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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2529-2008废弃木质材料回收利用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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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5.020B04圆雷中华人民共$-u国国家标准GB/T22529--2008废弃木质材料回收利用管理规范Managementcodefordiscardedwoodenrecyclingandutilization2008—11—20发布2008—12-01实施宰瞀粥紫瓣警矬瞥星发布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刖置GB/T22529--2008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木材节约发展中心。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佛山市顺德区沃德人造板制造有限公司、丹阳市广胜术业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守华、喻适秋、吉发、许国川、陶以明、宋常明、张少芳。 废弃木质材料回收利用管理规范GB/T22529--200B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废弃木质材料回收利用的总则,以及废弃木质材料的相关术语和定义、分类、回收和预分选,储存与运输,利用途径,产品的标识、销售要求以及回收利用效果评价等。本标准适用于废弃木质材料回收利用的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目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sB/T10383商用木材及其制品标志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废弃木质材料discardedwoodenmaterials在林业采伐、木质材料和木制品生产的全过程中产生的剩余物以及人们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使用过后被作为废旧物品或垃圾而抛弃的木质材料、木制品、木质人造板与木质材料纤维制品。3.2杂质impurity废弃木质材料中含有的非木质类物质。注:杂质分为物理类和化学类,物理类包括:铁钉、连接件等磁性金属杂物;铜、铝等非磁性金属杂物;塑料、漆膜、胶块、玻璃、混凝土块、砂石,泥土等非金属杂物。化学类包括:防虫剂、防腐剂、胶、油漆等。3.3加工木质废料processingwoodenwaste在木质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边角余料、砂光粉尘等。3.4建筑木质废料bulidingwoodenwaste在建筑过程中产生的废旧木模板、木人造板模板和木脚手架等。3.5拆迁木质废料woodenwasteinhousebreaking在房屋本体拆迁过程中产生的门窗、粱、柱、椽、木板等木质材料。3.6装修木质废料woodendecorationwastes在建筑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木质材料。1 GB/T22529--20083.7废弃木质家具woodenfurniturewastes废弃的木质家具或家具部件。3.8废弃木质包装材料discardedwoodenpackingmaterials废弃的木质包装物及拆解下的木质材料。3.9复用reusage对回收的废弃木质材料(多指模板、包装物、家具等)只进行简单的修补、修复、翻新后直接重复使用,不改变其原来的使用功能。3.10循环利用recyclerecycling对回收的废弃木质材料进行分类、分离和加工,进行再次或多次加工利用。3.11再生利用renewableusage利用废弃木质材料重新生产或制造成与原有废弃木质材料性质不同的产品。如将废弃木质材料液化。3.12能源利用energyusage将废弃木质材料作为燃料使用。3.13特殊利用specialusage将废弃木质材料回填回垦、养殖填栏、生物种植和副业利用等。3.14预分选pre—sort将回收的废弃木质材料按品质或用途等进行初分的过程。4总则4.1应鼓励对废弃木质材料实行充分回收、复用、循环利用、再生利用和能源利用,鼓励对废弃木质材料回收和合理利用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4.2废弃木质材料产生者应负责对其产生的废弃木质材料进行回收、利用、处理,或负责交由有资质的专业回收公司和再生循环利用企业。4.3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木质材料产品和木质包装物,应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4.4废弃木质材料应优先考虑资源再利用,如作为木制品加工和能源用原料。其次作为废弃物处置。4.5废弃木质材料作为资源再利用时,应采取节约材料和综合利用的方式,优先选择对环境更有利的途径和方法。5废弃木质材料的分类5.1废弃木质材料按产生渠道不同分为八类。分类方法见表1。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七条。 表1废弃木质材料按来源分类GB/T22529--2008分类来源主要包括1森林采伐和城市行道树修剪采伐剩余物、城市行道树修剪所产生的枝桠材等。胶合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碎单板、木芯和其他剩余物;胶合板、中高密度2木材加工纤维板、细木工板和刨花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板条、锯末、砂光粉;制材和术制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板皮、板条、端头、边条、刨花、锯末、木粉等。a)建筑木质废料,例如:未贴膜的素面模板、表面覆膜的三聚氰胺水泥模板、各种实木模板以及木脚手架;3建筑和装修b)拆迁木质废料,例如:废旧门窗、梁、柱、地板、天花板、门窗以及线条等;c)装修木质废料,例如:端头、碎板、刨花等。a)废弃木质家具和家具部件,例如:橱柜、木沙发、桌椅、用人造板制造的各类板式家具;d家居和日常生活b)木质游乐设施和玩具的更换产生的可再生资源;c)餐饮废弃木质材料,例如:木筷、牙签、冰棒芯材、食品木质包装。a)报废的小汽车和卡车的木质车厢板、车厢顶棚板、车门板等;5交通工具b)列车客车小修、大修所产生的废旧车厢侧板、底板以及座位用板等;c)木船制造和修缮过程中产生的木质材料废弃物等。a)军事产品的包装以及废旧木质军事设施用品;6军事和体育b)报废的各类木质体育设施。7物业流通废弃木质包装材料、木托盘等。8公益事业公园及各类公共场合报废的木质景观、木质广告牌和公告牌等。5.2废弃木质材料按照含有化学物质的种类分为五类。分类方法及代码见表2。表2废弃木质材料按含有化学物质种类的分类方法及代码分类代码化学物质种类使用或处理的限制A不含胶、油漆、镀层以及其他化学物质含有胶、油漆、镀层,不舍有机卤化金属、木材骑不应直接用作燃料使用B腐剂C含有机卤化金属,不含木材防腐剂含有木材防腐剂以及其他化学类杂质,不含国家不应进行水解、热解和液化加工D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物质E含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物质须按国家相关固体废物处理规定进行处置6废弃木质材料的回收和预分选6.1回收6.1.1对废弃木质材料应就近、合理地设置回收站,集中收集废弃木质废料。6.1.2对木质包装物、木托盘、建筑木模板、木脚手架等应回收复用。6.1.3对采伐剩余物、造材剩余物、加工剩余物和道路规划修剪的林木及枝桠材、果园淘汰的果木和果3 GBIT22529--2008树修剪剩余物等应及时分类回收。6.1.4对人造板、家具、橱柜、门窗业、地板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木质材料加工剩余物应进行分类、收集。6.1.5对建设、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木质废料、装修木质废料应进行分类、回收。6.1.6对废弃的木质地板、木质家具、术质装修拆卸物、拆迁木质废料,以及报废的木质景观、木质广告牌和公告牌等应进行分类、回收。6.1.7对废弃的一次性木筷、牙签等应进行收集。6.1.8对废弃汽车、火车、木船等用木质材料以及报废的各类木质体育设施等应分类、收集。6.2预分选废弃木质材料回收站及再生循环利用企业应对回收的废弃木质材料,按照5.2的分类方法和下游企业的要求进行拆解,并按照将不同材料基本分离的原则进行初步分选。7废弃木质材料的储存与运输7.1储存7.1.1废弃木质材料应分类存放,并注意安全,防火、防水、防霉烂。7.1.2经防腐或阻燃处理的废弃木质材料的堆放应适当苫盖,防止风吹雨淋造成化学物质降解、流失。7.1.3含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物质的废弃木质材料,应设置危险废物存放的设施并设置废物识别标志,并应及时送到有资质的危险固体废弃物处理单位处理。7.2运输7.2.1废弃木质材料在运输过程中,应适当苫盖、加固,不得沿途丢弃、遗撤。7.2.2废弃木质材料的包装物、捆绑物和遮盖物应多次重复使用,废弃时应按回收原则分类交由相关回收公司和企事业进行环保处置。7.2.3转移具有危险性废弃木质材料时,应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8废弃木质材料的利用途径8.1复用8.1.1使用过的术质包装物、建筑木模板、木脚手架应回收复用。8.1.2较大规格的废弃木质材料如梁柱、门框等,应根据具体情况,尽量利用其最大尺寸,加工成实木地板、实木家具或其他实木制品。8.1.3对废1日实木地板,应根据具体情况,再加工成地板或门板、台面板等。8.1.4对木质托盘,应根据具体情况,用作生产木质家具、木质门板等,也可拆解后再次制造术质托盘。部分品质较好的包装箱材料也可作家具材料使用。8.1.5对废旧实木家具材料应优先再加工用作家具材料。8.2循环利用8.2.1制造人造板8.2.1.1A类和B类废弃木质材料可作为人造板(细木工板、定向刨花板、普通刨花板、高密度纤维板、中密度纤维板)的原料,应按“大材大用、优材优用、综合利用”的原则进行。8.2.1.2对于废弃木质材料中尺寸较大的原木、方材、板材及矿柱等,回收后可作为生产细木工板的原料。8.2.1.3利用废弃木质材料生产人造板的生产过程应按清洁生产相关标准进行控制和执行。 GB/T22529--20088.2.1.4利用废弃木质材料作为原料生产的人造板产品应符合相关国家人造板产品检测标准要求。8.2.2制造可生物降解模压制品A类和B类废弃木质材料可在热压模具中压制成各类可生物降解的工艺制品和实用制品。8.2.3制造木材一无机质复合材料A类和B类废弃木质材料可加工成菱镁制品、水泥人造板(刨花板、纤维板)、石膏人造板的原料。利用废弃木质材料作为原料生产的菱镁制品应符合相关的产品质量检测标准要求。8.2.4制造木塑复合材料A类和B类废弃木材加工剩余物可与树脂、废旧塑料、废旧化纤以及增强材料复合,制造木塑复合材料。8.3再生利用8.3.}木质化学加工品A类废弃木质材料可进行水解、热解和液化加工,生产饲料、酒精、糖醛及其衍生物、木糖与木糖醇、乙酸、甲醛、木焦油抗聚剂、木馏油、木炭、木陶瓷、活性炭胶黏剂、聚氨酯泡沫塑料、纤维和碳纤维等以及其他工业和民用的各种产品。8.3.2造纸原料A类废弃木质材料可以作为造纸原料。8.4能源利用A类和B类废弃木质材料不应直接用作燃料使用。乡村和部分城市用户可利用小规格废弃木质材料作生活燃料,生物质能源工厂及发电厂应利用不能制作8.2.1至8.2.4中所列产品的废弃木质材料作为燃料;各种碎小及腐变废弃木质材料可加工成木质压缩物用作燃料。C类和D类废弃木质材料只能与其他材料混合后,制成工业燃料用于锅炉或火力发电燃料。废旧木材燃烧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6297有关规定。8.5特殊利用A类废弃木质材料中,可利用小规格材料回填旱田和山林地以改良土壤,可将废弃木粉用作牛羊围栏和鸡舍的填栏料,可作为蘑菇等食用菌的生长基,可制作蚊香、燃香等。8.6特殊处理E类废弃木质材料在作燃料使用不能降解的情况下应做废弃物处理,或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填埋处理,但需防止造成地下水、土壤等环境污染。9废弃木质材料产品的标识及销售要求废弃木质材料在储存、运输和销售时,应有明显标志。标志应包括废弃木质材料所属企业或回收站(收集站)名称;废弃木质材料规格、品名、分类代号、计量单位、注意事项等。废弃木质材料产品销售应有明显标志,标志内容应符合sB/T10383有关规定。10废弃木质材料回收利用的效果评价废弃木质材料回收利用的效果,包括经济效益和环境保护效果,其效果评价内容应包括:——废弃木质材料回收、分类、利用;-__废弃木质材料的体积减少率;⋯废弃木质材料清洗、干燥和再利用时的适应性;⋯废弃木质材料进行再处理时,对能源、资源及化学物质的消耗减少率;一1废弃木质材料回收利用时对人体造成的危害程度;5 GB/T22529--20086废弃木质材料再利用时造成的二次污染程度;——废弃木质材料的可降解性;D和E类废弃木质材料处理方法的可行性;D和E类废弃木质材料处理后产生的副作用。 参考文献[1]GB9078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3]GB167161996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利用通则[4]GB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E7]《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8]《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环境保护局1998年7月1日发布GB/T22529--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