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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608.1-2015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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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43.186R16DB33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608.1—2015代替DB33/T608.1-2006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CertificationrequirementsformotormaintenanceandrepairenterprisePart1:Formotorvehiclemaintenanceandrepair2015-06-12发布2015-07-12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3/T608.1—2015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人员条件..........................................................................25管理条件..........................................................................36设施设备条件......................................................................47安全生产条件......................................................................68环境保护条件......................................................................6附录A(规范性附录)仪表、工具及设备................................................7附录B(规范性附录)事故车损失等级划分及维修企业资质...............................11I DB33/T608.1—2015前言本部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代替DB33/T608-2006,与DB33/T608-2006相比,增加了第5部分:专用机械车维修企业。DB33/T608-2015《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分为5个部分:——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第3部分:汽车快修业户;——第4部分:摩托车维修业户;——第5部分:专用机械车维修企业。本部分为DB33/T608-2015的第1部分,与DB33/T608-2006的第1部分相比主要做了以下修改:——与“国标GB21338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相适应,对汽车维修企业的人员要求进行了修改;——根据交通运输部行业标准“JT/T816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和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626汽车维修服务质量规范”的要求,提高了对维修服务方面如服务接待条件、服务承诺、公示投诉等的要求;——根据汽车维修行业的发展变化,参照“国标”及其他“省标”,对部分场地设备的要求进行了修订,提高了场地的要求,对设备要求及时更新;——增加了事故汽车维修和燃气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电动汽车以及其他新能源汽车维修的特殊要求,进一步提高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安全要求。本部分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浙江省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方文理、胡群力、曹晓春、陈文华、陈绍双、张开开、刘自冉、陈孟超、张懋、朱华、方劼、王强、周志国。DB33/T608-2006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33/T608-2006。II DB33/T608.1—2015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应具备的人员、管理、设施设备、配件与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条件。本部分适用于整车维修企业。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373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5624汽车维修术语GB/T16739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21338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JT/T816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JT/T795事故汽车修复技术规范DB33/T626汽车维修服务质量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3术语和定义GB/T5624、GB/T3730.1、JT/T795等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汽车整车维修企业theenterprisesformotorvehiclemaintenanceandrepair能对整车、各个总成及主要零部件进行各级维护、修理及更换,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到原车的技术要求,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汽车维修企业。按规模大小分为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3.2小型车smallvehicle车身总长不超过6m的载客车辆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3.3大、中型客车largeandmediumpassengervehicle1 DB33/T608.1—2015车身总长超过6m的载客车辆。3.4大型货车heavy-dutygoodsvehicle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挂车。3.5事故汽车incidentvehicle因意外事故而损伤的汽车。3.6事故汽车修复incidentvehiclemaintenanceandrepair为恢复事故汽车损伤部位的几何尺寸和使用性能,使之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到原车的技术要求的作业过程。3.7危险货物dangerousgoods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3.8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transportofdangerousgoodsvehicle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3.9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theenterprisesfortransportofdangerousgoodsvehiclemaintenanceandrepair能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整车、各个总成及主要零部件进行各级维护、修理及更换,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到原车的技术要求,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汽车维修企业。不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4人员条件4.1应具有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业务接待员、质量检验员、价格结算员、信息管理员和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等维修人员,并符合GB/T21338的要求,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4.2企业负责人应具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和相关的行业政策法规,了解汽车维修的相关技术标准,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证书。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不应少于1人。2 DB33/T608.1—20154.3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大专(含)以上文化程度且在本专业工作3年(含)以上,或具有汽车维修及相关专业的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含)以上职业资格。掌握汽车维修和相关的行业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熟悉汽车维修业务,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不应少于2人,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不应少于1人。4.4安全负责人应掌握安全生产相关政策法规,熟悉汽车维修行业安全生产特点。企业负责人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安全负责人通常由企业分管领导兼任。4.5业务接待员应具备一定的汽车技术状况诊断经验,掌握汽车维修检测作业流程和相关的行业政策法规,了解汽车维修服务收费知识,从事汽车维修工作3年(含)以上,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不应少于2人,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不应少于1人。4.6质量检验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取得从事检验车辆类别相应的驾驶证,在汽车维修技术岗位上持从业资格证工作3年(含)以上。掌握汽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了解汽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不应少于3人、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不应少于2人。4.7价格结算员应掌握汽车维修服务收费业务和标准,了解汽车维修业务和相关的行业政策法规,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不应少于2人,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不应少于1人。4.8信息管理员应掌握汽车维修相关知识,具有相应的计算机操作能力,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4.9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等岗位人员应掌握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熟悉相关的行业政策法规,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每岗位人数不应少于2人、各岗位人员总数不应少于15人;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每岗位人数不应少于1人、各岗位人员总数不应少于8人。4.10从事事故汽车维修的企业应配置车辆技术评估人员,技术评估人员须取得碰撞评估职业资格和车辆技术评估从业资格,持证上岗。一类事故汽车维修企业技术评估人员不应少于2人,二类事故汽车维修企业技术评估人员不应少于1人。4.11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企业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不应少于1人,且经过危险货物相关知识培训,取得相关部门核发的证书。4.12从事燃气汽车维修的企业,应配备熟悉燃料供给系统专业技术的专职作业人员、检验人员各不少于1人,并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4.13从事混合动力汽车、电动汽车以及其他新能源汽车维修的企业,其维修人员应按要求经过相应车型维修的专项培训,取得相应的证书。5管理条件5.1经营管理5.1.1建立汽车维修经营管理制度体系,设置相应的部门和岗位,落实岗位责任人。5.1.2建立质量、配件、档案等管理和统计信息报送等制度。5.1.3应具有规范的汽车维修业务工作流程,建立质量保证期、客户抱怨处理制度,明示以下项目:——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业务受理程序;3 DB33/T608.1—2015——服务质量承诺;——客户投诉受理程序和受理电话(邮箱);——行业管理部门投诉电话;——经过备案的主要维修项目收费标准及费用计算方法;——企业负责人、业务接待员、价格结算员、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员(含总质量检验员)、维修工(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照片和工号等信息;——提供机动车救援维修服务的,应公示服务时间,电话、收费标准。5.1.4应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具备运用计算机进行维修业务接待、收费结算、配件、生产调度等管理能力,出具符合行业管理要求的维修凭据,按规定将统计信息报送至所在地县(市、区)级以上行业管理部门的能力。5.1.5从事事故汽车维修的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应建立24小时维修救援制度,公布救援电话。5.2配件管理5.2.1应建立配件管理体系,设置相应的岗位,落实责任人。5.2.2应建立采购配件登记、配件验收(产品合格证)、配件领用及旧件管理等制度。5.2.3应分别标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等配件,明码标价。5.3质量管理5.3.1建立汽车维修质量管理体系,设置相应的岗位,落实责任人。5.3.2应建立汽车维修合同、维修质量检验、质量合格证、质量保证期、返修承诺等制度。5.3.3应建立健全汽车维修档案,包括维修合同,维修作业单,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员,检验单(进厂、过程、竣工检验记录),出厂合格证副本,结算清单(工时费、材料费)等。5.3.4应具有汽车维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有效的技术资料。5.3.5二级损伤(含)以上事故汽车修理竣工的,应经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机构检测合格。6设施设备条件6.1接待室应整洁明亮,配备客户休息设施,明示5.3所规定的相关信息。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的面积不22应少于80m,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不应少于20m。6.2停车场6.2.1应有与承修车型、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合法停车场地和相应的证明,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的面22积不应少于200m,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的面积不应少于150m。企业如申请2个(含)以上车型的经营,停车场的面积应以要求面积最大的为基数,每增加一个车型再增加不少于该单个车型所要求面积的20%。6.2.2地面平整坚实,区域界定标志明显。4 DB33/T608.1—20156.2.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应有与承修危险货物运输车型、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独立的危险2货物运输车辆停放场地,面积不应少于200m。设置相适应的警戒线,警戒区域内消防设施齐全,无火源、热源。设置消防安全通道警示牌,并保持通畅无阻。6.3生产厂房6.3.1面积应能满足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的要求,并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一类企22业的生产厂房面积,小型车维修不应少于800m,大中型客车和大型货车维修不应少于1000m;二类企22业的生产厂房面积,小型车维修不应少于400m,大中型客车和大型货车维修不应少于500m。26.3.2应设有总成维修间,一类企业总成维修间面积不应少于30m,二类企业总成维修间面积不应少2于20m,并配置总成维修所需的工作台、拆装工具、计量器具等。企业如申请2个(含)以上车型的经营,生产厂房的面积应以要求面积最大的为基数,每增加一个车型再增加不少于该单个车型所要求面积的20%。6.3.3应设有预检工位,预检工位应有相应的故障诊断、检测设备。6.3.4租赁的生产厂房应具有合法使用权的证明材料,租赁期限不应少于一年。6.3.5地面应平整坚实,作业区应标志明显。6.3.6从事事故汽车整车维修的企业应配备专用的事故汽车维修车间、相应的设施设备,设置独立的钣金、涂漆作业区域。修理间应设警戒区,并标示清楚。具体按附录A要求。6.3.7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企业,应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区;远离人群集中的繁华地带,并符合GB50016的要求。应具有维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独立的专用修理车间,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不应进入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专用修理车间;专用修理车间应干净整洁,通风良好,面2积不应少于200m;车间内消防设施齐全,无火源、热源,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和报警装置;应对维修车间和应急通道等进行监控;车间应使用防爆照明装置及电气设施、设备。6.3.8从事混合动力汽车、电动汽车以及其他新能源汽车维修的企业,应根据维修车型的要求,设置相对独立的维修车间(或区域)。6.3.9从事燃气汽车维修的企业,应有专用维修厂房,厂房应为永久性建筑,不应使用易燃建筑材料,面积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厂房内通风良好,不应堆放可能危及安全的物品。厂房周围5m内不应有任何可能危及安全的设施。6.3.10从事燃气汽车维修的企业,还应设有密封性检查、卸压操作的专用场地,可以设在室外。应远离火源,应明示防明火、防静电的标志。6.4档案管理室应设置专门的档案管理室,设有防潮、防霉、防火的设施,配置标准、可供查询整理的档案柜。6.5维修设备6.5.1仪表工具、专用设备、检测设备和通用设备应符合附录A表A.1至表A.4的要求,其规格和数量应与其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相适应。6.5.2各种设备应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并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计量器具及附录A表A.3所列检测设备应按规定检定合格。6.5.3汽车举升机、喷烤漆房等涉及安全的专用设备应符合相关产品质量要求。6.5.4允许外协的设备,应具有合法的合同书,并能证明其技术状况符合6.5.2和6.5.3的要求。6.5.5从事事故车维修应满足附录A表A.1至表A.4的要求外,还应配备表A.5所要求的仪表和设备。5 DB33/T608.1—20156.5.6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还应具备附录A表A.6所要求的设备。6.5.7从事燃气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电动汽车以及其他新能源汽车维修的企业,应配置与维修车型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设备。6.5.8从事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的企业,应配置满足GB/T18344规定的所有出厂检验项目的检测设备。7安全生产条件7.1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明确各岗位人员安全职责,具有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预案。7.2应建立与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员工安全培训教育、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安全保护设施、消防设施等应符合有关规定。特殊工种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操作上岗证。7.3应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并明示在相应的位置。7.4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应符合安全和消防等要求。7.5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7.5.1应建立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防火、防爆、防有毒、有害气体泄漏预案等;应设置应急事件报告程序,一旦发生危险事故,应立即按照预案组织救援,并向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交通运输、公安、环境保护、质检等部门报告;应建立应急指挥体系,健全企业安全网络体系和安全岗位责任制度。7.5.2应具有与其维修车辆所装载、接触的危险货物相适应的安全保护设施、消防设施等。7.5.3应设立单独的用火区域,用火区域应配备与危险货物种类相适应的消防设施配置、布局符合要求,用火作业管理实行专门地点,专人监护管理。7.5.4应建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厂危险源核查制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入厂房维修前,应在待检区域按规定进行危险货物安全检测,保证空载入场维修,无爆炸、燃烧、泄漏、污染的危险。7.5.5禁止在专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车间内放置或使用可能产生火花、火源的设备设施。7.5.6从事燃气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电动汽车以及其他新能源汽车维修的企业,应配置与维修车型相适应的安全设施。8环境保护条件8.1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8.2应具有废机油、废轮胎、废电池、废配件、废包装物“五废”等有害物质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和保持环境整洁的管理制度。生产废物由具有废物收集处置合法资质的企业回收处置,并签订合同。8.3具有有害物质存储区域,界定清楚,必要时应有隔离、控制措施。8.4作业环境应配置通风、采光、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8.5涂漆车间应设有专用的废水排放、通风净化等设施,采用干打磨工艺的,应有粉尘收集装置和除尘设备。8.6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应与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处理能力的企业签订协议,协调处理罐体残存、吸附货物。从事放射性物质运输车辆维修的企业,应按照放射性环境下作业的要求,具有特别培训教育、屏蔽、防护等制度和措施。A6 DB33/T608.1—2015BA附录A(规范性附录)仪表、工具及设备表A.1仪表工具序号设备名称1万用表2气缸压力表3燃油压力表4液压油压力表5真空表6空调检漏设备7轮胎气压表8外径千分尺9内径千分尺10量缸表11游标卡尺12扭力扳手13气体压力及流量检测仪(针对燃气汽车维修企业)表A.2专用设备大中型大型序号设备名称小型车其它要求客车货车废油收集设备齿轮油加注设备1液压油加注设备√制动液更换加注器脂类加注器2轮胎轮辋拆装设备√3轮胎螺母拆装机√√-4车轮动平衡机√7 DB33/T608.1—2015表A.2专用设备(续)大中型大型序号设备名称小型车其它要求客车货车5四轮定位仪--√二类允许外协6四轮定位仪或转向轮定位仪√√-二类允许外协7制动鼓和制动盘维修设备√√-8汽车空调冷媒回收净化加注设备√大货车允许外协9总成吊装设备或变速箱等总成顶举设备√一类应不少于五个,二类应不少于两个。10汽车举升设备√具有安全逃生通道的地沟可代替举升机。11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12冷媒鉴别仪√13蓄电池检查、充电设备√14无损探伤设备√--15车身清洗设备√16打磨抛光设备√-√17除尘除垢设备√-√18车身整形设备√19车身校正设备--√二类允许外协20车架校正设备√√-二类允许外协21悬架试验台--√允许外协二类大中型客车允许外22喷烤漆房√-√协23喷油泵试验设备(针对柴油车)√允许外协24喷油器试验设备√25调漆设备√-√允许外协26自动变速器维修设备√允许外协氮气置换装置(针对压缩天然气、液化石27√-√油气汽车)气瓶支架强度校验装置(针对压缩天然28√-√允许外协气、液化石油气汽车)注:√——要求具备,-——不要求具备。8 DB33/T608.1—2015表A.3检测设备序号设备名称其它要求1尾气分析仪或不透光烟度计2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可用手动灯光仪或投影板检测3侧滑试验台可用单板侧滑台4制动性能检验设备可用制动力、制动距离、制动减速度的检验设备之一5便携式气体检漏仪用于鉴别燃气浓度及报警表A.4通用设备序号设备名称1计算机2砂轮机3台钻(含台钳)4电焊设备(大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维修)5气体保护焊设备6压床7空气压缩机8抢修服务车表A.5维修事故车所需仪表及设备序号设备名称1漆膜测量仪2车身电子测量仪3电阻点焊机4铝车身焊接机5救援车9 DB33/T608.1—2015表A.6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所需的设备序号设备名称1工业温度计2可燃气体防爆测试仪3有毒、有害气体探测仪4铜质专用工具5专用的灭火器材10 DB33/T608.1—2015CB附录B(规范性附录)事故车损失等级划分及维修企业资质B.1事故车损伤等级划分事故车整车损伤等级划分为一级损伤、二级损伤和三级损伤,各级损伤特征为:a)一级损伤:车架(或承载式车身)和发动机总成之一损坏,或非承载式车身总成、变速器总成、驱动桥总成、非驱动桥总成、制动系统及转向系统中有三个(含)以上总成(或系统)损坏;b)二级损伤:非承载式车身总成、变速器总成、驱动桥总成、非驱动桥总成、制动系统及转向系统中有一个(含)以上总成(或系统)损坏;c)三级损伤:未构成总成(或系统)损伤。B.2事故车维修企业资质a)一级损伤和二级损伤的事故汽车应在符合事故汽车维修作业特殊要求的整车维修企业进行维修;b)三级损伤的事故汽车可以在符合事故汽车维修作业特殊要求的汽车车身维修与涂漆专项维修业户进行维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