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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485-2004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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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485-2004前言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西派埃自动化仪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龚标、伦耀森、秦煌麟、蒋宇晨、秦东炜、丁正林、张军 GA/T485-2004引言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要求机动车的行车制动能保证机动车在各种车速、载荷及上、下坡情况下,驾驶员能有效控制车辆,使其能安全、迅速、有效地减速和停车,还要求避免车辆发生跑偏或甩尾掉头等现象,制动性能是安全行驶的重要保障。路试检验制动性能最能真实反映机动车在路上行驶时的制动情况。按GB7258-1997规定:当车辆经台架检验后对其制动性能有质疑时,可用标准中规定的路试检验进行复检,并以满载路试的检验结果为准。另外,部分难于上检测线进行制动检验的机动车(如双后桥驱动的车辆、全时四轮驱动的轿车等)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车辆的现场检验等都需采用路试。目前的路试检验设备有第五轮仪、非接触式速度仪和减速度仪三种。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属于高精度的减速度类仪器,具有携带方便、安装快捷、操作简单的特点,能准确分析车辆的制动性能,适合于机动车检测站的快速、批量检测,并适合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车辆的现场检验。为规范该类仪器的生产及检测,特制定本标准。 GA/T485-2004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以下简称仪器)的生产及检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2423.1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A:低温(idtIEC60068-2-1:1990)GB/T2423.2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B:高温(idtIEC60068-2-2:1974)GB/T2423.3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试验Ca:恒定湿热试验方法(eqvIEC68-2-3:1984)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T17626.3-1998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射频电磁场辐射抗干扰度试验(idtIEC61000-4-3:1995)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便揽式制动性能测试仪theportablebrakingperformancetesterforvehicles通过记录车辆制动过程中由加速度传感器输出的加速度值的时间历程,计算出速度、距离后,可计算得到符合GB7258要求的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FDD)和制动协调时间,用于判别机动车的制动性能,并可现场打印和进行数据通信的仪器。该类仪器也可进行加速性能、瞬时加速度值、加速度峰值、坡度值和附着系数等测试。3.2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FDD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FDD)按公式(1)计算:Vh一VeMFDD(m/s2)························⋯⋯(1)25.92(S,一SO式中:VQ—车辆制动初速度,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Vb-0.8V。车辆的速度,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V,-0.1Vo车辆的速度,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Sb—在速度Vp和Vb之间车辆驶过的距离,单位为米(m);Se—在速度Vo和Ve之间车辆驶过的距离,单位为米(m), GA/T485-20043.3制动协调时间brakecoordinatedtime是指在急踩制动时,从踏板开始动作至车辆减速度达到GB7258规定的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值的75%时所需的时间。4要求4.1一般要求4.1.1组成仪器为便携式,由加速度传感器、主机、制动踏板触点开关及微型打印机等组成。全套仪器总质量应不超过10kg,4.1.2外观4.1.2.1仪器各部件外表面应光洁、平整,不应有凹痕、划伤、裂缝、变形等缺陷;主机显示应清晰、完整,不得有文字和符号缺损现象。4.1.2.2仪器上使用的文字、图形、标志应清晰、规范、耐久。显示屏、打印输出、操作说明、铭牌、标志中的文字应使用中文,根据需要也可以附有其他文字。4.1.2.3铭牌应标明制造商名称、商标、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及编号、生产日期及出厂编号等。4.2基本功能4.2.1加速度值测量范围加速度值测量范围为一19.62m/s2-19.62m/s".4.2.2显示分辨力加速度:0.01M/",2;速度:0.1km/h;时间:0.01s;距离:0.1m,4.2.3仪器供电方式主机及打印机应自带电源,主机可连续使用时间应不少于5h.4.2.4显示方式液晶点阵中文显示。42.5测试状态预设置及结果判定功能仪器应能对日期、时间、车牌号、车辆类型、满载或空载状态进行预设置,并能按GB7258中规定的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FDD),汽车或汽车列车制动协调时间进行合格性判定。4.2.6测试数据存储、打印、通信功能仪器应能对测试数据进行存储、打印,并可通过通讯接口与计算机通信;可存储数据不少于50组。测试结果打印内容应包括:车牌号、车辆类型、日期、时间、MFDD(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制动协调时间、制动初速度、制动距离、合格性判定等。4.3数据保持断电后,主机内置时钟(日期、时间)应正常运行,各组测试数据不丢失或改变。4.4仪器准确度要求4.4.1基本误差限一4.91m/s2-4.91m/s2时:士0.1m/s";其他量程时:士2.。%。4.4.2示值重复性误差不超过基本误差限绝对值的1/2,4.4.3鉴别力闭不超过0.05m/s,02 GA/T485-20044.4.4零位漂移不超过士。.05m/s".45电源电压适应性当电源电压在标称电压值士琵环范围内变化时,仪器示值变化应不超过基本误差限绝对值的1/2.4.6耐温度变化影响当环境温度在OC^-40℃范围内变化时,温度平均每改变10"C,仪器示值变化应不超过基本误差限绝对值的1/2.4.7电池欠压指示当电池电压降至标称值的90%以下时,仪器应出现欠压指示。4.8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等级为一级,试验中及试验后仪器主机和传感器不应出现电气故障,数据显示、记录功能应正常,贮存的数据不应丢失或发生变化。4.9抗汽车点火干扰按5.14对仪器进行抗汽车点火干扰测试。试验中及试验后,仪器的显示功能、记录功能、打印功能应正常。4.10气候环境适应性仪器放置在携带提箱内,在承受高温、低温、湿热等各项气候环境试验后,外观和基本误差限应分别符合4.1.2.1和4.4.1的要求。4.11运输环境适应性仪器在运输包装条件下,试样进行定频振动试验,试验后,各部分零件不得有松动和损坏现象,外观和基本误差限应分别符合4.1.2.1和4.4.1的要求。5试验方法5.1试验条件5.1.1试验环境条件5.1.1.1参比试验大气条件仪器的参比性能应在下述条件下试验:温度:20℃士20C;相对湿度:60%^-70%;大气压力:86kPa^-106kPa.5.1.1.2一般试验大气条件无需在参比试验大气条件下进行的试验,宜采用下述大气条件:温度:150C-350C;相对湿度:45%一75%;大气压力:86kPa-106kPa.每项试验期间,允许的温度变化为不大于10C/10min.5.1.2试验电源条件试验电源电压的允差不得超过其标称值的士100,试验电源电压的纹波不得超过其标称值的士。.2%.5.2试验设备5.2.1测试范围及准确度要求静态加速度测试装置(应用重力加速度的绝对标定法):测试范围:-9.81m/x2^-9.81m/s"离心式加速度测试装置(应用离心加速度的标定法):测试范围:一19.62m/,;"-19.62m/s" GA/T485-2004测试装置的总不确定度应不大于被检仪器基本误差限的1/3,5.2.2预热和预调试验设备的预热时间应按制造厂的使用说明书有关规定,并在相应的试验大气条件下使之稳定,预调应在预热时间内进行,在每项试验过程中不得进行调整。5.3一般要求检查对仪器的组成、外观、文字、图形、标志及铭牌进行人工目测检查,应符合4.1.2要求;用蘸有汽油(不低于90号)的干净棉布连续擦拭文字、图形、标志、铭牌表面15s,试验后仍应符合4.1.2要求。54基本功能检查按使用说明书操作仪器,对其功能逐项进行检查,其基本功能应符合4.2的规定。5.5数据保持检查仪器接通电源,使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进行模拟制动性能和加速性能测试并将结果存储记录。断电2h后,对原贮存数据进行检查,应符合4.3的要求。56基本误差限测试基本误差的试验应在参比试验大气条件下进行,但对于非仲裁试验,在能正确判别仪器基本误差的前提下,本试验允许在一般试验大气条件下进行。5.6.1静态加速度测试法将加速度传感器敏感轴平面放在已调好的水平面上,接通电源,进行基本误差限测试,此时制动仪的理论加速度示值应为。00m/s2,改变加速度传感器敏感轴平面与水平面夹角,使夹角分别为300,450,600,900,-300,-450,-600,-900,分别读取仪器对应的八个加速度示值,重复测试三次,取各点示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对应的理论示值。。为:4.91m/s",6.94m/s",8.50m/s,,9.81m/s2,-4.91m/s2,-6.94m/s",-8.50m/s2,-9.81m厦。按公式(2)计算各试验点的基本误差(△“):Aa=(a一ab)/ayX100%..............................(2)式中:“—一仪器在试验点上的示值;al,—仪器在试验点上的理论示值。各试验点的基本误差限应符合4.4.1的要求。5.6.2离心加速度测试法将加速度传感器敏感轴平面放在旋转臂的水平面上,敏感轴方向分别指向或背向旋转中心,启动离心式加速度测试装置,在18,1.25g,1.5g,1,75g,2g、一1g、一1.25g、一1.5g、一1.75g、一2g测试点上,分别读取仪器对应的十个加速度示值,重复测试三次,取各点示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a,对应的理论示值a。为:9.81m/s",12.26m/s2,14.72m/s",17.17m/s",19.62m/s"、一9.81m/s,,-12.26m/s"、--14,72m/s,、一17.17m/s"、一19.62m/s"。按公式(2)计算各试验点的基本误差(Aa)。各试验点的基本误差限应符合4.4.1的要求。5.7示值重复性误差测试按5.6.1方法,在90。和一900测试点分别进行五次测试,分别计算五次示值的标准差作为对应测试点的示值重复性误差,应符合4.4.2的要求。5.8鉴别力阅测试用离心式加速度测试装置,先设定在4.91m/s2,待仪器示值稳定后,施加0.05m/s“的激励量,仪器示值应有变化5.9零位漂移将加速度传感器敏感轴平面放在已调好的水平面上,开机后,将仪器调整至零位,观察15min,并每隔5min记录一次读数。取最大的偏离零位值为零位漂移值,应符合4.4.4的要求。5.10电源电压适应性测试 GA/T485-2004当仪器的电源电压在标称值的+15%和一20%变化时,分别测量并计算仪器的示值变化,应符合4.5的要求。5.11耐温度变化影响试验将仪器(主机和加速度传感器)放人温度试验箱中,使加速度传感器敏感轴平面处于水平位置,开机后,在加速度测量方式下,使加速度传感器敏感轴平面处于垂直位置,待仪器显示稳定后读取该试验点(理论值为9.81m/s")的示值。关机后,按不大于10C/min(不超过5min时间的平均值)的温度变化速率逐渐升(降)温至40℃和。℃,待温度稳定后保温2h,分别开机读取仪器的示值,计算出温度每变化10℃的示值变化,应符合4.6的要求。5.12电池欠压指示试验仪器用直流稳压电源供电,先将电压调到仪器电源电压的标称值,接通仪器电源,然后缓慢降低稳压电源输出电压,读取仪器开始出现电池需重新充电指示时的电源电压值,应符合4.7的要求5.13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5.13.1试验装置要求试验用设备应符合GB/T17626.3-1998中第6章的要求。5.13.2试验方法试验按GB/T17626.3-1998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等级为一级,试验中及试验后试样应符合4.8的要求。5.14汽车点火千扰试验试验设备要求:a)放电电极间距为1cm-1.5cm;b)放电频率为12次/s-200次/s;c)放电电压为10kV-20W.仪器主机与传感器连接后开机,使仪器处于工作状态,开启汽车点火干扰试验设备,设置在60次/s的放电频率,将仪器主机与传感器放置于不受点火干扰的位置。然后连接制动踏板触点开关导线,分别使制动踏板触点开关和导线置于距放电电极中心5cm-10cm处,以12次/s-200次/,的放电频率扫频,并进行制动性能测试,观察仪器工作有无异常,若有异常,在异常频率点持续试验5min;若无异常则在60次/S的放电频率上持续试验10min。试验中检查仪器的功能,应符合4.9的要求。5.15气候环境适应性试验5.巧.1耐离温性能试验装置应符合GB/T2423.2的要求。将仪器放置在携带提箱内,放人高温试验箱中,在50℃士2℃的温度条件下保持8h,试验后,在一般试验大气条件下恢复放置至少24h,进行外观检查和基本误差限测试,试验结果应符合4.10的要求。5.15.2耐低温性能试验装置应符合GB/T2423.1的要求。将仪器放置在携带提箱内,放人低温试验箱中,在一10℃士2℃的温度条件下保持8h,试验后,在一般试验大气条件下恢复放置至少24h,进行外观检查和基本误差限测试,试验结果应符合本标准4.10的要求。5.15.3抗湿热性能试验装置应符合GB/T2423.3的要求。将仪器放置在携带提箱内,放人湿热试验箱中,试验箱的温度为40℃士2*C,相对湿度为91%一95,并保持48h,试验后,在一般试验大气条件下恢复放置至少24h,进行外观检查和基本误差限测试,试验结果应符合4.10的要求。5.16运输环境适应性试验 GA/T4852004仪器在运输包装条件下进行如下条件的定频振动试验:频率33Hz、加速度70m/s"、振动时间上下4h、左右2h、前后2h。试验后,检查外观和其基本误差限,应符合4.11要求。6检验规则6.1检验分类仪器的检验分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6.2型式检验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新设计试生产或产品定型鉴定时;b)转产或转厂;c)停产后复产;d)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e)正常生产时,产量满500台后,应进行周期性检验;f)产品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时;9)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h)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仪器型式检验项目见表1,型式检验的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3台,如果有一项试验不符合要求,允许加倍抽取样品复检,复检仍不合格,则判型式检验不合格。表1型式检验及出厂检验项目需检项目序号检验项目要求条款检验方法条款型式检验出厂检验1组成4.1.15.3JJ2外观4.1.25.3JJ3基本功能4.25.4JJ4数据保持4.35.5JJ仪基本误差限4.4.15.6JJ器准示值重复性误差4.4.25.7J丫5确度鉴别力闽4.4.35.8JJ要求零位漂移4.4.45.9J丫6电源电压适应性4.55.10J7耐温度变化影响4.65.11了8电池欠压指示4.75.12JJ9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4.85.13J10抗汽车点火干扰4,95.14J11气候环境适应性4.105.15J12运输环境适应性4.115,16J注:`"J”为需要检验的项目。6.3出厂检验每台仪器出厂前均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并附有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仪器出厂检验项目见表to GA/T485-2004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7.1标志、标签7.1.1产品的外包装应体现如下内容:a)产品的中文名称、规格型号;b)制造商名称、详细地址、邮编、电话、产品商标、制造日期、制造地;c)产品所执行的标准号及标准名称。7.1.2主机外壳的适当位置上应有固定铭牌,铭牌上标明:a)产品中文名称、规格型号;b)制造商名称、商标;c)主机可识别的惟一性编号;d)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编号;e)制造日期。7.1.3产品合格证每台出厂的仪器必须有产品检验合格证,检验合格证应有如下内容:a)产品中文名称、型号;b)产品编号;c)制造商名称、商标;d)产品所执行的标准号及标准名称;e)出厂检验结论、检验日期;f)检验员标识。7.2包装运输包装箱应符合防潮、防尘、防震及运输的要求。单个包装箱内应有使用说明书、保修卡、产品合格证及产品装箱单。7.3贮存仪器应贮放在一100C-500C,相对湿度不大于85%的通风室内,且空气中不含有对仪器起腐蚀作用的有害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