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1.75 KB
  • 2022-12-09 09:57:07 发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

  • 24页
  • 当前文档由用户上传发布,收益归属用户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可选择认领,认领后既往收益都归您。
  3.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先通过免费阅读内容等途径辨别内容交易风险。如存在严重挂羊头卖狗肉之情形,可联系本站下载客服投诉处理。
  4. 文档侵权举报电话:1994060017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  篇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XX)之消防车道+救援场地和入口  消防车道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  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XX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对于高层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民用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  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1500㎡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n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内院或天井的短边长度大于24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当该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m。  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量大于表规定的堆场、储罐区,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表堆场或储蓄区的储量  2占地面积大于30000㎡的可燃材料堆场,应设置与环形消防车道相通的中间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间距不宜大于150m。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的环形消防车道之间宜设置连通的消防车道。  3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可燃材料堆垛不应小于5m。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取水点不宜大于2m。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  2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n  3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4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  5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m×1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和救援操作场地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消防车道可利用城乡、厂区道路等,但该道路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转弯和停靠的要求。  消防车道不宜与铁路正线平交,确需平交时,应设置备用车道,且两车道的间距不应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  救援场地和入口  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n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  2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10m。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m的  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m和10m。  3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4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篇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XX安全疏散和避难  安全疏散和避难  Ⅰ一般要求  \n民用建筑应根据其建筑高度、规模、使用功能和耐火等级等因素合理设置安全疏散和避难设施。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位置、数量、宽度及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面,通向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  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  除人员密集场所外,建筑面积不大于500㎡、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且埋深不大于10m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当需要设置2个安全出口时,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可利用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n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电梯,应在汽车库部分设置电梯候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汽车库分隔。  高层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的防护挑檐。Ⅱ公共建筑  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1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  2除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符合表规定的公共建筑。  表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  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隔;2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1个;  3\n该防火分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大于其按本规范第条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30%,建筑各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按照本规范第条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  高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从任一疏散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2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防火隔墙;  3楼梯间的前室应分别设置。  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如顶层局部升高,当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2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且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时,高出部分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外设置1个直通建筑主体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且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注:当裙房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疏散楼梯可按本规范有关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n  下列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1医疗建筑、旅馆、老年人建筑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2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  3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46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公共建筑内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电梯候梯厅,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内。  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1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50㎡;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75㎡;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120㎡;  2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  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n  剧场、电影院、礼堂和体育馆的观众厅或多功能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剧场、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或多功能厅,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当容纳人数超过XX人时,其超过XX人的部分,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2对于体育馆的观众厅,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人~700人。  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的规定;2  表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注:1建筑内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2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3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2\n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当层数不超过4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3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25%。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高层公共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  的规定。  表高层公共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m)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且紧靠门口内外各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3\n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  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场所的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疏散门、安全出口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观众厅内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应按每100人不小于计算,且不应小于;边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  布置疏散走道时,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的座位数:剧场、电影院、礼堂等,每排不宜超过22个;体育馆,每排不宜超过26个;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时,可增加倍,但不得超过50个;仅一侧有纵走道时,座位数应减少一半;  2剧场、电影院、礼堂等场所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的规定计算确定;  表剧场、电影院、礼堂等场所每100人所需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  3体育馆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的规定计算确定;  表体育馆每100人所需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n  注:表中对应较大座位数范围按规定计算的疏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对应相邻较小座位数范围按其最多座位数计算的疏散总净宽度。对于观众厅座位数少于3000个的体育馆,计算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净宽度时,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4有等场需要的入场门不应作为观众厅的疏散门。  除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外的其他公共建筑,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层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的规定计算确定。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内下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内上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下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4  表每层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每100人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  2地下或半地下人员密集的厅、室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不小于计算确定;  3\n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建筑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确定,不供其他楼层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的疏散人数计算确定;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录像厅、放映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人/㎡计算;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人/㎡计算;  5有固定座位的场所,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倍计算;  6展览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展览厅的建筑面积和人员密度计算,展览厅内的人员密度宜按人/㎡确定;  7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的建筑面积乘以表规定的人员密度计算。对于建材商店、家具和灯饰展示建筑,其人员密度可按表规定值的30%确定。  表商店营业厅内的人员密度(人/㎡)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封闭的金属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窗口、阳台等部位宜根据其高度设置适用的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且不应小于24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n  2通向避难层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3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人/㎡计算;  4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5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  6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7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8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  5  篇三:道路设计及消防规范  城市消防标准:  (1)\n道路消防要求:建筑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超过220米,设消防通道。沿街建筑连接街道与内院的通道间距不大于80米,消防道路宽度大于米,净空不小于4米,尽端式回车场不小于15乘15米。  (2)建筑消防间距:多层之间:6米;多层与高层:9米;高层之间:13米。  根据《住宅设计规范》,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为:1层~3层为低层住宅;4层~6层为多层住宅;7层~10层为中高层住宅(也称小高层住宅);11层~30层为高层住宅;30层(不包括30层)以上为超高层住宅。  (3)建筑设计要求:高层建筑主体有不小于四分之一周长的防火面。  (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六章消防车道和进厂房的铁路线  第条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160m。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第条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m;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  第条沿街建筑应设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超过80m。  第条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XX个座位的会堂和占地面积超过3000m的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宜设环形消防车道。\n  第条建筑物的封闭内院,如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的消防车道。第条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第条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  第条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5m×15m。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  第条消防车道应尽量短捷,并宜避免与铁路平交。如必须平交,应设备用车道,两  车道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  第条甲、乙类厂房和库房内不应设有铁路线。  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进入丙、丁、戊类厂房和库房时,其屋顶应采用非燃烧体结构或其他有效防火措施。  《高层民用建筑没计防火规范》  消防车道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n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m。  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消防车道上空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  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  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居住区的道路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根据地形、气候、用地规模、用地四周的环境条件、城市交通系统以及居民的出行方式,应选择经济,便捷的道路系统和道路断面形式;  小区内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道路通而不畅,避免往返迂回,并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的通行;\n  有利于居住区内各类用地的划分和有机联系,以及建筑物布置的多样化;当公共交通线路引入居住区级道路时,应减少交通噪声对居民的干扰;在地震烈度不低于六度的地区,应考虑防灾救灾要求;  满足居住区的日照通风和地下工程管线的埋设要求;  城市旧区改建,其道路系统应充分考虑原有道路特点,保留和利用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  应便于居民汽车的通行;同时保证行人、骑车人的安全便利。  (取消该款)  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窄,应符合下列规定:  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  什么是道路红线?  是指道路用地和两侧建筑用地的分界线,即道路横断面中各种用地总宽度的边界线,包括车行道、步行道、绿化带、隔离带等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红线进行建设;沿道路红线两侧进行建设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交通安全等各相关规定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规定。  什么是建筑红线?\n  是指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  什么是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城市黄线、城市绿线?  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城市黄线: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城市绿线:指的是各类绿地的范围控制线);  小区路:路面宽6m-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4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来自:小龙文档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0m;  组团路:路面宽3m-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8m;  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  在多雪地区,应考虑堆积清扫道路积雪的面积,道路宽度可酌情放宽,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n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规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道路,其纵坡宜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或分段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控制。  山区和丘陵地区的道路系统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车行与人行宜分开设置自成系统;  路网格式应因地制宜;  主要道路宜平缓;  路面可酌情缩窄,但应安排必要的排水边沟和会车位,并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人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人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不小于4m×4m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进入组团的道路,既应方便居民出行和利于消防车、救护车的通行,又应维护院落的完整性和利于治安保卫;  \n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m,纵坡不应大于%;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  在多雪严寒的山坡地区,居住区内道路路面应考虑防滑措施;在地震设防地区,居住区内的主要道路,宜采用柔性路面;  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规定;  (取消该款)  居住区内必须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含通勤车)停车场、停车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居民汽车停车率不应小于10%;  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  居民停车场、库的布置应方便居民使用,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m;  居民停车场、库的布置应留有必要的发展余地。  1公顷=100公亩=10000平方米1hm^2=1(hundredmiter)^2=10000m^2\n  1公顷=100公亩  1公亩=100平方米  1公顷=10000平方米  1平方公里=1000米*1000米=1000000平方米  1公顷=平方公里  条是关于住宅区道路规划设计的规定和标准,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对住宅区与外部联系的出入口数量作了原则性规定。为了避免小区道路出现尽端式格局,从而保证消防、救灾及人员疏散的可靠性,居住小区对外出入口不少于2个。即使小区和组团实施独立的管理,也应按规定设置出入口,供应急时使用;  (2)为了便于残疾人和老人等弱势群体在住宅区内的出入方便,应在住宅区通向各类公共设施的主要路段设置无障碍通行设施。无障碍交通规划设计的主要依据是满足轮椅和盲人的出行需要,具体技术规定可详见《为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设计规范》(JGJ50-88);  (3)住宅区内道路纵坡的控制指标是根据深圳多年实践而确定的,规定机动车最大纵坡为10%,比国家的同类标准提高了2%;非机动车道最大纵坡不超过3%。\n  (4)《标准与准则》(97版)依据国家规范,将住宅区道路分为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三个等级,并制定了不同级别道路的宽度控制指标。但随着住宅开发市场化、多样化和小汽车进入家庭的趋势日益显著,特别是人车分流道路系统的设置,以往严格的道路分级模式已不适用于目前深圳住宅区规划和建设的实际情况。因此在本次修订中将《标准与准则》(97版)关于道路分级的规定和有关控制指标取消。  (5)条文款规定的机动车道路转弯半径是指机动车道路路面内边缘的转弯半径。广东省标准《居住小区技术规范》(DBJ15-11-94)对道路最小转弯半径的规定是:Ⅰ类小区的主道、次道和支道分别为20米、15米和12米;Ⅱ类小区的主道、次道和支道分别为15米、12米和9米;Ⅲ类小区的主道、次道和支道分别为12米、9米和9米;地形条件困难时,除陡坡处外,最小转弯半径可减少至3米。而根据深圳本地的实际情况,住宅区多为小区和组团的规模,住宅区道路很少出现类似于广东省标准中的主道这样的居住区级道路,将15米或20米作为最小道路转弯半径控制指标显得过大;而且深圳市城市用地十分紧张,过大的道路转弯半径既不利于土地的集约高效利用,也不便于控制住宅区内的行车速度以保证安全。因此,本条规定的机动车道路最小转弯半径宜采用广东省标准中次道的下限标准,控制在9~12米,地形条件困难时可减少至3米。\n  (6)款中对最小会车和停车视距的规定根据广东省标准《居住小区技术规范》(DBJ15-11-94)而制定。在住宅区道路设计中,住宅区道路与城市道路交接时应尽量采用正交,以简化路口的交通组织。按照道路设计规定,道路交角在90°±15°范围内都可视为正交型路口,因此规定住宅区道路与城市道路的交角不宜小于75°。当道路相接时的交角超出上述范围时,可在住宅区道路的出口路段增设平曲线弯道来满足要求。  (7)《标准与准则》(97版)中原有的建筑物长度、尽端式道路等与消防要求有关的规定在本次修订中统一纳入本标准与准则第19章,以避免重复。  居住区道路红线转弯半径不得小于6米,工业区不小于9米,有消防功能的道路,最小转弯半径为12米。  汽车的最小转弯半径可采用表的规定。  汽车库内汽车的最小转弯半径表  最小转弯半径(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