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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9 09:57:41 发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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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最新  篇一: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J19-87  第一章总则  第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的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第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第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条采暖、通风和空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统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  第条\n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第条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  第条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第条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条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  第条根据本条规范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  第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0°C;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15°C中作业不应低于12°C重作业不应低于10°C  注:(1)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n  (2)当每名工人占用较大面积(50-100m)时,轻工业可低至10°C;中作业可低至7°C,重作业可低至5°C。  三、辅助建筑及辅助用室,不应低于下列数值:浴室25°C更衣室23°C  托儿所、幼儿园、医务室20°C办公用室16-18°C食堂14°C盥洗室、厕所12°C  2  注:当工艺或使用条件有特殊要求时,各类建筑物的室内温度,可参照有关专业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条设置集中采暖的建筑物,冬季室内生活地带或作业地带地平均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民用建筑及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物,不宜大于/s;  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当室内散热量小于23W/m[20kcal/(m·h)]时,不宜大于/s;当室内散热量天于或等于23W/m时,不宜大于/s。注:设置空气调节的条件,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的规定。  第条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生产厂房夏季工作地点的温度,应根据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及其与工作地点温度的允许温差,按表确定。夏季工作地点(°C)表  3  3  3\n  注:如受条件限制,在采取通风降温措施后仍不能达到本表要求时,允许温差可加大1-2°C。第条设置局部送风的生产厂房,其室内工作地点的允许风速,应按本规范第条至第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舒适性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温度应采用24-28°C相对湿度应采用40%-65%风速不应大于/s  二、工艺性空气调节室内温度基数及其允许波动范围,应根据工艺需要并考虑必要的卫生条件确定;工作区的风速,宜采用/s,当室内温度高于30°C时,可大于/s。注:设置空气调节的条件,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的规定。第二节室外空气计算参数  第条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应采历年平均不保证5天的日平均温度。  注:本条及本节其他文中所谓"不保证"。系针对室外空气温度状况而言,"历年平均不保证",系针对累年不保证总天数或小时数的历年平均值而言。  第条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  第条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最热月14时的月平均温度的平均值。第条夏季通风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用历年最热月14时的月平均相对湿度的平均值。第条\n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1天的日平均温度。第条冬季空调节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用累年最冷月平均相对湿度。第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0h的干球温度。  注:统计干温球温度时,宜采用当地气象台站每天4次的定时温度记录,并以每次记录值代表6h的温度值核算。  第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湿球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0h的湿球温度。第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天的日平均温度。第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逐时温度,可按下式确定:  tsh=twp+βΔtr()式中:tsh---室外计算逐时温度(°C)  twp---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C),按本规范第条采用。β---室外温度逐时变化系数,按采用;Δtr---夏季室外计算平均日较差,应按下式计算:室外温度逐时变化系数表时刻  Δtr=twg-twp/()  式中:Δtr---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C),按本规范第条采用。其他符号意义同式()。  第条当室内温湿度必须全年保证时,应另行确定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参数。\n  仅在部分时间(如夜间)工作的空气调节系统,可不遵守本规范第条至第条的规定。第条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各月平均风速的平均值。冬季室外最多风向的平均风速,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最多风向(静风除外)的各月平均风速的平均值。夏季室外平均风速,应采用累年最热三个月各月平均风速的平均值。  第条冬季最多风向及其频率,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的最多风向及其平均频率。夏季最多风向及其频率,应采用累年最热三个月的最多风向及其平均频率。年最多风向及其频率,应采用累年最多风向及其平均频率。  第条冬季室外大气压力,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各月平均大气压力的平均值。第条冬季日照百分率,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各月月平均日照百分率的平均值。  第条设计计算用采暖期天数,应按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采暖室外临界温度的总日数确定。  采暖室外临界温度的选取,一般民用建筑和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宜采用5°C。  注:本条中所谓"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采暖室外临界温度",系指室外连续5天的滑动平均温度。低于或等于采暖室外临界温度。  第条室外计算参数统计年份,宜采取1951-1980年,共30余年,不足30年,按实有年份采用,但不得少于10年,少于10年时,应对气象资料进行订正。\n  第条同区的室外气象参数,应根据就地的调查,实测并与地理和气候条件相似的邻近台站的气象资料进行比较确定。  第条一些主要城市的室外气象参数,应按本规范附录二采用。  对于本规范附录二未列入的城市及台站,应按本节的规定进行统计确定。对于冬夏两季各种室外计算温度,亦可按本规范附录三所列的简化统计方法确定。第三节夏季太阳辐射照度  第条夏季太阳辐射照度,应根据当地的地理纬度、大气透明度和大气压力,按7月21日的太阳赤纬计算确定。  第条建筑物各朝向垂直面与水平面的太阳总辐射照度,可按本规范附录四采用。  第条透过建筑物各朝向垂直面与水平面标准窗玻璃的太阳直接辐射照度,可按本规范附录五采用。  第条应用本规范附录四和附录五时,当地的大气透明度等级。应根据本规范附录六及夏季大气压力,按表确定。大气透明度等级表  第三章采暖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条\n设置集中采暖的公共建筑和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其位于严寒地区或寒冷地区,且在非工作时间或中断使用的时间内,室内温度必须保持在0°C以上,而利用房间蓄热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按5°C设置值班采暖。  注:当工艺或使用条件有特殊要求时,可根据需要另行确定值班采暖所需维持的室内温度。第条设置集中采暖的生产厂房,如工艺对室内温度无特殊要求,且每名工人占用的(来自:小龙文档网: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最新)建筑面积超过1000m2时,不宜设置全面采暖,但应在固定工作地点设置局部采暖。当工作地点不固定时,应设置取暖室。  第条设置全面采暖的建筑物,其围护结构的传热阻,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且符合国家有关节能标准的要求。  第条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确定:Ro·min=a(tn-tw)/Δtyαn()或Ro·min=a(tn-tw)Rn/Δty()  式中:Ro·min---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m2·°C/W)(m2·h·°C/kcal);tn---冬季室内计算温度(°C)。按本规范第条和条采用;tw---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C),按本规范第条采用;a---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按表采用;  温差修正系数表  Δty---冬季室内计算温度与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允许温差(°C),按表采用;α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W/(m2·°C)][kcal/(m2·h·°C)],按表采用;\nR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阻(m2·°C/W),按表采用。注:(1)本条不适用于窗、阳台门和天窗。  (2)砖石墙体的传热阻,可比式(~2)的计算结果小5%。  (3)外门(阳台门除外)的最小传热阻,不应小于按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所确定的外墙最小传热阻的60%。  (4)当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10°C时,内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亦应通过计算确定。(5)当居住建筑、医院及幼儿园等建筑物采用轻型结构时,其外墙最小传热阻,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的要求。允许温差Δty值(°C)表-2  篇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XX(强制性条文)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XX  强制性条文  第三章室内外计算参数  建筑物室内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民用建筑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按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确定;2、工业建筑应保证每人不小于30m3/h的新风量。  第四章采暖  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确定:  Ro,min=\n  a(tn-tw)  ()  Dtyana(tn-tw)  Rn()Dty  或Ro,min=  式中:R0,min——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m2·℃/W);  tn——冬季室内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条和第条采用;tw——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条采用;α——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按本规范表采用;  ?tw——冬季室内计算温度与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允许温差(℃),按  本规范表采用;  a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W/(m2·℃)],按本规范表采  用;  R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阻(m2·℃/W),按本规范表采用。  注:1本条不适用于窗、阳台门和天窗。  2砖石墙体的传热阻,可比式(,)的计算结果小5%。  3\n外门(阳台门除外)的最小传热阻,不应小于按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所确定的外墙最小传热阻的60%。4当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10℃时,内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亦应通过计算确定。  5  当居住建筑、医院及幼儿园等建筑物采用轻型结构时,其外墙最小传热阻,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民  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及《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的要求。  表温差修正系数(α)  表允许温差?ty值(℃)  注:1室内空气干湿程度的区分,应根据室内温度和相对湿度按表确定。  2与室外空气相通的楼板和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其允许温差值?ty,可采用℃。3表中:tn——同式(,);  tw——在室内计算温度和相对湿度状况下的露点温度(℃)。  表换热系数(αn)和换热阻值(Rn)  注:表中h——肋高(m);s——肋间净距(m)。  表室内干湿程度的区分  幼儿园的散热器必须暗装或加防护罩。  有冻结危险的楼梯间或其它有冻结危险的场所,应由单独的立、支管供\n  暖。散热器前不得设置调节阀。  地板辐射采暖加热管的材质和壁厚的选择,应根据工程的耐久年限、管材的性能、管材的累计使用时间以及系统的运行水温、工作压力等条件确定。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和通风换气等安全措施。  燃气红外线辐射器的安装高度,应根据人体舒适度确定,但不应低于3m。由室内供应空气的厂房或房间,应能保证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当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超过该房间每小时次的换气次数时,应由室外供应空气。  低温加热电缆辐射采暖和低温电热膜辐射采暖的加热元件及其表面工作温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规定的安全要求。根据不同使用条件,电采暖系统应设置不同类型的温控装置。绝热层、龙骨等配件的选用及系统的使用环境,应满足建筑防火要求。  暖管道必须计算其热膨胀。当利用管段的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  新建住宅热水集中采暖系统,应设置分户热计量和室温控制装置。对建筑内的公共用房和公用空间,应单独设置采暖系统,宜设置热计量装置。  第五章通风  \n凡属没有机械通风系统的房间,人员所需的新风量应满足第条的规定;人员所在房间不设机械通风系统,应有可开启的外窗。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1、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2、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3、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聚积粉尘时;4、散发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  5、建筑物内设有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单独房间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  要求空气清洁的房间,室内应保持正压。散发粉尘、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保持负压。  当要求空气清洁程度不同或与有异味的房间比邻、且有门(孔)相通时,应使气流从较清洁的房间流向污染较严重的房间。  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位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应设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点;2、应低于排风口;  3、进风口的下缘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m,当设在绿化地带时,不宜小于1m;  4、应避免进风、排风短路。\n用于甲、乙类生产厂房的送风系统,可共用同一进风口,但应与丙、丁、戊类生产厂房和辅助建筑物及其它通风系统的进风口分设;对有防火防爆要求的通风系统,其进风口应设在不可能有火花溅落的安全地点,排风口应设在室外安全处。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应采用循环空气:  1、甲、乙类生产厂房,以及含有甲、乙类物质的其他厂房;  2、丙类生产厂房,如空气中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含尘浓度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25%时;  3、含有难闻气味以及含有危险浓度的致病细菌或病毒的房间;  4、对排除含尘空气的局部排风系统,当排风经净化后,其含尘浓度仍大于或等于工作区容许浓度的30%时。  排除有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汽和粉尘的局部排风系统,其风量,应按在正常运行和事故情况下,风管内这些物质的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50%计算。建筑物全面排风系统吸风口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位于房间上部区域的吸风口,用于排除余热、余湿和有害气体时(含氢气时除外),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  2、用于排除氢气与空气混合物时,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  3、位于房间下部区域的吸风口,其下缘至地板间距不大于;4、因建筑结构造成有爆炸危险气体排出的死角处,应设置导流设施。\n事故通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电器设置开关。净化有爆炸危险的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及管道等,均应设置泄爆装置。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在下列条件下,应采用防爆型设备:  1、直接布置在有甲、乙类物质场所中的通风、空调和热风采暖的设备;2、排除有甲、乙类物质的通风设备;  3、排除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等丙类物质,其含尘浓度高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25%时的设备。  用于甲、乙类的场所的通风、空调和热风采暖的送风设备,不应与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室内;用于排除甲、乙类物质的排风设备,不应与其它系统的通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室内。  输送高温气体的风管,应采取热补偿措施。  可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和电线、排水管道等,不得穿过风管内腔,也不得沿风管的外壁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室。  第六章空气调节  除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阶段可使用冷负荷指标进行必要的估算之外,应对空调区进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空调区的夏季冷负荷,应按各项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n  空调系统的夏季冷负荷,应根据所服务空调区的同时使用情况、空调系统的类型及调节方式,按各空调区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或各空调区夏季冷负荷的累计值确定,并应计入各项有关的附加冷负荷。  空气的蒸发冷却采用江水、湖水、地下水等天然冷源时,其水质应符合卫生要求:  1、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2、水的温度、硬度等符合使用要求;3、使用过后的回水应予以再利用;  4、地下水使用过后的回水全部回灌并不得造成污染。空调系统采用制冷剂直接膨胀式空气冷却器时,不得用氨作制冷剂。  第七章空气调节冷热源  电动压缩式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按本规范第条计算的冷负荷选定,不另作附加。  选择电动压缩式机组时,其制冷剂必须符合有关环保要求,采用过渡制  篇三: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强制性条文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XX》强制性条文  第三章室内空气设计参数  一.1\n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表规定。  3【条文说明】表设计最小新风量。部分强制性条文。  表~表最小新风量指标综合考虑了人员污染和建筑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影响。1表中未做出规定的其他公共建筑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可按照国家现行卫生标准中的容许浓度进行计算确定,并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2由于居住建筑和医院建筑的建筑污染部分比重一般要高于人员污染部分,按照现有人员新风量指标所确定的新风量没有体现建筑污染部分的差异,从而不能保证始终完全满足室内卫生要求;因此,综合考虑这两类建筑中的建筑污染与人员污染的影响,以换气次数的形式给出所需最小新风量。其中,居住建筑的换气次数参照ASHRAE确定,医院建筑的换气次数参照《日本医院设计和管理指南》HEAS-02确定。医院中洁净手术部相关规定参照《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  第五章供暖  二.集中供暖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计算。\n  【条文说明】集中供暖的建筑,供暖热负荷的正确计算对供暖设备选择、管道计算以及节能运行都起到关键作用,特设置此条,且与现行《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保持一致.在实际工程中,供暖系统有时是按照“分区域”来设置的,在一个供暖区域中可能存在多个房间,如果按照区域来计算,对于每个房间的热负荷仍然没有明确的数据.为了防止设计人员对“区域”的误解,这里强调的是对每一个房间进行计算而不是按照供暖区域来计算。  三.管道有冻结危险的场所,散热器的供暖立管或支管应单独设置。  【条文说明】对于管道有冻结危险的场所,不应将其散热器同邻室连接,立管或支管应独立设置,以防散热器冻裂后影响邻室的供暖效果。  四.幼儿园、老年人和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的散热器必须暗装或加防护罩。  【条文说明】规定本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儿童、老年人、特殊人群的安全健康,避免烫伤和碰伤。  五.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地面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接与室外空气接触的楼板、与不供暖房间相邻的地板为供暖地面时.必须设置绝热层;\n  【条文说明】为减少供暖地面的热损失,直接与室外空气接触的楼板、与不供暖房间相邻的地板,必须设置绝热层。与土壤接触的底层,应设置绝热层;当地面荷载特别大时,与土壤接触的底层的绝热层有可能承载力不够,考虑到土壤热阻相对楼板较大,散热量较小,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为保证绝热效果,规定绝热层与土壤间设置防潮层。对于潮湿房间,混凝土填充式供暖地面的填充层上,预制沟槽保温板或预制轻薄供暖板供暖地面的地面面层  下设置隔离层,以防止水渗入。  六.热水地面辐射供暖塑料加热管的材质和壁厚的选择,应根据工程的耐久年限、管材的性能以及系统的运行水温、工作压力等条件确定。  【条文说明】塑料管材的力学特性与钢管等金属管材有较大区别。钢管的使用寿命主要取决于腐蚀速度,使用温度对其影响不大。而塑料管材的使用寿命主要取决于不同使用温度和压力对管材的累计破坏作用。在不同的工作压力下,热作用使管壁承受环应力的能力逐渐下降,即发生管材的“蠕变”,以致不能满足使用压力要求而破坏。壁厚计算方法可参照现行国家有关塑料管的标准执行。  七.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加热供暖:  1供电政策支持;  2无集中供暖和燃气源,且煤或油等燃料的使用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3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  4采用蓄热式电散热器、发热电缆在夜间低谷电进行蓄热.且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n  5由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供电,且其发电量能够满足自身电加热量需求的建筑。  【条文说明】合理利用能源、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率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直接将燃煤发电生产出的高品位电能转换为低品位的热能进行供暖,能源利用效率低,是不合适的。由于我国地域广阔、不同地区能源资源差距较大,能源形式与种类也有很大不同,考虑到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在只有符合本条所指的特殊情况时方可采用。  八.根据不同的使用条件,电供暖系统应设,不同类型的温控装置。  【条文说明】从节能角度考虑,要求不同电供暖系统应设置相应的温控装置。  九.安装于距地面离度180cm以下的电供暖元器件,必须采取接地及剩余电流保护措施。  【条文说明】对电供暖装置的接地及漏电保护要求引自《民用电气设计规范》JGJ16。安装于地面及距地面高度180cm以下的电供暖元件,存在误操作(如装修破坏、水浸等)导致的漏、触电事故的可能性,因此必须可靠接地并配置漏电保护装置。  十.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和通风换气等安全措施,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燃气、防火规范的要求。\n  【条文说明】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通常有炽热的表面,因此设置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和通风换气等安全措施。燃烧器工作时,需对其供应一定比例的空气量,并放散二氧化碳和水蒸气等燃烧产物,当燃烧不完全时,还会生成一氧化碳。为保证燃烧所需的足够空气,避免水蒸气在围护结构内表面上凝结,必须具有一定的通风换气量。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燃气、防火规范的要求,以保证安全。相关规范包括《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  十一.由室内供应空气的空间应能保证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当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超过该空间次/h的换气次数时,应由室外供应空气。  【条文说明】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系统的燃烧器工作时,需对其供应一定比例的空气量。当  燃烧器每小时所需的空气量超过该房间次/h换气时,应由室外供应空气,以避免房间内缺氧和燃烧器供应空气量不足而产生故障。  十二.户式燃气炉应采用全封闭式燃烧、平衡式强制排烟型。\n  【条文说明】户式燃气炉使用出现过安全问题,采用全封闭式燃烧和平衡式强制排烟的系统是确保安全运行的条件。  户式燃气炉包括户式壁挂燃气炉和户式落地燃气炉两类。  十三.当供暖管道利用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  【条文说明】供暖系统的管道由于热媒温度变化而引起热膨胀,不但要考虑干管的热膨胀,也要考虑立管的热膨胀,这个问题必须重视。在可能的情况下,利用管道的自然弯曲补偿是简单易行的,如果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则应根据不同情况通过计算选型设置补偿器。对供暖管道进行热补偿与固定,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平干管或总立管固定支架的布置,要保证分支干管接点处的最大位移量不大于40mm;连接散热器的立管,要保证管道分支接点由管道伸缩引起的最大位移量不大于20mm;无分支管接点的管段,间距要保证伸缩量不大于补偿器或自然补偿所能吸收的最大补偿率;2计算管道膨胀量时,管道的安装温度应按冬季环境温度考虑,一般可取0℃~5℃;  3供暖系统供回水管道应充分利用自然补偿的可能性;当利用管道的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采用自然补偿时,常用的有L形或Z形两种形式;采用补偿器时,要优先采用方形补偿器;\n  4确定固定点的位置时,要考虑安装固定支架(与建筑物连接)的可行性;  5垂直双管系统及跨越管与立管同轴的单管系统的散热器立管,当连接散热器立管的长度小于20m时,可在立管中间设固定卡;长度大于20m时,应采取补偿措施;  6采用套筒补偿器或波纹管补偿器时,需设置导向支架;当管径大于等于DN50时,应进行固定支架的推力计算,验算支架的强度;  7户内长度大于10m的供回水立管与水平干管相连接时,以及供回水支管与立管相连接处,应设置2~3个过渡弯头或弯管,避免采用“T',形直接连接。  十四.集中供暖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必须设置热量计量装置,并具备室温调控功能。用于热量结算的热量计量装置必须采用热量表。  【条文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规定,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热计量装置。计量的目的是促进用户自主节能,室温调控是节能的必要手段。供热企业和终端用户间的热量结算,应以热量表作为结算依据。用于结算的热量表应符合相关国家产品标准,且计量检定证书应在检定的有效期内。  第六章通风  十五.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n  1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  2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  3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聚积粉尘时;  4散发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  5建筑物内设有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单独房间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  6有防疫的卫生要求时。  【条文说明】1防止不同种类和性质的有害物质混合后引起燃烧或爆炸事故。  2避免形成毒性更大的混合物或化合物,对人体造成的危害或腐蚀设备及管道。  3防止或减缓蒸汽在风管中凝结聚积粉尘,增加风管阻力甚至堵塞风管,影响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  4避免剧毒物质通过排风管道及风口窜人其他房间,如把散发铅蒸汽、汞蒸汽、氰化物和砷化氛等剧毒气体的排风与其他房间的排风划为同一系统,系统停止运行时,剧毒气体可能通过风管窜入其他房间。  十六.建筑物全面排风系统吸风口的布里,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位于房间上部区域的吸风口.除用于排除氮气与空气混合物时,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n  2用于排除氮气与空气混合物时,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  3用于排出密度大于空气的有害气体时,位于房间下部区域的排风口,其下缘至地板距离不大于;  4因建筑结构造成有爆炸危险气体排出的死角处,应设置导流设施。  【条文说明】规定建筑物全面排风系统吸风口的位置,在不同情况下应有不同的设计要求,目的是为了保证有效地排除室内余热、余湿及各种有害物质。对于由于建筑结构造成的有爆炸危险气体排出的死角,例如产生氢气的房间,会出现由于顶棚内无法设置吸风口而聚集一定浓度的氢气发生爆炸的情况。在结构允许的情况下,在结构梁上设置连通管进行导流排气,以避免事故发生。  十七.事故通风应根据放散物的种类,设置相应的检测报警及控制系统。事故通风的手动控制装置应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分别设置;\n  【条文说明】1事故通风是保证安全生产和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的一项必要的措施。对在生活中可能突然放散有害气体的建筑,在设计中均应设置事故排风系统。有时虽然很少或没有使用,但并不等于可以不设,应以预防为主。这对防止设备、管道大量逸出有害气体(家用燃气、冷冻机房的冷冻剂泄漏等)而造成人身事故是至关重要的.需要指出的是,事故通风不包括火灾通风。关于事故通风的通风量,要保证事故发生时,控制不同种类的放散物浓度低于国家安全及卫生标准所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且换气次数不低于每小时12次。有特定要求的建筑可不受此条件限制,允许适当取大.  2事故排风系统(包括兼作事故排风用的基本排风系统)应根据建筑物可能释放的放散物种类设置相应的检测报警及控制系统,以便及时发现事故,启动自动控制系统,减少损失。事故通风的手动控制装置应装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以便一旦发生紧急事故,使其立即投入运行。  3放散物包含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时,应采取防爆通风设备。  4设置事故通风的场所(如氟利昂制冷机房)的机械通风量应按平常所要求的机械通风和事故通风分别计算。当事故通风量较大时,宜设置双风机或变频调速风机。但共用的前提是事故通风必须保证。\n  5事故排风的室内吸风口,应设在有害气体或爆炸危险性物质放散量可能最大或聚集最多的地点。对事故排风的死角,应采取导流措施。当发生事故向室内放散密度比空气大的气体或蒸汽时,室内吸风口应设在地面以上~处;放散密度比空气小的气体或蒸汽时,室内吸风口应设在上部地带;放散密度比空气小的可燃气体或蒸汽,室内吸风口应尽量紧贴顶棚布置,其上缘距顶棚不得大于。为保证传感器能尽早发现事故,及时快速监测到所放散的有害气体或爆炸危险性物质,传感器应布置在建筑内有可能放散有害物质的发生源附近以及主要的人员活动区域,且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人员活动。当放散气体或蒸汽密  度比空气大时,应设在下部地带;当放散气体或蒸汽密度比空气小时,应设在上部地带。6当风吹向和流经建筑物时,由于撞击作用,产生弯曲、跳跃和旋流现象,在屋顶、侧墙和背风侧形成的负压闭合循环气流区为动力阴影区;由于撞击作用而使其静压高于稳定气流区静压的区域为正压区。为便于污染物排放,不产生倒流,应尽可能避免将排风口设在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除规范中要求外,排风口的高度应高于周边20m范围内最高建筑屋面3m以上。事故排风口的布置是从安全角度考虑的,为的是防止系统投人运行时排出的有毒及爆炸性气体危及人身安全和由于气流短路时对送风空气质量造成影响。  十八.高温烟气管道应采取热补偿措施  【条文说明】输送高温气体的排烟管道,如燃烧器、锅炉、直燃机等的烟气管道,由于气体温度的变化会引起风管的膨胀或收缩,导致管路损坏,造成严重后果,必须重视。一般金属风管设置软连接,风管与土建连接处设置伸缩缝。需要说明此处提到的高温烟气管道并非消防排烟及厨房排油烟风管。  十九.\n可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和电线等,不得穿过风管的内腔.也不得沿风管的外壁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空调机房。  【条文说明】可燃气体(煤气等)、可燃液体(甲、乙、丙类液体)和电线等,易引起火灾事故。为防止火势通过风管蔓延,作此规定。穿过风管(通风、空调机房)内可燃气体、可液体管道一旦泄漏会很容易发生和传播火灾,火势也容易通过风管蔓延。电线由于使用时间长、绝缘老化,会产生短路起火,并通过风管蔓延,因此,不得在风管内腔敷设或穿过。配电线路与风管的间距不应小于,若采用金属套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贴风管外壁敷设.  第七章空气调节  二十.除在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阶段可使用热、冷负荷指标进行必要的估算外,施工圈设计阶段应对空调区的冬季热负荷和夏季逐时冷负荷进行计算。  【条文说明】工程设计过程中,为防止滥用热、冷负荷指标进行设计的现象发生,规定此条为强制要求。用热、冷负荷指标进行空调设计时,估算的结果总是偏大,由此造成主机、输配系统及末端设备容量等偏大,这不仅给国家和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而且给系统控制、节能和环保带来潜在问题。当建筑物空调设计仅为预留空调设备的电气容量时,空调热、冷负荷的计算可采用热、冷负荷指标进行估算。  二十一.\n空调区的夏季冷负荷.应按空调区各项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  【条文说明】空调区的夏季冷负荷,包括通过围护结构的传热、通过玻璃窗的太阳辐射得热、室内人员和照明设备等散热形成的冷负荷,其计算应分项逐时计算,逐时分项累加,按逐时分项累加的最大值确定。  二十二.空调系统的夏季冷负荷,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末端设备设有温度自动控制装置时,空调系统的夏季冷负荷按所服务各空调区逐时冷负  荷的综合般大值确定;  2.应计入新风冷负荷、再热负荷以及各项有关的附加冷负荷。  【条文说明】根据空调区的同时使用情况、空调系统类型以及控制方式等各种不同情况,在确定空调系统夏季冷负荷时,主要有两种不同算法:一个是取同时使用的各空调区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即从各空调区逐时冷负荷相加后所得数列中找出的最大值;一个是取同时使用的各空调区夏季冷负荷的累计值,即找出各空调区逐时冷负荷的最大值并将它们相加在一起,而不考虑它们是否同时发生。后一种方法的计算结果显然比前一种方法的结果要大。