有金属构件及附属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可靠接地。8.3.3对于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住宅建筑,疏散通道上安装的电动门,应能在发生火灾时自动开启。8.4家居配电箱8.4.1每套住宅应设置不少于一个家居配电箱,家居配电箱宜暗装在套内走廊、门厅或起居室等便于维修维护处,箱底距地高度不应低于1.6m。8.4.2家居配电箱的供电回路应按下列规定配置:1每套住宅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照明回路;2装有空调的住宅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空调插座回路;3厨房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电源插座回路;4装有电热水器等设备的卫生间,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电源插座回路;5除厨房、卫生间外,其他功能房应设置至少一个电源插座回路,每一回路插座数量不宜超过10个(组)。8.4.3家居配电箱应装设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电源进线开关电器,供电回路应装设短路和过负荷保护电器,连接手持式及移动式家用电器的电源插座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8.4.4柜式空调的电源插座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分体式空调的电源插座回路宜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8.5其他8.5.1每套住宅电源插座的数量应根据套内面积和家用电器设置,且应符合表8.5.1的规定:8.5.2起居室(厅)、兼起居的卧室、卧室、书房、厨房和卫生间的单相两孔、三孔电源插座宜选用10A的电源插座。对于洗衣机、冰箱、排油烟机、排风机、空调器、电热水器等单台单相家用电器,应根据其额定功率选用单相三孔10A或16A的电源插座。8.5.3洗衣机、分体式空调、电热水器及厨房的电源插座宜选用带开关控制的电源插座,未封闭阳台及洗衣机应选用防护等级为IP54型电源插座。 8.5.4新建住宅建筑的套内电源插座应暗装,起居室(厅)、卧室、书房的电源插座宜分别设置在不同的墙面上。分体式空调、排油烟机、排风机、电热水器电源插座底边距地不宜低于1.8m;厨房电炊具、洗衣机电源插座底边距地宜为1.0m~1.3m;柜式空调、冰箱及一般电源插座底边距地宜为0.3m~0.5m。8.5.5住宅建筑所有电源插座底边距地1.8m及以下时,应选用带安全门的产品。8.5.6对于装有淋浴或浴盆的卫生间,电热水器电源插座底边距地不宜低于2.3m,排风机及其他电源插座宜安装在3区。9电气照明9.1一般规定9.1.1住宅建筑的照明应选用节能光源、节能附件,灯具应选用绿色环保材料。9.1.2住宅建筑电气照明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的有关规定。9.2公共照明9.2.1当住宅建筑设置航空障碍标志灯时,其电源应按该住宅建筑中最高负荷等级要求供电。9.2.2应急照明的回路上不应设置电源插座。9.2.3住宅建筑的门厅、前室、公共走道、楼梯间等应设人工照明及节能控制。当应急照明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时,在应急情况下,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急照明应自动点亮;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急照明可集中点亮。9.2.4住宅建筑的门厅应设置便于残疾人使用的照明开关,开关处宜有标识。9.3应急照明9.3.1高层住宅建筑的楼梯间、电梯间及其前室和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应设置应急照明;中高层住宅建筑的楼梯间、电梯间及其前室和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宜设置应急照明。应急照明应由消防专用回路供电。9.3.219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应沿疏散走道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安全出口”标志;10层~18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宜沿疏散走道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宜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安全出口”标志。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住宅建筑的疏散标志灯应由蓄电池组作为备用电源;建筑高度50m~100m且19层~34层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的疏散标志灯宜由蓄电池组作为备用电源。9.3.3高层住宅建筑楼梯间应急照明可采用不同回路跨楼层竖向供电,每个回路的光源数不宜超过20个。9.4套内照明9.4.1灯具的选择应根据具体房间的功能而定,并宜采用直接照明和开启式灯具。9.4.2起居室(厅)、餐厅等公共活动场所的照明应在屋顶至少预留一个电源出线口。9.4.3卧室、书房、卫生间、厨房的照明宜在屋顶预留一个电源出线口,灯位宜居中。9.4.4卫生间等潮湿场所,宜采用防潮易清洁的灯具;卫生间的灯具位置不应安装在0、1区内及上方。装有淋浴或浴盆卫生间的照明回路,宜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灯具、浴霸开关宜设于卫生间门外。9.4.5起居室、通道和卫生间照明开关,宜选用夜间有光显示的面板。9.5照明节能9.5.1直管形荧光灯应采用节能型镇流器,当使用电感式镇流器时,其能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7896的规定。9.5.2有自然光的门厅、公共走道、楼梯间等的照明,宜采用光控开关。9.5.3住宅建筑公共照明宜采用定时开关、声光控制等节电开关和照明智能控制系统。10防雷与接地10.1防雷 10.1.1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和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的住宅建筑,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10.1.2建筑高度为50m~100m或19层~34层的住宅建筑和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且小于或等于0.25的住宅建筑,应按不低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10.1.3固定在第二、三类防雷住宅建筑上的节日彩灯、航空障碍标志灯及其他用电设备,应安装在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且外露金属导体应与防雷接地装置连成电气通路。10.1.4住宅建筑屋顶设置的室外照明及用电设备的配电箱,宜安装在室内。10.2等电位联结10.2.1住宅建筑应做总等电位联结,装有淋浴或浴盆的卫生间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10.2.2局部等电位联结应包括卫生间内金属给水排水管、金属浴盆、金属洗脸盆、金属采暖管、金属散热器、卫生间电源插座的PE线以及建筑物钢筋网。10.2.3等电位联结线的截面应符合表10.2.3的规定。10.3接地10.3.1住宅建筑各电气系统的接地宜采用共用接地网。接地网的接地电阻值应满足其中电气系统最小值的要求。10.3.2住宅建筑套内下列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可靠接地:1固定家用电器、手持式及移动式家用电器的金属外壳;2家居配电箱、家居配线箱、家居控制器的金属外壳;3线缆的金属保护导管、接线盒及终端盒;4Ⅰ类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10.3.3接地干线可选用镀锌扁钢或铜导体,接地干线可兼作等电位联结干线。10.3.4高层建筑电气竖井内的接地干线,每隔3层应与相近楼板钢筋做等电位联结。11信息设施系统11.1一般规定11.1.1住宅建筑应根据入住用户通信、信息业务的整体规划、需求及当地资源,设置公用通信网、因特网或自用通信网、局域网。11.1.2住宅建筑应根据管理模式,至少预留两个通信、信息网络业务经营商通信、网络设施所需的安装空间。11.1.3住宅建筑的电视插座、电话插座、信息插座的设置数量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满足当地主管部门的规定。11.1.4住宅建筑信息设施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的规定。11.2有线电视系统 11.2.1住宅建筑应设置有线电视系统,且有线电视系统宜采用当地有线电视业务经营商提供的运营方式。11.2.2每套住宅的有线电视系统进户线不应少于1根,进户线宜在家居配线箱内做分配交接。11.2.3住宅套内宜采用双向传输的电视插座。电视插座应暗装,且电视插座底边距地高度宜为0.3m~1.0m。11.2.4每套住宅的电视插座装设数量不应少于1个。起居室、主卧室应装设电视插座,次卧室宜装设电视插座。11.2.5住宅建筑有线电视系统的同轴电缆宜穿金属导管敷设。11.3电话系统11.3.1住宅建筑应设置电话系统,电话系统宜采用当地通信业务经营商提供的运营方式。11.3.2住宅建筑的电话系统宜使用综合布线系统,每套住宅的电话系统进户线不应少于1根,进户线宜在家居配线箱内做交接。11.3.3住宅套内宜采用RJ45电话插座。电话插座应暗装,且电话插座底边距地高度宜为0.3m~0.5m,卫生间的电话插座底边距地高度宜为1.0m~1.3m。11.3.4电话插座缆线宜采用由家居配线箱放射方式敷设。11.3.5每套住宅的电话插座装设数量不应少于2个。起居室、主卧室、书房应装设电话插座,次卧室、卫生间宜装设电话插座。11.4信息网络系统11.4.1住宅建筑应设置信息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宜采用当地信息网络业务经营商提供的运营方式。11.4.2住宅建筑的信息网络系统应使用综合布线系统,每套住宅的信息网络进户线不应少于1根,进户线宜在家居配线箱内做交接。11.4.3每套住宅内应采用RJ45信息插座或光纤信息插座。信息插座应暗装,信息插座底边距地高度宜为0.3m~0.5m。11.4.4每套住宅的信息插座装设数量不应少于1个。书房、起居室、主卧室均可装设信息插座。11.4.5住宅建筑综合布线系统的设备间、电信间可合用,也可分别设置。11.5公共广播系统11.5.1住宅建筑的公共广播系统可根据使用要求,分为背景音乐广播系统和火灾应急广播系统。11.5.2背景音乐广播系统的分路,应根据住宅建筑类别、播音控制、广播线路路由等因素确定。11.5.3当背景音乐广播系统和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合并为一套系统时,广播系统分路宜按建筑防火分区设置,且当火灾发生时,应强制投入火灾应急广播。11.5.4室外背景音乐广播线路的敷设可采用铠装电缆直接埋地、地下排管等敷设方式。11.6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11.6.1智能化的住宅建筑宜设置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11.6.2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应能对住宅建筑内的居民或来访者提供告知、信息发布及查询等功能。11.6.3信息显示屏可根据观看的范围、安装的空间位置及安装方式等条件,合理选定显示屏的类型及尺寸。各类显示屏应具有多种输入接口方式。信息显示屏宜采用单向传输方式。11.6.4供查询用的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显示屏,应采用双向传输方式。11.7家居配线箱11.7.1每套住宅应设置家居配线箱。 11.7.2家居配线箱宜暗装在套内走廊、门厅或起居室等的便于维修维护处,箱底距地高度宜为0.5m。11.7.3距家居配线箱水平0.15m~0.20m处应预留AC220V电源接线盒,接线盒面板底边宜与家居配线箱面板底边平行,接线盒与家居配线箱之间应预埋金属导管。11.8家居控制器11.8.1智能化的住宅建筑可选配家居控制器。11.8.2家居控制器宜将家居报警、家用电器监控、能耗计量、访客对讲等集中管理。11.8.3家居控制器的使用功能宜根据居民需求、投资、管理等因素确定。11.8.4固定式家居控制器宜暗装在起居室便于维修维护处,箱底距地高度宜为1.3m~1.5m。11.8.5家居报警宜包括火灾自动报警和入侵报警,设计要求可按本规范第14.2、14.3节的有关规定执行。11.8.6当采用家居控制器对家用电器进行监控时,两者之间的通信协议应兼容。11.8.7访客对讲的设计要求可按本规范第14.3节的有关规定执行。12信息化应用系统12.1物业运营管理系统12.1.1智能化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物业运营管理系统。12.1.2物业运营管理系统宜具有对住宅建筑内入住人员管理、住户房产维修管理、住户各项费用的查询及收取、住宅建筑公共设施管理、住宅建筑工程图纸管理等功能。12.2信息服务系统12.2.1智能化的住宅建筑宜设置信息服务系统。12.2.2信息服务系统宜包括紧急求助、家政服务、电子商务、远程教育、远程医疗、保健、娱乐等,并应建立数据资源库,向住宅建筑内居民提供信息检索、查询、发布和导引等服务。12.3智能卡应用系统12.3.1智能化的住宅建筑宜设置智能卡应用系统。12.3.2智能卡应用系统宜具有出入口控制、停车场管理、电梯控制、消费管理等功能,并宜增加与银行信用卡融合的功能。对于住宅建筑管理人员,宜增加电子巡查、考勤管理等功能。12.3.3智能卡应用系统应配置与使用功能相匹配的系列软件。12.4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12.4.1智能化的住宅建筑宜设置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12.4.2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应能保障信息网络正常运行和信息安全12.5家居管理系统12.5.1智能化的住宅建筑宜设置家居管理系统。12.5.2家居管理系统应根据实际投资状况、管理需求和住宅建筑的规模,对智能化系统进行不同程度的集成和管理。12.5.3家居管理系统宜综合火灾自动报警、安全技术防范、家庭信息管理、能耗计量及数据远传、物业收费、停车场管理、公共设施管理、信息发布等系统。12.5.4家居管理系统应能接收公安部门、消防部门、社区发布的社会公共信息,并应能向公安、消防等主管部门传送报警信息。 13建筑设备管理系统13.1一般规定13.1.1智能化的住宅建筑宜设置建筑设备管理系统。住宅建筑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宜包括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能耗计量及数据远传系统、物业运营管理系统等。13.1.2住宅建筑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CJ16的有关规定。13.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13.2.1智能化住宅建筑的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宜具备下列功能:1监测与控制住宅小区给水与排水系统;2监测与控制住宅小区公共照明系统;3监测各住宅建筑内电梯系统;4监测与控制住宅建筑内设有集中式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5监测住宅小区供配电系统。13.2.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智能化住宅建筑中的蓄水池(含消防蓄水池)、污水池水位进行检测和报警。13.2.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宜对智能化住宅建筑中的饮用水蓄水池过滤设备、消毒设备的故障进行报警。13.2.4直接数字控制器(DDC)的电源宜由住宅建筑设备监控中心集中供电。13.2.5住宅小区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小区的规模及功能需求合理设置监控点。13.3能耗计量及数据远传系统13.3.1能耗计量及数据远传系统可采用有线网络或无线网络传输。13.3.2有线网络进户线可在家居配线箱内做交接。13.3.3距能耗计量表具0.3m~0.5m处,应预留接线盒,且接线盒正面不应有遮挡物。13.3.4能耗计量及数据远传系统有源设备的电源宜就近引接。14公共安全系统14.1一般规定14.1.1公共安全系统宜包括住宅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和应急联动系统。14.1.2住宅建筑公共安全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等的有关规定。14.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4.2.1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保护对象的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14.2.2当10层~18层住宅建筑的消防电梯兼作客梯且两类电梯共用前室时,可由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配电箱应设置在消防电梯机房内,由双电源自动切换配电箱至相应设备时,应采用放射式供电,火灾时应切断客梯电源。14.2.3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消防控制室、应急广播系统及声光警报装置。其他需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住宅建筑设置应急广播困难时,应在每层消防电梯的前室、疏散通道设置声光警报装置。14.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14.3.1住宅建筑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宜包括周界安全防范系统、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系统、家庭安全防范系统及监控中心。14.3.2住宅建筑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配置标准应符合表14.3.2的规定。 14.3.3周界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子周界防护系统应与周界的形状和出入口设置相协调,不应留盲区;2电子周界防护系统应预留与住宅建筑安全管理系统的联网接口。14.3.4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子巡查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离线式电子巡查系统的信息识读器底边距地宜为1.3m~1.5m,安装方式应具备防破坏措施,或选用防破坏型产品;2)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的管线宜采用暗敷。2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宅建筑的主要出入口、主要通道、电梯轿厢、地下停车库、周界及重要部位宜安装摄像机;2)室外摄像机的选型及安装应采取防水、防晒、防雷等措施;3)应预留与住宅建筑安全管理系统的联网接口。3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重点对住宅建筑出入口、停车库(场)出入口及其车辆通行车道实施控制、监视、停车管理及车辆防盗等综合管理;2)住宅建筑出入口、停车库(场)出入口控制系统宜与电子周界防护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联网。14.3.5家庭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访客对讲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机宜安装在单元入口处防护门上或墙体内,室内分机宜安装在起居室(厅)内,主机和室内分机底边距地宜为1.3m~1.5m;2)访客对讲系统应与监控中心主机联网。2紧急求助报警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每户应至少安装一处紧急求助报警装置;2)紧急求助信号应能报至监控中心;3)紧急求助信号的响应时间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3入侵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可在住户套内、户门、阳台及外窗等处,选择性地安装入侵报警探测装置;2)入侵报警系统应预留与小区安全管理系统的联网接口。14.3.6监控中心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监控中心应具有自身的安全防范设施;2周界安全防范系统、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系统、家庭安全防范系统等主机宜安装在监控中心;3监控中心应配置可靠的有线或无线通信工具,并应留有与接警中心联网的接口;4监控中心可与住宅建筑管理中心合用,使用面积应根据系统的规模由工程设计人员确定,并不应小于20m2。14.4应急联动系统14.4.1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居住人口超过5000人的住宅建筑宜设应急联动系统。应急联动系统宜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为基础。14.4.2住宅建筑应急联动系统宜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的相关规定。15机房工程15.1一般规定15.1.1住宅建筑的机房工程宜包括控制室、弱电间、电信间等,并宜按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中的C级进行设计。15.1.2住宅建筑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的有关规定。15.2控制室15.2.1控制室应包括住宅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安全防范监控中心、建筑设备管理控制室等。15.2.2住宅建筑的控制室宜采用合建方式。 15.2.3控制室的供电应满足各系统正常运行最高负荷等级的需求。15.3弱电间及弱电竖井15.3.1弱电间应根据弱电设备的数量、系统出线的数量、设备安装与维修等因素,确定其所需的使用面积。15.3.2多层住宅建筑弱电系统设备宜集中设置在一层或地下一层弱电间(电信间)内,弱电竖井在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弱电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35m。15.3.37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弱电系统设备的安装位置应由设计人员确定。弱电竖井在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弱电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6m。15.3.4弱电间及弱电竖井应根据弱电系统进出缆线所需的最大通道,预留竖向穿越楼板、水平穿过墙壁的洞口。15.4电信间15.4.1住宅建筑电信间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m2。15.4.2住宅建筑的弱电间、电信间宜合用,使用面积不应小于电信间的面积要求。本规范用词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引用标准名录1《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3《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6《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7《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8《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78969《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