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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9 09:57:09 发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XX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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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XX条文说明  篇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  前言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我部七局会同机械委设计研究总院、纺织部设计院、北京市建筑设计院、天津市建筑设计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院、化工部寰球化学工程公司、北京市公安局、杭州市公安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技术学院等单位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简称《建规》),经国家计委1987年8月26日以计标[1987]1447号文批准发布。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和公安消防部门等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规》编制组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编制标准规范条文说明的要求,按《规范》的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条文说明》供有关人员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直接函寄公安部七局。  本条文说明系内部文件,由原国家计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发行。1987年8月  第一章总则  第条第条\n本规范是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以下简称“原规定”)的基础上修订的。为了说明本规范的制订目的、方针和原则,特作本条规定。规定明确了城镇规划时应按本规范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规划,在建筑防火设计中,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针对不同建筑的火灾特点,结合实际情况,搞好建筑防火设计。  条文规定,在建筑设计中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要求设计、建设和消防监督部门的人员密切配合,在工程设计中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技术,正确处理好生产与安全的关系,合理设计与经济的关系,做到“防患于未然”,从积极的方面预防火灾的发生及其蔓延。这对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卫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第条本条规定了本规范适用和不适用的范围。本条主要根据国家经贸委和公安部颁发《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通知中有关规范适用范围的规定,将高层民用建筑中未包括的部分内容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未包括的部分内容均包括在本规范的范围内。如七、八、九层非单元式住宅,层数超过六层且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高度超过24m的工业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这样就解决了在内容上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衔接问题。  另外,结合我国目前各地建筑现状及消防设备的水平而作出以下规定:\n  一、住宅建筑以层划分,主要考虑到我国各地区住宅建设的层高,一般在~之间,9层住宅的建筑高度一般在~26m。据调查,重庆、广州、武汉等城市,已经建成或正在设计施工的一批不设电梯的8~9层的一般住宅属低标准住宅,如果不按层数而一律以24m作为划分界线,则住宅建筑需要设置消防设施的量就大了,势必增加建设投资,从目前我国经济和技术条件考虑,尚有一定困难,为了顾及这一现实情况,同时考虑单元式住宅防火隔断的条件较好,故将高度虽超过24m的九层住宅包括在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内,这是合理的。  二、关于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如体育馆、大会堂等建筑,这类建筑空间大而高,容纳人数多而密集,如×市人民大会堂,全场容纳人数4200人,建筑高度最高点达67m,又如表列举的几个实例,它们高度虽超过24m,但消防设施的配备上又不能同于高层建筑要求。故将类似这样的一些单层公共建筑列入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中(见下表)。  表部分体育馆、会堂规模指标  三、据调查,近几年来,高层工业建筑发展很快,如北京、上海、广州、杭州等地,相继建造了一批高层工业建筑,从表举例可以看出,有的高达50多米。可以预料,随着四化建设的不断发展,今\n  后各地将兴建更多的高层工业建筑。象这类建筑,如果在设计中对消防设施缺乏考虑,一旦发生火灾,往往造成严重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带来各种不良影响,因此,对于高层工业建筑要求设计中采取消防技术措施,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这一问题已引起消防和设计部门的重视。被提到了议事日程,所以本规范对此作了有关规定。  表高层工业建筑高度举例  四、关于火药、炸药厂(库)、无窗厂房、地下建筑、炼油、化工厂的露天生产装置,它们专业性强,防火要求特殊,与一般建筑设计有所不同;且有的已有专门规范,故本规范均未包括在内。本条生产区不包括储存区和生产辅助区。  补充说明如下:  近十年来,城市地下民用建筑,特别是地下商店发展较快,火灾形势严峻,为加强这类场所的防火设计,有效地控制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结合国内外对地下建筑的研究成果,将地下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纳入本规范。由于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及其他地下非民用建筑专业性强,防火要求特殊,与一般建筑设计有所不同,而且有的已有专门的规范,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地下铁道设计规范》等,故本规范不适用于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及其他地下非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  第1.条\n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虽涉及面广,但不能把各类建筑、设备防火内容全部包括进来,只能对其一般防火问题作出规定。而对涉及到专业性强的规范,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市煤气设计规范》、《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乙炔站设计规范》、《氧气站设计规范》《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等在建筑设计中,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以外,尚应符合上述国家规范等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第条说明如下:  一、关于建筑物耐火等级的划分,我们作了一些调查研究,征求了有关设计和消防部门的意见,认为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将其耐火等级划分为四级是合适的。因此,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仍按四级划分。  二、规范表中的构件名称一栏,这次作了适当调整和进一步明确划分,将原定框架填充墙归人非承重墙一栏中,为了方便执行,并对墙、柱进行归并、划分。  三、规范表中关于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最低耐火等级的说明。  1.各种构件的最低耐火极限不超过4h,其根据如下:  (1)火灾延续时间90%以上在2h以内(见下表)。  表火灾延续时间所占比例  从表中可以看出,90%以上的火灾延续时间在两小时以内,但考虑了一定的安全系数,规范表中个别构件耐火极限定为4h或3h,其余构件略高于或低于2h。\n  (2)苏联、美国、日本等国家的有关规定(详见表~),其建筑物构件的耐火极限均不超过4h。  综上所述,规范表中将防火墙的耐火极限定为4h。一级建筑物的承重墙、楼梯间墙和支承多层的柱,其耐火极限规定为3h。其余构件的耐火极限均不超过3h。  2.一级建筑物的支承单层的柱,其最低耐火极限应比支承多层柱的最低耐火极限略为降低要求,即规定为,是根据火灾案例确定的。如某地某化工厂硝酸库失火,该库房为一级单层建筑,当火烧后,300×300mm截面的钢筋混凝土柱未被烧坏。由此可见,一级单层建筑物的柱。其耐火极限规定是较合适的。  二、三级建筑物的支承柱,其最低的耐火极限又比一级建筑物的支承柱的最低耐火极限略为降低要求。是根据我国现有建筑物的状况,我们在这次修订过程中重复查阅过去的有关规定和资料,并经过分析,认为砖柱或钢筋混凝土柱的截面尺寸为200×200mm时,其耐火极限为2h。因此现将二、三级建筑物支承单  层的柱,其耐火极限仍保留原规定为2h,而支承多层的柱,因其截面尺寸相应增大,因此耐火极限维持原来的也是合适的。\n  四级建筑物的支承柱,也有采用木柱承重且以非燃烧材料作覆面保护的,对于这类建筑物的支承多层的柱,我们参考苏联1962年颁布的防火标准,其耐火极限为,故规定是由此而来的。  3.楼板:根据建筑火灾统计资料,火灾延续时间在以内的占88%,在1h以内的占80%。因此,将一级建筑物楼板的耐火极限定为,二级建筑物定为lh,这样,大部分一、二级建筑物不会被烧垮。当然,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定得越高,发生火灾时烧垮的可能性就越小,但建筑的造价要增加,如规定过低,则火烧时影响大,损失也大。我国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占多数,通常采用的钢筋混凝土楼板的保护层是  厚,其耐火极限为lh。故从这一实际情况出发,将二级建筑物楼板的最低耐火极限定为lh。  至于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楼板,其耐火极限较低,但目前采用得较普遍,为适应实际情况的需要,有利于采用不同品种构件的发展,故在本规范第条中作了适当放宽。  三级建筑物的楼板,从调查情况看,通常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故为非燃烧体,其耐火极限定为,一般都能满足这一要求。  4.屋顶:一级建筑物的屋顶,其最低耐火极限仍维持原规定的要求,即为。如某化工厂“666”车间发生火灾,其屋顶(系钢筋混凝土梁和平板结构)火烧lh就坏了,可见要求较为合适。\n  二级建筑物的屋顶原规定为的非烧烧体,这次修订中没有变动。但从防火角度看,采用这种屋架,发生火灾时在较短时间内就塌落。如某地化工厂某车间的钢屋架,火烧不到就塌落;某地某厂的钢制油罐在20min内变形而损坏。据某市消防大队的同志介绍,某地职工俱乐部、某地预制品厂、某厂的皮带走廊、某厂的油罐等钢屋架或钢结构在火烧时都很快变形塌落,大多15min左右就落架。根据美国、日本等国的有关资料介绍,也说到钢结构的耐火极限是很低的,所以,提高二级建筑物屋顶的耐火极限是必要的。但目前建筑结构正朝着轻质、大跨度方向发展,为此,耐火极限如果定得过高,难以达到要求,故把二级建筑物屋顶的耐火极限定为。又考虑到目前我国采用钢屋架比较普遍,而耐火极限一律要求符合上述规定尚有困难,所以在第条中作了放宽。  5.吊顶:吊顶有别于其他的承重构件,火灾时并不直接危及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对吊顶耐火极限的要求,主要是考虑在火灾时要保证一定的疏散时间。根据火灾教训和公共场所疏散时间的测定,以及参考国外资料,并从目前我国建筑材料的现状出发,规范表对吊顶作了一般性规定。至于有些建筑物和部位需要提高的,在第七章中另有规定。  6.三级建筑物的间隔墙有一部分可能采用板条抹灰,其耐火极限为。考虑到有的抹灰厚度不均匀,并适当加点安全系数,故将该项耐火极限定为。\n  7.三级建筑物疏散用的楼梯的耐火极限仍保留原规定表中为lh,是根据我国钢筋混凝土楼梯的梁保护层通常为,板保护层为。经查阅有关资料,其耐火极限为lh。四级建筑因限制为单层,故四级建筑物不必规定楼梯的耐火极限了。  四、原规范的表注部分,内容太简单,不能满足要求。这次修改中,根据需要,作了必要的补充。表苏联建筑物耐火等级分类表  注:译自1962年《苏联防火规定》。  ①外露的金属结构在工厂中可优先采用(见CnNH11-M2-16《工厂的设计规定》),在公共建筑中当跨度大于或等于12m时,允许采用外露的金属屋架。  ②框架房子的自承重墙表2中,指标可降低50%。  ③二、三级耐火等级的骨架填充墙可以用难燃烧体,但其两侧要求用非燃烧体保护(如水泥及相类似的材料)。  对规范表注解分别简要解释如下:  注①:按原规范的规定。  注②:由于现代建筑中大量采用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而这两种结构形式在构件的节点缝隙和露明钢支承构件部位一般是构件的防火薄弱环节,故要求加设保护层,使其耐火极限不低于本表相应  构件的规定。  注③:考虑我国现有的吊顶材料类型,符合规范要求且又便于施工的难燃材料缺乏,故对二级耐火等级的吊顶要求作适当放宽。\n  注④:作为框架结构填补墙的楼梯间墙,有的采用钢筋混凝土板材或其他形式的板材,耐火极限要求在以上有困难,故对此作放宽将其耐火极限降为2h.  注⑤: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疏散走道两例隔墙如采用轻质板材,则要求达到lh耐火极限有困难,因此作了放宽,即可采用耐火极限为的非燃烧体。  表美国建筑物的抗火要求表  注:译自1970~1972年美国《防火规范》。  表日本在建筑标准法规中关于耐火结构方面的规定表  注:译自1964年日本《建筑材料学》。  根据1959年美国《防止建筑物遭受损失的手册》按照建筑物的抗火性能分为五个等级:  第条说明如下:  一、据调查,上海、广州、北京、沈阳、深圳、厦门等市,已经建成和正在设计一些综合楼。楼内既有生产车间,又有仓库;有的还设有办公、客房等;有的一层或二、三层作仓库,有的在顶层作仓库;有的在一层中若干间作资料、档案贮藏间等。其单位重量不尽相等,一般为200~250kg/m2,最高在500kg/m2以上。  二、根据每平方米地板面积上的可燃物(火灾荷载)愈多,则燃烧时间愈长的道理,需要适当提高耐火极限。\n  可燃物与燃烧时间的关系,如下表(引自1978年美国国家防火协会编的《防火手册》)。表火灾荷载与燃烧时间的关系  注:英热量单位=252卡。  从表可以看出,根据不同可燃物数量对建筑构件分别提出不同耐火极限要求是合理的。但考虑到目前国内缺乏这方面的调查资料,加之房间内的可燃物数量是不会长久不变的,分得太细也无必要,故在本条中规定可燃物超过200kg/m2的房间,其梁。楼板、隔墙的耐火极限比本规范第条的规定提高。但考虑到装有自动灭火装置的房间或建筑,扑灭初起火灾的效果好、不容易酿成大火,所以不予提高。  三、根据国外有关资料介绍,可燃物单位发热量,以木材的单位发热量为标准折算。为了便于执行,现列出部分可燃材料单位发热量数值,如下表。  表部分可燃材料的单位发热量  第条\n  一、据了解,我国一些重点产棉地区,为了解决少占地、多存棉的问题,正在建设一批承重构件(如柱、梁、屋架等),采用型钢构件,而外墙、屋面采用铝板或其他金属板。在某些工业厂房如发电厂的主厂房,机械装配加工厂房等也开始采用这种结构的建筑。由于这种结构具有投资较省、施工期限短的优点,在今后将会有较大的发展。为了适应这一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故提出了本条规定。  二、试验和火灾实例都证明,金属板的耐火极限为15min左右,外包铁皮的难燃烧体,耐火极限为~。如果一律要求按本规范表的规定,达到是不易行通的,故作了放宽。  第条本条是对原规范第92条的修改补充。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楼板,按本规范第条的规定,应为耐火极限以上的非燃烧体,但考虑到预应力楼板的耐火极限达不到的要求,试验证明,只能达到甚至更低。但预应力构件(包括楼板),由于省材料,经济意义大,目前各种建筑物中广泛采用。为了适应这种情况的发展需要,又顾及必要防火安全,可降低到。如仍达不到,则要采取加厚保护层或其他防火措施、使其达到规定的  防火要求。  对于建筑物的上人屋面板和高层工业建筑除外。这是考虑到上人屋面在火灾发生后,可做为临时的避难场所,又是安全疏散通道之一;作为高层工业建筑,因为发生火灾后扑救困难,扑救所需的时间也较长,故这两者耐火极限均不能降低。  第条本条是对本规范第条的放宽。第条规定二级耐火等级的屋顶承重构件(一般是指屋架),其耐火极限如一律要求达到,就必须采用钢筋混凝土屋架,钢屋架就不好用了。但在实际执行上也有困难,因此,允许采用钢屋架。\n  考虑到安全需要,如果有甲、乙、丙类液体火焰能烧到的部位,要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如喷涂防火材料等。公安部四川消防科研所已研制成功此种防火喷涂材料。据了解,北京长城饭店、西苑饭店大餐厅的钢屋架,均喷涂了防火材料,耐火极限能达到1.00h。  第6条保留了原规范第99条的内容。  本条所指屋面基层,系指钢筋土屋面板或其他非燃烧屋面板,在这种屋面上可铺设油毡等可燃卷材防水层。  原条文的屋面层实质上是指屋面面层,为避免误解为屋面各层,所以修订为“屋面面层”。  第条演播室,录音室,电化教室,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高级旅馆的客房,公共活动用房内的室内装修,采用了大量的可燃材料(如木材、纸制品、高分子复合材料等),增加了火灾危险性,也给火灾扑救造成困难。例如:1982年9月北京某学院电化教室在施工过程中起火,将室内刚安装好的木龙骨、吸音材料等引燃,由于可燃物多、建筑平面布置特殊(只有一个门和一个天窗),火势蔓延迅速、燃烧猛烈,消防队到火场无法进入展开扑救,造成较大的损失。故增加本条,就是要限制上述建筑的室内装修的可燃物量,以便减少火灾损失。  第三章厂房  第一节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n  第条说明如下:  一、为了与有关规范协调,将原规范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改为“甲、乙、丙”类液体,以利执行。  二、关于甲、乙、丙类液体划分的闪点基准问题。  为了比较切合实际的确定划分闪点基准,对596种甲、乙、丙类液体的闪点进行了统计和分析,情况如下:  1.常见易燃液体的闪点多数为<28℃;  2.国产煤油的闪点在28~40℃;  3.国产16种规格的柴油闪点大多数为60~90℃(其中仅“一35号”柴油闪点为50℃);  4.闪点在60~120℃的73个品种的丙类液体,绝大多数危险性不大;  5.常见的煤焦油闪点为65~100℃。  我们认为凡是在一般室温下遇火源能引起闪燃的液体属于易燃液体,可列入甲类火灾危险性范围。我国南方城市的最热月平均气温在28℃左右,而厂房的设计温度在冬季一般采用12~25℃。  根据上述情况,将甲类火灾危险性的液体闪点基准定为<28℃,乙类定为>28℃至<60℃。丙类定为>60℃。这样划分甲、乙、丙类是以汽油、煤油、柴油的闪点为基准的,这样既排除了煤油升为甲类的可能性,也排除了柴油升为乙类的可能性,有利于节约和消防安全。\n  三、关于气体爆炸下限分类的基准问题。  由于绝大多数可燃气体的爆炸下限均<10%,一旦设备泄漏,在空气中很容易达到爆炸浓度而造成危险,所以将爆炸下限<10%的气体划为甲类;少数气体的爆炸下限>10%,在空气中较难达到爆炸浓度,所以将爆炸下限≥10%的气体划为乙类。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基本上是可行的,因此本规范仍采用此数值。  四、关于火灾危险性分类。  为了使用本规范者正确理解、掌握、执行条文,现将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中须注意的几个问题及各项  篇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XX  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XX  (强)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不能共用。)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防火隔墙和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办公部分的楼梯间至少独立设置一部。)  \n(强)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防火隔墙和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不能共用。)  (强)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高层内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不能共用。多层内宜独立设置,不宜共用。)  (本条规定中的“儿童活动场所”主要指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所。这些场所与其他功能的场所混合建造时,不利于火灾时儿童疏散和灭火救援,应严格控制。托儿所、幼儿园或老年人活动场所等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一旦发生火灾,疏散更加困难,要进一步提高疏散的可靠性,避免与其他楼层和场所的疏散人员混合,故规范要求这些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要完全独立于其他场所,不与其他场所内的疏散人员共用,而仅供托儿所、幼儿园或老年人活动场所等的人员疏散用。\n  这里的“老年人活动场所”主要指老年公寓、养老院、托老所等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场所。)  剧场、电影院、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剧院、电影院和礼堂均为人员密集的场所,人群组成复杂,安全疏散需要重点考虑。当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考虑到这些场所在使用时,人员通常集中精力于观演等某件事情中,对周围火灾可能难以及时知情,在疏散时与其他场所的人员也可能混合。因此,要采用防火隔墙将这些场所与其他场所分隔,疏散楼梯尽量独立设置,不能完全独立设置时,也至少要保证一部疏散楼梯,仅供该场所使用,不与其他用途的场所或楼层共用。)  (强)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  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的规定。  2\n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条的规定进行分隔。  (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不能共用。)  (强)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不能共用。)  (强)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确需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二、《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XX  (强)当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不能共用。)  三、《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XX  (强)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不能共用。)  四、《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XX  \n除为综合建筑配套服务且建筑面积小于1000m2的商店外,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建筑的其他部分隔开;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须与建筑其他部分隔开。(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不能共用。)  五、《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XX  当办公建筑与其他建筑共建在同一基地内或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满足办公建筑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分区明确,宜设置单独出入口。  (办公建筑与其他建筑合建在同一块基地内,为满足办公建筑的使用功能、交通畅顺和环境的要求,必须有合理的布局,自成一区,并宜有单独出入口。\n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目前,除一般的行政性办公建筑外,商务写字楼的趋势使高层办公建筑向多功能、综合性发展。高层办公建筑一般设有裙房,在裙房内设置商场、餐饮、文化娱乐和金融、旅游、电信等各类营业厅。还有如公寓式办公楼和酒店式办公楼,它们有可能与公寓和酒店合建在同一幢楼内的某些层面或区域中。以上这些办公建筑内容多,功能杂,消防疏散和设备机房都需在同一幢楼内解决。为合理安排它们之间的关系,避免互相干扰,有利于安全疏散,方便办公人员上下班,本条主要规定办公楼与其他功能用房合建时,总平面布置中办公用房应与裙房商场、餐饮、文化娱乐和各类营业厅等分别设置独自出入口。与公寓、酒店等同在一幢楼内的办公区域,其办公人员要求独立  设置出入口可能有困难,因此条文中作宜独立设置的规定。)(楼梯间宜独立设置,不宜共用。)  综合楼内的办公部分的疏散出入口不应与同一楼内对外的商场、营业厅、娱乐、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出入口共用。(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不能共用。与除商场、营业厅、娱乐、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外的可以共用。)  六、《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XX  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组合建造。当符合下列要求时,汽车库可设置在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地下部分:  1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建筑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楼板完全分隔;  2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不能共用。)  \n(强)汽车库、修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设置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的汽车库,其车辆疏散出口应与其他场所的人员安全出口分开设置。(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不能共用。)  篇三:GB50016-XX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解读  近日,新版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XX)出台,自XX年5月1日起实施。  新规范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XX)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XX版本)),新规范与上述两规范的的相比,主要变化有以下几点:  1.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n  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另相关专家--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姜文源先生对于新规范给出如下详细解读:  1、关于《建规》与《高规》的合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两本规范的某些条文规定不一致,条文规定的不一致,有的是合理的,因为《建规》强调"外救",《高规》强调"自救"。如:屋顶消防水箱的容积、水箱的设置高度,《建规》强调水箱储存10分钟消防用水量;《高规》是按照建筑物的性质和标准确定水箱容积。《建规》规定水箱设在建筑物最高位置;《高规》强调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建规》强调设置;而《高规》对超过消防车供水能力的楼层不强调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消防水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并未规定多层建筑一定要设置消防水泵。消防备用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允许消防用水量少的建筑可不设消防备用泵。\n但有的条文两本规范应该一致而未能一致,如: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否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的条文规定。《建规》的条文说明说不计入,《高规》在90年代修订时将原《高规》"不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这句话划掉了,但是否计入在条文和条文说明中未予明确,当时考虑这可由工程设计人员自行确定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专用还是兼用。如确定专用或是兼用,都应配套相应的技术措施。《建规》和《高规》合并后,就从根本上解决了两本规范条文规定应一致而不一致的问题。《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合并为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XX(以下简称新《建规》)。新《建规》的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解释单位: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天津、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  容的解释。  2、新《建规》条文示例  1)关于前言修订内容1)的条文示例  条文示例一: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厂房;  2仓库;  3民用建筑;  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5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6可燃材料堆场;  7城市交通隧道。\n  条文示例一的条"民用建筑"一词包括:原《建规》条包括的的四类建筑:  1、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  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4地下、半地下建筑(……);  也包括原《高规》条包括的的两类建筑:  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  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条文示例二:  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  24m的非单层建筑。  "高层建筑"术语的定义,非常明确地规定住宅不按层数而按建筑高度来区分多层建筑或是高层建筑,原因:按建筑高度较为准确,而按层数则会有较大出入。同时也说明了对住宅建筑的要求宽于对公共建筑的要求(住宅建筑为27m,其他建筑为24m),定义中的其他建筑既包括工业建筑、也包括民用建筑。\n  为了说明按建筑高度要比按层数准确,示例如下:某工程,无架空层,9层,每层层高,总建筑高度为:×9=;而另一工程,有架空层,高度;9层,每层层高,顶层为跃层,总建筑高度为:+×9+=。两工程层数相同都为9层,而建筑高度两者相差-=。  条文示例三: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条文示例三的条来自原《高规》,当年1990~1993年编制95版《高规》时,突破了《高规》建筑高度100m的限制,又设定了建筑高度250m的上限,当时考虑的理由是:  1、火灾次数。高层建筑的火灾次数一般为一次,当建筑物的建筑高度再高,其面积和人数达到《建规》两次火灾标准时,火灾次数不应再按一次计算。  2、消防电梯速度。消防电梯速度要求在1min内从底层到顶层,当年消防电梯速度为/s,250m的高层建筑需时100s,即,  已略低于标准要求,但未超过2min。  3、电源保证。一类建筑和二类建筑分别对供电有明确规定,当建筑高度再高时,电源保证的要求更高,当时在我国难以做到。\n  4、工程案例。当时国内已建、拟建的建筑,建筑高度一般均在250m以下。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高层建筑,有称为超限建筑(指超过上限值的高层建筑),有称为超超建筑的(指超过超高层建筑的高层建筑),国内尚未统一,本人较为倾向于称为超限建筑。一般认为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也有有称为超高层建筑的。达到152m的称为摩天大楼。建筑高度为250m~1000m的高层建筑怎么命名,也是一个问题。  条文示例四:  商业服务网点。其定义为: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条文示例四的条对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是总面积还是分隔单元面积作了明确;避免产生歧义。  2)关于前言修订内容2)的条文示例  条文示例五:  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消防电梯。  条文示例五的条,意味着消防电梯今后有可能不只一台,而是有可能为多台。这就涉及电梯井底的排水问题,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当兼作消防电梯时,也应按消防电梯要求进行排水。还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